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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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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论文

第1篇

一、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由收集整理除此之外,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范围明显过窄,不利于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一)通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笔者认为,婚姻法确立通奸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婚姻法应当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陈述,并明确将通奸行为作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直接将通奸规定为提起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抚慰金的多少,这样对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言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也不会出现滥诉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东流,面对这样的打击男方往往会愤而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育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形,不给予受欺骗的男方适当的精神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受欺骗者不仅无端支出的抚育费有去无回,受到欺骗后心中的郁闷、愤怒、伤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对其伤害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行为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行为,显然与通奸一样,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应当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与通奸相同,笔者不再重复。

(四)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

对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发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触又是无法发现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隐瞒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五)一方骗取结婚证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

一方在结婚时隐瞒对方,弄虚作假,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构,或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后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另一方在这个过

程中势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击,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在农村结过一次婚会影响其再次择偶,或错误的婚姻浪费了其宝贵的青春,使其失去许多择偶的机会,这样往往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权方显法律的公正。

(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犯罪行为

配偶一方犯罪,势必会使另一方感到在公众面前无法“抬头”,影响其正常的社交、生活,特别在农村,另一方配偶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而某些重大犯罪行为,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会使另一方配偶同样产生蒙羞感,使其身心受到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不为过。

第2篇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审计 法律制度 启示

环境审计最早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内部。当时,一些企业为降低资源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自发地制定了一些环境审计计划,虽然当时环境审计的应用范围比较狭窄且未形成统一的方法,但正是从这一时期起,环境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门类在实践中迅速发展起来,并且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尤其是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发展的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借鉴。

一、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全面进步,审计职能逐渐的扩大,作用范围也较之广泛起来,环境审计是在传统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传统审计进行的“绿化”,它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其审计范围,并且与其他审计业务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它既注重事前预防,也强调事后监督,保障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关于环境审计的概念,笔者认为它是一项独立的环境监督活动,是从环境角度,运用一定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由国家政府审计机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等审计组织,依据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的鉴证和评估,并使之达到管理有效、控制得当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审计活动。

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是为了使环境审计工作法制化,对各级政府、企业的环保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规划、检测、管理和协调等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审计报告,从而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制度。其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落实环保措施,并评价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国外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概况

(一)荷兰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荷兰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来保护环境,到了70年代继续推进,80年代后期则颁布实施《环境管理法》,建立环境审计制度来开展自主环境审计。

荷兰的环境审计由国家审计法院进行,环境审计的内容包括关于政策执行方面的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政府环境审计与社会组织自主环境审计有机结合、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并协调配合,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建议。除审计院外,荷兰还有其他开展环境审计的机构,包括环境监察局和负责环境政策执行的中介机构。此外,还有越来越多的机构负责向私营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这些机构遵循国家的环境政策。

荷兰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立法体系相对合理、法律法规实际适用效果比较明显、政府环境审计与社会组织自主环境审计有机结合、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并协调配合,更重要的是扩大了传统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并且加强了欧盟范围内的区域合作。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荷兰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也开始强调政府环境审计向社会组织自主环境审计转变,进行跨部门多领域的联合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从而向国际合作环境审计法律制度转变。

(二)美国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环境审计。美国审计总署(GAO)和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是美国环境审计实施的主体部门,GAO制定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对环境审计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参考标准,属于宏观政策方面的制定者;EPA则侧重于环境保护方面,在环境审计及监督上制订具体的操作指南。1999年EPA颁布实施的《黄皮书—联邦市政环境执行指南》及环境审计草案,成为环境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障。

联邦政府制定的《国家标准》是美国环境审计的依据,其详尽地阐述了环境审计计划、实施以及报告形式等环境审计的步骤、要素等,美国无论哪个层面进行审计都要严格的遵照执行。美国的环境审计理论研究比较丰富,有着详细的环境审计素材。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再加上发达的教育、健全的法制环境、强烈的环保意识和专门进行绩效审计的复合型审计人才,使得环境审计在美国发展的比较顺利。

(三)加拿大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加拿大的环境审计工作开展得较早,多年来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它规定每年都要将其环境年度报告提交政府环保部门进行审计审查,审计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传统的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过程中对环境问题关注之外,政府环境审计政策的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场所审计、有害物质及特殊废弃物审计等都属于环境审计的范畴。加拿大形成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互支持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环境审计主体,环境监管主要是联邦审计长公署和环境审计师协会(CEAA)。

加拿大的环境审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是由于:第一,1995年12月通过的新《审计长法》使环境审计成为审计长公署的一项法律职责,同时为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加拿大的环境审计侧重于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咨询和评估方面发展,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引导公众全方位全过程广泛参与,从而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得到落实。第三,加拿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审计标准(ISO19011)和合规性审计标准(CSAZ773—03),为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四,加拿大认证了一批注册环境审计师,建立了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审计队伍,为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国外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环境审计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从主体来看,我国的环境审计主

要是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的环境审计项目非常少,对于社会审计组织甚至没有涉及。从审计范围来看,我国目前与环境相关的审计项目主要是合规性审计,审计内容单一且范围比较狭小,对于环境绩效审计开展的少之又少。总体来说,我国的环境法规不够完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相对落后、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与当今国际上环境审计发展成熟的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既要正确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也应根据我国的环境污染实际情况、我国的审计体制和国家法律赋予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提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审计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环境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基本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体系,不仅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开展环境审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是与发达国家现已形成的比较规范的环境法律法规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在环境会计准则、环境会计报告准则、环境审计制度方面等至今还处于空白,并且在《审计法》、审计署制定的《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审计法规中对于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也没有涉及,缺少对环境审计比较直接的依据,这显然不利于环境审计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国要开展环境审计,一方面应尽快在现有审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审计进行补充立法、扩大权限。另一方面应借鉴加拿大和美国的经验,在相关的审计法规中明确审计的适用范围、内容、评价标准以及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绩效审计体系,构建绩效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二)扩大环境审计范围,建立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

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如何用具体的指标科学地反映和分析环境成本和效益,并对其进行准确计量从而形成令人信服的审计结论,这是会计人员以及审计人员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企业会计、审计以及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还没有关于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缺乏环境审计准则和指南,使得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环境绩效的评价过程中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标准,建立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同时提高环境审计的工作质量。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形成统一的环境评价尺度,以方便环境审计国际间的交流。荷兰的做法是执行“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加拿大则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审计标准(ISO19011)和合规性审计标准(CSAZ-03)。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荷兰和加拿大的成功经验,建立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并且在审计类型上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以便使投入环境保护的有限预算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环境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审计,不同类型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着不同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工具,因此,要开展环境审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人才需要,就需要拥有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审计队伍。环境审计涉及多种交叉科学知识,其审计人员需要具备环境经济学、环境科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管理学、会计学、生态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而我国现有的专业环境审计人员比较少,对具体的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环境审计的质量。因此,要合理调整审计人员的结构知识,招收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才,聘请各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小组,为审计部门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加强与其他审计机构的交流与协调,培养复合型人才,多角度全方位的了解相关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与审计目标,明确环境审计对环境恶化的改善作用以及对企业合理规避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