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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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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的论文

第1篇

1.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

教学效果欠佳“基础”课的考核内容,是指考核主要覆盖的知识面和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不仅仅应当以教材的七个章节(2013年修订版)、三个部分(思想部分、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为中心,还应当对教材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拓展。理论的掌握,离不开对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深入思考,也离不开对中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探索。以往“基础”课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教材展开,学生甚至能在书上找到标准的答案。这样容易使教师能够针对自己的兴趣点对教学内容做出“多变”的处理,或增添无用的信息,或删减重要的理论,产生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的现象。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不能有机结合起来,“考”的和“教”的相互脱离,直接导致教师既没有完善、补充自身知识结构的动力,学生也丧失了学习的兴趣,有的学生甚至不用听课最后也能考核合格,这样就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考核主体单一

考核过程的主观性较强考核主体是在考核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和单位,考核主体决定着考核的内容、指标、结果等全过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基础”课考核都以任课教师为考核主体,以学生为考核对象。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习考核没有其他考核主体的介入,既无其他教师和单位的参评,更不允许学生互评。任课教师“大权独揽”,决定着学生最终的考核结果。由于考核主体单一,考核过程中的主观性就在所难免。有的教师会根据与学生的亲疏关系决定着对学生评价的高低,特别是在“平时成绩”部分,教师可能对学生随意做出加分或减分的决定。考核主体不受监督,考核结果就会有失公允,这样的考核结果学生难以认同,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对立情绪,失去对学习的信心。

3.考核方式以终结性书面考试为主

忽视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基础”课考核通常是以书面考试为主,书面考核成绩的权重往往占总成绩的60%以上,有的院校高达70%。教师偏向于测试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都仅仅局限于“纸上谈兵”,学生对诸多问题的论证缺乏现实的体验和相关数据的论证,发表的观点没有说服力,考核结果并不反映学生的真实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品质欠佳的学生也可能在书面考试中分数遥遥领先。“基础”课教学效果的体现,不但需要学生从理论认知上给予确认,还需要考察学生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能力。尽管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掌握,但是学生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升,法律意识是否有所增强,这都离不开社会实践的检验,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场境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中,他人才能对学生运用道德观、法治理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忽视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基础”课考核不能完全实现教学目的。

4.期终笔试中的主观题不能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05方案”实施以前,许多高校对“基础”课的考核侧重于考查学生对书本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性题型占据大量分值。“05方案”实施以后,大多数高校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偏向于对学生进行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能力测试,主观性题型增多,有的甚至不再使用客观题。但是,主观性题型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的增强。由于许多主观题庞大而笼统,学生在思考时不知从何入手,不知从哪个角度作答,最后回答的内容要么僵化、呆板,没有逻辑性和创造性,要么没有理论深度、十分肤浅,导致学生的理论素养与思维能力都无法得以提升。

二、构建“基础”课教学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

教学考核是推进教学过程,实现教学目的的重要环节,必须借鉴国内外的教育理论,结合我国“基础”课的具体教学实际,构建一套既便于操作,又科学合理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以促进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有效性和能动性。

1.横向:以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问题为考核

内容教师要明确“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教学考核的内容必须围绕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方面展开。其一,在政治问题中,突出考查学生对党、国家、民族、社会、集体、个人等关系的认识及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其二,在思想问题中,要涉及人生目的、理想、价值、态度等内容的澄清与梳理。其三,在道德问题中,要弄清楚有关社会领域、职业领域、家庭领域中各种规范的内涵和意义,对自律、他律、利益、牺牲等要有深刻理解。其四,在法律问题中,要涉及如法治、权威、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剖析。其五,在心理问题中,要关注大学生在人际、情绪、意志、社会适应等方面遇到的难题。需要指出的是,考核要着重于“问题”导向,以“问题”带“理论”,理论为问题服务,理论的学习最终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教师不应局限于教材,只要能解决现实困难和社会难题的理论和内容,就可以纳入考核的涵盖范围。这样,在全方位的“基础”课教学考核内容的指引下,教师和学生都会激发起积极性和紧迫感,主动阅读大量文献,对教材中与课堂外涵盖的知识进行广泛的了解和研究,努力针对五个方面涉及的现实问题做出合理、科学、完整的阐释。

2.纵向: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考核

标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础”课的考核都应当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标准。对所有学生的评价,既要看他是否有应用理论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能力,还要看他是否具有在生活实践中采取正确行为的行动能力。如果高水平的思维能力与极强的行动能力能相互转化、相互促进,那么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就达到了教育所期待的目标,应获得较高的评价。其一,思维能力的提高:静态的评价标准。思维能力,是指学生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进行认知、判断、价值取舍和选择的思维活动能力。思维能力直接指导行为的践行,体现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发展,它是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基础”课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当集中体现在教学中对课堂提问的分析上,体现在对课程论文的论证上,还应体现在对期终笔试关于主观性问题的阐述中。教师对问题的设计要做到符合科学规律和形式逻辑,慎用单一、笼统的提问方式。如:针对摔倒的老人无人搀扶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问“同学们的看法是什么?”,应当就现象产生的诸多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个人的价值取向等分别进行提问,让学生剖析社会规范、明晰善恶判断并果断进行价值取舍。问题的设计一定要详细、具有指导性,要启发学生做“抽丝剥茧”式的论证和环环相扣的推演,利用综合性学科知识作为解题的“工具”和“钥匙”,使学生对问题的论证具有说服力和创造力。经过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回答,学生的思维能力得以体现,理论水平的高低一目了然。学生通过这样的考核过程所得到的评价公平合理,教师削减了主观性判断,使学生更能信服。其二,行动能力的增强:动态的评价标准。行动能力主要是指学生在生活中践行理论认知的能力,它是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最终体现,道德思维能力的提高也需要通过行动能力的增强来具体证明。思维水平高、论证问题能力强,并不代表在学习生活中可以果断践行。个体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践行高尚的道德行为难度巨大,需要克服利益的诱惑、自身不强的意志力,还需要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压力,要在深刻的认知下,饱满的情感中,在坚定信念的支撑下才能表现为“利他”。因此,对学生在行动能力方面的考核必须成为“基础”课的重要考核部分,对学生行动能力是否增强的评价也必然成为考核的重要标准。教师除了设计课堂考核、论文考核和期终卷面考核等形式外,必须设计学生在社会调研、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实践考核方式,以学生在实践行为中的记录、照片、影像资料为依据,发现学生在实践中的积极性如何?是否是真情实感?行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怎样?在动态的行为中对学生进行评定。

3.空间上:以“走向社会”与“回到课堂”为考核方式

为了避免考核的单一性和主观性,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考核的场地、主体都要有选择地增加。其一,走向社会:接受他人的评价。由于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知行转化能力必须作为考核的关键标准,那么对学生思想道德整体状况的评价就无法仅仅以课堂表现和书面成绩作为依据,还要参照课堂之外的真实行动状态,才能得到全面客观的结论。教师可以用以下方式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生活和道德实践,接受社会和他人的评价。参与社区服务。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入社区进行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专业技术服务、调节家庭纠纷、优化环境卫生、提供空巢家庭的家政服务等。让学生在无私奉献中体会人生的价值和道德的深刻内涵。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深入到社会更为广泛的机构和组织中,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怀。可以让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对学生的行动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学生服务的次数、态度、质量等进行评分,切实考查认知与行为的一致性和道德行为的长期性,让社会和他人的评价成为学生整体思想道德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老师的评价。在增加社会考核主体,让学生接受社会评价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其他学科任课教师的评价。首先,接受同学的评价。同学们之间在学习和生活中相互了解,对对方的思想道德品质有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可以对对方的平时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选出代表,对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其他任课教师的评价。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学生不但接触到“基础”课教师和同学,其他任课教师,特别是辅导员对他们思想道德状况也有认识,他们的评价也将作为“基础”课考核结论的重要依据。考核主体增多,考核方式发生变化,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都会表现得更全面、具体,对不同学生不同层次的思想品德状态了解更为全面,这不但使考核结果可信度更高,还让学生对考评结果的认同度增强,并对认识自我品德方面的不足进行反省和改善。

4.时间上:以学期分段滚动测评为考核过程

第2篇

除教学模式存在问题外,现阶段医科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还面临着教学手段单一的问题。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们普遍存在“转换教学模式是浪费有限课时”的误区。在这一种权衡之下,许多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的过程中都会倾向于选择一种教学手段。如此一来,整个课程教学都不会产生变化,学生也只是惯性进行学习,激不起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平时的专业课程本来就较为枯燥,这样平淡无奇的教学手段更加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教师在设定教学任务及目标的时候,只是一味地照教学目标实施教学计划,而对学生具体的知识实际掌握情况以及学生的知识吸收情况一概不知。在这样一种缺乏沟通的条件下,教师和学生的联系极为有限,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难以达成有效的合作关系,会直接降低课程教学的活跃度,难以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和辅助作用。

二、新时期医科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创新的有效措施

结合医科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目前的教学实际以及面临的挑战来看,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

(一)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充分利用

医科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首先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对数字化的资源和信息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应用,丰富整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层次感,提升课堂张力,从多个角度刺激学生感官,激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兴趣。在应用多媒体教学软件的过程中,应尽量简化其中涉及到的内容,摆脱传统的文字传递方式,强化学生的空间想象力和迁移能力,为枯燥的课程教学注入活力。其次,教师还可以根据课程时间的长短,合理的引入一些视频案例,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能力。

(二)与专业密切结合

第3篇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第4篇

美国曾于1992年、1996年、2000年三次对全美400家一流的建筑公司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土木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在建筑施工工作中除了原先掌握的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哪些管理知识。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建筑管理方向27门课程中排名前三的课程分别是“财务管理”“建设规程及法规”“合同管理”;1996年的结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建设规程和法规”;而2000年的结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安排与控制”。这表明工程法律一类的课题处于绝对重要地位,通过法律手段对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工程建设宏观调控的体现,而利用合同规定各参与方的权责和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则属于工程微观管理范畴[2]。因此,工程法律和合同管理问题势必越来越重要,而合同管理须以法律知识为基础,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

2.1课程设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将工程合同管理列为核心主干课程,要有效地传授合同管理知识,必须正确处理好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以盐城工学院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建设法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合同管理与索赔”。首先,通过“建设法规”课程,使学生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各质量管理法规等;其次,通过“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进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种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解与分析,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合同策划、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为工程实践作好准备。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2.2课程内容及教材选择盐城工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该书以工程合同类别为主线,在讲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别介绍了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点,“合同管理与索赔”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成虎教授主编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为主线,符合上述课程设置的要求。同时,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应加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讲授,FIDIC合同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英文法律用语,其用词十分准确、严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规定都借鉴了FIDIC的相关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接轨,而且有助于从较深的层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义。注重实务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与专题讨论应在教学内容中得到强化。教师在平时生活中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官司或纠纷,积累教学资源,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引导学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产生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查阅并分析当年全国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从中选取适当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6]。

2.3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新时代的教师不仅承担发展科学文化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设是通过实践才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把自己的知识能力武装起来。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师应当努力掌握法律、经济与技术等复合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能够连续施教“建设法律”“合同管理”等课程的人才,这样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其次,应强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础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性,引导其通过所学内容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3结语

第5篇

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帮助大学生树立人生观和价值的观的教学。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只是理论教学为主,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践教育环节,填鸭式的教育使学生在课堂当中产生比较严重的烦躁情绪。

(一)教学内容的单一性。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是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教材,是在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上的一门重点难点课程。以往的思想道德教育在教学内容上都是局限于道德领域上的灌输,课程的教学模式也是采取填鸭式的教育方式,使得思想道德教育课程脱离了实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中没有没有显示的依托是脱离实践的教育,使得学生们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懂得学与致用,造成学生道德观念的模糊性,不能及时对道德现象进行及时的判断,从而到学生们会表现出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因此在以往教学内容上更加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建立、健全与当代大学生实际身心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成果性。

(二)专题教学不突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围绕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进行的教学活动,对大学生人生观的培养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目前许多高校的思想道德以法律修养这门课程专题教育不突出,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教学理念模糊,对培养大学生的正确的人生观存在一定的难点。

二、完善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途径

(一)教学内容因与时俱进。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达到教学内容与时代进步相统一,现有的的教学内容大多是理论教学的知识,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比较缺乏,学生的积极性比较散漫,课堂上学习的效果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要把社会的热点问题融入到课程中,针对社会的的热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引导大学生学会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可以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入其中,让大学生更好的了解中国传统的文化。同时也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一直是热门的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速发展,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在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过程

(二)优化教学手段。在科技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运用高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结合课本的相关知识收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建立起鲜明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情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掌握基本知识,让学生学活,用活的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中,提高学生的内容学习的信息量,促进学生的思想健康教育。传统的教学手段,课堂上单向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没能形成很好教学实践效果。改变教学手段,使学生达成相应的教学目标,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

(三)提高教师技能。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与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机械交流,没有感情的教育是无法让人信服的。针对学生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进行解释根据学生的特点去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就是提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师要借鉴国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成果的经验,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确定教学目标,积极的引导学生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三、结束语

第6篇

(一)在教学方式重讲授轻实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十分封闭,以教材为本的本本主义比较严重,只讲“满堂灌”教材的理论知识,而不注重实践练习和案例教学。当下我国许多中职学习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整齐划一的国家教学标准,坚持大而全高不可攀的大道理理论知识的教学内容,忽视给以中职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道德的感悟和法律知识的运用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抽象的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就为了其所谓的培养学习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思维。

(二)在教学评价上重期末考分轻平时学习

在这以期末考分一考论英雄的课程学习评价的模式下,学生们平时不认真学习,在课堂上,玩手机、呼呼睡、“开小会”,甚至,课堂中途翘课,大部分不逃课是为了期末成绩而被迫满勤。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好成绩,往往在临近期末死记硬背老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的含义、特点、内容、重点条文,学生对课堂讲授的知识不知所以然,不能真正掌握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如,学生学习《公司法》,却不知道公司的具体表现、公司的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三)在教师知识结构上重理论轻实战

中职学校的教师大多从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中招聘,他们直接从校园中来到校园中去,没有太多的实战经验,他们的知识结构清一色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在其知识结构中所占比重少之甚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实践性很强,需要教师对学生面对学习生活中出现不同问题进行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教师不断延伸自身的知识点,不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知识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具备观察、发现、应对、灵活应对学生不断面对的生活困惑、道德事件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往往表现为:教师思想观念陈旧、教学方式老套、行为方式机械等等。

二、改进中职学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建议

通过丰富教学方式、施于多种评价方式、强化教师素质等措施,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创新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在不断更新的要素。教师要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仅需要扎实的两基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善于创新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硬本领。一是运用启发式教学。该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旨在通过传授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树立道德观和法制观,正确认识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和道德事件。启发式教学正迎合这种需要,可以调动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和法律教学的主动性,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道德事件和法律问题。利用这一教学方法,要做到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学生的思想实际有相契合,做到启而有发,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二是运用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是一种广为学生欢迎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注意案例选择要恰当、典型和实用。挑选与学生的生活实际、与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未来就业紧密相关的、学生比较关注且在社会上反响强类的某个社会事件。三是运用讨论式教学。对教抽象的教学内容、争议较大的问题和现象可采取此种教学方式。操作如下: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提出讨论的问题,在学生查询学习书籍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组织主题发言,通过交互式争论,形成结论,以此达到掌握理论知识教学目的。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让学生带着问题去独立思考,很好地实现学生对理论知识学习达到“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二)变革考核模式

课程学习效果考核不能简单地以最后的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应综合作业、出勤、平时课堂表现对整个课程学习过程来考核,甚至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等的表现纳入考核中,将静态考核变成动态考核,将单一考核向多元化考核转变,以提高该教课程的实效性。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7篇

关键词:旅游文化研究;热点;发展趋势

相对于英语世界对旅游文化的研究,我国国内的旅游文化研究起步要晚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英语世界对旅游文化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我国国内的旅游文化研究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4年,旅游文化作为一个专业概念出现。此后,有关旅游文化的零星论述,频频出现于报刊杂志之中,部分文化学的论著也涉及到了旅游文化问题。但总体上。这些研究还是很零散的。未引起旅游理论界和旅游实业界的足够重视。

一、旅游文化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旅游文化基本理论研究

1、旅游文化的定义之争。界定旅游文化是进行实质性旅游文化研究的第一步。窦石认为,旅游文化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的文化体系。其“主体应当是鲜明地反映了旅游经济和旅游活动的特殊需要部分。”除主体外,旅游文化还有广泛的部分,它表现在一般社会文化素养的普遍提高及其与旅游活动和旅游服务体系相交错的瞬间。杨时进在其由中国旅游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专著《旅游述略》中对这一见解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魏小安则认为,旅游文化是通过旅游这一特殊的生活方式。满足旅游者求新、求知、求乐、求美的欲望,由此形成的综合性现代文化现象。晏亚仙指出:“旅游文化,是根据发展旅游事业的规划和旅游基地的建设,以自然景观和文化设施为依托,以包括历史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内容,以文学、艺术、游乐、展览和科研等多种活动形式为手段,为国内外广大旅游者服务的一种特定的综合性事业。”陈辽主张“旅游文化是人类过去和现在所创造的与旅游有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喻学才在《中国旅游文化传统》第一章中写道:“所谓旅游文化,是指旅游主体和旅游客体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20世纪90年代后期,贾祥春提出:旅游文化是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是环绕旅游活动有机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尽管旅游文化研究在我国已经发展近30年时间,对于旅游文化的具体指向,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然没有一个基本共识,旅游文化的基本内涵与外延一直都是旅游文化研究的重中之重,在未来的研究中将仍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2、旅游文化的学科地位之争。随着旅游文化研究热的出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还出现了专门讨论“旅游文化学”的学科地位的论文。唐友波、徐吉、郭青生、高蒙河的《旅游文化学发凡》已经意识到旅游文化是一种“从本质的高度对旅游进行综合研究,进行宏观的规律性的研究”的学科。据北京刘垣生《文化――旅游的灵魂――第二届旅游文化学术研讨会侧记》披露,1994年8月在南戴河会上代表们也曾对旅游文化学科的建立问题进行了讨论。毛桃青的《旅游文化应有自己的学科地位》认为无论是对旅游业健康发展,还是从学科分类的角度上都应设立旅游文化学科。它标志着高等旅游教育已经敏锐地感觉到了旅游业对旅游文化的呼声,也从学科建设角度显示了旅游文化在旅游学中的重要地位。与上述学者急于赋予旅游文化研究以学科地位不同的是:郭栩东、傅吉新两位学者在其《基于旅游文化是一种概念的理解》一文中并不认为旅游文化研究能够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旅游文化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概念――“对旅游文化含义进行了阐述。认为旅游文化其实是一种概念而不是一种现实。它是过去发展起来的一种思想,并且与旅游目的地的政治文化密切结合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概念,旅游文化不断地体现一种矛盾:一方面,它吸纳了一种均质化的政治议程,它暗示生活在一个特定旅游地场的人以相同的总体方式活动,并为一个群体划出界限来确定该群体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仔细观察被描述的行为模式,将会发现这些模式并非真的可以划出界限。因此,对旅游文化是一种概念的理解应侧重于:作为一种继承。旅游文化可视为从过去保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选择,旅游文化可以被视为一种接受和妥善处理变化的创造性力量。”在论文主体部分,他们对于这个提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尽管事实上人们说旅游文化是‘真实的’,确实‘在那里’存在的,但实际上它却是一种知识观念,用以表达一系列复杂的人类行为、思想、感情和人工制品。学者们提出这一点已经几十年了。人类学家洛伊(Lowie)在1937年写道‘文化不变的是一种为方便之目的而分离出来的人造单元’。克罗伯(Kroeber)在1945年进行了类似的断言。人类学家格尔茨认为:‘描述一种文化……尤其在描述旅游过程中,并非陈列某种古怪的事物……而是尽力引诱某处的某人来看某些事物,如我被旅行亲眼所见和对话所引诱而看它们那样’,与其陷入对什么是、什么不是旅游文化的争论和寻找一种(或多种)本质含义,也许不如聪明地采取实际的观点来问一问:当提及旅游文化时,倾向于表达什么具体问题?”

3、关于旅游文化在旅游业中的作用的研究。1985年,上海旅游学会率先开展了旅游文化的研讨活动。代表们指出:从旅游业的特殊性来看,旅游经济结构的综合性、时间和空间的延伸性、形体景观的趣味性和活动内容的启示性,及其满足五洲四海游客文化需求多样化的客观规律性,迫使旅游业必须有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文化形态。1987年9月,由湖北省青年旅游研究会组织召开的首届中国旅游学学术讨论会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研讨活动。代表们普遍认为:发展旅游事业不接受旅游文化的指导是不可思议的。由于旅游从业人员缺乏对旅游文化特性的了解,因此在旅游服务中出现了许多完全可以避免的失误。加强旅游文化研究,无疑是对现有旅游资源进行深层开发的前提。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都指出了旅游文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旅游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支柱。谢春山指出:文化是旅游的本质特征,是国际旅游名城的主要标志之一,其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潜能,而且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旅游业提高竞争力的法宝。费振家认为旅游者和旅游资源都是一定社会文化背景的产物。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也是一定社会文化环境的反映,并强调重视旅游文化营销。罕华兴也提出旅游文化是旅游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于邦成、陈晓辉也指出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发展旅游业必须加强旅游文化建设。晏性枝也指出“文化是旅游的内质(特质),是旅游的高级形式和精神享受”;“发展旅游业要树立大文化观”。(2)旅游文化是旅游可持续发

展的源泉。黄佛君、金海龙、许豫东提出“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文化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旅游活动的过程是从经济中进去,从文化中出来的过程,旅游开发的价值最终是体现文化的经济价值”;“可持续旅游业要求生态文化作为发展支撑”;“旅游文化的可持续成为可持续旅游业的基础”。赵文红也提出“旅游文化是旅游活动的内涵,旅游文化的载体是旅游资源,而旅游资源又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旅游文化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二)关于旅游文化建设及应用的研究

1、关于旅游宗教文化建设及应用的研究。宗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历史现象。据估计,全世界宗教徒占总人口的3/5以上。我国从来没有陷入到宗教极端主义的狂热中,而是以博大的胸怀兼容了许多外来文化,始终没有被宗教化。杨文棋认为,宗教旅游文化业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秦永红提出,宗教与旅游通过文化相联,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宗教文化的交流与传播途径之一是通过旅游得以实现的,同时宗教文化又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日益成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专项旅游宗教文化之旅。朱桂凤提出,在新的环境下,作为特殊的旅游文化资源之一的佛教旅游已不仅仅是佛教信徒以朝觐为目的进行佛教文化传播的方式,而更多的是人们在旅游中将其作为一种人文景观加以追求和欣赏。王亚欣提出,藏传佛教文化是藏区的文化特色和优势资源。是以旅游业促进藏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们可以看出,旅游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宗教文化已经成为我国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关于旅游饮食文化建设及应用的研究。人类的饮食生活是一定历史阶段文明基准与文化风貌的综合反映。如马晓京提出,我国清真饮食文化的旅游价值主要表现在它的食用性价值和通过清真饮食文化的核心“善”而表现出来的美学价值两方面。唐留雄提出,我们要继承与发扬中华饮食的精华,满足旅游者对“吃”的需要,推进旅游业的发展;营造、提升中华饮食文化氛围,增强饮食文化作为旅游吸引物的吸引力:把饮食、饮食文化溶入到旅游节目中去,使其真正成为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刘瑞新提出,只有深层次挖掘饮食文化资源、开发多种特色饮食旅游文化,才能更好地弘扬中华饮食文化,提高旅游地的综合吸引力,促进餐饮业和资源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华民族的祖先在自己的饮食生活中倾注的心血是世界上任何其他民族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中华民族的文化有着更为鲜明独特的“饮食色彩”。这便是中华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

3、关于旅游民俗文化建设及应用的研究。民俗文化是旅游文化的基础部分,同时也是旅游者最感兴趣的部分之一。如锦英提出,民俗文化与社会生活是水融、混为一体的,民俗从一个角度看。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张文祥提出,民俗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以其丰富的内涵和多彩的外在形式成为旅游审美的重要内容。刘雷提出,旅游市场的消费需求是民族特色文化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或者说民俗文化转变为旅游资源的基本动因。张军提出,民俗文化的原真性是相对稳定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民俗传统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变化,而民俗文化也正是在这种继承和发展的综合作用下才得到延续。人人都有猎奇的心理,人人都想从旅游中获得新奇的体验和感受,作为具有异国他乡的民俗文化,正好满足广大旅游者猎奇的心理需要。

二、我国旅游文化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回归文化成为旅游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方向的趋势

旅游在经历了单纯的观光游到如今的深层次的旅游文化,这种回归文化的趋势取决于文化对旅游的作用。旅游业的竞争本质上是文化的竞争,文化因素成为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物质方面的需求是较低级的需求,易于满足;但是其最终目标是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属于高级而复杂的需求,较难于满足。由于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性往往为一个地域、一个民族所独有,很难模仿和复制,可比性较低,易于创出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形成发展旅游强有力的竞争能力,文化中所带有的民族和地域的独特信息,往往是不可再生也是不可替代的,突出旅游文化特色形成区域间文化特质,是培植旅游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随着旅游开发逐渐向深度发展,文化像一只无形的手支配着旅游经济活动,只有通过文化创新才能保持旅游经济基业长青。

第8篇

GUI主要集中在IT产业,而IT产业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GUI的专利保护在美国、欧盟随后是日本、韩国发展最早,而中国专利GUI的专利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多有学者从专利、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多角度来探讨GUI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笔者尝试从GUI的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角度来阐述GUI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简称,即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图形用户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用户图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电子产品通电后液晶屏幕上显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该产品进入能发挥相应机能的新式图像设计。与GUI概念相对应的,就是ICON概念。简言之,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GUI中的任何一个图标即是ICON。

随着科技尤其是IT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之快,而电子产品的图形界面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IT产品最具竞争力的部分。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的专利保护现状

据笔者查阅,国内关于GUI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极少。关于GUI专利保护的现状,最完整的论述,可参阅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的阐述: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了《电脑成像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开始授予电脑成像设计(Computer-Generated Icons)专利;同时,兰哈姆法和商标法中也可以适用来保护电脑成像设计。在欧洲各国,在原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外,欧盟1998年颁布了《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指令》,将“Graphic Symboles图像符号”视为“产品”。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陆续颁布了相关身缠指南开始对包含“液晶显示等”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关条款,于2007年修改了适用该法的《意匠身缠基准》,其中包括“画面设计”的具体适用规则。韩国特许厅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业外观设计身缠标准,开始受理关于包含“画像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三、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GUI在国外专利法保护的实践,使得许多中国的学者也开始讨论用中国专利法保护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过制度修改排除GUI专利保护的障碍。

(一)GUI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均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属于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也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具有制度性障碍。

那么,GUI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能否作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呢?

(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概述

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存在。既然GUI作为外观设计不能得到保护,那么能不能将GUI作为电子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呢?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问题。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因此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因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但是,我国在第三次的专利法修改时,并未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纳入专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所谓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正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是以该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为前提的,即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做出的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不予单独保护。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指南》又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三)GUI保护能否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规定之外,笔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在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下是可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设计要件,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学者提出观点,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及相应实施办法,从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的。

第二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授权,这是垃圾专利泛滥的原因。但是,对于GUI的保护,却是利好的信息。我们查阅SIPO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显示有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将GUI附随电子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请人为科乐美游戏公司的两项专利,即200830249339.0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该外观设计摘要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既没有GUI专利保护法律基础,又没有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对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陈述来保护GUI,是可选择的方式。

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我们再赘述一点。正如上述我们讲到的第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设计摘要中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描绘,也是来源于日本的《意匠法》:关于产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则在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产品中,将“想要得到专利的部分”用实线描绘,而“其他部分”用虚线描绘,限定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例如,在照相机的外观设计发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是照相机的“把手”部分,成为权利客体的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应是包含该“把手”部分的照相机,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机的把手”。事实上,从我们查询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出,专利人已经在运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中国申请专利。

(四)中国建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探讨

GU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引起关注,还得归功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频繁互诉。

对于中国是否应建立GUI及ICON的专利保护制度,大多数学者意见认为,中国应引进国外的专利保护制度,建立GUI及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谢小勇在《计算机图像暨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文中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也有学者不赞同在短期内推出GUI和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为在我国的电子、计算机产品尚不具备优势竞争力的情况下,就开放并提供另外一种可能造成产业发展障碍的外观专利保护形式(电子、计算机产品的功能性技术一般都会寻求发明/新型专利的保护),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产品的界面设计不但不会起到好的保护作用以保护和促进国内的相关企业发展,反而可能会给该领域的国外领先企业提供垄断、排挤国内企业的手段。

第9篇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集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发挥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学相长至关重要。一方面作为教学过程主体的教师应加强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说服力、感染力,提高育人实效;另一方面,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又必须注意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特点,掌握正确的修养方法,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培养良好的道德意志和行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具有综合性。应坚持课内教学和课外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进行学习,寓教于课堂讲授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之中,充分体现教育方法、途径的综合性特点。尤其要重视社会参与性,要开辟多种渠道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通过参加社会调查、服务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先进人物的优良品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增强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能力。在教学中还要充分利用影视资料、多媒体等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形式,使用图、文、声三维传递信息,使教学更加快捷方便,直观真切,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在过去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在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在坚持课内教学与课外教育结合、课堂讲授与第二课堂结合,落实教学的实践环节等方面却显薄弱。因此,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含义

从词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该词源于希腊文“methodos”,其意为“某种事物的‘引申’”,“某种事物的内在逻辑与结构的‘追踪’”。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说,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标、受特定内容制约的有结构的规则体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了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称之为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的总称。具体讲,教学方法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制约、为师生所共同遵循的教与学的操作规范和步骤,它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的规范体系。教学方法在完成教学内容,达到教学目标之间起着中介桥梁作用。教学内容能否完成,教学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法的设计与选择。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教学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增长和更新越来越快的今天,为了把越来越多的知识传授给下一代,就需要有现代化的、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一个体系,具有层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学法,适用于各科教学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种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法就属于分科教学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是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教学实践活动,调动学生对社会道德现象和自己与他人的道德行为进行分析、判断、体验、评价、对照、内省,帮助学生形成道德动机,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进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一个大类,既是辅助课堂讲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课堂教学、引导大学生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修养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的教育学依据

教学方法受特定的课程内容的制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实施实践教学法是由该课的课程特点、教学内容与目的决定的。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早在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义与教育》中就深刻地指出:方法与教材是统一的——方法总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总是方法化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体现教学的启发性原则。启发性教学原则是任何教学方法都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它应该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和整个教学过程中。在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中运用实践教学法,要求教师超越传统注入式教学的“主—客体”对立的狭义认识论框架,克服单一的教师主体观的缺陷,树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的主体互动观念,将教师和学生置于教学活动中平等的主体交往的地位,注重学生主体的主动性发挥,建立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师生关系和融洽的教学心理环境等等都体现了教学的启发性这一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学理念。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引发了一场教育教学思想的革命,推崇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确立的“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即教育教学应培养全体学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新人,同时充分满足学生自身发展需要,同时实现教育的两种功能——满足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时,“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表现为教师创设的道德实践情景必须针对学生实际,要不断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找准学生关注的热点,存在的疑点、难点,把教学要求与学生需要结合起来,为学生发展服务。在实践教学中,教师要把自还给学生,引导学生将理论用于实践。使学生由“知识容器”变成追求真知、道德和情操的能动主体,学生不只是做笔记、死记硬背,而必须针对实际问题进行独立思考,认真钻研,作出判断,形成观点,在这一系列主动行为中,学生逐步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向主动寻求知识。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时,“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还体现在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高度评价,对学生独立思考与自我教育能力的根本信任。结构主义教育哲学的代表人物杰罗姆•S•布鲁纳(JeromeSeymourBruner)反复强调,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客体,而且是认识的主体,因而教育者最好不要把学生当成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为任何人不论是认识一个图式还是掌握一个概念,不论是解决一个疑难问题或是发明创造一个东西,都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在他看来,人的认识过程正是通过主动地把进入感官的事物进行选择、转换、储存和应用,才得以向环境学习、适应及至改造环境的,因此他强调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主动地探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法还体现“贴近生活、回归生活”的现代德育走向。当前各国思想道德教育发展的共同走向是贴近生活,回归生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将学生带进现实世界,激励学生努力去交往、创造、劳动;激励学生去生活、体验、经历,敢于开拓生活视野和生活内涵,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获得个人德行的完美。学生的生活领域很广泛,面临的生活问题很丰富,也很具体。学习是在校大学生的社会义务,但学生中普遍存在学习目标模糊、学习动力不足、学习坚持性不够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运用实践教学法可以帮助、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并将之具体化、层次化。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也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引导。

第10篇

[关键词] 职校 法制教育 现状 策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社会的建设,必然要求职校培养的人才在具备较强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以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笔者针对当前职校法制教育现状提出了加强职校法制教育的有效策略。

一、职校法制教育现状

1.职校法制教育存在盲点

当前,职业学校虽然都开设了《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大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忽视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普遍认为《法律基础知识》课就是政治课,根本不想听,甚至很反感。《法律基础知识》课涉及面广,缺乏系统性,教师对各部法的教学无法面面俱到,停留在照本宣科阶段,很难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再加上职校学生缺乏学习法律的自觉性,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够,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认识,所以导致学生普遍把法律基础课的学习视作被迫接受的任务,只为了完成学分而学习。

2.职校“重专轻法”的现象突出

职校由于面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在课程设置和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更多的是关注对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甚至部分学校提出“文化基础课要为专业课服务、让路”的口号。由于时间、学制等方面的限制,在过于强调“专业课”的同时,便忽略了文化基础的全面提高。很多学校限制了文化课基础课的课时甚至在某些专业取消了作为德育必修课的《法律基础知识》课。职校法律基础课形同虚设,无法起到法制教育主阵地作用。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仅仅停留于做几场法制讲座、看看法制图片而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二、加强职校法制教育的有效策略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价值观

职校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当今社会,青年学生面对着各种思想的冲击和物欲的诱惑,如缺少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极易迷失方向,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职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消弱,只能加强。首先从组织体系上,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协调行动的立体教育网络。其次,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从爱国主义教育入手,加强人生观教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自觉抵制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

2.加大法律基础课教育力度,注重法制教育实效性

职校学生处于生理和心理逐渐成熟的阶段。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都还有待加强,还存在着喜欢表现自己和容易冲动的特点,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因此应加大法律基础课教育的力度,使法律课的教学当成对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法律课教师也应通过学习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教学中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针对职校学生常面临的情况,将法条法义与具体案例相结合,注重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教师应针对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纠正他们错误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例如,有些受外界不良影响的学生认为敲诈同学、私拆他人信件等行为只不过是过激玩笑,不违法;打架斗殴是个性的体现,顶多赔个医药费,不算违法等行为。根据调查,中职生的违法行为多数是由上网、盗窃、旷课、离家出走等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这要求教师授课时要利用学生生活中常遇到的、耳熟能详的涉法问题和案例提出问题,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使学生自己意识到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认识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学法兴趣。

参考文献:

第11篇

任现职以来,作为思政课专任教师,时刻注意自身形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为人师表、思政先行,积极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类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教学教育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其主要本职工作业绩如下:

1.一日三省己身,注重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要求。本人是一名专任教师,且是一名思政课教师,又是一名老党员,因此本人积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批评与自我批评理论学习和自我检查工作,任职以来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获得周围领导、同事和学生认可。

2.勇于承担各类教学任务,积极探索新型教学方法,开创新的教学改革模式。2018年,在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期间,对涉及法律基础的章节,本人发挥专业和社会服务经验的优势,以“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生动展现了教学任务相关知识,同时也成为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方法,受到师生好评。

3.学习和探索运用先进现代教学技术。继2019年获得校2019年浙江省微课教学比赛学校选拔赛一等奖、省三等奖以来,在利用原有的超星学习平台用于点名、预习、复习、布置作业、课堂互动之外,本人在2020年尝试运用慕课丰富和拓展教学形式,利用业余时间完善教学资料,并重复慕课影像录制,尽善尽美。

4.科研与教学并进,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与各类科研,也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就,在衢州市“新民法典背景下的公正、仲裁与司法审查及执行制度”主题研讨中本人论文《民法典背景下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与方式的合理性研究》荣获二等奖,浙江省高职院校党建研究会组织的年会论文评比中,《新时期高职院校立德树人实践研究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法制 交通安全 民事纠纷 赔偿问题 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11月15日,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驶往王家井镇B村,17时08分,途经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至B村道路乙单位门口地方,与乙所饲养的狗发生碰撞,致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甲认为乙饲养的狗突然横穿马路,冲撞到其行驶过程中的摩托车,致其受伤,并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乙律师辩称,第一、发生碰撞事故是事实,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实际情况是甲骑摩托车在乙门口撞倒被告饲养的狗而造成甲跌倒,不应定性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二、分歧的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如何对此事故进行法律关系定性?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指向不同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就本案来看,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时与乙饲养的狗发生碰撞,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物,系乙所拥有的财产,乙未按规定饲养,任由狗在公路上独自乱窜,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认为,饲养的动物没有路权,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故应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裁判。

三、解决之思路:本起事故的法律关系定性,及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关系的定性

该法律事实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即法律基础的竞合,从而引发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

首先,本案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理由:1、虽然交警部门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认定为意外事故,但笔者认为在本案的法律关系中,狗在物权法属于一种特殊的物,也属于侵权法上的财产,根据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仅为:事故主体至少一方为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产生空间是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故产生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在道路上与机动车相撞,无疑是一种财产损失,符合现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体现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野生动物排除在外)。(2)须是动物加害他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对饲养人、管理人苛以严格的管理责任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作扩张解释,虽通常表现为积极的、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主动攻击撕咬、扑抓等情形,但造成他人损害不限于此。因此,饲养的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受惊吓、恐惧而诱发的动作以及动物本身无意识的动作造成受害人损害也应包含在内,如牛卧铁轨、宠物狗逗留道路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亦应囊括在内。(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事由的法定性,为严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及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本条明确免责情形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此之外,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4)须有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5)须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横穿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裁判思路

既然机动车与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的法律事件,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且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那么,作为裁判者,又该如何对案件进行裁判。

第13篇

摘 要:近期发生的几起轰动社会的高校学生投毒案等刑事案件说明了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性及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笔者通过探析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及改进措施,希望可以改进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有效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现状;改进措施

Abstract:Several criminal cases happened recently,such as poisoning criminal case,have caused an uproar in the whole society,which illustrate that the seriousnes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poverty of legal consciousness as well as the shortage of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In this passage,the author will analyze and probe into the current condition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provide some improvements and hope to elevate the drawbacks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 as well as to hoist the relevant legal accomplishments.

Key words:legal education of university;current condition;improvement strategy

现如今,尽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已经逐步得到社会的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许多大学生都觉得法律离他们很远,觉得在大学校园里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问题,事实上,除了盗窃、打架斗殴等常见的法律问题外,在高校还存在许多其他法律问题。特别是最近发生的几起轰动社会的高校学生投毒案等刑事案件更说明了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性,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同时也给高校的法治教育敲响了警钟。那么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如何,而又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改进呢?本文将就此问题逐一探析。

一.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对法律认识不足的状况,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社会及家庭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之所以要将高校法治教育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已逐步重视法治教育,但是仍然存在不足,那么高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存在哪些不足呢?

1.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空洞单一。如今,即使是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的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较少,而且基本流于形式,教育形式仅局限于口口相传的说教方式,而这种形式调动不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很单一。我国高校在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法律内容空洞,与实际结合不紧密;法律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所占比例偏小;课程设置上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重视。”①

2.高校法治教育所需师资力量欠缺。除了法律课程较少外,专业法学科班的授课教师也很缺少。专业的法学教师基本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辅导,而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基本上都靠辅导员及兼职教师,而大多数的辅导员都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再加之平日工作量大,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只能进行一些极为基础的法律常识指导,对于思维活跃的、应该得到更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3.学生自身对法律的不重视。迫于就业困难等现状,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普遍不够重视法律课程,而把大部分的经历用在专业学习上。他们对法律方面的公共课采取死记硬背,临阵磨枪等方式来应付考试,更有些学生觉得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情就可以,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意识淡漠。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信仰的不足。

二.高校法治教育不足的改进措施

通过阅读一些相关资料,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现状,笔者希望以下几点经验、方法可以改进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

1.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多引入贴近学生生活、能够引起学生兴趣的案例,可以把不易懂的法律条例转换为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展示,这不仅有易于学生的理解,也会加深学生对条例的释读。如与就业有关的合同法,与生活相关的婚姻法等。

2.合理安排教育课程时间,将法治教育提前到高中、初中、小学甚至学前教育,为高校法治教育提供良好的前提背景。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要只是进行几个学期的学习并以考试结束,而是要贯穿于大学期间整个学习生活中,可以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需要长期学习积累的。

3.学习法律的教育形式应该多样化,不应该只局限于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方式,可以把法治教育渗透分散在其他课程当中,采取渗透式教育。重视实用性,建立法律学习的第二课堂,边学习边实践,把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形象具体的行为方式。还可以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总之,要“以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以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核心。”②

4.注重师资力量的引入,提高教师素质及素养。高校的师生关系是指高校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围绕知识信息传递、思想交流、感情沟通等方面展开的交往活动,通过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倾力合作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因此高校师生关系是贯穿于教育整个过程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教学方式。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注重培养教师的法律素养。首先专业法学教师的法律素养要过硬,同时有做律师的经历的教师不仅能从理论上教育学生,还能让学生从实践中学到更多东西。另外,作为大学生思想的引导者,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辅导员也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辅导员老师更要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平等对待学生,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对辅导员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课题: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工作模式建构研究――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视角》(课题编号:JGZXS1230)。

注解:

①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改进策略研究》,28-29页

②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改进策略研究》,45-46页

③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义军.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状况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

[2] 普玉松.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改进策略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9.

[3] 石书伟.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01.

[4] 张红.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及培养方法[J].中国市场,2008.

第14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模式 构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两课之一,承担着建构大学生道德情操与法律意识的重任。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各高校同行都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然而,如何将科学发展观很好的引入到课程教学之中,并能在学生中间产生积极的反响,却仍处于探索之中。不难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宏大视野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要素,本身就对该课程的设计提出了不小的要求。鉴于这一事实,笔者提出:应优化课程内容设计,使得科学发展观能“入耳、入心、入脑”。

本文并不打算分别就以上三个要件进行讨论,而是从整体上指出:应将科学发展观的知识转换为学生的行动力和实践指导。不可否认,现有文献中对该课程的教学探讨已广泛展开,却未能就某一具体的课题进行深入研讨,从而有泛泛、形式之嫌。克服这一不足,也成为了本文选题的出发点。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目前存在的现状

考察当前教学现状不难发现,面对宏观视阈下的问题往往缺乏逻辑起点和归宿点。或者说,针对科学发展观知识点的讲授,未能很好的遵循校本原则。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现状描述。

(一)教学目的。科学发展观作为第四代领导集体的集体智慧,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包括现在所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走低碳发展道路实则都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远不止这些,这就对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把握带来了难度,即内容边界的确立。在难以把握内容边界的情况下,就使得教学目的无法清晰的呈现在教师和学生面前。其结果必然是,将上述知识点纳入到一定的课时内来讲授,侧重于宏观叙事的教学风格。这样一来,就弱化了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行动力和实践引导的效能。

(二)教学手段。教学手段所包含的要件比较丰富,这里只取教学形式这一要件作为考察对象。教学形式包括课堂和课外教学两种形式。从两课的功能定位就可知晓,其不仅需要在思想意识层面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更需要激励大学生从科学的视野去考察身边的社会。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知行统一”吧。将目光转移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中可知,教师在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中除了有课堂理论教学外,就剩下视频播放教学了。而走出课堂之外的教学形式,却很少被实践。这就导致了,科学发展观能够进入学生的耳朵,却难以进入他们的心中和脑中。

(三)教学反馈。任何一门课、一个知识点的讲授,在结束前都应进行教学反馈。这不仅是正常的教学流程安排,也是两课教学自我评估与优化教学效果的重要步骤。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来看,大多以期末考试、小论文、报告等形式作为反馈渠道。这就难以使教学、学校管理层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上述反馈形式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来推动教师教学创新的开展。

二、针对现状的思考

上述现状具有普遍性,表明它的形成具有历史积累性,也具有环境促使性。因此,改观现状惟有遵循“先易后难”的顺序,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具体来说,笔者做以下三点思考。

(一)满足校本原则要求。所谓校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切为了学校、一切依托学校。将其转换为科学发展观的教学来看,则要求将学校所在地域的实际发展情况纳入到案例的构建之中。如,当地的产业发展、城乡经济特点,以及民生问题等。与此同时,考虑到大学生所来自的区域差异性较强的特点,也可以请他们在班上谈谈自己家乡在发展中的成绩或是不足。这样一来,在与学生切身感受发生联系的背景下,就能激发他们对科学发展观知识的自我认知转换,从入耳转换到入心、入脑。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其内在的生命力便在于不仅来自于实践,并指导着实践。惟有把握这对辨证关系,才能充分理解该体系的核心要义。正因如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应作为该知识点的教学形式而遵循。上文已经指出了现存的不足,这也成为实现本文主题要求的关键。

(三)改革现有考核形式。根据笔者的体会,一定的考核形式不仅是推动教师进行课改的驱动力之一,也是调整学生学生态度的重要因素。结合这一事实,应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考核形式进行改革。从单一考核形式,转换为多样化考核形式;从期末考核形式,转变为包括课题、期中、期末的考核形式。从而,针对科学发展观的课题教学中,就能通过调研报告的形式作为课题教学效果的评价载体。

不难看出,以上三个方面的思考就为下文的模式构建提供了思路。

三、有效教学模式的构建

这里以内容设计作为考察环节。内容设计包括:内容在实践中的联系,以及如何向学生来展示这些内容;而对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知识点,在这里则存而不论。

科学发展观的有关内容的教学,在政治课教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科学发展观却是较难讲授的内容,主要就在于它的内容的深刻性、系统性;并且,蕴涵着我国目前各项事业发展的状况。为此,可以引入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耗费之间的关系。在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教师只需要介绍我国目前的现状,以及基于科学发展观要求应建立怎样的关系。除此之外,不需要在学理层面进行展开。

在内容展示方面,教师可以通过演示PPT或是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学生从整体上展现:我国西部沙漠化,以及其他生态危机的现状。如:反映山西煤炭产区的环境污染、反映西部矿区的地质灾害。通过具体的图片以及影象资料,就形象、具体的为学生建立起科学发展观的时代特征。之后,教师在分部分讲授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时,就可以运用多媒体的音频播放功能,以小节为单元分别播放。当每一小节播放完毕后,教师可以对该段视频所要表达的内涵进行阐述,这样就促进了学生对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意义的理解。当分部分播放完毕以后,再从头至尾连贯播放,就能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体系。最后,教师将学生的思路拉回到教材部分;并从学生能够理解的程度上,对科学发展观的意义进行总结。

通过以上的教学形式,便能在现有教学资源的储备下完成课堂教学。由于丰富了案例内容,学生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知识后,就能入耳、入心、入脑。最终,建构起他们的行动力和实践引导机制。诚然,本文无法穷尽与之有关的全部措施,但仍从独特的视角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结论

科学发展观的宏大视野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要素,本身就对该课程的设计提出了不小的要求。鉴于这一事实,应优化课程内容设计,使得科学发展观能“入耳、入心、入脑”;或者说,应将科学发展观的知识转换为学生的行动力和实践指导。在进行模式构建时,应围绕着满足校本原则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改革现有考核形式等方面下工夫。

可以引入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耗费之间的关系。在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教师只需要介绍我国目前的现状,以及基于科学发展观要求应建立怎样的关系。在内容展示方面,教师可以通过演示PPT或是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学生从整体上展现:我国西部沙漠化,以及其他生态危机的现状。最后,教师将学生的思路拉回到教材部分;并从学生能够理解的程度上,对科学发展观的意义进行总结。

参考文献

[1]赵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进德育教材的模式研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为例[J]

[2]马佩英.高职高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探析——以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为例[J]

[3]林巧渝.直面冲突价值引领培理明德——谈“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修养”教学[J]

[4]王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关系研究[J]

[5]司岩.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大学生科学发展能力的培养[J]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辅助力量 流失 招录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形象与书记员队伍素质的高低、队伍的稳定和队伍的数量有重大关系。书记员队伍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书记员制度改革及庭审记录电脑化的普及,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已逐步由速录员替代,速录员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另外,各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大多为临时工,法律水平不高(有一些根本没有法律知识),文字记录慢,有些简单案件一个小时开庭就可以结束,遇到书记员打字慢的要记录一个上午,不少案件记录不全;有的基层法律书记员不会打字到现在还用手写记录;有些书记员经过一段时间培养,刚能胜任书记员工作又因工作待遇低等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法院的形象。

    一、目前速录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专业素质不高

    因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又不是法律专业毕业,在记录的格式、内容上不符合要求,对当事人的表述不能很好的用法律术语,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某基层法院13名速录员中,无一人为法律科班出身。没有专业基础的速录员上岗后,不仅要学习速录技能,还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庭审实践经验。过大的学习压力导致速录员力不从心。

    (二)整体技能水平不高

    扎实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的速录技能是速录员岗位的基本要求,这些都需要历经长期的培养和学习,短期内很难得到解决和提高。目前,某基层法院速录员平均速录水平只达到100字/分钟,远远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不能完整记录庭审内容或庭审动态过程,甚至出现记录错误等情况,导致法官既要驾驭庭审,还要兼顾笔录校对,另外,速录员由于受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的局限,以及责任意识、效率意识不强原因,导致在案卷装订、庭审记录、审判数据录入等工作中差错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被通报、被扣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效率的提升。

    (三)队伍稳定性较差

    速录员的选拔,往往经过层层筛选:报名-考试-笔试-技能考试-面试-录用,中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录用之后又要经过长时间的岗位磨合,时间周期较长。但速录员一旦具备一定的技能之后,就会有新的想法,因为种种因素离开法院,或者竞聘至别的岗位,甚至选调至其他部门。老速录员队伍中条件优秀的,近些年来陆续离开法院的也为数不少,造成“速录员难招更难留”的现状。

    (四)工作作风有待改进

    有的速录员责任意识不够,不能很好的配合法官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认为记录对错无关紧要。有的组织纪律性不强,不能很好的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还有的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缺乏热情。

    (五)速录员队伍没有统一管理

    目前笔者所在法院的书记员都是分配到民、刑、行政、执行等各个业务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其日常工作和事务,这样难免造成有的庭室的速录员工作量比较大,有的庭室的速录员工作量小,工作量大的庭室速录员心理上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庭的审判效率。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但是人们往往只注重审判法官的付出,忽视书记员的工作。

    (二)招录门槛低

    尽管目前招录程序规范,通过公开报名、笔试、上机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但薪酬不高、速录人才缺乏的客观现状,用人单位不得不降低招聘门槛。以某基层法院招录速录员为例,往年招录只对速录相对要求高点,学历和专业没有明确限定,高中毕业就行。今年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速录要求为120字/分,但实际招考情况不容乐观,符合条件的只有4人,所以只有降低速录要求录取。

    (三)从考核管理看

    由于编制的原因,速录员大部分是编外人员,法院对其管理相对较松懈,各种会议不用参加,相关的岗位教育、业务培训很少,考核激励机制也没有建立或不够完善,打击了速录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其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四)薪酬待遇低

    由于法院经费紧张,速录员与在编干警的工资和福利存在较大差距,有的甚至低于其他行业同资历人员的水平。加上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工作压力加大,少数领导和法官不重视、不尊重速录员,应该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由其完成,更显出速录员劳动的“低廉”,无形之中扼杀了速录员的工作热情。

    (五)业务培训少

    速录员上岗后,无论是速录技能还是法律基础知识,均无系统化的岗位教育、业务培训。速录员的成长一般都靠法官和老速录员在审判工作中边教边学,关键还取决于速录员的自主学习能力,没有规范化的标准可以参照,只能靠自己慢慢摸索和体会。造成速录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六)人员无归属感

    由于没有“身份”保障,很多速录员心理不平衡,难以对法院“大家庭”形成依归感和认同感。多数速录员都不安于现状,没有长期在法院工作的打算,而是将速录员工作作为跳板和过渡,有资格、有条件的几乎全在准备公务员考试、事业编制考试、司法考试等,也直接造成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期间,速录员无法安心工作,请假多、工作效率低的现状,直接造成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留不住的现状。

    (七)分配形式存在一定弊端

    目前书记员的分配形式存在一定弊端,不同业务庭的书记员工作量的不均衡,有时易造成书记员资源的浪费。

    三、对策及建议

    (一)争取编制资金,调动工作积极性

    速录员工作不同于一般工作,应以技术型专业人才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为标准,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带动人才培养。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编制和资金支持,加强速录员的物质保障力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热爱本职、安心工作。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将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招录到在编队伍中,从而增强队伍稳定性。根据书记员职能的特色,设立相应的职级,充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随着我国“司考”制度的实施,过去那种书记员过渡到助理审判员,再过渡到审判员的模式已成为历史,要成为审判员,必须通过全国“司考”,方能成为审判员。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书记员队伍的建设应分两步走,一是培养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实行单独分类管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合理的行政职级及编制,确保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确保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主要适用于编制内正式录用的公务员。二是按事业编制,全面、全员实行书记员聘用制,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培训等办法,着手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这个办法的核心,涉及到一个编制,财政供给等一系列问题,只有从源头从上到下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谈书记员聘用制问题。

    (二)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2003年出台的《书记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书记员审判工作的辅助事务性工作,由法院指导工作,正规的法院可以分配为记录性书记员和事务性书记员、速录员,分工明确,确定职责。录用书记员时应招收高素质法律专业的人才,对于法律文书的专业术语和辅助法官工作能得心应手,帮法官把好文书和案卷质量关。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其工作中的责任心,明确在每月司法统计和审管信息中真实报告反映庭室的真实数据和有关审管信息,对其工作要细致、准确,真实的反映,以免造成司法统计中数据的混乱和不真实。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针对速录员工作共性问题,可整理规范统一的工作标准,以文字资料形式供速录员学习参照。另外,还可采取集中培训方式,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专业技能扎实的速录员以授课形式,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语言文字归纳技巧、卷宗整理规范标准等。针对个体性问题,通过定期举办座谈讨论及“传帮带”等方式,逐步形成法官固定指导、速录员互帮互助的长效机制,使速录员尽快熟悉并熟练工作。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竞技,如案卷装订速度、速录技能水平、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等,形成比学赶帮超、人人争上游的氛围,增强速录员之间的竞争力和队伍活力,以保障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