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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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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

第1篇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渔具、船舶制造、化工、电力、冶炼、水泥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重点检查2009年度(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对2009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市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实施GMP情况,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推动新版GMP的先进理念,确保通过认证企业运行质量,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对辖区内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率达100%。重点对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中药制剂生产企业、有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行为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和群众举报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

三、检查内容

1、上次药品GMP认证检查和监督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技术人员队伍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质检人员是否经版药典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是否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开展;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落实情况;建立和落实ADR监测和报告制度情况,建立基本药物品种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情况,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和生产数据库情况,基本药物品种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

3、物料来源是否合法规范,原料、辅料、药品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审计情况,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合同、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保证物料质量;物料的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4、质量控制部门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认证以来近一年委托加工药品的批次情况及存在问题。

5、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是否一致:抽查三批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再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废弃物的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6、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按照《中国药典》(年版)和符合制剂产品注册要求的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的投料情况;中药材前处理或提取情况、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浸膏收率、委托生产、共用中药提取车间等情况;药材提取时应醇提或醇沉的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按处方量100%投净药材(或中药饮片)。

7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药材和饮片购入情况,特别是对生产企业药材、饮片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按照《中国药典》(年版)对购进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应炮制的药材是否按规定进行炮制,突出毒性药材管理的检查;中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用非药品标准规定的药用原料生产的现象。

四、接受检查企业:葵花药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兆康制药有限公司、百善药业有限公司、九江药业有限公司、市乙炔气厂、市中医院制剂室。

五、检查要求

1、日常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主管领导: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科室负责人: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直接负责人:、、。

一、时间安排

年11月1日前完成日常监督检查任务。

第3篇

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推动企业认真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全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方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根据检查计划,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是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或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的,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执行。

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三)监督检查时限

1.日常监督检查时限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具体由各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本监管范围的实际情况确定。

2.专项监督检查时限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统一部署实施。

3.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特设科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4.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分工及要求

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网格化管理及属地监管规定,由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实施。

2.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特设科。

3.各市场监管所将有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记录复印件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交接书一同及时上报给特设科,特设科以此为依据进行妥善处理。

4.对在辖区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要全面建立起网格化监管台账,并由监管人员确立签字后报特设科存档备案,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对在年度内已经进行了检查且合格的特种设备,在其检验有效期届满时要进行再次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进行使用)。

5.各类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的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属地监管工作实际确定。

第4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计划:

以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执法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督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

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情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等。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置登记台帐、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结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出入库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以及生产或购买时入库登记、使用或销售时出库登记情况;查看总库实际库存与台帐登记库存数是否基本一致。

检查情况:经查,本厂建立了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台帐记录。

(22)禁用淘汰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发》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未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现场场所抽查发现是否使用存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流向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产品流向码设备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流向码使用、管理情况和登记档案、抽查成品仓库所存放成品流向码使用情况。

(24)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25)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其他应检查的情况包括如查看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警示教育情况,企业对责任人员内部处理情况;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6)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作业场所进行抽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候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安监站现有工作人员数量4人,其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执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执法活动):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40天。

(2)非执法工作日(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群工日,参加党群活动等):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119天。

(三)执法厂次和执法小组安排:

1.执法厂次:2人一组,每天检查一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执法行为。

本计划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小调整,当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批和备案。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当明确检查线路和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理措施必须以促进被检查单位生产安全为目的。

采取“一看、二听、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二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台账,三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第5篇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不断提升药械监管工作水平,扎实履行药械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使用药械安全、有效。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胶囊生产企业、药包材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三、监督检点

(一)生产企业

1、整改情况;

2、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及培训;

3、胶囊企业生产过程规范化管理、药包材企业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原料供应商审计、配方工艺执行及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工作等情况。

(二)药品经营企业

1、采购渠道是否合法;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是否按规定审核批准;药品收货验收、养护等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2、购、销、存数据上报远程监控平台情况;

3、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方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是否统一由总部配送;

4、新版GSP实施情况。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或验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2、经营条件有无降低;

3、隐形眼镜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供货企业及产品的供货凭证、资质证件、有无产品使用说明书、佩带室是否专室专用、管理人员及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初始佩带者眼科医生的适宜性检查是否到位。

(五)医疗机构

1、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关注从采购到销毁各环节,重点检查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仪器)的使用,重点检查是否建立操作规程和保养维修记录,使用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培训持证上岗等;

2、骨科植入器械是否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手术室使用是否先验收后上手术台使用、验收和使用登记等记录是否齐全且具有可追溯性;

3、口腔诊所重点检查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有否建立并执行到位、产品及购进渠道是否合法、验收和使用记录是否可追溯;

4、药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购进验收和近效期药品养护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药品陈列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急救药品是否存在过期使用和未按月养护情况;

5、购、销、存数据上报远程监控平台情况。

(六)其它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2、违法广告;

3、非药品冒充药品;

4、违法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5、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单位;

6、上年度经检查被立案查处的单位;

7、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

8、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及快检。

四、监督检查频次

1、全年对生产企业的检查不少于2次;对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不少于2次;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次数依据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对医院类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次,其他医疗机构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达100%。检查一般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检查时间、责任分工详见《检查方案》(附件1)。

2、检查相关记录,严格按照“有检查必有笔录”、“谁检查,谁保存”的原则定期归档,并按月上报《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将检查笔录复印送报药械监管科。医疗机构的信用体系评定,由各基层站所在12月评定后上报药械监管科。

3、各业务科室和基层所工作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水平,确保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6篇

一、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一)乡(镇)监督检查对象

(二)专业监督检查对象

1、工业、能源专业:。

2、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专业及建筑专业:。

3、劳动工资专业:。

4、贸易专业:。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情况,有否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否不顾客观事实,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统计数据;有否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有否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是否自觉支持、配合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

(八)检查2013年度和2014年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基础工作。

(九)各乡(镇)企业站是否执行村(居)、企业起报制度,工业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台帐相一致。

(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一)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回访:去年被检查单位的整改的落实情况,有关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由县统计局相关职能股室组织实施。

四、统计监督检查的时间

今年统计监督检查及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回访从2014年5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具体检查时间由县统计局另行通知被检查对象。

第7篇

为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门内部检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财政局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财政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2013年,我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精神,立足长远,服务大局,紧扣财政中心工作任务,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努力构建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推进财政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资金量大,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民政救灾救济、公共服务事业等领域,在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提高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开展部门预算监督检查。对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部门预算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作为检点,同时在检查中注重对“三公经费”的检查,严查资金混用现象。今年,将着重开展非税收入征缴、银行账户监管、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等方面的检查。

(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及财政性收入缴纳情况检查。继续开展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长效监督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开展以税收为重点的财政性收入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力度。201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财政补贴项目的企业开展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通过检查和分析,进一步加强收入监管。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政国库资金的银行对账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其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本区财政国库资金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案件检查。关注党和政府重大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民生政策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这些与问题引发的人民来信来访,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各级回应社会关切。

(六)开展财政改革监督及绩效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镇财镇用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的要求,结合法制财政建设考核点,开展对乡镇财政所、内部科室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1、严格计划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财政监督检查科要及时跟踪各有关科室对今年检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8篇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秉公执法。

2、分类分级原则。根据《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街、社区(村)三级安监力量各有侧重、各负其责,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突出监督检重点、强化对化工以及涉危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职业健康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普通企业重点部位、易发生事故区域的监督检查;强化未开展安全标准化企业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实施两级执法、三级检查。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市、街、社区(村)三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街道安监所(中队)、社区(村)安保办按照职责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日常检查与其它检查相结合原则。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为主,适时安排抽查、暗查、联合检查等。

4、分组包片的原则。按照监管职能和检查计划,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辖区26家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街道安监所(中队)负责辖区街属企业和有关社区、村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社区、村安保办负责其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要求

1、落实检查责任。街道安监所(中队)、有关社区、村安保办要细化检查方案,任务落实到人,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计划执行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2、规范检查行为。要严格按照《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菜单化”要求,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和分别采用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六种《安全检查表》和社区、村《安全生产检查表》,专项检查中使用统一制作的专项检查表。街道安监所(中队)在检查时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有整改事项的必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的必须复查。计划内企业检查信息由专人按时按要求录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智能一体化平台》。各社区、村安保办的《安全生产检查表》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上交街道安监所备案。

第9篇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州“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和今年重点工作,全面监督检查中央1号文件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各县市水利局在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各县市水利局“十二五”水利规划是否符合省、州和本县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要求。

2、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检查加强骨干水源工程、农田水利、农牧区饮水安全、河道综合治理及防洪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任务的推进情况。重点检查水利专项建设规划的制定及任务分解、责任分工、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等。

3、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水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资金利用率,重点检查纠正虚报假报水利项目骗取资金、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或严重浪费水利资金的问题。

4、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以重点水利建设工程、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重点,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着重检查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实行了“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项目监管和资金管理是否到位、变更工程手续是否齐全、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等。

5、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6、水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是水资源管理最严格的“三条红线”的确定和执行,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确定和相关评价体系的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整改提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自纠。各县市水利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于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州水利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检查。9月中、下旬,州水利局将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以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等方式,对各县市水利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0月底前,州水利局形成自查报告报州监察局。

3、重点抽查。年内,州水利局将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抽派专门人员,对重点工程开展1次重点抽查。

4、整改提高。各县市水利(务)局要将整改提高贯穿于监督检查的全过程,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通过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加大对中央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

三、具体要求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抓住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销售监管体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生鲜肉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结合本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对相关食品销售者及涉疫食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1.组织对省厅、市局飞行检查以外的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2.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实施主体:由县局相关直属分局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本单位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分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11篇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四个最严”为统领,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要部署及全市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防风险、保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药品购销渠道的合法性和储运条件的稳定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任务

(一)药品经营企业GSP合规性检查

各市监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将上一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持续按照GSP和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1、检查数量

各市监所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检点

药品零售企业以中药饮片、处方药销售为重点,检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3、工作要求

GSP合规性检查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要求进行。

(二)疫苗配送及使用单位全覆盖检查

针对疫苗输入性和使用风险,对辖区内疫苗配送及接种单位全覆盖检查。各市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的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监测温度数据完整及票账货一致性、过期疫苗处置、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内容,确保疫苗储存配送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

(三)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检查

各市监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点检查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内容,保障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四)专项检查

1、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以医院周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集中整治执业药师“挂证”、是否在岗执业、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转、药品储存特别是冷藏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人员教育培训及健康体检等是否落实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

2、互联网销售药品专项整治

各市监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监管。针对药品网络领域销售非法产品、无证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等问题,根据国家局安排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3、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巩固前期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成果,各市监所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条件等行为;对供货方资质审查不严格,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使用);非法分装、加工或贴签销售外购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染色增重;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方式

各市监所要结合监管实际将日常检查与合规性检查、飞行检查、延伸检查、专项检查有机整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同时结合药品抽检、投诉举报等加大有因检查。

(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1月31日前)

各市监所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合规性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查找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对照GSP评估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对发现问题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2、监督检查阶段(2020年2月1日-11月30日)

各市监所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依据检点,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处理结果报送县局药保化股,县局将结果进行公告。

3、上报及总结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市监所对检查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分析评判监督检查效果,提出今后工作建议,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日和11月11日前报送县局药保化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监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任务,切实有效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要统筹安排各项检查任务,确保检查覆盖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在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应注重有效衔接、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确保监管工作取得成效。

第12篇

一、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类食品生产主体。

(二)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A级一年1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2-3次,D级一年3-4次。

(三)监督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四)工作程序

1、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2、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前,应查阅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检点内容。

3、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可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绍。

4、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对原辅材料进货验收、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应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记录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5、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记录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核实无误后,由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6、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各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各相关产品的审查细则、产品标准等内容。

第13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年度监管执法计划中落实安全生产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抚安监政法〔2016〕13号)和抚顺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抚顺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覆盖率达10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管覆盖率(由市局、县区局和乡镇街道共同完成监管)达100%,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

    2.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3.事故调查结案率达100%。

4.“双随机”抽查事项达到监管执法事项的100%;

(二)主要任务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特殊时段监督检查、季节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随机抽查,对查出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中央、省、市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行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严格实施源头管控,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为重点,突出抓好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行业重点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应急管理的基本盘、基本面,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跃升和现代化进程。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编制规定(室秘发〔2019〕52号)中相关科室负有的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科室人员: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3人、行政审批科2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2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人、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5人、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3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2人、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3人,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共计29人。

因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特殊要求,其计划单独制定与实施,故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不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科室人员统计范围之内。市应急管理局去除因病休息1人,实际在岗行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科室人员23人,占在册负有的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科室(煤矿安全监督科5人除外)24人的95.83%,符合相关规定。

(二)总法定工作日

根据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所考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有关规定,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实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23=575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1)。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2688个工作日(详见附件3)。

(四)非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2622个(详见附件4)。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750-2688-2622=440个(详见附件2)。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重点检查工作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见附件5-10);

2.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开展计划检查,计划需用306个工作日(见附件2);

3.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69.55 %;

4.时间安排:全年。

(二)一般检查工作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见附件5-11);

2. 对一般检查单位开展计划检查,计划需用134个工作日(见附件2);

3.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30.45 %。

4.时间安排:全年。

四、监督检点

(一)做好各类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依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做好监督检查

1.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风险排查与管控、隐患排查与治理、督查和“回头看”活动,排大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监控危险源、建立管理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3.针对相关行业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暗访抽查、随机抽查、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4.参与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5.强化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及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各县(区)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等。

(四)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后评估。

(五)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分管局长要督促各科室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细化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按批准后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保证监督检查计划的顺利完成。因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检查内容变更或生产经营单位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等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对本计划调整,并经局讨论通过后,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二)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权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要采取计划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执行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时,既要做到按计划内容进行,又要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随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公开工作。检查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督处整改,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落实好“回头看”形成闭环监管。要将检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将定期形成阶段性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必要的执法记录和音像资料,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存档备查。

加强信息化监管执法,运用“互联网+执法”模式,进一步完善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四)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力量,发挥整体合力作用。考虑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分布实际情况,实施监管执法力量统筹安排。根据检查需要,充分利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人员资源,合理调配执法力量,满足监督检查需要。局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要对各科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人员需求进行调度。科室间要密切联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共享。

(五)严肃监督考核,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相关业务学习,尽快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将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科室的绩效考核内容,推动监督检查计划的有效施行。

(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监督检查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服务,及时宣讲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保证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营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助力抚顺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

1.2021年度市应急局执法工作日计划总表

2.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汇总表

3.2021年度安全生产其他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4.2021年度非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5.2021年度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监督检查计划

6.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7.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8.2021年度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检查计划

9.2021年度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监督检查计划

10.2021年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度市应急局执法工作日计划总表

 

项目内容

总法定工作日

其中:

监督检查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

工作日

5750

440

2688

2622

 

附件2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科室名称

工作日

重点检查

一般检查

小计

1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9

 ——

9

2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42

72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24

 36

160

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68

44

112

5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66

12

78

6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9

——

9

合计

 

306

134

440

 

 

附件3

   

2021年度安全生产其他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科室名称

工作日

小计

1

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60

305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00

2

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140

 36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3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26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200

4

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60

 60

5

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17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6

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30

140

行政审批科

110

7

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78

189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111

8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141

693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2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5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2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40

9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45

133

行政审批科

1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30

10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1

 37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40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3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5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2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18

合计工作日

2688

  附件4

2021年度安全生产非执法工作日汇总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科室名称

工作日

小计

1

机关值班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0

 381

行政审批科

5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5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

2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55

 896

行政审批科

27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6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10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11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0

3

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21

 324

行政审批科

7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37

4

参加党群活动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60

 431

行政审批科

30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64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9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72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4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45

5

病假、事假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30

 218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5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20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3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30

6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

40

 372

行政审批科

55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42

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80

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

45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30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40

合计工作日

 2622

附件5

 

2021年度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随机抽取1家非煤矿山企业

非煤矿山

1

二季度

3

2.随机抽取1家危化企业

危险化学品

1

三季度

3

3.随机抽取1家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

1

三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9

附件6    

 202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2

三季度

4

四季度

2

②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4

一季度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2

四季度

2

2.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市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尾矿库

1

二季度

2

②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地质勘探

1

二季度

2

③辽宁省有色地质局

一〇一队

地质勘探

1

二季度

2

④抚顺罕王傲牛小庙沟尾矿库

尾矿库

1

三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30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

①清原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8

2

②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6

4

③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10

2

④东洲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6

2

⑤新抚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6

2

⑥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四季度

6

合计工作日

42

 

附件7

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

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

6

一季度

4

二季度

8

三季度

4

四季度

8

②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厂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③抚顺北天集团化工公司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④抚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

3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⑤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

危险化学品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销售分公司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⑦抚顺矿业集团氮气分厂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⑧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

危化经营

2

二季度

4

三季度

4

⑨抽查市局直管加油站

危化经营

8

一季度

16

四季度

16

(三)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⑩抚顺凯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

2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124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1

①清原县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1

②新宾县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2

③东洲区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家)

一季度

4

四季度

4

1

④望花区安监局负责监督

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⑤沈抚新城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⑥顺城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一季度

4

1

⑦抚顺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1

⑧新抚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二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36

 

附件8

2021年度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4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②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3.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建材

2

一季度

4

三季度

4

②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③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④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机械

2

二季度

4

四季度

4

合计工作日

68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

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5

机械

三季度

4

四季度

4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2

①清原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四季度

5

2

②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四季度

5

1

③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三季度

4

1

④新抚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一季度

4

1

⑤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4

1

⑥东洲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二季度

4

1

⑦望花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一季度

4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

烟草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44

附件9

2021年度执法科(调查和评估统计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

领域

检查

次数

时间

安排

工作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①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

3

一季度

3

二季度

3

 四季度

3

②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

2

一季度

3

三季度

3

2.上年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后评估)

①中水六局华浙开原管业有限公司

建筑

1

二季度

15

②抚顺钢铁公司

冶金

1

二季度

15

③抚顺坤仪运输有限公司

运输

1

二季度

15

合计工作日

66

 

 

2.一般检查安排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监督检查单位数量

行业领域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1

①顺城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3

1

②抚顺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3

2

③新宾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二季度

6

合计工作日

12

 

 

 

 

附件10

2021年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名称

行业领域

检查次数

时间安排

工作日

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抚顺市新抚区成龙职业培训学校

培训机构

1

二季度

3

2.抚顺矿业集团技师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机构

1

三季度

3

3.抚顺矿业集团技师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机构

1

四季度

3

合计工作日

第14篇

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大力推进县级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实行综合执法的对象是:在机构改革中保留、更名或新组建的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多种行政执法职能、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同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具体包括:市经贸委、农林、交通、文化、卫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房产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公示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三)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联度高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强化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三、方法步骤

(一)推行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城管执法局共同负责。了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指导县(市)制定报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帮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目标和任务。二是查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三是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综合执法方案,方案应包括:开展综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本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和职责、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四是方案报批。末开展综合执法的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报市法制办和市编办审批。五是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深入推行“四制”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由市法制办负责,结合新的形势,对实行“四制”进行新的部署,发文明确新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督促。

(三)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由市法制办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开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从制度层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和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帮助他们改进工作。

(四)强化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在下半年进行。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看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召开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发征求意见表,组织相对人评议行政执法工作等。重点检查部门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建设局。

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保持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组织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安全,实现全行业无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按上级部门关于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调整了安全产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放到同等的位置上认真抓好,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切实增强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周密安排部署。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年组织开展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计划、重点、要求,并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完成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既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同时要严格日常监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排除、早整改,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对巡查、排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要坚持领导带班,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特别是在汛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和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通讯畅通,严禁擅离职守,严禁瞒报、漏报、迟报。按要求将工作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数量不少于5篇。

四是加强宣传工作,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危险药品、危险机器操作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从业人员培训率达95%以上。

五是做好重点工作,开展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活动。督促各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切实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要时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节假日期间生产安全。同时各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检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