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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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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论文

第1篇

法律文化即法文化,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可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相联系的特殊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包含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法律实施、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习惯、模式、规范,并在精神上支配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人类追求生活有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人类社会生活与法律文化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同步发展。当旧的经济基础已经衰落时,代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法律思想将应运而生,这是必然趋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高等教育也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缺少法律文化就无法解决各类高校建设和教育存在的问题。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又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体现着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精神理念。其主要指建立统一、完备的规章制度、主体行为方式、组织机构、相关设施等。其核心仍然是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信仰法律、遵纪守法、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然而高校法律文化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是一个校园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素质教育主要是对当代大学生道德修养特别是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进行全方位的塑造、引导和培养,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要件。依法治国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撑,只有建立在先进的法律文化基础之上,方能筑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健康地运行。因此,培植校园法律文化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指引作用,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当代大学生提供某种行为模式,引导他们的行为。二是教育作用,学校将法律文化的理念、意识、思维灌输给当代大学生,从而使他们有了法治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最终达到让他们走上社会能自觉地守法、护法,正确运用法律,从而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高素质的人才。

二、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今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迅猛而又过多,它们要在公办中高职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夹层之中求生存、求发展,然而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上本身师资力量薄弱,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流于形式等,这严重制约了其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及健康发展。笔者在此分析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注重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轻视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

由于应届毕业生和家长长期存在的世俗偏见,致使民办高职院校之间为了生存抢生源、竞争更加激烈。这无形中造成了民办高职院校着重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忽视校园精神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招生和校园的扩建上,不惜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新校园。民办高职院校表面看似“富丽堂皇”,却只见物不见精神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对于如何做到可持续性发展、如何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如何改善教学硬件设备、如何提高师资教育水平缺乏长远思考,乃至忽略包含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理想信念为主体的校园文化建设。由此,这些都深层次地影响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法治观念及行为。这样只会严重制约民办高职院校持久健康发展。

2.校园法律文化配套设施不完善,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持续性。

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以资金匮乏为由将校园法律文化配套设施和宣传教育当作可有可无之事,甚至将其与教学对立起来,法律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普法者对此难以落实。经费保障是校园法律文化配套设施和宣传教育的物质基础,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未抽出必要的资金投入购置有关法律文化的书籍、光碟、音像资料以及配套的图书阅览室和影像室等,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板报、宣传栏和宣传资料。法律文化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不少民办高职院校的法律文化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多为突击性和临时性开展。有的为了应付政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采取集会式形象做法。在一些特殊的日子,如法制宣传日等,学校开展一些临时性的、象征性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活动结束又恢复了往日的冷清,没有起到应有的实际效果。导致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滞后,这不仅谈不上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文化教育,反而制约了校园法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3.法律文化理论课专职教师队伍不完善,缺乏专业化。

长期以来,民办高职院校不重视“两课”教育教学一线的法律师资队伍建设,无论是师资机构设立、力量配置,还是教师理论素质等都达不到法律文化理论课设置的要求。加之学生对“两课”的消极态度和排斥,以及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待遇低,导致师资队伍严重短缺,甚至原有的都流失。师资队伍的不稳定,资历和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专职教师的缺乏,民办高职院校大量聘请兼职教师,甚至有些学校让行政人员和班主任充当“两课”的教学,这样又可以为学校节省开支,无需承担兼职教师的社会保险。兼职教师中确有水平高、职称高又有多年丰富职教经验的好教师,然而兼职教师一般存在着雇佣思想和临时观念,有的往往只教书,不育人,走过场的空谈、单调僵化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置若罔闻,导致教而不育、管教分离的窘迫局面。这样的教学质量可想而知,怎么可能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4.法律师资队伍的教学流于形式,不注重实效。

多数民办高职院校因资金问题,致使其增强后勤服务和硬件设施建设来达到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相对而言法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较为滞后。因资金投入不足,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未按教育部规定的课时量要求组织“两课”教育教学,导致“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教学不可能达到预期有效育人的渗透力。在课程的安排上,一些民办高职院校为了节省资金、节省教学资源,采用合班上大课,通常大课人数到百人;有的干脆减少课时量,导致教师不能了解学生哪方面知识还不理解、还有什么疑问等,更不可能针对不懂的学生进行有效的课堂辅导,影响教师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的发挥。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本来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极强的课程,而有些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而谈,或者“照本宣科”,一支粉笔,一张嘴,连着两节课的满堂灌输,这样呆板的教学,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教学模式,使得本来文化素质不高的学生在课堂上如“坐飞机”,学生或者干脆玩手机,或者昏昏欲睡,致使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五是注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轻视法律文化教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这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受到了同步的影响,促使民办高职院校重视学生专业知识的教学、职业技能的培养,相对轻视法律文化的教育。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势特别严峻,竞争就业岗位越发激烈,导致当代大学生更加偏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刻苦钻研掌握职业技能,为今后谋取自己理想的职位,却轻视放弃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学习,甚至误认为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学习会耽误、影响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致使多数学生上课看专业书籍、做专业课作业等现象发生,这严重导致了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教育的滞后性。

三、加强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建设,营造校园法律文化环境

人是社会和文化相结合的存在物,又是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文化环境,是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素养以及普及法律文化知识的重要平台,从而使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梦的践行者。

1.正确把握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与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

校园的绿化、景观布局、图书馆、教学大楼、学生宿舍是学校不可缺少的“硬件”,是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的核心部分,是高职院校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外部条件。然而在“硬件”得到基本解决和完善的前提下,学校就必须要在“质”和“软件”的建设上多投入、多下精力,确保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全面促进隐性因素的法律文化建设功能,竭力建造和谐校园的法律文化氛围。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应立足于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倡导规范、指引、教育和趣味的法律文化活动,达到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是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软件”,展现一个高职院校的综合素质和法文化风貌,折射一个高职院校的发展内蕴。“硬件”和“软件”是一个学校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因此,民办高职院校要有完善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的紧迫感。

2.利用民办高职院校教育的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建设正需要大量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这给民办高职院校提供了契机,民办高职院校应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结合当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财政的扶持,自身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大力创建校园精神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购置和建立校园网、电子屏幕、阅览室、影像室、法律文化书籍、光碟、音像资料等硬件,设立以校党委领导下的、有法律专业教师人员参加的普法机构。大力开展宪法和法律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幕、简报、宣传栏等方式营造法制宣传的舆论氛围。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净化校内环境和校外周边环境,给大学生一个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而担负起国家建设的历史重任。

3.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培育高素质法律教师。

民办高职院校必须打造一支品德优良、专业知识精深、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这就要求我们法学教师不仅要掌握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备法律实践经验,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涵养。教师的学问和素质有着巨大的正能量,“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对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优良的教师队伍是教书育人工作得以提升的有力保障,“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想要学生知法、懂法,教师必先学好法。光有好的学生、好的教学设施,而没有好的、专业性强的法学师资力量,一切都是贫乏的、无助的。一位台风呆板、僵化、语言空洞,专业知识肤浅的教师是不可能赢得学生认真听讲和发自内心的掌声。一位理论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充满活力、真诚之心执教的优秀教师就懂得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案说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添法学说教的生动性、鲜活性,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并解答有关法律案例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学生自发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目的。因此,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派送教师去深造、进修,到司法部门去实习,打造一批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队伍是民办高职院校法学理论课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4.稳定法律教师队伍,赋予教师安稳感、归宿感。

教育教学一线的师资队伍是民办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素质、教学质量如何,教师是主要因素。要解决好师资队伍的稳定性,首先,要勇于正视师资队伍的低薪问题,切实提高工资报酬,杜绝拖欠教师员工工资。其次,要关心教师的住房问题、福利问题、收入公平问题。妥当掌控“硬件”设施建设投入,把有限的资金较多投入到解决教师员工的社会保障、福利问题。特别是当前物价飞涨,各行各业工资待遇提高,民办高职院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在不平等制度下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解决上述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教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会增强,教师队伍才不会流失,相反会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进来,使教师队伍更加稳定。再次,要杜绝没有资质、专业不对口的行政人员和班主任代课,限制兼职教师临时代课。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方能求得民办高职院校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第2篇

(一)从学生角度看。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首先,当遇到常见的消费法律纠纷时,他们往往选择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的解决方式,不知道如何维权。甚至连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都不知道。其次,当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将来走向正式的工作岗位时,往往都要面临劳动纠纷问题,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很容易遭遇各种法律风险,例如人身损害、劳动权益受损等,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有些学生因为不懂法,误入传销或者组织,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和威胁。因此,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能让学生知法守法,提高法律维权技能,无论是对将来的生活还是工作都有很大的益处。

(二)从学校角度看。首先,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校园犯罪率。近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所上升,有些受侵害者采取了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引发新的犯罪。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其次,促进工学结合模式在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工学结合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学生权益受损,牵连实习单位,学生和家长方面会产生对实习制度的抵触情绪,实习单位对校企合作模式也会有所顾虑,这将导致工学结合模式的发展进程受阻。只有强化学生的法律教育与提高预防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得工学结合模式健康发展。

(三)从社会角度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全民知法守法是前提、关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因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其法律素质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现状

目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越来越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其得到了大力的推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高职院校中很多公共必修课都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例如,关于宪法以及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这门课程中。而关于违法犯罪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门课程中。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章节让课程更完整,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混合体设计让法律通识教育成为这些课程的附属品,最终被轻描淡写,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第二,有的高职学院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等法律通识课程,它主要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但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并不适合高职学生,而更适合本科院校的学生。第三,一般作为高职院校的公共必修课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大学生安全教育这三门课程。而从事这些课程教授的老师,其专业很多都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从教师的主体角度上来说,法律通识教育是缺乏专业性的。一部分老师基于自己专业的限制无法从更专业的角度传授法律知识。这极有可能导致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知识被弱化。总体上来说,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通识教育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思路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很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植应该成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以下对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初步提以下几点设想。

(一)凸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地位的独立性。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将法律通识教育课与其他课程独立开来,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这是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改革的前提和关键。高职院校可以先鼓励法律教师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以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形式推出,供学生选择学习。待课程体系逐渐完善后,再逐步向全校公共必修课的方向转变。其次,法律教师要尽快完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之前法律与其他课程混合体的设计使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呈分散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因此,法律通识教育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具体内容和课程目标等很多方面都需要重新构建。

(二)提高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科学性。首先,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对象。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的。而将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来开设是缺乏科学性的。因此,法律通识课程的内容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不应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其次,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例如,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样的课程名称好像更能体现法律通识教育的本质,而且名称相对科学些,更接地气些。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门课程又没有体现出专门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色彩。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合适的准确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是完善这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最后,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法律通识教育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重点应放在提高法律维权的技能上,但又要注意避免机械的、专业化的训练。从更深层上来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学生法律维权技能,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三)注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内容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载体和保证,课程内容的确定要以课程目标为核心。因此,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实用性和可发展性。笔者认为,劳动维权方面、投资方面、消费维权方面、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中,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将来工作服务的。投资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校或将来自主创业服务的。而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是高职学生在校和将来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从学科知识的角度分析,这些课程内容更能体现法律知识的工具性,使高职学生基本完成法律维权知识的储备。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分析,无论学生是在学校还是在将来的生活工作中,这些都是常用好用管用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基本能满足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四)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目前,相对专业教师,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的数量是非常少的。面临短时间法律教师数量的短缺问题,让少数的法律专业教师承担全校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是不可能的。其解决的方法,一是加快培养和扩建一批专业的法律教师队伍。二是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例如,高职院校应多请一些法律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通过学术报告会可以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或者请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校开讲座,从而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让听报告和讲座成为考核学生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最后,在教学模式上,可将法律通识课程以慕课形式呈现,大部分时间让学生到网上自学做题,并结合少量合理的课堂探讨,从而有效解决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援助 诊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电话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电话、信件2000余件次,写作法律文书3000余份,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三)开拓多样化的经费来源

第4篇

1.1高校独立学院对学生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高等教育正处在大发展时期,高校培养的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德”与“能”缺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的。然而,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高等教育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的功利化倾向,高等教育几乎就等同于就业教育,围绕着市场这根指挥棒团团转。高等教育价值观是大学理念的核心,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大学的理念和实践,反映到具体的教育实践上就是重智育轻德育,就业率高低成了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准,素质教育和德育形同虚设。由于高校独立学院对法律教育认识不足,往往把法律教育和德育混淆,甚至认为德育教育就包含了法律教育,致使法律教育得不到其独立的地位,法律教育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两课教育虽被定为必修课,但实际上被虚化现象严重,而且高校法律教育往往依附于思想品德教育。因此,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1.2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内容过于简略

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以及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来承担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属于法律课程,而是属于“两课”(理论课程和思想品德课),法律教学内容大大压缩,法律教育的所有章节基本上被压缩和归入两个专章,虽然此部分的内容在“两课”的其他章节也略有涉及,但总篇幅约为80页,而且仅仅在大学生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独立学院很多教师虽然一直强调该课程的目的不在于学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却不知道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而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知识的积累。只有大学生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对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消化吸收,内化为自身法律意识,进而才能外化为运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够依法行为。1.3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过程单一落后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主要以课堂教学模式为主,仍偏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被调动起来。从教学方法上看,当下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形式很难摆脱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模式,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填鸭式的理论灌输,使学生感到枯燥,并且产生倦怠心理,对所学知识不感兴趣,而且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法律事件时仍然不知如何应对。可以说,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效果,而且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也是极为不利的。

1.4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简单雷同

目前高校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大多忽视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需求。学科与专业不同的学生,都接受了同样的法律教育内容,在备课过程中教师没有注意到学生专业的差别,以至于法律教学模式步伐一致。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在考核机制上,高校独立学院在期末考试中大多采用统一的试卷,没有专业与院系的区分。在此教育模式下,学生在整个法律教育过程中学到的知识只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和法律运用能力,每个学生毕业后都要步入社会,进入到自己的工作领域,由于相关领域专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仍然是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应对。

1.5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文化氛围与功能缺失

校园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大教育工作者也越来越认识到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高校独立学院也非常注重校园文化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但是在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在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素质教育功能的同时,却忽略了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功能。高校独立学院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社团几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活动少之又少,即使有,力度也很小,几乎引不起学生的关注。学生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对学生法律方面的训导少之又少。所以,高校独立学院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严重缺失,没有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教育的环境。

2高校独立学院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2.1加强法律教育能够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法制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普遍和重要,人们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将影响到整个社会机制的运转。法律教育作为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成为现代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提升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能够造就合格的法治人才,培养大批的守法公民,也能够为社会输送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合格建设人才,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2加强法律教育能够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整者,道德和法律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差别,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培养社会建设合格人才。法律教育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使人们在被动接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外在行为的约束,最终转化为内在思想需求,把遵循社会的基本要求当成是理所当然的行为。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道德教育强调诚信、正义、和善、公平、秩序等,为法律教育提供价值取向,有利于确立文明的、理性的法治理念,通过道德价值准则来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义务,只有在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基础上才能对学生的德育目标提出更高的要求,德育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开展。由此可见,法律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力保障和重要补充。

2.3加强法律教育有助于预防学生的犯罪行为

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时间较短,师资等相对比较薄弱,加之独立学院的学生大多是各级高中毕业生中文化素质相对较差的一批学生,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接受法律教育相对比较慢,悟性比较差,而且由于部分学生思想素质低,自由散漫,由于过分的放纵,导致品德行为失常,甚至出现违法行为。所以,高校独立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2.4加强法律教育能够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竞争,以至于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丑恶现象在社会上不断蔓延,而且在部分青年学生的也不断滋长。高校独立学院要及时消除这种现象对青年学生的影响,加强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而法律本身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功能,法律能够以其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因此,高校独立学院加强法律教育对学生能够起到导向性作用,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改善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现状的途径和措施

3.1高校独立学院要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对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党的十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意识”。当代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其立足社会的必备条件。笔者对所工作的独立学院开展了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对于“如果你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你会怎样做?”回答“通过私了自行解决”占到55.1%,“求助法律通过诉讼解决”占到38.4%“,不太清楚”占到6.5%。对“如果你遇到诉讼,对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到32.5%,表示信心不足的占到58.3%,有9.2%表示完全没有信心。这些数据都表明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法律持不信任的态度。面对这样的现状,高校独立学院一定要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对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改变以往重专业教育,轻素质教育的观念,将法律教育放到与德育、专业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加大法律教育的各项投入,着眼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唤醒,培养他们主动学法,守法,用法,形成明确的法律意识。

3.2高校独立学院要改变单向灌输教育教学模式,逐步向多元化互动教学模式转变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模式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没有互动,只有传授与接受的单向灌输,这必然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因此,高校独立学院法律教育要向多元式互动转变,强调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教与学虽然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但两类活动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并产生交互作用,要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独立学院在教学内容上,要拓宽教学资源,将法律理论和现实世界紧密结合,抓住“特别”时期的一些“特别”事件,以“现场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课堂组织形式要不断创新,抓住实例教学的机会,引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兴趣,这样才能增强法律教育对大学生的实效性。

3.3高校独立学院要优化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

高校教师作为新教育观念的倡导者、践行者,应该树立法律教育的新思维。首先,在教育过程中法律教师要唤醒大学生的法律主体意识,特别是要促进其法律主体性的发挥。授课教师要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法律教育的成效。其次,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常识的普及上,还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领会能力。法律教育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除了强化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更应给学生创造更多实践机会,选取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案例,通过让学生自己对案例进行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制度。再次,现代教育价值观要求教育应该以“育人”为基点,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围绕“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因此,高校独立学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教育的个体,才能更好地完成高校法律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

3.4高校独立学院要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第5篇

论文摘要 校园害现象日趋严重,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致使未成年受害者身心重创。探讨校园害现状与特点,研究校园害的干预模式、预防机制、教育机制、维权机制。目的在于从立法与司法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范、杜绝校园害。

论文关键词 校园 害 法律规制

一、校园害的现状与特点

校园害由于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公开的校园害案例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2012年4月23日,由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研而成的《女童遭受害情况的调研报告》向社会。《报告》显示,在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中,涉及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表现形式主要是、猥亵、强迫或引诱等害。案件女童被害人中,14岁以下的共有1235人,占总人数的49%,幼女的比例略高。受害者多为农村留守女童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女童。侵害者也包含了学校的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校园害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的隐蔽性强

校园害发生在校园,未成年学生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监护权暂时转移到了学校。心智不成熟的学生,其权利保护完全仰仗于学校。如果学校的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利用监护权利侵害学生,那么侵害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校园害多发生在教室、教师办公室、教工宿舍,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借批改作业、补课、辅导、做实验、背课文等为由对受害人实施害,这种情况很难被发现,也很难举证。侵害者有一个教学辅导的借口、有一个教学辅导的场所、未成年人缺乏其他监护,在此情境之中犯罪,极难被发觉。另一方面是学生本身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害、迫于老师权威不敢举报或者羞于启齿,让这些侵害者逍遥法外。

(二)侵害次数多与侵害时间长

导致侵害时间长,次数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个原因是学生监护人的(一般是父母)缺失或者疏忽。在中国的农村,父母外出打工,存在无数留守儿童。这些儿童往往是侵害的最佳对象。另外有的父母认为学校是最安全的场所,100%的信任学校,粗心大意、疏忽监护。第二个原因是学生天天上学,与侵害者相处时间长,客观上创造了长期侵害的时间条件。第三个原因是受害者年幼无知或者胆怯不敢举报,监督管理部门疏忽监督。由于上述原因,许多校园害持续数年之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原本是幸福快乐、天真无邪的学习生活变成了长期折磨、饱受摧残、孤立无援的漫长苦日子。“1999 年至2002 年5 月,四川省仁寿县某小学教师陈某,在为同是教师的妻子代课期间,将班上的两名女生,并连续3 年对其中一名女生进行蹂躏;1998 年8 月至2002 年8 月,吉林省通化市某小学教师栗某、猥亵女学生19 人;2000年6 月至2002 年1 月不到两年时间,北京市某小学教师陈某以补课等理由,先后对其任课的三、四、五年级中的16 名学生多次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两名不满14 周岁的女生多次实施奸。”

(三)身份的特殊性

校园害的侵害者一般是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有些人认为还必须包括外来青年与本校学生。)双方的关系式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教与学的关系。正是这种特殊关系增强了害的隐蔽性,提高了害的可能性。侵害者的绝对优势与受害者的劣势,这是一种权利的失衡,需要外力干预来恢复平衡。

(四)危害巨大

校园害的对象是心身发育尚未成熟的学生,因此会导致两方面的危害:一个是身体方面的危害表现在导致受害者器官损伤、怀孕、流产、月经不调、内分泌紊乱。一个是精神方面的危害,受害者收到极大打击,身心严重伤害。他们/她们因为无知(处女情结或自认缺陷女孩)而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因而具有严重的负罪感,以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同时要面对同学的冷嘲热讽以及家长谴责。幼小的心灵承受着重负,尤其是那些长期受害者,更是苦不堪言。这对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未来的行为取向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童年的阴影成为成长过程的梦魇。美国1998 年12 月一些实验证明:10%~20%的男孩曾遭受某种方式的害后会有较大的可能在成年以后沦为罪犯,或性攻击他人。

(五)获得法律维权困难

由于学生年幼无知,当受到害后,她本身也许根本不知道已被“害”,更谈不上如何取证、保存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其次教师往往将侵害者叫到自己宿舍或办公室,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害行为一般没有人证。还有由于侵害者对于受害者的胁迫、哄骗,很少使用暴力,因而缺乏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最后《刑事诉讼法》中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上述情况导致受害者很难获得法律维权。

二、校园害的教育机制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巨大,因此对教师资格的严格审查和在岗教育势在必行。教师的岗前培训不能流于形式,尤其是职业道德修养与法制教育。

学校要加强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和性知识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性知识和性心理,加强性道德教育,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明白自己这方面有不被侵犯的权利,提高她们辨别、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学生求助机制,在学生有困难和遭遇侵害时,不再感到孤立无援,而能够得到及时的足够的帮助。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告诉学生自己具有法律赋予的一些什么权利,比如身体权、隐私权等,并且告知权利保护的措施与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扩,羞于启齿的“性”开始走进课场。我国的学校性教育开始起步。建议国家统编系统教材,教材内容主要是性教育,包括:(1)对性心理、性器官的了解、未成年人性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2)如何防止不良性行为,如何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3)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权利、隐私权利,认识什么是害,以及保护自己免遭害的方式。(4)遭受害之后如何处理,如何得到帮助与法律救济。“美国有2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要求学校开设性教育和性病/艾滋病教育课程。”

其实关于性教育,受教育对象不仅仅是学生,还应包括家长、老师、教学管理着、教育行政机构人员等,只有这些人都意识到校园害问题的严重性与防范措施,才能更好的保护这些未成年学生。

三、校园害的预防机制

中小学校园害现象十分普遍,并且频频发生。因此家庭、学校和社区三方有必要建立起完整的青少年害防护体系。

学生在害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需要加强中小学生性教育以及“预防害”教育,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首先针对学生的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性教育。让学生明白什么是自己的身体权、隐私权。什么是害,如何防范,如何维权。让学生学会分辨行为的对与错,面对侵害勇敢反抗、检举、揭发,不要忍气吐声、成为待宰的羔羊。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个职业是伟大与崇高的,但是教师职业与教师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师职业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品德高尚的引导者。而教师个人的品质有高低。因此教师职业期待与教师个人师德是不能打等号的。也就是说并非每个教师都是品德高尚的灵魂工程师。所以需要设置一个过滤机制来清除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完善教师选聘、考核及奖惩机制,强化对教师的综合考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是重要的考评指标。要定期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有的学者推崇美国的“害”危害者注册公布方法,认为教师害应该记录入档,有利于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监管。另外尤其是偏远地区与农村的中小学的教师,由于生活单调重复,待遇低,负担重,需要舒缓压力。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工会组织要多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娱乐活动,占领业余时间,丰富业余生活,排解生活困扰与孤单寂寞。

家长是孩子最佳监护人,因此家长应关心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不能疏忽大意,不能失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信任孩子。家长应该打消小孩的顾虑,消除小孩的负罪感,引导小孩谈出实情。家长知情后应该告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以便及时终止害,尽快追究责任,及早保护学生权益。

学校需要营建一个温馨、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管理制度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相关权利的保护。在校园害中,采取严格责任制。学校要尽到暂时监护人的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除此之外,必须建立情境性预防机制。教师需要对学生进行辅导,包括学习辅导与心理疏导,因此禁止师生单独相处是不现实的。但是学校要有相关规定约束这种单独相处,对它进行必要的限制,包括安装摄像头、设立专门的学习辅导室与心理疏导室,单独相处汇报制度等等。由于环境的影响,安全、隐秘,有可能导校园害的发生。对于留校辅导、单独辅导、一对一谈心、师生单独联谊活动这些情况,学校要制定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情境设置上与制度设置上杜绝这些偶发性的害。

四、校园害的维权机制

对于学生的权利,首先必须从立法层面给予完整保护,以提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能力。学校未成年人害60%的案例发生在中小学低龄阶段与偏远农村。发生害事件后,受害小孩有可能不但得不到帮助,还会得到家长的责骂、老师的威胁,只能忍辱负重,深深自责,感到孤立无助,他们很少主动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学校与家长有可能否认,学校领导基于学校的声誉或者对于教师的保护,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事实,毁掉证据,隐瞒不报。而家长担心自己与小孩名誉受损,往往选择私了,选择沉默。正是这种情况让侵害者逍遥法外,并且也可能间接推动了侵害的再次发生, 对社会形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我们的政府应该设立相关机构,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免遭害。其次对于害受害者,必须保护其隐私,尽量减少与避免二次伤害。同时法院应该免除其诉讼费用,且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司法层面的人性化的调查取证程序,保护未成人的隐私。

五、校园害创伤干预机制

第6篇

教学评价标准是教学工作的指挥棒,当然也直接影响着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往往要遵从于教学评价标准。这里的教学评价标准至少包括学院的教学评价标准和教师自我的教学评价标准,以前者作为主要。目前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社区矫正》课程评价标准还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价内容不客观,评价方式过于简单等问题。传统的教学设计评价标准有:教学状况,教学态度、学习效果等方面。旧的评价对象以教师讲得好不好为评价标准,以传授知识为主要的课程目标,以语言文字为主要表现方法;这必然会出现学生反感、教师反感、师生恶性互动的教学模式,所以要改变旧的教学设计就必须首先改变教学评价标准,这也是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必然要求。新的评价标准要做到课程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突出能力素质目标,课程的内容要以项目和任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2法律类职业院校《社区矫正》

课程教学设计要坚持的理念法律类职业院校《社区矫正》课程的教学设计要遵从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达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同时也要适应社会发展,满足行业需求。所以法律类职业院校《社区矫正》课程的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不能再走知识本位教学设计的老路,而是要以能力培养的规律为主线,体现能力本位的教学设计观念。《社区矫正》课程的设计要以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职业活动为导向,要以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突出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目标。

3法律类职业院校《社区矫正》课程教学设计的原则

3.1主线:职业能力培养

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社区矫正》课程的教学设计要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系统设计课程内容。当前,一些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社区矫正》课程教学设计中出现的问题都和偏离职业能力培养的主线有关。比如,在教学设计中知识不系统,导致教学质量低下,发展后劲不足;学生的学习目标不明确,参与度不够等。要改善这些不良现象就要系统化的设计整个教学内容,采用以问题来引导学习,关注教学方法改革,加强教学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3.2载体:项目和任务

项目课程是有效实施能力本位教育思想的一种课程模式。它的开发要以工作任务分析为基础,以典型产品或服务项目为载体,让学生有效地掌握工作任务。以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和内容选取要以任务为参照点。《社区矫正》属于法律类的课程,很多教师认为这样的课程不像理工类的课程能够采用项目教学法。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准确的认识。项目任务驱动教学方法并没有明显的选择对象,并不是理工类课程的专享。仔细分析《社区矫正》这门课程不难发现,在整个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可以概括为“评估接收,监管改造,解除终止”等几个大的项目。每一个项目都有若干个子项目,而且每一个子项目都有很明确的工作任务。换句话说,这是一门实务操作性强的课程,虽然有理论部分,但是项目任务驱动教学依然可以采用,而且非常实用。

3.3主体: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

在法律类职业院校中,也许你也听到过这样的声音:“这些高考的失败者”;“课堂注意力难以集中,15分钟的学习热情”;“不会学习、不善于学习”等。也许有些教师会有这样的困惑:“这样的学生让我怎么教?”。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分清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区别。普通本科及其以上的教学是要学生适应教师和教育内容;而职业教育是教师寻找适应学生的教学方法。所以,法律类职业院校的教师要及时转变角色,由教材的讲解者传授者转变为学习的指导者、活动的组织者;转变学生地位,由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参与者、探究者、意义构建者。转变教材作用,由作为学习对象,转变为学习者获得知识与技能,发展认知的学习资源。

4法律类职业院校《社区矫正》课程教学设计的保障

4.1政策保障

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社区矫正》课程在教学设计方面需要有很多政策的支持。大的方面比如说需要打开学生就业出口,打造名牌学院等,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成就感。小的方面比如说制定有关教学方面的政策,为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好保障。

4.2经济保障

目前我国高校依然在不断的扩招,法律类职业院校也如此。所以加大经济投入已经成为维护学院正常运转的需要,当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社区矫正》课程的教学设计也需要资金的支撑。

4.3资源保障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 大学生 受教育权 权利实现

论文摘 要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受到宪法、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确认和保障。从宪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视角来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学校教育的终极目的,学生受教育权不容侵犯,而实践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主要生活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这增大了学生侵权的可能性。当然还存在其他个体、机关等等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对现有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进行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归类、分析和研究。

一、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提出

1.从宪法精神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一些宪法学方面的问题。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应该试图提高办学水平、丰富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近年来,由于学生维权意识不强,对侵犯受教育权概念模糊,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从行政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问题。高校入学资格审查、纪律处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典型的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这起案件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侵权案件,这说明近年来行政案例越来越普遍化。

3.从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很多民事问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齐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4.从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问题。马加爵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类特殊人群——大学生。马加爵在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群体适用同等刑法?这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学生在服刑的同时也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犯罪的同时应当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服刑期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学理分析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宪法学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宪法方面的法律关系。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是具有历史正当性和解释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实施着全方位的保障与供给,当时“国家培养青年”义务在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确实落到了实处。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第46条对大学生学习权愈来愈失去了其应有的解释力和涵盖力,时至今日更是凸显了其内在矛盾性。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也拥有一系列的相对人权利。当高校公共权力不当介入其自由领域时,大学生有拒绝的权利;而对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学生则有监督权、参与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有请求的权利等。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高校扩招和实行缴费上学,使大学生与高校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学生在承担相对高昂的学费的同时,其“消费者”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教育资源的“消费者”,大学生享有诸多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及对等的。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刑法关系分析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刑法关系。近年来由于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剧烈变化,与学生自身的价值观形成反差,激化了学生内心的矛盾,加上大学生的这一群体自身心理特征,校园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刑法关系的双方,受害者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做出相应的补偿;被告有权利提出上诉,要求律师辩护,在审判期间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宪法方面的思考

宪法和法律应保障其救济渠道畅通无阻。在我国司法界,法院通常会认为被告虽然明显的侵害了公民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而宪法在我国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因此法院对受教育权案件的态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司法救济才能给宪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济。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诉讼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好把人身权和财产权做扩大解释,受教育权被解释为“直接或间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直至把受教育权遭受侵害引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结果视为受教育权本身。这种解释非常牵强,在事件中也会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在行政诉讼保护范围还不够全面。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诉讼保护范围不够完善。因民事诉讼无权审查学校做出的公权力性质的处分行为,所以即便学生胜诉,其受教育权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同时无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权者的行政责任。正如齐玉荃案胜诉后其家人所说:“经济赔偿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对冒名顶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拿出一个让老百姓能接受的说法。”这类事件说明在民事诉讼保护范围方面还不够全面。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尽管该条涉及了学生招生工作,但是对受教育权整个实现过程的保护还没做到。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修改刑法设立专门刑名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媛.大学生受教育权救济途径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 0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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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嘉军.违反诉讼契约之救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1).

第8篇

摘 要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受到宪法、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确认和保障。从宪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视角来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 大学生 受教育权 权利实现

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学校教育的终极目的,学生受教育权不容侵犯,而实践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主要生活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这增大了学生侵权的可能性。当然还存在其他个体、机关等等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对现有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进行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归类、分析和研究。

一、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提出

1.从宪法精神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一些宪法学方面的问题。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应该试图提高办学水平、丰富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近年来,由于学生维权意识不强,对侵犯受教育权概念模糊,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从行政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问题。高校入学资格审查、纪律处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典型的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这起案件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侵权案件,这说明近年来行政案例越来越普遍化。

3.从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很多民事问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齐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4.从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问题。马加爵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类特殊人群――大学生。马加爵在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群体适用同等刑法?这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学生在服刑的同时也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犯罪的同时应当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服刑期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学理分析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宪法学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宪法方面的法律关系。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是具有历史正当性和解释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实施着全方位的保障与供给,当时“国家培养青年”义务在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确实落到了实处。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第46条对大学生学习权愈来愈失去了其应有的解释力和涵盖力,时至今日更是凸显了其内在矛盾性。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也拥有一系列的相对人权利。当高校公共权力不当介入其自由领域时,大学生有拒绝的权利;而对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学生则有监督权、参与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有请求的权利等。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高校扩招和实行缴费上学,使大学生与高校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学生在承担相对高昂的学费的同时,其“消费者”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教育资源的“消费者”,大学生享有诸多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及对等的。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刑法关系分析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刑法关系。近年来由于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剧烈变化,与学生自身的价值观形成反差,激化了学生内心的矛盾,加上大学生的这一群体自身心理特征,校园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刑法关系的双方,受害者有权利提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做出相应的补偿;被告有权利提出上诉,要求律师辩护,在审判期间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宪法方面的思考

宪法和法律应保障其救济渠道畅通无阻。在我国司法界,法院通常会认为被告虽然明显的侵害了公民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而宪法在我国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因此法院对受教育权案件的态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驳回,只有司法救济才能给宪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济。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诉讼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好把人身权和财产权做扩大解释,受教育权被解释为“直接或间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直至把受教育权遭受侵害引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结果视为受教育权本身。这种解释非常牵强,在事件中也会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在行政诉讼保护范围还不够全面。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诉讼保护范围不够完善。因民事诉讼无权审查学校做出的公权力性质的处分行为,所以即便学生胜诉,其受教育权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同时无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权者的行政责任。正如齐玉荃案胜诉后其家人所说:“经济赔偿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对冒名顶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拿出一个让老百姓能接受的说法。”这类事件说明在民事诉讼保护范围方面还不够全面。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尽管该条涉及了学生招生工作,但是对受教育权整个实现过程的保护还没做到。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修改刑法设立专门刑名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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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嘉军.违反诉讼契约之救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01).

第9篇

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3)

摘要: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作用。据调查,大学生整体上对法律充满信心和信任,但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关注度不够;对涉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比较关注,但缺乏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护法的勇气和信心。因此,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现状,必须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实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关键词 :大学生;法治意识;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法治的要义不仅在于完善的法治体系,更在于其蕴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这必然依赖于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实践行为。因此,法治意识作为支配公民外在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就构成了法治实现的主观要件,或者说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将决定着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我国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人数达2000多万,①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和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对他们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一、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评价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促成公民守法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时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实施、运行和完善。但是,对大学生群体法治意识的培养又有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们个人生活质量和强大社会实力的关键”。[1]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快速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在校时期的勤工俭学、毕业求职到日后步入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诚实守信、平等交易、按章办事、合法维权等,无不与法律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本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优劣将关系到一个人能否顺利与人交往和稳固立足于社会。

(二)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必备条件

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其法治意识如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仅仅奉公守法、以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还远远不够,是否具备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识支配自己的外在行为,主动捍卫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动一般公民的行为,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将是衡量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指标。

(三)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家庭和校园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的欠缺使得大学生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勤工俭学和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证件、拖欠甚至拒发工资等。面对这些情况,很多大学生或者忍气吞声,或者过激对抗,维护自身权利的内在心理准备严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权利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教育不能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而应当针对大学生如何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给予方法上的指导。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让其学会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前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本课题组选取了吉林省长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以及省属公安高等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随机抽取的方法,共发放学生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95份,有效问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调查题目设计包含大学生法治意识状况的三大方面: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涉及自身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一)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

本部分题目涵盖了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宏观理解和微观掌握,侧重个人的主观感受、评价和情感。

⒈大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律学习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群体了解法律的途径接近和超过50%的前三位分别是: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77.4%),学校课程(63.58%)和网络(47.89%)。从中可以看出: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特点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在我国仍然是受众最广的渠道有关,这些方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同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因为覆盖面广,也成为法律宣传的主要阵地。⑵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决定了他们的很大一部分知识来自于学校教育,特别是作为义务教育非重点内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学阶段讲授,这就使得大学课程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⑶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为盛行,其具有快捷、简便和丰富的特点,当然也会存在良莠相间的问题。尽管褒贬不一,但不能否认大学生们与网络的不可分性,除了学习、娱乐、社交等用途之外,通过网站了解法律也成为近一半大学生的选择。⑷在其他的较少选择中,仅有1/5的大学生选择通过书籍和论文的形式来深入学习和了解法律。这与当前通过购买图书获得信息资料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方式有关。另外,法律论文多为学术型,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之外,很少有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了解法律。

⒉大学生日常对法律的关注程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法律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新法的实施、旧法的修改和废止,这些信息是否会受到大学生的关注?根据调查,近七成的大学生偶尔关注法律变更信息,仅有14%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并主动了解具体内容,有16.76%的大学生基本不关心这些法律信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更应该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作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但从调查结果看,大学生日常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认知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会关心,由此说明大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不强,这也严重妨碍了大学生主动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行为选择。

⒊大学生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体评价。公民对法律的感知和评价将会影响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为方式。根据调查,接近10%的大学生对法律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学生在认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够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功效。这些正面评价代表了大学生对法律拥有信任和依赖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对当前我国法治的整体现状不满意:有3.88%的大学生对法律完全持否定态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身利益;19.06%的大学生对法律没有信心,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钱、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种调查结果与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相关,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执法,司法腐败,权大于法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给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一部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对于这些消极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导,在他们步入社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能做出比较极端和错误的行为选择。

⒋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有所了解。试用期上限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根据调查,只有不到50%的学生回答正确,在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四学生中,回答正确的不足17%。调查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对于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全面、准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关注大学生就业率之外,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大学生对涉及自身的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

本部分题目涵盖大学生对具体公民权益的认知以及维权意识,侧重调查大学生具体的维权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隐私权所持的观点。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根据调查,90%以上的大学生对于本题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随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两项侵犯隐私权的内容都能正确认知,但也有8%的学生将“背后议论他人”错误地判断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关于学校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在法律上认为考试成绩属于学生隐私,不应当张榜公布,而且也有学生因此起诉学校并胜诉的先例。[3]所以,“学校在网上公开公布补考学生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但在此次调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见,对这个问题而言,大学生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管理权力、轻学生权利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关。

⒉大学生的护法意识。护法意识是公民自觉、主动维护国家法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心理和信念。根据调查,仅有36.58%的大学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坚定地选择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接近40%的大学生只会匿名提供线索,22.74%的大学生不能确定如何选择,1.37%的大学生明确表示不会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正义感,能够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维护社会正义,但在具体行为选择时却有所退却,缺少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大学生应当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护法意识。

⒊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靠单纯的想法,必须体现在具体行为之中。根据调查,44.09%的大学生在购物后能够保留消费凭证,以备日后出现问题留下有利证据。42.91%的大学生只会保留大件商品购物凭证,说明虽然他们意识到消费凭证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视。13%的大学生完全忽视购物凭证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弃了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现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维权的法律后果,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

⒋大学生遇到纠纷时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消费者在超市购物遭遇商场人员无理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够反映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根据调查,绝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拒绝,但仍有4.81%的大学生选择忍让,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在对纠纷处理手段的选择上,由多至少依次为: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极个别的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了暴力、谩骂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企业法人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即使怀疑消费者有盗窃行为也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这一点,首先,大学生有权拒绝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不应当选择忍让;其次,在处理方式上,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等方式都可以选择,并且可以同时进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谩骂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则,不但会导致不应有的冲突,而且还会对自身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范围主要在校园内,本部分题目重点调查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础”是高校本科层次的必修课程。根据调查,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对其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学生虽然认为有必要,却觉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高校对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如专业课程,教育方式相对简单、松散、枯燥、僵化,没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造成学生对这些课程失去了兴趣和学习动力。7.7%的大学生则完全不重视或者根本不关心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漠视和轻视的态度,或者针对学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态度。

⒉大学生在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新时期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学校在管理模式上也应当从传统的单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转变。根据调查,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对学校的教学及服务不满时选择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占最多的两项,说明学生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并能够选择正当、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过1/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不满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说明在与学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仍然没有摆脱传统附属、屈从于学校的心态,没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另外,还有少部分大学生选择网上发泄或采取一些消极行为表示抗议,这种非正常表达意见的方式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学校应当拓展和设立多种投诉渠道,主动关注和了解大学生消极的群体行为和网络信息,从中分析大学生所反映的问题,对合理的意见要积极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正面解释和引导,不能以简单的处分方式来阻止学生的维权行为。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大学期间正是大学生法治意识逐步形成、稳定并且能够支配大学生行为的关键阶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模式,帮助大学生树立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标

“人才培养既是大学功能的历史起点,也是大学功能的逻辑起点,而知识传承、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都是围绕人才培养产生的辅助功能。所以大学功能是一个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综合体系。”[4]什么样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仅仅是专业知识优秀而缺乏适应未来社会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绝对达不到当今时代和社会对大学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质将是人才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5]实际上,长期以来,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都只是被当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当前高校教学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地位”;[6]部分教师因法制教育课是基础课而产生轻视和应付的心理;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这些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完整性。

为此,高校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体系上,赋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以并列、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独立地位,并合理设计教学计划和大纲,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师资结构上,配备专业出身、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授课。其次,充分发挥大学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传播法治理念中的积极作用,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平等、民主、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让大学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义所在。

(二)创新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教学和实践体系,偏重法律知识的笼统讲解和普及,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律之于大学生仅仅体现为外在的、疏离的存在,而缺乏对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的感悟和内化;在教学方式上侧重单方面知识的灌输和说教,忽视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无法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在社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对此,高校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实用性。首先,改变将法制课程仅仅作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做法,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深处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维护法律,而不仅仅因慑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脱离社会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制教育是失败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规律”,[7]以实践性和应用性作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标准,将课堂教学知识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讲授之外,法律专题讲座或沙龙、校园法律知识辩论或竞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庭庭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的宣传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应当更加贴近和针对当前大学生直接面对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求让每个大学生学会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贯穿在日常行为中。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求职就业中合同如何拟定,应当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际中应当提防的诈骗手段;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即时采集证据,能够运用和求助的救济手段等。

(三)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自身日常生活场景开始,“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对法的神圣信仰。大学生最经常的生活场景就是大学校园,并且在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学校的管理,因此,学校的教育管理实践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其次,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严格依法、依章办事,保障决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决策行为的程序性;[9]再次,维护学校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减少决策管理中的随意性和违法违规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并贯穿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始终。

(四)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为基础”。[10]可以说,民主是法治的灵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治是直观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个具有直观生活感受的民众都可以成为实践法治的主体”。[11]所以,实践法治和实践民主要从自身做起,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是大学生培养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而大学生在校的实践经历必将与本科教育一起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准备。

对此,学校应当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许大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欧洲的大学显得更为民主和开放,如法国大学的理事会、英国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德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等都有大学生代表参加,其中,德国的“学生们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大学的决策。1967年以来,大多数学生组织都提出要求,主张所有决策机构中席位学生代表应占三分之一”。[12]而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惯性的压制和专权管理使大学生少有这种“主人翁”意识,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只有以开放的态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从内心信服并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次,学校在处理有关学生学习考核、评奖评优、贫困资助、行为处罚等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大学生的表达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大学生对处理决定和过程提出意见、疑义、辩解、申诉等,在双方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并予以实施,从而保证两者更为理性地进行选择。这样,既可以有效约束学校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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