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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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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论文

第1篇

法律文化即法文化,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可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相联系的特殊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包含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法律实施、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习惯、模式、规范,并在精神上支配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人类追求生活有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人类社会生活与法律文化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同步发展。当旧的经济基础已经衰落时,代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法律思想将应运而生,这是必然趋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高等教育也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缺少法律文化就无法解决各类高校建设和教育存在的问题。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又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体现着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精神理念。其主要指建立统一、完备的规章制度、主体行为方式、组织机构、相关设施等。其核心仍然是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信仰法律、遵纪守法、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然而高校法律文化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是一个校园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素质教育主要是对当代大学生道德修养特别是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进行全方位的塑造、引导和培养,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要件。依法治国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撑,只有建立在先进的法律文化基础之上,方能筑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健康地运行。因此,培植校园法律文化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指引作用,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当代大学生提供某种行为模式,引导他们的行为。二是教育作用,学校将法律文化的理念、意识、思维灌输给当代大学生,从而使他们有了法治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最终达到让他们走上社会能自觉地守法、护法,正确运用法律,从而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高素质的人才。

二、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今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迅猛而又过多,它们要在公办中高职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夹层之中求生存、求发展,然而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上本身师资力量薄弱,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流于形式等,这严重制约了其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及健康发展。笔者在此分析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注重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轻视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

由于应届毕业生和家长长期存在的世俗偏见,致使民办高职院校之间为了生存抢生源、竞争更加激烈。这无形中造成了民办高职院校着重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忽视校园精神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招生和校园的扩建上,不惜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新校园。民办高职院校表面看似“富丽堂皇”,却只见物不见精神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对于如何做到可持续性发展、如何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如何改善教学硬件设备、如何提高师资教育水平缺乏长远思考,乃至忽略包含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理想信念为主体的校园文化建设。由此,这些都深层次地影响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法治观念及行为。这样只会严重制约民办高职院校持久健康发展。

2.校园法律文化配套设施不完善,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持续性。

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以资金匮乏为由将校园法律文化配套设施和宣传教育当作可有可无之事,甚至将其与教学对立起来,法律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普法者对此难以落实。经费保障是校园法律文化配套设施和宣传教育的物质基础,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未抽出必要的资金投入购置有关法律文化的书籍、光碟、音像资料以及配套的图书阅览室和影像室等,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板报、宣传栏和宣传资料。法律文化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不少民办高职院校的法律文化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多为突击性和临时性开展。有的为了应付政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采取集会式形象做法。在一些特殊的日子,如法制宣传日等,学校开展一些临时性的、象征性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活动结束又恢复了往日的冷清,没有起到应有的实际效果。导致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滞后,这不仅谈不上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文化教育,反而制约了校园法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3.法律文化理论课专职教师队伍不完善,缺乏专业化。

长期以来,民办高职院校不重视“两课”教育教学一线的法律师资队伍建设,无论是师资机构设立、力量配置,还是教师理论素质等都达不到法律文化理论课设置的要求。加之学生对“两课”的消极态度和排斥,以及民办高职院校教师待遇低,导致师资队伍严重短缺,甚至原有的都流失。师资队伍的不稳定,资历和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专职教师的缺乏,民办高职院校大量聘请兼职教师,甚至有些学校让行政人员和班主任充当“两课”的教学,这样又可以为学校节省开支,无需承担兼职教师的社会保险。兼职教师中确有水平高、职称高又有多年丰富职教经验的好教师,然而兼职教师一般存在着雇佣思想和临时观念,有的往往只教书,不育人,走过场的空谈、单调僵化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置若罔闻,导致教而不育、管教分离的窘迫局面。这样的教学质量可想而知,怎么可能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4.法律师资队伍的教学流于形式,不注重实效。

多数民办高职院校因资金问题,致使其增强后勤服务和硬件设施建设来达到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相对而言法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较为滞后。因资金投入不足,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未按教育部规定的课时量要求组织“两课”教育教学,导致“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教学不可能达到预期有效育人的渗透力。在课程的安排上,一些民办高职院校为了节省资金、节省教学资源,采用合班上大课,通常大课人数到百人;有的干脆减少课时量,导致教师不能了解学生哪方面知识还不理解、还有什么疑问等,更不可能针对不懂的学生进行有效的课堂辅导,影响教师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的发挥。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本来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极强的课程,而有些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而谈,或者“照本宣科”,一支粉笔,一张嘴,连着两节课的满堂灌输,这样呆板的教学,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教学模式,使得本来文化素质不高的学生在课堂上如“坐飞机”,学生或者干脆玩手机,或者昏昏欲睡,致使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五是注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轻视法律文化教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这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受到了同步的影响,促使民办高职院校重视学生专业知识的教学、职业技能的培养,相对轻视法律文化的教育。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势特别严峻,竞争就业岗位越发激烈,导致当代大学生更加偏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刻苦钻研掌握职业技能,为今后谋取自己理想的职位,却轻视放弃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学习,甚至误认为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学习会耽误、影响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致使多数学生上课看专业书籍、做专业课作业等现象发生,这严重导致了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教育的滞后性。

三、加强民办高职院校法律文化建设,营造校园法律文化环境

人是社会和文化相结合的存在物,又是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文化环境,是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素养以及普及法律文化知识的重要平台,从而使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梦的践行者。

1.正确把握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与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

校园的绿化、景观布局、图书馆、教学大楼、学生宿舍是学校不可缺少的“硬件”,是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建设的核心部分,是高职院校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外部条件。然而在“硬件”得到基本解决和完善的前提下,学校就必须要在“质”和“软件”的建设上多投入、多下精力,确保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全面促进隐性因素的法律文化建设功能,竭力建造和谐校园的法律文化氛围。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应立足于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倡导规范、指引、教育和趣味的法律文化活动,达到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是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软件”,展现一个高职院校的综合素质和法文化风貌,折射一个高职院校的发展内蕴。“硬件”和“软件”是一个学校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因此,民办高职院校要有完善校园法律文化环境建设的紧迫感。

2.利用民办高职院校教育的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建设正需要大量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这给民办高职院校提供了契机,民办高职院校应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结合当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财政的扶持,自身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大力创建校园精神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购置和建立校园网、电子屏幕、阅览室、影像室、法律文化书籍、光碟、音像资料等硬件,设立以校党委领导下的、有法律专业教师人员参加的普法机构。大力开展宪法和法律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幕、简报、宣传栏等方式营造法制宣传的舆论氛围。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净化校内环境和校外周边环境,给大学生一个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而担负起国家建设的历史重任。

3.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培育高素质法律教师。

民办高职院校必须打造一支品德优良、专业知识精深、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这就要求我们法学教师不仅要掌握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备法律实践经验,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涵养。教师的学问和素质有着巨大的正能量,“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对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优良的教师队伍是教书育人工作得以提升的有力保障,“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想要学生知法、懂法,教师必先学好法。光有好的学生、好的教学设施,而没有好的、专业性强的法学师资力量,一切都是贫乏的、无助的。一位台风呆板、僵化、语言空洞,专业知识肤浅的教师是不可能赢得学生认真听讲和发自内心的掌声。一位理论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充满活力、真诚之心执教的优秀教师就懂得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案说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添法学说教的生动性、鲜活性,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并解答有关法律案例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学生自发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目的。因此,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派送教师去深造、进修,到司法部门去实习,打造一批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队伍是民办高职院校法学理论课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4.稳定法律教师队伍,赋予教师安稳感、归宿感。

教育教学一线的师资队伍是民办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素质、教学质量如何,教师是主要因素。要解决好师资队伍的稳定性,首先,要勇于正视师资队伍的低薪问题,切实提高工资报酬,杜绝拖欠教师员工工资。其次,要关心教师的住房问题、福利问题、收入公平问题。妥当掌控“硬件”设施建设投入,把有限的资金较多投入到解决教师员工的社会保障、福利问题。特别是当前物价飞涨,各行各业工资待遇提高,民办高职院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在不平等制度下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解决上述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教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会增强,教师队伍才不会流失,相反会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进来,使教师队伍更加稳定。再次,要杜绝没有资质、专业不对口的行政人员和班主任代课,限制兼职教师临时代课。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方能求得民办高职院校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第2篇

(一)从学生角度看。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首先,当遇到常见的消费法律纠纷时,他们往往选择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的解决方式,不知道如何维权。甚至连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都不知道。其次,当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将来走向正式的工作岗位时,往往都要面临劳动纠纷问题,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很容易遭遇各种法律风险,例如人身损害、劳动权益受损等,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有些学生因为不懂法,误入传销或者组织,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和威胁。因此,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能让学生知法守法,提高法律维权技能,无论是对将来的生活还是工作都有很大的益处。

(二)从学校角度看。首先,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校园犯罪率。近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所上升,有些受侵害者采取了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引发新的犯罪。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其次,促进工学结合模式在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工学结合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学生权益受损,牵连实习单位,学生和家长方面会产生对实习制度的抵触情绪,实习单位对校企合作模式也会有所顾虑,这将导致工学结合模式的发展进程受阻。只有强化学生的法律教育与提高预防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得工学结合模式健康发展。

(三)从社会角度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全民知法守法是前提、关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因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其法律素质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现状

目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越来越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其得到了大力的推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高职院校中很多公共必修课都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例如,关于宪法以及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这门课程中。而关于违法犯罪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门课程中。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章节让课程更完整,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混合体设计让法律通识教育成为这些课程的附属品,最终被轻描淡写,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第二,有的高职学院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等法律通识课程,它主要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但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并不适合高职学生,而更适合本科院校的学生。第三,一般作为高职院校的公共必修课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大学生安全教育这三门课程。而从事这些课程教授的老师,其专业很多都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从教师的主体角度上来说,法律通识教育是缺乏专业性的。一部分老师基于自己专业的限制无法从更专业的角度传授法律知识。这极有可能导致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知识被弱化。总体上来说,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通识教育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思路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很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植应该成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以下对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初步提以下几点设想。

(一)凸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地位的独立性。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将法律通识教育课与其他课程独立开来,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这是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改革的前提和关键。高职院校可以先鼓励法律教师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以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形式推出,供学生选择学习。待课程体系逐渐完善后,再逐步向全校公共必修课的方向转变。其次,法律教师要尽快完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之前法律与其他课程混合体的设计使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呈分散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因此,法律通识教育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具体内容和课程目标等很多方面都需要重新构建。

(二)提高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科学性。首先,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对象。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的。而将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来开设是缺乏科学性的。因此,法律通识课程的内容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不应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其次,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例如,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样的课程名称好像更能体现法律通识教育的本质,而且名称相对科学些,更接地气些。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门课程又没有体现出专门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色彩。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合适的准确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是完善这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最后,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法律通识教育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重点应放在提高法律维权的技能上,但又要注意避免机械的、专业化的训练。从更深层上来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学生法律维权技能,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三)注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内容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载体和保证,课程内容的确定要以课程目标为核心。因此,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实用性和可发展性。笔者认为,劳动维权方面、投资方面、消费维权方面、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中,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将来工作服务的。投资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校或将来自主创业服务的。而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是高职学生在校和将来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从学科知识的角度分析,这些课程内容更能体现法律知识的工具性,使高职学生基本完成法律维权知识的储备。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分析,无论学生是在学校还是在将来的生活工作中,这些都是常用好用管用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基本能满足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四)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目前,相对专业教师,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的数量是非常少的。面临短时间法律教师数量的短缺问题,让少数的法律专业教师承担全校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是不可能的。其解决的方法,一是加快培养和扩建一批专业的法律教师队伍。二是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例如,高职院校应多请一些法律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通过学术报告会可以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或者请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校开讲座,从而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让听报告和讲座成为考核学生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最后,在教学模式上,可将法律通识课程以慕课形式呈现,大部分时间让学生到网上自学做题,并结合少量合理的课堂探讨,从而有效解决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援助 诊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电话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电话、信件2000余件次,写作法律文书3000余份,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三)开拓多样化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