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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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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取得相应的城市规划建设手续,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纳入《*市物流发展规划》的公共物流区(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建设项目;

(二)按照《*市物流发展规划》迁入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传统仓储企业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四条支持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完善口岸的相关设施建设和对原有仓储等设施的改造。

第五条支持迁入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大型传统仓储企业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信息网络、仓储和运输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式:对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

第七条对于使用银行贷款贴息的公共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其中: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2亿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综合物流区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1.5亿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专业物流区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迁入公共物流区的传统仓储企业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贴息标准,年度安排不高于8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2005年起,建设期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建设期长于3年的按3年贷款期安排贴息。

第五章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2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

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与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管理人员巡访出租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属部门或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聘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统一建设或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秘站:](四)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住房、窝棚、工棚进行出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或无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出租屋存在脏乱差等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整治。对长期不进行整治或整治未有明显成效的,属承租人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究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包庇犯罪、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qman20__发表于20__-09-0509:32编辑评论(0)引用(0)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发展钱途]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

镇政府:

第3篇

一、因势制宜,明确首要目标,顺序“递减”

这里的“势”包括企业面临的内外环境及企业自身市场定位,是综合考虑的因素。物流系统目标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即服务目标、快速/及时目标、节约目标、规模优化目标和库存调节目标。不同的企业由于其定位不同,首要目标必然不同。如服务型行业将服务目标置于首位,快递行业将快速及时目标置于首位。由于“二律背反”原则的存在及“二律背反”因素的不唯一性,可推知在一定的物流成本投入下,在不同物流系统作用下可以产生不同的物流服务水平,因此追求一定物流服务水平下的较低物流成本投入是可行的。企业应在明确并保障首要目标实现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其余目标所需物流成本,利用“收益递减”影响方向和程度不同时的特征,先改变对“递减”因素影响较小的物流要素,再改变对“递减”因素影响较大的物流要素,实现目标既定下的投入最小化。

二、完善物流信息系统

物流系统包括物流支持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较高水平的物流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减弱“牛鞭效应”,提高企业效益。企业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重点建立以下环节的信息反馈机制:1.建造起生产商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联系,利用POS机,公共信息平台,生产者网站等信息采集点掌握更为准确的实时需求量,提高预测需求量的准确性。2.建造起运输部门和仓储管理部门的实时信息联系,实现JIT,在运输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降低库存持有成本。3.建立起各仓储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专岗专人负责,实时更新交换仓储配置信息和存货信息,方便查询补充。

三、扬长避短,利用第三方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