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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继续稳妥地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聘任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政发[20__]21号文件《关于印发〈__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竞争聘任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前两轮竞聘的基础上,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第三轮竞争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一、 竞聘人员范围及聘任比例
参加竞争聘任的人员必须是20__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评审、考试、确认、外地调入已认定)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具有适应本岗位业务能力、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不准聘任未设岗的(以考代评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没有岗位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不在评审政工职称范围和不在政工岗位上的政工职称。
竞争聘任工作必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在上级批准的设岗数额内进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原则上仍按首轮聘任的比例执行(20__年底以前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85%,“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比例由用人单位商主管部门自定)。
第三轮竞争聘任的期限仍定为两年,从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到20__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
二、 免竞、择优聘任条件
1、免竞聘任条件。(1)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男满58周岁(含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要求60岁退休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女满53周岁(时间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2)符合竞聘基本条件,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②获得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③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位次有争议的奖励,不作为依据)。④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表彰的人员。
2、择优聘任条件。符合竞聘基本条件,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1)上一聘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人员;(2)受到__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地级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3)受到两次__市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局联合表彰的人;(4)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副科级以上干部;(5)事业单位法人;(6)获得__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7)地级市级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8)获得地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位次有争议的奖励不作为依据),获得__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符合免竞聘任条件的人员单独报表,不占参加竞聘人员的基数。符合择优聘任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但聘任的数量不超过市里下达的聘任数额。
三、 时间安排
专业技术职务第三轮聘任工作原则上到4月中旬全面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
1、 发动及准备阶段,2月19日――2月29日,共11天;
2、 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3月1日—3月15日,共15天;
3、 民主评议阶段,3月16日—3月25日,共10天;
4、 确定聘任意见阶段,3月26日—3月30日,共5天;
5、 总结审批阶段,3月31日—4月9日,共10天;
6、 兑现工资阶段,4月10日—4月30日,共21天。
四、 方法步骤及要求
(一)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
1、召开__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第三轮竞争聘任动员大会。
2、成立基层单位聘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聘任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党政领导全体成员、政工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聘任委员会可由5---1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聘任委员会人员构成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各个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3、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由基层聘任委员会研究制定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任职目标要求、考核标准办法、奖惩制度等。考核办法要做到严谨细致,客观公正,既要突出岗位特点和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日考核与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业绩、科技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等易于量化的项目,可制定定量化考核标准,分项记分;对不易量化的项目可采取民主测评定性考核的办法。
4、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将本单位20__年12月底前通过评审、考试、确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编制为准。
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内退、离岗不在编及20__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分系列、分级别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符合免竞、择优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填报《免竞(择优)聘任人员登记表》。(二)岗位竞争实施阶段
1、首先公布上级批准的竞聘岗位和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民主评议办法,将各系列各级别批准的最大竞聘岗位数量,向全体人员公开。
2、公开报名。由具备竞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资格审查。聘任委员会逐一审查报名的资格条件,确定免竞聘任、择优聘任和竞聘候选人。聘任委员会审查竞聘人员资格的标准条件是《试行意见》第15、16、17、18条。符合免竞聘任、择优聘任的人员要验收有关证件,填定《__市专业技术职务免竞(择优)聘任审批表》,于3月15日前到人事局审批。
4、聘任委员会公开公布免竞聘任、择优聘任和竞聘候选人名单,通知竞聘候选人准备竞聘述职报告。
一、竞聘范围与对象
全系统各类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按照国家规定,在年底以前,通过评审、考试、定职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具有适应本岗位业务能力、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有准入制度的相关系列,须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证书。
3、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正高级: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副高级: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满6年;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满6年。
中级: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满6年;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满6年。
初级:
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满6年。
第七轮竞聘,在七级岗位聘满12年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五级岗位竞争,在十级岗位聘满12年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八级岗位竞争。各单位要在岗位设置的范围内严格按照以上聘任年限要求组织竞聘,个别业绩突出拟突破以上聘任年限要求聘任的,需要经市人才办的审批。
三、免竞、择优聘任条件
1、免竞聘任条件:
(1)符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上一聘期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男满58周岁、干部身份女满53周岁、工人身份女满48周岁及经组织批准的股级以上退“二线”的专业技术人员。
(2)符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上一聘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②获得地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③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位次有争议的奖励,不作为依据);
④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表彰的人员。
2、择优聘任条件。符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上一聘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2)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3)受到两次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与人社局联合表彰的人员;
(4)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科级以上干部和事业单位法人;
(5)市级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6)获得地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位次有争议的奖励,不作为依据),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7)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参加全市重点工作半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8)现援疆、或完成援疆、任务回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解聘条件
上一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一聘期不能聘任:
(1)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已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其它与原专业不对口工作半年以上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6个月至今仍不能工作的;
(4)严重失职、渎职的;
(5)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7)被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
(9)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五、时间安排
全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第七轮竞聘上岗工作原则上到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
1、发动及准备阶段;
2、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
3、民主评议阶段;
4、确定聘任意见阶段;
5、总结审批阶段;
6、兑现工资阶段,竞聘结束后到工资科办理调资手续。
六、方法步骤及要求
(一)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
1、召开市水务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第七轮竞聘上岗动员会。
2、成立水务系统专业技术岗位第七轮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工干部、部分基层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组成。
3、成立基层单位聘任委员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聘任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党(总)支部全体成员、政工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聘任委员会可由5——1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聘任委员会人员构成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各个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填报《符合竞聘资格人员登记表》。范围为在年底以前通过评审、考试、定职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5、审批竞聘岗位数额。各单位于到局政工科上报本单位《符合竞聘资格人员登记表》和第七轮竞聘实施方案,同时验收符合免竞聘任、择优聘任条件的人员以及属于解聘条件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局政工科汇总后一并报市人才办,审批竞聘岗位数额。
(二)岗位竞争实施阶段
1、各单位将上级批准的各系列、各级别竞聘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硬件积分考核标准、民主评议办法等向全体人员公开。
2、个人报名。由具备竞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后注明级别。有符合免竞、择优条件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聘任委员会按照要求逐一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确定免竞聘任人员、择优聘任人员和竞聘候选人。
4、聘任委员会公开公布免竞聘任人员、择优聘任人员和竞聘候选人名单,通知竞聘候选人准备竞聘述职报告。
5、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要吸收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参加。个别人员较多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块进行,但要确保民主评议质量。民主评议要根据竞聘人员的述职和平时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划分为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按优秀100分、合格80分、基本合格60分、不合格40分的分值计分。民主评议可按三个层面进行:全体人员的民主评议、聘任委员会成员的评议、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三次评议各占三分之一的分值,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布。
6、确定聘任意见。首先由基层单位聘任委员会对照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综合各类评议和竞聘人选日常表现,对每名具有竞聘资格人员是否聘任,聘何级别职务提出初步意见(必须符合聘任条件),然后由单位党政领导根据聘任委员会提出的初步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在竞聘中,首先竞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然后再竞聘高、中级内部各档次级别。首先聘任符合免竞聘任条件的人员(免竞聘任人员不占单位设岗名额),然后再按市人才办批复的岗位等级数额,优先聘任符合择优聘任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从竞聘候选人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任人员。
7、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办理聘任手续。各单位于前到市人才办专技科办理聘任手续。上报的材料包括:《第七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降、解聘)人员登记表》(要求上报EXCEL形式电子版)、《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降、解聘)审批表》,同时审验资格证书、原聘书、上一聘期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指“创新案例”和“沟通与协调能力”培训)。符合免竞聘任、择优聘任条件的人员以及属于解聘条件人员要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第七轮竞聘的聘期为2年,从到。
2、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必须以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3、首次聘任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提供计算机合格证,同时要按照龙人科[]27号文件规定审查聘任资格。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71号)审批后,依照本意见规定参加竞聘上岗。
5、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2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聘期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
6、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聘用。
7、岗位竞聘应在本专业技术职务中按岗位等级由高档级别到低档级别逐级竞聘,聘任高档级别的数量不得超出已批复的岗位设置数。超岗聘任的需要在竞聘前到市人才办专技科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轮聘任的高、中级数。
8、由高级降聘到中级,由中级降聘到助理级的人员,不再参与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竞争,直接聘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最高档,不占用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上一聘期中,未聘、降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竞聘条件,应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档参加竞聘,不予聘任期间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9、聘任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办。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力量,按照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要求,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考核
第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任)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用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县直学校、乡镇教育辅导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确立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县直学校中层领导、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和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选聘任用。
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中层领导、农村小学校长由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公开选聘任用。
第四条学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思想品德良好,教学业务过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身心健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勇于改革创新;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其考核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乡镇各学校教职工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负责考核;县直学校教职工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和方法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考核要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办法、程序、结果、特别是优秀、良好等次的确定要公开公示,并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职工及学生意见。考核结果要作为调配、奖惩、晋职晋薪、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称限额内实行公开评聘,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要严格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优先评聘教学一线教师,特别是对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要聘用在教学岗位,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与聘任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证其在教学一线工作,坚决杜绝聘了中高级职称就走下讲台的不良现象,做到人尽其才,使中高级教师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章调配交流
第七条教职工岗位调整、交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调整岗位的教职工应向县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属乡镇学校的由乡镇教育辅导站加注意见并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属县直学校的要征得学校同意并加注意见。为了既稳定教师队伍,又解决教职工分居、家庭困难等问题,进行轮岗交流,每年调整数量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
第八条县城学校所需专业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专业学科及人数,采取选调和考试两种选人用人办法。
第九条农村教师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到农村学校工作服务5年后再进行调整交流。
为鼓励教职工服务边远乡镇教育工作,给在祁连、旦马、东坪、毛藏、赛拉隆等边远乡镇所属学校,以及在大红沟乡的西顶、下西顶、东槐、灰条沟、夹台小学;西大滩乡的马场、马场台、东泉小学;东大滩乡的圈湾小学;哈溪镇的关家台、茶岗、尖山、长岭小学;安远镇的白塔、马家台小学;朵什乡的龙沟、阳山小学;赛什斯镇的旦台、东大寺小学;天堂乡的大科什旦、小科什旦、业土小学工作的在岗教职工,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月增发工作性津贴5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在交通不便、生活环境相对艰苦的祁连、旦马、毛藏、大红沟、东坪、赛拉隆等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5年以上、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申请调动的,每年按申请人数5%的比例,根据本人要求分期分批同交通条件较好、生活环境相对好的天堂、炭山岭、赛什斯、哈溪、朵什、西大滩等乡镇教育辅导站所属工龄在10年以下的教师进行交流。在祁连、旦马、毛藏、大红沟、东坪、赛拉隆等乡镇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申请调动的每年按申请人数5%的比例根据本人申请同松山、安远、抓喜秀龙、石门、打柴沟、华藏等乡镇教育辅导站所属工龄在10年以下的青年教师进行交流。
第十条夫妻双方在教育系统工作,因工作分居5年以上的,凡属乡镇之间分居的,优先调整交流,逐步给予解决;凡属县城与乡镇之间分居的,通过选招考试等办法优先逐步解决。
第十一条农村教职工确有父母年老病残、子女无人照顾在家留守等特殊困难的,其中家在县城的优先调整到县城周边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或在进城教师选招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招;家在其它乡镇的,调整到家庭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确需从教师队伍中选调人员,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选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从学校抽调(或借调)人员到机关工作。
第十三条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调出本县或县内转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中小学教师入口关。
(一)申请调入我县的教师,必须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师范专业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并经过严格考核。
(二)选聘新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三)已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职工要督促其取得教师资格或者调整到教辅、工勤岗位。
第十五条实行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没有支教或无农村工作经历的城区学校中青年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2—3年,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待遇不变。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城区学校要有计划地做好支教工作,特别是优先安排没有支教或无农村工作经历的、面临评聘中高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第四章培养培训
第十六条鼓励教职工通过自考、函授、电大、离职进修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申请离职进修的教职工要向所在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加注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和专业课教师余缺情况有计划地每年选派20名左右重点学科或紧缺学科教师离职进修。以尽快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中学教师本科化并有一定比例的硕士研究生的师资培养目标。
第十七条教职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离职进修的,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学校要根据有关政策,保证全额落实工资待遇;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离职进修,按自动脱岗对待。
第十八条县直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要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师风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为基本形式;以每年不少于12天(72学时)为基本期限的教师全员培训。认真、及时、按要求推荐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级教师培训。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每年按教育公用经费的5%核定教师培训经费,其中2%部分用于县级教师培训,3%部分用于县直校、乡镇教育辅导站校本培训、乡级教师培训。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县直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请假在三天以内的,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副职经正职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正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在七天以上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县直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审批;教职工请假在7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生活实际,教职工请丧假在7天之内、婚假在15天之内、产假在90天之内(产前产后累计,领取独生证的另行规定)为正常假。实行晚婚的,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产假为105天。
第二十一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休息治疗的教职工请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认真核查并加注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病假视其具体情况所定。教职工病愈后要及时回单位工作,必须凭住院证明、出院证等材料及时销假,若无上述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按旷工论处。
因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病残教职工,准予办理病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年度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教职工病假在一学期及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85%;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90%。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德治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职工要不断提高师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加强民族团结,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和不利于团结的事;
(二)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无理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禁止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为人师表,廉洁从教,禁止教师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学习生活用品,禁止要求或暗示学生家长提供宴请、礼品、财物,不利用教学职务谋取私利;
(四)实事求是,公正严明,不得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
(五)忠于职守,严于律已,认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贻误工作;
(六)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发展观,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和传播低级庸俗、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严禁参与活动,严禁赌博;
(七)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禁止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办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活动;
(八)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得在上课时抽烟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上班时间酗酒、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炒股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原则上不得脱岗,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好适宜的工作或请假休养。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县直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培养选拔教学能手、名优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选拔培养名教师、名校长、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对评选出的名教师、名校长经考核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人,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无故旷工的,旷工1天应给予批评教育;连续旷工3天以上7天以内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旷工7天以上15天以内者,责令其待聘,待聘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并安排离职学习,学习期满后可重新聘用。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所列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按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待岗:1、不认真工作,严重失职失责的;2、连续两年考核名列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倒数第一的;3、工作散漫,不胜任教学工作的。
教职工待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安排离职学习培训一至两年,学习培训期满后可以重新考核竞聘,不能继续竞聘上岗的,报县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