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小学生法律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
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
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太予以重视,虽然高校本科均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数较为有限,短时间内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针对大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社会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讲座或者班级讨论,学生们可以搜集和参考相关资料,了解时事热点,通过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了解了相关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较少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大学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断法律的实质,法律是否无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缺陷等问题,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将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关信息过程中,应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内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导。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纪校规。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关的管理体系,并且让制度得到落实,更好地服务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现代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制定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校纪校规时,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大学生的建议,同时还应组织他们参与相关的制定过程,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体现。
(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学生相关法律社团来传播法律观点。
高校的教育质量是与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国内的高校都设立了相关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由于受法律信息来源及大学生对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响,法律社团传播法律观点时容易出现信息偏差,各院系应组织社科部、团委、学生处等积极的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和资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还可以引导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旁听公开审判、参观监狱等活动,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包括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家庭关系纠纷问题等,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律观点。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
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
该申述处理委员会应独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机关,组成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公正的态度,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客观地对待情感情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法律教授代表、相关领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按比例组成,但学校主要负责人、涉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
(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
(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
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一、教学观念现代化
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教,学生学,教师讲,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容器。现代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有效、合理地组织学生的学习活动,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学好,学得主动、生动活泼。教育改革新思想、新观念,只有真正融入教师的脑海和行动中,融入到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通过每一位教师和学生积极的创造性的参与,其生命之树才能常青。例如:义务教材"笔算乘法"中的例题:"一个粮店三月份售出面粉674袋,每袋重25千克,一共售出面粉多少千克?"教材在讲过"25×674=16850(千克)"以后,接着又给出"也可以这样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这是以往小学数学教材中从未出现过的解法。甚至有的学生这样做了,教者一概视为错误。其实不然,因为事物并非一成不变的,所列算式:"674×25"我是这样理解的:从674袋面粉中,每次每袋取1千克并放成一堆,则一堆重674千克,而重复刚才的工作,总共可得25堆,要求总重量,故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完全符合情理,而且在学生已经理解整数乘法意义的前提下,教材灵活地给出这一解法,正是对传统解题方法的一种突破,让学生学会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对学生就乘法应用题在计算上提供了新的天地,也可以说是一种"松绑".因此,教材不断地变革,我们的教学观念也相应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实践证明:教学观念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率,教学观念不解决,再好的教材,再完善的教学方法,使用起来也会"走样".
二、师生关系民主化
平等的教学氛围是师生关系民主化的体现。在学习面前,人人平等。在学校,老师成了学生最亲近的人,追求老师的爱,使自己成为老师心目中的好孩子将成为他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和迫切需要。一般来说,学生往往因为喜欢哪位老师,也就喜欢他所教的那一科,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但要学生亲其师,信其道,首先教师要尊重、信任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尤其是学困生,对他们要多鼓励,从而建立和谐民主的教学气氛;要及时帮助他们弥补数学知识上的缺陷,使他们有了对学习数学的胜任感,才能产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其次,教师还要善于发现学生的点滴进步,善于用亲切的眼神、细微的动作,和蔼的态度、热情的赞语等来缩短师生心灵间的差距,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培养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再次,教师应以精深渊博的知识,娴熟的教学技巧博得学生的信任和喜爱。我在教学"20以内数的认识"指导书写12时,学生对我的板书不满意,大胆地说:"老师,您写得不太漂亮。"我亲切地说:"谢谢你,那你愿不愿意告诉我怎么样写才能更漂亮?"学生说:"十位上的1斜一点就好看了。"我说:"那你允许我再写一遍好吗?"我在学生的期待中又写了一个比较漂亮的12,学生情不自禁地给我报以热烈的掌声。这种充满浓浓爱意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学生产生与教师合作的欲望。
三、教学方法科学化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法制约学法,并给课堂教学效率带来重要影响。因此,教师选择教学方法要科学、合理。
在教学中我采用最多的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开展探讨活动,以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教学:计算4+1=?。我在教学的时候,就以"四人学习小组"为单位,引导学生交流各自的算法,不同的学生就有不同的算法。有的学生说我是拨手指1、2、3、4、5数的;有的说我是从4开始,再往下数一个数(4、5);还有的学生是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得出4+1=5.我肯定学生的3种不同思考方法,然后再引导学生讨论:这几种算法中,你认为哪些比较简便,使学生初步认识到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来计算比较简便。
此外,导入的方法也有很多,如游戏法、情景法、迁移法、故事法、比较法等。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好的课堂导入是上好一节课的良好开端。良好的新课导入,能迅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如《最小公倍数》的导入,可以从学生熟悉的"报数"游戏开始:先请所报数是2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再请所报数是3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然后引导学生观察、分析,发现了什么?为什么有同学两次都站起来了?从而理解有关公倍数和最小公倍数的知识。
课堂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课型,教法就不同。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将各种教法进行最佳组合,做到灵活多样、富有情趣,具有实效,并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和教者的风格。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学方法科学化,提高教学效率。
四、教学手段多样化
教学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的主要措施。传统的数学教学,从概念到概念,教师单靠粉笔和黑板讲解,势必影响大面积提高小学数学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素质提高。因此,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必须注意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多媒体教学体现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适时恰当地选用多媒体来辅助教学,以形象具体的"图、文、声、像"来创造教学的文体化情景,使抽象的教学内容具体化、清晰化,使学生的思维活跃,兴趣盎然地参与教学活动,使其重视实践操作,科学地记忆知识,并且有助于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思考,使教师以教为主变成学生以学为主,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学过程,增强教学效果。如我在讲"圆的认识"时,采用动画引入,生动形象的画面,伴以美妙的音乐,很快让学生进入教学过程。这样开头:我想问一下,大家喜欢动画片吗?(喜欢)今天我也给大家带来一段动画片,想看吗?(想)请大家看屏幕,(出示课件)这四个小动物在举行自行车比赛,最后结果怎样呢?请往下看,现在比赛还没有结束,你能猜一下,最后谁能得第一?(小狗)为什么呢?(因为小狗的车轮是圆的)那小白兔的车轮也是圆的,那你为什么不说它得第一呢?(因为小白兔的车轮的车轴没在中间)这时老师停止播放,问:同学们,那为什么车轮做成圆的,车轴装在中间,跑起来就又快又稳呢?同学们想知道吗?(想)学完这节课,你就会明白的。像这样,播放一段录像,倾听一段录音来引入课题,就会使整个课堂顿时活跃,不仅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唤醒学生有意注意,而且使学生的心一直被教师牵引着,教学紧凑,过渡自然,使教学过程顺利进行,还提高了教学效率。
该案中,国营农场和中心小学两被告为自己作了辩护,他们认为学校床铺安全性能可靠,防护拦结实,踏梯牢固,且床铺在原有铁栏外,每个床铺都加安上20公分高的加固护栏。同时,校方每天晚上都安排有校工巡夜值班以确保住校学生的安全。梁某坠伤完全是意外事件,农场和中心小学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备受社会关注,学校被以“未尽监护职责”之由列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势头。而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学界和实务界亦有争议。这里,结合本案谈点个人看法。
一、在学校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利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应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知道,学校的职责除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外,对校舍及设施安全负有义务。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以后,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梁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应依法有保证职责。
二、梁某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梁某作为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作为一种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以保证其健康成长。这是监护人的一项法定职责。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校学习住宿期间,学校则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和学习场所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这种责任是基于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学校而产生的,是一种不完全的监护职责。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学校并未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仅仅是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承担者。
三、该案中学校与梁某该承担怎样的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人身受到损害,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除通常考虑的“学校是否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学校是否提供了安全场所及措施”等因素外,还应根据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小来决定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多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即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对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了监护之责,应该采用合同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学校积极履行其监护义务,尽可能防止损害事故发生。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种民事活动可从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理解行为以及预见后果的能力等诸多方面加以考虑。
本案中,梁某在校住宿期间,学校负有对其监护之责。尽管学校对学生住宿床铺作了一些安全防护工作,但对梁某睡在上铺可能出现的危险未作适当提示和必要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在对学生宿舍管理,尤其是宿舍采光方面也有疏忽过失之处。因此,学校在梁某在校期间监护之责未尽善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关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本案中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