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41-02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同样情况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再宽松一点掌握,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通过后,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在三年后的复核中,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因此,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如,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据笔者了解,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 姚和平,徐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1).
21家企业及所属社保中心通过特快专递接连收到一份特殊“礼物”-社保《补缴通知书》。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社保专项审计工作以来发出的第一批《补缴通知书》,共涉及补缴金额513.3万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2001年度相关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从1000多元到300多万元不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验收合格的审计报告,近日起开始分批向企业及所属社保中心发送了《补缴通知书》,第一批已送达各单位。对在专项审计中检查出的有少报、漏报行为的单位,限期1至2个月内必须完成补报补缴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今年5月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2000家企业20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到目前已收到80多份专项审计报告,其中有60%左右的被审单位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缴费行为不规范问题,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申报社会保险,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
据悉,凡经审计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除须按规定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征收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曝光。
文章来源:信报
[关键词]边防部队;专项审计;审计监督
[DOI]10.13939/ki.zgsc.2017.10.293
当前,边防部队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专项审计工作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发挥专项审计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管理秩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职能作用,边防部队各级党委首长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这既为审计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又对专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要适应边防部队发展的要求,就要用改革的精神重新审视和研究新时期的审计工作,用全新的思维方式去指导审计工作实践,要不断发展、勇于创新,充分发挥专项审计工作针对性、时效性和广泛性强的特点,为边防部队的转型发展保驾护航,推动边防部队审计工作创新发展。
1 边防部队专项审计的特点
公安边防部队专项审计是指公安边防部队审计部门经单位党委或主管首长批准,按照特定的目的、范围和时间,依法对某一审计对象某一环节问题或就某一问题对众多审计对象进行的审计。公安边防部队专项审计有利于相关部门了解专项资金、物资的全面情况和问题,有利于从宏观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实事求是地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
(1)目标明确,针对性强。专项审计不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审计,而是根据掌握的线索和疑点,审计所要达到的目的,来确定审计的对象和范围。边防部队经费、物资虽然数额较大、涉及面广,但违纪违规多发生在某个方面、某个局部、某个环节或某个问题上。按照这个特性,通过对某个项目资金或物资的专项审计,就可以做到目标明确、力量集中、查深查透。由于专项审计可以对多个单位共有的某一特定项目实施审计,可以有效提高审计覆盖面。
(2)重点突出,时效性强。边防部队审计工作面临的现状是工作新、任务重,对象多、人员少,作为审计依据的法律不够健全,审计理论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全面审计困难较多,也难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而边防部队专项资金、物资的征集、管理、使用以及产生的效果如何,是部队党委首长和官兵都比较关注、关心的问题,对此进行专项审计具有针对性,且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审计,使用的人力较少而成果显著,易于引起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审计意见和处理结果对规范经济管理也更加及时、有效。
(3)选项灵活,广泛性强。公安边防部队具有公安和部队双重性质,涉及的行业多,经费来源渠道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多。按照部队现有审计人员配制,很难做到审计的全面覆盖,必须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弥补人力的不足。专项审计可以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和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实际,可以从众多的项目中选择典型的或带有普遍意义的事项实施审计,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又可以查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高审计的内容广泛性,同时又能达到各方面的要求,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边防部队专项审计的重点
(1)各种专项资金、专项物资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转移及浪费损失现象。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和浪费、损失、挥霍国有资产现象,有无侵占、损害国家利益和虚报冒领等问题。
(2)各种专项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边防部队有关规定。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现象,有无收入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现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国家政策、公安现役部队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各种专项资金、物资的使用效果、效率如何。
3 边防部队专项审计工作程序
(1)专项审计准备。一是制订专项审计工作计划。对年初可确定的专项审计项目可在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报单位党委或主管首长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确定的专项审计,经单位党委或主管首长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审计。二是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和范围、计划工作时间、审计组织。三是发出专项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审计类型、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审计组组成的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抄送有关单位或被审计对象。
(2)专项审计实施。一是围绕专项审计内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是进行实质性检查,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收集、鉴定有关审计证据。在具体实施审计时,一般按照“检查―取证―分析―评价”的过程进行。为了核查、确认某些材料,可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循环进行这一过程。虽然进行专项审计有明确的时间、内容和范围的限制,但不能把这个范围孤立起来,应该用连续的、全面的观点,对不同时期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三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工作底稿,在内容上要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志一致、记录清晰。四是汇总、分析、评价并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和建议。
(3)专项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党委、首长或审计部门提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具体是指:分析、整理专项审计工作底稿;起草专项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修改报告;审定、报送专项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书等。
(4)专项审计总结及归档。对专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审计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审计档案。
(5)后续审计。专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到被审计单位一定时间后(一般为3个月),要组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和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党委和首长。
4 边防部队专项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适当的专项审计项目和范围。对一些重大、复杂或基本情况不清楚的问题可先进行审计调查,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范围的确定是否得当,会直接影响审计的效果,范围过宽会影响专项审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范围过窄又会影响专项审计的广泛性、代表性。只有项目得当、范围合适,才能突出审计的重点和效果,也才能达到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要求。因此,在确定审计范围时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确定好审计的对象范围、时间范围和内容范围。如果是对某一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就应该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作为审计对象。如果就某一问题对众多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就应该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审计对象。对选择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其账簿、报表资料进行审计,也要确定具体的范围。
(2)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专项审计一般是在较大范围对某项资金或项目实施审计,其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大,这就要求各级审计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的审计部门应认真准备、周密安排,根据专项审计的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分组进行审计的,要组织好各审计小组之间的情况通报,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做到认识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