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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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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制度

第1篇

(一)确定费用预算目标。确定费用预算目标是指在企业目标框架下,确定企业发展的年度目标,对企业的整体费用预算目标进行设定,进一步分解、明确各个部门的年度以及月度预算目标。

(二)编制费用预算。主要包括费用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编制方法。费用预算编制程序主要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三种类型。预算编制方法按业务量基础的数量特征,可分为固定预算和弹性预算。按预算期的时间特征分为定期预算和滚动预算。

(三)费用预算的执行与控制。费用预算控制与费用预算执行是密切相关的,对费用预算执行的控制可从授权控制、反馈控制和调整控制等方面进行。

(四)费用预算差异分析与调整。费用预算差异分析是企业将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其标准、目标来对比分析,从而确定差异值并分析其产生原因。费用预算调整是经审批的费用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而改变原费用预算安排而导致原审批费用预算总额失衡。

(五)费用预算考评。费用预算考评指企业对费用预算管理实施过程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和评价。费用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特点

(一)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优势。费用预算具有以下优点:

1、能够推动企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明确企业近期发展目标。费用预算本身就是对企业某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的一种预期。费用预算管理主要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控制和现金收支的预测,而编制出企业的各项费用预算,并根据预测出的费用预算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定可行的发展战略。

2、能够改善企业经营绩效,并能优化企业营业费用资源配置。费用预算管理作为企业预算管理的重要形式,始终立足于全面改善企业经营绩效。费用预算管理讲究联合管理与联合行动,能优化企业营业费用资源配置,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提高了企业经营绩效。

3、有利于强化公司员工责任意识,做到权、责、利分明。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只有公司员工的责任意识强,员工之间权、责、利分明,才能提高费用预算效率,从而实现企业预算最终目标的有利保证。

4、能够根据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出判断,从而使企业业绩标准科学化。以费用预算计划作为考核标准,通过费用核算提供准确数据,根据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出判断,落实责任归属,有利于考核的准确、客观的实现,从而使企业业绩标准科学化。

5、有利于培养员工的预算意识,从而促使预算管理变成一种科学的管理工具。

(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劣势。费用预算管理也有其局限性,费用预算是在预算期前经编制而获得通过的,环境变化会对预算的执行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尽管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它还是不能替代企业管理的全部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弊端:

1、不能真正保证费用预算的执行与控制。费用预算的执行和控制是费用预算目标能否实现的重中之重。有时即使费用预算的编制符合科学,也很合理,但是若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和控制措施加以保证,就难以实现费用预算目标。主要的原因费用预算执行力度不够、费用预算指标分解细化度不高以及费用预算执行的审批流程不规范。

2、费用预算管理涉及范围太广,内容太深。费用预算管理的内容往往全面的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与过程当中,往往具有内涵深、范围广的特点,这就导致很多企业难以掌握其要点。

3、费用预算管理允许全民参与管理,层次太多、链条过长。费用预算与企业的日常运营直接相关,这就要求企业的全体员工来共同参与,所以费用预算管理是一种全民参与的管理。其次,企业组织架构的多层性以及链性结构也导致了费用预算管理的多层性以及链条性。这就导致了不是高级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的组织和推动就可以做好费用预算管理,而是需要企业的全体员工来共同积极地参与导致其过程的复杂性。

4、费用预算管理属于全过程监控,过程长、监控难。费用预算监控不单单只是对费用预算执行这一个环节的监控,同时还有对预算其他环节的监控。这个监控的过程往往过长,而监控的主体与客体也都比较复杂,所以控制起来难度也较大。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列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单独列项,列入工程总造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三条建安劳保费实行全市统一标准计收。由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拨付。

第四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安劳保费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建安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与市建管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接受市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3.4%向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建安劳保费。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两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签订分期缴款合同后,承诺缴纳期限,但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额缴纳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安劳保费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一般每半年向施工企业拨付建安劳保费。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以拨付建安劳保费:

(一)持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已在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安劳保费拨付标准: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90%以上的施工企业,以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建安劳保费为基数,按80%拨付;

(二)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90%的施工企业,以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建安劳保费为基数,按60%拨付;(三)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不足50%的施工企业,以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建安劳保费为基数,按40%拨付。

第十一条建安劳保费的拨付,按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建安劳保费财政专户拨付。

第十二条建安劳保费的拨付应按如下顺序安排:

(一)用于施工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清偿;

(二)用于支付企业参保人员不足100%,且曾经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作社会保险。

前两款用途的建安劳保费,由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直接拨付给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建安劳保费拨付施工企业后的结余资金,用于建筑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建安劳保费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对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所收取建安劳保费不足以上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的施工企业,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建安劳保费管理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在不超过建安劳保费收取额1.5%的范围内列支。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建安劳保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劳动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按制度规定进行收取、拨付和支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滞纳金纳入建安劳保费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监管工作,督促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期缴纳建安劳保费的,由建安劳保费管理部门限期补缴,逾期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安劳保费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安劳保费管理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3篇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费用的使用、报销、控制管理,本着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特制本制度。

二、报销项目

日常报销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用、培训费等。在一个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支出原则上不超出预算。

三、费用报销基本流程:

四、费用报销标准:

1、差旅费

项目

报销标准

岗位级别

备注

一般员工

主管级

经理级

交通费

/

/

/

住宿费

100-200元/晚

100-200元/晚

100-200元/晚

伙食费

40元/天

50元/天

60元/天

通讯费

10元/天

10元/天

10元/天

注:出差到境外,住宿标准可上浮200%。

原则上除经理级外,其他员工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通讯费

2.1

手机话费标准为月度话费上限金额,直接补助到工资中。

2.2

享受公司通讯补助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

3、办公费用

3.1公司办公用品的购买统一由行政部负责。由各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单,交至行政部,行政部将办公用品申领单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向财务借款统一购买。拿到正式发票的当天,由经手人、入库验收人、部门经理签字齐全后,报总经理审批,合格后,由经手人到财务报帐。

3.2行政部对公司办公用品建立领用台账管理,领导用人要签字确认,每个月末,行政部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财务部负责监盘。

4、招待费

4.1一般工程费用在30000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超过400元;30000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超过800元,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4.2公司招待费报销时凭餐饮、副食等发票报销,写明时间、地点、人数、事由等。

5、交通费

5.1公司车辆产生费用:公司因工所配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制,责任人负责该车的维护保养、保险费用交办、油费管理等工作,具体费用实报实销。

5.2公司所配车辆加油,统一实行充值卡操作,一车一卡,随车携带。原则上不在采取现金加油。

5.3

因公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报销时须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

5.4其它岗位人员因公产生的交通费用,注明时间、地点、路线、事由后统一贴票报销。

6、培训费:

6.1公司的培训费用统一由行政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具体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五.报销票据要求

1、外来原始票据

1.1正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来原始票据指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等取得的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原始票据基本要素应齐全:原始票据上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必须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否则视同白纸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原始票据台头应列明公司全称。若无法取得发票,则应写明事由,并由收款单位开具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购买实物的原始票据正文应详细列明日期、品名、单价、规格、数量、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填写入库单。凡以笼统名称及汇总金额列示时,还应附有售货单位出具的明细单并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章(例如:电脑小票)。打车票,停车票等应当在发票上注明使用出租车事由以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无法说明原因的不予以报销。

(3)如果办事人购货物时发现以上任何一个环节漏填或涂改、挖补,必须要求对方单位重开,发现有笔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章。如发票已标明手写范围或注明手改无效,需对方单位重新开据。

1.2票据时限:票据应在办理事务完成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取得的票据可在下年度1月报销);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报销,需事先填写情况说明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六、本制度从签字日开始生效,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它标准执行。

第4篇

本着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差旅费用报销特作出如下规定,望各位员工遵守,合理开支,提高办事效率。

一、费用报销程序

①所有发生的费用必须于事后5日内到财务部审核报销,逾期财务部将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应提供发票供财务审核。

②员工发生的差旅费及零星开支,可以事先到财务科预借,办理暂支手续,由财务科核定预借金额,事后多退少补。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到财务科冲帐,逾期公司将给予5—50元的罚款。

③员工出差实行谁派谁负责按规定审批。

④员工出差在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接待客人的,应事先向本部门主管或总经理申请后才可按规定标准接待。出差人员不得再次报销当天出差补助。

二、费用报销标准

1、差旅费

标准

住宿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

车票费

职务

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市区内

其他各省市(中央直辖市)市区内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市区内

其他各省市(中央直辖市)市区内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根据实际里程报销

一般员工

100

70

50

50

30

20

主任级干部

110

80

60

50

30

20

中层干部

120

100

80

80

50

30

副总经理

150

110

90

90

60

40

总经理

180

130

110

100

80

40

说明:

a、出差人员级别不同时,住宿费标准低级参照高级执行,但生活补助不变;

b、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c、途中车票凭票报销,但必须与批准的出差时间、路线一致,不一致不报销。若因需要乘坐火车软卧、飞机,必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

d、因代表集团出差或因涉外活动,必须体现集团形象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由董事长核准后予以适当提高;

e、所有出差费用必须凭票报销,无票不予报销;

f、出差期间其他事项同出差人员书面作出说明,经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销;

g、出差人员回公司5天内必须办理审批核销手续,报销后超过预先借款部分应及时归还公司;否则,财务部将有权从其工资薪金中扣除欠款额。

2、业务接待费

1)经营业务中心必需的招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逐笔报批“的列支标准管理方式。

2)授权范围:1000元以下由财务主管负责审批;1000以上元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3)业务招待费如下:

①在外面出差一般情况不允许招待费开支,特殊情况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再行开支;

②来厂招待标准:业务员级招待标准30元/位,经理级招待50元/位;公司级主管领导招待标准须事先请示总经理批准确定。

4)报销审批手续

第5篇

一、所有离休干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诊,就诊时需持离休干部专用证和病历。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发票和处方到经办机构报销;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离休干部在市内住院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在一级医院就诊的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应首先考虑转往市内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

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诊的,原则上转往我市确定的下列三级综合医院或大型专科医院: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血液病医院、上海市长海医院、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肿瘤医院、眼耳鼻喉医院。

三、凡需市外转诊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经医院医务(医保)科签署意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赴市外诊治。

离休干部转往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急危病人确需立即转往市外医院抢救者,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应由诊治医院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但事后5个工作日内应补办转诊手续。

五、离休干部用药范围原则上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各定点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掌握用药原则和处方药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等为1个月量,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量)。如违反规定超量开药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开具处方的医院承担。

六、住院病人如因病情需要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治疗性药品,须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经院医务(医保)科批准后,方可使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使用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15%,每超过五个百分点,扣减该次治疗药品费用总额的5%,扣减的费用划入统筹基金管理;每低于五个百分点,奖励该次治疗药品费用总额的3%,奖励的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为了方便离休干部治疗,减少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的压力,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凭离休干部住院介绍信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预付金,预付金标准为一级医院1000元/人次,二级医院3000元/人次;预付金在该次住院费用结算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扣除。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单张处方应根据有关要求予以限额,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搭车开药,对病人进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开单拿回扣,如发现明显不合理检查、用药,将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近视眼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十、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范围有: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单独炮制膏,丸剂加工费。

(四)膳食费。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更好地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达到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保证资金合理使用的目的,让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在预算范围内做到必要、合理、节约、有效,使财务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发生各类费用、支出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二章费用报销、支出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各类费用、支出事项的有权审批人。各部门在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事项须由经办人员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或执行。超过部门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且超出部份的费用由支费个人自理。

第三章费用报销、支出审批程序

第五条经济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签定经济合同的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分月向财务部报送预算,并由分管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安排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支付各类经济合同款项。

(一)在预算内,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需付款时,由经办人员如实填制“公司合同付款申请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分别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副总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将业务部门和主管副总核准同意支付的“公司合同付款申请书”送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应对照合同资料审核后签署同意付款意见,然后将上述文件

连同对方出具的本次付款的有效正式发票一并报总经理审批;

(三)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填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六条日常费用的报销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各部门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分解报月预算,经审核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预算内控制使用。

一、审批程序

(一)部门确认——费用报销时,各部门按规定的格式粘贴原始凭证并选择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等,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还应同时填写“业务招待费说明表”,由部门负责人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确认签字后送财务部;

(二)财务部初审——重点审核在预算范围内开支的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核准报销金额的准确性,并签字确认;

(三)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将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送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将审核批准同意报销的原始凭证送财务部相关人员填制记帐凭证后交出纳,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付款。

二、有关规定

(一)费用发生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1、规定税务监章的有效发票的台头、时间、摘要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大小写要相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注意印制发票的有效时效。例:针对2004年,取得发票时的前3年,即发票右上角编号下分别应标有税字(02)或(03)或(04)字样的,为印制发票的有效时效。

2、规定税务监章的定额发票要同时加盖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白条和无财政监章的收据不作为报销依据,否则财务初审时即剔除。

(二)原则上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在预算内报销,当月未及时报销或确因客观情况未及时在当月内报销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否则不纳入当月预算处理。

(三)员工因公借款且在借款期发生费用报销时应先冲借款,直至冲完借款为止。

(四)日常费用的报账收单时间:

1、除特定时期,每周星期一、星期二和星期四及每月月底的后两个工作日为报帐收单时间。

2、每年1月、7月为财务中报、年报编制时间,当月1日至10日原则上不办理报帐收单手续,其他月份的1日至5日为月报编制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帐收单手续。

第七条工资费用的审批程序。

(一)员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定于次月8日(遇节假日提前),各部门负责收集当月各部门员工“工资变动情况表”、“出勤情况统计表”、“代扣保险费明细表”报送财务部;

(二)财务部将复核无误的工资表送总经理审核;

(三)根据核准发放的工资额拨款到银行开设的工资专户。

第八条员工个人因公借款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填制借款申请单,参照第六条的费用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借款申请单送财务部经理复核。如果借款人的以前欠款已清偿完毕,准予借款,坚持“前不清,后不借”。

(三)财务部记帐人员记帐,出纳人员根据借款人签收的记帐凭证和经核准的借款申请单支款;

(四)因公出差的借款人,在返回公司后的5日内报帐并结清余款;其他借款人在业务完毕后的三日内了清借款。

第四章具体费用报销细则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规定标准:公司总经理业务招待费每月不超过8000元,公司副总经理业务招待费每月不超过3000元,技术总监、部门经理业务招待费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全部招待费凭票报销。

要求:

(一)在预算范围内的业务应酬活动应本着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各部门有列支权,无随意开支权。经公司审定的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额度按部门归属总经理统一掌握、统一审批。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超支的,应先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超支时应先报董事长批准。

(二)各部门正、副经理有业务招待费使用资格,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发生业务招待费。各部门在发生业务招待事项时须严格按批准的限额标准执行,并须事前向总经理请示,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执行中以总经理在报销凭证上签字批准为准。

(三)在业务发生后一周内应填写“业务招待费说明表”,注明被请客户名称、人数,事由及应酬方式、金额等,并填写“费用报销支款单”附上相应发票,按照第六条日常费用报销程序的要求进行报销。“业务招待费说明表”,统一由财务部存档,仅供内部审查不对外使用。

(四)公司财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实施适时控制,并建立预警制度,对费用的不正常执行予以适时警告,对超预算开支适时予以终止执行。财务部就各部门业务招待费开支状况按季度向公司办公会通报,以形成互相督促,鼓励节约的风气。

第十条通讯费报销规定

公司手机费用是公司为从事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中必须采取通讯等手段开展业务的职员提供的工作支持。公司各部门享受话费补贴的职员必须经部门领导确定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该补贴。

(一)在各部门预算范围内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的员工,必须做到平时8:00—23:00开机,节假日9:00—22:00开机。

(二)公司总经理:手机费每月定额600元(凭票报销)。

(三)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手机费每月定额500元(凭票报销)。

(四)部门经理及公司核定的市场及市场服务保障岗位人员手机费每月定额200元(凭票报销)。

(五)公司主要负责对外工作联系的管理人员手机费每月定额100元(凭票报销)。

(六)公司其他职员(不含试用期):手机费每月定额50元(凭票报销)。

(七)凡在公司报销手机费的员工出差,不再报销异地长话费。出差超过15天者,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报销超定额部分。

(八)公司各部门确因业务需要,致使部份职员手机费用超标时,由使用人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事由,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可在该部门当月手机预算费用内调剂报销,但不得超过部门该项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规定

凡出差须经总经理批准,差旅费的使用在各部门预算范围内开支。

(一)公司员工出差借款,经批准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内容包括:出差事由、地点、时间、发生费用预算等。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出差的,应事先征得本部门分管副总同意,再报总经理批准。

(二)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干部乘坐飞机须经批准。

(三)部门级以下员工出差,乘坐汽车、火车或轮船在24小时内能到达出差目的地的,原则上乘坐上述交通工具。超过24小时或有特殊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差旅费报销额度如下:

(1)总经理出差住宿标准不作限制。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出差住宿标准不超过300元/天。因公发生费用实报实销。

(2)部门经理级出差,每日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交通费本着节约原则实报实销,出差补贴每天50元,在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需填写“业务招待费说明表”,按照第六条日常费用报销程序的要求报销。

(3)部门经理级以下干部出差,每日住宿标准不超过150元,每日交通费及伙食补贴50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发生招待费用需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销时需填写“业务招待费说明表”,金额超过500元者报总经理审批。

(4)差旅费报销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起止日期、往返天数、附件张数并计算金额,住宿费须凭发票和电脑清单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第六条规定报销。如出差人员的报销内容与出差申请表不符,又未在报销单上加以说明,任何一级审核人员均可提出拒绝报销。

(五)市内交通费一般情况不予报销,若遇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需事先征得部门经理同意事后方可报销出租车费。各部门的市内交通费按月实行总额控制,各部门每月定额200元。

市场人员可凭票报销月票,每月定额50元/人。

第十二条办公费用报销规定

(一)办公用品费用包括文件夹、笔等办公文具,总经费按每人每月10元计算,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按需领取。

(二)纸张、磁盘、墨盒等计算机复印机耗材,其他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等,总经费按每人每月15元计算。

(三)办公用品中的低值易耗品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建立相应的实物台帐,

(四)公司对外的邮寄、传真由办公室统一指定专人办理,在各部门办公费用预算内支出。

(五)各部门购买的专业书籍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专管员处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后凭“资料入库单”方可报销。

(六)所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定期核对,作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场地所发生的租赁费、水电费、维修费、清洁费、绿化费、消防费等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按合同、协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汽车使用费:实行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的原则。

规定标准:总经理2000元/月;副总经理、技术总监、部门负责人1000元/月。

(一)汽车包干使用费含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保险费、修理费。

(二)汽车包干使用费的报销,原则上当月发生当月报销,按照第六条日常费用报销程序的要求办理。

第7篇

第二条 申购物品须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办公室签字后交财务部,物品单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须总经理审核签字,未经审批,擅自购买者不得报销。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申购单。购买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办理,专业用品自行购买后至办公室办理登记后财务核报。

第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可凭发票每人每餐报销10元。外出联系工作,应乘坐公交车辆,按实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方可乘坐出租车辆,报销时须在发票上写明出发地、目的地。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应事先填制特批单,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特批单。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在报销时须向部门经理、审核人员主动说明,并由经办人及部门经理在该张发票背后签字。

第五条 市外差旅费:员工因公赴外省、市出差,路程超过六小时及需要过夜的可购买硬卧火车票,轮船票不超过三等舱位;遇有急事需乘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制特批单,经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报销时须对照已收到的特批单。住宿费每日标准为150元,伙食补贴每日80元,上述两项费用可累计使用。

第六条 员工参加有关于本职工作的进修需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同意,并至管理部登记备案,所发生培训费用按公司制定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条 员工因病就诊发生的费用按公司有关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8篇

关键词:班费管理弊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班费管理

高校的班费是班集体进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班级顺利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是体现班级文化底蕴、促进班级核心力,培养锻炼学生干部能力的平台。班费多数是通过集体活动获得资金,或是从班级成员内部收取部分钱款,并用于班级集体活动使用的经费。班费的使用支出,原则上应得到班级绝大多数同学的认可和同意。当代的大学生个性张扬、自我独立,他们喜欢自我管理而不喜欢被要求,他们对于自己所在班级的班费,既有自己的想法,也有自己的要求。对于他们而言,班费是归班级里所有同学共同拥有的财物,虽然有时数额不大,但是却意味着尊重和独立。

高校班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弊端

目前,高校的班费管理和使用,一直沿用老的传统和办法,大部分班级对班费的取得和支出都是应付了事,存在一些弊端。

1.班费的来源渠道相对单一

很多班级的班费多是来源于班级同学的缴纳,一般多数是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还有一部分来自班级的奖励,比如,甲级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的奖励,这部分奖励金额数量相对较大,但是能获得的范围却相对较少。此外,班费的收缴基本上没有出处。

2.班费管理不被重视、缺乏民主

部分高校对班费的宣传作用不明显,对待班费的管理未上升到专业或年级层面,同时辅导员老师也未能对班级的班费进行收支、使用方面的指导和把握。使得班级干部在对待班费的问题上,并不能真正引起重视,未起到当家理财的效果,有的班级干部在班费的收支和使用上还存在一支笔现象。班级同学对待班费的问题上,也没有足够多的兴趣,部分同学都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这就使得班费收支效率不高,没有发挥出班费在大学班集体中积极向上的作用。而在企业,财务管理就是企业运行的核心。没有健康良好的财务管理,这个企业也绝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如果失去财务支出,将会导致整个企业无法顺利发展。

3.缺少岗位设置的约束机制

在很多高校中,班费的管理工作由班级的生活副班长来担任。在班费的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多数班级都是生活副班长一人来负责班费的各项支出、记录和报销。显而易见,这项工作并未形成制度,这与企事业单位财务部的管理机制相差甚远。在企事业单位中,财务部是个独立的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还规定会计、出纳要有独立的办公室。会计人员要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账、算账、报账等等一系列会计核算,而出纳人员则只负责出纳、现金收付等工作。两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在高校的班费管理过程中,会计、出纳双重职责都由生活副班长一人承担。尽管大部分生活副班长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但是由于没有学习过财会方面知识,在管理班费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导致班级里一部分同学对生活副班长的工作失去信任、颇有微词。

4.支出使用缺失发票凭证

对班级的班费支出来讲,很多情况下都是金额小、项目多。比如,复印打印题单,采购水彩笔、画纸等文娱用品,购买班团会的水果、电池等物品。这些支出金额小,如电池、纸笔等三元五元即可、但项目多,一个班团会活动就会需要小到电池、胶带,大到水果、道具,每一样都需要班费,但是又不是每一样都能开具发票凭证。而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支出流程有明文规定是需要正规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这点毋庸置疑,这使得企业财务的每一笔支出都有帐可查、有据可循。在财务支出的问题上,单位领导和单位员工只有金额支出项目不同,没有原则要求不同。

5.没有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

由于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在班级班费的使用过程中,也就不存在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在很多集体活动中,班费的使用只要得到班委会成员的口头认可就可以,甚至有的班费在使用支出时,只有生活副班长一人做主即可。尽管有时班费的使用支出费用小、用途急,但是这样轻而易举的支出班费,却实属不该。这就是缺乏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造成的后果。班费既然是全班同学的共同财产,那么它的使用和支出应得到班级大多数同学的认可才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过程在对比下就显得完善和严格,无论支出大小多少、轻重缓急,若非极特殊情况,都必须完成相关流程,如审核、审批等,方可支出使用。

6.审计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虽然班级的班费一般会用到班级集体活动项目上,如复印打印资料、举办班级班团会等,但是班级同学对各项班费的支出和使用其实并不真实掌握。或者说,知道了解班费的使用支出方向和金额,但是否同意班费的使用支出方向和金额,就见仁见智了。班级大部分同学在班费的使用支出上起不了监督和审计的作用,因为大部分同学不在意班费的使用。即使有些同学很在意班费的使用,也不知道怎样参与其中。但是在企业中,财务管理就不会存在类似的问题。从企业的董事会到审计管理委员会,从审计部门到财务部门,都有专人专项的负责财务的支出使用过程,层层的审计监督机制,保障企业的财务运作没有差错。

7.往来账目模糊不实

大多数班级的生活副班长管理班级班费都会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班费也会有详细的收支记录,但是因为未系统学习过财务管理知识,这个账簿记录的实则更像是流水账。很多账簿上只是写明某年某月购买某物、支出某元、剩余某元,负责人的生活副班长会将有无发票记录在后面,不负责任的生活副班长则不关心有无发票。所以这种账簿记录实则毫无意义,根本体现不了班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不能作为有意义的证明。如果生活副班长出现贪污或违规操作,更无从考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相比之下,企业财务管理却在往来账目上显得严谨明了。虽然班费的使用支出不能同企业财务管理相提并论,但是可在班费使用支出上严格把关,这样可将真正的班费落在实处,让班费的管理明了细化,让班级所有同学都能认可。

高校班费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异同

班费管理其实与企业财务管理一样,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制度,只有这样,班费才能得到有效的使用。

1.组织机构和成员对比

企业运行所需的原始资金都是由股东出资,公司的所有权自然就掌握在出资的股东手里。同理,班费是由班级所有成员缴纳的,那么班费的所有权自然也应是班级全体同学。同时,对班级的管理来讲,虽不一定完全和企业的管理等同,但至少也要对应着企业理顺管理者的关系。相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如总裁、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对班级来说,就应有班长、副班长、主管班费的生活副班长和其他班委成员。在企业,因为运行资金数额较大,所以财务部门有正规的管理,专业的人员。而班级的班费数额少,班费的使用管理,只是生活副班长和其他委员即可轻松应付。

2.资金费用的对比

企业的运行离不开原始资金的运转,股东们向企业注入原始资金为的是能让自己的资金获得更丰厚的回报收益,达到“钱生钱”的根本目的,这是企业保持良好运行最终目的。而高校里班级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离不开班费。班费同样也是由班级同学提供的,但不同的是,班费提供不能像股东一样有选择性的注资,而且多数班费也没有获得回报收益的可能性。尽管班费的金额很有限,但是如果能正确的使用好班费,可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更团结的班级氛围,使有限的资产变成无限的精神力量。当现有的资金不能满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时候,那么企业要想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就需要股东们给企业注入更多的资金。班级的班费管理其实同企业的财务管理的道理一样,当班级的班费金额不足的时候,就需要班级的所有同学向班级重新缴纳班费,或在每学期开学初的时候定期缴纳班费。如果班级将要毕业或面临实习等班集体解散的情况,那么班级应将班费按照均分的金额退还给班级所有同学。如果班级里的个别同学遇到休学、退学、应征入伍等离开班集体的情况时,班级的班费也应按照均分的金额退还给这些同学。这些管理制度其实等同于企业财务的管理制度,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企业会在偿还债务、支付工薪后,将企业剩余的资金按照份额退还给各个股东。

3.财务管理制度的对比

在企业里有财务部等专属的部门和会计、出纳等专业人员来负责企业的资金核算等。这些专业的人员能很好的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他们会认真准确的记录下企业各部门发生变化的每一笔交易金额和企业往来账目的进出资金,并归档整理,做出分析。企业财务部会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等记录账簿给企业的股东,让股东们知晓和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当企业缺少运作周转资金时,企业财务部会向企业提出报告,由股东们注入资金或进行新的融资。在班级的班费管理上,班级生活副班长的职责也是同样,他负责管理班级班费,负责记录班级班费的收缴和使用支出、负责记录班级班费的使用情况,并在定期向班级同学出示班费的收缴和使用支出记录,接受大家监督。当班费存在不足或者缺失的情况下,生活副班长有义务向班委会提出报告,申请增加班费的投入或者进行班费的收缴等。其实,不管是企业还是班集体,对于资金的合理管理使用,都是为了能使资金在最小的投入下,达到最大的价值。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作为班集体追求的是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运用企业财务制度有效规范高校的班费管理

1.从思想上提高对班费管理的重视程度

应转变思想认识,让班级里所有同学都知晓,班费管理不单单只是班级干部的分内之事,而是班级全体同学的分内之事。对班级的管理者来说,可让班级干部承担起对班费应有的责任,及时掌握和监督班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通观全局,对班费的使用有更进一步的想法,使班费发挥出更有效的价值。对管理班费的生活副班长来说,应竭尽全力、认真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总班费的使用,避免班费的浪费和流失。要通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让班级全体同学知道,每个人对待班费管理都有责任和义务。有效的班费管理会提升班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得班级同学都会积极参与班级文体活动、关注班级发展、谏言班级建设。

2.制定完善的班费报销制度

企业的财务报销制度相对完善和严格,使得企业资金不会凭空流失和浪费。企业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这是班级班费管理无法比拟的。但是在班费管理和使用上,可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会计和出纳一样,设定两个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出入账记录和使用资金。只有这样,才能在班费的使用上,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两个管理人员互相监督、互为督促,最大程度地避免资金的流失和浪费。同时,在班费的报销制度上,应与企业财务报销制度相同,实行实报实销的制度。所有报销的费用,应都有相关的票据作为佐证。

3.实现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建立有效的班费监督体系,让班级同学都参与到其中。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班费使用账目应定期公开,及时让同学们了解班费的使用等情况。在班费的管理和使用中,应采取有效的财务预算制度,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同时,将财务预算的使用支出提起公开,由班级干部或班级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即使遇到财务预算范围以外的支出,也应在财务支出前,由班级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讨论通过。

4.建立层级的审批制度

班费虽然与企业运作资金数额相差甚远,但是班费的使用应有一定的制度约束才能发挥出最佳效果。班费的审批不应只有生活副班长一人主管、一人审批,而应建立层级的审批制度。具体情况应根据班费的多少和用途,建立各班的审批制度。比如,200元以下的常规支出,如统一使用印制复习资料,可以由生活副班长审批。200—300元的预算外支出,应有班委会成员共同审批。300元以上的支出,应由全班同学集体表决才能通过审批等。

参考文献:

[1]张红景.高等院校基建财务管理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4):179.

[2]吴长山,郭薇.我国地方普通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研究[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2):110-112.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五条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排污费征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依法制定并实施本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国家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征收排污费。

第二章排污费的收缴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需申报的其他事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项:(一)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排污费征收标准;(三)对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或者其他核定依据;(四)经核定的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排污者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排污者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其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将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核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合适方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者提出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核定所依据的数据和核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二)核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合法;(三)进行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四)核定程序是否适当;(五)排污者认为核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排污费数额经核定无异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和经核定的排污费数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排污者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排污者因前款相同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审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八条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征收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条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必须于每月(如按季征收,则为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数解缴各级国库,不得拖延、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9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80%缴入本级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事项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二)污染治理或者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三)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五)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重要性、紧迫性和综合平衡原则,进行筛选、排序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终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排污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三)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财政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或者标准的;(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四)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五)不按照规定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六)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七)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干扰、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10篇

一、行政经费的管理部门及原则

联社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行政经费的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即每年初编制年度行政经费开支预算,年末实行决算,行政经费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同时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一般情况下行政费用总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因特殊原因突破预算的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调整计划。

二、行政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办公室按预算使用和管理,按期向财务会计部结报,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三、人员费用的管理

机关人员严格按上级核定的部门和人数编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人事部门从紧从严掌握机关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非正式用工和勤杂人员,减少编外人员的工资支出。

四、办公用品费用的管理

办公用品支出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支出,办公室必须保证及时供应,不能脱节。

1.各部室所需办公用品事先编制计划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2.各部室领用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少数价值较高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如计算器等),提高办公用品的利用率。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

召开各种会议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次数,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控制会议的人数、时间及规格档次,除小型座谈会以外,一般会议的召开都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规定确定食宿标准:即大型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其中伙食费30元、住宿费30元、其它费用20元;小型短会只吃一顿中餐的标准为15元/人。

六、招待及业务交往费用的管理

招待费用实行统一管理、节约使用、严格控制、合理开支、逐项登记、定期公布的办法:

1.凡涉及业务交往所必须使用的招待烟、茶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实行领用登记;各部室有关方面来人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确定招待的标准和档次,各有关部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有关后勤工作。

2.各部室业务交往及来人招待,年招待额控制在5000元之内,实行申请订餐制,原则上在内部职工食堂,特殊情况到大酒店,且除联社领导外,由办公室出具就餐通知单,合理确定就餐标准、接待规格。严格控制在外安排,确需在外就餐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单证必须由各部室的正、副经理签字以示负责。

3.招待标准:各部室来人接待应控制参陪人数,凡人均招待额:内部食堂在20元以上、大酒店在30元以上的(酒水除外)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上述标准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直接统一安排。经批准出外就餐的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4.办公室负责按部室登记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公布各部室招待费使用情况。

七、印刷费用的管理

信笺、凭证、笔记本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需要用时向办公室报送计划,统一印刷,勤用勤印,避免过时和积压。

八、差旅费用的管理

1.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相应职务,享受相应的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其中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迫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用:工作人员本市境内出差的,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在40元以内凭据实报实销;本市境外出差的每人每天在80元以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要提高住宿标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加以证明,方可报销超支住宿费。

3.差旅费的报支,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证明,其他人员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证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支。

九、电话费用的管理

各部室电话只能用于工作,原则上不得打个人长途,控制私人通话,严格杜绝非业务通话,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室电话费的支出情况,如果通过查询发现有非业务通话的由通话人自己付话费,有关各部室各部电话费用标准将按其业务量大小另行重新核定。

十、医药费用的管理

在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医药费用由办公室设置个人帐户,按照联社制订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车辆费用的管理

1.组织实施《车辆管理办法》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完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第11篇

关键词 海上石油项目 风险管理 项目进度 费用控制

一、引言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日益完善,信息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从而影响着许多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国目前经济形势,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借鉴了国内外海上石油项目的管理经验,不断建立健全海上石油项目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推进海上石油项目“精心设计,严抓质量,科学决策,周密组织”的工作进程,保障我国海上石油项目开发的可靠进行。因此,我们需要对石油项目进度与费用控制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

二、海上石油项目开发的重要性与现状

在地球总面积中,海洋面积占到了70.9%。在广阔的海洋中,存在各种各样丰富油气资源。根据多年的跟踪调查显示,目前已经有1600多个油气田在海洋上建立。其中200多个已经投入生产,达到12亿吨的年产量。海上石油项目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战略意义。

我们国家具有开发油气项目建设的优势,适合对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有效利用海洋资源,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海上石油项目的开发,中国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程,但是涉及区域面积不大,大多是在滩海、浅海、近海进行。海上石油项目开发工程,缺乏准确性高、安全性稳定的先进技术。中国海域范围大,海上情况参差不齐,各海域水深也不相同,存在诸多风险。所以,根据我国的海洋现状,如何进行海上石油项目的开发成为专家学者以及石油领域人士十分关注的问题。

三、石油项目进度与费用控制的关系

在石油项目开发工程中,进度与费用的控制是系统性工程,是保障石油开发顺利实施且获取实效的重要手段。基于项目的技术目标,对项目每一个阶段进行检查与监督,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而保证实现项目计划总体的目标,就是石油项目的进度控制。进度控制的目标,是为了比较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计划目标,分析相互比较后的结果,纠正差距,从而实现项目的总目标。

(1)项目进度与费用控制的目的。依据国家对石油开发项目的要求,通过学习先进管理技术,对石油项目建设各项费用进行分析、监控和预测,从而保障合理安全的工程进度,促使石油项目建设按照既定的工期与投资目标,实现高效益的项目建产与投产,完成海上石油项目的总体规划。提前对海上石油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对可能造成进度与费用风险的问题进行预测,在事前进行有效防控,事实上就是对进度和费用最有效的控制。

(2)海上石油项目进度与费用控制的方法。第一,确立项目。海上石油项目组织结构、管理目标、项目经费,都需要得以明确。第二,计划项目。构建海上石油项目总体计划,树立科学合理计划目标,并且在执行中,依据海上石油项目的实际材料进行分析比较,实时修订项目计划,保障计划目标的实现。第三,执行项目。区分好总项目计划与分项目计划,认真贯彻各个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对待项目的进程,收集海上石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的资料信息,进行科学规划。第四,追踪与研究项目的进度。比较海上石油项目计划与实际资料,分析资料间出现的差距,建立海上石油项目下一步应当采取的行动与策略,完善和更正指导计划,确定项目继续进行的修正方案,与必须采取的措施。第五,把计划与实际材料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

(3)石油项目费用和进度控制管理的内容。依据批准的ODP报告及其石油公司所颁发的相关工程项目的管理政策、工程造价定额、行政法规、制度以及规定等以及石油项目开发合同、项目开发的设计文件和项目信息的控制制度等。通过项目的各种控制文件来检验项目工作和各环节是否和编制的项目要求、计划以及明确的原则相符合,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偏差以及相关问题,以此确保项目在规定的预算中能够完成任务。

四、海上石油项目进度与费用控制的应用

在海上石油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众多模块结合在一起构建成工程管理系统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体系,包括控制和管理海上石油项目进度,安全管理项目质量,使用项目人力资源,分析项目计划与往来文件、评估费用与成本控制等。在海上石油项目进度与费用管理上,分析如下:

(1)海上石油项目进度控制管理。海上石油项目的建设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才能对石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制定海上石油项目总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投标、采办、调试、安装以及随后验收等诸多环节。结合海上石油工程的内容和任务,分解工程进度的实施步骤,监控工程的每一项每一层。在海上石油项目中,各子项目依照时间先后,进度也是存在时间顺序,海上石油项目中每一个子项目,也会进行相互影响、作用。所以,对海上石油项目进行进度控制,尽量使实际进度靠近计划进度,预防产生额外风险。海上石油项目进度需要大量实际数据进行支持,实际数据是对进度与费用的量化报告。设计规划和图纸、材料和设备的采办进度以及项目施工的形势等,必须被全程跟踪,使用数据报告它们的进度。项目完成的比例、设备预测试的情况汇报、人力柱状图分析以及项目子系统总结情况等都离不开具体数据的定量。只有实际数据才能对进度和费用进行准确定位,反映出它们的真实信息。

(2)海上石油项目费用控制管理。在石油项目开发之前,必须要清晰地预测项目成本,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采购设备、备件、安装散料以及电缆等原材料的费用。海上石油项目对于设置设备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在采购时,要对其技术、安全性等进行考虑,否则可能会出现投入成本与工程进度安全的矛盾,采购人员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合理预测采购费用,保障海上石油工程的安全。第二,项目开发所需的人力成本。海上石油项目,由于深入海域影响因素较多,需要任用高技术高素质的人才进行建设和维护,同时为预防海上突发事件,也要提前进行人力储备。因此,人力成本也会相应提高,该方面都是需要纳入费用的控制当中,进行合理投入。

五、结语

海上石油项目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风险管理需要深入到项目的各个环节当中。现在,我们必须利用先进的经济理念与信息技术,做好进度与费用控制的工作,实现海上石油项目的总体目标。以后,我们仍要加大对海上石油项目进度与费用的控制,丰富石油建设的理论研究,提高石油收益。

(作者单位为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李洪丽(1981―),女,山东成武人,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海上石油项目管理,内部审计管理,管理科学,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1] 陈涛.海上石油开发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10.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第六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4篇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征地方教育费。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

第三条地方教育费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未设地方税务局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下同)。纳税义务人在向当地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

第五条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费时,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收取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费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式样后附)对非固定业户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地方教育费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式样后附)

第六条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费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纳入预算,由自治区集中管理使用,用于弥补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当地政府后的办学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地方教育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的有关规定,适用*2年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809款,“其他附加收入”,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第八条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方案商自治区教育厅,拟定地方教育费使用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单位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经营支出”科目中列支,行政单位在“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条地方教育费的减免

1.企业自办小学的,减半征收地方教育费;自办中学的,免征地方教育费。

2.对卷烟厂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费。

3.对企业将学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但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支付一定比例办学费用的,在其支付办学费用新时期,按其支付办学经费占办学总费用的比例,享受免征照顾。

4.征收额不足1元的,免征地方教育费。

第十一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手续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从收取的地方教育费中,按照国税、地税实际征收入库数的5%核拨给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自治区财政厅印制专用缴款书、票据以及宣传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征收的地方教育费中列支。

第1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第六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