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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考察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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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考察报告

第1篇

自考后就业三成月薪超XX

调查数据:多数自考毕业生工作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工作后选择自考的被调查者中,40%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46.44%月收入在1000元至1500元之间,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仅占13.7%。自考毕业后才就业的自考毕业生收入情况比在职自考毕业生更好,18.5%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月收入XX元以上的占34.8%,56.17%的被调查者的月收入在1000元至XX元之间,而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仅占9%。

部门分析:省自考办分析认为,在目前大学毕业生起薪越来越低的现实下,自考生的工资水平却出现了增长。这是因为自考生很多是在工作了一段时间有了工作经验后,去考取更高的学历。在拥有了经验和学历之后,他们肯定会选择高于原来岗位工资的目标跳槽,工资也就实现了步步高。

就业状况好于“科班生”

调查数据:数据显示,我省XX年毕业后才就业的自考毕业生绝大多数在毕业当年就实现了就业。95.2%被调查者在毕业当年就实现了就业,3.3%于XX年就业,1.5%于XX年实现了就业。

部门分析:根据调查数据,省自考办分析认为,XX年我省自考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明显好于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少自考毕业生原本是专科在读生,在学校里一边上大专课程,一边通过自考拿本科文凭,毕业时就有了两本文凭。这是不少自考毕业生找工作容易的原因之一。

近两成毕业后得到升迁

调查数据:18.3%的被调查者自考毕业后在工作职务上有了提升。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由毕业前的0.7%上升到1.9%,中级管理人员比例由毕业前的14%提高到毕业后的22.3%,一般员工由毕业前的79.1%下降为69.6%。

部门分析:省自考办有关人士认为,现在不少自考生来自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考所学专业对个人的就业或职务(职称)升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地位仍不如“科班生”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快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我市组织有关人员对南阳市的特色农业进行了考察,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地点情况简介 鹤壁市赴南阳市学习特色农业考察组由市政府副秘长李玉家和市农业局局长韦泽淇带队,由市政府综合科、市农业局、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及各县区农业局局长共**人组成。考察历时*天(2月**—**日),先后对南阳市的*县、*区、*个乡(镇)的**个生产基地、专业市场、组培中心、高科技园区的**个项目进行了重点考察。考察内容涉及高科技农业、市场和基地建设、农业一体化经营、生态养殖、种苗组培技术、网箱养鱼等。考察采取实地考察和同领导、专家、农民座谈相结合的形式。考察路线为:南阳市——唐河县——新野县——卧龙区——淅川县。

南阳市概况

南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三面环山,山、岗、平地各占三分之一,海拔**.*—****.*米,处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度地带,年均降水量***—****毫米。全市辖**县、*市、*区,***个乡镇,****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国土总面积*.**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耕地面积****万亩,占全省的**.*%,农民人均*.**亩。有效灌溉面积***万亩,其中旱涝保收田***万亩,分别占耕地面积的**.*%和**.*%是全国农业科技和林业科技示范基地,科技对农村经济的贡献份额为**%。南阳素有粮仓之称,常年农作物播种面积****万亩,粮经比为**:**,粮食总产占全省的**%、全国的*%,棉花总产占全省的**%、全国的*%,油料总产占全省的**%、全国的 *.*%。2001年全市农业总产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小辣椒、食用菌、南阳黄牛、中药材、瓜菜、棉油烟六大支柱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来自六大支柱产业的比重达**%、**%。

唐河县桐寨铺优质瓜菜基地

桐寨铺镇*万人,**万亩耕地,其中温棚瓜菜*万亩。该基地规模*.*万亩,早春反季节西瓜*.*万亩,美国西芹等蔬菜*万亩,西芹亩产*万公斤,年收益****元。西瓜一年三茬,品种为早冠龙、美抗*号,年亩效益*万元以上。大棚金太阳凯特杏盛果期亩产可达****公斤,4月中旬上市,年亩效益*万元以上。该基地突出特点是高科技、高投入、高效益。

唐河县城郊乡优质梨示范基地

基地位于唐河县西大岗,优质梨面积****亩,其中挂果面积****亩,平均亩产****—****公斤,亩效益****元以上。主要品种是唐酥金花梨,该品种色黄形美,肉细味甜,耐贮适运,被中国农科院专家誉为全国优质梨珍品之一。基地内全部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梨园实现了滴灌。基地在经营上采取由农户分散经营逐步向科技大户集中的策略,在服务体系上采取由优质梨开发公司牵头,吸收果农成立股份合作社,统一供应物资,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包装,统一销售产品,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

唐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唐河县位于南阳盆地东缘,辖**个乡,***个村,农业人口***万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亩。****年被中国农科院定为科技综合示范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办公大楼、高科技综合展示厅、种苗组培中心、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农民咨询接待站等组成。“九五”期间该中心承担国务院、国家计委、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农科院、林科院等单位重点科研项目**项,共投入资金****.*万元。科技带动了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九五”期间全县GDP平均年增幅为**.*%,农业总产值平均年增幅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年增幅为**.*%,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年增幅为 **.*%。

新野县沙堰铺镇肉牛生态养殖园

示范园占地***亩,其中饲料田**亩,牛舍**亩。畜位***个,镇镇政府投资***万元建设基础设施,农户投资建设生产设施。同时该养殖园由*户农民承包,每户养牛**—**头。经营模式为承包户自主经营,年总效益**万元。生产模式为:大田种牧草——牧草饲牛——牛粪生沼气——沼液肥田。

新野县瓜菜产地批发市场

该市场始建于****年,目前规模已达**亩,年交易额*亿元,交易瓜菜**亿公斤。批发市场由生产服务区、加工包装区、产品交易区和产品冷藏库组成。市场由新野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公司现有职工**人,年纯收入***万元以上。为促进市场流通,新野县政府在全县开通了绿色农产品销售通道。

新野县城郊乡反季节蔬菜示范基地

基地涉及*个行政村,总规模*万亩,平均年亩效益****元,主要品种是反季节瓜菜,其中无公害瓜菜***亩。生产组织形式为:统一育苗,统一品种,统一服务,统一由牵头公司订单或网上销售。经营模式为,反租倒包,公司化运作,农户自主经营。在该基地的带动下,全乡蔬菜面积速迅扩大,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2001年全乡农民纯收入达****元,其中瓜菜收入占**%。该基地的*个村****人,年存款余额达****万元,人均存款****元。

新野县王华镇西瓜基地

基地总面积*.*万亩,其中西瓜面积*万亩。在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建设上,采取镇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农民自主兴建的办法。技术措施上采用早春多膜覆盖,西瓜主导品种是日本甘元、金碧无籽、皇冠系列等。经营模式为反租倒包。早春反季节西瓜年亩效益达****元,日光温室年亩效益*.*万元。

南阳市卧龙农业高新科技示范园区

园区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占地****亩。园区由一个中心(即工厂化果蔬花卉快繁工程中心)和六大功能区(即名特优花卉栽培示范区、特种果树种植区、水产养殖示范区、大田现代化农业展示区、农产品加工区、综合农业科技服务区)组成,采用“投资业主制、运营公司制、科技承包制、挂靠联姻制”的运行机制。建设目标为:把园区建设成南阳市苗木繁育中心、科普示范基地、技术推广基地和高新农业技术嫁接改造传统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高科技农业实用人才培训基地、财源建设基地、南阳市休闲观光农业的基地。目前园区总投资已达****万元,已达到年生产***万株苗木的能力。2001年生产杜鹃花等高品位花卉**万盆,预计可实现产值***万元,实现利润***万元。

淅川县香花镇“香花辣椒城”

香花镇辣椒批发市场,占地***亩,总面积*****平方米,经营商主***多家,客商日流量达*.*万人,高峰期达*.*万人,是全国最大封闭式辣椒专业化市场,被国家工商局命名为“中国第一辣椒城”,市农业部的“定点市场”。“香花小辣椒”产品四次荣获国家名优产品称号,是深圳、广州、天津口岸的出口免检产品。产品销往**个国家和地区,**多个省,***多个县。2001年,香花辣椒城年交易量达*亿公斤,成交额达*亿元。在小辣椒批发市场的带动下,全县小辣椒发展到**万亩,占耕地面积的**%,年产干椒****万公斤,实现综合产值*.*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年创财政收入****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十分之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来自辣椒产业。

淅川县辣椒产业化项目基地

辣椒产业化基地包括辣椒工厂化育苗中心、辣椒技术培训学校、东方辣妹子集团公司和辣椒技术研究所。工厂化育苗中心联栋温室面积****平方米,年可供优质椒苗*亿株。研究所目前已选育出香花*、*、*、*号名优品种,建立了占地***亩的集良种繁育、科研攻关为一体的小辣椒新品种、新技术科研基地。全县已有辣椒加工企业**家,生产系列产品**多个,小辣椒年加工能力达到****吨,产品远销韩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年加工产值达****万元,税利***万元。香花牌小辣椒的良种开发、田间种植、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初步实现了产业化经营。

二、南阳市发展特色农业的主要经验

近年来,南阳市从农业进入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和入世的挑战,因势利导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了以小辣椒、瓜菜、食用菌、南阳黄牛、中药材、棉油烟六大支柱产业为支撑的特色农业,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南阳市在发展特色农业方面创造出来很多好的经验。

发挥优势,科学定位,因地制宜,各打各的优势仗。

南阳市地域广阔,地形地貌、气候和生物资源多样。近年来,南阳市市委、市政府因地制宜,找准了农业发展的优势和潜力,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为突破口,着力培育了区域性主导产业,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发展特色农业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为切入点,突出地方特色,在特色上作文章,创建了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模式。南阳市委、市政府针对本地实际,科学定位在平原地区以发展蔬菜等高效经济作物和南阳黄牛为主,岗丘区以发展烟叶、小辣椒、脱毒红薯和肉羊为主,山区以发展特色林果、中药材和食用菌为主,各打各的优势仗,努力膨胀规模,提升档次,提高效益,逐步形成能够带动产业升级的区域性主导产业。

依靠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

南阳市唐河县,坚持政科农贸一体化和“三有利”(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增收、有利于财政增收)、“五结合”(利用外聘专家与发挥本地科技人员作用相结合、引进现代科技与培育农业主导产业相结合、行政推动与示范引导相结合、推广农业科技与提高农工素质相结合、引进高新技术与实用技术推广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创新机制、大规模引进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充分发挥行政组织、行政服务和科技支撑的综合优势,狠抓关键环节和重点技术的落实,拓展合作领域,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突出配套技术的组装集成,加快实现科技长入经济的模式由“政府+科技+农户”向“企业+科技+农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和质量效益型转变,探索出了中西部地区农业快速发展的新路子,是在全国成功利用现代农业科技改造嫁接传统农业的创新典范。

依托专业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

南阳市新野县的瓜菜批发市场,淅川县的辣椒批发市场,对促进农产流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农产品通过市场这个桥梁,实现了价值能力,解决了农民销售问题,促进了农民增收。同时,又进一步带动了生产,加快了区域支柱产业的形成和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以市场促流通,以流通带生产,以规模化的生产培育主导型产业,以主导型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以大规模带动大发展,实现高效益

考察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南阳市特色农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连片集中规模大。淅川县小辣椒面积达到**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一半,新野的瓜菜面积达到**万亩,乡镇专业化生产基地规模均在万亩以上,大规模种植赢得了市场,体现了规模效益,促进了南阳市特色农业的跨跃发展。在促进产业做大做强方面,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政策引导,效益带动,资金扶持,技术帮教,定单种值,合同销售,农民真正实现了种有计划收有保障,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内在积极性的激发,是应对市场挑战和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前提和不遏动力。

实施名牌战略,推进特色产业上档升级

南阳市把抓工业的理念来运筹农业,把名牌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资本来动作,靠名牌提升区域特色经济档次,靠名牌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和效益。在结构调整中,坚持以提高农产品品质为重点,着力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由注重量的增长向质量、效益并重的转变,努力适应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多样化的需求,加快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步伐,全面提高优质专用作物品种、水果、名优特渔类、良种畜禽等优质农产品在发展总量中的比重。全市以优质专用小麦、优质稻、脱毒红薯为重点的优质专用粮食品种已占粮食总面积的**%以上。在提高品质的同时,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靠名牌开拓市场,促进流通,带动产业持续发展。2001年南阳市的朝天椒、油桃、天麻、香菇、山茱萸等**种农产品被命名为全国名牌产品,数量位居全省各市首位。一批名优特新农产品商品基地初具规模,西峡县被命名为全国香菇之乡、猕猴桃之乡,镇平县被命名为全国地毯之乡、玉雕之乡,南召县被命名为全国辛夷之乡、柞蚕之乡。质量意识的增强,知名品牌的树立为农产品进一步扩大市场销路、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议

南阳市发展特色农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市实际,考察组提出如下建议。

1、继续大力推进创建全省、全国农业结构调整综合示范区的建设步伐

市委、市政府这一决策,不仅结合我市实际,而且也是积极应对WTO的重大举措,因此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地、四个重点产业”的建设,以畜牧业为龙头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

重点加强善堂花生、大枣批发市场和新镇韭菜批发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设施,扩大规模,强化管理,拓展功能,增强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同时在全市开通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解除农产品区域流通壁垒,促进农产品流通。

3、继续加强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是扩大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搞好技术培训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园区档次和效益。

4、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

要重点搞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建设,增强科技投入,稳定科技队伍,培育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加强与高等院所的技术合作,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加强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加快市级绿洲农网改扩建进度,尽快实现市、县、乡、村、户五级连网。建立农产品信息制度,为农户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生产与销售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和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3篇

成人高考经历了二十个年头,报考条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在1997年前,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满2年,还得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信,而现在的应届专科毕业生也能报考升本科了。

总的来说,成考的报名条件越来越宽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资格审查工作,不能因为条件少了,要求降低了,就不审查了。相反在某些条件的审查上,工作难度是加大了。

在办理专科升本科报名考生专科毕业证书的审查时,工作难度就很大。众所周知,我国的高等教育形式很多,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自学考试大专、成人高考函授及脱产大专、新发展起来的远程教育大专,还有各级党校的大专等等。办学形式的多样化,使得毕业证书也多样化。就证书的大小来说,可以说一个毕业学校一个样。证书皮也不一样。就自学考试而言,虽然形式比较单一,也有新旧版本的不同。证书的用纸也不一样,有好有差,有薄有厚,纸上有的有底纹,有的是没有底纹,有底纹的毕业证书底纹的花样、颜色等也各不相同,有的用纸还有水印。在毕业证书内容的书写上,有的是手工写上去的,有的则是打印上去的,字体、字号大小也不一样。在毕业证书上,证书的代码一栏也不相同,有的是手写的,有的是打印的,代码位数也不相同。证书上的照片,有1寸的,有2寸的,还有小2寸的,有黑白的,还有彩照。证书上的钢印,有的清晰,有的十分模糊。毕业证书上类似这样的不同还有很多,毕业证书资格审查工作繁杂,责任重大。

上面只是说了真证书的不同,而现在造假活动十分嚣张,屡禁不止,更让我们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难上加难。

那么,我们在资格审查上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对于参加成人高考的人来说,绝大多数是来自本市县,其毕业学校多数是来自本省的高校,致于自学考试毕业生,其毕业证书格式现在已经统一,而且带有身份证号码,审查起来比较容易,其它高校毕业证书,只要我们多看,多问,多记,一般情况下也比较好分辨真伪。这些都是我们现行的一些个做法,或者说是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比如成人高考并没有限制只有本市县人员才能报考,对于外地人员在本地工作的按规定也应可以报名,但外地人员其毕业证书往往是外地高校的,平时见不到,很难分辨真伪。造假手段日益更新,造出的假毕业证书有的甚至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如果还是墨守成规,只是根据经验去辨别审核,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失误。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方法一,各报名点在报名过程中,对每一个首次出现的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进行严格的审查,建立该种毕业证书样式的档案资料信息数据库,资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毕业学校名称、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毕业证持有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毕业证书编号、毕业证书底纹描述、毕业证书钢印描述、毕业证书所用照片规格、考生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等,并用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全称每个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组成的字符串为每个新证书样式进行编码,便于今后查询,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毕业证书样式采集成图像一并存入信息库中。经过较长的时间的积累,我们原来存在于头脑中的经验,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可以查证的东西了。

方法二,对于首次出现在报名过程中的毕业证书样式,我们可以寻求上级招生部门及相关学校的技术支持。把毕业证书传真过去,请上级或毕业学校帮助鉴别。但由于这时各级招生部门都在进行成人高考报名工作,毕业学校也可能有很多其它工作,其联系方式往往也要临时去找,这种方法仅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方法三,建议教育部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各级各类高校专本科毕业证书样式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包括建国以来我国各省、直辖市、自制区、中直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成人高考招生的本专科、自学考试本专科以及其它形式招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毕业证书样式。毕业证书样式内容除前面所提一些项目外,还可更详细更全面。信息系统建成后,在成人高考报名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公布,以便于各级招生部门及各类报名点办理毕业资格审查时参照。这样做就大大增加了做假证书的难度,减少了毕业资格审核的工作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审核结果的可靠性。

第4篇

1910年前后,在德国柏林近郊最高的山麓巨人山下,几位利用假期结伴徒步来这里游玩参观的中国留学生,被云雾缭绕的山峰和附近一座又一座碧水青天的水库深深吸引,流连忘返。

在这些意气风发的青年才俊中,就有一年多以前被陕西西潼铁路筹备处派遣到柏林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学习深造的李仪祉。是他约同学来这里的。

平常学习极其刻苦、连吃饭睡觉的时间都挤出来读书的李仪祉,从不会浪费一点时间在游山玩水上面,却怎么会约朋友来看巨人山呢?

原因是在这里有一座六百多马力的巨人山水力发电站和几座大型水库,这一水利工程在当时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在德国是最大的了。学习土木工程专业的李仪祉从不放过对任何一座比国内先进的工程建筑的考察机会,又怎么会放过近在身边的巨人山水利工程呢?

他们在这里长久逗留,每天徒步六七十里山路,走遍整个库区,详细考察了水库的建筑和水力发电的各项工程设施。李仪祉还爬上最高峰雪冠顶,访问和考察了位于峰顶的气象站。

站在德国中部最高的峰顶时,他想起的是终南岱顶;站在宏伟壮观的水利工程前时,他反复想起的是自己年年遭旱灾的家乡渭北高原。

李仪祉1882年4月20日(清光绪八年农历正月初三)出生在陕西省蒲城县马湖乡富塬村,那是一个很穷又极缺水的村子,他从小所见的就是井枯窖干、地焦苗黄、爷爷和父母跟村里人年年都在祈雨,却很少见到雨的情景,那种渴而干坼的感觉和赤地尘烟的情景在他的生命里打下了太深的烙印。

离乡别家、四处求学近二十年的李仪祉,面对此情此景倍感思乡心切,自己的家乡有渭河、洛河、泾河……,自己的国家有长江与黄河……,有那么多的水,为什么不可以像德国一样好好利用,解救和造福愁苦不堪的百姓?

就是在这时,他萌生了水利兴国兴家的念头。

一次旱灾考察后的深思与宏愿

在他邻近回国前,对自己国家的前景和学以致用的美好愿望是:铁路四通八达,水利工程遍布全国。带着这样的梦想,他拒绝了柏林东方学院聘请他教授中土文学的优厚待遇,于1912年初回到国内,回到西安,又拒绝了民国政府让他作津浦铁路局局长的委任,相约了旧日同学朋友,在西安边家村创办了“私立三秦公学”,想用自己所学,从培育人才开始改变陕西几十年落后如昔的面貌。

就是这一年,陕西又一次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旱灾,他带着学生去重灾区察看旱情,面对赤地千里、饿殍遍野的惨景,他尽其所有,不过才能救助一个村庄的灾民不致饿死。这时,一个多年来始终困扰他的问题,再次让他寝食难安:为什么水利资源丰富的关中平原却始终不能以水为利呢?为什么家乡的老百姓从他记事起就是在靠天吃饭,至今将近三十年过去,仍旧无力自救呢?此时此刻,他深悔自己当时在国外没有选修水利专业,无法解眼前的燃眉之急。

但是,正是这次旱情考察,让他许下宏愿:此生将治水利民,不再旁骛!

起落沉浮的治水之梦

机遇永远是预留给有准备者的。仅仅一年之隔,李仪祉的愿望就得以实现。

1913年,时任陕西省水利局局长的郭希仁要去欧洲考察水利,友人推荐李仪祉陪同。

考察结束时,郭对李说,“吾国西北多旱,饥馑频仍,子盍改习水利,继郑白之旧迹,以为民利。铁路工程似非所急务也。”郭支持李改学水利,对李来说正中下怀,“亦为然,遂习水利一门。”

这次考察后,李仪祉没有跟随郭局长回国,直接留在德国,进入丹泽工科大学攻读水利专业,并投在德国水利科学家恩格尔斯门下求学。

曾经是柏林大学土木工程系高材生的李仪祉,在丹泽工科大学两年学习结束时,又被学院授予“特许工程师”的荣誉称号。

1915年,33岁的李仪祉二次从德国学成回来。当时国内正是妄图复辟帝制、疯狂镇压“”的时期,到处是阴天蔽日的气氛。

面对如此混乱的时局,再宏伟的抱负也难得实现。他又一次拒绝了全国水利局和陕西当局给他的陕西水利分局局长的任命。因为他知道,在军阀陆建章主政的陕西,“水利局长”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做不了任何与治水有关的事情。而对做官,父辈就淡薄,他更是如此。曾担任过陕西修史局总纂、易俗社社长的父亲李桐轩很早时给他和弟弟的训示就是:要做大事,不要做大官。伯父,也是他的启蒙老师、近代著名数学家李仲特,更是一个重学问不重官位的人。早在1908年京师大学堂毕业考试时,他就获得举人衔,按当时朝廷惯例,要任用为内阁中书,而他却放弃,听从了时任陕西省西潼铁路筹备处秘书的伯父的召唤,回陕赴德,继续求学。

正在他满腹韬略,无以施展时,当时南京政府主持水政的维新志士、著名实业家张謇正在集资创办“河海工程专门学校”,听到这一消息和受到邀请的李仪祉如遇知音,“治理江河,兴修水利大业,首先要培养专门人才。现在有人集资兴学,利国利民,为后代造福,是天大的好事,何乐而不为?我李仪祉岂能袖手旁观。”

弃官从教的李仪祉从西安赶到南京,担任“河专”教务长,参与了学校的筹建工作,并担任数学、地质、力学等科主讲,兼教机械工程学、路工学、水工结构学等多门课程。

在“河专”的七年中,他除了课堂教学以外,还带学生考察了国内古今所有水利工程,搜集了大量一手资料。而当时,举国之内,也没有一处较近代一点的水利工程,一些著名的古代水利工程,也因年久失修和缺乏维护而失去作用。

为了对国内的水利事业尽快有所推动,他在很繁重的教学任务和因身兼教务长和中国科学社董事而繁忙的公务外,还一直在从事中国水利研究,论著颇丰。在他1922年离开“河专”前,相继出版了有影响的专著、论文《五十年来中国之水利》、《北五省旱灾之主因及其根本救治之法》、《修建计划之讨论》、《潮汐论》、《土积计算截法》、《实用水工学》、《固体物质在水中行动》、《黄运会诸问题》等。

激情与悲凉一起留在故土上

1922年夏,李仪祉再度被邀请回陕西,担任水利局局长,兼渭北水利工程局总工程师。

李仪祉这次肯回陕任职,应该说跟两个人有着很直接的关系,一个就是多年来一直将西北水利大业的希望寄托在李仪祉身上的前任局长郭希仁,他说,“他日郑国渠伟绩之再现,舍李君莫属也。”;另一个是他在陕西推行资产阶级教育的最高学府三原宏道学堂读书时的同窗好友、时任靖国军总司令的于佑任。这两个人对李仪祉可说是知之甚深,在他两度赴德求学时,都曾向他假以援手,对他十分地推重。

当时,经过连年兵火洗劫的渭北高原,又显大旱之兆,于佑任、郭希仁等有识之士和渭北各县人士磋商,动用赈灾余款,在三原县设立了渭北水利工程局,筹划开启引泾工程。

恢复“郑白”,引泾灌溉,正是李仪祉多年来的愿望,怎不欣然应邀回陕?

到任之后,未做片刻停留,李仪祉立即组织勘测队,开始对泾河流域进行详细的实地勘察与测量。从1922年到1924年,经过两年时间的勘测与调查,李仪祉对整个泾河流域的地貌、水情已了如指掌,拟定了切实可行的引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和工程报告书。

在整个考察期间,还写了《引泾论》、《再论引泾》、《陕西水利工程之急需》、《陕西省民国二十年建设工业计划大纲》、《中华民国水利机关组织拟议》等大量文章。

引泾工程的前期工作一切就绪,却因为当局的不重视水利和资金的没有着落而迟迟不能动工。政府不投资,李仪祉眼看着旱象愈甚,心急如焚,自己借助各种力量,四处奔走,打算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募集资金,然而,响应者总是寥寥无几,或者条件苛刻,不能实施。许多努力,尽付流水,一筹莫展的李仪祉不得不继续上书,要求当政者为民着想,支持引泾。

在此后的两年间,他反复考察黄河、渭河河道及其各支流水系,夜以继日地写了无数考察报告、工程计划、实施方案等等。然而,当政者既不关心民生,更不了解他的一片苦心,所有上书全都泥牛入海。

回陕四年,引泾工程依旧只是一纸蓝图,治水利民、造福百姓的宏图大略渐成泡影,李仪祉内心渐由悲愤而悲凉。

在此期间兼任陕西教育厅厅长的李仪祉又一次将注意力和希望转向教育,于1926年出任西北大学校长,主持校政。但是,对于引泾工程,他始终没有放弃。

1927年,在临潼华清池举行的西北建设问题讨论会上,他再次为引泾工程据理力争,终于迫使当局勉强同意每年拨5万元支付引泾开支。尽管这样的经费对于技术难度很大的引泾工程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但总算是勉强可以动工了,后续资金,或许会有办法。

李仪祉紧缩开支,所有工程人员每月仅能领到10元钱的基本生活费,即便如此,依旧捉襟见肘,刚刚动工不久,就因资金不能到位而待工不进,直至工程彻底搁浅。

李仪祉虽痛心且悲愤,却终究无能为力,留下一句“时不可为矣”,再次离开故土,接受了华北水利委员会的聘请,出任华北水利委员会委员长,致力于治黄导淮工程。

再次奔赴故土,因为那里正在经历灾难的洗劫

关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其实从1928年就开始了。)的关中大旱,在各种民国史志中都有记载,持续干旱使受灾面积覆盖全省八十多个县,整村整村的人饿死或者逃离,当地政府上报南京政府的死亡人数和逃散人数均为200万,还有800万勉力维持在生死线上等待救济的灾民……整个关中平原和渭北高原真正是赤地千里、哀鸿遍野。

灾难让人们想起被搁置了的泾惠渠,如果它在1924年如期动工,那么,四至五年后的这场大旱即便不能完全避免,一定不会如此悲惨。看到灾后情景的李仪祉再次喟然长叹:“移粟移民非救灾之道,亦非长治之策。郑白之沃,衣食之源也。”

此时,正由守城成功的杨虎城将军主持陕政,看着关中这块近代以来灾难深重的土地,同样痛心疾首,他再次将搁置了的陕西水利工程提到首要位置,力邀李仪祉回陕担任建设厅厅长。李仪祉本人十分高兴,但当时他不仅身兼多职,而且正负责设计杭州湾海塘工程,没法抽身。杨虎城一再向南京政府申请调李回陕,均被拒绝,他又面陈,蒋给杨的回答是“我让他搞钱塘江工程,一时离不开。”后来,在李仪祉和杨虎城的多方周旋和努力下,终于获准回陕。

李仪祉再次回陕到任后,像当初得到于佑任和郭希仁的支持一样,也得到了杨虎城将军的大力支持。陕西省政府在资金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是拨出四十万水利专款,再次启动引泾工程。这项搁浅了六年之久的水利工程,终于在1930年冬重新上马。

李仪祉为泾惠渠这座陕西境内自清以后第一座大型引水工程所选的线路,正是历史上著名的郑白渠遗址。

发掘和改造重建这一大型的水利工程,不仅技术难度大,而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都相当巨大,在工程进展到一半时,政府投资再次出现问题,为了不使工程再度半途而废,李仪祉又一次开始奔走于全国各地募集民间资金,来支撑工程进展,先后获得了华洋义赈会、檀香山华侨、以及于佑任、朱子桥等爱国志士和同学朋友的大力支持与援助,才使工程不受影响。

1932年6月21日,泾惠渠开闸放水,一期工程宣告竣工。这一天,对于陕西近代水利史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喜庆日子,泾河两岸,聚集了灌区无数群众和陕西各方人士。许多人在这一天流了泪。

万事开头难。当灌区群众当年就受到渠水惠利时,各方人士和当地群众才真正认识到水利工程的重要,于1935年竣工的二期工程进展相对顺利了许多,但还是因为资金欠缺,没能按李先生设计的甲种方案――灌区覆盖泾阳、三原、高陵、礼泉、临潼、渭南、蒲城、大荔等九县,计划灌溉面积达四百三十万余亩――来实施,而是采用了资金投入和收益都相对有所减少的乙种方案。对此,他说,“不论甲种方案,还是乙种方案,总比不实现一个方案好。”

在泾惠渠一期工程竣工后,李仪祉就开始着手渭惠渠、洛惠渠及省内其他水利工程的设计与筹备工作,这时,关中八惠(另外五惠是:梅惠、黑惠、涝惠、沣惠、泔惠。)以及包括陕南、陕北的整体水利工程规划在他心中已经形成。

1933年,渭洛工程相继启动,其他水利工程也渐次启动,整个陕西境内开渠引水、兴修水利,蔚然成风。

渭惠渠在1935和1936两年施工最紧张的时期,都曾遭遇渭河暴涨,工程受到影响,拦河大坝一再被洪水冲毁。当时正抱病的李先生顾不得医生和家人的劝阻,让人搀扶着冒雨坚持在施工现场指挥修复大坝,并现场修改建坝方案。他的精神鼓舞和振奋着所有工程人员,大家齐心协力,日夜奋战,终于在洪水中将一座宏伟的拦河大坝竖立在滔滔渭水中,使渭惠渠一期工程于1936年夏如期竣工,二期工程于次年完成。

他给后世留下了建立“中国富强之基础”的夙愿

李先生在《我国的水利问题》一文中,为陕西、乃至西北描绘的水利蓝图是,“关中泾、渭、洛惠在渭河北岸,灌溉渭河在眉县到朝邑共十二县的地,约有二百万亩。北岸要继续发展的还有湃惠、耀惠及第二渭惠三个渠。若是成功了,又可增加灌溉一百万亩地。渭河南岸向来有秦岭山流下来的水十余道,灌溉面积有十数万亩地。若统统加以整理,也可以增加到一百余万亩。关中有了四五百万亩灌溉之田,再加以农事改良,便可以使民康物阜了。将来铁路通到汉中和成都之后,汉江流域,岷江流域和渭河流域联络一起,便可以使西北穷瘠之地,成为中国富强之基础。”

然而,李先生没能亲眼看到他所描绘的“中国富强之基础”的宏伟蓝图。1938年2月,才57岁的李仪祉早已积劳成疾,这时又突患胆囊炎,因身体过于虚弱,不能承受手术治疗,而病情迅速恶化。生命垂危之际,他仍惦记的是渭惠渠南土坝的修复工程,话都讲不出时,还用颤抖的手指,在来看他的同事手心上写了“大坝”两个字。

3月7日,在他弥留之际,他让侄子李赋都(早年和哥哥一起被叔父栽培并送往国外学习,后来继承叔父遗志也成为我国著名水利学家。)记录了他口授的临终遗言:“余深感水利事业,在中国之重要,幼年即攻求水利学识。自余民国四年由德国返国,迄今23年,在此期内,虽已竭尽余之所能,贡献国家,但距余素所期望者尚远。兹病逾二周,自度天不假我。并切望后起国人,对于江河治导,本余之素志,继续努力,以科学方法,逐步探讨。其他防灾,航运及水电等,尤应多予研究。次第实施。本省已成之灌溉事业,须妥为管理;其未竞及着手之水利工程,应竭尽人力财力,以求于短期内逐渐完成。”

第5篇

摘 要:附条件不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少年犯罪实证研究

附条件不〔1〕,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或决定的一项制度。海淀区检察院从2004年开始展开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大体上经历了理论探讨、专家论证、制定规则、实践试点几个阶段。本文通过对海淀区检察院近两年试行附条件不制度的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力图从实证角度再认识附条件不制度,对其提出完善建议。

一、附条件不制度实践运行情况

2008年,海淀区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制度进入实践试行阶段,近两年时间里,适用附条件不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条件不的适用主体和条件

1. 适用主体

根据2004年制订的《实施附条件不制度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该项制度预期适用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但试点附条件不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适用主体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为未成年人, 4人为成年人。2. 适用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试点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条件。具体情形如下:从涉嫌罪名看,盗窃案4件6人,寻衅滋事案4件7人,抢夺案1件1人,案1件1人;从犯罪主体看,均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看,有9人为在校生, 2人无业。

需要说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对不,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实尚需调查(即使核实该起事实仍属情节较轻) ;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作不合理辩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学生亦无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数额较大不宜直接作相对不等。

(二)附条件不所附条件

条件一词来源于民法,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2 〕附条件不所附条件即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做出或者不的决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简称未检组)〔3 〕的成立为分界点,海淀区检察院的帮教考察举措在机构、形式和内容上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1. 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2004—2008年)

《实施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对决定附条件不的犯罪嫌疑人,应定期进行帮教和考察。”同时制定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细则》(下称《帮教细则》)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团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共同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以下简称帮教委员会) ,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帮教委员会由各方指派专人,共五人组成。”

在帮教委员会中,四方部门各司其职。团委负责选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区工作者对被附条件不人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工作,包括心理辅导,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内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区工作者负责联系并督促被附条件不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社区公益劳动。妇联负责每月组织被附条件不人的家长参加一次“家长学校”,同时对被附条件不人的家长进行单独访谈。被附条件不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每月通过走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被附条件不人谈心等多种途经,了解、核实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检察机关递交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交帮教委员会通过,并作为最终处理的依据。

2. 检察机关牵头负责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区检察院在公诉一处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将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归口办理。未检组的成立,对试行附条件不制度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妥善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未检组创新多项工作机制和帮教手段,如特别告权、分案、办案引入心理辅导、开设家长课堂等,尝试由检察机关牵头,跨部门合作联合帮教模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附条件不所附条件及帮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与特别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1)基本程序召开帮教座谈会。检察官宣布附条件不考察决定,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相关单位如学校、社区的意见。如果同意,则要求犯罪嫌疑人签订保证书,保证在考察期内接受检察机关规定的各项帮教工作,要求家长、相关单位签订担保书,保证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帮教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案件中,承担帮教工作的主体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为在校生的,一般由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单位的,一般由工作单位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无业的,则由社区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如涉嫌抢夺的齐某是无业人员,检察官邀请其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参加帮教会,参与帮教活动。

定期提交思想汇报。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况。__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家长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帮助教育情况。一般每月汇报一次。

接受专家心理辅导。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问题,如不能正确对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绪等;案发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伤害。海淀区检察院创设办案引入心理辅导制度,邀请心理专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必要时亦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如任某、王某寻衅滋事案,任某小时父母离婚,后父亲去世,跟随继母生活,遭遇多重打击的任某不思学业走入歧途;王某父亲管教极严,案发后父子关系紧张。检察官会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嫌疑人及家长进行心理测试、箱庭疗法,帮助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树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别方式

家长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结构缺损、家庭教育失职、家庭不良行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给予子女起码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正常社会化教育,由此导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发展出现障碍、社会规范的内化产生偏离,这是直接或间接促成其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进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区检察院创设“家长课堂”,聘请教育、心理专家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讲授亲子关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识。检察官事先下发“家长课堂调查表”,了解家长希望学习的知识,聘请专家有针对性制定课堂内容,采用讲解与互动相结合的方式授课。课后家长填表反馈课堂效果。

参加公益活动。帮教单位除日常监管外,还组织考察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具体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学校组织参加抗震救灾捐款仪式、唱响奥运歌咏比赛等,用时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学校组织参加卫生大扫除、蓝球比赛等;有的社区组织参加社区文明宣传等。

(三)附条件不考察结果

《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考察期为1个月至6个月。在试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为2个月至6个月不等。考察期满后一周内,各方出具帮教材料,如学校说明考察内容及嫌疑人表现,心理专家出具心理矫治报告,检察机关汇总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试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认罪悔罪表现差被、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对不处理。附条件不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贴着罪犯标签生活,专业的帮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如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心理辅导、家长课堂之后,王某及父亲都认识到沟通和鼓励的重要,父亲表示会继续鼓励儿子高考,儿子更加理解父亲。又如几名涉嫌寻衅滋事的成年大学生,家长整日叹气流泪,孩子也自觉抬不起头,无法面对生活,通过专家引导,家长和学生都重新树立信心,学生已恢复学业,家长亦学会帮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人均未再次出现不良行为。

二、附条件不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附条件不制度的实践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下,加上自身进行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纪的活动,获得了体验,逐步形成消极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兴趣和世界观,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极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积极因素,只不过积极因素处于相对的劣势,被消极因素掩盖而已。检察机关只要善于从未成年人消极的行为表现中,发现和培养这样或那样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或隐藏着的“闪光点”,并利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这样,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条件不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积极因素,通过专家和检察官的帮助教育,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规划,不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归社会。试行附条件不的15人都通过考察教育,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涉嫌寻衅滋事的陈某写道:“我现在又能上课学习了,这才是属于我的生活,我会一步一个脚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让父母失望。”涉嫌抢夺的崔某,已高中毕业考入军校继续学业。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

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真正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

附条件不制度通过附加条件帮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试行的11件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3. 真正实施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200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当宽则宽”。最高检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中又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附条件不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实践中多做出不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但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制度,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如崔某、许某抢夺案,许某在考察期内再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而崔某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后被作不处理。

(二)附条件不制度实践面临的问题

1. 附条件不制度的法律依据缺失

在该制度出现之初,附条件不制度的正当性即引起很大争论。反对者认为,附条件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违法试验〔6 〕。赞同者认为,附条件不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7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该制度进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似已成定论。由于尚无明确规定,实务部门在作附条件不时畏手畏脚,影响该制度的探索与完善;另一方面,试行案件中的参与者对该制度不了解,对其合法性存有质疑,有违司法权威,降低了社会效果。

2. 附条件不与相对不难以区分

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据司法实践,附条件不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见,附条件不与相对不都适用轻罪案件。但是具体个案应适用相对不还是适用附条件不,实__践中难掌握。如窦某盗窃案〔8 〕,有人认为窦某是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到两千元,可直接作相对不;有人认为窦某是无固定职业的未成年人,不对其考察帮教无法保证不的效果;也有人认为,直接作相对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而附条件不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帮教,案件周期较长,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实践中,检察官对诸多像窦某这样的案件存有困惑与疑问。附条件不和相对不的区别适用,无论在理论探讨还是制度构建上,都有待推进。

3. 附条件不的主体范围亟待确定

关于附条件不的主体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9 〕,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10〕,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围过大〔11〕,这是一种折中说。《实施细则》采第一种观点,实践中的试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种观点。

4. 附条件不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在附条件不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但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 目前无统一标准,实践中亦难把握。有学者提出下列条件: (1)书面悔过;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对被害人损失作出赔偿或补偿; (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 (5)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等。〔12〕11件试行案件中所附条件是:定期提交思想汇报;接受考察帮教(心理辅导、家长课堂、公益劳动等) 。可见,学界和实务界对附条件不所附条件在大体趋同的基础上仍存差异,应尽快确立所附条件的整体范围和统一标准。

5. 尚无专门的考察帮教机关

在试点过程中,考察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社区等共同进行。检察官事必亲为牵扯大量精力,影响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专门帮教机关,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就无法落实帮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数的外来人员,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机关,更是被排除在附条件不的范围之外,有违《刑法》中的公平原则。

三、附条件不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适用主体宽泛化

附条件不制度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扩大适用到成年人。试点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同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认为,附条件不的适用主体不宜限定过严,只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帮教条件,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均可适用。

主张适用主体宽泛化,依据在于,附条件不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首先,附条件不制度是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13〕附条件不尽量不将轻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其次,附__条件不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思想。〔14〕刑罚经济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附条件不对轻罪嫌疑人实行开放的帮教考察,避免将通过考察的人移送、判处监禁刑,迎合刑罚经济思想的主张。最后,附条件不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可见,是否适用附条件不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更能体现便宜主义、刑罚经济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检察官主导下的个别化条件附加

附条件不制度在设计上,应以检察官为主导,各部门通力配合,针对具体案情,由检察官选择有区别地附加条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考察条件不宜规定过细,同时还需要完善配套机制来保障所附条件的有效落实。

为何以检察官为主导? 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考量案件情节。不同案件的附加条件必然不同,只有检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权决定附加哪些条件。

为何要个别化附加条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心理疏导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关系冷漠,家长课堂可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责任心,参加公益活动有助于其增加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过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时间。适用附条件不的案件事实简单,情节较轻,故考察期限不宜过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考虑,认为考察期规定为2个月至6个月为宜,试点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这个时间段内。考察期满作相对不决定后,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由于现实条件所限,海淀区检察院目前并无跟踪回访机制〔15〕,无法及时反馈被不人适用帮教措施后是否表现良好、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审视帮教考察工作的质量,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本文认为,应尽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一定时间后向青少年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正后5年内的表现评估跟进。

(四)尽快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在附条件不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权限,另一方面检察官不具备专业知识。江浙的检察机关通过和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建立不同的帮教形式:对学生,交由共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交由共建企业帮教;对有职业者,交其单位帮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区检察院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亦是一种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有两点建议:其一,应争取国家公权力支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其二,应重视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关注青少年的团体,如南京的诚爱基地、北京的青苹果之家,虽然与西方发达的社会团体相比,我国的此类团体在数目、规模、功能上相去甚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团体将大量涌现,待条件成熟后,可交由这些团体系统组织策划考察帮教工作。

(五)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任何缺乏约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为防止附条件不决定权滥用,可考虑在立法上规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或者不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

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或者不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注:

〔1 〕 附条件不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从理论研究、实践试点到制度设计,该制度一直伴随着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名称问题。国内各地检察机关在用词上出现了缓予、暂缓、暂缓不、附条件不等不同称谓。本文以附条件不为题,一是着眼点在于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设计,附条件不介于和相对不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属于不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考虑到尽管各地用词不同,但该项制度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学界对名称问题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实证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讨该制度的构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总论》[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 〕海淀区检察院从2000年开始在公诉一处设立未检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诉一处、二处案件类型的人为分流,此时未检组并非办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理制度的要求,未检组仍旧设立在公诉一处,但负责办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彻底实现了未成年案件专业化办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 j ] ,《理论导刊》2007年第8期。

〔5 〕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页。

〔6 〕沈春梅:《暂不不宜推行》[ j ] ,《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7 〕张泽涛:《规范暂缓- 以美国缓制度为借鉴》[ j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8 〕窦某(男, 17岁,无业)伙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1978元,在转移赃物时被查获。

〔9 〕谢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暂缓制度》[ j ] ,《天府新论》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为暂缓》[ j ] ,《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1〕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12〕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 j ] ,《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13〕王雪琴:《暂缓制度研究》[d ] ,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第6篇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少年犯罪实证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1〕,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海淀区检察院从2004年开始展开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大体上经历了理论探讨、专家论证、制定规则、实践试点几个阶段。本文通过对海淀区检察院近两年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力图从实证角度再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其提出完善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

2008年,海淀区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入实践试行阶段,近两年时间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和条件

1. 适用主体

根据2004年制订的《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该项制度预期适用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但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适用主体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为未成年人, 4人为成年人。2. 适用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试点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条件。具体情形如下:从涉嫌罪名看,盗窃案4件6人,寻衅滋事案4件7人,抢夺案1件1人,案1件1人;从犯罪主体看,均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看,有9人为在校生, 2人无业。

需要说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对不起诉,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实尚需调查(即使核实该起事实仍属情节较轻) ;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作不合理辩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学生亦无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数额较大不宜直接作相对不起诉等。

(二)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

条件一词来源于民法,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2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即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简称未检组)〔3 〕的成立为分界点,海淀区检察院的帮教考察举措在机构、形式和内容上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1. 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2004—2008年)

《实施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对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定期进行帮教和考察。”同时制定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细则》(下称《帮教细则》)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团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共同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以下简称帮教委员会) ,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帮教委员会由各方指派专人,共五人组成。”

在帮教委员会中,四方部门各司其职。团委负责选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区工作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工作,包括心理辅导,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内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区工作者负责联系并督促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社区公益劳动。妇联负责每月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长参加一次“家长学校”,同时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长进行单独访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每月通过走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谈心等多种途经,了解、核实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检察机关递交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交帮教委员会通过,并作为最终处理的依据。

2. 检察机关牵头负责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区检察院在公诉一处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将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归口办理。未检组的成立,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妥善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未检组创新多项工作机制和帮教手段,如特别告权、分案起诉、办案引入心理辅导、开设家长课堂等,尝试由检察机关牵头,跨部门合作联合帮教模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及帮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与特别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1)基本程序召开帮教座谈会。检察官宣布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相关单位如学校、社区的意见。如果同意,则要求犯罪嫌疑人签订保证书,保证在考察期内接受检察机关规定的各项帮教工作,要求家长、相关单位签订担保书,保证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帮教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案件中,承担帮教工作的主体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为在校生的,一般由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单位的,一般由工作单位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无业的,则由社区和家长共同承担帮教工作。如涉嫌抢夺的齐某是无业人员,检察官邀请其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参加帮教会,参与帮教活动。

定期提交思想汇报。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况。__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家长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帮助教育情况。一般每月汇报一次。

接受专家心理辅导。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问题,如不能正确对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绪等;案发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伤害。海淀区检察院创设办案引入心理辅导制度,邀请心理专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必要时亦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如任某、王某寻衅滋事案,任某小时父母离婚,后父亲去世,跟随继母生活,遭遇多重打击的任某不思学业走入歧途;王某父亲管教极严,案发后父子关系紧张。检察官会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嫌疑人及家长进行心理测试、箱庭疗法,帮助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树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别方式

家长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结构缺损、家庭教育失职、家庭不良行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给予子女起码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正常社会化教育,由此导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发展出现障碍、社会规范的内化产生偏离,这是直接或间接促成其反社会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进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区检察院创设“家长课堂”,聘请教育、心理专家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讲授亲子关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识。检察官事先下发“家长课堂调查表”,了解家长希望学习的知识,聘请专家有针对性制定课堂内容,采用讲解与互动相结合的方式授课。课后家长填表反馈课堂效果。

参加公益活动。帮教单位除日常监管外,还组织考察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具体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学校组织参加抗震救灾捐款仪式、唱响奥运歌咏比赛等,用时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学校组织参加卫生大扫除、蓝球比赛等;有的社区组织参加社区文明宣传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结果

《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1个月至6个月。在试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为2个月至6个月不等。考察期满后一周内,各方出具帮教材料,如学校说明考察内容及嫌疑人表现,心理专家出具心理矫治报告,检察机关汇总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试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认罪悔罪表现差被起诉、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贴着罪犯标签生活,专业的帮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如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心理辅导、家长课堂之后,王某及父亲都认识到沟通和鼓励的重要,父亲表示会继续鼓励儿子高考,儿子更加理解父亲。又如几名涉嫌寻衅滋事的成年大学生,家长整日叹气流泪,孩子也自觉抬不起头,无法面对生活,通过专家引导,家长和学生都重新树立信心,学生已恢复学业,家长亦学会帮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起诉人均未再次出现不良行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下,加上自身进行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纪的活动,获得了体验,逐步形成消极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兴趣和世界观,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极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积极因素,只不过积极因素处于相对的劣势,被消极因素掩盖而已。检察机关只要善于从未成年人消极的行为表现中,发现和培养这样或那样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或隐藏着的“闪光点”,并利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这样,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积极因素,通过专家和检察官的帮助教育,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规划,不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归社会。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15人都通过考察教育,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涉嫌寻衅滋事的陈某写道:“我现在又能上课学习了,这才是属于我的生活,我会一步一个脚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让父母失望。”涉嫌抢夺的崔某,已高中毕业考入军校继续学业。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

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真正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附加条件帮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试行的11件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3. 真正实施区别对待,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200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当宽则宽”。最高检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中又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实践中多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但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如崔某、许某抢夺案,许某在考察期内再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而崔某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后被作不起诉处理。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面临的问题

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缺失

在该制度出现之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即引起很大争论。反对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违法试验〔6 〕。赞同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7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必要性,该制度进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似已成定论。由于尚无明确规定,实务部门在作附条件不起诉时畏手畏脚,影响该制度的探索与完善;另一方面,试行案件中的参与者对该制度不了解,对其合法性存有质疑,有违司法权威,降低了社会效果。

2.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难以区分

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据司法实践,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见,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适用轻罪案件。但是具体个案应适用相对不起诉还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__践中难掌握。如窦某盗窃案〔8 〕,有人认为窦某是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到两千元,可直接作相对不起诉;有人认为窦某是无固定职业的未成年人,不对其考察帮教无法保证不起诉的效果;也有人认为,直接作相对不起诉,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帮教,案件周期较长,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实践中,检察官对诸多像窦某这样的案件存有困惑与疑问。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适用,无论在理论探讨还是制度构建上,都有待推进。

3.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亟待确定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9 〕,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10〕,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围过大〔11〕,这是一种折中说。《实施细则》采第一种观点,实践中的试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种观点。

4.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但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 目前无统一标准,实践中亦难把握。有学者提出下列条件: (1)书面悔过;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对被害人损失作出赔偿或补偿; (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 (5)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等。〔12〕11件试行案件中所附条件是:定期提交思想汇报;接受考察帮教(心理辅导、家长课堂、公益劳动等) 。可见,学界和实务界对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在大体趋同的基础上仍存差异,应尽快确立所附条件的整体范围和统一标准。

5. 尚无专门的考察帮教机关

在试点过程中,考察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社区等共同进行。检察官事必亲为牵扯大量精力,影响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专门帮教机关,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就无法落实帮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数的外来人员,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机关,更是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外,有违《刑法》中的公平原则。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适用主体宽泛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扩大适用到成年人。试点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不宜限定过严,只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帮教条件,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均可适用。

主张适用主体宽泛化,依据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13〕附条件不起诉尽量不将轻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其次,附__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思想。〔14〕刑罚经济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附条件不起诉对轻罪嫌疑人实行开放的帮教考察,避免将通过考察的人移送起诉、判处监禁刑,迎合刑罚经济思想的主张。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可见,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能体现起诉便宜主义、刑罚经济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检察官主导下的个别化条件附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上,应以检察官为主导,各部门通力配合,针对具体案情,由检察官选择有区别地附加条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考察条件不宜规定过细,同时还需要完善配套机制来保障所附条件的有效落实。

为何以检察官为主导? 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考量案件情节。不同案件的附加条件必然不同,只有检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权决定附加哪些条件。

为何要个别化附加条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心理疏导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关系冷漠,家长课堂可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责任心,参加公益活动有助于其增加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过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时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事实简单,情节较轻,故考察期限不宜过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考虑,认为考察期规定为2个月至6个月为宜,试点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这个时间段内。考察期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由于现实条件所限,海淀区检察院目前并无跟踪回访机制〔15〕,无法及时反馈被不起诉人适用帮教措施后是否表现良好、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审视帮教考察工作的质量,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本文认为,应尽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一定时间后向青少年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正后5年内的表现评估跟进。

(四)尽快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权限,另一方面检察官不具备专业知识。江浙的检察机关通过和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建立不同的帮教形式:对学生,交由共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交由共建企业帮教;对有职业者,交其单位帮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区检察院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亦是一种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有两点建议:其一,应争取国家公权力支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其二,应重视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关注青少年的团体,如南京的诚爱基地、北京的青苹果之家,虽然与西方发达的社会团体相比,我国的此类团体在数目、规模、功能上相去甚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团体将大量涌现,待条件成熟后,可交由这些团体系统组织策划考察帮教工作。

(五)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任何缺乏约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滥用,可考虑在立法上规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

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注:

〔1 〕 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从理论研究、实践试点到制度设计,该制度一直伴随着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名称问题。国内各地检察机关在用词上出现了缓予起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不同称谓。本文以附条件不起诉为题,一是着眼点在于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设计,附条件不起诉介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属于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考虑到尽管各地用词不同,但该项制度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学界对名称问题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实证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讨该制度的构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总论》[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 〕海淀区检察院从2000年开始在公诉一处设立未检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诉一处、二处案件类型的人为分流,此时未检组并非办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理制度的要求,未检组仍旧设立在公诉一处,但负责办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彻底实现了未成年案件专业化办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 J ] ,《理论导刊》2007年第8期。

〔5 〕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页。

〔6 〕沈春梅:《暂不起诉不宜推行》[ J ] ,《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7 〕张泽涛:《规范暂缓起诉- 以美国缓起诉制度为借鉴》[ J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8 〕窦某(男, 17岁,无业)伙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1978元,在转移赃物时被查获。

〔9 〕谢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J ] ,《天府新论》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起诉为暂缓起诉》[ J ] ,《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1〕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12〕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 J ] ,《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13〕王雪琴:《暂缓起诉制度研究》[D ] ,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