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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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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体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第2篇

关键词:供热系统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的东北地区冬季漫长,气候十分寒冷,每年要有六个月的采暖期。热水采暖以其在技术和经济上的显著优越性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但是由于施工作业人员在供热系统的施工、调整与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系统在运行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故障,影响正常供热。如何解决供热系统的一些常见问题,成为了近年来广大群众广为关心的问题。

一、供热系统的常见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锅炉房热力系统常见问题及相关对策

锅炉热力系统的形式,各种管道和设备的布置,以及管径大小等都直接影响着循环水泵的功率和锅炉效率。但这些往往被忽视。结果给整个供热系统的能耗和供热参数带来很大影响。

(1)锅炉循环水量超过额定值。热力系统缺陷使锅炉本体的循环水量超过锅炉的额定值。热水锅炉的铭牌中都给出了锅炉的额定供回水温度和锅炉的额定发热量。而锅炉的使用说明书中也会相应的给出锅炉在额定发热量和额定供回水温差下的额定循环水量。如果锅炉在实际运行时的循环水量低于额定循环水量,就有可能使锅炉本体某处的水循环系统的水流速低于安全循环倍率,使此处产生汽化而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因此锅炉运行时本体的循环水量不能低于额定循环水量。

(2)锅炉进出口管径偏小,而且进口管加设止回阀。大多数锅炉房在热力管道安装时都是按锅炉进出口阀门的型号大小布置进出口管径。而锅炉厂配置的进出口阀门往往都偏小一号。如果管道安装时不在锅炉进出口处设变径管来扩大进出口管径,就会使锅炉进出口阻力过大,增加了水泵电耗。尤其是锅炉进口再安装一个毫无作用的止回阀,更进一步加大了锅炉房内部管道的阻力损失。热水锅炉入口止回阀完全可以取消而节电。但有时是当地的锅炉检验所按照蒸汽锅炉的规程强行安装的,实际是不合理的要求。

(3)系统定压点位置错误——设在总供水处。对于一个供热系统必须根据楼房高度和地形状况保持一个合理的回水压力和系统静压强,这是一个常识性技术问题。因此系统的定压点一般都放在热源的总回水处。但有些热力公司却把保证供水不超压当成了主要控制对象,而把补水定压点放在了热源总供水处。这样的结果是当循环水泵的扬程偏高时,就会使回水压力不够,而造成系统的一些最高点出现倒空存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供热效果。

(二)局部散热器不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1、阀门失灵。阀盘脱落在阀座内堵塞了热媒流动通道,这时可打开阀门压盖进行修理,或把失灵阀门更换掉。集气罐存气太多,阻塞管路,也会产生局部散热器不热的情况,这时应打开系统中所设置的放气附件,如集气罐上的排气阀,散热器上的手动放风门等。

2、管路堵塞。出现这种故障,当送水时间较短时,可用手在管线转弯处与阀门前摸其温度,敲打听声;当送水时间过长,系统较大时,堵塞处前后出现死水段,靠手摸不容易确定堵塞位置,这时可用放水的方法查找,放水点可在不热段管道的中间依次向两端进展。放水时,如来水端热水继续往前延伸,说明堵塞点在此之后;再取余下管段中段进行放水,若发现来水段热水不继续向前延伸,说明堵塞点在第一次放水点与第二次放水点之间。当把堵塞点找出后,段开管子,将管内污物清除或把该管段更换。由于管道或散热器中的泥砂、焊渣、锈皮等杂物,导致系统运行循环时发生堵塞,出现不热现象。室内系统最容易发生堵塞的部位:一是各种形式和用途的阀门处;二是三通和四通特别是直径较小的三通和四通处;三是管径由大变小处及活接头和管接头处;四是管道的弯益部位;五是由于流速变小杂物易于沉淀的除污器、散热器等处。排除室内系统堵塞故障的关键在于根据系统形式及不热的地方或一般易堵塞的部位,判断并找出堵塞的准确位置,及时进行排除,这样可以避免大面积拆管网找原因排除故障。

3、采暖系统管道坡度安装的不合理,致使管道出现鼓肚,在其内部产生气塞,堵塞或减小了该管段的流通截面积,从而引起局部不热。这时应调整管段坡度,使其符合设计要求的坡度及坡向。

4、室内系统的送、回水管道与室外热网的送、回水相互接反,或全部在送(或回)水管上,室内系统不能形成一个循环环路。这时应认真查找,了解外网情况,将接错的管道改正过来。

(三)系统回水温度过低

1、室外管网漏水严重,锅炉房压力下降太快,锅炉补给水量远远超过正常需要,这时应对室外管网进行检查,找出泄漏点及时修理。

2、热源所设置的锅炉不能供给足够是热量,使送水温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这时应改造或增设锅炉,提高送水温度;循环水泵的流量小或扬程低,系统热媒循环慢,同时送回水温差大,这时应选用适当的循环泵更换原有水泵。

3、外网热损失大,有时会成为回水温度过低的主要原因。引起热损失过大的因素是外网保温工程质量差,局部管道或者根本没保温,而且所选用的保温材料性能差;由于地沟盖板之间安装不严密,地面水流入地沟或地沟内管线泄漏使地沟内存有大量的水,送、回水管都被浸泡在水中,使地沟成为一个大型换热站,这时应加强室外管网保温及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地沟内积水。

4、循环水量太小,此时应检查水泵是否反转,管线、孔板、阀门等是否堵塞或者阀门没全打开,打开阀门,同时清除系统内的污物和沉渣。

二、对供热系统问题的反思

(一)信息闭塞,固步自封

目前供热信息网尚处在起步阶段,企业同时又只顾闭门抓自己的供热生产,很少了解别的供热企业的各种情况。因此对许多新技术不了解,对本系统的技术水平不了解,对自身系统中的技术问题察觉不到。甚至自以为是,自我感觉良好。而认识不到自己存在的技术问题,就无法得到提高。

第3篇

【关键词】:绩效管理 绩效考核 人力资源管理 导入式培训 激励体系 职业生涯规划

绩效管理系统的发展通常分为三个阶段,依次分别为以控制为导向的、以发展为导向的和以经营为导向的。需要强调的是,当更高阶段、也即更成熟的阶段出现后,前一阶段并未被取代,目前三种导向的绩效管理都普遍存在于大大小小的企业和组织中;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尤其是跨领域、跨地域发展的大中型企业,鉴于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需要,可能多种导向的绩效管理同时并存。

一、实施绩效管理系统时需辨析的几个关系

1.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关系

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事后考核工作的结果,而绩效管理是事前计划、事中管理和事后考核并反馈改进的一个系统过程。绩效考核是回顾过去的一个阶段的成果,不具备前瞻性;绩效管理与企业战略相联系,帮助企业和经理前瞻性地看待问题,有效规划企业和员工的未来发展。单一的绩效考核往往使经理与员工站在对立的两面,距离越来越远,甚至会制造紧张的气氛;有效的绩效管理极力建立经理与员工之间的绩效合作伙伴的关系。

无论是从基本概念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两者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又是一脉相承、密切相关的。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绩效考核可以为绩效管理提供绩效信息,帮助企业不断提升绩效管理的水平和有效性。

2.绩效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战略的落地,要借助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个环节来实施,其中绩效管理就是企业将战略转化为行动的具体过程。绩效管理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机系统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环节尤其是“用”、“育”环节有着紧密的联系:绩效管理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工作分析,工作分析提供了绩效管理的一些基本依据;薪酬体系中的绩效工资,往往决定于绩效考核结果,在薪酬体系的3P模型,其中之一就是绩效;在绩效考核之后,考评双方共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和未来发展计划,人力资源部则根据考评结果和面谈结果,设计培训开发计划。

从严格意义上讲,绩效管理的功能超出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其真正的责任人,是企业的CEO和各级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承担横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业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和培训服务。

3.绩效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

实践证明,真正能够促使组织绩效提高的是组织成员行为的有效改变,良好的绩效管理系统与企业文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带动员工树立与企业一致的目标,并把个人奋斗的过程与企业目标的实现保持步调一致;能营造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倡导团队合作的工作氛围;能凝聚共赢共享的企业价值观念,并贯穿到企业管理机制中去,从而对企业绩效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创建优秀的高绩效文化,至少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建立学习型组织,鼓励员工积极学习,帮助员工不断提升素质和技能;奖惩分明,创造公平考核、主动沟通的环境,在考核中适当采用相对考核的方式,营造良性竞争的工作氛围;提倡创新,鼓励承担责任。

二、实施绩效管理系统的常见问题

1.企业绩效观念落后的问题

观念落后的问题是企业实施绩效管理系统的最大障碍。绩效观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1)对绩效考核的认识不足。管理人员认为绩效考核就是发发表格、打打分,是“纸上”考核、走过场;员工认为绩效考核就是“秋后算账”,奖优就是轮流做庄、罚劣就是扣奖金。这种认识不足很有可能源自此前绩效考核实施失败的挫折。绩效考核实施失败往往可以归因于“三个单一”:单一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手段单一,考核结果的应用单一。2)对绩效管理的认识落后。管理者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跟不上时展的潮流,不能自愿接受新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法,或者认为绩效评估的目的仅在于利益分配,或者对绩效管理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往对绩效考核的有限认识阶段,或者视绩效管理为额外的负担。3)对绩效管理责任的逃避。在绩效管理中绩效沟通贯穿始终,“纸上”考核所带来的人际冲突和紧张关系已经让经理们恨不得退避三舍,一旦要面对面地讨论绩效问题,管理者们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逃避。公司高层或其他经理,甚至基层员工,更愿意片面地认为绩效管理就是人力资源经理或者人力资源部门的责任,而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绩效管理责任。

2.绩效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不足的问题

绩效管理由许多实操技能,例如如何设定绩效指标和标准、采用何种绩效考核技术、如何进行绩效沟通、如何制订绩效改进计划等。如果管理人员只是从观念上重视建立绩效管理系统,却在绩效管理的专业操作性方面内外修炼不够,未能有效掌握绩效管理操作技能,就很难保证正确地运用绩效管理者个管理工具,绩效管理的目的也就无从达到。

3.绩效管理系统建立的基础薄弱的问题

绩效管理系统的建立,离不开几个相互配套相互支持的基础,除了前文提及的企业文化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之一。例如按照平衡记分卡(BSC)模型建立的指标体系,需要处理大量的财务、市场及运作流程的数据,并使信息在企业内部快速准确的传递,才能使绩效指标即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绩效反馈和改进效率,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如果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薄弱,绩效管理系统的发展也将受阻或放慢。

三、实施绩效管理系统的对策

1.以终为始,加强绩效导入式培训

绩效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封闭的循环,分为五步: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与面谈、绩效改进和导入(这也符合PDCA管理循环)。其中绩效导入也即绩效培训,但它并不是绩效管理的“最后一步”,实际上它是新一轮循环的开始。尤其是企业在开始建立或者改革绩效管理系统之前,首先要进行广泛地培训和研讨,有条件的企业,甚至会请第三方对自己的绩效管理现状进行“审计”之后,再开展针对性的培训。

绩效培训的根本目的,一是增进员工和管理人员对绩效的了解和理解,消除各种误解和抵触情绪;二是掌握绩效管理的操作技能,保证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具体而言,一般从以下方面实施培训:1)通过渗透绩效管理理念,使全员认识绩效管理系统本身,并培养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感;2)通过绩效管理的技巧和方法培训,使管理人员能够订出部属的工作要项和工作目标,掌握如何制定绩效计划和进行绩效评价面谈技巧、如何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和对部属如何辅导的方法;3)通过在职辅导,帮助管理者和员工及时有效地处理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并最终使其具备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2.对等承诺,取得薪酬及激励体系的良好支持

绩效管理系统必须获得激励体系的良好支持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绩效与薪酬是员工和组织之间的对等承诺关系,但是绩效不应仅仅与薪酬(工资和奖金)挂钩,这样会使员工认为实行绩效管理就只是涨工资或减工资,应使激励体系的其他手段多样化,如员工个人能力的发展,培训的奖励,职位的提升,以及公开的精神奖励等,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和规范,还可以尝试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激励、强化与指导,员工的绩效就很有可能朝着与管理者商定的方向前进。

3.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绩效是组织期望的结果,它包括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两个方面,组织绩效是建立在个人绩效实现的基础上的。当一名员工不能达到预期的绩效标准的时候,他需要知道自己下一步该如何做,如何能提高自己的绩效,甚至他可能会怀疑现在的岗位不适合自己,自己需要改变职业发展规划;即使是一个绩效很好的员工,他也需要知道自己接下去该向什么方向发展。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市场 监管 探索

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家局对如何转变烟草专卖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下简称“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背景

2012年4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赵洪顺副局长在全国烟草专卖管理暨专卖内管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着力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属地管理,坚决打击各种形式不合法、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注重市场监测,加强对异常零售客户的管理。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检查,积极疏导零售客户的合理诉求。牢固树立服务零售客户的理念,努力为零售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着力构建“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内涵及方式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严格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查处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草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既适应市场监管的目的,又符合市场监管内容的需要。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是市场监管方式的四个方面,既可单独适用,也可综合实施。

(一)打击严厉

提升案件经营能力,强化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突出对制售假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主要方式是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严重的取消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对无证经营行为,移交工商部门联合予以取缔;对涉烟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到位

提高专卖执法人员分析判断能力,对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管理,以异常零售户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检查和管理。主要方式是实施《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卷烟业态,明确分类管理的重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转化举措。

(三)疏导及时

对有违法行为的零售户,通过实施行政指导举措,进行教育转化,避免再次违法;对轻微的无证经营行为引导整改或不再经营。主要方式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行政回访等方法,减少违规率,提升教育转化率。

(四)服务周到

落实“与客户共创成功”理念,通过为零售户提供法制培训、真假烟识别等,为零售户经营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多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主要方式是实施五层法规培训,即新办证户入门培训、经营初期培训、违规户专门培训、守法户常规集中培训和日常上门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三、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打击、管理、疏导和服务,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

注重公平、公正,所实施的疏导和服务应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要求,方式方法应妥善。

(三)针对性原则

紧密围绕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根据不同的对象、案件或行为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市场监管或服务方式,实现最佳效果。

(四)以人为本原则

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措施和管理、服务手段,寓执法、监管于疏导、服务之中,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不规范执法等问题。

(五)公开性原则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适当方式向零售户公布“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内容、形式等,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新形势下,对转变烟草专卖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近几年,连云港市局实施的柔性执法,已在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提高零售户守法意识,保持良好卷烟市场秩序等方面显示出成效。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对“柔性执法”的完善和提升。

(一)该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烟草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专卖执法的亲和力;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专卖管理秩序和社会环境的体现,有利于优化发展软环境。

(二)该体系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专卖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理念与模式的重大转变,是在工作职能上从传统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是在工作方法上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转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新型烟草专卖执法管理模式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专卖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该体系是优化执法环境,实现执法成效与社会效果共赢的根本保证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突出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可以减少或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可以协调和解决专卖管理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争取配合。

五、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注意事项

“打、管、疏、服”是一项综合性的市场监管体系,需要专卖管理登多部门分头实施,同时又要协调配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实施主体、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文书,规范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应用、监督、考评到位。

(一)部门协作,共同实施

机动大队侧重于打击,日常监管大队全面实施管理、疏导和服务,证件管理部门侧重于管理和服务,案件审理部门侧重于疏导和服务,综合管理部门侧重于督查考核。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发挥好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调查取证、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难题。继续完善与工商部门打击无证经营的协作机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二)形成体系,系统实施

该监管体系的建立,需要市县局共同实施。要明确市县局的分工,系统实施。打击方面的制度应主要包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暂停整顿操作办法》、《取消经营资格操作办法》等。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应有:《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8种检查方式实施细则》等。疏导方面的主要制度有:《行政指导程序规定》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标准规范等。服务方面的主要制度有:《卷烟零售户法制培训实施细则》等。四个方面共用的制度有:《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细则》、《卷烟市场互查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全程说理执法实施意见》、《市场净化率考评办法》等。

(三)完善标准,规范实施

打击、管理、疏导和服务,每个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规范,做好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保管、统计、分析等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实施。

(四)信息支撑,高效实施

综合证件管理、市场监管、情报分析、案件审理、内部监管等功能,实施移动终端系统,提升市场监管针对性、科学性、系统性,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

第5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第6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问题 对策

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在取得一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阻碍其快速发展的问题,如何对这些出现的问题给于科学的分析及提出合理的建议,是改善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不景气的关键。

一、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状况

经过多年来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逐步壮大和成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运作与监管体系。证券投资已经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渠道和方式。证券投资已经成为投资领域重要的投资力量,已经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生力军。证券投资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投资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证券投资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创新也十分活跃,投资新品种不断涌现。在原有证券品种的基础上,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另外,在销售方式、费用结构等方面,也推出了不少创新举措。便捷的证券销售渠道初步建立。

二、我国证券投资发展的社会环境

证券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大前提。我国证券投资发展的政治环境就是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社会制度变革加速发展,有关投资领域的立法逐步完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和稳步提高,为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大概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那时候的国家经济还不够景气,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屡屡受阻。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资产证券化已经作为一种相对比较成熟的融资手段登上金融领域的舞台。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跟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密切相关。创新发展初期,我国经济处于低俗前进阶段,根本没有太多的资金和精力去做证券投资的事情,更多的精力和自己是用在了发展国家民生事业上,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为主,金融市场发展相对受到忽视。

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渐走出阴影,向世界发达国家看齐。政府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注和倾注的心血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实现质的飞跃,但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如果让证券投资市场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是金融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我国证券投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

(二)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证券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治理结构上暴漏出来许多问题。首先,证券市场在治理结构的设计上不够科学,往往是应该管理的忽略了,不该管的地方却大做文章;其次,治理人员执行效率不高,在治理过程中,不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的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结构上的不合理,影响和制约了治理工作应该发挥的作用。

(三)监管体系的问题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

四、改善我国证券投资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证券市场环境

证监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改善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首先,进一步减免相关税费。税费的减免可以减轻证券投资者的费用支出,增加他们对证券投资市场的信心;其次,从制度上鼓励增持回购。这对于稳定市场情绪,重树市场信心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促进作用。再次,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对守法证券投资者的负,也是证券投资市场法制化的标志。最后,为了保证证券市场运作资金的充足,应该增加对长期资金注入的鼓励措施和鼓励政策。

(二)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保证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完善的治理结构能够为证券公司提供有力的结构保障,通过结构上的优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获取竞争优势。证券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有效的内部治理是证券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因而,针对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投资运作

一套成熟的监管体制是实现监管体系建设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建立监管体制的思路,才能为完成监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法律法规建设作为制度保障,可以为监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规范,保证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市场规范运行建设,作为监管体系作用的直接对象,则是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数据参考;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则是实施体系建设的内容建设,是体系建设最终要形成的一套制度方案和具体措施。

五、结束语

证券投资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想解决我国证券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必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最理想的环境,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本植.两岸投资环境及产业升级发展研究[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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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国强,张晓曦.我国区域投资环境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应用――海南与发达省市投资环境简要比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第7篇

关键词:构筑工商市场监管平台

论文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海南市场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市场的经济卫士,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是新时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时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如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最高效率和社会需求及社会利益的最大满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进海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构成要素来看,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分配体系、宏观管理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每一个构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更是任重道远。其次,具有整体相关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基本特征是通过各个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再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法治经济,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市场主体只有依法进行管理,市场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要发展经济必须有繁荣的市场,而要有繁荣的市场,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保证其有序运作,蓬勃发展。如旅游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坚决制止黑导、黑车等违法行为,净化海南旅游环境。可见,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适应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场监管环境、监管对象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工商市场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因此,工商市场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按照WTO规则要求,一视同仁,消除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当前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现状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南经济卫士,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假冒伪劣商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为海南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工商市场监管体制还尚未完全理顺。一是有些直属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数众多,效率低下,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设不平衡,人数差异大,人数多的工商所多达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数少的仅2人,难以完成大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费、轻管理,执法不到位,对市场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管理,经济户口也不健全,难以做到执法重点下移,更难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等各种协会中介组织不健全,有些市县这些组织尚未建立,有的组织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是陈旧过时。一些现行的工商法规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前段时期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仍未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二是不具体、不透明。有的法规规定很抽象,遇到具体问题,难以依法处置。三是随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规游移空间大,给主观随意解释提供了条件。四是缺乏权威性。从效力看,在目前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讲话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工商市场监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滞后。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看看、摸摸、闻闻”等凭经验办事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东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员把工商市场监管仅仅看成是调整市场摊位、收管理费而已,思想观念不转变,意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不讲质量,简单粗暴;仍然习惯于设关卡、搞审批、放不下部门利益,办案工具、检测技术等手段落后,监管仅在表面上,只重治标,不重治本。这些都与商品化的市场经济不适应,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格格不入。

(四)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目前在市场监管和执法方面,干扰多,说情风重,查处难度大,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导致小案办得多,大案办得少,得过且过。一些直属局三年来没有办过一宗上万元的案件,有形市场(如农贸市场等)监管查处多,而无形市场(如证券市场、电子购物等)监管力度薄弱,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没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场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许多市场监管人员虽然长期在工商系统工作,但缺乏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不高。据了解在基层工商所,懂得笔录、办案的人员不过40%,难以承担起监管市场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对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适应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更新监管手段,做到“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

(一)创新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机制,建立规范性的监管体制和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场监管要从传统的对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监管转移到对统一大市场的监管上来,在强化对有形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无形市场如证券、网上购物的监管,实行“政企脱购”。对市场监管对象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合理确立管理范围,调整管理规则,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收费型转为管理型,从主要利用管理、审批等方式进行“干预”转为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完善环境、提供服务,从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转为为所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服务,克服职能混淆,观念不分,权力任意膨胀的行为。

2、与时俱进,实行市场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市场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工商管理要与时俱进,对市场监管要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通过灵活先进的监管手段尤其是经济杠杆的手段调节和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现监督、管理、服务的创新

1、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登记的监管。适应入世新形势和新阶段工商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主体,坚决清理“五小”企业,大力查处“三无”企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集中开展清理网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专项行动,净化文化市场。

2、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为重点,加大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查处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药品市场、建筑市场、旅游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封锁和限制竞争案件。以“反欺诈,打虚假”为契机,完善和实施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商标生产、流通领域全方位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予以保护,为海南实施名牌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合同监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工商市场监管必须加大对企业信用制度的监管力度,规范信贷、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签约行为,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动,逐步实施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备案制,大力提高经营者商业道德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质量

1、创新企业注册方式,建立行政审批与民事自律相结合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并联审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办照时间缩短,提高办事效率。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推进名称登记从行政核准向审核备案,探索建立行政许可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注册工作程序,提高准入工作透明度和规范化,防止新的“三无”企业的产生。

2、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在“经济户口”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线条管理向立体综合管理转变,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使工商所的“经济户口”真正做到“底清数明,动态快速反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有违规行为企业的监控机制,使市场监管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方向发展。

3、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受理系统,确立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投诉“一口受理,分类处理,落实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行“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项工作”,实施对各类交易市场的长效规范管理。“一个主体”就是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的开发者对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连带责任;“两个环节”是指市场经营者准入环节和商品货源进出环节;“三项工作”就是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公示公告栏和告知承诺制度。创新业务工作方式,运用现代电子通信手段抓好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网上市场监管系统,实现海南电子商务应用的法律管辖和监督,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监管网络,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劳务型向智慧型转变,使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

第8篇

关键词:金融工具创新 市场监管 方针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市场也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初步的发展创造了全新的条件。但是,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与规范金融创新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工具创新及监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创新概述

金融工具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它就是从以前传统的基础性金融工具,通过技术渗透而衍生发展出来新型的金融工具。这种创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工具的收益,风险,流动性,可交易性,数量大小,期限长短和权利义务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创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货、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

(二)金融监管概述

1、金融监管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的政府机构(如中央银行)由演员进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义和政府监管行为。纵观全球,所有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也有客观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类型

(1)分业监管。分业监管即金融行业针对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比如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对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支柱性金融产业进行监管。

(2)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即由职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金融领域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3)不完全统一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是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全权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从而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比较及时有效的协调磋商机制。双头监管模式主要是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然后由金融监管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共同负责其他相关金融监管主体的协调工作。

二、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现状

(一)政府监管现况

对于监管主体,其中一个重要监管组织为银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管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对在中国境内依据法力法规开设的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汽车公司的法人,国外银行在中国国境内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而与银监会不同的是,证监会主要对国内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进行监管。

(二)行业自律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成熟,我国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场内交易工具,针对场内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为目前主要的自律组织。我们国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机构,为了场内的金融创新工具我国设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三)跨镜监管和国际合作现况

各国政府组织之间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监管合作主要通过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为单边或多边。即监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政策调节和使用现代技术,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国国情的不同,从而找到共同的监管目的,并积极制定相应措施,达到各国间政策上的融合。

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国际清算银行等是目前国际上进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监管机构。我国已经成为了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组成成员。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的会员。

三、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政府监管效率低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强,我国仍使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监管职能,当金融创新工具这一新兴的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拿出相应的应急措施,这大大延长了解决问题时间周期,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对具体情况作出反映,拿出解决办法。

(二)行业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来我国虽然有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但是他们均是在计划经济市场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律性组织完全成为了政府的附庸,没有独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发展很不完整,很难独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发挥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故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组织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动监管金融市场的功能,且受政府影响严重。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场不断深入开放、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速的情景下,我国在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虽然取得了前进,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接纳,但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仍需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衍生品是进行国际合作的主体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体的合作。目前我国达成的国际合作协议也同样是针对监管金融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极少是对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交易主体如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交易行为的国际监管合作。在企业及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多部金融法规,但只对市场准入有着严格规定,而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市场退出的法规。所以,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金融监管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

四、完善我国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

随着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一步发展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强化,综上分析得知我国监管模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不足,以前一线对多头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构建一种新的监管体制,应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及想要达到的监管目标进行全方面的设定,以弥补现价段监管体系的不足,且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随时调整,应对突况。

(二)完善健全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工具为后起的新兴产业且发展速度很快,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系统都相对滞后,而我国是一个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的引导对各方面的影响较大,常常对市场造成混乱场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确政策导向,又影响了自律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故应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创新工具市场。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虽然我们国家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等协会对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的自律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各个协会没有显示出他们在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中的作用。在监管金融创新工具市场时, 应明确区分各协会自律监管的职能,改变传统一对多的监管模式;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该提升自己监管的能力,设立于金融市场运行相符合的管理条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强审慎性监管力度

现如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逐渐由社会的政治功能向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经济目标转移,改变了仅仅依靠行政命令的监管模式,有效发挥了金融管制和约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动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创新动向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积极鼓励金融行业不断进行创新,通过更新金融目标转移方式及手段,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国家”各种副产品滋生发展的现象,从而促进金融监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转变。从某种意义上看,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渐减少计划性监管,另一方面是逐渐增加审慎性监管。审慎性金融监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机构自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着重强调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经济力量本身制约一些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而保证金融服务业的品质,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五、结束语

金融创新工具作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产物,是实现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也是资本经济发展中的焦点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风险远远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容小觑、势在必行。但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还远远不够,同时还要建立包括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内的三层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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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洪军,邢成.美国场外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实践与启示[J].海南金融. 2012(12)

第9篇

论文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第10篇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根据目前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实际的规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规环境,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指数期货交易的条件。根据其他国家开展指数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指数期货的风险防范问题是开展指数期货交易重中之重的问题,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 保险创新;保险监管创新

一、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创新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了更多的重视。在国际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令全世界的金融主体对创新进行了重新审视,是创新过度还是其他原因(监管不够完善、评级存在漏洞等),曾一度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在金融衍生产品不断进行创新的背景之下,保险监管也要跟紧步伐,体现出新的要求,这样才能既支持和鼓励保险市场创新,又能防范和化解保险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保险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1.加快保险市场监管创新,可以应对日益严重的逃避保险监管的现象。在正常的条件下,处于营利或在竞争过程中谋取优势地位的动机,被监管者必然会想方设法逃避监管,弱化监管效力。监管者对于监管创新的各个方面就要不断地进行加强和完善,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管创新,使得金融监管者取得优势地位,保持市场的稳定。

2.加快保险市场监管创新,是促进保险企业创新的需要。保险市场监管的不断创新,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在新的监管空间下进行产业的调整,不断进行新的创新,最终促进保险业不断向前发展。保险监管机构是制定相关的保险业法的机关,通过对监管的创新可以使其立法更加完善,监督更加全面。特别是伴随着监管技术创新的深入可以使其在立法过程中合理预期保险企业的经营能力,正确引导保险企业创新的方向。

3.加速保险市场监管的创新,是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尽管本次的金融危机揭示了一些基础产品的创新具有广泛渗透性和巨大的影响性,在我国保险创新明显存在着不足。通过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进行创新,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三、目前我国在保险监管创新方面尚存在的现状

1.监管理念发生巨大的变化。现有的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险监管理念逐步转向了以建立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与以前相比,我国的保险业的监管理念已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众多进行风险防范的措施也在不断的出台。

2.监管范围偏小。目前我国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这样远远满足不了各种金融产品创新的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当银行、保险、证券这三大部门的业务发生交叉时,不仅会加大协调成本,甚至会由于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监管真空。伴随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也存在着许多业务的交叉,对于这些跨行业的监管也存在着空白。

3.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并存,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落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充分揭示了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重大真空,与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不相同的是我国的保险创新非过度而为不够,与此相应,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也相对落后。

4.保险立法落后。保险市场的创新直接产生了许多新的保险产品、投资渠道和服务,对于这些从未有过的事物,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中尚属存在大量的真空,相应的立法也很滞后。

四、对我国保险监管创新的一些建议

1.监管手段和方法创新。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将一年一度的年终检查式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以信息传导机制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最终向风险监管过度,建立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要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保险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

2.监管立法创新。健全的监管法制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前提和法律保证。尽管近年来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

3.创新监管理念。要不断的进行监管理念的创新。对于不同的保险市场进行差异化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可以按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各个省市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做到重点突出,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应该引导其快速发展。

4.创造保险监管的外部环境,加强社会监管。近年来,无论是模式还是理念上,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都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保险监管机构也应该相应的开通举报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开通社会监督热线,要切实的进行推广和落实(可以在保险单中注明),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12篇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期货监管体系及监管系统的现状,提出建设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包括系统功能和架构设计、确定决策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和监管报告体系,以及建设联席监管系统,以期对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期货 监管 决策支持系统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期货监管体系是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所已在事前防范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些期货交易所已经运用信息化手段初步建立起交易过程中的动态风险监控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运转。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监管体系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缺乏对交易整体风险的评估;没有直观的、量化的实时反映风险程度的图形和指标;缺乏对大户资金、持仓情况的有效跟踪;缺乏与风险监控适应的数据统计、分类及报表生成系统;缺乏在风险发生初期可以有效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此外,尚缺乏跨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的跨市场联席风险监控体系。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期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品种接连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日益活跃,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设和完善期货监管系统,以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分析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能通过价格、持仓和资金的变化,从各个单方面和整体上监控市场,从中发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通过其他系统查找风险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风险。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 通过对资金、持仓和价格的单项指标非正常因素的反映和综合分析,来界定风险程度,判断是处在正常运行区域,还是已出现市场风险,或是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 跟踪、监控期货市场的运转,判断其运行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及早警示投资者人为操纵市场的迹象,有效防范期货价格非理性波动以及非正常大幅波动,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检测和监控有风险迹象的某合约或某客户,研判风险转移的可能,以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转嫁。

除上述基本功能外,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还应具有为国家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控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咨询、监管决策支持的功能。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体系架构和运行机制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架构,应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应,应能提供期货交易所可控制范围内的监管决策支持,为国家监管和调控部门提供重大的行业或市场监管决策支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可基于期货交易所的预警信息通报,进行深层次的风险预警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密切关联,部分资本会在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有计划地协同操作,而单个交易所、单个市场的监控系统,根本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监管需求。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应建立证券、期货、外汇市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而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包含三个层次:其一,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二,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三,证券、期货、外汇市场的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在上述期货监管体系架构下,整个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一)期货监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模块应包括如下部分:交易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实时监控;合理科学的监管预警方法与多种相辅相成的监管预警模型;合理的风险分级与发现风险后的处理建议;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高效的监管信息处理机制和畅通的报告系统;监管决策支持知识库或者专家系统模块。

(二)期货监管系统建设过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由上述模块有机的组织和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期货交易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经过实践和动态的调整,最终形成合理可行的监管决策支持机制,其形成过程见图2。

(三)确定监管决策指标体系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需要选择适当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统计指标和风险分析指标。统计指标,主要指可直接由交易系统获取的数据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涨跌幅和持仓量等)、套期保值指标(套期保值占总交易者的比例等)、大户信息披露指标(大户交易持仓数量、交易金额等)、交割指标(仓单数量、实物交割量、实物交割违约率等)、财务指标(资金规模、成交金额、持仓保证金水平等)与监控指标(换手率、套保比率等)。风险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金指标、持仓指标、价格指标和会员指标。建立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关监控指标,参考国外发达市场的联席监控系统的指标体系,我国联系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相关监管指标,需要建立涉及股票、权证、买空、卖空、股指期货指标等的指标体系。

(四)建立风险预警模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机制,不能仅着眼于进行局部的、单独的、静止的数据市场风险监控,同时,更应注重建立整体的、实时的、动态的风险判别机制。对市场风险的判别和预警应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全面提高事前分析、实时监控能力,加强风险预防。为了实现此目标,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已有的风险监管系统,逐步引入一些新的方法和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判断和预警,如采取多因素观察法、基于密度方法的异常数据发掘、基于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的信息系统评估方法等等。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建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要充分将数学模型和专家评判结合起来,防止过多依靠某一模型造成的预警偏差,将预警模型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五)建立监管决策的报告体系

期货交易所,不仅应将监管指标体系输入证券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同时应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交易监管预警报告制度。这个报告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所面临的紧急风险抄送报告。如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将此作为备案。第二,行业或市场预警报告。这是交易所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对重大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的特别报告制度,期货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以此作为管控市场的依据。

(六)建设联席监控决策机制系统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是分开的,系统各自独立,单靠单个交易所的监控系统是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分别有针对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但交易所之间缺少监管合作机制,缺乏数据而没有监控手段,更没有对证券、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的整体监控。虽然,交易所之间有三方联席会议的定期交流方式,但并无信息共享,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只能事后探讨。

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可定位为防范整个市场(尤其是交叉市场)的系统风险,而日常监管仍由各个交易所负责,同时,应该建立各个交易所信息共享、实时配合的联管联动机制。证监会利用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对各个市场进行整体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提请各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成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搭建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系统,并且应该提供与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接入。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需要制定数据接入方案,搭建运行平台,并且深入研究监控指标体系,进行测试,最终制定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方案。除此之外,还要开发监控软件,建立实时智能监控系统。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监控人才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能力,并且需要制定监控系统的保密方案。

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更为高效、完善的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以应对期货市场风险,因此,本文给出了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建设方案和过程。

参考文献:

1.佟德床.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第13篇

金融期货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自诞生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其交易量占整个期货交易总量的比例不断攀升。目前,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继续深入、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继续存在的背景下,市场波动性加剧,风险日益放大。金融市场对规避风险的需求与日俱增,迫切需要金融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

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导致这次危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国的消费模式和监管的松懈。从微观E来讲,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不力,让大量风险贷款债券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从而扩散到整个国际金融体制,引发了危机

虽然金融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个沉重的打击,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危机不可能终止其发展。而目前正是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此次危机的爆发而中断金融期货的创新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将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创建到稳步发展,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绝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国金融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金融期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控制不力会引发金融风险

“327”国债期货风波、东南亚金融危机都证明,期货市场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利用不好,会给现货市场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加剧危机的发展。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四、总 述

目前,金融期货市场已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最具活力、不断创新、并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把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4篇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第15篇

【论文摘要】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演变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既不利于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本文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阐述了股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并对今后中国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提出建议。

1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

2005年4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长期以来利益分割的局面得以纠正,理顺了市场定价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了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对恢复资本市场功能并由此推动资本市场全方位改革具有历史性意义。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按融资方式和特点,可分为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中期信贷市场;交易品种从单一的股票逐渐发展为以股票交易为主,包括债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以及权证等多种金融工具。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仍相对落后,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特别是企业通过股市所筹措到的资金比例还较低,与庞大的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相比尚微不足道,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2.1 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将得以恢复和完善

资产的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推动存量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重组、并购活动有效进行的前提。在股权分置时代,人们常说,中国资本市场是个“投机市”、“炒作市”,人们重视运用“净资产”这样的则务指标来评判资产价值的高低,因而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这样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产估值的核心理念将从“账面”转向“市场”,从“过去”转向“未来”。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2 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将得以改善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 由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导致了两类股东的收益函数的不同的,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被严重扭曲。股改将从根本上消除两种股票之间的差别,实现“同股同价同权”,进而使两类股东有共同的利益平台和收益函数,共同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取由公司良好业绩所带来的分红派息和二级市场收益。这将使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功能得以恢复,同时改变现有股东的利益格局,从根本上减少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问题。

2.3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市场化趋势更加明显

股权分置时代,资本市场的资产价值变动与实体经济变动基本上没有什么正相关性,改革完成后,市场对实体经济反映的敏感度会有所提高“,政策市”的烙印会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而慢慢淡去。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联度会得到改善,中国资本市场会呈成长状态。

2.4 市场投资理念会发生重大转变,股票投资价值得到提升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盘较小及投资者获利渠道单一,股价较容易受到投机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有效地反映实体经济运行情况。股改后,实体经济的运行情况对市场的预期和股票市值的影响将逐步加大,“价值投资”、“以市场预期为导向”等投资理念将越来越多被市场所采用。且随着优质企业的大量上市,市场将发挥“良币驱逐劣币”的功能,淘汰大量的弄虚作假的劣质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使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具有投资价值。此外,股改还将催生重组机遇,扩大并购规模,使市场迈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3 股权分置改革后如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3.1 有针对性地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

首先,必须积极研究和适应市场环境的改变,不断改进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其次,有机结合信息披露和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并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入信息披露监管,探索推进信息披露监管创新,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同时,逐步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来强化市场监督。

3.2 加强前瞻性研究,探索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

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摸索出了一条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以市场化改革为契机调动市场各个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市场发展的道路。应在总结和探索的基础上加强前瞻性研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逐步,使我们有条件和有可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进行战略性规划。

3.3 进一步简化各种行政审批程序,大力推动市场创新

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和有效的创新环境,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培育市场创新体,丰富投资产品和交易方式,不断推出适应市场发展、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固定收益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调动市场积极性,提高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活力。

3.4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的学习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并逐步强化风险自担的意识,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形成真正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进步促进健康的股权文化的形成。要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将诚信作为资本市场的行为规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