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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站、企业站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司机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的,应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8、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三、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司机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可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镇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交警部门及镇党政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车辆使用
一、车辆公司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位副总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三、干部职工工作用车按下列程序办理:在市区内由办公室安排;出市境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安排;出州境的董事长批准。
四、用车(号),原则上由专人驾驶。主要用于通勤、调研、视察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动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市内或市外州境内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五、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驾驶员职责
六、驾驶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二)自觉遵守派车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不得违反乘车范围私自出车;
(三)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四)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五)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队的管理,坚持并督促执行派车制度,切实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半年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要切实做好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工作,掌握车况,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切实履行车队管理职责。
车辆维修
七、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
八、凡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等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车辆修理在确定的几家修理厂进行。修车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将应修理的事项和所需经费分项载明,由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审批意见到有关厂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要超出报告及审批范围的维修,必须再次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并按程序得到审批后方可连续维修。
(二)修理过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办公室及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对维修情况的检查和督办,最大限度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 (三)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维修的各类事项,一律在本地进行。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四)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决定;金额在10000元以董事长审批。
(五)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车辆油耗
九、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十、办公室统一给车辆充卡加油,发票由各驾驶员及办公室分管人员共同签字。车辆加油必须是油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十一、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卡、油、里程对应。
有关奖惩
十二、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按理赔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3%;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1%。
(二)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修。
(三)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损失总额的50%,并作待岗处理。
(五)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由驾驶员负责。
为了加强面包车的管理,节省运输费用开支,特作如下规定:
一、面包车由厂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鉴于业务需要,原则上作接待客户及协作单位之用,并作厂级领导公务用车。
三、各部室、车间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面包车,应提前一天填写“使用车辆登记表”,并经厂主管领导签名后,交给办公室安排使用。非厂级领导如无接待任务或带货,一般不安排使用面包车。
四、为了节约开支,要求各级领导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车,休息日、节假日使用面包车,使用部门须持“使用车辆登记表”经厂长签名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司机以“使用车辆登记表”为依据,填报加班表。
五、在上班时间员工因工伤或患急病,要送医院紧急治疗的,均可以先用车,事后补办手续。
六、外单位如借用面包车,须经厂办公室同意后才能办手续借出。
七、厂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八、因公载货用车(货物40公斤以上)由厂主管领导签批,办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车路桥费、保管费由厂主管领导审核,交厂长审批,由财务部报销。
十、希各车间、部室切实配合执行以上规定。如违反规定派车的,其费用由派车人自付,如违反规定私自开车的,其费用由司机自付。
十一、面包车在晚上和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规定放置厂区。
一、各小学、幼儿园要对本辖区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做好对接送车辆的详细登记,特别是幼儿园的接送车,更要建立清楚的台帐。
二、学校要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管理,督促有车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并要求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掌握学生接送车辆的情况。
三、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以及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牌、报废车辆的查处,对逾期年检、车况不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禁止其接送学生。
一、车辆管理制度
1.凡单位的大小车辆无论在本地还是出差在外,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对擅自作主停放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理,并担负其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2.驾驶员不得将所驾车辆借与本车无关人员驾驶或利用小车学习驾驶技术,违者将承担所一切后果。3.驾驶员须做好所驾车辆的内外清洁,保证单位出差人员有一个舒适的乘车环境,做好整体服务工作。4.单位车辆统一由局办公室调度管理。5.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须在局办公室开具出车登记手续,凭办公室出车登记报销差旅费。6.单位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燃料费、停车费、修车费、洗车费、驾驶员补助),行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车辆的维修
1.车辆需做维修的,必须经局务会研究后才能修理,所需费用由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销。2.更换零配件和购置配件,实行以旧换新,更新后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局办公室认可后报销。3.车辆出差在外需维修的,需经乘车人员请示局长同意后方能维修;返回后,驾驶员应主动请乘车人员将车辆维修情况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核实后方能报销。4.驾驶员要负责车辆的维修质量关,车辆维修换件质量不过关造成意外事故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三、油料管理
油料统一由局办公室指定人员核发,驾驶员必须到局办公室领取核定油票。
1.局本级车辆由局领导分线使用。局属事业单位车辆由站长(局长、主任、大队长)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局重大活动,全局车辆统一调配使用。
2、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局本级及局中心大楼内局属单位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确定停放地点,其他单位停放地点报局办备案。
3.严禁公车私驾,车辆必需配备专职驾驶员,凡因公车私驾所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4.车辆原则上只保证本单位公务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私用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借车视本局用车情况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
5.车辆用油,实行IC卡制。购油卡与管油卡实行分开管理。驾驶员按所驾车辆耗油量,到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处领用,领取的油卡由驾驶员签名登记,充值数量和各车辆领用数量,每月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6.节休假日非工作用车需经领导批准同意,否则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并按违规论处。
7.驾驶员的纪律、义务和权利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服从分配,做到随叫随到随出车。
(2)勤检查,勤清洗,及时排除故障。出车前要清洗车辆,以保持车况良好、洁净。车辆损坏要及时修理,损坏情况当天要报知办公室。小修理、洗车原则上由驾驶员完成。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尽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违章驾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4)严禁驾驶员擅自出车,凡未经批准,擅自出车(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每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考核奖,发现三次作待岗或清退处理。
(5)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驾驶员酒后开车所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驾驶员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应承担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外的全部损失。
(6)驾驶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任何人的工作外用车。
(7)不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与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上下班;出车回局后如未到下班时间,不得擅离办公室。
(8)出车回单位后,车辆应及时按点存放。不准将车辆当自行车使用,否则按本制度第六条第四款处理。车辆管理人员将不定期检查车辆入库和卫生状况。
一、车辆调度与使用
1、机关车辆相对固定,实行分管领导派车管理制度,相关科室使用车辆由分管领导派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负责机关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但必要时办公室可对机关车辆予以统一调配。
2、除提解大额款项、报送、收取紧急材料、接待重要外客外,在青口地区履行公务一般不予用车。
3、坚持节约用车原则,在油耗、维修、保养等环节上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用车。
4、不同部门同时前往同一目的地时,应合并用车。不同部门前往同一目的地前后时间接近时,非紧急情况下,应安排合并用车。
5、辖区以外用车实行局长审批制,用车人员应提前1天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报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凭《用车申请单》及时将出车情况和相关费用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报销。如个人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出辖区以外的,由个人向办公室申请,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所需费用自理。
6、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调换车辆驾驶员的,驾驶员之间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中发现问题的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未办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而发生的问题由接车驾驶员负责。
7、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扎口管理,实行加油单制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开具加油单,驾驶员凭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点加油,杜绝公油私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加油,确需自行加油或长途出车在外不便开票加油的,油费经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报销。办公室按月对车辆油耗情况进行公布,接受内部监督。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
9、保持车辆的清洁。车辆管理和使用人员应每月对机关车辆卫生状况抽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安全情况检查一次。
10、坚持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制度,按要求定期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随车装备齐全和性能良好。凡不按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车辆管理和使用人员负责。
11、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经司机班长实地查看车辆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赴外地执行公务途中急需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应通过电话报告并经用车部门证明后可先予维修,事后补办维修审核手续。
(2)车辆保养和维修时,驾驶员要填写保养和维修记录,由驾驶班长签字后,存入车辆档案。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项目的,须经审批后进行。
三、车辆安全管理
12、坚持每月25日作为“安全日”,集中组织车辆驾驶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分析事故隐患,检查事故苗头,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评比等。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办公室、分局、科室驾驶员参加。
13、使用车辆要注意锁好车门,因车门未锁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其他损失的均由使用人员负责。
14、试用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驾驶操作规程驾驶车辆,违者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费用自行负责。
15、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开车被公安处罚或被举报查实的驾驶员,临时工立即解聘,借用人员退回原单位,工商干部职工待岗3个月。
16、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县局值班领导或局长特批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停驶,集中停放在县局机关院内指定地点。通常情况下,夜间所有机关车辆应一律在县局机关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集中停放的,驾驶人员必须事先报办公室批准。
17、所有执法车辆和带有工商标志的车辆除公务和执法外,一律不得他用,不得在酒店、娱乐场所停放。违者一经查实,对使用者和驾驶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专职驾驶员管理
18、办公室指定专职驾驶员负责的车辆,专职驾驶员是该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并负责定期保养、按期年审。
19、成立驾驶班,指定班长负责,班长职责:负责驾驶班政治、业务学习行政管理和爱车节约等工作;负责驾驶班人员考勤;协助办公室做好车辆报修项目和修理的审核;协助办公室抓好车辆报修和安全行车工作。
20、专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调度,不得私自出车,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无执行任务的(除保养、维修车辆外),一律在驾驶班待命,确保随叫随到;执行任务时做到注意力集中,不违章行车。
21、专职驾驶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平等待人、礼貌热情,严守工作机密、遵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安全行车。
22、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维修、保管等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3、专职驾驶员全年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发放安全奖500元。
五、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的使用管理
24、分局、经检大队等部门车辆一律由各分局长、队长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调配,分局长和队长等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车辆出县的需事先向分管局长提出申请,出市的需事先向局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
25、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的油耗标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
26、车辆的维修由分局、经检大队等部门提出申请,经驾驶班长实地查看并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2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未经批准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的保管和使用
1.学院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校园固定停车点。车辆在未使用时由学院当日值班保安负责看管。
2.用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购置证以及保险等有关随车证件,行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用车领导和教职工不得强迫司机做违章的行为。
3.车辆车匙除中巴车外,每辆车放置一套车匙在办公室以备急用,其余根据工作需要车匙保管分配为:现代车车匙XXX;小学校车车匙-XXX;中巴车车匙XXXX学校各一套。为保证车辆使用性能,学院车辆维修保养部门为后勤处,专项负责督促专职司机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车辆使用前,用车司机必须检查好车况,对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及刹车、汽车仪表检查一遍,确保万无一失后方可出车。
二、司机管理
1.司机应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和投诉。
2.专职司机除行车在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有事外出必须请假。需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出车时,亦应认真完成任务,并做好记录。
3.司机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与学院的正常联系,并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的学习。
4. 司机应按规定停放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放在校外过夜。
5.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优质服务,不准酒后开车、随意行车、公车私用,违者追究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学院领导,并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处。
三、用车原则及审批权限
学院的机动车辆原则上为工作用车,我院教职员工用车方法为:
1.院级领导因公事用车填写用车申请表,陈述用途后直接交当班司机安排出车。
2.学院各处室中层领导因公事用车填写用车申请表,陈述用途由各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陈述用途后交当班司机安排出车。
3.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事用车,由该处室主管中层领导及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交当班司机安排出车。
4.学院司机除指定出车任务外,其它出车均需按学院教职员工出车审批程序办理。
5.学院门卫负责在车辆出校门时回收用车申请表,每周五下班前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对未能出示有效用车申请表的,学院门卫不予放行。如因领导不在校内未能按审批手续办理而实际情况亦确需出车的,需电话请示主管院领导同意并通知保卫部门可以出车和放行,出车返回后于次日补办用车手续,未按时补办手续的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四、违纪处分
凡未经办理出车手续,亦未请示学院领导而擅自用车及放行的,按严重违纪处分(扣发当月工资,写出深刻检讨)。出车后造成一切后果的由出车司机及当班门卫负全部责任。
五、其他
1.由董事会及董事长家庭成员直接指定出车任务的、不受上述审批权限限制,可直接出车。
一、局配备执法车、检测车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原则上保证一线用车及局大型集中活动时用车。所有车辆不能出辖区内(保养、年检、特殊情况等除外)。
二、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制订和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台帐。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因特殊情况,非指定驾驶员驾驶公车,必须报经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备案。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
三、车辆维修保养。驾驶员要定期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车辆维修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人员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费用5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或局党组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四、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油卡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充值油费。驾驶员在发现油费不足时及时告知办公室。如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油卡时,须说明情况,并用驾驶员公务卡支付油费,经审核后到办公室报销。
五、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和日记录制度。驾驶员应每天填制出车记录(出车记录包括出车地点、出车里程和出车部门和个人),每月底填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办公室备案。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九、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
十、执法车和检测车用车的基本范围:
1、各部门执法检查时用车;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车辆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用车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性质:
局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及业务用车。机关通行用车仅限于保证领取、送达文件的及时性和保密性;后勤保障用车用于日常后勤保障事宜使用;业务用车用于机关食堂日常采购、拉运物资所用。
调研用车仅限于区领导调研使用。
综合执勤执法车辆仅限于执法单位在本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使用,其他性质用车一律禁止使用执法执勤车辆。
二、车辆的日常管理:
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的原则组织运行,严禁公车私用,杜绝违规用车。
(一)统一产权登记:所有车辆包括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执勤执法用车产权全部登记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执勤执法用车产权安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用于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核查使用轨迹。
(二)统一调度派遣:凡符合规定的执勤执法出行,各执法单位均可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用车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度员按“序次保障、相对固定”的原则审核后派车,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三)统一定点加油:车辆由车辆加油员统一定点加油,加油后拍照上传至平台。
(四)统一定点维修:车辆由车辆安全员统一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后根据修理厂维修单内容及金额上传至平台。
(五)统一定点保险:车辆保险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定点投保,根据保单内容及金额上传至平台。
三、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车辆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和无执法公务活动时间,所有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停车点。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付,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和遵守交通法规意识,确保用车行驶安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有违章等情况,根据使用记录显示由用车单位或驾驶员本人负责;如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应急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联系交警、保险公司并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报,出现交通事故和人为车损全部由用车单位或驾驶员本人承担。
五、由于车辆流动分配使用,执法执勤人员个人及办公物品请勿遗留在车内。
一、派车原则
公车派出本着有利工作的原则,先领导后部门、先急后缓,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车辆管理
(一)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二)派车程序
1、派车直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各股室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出差车费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3、除应急用车外,用车需提前1天与办公室联系,统一平衡安排。下乡(镇)或到外地出差须由办公室填写派车通知单,驾驶人员凭派车通知单出车。
4、派出车辆必须按派车的用途、路线和时间用车,改变用途、路线和延长用车时间必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用车人员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
(三)驾驶员守则
1、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和酒后开车。
2、驾驶人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
3、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宗旨,要优质、热情、周到、正点地为每一位领导和乘车人员服务,不得看人行事,不得刁难乘车人员。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乘车人员或基层单位要钱、物、土特产、油和好处,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4、驾驶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不得消极怠工,不得我行我素。坚持行车登记制度,未经办公室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对不服从安排的驾驶员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5、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纪律,没有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内待命或学习业务,否则按旷工处理。
6、节假日和每天下班后,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动用。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停车地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7、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时,扣发年度安全考核奖,并按2%比例赔偿损失费(保险公司赔偿额除外);赔偿金额从本人工资中一次扣除或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最长时间不得超出一年。因驾驶员的责任造成机件损坏的按10%的比例赔偿损失费,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局机关任何人员私自要求驾驶员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按6:4分摊责任。
8、严禁公车私借。
9、驾驶员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奖安全考核奖1000元,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由局机关在年终一次性发放。所有车辆保险一律由办公室办理统一保险项目,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四)车辆划分
现行车辆管理原则上按各领导分管部门进行划分,划分车辆一般满足各分管领导所属部门使用,服从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1、分管领导:邓良春
部门:办公室、纪检室、财务室、办、政工股、法规股、储备中心、矿权交易中心、整理中心
车辆:川S51333、川S28028、川S09099
纪检室:川S23245
监察大队::川S01377、川S23894
2、分管领导:*
部门:地籍股、利用股、地政中心、测绘队
车辆:川S49021、*
3、分管领导:*
部门:耕保股、规划股、统征办、失地办、金遗办、
车辆:川S38903、川S48433
4、分管领导:*
部门:矿管股、地环股、地租队、地环站
车辆:新猎豹、川S32568
5、交通车:川S16308
三、车辆维修
1、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车辆维修由办公室指定维修厂维修,驾驶人员向车管人员提出申请,经技术检查鉴定,车管人员填写送修单,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厂维修。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2、车辆长途行驶途中发生维修的,必须经用车负责人批准,返回后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经车管人员验审后才予报销。
3、车辆在厂修理时,车管人员和驾驶员必须到厂督促检查,检查所换零配件,维修项目是否属实,检查零配件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实零配件价格、工时费、材料综合管理费是否合理。
4、车辆维修完毕后,驾驶人员必须督促修理厂试车检验,确认所修项目合格、无误、驾驶员方可在维修作业单、材料单上签字接车,将把换下的旧零配件带回由车管人员验收。
5、坚持出车前和收车后驾驶人员自己认真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和擦洗车制度,保持车辆整洁和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在定点洗车场统一清洗,统一结算。
四、油料管理
1、油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办公室管理,车辆加油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按车号将加油的数量填好,方可到加油站加油。直属单位车辆油料凭票在所在单位报销。
2、派车通知单和驾驶人员填写的出车记录是考查油料的原始凭证,办公室按月审核油耗情况,各种车辆按每辆车的实际公里数报领油料。
3、驾驶人员出车在外地加油必须在油发票上签字,凭出车记录由办公室核对所行公里、耗油量、发票是否相符。
一、街道机关公务车辆以划分的工作片管理为主,由各工作片的主要领导统一调度使用,除书记、主任用车外,实行片长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一车一钥匙”制度,多配的车钥匙统一交党政办管理。
二、严禁街道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和私自用车。确需用车的,要征得主管或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用车。未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私自出车以公车私用论处,违反规定出现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街道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驾驶员不得将公车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费用由当事人和驾驶员负责,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组织纪律,服从安排。日常工作中,各片公务车辆分片使用,有特殊情况或特别需要,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
五、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凡因酒后开车、疲劳开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车辆在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一律停放在街道大院内,特殊情况出车确定无法返回的,及时向党政办报告原因,批准后,就近停放在安全的停车场内。
七、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做到车辆不带“病”上路,不疲劳驾车。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
八、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经党政办同意后到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在外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驾驶员在征得党政办同意后可先行修理,回单位后补写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
九、除特殊情况外,违章、超速、闯红灯等交通处罚的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身承担。
十、驾驶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手机,确保通讯畅通,以保证街道及时用车。
十一、驾驶员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要与主管领导讲明情况。
十二、汽车保险统一由街道财政办公室办理,全年驾驶无事故的,给予安全行车奖励。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和办公室人秘科进行管理,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调度。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司机负责具体办理,人秘科协助办理。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领导与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第二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正职后副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需要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人秘科负责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或人秘科通知,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人秘科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第三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修理时由人秘科派人一起前往,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一次性修理费在100元(含)以内的由人秘科长决定;100元以上至200元(含)的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决定;2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后,由司机和随车人员会同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分管车辆调度领导审批后,方准报销。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