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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引起眩晕的病因虽多,但归纳起来不外有风、痰、火、虚及外感所致。风眩:多由长期忧郁恼怒,以致肝郁化火伤阴,或肾阴虚损导致肝阴不足,多可能引起肝阳偏亢,肝风内动,即所谓『诸风掉眩,皆属于肝。痰眩:如饮食不节,伤于脾胃,以致水谷不能化生精微,聚湿成痰,痰浊中阻,清阳不升,浊阴不降,而引起眩晕呕吐,即所谓『无痰不作眩。火眩:如劳伤过度,气血失调相火妄动,此是虚火;如因痰浊中阻,湿蕴化热,热极生火,此是实火,即所谓『风火致眩。虚眩:多因思虑过度,内伤心脾,致气血不足、脑失所养而发生眩晕;虚眩:多因思虑过度,内伤心脾,致气血不足、脑失所养而发生眩晕;如肾精亏耗、不能生髓,以致髓海空虚、则脑转耳鸣而晕。即所谓『上虚则眩。另外,外感六之邪都可出现眩晕之证。现将临床治疗眩晕的一点体会,分述如下:
1 肝阳偏亢型,宜平肝潜阳
吴先生,男,57岁。2006年6月2x日就诊。经常头晕目眩4年,有时感剧烈头痛,万物旋转,闭目则轻,颈项强紧,口渴,面红目赤,大小便正常。西医诊断为耳源性眩晕。常服用西药平时只能暂时缓解,停药后仍复发。诊其脉弦细、舌质红、舌苔薄黄。脉证合参系属于肝阳上亢证型,治以平肝潜阳。
以科学中药五苓散5克+柴胡加龙骨牡砺汤5克+夏枯草2克、2克、石决明2克、栀子1.5克连服4×14天后头痛眩晕明显减轻。效不更方,上方加钩藤又连服14天,上述症状全消失,随访半年未复发。
按:诸风调眩,皆属于肝。此证属系肝阳上亢,致使风动而眩,故投以、龙骨、牡蛎平肝潜阳,佐以栀子清肝胆湿热,复加钩藤平熄肝风。
2 痰湿中阻型,宜燥湿化痰
李xx,女,35岁。2005年6月2x日就诊。时发头晕,视物旋转,恶心呕吐二年多,呕吐物多为胃内酸水,怕光,有时有胃脘痛,食少胃口不好,曾被诊断为美尼尔氏综合症。久治不愈,舌质淡,苔白,脉弦滑。脉证合参系痰浊中阻,治宜健脾燥湿化痰,药用陈皮三钱,射干五钱,茯苓六钱,半夏三钱,竹茹一莅,白术五钱,党参五钱,泽泻四钱,菖蒲三钱。药服七剂后晕轻呕吐,用科学中药六君子汤6g加五苓散4g竹茹1.5g/2×14pc服用连续调治一个多月,不适症候俱消。
说明:无痰不作眩。脾胃虚弱,水运失常,湿阻中阻,饮邪上犯,以二陈汤为主燥湿化痰,佐以白朮以健脾利湿。
3 虚火上炎,拟滋阴降火
萧某某,男,55岁。2006年12月xx日就诊。患肺结核治愈后出现头晕耳鸣,神疲乏力;口干心烦,手足心热一个多月,经检查无肺结核复发征象,来院频率细数、舌红苔少,脉证合参系阴虚内热,虚火上炎。投以清骨散加减:药用鳖甲六钱,知母六钱,地骨皮三钱,柴胡五钱,秦艽五钱,生地五钱,玄参五钱连服二周。早晚服滋阴降火汤8克加玄参2克沙参2克/2×21天pc后服用,上述症状基本自愈。
按:阴血耗损,脑失所养;阴虚生内热,致虚火上炎而扰清窍,故取清骨散滋阴清热之功,使之阴平阳和、眩热自除。
4 肾精不足,主滋补肾阴
张某某,男,58岁。2008年06月xx日就诊。头晕嗜睡10多年,伴随神疲健忘,四肢乏力,腰膝酸软,每逢劳累加重,曾被诊断为原因不明性贪血,常服补血药药效果不显著。诊其脉细弱,舌质淡红无苔。脉证合参属肾阴虚,治宜滋补肾阴,药用熟地一两,牛膝六钱,龟板六钱,鳖甲六钱,知母三钱,山药六钱,山萸肉四钱,茯苓五钱,泽泻四钱,丹皮三钱。服七剂后自觉晕轻,又连服二十余剂及早晚服科学中药麦味地黄汤6g加补骨脂2g骨碎补2g/2×28天pc后服用,病者自觉舒服,诸症大部消失。
引起眩晕的病因虽多,但归纳起来不外有风、痰、火、虚及外感所致。风眩:多由长期忧郁恼怒,以致肝郁化火伤阴,或肾阴虚损导致肝阴不足,多可能引起肝阳偏亢,肝风内动,即所谓『诸风掉眩,皆属于肝。痰眩:如饮食不节,伤于脾胃,以致水谷不能化生精微,聚湿成痰,痰浊中阻,清阳不升,浊阴不降,而引起眩晕呕吐,即所谓『无痰不作眩。火眩:如劳伤过度,气血失调相火妄动,此是虚火;如因痰浊中阻,湿蕴化热,热极生火,此是实火,即所谓『风火致眩。虚眩:多因思虑过度,内伤心脾,致气血不足、脑失所养而发生眩晕;虚眩:多因思虑过度,内伤心脾,致气血不足、脑失所养而发生眩晕;如肾精亏耗、不能生髓,以致髓海空虚、则脑转耳鸣而晕。即所谓『上虚则眩。另外,外感六之邪都可出现眩晕之证。现将临床治疗眩晕的一点体会,分述如下:
1 肝阳偏亢型,宜平肝潜阳
吴先生,男,57岁。2006年6月2x日就诊。经常头晕目眩4年,有时感剧烈头痛,万物旋转,闭目则轻,颈项强紧,口渴,面红目赤,大小便正常。西医诊断为耳源性眩晕。常服用西药平时只能暂时缓解,停药后仍复发。诊其脉弦细、舌质红、舌苔薄黄。脉证合参系属于肝阳上亢证型,治以平肝潜阳。
以科学中药五苓散5克+柴胡加龙骨牡砺汤5克+夏枯草2克、2克、石决明2克、栀子1.5克连服4×14天后头痛眩晕明显减轻。效不更方,上方加钩藤又连服14天,上述症状全消失,随访半年未复发。
按:诸风调眩,皆属于肝。此证属系肝阳上亢,致使风动而眩,故投以、龙骨、牡蛎平肝潜阳,佐以栀子清肝胆湿热,复加钩藤平熄肝风。
2 痰湿中阻型,宜燥湿化痰
李xx,女,35岁。2005年6月2x日就诊。时发头晕,视物旋转,恶心呕吐二年多,呕吐物多为胃内酸水,怕光,有时有胃脘痛,食少胃口不好,曾被诊断为美尼尔氏综合症。久治不愈,舌质淡,苔白,脉弦滑。脉证合参系痰浊中阻,治宜健脾燥湿化痰,药用陈皮三钱,射干五钱,茯苓六钱,半夏三钱,竹茹一莅,白术五钱,党参五钱,泽泻四钱,菖蒲三钱。药服七剂后晕轻呕吐,用科学中药六君子汤6g加五苓散4g竹茹1.5g/2×14PC服用连续调治一个多月,不适症候俱消。 转贴于
说明:无痰不作眩。脾胃虚弱,水运失常,湿阻中阻,饮邪上犯,以二陈汤为主燥湿化痰,佐以白朮以健脾利湿。
3 虚火上炎,拟滋阴降火
萧某某,男,55岁。2006年12月xx日就诊。患肺结核治愈后出现头晕耳鸣,神疲乏力;口干心烦,手足心热一个多月,经检查无肺结核复发征象,来院频率细数、舌红苔少,脉证合参系阴虚内热,虚火上炎。投以清骨散加减:药用鳖甲六钱,知母六钱,地骨皮三钱,柴胡五钱,秦艽五钱,生地五钱,玄参五钱连服二周。早晚服滋阴降火汤8克加玄参2克沙参2克/2×21天PC后服用,上述症状基本自愈。
按:阴血耗损,脑失所养;阴虚生内热,致虚火上炎而扰清窍,故取清骨散滋阴清热之功,使之阴平阳和、眩热自除。
4 肾精不足,主滋补肾阴
张某某,男,58岁。2008年06月xx日就诊。头晕嗜睡10多年,伴随神疲健忘,四肢乏力,腰膝酸软,每逢劳累加重,曾被诊断为原因不明性贪血,常服补血药药效果不显著。诊其脉细弱,舌质淡红无苔。脉证合参属肾阴虚,治宜滋补肾阴,药用熟地一两,牛膝六钱,龟板六钱,鳖甲六钱,知母三钱,山药六钱,山萸肉四钱,茯苓五钱,泽泻四钱,丹皮三钱。服七剂后自觉晕轻,又连服二十余剂及早晚服科学中药麦味地黄汤6g加补骨脂2g骨碎补2g/2×28天pc后服用,病者自觉舒服,诸症大部消失。
一、本通告所称规划手续是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和其他规划批准文件。本通告所称用地手续是指: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五)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及其规划手续失效后的处理,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超过30日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仍未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扣除应缴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用途变更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动工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其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建设的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提交详细的建设计划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建设,但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动工时间仍按转让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约定的动工时间计算。超过原约定的动工时间未动工建设的,参照本条第(六)、(七)、(八)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依据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
1临床资料
患者,35岁,孕16+3 wk,腹部B超示宫内孕双胎,见双胎峰,其中一胎儿未见异常;另一胎儿正常颅骨光环结构消失,头部可见不规则脑组织漂浮于羊水中,胎儿的颜面部可见到胎儿的鼻骨和眼眶,两眼如青蛙状突出,脊柱颈部以下未见明显异常. 诊断为:宫内孕双活胎,一胎儿无脑儿. 追问病史及家族史,患者1a前曾因孕一无脑儿行引产术,此次为第二次妊娠,自然受孕,未曾用过促排卵药物,其丈夫兄弟4人中,3人有神经管缺陷儿生育史. 经充分术前准备,我中心为此患者行选择性减胎术,在腹部穿刺探头引导下,19 G PTC穿刺针快速准确刺入无脑儿的心脏,在确认抽出为胎儿心脏血后,向胎儿心脏注入100 mg/L氯化钾2 mL,B超监视下见胎心搏动很快减弱至消失,彩色多普勒观察胎儿全身血流消失,术后观察30 min无脑儿胎心搏动未复现,正常胎儿胎心搏动节律规整,心率正常. 术后嘱孕妇注意休息,施用预防感染及预防宫缩药物治疗. 术后1 wk随访患者无不适,B超示正常胎儿胎心搏动及胎动正常. 术后1 mo因患者下地干农活后流产.
2讨论
无脑儿为胎儿畸形中最为常见的中枢神经系统畸形,生育过神经管缺陷患儿的夫妇,再生神经管缺陷患儿的风险可达5%~6%[1]. 本孕妇曾有无脑儿生育史,此次妊娠宫内双胎,一胎儿正常,一胎儿为无脑儿,国内报道较少见,一般采取期待疗法或引产术. 如果继续妊娠,无脑儿常引起羊水过多,致患侧羊膜囊过大,必然会影响正常胎儿的发育,另外也常引起早产、胎膜早破等并发症的发生. 而如果终止妊娠则以牺牲正常胎儿为代价,会给孕妇带来更大的身体及精神伤害. 本孕妇迫切希望保住正常胎儿. 我中心通过对无脑儿选择性减胎,使正常胎儿生存的机率大大增加. 但遗憾的是患者在减胎术后1 mo因劳累后流产. 因此减胎术后一定要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定期监测胎心及胎动.
选择性减胎术前确定是单绒毛膜还是双绒毛膜双胎很重要. 因为单绒毛膜双胎之间大多数有血管相通,对其中一胎儿的药物减胎术多会影响正常胎儿发育,甚至造成正常胎儿的死亡. 双胎峰是判断单绒毛膜双胎及双绒毛膜双胎的重要标志,一般于孕14 wk前容易观察. 本孕妇虽然孕16+3周,但我们通过B超仔细观察见到双胎峰,且见到两个胎盘,确定为双绒毛膜双胎.
无脑儿的致病原因不清,与环境及遗传等多种因素相关,其中孕早期宫内病毒感染及孕妇体内缺乏叶酸是环境致病因素之一. 患者丈夫有神经管缺陷家族史,询问患者孕前及孕早期均未服用过叶酸. 故建议育龄妇女要做充分的孕前检查及适时、适量补充叶酸,以避免神经管缺陷儿的发生.
内容提要:面对近1.8万枚悬泉置遗址出土的汉代简牍文书,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握这些文书的性质,如何进行文书分类,如何进行综合研究,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目前存在的几种分类方法的分析,依据简牍文书学的分类方法,提出悬泉汉简的文书分类应该从悬泉置的功能性质入手,才能给每条文书进行恰如其分的定性。悬泉汉简可以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悬泉汉简中的最主要部分,包括悬泉置日常运作的所有文书,二是保障悬泉置日常运作的相关文书,三是具有汉代普遍意义的文书,主要反映了汉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生活。
2003年4月开始的数据库建设,笔者负责悬泉汉简的第一部分,即按照释文数量分是现有简牍释文十九本的前五本,其中三级以上文物3954件。这一工作中是往电脑里输入每条简牍的数十项指标,最让人费心思的是给每条简牍起一个合适的名字。按照现有命名原则,对每条具有不同内容的汉简給一个恰如其分的名字,起先认为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回事。不但有些是确实无法命名,而且还有一些命名是可以模棱两可的,你可以这样称之,也可以那样叫它。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笔者认为就是如何把握悬泉汉简文书功能性质的问题。如果能恰当地把握了文书的性质,命名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当然这就是要写本文的初衷。由之将联想到的几个方面写出来,是否妥当,请大家指教。
一、简牍文书的分类问题
从现有的简牍文书分类来看,在百年来的历程中,人们对简牍文书的分类有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贯穿在整个简牍学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中。
这个过程的起点是开始于斯坦因第二次中亚探险,肇始于1907年他在敦煌西北汉塞附近发现的709枚汉文文书。这批文书经国学大师罗振玉、王国维以《流沙坠简》一书,首先向国人讲述了它的价值,从而开启了一神秘的学术殿堂。囿于当时的条件,他们仍然采取了传统的治学方法,将这批文书以三大类进行分析与介绍。即《流沙坠简》一书中的“小学术数方技书”、“屯戍丛残”和“简牍遗文”。[1]
随后到来的简牍学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旧居延汉简的出土与发表。万余枚居延汉简主要经劳榦一人之手,使国人对简牍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它带给学术界,尤其是秦汉史的冲击可以说是“天翻地覆”、“强地震”。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简牍文书的重要性,并将之同秦汉史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在为秦汉史开辟新天地之余,也为简牍学的奠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劳榦对简牍学的贡献可谓“至大”。用一位学者的话说为“劳榦是居延汉简研究的先驱”,他的学术成就“大家都熟知的事,无须多谈;前辈的成就,以后辈的浅陋去评论也属无益。”[2]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称赞劳榦对居延汉简研究贡献的同时,人们对他最初的居延汉简分类法也同样感到无法满足简牍学的发展需要了。这样也就有了简牍学分类法的演进,简牍学的发展。劳榦的分类法共有七大类六十六小类,分别是:甲类的简牍形制,乙类的公文形式与一般制度,丙类的有关史事文件举例,丁类的有关四郡问题,戊类的边塞制度,己类的边郡生活和庚类的书牍与文字。[3]这种方法是在简牍资料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王国维三大类方法基础上的发展,因为三大类已经不太可能概述居延汉简的内容了。但是这种方法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将简牍作为史学研究的资料处理了。
在旧居延汉简图版出版之后,简牍文书分类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可以说是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森鹿三为首的“居延汉简研究班”中的大庭脩、永田英正和鲁惟一。他们利用图版、释文,力图将简牍作为汉代的文书资料,探讨汉代文书的性质与形式。这就是后来的册书分类与册书复原。具体反映其成就的是大作:《秦汉法制史研究》[4]、《汉简研究》[5]、《汉代行政记录》[6]和《居延汉简的集成——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书》[7]。他们的辛勤劳作让后人对汉代文书形式和格式有了清晰的认识,为简牍文书的研究提供了典范,为简牍文书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破城子、金关汉简2万余枚简牍文书,为简牍学的发展、简牍文书学的形成注入了强劲的活力,使更多的人有比较直观的实物去考察汉代的文书形式和文书格式。所以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在大陆出现了简牍文书学这一名称,并有两部大作问世,即李均明主编的简牍文书学丛书《汉代官文书制度》和《简牍文书学》[8]。
简牍文书学的形成可以说是人们对简牍文书进行分类研究的直接成果。同样也是对已有简牍文书分类方法不甚满足的情形下产生的。
二、十年来悬泉汉简研究现状的分析
悬泉汉简最先发掘是1990年的12月。1991年的兰州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期间,与会的学者亲临发掘现场,并对当时15000枚数量的汉简惊叹不已。经过1991年下半年、1992年上、下半年前后四次集中发掘,悬泉汉简的田野考古工作结束,掘获汉简2万余枚。1993年到1995年初是悬泉汉简的建档和释文初稿的完成时期。之后,悬泉汉简的释文几校其稿,最后又经过两次红外线显示仪的校读,到2003年元月份最终完成释文的定稿。就整个释文而言,从开始到结束,整整耗光阴十年!
目前在报刊杂志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有关悬泉汉简的文章,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悬泉置遗址发掘所做的报道与介绍文章,二是对简牍文书内容做的概述性文章,三是对简牍文书所及个别问题做的探讨与研究。
上述文章中,最先正规报道悬泉置发掘情况的是1992年1月5日的《中国文物报》,主要介绍悬泉置前期的发掘情况[9]。第三类文章中以台湾吴昌廉《汉“置”初探》为最先,主要依据悬泉汉简的出土结合传统文献的记载探讨汉代的“置”,可谓占先机一步。[10]此后,又有许多就个别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这些研究的信息,使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为更多的人所认识。如:西汉酒泉郡下辖的池头县,《汉书·地理志》作“池头”,《后汉书·郡国志》作“沙头县”。传统观点认为西汉称池头,东汉改“池头”为“沙头”。但是,悬泉汉简中不至一次提到“沙头县”,从而证明《汉书·地理志》“池头”乃“沙头”之误;《汉书·地理志》所载张掖郡的氐池县,虽然有人认为在今天的张掖市附近,但是在悬泉汉简出土以前,多数的人仍然认为是在民乐县的洪水城,悬泉汉简的驿置道里簿明确记录了氐池县到张掖郡的郡治之县觻得是五十四汉里,从而为西汉氐池县的位置定了大体座标[11];《汉书·西域传》中的屯田区有“北胥鞬”,为什么没有“南胥鞬”呢?悬泉汉简中有两次提到这一地名都是称“比胥鞬”,所以可以考虑“北胥鞬”应该是“比胥鞬”之误[12];众多有关西域交往的文书,为认识汉与西域的交往提供了史书言而未尽之处[13];所谓永昌县的罗马城——骊靬,纯属无稽之谈,因为早在有这批罗马俘虏之前,汉代的河西地区就已经有骊靬县了[14]。
第二类的文章较多,早的是在日本发表的《敦煌悬泉置和汉简文书的特征》,时间是1993年,收录在大庭脩主编《汉简研究的现状与展望》[15];随后有吴礽骧《敦煌悬泉遗址简牍整理简介》[16]、《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17]和《简论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18]。
在涉及悬泉汉简文书分类的研究中,以《悬泉汉简内容概述》和《敦煌悬泉汉简释粹》[19]为代表。前者按照简牍文书的内容将悬泉汉简分为类:1是邮置、邮置道里、邮书,2是过所与乘传,3是诏书与各种官文书,4是律、令、品及司法文书,5是各种簿籍,6是信札,7是文化典籍,8是其他重要史料。后者是将所有见诸报端杂志的释文,按照一个册书一个序号的原则,把散见出版的悬泉汉简编为272个号,又将这272个号分成六大类:1是诏书、律令、司法文书与政治类,2是经济与地理类,3是悬泉置管理与事务类,4是使节往来与周边关系类,5是典籍文化类,6是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四时月令诏条。
这两种分类方法均有他们分类的依据与标准,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他们分类方法的依据应该是这些简牍文书所反映的信息,将简牍文书所反映的信息作为资料去分析,并没有从汉代文书的形式和性质去探讨,都没有触及简牍文书的实质。这种分类方法的最终结果,也只能是沿用劳榦的分类方法,将更为丰富的资料再一步细分罢了。所以在进行数据库建设、对这些简牍文书进行信息化处理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悬泉置出土的简牍文书从其属性上去下一个结论,即它们究竟属于什么样的文书。
三、悬泉置的定性问题
因为悬泉置的功能性质决定了其日常运作状况,记录其日常行为方式、日常工作过程的文书,自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即悬泉置的属性对于在这一地区出土的简牍文书的性质有很大的影响。用今天的眼光分析,悬泉置具有以 下几个特征:
首先,它是一个地理概念。 从地图上查找对应的地理座标是东经 95 °20′,北纬40°20′。从周围大的环境而言,它地处安西、敦煌之间,东去安西县城60公里,西去敦煌市区64公里。在安敦公路南侧,三危山余脉火焰山北侧的山前冲积扇上。面积大小,从现存坞墙与周围附属建筑而言,面积约150×150米,主体则是一个50米见方的坞院。其得名,均认为是源于东侧山谷中的吊吊水,因泉水从山崖中悬空而出故称悬泉。汉代无“悬”字,方名“县泉”。
其次,悬泉置是一个基准点。对于一般而言的丝绸之路和汉代的东西交通而言,它是一个很重要的点。它的确定,标定了汉代交通线在此的走向。因为它的存在与确定,表明了汉代东西交通线的位置。如果说汉代东西交通线是一条线组成的,那么悬泉置就是这条线上的一个点;如果说汉代的东西交通线是由数十条线段组成的,那么它就是一条线段的一个端点。又因为它管理的地域原因,它又代表了一条线段。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悬泉置在汉与西域交通、东西方交往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再次,悬泉置对于整个汉代邮驿系统而言,它是一个点。虽然是一个很小的点,却五脏俱全,有一个以之为中心而产生的面,犹豹之一斑。“置”作为汉代邮驿系统的重要机构,在汉代邮驿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仅以出土文物而言,汉初的《行书律》具体地规定了置与置之间的距离和功能。[20]居延汉简与悬泉汉简相关的驿置道里簿,记录了汉代邮驿系统的具体分布情况。以地处交通要道酒泉郡而言,交通线路全长六百九十四汉里,类似悬泉置的“置”共有十一个。敦煌郡具体道里不明,但是“置”的数量是被清楚地记录了,总共有九个。通过这两个郡的置的数量与里程自然就可以想见整个邮驿系统在汉王朝的分布情况了。
第四是置的内部组织形式及其附属机构。悬泉置简牍文书的大量出土,为我们认识汉代置的具体运作情况提供了十分丰富的资料。悬泉置在地方行政管理上隶属效谷县。在效谷县境内,悬泉置的西侧还有一个规模与之相当的遮要置。置的建筑规模根据现有发掘情况,主体是一个50×50米见方的坞院,在西南角凸出一个30×30米见方的马厩区。繁荣鼎盛时期的悬泉置内部机构相当完备。最高行政长官是“丞”。置丞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同一般而言的丞是副贰之职有一定的区别。丞之下分设几个不同的机构,具体负责仓、厨、厩、置,设吏员为啬夫与佐。置之管理范围之内,又有规模较小的骑置,效谷县有四个骑置,每个骑置有吏一人,日常用马三匹,一般工作人员三名。比骑置再小一些的是亭,悬泉汉简中所见亭名较多,是邮驿系统中最基本的单位。如临泉亭、山上亭等。亭有亭长、亭卒,主要负责文书传递与人员往来的护送、接待。根据悬泉汉简中有关骑置的资料与亭的资料比较分析,骑置的规模较亭规格要高一些。
综合上述特点和现有简牍文书,悬泉置是汉代邮驿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人员往来的接待和政令、文书的传递。它的主要日常活动就是围绕这两个工作重点进行的,所需的全部物品应有政府负担。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更好地把握悬泉置出土的简牍文书的性质了。 四、简牍文书性质分析
按照简牍文书产生与形成的背景,笔者主张把悬泉汉简的所有文书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悬泉置日常运作而形成的文书,一类是为保障日常运作而形成的管理文书,另一类是悬泉置作为汉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具有重要作用的机构,本身带有的社会烙印。前两类是基于悬泉置邮驿功能而产生的文书,更能反映汉代邮驿制度的方方面面,是我们认识汉代邮驿系统及其制度的重要文书。后一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文书,更多的反映了汉代社会的宏观场景。
第一类:基本项,悬泉置日常运作而形成的文书。这类文书用一句话可以很好地概括,即“出入受付相拘校”。这句话的具体出处笔者一时忽略,但却道出了我国古代社会的管理制度,其中的出与入、受与付都是相对应的。作为古代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就在出入帐目的核实,没有后来的“拘校”,则出入也就没有可靠的依据了。这一点同今天财务工作中出纳的现金帐是很接近的。有出有入,出入必相等,帐目方能平衡,方能正确。
悬泉置的功能性质决定了它首先是一个服务性的机构,传递文书,接待过往使者、官吏及其随行人员。从经济角度的盈亏来定,它不仅不属于盈利机构,而且是彻头彻尾的亏本单位,全部依靠财政支持。所以它需要的一切物品全部要有地方供给。这就是悬泉置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面。物品的接收,即“入”类文书;而另一类相伴而产生的是“出”类文书,记录物品的使用情况。从其性质而言,悬泉置的“入”本身就是为了“出”。由“出、入”二字产生的文书,可以说涵盖了悬泉汉简的绝大部分。
基本项的功能性质文书又可以按照文书的内容、用途再进一步细分。这一过程就可以全面把握悬泉置遗址出土简牍文书的大部分内容。顺序又可以按照置的功能排列。如邮书类文书,因为它代表与反映了“置”作为邮驿机构的重要功能之一,文书的传递与信息的交流;接待过往人员衣食住行所需物品的文书,如传马文书、传车簿、粮食出入簿、钱物出入簿、廪食簿、茭出入簿、鸡出入簿、过长罗侯费用簿、传文书抄件等等。
传马文书又是一个包容许多文书名称的分类,所有与传马使用相关的文书(政令除外)均可以归入。又可分为传马名籍、传马出入簿、传马使用记录文书、传马疾病物故爰书、传马剥卖文书等等。以传马文书为例,为了满足传递文书、过往人员换乘之需,悬泉置有一定数额的传马,不同时期传马的数量还有不同的变化,至多时有40匹。马匹的补充是以“入”的文书形式,由郡调配;详细记录每匹马身高、颜色、牝牡、年龄的文书,即传马名籍,部分文书上还标注有马匹的等级。马匹必须精心喂养,出现疾病又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在医治不好的情况下,不仅要上报病情、病症,还有处理意见,马匹将死之前,要以文书的形式上报,以令剥卖,卖得的钱要单独存放备买马之用。马匹病死,要有死亡证明,注明其病前的使用情况、病症、治疗结果、尸体勘验状况,列述上述数项的文书被称为“传马病死爰书”。在完成一匹马的正常死亡报告之后,这匹马就可以产生一个“出”除的文书,注销其名籍。
器物簿,以传舍所用器物簿为例,传舍的内部设施首先是有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当时称为“式”。传舍配备器物有一定的数量标准,物品自然又有一定的供给措施,器物破损又分为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如果主管人员负有责任,应该按照当时的价格进行赔偿。物品的使用损毁,可修缮的修缮,不可修缮者,以制除名“出”之销毁。这种制度有一定的渊源可循,在云梦秦简、汉初张家山汉简中均有反映。如: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 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卖之,尽七月而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凡粪其不可卖而可以为薪及盖翳者,用之;毋用,乃燔之。 [21]
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毋赍者乃直之。 [22]
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宜出而出,皆负之。[23]
悬泉汉简中与西域及东西交通相关的资料,绝大部分是以传文书抄件和悬泉置接待人员的记录文书反映出来的。从众多相关传文书的抄录副本可知,过往人员的“传”均要抄录副本留档以备事后案验。正是这种文书反映了汉中央政府同西域的人员往来。当然记录使者往来饮食情况的文书,也是很好的有关东西交往的资料。这其中最著名就是《元康五年正月县泉置过长罗侯费用簿》[24]。费用簿记录了悬泉置接待长罗侯各类物品的使用情况,即物品的出入状况,所以归为出入簿文书是不成问题的。这就是说,记录与西域交往的这类文书应该属于悬泉置出土简牍文书中的传文书抄件、出入簿文书。对这些文书的研究,从中可以发现许多与西域相关的资料。
第二类:辅助项。为保证悬泉置正常运行,郡县一级的官方机构会采取许多措施,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这一类文书可以说是管理类文书。因为郡发出的文书,又要经过效谷县的转发,这类文书中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这其中又可以分两大类:与置日常运作有密切关系的文书和置日常运作并无太大关系的文书。后者只是悬泉置作为郡县下属机构理应传达到的文书。为更好地说明这类文书不妨以《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下文中简称《释粹》)所引的简文为例,按照分类方法再进行一次分类。
《释粹》第2页的第2号简:
诏书必明白大书,以两行著故恩泽诏书。无嘉德,书佐方宜以二尺两行与嘉德长短等者以便宜从事,毋令刺史到,不谨辦案,毋忽。
“诏书必明白大书”等,从简文中的“诏书”二字分析属于诏书类文书,但是后面的“毋令刺史到,不谨辦案,毋忽”一语,却标明是悬泉置的上一级官府发来的提醒文书。因为刺史要检查地方事务,特别提到了诏书的书写是否规范,要悬泉置提前做好检查的准备。这一文书也许不是单单发给悬泉置的,可能是由郡发出的文书,要逐级传达到相关机构。
《释粹》第55页的59号简:
领库以私印行事,仓啬夫广汉行丞事,告尉谓督送隧史禹、亭长宾等写移书到,各缮治道桥,谨过军书、邮书,吏常居亭署,毋令有谴,毋忽。如律令。 / 掾舜、令史奉亲。
原归为经济与地理类。诚如书中所说,应该是县一级官府发出的要求邮驿系统的相关部门,修治桥梁道路、认真做好传递文书的工作,官吏也要坚守岗位,常居亭署。所以这样看来它应该是县发出的有关“置”的管理文书。
《释粹》第164页的238号简:
效谷长禹、丞寿告遮要、县泉置,破羌将军将骑万人从东方来,会正月七日,今调米肉厨乘假自致受作,毋令客到不辦与,毋忽,如律令。
原书归为使节往来与周边关系类。从简文分析,应该是效谷县专门给其下属两置——遮要置、悬泉置的督办文书,专门为破羌将军准备了精良食物,要求两置善待客人。归入管理类文书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再一类文书出现与形成的原因,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可以做很好的概括。因为悬泉置作为汉的地方机构及组织形式,中央政府相关的政令必然会得到贯彻与传达。传达到悬泉置的中央文书保留并且在悬泉置出土的简牍文书中再现,是我们认识汉代政治、法律、诏令的最直观的资料。它主要由律令、诏书和其它中央机关发出的文书。律令比较好理解,这里毋需赘言。而诏书就有必要罗嗦一些,汉代的诏书从现有资料来看,一些诏书包括了诏书传达前运作情况,即诏书是出于何种目的起草的,又是由谁起草的,在诏书中都有反映;另外,又可以将诏书逐级下达过程中与诏书下行的转移公文用语视同诏书或诏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简牍文书中,所记比较完整的诏书是旧居延汉简中的“元康五年诏书册”。以之为例,“元康五年诏书册”包括了御史大夫下丞相,丞相下郡太守,张掖太守下肩水都尉,肩水都尉下肩水候官,肩水候官下候长等数道程序。这里面层层传达所附加的转移公文用语均可以看作是诏书的一部分内容。[25]如果说将后来下行时附加的转移公文用语作为诏书的一部分尚值得怀疑的话,那么悬泉置出土的元始五年《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则可以补正上述推测。墙皮题记是以大黑框的形式,将所有转移公文用语一并归入了大黑框,并且在大黑框的左下角的外侧单独以小黑框双行字标注文书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6]。基于上述考虑,《释粹》中的一些简文本应该归为诏书、律令、司法文书与政治类。如
《释粹》第64页的68号简:
五凤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侍谒者光持节使下敦煌太守承书从事,今敦煌太守书言,今年地动……如诏书。
原来归为经济与地理类文书,首先因为有“如诏书”三字,就可以直接归为诏书类文书。又因为三字的墨迹、字体与整简的不同,认为三字是后面加上去的,归为诏书似乎有那么一点勉强。但是至少把它应该归为由中央机关下达的文书,归为我们划分的第三类仍然是可以的。
《释粹》第115页的第151号简: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彊、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
本简《释粹》作为书中的第四使者往来与周边关系类处理。但是按照文书性质分类,它应该是诏书转移公文用语,是敦煌太守彊等向其所管辖的不同部门传达的诏书用语,应该归为诏书类文书。至于敦煌太守向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传达诏书,根据文书传达成例,敦煌太守只能向其管辖的地域传达。即通过对本条简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当时的西域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暂时由敦煌太守管理或节制。同样道理,《释粹》第126页的166号简也应归为诏书类。
《释粹》第118页的155号简,《释粹》定名为《康居王使者册》,以“使者往来与周边关系类”处理。因为文字较多这里从略。本册书由七枚简牍组成,从其记录的文字分析,属于中央机构以主客部大夫名义下达的文书,要求敦煌郡调查康居王使者杨伯刀等人为王奉献骆驼的具体情况。其中有杨伯刀等人的申请调查文书,即前四简;第五简,是主客大夫发给敦煌太守的文书抄件;第六简是敦煌太守收到来文后,以例传达的转移公文用语的抄件;第七简,则是以效谷县名义再往下传达,到悬泉置的公文。以简文中的“诏书报会月廿三日”,该文书可以归为诏书类文书,名字似乎定为“永光五年案验西域诸国使者奉献橐佗册”更为恰当。
上述对悬泉置简牍文书功能性质的分析,只是笔者的初步设想,许多问题并没有来得及深究。即使想法成熟之后,要具体运作起来,将近1.8万枚简牍文书全部以上述分类方法进行分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日。但是,依照简牍文书功能性质的分类方法则可以较好地把握文书的性质与用途,却不失为一种值得探讨的方法。
[1] 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1993年中华书局,第二版。
[2] 邢义田:《行役尚未已 日暮居延城——劳榦先生的汉简因缘》,台北《古今论衡》第八辑,200年7月版p43。
[3] 劳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居延汉简·考释之部》,1960年版。
[4] 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 大庭脩著、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鲁惟一著,1967年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目前中文译本尚未出版。
[7] 永田英正著,《东方学报》1974年第47册,中文译本分见《简牍研究译丛》第一、第二辑,谢桂华译。
[8] 前者作者是汪桂海,后者是李均明、刘军,均由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
[9] 题为《汉悬泉置遗址发掘获重大发现》。最先由媒体报道的是《汉代悬泉置遗址考古发掘收获惊人》,《甘肃日报》1991年12月13日。
[10] 原文载《简牍学报》第十五期,1993年版p1-22。
[11] 张俊民:《简牍文书与甘肃汉代史地》收入甘肃省历史学会编《史学论丛》第八集,1998年兰州大学出版社p64-78。
[12] 张俊民:《“北胥鞬”应是“比胥鞬”》,《西域研究》2001年第1期p89-90。
[13] 张德芳:《从悬泉汉简看两汉西域屯田及其意义》,《敦煌研究》2001年第3期p113—121。
[14] 张德芳:《汉简确证:汉代骊靬城与罗马俘虏无关》,《光明日报》2000年5月19日。
[15] 1993年关西大学出版部出版。
[16] 刊登在《敦煌研究》1999年第4期p98-106。
[17] 本文由何双全执笔完成,载《文物》2002年第5期p21-26。
[18] 作者张德芳,载《光明日报》2000年8月25日。
[19] 生、张徳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200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版。
[20] 张俊民:《张家山汉简浅析》,《陇右文博》2002年第2期p40-44。
[21] 、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1990年文物出版社p40、59。
[23]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效律简352,2001年文物出版社版。
[24] 前揭《敦煌悬泉汉简释粹》,p148-149。
1.规划选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的项目选址办理流程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办理前应充分熟悉相关的管理办法。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先到省级规划部门咨询申报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再由下到上逐级办理批复意见,办理过程中及时与省级主管部门联系人沟通,避免工作出现反复。
2.用地预审
油气管道项目涉及永久性用地的主要为站场和阀室。管道工程属于线性工程,沿线站场、阀室数量多,不可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因此,在项目前期选址因尽量减少占用基本农田。实际办理中由于项目庞大,工作任务重,用地预审工作大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业主应加强设计单位和预审材料编制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核对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的地类、用地面积等信息,防止省级用地初审完成后发生重大调整。
3.环境敏感点
目前我国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长输管道工程是连续线性工程,某一点不能通过即影响全线核准进度,且通过环境敏感点需要进行论证、专家评估、逐级报批,办理周期长、难度大,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敏感点的批复在确定线路走向上至关重要。因此在可研阶段应充分做好沿线环境敏感点的调查,合理避让环境敏感点,对于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提前摸清级别、管理部门、审批要求和流程等信息,为下一步报批工作做好准备。
4.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协调难度大,地方政府出具批复意见积极性不高,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市出具批复意见的情况下,可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力争以省为单位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评估工作。以省为单位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大致可按照问卷调查、沿线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座谈、编制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报告、专家评审、省级主管部门(省发改委)审批几个步骤进行。
二、几点建议
1.加深可行性研究深度
管道企业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过程中,往往发现可研深度不能满足核准工作需要:如办理用地预审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站场、阀室的征地坐标确定项目位置,而可研阶段并没有对拟选址位置开展测量、勘察等工作,不能提供详细资料。为适应管道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可研报告中间成果应满足核准附件办理和专项评价相关要求,并且专项评价应与可研工作同步开展。企业应加强组织协调可研单位和专项评价单位紧密结合,避免管道路由和方案频繁变更,导致核准附件重复办理。
2.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进度
在实际工作中各许可批复的获取常常互为条件、相互牵制,影响工作进度,实际办理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各许可批复办理所需的材料,因地制宜,做好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如某省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预审均需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和压覆矿备案登记表作为附件,而地灾报告和压覆矿工作需要根据线路走向开展,部分省、自治区要求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要求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报批附件,因此地灾评估、压覆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间成果应先于以上工作完成。
3.项目选址应具有一定前瞻性
由于油气长输管道具有设计使用年限长、压力高等特点,管道应尽量远离人口稠密区。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集中凸显出来,不少管道管道所在地区由起初的一级、二级地区发展为四级地区甚至高后果区,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威胁日趋严峻,管道一旦发生事故,将带来严重后果,11.22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的惨痛教训给管道企业和政府敲响了警钟。因此,在管道规划设计阶段应着眼长远考虑,与地方规划部门充分沟通,尽量避开城市中长期规划区,从源头消除潜在的高等级地区带来的安全隐患。
结语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市辖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20*]26号)、《印发**市新农村规划建设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办[2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区域内(致富路以西的老城区除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以下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城区规划区(致富路以东、高速公路以西的区域)、口孜煤矿区为一类区;
(二)建制镇总体规划区为二类区;
(三)除老城区、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三类区。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类区农村村民应在规划的农民新村和经过规划的村庄红线内的建设留用地建房,不得自行选址;二、三类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对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住房。
第七条鼓励农村村民建房以双联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因自然灾害住房需要重建的;
(四)因实施旧村庄改造,或已列入旅游、文物保护范围,或被依法征用需要迁建的;
(五)其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在征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在项目建设、城镇建设、村庄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房标准
第十一条一、二类区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第十二条低层住宅(1--3层)建筑密度30%左右;多层住宅(4--6层)建筑密度25%左右。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3米。
第十三条住宅间距应符合防灾、卫生、日照等有关规范规定。三类区连体房屋不宜超过4户(30米)。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建房的农村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应自行无偿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交还村(居)委会,并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建设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格式,一式二份),并提供现有宅基地、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下列情况进行公示:
(一)申请建房家庭的人口数;
(二)原有住房座落、结构和占地面积;
(三)申请建房座落、权属、地类和用地面积。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上报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收到上报材料后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在原址扩建、改建住房的,可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农民宅基地审批表》,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连同附件材料(户口薄、地源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有住房拆除或交村(居)委会统一管理协议等),由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建房用地审核。
第十九条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区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农民宅基地审批表》和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施工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适用于一、二类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初审,报区建设局核发。
适用于三类区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初审,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住宅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宅设计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和农村节能新技术,提倡使用沼气、太*能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住房图集》。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实行放样管理制度,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及村(居)委员会组织实施,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在取得上述许可证件后未按时开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住宅的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外观进行监督巡查。
第二十七条二层以下的村民住房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土地建设机构组织验收。其它村民住房竣工后,由区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建新房后逾期不拆除原有住房的,按违法占用土地处理。
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论处。
第三十条一、二类区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私建审批现状
调查发现,*年全县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552件,其中私建2412件,占94.5%;全年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1997本,其中私建1807本,占90.5%;全年办理《建房用地证》2723本,其中《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2558本,占93.9%。一个用户新建或扩建房屋法律规定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俗称“一书二证”,承诺办理时间33个工作日,实际操作需要51个工作日,还要加上14天的公示期和有关审批人员出差等情况,用户实际拿到“一书二证”均将在6个月以上。
现行私建审批时限及流程:
(一)、规划部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政府的规定时间是10个工作日。实际上操作基层所9个工作日,局机关10个工作日,共19个工作日。
建房户向村委会申请规划所初审、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规划经办人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规划经办人绘制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3个工作日)村委会签意见(涉及到相邻权的需相邻户协议书)规划所受理在村和规划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规划经办人办理手续(2个工作日)规划所长审核(2个工作日)报审批中心规划窗口规划用地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中心发证(10个工作日)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即《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
(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县政府的规定时间是15个工作日。实际上操作基层所7个工作日,局机关15个工作日,共22个工作日。
凭规划用地手续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国土所申请国土所审核、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受理国土经办人到现场勘察(不符合条件,3个工作日告之建房户)在村和国土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画图填表(2个工作日)国土资源所审核(2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审核(不计审批时间)报审批中心土地窗口建设用地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中心发证(7个工作日)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县政府的规定时间是8个工作日。实际上操作基层所5个工作日,局机关5个工作日,共10个工作日。
凭土地批准手续即《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向当地规划所申请规划所审核规划经办人提供设计条件(方案)(1个工作日)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建房户送交图纸及所需材料规划所受理规划经办人员办理手续(2个工作日)规划所长审核(2个工作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不计审批时间)报审批中心规划窗口规划工程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中心发证(5个工作日)委托放线单位到现场放线(国有土地需缴设施配套费)规划所办事大厅发证。
二、存在问题
(一)、审批程序设置不科学,增加行政成本
在规划部门办理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部门发现该地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要求,该许可就被告知中止了;规划部门选址面积跟土地部门允许的房屋占地面积不相符,原规划方案要做重大调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行政许可的作出都注入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但往往被无形磨灭掉了。行政相对人无奈,从而衍生了请人打招呼、请客、送礼,延误办理时间不敢投诉等等不端行为。同时,基层规划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村和规划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基层国土资源所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又在村和国土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同一审批事件,共计公示14天,延长了审批期限。
(二)、审批时限分配不合理,造成体外循环
1、基层站所受理、审核,没有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直接导致了行政审批的体外循环。从现有的“一书二证”三个行政许可可以看出,职能部门基层站所作为派出机构,在私建审批过程中担当重要角色,受理申请、勘察、制图、审核等环节都在站所办理,可以说基层站所完成了70%-80%的工作量,由于没有法定的时限,导致一些审批件在基层站所停留时间短则十几天,长则几个月,尔后上报县局审批,县局基本上在办公室签字审核,却占用法定的审批时限,造成了行政许可没有违反时限承诺的假象。
2、乡镇领导二次签字,延误审批时间。在“一书二证”三个行政许可中看出,乡镇分管领导二次审核签字(工程许可除外),但并不计入办事时限,无形中给私建审批工作加高了门槛和延长了时间。如有些审批件送到乡镇分管领导,一是工作忙来不及审核签字,二是会议多出差多拖延了时间,三是人为因素导致审核延误,等等,使审批期限无法明确。
(三)、没有充分授权,导致审批环节繁琐
基层站所通过受理申请、勘察、制图、审核等环节后,工作人员把审批件送到县审批中心窗口,尔后又要求从窗口送到局有关科室人员再审查、审核,科室人员又要送到分管领导审批等等,审批环节多,职责不明,行政审批窗口仅起了中转站作用,效率低下,环节繁琐。
三、对策和建议
(一)、再造审批流程
各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这项工作,对牵涉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对涉及审批部门内部审核的事项要统一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充分授权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造私建审批流程,做到科学合理安排,简化程序,精简环节。
1、科学合理设置审批程序
由于《个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证》审批的相互制约性和特殊性,为使其不出现扯皮现象,要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并联勘察,且在规定时间内向牵头单位提供审批信息,大大方便群众办事。
2、全程承诺时限制
审批部门应重新调整审批时限,包括行政许可的全程,既不能一味追求社会效应压缩时间,承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不能偷换概念,将整体进行分割实施,造成人为的体外循环现象。而是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既方便百姓,又实现效益最大化。严格各个环节时限,越期不办理视同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3、精简审批环节
(1)乡镇政府由二次审核减为一次审核,取消乡镇政府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证》由乡镇政府审核。
(2)联合公示。变二次分别公示为一次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规划、用地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日,切实提高审批运行速度。
(3)老屋拆建审批程序再简化。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执行,老屋拆建审批将原来的审批程序变为由国土部门审查,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能。
(二)、完善配套制度
1、收件回执制度
收件回执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的需要答复或审批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出具的书面收件依据。它的使用范围为全县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对已进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事项,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内容包括:(1)、服务对象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收件日期、收件数量、受理事项;(3)、承办时限、取件日期、查询电话;(4)、受理人签名(章)、行政机关公章。
2、工作联系函制度
由于各职能部门业务不同、信息差异,易出现相互扯皮、拖延办理的现象。为加强部门联合办公,应建立工作联系函制度。对有异议的事情,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共同勘查联合办公,提前介入,提高行政效能。
3、责任追究制
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管,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已经州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5号),提高自然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土地要素集成效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就加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加快规划编制。严格按照国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加速推进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9月份完成报批。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省州县“十四五”专项规划高度契合。
(二)做好三线划定。依据国家和省上的编制规则,核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实施监督体系,严格管控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保障城乡建设。
(三)统筹项目清单。州、县(市)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开发边界范围内,切实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提供充足的规划空间。
(四)保障项目建设。在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规划承诺的方式,应保尽保、应报尽报。
二、科学配置用地计划指标
(五)争取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将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上支持范围,争取省上统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全州各类项目用地审批。
(六)注重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全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使全州存量建设用地使用工作达到全省“增存挂钩”要求标准。
(七)鼓励节地挖潜。在全州统筹土地资源配置工矿废弃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三、用足用好增减挂钩政策
(八)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标准,对上报的项目区地块逐一甄别、精准认定、外业核实,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
(九)争取挂钩指标。州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和东西协作省市,全力以赴争取增减挂钩交易指标,促进全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四、优质高效申报审批建设用地
(十)合并批准流程。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证办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证办理。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土地划拨类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由县(市)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容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推进多测合一。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包含建设用地选址供地、工程施工定位测量等全流程的“多测合一”工作。
(十二)完善用地绿色通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做到各类项目用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全力保障我州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落地。
五、加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
(十三)争取土地整治项目。州自然资源局要积极争取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十四)引导集约节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做到明确建设用地单位的补充耕地责任,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十五)异地购买补充占补指标。争取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向指标富余地区购买指标,易地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全力保障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标落实。
六、积极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
(十六)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善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土地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基本规则,建立“信息—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十七)鼓励多方式供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
(十八)加强用地组织协调。州自然资源局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全面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清单式管理,实时跟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展。
(十九)实行台账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方面建立起工作台账,全力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报批实施。
(二十)强化衔接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向州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发出工作协调函,建立项目协调联动实施机制,建立工作群,形成工作会商机制,保姆式服务保障全州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八、稳妥化解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第一条为了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城镇化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编制省内各级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本省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依据。
省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协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监督、检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
(三)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的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组织编制与实施有关跨设区市专项规划,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五)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
第二章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域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镇空间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经过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空间管治分区规划,确定区域内空间资源管理的措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条市、县城镇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发展方向、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行政区划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相一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区域时,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度假园区、大学城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统筹安排,列入计划供应。
禁止擅自改变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十四条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定的重要区域空间管治分区内或者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对区域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鼓励建立城镇密集区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机制。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区域环境共同保护的原则,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相邻区域的规划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引导和促进区域整体协调发展。
第三章规划的修改
第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编制机关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空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人民政府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