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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与全社会各个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复杂系统。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处在逐步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
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1 制度实施的方案
从2011年7月1日起,新疆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90多万城镇非从业居民将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这标志着新疆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开始,除在校学生外,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到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自治区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全区18.67万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按制度不用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1.2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概念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1.3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为了使城镇职工之间,通过社会共济分担风险,解决其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用,以体现社会公平。社会统筹的社会化程度高,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负担。
实行个人医疗帐户,目的是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强化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积蓄医疗费,并建立合理使用医疗费用。防上浪费的自我约束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医疗帐户激励和制约双重作用的优点。通过个人合理分担、统筹基金保障、供需双方制约等新机制,建立一个规范的,符合社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实帐率是指积累基金总额与记入个人帐户总储存额的比值。实帐率或称实帐程度与记入个人帐户总储存额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由于积累率的合理范围是6至18个月的支付能力,因此合理的实帐率区间可以通过以下计算公式得出:
实帐率的下限=[养老金月平均支付额×6(个月)]÷记入个人帐户总额×100%
实帐率的上限=[养老金月平均支付额×18(个月)]÷记入个人帐户总额×100%
只要实帐在此区间范围内,这样的部分空帐是完全合理的,在这个范围内基金的运行也是安全的。这就为实际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方法和基金积累限度,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职工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克服以往基金运行的盲目性。
2.目前新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1.社会化程度低,国有企业负担过重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发展,但国有企业依然没有摆脱应该由社会承担的保障责任和事务,如资金的筹集基本上来自企业,个人负担较少,财政投入有限,有些企业长期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社会事务还留在企业。
2.法律体系不健全
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不健全,新的制度就难以确立,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和监督也难以开展。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和紧迫。
3.管理体制造成政策差异过大,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扁平化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各级政府所属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是组织管理体系的核心,承担了政策制定、基金征收、基金管理、投资运用、养老金发放、争端处理等多项职能。从组织治理结构的绩效来看,它使高层管理部门摆脱了日常事务,成为有力的决策结构,并使各个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其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在这种体制下,越往高层,在政策的制定中,越只能做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不得不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或者解释性的政策。
4.导致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化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相当繁杂。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项目的重中之重,其长期性、积累性和计算的复杂性决定了管理体制必须统一,政策执行必须具有权威。但是,目前的管理体制却具有明显的分散性,上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的政策不具统一性,造成统筹层次不一、垂直管理与分散管理并存。下级政府在政策制定中权力逐步增加,导致上级政府权威性降低。
5.基金征缴脱节
目前,征缴体制主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与税务部门征收。由于各部门之间渠道不畅,信息共享困难,中间环节多,造成数据、凭据传递不及时,账目、数据常有出入,导致基金安全性降低。
3.对新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及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要把现行“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改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改革养老保险待遇的方向,改革和建立上述“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制度,首先应对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改革,全力抓住待遇结构和计算基数这一核心问题解决,达到养老保险全面覆盖的目的。可采取如下办法:
1.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结构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实行的“单一养老金制”的待遇,一律按百分比系数计算,只不过是高低不同而已。这样“单一养老金制”的待遇结构,有较大的局限性,缺乏灵活应变功能,不适应新疆多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方式、多种用工制度的需要,影响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将现行“单一养老金制”改为“结构养老金制”,即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贡献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这有利于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不广的问题。
2.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数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随着企业内部分配自的确立,出现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打破了标准工资为主体的等级工资制的分配格局,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工的标准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1978年为85.8%,1991年下降为53.2%,不能如实反映劳动贡献的实际工资收入,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影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将现行以本人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改为以社会平均工资与职工工作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相结合的办法为计算基数,彻底改变以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的不合理状况。
3.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设计,既要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为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可考虑按如下二个层次设计:
社会养老金,由国家立法,无条件实行。其社会养老金标准,可考虑退休人员一律按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解决其最低的基本生活。社会平均工资,以省为单位计算。
贡献养老金,有条件地实行,即:经济效益好的,可全额执行;经济效益差的,可减额执行。前者,参加社会全额统筹,享受全额待遇;后者,参加社会减额统筹,享受相应的减额待遇。或者,采取“统一比率,逐年过渡”办法,例如,缴费和待遇标准;在五年内分别逐年增加比率办法;在五年后,则一律按照统一规定的比率执行。这都可为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创造良好条件。其贡献养老金标准,根据企业和个人缴费的年限,缴费每满一年,按职工工作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发,正退1.5%,病退1.1—1.3%。减额缴费的,应相应的降低此标准执行。这有利于促进职工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4.实行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办法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办理退休时的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率计算,一次确定退休费数额,至此终身不变,严重地影响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国家立法,实行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办法;基本养老金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进行适当调整,即可考虑在次年七月按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60%发给,使之不因物价指数上涨而影响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5.建立“高有限额,低有保障”的制度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避免分配不公的问题带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高有限额,低有保障”的制度。对月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部分,不记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加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过低的;由国家规定最低保证数加以保证,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了以上改革办法的顺利实施,还必须处理好新旧制度的交替过渡问题,诸如,对新制度颁布实施后五年内办理退休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新规定低于旧规定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补齐;对新规定实施以前退休职工,亦与新规定实行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工一样,随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幅进行调整;对企业职工在新办法实施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等等。
4.结论
提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水平必须安排好资金, 并建立基金预警制度。社会化发放初期, 可能会出现征缴率下降的现象。社会化发放起动过程中, 为解决收支不到位的问题, 也需要准备一笔资金。因此, 自治区和各地都必须事先筹集好足够的周转资金, 以应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资金上可能出现的问题。继续实行征缴目标责任制, 把任务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 调动其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继续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提高企业依法缴费的自觉性。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该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额拨付给原中央行业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由其按社会化发放办法发给离退休人员。这是实行收支两条线, 规范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预见, 随着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将会朝着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方向迈进。(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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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建设的重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消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制度,逐渐加强了人口迁移的自主性,农村人口转向城镇人口的规模逐年扩张。此外,国家还大力倡导中西部落后地区人口可以向东部发达地区转移。
(1)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可以有效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有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是依据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来建立的,把农民也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它通过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取代以往旧的土地保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广大农民劳动者的利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不仅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满足农民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可以基本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包括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不能很好地给所有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有些地区甚至连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现代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结合了农民的基本特点,这样可以消除农民的心理顾虑,进而加快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推进农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3)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往农民没有社会保险,一旦遭遇疾病、失业、年老丧失劳动力工伤等情况,通常只能用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作为资本,以土地为生。本来他们是想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希望不再以种地来获取微薄的收入,这样一来,他们又只能继续依赖土地,又以土地为生了,致使农村失业等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城镇化进程。因此,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把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进而可以提高城镇化水平,优化城乡结构,与此同时,也可以转移农村人口。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措施
(1)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衔接工作。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衔接工作,一定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农民工参保环节,降低办理手续的复杂度,提高统筹调剂能力,社会统筹账户一定要享有基础养老金的受益权,大力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并且不断完善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其适应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特点,提高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层次,规范一次性返还政策,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多开设缴费和申报办理窗口,逐步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努力实现全国统筹,实现异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便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真正实现社会养老保障的目标。(2)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想搞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工作,一定要逐步合并城乡制度管理方式,保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致性和财务的可持续性,避免城乡制度转移成本和剪刀差的出现,实现统筹账户的分账管理;合理划分个人和国家的责任,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科学规划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策略,认真研究实施方法,实行人员分类推进方法;加快研制社会保险信息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设置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简化参保程序,方便农民参保,设计全国通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卡,灵活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运行市场化,提高投资收益,进而缩小城乡差别,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协调。
综上所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有利于国家人们的生活保障。因此,中央和各地方政府都应该不懈努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适当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调整计发方法,改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服务手段,多提供政府扶持,延长缴费期限,尽量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幅度,从根本上,搞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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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保;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引言:
随着陕西省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为了切实做好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经过全面考察和科学分析,在宝鸡市率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陕西省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陕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一)陕西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形势严峻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陕西省常住人口与2012年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8.26万人,65岁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由2010年的8.53%提高至2013年的9.43%。 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尤其严重,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不断加快,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二)陕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效不大
1992年,陕西省民政部制订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尝试。在开展初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利率下调等因素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此后略有复苏,但总体来讲,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陕西新型农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2007年陕西省在宝鸡展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被劳动保障部列为全国第一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目前,陕西省己在总结宝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
二、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家庭养老为主导
时至今日,大部分的农村还在实行家庭小型经济,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形式。有关资料显示,60.6%的农村老人依靠子女补贴生活,仅有2.1%的老人有养老金维持生活。
(二)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建立
随着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渐展开。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农保机构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农保人员的队伍也逐渐壮大。
(三)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是补充
近几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较好地保证了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优抚保障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牺牲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实质是对他们所做贡献的补偿和褒扬。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一个时期以来,农村抚恤补助经费的增长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被动性,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民参保能力分析
收入水平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物质基础,收入越高,则农民参保能力就越高。陕西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加,其中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较上一年名义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说明我省农民大部分已经具有了参保能力。
(二)政府府支持能力分析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的政策不断向“三农”倾斜,其中的重点就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陕西省2013年财政支出3666亿元,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80%以上。陕西省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也为新型农保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四、完善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措施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省的探索实践,我省必须重视农保资金的筹措,一方面要保证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资金筹集到位,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实现筹资多元化。
(二)完善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方式
针对投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建议将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职能明确为保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管理和养老金的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同时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转变为省级统筹,以便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投资运营。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投资运营必须是建立在能够分清楚投资收益的基础之上,以免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同时成立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保管理机构应该对委员会按月提供本辖区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委员会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外公布农保基金的基本运营情况。
(三)加强农保工作法制保障
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规范,并将农民享受社会养老的合法权利以法制的形式予以确定。加快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各省级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加大政府投入以健全农保信息系统
为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复杂多样的需求,我们在新型农保开展地区应该加大政府投入资金,为当地农保管理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开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其下设立不同的子系统来对农保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推进全国联网,延伸信息网络到各个地区农保经办窗口,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信息化。
五、结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寻找不足,并吸取经验,在此基础上寻求创新,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金投资管理方式、加强法制保障、健全农保信息系统,这不光是政府的问题,更需要个人、企业等多方支持和努力,共同发展和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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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在获得社会保障权上,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居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有7.3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56%。农民作为我国公民的主体构成部分,理应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权,在年老时也应获得基本养老保障。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先行启动并日趋完善,财政直接给与资金支持充分体现了政府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长期处于停滞阶段,主要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限制,也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和支持,但这并不代表政府不应该有所作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当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从1986年开始,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在试点基础上于1992年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区参照该方案启动了老农保制度。它在资金筹集上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即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允许税前列支体现。
老农保制度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属于储蓄积累性社会保险,国家财政没有直接投入,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1992年《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个人月缴费标准设有2至20元10个档次。”这一缴费水平明显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发展缓慢甚至衰落,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资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之政府财政也没有给与补贴,由此造成基金缴费水平过低,基金筹集总额偏小,养老金待遇水平无法满足农民基本养老需求,这使老农保制度已经丧失吸引力,处于停滞和萎缩状态。
政府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上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在老农保制度中国家财政没有直接投入,政府责任没有直接体现。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全具有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的功能。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有着直接联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财政也具备了承担更多社会保障职责的财力。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数量也越来越多,而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能力较差,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成为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当前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这将有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建立统一的、无城乡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城乡二元化经济存续期间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承受能力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整体上还不够发达,农民收入水平还较低,政府财政收入还不能完全满足各项公共财政支出需求,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要,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在构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时,既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又要发挥“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的作用,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
在不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有责任从政策上对新农保制度给予必要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制度以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为目标,应采取“个人缴费水平与养老待遇挂钩”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同时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提高新农保制度吸引力。
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建立无城乡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村居民(外来农民工也可参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集体经济相对发达以及政府财政有一定承受能力的地区,可以建立以农民、集体缴费为主,政府财政给予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主要是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并切实履行出资承诺。
政府财政给与补贴是新农保制度的亮点,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从有关地区新农保制度创建经验来看,县市区政府大都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与补贴,这对于引导参加新型农保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发展期,各个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财政支出需求庞大以及新农保制度启动初期基金支付压力不大的现实情况下,县市区政府可能将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其它支出,这将影响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如果财政补贴资金长期不能落实到位,势必会产生基金支付风险,这不仅会损害政府信誉,还将影响到新农保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有关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出资承诺,将财政补贴及时落实到位。
(二)适时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统筹,才能提高养老基金调剂能力,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支付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停留在县市区统筹层次,基金统筹水平比较低,这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互济功能的发挥。此外,各县市区分散管理基金也不利于提高基金管理水平,而且容易出现挤占挪用基金问题,甚至造成资金损失。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必要适时适当提高统筹层次,这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避免同一地区不同县市区之间的养老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为体现公平原则,在提高统筹层次时需要考虑基金统筹较多的县市区的利益。在制度试点完善后,可先过渡到地市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条件下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只有维持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才能抵消物价上涨对基金的侵蚀。目前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差的问题十分突出。按照要求主要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且国家没有向农保基金定向发行国债,基金收益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收益率很低。
投资渠道狭窄是制约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重要因素。在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安全合法的投资渠道增加基金收益。建议中央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对新农保制度给予必要扶持。如可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定向发行国家债券。此外,在基金统筹层次提高之后,也可允许将一定比例基金用于经营风险相对较小但有稳定收益的长期投资,如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电力、供水、交通等垄断性行业投资,具体可通过BOT方式由政府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四)加强监管维护农保基金安全。
[关键词]城乡居民;老龄化;社会保障;保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8-01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这一问题必须得以重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这种现象。全覆盖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不仅促进了制度整合,使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同时也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面应对其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探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较早,有着一定的研究经验和牢固的制度基础,它体现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特色,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促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群体。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制定的,最大程度地实现居民自愿参保,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 人们对政策认识不到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很多人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有些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的保险、及其待遇状况了解甚少,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人们人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许多人尤其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但是还有些人持观望态度。
2、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其中仍存在一些规定不是很合理,导致这一制度不能顺利实施。例如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还有尽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再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总量随着时间会逐渐增加,那么现有基金保值与增值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将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管怎样我们工作人员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更多的宣传解释,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更多地让他们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我们可以采取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也就是使他们每月会多得一些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对他们给予鼓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在落实期间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对制度发展最新动向的掌握,政府还应积极采取一定办法促进制度的有效进行,如可以将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将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进行想尽报导,鼓励广大居民真正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另外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乐于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积极参保。继续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
2、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更尽人意
各级政府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采取有效方法增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把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充分将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调动起来,激励和引导他们及早参保、多缴费就会多受益,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使其更尽人意。
总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我们要妥善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使制度合理化,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养老保险》毕小龙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
关键词:农村 养老 保险 时机 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养儿为防老”的俗语从侧面反映了中国的养老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传统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极大的挑战。土地保障功能减弱、家庭结构模式改变、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出现困境。。同时,我国长期重视城市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很大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农村保障的缺失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贫穷问题得不到改善,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进而直接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条件日渐改善:第一,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总体GDP快速增长,其次,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大提高,这样就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经济基础。第二,养老观念的转变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有利条件。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冲淡了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计划生育国策在推行后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沉重,老人和年轻人迫切希望实施这一制度减轻负担。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比以往大大的增加,为在农村大范围的推广这一制度提供了可能。第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
在肯定其前景和发展趋势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其消极方面,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不容乐观。首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缓慢。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区经济发展进程差距悬殊,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无力长期持久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农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农村的养老方式依然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家庭养老为主。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政府不承诺投入,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其发展。其次,我国社会结构逐渐呈现出老龄化态势,农村老年人口激增,老年人口众多,这一社会现实严重影响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再次,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立法形式确定赡养义务的国家,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
我国迫切要求全面覆盖性的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矛盾急需解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防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我国要建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显失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要求制度建立之初就统一各地标准, 是不太现实的, 可以允许地区之间按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的保费征收标准和待遇给付标准, 逐步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订立合理的标准。总之,我国要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 养老保险制度任重而道远,我国应该不断的探索在这一制度发展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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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14-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保障性措施,惠及农民和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1993年开始,吉林省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探索性实践,2009年开始,吉林省成为国家确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吉林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需要进一步的调适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是有机组成部分。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具体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有其特质。笔者所议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我国农民在国家机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出资,共同进行储蓄积累,当个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国家和社会按制度规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使之能够以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这种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二、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国务院1993年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由此,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积极探索阶段。此后,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吉林省认真贯彻该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提出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性扶持的筹资模式与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保险金的保险模式。
国务院2009年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随之,吉林省启动全省农村养老保险调研工作,并依据国务院的批复,确定长春市的朝阳区、吉林市的磐石市、四平市的铁东区、辽源市的东丰县、通化市的东昌区、白山市的八道江区、白城市的镇赉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延边州的和龙市为试点,拟通过试点地区摸索经验,计划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对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民,缴费标准设定为五个档次,即100、200、300、400、500元。对于试点县(市、区)亦有可多缴多得的政策规定。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与补贴的比例分别为:100元/30元,200元/35元,300/元40元,400元/45元,500元/50元。养老金额由基础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两部分组成,终身享受。
从2010年1月初“新农保”启动至同年6月末,“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期间,吉林省为13.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了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3656万元。同年10月份开始,吉林省启动第二批“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目前,“新农保”试点总规模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30%以上,至少32万名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已经从中受益。
三、吉林省“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中国社科院在2011年法治蓝皮书中分析了“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即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因为“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体现的是商业保险的特性,而不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这一问题也是吉林省“新农保”制度之使然。另“新农保”筹资水平低,国家只是补贴很少的基础养老金,不能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会保险的“保基本”的根本原则。再者,“新农保”的社会性差,基本上是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内的钱,与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相比相差甚远。虽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中指出,基金的筹集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助和资助,但实际意义不大。
(二)保障水平低,缺乏吸引力
“新农保”的月养老金才几十元,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从我省9个试点地区的反馈情况看,45岁以上者参保热情高,但缴费金额多选取低标准。这类人群愿意参保,主要是因为他们很快就能受益。但对于45岁以下的人群来说,则觉得养老保险政策不大合适,他们的缴费时间长,投入相对多,还不如将现钱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中,以后如果有需要再补缴,也为时不晚;也有的认为保障标准设置过低,不可能满足未来生活的需要,所以,不愿意参加投保。
(三)统筹层次低
“新农保”采取的基金管理模式没有变化,仍然由县级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在制度调整方面做起来容易。但基金运用空间小、收益低,可能易发生管理失范问题。且各地的地方标准不尽一致,在补贴标准与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差异较大,有可能导致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于统一标准,不利于新农保的全面展开。
(四)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存在问题
一是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如有的把“老农保”个人账户上的基金直接转入“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其中涉及到管理费怎样合理计算、养老金系数怎样变化的问题。二是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将“新农保”转变为城镇养老保险,必定在制度上不可逾越,那么,怎样来与包医疗制度包括子女教育问题衔接也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与此同时,关于非户口所在地者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新农保的规定也给农民设置了投保障碍。
四、解决吉林省“新农保”问题的对策
(一)逐步实现的强制性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那么,“新农保”就应该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而不应该具有商业保险所具有的自愿性特征。所以,今后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工作之一就是要逐步实现其强制性。当然,这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新农保”工作目前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对于农村居民来讲,他们不像企业职工那样,要由单位给其发工资,所以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不意味着“新农保”的强制性不具有可行性。例如是否可以考虑从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中扣除,从根本上讲这毕竟是对他们绝对有利的事情。另外,也要注重提高“新农保”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其社会性。这一点可以通过鼓励、动员各地方的大型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这一途径来实现。
(二)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其自身的吸引力
通过调查发现,农民不积极参加“新农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保障水平过低。所以,下一步应该明确工作重点,一方面,根据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政府补贴的水平,以增强“新农保”的保障作用,吸引农民参保;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居民参保不同档次的保险:对于45岁以上人群,可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45岁以下人群,应再予以分类。40岁以上的家庭中子女正处于享受高等教育阶段,这部分人群要承担高额教育费用,因此,可鼓励他们缴纳100元标准,在子女毕业后提高缴费标准。对于40岁以下人群,应当鼓励他们缴纳更高标准的。再者,就是加大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工作,使老百姓真正理解这一制度。
(三)尽快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这可以说是新的《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亮点。既然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指明了方向,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要不断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实现“新农保”的国家统筹,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社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实现与其他保障制度的顺接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对接。可以说,这为“新农保”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最终实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逐渐弱化,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弱化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几千年来的传统养老方式,然而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诸多挑战。第一,农村家庭规模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第二,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第三,随着农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和伤残率上升,这都加大了养老的成本。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结构调整,削弱了土地养老的功能。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纯农业收人仅占总收人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人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四分之一左右来自劳动收人。来自土地的农业收人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因此,完全依靠土地养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筹集模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可实际上,它强调了个人缴费,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功能低,覆盖面窄。第二,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营运,在部分地区无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养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典型模式
(一)广东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刁姐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人员必须全员参保。(2)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本人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含镇区财政注人的个人账户补贴)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滚存利息。(4)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可为500元或300元,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执行。选择300元缴费基数的,今后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农民收人的增长水平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上调。中山模式既实现了农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也适应了城镇化扩大化的发展实现。
(二)陕西宝鸡模式
宝鸡模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全国政协经过对宝鸡调研后认为“宝鸡新型农保制度代表了中国八亿农民养老保险的方式”。
宝鸡模式主要内容有:(1>保障范围。办法规定了18周岁以上的农民都有资格和权利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了全体农村居民的覆盖。(2)资金筹集方式。实行县级统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全部记人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制。(3)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现阶段按2006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至30%缴纳,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可适时调整。(4)待遇享受模式。参保农民年满60周岁时,养老保险待遇等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个月加政府养老补贴60元。(5)激励约束机制。只要家庭成员(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按规定参保缴费,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缴费,就可按规定领取每月至少60元的养老金。
三、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设。
由于各省区市的制度设计方案千差万别,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状态,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因此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度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
(二)建立多渠道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成单纯农民个人缴费,从而导致农民的参保率不高。并且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将单一的个人账户模式改为个人账户和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国家补贴和集体补助的90%以上计人个人账户,剩下的一小部分作为待遇调整基金用来支付管理费用和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高龄老人的养老金,以及到60岁仍然缴费而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个人补贴部分,这样可以调动农民缴费积极性。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即可认为该国(或地区)的人口进入了老龄化进程。“世纪之交”,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1.3亿,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老年型阶段。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在进一步加快,据预计,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2010年为8.2%,2020年为11.4%,2030年15.3%,2040年为20.1%。人口老龄化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也即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为根本目的。
第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具体说,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方式,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二、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和基础,为更好地探讨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有必要对西方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做一个总结。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体系,养老保险基本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要依据政府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税作为保险基金,而政府则按照国家税收弥补调节养老支出中的空缺。从瑞典、英国、日本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多层次。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
2、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泛。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
3、领取养老金年龄逐渐推迟。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
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1951年2月26日,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并于1953年进行了修正。该条例规定中国建立不向职工征收缴费的综合性劳动保障基金,全部缴费由企业或雇主承担。缴费额为职T ZE资总额的3%,上缴的资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保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无职工个人缴费积累而由国家进行社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
2、“”期间养老金企业统筹取代了社会统筹。职工的养老保障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根据各企业退休金需要以支定收,职工个人仍然不承担缴费义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以企业为单位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妨碍企业公平竞争和制约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3、“统账结合”式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统账结合”模式也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社会统筹体现了各个从业人员之间共享,以公平为原则,体现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特性。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1、保险对象范围过窄。就实施范围来说,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2、养老保险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3、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压力增大。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快,这意味着年轻人需要照顾多位老人,抚养的负担加重。而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超出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增加了解决老年问题的难度。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五、总结
从1986年民政部开始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至今已有14年了。作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了巨大的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当积极的一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其对部分农民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有鲜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难题,这里我们以“三个困境”来概括。
第一,管理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健康保险中却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些,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更严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参加保险以年轻人居多,等若干年后农村老龄化来临,开始向农民支付养老金的时候、贪污、挪用用农村养老金的官员们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当前这个位子上了,这笔巨大的亏空已没有人来负责,兜底托盘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如果这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弥补此类漏洞,结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银行多印发通货,届时,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的说法也并非危言耸听。
第二,可持续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还有的乡强调村组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要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我们在山东省平阴县(山东省平阴县1992年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全国是做得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山东属样板县,曾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表扬)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杯水车薪也不为过。平阴县的情况在全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具有普遍性,按1997年全国历年累计的8200万农民投保的120亿养老金计算,人均是146元,而这乃至是十几年的累计结果。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较明晰了。
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缺陷
我们从社会保障的数理基础和经济理论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缺陷:
第一,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量要求存在差距。从保险单位上说,一个县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在县内分散风险就已足够,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的就颇有难度,因为县域内的人口指标差别很小,同一年龄层人口的余命指标、老龄系数、疾病谱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此外,当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时,不变成本(包括机构设置、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装备等)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边际成本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规模不经济在此时就非常明显。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候,管理者就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为堵塞漏洞、使管理规范化,使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就得花更多的成本来进行机构调协和加强监督;而为了节约成本,减轻保险系统的负担,不让保险基金大部分成为管理费用(一些地方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费用曾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让收入不高的农民交得起保费,就得删繁就简,精简机构和管理程序。在县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两难选择的夹缝中是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的。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相邻的几个县是不是一条出路呢?一些地方试过,但在地方利益错综复杂、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努力最终都浅尝辄止。
第二,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当农村身强力壮收入高的时候,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当他们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顾的时候,他们再用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来安度晚年。这一过程的顺利完成起码需要三个条件,首先,农民的收入水平较高且稳定,能够保证他们可以按时足额缴费;其次,他们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充满信心,知道自己缴纳的钱能够在自己年老需要时得到更多的回报;最后,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到农民老年获得回报之后,而不是中途解体。但是就这三个条件来看,目前农村各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几乎都无法满足,这是因为:农民的收入与自然气候和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相关性很大,收入时高时低,无法按时足额缴费应该是一种常态;农民对现在交钱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的回报并没有太多的信心,而养老保险说不上哪一天就被某领导或哪一级政府下令停办了也未可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特别令人怀疑,不用说缴纳养老钱的农民心存疑惧,就是问一下一些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官员,他们也是说,那得看事情的发展情况。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真的停办了。这样一个十分不稳定的保险制度不但不能保障农村的稳定,反而会给农村的社会和经济稳定留下隐患!
第三,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性原则的矛盾。这个矛盾虽然不是“致命”的,但它却会使集体经济力量弱地方从理论上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就更不能顾及太多了,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当然这种筹资原则造成的结果也就很显然了;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比如富裕的苹果之乡,大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区等),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一般的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比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集体确无力补助保险费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农民为什么非要把钱交给那么一个并不值得自己信赖的政府机构去管理(农村挪用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还要为他们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呢?农村的钱为什么不能自己存入银行等需要的时候支取或干脆到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呢?而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必然也会和社会保险争夺市场,因为这时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是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不合法地抢占了商业保险的市场。90年代初,一些地方就发生过商业保险公司和县的民政部门为争夺保户而一度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得由上级政府来协调,划分势力范围的情况。两种保障水平不同,层次不同,保障性质各异,理应优势互补的保险竟然会“打起架”来,令当时的一些外国专家大惑不解。而只要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的这种完全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已经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它已经就是商业保险了。因为,世界上的任何社会保险都要求国家或雇主为参加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使在采取完全积累制的新加坡,雇工的社会保险费也都是由雇佣双方共同缴纳的。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如果可能延续下去的话,从逆选择和中国农村经费筹集的角度分析,唯一的出路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
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性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高昂的收缴成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收缴,一年一度的筹集,经费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使任何人都望而却步,按国际惯例,强制性应该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没有这一条作为基础,逆选择将会使社会保险最终陷入困境,因为不论是完全由被保险人个人缴费也好,还是由雇主与雇工共同缴纳也好,只要是自愿缴费的,风险小的人就不会有太多的积极性,他们从保险中退出,将可能引发使保险崩溃的恶性循环。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养老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抚养的概念,而具有包括至少三个方面的更丰富的内容:一是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包括卫生保健支出)的供给,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劳务的供给,三是老年期所需精神慰藉的提供。所谓养老保障就是老年人所需要的这些商品和劳务由谁提供、提供多少以及如何提供,等等。
养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在土地上劳作一生的老人与满堂子孙共享天伦之乐,这本身就是一种轻松自然的社会理想,与一些生活在水泥丛林中的空巢家庭的城市老人们相比,农村老人独有其悠然自在、幸福陶然的一面。然而,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在一步步地被高效率的新的生产方式所摧毁。市场经济浸染农村,农民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对中国农业形成更为强烈的冲击,农村几千年的家庭养老传统正在经受经济发展与观念变更的双重挑战。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已经构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无法担当农民养老的重任,那么寻找新的出路便成了农村发展与改革的当务之急。
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如果仍局限于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两个独立的小圈子里,问题的答案也许终究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但假如综合考试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眼界便会豁然开朗。笔者曾对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过“从城乡‘二元’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险‘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就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农村养老保障与城市养老体系衔接的“三维”式思路如下:
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这种最简单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社会养老保障税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记入农民保管,当农民超过一定年龄(比如说60岁)而且退出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后,国家开始根据农民个人帐户上的贡献,向其个人帐户按年或按月注入可提取的养老金,养老金数额除了农民个人帐户上的金额外,还要按当地的生活消费指数、人口的预期寿命,在一定的全国基数上进行加权计算,把社会统筹帐户中的一部分资金加入进来,以保证条件不同的各个地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中基本养老保障的部分收支应保持均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国统筹,专款专用。
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比如在城市或其他地方打工或工作,超过一定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补充保障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缴来的资金分别记入雇工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与城市的养老补充养老保障系统一样,在农民年老时,社会保障机构按农民个人帐户中的贡献发放养老金。
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或个人储蓄的形式获得附加保障。
为使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乐于退出其耕种的土地,可以在国家新一轮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约束内找到一个合适的办法。比如,规定到2030年,本轮30的承包期结束的时候,如果农民在城市里工作的补充保障的帐户中已经累积了15年的工龄,那么农民就可以获得其工作超过10年以上的城市的户口,同时,不再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因为他已经有了15年以上的附加保障,再加上其本身的基本保障,养老应该不成问题了。
“三维”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直接针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本质缺陷,基本可以解决它所面对的三个难题。而且,这种城乡衔接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打破城乡壁垒,替代土地所承担的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早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再次飞跃,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取消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稳定农民生活,刺激农村市场的需求等,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如果以上设计能够成立,那么,农民养老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质保障的供给就已经解决了一部分,剩下的还应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和老年农民自养的功能。
由于有国家给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农民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将有很大的提高,这将有利于农民家庭代际关系的融洽,同时也为家庭乐于提供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的劳务和老年人所需的精神慰籍打下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劳务与尉籍这两个保障层次在家庭内就可基本得到解决。对农村的孤寡老人则通过农村其他的社会保障形式来解决。
此外,与城市养老保障体制改革遇到的问题相似,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接近养老年龄的人如何保障?城市里可以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业拍卖的过程中,把国有资产划出一块来充实“老人”的个人帐户,使之与“新人”享有基本相同的保障,但对农村的“老人”(比如说45岁以上的农民)该如何处理呢?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但农村的情况毕竟与城市不同,家庭养老这么多年都过来了,而且农村的老龄危机并非产生于当前,而是出现在目前20—40多岁的年轻人成为老年人的时候,中国农村目前的养老压力并不太重,因而,把“老人”这一代排除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明智选择。当然,乡镇企业发展好的地方还可以通过以工补农的方式代农村“老人”补缴社会保险税费,从而保证他们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三维”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民意可行性。三维养老保障制度兼顾了社会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把长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农民划入社会保障范围,既缩小了城乡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原来“二元”结构下,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费用仅为全国的11%,而2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9%的社会保障费。按人口平均,到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的30倍之多,降低这一极端不公平的巨大反差有利于缓和城乡矛盾。农村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而且,“三维”中三个层次的保障都不会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现有的养老保障水平,不会加大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压力,丝毫不影响其改革与发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障覆盖面的加大,反而会使整个养老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增强,使之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
2、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行性。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白朝不但会在下世纪席卷城市,同样会影响农村。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年的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空巢家庭”(指子女到外地工作,只有年龄较大的父母留在家里生活的家庭)的增多,“3859部队成为农村主力”(38指代妇女;59指代59岁以上的老人)的情况将日益突出,因此,农村的养老压力将比预期的更为沉重。现在中国农村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以2050年,每两个半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4:2:1的倒金字塔形家庭结构将给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村带来巨大的养老和医疗压力。而“三维”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则可以使这种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因为中国城乡老龄化具有一个时间差,同时,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三级梯度相一致,中国老龄化的速度与阶段也呈东中西三级梯度排列,形成了一个时间差(见下表)。见表
由上表可知,中国各地城乡老龄负担系数平均相差0.7个百分点,而四川、云南、浙江等省则相差4%以上。利用老城乡老龄化的时间差应该成为中国迎接老龄化挑战的一个基本策略,而如何利用这一时差则又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让青壮年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以冲淡城市的老龄化危机;另一种是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中国养老的压力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转移、分散和缓解。前一种选择仍就是站在城市发展的狭隘角度解决问题,城市老龄化压力的缓解以乡村老龄化压力的增大为代价,而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人口比例小的城市可以藉此度过老龄危机,那么当白潮席卷整个农村的时候怎么办?自然不可能期望让青壮年的城市人口转移到农村。因此,在我们看来,后一种选择更具社会发展的战略眼光,能够更科学地利用城乡老龄化的这一时间差。
因此,在当前城乡抚养比例都较低的黄金时期,就着手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必须做出的明智选择。这样做,可以起到削峰填谷,城乡一体共同迎接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使城镇在下世纪的养老压力都可得到极大的缓解。
同时,东中西部农村人口进入老龄社会在时间上依次约相差10年。这个时间差也使三维社会保障的构想更具现实意义。人口老化程度和速度较快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也较快,农村收入较高,所以有条件首先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而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较低,这就为社会保障民经济发展之间留出了很大的相容和互补空间。由此,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都可按经济发展程度有所区别而不影响整个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3、经济可行性。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来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口的赡养负担总是存在的,区别仅在于这种负担是让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内部承担,还是由整个社会通过更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负担。显然,我们的整体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能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三维”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基本保障费用通过开征社会养老保障税来收集,统筹面广故而税率极低,即使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亦有能力支付(6000万未脱贫人口可予以免税优惠或其保障金由扶贫款中列支);收集的巨额税金也有利于缓解近三年城市机构与国企改革中职工“下岗”与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补充保障费用由雇主与雇员缴纳且省内统筹,这与省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国情相符合,从而保证了缴费率不超出企业与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4、技术可行性。颁发与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16岁以前的公民)的号码一致的社会保障号码,以此号码开立公民社会保障帐户,由国家统一进行电子化管理,将使社会保障不再成为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1998年6月,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公安部户政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修订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通过国家审定,该号码与将修改为18位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18位的号码消除了“千年虫”问题,使百岁以上的老人和新出生的人的身份证号码相重复的现象得到底消除,从理论上保证了公民获得了一个一生不变的法定号码。
关键词:新农保 养老保险 农村
0 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09年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并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分析新农保的优势,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使之与老农保相比,更具社会性、福利性,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平均参保率达到91.4%,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08年,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衔接性 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 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同时,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 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所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元,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加之农村整体经济实力较弱,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仅有发展集体企业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力实现“以工反农”,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 保富不保贫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而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进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外的补贴,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 半强迫性质 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同时也使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各级干部为逐政绩,在考核中争佳绩,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 一县一策,不利整合 新农保中央了指导意见,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枣强地区,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枣强地区仅2000余人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6.7.
[2]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人民出版社[M].2006.12.
[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类保障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 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完全由个人(个体劳动者、业主)出资,或由个人(雇工)与雇佣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共同出资构成。之所以个体劳动者与业主的“个人账户”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是因为他们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而雇工的“个人账户”由其本人与雇佣者共同出资,是因为雇工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值,其剩余劳动由雇佣者占有,因而雇佣者有必要以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贴补雇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社会统筹账户”则由政府出资(针对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已合法纳税),或政府与个人(针对业主,因为他们除纳税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或政府与雇佣者(针对雇工,因为雇佣者占有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类保障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 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完全由个人(个体劳动者、业主)出资,或由个人(雇工)与雇佣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共同出资构成。之所以个体劳动者与业主的“个人账户”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是因为他们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而雇工的“个人账户”由其本人与雇佣者共同出资,是因为雇工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值,其剩余劳动由雇佣者占有,因而雇佣者有必要以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贴补雇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社会统筹账户”则由政府出资(针对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已合法纳税),或政府与个人(针对业主,因为他们除纳税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或政府与雇佣者(针对雇工,因为雇佣者占有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
Abstract: Due to financial crisis and system defects of public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governments have realized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reforming existing system. There are many various forms of public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summing up to be two types: minor adjustment and large reform.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走向
Key words: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system;reform;trend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3-0050-02
0引言
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而我国经济实力有限,如何有效地进行改革,既切实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需要与问题,又能使国家承受得起,必须认真研究和吸收国际通行经验做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加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全世界各个国家。国家的社会制度,国情等客观情况不同,改革的模式、目标也自然不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1“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2“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对现行制度进行小调整的国家,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领取退休待遇的资格条件;二是改变缴费结构;三是改革待遇结构;四是改进基金的管理方式,增大资金管理者的管理权限,扩大基金的投资范围,促进资金更有效的增值。虽然对现行制度进行小调整可以在短期内进行,或提高财务收入,或降低养老金支出,从而可暂缓解财务危机,而且也很少需要政府的财政资助。但是,小调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务危机,不能维持长期的财务平衡,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再加上因经济不景气可能引起的失业率上升,缴费收入相对下降,财务危机会再次出现,小调整需要不断进行,才能不断缓解重复出现的财务危机。
进行大改革的国家的改革形式有三种:①由现收现付式、待遇确定型制度转为现收现付式、缴费确定型制度;②由现收现付式待遇确定型制度转为完全积累式、缴费确定型制度;③由完全积累式、缴费确定型制度转为现收现付制或待遇确定型制度。第③种形式大多发生在非洲和亚洲一些国家,这些国家的这种改革实际上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倒退行为: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现行的积累式制度存在基金严重流失、无法支付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情况,从而不得不退回到原先的现收现付制度。第①种形式待遇确定型制度向现收现付、缴费确定型制度的转变是指,在不改变筹资方式的情况下,将一部分缴费(个人的全部缴费,或者还包括部分雇主缴费)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积累;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是虚拟的,实际上,所积累的资金仍用于支付现时的退休者的养老金。这类改革所建立的新制度因此又称“名义个人账号制度”。与小调整式的改革不同,进行大改革会遇到转轨费用问题。转轨费用是指,在由表及里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的过程中,新制度对旧制度中既得权益的补偿费用。这包括新制度建立以前已退休者的待遇支付费用和对新制度建立以前已就业者按旧制度规定可享受的养老金权益进行补偿的费用。
转轨工程中发生的债务。概括各国的筹资偿债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发行认可债券。针对改革前已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老制度中的养老金权益,智利通过发行认可债券来确认。认可债券的额度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老制度中的缴费年限来确定。②计发补偿性养老金。改革中通过计发补偿性养老金的方式来偿还历史债务,补偿性养老金也是根据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③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在发行认可债券的拉美国家,劳动者退休时政府必须兑现认可债券。财政有着相当数量的盈余,政府直接动用财政盈余来兑现认可债券。或多或少地动用财政收入填补一部分债务,以便维持新制度的财务平衡。比如,在匈牙利,政府就明确表示,超过1%GDP的养老金债务,将由中央政府财政预算偿还。④政府先发行国债,用征税兑付国债。如匈牙利计划采用这种方式来筹集和填补转轨工程中债务费用。美国社会保障顾问委员会提出的方案即完全积累式个人社会保障账户(PSA)方案,也设计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转轨过程中的转轨费用问题。美国社会保障署曾建议增征1.52%的工资税作为转轨费用的支出。在转轨后的前40年,通过发行国债来认可转轨费用,这些国债将在后几十年里,由不断累积的,增征的工资税来兑现。社会保障顾问委员会成员则更倾向于征收更广泛的消费税(而不是工资税)来筹措转轨费用。⑤用国有资产补偿。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过程中,将私有化的部分收入用来偿还养老金债务。把国有企业股份的30%划为新制度的养老基金财产,并划入所有18岁以上的公民的养老金账户中。通过变卖部分国有资产,将其收入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计划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部分收入划入养老保险基金。⑥转轨过程中养老金历史债务往往数额庞大,通过某种单一形式(如财政)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多数国家都是通过上述多种形式的组合来解决养老金债务问题。多种形式的组合可以将养老金债务的偿还责任分担到前后几代人身上,这对各代人都是公平的。
关键词:建立;城乡一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24-01
国际改革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表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按照服务和促进民生的要求,抓住公平和效率两个重点,以政策为支持,法律作保障,以农民工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对接平台,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创造一个宽松环境。
一、转变观念,探索制度创新,强化宏观调控
首先,需要从观念上摒弃落后认识,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提升到战略高度,并进行制度创新。建议根据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要求,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二元土地等制度进行整合重构,为打破城乡户籍制下的二元城乡社会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其次,在整合城乡二元户籍等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城乡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与评估,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以强化政府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宏观调控:(1)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同步实施;(2)根据城乡当地的实际情况,从整体上制定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统筹发展规划,设计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做好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管理;(3)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充实、加强城乡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二、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
在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要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循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原则、生态原则和社会原则,根据城乡人口分布、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后劲、现有的城镇体系布局以及吸纳剩余劳动力等方面的情况,遵循科学的国土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重点地推进城镇化。城市化的过程伴随着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逐渐解决,最终有利于城乡社保体系一体化。从实际出发,统筹城镇体系建设,大力打造城镇群,制定扶持农民工城镇化的政策措施,为农民工的城镇化提供制度保障,如制定农民工的城镇准入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城镇进入机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农业退出机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农村返回机制。
三、构筑城乡社会保障对接的平台
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接务必要找准对接的平台或对接的突破口。什么是突破口或对接平台?由于可以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沟通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变量和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工具加以利用,为此,笔者认为对接的平台应当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而言,将农民工纳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建立分层分级的保障体制;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和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轩明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三位一体”模式再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2] 沈香琴,马如武,刘新生.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