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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紧急部署,切实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紧密结合“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开展,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止群死群伤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1、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2、全年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涉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下达的298人控制指标以内;3、力争不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
三、整治范围及工作重点
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工作重点是:在全区范围内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卡林兼任,副主任由林宏明、冯彧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莫波、刁其朗、韩德梅、罗朝东组成。联系电话:0771-5624717。
五、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26日-8月15日)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做好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治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
采取排查与整治同步进行的办法,各地在辖区内认真查处各种农机安全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10月16-31日)
各市组织对辖区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督查,自治区对各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1月1-30日)
各地针对督查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加大整治力度,防止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反弹,确保整治效果。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12月1-10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此次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进行认真总结。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农机部门要深入领会郭声琨书记7月24日在自治区党委常务会议以及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所作的指示精神,要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各级政府、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机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把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要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整治方案,做到整治内容、整治标准、整治措施、整治时间进度和整治责任人“五个落实”,确保专项整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二)积极参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推动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主动参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推动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力争抓出良好成效。一是要及时主动地向政府汇报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取得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二是要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理顺关系,取得理解与配合。三是要扩大影响面,把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要宣传到农村、到学校、到家庭,营造出良好的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社会氛围。
(三)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整治
各级农机部门要紧密围绕“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各级农机部门要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持续保持固定的专项整治小组上路监控、检查,要善于、勇于、敢于攻克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焦点、难点问题,以铁的手腕整治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顽症”,必要时要主动提请政府牵头,组织农机、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动真格、讲实效,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各级农机部门尤其要注意抓好重点时期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在重阳节、国庆节、中秋节、冬至等重大节日、传统节日,以及2008北京奥运会、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对易发群死群伤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重点区域、危险路段,要加大监控、整治力度。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整治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专项整治遇到的问题。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或者未进行整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以铁的手腕、铁的决心深入开展*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全面、深入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情况;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重点。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剧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整治。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的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
(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市场准入。
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批准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设立审批、未通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建设、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执法、落实整改。
对非法生产和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五、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06年1月1日-25日)。
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等,并于2006年1月26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
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辖区和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和指导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落实整治任务。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3月10日—5月10日)。
各区、县级市要组织对所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详见附件1),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检查、验收要有明确的检查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10日—6月30日)。
市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县级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主要检查各区、县级市政府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并实地抽查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这次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06年6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连同电子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级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监察、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级市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按时将每个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在每个整治阶段后召开一次通报会,通报有关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情况。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也要对各地和各牵头行业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通过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
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渡运,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渡口要根据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达标率要达到100%。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组织机构
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部门参加,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我市渡口、渡船整治工作。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
五、整治范围及重点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等。重点是分布在我市境内水域的所有渡口及渡船,特别是非法渡口及“三无”船舶。各县(区)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的要求,对各自辖区内的渡口、渡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切合本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
六、活动时间
七、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
主要任务是:凡涉及渡口、渡船管理的县(区)都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层层动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主要任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全面、准确,并填写相关内容于年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
主要任务是: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县(区)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历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县(区)应于每月3日前按表四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主要任务是: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区)组成验收组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于验收合格后统一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
主要任务:各县(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
各县(区)的验收工作应于年8月1日前完成,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应于年8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整顿期间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八、主要措施和要求
1、责任到位。县、乡政府作为船舶及其渡口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要加强统一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要靠前指挥,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责任,相互配合,依法监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配合,通力合作,统一行动,集中治理,以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督促企业全面负责,切实整顿隐患。在整治工作中必须通过多种有效手段,督促企业和经营者切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应急预案,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争取社会广泛支持,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重视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大力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把渡口渡船安全宣传贯穿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新闻单位联系,邀请媒体深入现场报道。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出墙(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宣传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经营者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偏远地区的渡口、渡工,有关部门要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坚持服务到门、宣传到人,组织渡工参加普法学习班,确保宣传不留空白和死角。要通过持续不断、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使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船经营人守法意识、船员按章驾驶意识、乘客自觉抵制超载等违法渡运行为意识明显增强。
3、整治活动应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标本兼治,使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县(区)要积极行动起来,克服困难,想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一渡船护栏高度标准、强制渡船配置安全防护链和锚杆、规范渡船码头锚锢设施和小码头建设、配置救生设备、设立“渡口安全警示牌”、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下功夫,要在所有渡口两岸各设置一块标有渡口名称、批准单位、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告示牌》,在渡船两侧各设置一块标有渡船名、船员(渡工)名、载客定额,以及消防救生设备数量的《安全责任牌》。要通过整治活动,加大对渡口设施的建设,保障渡口运输安全。
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在经费上予以支持,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5、各县(区)要精心组织,依法整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大渡运安全投入。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6、要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定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水上旅游区管理单位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的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