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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为指导,以调优市场为导向,扩大市场总量,努力构建我县较为完善的农副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建立周边群众水果销售直通车和绿色通道,加快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城市管,有效解决流动摊点无处归置、占道经营、污染环境等问题;净化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繁荣城市经济,全民提升城市管水平。
二、规划原则
1、疏堵结合的原则:整治现有市场与新增市场相结合,按照“中心区域严禁、一般区域严控、其他区域规范”的管要求进行设置。
2、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市民为前提,既能满足周边群众消费需求,又能满足就近农民季节性农产品的销售需求。
3、统筹安排的原则:本着统一规划,合布局,突出重点,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妨碍建设、不污染环境、不恶性竞争”。
4、属地管的原则:管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杂谷镇负总责,协调各职能管部门统一监督管,落实专人,维持日常经营和市场秩序。
三、临时水果销售摊点设置
方案一:步行街临时水果销售点
步行街位于县工商局和气象局之间,街道长50米、宽6米。临时水果销售点设置为步行街阶梯以上,向红叶大道两边呈“八”弧延伸。可设置水果摊位80-100个。水果销售类型:主要是本地自产自销甜樱桃、杏子、桃子、李子、梨子、葡萄、大枣、苹果等特色水果;适当放宽销售菌类、核桃、花椒、中小药材等农副产品。
优点:
1、场地宽、地盘大,容纳群众多。
2、步行街位于红叶大道,有很多的商铺、餐饮和办公楼,人员流动大,老百姓愿意接受。
3、步行街无车辆来往,水果销售点设置人行道以内,人员相对安全。
缺点:
1、临时水果销售点地处工商局和气象局之间,销售市场人员多,声音杂,对单位上班有一定影响。
2、销售市场时间长、人员多、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
3、临时水果销售点对商铺经营有一定影响。
步行街临时水果销售点示意图
方案二:中心巷临时水果销售点
中心巷临时水果销售点,原县老市场,中心巷街道长20米,宽6米,水果临时销售点设置为中心巷街道两边和市场入口,可安置水果摊位30-40个。水果销售类型:主要是本地自产自销甜樱桃、杏子、桃子、李子、梨子、葡萄、大枣、苹果等特色水果。
优点:
1、中心巷地处县老菜市场,内有商铺和住宿楼,人员流量大,老百姓愿意到此处销售水果。
2、规划点地处县委、政府中心地带,人员集中,人气旺。
缺点:
1、规划点地处县委、政府综合楼对面,人多嘈杂,环境卫生差,对办公影响较大。
2、场地窄、地盘小,容纳群众少,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3、中心巷内有市场、办公单位和住宿楼,拉货车和私人车出入频繁,群众安全系数低。
中心巷临时水果销售点示意图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3月中旬,发放问卷调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选定城区规划摊点位置,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委政府审批。
第二阶段具体筹备。4月中旬,完成规划摊点的具体设置工作,包括临时摊点画线位置、数量、经营范围、管要求等。在规划摊点路口设立标志牌,引导流动摊点进场、进点规范经营。
第三阶段具体实施。5月中旬,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群众宣传力度,明确城区临时水果销售严范围和有关规定,向外宣传临时摊点实施管的具体事项。
五、规范管要求
1、严格卫生管。由所有临时水果销售点,由县城管局负责日常管。要按排工作人员做好经营持续管和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督促检查果农到指定位置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清产生的垃圾,保持销售点环境卫生整洁。环卫公司要作好临时销售点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及时清产生的垃圾。
2、强化安全管。县城管局要按照“归类、集中、划位”的原则,合划定经营区域和摊位,确保摊位不影响人车通行,不形成长期的摊位和市场;严格日常巡查,积极主动作好流动摊贩,特别是夏秋农民到进城销售水果的清疏导工作,及时劝说和疏导果农进入规划市场。及时查处规划点以外乱摆乱放影响市容市貌的不良行为。交警大队要做好红叶大道交通疏导工作,不造成交通堵塞;县公安局要负责临时水果销售点治安监控,消除安全隐患。
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指导,以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水平,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许可程序、条件、标准进行审批。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满足规定的安全条件。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
(五)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17号)要求,批发单位全部建立符合标准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20*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危化处。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分工负责。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批发企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批发企业总负责人和各项工作具体负责人,统一标准,分工负责,认真实施。
四、工作时间安排
本方案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为20*年11月至20*年3月。
第一阶段,动员布署和货源准备阶段。完成时间:20*年11月30日前。
(一)动员布署。20*年11月20日前,市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召开20*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布署会,对20*年元旦春节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布署。
(二)货源准备。20*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区县批发企业全部完成产品采购供应方案及补货应急方案;组织力量对库存产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点核对和整理;对过期产品和存在问题的产品要及时予以妥善处理;严格检查每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实施行政许可阶段。完成时间:2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20*年11月20日前,各区县安监局要完成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布点规划情况要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零售经营者申请。
20*年12月9日、23日、20*年1月6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三批完成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
20*年12月20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对批发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批发仓库改、扩建的审查验收工作。
20*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零售网点的审批工作。
第三阶段,安全教育和准备销售阶段。20*年1月1日至1月17日。
20*年1月10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完成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0*年1月1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组织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工作会,对零售网点的安全保障、消防器材配置、安全监护人员配备、销售安全、应急预案、销售品种规格等提出明确要求。
20*年1月15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各批发企业完成科学合理的产品配送服务方案。
20*年1月17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采取产品展示会和订货会的形式,向零售经营者展示配送供应的烟花爆竹,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产品配送供应协议。
20*年1月17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零售网点要对经批准的零售场所进行清理,使用零售棚存放销售的网点要将零售棚全部搭建完毕。
第四阶段,产品配送和销售阶段。完成时间:20*年1月17日(腊月初十)至2月21日(正月十五)。
20*年2月1日(腊月二十五)前,各批发企业要全部完成零售网点的第一轮产品配送。对五环路以外零售网点的产品配送,要结合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时间进行。
20*年2月1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21日(正月十五)为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五环路以外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时间销售。
第五阶段,产品回收阶段。完成时间:20*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月29日(正月二十三)。
20*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9日(正月二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按时全部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并落实统一储存的管理措施。
20*年2月29日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烟花爆竹零售棚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和期限,认真对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进行许可审查,许可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许可工作不得收费。
零售网点布点规划要结合方便购买、保障安全的需要,要从尽量减少危险源、保障安全的角度进行,并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的意见,确保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选点工作,要结合以大型连锁企业建立的连锁网点、专营单位建立的直销网点、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大型零售网点为主体,以个体零售网点为补充的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零售场所的存放区和销售区要进行隔离。零售网点必须采购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供应的产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并对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看护。
(二)认真做好销售人员全员培训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不得收费。培训教材和光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给各零售网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部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其他人员要经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每人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市、区县烟花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交通、城管、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要做到严格标准,要切实达到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目的。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各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全部建立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不得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零售单位,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储存和超量储存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各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人员资格证情况、备货情况和所有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督促批发企业再次组织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消除事故隐患。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监督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在岗值守,每天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至少检查1次,并做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看护人员不得在店(棚)内住宿。各零售网点要遵守诚实守信、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要保证销售价格合理、安全可靠和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
从20*年2月21日(正月十五)24时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重点监督检查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是否全部停止销售活动,五环路以外销售期限届满的零售网点是否按照许可时限停止销售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并对各区县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在除夕至正月十五重点时段,市局将组织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进行执法检查。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上报本区县安全检查、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行政处罚、许可证吊销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措施工作信息。具体时间和内容如下:
1、2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每周报本区县零售网点许可情况。
2、20*年1月1日至17日,每周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3、20*年1月17日至2月21日,每天报配送运输产
品情况。
4、20*年1月17日至2月29日,每天报开展安全检
查及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5、20*年2月1日至2月21日,每天报本区县零售网
点的当天销售情况和累计销售情况。
6、20*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每天报未销售产品
回收储存情况。
以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为指导,以科学有序发展为导向,以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解决好辖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销售对象
根据《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临经廉办发〔〕1号)精神,通过“三审三公示”的工作程序,对辖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资格进行审查,核准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入围对象。
三、销售房源
房源为新区所建的一期16栋经济适用住房,属砖混结构六层,总建筑面积47193.96平方米,504套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81.27平方米的有72套,88.97平方米的有108套,90.12平方米的有228套,113.63平方米的有48套,119.42平方米的有48套。单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管所办证测绘面积为准(目前:1#、2#、4#、5#、6#、11#、12#、13#楼,300套八栋楼房已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7#、8#、9#、10#楼,96套四栋楼房已主体封顶,进行主体内外安装、砌瓷施工;3#楼,24套一栋楼房进行主体施工;14#、15#、16#楼,84套三栋楼房进行基础施工)。
四、销售价格
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由区物价局组织进行价格认定,本次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方针。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含60平方米),按照认定价格销售;单套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超出部分在每平方米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计算销售价格,同时进行价格公示。
五、销售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区经廉办牵头负责,新区管委会、建住局、物价局、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分局和瑞麟置业有限公司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协调组,具体负责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各流程环节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二)新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已建成和在建住房统一一次性认购销售。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部门代表、街办代表和购房代表等组成监督机构。按照“区经廉办负责组织,审查入围对象代表参加,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区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的基本工作程序,通过电脑摇号的方法产生我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和选房顺序。
(三)将本次核准确定的审查入围对象电子档案在电脑摇号工作现场送交电脑操作手;先由监督机构代表对本次审查入围对象进行数次(拟进行三次操作搅拌:第一次由街办代表操作搅拌,第二次由区政协委员代表操作搅拌,第三次由区人大代表操作搅拌)电脑操作搅拌,每次打印记录、现场公证签名,核准审查入围对象数目,并现场告知监督人员和审查入围对象数目核准无误差后,由审查入围对象代表操作电脑摇号产生所有购房家庭的排序,排序结果打印后,由公证人员和前三次操作搅拌代表共同签名确认备案。摇号产生的购房家庭排序将在区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人文》等媒体公布,其中:前504号为本次选房家庭,505-1885号属轮候家庭的排序,并书面通知各街办和主管部门。
(四)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签订合同及收交房款等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确定专人,集中在瑞麟君府销售大厅统一办公。购房家庭代表在摇号认购后5日内(含实际看房)持身份证在区经廉办办公处领取《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购房家庭代表持身份证和《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由新区管委会与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次购房家庭在3个工作日内按摇号排序依次进行选房,公证、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公证,并向购房家庭签发《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通知单》,明确所购房屋的楼栋号、单元、房号和面积。选房工作完成后,新区管委会负责将选房平面示意图及购房家庭选房定位签名确认汇总单送交区经廉办备案。
(五)在规定时限内本人(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临选房者,应提供购房人书面委托并由单位出具证明、签署意见、盖章后,被委托人持本人及购房人身份证代为选房)未进行选房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权利,并今后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区经廉办登记备案并予以公示。购房家庭因房源面积因素、认为无自己需求的房屋者,应书面向区经廉办申请说明,可进入轮候范围,并列在轮候范围家庭排序之前。
(六)购房家庭在选房定位后,按签订合同、缴纳房款通知要求时限,到集中办公地点,持《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通知单》向区经廉办办公处交纳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后(银行现场收款),随即办理《市区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七)购房家庭持《准购证》到集中办公地点合同签订处,在新区管委会的监证下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由售房企业负责在区房管所办公处办理房屋登记备案。购房款交纳(银行现场收款)及办法:①全额付款的,签订购房(含未竣工房源)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额购房款者优惠1%;②分期付款:对已竣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首先支付所购房款总额的80%,下余房款以室外配套工程完成时间确定交付期限,购房人领钥匙时一次性付清;对未竣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首次支付所购房款总额的60%,下余房款以工程竣工时间确定交付期限,购房人领钥匙时一次性付清;③对具备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家庭(须出具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明确金额和期限),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人按房价总额的30%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可采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支付。
六、权属管理
房屋权属证书由新区管委会和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办证费用及税收交纳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房屋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七、工作要求
(一)区经廉办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次销售方案的制订和意见征求、修订工作。
(二)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各工作环节的全程跟踪监督,区公证处对销售程序进行全面公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新区管委会和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购房家庭选房和监证《购房合同》的签订。及早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楼栋、单元、房套编号工作,按区经廉办的要求,选调足够的工作和安保人员,精心编组,安排组织好选房、购房合同的签订和房款缴纳工作,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操作流程、认真做好集中办公场所的标示、导引和安保工作。
(四)各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销售工作有序顺利进展。
(五)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取消其购买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追回已购房屋;对违规渎职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