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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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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

第1篇

一、性道德发生的生理机制

性的生理存在是性道德赖以存在的自然基础,性的生理机制是性道德发生的首要机制。性的生理存在是指由生物遗传所决定的性的物质形态和性机能,包括由染色体而决定的男女第一性征区别,由脑下垂体所控制的性激素决定的第二性征区别以及由性腺发育成熟而产生的要求。在这里,性腺的发育成熟和活跃程度,即要求是性道德发生的生理机制,是性道德产生的生物动能基础。

性道德作为人类对性意识、调控的自觉意识,首先产生于对本能的伦理判识中。这种伦理判识包含两方面道德内涵:

其一是的正当合理性。男女两性随着性机能发育成熟,自然会产生对异性的求。这是健康成熟男女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正当合理要求。的满足是男女身体健康、精神充裕的必要条件,两性的正当媾和是人类健全发达、繁衍延续的自然基础。正如奥古斯特?倍倍尔所说,的冲动“在正常发达的人类人人都有,到了成熟之后,满足这种冲动是生理和精神健康的根本。”生理机能的存在是一件科学事实,要求的正当合理性,是性道德发生的科学认识基础。禁欲主义的非道德性在于把看作是低级下流的事,否定的正当合理性,压制人的生理机能,剥夺人的自然权力。禁欲主义对性道德发生的危害是,造成人们生理欲求与道德意念的剧烈矛盾与冲突,带来压抑、恐慌、焦虑、自责、自谴等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矛盾和痛苦直接影响人们性道德科学健康的生成。禁欲主义长期病态的压抑,甚至会扭曲人的性格,改变人的正常心理,引起人格分裂和心理变态。鲁迅先生就曾说过:“至于不得已而过独身生活者,则无论男女,精神上常不免发生变化,有着执拗猜疑阴冷的性质者居多。欧洲中世纪的教士,日本维新前的御殿女中(女内侍),中国历代的宦官,那冷酷险狠都超出常人许多倍。别的独身者也一样,生活既不合自然,心状也就大变,觉得世界都无味,人物都可憎。由此可见,正当健康的及其满足,不仅是人类自然延续的必然途径,而且是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的自然基础。的正当合理性是性道德发生的一个伦理判识。

其二是的自发冲动性。人类作为生物的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生物遗传和进化规律的影响而显现出自然性和生物性来。人类就是由遗传而获得的一种生物本能。它是由人的性腺和脑下垂体中的性激素在其中产生、传递、输导而发挥作用的,具有自发、自然、无意识的特征。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本能,与其他生物的机能一样,是生物有机体求生存和种繁衍的必要原动力,是生物有机体“生命意志”的最高体现,极具盲目性和冲动性,甚至包含着放纵性和野蛮性。这种性本能的内驱力对性道德的发生具有强烈的冲击力,它可以冲破人格尊严的屏障,可以冲破法律道德的约束,可以使人的性意识、完全动物化,从而摧毁性道德的人化和理性根基。

马克思教导我们:“吃、喝、等等,固然也是真正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唯一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对的生物本能,必须从人化和理性的角度加以限定和改造,必须以特定的性道德观念抑制的冲动性,约束的盲目性,规范的放纵性,改造的野蛮性,使人类性本能脱离动物的性吸引、性诱惑,升华为属人的性意识、。的盲目冲动性及其必须调控是性道德发生的重要伦理判识。

对本能的约束和限定,是人类性道德发生的第一个历史前提。原始社会对直系血亲性关系的禁忌是其典型,只不过它是通过生育实践经验和自然选择的感性认识而实现的。现代社会对本能的道德控制,则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基于人类明确自觉的性道德意识而发生的。因此,男女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人与人之间最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但是根据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

二、性道德发生的心理机制

性的心理存在是性道德赖以存在的内在思想情感基础,性的心理机制是性道德发生的情感和情绪激发机制。性的心理存在是指人们通过各自内心的心理和情感体验而感受到的性的活动和存在状况,它是以性的生理机制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人的感官、情绪、思维而获得的性感觉、性知觉、性记忆、性想象、性情感、性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

人类两性关系虽然是基于生理原因而发生的一种关系和活动,但它绝非是单纯的生理活动过程,而是在生理活动基础上而发生的一系列生动活泼、高级复杂的感情和心理活动过程。性心理活动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过程,是人的本质属性在性活动中的体现。人的性心理活动由于受到个性气质以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具有强烈的个性特征。不同的性心理感受和体验,不同的精神生活需求,直接影响人的性道德价值观的形成,使同一社会的成员产生出有差异的甚至完全不同的性道德来。

性心理作为性道德发生的内在精神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性心理过程中:

第一,对性知识渴求的心理。

性生理的成熟和性意识的发生,带来了青少年对性知识的兴趣与渴求,他们渴望了解两性在生理解剖上的不同特点以及在性能力上的不同表现情况。对性知识渴求的心理是性发育过程中的青少年带有普遍性的正常的性心理活动现象。在性道德教育中,要引导青少年坦然对待这种心理意识,采取科学的、自然的方式对其进行性知识教育,让青少年通过公开、健康、科学的方式和途径获取有关性的知识,以满足他们对性知识渴求的心理,同时辅之以性道德规范教育,把他们的性心理要求纳入到社会规范的轨道。如果青少年对性知识渴求的心理要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得到满足,他们就会千方百计以“不可告人”的方法和手段秘密寻找,私下窥探。这样不但不可能获得健康科学的性知识,还可能被黄色书刊、盗版光盘、网络系统上晦晦盗的性信号刺激、诱惑和毒害,使他们还没有了解科学健康的性知识、性规范之前,促不及防就迷路失足,甚至走上性犯罪道路。

第二,对未来性对象的憧憬和想象。

几乎每个成熟男女,在恋爱择偶之前,都在自己心里对未来性对象怀有美好的憧憬和想象,都有一个理想的人格模式。这种憧憬和想象主要表现了当事人对性对象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理想化追求,其中渗透着当事人对未来生活的设计以及对理想价值目标的期待。在性想象心理活动中,有两种偏差影响人们性道德的正常发生:一种是偶像崇拜,一种是绝对理想化。偶像崇拜是把某个明星人物作为自己性对象的理想模式和参照标准,并痴迷痴情到极至。偶像崇拜只重人的外表、外貌、外形,忽视人的内在、内质、内涵。这种只重形式不重内容,只见外在光彩缺乏道德内涵的偶像崇拜,一旦碰上“理想”的性对象,就会情绪狂热难以自恃,在实践中难免上当受骗,自食苦果,使身心受到伤害。绝对理想化则是把性对象的标准定得太高,脱离主客观实际,在实践中又死抱理想化的标准不放,不肯做稍微的修改与调整。这种性心理必然导致择偶实践中的屡屡失败。其结果是有的人心灰意冷、丧失自信;有的人自暴自弃、玩世不恭;有的人孤僻古怪、自我封闭。凡此种种不良心理状态都影响性道德的正常发生。在性道德教育中,首先要肯定人们对未来性对象的憧憬和想象是一种积极的性心理活动,它表明人们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但是同时要教育当事人注意对道德价值目标的设定和追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克服性想像中非道德主义倾向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第三,性本质的确认心理。

性本质是指作为男人和女人存在的根本意义。性本质的确认通俗地讲就是爱与被爱的心理要求。作为有性的人,任何单个的男人和女人都是不完善的,他们需要在异性身上确认自己独特的性本质,实现自己作为有性人存在的价值。而这种确认只有在爱与被爱中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得到异性的真爱,同时付出自己的真爱,人们才能获得作为有性人的心理满足。黑格尔用哲学的语言阐明了男女性本质的确认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只在我身上活着,我也就只在对方身上活着,双方在这种充实的统一体里,才实现各自的自为存在。双方都把自各的整个灵魂和世界纳入到这种同一里。性本质的确认心理,蕴含着深刻的性道德基因。这种要求全部承受爱和全部付出爱的心理,使目标具体化、对象化,产生了专一性、排他性的道德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有人曲解作为有性人的性本质,把滥爱、泛爱、甚至发泄等同于挚爱、真爱,结果使人的性本质堕落为动物的性本能,使性道德脱离了人类精神文明的轨道,失去了人类所特有的高级的感情心理内涵。第四,互相愉悦获得长久幸福的心理。

人们在选择配偶时,总是要求外貌体态上互相欣赏;社会地位上互相接纳;感情心理上互相愉悦;思想精神上互相合拍;最终希望两人白头偕老获得长久幸福。这些性心理要求也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要求。它对性道德的激发作用表现在:促使人们对异性的追求,从外在的审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追求,转化为内在的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追求;促使人们对异性的追求,从外在的欣赏和愉悦,转化为内在的吸引和难以割舍。两性间互相愉悦希望获得长久幸福的心理,可以淡化金钱、物质等物化因素在性选择中的权重,促使人们追求两性在人生态度上的一致,生活理想上的合拍,道德观念上的契合,思想感情上的互融。这些都有助于两性关系中道德精神素养的生成,有可能产生出两心相愿、两情相依、忠贞不渝、白头偕老的道德情感来。

第五,两性关系中维护尊严和名誉的心理。

两性关系中的尊严,是指人们对自己性存在的价值、意义和独立性的自我意识以及要求他人和社会对自己性存在的价值、意义、社会地位的尊重和肯定。两性关系中的名誉感是基于一定的荣辱、善恶观而产生的对自己名声节操的珍视以及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名声节操的珍重和保护。维护自己尊严和名誉的心理,是性心理中具有积极能动性的激励机制,它以强烈的情感和情绪激励人们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和荣辱观,促使人们形成自尊、自爱、自珍的道德心理,激励人们无论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都能抵御诱惑坚守节操。维护尊严和名誉的性心理是性道德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坚实的情感和心理基础,在性道德教育中应特别注意强化这方面的教育,使人们获得性道德发生的深刻强烈的内在动因。

丰富多彩的性心理活动表明,人类性关系早已脱离了动物界变成了人的一种高级复杂的感情和心理活动。这种感情和心理活动是性道德发生的内在精神动力机制。健康正常的性心理及其满足,使性道德健康发生发展;而不健康的以及被压抑的性心理,如:性需要缺失、性心理饥俄、对异性的占有欲、玩弄异性心理、缺乏自尊自爱、性心理封闭自锁等都破坏性道德的正常发生,甚至使之产生畸变。从性心理角度入手加强性道德教育,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性道德发生的社会机制

性的社会存在状况是性道德发生的外在客观条件和社会机制。性的社会存在是指在一定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性角色规范的综合作用下所显示的性的状况和特征。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任何人的性道德都是以性生理、性心理活动为基础,在具体的性的社会存在中形成的。性的社会存在方式有多种,其中对个体性道德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有三种:社会性道德环境、家庭性道德状况、同龄小群体性道德氛围。

(一)社会性道德环境

社会性道德环境的作用是个体性道德发生的重要社会机制。社会性道德环境对个体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先在的、不可超越的客观存在。性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社会必然性和规约性。这种必然性和规约性从现实的角度看,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婚姻制度、道德体系的性质和要求,就是说性道德作为一种道德意识现象和上层建筑中的一个成分,它的本质和内容首先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如政治制度、婚姻制度、道德体系、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必然性与夫约性从历史的角度看,它反映了一定国家和民族在性关系、性问题上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社会心理、行为惯例的历史积淀和传统承袭,就是说性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风俗和传统习惯,是一定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在长期的性活动历史过程中,关于两性关系的实践经验的积累,行为习惯的承袭、社会心理的沉积。性道德具有鲜明的民族习性特征和文化传统特征。性道德所具有的历史和现实的必然,经由一定社会和阶级思想家的抽象和概括,便形成了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主流化的社会性道德。这种主流性道德以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道德指令等他律形式和官方道德价值导向存在于整个社会生活中,并凭借官方宣传机构,通过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广为传播,从而对每个社会成员性道德的形成起到正面的引导、教育、熏陶、感召、约束和限定作用,有力地促进个体主流性道德的形成,维护着婚姻家庭关系的秩序和稳定。

社会性道德中除主流性道德外,还有非主流性道德存在。非主流性道德往往是与主流性道德异质异向的性道德,常常是作为主流性道德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它对社会具有逆动性,对婚姻家庭具有破坏性,对社会成员的主流性道德具有瓦解性。当前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义性道德是主流性道德,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文明、婚姻家庭美满、个体道德完善的美好性道德。与之相对立的则是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性道德。这些以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以性保守、性愚昧为核心的腐朽性道德强烈冲击着社会主义性道德,污染社会道德风气,严重腐蚀人的思想和灵魂,造成了一些人性道德上的迷惘误识,甚至沉沦堕落。因此,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性伦理观,坚决批判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性道德,努力净化社会性道德空气,是性道德教育中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二)家庭性道德状况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性道德水平、善恶荣辱观念以及行为举止、生活作风无时无刻不作用于子女的感官和心灵,影响着子女性道德的发生。父母性道德水平和家庭的性道德状况对少年儿童性道德影响的特殊作用在于,它是在日常生活中,在耳濡目染中,在潜移默化中,在无意识的示范和模拟中进行的。它具有持续深入、具体细微、渗透性强、示范性强等特点。家庭性道德状况对少年儿童的性角色意识、性个性心理、性的是非、善恶、荣辱观念的初始定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关于性的开蒙和奠基作用,会在少年儿童的思想心灵上打下深深的烙印,直接影响着他们性道德的形成和行为的选择,有的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良好的家庭性道德状况,是少年儿童性角色社会化的最佳场所,将有利于他们性道德的健康发生和发展;而不良家庭性道德状况,会造成少年儿童性角色社会化的家庭缺失,必将对他们性道德的生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重视家庭中的性健康教育,提高父母的性道德水平,营造家庭中良好的性道德氛围,是社会性道德教育中重要的任务。

(三)同龄小群体的性道德氛围

同龄小群体是指由于生理年龄、思想观念、志趣爱好、行为习惯、人生理想、生活态度等方面的一致或趋同,自然而然形成的以居住地和职业行业为依托的非正式小团体。它具有自发性、心理相融性、流动性和有核心人物等特征。同龄人小群体的成员,在心理上有强烈的依附性和归属性,在感情上有很高的亲密性和稳定性,在道德价值取向上有深厚的情感性和趋同性。小群体中不成文的道德信条,对其成员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同龄小群体由于年龄和发育阶段的同步或相仿,性问题、性关系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从而形成了小群体内部特有的性道德价值取向和舆论氛围。由于同龄小群体形成的特殊原因和内部特点,使得他们极易受社会上腐朽性道德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形成小群体内的不良性道德舆论和氛围。这种不良舆论氛围对小群体成员性道德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和作用,其中小群体中核心人物的性道德观对其成员有很强的辐射力和控制力;各种晦光盘黄色书刊所宣扬的腐朽性道德对其成员有强烈的诱导诱惑作用;小群体内部成员的性道德状况使其互相之间有深刻的渗透和同化作用。有时小群体中的性道德观念并非代表每个人的意愿,但是个人对小群体从心理上的依附和从属,从感情上的亲密和稳定,特别是哥们义气的偏颇情绪,常常使他们服从小群体的性道德舆论,认同其性道德价值,长此以往小群体的性道德价值标准便内化为每个成员的内在性道德观。

第2篇

1 引言

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以下简称报告、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

1.2 本标准适用于报告、论文的编写格式,包括形式构成和题录著录,及其撰写、编辑、印刷、出版等。

本标准所指报告、论文可以是手稿,包括手抄本和打字本及其复制品;也可以是印刷本,包括发表在期刊或会议录上的论文及其预印本、抽印本和变异本;作为书中一部分或独立成书的专著;缩微复制品和其他形式。

1.3 本标准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

2 定义

2.1 科学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2.2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

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2.3 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3 编写要求

报告、论文的中文稿必须用白色稿纸单面缮写或打字;外文稿必须用打字。可以用不褪色的复制本。

报告、论文宜用 A4(210 mm297 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复制和拍摄缩微制品。报告、论文在书写、扫字或印刷时,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以便装订、复制和读者批注。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 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 mm以上。

4 编写格式

4.1 报告、论文章、条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第8章标准条文的编排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第3篇

关键词:棉花;生长发育;高产栽培

1棉花的生长发育特性

1.1棉子的发芽出苗过程棉花种子发芽一般经历3个过程:吸水膨胀、物质分解分化、胚细胞生长分化。当胚根突破珠孔向外伸长发芽后,将子叶带出土面并平展时开始出苗。发芽的最低温度为10~12℃,适宜温度为28~30℃,变温对发芽有利。棉花种子发芽需要吸收较多的水分,发芽出苗与土壤水分状况关系密切。一般在土壤70%田间持水量时出苗快。

1.2茎、枝、叶营养生长棉花的主茎由节和节间组成,节间的长短是衡量棉株是否高产的重要指标,高产棉株节间较短,徒长的棉株节间较长。棉花茎枝生长发育的适宜温度为20~30℃,温度低果枝发育受抑制;温度高、水肥不当时,茎枝徒长。棉花平均每隔3~4d可长出l片真叶,叶片叶龄可达60~90d,但长出21~28d的光合效率最高,超过60d以上的光合作用效率大大降低。

1.3现蕾、开花、结铃当棉株第1果枝上出现约3mm大的花蕾时叫做现蕾。现蕾后20~25d就可开花。棉花现蕾最低温度19~20℃,适宜温度不超过30℃。棉花以自花授粉为主,也有一部分是异花授粉的。棉花授粉、受精一般以天气晴朗微风,空气湿度60%~70%、温度25~30℃最为适宜。棉铃是由受精的子房发育而成,按结铃时间,可分为伏前桃、伏桃和秋桃(总称为三桃)。根据棉铃吐絮时间早晚,可分为霜前花和霜后花,霜前花纤维品质和铃重等均好于霜后花。影响棉花纤维品质,除品种等因素外,温度光照、水分、肥料是主要因素。当土壤水分低于田间持水量的55%、温度低于16℃及光照不足时,可使棉纤维品质下降。

1.4根的生长发育棉花为直根系深根植物,主根生长速度是前期快,后期慢。适宜生长条件,土温18~25℃,土壤田间持水量60%~70%,土壤pH值6.5~8.5,土壤肥沃、深厚、疏松。

2高产栽培技术

2.1育苗

2.1.1营养钵育苗。选择管理方便、地力好、背风向阳的地方按比例建立苗床。苗床地最好冬季翻耕、施有机肥,次年整地。制钵前1d将苗床上浇湿,含水量以手握成团、平胸高自然落地即散为宜,然后制钵。播种前,应洒水至钵体较软,棉籽轻轻按下即能入土为宜。每钵播籽1粒,盖种厚1~2cm,薄膜覆盖。

2.1.2营养块育苗。整地时要求挖深14~16cm,床土中可加入过筛的优质堆肥、厩肥、磷肥和速效氮肥,整碎拌匀,泼水后将床土表面抹平。待收浆紧皮泥不粘刀时,再划成5~8cm见方的营养块。播种时随划随播,用土杂肥或细碎泥土盖种,厚1cm左右。

2.1.3育苗管理。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是保温、保湿、促出苗。播种至齐苗,膜内温度控制在35℃左右。第2阶段是降湿、保温、防病、炼苗。齐苗后应揭开薄膜的两头,膜内温度控制在25℃左右。2片叶子展开后,气温稳定时再收膜。

2.2移栽地表温度稳定在17℃时,进行移植。移栽前3~4d,苗床内需施少量氮肥,并喷施治虫药剂,做到带肥、带药移栽。

2.3田间管理

2.3.1苗期管理。①查苗补缺。直播或移栽的棉花在出苗和移栽后应及时查苗补缺,发现病、弱株应补上健壮的棉苗。②中耕除草。套种或套栽的棉田,前茬收获后及时锄草、灭茬、施肥,进行浅培土。

2.3.2蕾期管理。①整枝。整枝抹芽、摘心、去除营养叶枝、赘芽,调节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平衡,促进果枝生长和下部通风透光。②蕾肥稳施。蕾肥应以有机肥为主,结合氮、磷、钾肥开沟埋施。③中耕培土。中耕能促进根系入土深,分布广,有利于发棵稳长,长势过旺的棉田宜深中耕,切断部分根系,抑制疯长。④病虫防治。通过农艺措施,减少病虫发生危害,再辅以药剂防治。

2.3.3花铃期管理。①重施花铃肥。花铃肥重施是攻伏桃、增秋桃、防早衰的关键技术措施。花铃肥应占总施肥量的50~60%。②补施盖顶肥。在重施花铃肥的基础上,立秋前后补施盖顶肥。③喷施微肥。棉花开花后,由于代谢旺盛,体内一系列生理活动需要微量元素的参与,此时叶面喷施微肥,增产效果好。

2.3.4吐絮期管理。①防止烂铃。田间荫蔽、湿度大、温度高是诱发铃病的主导因素,因而防止烂桃,采取综合农艺措施,以降低湿度,减少烂铃发生。②肥水管理。肥水管理是养根保叶的主要手段,必须及时浇灌,并使用1%的尿素或0.2%的磷酸二氢钾混合液喷施,能起到保叶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职明星,石晓华,鲁玉贞,等.新形势下棉花栽培技术发展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3):440,451.

第4篇

据报道,正在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就读的张孟珠,在中正大学历史所攻读硕士期间,以探讨贞节作为清代及士大夫世界所力倡的道德价值,在实践层面上的落差,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并据此研究结果撰写《清代贞节的实践及其困境》论文,取得硕士学位。

报道说,张孟珠毕业后,考入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在查询研究资料后赫然发现,东吴历史所居然有一本硕士论文和她的论文内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发表的单篇专文《赋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读》内容,更是撷取她的论文精要。

张孟珠指出,她获悉论文遭盗用抄袭,透过关系要求林姓女博士生更正道歉,但林姓女博士生却毫无道歉、反省,还试图阻挠她追究此事,甚至宣称学术之路漫长,希望张孟珠有“智能”放手,不要因此弄得“头破血流”。

第5篇

关键词: 研究生;培养模式;导师;合作导师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2-0101-05

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应是一个全方位的工程,它不仅包括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的改革,还应包括培养模式的改革。关于培养模式的改革,不少学校在尝试建立“双导师”制。早在2007年3月山东省教育厅就提出,研究生的培养要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指导作用,鼓励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倡导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7年聘请了近40位商界精英为该院MBA社会兼职导师,这些社会导师将与校内名师一起指导100多名MBA学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山东大学也颁布了《山东大学实施双导师指导研究生暂行办法》,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鼓励实行双导师制。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与加工专业与上海宝钢合作,聘请上海宝钢业务与科研骨干为该专业的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南开大学在MBA培养中也聘请有学识、有经验、有业绩的成功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合作导师。当然,还有很多学校在探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本文对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产生的机缘

近几年关于大学生、研究生就业的讨论,我们知道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就业率越来越低。当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太多,据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上升到2007年的十多万人,人数增长了448倍。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05增长到559所,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数十万。而在1977年刚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多人。招生规模逐年增大,然而社会需求并没有急剧增长。就业率低不代表专业冷门,从这几年的研究生招生来看,法学专业报考的学生人数与录取人数在高校专业设置中都处于前列。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平均每个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招收3名研究生。法科研究生招生热、就业冷给研究生培养提出了很多严峻的问题:

第一,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的矛盾。随着近几年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数量也有所增加,但远远不能满足扩招需求。一个导师带十几名研究生是正常的,二十几名的也常见。这样,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就提出了挑战。此外,导师还有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指导如此之多的研究生,如何保证培养的质量,这是很多学校正在面临的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不够。这几年有一些学校在试点缩短研究生学制,法学研究生学习年限仅为两年。一年就将课程学完了,紧接着就是安排论文开题与写作,时间特别紧迫,第一年还是新生,第二年就是毕业生了。加上现在就业率低,就业难度增加,很多研究生更多关注就业。这样,研究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否全面、系统,那就不得而知了。更何况,在法学研究生招生中,有一些学生是跨专业、跨学科报考的,对于这些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就更让人怀疑了。

第三,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矛盾。尽管研究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是与其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在现行的法学研究生培养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就学科性质来讲,法学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来得以体现。近几年的就业率低与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低下不无关系。

第四,导师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作为研究生导师起码应具备本专业的系统知识,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状况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教学生如何学习、研究与实践。但是我们也发现为数不少的研究生导师,知识已经很陈旧,科研也多年不做,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不甚了解,加上指导学生数量众多,这样的导师如何能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呢?也不乏这样的导师,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学科中不断钻研,对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很多,但缺乏指导能力,不知如何指导研究生。

上述情况都难以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为此,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路径。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应吸纳国内外优秀资源,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多方吸纳人才,特别是充实有国际教育背景的专家,具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实业家、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精英,形成多元化、高学术含量的专兼职导师队伍”[1]。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合理的导师引入机制,建设兼职导师队伍,既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数量扩张的需要,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2]山东大学2006年专门出台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二、 “合作导师”模式与“导师组”培养模式

现在各高校探索的“合作导师”研究生培养模式所产生的“合作导师”一般是校外或是本专业研究生导师以外的人员,它并不是指在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本专业的其他导师组成员。

目前我国研究生专业点的设置是按照二级学科的专业点来设置的,如法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从而形成该二级学科的硕士点、博士点,研究生招生就是按二级学科专业点来设置招生指标的。应该说,一个专业点的招生应至少具备3位研究生导师,有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师资梯队。也就是说,一个专业点的设置必须具备“导师组”这样的基本条件。比如,我们设置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至少得有3个从事本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导师,同时应有其师资梯队,从而保证专业课程的开设。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来讲,该院现有5位导师,专业研究方向有法哲学、民间法、法律方法论、立法学、法律经济学,不仅如此,我们还有除导师以外的师资梯队,不仅保证了专业课程的正常开设,而且能充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组”培养模式很多国家都在采用。在美国,研究生不只有单一的导师,“每个学生注册后都有一个指定的论文委员会进行指导。这个委员会由3到4名具有不同专长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授组成,其中一名是主要导师”[3]。在英国,虽然学徒制的研究生教育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一些学校尝试建立研究指导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培养[4]148。

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可以让学生掌握系统化的专业理论知识。虽然研究生确定了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与指导教师,但是在课程教授上一位教师并不能完成所有该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设置的课程,对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可以整体上、系统地把握自己本专业的知识,而不是只陷入自己某一个专业方向的知识。同时,这种一个专业多方向的学科知识也是我们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必需的。二是开拓学生的思维。“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导师指导下,学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万别的。”[5]虽然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导师组”培养模式下,一个研究生可以得到多位导师的指导,取长补短,收益很大。

如果说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是对“单一导师制”模式的有益补充,那么,“合作导师”制则是尽可能地拓宽研究生培养的外在资源。只不过,“导师组”模式是研究生在本校获取除自己导师以外的其他导师资源,“因为指导小组的环境一般是一个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环境,多数学生希望可以指望利用小组其他人的资源,补充从导师处未能获得的资源”[4]148。而“合作导师”模式则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相比于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合作导师”模式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的资源更多种多样。比如说,一般“导师组”培养模式偏重课程的讲授,实践能力有所欠缺,如果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那么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以法学专业来说,它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也主要是为公检法等实务部门提供人力资源。但“导师组”成员因为都是本校本专业的教师,理论知识、研究能力可能较强,但对法律实务缺乏有效的指导,而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基地以及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指导。聘请国外的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提供国外资源,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合作导师”模式相结合,唯有如此,才是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的必然选择。

三、 合作导师的产生、类型及保障措施

“合作导师”的聘请面向什么样的对象呢?山东大学的规定明确了合作导师聘请的范围:“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开展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和艺术团体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导师。”见《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那么合作导师如何产生或聘请呢?各个学校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学校规定“合作导师”的名额及基本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另一种就是由各个学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推荐一些人选,由学校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拔产生,也有可能是各学院自行聘任,学校予以认可。

当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各个学校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6]。具体来讲,合格的合作导师应具备:

第一,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或者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法学专业的合作导师来讲,一般应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从事理论与实践活动的人员,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第二,具备“指导”的能力。有了知识还不够,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合作导师”也是导师的一种形式,导师重在“导”,导是引导、倡导、教导,对学生的专业研究、实践能力等有一定的指导性,能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指导功能。

第三,具备一定的德行素质。从事理论研究指导的“合作导师”自己要具备一定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感,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学生。在实践部门工作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从事某一具体实务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并指导学生如何确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当然,因为合作导师的类型有差异,在设置不同类型的合作导师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聘任条件。那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要设置哪些类型的合作导师呢?我们认为,因为不同专业的性质,可能对合作导师的类型要求有所不同。通常有这样的几种类型:

1. 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于具体实务部门能够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的“合作导师”。一些学科实践性较强,如法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这种类型的合作导师可以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他们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 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验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能够为学生实验操作提供指导的“合作导师”。这种类型的导师主要是满足理工科研究生的培养需求。一些学校因为实验条件受限,那么通过聘请某些或某个实验室的人员为合作导师,不光能提供优质实验条件,还能够切实指导学生做一些高难度的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

3. 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着研究专长的本专业的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现代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学生对本专业知识有系统的掌握,但是在某些学校因为师资队伍的缺乏或导师组的不健全,有些课程无法开设或开设的水平不高,因此,为了满足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这些学校可以尝试聘请一些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专门讲授一门或两门课程,以弥补本校师资力量之不足。当然,有些时候,为了达到培养高水平研究生的目的,学校也可以聘请一些国内外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合作导师”,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做一场或几场前沿讲座。

4. 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是指能够对研究生的论文提供指导的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在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一个导师指导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研究生在一些学校已成为常见现象。但由于研究生数量过多,导师无法对每位研究生进行细致的指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一些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做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当然,在研究生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因为导师研究领域与方向的差异,对某一个课题研究或了解不多,聘请对该课题颇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合作导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合作导师”制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其一,培养方案的改革。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依据。实施“合作导师”制培养模式以后,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要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课程的设置、社会实践学分、实验课程与时间的安排等。

其二,培养经费的保障。实施“合作导师”制度培养模式,需要相应的培养经费的保障,如购买实验器材、指导教师学习实习的路费及其物质补贴等其他花费。虽然实施“合作导师”制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是同时也需要增加相应的培养经费,才能切实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

其三,合作导师的考核机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合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聘请合作导师的学校应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措施。同时,应建立合作导师的定期考核制度,“要发挥双导师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双导师的岗位职责,对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考核”[6]。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在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的今天,它为解决当下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我国传统的导师组培养模式也是研究生培养的有效方式,然而它仅限于研究生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的提高,在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视野以及专业研究生思维上有重要意义,但对研究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仍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多元化需求有效结合,“合作导师”模式则无疑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当然,在实施这种模式时,学校要对合作导师的指导素质与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性质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多元要求,我们可以确立“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模式以及“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学校及学院应尽可能为合作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从“合作导师”模式在山东大学实施的效果来看,它还是有着广泛的前景以及普及实施的意义的。而且实践也证明,这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不仅在研究生的专业素质、实践技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上是一种机制创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契合了当下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创新要求与基本趋势。

参考文献

[1] 王 伟.导师队伍建设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4):131133.

[2] 马革兰,连 漪.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63164.

[3] 张记龙,李飞跃.中美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比较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984.

[4] 伯顿·克拉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基础[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5] 冉盈志,汪寿阳.科研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探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2):1721.

[6] 周红康.双导师制:创新型研究生培养的新机制[J].江苏高教,2006(5):9193.

A Probe into the Mode of “Cooperative Supervisor” in Cultivating Postgraduates

WANG Quan-sheng, CHEN Guang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Weihai 264209, China)

第6篇

显然本案整个过程都是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对本案是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启动对钟某的减刑程序,还是应该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认可前述裁决?为解决该问题,下文围绕:(1)检察机关在减刑程序中的角色担当;(2)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3)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4)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这四个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探索检察机关对减刑庭审进行监督的价值、目标、程序等。

一、检察机关在减刑庭审中的角色担当

关于检察机关列席减刑假释庭审进行监督,有人认为这种监督程序形式化、任意化程度较大,[1]也有人认为庭审过程唯成绩论,兼听各方流于形式。[2]据此相当多的学者提出推动减刑程序诉讼化,[3]如加入利害关系人质证制度、辩护人制度等。[4]但笔者并不认同对减刑庭审程序进行过度诉讼化改造,基于三个理由:一是过度诉讼化会严重降低司法效率。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59730件,相比较而言,办理刑事案件779641件,[5]而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人员比例是公诉部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3.3%,如果完全诉讼化改造,将增加非常庞大的人力资源和司法成本耗费,极大降低司法效率。二是利害关系人介入会引起减刑不公。首先,利害关系人意见与罪犯减刑条件并无决定性相关度,会引起罪犯减刑机会和幅度不平等。其次,并非每种犯罪都有明确被害人,就犯罪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程度而言,无被害人的犯罪并不一定弱于有明确被害人犯罪,如贩卖不一定弱于故意伤害。如果被害人出庭意愿与能力不同也会导致同等情形罪犯减刑不公。三是减刑庭审审查内容相对简单。审查内容主要涉及罪犯的犯罪事实与情节、监管改造表现、认罪悔罪表现、缴纳罚金情节等,极少涉及事实争议和证据否决,庭审过程很难证明执法违规或存在职务犯罪,难以否定刑罚执行机关评定的罪犯改造成绩,因此没有必要吹毛求疵的过度增加诉讼投入。

笔者认为减刑庭审程序既无须过度诉讼化,而且庭审监督也并非形式化,将减刑书面审理改造为开庭审理,本身就蕴含以程序公开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价值,当然检察机关也应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庭审监督不走过场。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角色来承担责任:一是审查改造表现。对于罪犯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可以通过审查案卷、询问管教与罪犯、约谈同仓罪犯等方式多方核实。二是教育引导罪犯。既然报应和预防犯罪共同构成刑罚目标,减刑结果就应当是刑罚目的阶段性实现,而不仅仅是刑罚期限缩短;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减刑合法性,又要释法说理使其明辨是非,切实减少重新犯罪。三是纠正不当管理。如果罪犯在与国家制裁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遭受非法暴力伤害,将会增强其倾向,降低其悔罪程度。[6]如果发现由于监管方式简单粗暴导致罪犯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的,要依法处置,既保障其合法权益,又要纠正不当监管方式,罪犯因为不当监管产生绝望情绪甚至铤而走险的现象并不罕见,因此检察机关对此要多方核实,公平处置。本文案例中钟某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检察机关应当从保障钟某权益角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列席庭审监督的首要任务就是判定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减刑的基本条件,《刑法》第78条表述为:“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据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审查“认罪悔罪表现”

所谓“认罪悔罪表现”,即罪犯对犯罪危害表露忏悔,并能通过改造表现加以印证。检察机关通过案卷审查、法庭调查等全面核实罪犯的犯罪与改造情节,包括累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病犯、数次再犯、数罪并罚、重大立功、缴纳罚金、刑事和解等,从罪犯改造难度与改造效果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其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罪犯在庭审中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情形,引发对其认罪悔罪表现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如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否认其参与犯罪,但经过案卷和当庭审查发现,同案犯一致指证其参与犯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和砍刀等物证共同佐证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链条,能够形成其参与犯罪且是主犯的唯一结论,经过对其教育后其仍然声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显然是无正当理由申诉,据此检察机关当庭建议刘某无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但某些罪犯并不否认自己主要涉案事实和证据,只是认为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或有其他申诉理由的,笔者认为应当维护其正当的申诉权。本案中钟某认为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提出申诉,不应当认为是无正当理由的申诉,应当保护其申诉权。

(二)审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表现”

检察机关要审查罪犯考核期间扣分与处罚情况,这是罪犯减刑是否符合条件的重要考察方面,但是不能简单书面判定。大部分罪犯入狱前恶习满身、脾气暴躁、规范意识差,监狱推行军事化管理有利于罪犯行为模式走向正轨,但是严格管理之下相当多罪犯会因为生活习惯或劳动细节扣分,如上厕所没有打报告、被子没有叠整齐等,假如这种违规扣分情况不是非常频繁,而且主要集中入监初期,但后来有所改善,笔者认为可以宽宥。但是对于严重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如因为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私藏危险物品、逃离监管等行为被作出严重的行政处分的,要严格把握其减刑标准。如果处分时间距离提请减刑时间接近的,或罪犯屡犯与其犯罪性质类似的违规行为的,比如赌博罪犯聚众赌博、诈骗犯骗取工分、暴力犯罪殴打他犯等,笔者认为应当判定其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但是某些罪犯由于刚入监对刑期较长产生绝望心理,或者因家庭较大变故情绪影响等,且经过教育、自我调适后表现不再反复的,检察机关应该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

(三)审查“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

接受教育的表现主要包括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教育以及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方面。三课教育是由监狱组织的,普遍表现不会太差,因此主要是审查罪犯劳动情况。罪犯劳动任务完成状况与获得行政奖励表现息息相关,案卷材料记载的很清晰。但由于监狱财政经费国家保障有限,而罪犯生活、医疗、卫生包括干警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等巨大空缺都需要由罪犯劳动改造效益来弥补,从而导致了监狱重管轻教,重劳轻育的现状。由于监狱更重劳动产量而轻视人性化管理,监狱对罪犯在年龄、疾病、智力等因素影响劳动能力的判定不够科学细致,造成个别罪犯改造成绩与积极努力之间有差距,总是无法完成任务获得相应改造成绩。对此检察机关要科学衡量劳动能力不足与消极抗拒劳动之间的差异。如罪犯欧某一直在尽力完成工作定额,经过审查即使其完成该月劳动定额也只是微弱优势,而且没有获得成绩的月份也差不多完成90%以上定额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法庭调查摸清原因,区别对待:如果罪犯身强体壮但由于偷懒怠惰消极抗拒劳动的,严格把握其减刑机会和幅度,如果是由于监狱工作不够精细的,在核实罪犯的疾病等级、优势工种后,可建议监狱作出相关人性化调整,并认可罪犯积极劳动改造表现。

综上所述,本文案例中钟某在改造期间获得了较多的嘉奖、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积极接受劳动改造,遵守监管秩序,行政扣分较少并未受到禁闭以上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

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1997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历了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在2012年7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但是法规更迭并不代表旧法规失效,毕竟有大量服刑早、刑期长、跨阶段的罪犯面对减刑。既然新旧刑法之间、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有关减刑规定变化较大,如何选择适用规定就成为司法实践要考虑的基本问题。《刑法修正案(八)》提升了无期徒刑最低执行期、提升死缓减刑幅度区域、规定限制减刑制度等,新司法解释也贯彻了严格减刑的理念,在实体认定和程序规范上丰富了旧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应坚持法律优于司法解释,且从旧兼从轻的原则,[7]据此总结如下:

1.若犯罪行为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前的,减刑仍应适用行为时适用的旧司法解释,但新司法解释有利罪犯减刑的规定仍然有效。包括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从宽减刑、老病残犯情节应当从宽,认定立功表现更加丰富等方面。当然对未成年犯的认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与间隔期限等仍应适用旧司法解释。

2.若犯罪行为是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之间的,仍应适用旧司法解释,但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内容,包括限制减刑制度、无期徒刑最低执行刑期、死缓犯减刑区域上调等应当适用新刑法。因为刑法效力优先于司法解释。

3.若犯罪行为是在2012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应完全适用现行刑法与新司法解释。

本文案例中钟某犯罪行为时间是1996年,属于旧司法解释适用期间,对钟某减刑幅度应适用“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法院未经依法审查便连续作出对其减刑的违法裁定,按照原来裁定结果钟某应该还有一年便能出狱,但因为这是司法机关错误导致的无效裁定,司法机关要重新启动对钟某的减刑裁定,要让钟某至少再承受十八年有期徒刑,这绝对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本案的情形如何处置,笔者在下文继续探讨。

四、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

由于法律或司法原因导致罪犯在较长服刑期间内没有获得减刑机会,这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比如发回重审次数过多、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等原因导致罪犯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虽然减刑并非罪犯的应然权利,但罪犯对刑期执行公正的需求相当急迫,如果同等改造情形刑期变更不公会造成法律平等缺失,严重影响罪犯改造,应区分情况依法公正处置。

(一)对非罪犯原因导致其在看守所关押时间过长的减刑把握

由于司法机关发回重审次数过多、同案犯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等原因,罪犯关押看守所超过六年的情形比较普遍,但由于其不符合留所服刑条件无法在看守所获得减刑,即使看守所出具“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也对罪犯无任何激励作用,甚至终审法官在判决时为稳定罪犯服刑情绪,会开出“减刑时幅度更多”的“空头支票”,如果不予兑现的话,既侵犯罪犯切身权益,又强烈动摇其改造意志、严重影响其改造效果。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增加减刑幅度,确保行刑公正。

(二)对因司法机关过错导致罪犯减刑机会被剥夺的减刑把握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文案例中由于司法机关错误导致以前对钟某作出的减刑裁定全部无效,然而2003年无期徒刑判决执行后法院并未将钟某减为有期徒刑服刑,因此钟某自2003年至今的服刑期间并不能抵消其刑期,且由于其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旧司法解释,无期减刑幅度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司法机关对其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仍然对还有一年即将出狱的钟某严重不公平,如何在不突破减刑规定情形下确保钟某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建议将其刑期减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区域之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钟某已经符合减刑的条件,司法机关的错误不能转嫁给罪犯承担,否则严重侵犯罪犯人身自由权利,也不利于罪犯的有效改造。检察机关既要让司法权在阳光公正中运行,实现更加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决,也要配合监管、主动作为,指引罪犯改造方向、重燃罪犯希望之火,有效提升刑罚效果,真正实现刑罚的。

注释:

[1]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

[2]万千:《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中检察机关如何定位监督角色》,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3]徐静:《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研究》,太原科技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论文。

[4]倪玉君:《开放、两造与多元:判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模式之设计――以M 省部分中级法院为范本》,全国法院系统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

[5]参见《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访问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