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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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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方案

第1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把握乡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改革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通过体制和机构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三农”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全乡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改革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减机构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精简人员编制,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功能,降底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实行政事、事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办好社会事业.

坚持民主、法制的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实现机构编制法定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别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同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大的波动。

二、规范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

(一)职能定位

乡党委和人大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

乡政府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政策、发展经济、社会服务、维护稳定。即: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计划生育、保护耕地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各项减负、支农及税费政策。

2、促进乡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整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培植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支持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民营经济。

3、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和乡村道路等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农村社会保障、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培训和就业等优质服务。

4、努力建设农村和谐社会。排查调处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平安;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安全生产。

(二)机构设置

1、党政机构设置。

乡设立党委、人大、政府机构。全乡内设机构统一设置为:党政综合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牌子)。

政协的有关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兼管,不设政协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村级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统计、工青妇及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民营经济、安全生产、公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保、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精神文明建设、科教文卫体、民族宗教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要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农民知识化工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社区建设、以及涉及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乡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乡纪委和群团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各办公室的主任原则上由乡分管领导兼任。

一般干部实行一人多岗,设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岗位,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事其它工作。

2、事业机构设置

事业站所在赣办发号文件规定的限额内,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综合设置。

(1)保留农业服务中心。

(2)保留计划生育服务所。

(3)保留财政所(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牌子)。

(4)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更名为文化广播电视站。

(5)设立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原畜牧兽医站公益职能和人员转入。

(6)设立民政和劳动保障事务所(挂社会救助所牌子),主要承担民政、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

以上事业机构中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财政所仍由县主管部门管理(含人事),其他站所均由乡统一管理,业务接受县直职能部门指导。以上事业站所均相当于股级全额拨款事业机构。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益和经营分开的原则,经营职能,要面向社会,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在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全部实行聘用制。新设立的机构配备人员,原则上在乡内部调剂。今后,乡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机构,自聘人员要逐步予以消化。

3、机构设置。

派驻到乡的司法所机构不变,隶属县主管部门。

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县直管理的所和主管局派驻乡机构,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得乡党委同意。

三、领导职数

乡领导班子职数设置,按照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赣发[]23号文件有关乡领导职数设置的要求,本着精简、高效,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不设专职副书记职务的原则,结合我乡的实际,乡领导职数配备为:设正副科级实职领导职数在8名以内,其中党委委员7名,政府正副职4名;

设书记1名,副书记(政府正职)1名,纪律书记和2名党员副乡长由党委委员担任,乡人大设主席1名,进党委班子。

四、加强编制管理

(一)实行编制总量控制。认真执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05]18号)精神,乡机关行政编制、乡事业站所编制、县派驻乡的事业站所编制,均实行总量控制。今后5年内(即十一五期间),乡行政和事业站所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二)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将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将符合规定配备的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名单,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超编人员和不符合有关人事管理规定配备的人员,不得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五、完善乡配套改革

(一)改革乡财政管理方式。加强财政财务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在保持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不变,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基础上,以“乡财县管”为核心,实行“预算,账户统设,统一收付”的管理方式。

(二)积极稳妥地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和途径,切实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坚决杜绝发生新的不良债务。认真落实“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乡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建设。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三)坚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属地参保、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的要求,搞好试点,逐步推进。

六、实施步骤

全乡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在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8日到11月4日,召开动员大会,完成制订乡实施方案和成立领导机构。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5日到11月底,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到12月底。按照乡机构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写出总结报告,迎接县联合检查验收小组检查,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县深化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几点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乡里成立了深化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乡深化乡机构改革工作,乡长为乡机构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第2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我县贡献相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管理,对金融机构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资金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改革内容

(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中央、省市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2.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社保基金以及政府性基金。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

4.乡镇财政管理的对公存款。

(二)资金管理。

1.县财政局与相关单位按照考核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对各金融机构存款资金采取多划少补的方式对其实际资金存量进行调整。

2.社保基金专户存款、非税收入存款及乡镇财政管理的对公存款存量统一纳入总量考核,如因其存款和管理的特殊性,不予调整。

(三)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制定《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考评,确定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比例,确保政府性资金向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分配的透明、公正、公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纳税规模指标,反映各金融机构在我县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

(2)贷款规模指标,反映各金融机构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企业贷款、消费贷款、农业贷款三个分指标。

(3)服务质量指标,反映各金融机构资金收付结算的及时性。包括非税收入划解与资金调度及时性、按本方案调整存款及时性两个分指标。

2.核定各金融机构总得分。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首先,将每项指标及相关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其次,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该金融机构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该金融机构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金融机构的总得分。

3.核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比例。

计算单个金融机构总得分在各金融机构得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在该金融机构的分配比例,从而确定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数额。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对当年在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对纳税总额、存贷比、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指标均下降的金融机构,自次年起减少在该金融机构的财政存款量。

(四)政策性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1.考核评价内容。

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以下称县农发行)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新增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增加额,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对县农发行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实行单独考核激励。

2.政府性资金存放来源。

主要为项目资本金、地方配套资金或县财政专户资金。

3.政府性资金存放方式。

一是将涉及到县农发行放贷的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在该行专户存储。二是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支持。三是政策性银行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政府性资金存放总量可达平均数。

(五)预警机制。

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当金融机构在流动性、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方面与监管指标存在较大差异时,县财政部门将及时收回政府性资金存款。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工作。

(二)调整资金存放。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县财政局将存放在各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存款调整到位。

(三)严肃考核纪律。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和银行结算有关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将取消其财政存款业务三年,人民银行支行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估价机构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估价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基本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设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办公室,办公室与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设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级和所属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四、脱钩改制的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脱钩,并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要求,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发起人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1.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有在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全部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党、团、工、妇关系与原挂靠单位相应脱钩。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人代表人。

    3.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改制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定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者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者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不应含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不得冠以党政机关、行业及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直接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机构名称。

    (五)改制的组织形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改制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主体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

    合伙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评估师出资设立。(县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两年内,允许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员作为出资人。)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评估师出资发起设立。(县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两年内,允许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员作为出资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六)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安置补偿费原则上按脱钩人员上一年工资总额不低于2倍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人员的补偿额由本机构按照工龄、职称等条件进行计算。

    对房地产不价格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七)人员安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包括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愿意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下岗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步骤

    (一)期限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和改制工作应同步进行。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取得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上报改制方案,200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律取消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二)步骤

    1.在职工自主决定去留的基础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凡继续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职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协议。

    2.由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脱钩改制基准日,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协议书由挂靠单位与合伙人或出资人签定)。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妥善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有关责任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风险责任,以谁占有职业风险金,谁承担改制前的职业风险为原则,对原有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提出处理意见。

    4.在上述脱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签定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风险责任、业务档案、债权债务等处理结果。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合伙人、出资人。召集合伙人(出资人)会议,选举机构负责人,研究本机构的改制工作。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机构改制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同挂靠单位签定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本机构的改制方案。

    6.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协议;

    (3)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4)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名称;

    (5)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6)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及出资情况。

    上述步骤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持脱钩协议书和改制方案(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和审查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出具同意机构改制的批准文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重新申请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

    六、上报改制材料

    1.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

    2.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签名的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制定机构章程并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名称和住所;

    (2)机构经营范围;

    (3)机构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出资额;

    (6)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和方式;

    (8)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机构解散与清算办法;

    (10)其他事项。

    合伙制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签定合伙协议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点;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和业务;

    (5)合伙机构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的规定和程序。

    3.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合伙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

    5.合伙人出资或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件;

    6.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职龄评估专业人员一览表(见附表三);

    7.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后续教育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操作规程等;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证明;

    9.办公场所的证明;

    10.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协议,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七、其他事项

    1.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确需保留事业性的评估机构,应该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但对该机构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该机构不得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2.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按下列规定掌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龄不分男女指不满65岁。超过65岁的,不再担任合伙人、出资人。

    3.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仍按建设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要求执行。

    4.脱钩改制期间一律不批新增加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