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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发现并消除一批“三合一”火灾隐患,实现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廖卷清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市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设立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协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地区要抽调人员成立综合整治机构,在综合整治工作组的领导下,谋划、指导、督促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目标
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彻底清查和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使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在*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存量“三合一”场所。
四、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在现有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重点区域:*县钱清镇、杨汛桥镇、轻纺城市场,诸暨市草塔镇、大唐镇、直埠镇、枫桥镇、暨阳街道,上虞市汤浦镇,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昌县城关镇,越城区皋埠镇、东湖镇,镜湖新区东浦镇等块状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整治重点区域。
(三)整治重点行业:服装、制鞋、袜业、箱包、轻纺、化纤、印刷、绢丝领带、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要坚持“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迁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和《*市“三合一”建筑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应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就地改造,落实多种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简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集中,并建设独立的员工公寓或利用现在建筑改造成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活动。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执法。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管理、城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研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健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展改革、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管理、城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中,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要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对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动态监管。“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的动态监管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明确网格责任和组成人员,制定网格检查工作职责和网格考核标准,开展每月一次综合性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报告检查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上旬)。建立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工作进程和工作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召开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自上而下统一思想。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综合整治的时间、范围、标准、要求和举报电话。
(二)全面排查阶段(*年11月至12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检查。检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主力军作用;检查要填写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及时汇总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排查结束后,综合整治工作组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确定整改意见、措施和工作重点。根据排查情况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调整,对新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落实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1月至11月)。综合整治工作组建立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没有整改条件的场所及其他违法违章场所,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该停的停、该拆的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程,交流工作经验,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组织所有整治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通过他们对员工实施教育,着力提高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验收巩固阶段(*年12月)。制定验收细则,明确验收步骤、内容及要求。组织人员逐家进行验收。认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重点乡镇(街道)明确或成立监管部门(机构),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控制和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全市所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市、县营煤矿)无一遗漏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煤矿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基础得到提升,实现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稳定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围绕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对照《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怕得罪人、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散漫作风。
(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查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的落实;查市直有关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等领导及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安全系统等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的落实;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是否细化落实到班组;查煤矿是否严把了设备的安全准入关,是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按期淘汰设备,是否杜绝电气失爆;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特别要重点检查“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查“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管理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查防治水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矿井是否真正实现双回路供电。
(四)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查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查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现任煤矿科区级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地方国有煤矿新招工人是否按规定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地方骨干企业用工是否经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通过排查要把那些不懂业务、不尽职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人调换下来。
(五)对照《指导意见》,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行为,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生产矿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队”现象。
(六)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定》(晋政发〔200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查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内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已兼任矿长助理的通风区长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懂技术、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纪律保证、体制保证等是否落实到位。
(十)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情况。
(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5个督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一、工作目标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面普查、澄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进行隐患普查整治和冬防工作。要澄清火灾隐患存量,找准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一大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保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冬季防火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宋双兴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祁亚任副组长,区防火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公安局副局长魏景峰任办公室主任,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梁志宏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冬季防火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情况收集反馈。
三、普查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
6、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
7、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五、职责分工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冬季防火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各行业、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普查。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是否经过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核查;教育部门重点普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卫生部门重点普查医院及附属院校;文化部门重点普查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普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单位或场所;建设规划部门重点普查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消防部门重点做好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及使用领域的普查整治;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公安派出所重点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三合一”及“二合一”场所、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进行普查。
六、整治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区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
1、安排部署。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宣传发动。我区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1月至年2月)
1、自查整改(年11月)。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年12月至年1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澄清本行业、系统属于普查整治范围内单位或场所的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区政府对本辖区无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普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3、监督检查(年2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进行普查整治。对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3月)
区政府要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以迎接省、市政府3月下旬的验收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推进“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校长负责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卫生隐患,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两员共管,全程监督”的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学校卫生安全评价体系,创新学校卫生监管模式,提升学校卫生监管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以下同)食堂及校内其它餐饮单位、副食品店,学校自备水、直饮水等饮水设施的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重点检查*专项整治中要求整改的学校、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及近两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学校。
三、工作重点
(一)学校食品卫生
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堂(包括承包的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严格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建立台账制度,食堂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必须定点采购,并做好进货登记及进货凭证的粘贴,严把原料采购关。同时,学校食堂要建立、完善并落实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卫生制度。
县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省卫生厅《全省十小行业小餐饮卫生整治和规范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督促学校食堂按照有关要求,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同时,在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推广“五常法”管理理念,到年底10%以上的学校食堂通过B级以上评审。
各学校要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学校食堂、供水设施的改造力度,特别是社会办托幼机构要改善食堂卫生设施;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饮用水卫生
学校要加强生活饮用水、自备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要切实解决学生在校饮水问题,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要加强对自备水源、二次供水、供水设施及管道的防护和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自备水源应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使用直饮水设备或设施的学校应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卫生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同时,要定期对供水设施(含桶装饮水机、水处理装置)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卫生监督所要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开学期间学校自备水抽检,农村学校抽检率不低于30%。开展学校直饮水水质监测,监测率达100%。同时,对使用直饮水设备或设施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登记其直饮水设备品名及类型、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名,并检查直饮水设备是否有有效的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及相关水处理装置清洗、消毒、更换等情况。
(三)学校传染病防治
学校要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完善入学(园)预防接种和儿童健康档案查验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切实落实晨检和因病缺课学生登记上报制度。同时,要积极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工作,提高传染病的群防群治能力。
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有无专人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疫情报告流程是否畅通及时,有无学生健康档案等。检查辖区内不少于10%的学校,重点抽查农村中小学,尤其是寄宿制学校。
(四)学校医务(保健)室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医务(保健)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统筹考虑医务(保健)人员编制,督促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设置医务(保健)室,配备医务(保健)人员,确保学校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务(保健)室和配备医务(保健)人员。同时充分发挥医务(保健)人员作用,做好学生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及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消毒管理办法》等对学校医务(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上旬):动员部署阶段。
制定“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学校负责人会议,认真宣传贯彻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7月中旬至9月上旬):专项整治阶段。
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监督力量,对所有学校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机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坚决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9月上旬至中旬):整改提高阶段。
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各学校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卫生部门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跟踪。
第四阶段(9月下旬):总结验收阶段。
卫生和教育部门对各学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没有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关卫生要求的学校,按《食品安全法》进行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卫生工作纳入到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各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积极部署,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学校卫生安全。
(二)按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要扎实推进重点合作内容和具体工作要求,及时通报、分析和掌握工作进展。加强部门间沟通,互通信息,互相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迎接市卫生局、教育局的联合督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县综治委《*县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深化“平安*”建设,切实维护我乡社会治安的平稳,现就今年我乡进一步加强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以切实维护我社乡会治安秩序为目标,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立健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为全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顺利举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与赤三、章家、赤四结合的各治安复杂的村;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突出的地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经营户;茶叶加工户以及无照经营户;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多发的路段;盗割输电电线、电缆以及通信设施现象严重的区域;学校周边治安混乱区域;存在的重大消防隐患如轮窑厂等区域;其他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区域。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4月底前)。乡、村及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的相应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进行深入动员,发动广大干群积极参与排查整治工作。乡综治委将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等参加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群众反映。并在群众聚集地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对群众举报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认真登记梳理,认真进行排查。
(二)集中整治(4月15日至9月30日)。对排查出的社会治安混乱的重点场所,乡综治委将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主办单位和协作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严打”和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对情况复杂,经多次整治仍得不到有效改观的,由乡主要领导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包点督办,做到局面不改人员不撤、工作不停。在集中整治过程中,要把严打严防有机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实际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责任制等一系列强化防范工作措施,健全各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并发挥作用,加强治安巡逻,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被整治地区的社会治安面貌迅速改观。
一、指导思想
以禁限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非法添加物、禁用渔药、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整治为重点,抓好日常监管、专项抽查和案件查处三个环节,着力提升兽药(渔药)、饲料产品质量,促进我市畜牧业、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解决动物性产品违禁物质残留问题,消除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兽药(渔药)、饲料行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要做到饲料生产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案件查处率100%,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案件查处率100%,假冒伪劣兽药(渔药)、饲料重大案件查处率100%,兽药(渔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100%纳入监管范围,兽药(渔药)、饲料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兽药(渔药)整治工作重点
1、兽药(渔药)生产环节。全面检查兽药(渔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仪器设备变动情况。要深挖和严查生产伪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并坚决捣毁。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渔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行为。
2、兽药(渔药)经营环节。要以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为重点,全面规范兽药(渔药)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要重点查处禁用兽药(渔药)、人用药品、套用或伪造批准文号的产品以及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渔药),要追根溯源。
3、兽药(渔药)使用环节。要督促和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案件,该移交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交,防止以罚代刑。要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行为。要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和滥用抗生素、激素的违法行为。
4、兽药生物制品整治。要对进入我市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严格审核审查制度,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予以清除。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的生物制品要实施清缴销毁。
(二)饲料整治工作重点
1、贯彻实施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以培训的方式让广大饲料生产、经营者熟悉并掌握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努力提高饲料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
2、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严厉查处饲料卫生指标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行为。
3、加强饲料产品质量日常监管。针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制定详细的年度抽检计划。要明确饲料抽检的重点时段、重点单位及重点区域,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要从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给予工作经费的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协调配合意识。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建立统一、和谐、高度的监管机制,提高兽药(渔药)、饲料综合整治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和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大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兽药(渔药)饲料监管的社会氛围,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遵纪守法意识,建立自律机制。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4月底前)
大力宣传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SP政策。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7月底前)
7月底前对本地兽药经营企业资质进行清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局,8月1日后对非兽药GSP企业进行查处和取缔。
(三)实施整治阶段(2012年5月—12月)
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
(四)情况上报
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7月1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致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燃气输送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加气站、燃气气瓶充装站、供应站(点)、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等燃气设施以及在建燃气工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燃气场站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实施的情况。
(二)是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燃气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三)燃气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违章占压管线重大问题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情况。
(五)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过去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七)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八)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违法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效的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十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客户端安全用气宣传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十四)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十五)城镇燃气中违规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十六)严厉打击燃气气瓶充装站未经许可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报废、“二甲醚”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上旬)
市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自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公司、气站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8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督查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检查组,对全市燃气行业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燃气办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企业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精神,按照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创建要求,突出重点,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船船载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监管和应急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减少和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规范渔船救生设备的有效安装与使用,提高安全设备的即时可用性;理清辖管渔船管理情况,加强挂靠渔船清理,规范租赁渔船管理;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整治,完善薄弱环节监管,有效消除渔业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
四、整治内容
(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专项治理。
1、渔船不按规定安装船载终端设备的;
2、渔船终端设备不能保持性能状态良好的;
3、渔船终端设备不按规定开机的或不按规范使用的。
(二)渔船救生筏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状况专项治理。
1、渔船落实配备、更新渔用救生筏要求的执行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2、渔船救生筏架的统一、规范落实情况;
3、渔船救生筏的安装、即时可用性情况。
(三)渔船挂靠与租赁专项治理。
1、继续做好外挂渔船与租赁渔船的排查;
2、深入推进外挂渔船的清理整治;
3、完善规范租赁渔船的日常监管。
(四)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的打击。
1、重点整治帆张网作业渔船、蟹笼船、老旧渔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6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
2、严厉打击超载、超抗风力、超渔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3、打击查处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普通船员未培训、登记船员与上船人员不符、超员行为。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10月2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3月1日~31日)。
各渔业镇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1〕193号)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镇共同解决渔船救生筏补助资金,明确渔船和船长的违规记分操作程序,摸清外挂渔船和租赁渔船情况,落实买卖、租赁双方日常监管责任,做到问题有对策、治理有措施、责任有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督促整改与自纠阶段(4月1日~7月31日)。
渔业主管部门、渔业镇要精心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利用各级渔船安全信息平台日常渔船监控、渔船许可年审、渔船检验、渔船安全检查、渔业综合执法等途径,掌握辖区渔船救助信息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与渔船救生筏有效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以及渔船编组生产、值班瞭望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渔船的外挂、租赁情况,高危渔船的动态情况,督促指导渔船开展安全隐患自纠整改,制定工作推进表,限期落实整改。
1、各级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做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基本数据的自查核实工作,发现系统基本数据与渔船实际数据不符的,立即向上一级信息中心上报,由区级信息中心予以更正,确保系统数据库准确完整和实时性。
2、各渔业镇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实行对渔船每天1次的点到制度,并落实好村(公司)级基层管理组织对渔船终端开机使用情况每天早晚2次核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和船载终端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不开机渔船整改制度;各级信息中心要按《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渔船开机情况和设备故障报告情况的核实核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机、未履行进出港报告以及不按规范使用的进行教育、警告,发送整改通知,便于下一步整治与违规记分工作的开展。
3、各渔业镇要组织村(公司)级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开展所属渔船救生筏配备、正确安装和有效使用情况的排摸,督促指导渔船船东、船长落实整改工作。在伏季休渔前到期检验的渔船,必须在年检时更换统一筏架,更新、增配规定数量和要求的救生筏;其他渔船,必须在开捕前完成筏架更换、救生筏增配和更新。
4、各渔业镇要继续做好挂靠渔船和租赁渔船的集中排查,于4月20日前汇总、核定后连同买卖、租赁协议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今后要及时上报渔船买卖与租赁动态情况,以便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控措施。
5、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业务指导,大力开展渔船安全执法检查,严把渔船出海签证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违规违章。加大海上、港口、码头、闸口的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渔船超载、超员、超航区、超抗风力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业务指导,经常性组织联合检查;区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户口管理及船员的船民证办理,及时处理海上治安及刑事案件,做好“平安渔场”建设。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区渔业、安监、边防等主管部门要与各渔业镇实行联动整治,打击和惩罚违规渔船。
1、对于违反《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渔船、船长给予记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扣减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2、不参加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年度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责令整改后仍没有通过的,渔船检验和渔政管理部门在渔船年度检验、许可证年审时不予通过。
3、发现渔船救生筏与筏架不符合要求,救生筏配备不足,救生筏安装不规范以及堆放、捆绑等造成救生筏无法即时可用的,一律采取停航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各渔业镇要对渔船的挂靠、租赁情况做好进一步排查核实和上报,属挂靠的渔船,要及时通知渔船实际所有人限期办理转港过户手续,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实际所有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属租赁的渔船,上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对承租渔船进行管理,共同做好租赁渔船安全监管。
5、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各渔业镇要做好辖区内高危渔船的排摸工作,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定人联船制度,关注船只的动态情况;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船只的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25日)。
各渔业镇和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渔船和船长违反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记分制度的实施,创新和建立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违规记分办法,进一步落实渔船救生筏的有效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性,进一步落实外挂渔船的转港清理和租赁渔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逐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渔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镇全面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单位要落实工作经费,安排人力、物力,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适时开展督查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制订方案。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尤其要研究制定渔船和船长违规记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强化和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强化落实外挂渔船清理整治,完善落实租赁渔船日常管理,加强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打击,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努力消除渔船事故隐患,为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一、主要任务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全县旅游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摸清隐患存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集中整治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全县旅游安全环境,坚决防止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大检查活动工作重点
(一)旅行社企业。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选择、用车合同,旅行社责任险、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赔偿办法、导游员安全培训以及旅游团队用餐规定等。
(二)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星级餐馆。烟感、喷淋、燃气自动报警,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以及消防安全布局等问题。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的采购、加工、储藏等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度假区。主要包括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及演练等情况。
(四)“十一”黄金周旅游安全管理。黄金周期间旅游安全管理以及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保障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旅游局的统一部署,本次整治大检查活动为期60天。按照企业自查、县区旅游局检查、省、市旅游局督查的方式进行。各有关乡镇、旅游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旅游安全整治活动,迎接检查。
1、旅游企业自查。全县各有关乡镇、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旅游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本企业积极开展旅游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认真查找旅游安全事故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能当场整改的旅游安全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严防死守,明确人员和责任,确保安全。
2、县旅游局检查。在各旅游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县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检查人员逐个单位、逐项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旅游安全隐患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摸清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底数(包括在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隐患设备情况等);实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98%以上,台账建档率98%以上,定检率98%以上,人员持证上岗率98%以上;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整治内容
结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签订承诺书,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措施、专项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按照《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B37/1615-2010,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台账是否规范、台账内设备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特种设备是否全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作业;持证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聘用并确保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记录。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5日-3月3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使企业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请各监管科室、队于4月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监管的危化品企业名单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于4月3日前报市局。
2、自查自纠(4月1日-6月15日)。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整治内容及《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信息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的特点,对重点监控设备要按照《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监控,重点排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本单位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目标。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深刻整改,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可参照《规范》中《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相关内容。各危化品生产企业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14日前分别报监管科室、队和市局特监科。
3、检查整治(6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并邀请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依据《规范》中相应类别企业的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的内容,按照“集中检查、专家分析、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任到位”的原则,对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人员情况等整治内容逐项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邀请特种设备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的同时填写《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压力容器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压力管道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
4、完善信息(9月1日-9月1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中设备信息及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的设备信息,与金质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的设备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确保特种设备纳入动态管理。
5、总结验收(9月16日-11月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县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监管科室、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于10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监管科室、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在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与“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做好企业自查自纠与报告,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
3、周密部署,细致检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隐患问题,提高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4、跟踪督查,消除隐患。对于此次专项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中的整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于不能按时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上报市局和县政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立目标、做好规划;明确职责、增加投入;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为工作原则,并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镇江河卫生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江河支流总体分布概况
镇位于市西北部,总面积168.7平方公里,总人口3万人。境内河溪众多,主要有丰溪河,大江水河等。全镇河溪总集雨面积250k㎡,河流总长25km,流经辖区内除、以外的11个村委会。
(二)江河卫生状况
江河中塑料袋、泡沫盒、纸张、化纤等悬浮物常充斥河中,存在乱挖乱采的非法采沙、非法占用河滩地、弃置土渣垃圾导致河堤受损的现象。
造成江河卫生污染的主要原因
1、餐饮服务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这些生活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所致;
2、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废水没有经过消毒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中,医疗垃圾没有经过处理倒入河中造成污染;
3、农业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如农药化肥袋瓶、包装泡沫、薄膜等污染。
江河卫生的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要将江河卫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到抓好江河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保护和美化生态环境,改善镇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镇政府成立了“镇治理江河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主管环保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并根据人动,及时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要求沿河各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同时,镇还切实抓好江河卫生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制定江河卫生整治工作的决策提供依据。加大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各种会议、广播电视、张贴标语、出专栏、中小学生环保知识课等形式,大力宣传江河整治的意义和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指导各村制定了环保村规民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广无公害种植技术,减少农药等对河流的污染。
(二)确立目标,做好规划。
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了《镇江河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按时间分启动阶段,主要是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等;实施阶段,主要是建章立制、完成相应的各个江河卫生治理项目的硬件建设;结案阶段三个阶段,主要是对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结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确保了镇江河卫生整治工作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切实做好整治规划,实施“清水河”工程。镇环保所每年要制定年度环保工作规划,将实施“清水河”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去抓落实,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对固体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垃圾倒入河流污染水源。
(三)明确职责,增强投入。
江河卫生整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村委会、各部门、各机关单位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才能如期实现整治目标。镇明确规定,镇治理江河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江河卫生整治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结合实际将《镇江河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到实处。镇环保所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加强对饮食服务业排污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的环保关,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江河卫生治理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任务,必须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保证。结合山水田林路整治,通过“几个一点”的方式筹集资金,加大投入,保证江河卫生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量化、促进提高”的原则。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是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评;组织对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评估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工作的成效。检查评估标准详见《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附件2)。
(二)药品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药品质量公告为依据,重点检查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质量状况。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国药准字公信力的评价、对打击假药的看法、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对药品广告的意见、对安全用药知识的掌握。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资料的真实性、诚信建设、规范医院制剂使用和临床用药管理等。
四、检查评估的方式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研发、检验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各类型单位均不少于2家。
4.召开座谈会。召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问卷调查。对社会公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办法: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分项加权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100分,权重0.6。
2.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100分,权重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不少于100份),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权重0.1。
4、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各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每类别不少于1家。分值100分,权重0.1。
以上4项中,第1项由区检查评估组参照各参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第2、3、4项直接采纳各参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根据各参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合格。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上旬,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二)上旬,组织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自查自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组织。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辖区内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于前提交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旬,迎接市政府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四)下旬,迎接省政府检查评估组的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抓出成效。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指针,全面贯彻镇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起得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去年事故隐患排查治年活动的成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重机械,杜绝非法、违规使用起重机械,有效遏制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镇起重吊装作业“零”死亡事故。
三、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各管理区、各村(居)和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配合,组织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应根据起重机械数据库的各类情况及时通报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
四、工作范围和重点
本次活动的工作范围为起重机械、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及起重设备安全状况。工作重点为:
(一)重点设备。无证制造、安装的在用起重机械设备(门式、桥式、门座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码头吊、汽车吊、沙吊等);超期未检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责令整改而未改正的起重机械;主要安全附件失效、失灵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问题而被通报的起重机械。
(二)重点企业。近年发生过起重吊装作业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在近两年内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薄弱的使用单位。
(三)重点区域。集中存在大量事故隐患的区域(如冶金铸造行业吊装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各类企业擅自制造使用的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桥、门式起重机械,以及沿海、河边的码头吊(沙吊)。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方面
1、企业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
3、企业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
4、企业设备技术档案、作业人员档案是否建立和正常管理;
5、起重机械的动作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且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起重机械的维护是否有正常的维护保养,且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并纳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
8、企业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定期演练。
9、企业是否有加大对起重设备的安全投入,起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的,是否及时予以报废淘汰并更新。
(二)现场安全管理方面
1、在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是否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揭幕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大件吊装作业是否编制起重作业方案,明确吊装作业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吊装现场负责人、指挥、司机以及有关作业人员的职责,对吊装作业中可预见的潜在危害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一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5、企业是否经常性开展起重吊装作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经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2、起重机械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注册登记。
3、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是否有按规定持相应项目的有效证件进行作业;
4、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是否有资质维护单位进行维护并有记录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实施步骤
本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从3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镇政府成立组织机构,制订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责任。
2、组织企业认真开展学习《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利用各种媒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同时部署好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起重设备使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自觉性。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
(二)全面专项整治阶段
1、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起重机械使用企业提负起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各企业按照整治工作要求,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实整改措施。各企业将整改方案、措施报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对已经发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按照先整改后使用原则,及时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起重机械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并实施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公布上报一批辖区内和行业系统内整治不力的单位,落实督办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三)督查验收阶段
1、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7月底前组织对本镇辖区内开展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督促检查或组织“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8月初,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且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区域进行督查验收,9月迎接市督查验收。
2、及时总结经验,分析治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积极探索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动态长效监管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镇里成立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镇长任组长,成员由工业办、城建办、安监中队、企管站、交警队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精心组织。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监管责任,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措施,建立完完善专项整治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类梳理、落实整改计划、跟踪治理,真正做到落实隐患登记、整改和销号等全过程的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不留后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加大隐患治理宣传力度,推动全镇广泛关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一)基本情况
简述本辖区农村河湖水系基本情况,包括农村河流数量、河流长度、河网密度,湖泊数量、湖泊水面面积等。分析河湖水系特点及区域分布情况,提出流域面积3000km2以下河流、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水面面积1km2以下湖泊清单。
(二)现状评估
现状情况。从河湖地貌形态、水文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系统、水文化保护、水利基础设施、河流管护水平等方面,分析评价农村水系现状情况。
取得成效。从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农村河塘清淤疏浚、清洁小流域、河湖水系连通等方面,简述近年来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
存在问题。从河湖淤塞萎缩、河道防洪标准不足、水体污染、水生态退化、管理薄弱等方面,综合分析农村水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三)面临形势
按照乡村振兴要求,从保障农村水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发展、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提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面临的形势。
二、编制依据
根据本县域实际情况,结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规划、扶贫要求等,重点从本省、市、县相关政策文件、规划方案、规范标准等方面,分层次、提出与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有关的依据。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思路、目标、任务,提出本县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重点体现尊重自然、问题导向、以水系为脉络、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二)基本原则
提出本县域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如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系统治理、强化管护等,指导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作高效开展。
四、实施范围与治理目标
(一)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整治需求、治理工作基础、地方财力、人口布局等因素,提出本县域2019-2022年需要开展治理的农村水系清单,并明确各个河流水系具体治理范围。
(二)治理目标
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村河湖水系综合整治要求与投资可能,从恢复河湖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等方面,提出到2022年纳入实施范围的每个河流水系(项目)的治理目标,给出治理河长、改善水生态环境、提升防洪排涝标准等方面的量化目标。
(三)治理标准
针对本县域纳入实施范围的各农村水系(项目)的治理目标,从功能、岸线、岸坡、河流、水体、文化、管护等方面,提出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的治理标准。
五、治理布局与措施设计
(一)治理布局
针对实施范围,提出到2022年各水系综合整治的总体布局,明确其治理思路、分区重点和方向,合理安排主要措施和重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绘制本县区总体布置图和分水系总体布置图,具备条件的,也可绘制分水系实施效果图。
(二)方案比选
针对农村水系治理布局,围绕河道清障、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坡)、水系连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措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进行不同措施方案比选。
(三)治理措施
1、河道清障
明确存在“四乱”现象的敏感河段,说明拟采取的整治措施及工程量,建立“四乱”位置、整治措施、工程量清单。
2、清淤疏浚
明确需进行清淤疏浚的河段、确定清淤深度、计算清淤工程量,说明拟采取的清淤技术、施工设备以及污泥处置方式。
3、岸边整治
明确存在防洪不达标、滨岸带破坏严重、硬化比例较高等问题的河段位置、范围,初步选取岸坡断面形式、结构形式以及植物配置方式,计算主要材料用量。
4、水系连通
明确存在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等问题的河段,初步选定连通线路、从河道开挖、涵管沟通、小型引排水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连通方式、具体措施设计以及相应工程量。
5、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
明确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的治理范围,说明拟采取的措施(工程、林草)及相应配比,推算各类措施数量及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