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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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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方案

第1篇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60万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19年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1867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分梯度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独居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保障标准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按照2019年度核定的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本年度保障性公共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标准为市区9.8元/㎡·月,高新区16.8元/㎡·月。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6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7911元)且家庭财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5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7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71867元)且家庭财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3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公共住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个人使用区域设施维修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各街道办、镇政府于2020年11月8日之前完成初审并公示,将资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

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所在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

居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分工及委托,履行申请受理职责),由居(村)委会、镇政府、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由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高新区。

注:公共住房保障以个人承诺为主、相关部门核查为辅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人员)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核查作为补充。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应由我市城镇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8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劳动合同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及公示(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查档完成后将结果加盖公章传回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和联审联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审批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结果和原因。

(四)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采取抓阄(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及位置、申请家庭优先级别和承租意向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

相同类型保障对象中,优先以下群体分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我市公立学校在职教师(有教师资格证)的家庭。原则上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多的家庭优先于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少的家庭;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优先于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少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未中号家庭,按保障级别发放补贴。主动放弃配租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费用的家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不予发放补贴。

2.发放补贴。由市住建局统计发放名单及核算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拨款,市住建局负责将补贴款发放到申请家庭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按照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市住建局是公共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排和指导住房保障部门落实具体工作,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批、房产查档、配租管理、补贴发放、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共住房审批、分配中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各镇、街道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补贴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核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核查,婚姻状况核查和根据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核定收入等级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开具退休金发放证明、社保缴纳情况查询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居住证核查、房屋租赁备案核查和车辆查询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和不动产登记核查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局负责工商注册核查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等级认定工作;市教体局负责公立学校在职教师资格核查工作;市卫健局、医保局负责大病认定工作;市总工会负责以上劳动模范核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市人行负责协助组织金融机构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工作位置,上升到以实际行动落实精神上来,强化责任、严格把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交接手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按照工作程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头实施、逐级汇总上报。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部门,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同时,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及市政府反馈。

七、法律责任

市政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市住建应当会同纪委监委、财政、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残联、教育、卫健、医保、工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严格制定燃煤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煤炭经营、燃用、运输、存储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快推广民用洁净型煤,有效解决燃煤和煤尘污染。

二、主要任务

1.落实全市煤炭经营燃用标准(硫分不大于0.6%,灰分不大于15%)。

2.落实煤炭经营、燃用单位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3.开展煤炭经营、燃用、运输、存储等环节专项整治。

4.积极推进民用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煤炭经营、燃用单位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予以通报和处罚。

2.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制定《县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通告》,并以县政府名义公布。

3.开展煤炭经营专项整治。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参加,2016年6月底前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超范围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4.开展单位燃煤质量专项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参加,对燃煤单位开展无缝隙、全覆盖的煤炭质量执法抽检,并对违法行为上限处罚。

5.开展煤炭运输专项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参加,依托现有超载超限检测站、治安检查站,常态化依法检查通过公路运输进入县的煤炭。对不能提供合法煤炭质量检验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劝返,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6.开展煤炭存储专项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国土局参加,2016年9月底前,依法取缔无合法用地、环保手续的经营性储煤场地;督促其他储煤场地实行封闭存储和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逾期不达标的,上限处罚。

第3篇

为确保医院交付使用后运行良好、保障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维修保障队伍,及时对院区基建和设备系统损坏故障等问题进行保养维修,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抢修,保障供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废水、废弃物有效处理并安全排放。

二、组织架构

医院维修保障组(简称维修保障组)由***兼任组长,协调重大事宜。

***、***、***任维修保障组副组长,具体负责维修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指挥、调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

维修保障组成员由***等单位相关责任人组成,主要分工如下:

***主要负责维修保障组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

***负责院区污水处理和医废焚烧设施运行协调指导。

***负责院区供水保障。

***负责院区排水保障。

***负责院区外电保障。

***负责院区网络通信保障。

***负责院区消防保障,设置消防救援前置执勤点,及时响应119指挥调度。

***负责统筹中建三局施工区域维保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组建工程维修保障队伍,在医院运行期间,及时对房屋屋顶、墙体及内部漏水,上下水、门、窗、锁、地面、洁具、电力、弱电、空调、通风系统故障等问题,组织开展维修维护工作。

(二)协调市、区供水、供电部门,对房屋外部供水管道、电力通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抢修,确保水质及用水、用电安全平稳。

(三)及时对氧气站、管道、吸引等供氧、吸引系统进行保养维护,负责液氧运输保供。

(四)及时对医疗废水、院区雨水、污水处理系统,以及废弃物焚烧炉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五)提供病区空调、洗衣机、电视、空气净化器等设施设备维修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清单化管理制度。主动做好对接,制定维修保障组成员单位、各维保服务小组以及病区医护联络人通讯录,畅通联系渠道。制作医院项目使用说明书,以示意图辅以文字说明的形式,简洁明了地介绍医院楼层及病房重要设施分部,给排水、供电及电气设备、氧气和负压等设施使用说明,为医护人员尽快熟悉医院提供保障。制定空调、洗衣机、电视、空气净化器等设施设备清单,建立设施设备供应商沟通联络机制,打通联系渠道,统一调配,确保设施设备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

(二)开展三类培训管理。协调医院医护人员,对维修保障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防护技能指导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督促维保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责任意识培训,强化维保作业人员服务意识,全力以赴做好维修保障服务。督促维保责任单位按照“一专多能”的标准,加强维保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维修保障技能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严格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值班室设置固定办公地点,配备两部专线电话,安排至少2名保障组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每班不少于12小时。负责建立微信工作联系群,对病区医护联络人提交的维保问题做到及时响应,向维保栋号联络人或相关责任单位派发维保任务。遇紧急突发事件时,维保值班人员按照“救人设备问题优先,污染扩散问题优先”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扁平化管理, 直接指派维保栋号联络人和具体负责的班组,第一时间进行故障排除和问题处理,并上报保障组领导。

(四)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遇涉及医院院区内重大问题,超出维修保障组协调能力范围的,及时做好与院方的沟通协商,上报指挥部协调解决。

(五)强化应急管理措施。各单位要结合职能分工,针对院区火灾、氧气断供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和风险,制定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维保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火灾救援、应急响应、人员疏散、氧气保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充实维保力量。各单位要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为目标,抽调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敢于打硬仗的优秀职工充实维保力量,督促和教育维保作业人员遵守医院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因维修保障不及时、不到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