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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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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方案

第1篇

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解决好城镇失业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把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结合起来,打破城乡就业分割格局,建立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就业援助、服务到人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的就业体系,促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

(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目标是:从2006年起,通过3年的努力,使我市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每年不低于10万人;2008年末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下降到28%以下。中心城区在2006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近郊区县在2007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远郊县市在2008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就业比较充分的考核目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就业率达90%以上,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90%以上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消除"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部建成充分就业社区;70%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向非农产业转移)。

(三)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完善"三项制度"、建立"六大体系",即健全完善积极就业政策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包括进入我市务工的外地农民工)的普惠制度、针对持《优惠证》人员的扶持制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劳动力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就业援助体系、服务到人头的工作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对城乡劳动者就业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的就业政策

(四)统筹规划城乡就业工作。在搞好城镇就业的同时,把农村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坚持把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与统筹城乡就业相结合,坚持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统一安排,同步实施,综合考核。坚持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范畴,使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比较充分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比重不低于10%。

(五)制定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准确界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标准,在2006年6月底前根据其从业时间、收入水平、收入来源以及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界定标准。根据界定标准,将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或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并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劳动者(包括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失业登记。对虽有土地,但同时又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实行求职登记。

(六)建立城乡劳动力动态管理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就业实名制度,在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全市城乡适龄劳动力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起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信息库;从2006年7月份起对全市城乡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并逐步加以完善。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从2006年开始,每半年对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为决策和目标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并逐步建立起失业预警机制。

(七)落实城乡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制定出台的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进入我市城镇的本地和外地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城乡所有劳动者和进入我市城镇的外地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等。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提供相应的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在完善企业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同时,试行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社保补贴政策。

三、建立为城乡劳动者服务的职业培训体系

(八)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以区(市)县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能够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根据培训项目招标确定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建立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淘汰的动态管理制度。

(九)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2006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所有农村富余劳动力普遍开展一次免费的引导性培训,指导其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其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结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复转退军人的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转岗转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再就业培训数量不低于12万人;鼓励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失地无业农民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对获得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学员,由劳动部门认定后给予50%的学费补贴;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开发,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有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以新毕业大中专学生为对象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提高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加强在职职工培训,实施"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新技师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大批技术技能劳动者,注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技能人才。到2008年全市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才的比重达到5%以上。

(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以市、区(市)县就业训练中心为基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完善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2006年开始,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年递增5%。

四、建立为城乡劳动者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与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以及已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组成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服务工作网络。2006年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网络建设纳入全市信息网络建设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预测和信息公开制度。2006年,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已与528个街道(乡镇)、社区联网的基础上,实现所有城镇街道、社区和农村重点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联网运行;今后,凡是新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都要实现与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联网。

(十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就业服务计划、项目、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的基础上,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得到规范服务。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实行公平待遇,对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建立城乡劳动力分类服务的工作机制,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区别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完善已开通的"12333"劳动保障热线服务功能,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三)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已建成运行的成都市"就业援助962110"援助体系,按照"有话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援必成"的要求,积极开展援助工作,兑现"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安排上岗"的承诺。建立完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申请、核实情况、开展援助、安排上岗、回访登记等工作制度,开展规范化的援助服务。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职介机构、社团等社会力量提供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在区(市)县之间、街道社区之间调配使用岗位,实行公益性岗位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制度。

(十四)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在完善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职业素质测试"、"远程面试"等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6年各区(市)县开通"远程面试"系统;2007年,市和区(市)县建立"职业素质测评"系统并切实开展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以,进城农民工为对象的"春风行动",在对农村劳动力实行《求职登记证》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智能化(1C卡)管理体系,全面掌握农民工就业动态;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和维权的宣传,通过印制"农民工维权扑克牌"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制作"农民工维权电视宣传片"等措施,切实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

五、建立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改变劳动、人事、工商等部门分头管理模式,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统一管理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人事中介机构、劳动力(人才)信息中介机构。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中介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2006年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农民工达到60%以上),2007年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农民工达到80%以上),2008年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实现全覆盖(其中农民工达到90%以上)。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06年内,全市建筑行业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全覆盖,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全市、各区(市)县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热线的工作制度,受理投诉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强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条例》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逐一对全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采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2006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2006年下半年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2007年上半年完成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在2007年内建成全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形成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06年9月前完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仲裁结案率达95%以上。

六、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十八)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办法。全面落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工伤、医疗、养老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综合保险制度,按照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可转移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记录。加大综合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使综合保险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提高,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较上年递增长20%、25%、30%。

(十九)切实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认真执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在已解决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问题的同时,重点做好已征地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工作,确保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征地部门在征地时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一次性为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制度,2006年以后新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二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在清理、整顿原个人储蓄式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在中心城区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选择l一2个条件成熟的近郊区县开展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同时选择1个远郊县市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试点工作。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

七、切实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成立成都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都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督导制度,2006年从市级机关中抽调20名局级干部(任组长)、80名处级或后备干部组成20个专职督导组,分别对20个区(市)县的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进行督导;各区(市)县也参照市上的做法抽调机关干部"分片定责入户"促就业。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局面。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利用国家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所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到人头的工作体系的要求,通过实施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和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建设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平台以及延伸到基层平台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城乡适龄劳动力电子信息档案和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全部用人单位用工电子档案和单位就业劳动者基础数据库;建设就业援助信息网络系统(即"就业援助962110"电话服务系统);加强对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落实试点工作资金和工作经费。市和区(市)县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的投入,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中央和省财政分配我市的就业补助费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费的分配下拨与各区(市)县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实效挂钩。切实加强对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整个试点工作所需的资金将主要由我市统筹安排,同时,请国家对我市的试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建设。

第2篇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在H股审计试点工作实施前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执业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或者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2)、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

(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打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职业风险基金相关说明。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围内实现品牌、业务管理、资源调度、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平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说明。

(十二)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中合并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协议复印件;在公开媒体的合并公告复印件;被合并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交回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说明。

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工作程序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初审公示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议。

审核评议后,委员会应当将评议结果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委员会对确定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公告,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自推荐之日起,被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健全制度体系,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着力打好基础,提升质量,巩固成果。在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方式、药品(耗材)保障供应、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就,使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全面提升。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持续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和体现城市公立医院用人自的人事薪酬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全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全面推开,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慢性病综合防治更加有效。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形成健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改革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立足区情,先行先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已明确的改革任务,加大推进力度,提升改革成效;对指明方向,需要探索的改革要求,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创新医疗、规范医药、健全医保,实行“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使各项改革措施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4.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着力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不断健全长效、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改革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1.完善分级诊疗病种管理。完善区级医院负责250+N种常见病、多发病,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50+N种普通病的诊治机制,推动医疗机构功能精准定位,合理分工。在落实省、市、区、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500种疾病诊治的同时,市、区、镇医疗机构每年分别新增5个及以上分级诊疗病种。所有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占出院病例数≥50%。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

2.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拉开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全面落实。按照区医保局《关于转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市、区医保部门制定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措施,坚持总额预付制度,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符合市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参保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按照评估确定的病种定额标准,统筹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按60%、70%、80%的比例进行报销,参保患者承担定额标准内个人自付费用,超出定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遵循“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精神,统筹区域内一级(乡镇)、二级(县区)、三级(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转市域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50%。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有序就医。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确保医保基金区域内支出率同比增加5%以内。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3.动态调整分级诊疗病种支付标准。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对区属医疗机构诊治能力进行评估。区医保局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及区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确定新增加的分级诊疗病种,并适时调整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其中,起付线调整幅度在统筹区内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50、150、400、1000元以内、支付比例调整幅度5%以内,由区医保局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二)推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创新。

4.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现代医院管理模式。强化区“医管委”和“医管办”监管职能,对2所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管。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用人自,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提高医院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医院收入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在10%以内,全面提升医院决策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

5.加强对公立医院监管和绩效评估。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单位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薪酬挂钩。对服务效率高、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评价高的医疗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个人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建立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对社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改进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

6.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根据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制定完善辖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进一步完善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坚持在每个建制镇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加强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非公立医院。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7.完善区域医共体建设。以医院为龙头,联合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民营医院,组建区域性医疗共同体。以建设信息系统为抓手,推进医共体工作,实现“基层首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目标。医共体内实施逐级转诊,通过医保杠杆重点推动向下转诊,确保区级医疗机构向下转诊率达到5%以上,向上转诊率逐步下降,引导医共体主动开展疾病预防、健康等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医保费用。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

8.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1次综合或专项督导,每月或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或专项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乡村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9.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远程医疗邀请方开展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检查,受邀方进行诊断,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邀请方留取部分诊断费用后,将其余部分拨付受邀方。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

10.开展日间手术试点。由医院牵头组建日间手术联盟,积极开展日间手术。根据省、市卫健主管部门确定的日间手术病种范围遴选符合区实际的日间手术病种,区医保局确定病种支付标准,不得将单病种包含的费用转移至门诊。医院三、四级手术占全年手术总量比例≥50%。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1.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推进基本药物分级保障,基本药物分级使用品规比例或金额比例应当逐年提高,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例分别不低于30%、50%、70%或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45%、50%。完善二、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衔接的用药机制,实行签约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政策,将医保目录内部分非基本药物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引导慢性病等疾病患者到基层就诊,减少其往返医疗机构的次数。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2.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区属公立医院所用药品、医用耗材均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强化监督制约,完善配送管理,利用药品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供需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采购信息共享,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确保采购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3.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加强区属医疗机构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全面开展临床用药一线监督,重点监控临床辅药品、营养性药品和高价格药品的使用,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金额排序靠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分析通报,促进合理诊疗,保障合理用药。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4.保障药品使用安全。全面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进一步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规定,统一采购配送。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高值耗材采购办法,加强重点监控药品、超常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跟踪监测,及时预警干预,严格执行短缺药品监测和报告制度。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均设立总药剂师,发挥用药指导作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改革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15.建立健全区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对医院的监管职责,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强化会计和审计监督。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16.建立健全区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对发生欺诈骗保实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17.建立健全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执业管理组织,在区卫健局设立综合监督股,落实岗位职责和专门人员,规范各项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建立灵活开放的选人用人机制。

18.落实经营管理自。按照“管好放活”的要求,充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医疗业务发展等方面的自,优先保证基层用人需要,在薪酬、职称聘任和职业发展等方面,优先向基层倾斜。区属公立医院补充事业编制人员以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主,按照政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自主设置岗位条件,自主公开招聘。招聘的备案人员经区政府核准后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卫健局

19.完善基层人才招聘编制管理制度。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区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20.健全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绩效奖励。落实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和工作津贴,提高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收入,激发活力和动力。公立医院实行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21.积极推动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因岗定薪,同岗同酬,岗变薪变,优绩优酬,允许卫生技术人员薪酬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制订薪酬标准时应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充分调动积极性。健全以岗位医疗质量、工作量、医疗费用控制、患者满意度、医德医风等为重要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挂钩,逐步建立医务人员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将医疗机构通过执行省上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政策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40%,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贡献突出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22.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医教协同,加快学科带头人培养,对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师,按照规定接受规范化培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岗试点。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绩效管理制度,继续安排培养大专村医,试点推行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稳定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到2020年,力争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中心卫生院每万服务人口都有2名全科执业医师。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

23.创新医疗卫生人才发展。制定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认真落实国家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加大基层人员激励力度,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稳定骨干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2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全面掌握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负债总量,采取多种渠道,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历史债务,逐步降低医院资产负债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七)切实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25.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托区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平台,搭建区域卫生健康信息虚拟专用平台。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系统应用,规范远程诊疗、检查检验、用药等服务行为。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医疗建设。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医保局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8-9月)。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市《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路径,完成时限、考核指标,按照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二)深化推进阶段(9—10月)。按照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各项改革措施。

(三)完善提升阶段(10月以后)。按照2020年、2020年两个时间节点,认真总结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提升改革水平,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医改工作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根据综合医改试点方案和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要切实把医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强化政府推进综合医改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各级财政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转变投入方式,完善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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