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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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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论文

第1篇

摘要: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激励存在着激励机制完全没有建立,或者激励的方法、手段不尽合理,业绩评价方式不科学,业绩评价方式不够科学,激励力度不够、赏罚不当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是安全保卫组织负责人不够重视激励机制,对激励机制的建立缺乏可靠依据。没有设立用于激励的专项经费,保卫组织对激励机制的认识还存在误区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和改革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激励机制。

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各项管理工作日趋完善,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自主性也在得到加强。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运行机制都较改革开放以前更加顺畅、灵活,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改革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难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安全保卫激励机制就存在许多不健全、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影响着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一直以来许多高校保卫组织的领导、干部以及安全保卫部门的专家、学者对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探讨、研究都把视角聚集在如何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法、措施上,而极少放到安全保卫激励机制上。因此,很有必要认真、系统地分析高校的安全保卫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高等院校安全保卫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激励机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影响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激励机制还未真正建立

当前.一些高等院校的安全保卫组织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时,往往是注重工作目标的确立、任务的制定及纪律的约束,而忽视了保证工作目标实现的激励机制的建立。也就是说仅强调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认真按照工作目标努力完成任务,而不考虑如何对出色、超额完成职责任务的人员的褒奖、激励的一整套机制的建立。这些保卫组织往往只在保卫人员的年终总结时,象征性地发一份奖金。只要不违法违纪,不被处分、辞退。那么人人都会有份。尽管为了显示不是“大锅饭”,也大多是“轮流坐庄”地评出几个“优秀”分子。但这些“优秀”分子的评选并没既定的标准。随意性很大,根本形成不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也促进不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80%高校的安全保卫组织还未真正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安全保卫工作激励机制。

(二)激励方法、手段不尽合理

某些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激励方法大部分是以一般的薪酬制度代替了激励制度,这种不合理的薪酬制度模式表现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它的不合理有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工资的确定,只注重工种的重要性和技能难度,而忽略了工作强度和环境状况等其他因素。另外,基本工资确立后。提升工资机会极少,不利于促进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工龄工资是按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工龄而增加,从表面上看,是一条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增加基本工资的途径,以便留住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广西的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几乎都是采用此薪酬制度。但是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对以上办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这种工资只是时间一到、人人有份的补偿,对勤奋进取和平庸度日的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一律同等对待,致使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间缺乏竞争,这是一种变相的大锅饭。而且对初到工作岗位的高素质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造成消极影响,使他们认为想增加薪酬只有靠熬日子了,他们只能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即使有的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制定了一些激励的规定,也是拉不开档次,体现不出各个奖励等级及奖励与不奖、处罚与不处罚的区别,同样形成不了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业绩评价方式不够科学

在已经初步建立了激励机制的高校安全保卫组织中,也存在着许多不科学之处。首先,考评的方式基本上还是以定性考评为考核标准。不少高校的保卫组织在对保卫人员的月终、年终工作或各种专项工作的考核时,大多还是停留在以前的以定性评价为考核标准,而没有制定出对各项工作指标以量化形式来衡量业绩的考核标准。如:《广西医科大学保卫处对校卫队员奖励办法》第五条:“由于执勤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正在作案的案犯,虽未能抓获,但有效地保护了学校及师生员工的财产,可给予适当的奖励,价值重大者给予特殊奖励。”这样的奖励条文显得过于笼统,不利于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激励机制的评价项目不齐全。不少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在对保卫人员的工作业绩考评时,所制定的考评项目较少,只有大项目,没有小项目,而且有些大项目也不齐全。对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中所有的各项参与因素没有充分考虑,致使一些应当纳入考评项目中的内容没有被纳入,如:考评项目中往往只有巡逻、值班、守护、抓案犯等具体的工作内容、措施,而没有把学习训练、工作环境、工作危险性以及管理水平等内容考虑进去。导致安全保卫人员的所有参与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合理的、公平的评价认可,甚至没有得到回报、奖励,这大大打击了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激励形式单一,缺乏多样性

至今,高校的安全保卫组织对保卫人员的奖励,一直沿习这些年来的物质奖励形式,就是发点奖金万事大吉了。这些奖金多的有几百或上千元,少则几十元,年年如此,没有新意。对其他可以使用的激励形式没有使用,例如:没有获得奖励的可以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获得奖励的可以给予带薪休假、加薪金、购买各类保险、晋级、晋职、免费保送高级业务培训等形式相当缺乏。尽管保卫人员拿着那点所发的奖金也不“烫手”,但年年如此,就会造成“心理疲劳”,再也激发不起太大的工作积极性。当他们一旦发现还有其他工作岗位比现在的工作岗位更有吸引力或者有更多的激励形式。那么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便会出现“跳槽”、“炒鱿鱼”或者在原地“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据我们的问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有85%的高校校卫队员,不愿意把这项工作作为终身职业,认为此职业无前途。68%的高校保卫组织的校卫队人员普遍存在只从事6—10个月的时间就“跳槽”或被“炒鱿鱼”的现象,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就是保卫组织没有什么激励制度,激发不起他们的工作兴趣和积极性,使他们“厌工”、“弃工”,另谋高就去了。

(五)激励力度不够.赏罚不当

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对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相对较弱,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无法掌握保卫人员的真实工作情况,监督管理时紧时松,导致保卫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其成绩不易被发现,失误容易被忽略,无法做到及时褒扬先进、鞭策后进。或发现了保卫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出现工作失误或发现认真负责、小有成绩的保卫人员都似乎同样没有太强烈的反应,给人以先进、后进一个样,没有多大区别。有的安全保卫组织甚至对有得过且过思想的、或职工干部怨言颇多的脱岗、睡岗等失职、违反制度的保卫人员,还想帮助其遮遮掩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给予严肃处罚,对失误和过错的处理手段疲软。而对在工作当中,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任劳任怨,有战绩的保卫人员没有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褒扬成绩的手段同样不强。如此功过不分、赏罚不明、激励力度不强的做法极大地打击了不少高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高校安全保卫激励机制存在以上问题的成因

(一)安全保卫组织负责人不够重视激励机制

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高校的安全保卫组织负责人不够重视安全保卫激励机制的建立。或者对激励机制认识有偏差。许多的安全保卫组织负责人都还没有充分认识激励机制对于完成工作目标的重要作用,没有把尽快建立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卫激励机制提到议事日程来考虑,认为有了一个薪酬制度就已经可以完全起到激励安全保卫人员工作积极的作用了,那些工作机制只是对机关公务员而言的,没有必要在高校安全保卫里建立什么烦琐的激励机制。甚至还有不少保卫部门的领导认为:现在的安全保卫人才资源供过于求,谁不愿意干可以马上走人,我们何愁没人来。

他们认识不到高素质、有经验、有成绩的工作人员是每一个工作团队的宝贵财富。因此造成对高校保卫工作做出成绩的人员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在工作中存在不良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的纠查、惩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耽误了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对激励机制的建立缺乏可靠依据

由于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性,他的性质既具有一定的武装性,又具有一定的服务性。但是目前我国对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尚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行业规章,更没有一部制约性、效力性强的法律、法规明确他的管理体制、组织权限、人员条件、劳动保障、工资待遇、奖惩制度等内容。因此,高校安全保卫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工资待遇这方面只能由各个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领导认识、喜好来制定,这使得高校的安全保卫组织在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保卫人员的激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或者行业统一依据。在制定奖励规定或者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

(三)没有设立用于激励的专项经费

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并使之正常运行,必须要设立激励机制的专项经费,以保障他的落实。但是,在我们所进行的调查中,大部分的高校的整个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还是很充足的,可是这些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的大部分都用在了物质防范与技术防范等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上了,而极少会留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激励保卫人员的专项经费。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大多数形式的激励是建立在使用资金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没有资金作后盾,建立起来的激励机制,即使再科学、合理,那也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罢了。

(四)保卫组织对激励机制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第2篇

1.1具有开放性,治安情况较复杂

医院是一种开放性公共场所,人员具有流动频繁、结构复杂等特点,且服务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巨大的现金流量都造成了医院环境的不安全性。许多不法分子行骗盗窃时往往会盯住来医院治疗疾病的患者,因为这些患者为了治病往往筹集了大量现金,这些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不法行为的目标。另外,医院内毁坏医疗设施、偷窃非机动车辆、张贴小广告等事件对医院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困扰,这就需要保卫部门加强平时巡逻工作力度。以本院即安康市中心医院为例,由于我院车库正在建设当中,来院的车辆较多,停车位有限,加之金州南路取缔停车位给保卫科的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为此保卫科安排专人每天在医院各个路点指挥疏堵来院车辆,确保了院内车辆停放有序,车辆正常通行,即为应急医疗救治保障了救生通道,也为患者进出医院提供了便捷的绿色通道。

1.2易燃易爆特殊物品多,存在大量潜在隐患

医院往往会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将各项诊断、检查以及实验的场地集中在一起,目的在于缩短医疗流程,由于各种检测仪以及治疗仪比较多,再加上持续使用时间长、负载大以及线路老化等特点,使得医院中存在大量潜在隐患。而且医院保存有很多腐蚀性强、可燃性强的试剂或者药品,在运转过程中,也会存在大量隐患。除此之外,医院内部出于对供气、供电、供暖、制冷以及供氧的需要,往往拥有中心供氧、配电房以及锅炉房等重要要害部位,这些部分也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破坏事故。

1.3医患纠纷频发,情况复杂

随着国家对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和宣传,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观念也越来越重,另一方面,一些医护人员由于自身繁重的护理和医疗工作,不排除个别医护人员会存在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的情况,这样就极易造成医疗纠纷。当医患矛盾发生时,双方往往会因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通过协商来解决,但是一旦意见产很分歧,就极易引发矛盾进而发生冲突,最后演变为治安纠纷乃至刑事案件。医院保卫科应当合理进行人力、行为的处置,有效疏导或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安康中心医院保卫科就严格遵循工作规范,在2014年医患纠纷的处理表现良好,上半年共协调处理"三无患者"9名,处理尸体2名;追讨疑难患者欠费40余万元,遣送疑难患者8名以及协助处理医疗纠纷3起等。

2.强化医院安全保卫管理的措施

2.1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领导责任

医院负责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充分认识到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自身参与的意识,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作为重要议程列入到医院行政管理项目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抓好、抓实安全保卫工作。如果医院出现安全秩序混乱,治安事件以及医患纠纷事件频发等问题,不仅对患者的信心造成了打击,对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也造成恶劣的影响。医院的安全稳定,必须依靠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人际关系,这样才能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安康市中心医院的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医院的综合治理工作,把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领导责任制,上半年共召开综合治理专题会议5次,安全检查15次,下发综合治理整改通知书5份。

2.2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业务知识和政治的学习,认真掌握有关工作的法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坚决杜绝,并且严厉打击违法分子。保卫干部应定期组织安保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并在安保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上下功夫,对新形式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探讨,尽力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技术高超的安全保卫队伍。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安康市中心医院,2014年上半年我院就成立了义务消防队,上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让职工掌握消防知识,人人学会使用灭火器材,2人参加了陕西省消防专业资质培训。2、5月份邀请消防专家到医院举办培训讲座,200余人参加了消防培训,从而提高了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3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要做好医院的保卫工作,也必须注重对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必须结合医院安保工作的任务、特点及形势,才能全面提高医院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具体宣传可以通过网站、院报、演习等方式对职工进行广角度、多层次的安全、消防知识宣传。只有有的放矢才能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进而严防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安康市中心医院于2014年就组织了多次宣传活动,包括3、6月份在白天鹅广场参加市委组织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200余份。以及,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消防知识宣传资料,在每个科室进行宣传学习,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各科室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检查整改,彻底排除了安全隐患。上半年共发消防隐患4处,整改5处,因因消防工作不重视通报2个科室,通报个人4人次。

2.4加强三防工作(人防、物防、技防)

现如今,医院内部往往存在人际混杂等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环境也逐步发生了变化,鉴于此开展三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保卫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迫在眉睫。安康市中心医院2014年就进一步加强了人防力量建设的投入,科室今年新增保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实行定岗责任制,医院实行24小时巡逻签名制,做到重点位置,重点科室重点巡逻制度。此外,医院应当注重治安防范的网络化,安全管理网络化不仅起到震慑作用还能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安康市中心医院就加大技防投入建设,医院对全院技防实行"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3月份请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计划投入近300万对医院监控系统进行改造,现一期工程已开始,预计12月份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全覆盖、无死角"既保证了医院、患者医疗安全,也全面提供了详实的视频资料,为各类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力证明。此外,该医院还增加物防投入建设,按照公安部卫计委要求对警务室进行完善,购置钢叉10个,警棍20根,辣椒水10瓶,电警棍5个,钢盔10个。正是人防、技防和物防的有效投入,对各种违法分子起到了震慑左右,医院2014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2.5网络安全管理防范

第3篇

维护国家安全并不以削弱人权保障为必要前提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亡。纵观世界各国历史,无一不是有了政权、建立国家之后,就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以巩固政权。一国之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无不是以国家安全为前提。国家安全体系丧失之后的必然结果是国家灭亡、领土沦丧、政权陷落和人民流离失所。所以《咨询文件》认为,“第二十三条的旨意,就是以法律禁止任何有损国家、、统一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中文版第V页)“国家保护其公民免受外敌侵犯,确保公民在一个安稳、太平及有秩序的社会生活,追求理想,因此公民对国家负效忠的义务作为回报,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同上)

国际基本人权标准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即应为各个自由、民主社会所尊重和落实。这种标准或准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四八年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里面。现代人权是指一种普遍的、人人皆可平等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遍性和人权作为权利之一的特殊性要求各国政府提供各种条件以保证权利的实现。公民享有人权的程度不仅仅取决于物质条件,而且还取决于该国的生存环境和空间、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以及政权的巩固程度。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是人们享有人权的第一个必要前提条件。而国家亦负有责任发展经济、提高民主水平,从而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条件、科技手段和其它条件。不可想象,某些非洲国家的人民能够在内战频繁、外敌(族)入侵这种内外交困的环境之下享有联合国人权公约提出的那些基本人权。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能够真正享有人权吗?

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二者冲突吗?

根据有些反对者的结论,为第二十三条立法必然会剥夺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这实际上是将国家与人权简单对立起来,无论从宪法学还是人权理论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一国的民主程度会影响到该国公民人权实现的程度。没有任何一个现代国家会以镇压人民、剥夺人权为立国的宗旨的,因而那样做会立即导致国家的灭亡或政府的更替。人权的享有程度的确也会受到各国体制的制约的。如果因为反对中国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或对中央政府不信任,从而认定香港特区不能伸张中国国家安全,那么这种逻辑是极为错误的。

这是因为,第一,根据基本法,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能推广到香港;第二,这种认识实际上否定了社会主义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第三,进而言之,以这种理由坚持香港不立法将从事实上造成国将不国的事实。若按这些人的逻辑推论,国家安全立法就是违反人权,不立法就是伸张人权;如果万一在香港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政府将会无法可依,香港特区之于中央政府的义务也无法履行,香港社会就会进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从根本上讲,这不是香港人民的福祉之所在。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2)(3)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可见,国际公约并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或主张无国家疆域或无国家秩序的人权。因之,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凌驾于其它人权或集体安全和利益之上。

“自行立法”之下的人权保障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有人认为,“‘自行立法’的意思包括自行决定是否立法、立法程序、何时立法及立法内容等内容”(李柱铭语,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明报》)。李先生具有某些律师狡黠的一面,有意无意地省略“应”字;然而这个字是省略不得的。稍微有点语文知识的人是不会从“应自行立法”的字眼推断出它包括“自行决定是否立法”这一内容的。

根据“应自行立法”的要求,香港政府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何时立和如何立,因为第二十三条已经指出了“立什么”即应立法的七项内容。可以“自行”立法无疑给香港政府提供了极大的立法空间。在基本法的统率之下,立法过程必须遵循某些不可减让的原则。首先,基本法第三章重申了国际人权公法中认定的那些基本人权准则,因而新的国家安全立法必须以此为依归,这是因为,从法律位阶理论上分析,香港立法机关的任何立法都必须受制于基本法这一最高法律,包括其中的法律原则。其次,基本法规定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不变。因而,在立法咨询和起草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各普通法国家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进展。其中,立法咨询不应仅限于普通法国家,因为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也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必须面对的课题。再次,我们固然可以参考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模式或实践,但只有那些符合“一国两制”之下的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的经验才是可被借鉴的。反对立法者往往用以点带面的方式,有意无意地夸大或隐瞒某种做法;他们或者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对此,我们必须具备敏锐的识别能力。

法须立,但须慎立

客观来讲,社会上反对立法者的呼声不应被忽视,因为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而这正是沟通和咨询的目的。然而,我们也必须指出,任何过份政治化的或情绪化的讨论对立法只能是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