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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目前高中学生天真烂漫,思维活跃,思想激进,追求时尚的特点。根据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广大学生爱好上网这一特点,提出充分发挥网络的正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班级舆论。提出了“学生为主,教师引导,家长参与,网络纽带,焦点主题,展开讨论”的做法。并作了一些初步尝试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
[关键词]
网络 班级舆论 正导向作用 论坛 留言板
一.提出问题
1.中学生中上网人数的比重不断上升,随着电脑网络技术的发展,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关于互联网对青少年影响的报道很多,一时间人们谈网络色变,许多家长根本不让学生上网。其实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科技是把双刃剑,对于网络,我们应发挥其正导向作用,尽量克服其负面的影响。而不能一叶障目,因噎废食。我们认为可以疏导为主,运用互联网这一手段来为教育服务。
2.优秀班集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形成了正确的班级舆论。青年学生接受事物的能力强,模仿能力强,思维活跃,追求时尚。我现在带的文科班学生更是思想激进、天真浪漫,还有少数同学盲目追星。如何让学生更健康的成长呢,在自我教育中成长,方为上策。而正确的班级舆论对于学生的自我教育是非常关键的。让班级舆论制约不规范的行为,有时比教师的苦口婆心更为有效,让班级舆论弘扬正气比教师的简单表扬更具影响力。
正确班级舆论的形成,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如虎添翼。因为网络教育具有以下特点。
二.网络教育具有的特点
公平性。在网络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大家都是可以平等交流的。这也正是网络的迷人之处。在互联网上,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亲师之间平等交流,敞开心扉,畅所欲言。
开放性。互联网上是开放的,因此网络使得利用时空范围大大拓展。
共享性,网络教育资源是可以共享。在网络上,同学们的精彩论点大家可以共同分享,智慧的火花会在交流中得以碰撞。
即时性。反映快。这使得网络成为影响人们生活最大的媒体之一。
三.班级舆论对于班级建设的意义
(一)班级舆论与班风建设意义重大。如果班风不好,歪风邪气上升,学习气氛不浓,班级里没有正确的舆论,也会对好学生造成压力,使一些意志薄弱者随波逐流。所以,教师要十分重视良好班集体的建设,致力于班级优良班风和正确舆论形成。形成正确的强势舆论。正确的班级舆论对于违背纪律、不良道德行为有巨大的约束力。有道貌岸然是众怒难犯。人们都怕舆论压力,这种惧怕感是一股自我教育力量。所以教师不但要致力正确的班风建设,还要善于运用舆论力量的威慑作用。
四. 网络形式
(一)网站形式。首先确定网站主题,如召开班会讨论主题:首先确立,家园的名称:“奋发向上高一(七)”。
(二)网上论坛。选定话题,正确引导,家长交流参与讨论,老师与学生和父母心连心,还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什么奇迹不能创造。
(三)留言板。可以通过校友录等的留言板。充分发挥留言板的作用。
五.操作步骤
1.提出论题。一个好的论题,对于正确班级舆论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抓住时机,针对同学们关注关心的问题,确立主题。
如确立为文科班后,同学们念念不舍,确定了另一个话题,“永远的高一(七)”,大家还在网上相约,相互鼓励,不断进取。高二(文)科班,我又建了一个新的网站定为,走向成熟高二(七)。现也交由学生轮流主持。同学们也没有因制作这些耽搁时间而影响成绩,相反,会激励他们进一步奋发向上。高三已经来临,时间紧,同学们一致确立班级主页的主题为“追星赶月高三(七)”。
2.发动组织。利用班会等作好动员工作,尤其希望代表正确舆论的一方作出自己好发言。
3.学生舆论。学生的参与程度是成功关键,只有学生的充分参与,让学生感到以理服人,让整个班级形成正确的舆论。针对文科班有部分学生追求打扮,追求时尚,我提出让同学们讨论,什么是中学生所需追求的时尚。让学生、家长、教师都参加,以理服人,形成共识:青年学生应拒绝成人化的时尚。
4.家长支持。只有争取家长的支持,让学校与家庭形成合力,让学生在更为理想的环境中成长。家长都是关心自己的孩子。
5.教师总结。每一活动最好都要有教师总结。只要认真总结,让每一活动都既开花又结果。教师通过参与学生的讨论,在思索的海洋上领航,使学生沿着正确的航向,顺利地驶向理想的彼岸。
六.注意的问题
学生为主,教师引导,家长参加,以学生为中心,以网络为纽带,以焦点为论题,展开讨论。防止“德西效应”出现。
The Evolution of Principia
Mathematica
Bertrand Russell’s Manuscripts and Notes for the 2nd Edition
2011,407pp
Hardback
ISBN9781107003279
B. Linsky著
本书是对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历史学家、社会评论家勃兰特·罗素(1872-1970)关于《数学原理》第2版的手稿和笔记的整理和解读。
1910年罗素的《数学原理》第1版出版,该书促使了数理逻辑和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从而推动了信息科学的进步。它成为现代分析哲学的模型,至今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25-1927年间,A. N.怀特黑德(Whitehead)和罗素出版了该书的第2版。第2版分为三卷,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中包含了第1版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由罗素独立撰写的新导论、三个附录(附录A,B和C)和一个定义列表。虽然新增的这些内容只有短短66页的篇幅,但是它却完全改变了《数学原理》的体系结构,有些地方甚至需要深层次地重新思考逻辑的本质。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McMaster)的勃兰特·罗素档案馆得到了罗素的论文,信件及藏书。这些档案里面包含了罗素在1925年向第2版新增的新导论和三个附录的手稿,还有关于《命题和功能的层次结构》一文的手稿,该文是最后修改《数学原理》第2版的主要内容。这些文档展示出罗素非凡的洞察力,如附录B中罗素尝试求解有问题的理论“归纳法”。
本书共8章:1.导论;2.关于第2版的写作;3.第1版的逻辑;4.记号和逻辑;5.新版本的改进;6.在附录B中的归纳法和类型;7.第2版收到的评价;8.罗素写给卡尔纳普(Carnap)的定义列表。
本书作者B. Linsky是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的哲学系教授,研究有关形而上学的哲学逻辑领域,出版专著4部,40余篇。2003年开始访问罗素档案馆,研究罗素手稿和书信,编辑整理罗素关于《数学原理》第2版的笔记和手稿,并写出一系列的研究论文。
本书适合于研究哲学、逻辑学、逻辑数学等相关领域的人员阅读。
陈涛,
博士生
(中国传媒大学理学院)
关键词:逻辑思维;素质教育;逻辑教学
一、 我国逻辑教学的现状
逻辑学的发展是科学技术进步发达的一个必要条件,逻辑思维传统的缺乏是造成中国古代没有科学和近代科学的重要原因。而西方的传统却是重理性和逻辑思维。逻辑学的昌盛是科学事业发展和发达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国在逻辑学研究和应用方面一直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这是我国近代科学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重大根源之一。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更有一些人认为逻辑没能有什么实用价值,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逻辑学的作用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逻辑学不可能像经济学那样,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不可能像数理化那样直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逻辑学的普及力度较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列为七大基础学科的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逻辑,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六门学科在小学或中学就已经开始学习,在幼儿园中甚至已经开始接触些简单的数学知识了,而逻辑学也是一门基础学科,对其他学科的学习和人们的思维能力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可是在中国逻辑学课程在大学才开始开设,其中只有部分文科院校的部分专业开设逻辑课程,有少数的一些院校把逻辑学作为公共选修课,但是课时极少。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相当一部分学生不知道逻辑学为何物?不知道逻辑学是研究什么的学问?所以,逻辑学在许多人的认识中认为是“神秘”的。我国的教育体制不重视逻辑学教育,逻辑学课程没有占据它应有的位置,没有把训练和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放在突出的地位,忽略了逻辑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
二、 逻辑学素质教育的基石
1. 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我国的素质教育在教育改革深化的理论研究以及克服“应试教育”倾向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完善,越来越强调把创新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它要求智育工作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而如何培养提高学生的素质,实现由传统的知识型人才向具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智能型人才转变成为问题的焦点之一。
2. 逻辑学无可替代的作用
而逻辑学作为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恰恰是上述目标的实现的关键。逻辑思维能力是人才素质最重要、最基础的素质之一。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逻辑学列为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相齐的七大基础学科,足见逻辑学在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基本规律的一门工具性的科学,它的自身具有全人类性。逻辑科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科学,既有人文社会科学特色更有自然科学属性。在我国大学教育中,广泛进行现当代逻辑科学的素质教育,不但有助于推进我国大学生素质教育,而且是加速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无可置疑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
人们思维(要有逻辑性)就得准确地使用概念,恰当地进行判断,有效地进行推理,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过程中,加强逻辑教学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高等院校文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尤其在法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等专业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在本科教育中,形式逻辑是各院校普遍开设的课程,也有一些院校开设有辩证逻辑 、数理逻辑课程。我国素质教育的目标包括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预见决策、高效思维、应变等能力,而这些能力均受制于逻辑思维素质,有的本身甚至就是逻辑思维素质的具体表现。素质教育不应该只是培养一些只会死记硬背的工具,而是具有较高创造性思维的人。当前,我国大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综合推理和复杂推理的能力很低。要使大学生思维达到理性、严密、系统的自觉水平和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就必须接受系统的逻辑教育。因而正确认识逻辑学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成为理论和实践的迫切要求。
三、 实践中的逻辑教学与人才培养
1. 提倡和加强逻辑应用研究
众所周之,逻辑学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一门有较强应用性的工具学科。自人类诞生之日起,逻辑学就与理性、语言、思想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现代社会,逻辑学又与科学、民主、法制等观念有着内在的相关性。逻辑学发展至今,已是一门纷繁而系统的科学体系,尤其是现代逻辑,它已是与现代数学相通相融的一门精确性科学,不仅与数学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符号数学、逻辑代数等多门数学分支,且与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系统科学等结合起来,本世纪以来,逻辑学发展的第一个趋势就是它在各个领域的高度渗透,与各门学科高度结合,涌现出大量的分支。我国为了适应国际竞争与国际发展的大环境,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要实现“科教兴国”,必须大力发展科学与技术,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而这两个方面的发展都离不开逻辑学的发展与研究。因为无论任何一门具体科学都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构成的理论系统。科学要向前发展,其理论系统就要修改或重新建构,这些就会必然有逻辑学的应用大学教育旨在培养创造型人才,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
2.在逻辑教学中实现人才培养的途径
(1)加强逻辑基础知识学习,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现当代逻辑学已是高度抽象化和科学化的形式理论体系,通过逻辑学的学习,可以训练、培养人们的抽象思维能力,提高人们思维水平。如命题演算不仅仅是一些理论性很强的逻辑公理化系统,而且也是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形式化系统,通过对命题演算的学习和运用,不仅可以解决许多实际问题,而且可以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形式化(机械化)地思考问题,获取新知、获得逻辑思维能力的增长。思维效率也就是思维速度,即在单位时间内,人的思维所能得出的正确思维成份或有效思想数量和质量。逻辑学要求人思维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思维规律和规则,这些规律和规则是人们长期思维活动中约定俗成的,是人类思维的客观规律和规则。运用一系列逻辑方法,有利于人们减少思维的弯路、避免误入歧途;同时,由于推理形式和证明形式的发明和应用,就使得有可能发挥推理和逻辑证明的效能,为取得人所必须的知识提供简捷的手段,由此,通过学习逻辑学并运用之,可以大大提高人的思维效率。
(2)结合素质教育把培养学生的逻辑素质作为重中之重。传统教育是培养知识型人才,素质教育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智能型人才。在知识型教育模式向智能型教育模式的转换中,逻辑的地位愈加凸现,因为智能型教育模式主要在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语言表达、预见决策、高效思维等能力,而这一切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石的。爱因斯坦就曾经说过:“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与发展,为我们展示了无限发展的前景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各学科飞速发展,越来越高精尖化,这意味着各门学科的抽象化程度愈来愈高、逻辑性越来越强,许多学科向形式系统化、公理化方向发展,符号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学科之中,甚至深人生活的各个角落。学科系统化、生活符号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如果主体逻辑思维素质不高,就难以驾驭这些符号,难与这些符号系统交流。良好的逻辑思维素质是学业和事业成功的保障。同时,社会的发展就意味着机遇的寻找和选择。一些企业之所以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其中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管理者缺乏辩证的判断推理能力,不能及时地识别机会、捕捉机会、主动地创造机会,只认识表面现象,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因而也就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以至于失去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机会。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已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现以集约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有鉴于此,在专为培养优秀的现代企业管理而设立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入学考试中,就有逻辑这一学科。所以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他们在社会实践中采取什么思维方式,能达到什么水平,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管理活动理论水平,并进而影响到管理的实践效应。
作者单位: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
参考文献:
[1]I・M・鲍亨斯基.逻辑、方法论和科学(陈波译)[J].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8, 2:67-68.
[2]对逻辑的思考――逻辑哲学导论[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57-158.
[3]金岳霖.金岳霖学术论文选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53-354.
[4]邱仁宗.当代思维研究新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245-246.
[5]中国逻辑学会. 逻辑研究文集[M].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511-512.
[6]宋文淦. 符号逻辑基础[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20-23.
1.准人方案设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选课的学习后,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准人课程可以设置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准人标准为:在第二学期结束时,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通识通修类课程。本院学生第二学期结束时须完成上述6J’丁专业准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外院系申请准人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至少取得4个准人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准出方案设置
准出标准为:首先必须修完下列基础课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学、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其次,完成全校通识通修类课程、准人课程、专业准出课程,并取得所有学分。
3.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办学目标,应严格按照专业学术类、跨专业复合类以及就业创业类这三种类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运作和施教。首先,认真培养从事本专业学习和深造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为他们将来能成长为本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好准备。该类学生除了要认真学习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之外,推荐选学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并且鼓励选学一级学科选修课。其次,积极支持学生们从事跨学科的、跨专业的学习和深造,在他们完成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学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在选学过程中,系里将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二、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课程模块设置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培育方案的设置,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可分为三大课程模块:
1.通识通修课程模块
这一模块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哲学、逻辑学等思维。课程包括学校统一安排全校公共课和文科公共基础课,例如: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训、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计算机应用、简明微积分、体育等。
2.学科专业课程模块
包括所在院系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课程包括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公共行政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
3.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包括专业选修课、一级学科选修课、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该模块的课程,应该在院系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要自由选择搭配。课程包括政治学专业英语、政府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城市与社区管理、行政伦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西方行政学说史、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公务员职业能力与职业发展、数字化政务信息管理、政治心理学、政治认同导论、中国行政改革与发展、台港澳政治与行政、社会实践。跨专业选修课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的量化方法、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学、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选修课程主要是,为进一步地拓宽博士研究生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及培养能力而设置的课程,除设置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还应要求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为了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主动关注和了解学科的进展,还应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讨论性质的课程。我国大部分大学按照跨学科的原则设置体育学选修课程,以体现选修课程的多样性特征。
从我国12所院校博士培养方案看(表7),不同的二级学科在选修课程内容侧重不同。北京体育大学和上海体育学院作为体育学一级学科培养单位,在选修课程的设置上具有灵活性,北京体育大学在博士生培养方案中,提出选修的指导原则,要求选学与研究方向有关的相应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新思维新方法,以丰富和扩大知识面,提高科研能力,根据本专业和研究方向需要,学校又无力开设的课程,博士生可到有条件的外校选学1~2门相关课程,博士生的课程选择自由度大,从具体选修的课程分析,课程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上海体育学院选修课程通过体育科学技术前沿探索专题讲座形式完成2学分,每个学生至少参加4个专题讲座,经导师批阅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
表7 我国12所院校体育学博士选修课程设置情况一览表
选修课程名称
北京体育大学
运动训练学理论、体育社会学理论、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化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物力学、学校体育
学、体育管理学、运动解剖学、计算机、体育统计、体育测量、体育科研方法、逻辑学、导引养生功、第二外
语、生物实验课、外聘专家讲座、可外校选学1~2门相关课程
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科学技术前沿探索专题
华东师范大学
运动生理学、体育运动与心理健康、运动营养与促力辅助剂、第二外语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导论、体育科研方法论、逻辑学、运动训练学、体育统计与SPSS、国内外前沿知识专题
苏州大学
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体育产业学、分子免疫学、高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医学文献检索、
社会研究方法选讲、运动心理学理论与方法
华南师范大学
管理学概论、社会学概论、经济学概论、文化学概论、社会心理学概论、哲学史、休闲娱乐概论、体育原理
清华大学
根据研究课题需要,选修校内其他研究生课程
山西大学
体能训练、体育教学论、神经生理学、体育实验设计方法、运动选修
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研究、健身理论与方法、运动生物力学科研方法、跨学科选课(2门)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实验研究设计与方法、网球运动、高尔夫球运动
北京师范大学
8次前沿讲座
浙江大学
国际体育体制比较、休闲体育文化、国际体育资本的投融资策略、国内外体育法案例分析、体育市场营
销策略和策划、行政法学、项目管理
综合性大学体育学博士点选修课程设置具有其特色。例如福建师范大学侧重工具和方法类课程,提高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苏州大学开设了拓展研究生知识的社会学、经济学和生物学课程和提高科研能力的方法类课程;东北师范大学开设网球运动、高尔夫球运动等有利于博士生未来社会交往需要的课程;华南师范大学和浙江大学开设了涉及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心理学、哲学等跨学科的人文社会学课程,扩大学生的视野,体现综合性大学的课程资源优势。
总之,我国体育学博士选修课程的设置以跨学科为原则,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课程资源优势,设置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选修课程。
4.4 课程学分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1]1号文件)指出:“改革研究生培养制度和培养模式,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具体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并规定学年累计在校的最长年限”[10]。就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而言,一般有学年制、学年学分制和学分制3种。从我国12所院校体育学博士培养方案可见,除了北京师范大学没有实行学分制外,其他的大学都实行学分制,这不仅有利于博士研究生教育个性化的发展和培养,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多样化管理模式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国际、国内校际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互交融、学分互认,加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学分制的完善是时展的召唤,学分制具有弹性学制的优点,也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图3可见,我国11所院校博士研究生所修规定总学分存在差异性,北京体育大学和上海体育学院所规定的学分最高,分别达26学分和23学分,华南师范大学规定学分最低,为12学分,其他大学的规定学分一般控制在18学分左右。在不同大学的课程体系中,不同模块课程学分的分配也存在差异。在公共课程中,我国体育学博士外语课的设置大部分为2~3学分,但是上海体育学院的外语课程学分为9学分,占所修学分的39.1%,山西大学把第二外语作为公共基础课,而东北师范大学的外语课程学分为3学分,占所修学分的16.7%;在专业学位课程中,河北师范大学开设4门课程12学分,占所修学分的63.2%,浙江大学只开设体育管理的理论与实践1门课程2学分,占所修学分的11.8%;在选修课程中,北京体育大学选修课程学分为12学分,占所修学分的46.2%,苏州大学开设了9门18学分的选修课程,浙江大学开设了7门选修课程11学分,东北师范大学只开设了3门选修课程7学分。选修课程是学分制的基础,没有健全的选修制,就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学分制。课程的选修化是世界课程发展的趋势,符合我国体育学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因此,要优化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减少必修课比重,适当增加选修课比重,为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创造条件。
附图
图3 我国11所院校体育学博士课程总分设置状况(学分)直方图
以往条件句的研究主要依赖对语言的直觉经验,对其语义生成和理解过程的研究相对欠缺,特别是对汉语条件句语义的整体关照严重不足。采用无条件句、目的句、转折句这一类名称,不利于对条件句做出根本性的梳理,致使很多句式的语义仍然没有揭示清楚。对汉语条件句及相关句族有必要重新审视。
关键词:
条件句;充分条件范畴;逻辑语义;缺省推理
邢福义《复句与关系词语》是较早的复句方面的研究专著,对复句和关系词语做了详尽的考察[1],而其《汉语复句研究》是汉语复句研究的标志性成果[2],这些研究都是开创性的,已经对条件句有了很深刻的认识。然而一个关联词语所联结的条件句(有时也联结单句形式)往往表达了一个推理过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条件命题,这在邢福义先生的研究中是没有做到的。王维贤《现代汉语复句新解》则侧重逻辑分析[3],没有认识到条件句的语义是和推理结构密切相关的。逻辑学界也是如此,如李小五《条件句逻辑》[4]从纯逻辑的角度对条件句逻辑做出了精深的论述,但研究的重点也并不是对汉语条件句语义的开掘,同样没有从推理结构的角度来关照汉语条件句的语义问题。综上所述,以往的研究缺乏对汉语条件句语义生成过程和实现机制的研究,特别是对汉语条件句语义的整体观照严重不足。有鉴于此,本文提出充分条件关系范畴,对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逻辑语义基础做出充分描写,提出充分条件范畴语义的基本逻辑识解及深度关联假设,最后进而探求各种语言表达格式的整体意义。
一、逻辑语义分析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形式为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这两种推理形式关联具体语言表达格式的情况如下:
(一)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形式之一为肯定前件式推理。
(二)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另一个有效形式为否定后件式推理。
(三)充分条件的负命题推理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有时还会涉及负命题推理结构,其结构形式为。
(四)充分条件的简单模态推理涉及模态推理的自然语言表达格式主要是“因为……所以……”、“既然……就……”、“如果……就……”、“如果……那么……”和“只要……就……”。1.因为……所以……“因为……所以……”涉及的模态推理形式为(AB)(AB)[6],也可以描写为(pq)(pq)。即存在一个可能世界,在这个世界里pq为真,因为涉及模态命题,所以支命题中常包含“可能”,“很可能”,“有可能”,“不可能”等词语,其他表达格式亦是如此。例如:(1)因为许多新的天文发现都是从某种天体的周期特征开始的,所以人们预计,SS433很可能獉獉獉藏有一些新的宇宙奥秘。(2)因为古人类在第四纪时开始狩猎活动,并习惯把猎获的动物搬回洞穴里,所以这些动物化石可能獉獉和古人类狩猎活动有关系。(3)因为每一场比赛都有可能獉獉獉是我在国家队踢的最后一场比赛,所以我就更希望能为球队、国家和球迷多做奉献。(4)因为没有什么系统训练,所以不可能獉獉獉把自己的各方面都调到最高。2.既然……就……“既然……就……”也可以表示可能的模态推理(pq)(pq),此时p与q之间的联系是可能的,即存在一个可能世界,在这个可能世界里pq是真的,那就意味着当且仅当pq为真的时候,“既然……就……”联结的命题为真。例如:(5)这一发现促使一些天文学家想到:既然宇宙在膨胀,那么就可能有一个膨胀的起点。(6)既然改革是利益的再调整,那就不可能獉獉獉会使所有部门的所有人都满意。(7)既然新技术不可能獉獉獉毫无风险,人们要考虑的就是什么水平的风险可以接受。从模态逻辑的角度说,(pq)就意味着pq不可能必然为假,即当强调p和q之间的特定联系时,pq是可能的,由此可知pq,即p必然为真时q是可能的。3.其他表达格式除了前面讨论的“因为……所以……”和“既然……就……”以外,其他一些表达格式也都涉及充分条件的可能模态推理。(8)如果照此下去,中国国民经济就可能獉獉持久地沿着既积极又稳妥可靠的综合平衡的轨道发展。(9)如果说这仅仅是偶然的话,那么可能獉獉正好印证了那句偶然中有必然的老话。(10)同时,对于亚洲各国人民来说,只要日本继续不反省侵略战争的历史,就不可能獉獉獉逃脱受到批判的境地。逻辑结构均为pq,后件为可能命题,整个表达式表示对p蕴含q可能性的断定,即(pq)。
二、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SCCP系统及语义解释
前面详细描写了充分条件关系范畴所涉及的相关语言格式的具体逻辑语义结构,现在进一步根据蒋严、潘海华《形式语义学引论》[7]的扩展后的CP系统尝试着对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句法规则和翻译规则形式建构。以上是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部分语句系统SCCP,按照语言逻辑学界的规约,一类句式一般不建立两套句法和翻译规则,但是笔者注意到,现有的CP对条件关系范畴相关表达格式的解释力是过弱的,因此才建立两套规则来解释同一格式,这样就能涵盖“即使玉皇大帝我也不怕他”这样的单句。而描写逻辑语义结构和建立SCCP,可为进一步讨论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义实现做出必要准备,下文将深入分析其语义的具体实现。
三、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义实现问题
有了前面的底层逻辑语义结构和部分语句系统SCCP以后,就可以进一步探讨充分条件关系范畴语义的实现问题,语义实现关乎交际意图,交际意图又与语义次类相关,所以先从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义次类开始讨论。
(一)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义次类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义次类有必然(含必然性,述说缘由,无法实施,推测,顺应现状、相关推论,筛选性预测、建议,反转性评价或预测,推断,评说,预测,补偿意义,遗憾、不足,顾忌、顾虑等语义)、失控、忌顾、子话题切换、差反意义、劝阻、顺势发问、评测、必然、宣诺、述说缘由、主观倾陈、警慑等一系列小类。
(二)条件关系范畴语义的交际意图类别依据吕明臣《话语意义的建构》[8],佟福奇《语义地图模型在条件句范畴中的运用初探》详细讨论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义次类及交际意图[9],此处从略。明确了交际意图认知图式和各个条件关系范畴表达格式的关联就可以进一步考察这些意图是如何被表达和理解的,据此我们提出基本逻辑识解及深度关联假设。
(三)基本逻辑识解及深度关联假设依据张韧弦《形式语用学导论》对一般会话含义的讨论[10],我们进而建立了一个充分条件范畴的语义识解推理模型。
四、语言化意义
这里强调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语言化意义表现为一个整体,我们称之为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整体意义。限于篇幅只列出主要语义,详见佟福奇《条件关系范畴的语言表达》[5]。
(一)充分条件关系范畴的整体语义1.因为……所以……该表达格式的整体语义,具体表现为述说因果、否定某种情况或事实的可能性、强调某种联系等语义。可概括为:第一,述说缘由;第二,强调某种情况无法实施;第三,表示凭某种根据做出推测。2.既然……就……整体语义有基于现状做出应对和建议的含义,可概括为如下几类语义:第一,顺应现状的推论;第二,劝阻、反转性评价及预测。3.如果……就……“如果……就……”的语义可概括为据已有条件作出推论、预测或建议,其语义可概括为:第一,据已有条件作出推断;第二,表据已有条件进行劝阻;第三,表据已有条件做出警示、威慑。4.如果说……那么……基于以上的逻辑语义基础,该表达式的语义有评说、推断和预测等意义,可做如下概括:第一,据提出的情况进行评说;第二,据提出的情况做出推断、预测;第三,据提出的情况顺势发问。5.要不是……就……“要不是……就……”的语义为前面事件或状况对后面事或状况的较强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时消极的,因而衍生补偿、感激、差强人意及遗憾和不足等意义,可概括为:第一,基于所提出情况的补偿意义;第二,基于所提出情况的遗憾、不足;第三,因提出情况而有所顾忌、顾虑。6.只要……就……表达格式的语义为表确定无疑,具体表现为某种伴随状况的必然出现、有条件的许诺、有条件的宣告等方面,可概括为:第一,某种伴随状况的必然出现;第二,表示有条件的许诺;第三,表示有条件的宣告。
(二)充分条件关系范畴语义的实现问题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的语义表达为例,提出“基本逻辑识解及深度关联假设”,给出了该假设所涉及的缺省推理方案,关于缺省推理的理论及论证请参阅张韧弦《形式语用学导论》[10],佟福奇的《基于形式语言学的“别以为……就……”分析》[11]也做出了类似尝试。此类研究模式可以避免单纯从语言结构表层及语言经验出发所带来的片面及偏差,从而做出充分解释及预测,这是以往的研究所没有做到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是存在逻辑陈述此在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10-0014-08
近30年来,随着海德格尔的思想的引入和传播,特别是对其著作的翻译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学界开始真正自觉地以哲学的态度和方法来看待西方哲学,特别是加深了对西方哲学所固有的希腊品性的认识,进而力图来以此为机理来重新审视哲学在中国古典思想中重新开始的可能性。鉴于当前“翻译学术”的缓慢推进及可预期时间之内的相对保守和可靠,以不同文化之间的翻译推动一些哲学问题的讨论不失为一种学术进路,这即是哲学本身的一种“问题化”。在中国思想遭遇海德格尔之后,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翻译和理解“Sein”(Being)和源于该词的“Ontology”一词,这不仅涉及到译名之争,更是哲学自身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正如海德格尔所言,Sein的意义事关西方思想的天命。当然,以哲学严格的希腊性来检视中国思想和哲学的话,Sein也事关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及中国思想的天命。然而,就国内学界对Sein、Being的翻译和理解而言,现在基本上还处于一种争论之中,大体上形成了两派:一派基于分析哲学的传统,强调Sein的系词来历,主张以中文的“是”来对应翻译;另一派认为系词“是”不足以涵盖Sein的丰富涵义,主张以中文的“存在”、“有”、“在”、“存有”等来翻译,强调Sein指涉存有、反映真实存在(真理、成真、断真)的一面。这两派各有各的学理依据和论证的根据,然而都忽视了海德格尔本人对作为系词“是”的存在问题的梳理和批判,即参照逻辑史的发展进程标明了系词这个意义上的存在论问题,其中海德格尔特别谈到了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穆勒和洛采的系词理论。由此,本文重点疏解海德格尔对于系词“是”和存在论基本问题之关联的清理,并结合现象学对陈述问题(与系词“是”最为紧密)的解决来观照Sein的翻译和理解问题,指出狭隘地以系词“是”来翻译Sein一词之不足。
一
依据海德格尔,亚里士多德对于系词“是”,特别是作为主词-谓词-关系的存在之含义讨论是在其论著《解释篇》中。这本书的主题是讨论Logos,准确地说是Logos Apophantikos(展示的逻各斯、证明的逻各斯),即如其所是展示存在者的一种言谈或言谈形式。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Logos,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Logos,它是具有某种形式的言谈,包括祈祷、要求甚或抱怨。另一种就是具有展示功能的Logos Apophantikos,我们一般把它称之为陈述(Aussage)、命题(Satz)和判断(Urteil)。在亚氏看来,并不是每种Logos 、每种言谈都可以如其所是地展示存在者的功能,能够进行展示的言谈只是那种“en ho to aletheuein e pseudesthai huparchei(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言谈)”,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解释篇》,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1、52页。也就是真存在(Wahrsein,成真的)与假存在(Falschsein,是假的)在其中出现的陈述。 在海德格尔看来,真存在是某种特定的存在,它要通过作为Logos的陈述表达出来,就必然采用S是P这个形式,必然要与系词“是”发生某种关联。一个陈述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其真假的判定与系词“是”密切相关,但现在的问题是,“真存在”如何与系词“是”相关?为什么西方哲学一开始就把真理与系词、真与“是”、真与在相提并论?
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如何看待系词“是”的。亚氏在分析语词最初的形态,也就是动词的时候提到了系词,“动词本身便是一个词,并且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说话的人一旦停止他的思想活动,听话的人,其心灵活动也跟着停止。但是,动词既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它只有在增加某些成分后,不定式‘是’‘不是’,以及分词‘是’才表示某种事实。它们自身并不表示什么,而只是蕴涵着某种联系,离开联系的事物,我们便无法想象它们。”②海德格尔对这一段进行了解释,他把动词称之为时间词(Zeitwort),指出一旦当我们说出某些自为的动词时,比如走(Gehen)和做(Machen)时,那么这些动词就变成了名词,意指那个走、那个做的人或物。因为谁说出了这些词,他的思维就停止了,当然这种停止并不是一无所思,而是意味着他的思维发生了转移,逗留于某物了,他借此意指某个有规定的东西。同理,谁要是听到了这些词,听者的思维也逗留于凭借这些语词而领会到的某物了。所有的这些动词意指着某物,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并没有关涉这些意指的物到底存在不存在。因此,“是”(存在)或“不是”(不存在)并不意指一个事物,根本没有意指自身存在的东西。即使我们说出“存在着”这个自为的词时,存在也不意指自身存在的东西。然而这个表达还是意指了某物,毋宁说意指某种Synthesis(联系),但联系本身由被联系之物的思维所担保,只有被联系之物被思维到了,联系本身才能被思维。因此,系词“是”没有独立的意义,它只是一个联系性的概念,蕴涵或表达着某种联系,表达了联系的自身存在。据此,“是”的意指功能是附加性的,是附加在对被联系之物的意指行为和意指性思维的旁边。
海德格尔的解释到此就终止了,在他看来,我们根本无法进一步的深入《解释篇》的主题了。对于注释工作而言,这本论著显示了巨大了困难,这种困难不是文本的模糊和不清晰造成的,而是反映了问题自身的实质性深度。他只是提示我们牢记,“是”意指存在者之存在,而不是意指一个现成的物。在“黑板是黑色的”这个陈述中,主词“黑板”和谓词“黑色的”意味着某个现成的东西,无非就是黑板这个物件和或黑色的东西,但系词“是”并不意指某个现成的东西。对于这个“是”,亚里士多德说道:“这里真与假不在事物――这不像善之为真与恶之为假,存在于事物本身,而只存在于思维之中。”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24、224页。可见,系词“是”所意味的东西并不是位于诸存在者之间的存在者,并不是厕身于诸物之间的现成存在者,而是存在于思维之中。就“S是P”这个命题结构而言,系词“是”就是综合,是S与P的某种联结和综合,就是在思维中所思者的联系。亚里士多德认为以“是”为连接词的陈述或命题具有综合和区分的功能,命题的真与假以此综合和区分为标准。“S是P”不仅意味着主词S与谓词P的联结,同时也是一种分散和拆解。由综合和区分所造成的真假不在事物之中,而是在思维之中。海德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命题的这种结构的分析是本质性的,而且认为我们必须继续深究这个结构。就“是”意味着一种综合而言,亚里士多德有时也把“是”称之为“依于思想的一种结合,也是思想的一种遭受。”④系词“是”所意味的东西不是外在于思维的存在者,不是厕身于诸物之列的存在者,那么这个“是”所意味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呢?海德格尔认为这种东西就是存在者之存在,“这个‘是’应当意味着这样一种存在者之存在――它并不厕身于现成者之列,却是一种存在于知性之中的主观性的东西。”②④[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243、246、248页。但海德格尔提醒我们理解这句话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搞懂知性和主体是什么,特别是主体是如何规定它与现成存在者的关系的,也就是说,要依赖于他的此在及其与真理的关系,我们才能对在主体、知性与现成者之间的规定做出决断。
二
海德格尔解读的第二种系词理论是霍布斯的极端唯名论理论背景下的系词理论。所谓极端唯名论,乃是从陈述中被表达出的思维来阐释知识,由于陈述外在形式表现为词语关联,表现为词语和名称,所以知识或思维也以词语关联为准。一切知识,包括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也包括系词理论,都被引向了语词关联。系词“是”构成了“S是P”这个命题的简单部分,因而它可以从命题的概念得到更切近的规定。首先,霍布斯仿效亚里士多德,从言谈、言说所具有的可能形式出发来标识言谈,比如有祈祷(Precationes)、许诺(Promissinones)、希望(Optiones)、命令(Iussiones)、抱怨等形式,并且认为这些言谈形式都是对心之活动的指示。从这点就可以看出,霍布斯是从言谈形式所具有的语词特性来规定言谈的,认为这些语词是灵魂类东西的符号。但他并没有确切地阐释这些言谈形式所具有的结构。就对逻辑学起决定作用的言谈形式,也就是命题而言,霍布斯认为:“相反,命题是由两个连接在一起的名词所构成的稳定的表述,它们表示了这个说话人说出的东西,他自己认为后一个名词是事物自身的名词。”②很明显,霍布斯一开始就把命题理解为两个名称的结合,并且在前的名称和名词包含于之后的谓词和名称之中,谓词和主词命名着相同的事物。以“人是一种生物”这个命题为例,“人”与“生物”所意味的东西相同,“人”的本质内涵包含于“生物”之中。纯然外在地看,这种命题就是两个名称的结合,呈现为一种词语序列,而“是”就标识着言谈者领会到两个名称与相同的事物有关,因此“是”就是一个符号和标记。
霍布斯对命题之语词序列特征的描述接近亚里士多德,亚氏曾这样开始讨论命题,“口语是灵魂状态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解释篇》,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9页。对亚氏而言,所思、所说和所写,或者说,思想、语言和文字之间存在着一种关联,对这种关联的考察必须以符号(“是”)为线索,但亚氏并没有深究这种符号关系,而霍布斯只是以更加外在的语词序列来把握这种符号关系。海德格尔认为只有胡塞尔对这种符号关系做了实质性的研究,而他在《存在与时间》中的第17节“指引与符号”对胡塞尔的研究又进行了某种扩充。符号关系可以说是西方哲学一个隐秘的密码,当符号成为我们流行话语的一部分时,成为一种流行的套话时,我们需要更加详细地研究符号的多样性及其复杂结构所隐藏的困难。
命题里面的名词是在前的名称,谓词是在后的名称,“是”则是两个名称的联系。如何规定在其符号功能中的这个“是”呢?霍布斯说,联系自身无需通过“是”来表达,“因为各种名称的秩序或次序本身就足够指示它们的联系。”④主词与谓词、在前的名称与在后的名称,正是通过它们的顺序就充分地显示了它们的结合,并且通过系词和动词词性的变化,把这个联系之符号表现得更为明显。而联系本身就引出了因这些名词而产生的对该事物的思维,也就是说,联系本身或者联系之符号(“是”)导致了这样一种思想,即两个前后有别的名称何以要加到同一个事物上去,并且其根据在这种思想中被思维了。海德格尔总结道,系词“是”不仅是联系之符号,并不只是联系性概念,它还指示了被联结者植根于何处,指示了其联结的根据和原因。可见,霍布斯在极端唯名论的取向之下,把系词引向了对被联结的名称所意味的存在者之何所是(Wassein)和何所性(Quidditas)了,引向了被命名的事物中构建的区别是什么。作为对联结名称之根据进行思维的标志,系词“是”指示了我们在命题和陈述中,我们思维了何所是和何所性,而命题就是对“物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在霍布斯极端唯名论的取向下,这个问题意味着:“将两个不同的名称归给相同的事物的根据何在?在命题中说出‘是’、思维系词,这意味着相同事物上的主词与谓词之可能与必然的同一关涉之根据进行思维。在‘是’中被思维的东西,根据,正是何所是(实在性、Realitas)。因而‘是’表明了陈述中被述及的事物(Res)之本质(Essentia)或者说何所性(Quidditas)。”②③[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249、251、254页。
正是基于对命题之结构的这种分析,霍布斯区分了两种名称:具体名称(Nomina Concreta)和抽象名称(Nomina Abstracta)。具体名称是被设定为实有的、作为基底的、被思维为现成者的东西的名称,比如物体、运动和相似。抽象名称则标识在进行奠基的事物中现成的、具体名称的根据,是对具体名称之根据的说明,比如物体性、运动性和相似性。依照命题的形式结构,具体名称在前,占据主词的位置,抽象名称之后,处于谓词的位置。霍布斯认为没有系词“是”,表达物之何所是和何所性的抽象名称就不可能存在,因此抽象名称源于系词。
把不同的名称赋予相同的事物,这样做的根据是由系词指明的。系词“是”说的就是事物的主词名称与谓词名称之同一化关系是有根据的。但我们知道,一个命题有真有假,并且系词“是”必然与这种真假或者说真存在(是真的)与假存在(是假的)有关联,那么霍布斯又是如何把握命题之真假的呢?他认为“如每一陈述中主词与谓词这两个名称的结合关涉相同的事物,该陈述就是真的;如被结合的名称关涉不同的事物,该陈述就是假的。”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用“是”来表示两个名称表达相同的事物,因而霍布斯单向度地认为陈述之真理在陈述环节就有权利确定是否指涉同一事物(最初的真理来源于对万物的命名者及其接受者),并且视作是两个名称之被联结性的统一根据。比如,“人是一种生物”这个命题之所以为真,就是因为人们把“人”与“生物”这两个名称赋予同一个事物。因此霍布斯把系词的意义界定为与真理相同,作为系词的“是”同时就表达了真性存在或真理。在霍布斯这里,真的(Wahr)、真性(Wahrheit)和真命题(Wahrer satz)说的是一回事情。真理并不存在于事物之中,而是存在于所说之中,命题之中。
当霍布斯把物之真理还原到命题之真理时,他还特意加了一个评注,“然而,形而上学家们通常习惯说,是存在者,是一个,是真的,这三者都是相同的。这种说法纯属无聊,简直是幼稚的闲扯,因为谁不知道‘人’同‘一个人’、同‘一个现实的人’所指的是相同的东西呢?”③在这里,霍布斯所说的“形而上学家们”针对的就是经院哲学家,涉及到的是经院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即“任何事物都是一,是真,是善”,或者说,经院哲学讨论了四个“超越者”,即“‘存在’、‘一’、‘真’、‘善’被称为最在先的东西(Prima,The firsts)。”经院哲学家利用这个命题或原则论证了“灵魂的存在”、“世界整体的存在”和“上帝的存在”,认为“惟有上帝才恰当地是‘一’、‘真’和‘善’”。据埃而芩考证,这些超越者直到13世纪才与认识论结合。(参见让・埃而芩:《先验哲学的开端》,曾小平译,载《哲学评论》第1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49页。)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12节对其中的“一”(单一性)、“真”(真实性)、“善”(完备性或完满性)这三个概念进行了解读,认为这三个用来述谓“任何事物”的“先验的谓词”只是反映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没有客观的实在性和指向性,并不能成为构成知识的要素之一,所以被排除在他的范畴表之外,以此间接地衬托出他的范畴表之充足和完备。对经院哲学家来说,任何事物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都是一个存在者(Ens),都是一个(Unum)东西,就某种方式能被上帝所思维来说,都是一个真实的东西(Verum),“存在”、“一”和“真”之间可以进行相互的替换,共同本源地归于每个作为某物的某物。然而,霍布斯却认为这三个概念都意指了相同的事物,是一种“同一”的关系,这就是对经院哲学的一种无视。海德格尔指出,关于这一点,我们无法进一步的讨论。我们只需要看到,霍布斯极端地否认任何物之真理,而把真理之规定只归于命题。关于霍布斯对于陈述、系词和真理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陈述就是语词的简单结合或语词序列,系词“是”作为语词之结合的符号,指示了对相同事物上两个名称之同一化关系之根据的思维,“是”意指了我们就之做出陈述的诸物之何所是或本质。
三
J・S・穆勒(1806~187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经济学家,在其代表作《逻辑体系,演绎的与归纳的》中提出了他的陈述和系词理论。通过对言谈形式的考察,穆勒界定了命题,“一个命题是言谈的一部分;在该言谈中,一个谓词对一个主词做出肯定与否定。一个主词和一个谓词,这就是要构造一个命题所需的全部;但正如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个名称放在一起,就得出结论说,它们是主词与谓词,命题的意向是用其中的一个对另一个做出肯定或否定,同样必然地应该有某种样式或形式的指示来指明这是一种意图;有些符号把述谓和其他任何种类的言谈区别了开来。”②③[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259、262、263页。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穆勒区分命题的主词和谓词也是依赖于符号,正是符号把主词和谓词作为名称而并置在一起,符号承担了述谓的功能,以此体现命题的某种意图或意义。穆勒指出,符号的这种述谓化的功能就是通过系词“是”(ist)与“不是”(ist nicht)来实行的,“是”指向了肯定性的述谓,“不是”指向了否定性的述谓。当然,这种述谓功能也可以通过系词“是”的动词原形Sein的时态变化或单复数来实行。用来做述谓符号的这个词就被称为系词。然而,我们肯定不会把系词只看作是述谓的符号,它肯定包含着比符号更多的东西。穆勒以“苏格拉底是正义的”这个命题为例,指出系词“是”不仅意味着“正义的”这个述谓可以被肯定地附加到苏格拉底身上,而且表明苏格拉底存在(ist),也就是说,苏格拉底这个人确实实有(Existiert)。这一切都表明ist是有歧义的,它不仅实行了肯定断言中的系词功能,而且还指涉了命题所陈述的对象之实有,借此它自己才可以作为命题的谓词。当然,作为系词的ist并不必然包含对实有的肯定性判断,比如,“半人半马怪是诗人的虚构”,这个命题不可能断定“半人半马怪”的实有,因为这个命题的谓词已经断言了这个东西是没有实有性的。在穆勒看来,命题就是一个语词序列,这个序列通过系词“是”这个符号表明了这个命题述谓对象。海德格尔据此推断出,在系词“是”中有一种双重的含义:它不仅承担符号功能或联结功能,而且意指对象之实有,表达了实事(Sache)之事实性(Tatschlichkeit),意味着命题与事实(Tatsachen)有关。然而,如何消除系词“是”的这种歧义性或两义性呢?
针对上述问题,穆勒引进了一切可能命题的一般区别。他区分了本质的命题和偶然的命题,本质的命题又被称之为词语的(Wrtliche)命题,偶然的命题又被称之为现实的(Wirkliche)命题。穆勒相信自己对命题的这种划分是沿袭了康德哲学的传统,本质的、词语的命题相当于康德的分析命题,偶然的、现实的命题相当于综合命题。不过,两个人的理论动机完全不同,康德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是为了追问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或存在论如何可能,而穆勒对本质命题和偶然命题的区分更多的是消除系词“是”的歧义性。对他而言,本质的命题或判断总是词语的,这就意味着这种命题的功能仅仅在于阐明词义,它不关涉事物的事实性和现实性,只关涉名称的含义。简言之,本质的、词语的命题就是定义。依照穆勒,定义就是指出词义的命题,最简单最纯粹的定义就是:“要么是它在通常接收中所承载的含义,要么是说或者作为其话语之特殊目的有意附加的东西。”②定义就是对词的说明,所有的定义都是关于名称的,但除了说明词义之外,定义还有其他的作用。在这点上,穆勒没有把自己的定义理论贯彻到底,在其后来的《逻辑体系》一书中指出:“在一些定义中,很显然除了说明词义并未意指什么东西,而在其他一些定义中,除了说明词义之外,还有蕴涵着与该词对应的某事物实有。这个在某种情况下究竟是否被蕴涵,这无法从表达的单纯形式推出。”③穆勒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半人半马怪是一种上半身是人下半身是马的动物”,“三角形是一种有三个边的直线图形”,如果从命题的形式结构来说,这两个命题完全相同。但前者并没有蕴涵与语词对应的事物存在或实有,后者则肯定事物的实有。为了区分具有相同特性的命题,穆勒指出,在前一种命题里,可以用“意指”来代替系词“是”,我们可以说“半人半马怪意指一种动物”。但在后一种命题中,我们却不能以“意指”来代替“是”,因为语词所意指的三角形确实存在。因此,穆勒把在不同的命题中能否以“意指”来代替“是”的可能性视作是区分作为语词说明的纯粹定义与陈述实有的命题之标准。结合他对两种命题的区分,我们可以说,在本质的命题中系词“是”可以用“意指”来代替,或者说,可以用“意指”来把握和理解系词“是”,穆勒把这种命题称之为词语性命题。相反,陈述或表达物之实有意义上的命题,陈述“实有”意义上的“是”的命题,则被称之为现实的命题。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穆勒对于词语命题和现实命题的区分是无法贯彻到底的,因为即使语词命题所表达的含义中也必然与某种事物相关涉,无法与该命题所意指的存在者相分离。一切命题都是源于事物的。正是在对现实的陈述基础之上,我们才会不断丰富和调整着我们的语词陈述,“毋宁说,一切语词命题都是枯萎干涩了的现实命题。”③④[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264、266、268页。因此,以“意指”来替换“是”的语词命题也是一种陈述存在(Seinsaussage)的命题,穆勒称之为本质命题,也就是陈述事物之本质的命题,即霍布斯称之为陈述事物之何所是的命题。系词“是”对于霍布斯来说等同于“本质”(Essentia),对穆勒而言则等同于“实有”(Existentia)。
四
鲁道夫・赫尔曼・洛采(1817~1881年),德国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其逻辑思想对海德格尔前期思想有重要而深刻的影响,但一直被学界所忽视和遗忘。海德格尔从1909年就开始研究洛采的思想,这种研究一直持续了30多年,早在弗赖堡神学学习期间,海德格尔就研究洛采和胡塞尔。他在1913年的博士论文《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就是依据洛采的有效性(Geltung)概念对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进行了批判,显示了对洛采的特殊“偏爱”。1915的高校教职资格论文《司各脱的范畴学说和意义学说》中也大量引用洛采的《逻辑》一书,借此批判了司各脱的真理和意义学说。关于洛采对海德格尔思想的影响,国内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参见张珂:《真理与有效性》,《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以及《海德格尔与其思想的开端》(靳希平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和《回答:海德格尔说话了》(陈春文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之中的一些评论性的文章和回忆录。他的代表作是《形而上学》(1841,1879年)和《逻辑》(1843,1874年),特别是《逻辑》一书受到了黑格尔的决定性影响。海德格尔把1843年出版的第一版称之为小《逻辑》,而把1874年出版的第二版称之为大《逻辑》。正是在小《逻辑》一书中,洛采首先提出了他的系词理论。他把系词的功能看作是“既进行联结又进行分解”,这实际上再次重复了亚里士多德所强调过的思想,即“陈述既是Synthesis(综合),又是Diaiesis(分解)”。在海德格尔看来,洛采对系词之联结功能的强调,在否定判断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S不是P”这种否定性判断是自柏拉图《智者》以来逻辑学与存在论的基本困难。因为系词有了一种否定的特征,“不是”的特征,好像有了一种否定性的系词。但洛采明确说过“否定性的系词是不可能的”③因为否定或分解不是联结方式。就“S不是P”而言,如果我们针对S而否认P,那么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把S和P联结了起来。针对这个理解上的困难,洛采在其大《逻辑》中发展了双重判断学说:首要(第一层的)判断和次要(第二层的)判断。在否定判断中,否定就是一种次要的判断,它所判断的是那些得到肯定性思维的首要判断的真实性,次要判断是对首要判断之真实或虚假的判断。因此,我们可以说,每一个判断都是一个双重的判断。“S是P”的意思的:是的,然也!这是正确的!!“S不是P”的意思是:〔“S是P”或“S等同于P”〕,不,这是不对的。就“S是P”这个判断而言,“S是P”是首要判断,“‘S是P’这是真的”则是次要判断;就“S不是P”这个判断而言,首要判断还是“S是P”,次要判断则为“‘S是P’这个判断是假的,不对的”。可见,“S是P”作为肯定性判断、首要判断隐含于否定性判断的判断设定中,它作为前提或根据给否定性判断、次要判断进行奠基。
洛采进一步还把双重判断或判断的双重性发展为主要思想和附加思想的双重性。“S是P”、S的“是P”就是表达了命题的内涵,它就是主要思想,“是的,这是正确的”、“是的,是这样的”则为附加思想。就“S不是P”这一判断而言,其主要思想还是“S是P”,附加思想则为“不对,这不是真的”、“不是这样的”。海德格尔指出,洛采对主要思想和附加思想的区分其实可以收拢到亚里士多德表达过的思想中:系词“是”一方面意指了联结,是联结符号;另一方面又表达了真性存在。对于逻辑学中多半会作为例子的“S是P”或“S等同于P”这个范畴性陈述来说,洛采已经预见性地洞见到了其后来的思想价值,他说:“关于这一形式,几乎没有什么可教的,其构造看起来完全是透明单纯的;只需表明,这个表面上的清晰性完全是一个谜,这种关于系词之意义蔓延在范畴性判断中的这种晦暗,将会在很长时间里构成对逻辑学研究工作进行改造的有力动机。”④洛采的这种预言我们可以在现代逻辑(新康德主义、新经院主义、胡塞尔的逻辑学)或分析哲学(特别是弗雷格)对逻辑学的推进中得到印证。
正是得力于洛采的逻辑思想,海德格尔认为我们可以重新思考和激活逻辑与存在论的关联,并且可以清晰地透视康德哲学以来系词“是”与“认识论”的复杂纠缠。“认识即是判断”这是自霍布斯以来现代逻辑学与认识论所确立的基本信条。判断就是真理的承载者,认识具有“是真的”之标志。认识所指向的东西,就是判断的客体或对象,依照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对象要符合认识,认识的真理,也就是判断的真理由此成了对象性或客体性的评判尺度。在判断中总有对象的存在被表达了,所以真性存在或真的被判断存在(Wahres Geurteilsein,被判断为真)规定了对象之对象性或客体之客体性。依照海德格尔的术语解构,对象性或客体性是从认识论方面所看待的存在者之存在,存在者之存在与对象性相同一,因而对象性无非就是意味着真性存在或真的被判断存在。
海德格尔指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也以上述的命题真理观来为取向,尽管他把判断区分为进行判断的行为和被判断的事态。在判断行为中这个被判断者或命题的内涵和意义就是发挥效用的东西,即有效者。[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45页。对判断和命题而言,意义就是被判断存在的东西或真的被判断存在,真的被判断存在、真的东西建构起来的就是对象性,所以对象性就是判断的意义。陈述之真就是对象性,就是意义。这个以判断为取向,以Logos为取向,以命题逻辑来引导真理与存在的取向,就成了认识之逻辑学的认识观,更是新康德主义的主要准则。一言以蔽之,认识等同于判断,真理等同于被判断存在,等同于对象性,等同于意义。
四
通过对以上四个颇具代表性的逻辑学家系词观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系词“是”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系词的特性规定有:“是”作为主谓词的联结符号;可以等同于何所是、本质;可以等同于实有;可以等同于真存在或起效用的东西(意义)。为了从总体上把握系词的各种不同理解,海德格尔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概括:第一,“是”意义上的存在没有独立的含义,只是一个古老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是”仅仅在一种联结性思维中意指某物。第二,根据霍布斯,这个存在的意思是主词与谓词之可联结性的根据之存在。第三,这个存在的意思乃是何所是。第四,在穆勒的语词命题中,存在等同于“意指”,等同于实有,等同于现成存在。第五,存在的意思在洛采附加思想中所表达的真存在或假存在。第六,依照亚里士多德,真存在仅仅存在于思维中,而不在物中的存在者之表达。总而言之,在“是”中包含有:1. 是-某某(偶然的);2.是什么或何所是(必然的);3. 是如何或如何是;4.是真的或真存在(Wahr-sein)。对此可对照卡恩对于动词“Be”的语文学考察,即在巴门尼德时代,希腊词einai有三种用法:系词、实存和断真,可参见Ch.H.Kahn, Verb Be in Ancient Greek,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3, p.33.另见卡恩:《动词“To Be”与Being概念研究回顾》,韩东辉译,载于《Being与西方哲学传统》,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94页。进而存在者之存在的意思则为:何所性(Washeit)、如何性(Wieheit)和真性(Wahrheit)。[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274页。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是”具有这么多的解释?对“是”的不同阐释是偶然的,还是源于某种必然性?为什么不能使得这些阐释能够统一起来,并且通过一种彻底的提问方式而将它们把握为必然的呢?
在海德格尔看来,由于我们追问作为系词的存在是被陈述与陈述真理的问题所引导,对系词“是”的阐述以被说出的、外化的语词关联为指导,而陈述(Logos)现象本身就没有得到充分的确认和界定,所以系词“是”才会有多重的含义。当然,这种多义性并不是什么缺陷,反倒表达了存在者之存在的多重结构及其存在领悟的多重结构。作为陈述的Logos不是声音和语词的简单集合(比如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陈述不只是一种发声表达与语词序列),不是语词、含义、思维、所思、存在者之关系的形式化和一般化,相反,这些都属于Logos的多重结构整体之面相。与一般的对Logos、陈述的命题界定不同,海德格尔对作为多重结构整体的陈述进行了特征性的双重含义描述:陈述意味着进行陈述和所陈述。进行陈述的是此在(Dasein)的意向行为,也就是此在之绽出着的生存着的超越(Transzendenz)。依照此在的定位,此在的基本建制和结构乃是在世之在(In-Der-Welt-Sein),此在一旦投身于世界之中时,它就与世内的存在者相关,并对之进行陈述。由于“每一种陈述都是关于某物的陈述”,[古希腊]柏拉图:《泰阿泰德智术之师》,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205页。就此在“就某物进行陈述而言”,此在与其所要陈述的存在者之间就有一种特殊的关联,这就是在此在的陈述意向行为发动之前中总是包含了一种对其相关的存在者之特殊的领悟,所以在此在要陈述存在者,这种存在者作为被揭示者(Enthülltes)已经预先被给予陈述了,被给予此在了。此在作为揭示者揭示着存在者。这一切都是基于此在的基本建制,基于此在的超越性,换言之,此在的陈述意向行为必须以其超越性为前提条件和基础,此在的“意向性是超越性的Ratio Cognoscendi(认识上的根据),超越性是则是各种意向性的Ratio Essendi(存在上的根据)。”[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80页。因此,真正说来,陈述现象最初就不是认识,作为整体的陈述无非就是生存着的此在自身。
关键词:离散数学;基础;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13 (2007) 24-0062-03
1引言
“离散数学课程”是介绍“离散数学”各分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研究方法、研究工具的基础课程,现已成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IEEE&ACM的CC2001教程更是以十分显著的方式强调了这一点。离散数学课程所涉及的概念、方法和理论,大量地应用在"数字电路"、"编译原理"、"数据结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算法的分析与设计"、"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等专业课程以及"信息管理"、"信号处理"、"模式识别"、"数据加密"等相关课程中;它所提供的训练,十分有益于学生概括抽象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构造能力的提高,十分有益于学生严谨、完整、规范的科学态度的培养。这些能力与态度是一切软、硬件计算机科学工作者所不可缺少的。离散数学课程所传授的思想和方法,广泛地体现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及相关专业的诸领域,从科学计算到信息处理,从理论计算机科学到计算机应用技术,从计算机软件到计算机硬件,从人工智能到分布式系统,无不与离散数学密切相关。
2离散数学的教学内容
由于计算机无论多么先进,都只能处理有限的离散数据,正因为如此,才使得离散数学和计算机有了莫大的联系。那么,是不是所有研究离散结构的数学都归于离散数学呢?基于各种原因,许多具有离散结构的数学,并不一定属于离散数学。离散数学可以说是和计算机一起发展起来的学科,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对于究竟什么属于离散数学,人们也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如同我们的教材,把数理逻辑、集合论、群论、图论都归为离散数学。另外,不少学者把组合学、计数、排列也归为离散数学。其实,数学本一家,精确划分没有必要。但我认为,离散数学的核心应是组合数学和图论。只可惜,我们的教材中几乎没有组合数学,这一点,实在是一大缺憾。
离散数学包括的教学内容,对每一个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都要求掌握和了解。因为在形式证明、验证、密码学的研究与学习中要有理解形式证明的能力;图论的概念被用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和程序设计语言的编译系统等领域;集合论的概念、关系代数等在软件工程和数据库中也会用到。总之,为了适应计算技术的要求及将来的发展,学生需要对离散结构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3离散数学的教学方法
离散数学作为一门计算机专业的核心基础课,往往开设的比较早,所以很多同学在学习这门课的时侯还缺乏对其价值的认识。再加上对数学的敏感性,所以很排斥它。如何教好这门课,除了让学生对这些内容感兴趣外,还要让他们对其在计算机中的应用有些感性认识。因此,在介绍离散数学的每一分支时,都要分三步走:
第一,先要了解这一分支的悠久历史;
第二,学习它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研究方法;
第三,了解它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
(1) 各分支的悠久历史
数学推理与逻辑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就有了逻辑学的萌芽。不过那时的逻辑称为古典逻辑,属于哲学的范畴。数理逻辑诞生于十九世纪中叶,源于古典逻辑。
群论诞生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由法国天才数学家伽罗华创立。有趣的是,他创立群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高次方程求根问题,如果他知道群论与现代的计算机学科联系如此紧密,一定会惊叹不已。
图论最早起源于一些数学游戏,相信对数学感兴趣的同学一定都听说过哥尼斯堡的七桥问题。图论与几何不同,几何讨论图的长短大小,而图论是讨论图的边和顶点之间的位置关系,正因为如此,莱布尼兹把她称为“位置几何学”。图论的问题非常有趣,往往答案很简单,但却非常非常难以想到。尤其是其分支拓扑学,更是如此。你知道九联环也是图论问题吗?
集合论起源于十六世纪末期,开始是为了追寻微积分的坚实基础,后来,德国的数学家康托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有关集合论的文章,奠定了集合论的基础,集合论也从此发展起来。现在,集合论已经渗透到泛函、概率、函数论等各门学科。
(2) 各分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研究方法
数理逻辑又名符号逻辑,是一门用数学方法研究推理过程的科学。主要目的在于探索出一套完整的规则,按照这些规则,就可以确定任何特定论证是否有效。这些规则,通常称为推理规则。在逻辑学中,与其说注重的是论证本身,不如说注重的是论证形式。
集合论主要研究了集合的基本概念和运算,关系的基本概念以及全序、偏序等概念,函数的定义与性质。重点研究了关系矩阵和关系图的表示,关系的性质及判别方法;复合关系和逆关系的概念及其求法,关系的自反、对称、传递闭包的概念及其求法;等价关系的判定与相关等价类的求法、偏序关系的判定以及哈斯图的表示法。
代数系统部分需要了解代数系统以及同态、同构的概念,掌握代数系统运算的性质及各种特殊元素,几种特殊代数系统的判定及其性质和简单运算。
图论部分了解有关图的基本概念、图的同构,掌握图的表示方法,欧拉图及哈密顿图的判别方法,最小生成树的求解方法。
(3) 各分支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
数理逻辑的学习,可以在形式证明、验证、密码学的研究与学习中增强理解形式证明的能力;用关系代数、谓词逻辑研究数据库等。
集合论的概念、关系代数等在软件工程和数据库中也会用到。
图论的概念被用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和程序设计语言的编译系统等领域;近期,还研究用图论研究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的结构和死锁问题。
在计算机发展初期,利用命题逻辑,布尔代数理论研究开关电路,从而建立起一门完整的数字逻辑理论,对计算机的逻辑设计起了很大作用。在近期,利用代数结构研究编码理论,利用谓词逻辑研究程序正确性问题,利用能行性理论(如递归函数论)研究计算机中的可计算性理论。
4离散数学的学习
作为计算机系的一门课程,离散数学有与其它课程相通相似的部分,当然也有它自身的特点,现在我们就这门课的特点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1) 定义和定理多
离散数学是建立在大量定义上面的逻辑推理学科。因而对概念的理解是我们学习这门学科的核心。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特别要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而描述这些联系的实体则是大量的定理和性质。
离散数学的定义主要分布在集合论的关系和函数部分,还有代数系统的群、环、域、格和布尔代数中。一定要很好地识记和理解。
(2) 方法性强
离散数学的证明题中,方法性是非常强的,如果知道一道题用怎样的方法证明,很轻易就可以证出来,反之则事倍功半。所以在平常复习中,要善于总结,那么遇到比较陌生的题也可以游刃有余了。
(3) 有穷性
由于离散数学较为“呆板”,出新题比较困难,不管什么考试,许多题目是陈题,或者稍作变化得来的。“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因此,要学好离散数学,就应该在平时多做些题目,强化对知识的理解。
5 结束语
以上是我关于离散数学这门课的一点教学心得,几轮的教学下来,我深深觉得我们要注意培养学生掌握获取知识、科学研究和发现新知识三种方法。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和研究问题的方法,同时还要通过课内课外的各种教学活动来提高学生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素质。关于离散数学这门课程,可以让学生完成离散数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的相关论文,内容选择
• 可以是下列应用介绍之一:
C 群与编码.
C 鸽笼原理(pigeonhole principle)
C 传递闭包和Warshall 算法
C 布尔代数和电路设计
C 图和运输网
C 半群与机器简化
C 使用数论理论解释公共密钥技术(public key cryptography)
• 可以是离散数学难题, 如: 较难的思考题的解答
• 可以是与离散数学有关的趣味问题的考察
• 可以是任何您高兴研究的离散数学相关问题
这样,才能将僵化的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激发学生的创造力,从而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
Talk About Discrete mathematical Teach And Study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of Discrete Mathematics mainly from there aspects: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content and how to study. Based on this, Author proposes combine knowledge and ability, stimulating students' interest in learning and improves student’s creativity.
Keyboard:Discrete mathematics, base, study
参考文献
[1] 徐洁磐,惠永涛编著. 离散数学及其在计算机中的应用[M].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88.
[2] 徐洁磐. 离散数学导论[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
[3] B.Kolman,R. C. Busby,S.C.Ross. Discrete Mathematical Structures, 4th[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世界话语,个体和概念,符号和含义,四部分词语模型
中图分类号: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2-0008―07
一 维斯特“世界话语”产生的学术背景
奥地利的术语学研究有着较为悠久的传统,我们可以在奥地利语言批评和哲学领域中找到术语学研究先行者的踪迹。自1895年始,在维也纳的大学里就有“归纳科学的哲学”这么一个教席。1922年,维特根斯坦在这个席位上主持研讨会,当时他出版了著名的《逻辑学一哲学研究论文》,该著作对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的奠基人莫里茨・石利克起到了决定性影响。实际上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对后来成为术语学维也纳学派缔造者的欧根・维斯特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科学的角度看,奥地利的自然科学家和语言哲学家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密联系。语言批评这种形式,正是为了提高语言运用在数学、物理和机械力学等领域中的效率而产生的。欧根・维斯特正是从研究电工技术中的国际语言标准化(1931年)开始了语言批评,也开始了他创立作为独立学科的普通术语学之旅。
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维也纳,一位名叫弗里茨・毛特讷的新闻记者着手辨析和描述语言界限的工作。约在1906年,毛特讷写了一部题为《对语言的批评作些贡献》的哲学著作,他的结论是:所有的哲学问题在根本上就是语言问题,科学语言完全是不恰当的。这促使维也纳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们认识到进行语言批评的必要性,不过他们与毛特讷的观点保持了距离。 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是在1929年随着一本名为《维也纳学派的科学世界观》的小册子的出版,而为公众所熟悉的。石利克以他的著作《普通认识理论》(1918年)而成为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的奠基人。
欧根・维斯特的早期学术思想是受弗里茨・毛特讷影响的。在他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专题论著《在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中的国际语言标准》(1931年)和他1959―1960年发表的《从术语角度,以图示的形式描述世界话语》的研究性论著中,都对毛特讷的观点进行了吸收。
后来,维斯特的哲学观点渐渐向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靠拢。在《在技术,特别是电子技术中的国际语言标准》里,欧根・维斯特探讨了语言哲学特别是语言批评的问题,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的哲学观念极大地支持了维斯特的论点。维斯特在1932年研读了维也纳学派代表人物鲁道夫・卡纳普的著作《世界的逻辑结构》,发现其中包含着对形成其术语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法论联系。此外,欧根・维斯特还认真研读过索绪尔1923年出版的《数学哲学导论》。
可以说,欧根・维斯特是一台“积分仪”,他接纳了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的先驱者关于语言批评和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观点,并且把这些观点与那些语言学大师的认识相融合,最终走上独立的学术发展道路,形成了与实践紧密联系的普通术语学理论。1959―1960年,欧根・维斯特对“世界话语”的论述,正是在奥地利语言哲学界倡导语言批评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是对当时“世界话语”理论的推陈出新,也为70年代初普通术语学的形成作了基础性理论准备。
二 欧根・维斯特的“世界话语”简介
有关“世界话语”(das Women der Welt)这个概念,德国的语言学家莱奥魏斯格贝尔早已经注意到了它的基本语言过程:认为它是人类世界在词语中的鲜明体现。1959―1960年,欧根・维斯特又从自然科学、语言科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的视角重新描述了这个外部世界的语言进化进程或称话语进程。
欧根・维斯特采用示意图的方法,从术语学角度出发,对“客观世界”的“话语”和在说话中出现的多种多样的关系进行了描述。他从(1)个体和概念,(2)符号和含义,(3)模仿,(4)说话,(5)自然符号等几个方面人手,对“世界话语”进行了阐述。
维斯特首先认为,“话语”可以利用两种基本关系进行说明:一是“个体”和“概念”之间的关系,一是“符号”和“含义”之间的关系。
(一)个体和概念
维斯特借助孩子感知和意识的发展,运用生动的语言向人们表述了个体和概念的关系。
1.对象客体
他认为,通过孩子是如何感知世界的,人们得出这样的观点:可觉察的印象是从客观构成物出发的,这些客观构成物部分属于它自己的躯体,部分又与它的躯体相分离。其躯体四肢,其存在环境中的单个的人和动物、家具和植物,就连地球和天空都是不同的。其中,有许多的事物是运动的,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活动着。
用哲学语言来说,一个人的思想对准的或者可以对准的所有事物,就是“对象客体”。在这个意义上讲,事态也是对象客体。
2.个体
在人的早期,孩子只与“个体对象”(即“个体”)打交道。因为,每一个感觉到的对象,对于孩子来说是某种唯一性的东西,就像一个特定的人那样。个体对象是一个在时间上存在是确定的事物,它属于时间世界。譬如,我窗前的这棵树,或者我在一个确定时刻所感觉到的(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疼痛。
3.概念
如果个体对象不再在场,孩子也能够记起它。如果这种记忆带有如形状、颜色等的直观印象,它就是一种“表象”;如果这种记忆是不直观的,它只记录下为了识别这个个体所需要的那些个体的本质,那么,这个记忆就包含了一个“概念”。 一个个体的概念就是一个“个体概念”。如:“拿破仑”,或者“我的自来水笔”。
成长中的孩子又注意到,世界上存在着若干种个体对象,譬如苹果,它们彼此之间“相像的让人很容易混淆”,成年人用同一个名字“苹果”对它们加以命名。在这里,孩子通过把这些对象相区分的特征省略掉,而得到了这类对象的个体概念“苹果”。
在图1中,从不同的个体概念A1,A2等出发而得到了唯一的共同概念A,它可以通过已存在的对象a1,a2/sub>等(或者通过另一些落到概念A下面的个体)得以“现实化”,这些个体称为概念的“代表”。
4.个体系统(组成部分系统)
在某确定全景中的所有个体对象共同构成了一个复合体,这是一个具有唯一性的、综合性很强的个体。
这样的复合体在思想上是否可以分解并且怎样分解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对这个复合体进行研究和描述的人是怎么想的。
有时,一个复合体的各部分可以清晰地分开,譬如两个正在运动着的人,或者两个天体。而在很
多情况下,对复合体的划分只是一种思想上的创作,譬如将地球划分成地区或者国家。
这种只是以某种方式在思想中进行划分的由部分组成的复合体,科学上称为“系统”。由个体组成的系统是一个“组成部分系统”。大的个体拆分成部分,由此产生了部分系统,这个拆分过程称为“分解”。
思想上进行分解是(形成)“话语”的第一步,它是人类对世界进行精神诠释的第一步。
分解过程是可逆的。譬如,通过“一体化”或者“联取”,由砖瓦可以建成一座房子;经过若干的思想上的一体化过程,由许多的国家可以出现一个统一的欧洲;男人和女人构成了一种人类配对。但进行一体化的是个体,而不是概念。 词语“个体”可用来表达“个体对象客体”这个名称。从哲学意义上说,“个体”的意思还相当于“时间世界里的一次性对象”,这与“概念”不一样。个体可能是一个很大的复合体。
5.概念系统(抽象系统)
正如若干个个体概念概括成了一个普通概念(即它们共同的“大概念”)一样,若干个普通概念也可以再进一步概括成具有更高抽象程度的概念。譬如,不同的个体苹果共同概括成了普通概念“苹果”。概念“苹果”和概念“梨”“李子”等共同概括成了大概念“水果”。
因此出现了一个多层次的“抽象系统”,与组成部分系统一样,它也可以通过一个“树形图”来描述。
对概念的概括,从个体概念中抽象出更高级的大概念,与导致了个体概念形成的“分解”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类的判断。
因此,“抽象”是形成话语的第二步。从更高程度上讲,与第一步相比,“话语”这个名称与第二步更相适宜,因为,借助抽象才可能形成种类名词(形成话语的第三步)。反过来,借助种类名词也才可能实现抽象。
6.概念的形成
有两条相反的途径都可以形成新概念:概念外延的扩大和概念外延的缩小。也就是通过减少和增加概念的特征。第一条途径是由个体概念出发,也就是从经验出发。这在图1中,是用“抽象”来表述的。在概念域中,它指向上。另一条途径是在相反方向上进行的,在图1中,它是指向下的。新的特征补充到了起始概念上,这个过程叫做“限定”。譬如,概念“植物”经过限定而成为概念“树”。经过概念的限定,也可以创作出虚构的概念,譬如:“半人半马怪”。
“抽象”和“限定”也可以理解为处于相同序列等级的两种概念的连接,也就是把这两个概念理解成概念的配对:在抽象过程中,构件概念的外延被集中了起来,这个过程称为“逻辑析取/逻辑或”。在进行限定时,概念内涵被结合了起来,这个过程称为“概念合取/逻辑与”。譬如,从概念“男人”和“女人”出发,经过逻辑或/逻辑析取产生的是共同的大概念“人类”,经过概念合取/逻辑加产生的则是“两性人”。个别概念的抽象和限定过程,对应于思维进程的归纳和演绎推论。
(二)符号和含义
针对“符号和含义”,维斯特在“世界话语”中,共分了12个部分进行了论述,限于篇幅,笔者只着重分析前7部分。
1.个体符号
如果某谈话者想把谈话伙伴的注意力引向某一个体对象客体的话,那么首先,这个个体对象客体对于这两个人来说应该是看得见的,或者是谈话者或者是谈话伙伴随身带着的,因此,谈话者只需指向这个个体对象客体,或者出示一下这个个体对象客体就行了。
但是,如果这个个体对象客体不在现场,在此情况下,可供谈话者“调遣”的,则只可能是这个对象的个体概念,而且前提条件是,这个个体已经在这两个人的头脑里了。个体概念是这样给唤入到谈话伙伴的意识中的:谈话者把一个替代对象客体展示给谈话伙伴,而这个替代对象是已由习俗或者协议确定下来了的,它可以代表原始的对象客体。这样的替代对象就是为原始对象客体设计的“符号”。
因此维斯特认为,作为符号使用的对象客体应具有的条件是:它是随时“可供调遣”的。有两种可能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它是个体对象客体,则它是容易移动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它是一个概念,则它随时可转化成现实,也就是说它是一个适合的普通概念。
以某种语音符号或者文字符号表示的普通概念作为符号使用会更便捷一些。因为语音概念(音位或者音位连接)和书写符号概念随时容易被现实化。
2.普通概念的符号
普通概念必须借助符号得以识别。因为,人们不可能对普通概念进行指明。如果人们指向某普通概念的某个个体代表时,获得的只是这个特殊代表的个体概念。因此,如果作为符号的合适的普通概念没有与这些个体代表对应上的话,那么,形成永久性的普通概念,则是不可能的。
因此,符号输送,特别是命名――是形成世界话语的第三步。但是,我们不能理解成第三步就紧跟着第二步。在概念的形成(第二步)和其命名的形成(第三步)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互作用。符号所表明的就是它的“含义”。
3.四部分词语模型
“个体一概念”和“符号一含义”这两种基本关系,在每种语言中都是无间断的,而且同时起作用。维斯特采用“四部分词语模型”对此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图2)。
这个模型包括了四个域。上面两个域对应着概念世界,它们描述了来自语言系统(“语言”)的片段。下面两个域对应着个体世界,在说话(“口语”)时,它们才露面。
图中域右下方的两个个体对象客体概括成了一个共同概念(域右上方)。用作符号的另一个概念(左上方)与这个概念对应,譬如语音概念或者书写符号概念就可以用作符号。在说话时,符号一再得以现实化(域左下方),譬如通过语音个体或者书写图形个体,但每次都有些不同。
4.“符号一含义”对应的本质
符号和含义最初只是在人们的头脑里相互对应的。如果符号是基本的,也就是说,符号不是由带有含义的要素组成的,那么,在符号和含义之间的初次对应则是随意的。这属于语言符号的本质问题。如果某种对应已经成了语言习俗,随意的改变就很难实行了。
在人们头脑中的符号和含义之间的对应究竟如何?
得到公认的是,符号(特别是语音符号)是与它的含义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如果没有含义,一种语音形式只是一种物理学上的声音;没有符号,概念也就不存在。“符号和含义”这个通过一体化出现的整体究竟该如何称谓?维斯特时代的学者们,有的称其为“关系单位”;也有人称“名称单位”。
当时那些说“符号”或者“词语”,而不说“名称单位”的语言学家实际上已经认识到,标准语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
还有一种反对在“名称单位”的意义上使用“词语”这个词汇的意见:一个名称单位的符号部分,常常不是由一个单个的词语(词体)组成的,而是由一个或多或少存在的词组组成。这里涉及到的“词语”“词体”和“词组”的大概念,从古到今都被称为“术语”(Terminus)。20世纪以后,其同义词“名称”也被人们普遍接受。这种表达相当于过
去采用的表达“指称”,它可以理解成是“名称”和“图示符号”的共同大概念。
5.三部分词语模型
奥地利研究者Knobloch曾在语言论坛中发展了一种表述语言关系的三角词语模型(图3),维斯特在“世界话语”中分析了它的不足。
图3中的表述“词语内涵”和“对象客体”,与图2中的表述“含义”和“个体”具有相同的意义。如果我们把四部分模型中的左边两个域瘪下去,变成“语音体”这个点,四部分词语模型也就成了三部分词语模型。三部分模型的不足在于:在概念世界(语言系统)和个体世界(语言的使用)之间的鸿沟只给填平了一半。
三部分词语模型的出现是与语言大师索绪尔和特鲁别茨科伊之前普遍流行的考察语言关系的研究方式相对应的。这两位研究者对语音形式概念(“语音形象”“音位连接”)和它变化着的现实进行了区分,他们对三部分模型仔细研究之后认为:模型中三角形的左端应该被剪开,它可拆开成两个点,因为,在“音位”和“音位变体”之间是有区别的。
6.感官形式
四部分词语模型只对基本符号是普遍有效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基本符号在其基本含义上使用时四部分模型才是适用的。对于在语言领域中数量庞大的复合符号和借用符号而言,四部分词语模型则有必要进行扩展(图4)。
在概念世界中,在符号域和含义域之间再插入一个域,这个域对应于“感官形式”。
“感官形式”是复合符号或者借用符号的词语含义,譬如词语“头”和“鼻子”的解剖学上的基本含义就是这样。“感官形式”同时既是含义又是符号,它是可觉察符号的基本含义,如一种语音符号的基本含义。就此而言,它是一种概念,但一般来说它不是语音概念。
“感官形式”维斯特也曾把它称为“概念形式”,以后又把它称为“语义形式”。 在图4中,点“可觉察的符号”和“最终含义”二者可以通过两条不同的线路相连接。通过第二条线相连接时,感官形式就给排除了。选择哪条路线因人而异,取决于某确定名称的感官形式对于某个人来说是否活跃。
7.符号连接
感官形式的另一种类型,即“复合感官形式”也很常见。复合感官形式反映了概念的连接。
但是,这种反映常常是不完全的。如果把符号看成是一种名称,那么它的各“组成部分概念”之间的关系只能在词组中体现。
尽管符号不是词,我们也可以依据符号的“句法”把它们相互连接起来。在进行符号连接时,我们要遵守确定的规则。
譬如,“说印度日耳曼语系的人”(Indoger-mane)是“印度人”和“日耳曼人”这两个大概念通过“逻辑析取”(逻辑或)形成的;“同时是商人和工程师”是组成部分概念“工程师”和“商人”通过“逻辑合取”(逻辑加)形成的。词语连接“发动机一发电机”,“带有发动机的发电机”是通过“逻辑联取”(一体化)出现的。
维斯特还探讨了“次要符号”“双轨符号”“基本符号的分解”“制定的和生长的概念”和“主观概念和客观概念”这几个问题,限于篇幅,笔者在此省略。
(三)其他论述
维斯特在“世界话语”中所论及的话题,还有“模仿”“说话”“自然符号”。
在“模仿”这一节,他分析了“纯粹的模仿”“语言的过渡”,并也为“模仿”设计了一个四部分词语模型,而对它的术语学意义进行了剖析,指出“模仿”是语言形成的一种过渡,但是,模仿不描述普通概念,而只描述个体。同时维斯特也对索绪尔曾采用过的特殊两部分词语模型进行了批评,指出这个模型对符号与含义之间特殊对应的描述并不充分。
维斯特对“说话”也做了细致的术语学分析,他同样为这个过程设计了两个并列放置的“四部分词语模型”,仔细分析了消息的发送和接收过程。同时,在这里,维斯特也对说话时的“被指者”进行了分析,指出“被指者和符号的固定含义是有区别的”。他还谈到说话时的“主观定位”,提到了“指示词语”在说话时所起的重要作用。
在“世界话语”的最后,维斯特谈到了“自然符号”,指出了它与“习俗符号”的不同。
三 对普通术语学的影响
欧根・维斯特对“世界话语”的论述,在维也纳术语学派的基础理论框架中占有一席重要之地,因为,维斯特在这里实际探讨了“普通术语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普通术语学”和语言学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术语学家谈概念,而语言学家则谈“词”的内容。因为要对术语概念进行系统化研究,术语学必须引用逻辑学和本体论的知识,并且还要和信息科学相互交织。
在本文前面已经提到,欧根・维斯特并不是最早研究“世界话语”的学者,但他是第一个从术语角度对“世界话语”进行思索的人。实际上,维斯特在1959―1960年对“世界话语”的研究,其中很多的话题远超出了术语学的范畴。但是在这里,维斯特关于“普通术语学”基础性问题的思索已经较为成熟了,在他后来写的《普通术语学和术语词典编纂学导论》中所形成的观点,在此已经初现端倪。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方法论
Abstract : traditional legal methodology represented by judicial syllogism has been challenged from variousaspects and is becoming less acceptable.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major theoretical trends 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deep transformation is going on in contemporary ethodology , thatis , judicial syllogism is gradually replaced by legal methodology characterized by such dimensions as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argumentation.
Key words :judicial syllogism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 argumentation legal methodology
一、趋向衰落的方法论
三段论演绎系统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近代以来在科学领域获得极大成功的逻辑三段论就一直主宰着法律推理的思维。可以说, 近代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严格逻辑。[1]依照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 (1) 只有,而且只能有,一种实在,即感官可以把握的个体对象。(2)因而只有感官经验为人类认识的源泉。(3) 必存在着本质上互有区别的认识方法。(4) 将非描述性陈述———在它们不是逻辑—陈述的范围内———从知识和科学领域中清除出去。这种做法引人注目的结果是价值判断被驱逐出知识的范围。[2] 司法三段论即立足于这种哲学认识论。经典的司法推理(即涵摄subsumtion) 就是在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事实要件的大前提下,寻找具体的事实要件这个小前提,最后依三段论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从学理上,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被分为“要件事实”和“后果”二部分。只要一个具体事实满足这个规范所规定的所有事实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因而其突出优势在于,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二分格局下,法律适用之操作过程极为清楚。并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3]故如此似乎足以消除法官的恣意裁判,从而保障了判决的客观性和确定性。
实际上,这种推理模式早在二十世纪初就遭到美国霍姆斯、弗兰克等人的挑战。不过,这种批判乃出于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本能的反叛,缺乏论证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论往往只“破”不“立”的一般立场往往易威胁乃至颠覆近代法治的根基。只是到了当代,西方法才不仅从理论上全面省思了司法三段论的利弊得失,而且提出若干解救其弊的理论策略,从而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完善了法律适用理论。当然,这跟1970年代以来西方法学界开始普遍关注法律推理问题的背景有关。在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那篇著名的《法律推理的基础》文中,他们认为,法律推理问题成为近年来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界探讨的中心课题的原因有三:第一个涉及到当今法律理论的状况;第二个原因涉及到一般的科学哲学、哲学和社会学的状况;第三个原因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做了具体分析。尤其是第二个原因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实践理性的复归;分析哲学和诠释学传统差异和对立的式微;科学哲学中社会和因素的纳入以及分析哲学和批判理论的接触。哲学思想的新发展使得法律理论易于独立地采取不同哲学背景的思想观点。[4]
针对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如德国法学家普维庭认为,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认为“, 这种逻辑推理模式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有人认为,那种推理模式无法正确地描绘法律适用的过程,掩盖了真正的观察问题的角度。这个观察问题的角度实际上就是对大前提和生活事实进行处理和比较。甚至有些学者(如Esser) 则完全放弃了推理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要进行判决,首先要进行不受规范制约的纯粹的认知活动;然后进行第二步———依据法律规范和方法论对第一步的认知进行检验。[5] 考夫曼从解释学的视角认为,[6] “法律发现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互动的复杂结构。这种结构包括着创造性的、辩证的、或许还有动议性的因素,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法官从来都不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始终以一种确定的先入之见,即由传统和情境确定的成见来形成其判断。”然而传统的形式主义却对此视而不见。针对三段论,考夫曼指出:“我们绝非能够分别独立地探求所谓法律推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法律发现绝非单纯只是一种逻辑的三段论??。”拉伦茨[7]则对三段论涵摄模型的适用范围提出质疑,认为“某些案件事实不能划属特定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尚未必导致该法效果的否定,因为同一法效果可以另一构件为根据。” 从语言学的立场,拉伦茨认为:“如果精确的审视就会发现不是事实本身被涵摄(又如何能够呢?),被涵摄的毋宁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过尽管如此,拉伦茨仍然坚持认为,在法条的适用上,涵摄推论模式仍然扮演重要角色。相比之下,凯尔森的法律适用理论颇为独特。在他看来,司法判决既是法律的创造又是法律的适用,“法院的判决永远不能由一个既存的实体法一般规范决定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法院所适用这一一般规范,仿佛只是由判决的个别规范加以仿造而已。”因此,在判决内容永远不能由既存实体法规范所完全决定意义上,法官也始终是一个立法者。不过凯尔森是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即认为上述“授权”是经过一个虚构的方式———法律秩序有一个间隙(gaps Lacunae) ———给法院,结果:一方面,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太多,另一方面,凯尔森认为这一虚构也限制了对法官的授权,尤其是这种间隙虚构公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而不是法学上的性质”。[8]而晚年的凯尔森侧重于对规范理论的,更是提出了令人惊异的结论:逻辑三段论(Syllogismus) 并不适用于规范。[9]荷兰法学家Hage 则认为即使在简单案件上,规则适用三段论模式也不正确。[10]其实,二十世纪的实证主义法学均承认法律的未完成性(Unfertigkeit des gesetzes) 或如哈特所言规则的“空缺结构”。在此情形下,法律实证主义以为法官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因如此,这遭到德沃金的批判并提出法律推论中规则和原则的区分问题。他认为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规则表达越明确,其效力也越分明;而原则则带有较大的弹性与不确定性。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分量和重要性的程度,因而带有“权衡”的性质。并且当规则和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更重要的是,当德沃金确认了原则等准则同样具有法的性质时,法官在裁判中就无须行使如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德沃金还对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法律的语义学理论”,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对其法律推理理论进行了反驳。[11]在世界,波斯纳法官主张区分三段论的有效性和它的可靠性。“其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个别三段论的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前提的真实性。”三段论的功能只是表明某个推理过程是正确的而不是确定这一过程的结果的真理性。此外,不仅小前提的确定即发现事实不是一个逻辑过程,而且法官将规则适用于事实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一种不断地对规则的重新制定。波斯纳更注重实践理性诸如轶事、内省、想象、常识、移情等的作用。总之在他看来“, 在法律推理上,科学方法几乎没什么用,故与科学相比,法学与神学和形而上学更为接近。”[12]
不过,在批判的热潮中,也应当看到某些法学家依然对涵摄三段论的肯定立场。除了上文提到的拉伦茨以外,德国法学家Koch 和Russmann 就回头转向———已经被一些人宣告死刑的———“古典的”方法论。Pawlowski也认为,在说明裁判理由时,不能弃置涵摄模式。但是对正确地做出裁判一事,其帮助不大。[13]Hage 自以为提出的“基于理性的逻辑”(RBL) 是“初级断言式逻辑”( FOPL) 的一种延伸,所有演绎性论辩皆可同样适用于基于理性的逻辑。[14]美国法学家Branting 也提出一个综合了“基于规则的推理”(Rule -based reasoning)和“个案推理”(Case - based reasoning) 的法律分析模型。[15]
从总体上可以说,传统的科学方法论正日益失去解释力和说服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代西方法学家对传统的三段论又提出若干替代性和修补性的主张。其实,早在拉德布鲁赫就曾提出借助“事物的本质”在法的发现中架起从应然通向实然的桥梁。还有人提出一种由演绎和归纳组合而成的推理形式:类比和设证。考夫曼认为法律发现是一种使生活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一种调适,一种同化的过程。这种过程从二方面进行:一方面,生活事实必须具有规范的资格,必须与规范产生关联,必须符合规范。并且在此,“涵摄”的类推性格完全表露无遗。“涵摄”在此不能被理解为逻辑的三段论方法,而应理解为规范观点下对特定生活事实的筛选。另一方面,规范必须与生活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它必须符合事物。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解释”: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在此基础上考夫曼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普通的概念思维的思想形式:从“事物的本质”产生的类型式思维。[16]Hage 提出的法律推理理论也颇具启发。[17]针对传统的将规则于论辩(arguments) 所产生的诸多缺陷,hage主张最好将法律规则理解为产生于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目的。然后他拓展出一种根据原则和目的推论的模式。最后将这一模式整合进一种较传统“初级断言式逻辑”更为完善更具说服力的“基于理性的逻辑”。
二、哲学上的反思:迈向法律论证理论
上述科学三段论的重大转变必须置于更深的哲学层次上予以解释和阐明。正如朱庆育博士所论:[18]不与科学分享其本体论的法学,如何能够在方法论上有效的援引科学推论方式?倘不从包括本体论在内的整个法学理论来重新检讨法律推理问题,而一味的希望科学方法论能够支撑起法学的学术品格,那么,法学家们无论表现得如何殚精竭虑,或许都不过是在追求海市蜃楼式的幻觉。实际上,当今西方哲学与社会科学思想的巨大进步已经为法学领域将科学方法论重新置于牢固的本体论框架提供了可能。在西方哲学向现代哲学迈进中,哲学家们对于“社会科学的哲学”问题(或理解和说明的关系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19]一种是以卡尔纳普、纽拉特、亨普尔等逻辑经验主义者和分析哲学家为代表的“统一科学派”(或科学一元论)观点,大多强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他们主张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对人的行为等社会现象作出因果说明。另一种是以德雷、P·温奇、泰勒、冯·赖特等为代表的“精神科学派”(方法二元论)的观点强调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后者所采用的说明方法不适用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需要采用理解的方法。所以他们主张把理解和说明区别开来。他们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观点出发,把这二种概念形成的语言游戏区别开来,一种语言游戏讨论那些严格的可以观察的事件及其原因和性。另一种语言游戏说明人的行为和那些人的行为相关联的意义、意向、理由和目的、以及与此相关的规则和规范等等,[20]他们致力于后一种语言游戏。而这种精神科学派的主要观点“与韦伯的看法很接近:社会行为具有一种”意义性“(Meaningfulness) ,它不是由观察者设想或设计的,而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行为本身;正是这种意义性使得其他人能够理解该行为。意义性与受法则支配有关;但是,理解支配某现象的法则并不等于是赋予该现象一个原因。”[21]而P·温奇竟然极端到主张社会科学不是科学学科而是哲学学科。“这种‘理解性的社会学’(这是在德语中得到广泛使用的名称)。最近,它往往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名目之下得到倡导??。”[22]相对于这两种立场,美国哲学家罗蒂的观点也值得注意, [23]在基础认识论撤除后,罗蒂并非提出解释学来作为认识论的一个“继承主题”,作为一种活动来填充曾经由以认识论为中心的哲学填充过的那种文化真空。不过他同时也区别了哲学家发挥作用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博学的爱好者、广泛涉猎者和各种话语间的苏格拉底式调解者所起的作用;一种是起文化监督者的作用,他知晓人人共同依据的基础。前者适于解释学,后者适于认识论。解释学立场上,谈话不以统一诸说话者的约束性模式为前提,但在谈话中彼此达成一致的希望绝不消失,只要谈话继续下去。而认识论则把达成一致的希望看作共同基础存在的征象,这一共同基础也许不为说话者所知,却把他们统一在共同的合理性之中。不过罗蒂同时也反对那种认为解释学特别适用于精神或“人的科学”,而客观化的实证的科学方法则适合于自然。罗蒂从其实用主义立场认为“情况仅仅只是,解释学只在不可公度的话语中才为人需要,以及,人需要话语,事物则不需要。”于是,解释学就不是“另一种认知方式”———作为与“说明”对立的“理解”。最好把它看成是另一种对付世界的方式。总之,西方哲学上的对科学认识论的反思和讨论其实印证了哲学家鲍曼的看法,即“立法者”角色这一隐喻是对典型的现代型知识分子策略的最佳描述;而“阐释者”的角色的隐喻则最适于典型的后现代型知识分子。[24]相应地,在法学领域,皮尔斯(Pierce)迈出了这一大步,即“从仅仅认识特征评价的亚理士多德和康德逻辑学,发展到了关联评价必须在法哲学和法律理论中才可以理解。”[25]上述哲学争论及转向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哲学诠释学之为人文科学对抗传统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合法性地位日益牢固,同时也为法学尤其是法律推理理论摆脱传统科学认识论走向作为自身学科的存在论提供了重大契机。
另一方面,基于近代科学认识论上的法律实证主义在伦理学上通常坚持一种不可知论立场。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根本立场使之放逐对价值(善恶)的探求,而在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思维模式下,法官只需做是非、真假的形式判断而绝不能做价值判断。否则即超出这一科学方法论的认识框架和理论初衷。可以说,本体论与方法论上的严重背离乃是基于主客体二分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到后来趋于衰落的重要原因。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分离,而在于人的理性如何来判断伦理价值问题的对错。其实,实证主义分离命题无非是希望正本清源,维护法律本身的体系自足,防止法官专断。达到这样的目的未必非得采取这种思维进路。肯定认知者在价值问题上能够有所作为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研究路径。在西方法学史上这就涉及“实践理性”的问题:[26]有实践理性吗?实践理性如何作用? 通过实践理性能够得到实质性的价值命题吗?亦或只能解析价值命题之逻辑关联?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法哲学的发展呈现出所谓“实践哲学的复归”。法哲学家们通过对康德“实践理性”的再审思,为法与道德哲学寻找到新的理论生长点。[27]在英国,实践理性的再发现,推动了法学家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法律和道德等问题的探讨。在德国、奥地利等国,一种新的理论趋向———法律论证理论也逐渐兴起。这种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哈贝马斯和阿佩尔等人的商谈理论或实践商谈理论(practical discourse theory)的。该理论旨在确证、道德和法律论辩。从这种意义上,它取代了古老的自然法理论。所不同的是,自然法关于道德和法律理论的实质内容在这里等而下之,而程序成了最基本的正当性根据。亦即,这些实质性命题或规范只有经过理性的商谈过程达致合意始为有效。[28]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推理”的含义已经不同于科学方法论上的用法,而是“成了一种说服或反驳对手,并根据一个决定的正当性与对手达成一致的讨论技术。”因此“,实践推理使人的动机、意图具有一种规范或一种价值的特征。”[29]
不过,如哈贝马斯指出,实践理性是一个带有强烈现代意义,以主体哲学为基础的概念。它在理论上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传统,具有一定负面作用,所以建议以“沟通理性”来取代实践理性的地位。在其交往行动理论中,法律和道德就可以通过言说原则(diskursprinzip)加以联结。[30]哈贝马斯认为“真理”不是超验存在,而是内在于人类经验中的并且是由理性的、自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成员经过讨论和对话获得的知识。“其理论的目的仅仅是要保证理性探讨的前提,而不是要预知这一探讨的结果。”[31]所以,哈贝马斯批判德沃金理论乃一种出于独白的观点“,由于Hercules是一个孤胆之英雄,缺乏对话的层面的考量,因此其整体性最终仍将落入法官具有特权地位之认识。” [32]为摆脱这种理论困境,应将其理论导向一种商谈式程序性的法概念,探讨一个理性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这就需要一种法论证理论。[33]因此,从知识论上,法律论证理论已然摆脱了仅局限于逻辑和语义的层次,而延伸到语用学(pragmatics)的领域。[34]另外,法律论证理论更凸显出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因此,它不仅依赖于法律论据的品质,而且依赖于论证过程的结构。在解释规则时,在各种可能解释当中选取一种之后,法官尚需对其解释作出充分的说明即对其判决进行确证。而法律论证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近年来人们对法律论证可接受的标准研究的兴趣日益高涨。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论证必须成为法学理论之根基。“论证理论并不仅限于法律领域,论证理论研究者试图拓展一种对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般模式,并且这也适于特殊领域。”[35]总之,法律论证理论是在西方法学“解释学转向”以后,学者们在实践理性、商谈理论等知识基础上拓展出的法学新的领域。同时,这一研究触角兼及当今西方逻辑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等知识领域。
三、解释学转向背景下的法律论证初探
在法律方法伦上,无论是近代自然科学还是实证主义法学都不脱离司法三段论的思维模式。“二者对法律发展或适用的过程的理解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二者均致力于客观的认识概念、实体本体论的法概念、概括的意识形态和封闭的法体系的理念。”[36]随着近年来本体论转向后的诠释学理论和语言哲学大规模的进入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和话语被深刻地改变了。其中最重要者,恐怕是解释由最初作为一种简单的方法或技艺,至此上升到法概念的本体地位, 即“诠释学的法律本体论”( hermerneutische rechts- ontologie) .在此背景下,学者主张“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阿列克西) .此时,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开始普遍被区分为法律发现的脉络(context of discovery) 与确证的脉络(context of justification) .[37]前者关涉到发现并作出判决的过程,后者涉及对判决及其评价标准的确证。一如科学哲学上区分所谓科学发现和科学证明。发现的逻辑和证明的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罗素所说的熟而知之者和述而知之者。英国哲学家赖尔在《心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区别两类知识范畴的一种有用分法:知道如何 (Knowing how) 和知道是何( Knowing that)。很好地说明了发现和辩护的关系。[38]这一区分同样对于理解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论证的作用十分关键。因为它提出了评价法律论证规格的标准。判决作出的过程固然是一个精神的心理过程,但也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它也成为另一种研究的对象。无论判决是如何作出的,为使其判决能被人接受,法官必得对其法律解释予以充分阐明,由此确证其裁判的正当性。而法律论证即关系到这种确证的标准。至此传统司法三段论模型从整体上被具体化为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推论模式。这在西方法律解释思想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近代西方法哲学传统固有的关于民主和法治、合法和正当等叙事的对立和紧张,由此至少从理论上得以缓解乃至克服。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结合能够有效地克服科学与人文、理性与经验、逻辑与修辞、[39]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此类的二元对立。解释和论证的关系可以套用考夫曼关于“诠释学”与“分析学”的公式:[40]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
相较于传统的三段论,诠释学和法律论证在新的基础上运用更为广泛的和手段,如论题学、修辞学、逻辑哲学、符号学等。法律推理过程也摆脱了那种严格、呆板、机械的决定论的思维模式而呈现为全方位、立体式和动态化的结构图式。法律诠释与法律论证对上述知识的运用也不尽一致。如关于修辞学方法,在法律论证理论产生中,修辞学是其重要思想来源。法律论证理论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即取决于论辩本身对受众(Audience)所产生的效果。而修辞术是就每一事物觅出所有可能的说服方式的技能。“他既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知识Episteme ,也不是Techne ,而是技能Dynamis.”[41]而修辞学与解释学关系也颇为密切。加达默尔即力倡“解释学与修辞学同出一源说”。[42]哲学解释学在形成之际就十分关注语言,因为语言同时关系到解释学的存在论维度和实践哲学维度,而修辞学则是一种说服技能。加达默尔强调解释学与修辞学同出一源,目的就是为了将语言中这些禀赋再度结合起来。不管这一观点能否成立,解释学和修辞学确实在不少方面有共同之处。相比之下,解释学与逻辑方法就较为悬殊。魏因贝格尔批判解释学依然是个没有完全的科学分支。它虽然已经拓展出一种类型学的推理模式(typology of models of reasoning),但没有分析不同推理过程的相关性。虽然已经确定了不少规则,但对规则在逻辑和认识上的多元性未予注意。[43]为此,他提出一些矫正意见。从解释学看,所有解释都是主张某规范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言说行为,而后者又是一种规则导向的行动。实际上,在法学知识共同体经过长期论述已经逐步形成一套基本的、共同的概念和规则体系,此即法学中法教义学(Rechts dogmatik)的作用。若无法教义学的指引,那么法制度运作之论述将极易陷入浪漫的修辞,而无法产生合理的说服力和共识。从这种意义上,法律解释学和修辞学虽然共同有利于致力语言之自然禀赋,但法律裁判毕竟旨在达成合理和有说服力的结果。法律解释必须遵循某种逻辑的制约。在批驳三段论形式逻辑时,切不可矫枉过正。所以解释学与逻辑学还应当携手并进。当然,法学又不能仅限于法教义学的操作,“因为规范性概念之联结主要不是透过逻辑而是透过提出理由(论据)之论证来加以支持。”[44]而在法律论证理论中是否应包含逻辑,一种看法是将法律论证跟逻辑或逻辑分析区分,因为他们担心,逻辑的严格将伤及法律的适应性,妨碍法官在个案中发现公正的解决办法。不过许多论者还是肯定逻辑在论证理论中的地位。“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这仍为今天几乎所有的论证理论家们所确认。”[45]如魏因贝格尔认为,作为现代法学理论的两个标志,其一是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的法律结构理论,其二是法律理性论证理论。二者都涉及将逻辑于法律的问题。逻辑论辩部分是逻辑演绎,部分是佩雷尔曼意义上的修辞论辩。[46]季卫东认为:“虽然有一些学者站在反对决定论的立场上否认法律议论(即法律论证———引注) 也具有三段论的结构,但是一般认为,既然合乎逻辑是合理性的最低标准,合理性的法律议论很难也没有必要拒绝法律三段论的帮助。实际上,在有关法律议论的新近中,人们所看到的却是三段论的复兴。当然那是按照法律议论的要求改头换面了的三段论。”[47]
不过,论证理论和解释学并不尽一致。如考夫曼曾经谈到二者的差异,“论证理论是反诠释学的??论证理论是反本体论的??论证理论并不赞同诠释学对主体-客体图式的摒弃,而是坚持客观性”。[48]当然,考夫曼也对这种看法提出了某些不同意见。
按照荷兰学者Feteris对当今西方法律论证研究所做的一个概览式的综括:主要涉及托尔敏的论证理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论、麦考密克的裁判确证论、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确证论以及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理论(ory of t ransformation in the law) .[49]当然,其中有些学者也涉及其他领域,如托尔敏就涉及伦。七十年代,法律论证被视为法律逻辑即一种法学方法论或法律判决的制作,而不是法律论证本来的意义。自产生后,法律论证理论获得很大发展。学者研究的具体领域涉及如立法过程、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等。法律论证一词有不同说法,Neumann 认为当今日本、德国法学界使用“法律论证”这个用语时,其含义尚未确定,但可以归为三大类:逻辑证明的理论、理性言说的理论和类观点-修辞学的构想。 [50]法律论证理论研究适用于对作出理性裁判予以确证的条件问题,而对法律论证合理性之研究具体涉及对法律判决进行理确证的方法、用于法律判决进行重构或评价的方法及其适用的合理性的标准等。法律论证理论乃法学中一门独特的学问。跟其他法教义学、法学和法哲学等研究路向不同。[51]总之,法律论证理论是一种以论证为基础的法律解释理论,其主张以事实和逻辑为论据,在主张-反驳-再反驳的“主体间”的论证过程中,通过说服和共识的达成来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因此“,法学之理性在于它的论证之理性,或具体说,在于依据理性论证的标准去考察法律论证的可能性。于是,法学的科学理论遂汇入法律论证理论之河。”[52]
[1] 当代英国哲学家Hare 对实践三段论(practical syllogism) 的界定是:由一个规范性前提与非规范性前提推出的一个规范性结论之推理。芬兰哲学家冯·赖特(G. H. von Wright) 则认为实践三段论跟意图(intentions) 和行动(actions)相关。见Robert Alexy , A Theoryof Legal A rgumen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88. 荷兰法学家Hage将传统司法三段论依据的逻辑称为“初级断言式逻辑”(first order predicate logic) ,以与其主张之“基于理性的逻辑”( reason - based logic) 相区别。见Jaap C. Hage , Reasoni ng with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130。
[2] 参见[奥]鲁道夫·哈勒:《新实证主义》,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第18-19 页。
[3]参见[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 页。
[4] Aulis Aarnio ,Robert Alexy and Aleksander Peczenik , The f 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 ng ,该文发表于德国的《法律理论》(Rechtstheorie) 12 (1981)。
[5]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71页。
[6]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 - 22 页;[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5 页。
[7] [德]Larenz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68 - 174 页。
[8]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 - 168 页。
[9]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280页。颜厥安进而评价说:“Kelson的这种规范反逻辑主义并非其独创,也并非毫无问题。但是晚年Kelson规范论的作品则为法理学研究开创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规范存有论及规范逻辑,其与法学方法论及法论证论的结合更成为当前法理论界最为重要的课题。”同书,第281页。
[10] 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2。
[11]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 [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章。
[12]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55-90 页。
[13]参见[德]Larenz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7-46 页。
[14]前引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158。
[15] L. Karl Branting , Reasoni ng with Rules and Precedent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0。
[16]参见[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五、六章。
[17] 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130。
[18]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 年。
[19]参见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3 页;另见王巍:《 科学说明与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2 年第5期。
[20]在法学上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论”即是一典范。“必须用解释学或内在的观点来理解的东西就是与规范有关的行动的概念。”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 页。
[21] [法]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春、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08 - 209页。郑戈博士也曾作过这方面的理论努力。见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 [美]欧内斯特·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649 页。
[23] [美]理查·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李幼蒸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七章:从认识论到解释学。
[24]参见[英]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5 - 6页。
[25]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 页。
[26]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227 页。
[27] 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有那么一段时期,许多哲学家似乎忽略了实践理性的统一性,然而只是到了现代逻辑和逻辑哲学兴起以后,哲学家们开始认真对待道德推理和道德以外的实践推理的关系。人们对实践推理的兴趣还因人们日益意识到它在解释人类行为的特殊性。另外,许多数学和心理学在“决策”问题的研究也是其一重要原因。参见Raz, Practical Reasoni 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1。
[28] 跟传统自然法不同,通过程序达致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重大贡献。其思想在德国也颇有。1993年出版的《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已经明显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正义原则被限缩到只适用于康德式的个人理想社会。而越来越强调政治正义是多种合理的广泛的议论的“交叠共识”。参见何怀宏: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载《读书》1996年第6 期。
[29] [法]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春、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20 - 421 页。
[30]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 卷第1 期。
[31][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 页。
[32]见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 卷第1 期。
[33]在大陆法系法学谱系中,传统的科学方法论由于涵摄模式对法律解释学的支配,从而视论证理论“没必要”;另一方面,决断论则强调法律决定的非理性主义,从而视论证理论为“不可能”。关于决断论,见颜厥安:《规则、理性与法治》,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2 期。
[34]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即立足于人文主义立场,力图修正科学主义的传统,消解形式语义分析和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隔阂并构架由此达彼的桥梁,从而为意义和真理问题提供了一种语用学的解决路径。见郭贵春:《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 哲学研究》2001年第五期。
[35] Eveline T. Feteris , 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p. 6.
[36]郑永流:《法哲学是什么》,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37] 这一区分最早由Reichenbach 于1938 年提出,后来被普遍接受。见Eveline T. Feteris 上引书, p. 10 ;Alexy 前引书,p. 229 ;Maccormick and Summers , Interpreti ng Stat ute : A Comparative Study ,Dartmouth ,1991 ,pp. 16 - 17 ;另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4 页。
[38]刘大椿:《科学活动论互补方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64 - 365页;关于科学发现和科学证明的区别,另参见沈铭贤、王淼洋:《科学哲学导论》,上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 - 108 页。
[39] 在波斯纳看来,“我看起来可能像是在说,只存在两种形式的说服方法:一方面是逻辑,它不能用于决定困难和重要的案子;而在另一方面是修辞的伎俩。并非如此。在逻辑说服同感情说服这两个极端之间还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取得合理真实的信念??这就是实践理性的领地。”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 页。这种实践理性相当于宽泛的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修辞”。
[40]参见[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 页。
[41] [德]尼采:《古修辞学描述》,屠友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8 页。
[42]张鼎国:《经典诠释与修辞》,“中国经典与诠释研讨会”(威海·2002)论文。当然,加达默尔的观点也受到哈贝马斯等人的反驳。
[43] Ota Weinberger , L aw , Instit ution and Legal Politic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p. 89. 而在西方哲学史上,“诠释学一直曾被隶属于逻辑学,成为逻辑学的一个部分。”见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9 页。
[44]见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 卷第1 期。
[45]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 页。
[46] 见Weinberger , L aw , Instit ution and Legal Politic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p. 70 - 71。另外有学者以为,“法律推理逻辑的性格为实践话语领域中形式化限度的讨论,提供了极好的检验标准。”而“法理逻辑是义务逻辑支持者(卡里诺斯基,冯·赖特)和‘新修辞学’支持者(佩雷尔曼) 之间相互争夺的一块地盘。”见[法]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向》,李幼春、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19 、423 页。
[4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5 - 106 页。
[48][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 页。
[49]见Eveline T. Feteris , Fundamentals of Legal A rgumentation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50]张钰光:《“法律论证”构造与程序之研究》,http :/ / datas. ncl. edu. tw。
关键词:概念,名称,概念和名称的关系,概念系统和名称系统,语言规划和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H083;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6-0015-04
Analysis of the Austrian Terminology School
QIU Bihua
Abstract: The Austrian Terminological School has the great influence on the terminology field all around this world The view of Austrian Terminological School has been pointed towards the whole world from the beginning of its birth Due to its founder Mr Eugen Wüster’s hard work, the General Theory of Terminology was built up as an independent interdisciplinary scienc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size the basic theoretical views comparing to other terminological Schools, especially those until the end of 1990s
Keywords: concepts, appellations, concepts and appellations, system of nomenclatures, language planning and standardization
一 概 况
奥地利有着进行哲学和自然科学理论探讨的民族传统[1]。20世纪在维也纳产生的哲学和语言批评思潮,是维也纳术语学派形成的渊源。当时所出现的哲学和科学理论,极大推动了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的理论探讨,也把一些对“科学中的语言”共同感兴趣的语言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聚拢了起来。当时科学的发展已经到了高度专业化的程度,这也要求各学科的科学语言要相应地发展起来。当时的语言批评在数学、物理和机械领域中开展得最为有效。就是在这种文化思潮之下,欧根·维斯特(Eugen Wüster)开始了他逐渐形成的术语学理论的探索。词典学家和工程师施尔曼(Alfred Schlomann) 和语言大师魏斯格贝尔(Leo Weisgerber),都跟维斯特有过合作,并对他产生过影响。他也研读过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和布拉格语言学派的语言学思想[2]。
维斯特个人对世界术语学理论的形成起过划时代的影响[1]。他1931年发表了《技术中的国际语言标准化;特别在电工技术领域中》的博士论文,这是一本蕴涵着普通术语学萌芽思想的基本书籍。他既是一名工程师,又是一位有着深厚语言知识的著名世界语学家。他还深入研究语言哲学的问题,在这点上,他的思想与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卡纳普 (Carnap)的观点接近[3]。
在1931年他指出:“应用物理技术是‘语言技术’,为了更好地把语言技术推广到工程领域,需要哲学家掌握科技知识,或者工程师哲学化。”[1]
这种思路像一条红线贯穿他一生的工作。1972年,他关于普通术语学的总体思想已经成熟,而向全世界提出了“普通术语学是一门跨语言学、逻辑学、本体论、信息科学和各门具体科学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论断,标志着普通术语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4]。他在1974年左右写出《普通术语学和术语词典编纂导论》的大学教材,在维也纳大学进行讲授。
维斯特一生对术语学具有里程碑性质的理论贡献有[4]:他在1960年前后发表《从术语角度直观描述的世界话语》一文中展示的“维斯特的认知理论模型”[4];《机器工具》(1968)和《语言概念世界的结构和它在词典中的描述》;他对信息和文献专业领域与术语学之间联系的论述——《信息服务中的国际术语学》(1970),《概念分类和主题分类·其本质和应用的区别》(1971)。
维斯特于1977年逝世。他的思想对他身后的术语学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依然影响深远。但他的思想必然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这也为他的后继者们所共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际化潮流的影响,奥地利维也纳术语学派在新一代术语学实践家和学者的共同耕耘下,又有丰硕成果,鉴于笔者资料有限,本文只对至20世纪末的理论要点进行粗浅归纳。
二 理论要点 1概念
鉴于维也纳的语言哲学和自然科学传统,也就不难理解概念会成为理论探讨的起点[6]。依维斯特的观点,概念是术语学理论的核心[7]。从概念的思考方法出发,维也纳术语学派以维斯特的认知理论模型为起点(这个模型是基于语义学的三部分模型发展起来的)[8]。在这个模型中,对“语言”(language)和“言语”(parole),以及“符号”和“含义”之间做了区分。符号的概念可以是一个语音概念,也可以是一个书写符号概念。概念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总是作为概念系统的一部分进行考察的。依据维也纳术语学派的见解,概念作为“思维要素”不能单独出现,而要一直处于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之中。
至20世纪末,维也纳术语学派已将维斯特静态的、基于各种关系的词语模型,发展到了基于过程的动力学模型[5]。这个稍做修改过的模型,反映了人们认识发展的自然阶段。而实际上,维斯特的思想,也注意到了个体层面上的动力学要素,他曾谈到概念如何在孩子那里出现,又如何在语言共同体中形成[8]。在术语学工作中,人们从概念出发,强调概念可以独立于语言表达而存在,这种思考方法在语言学那里是从来没有过的。
维斯特对“概念”这个概念有过如下论述[8]:
“这里撇开个体概念不谈,概念是一个共同体,是人们基于多数对象客体确定的,作为思想秩序排列的手段(理解、领悟),为实现理解沟通服务的。概念是一种思维要素,在对概念进行分析时,在其总体中,作为个别特征而起确定作用的部分是概念的内涵。就这点而言,概念与它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为识别和固定一个概念,名称或者另一种符号是必不可少的。反而言之,从概念的符号出发,这个概念称为这个符号的含义或者意义。”
2名称
在维斯特的四部分词语模型(认知理论模型)中,语言表达落在命名为“符号”和“含义”的语言系统层面(维斯特命名为“概念”),由此,在这个模型的符号层面(或者名称层面)不只存在着由个体实现的语言表达,而且存在着抽象的语言表达。就抽象的语言表达而言,这个模型的缺陷在于,个体以书写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实现的语言表达,缺少一些独立于说话者或者书写者自身特点、其所处情景的特色。
80年代末,学者厄泽尔(Oesers)给维斯特的认知理论模型添加进动力学的因素[5]。在维也纳术语学派理论中,与语音形式相比,人们自然要给书写形式以更大的关注;在术语标准化过程中,人们对概念层面上的符号更有兴趣。一般认为,名称是不能与一种语言符号(专业语言中有特例)相区别的[6]。
跨越国际交流的障碍,一直是维也纳术语学派甚为关注的事;因此,这个学派一直对制定国际上通用的名称深为重视[7]。为了实现国际层面的有效交流,甚至有学者推荐对名称采用相同的外在形式,譬如采用带有确定含义的希腊语或拉丁语的构词要素;维斯特著名的“术语学钥匙”就是一份带有确定含义的希腊语和拉丁语构词要素表。虽然把它作为原则让全世界都采用不太可能,但是在实践中,把它在有着共同起源或者受着共同影响的几种语言中推广,则是可行的[11]。
196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推荐标准ISO/R 860《概念和术语的国际一元化》,就是有关名称国际化方面最大的文献;它很好地反映了维也纳术语学派的理论传统。在这套标准的修订版中,人们补充进在专业语言中实现真正名称国际化的理念,这套标准目前还在修订中。
维斯特还推断,“术语学钥匙”是可以扩充为一种计划语言的[11]。但他的这种思想还未由这个术语学派的后继者们进一步深化。
3概念和名称的关系
维斯特的认知理论模型[4]从理论层面上阐明了概念和名称的关系。维斯特给概念引入了意义形式。这种意义形式是一个符号复合体的形态语义学含义,或者是一个符号(这个符号有着转义含义)的形态语义学含义;在最佳状态下,它反映了概念的若干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名称具有很高的自我解释价值,对语言使用者很有帮助,因为它便于理解和记忆。在国际交流中,如果使用同一种语言表达不可行,意义形式的统一则是第二种最好的解决方案。在像芬兰语这样的语言中,由于有语言维护的传统而排斥希腊语或拉丁语的构词要素,它们采取直接接受这个名称,同时又进行借译的策略。电子技术领域中的名称就是如此。维也纳术语学派对这种方法予以承认,在术语标准中把它作为同义现象的特例看待。
4概念系统和名称系统
维也纳术语学派的普通术语学理论中,分别谈到名称系统和概念系统;在这两个系统中,概念系统都处于中心角色。一个概念只有在它所属的概念系统框架内,才能阐述清楚。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借助特征,才能表达明白。一个概念只能属于一个概念系统,而落在某一个概念下的对象客体,则可以在不同的系统中出现[12]。
神经科学家已经证实,在人类的思维过程中,概念系统起着根本性作用。概念系统是术语学家、专业人员和从事知识加工的专家们进行工作的工具[13]。维也纳术语学派理论中所探讨的概念系统的类型,最初首先考虑的是它们在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应用。今日,人们更注意为非技术的知识领域开发相应的辅助工具。概念优先于名称,强调概念的首要地位,意味着概念系统与名称系统相比,概念系统的存在更具有必要性[7]。
依据维也纳术语学派倡导的“系统”思想,在此得到的逻辑结论是:撇开关系,或曰“名称应该反映概念的内涵”不谈,名称还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具有透明度的名称系统,以便于语言使用者的使用。因为这个学派一直具有国际化的眼光,这个结论也适用于国际命名系统[7]。
5术语学与语言维护、语言文化、语言规划和标准化的关系
维也纳术语学派一直考虑对专业语言中名称的命名施加影响。它很旗帜鲜明地主张,要在标准语言和专业语言之间做明晰区分。因为语言的自由发展是标准语言的特色,但是对于专业语言则不合适,它不能保证专业语言的良性发展,不能保证专业语言的准确性。因此,标准语言的“是-标准”(IstNorm)转变成专业语言中的“应该-标准”(SollNorm)是必需的。而专业语言中的“应该-标准”(SollNorm)转变成“是-标准”(IstNorm)则容易得多[7]。
专业语言实现国际化,这一直是维也纳术语学派追求的目标;它其实是一种很进步的语言规划活动。像语言维护和语言文化这种传统上旨在捍卫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概念,在这个学派的理论里可能没有占据很重要的位置。但在国家层面上的语言标准化活动,正如它在国际层面上一样,却是这个学派的中心工作[6]。
维也纳术语学派在术语领域里,对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影响主要通过下述三个机构实施:(1)由奥地利标准化研究所代管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第37技术委员会(ISO/TC37)(负责制定标准化术语方针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国际术语信息中心(Infoterm),负责收藏术语文献、进行国际术语信息协调等工作;(3)国际术语网(TermNet),是一个国际术语合作论坛,成员来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大学、研究所和协会,负责开拓全球术语市场,协助完成术语产品在信息交流、信息分类和翻译领域中的服务功能和本地化任务。
三 结 语 现今维也纳术语学派的学者比维斯特本人更加强调:术语学是一门多学科、跨学科的知识领域。普通术语学融合了哲学(尤其是逻辑学、本体论和认识理论)、科学理论、应用语言学、交流理论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在这门学问里,信息、文献和标准化同样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各门具体科学研究领域不可缺少的部分。
正如任何一种研究领域一样,术语学的发展也受着新生学科的冲击和影响,从中,它自身不断得到充实、更新和完善。20世纪末,普通术语学所涉及的基本要素或者知识领域如下:
科学理论和认识理论;逻辑学和本体论;对象客体和概念;概念关系和对象客体关系;术语编纂学;知识技术;信息学(Informatik);信息科学(Informationswissenschaft);标准化和术语规划;术语管理。
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量的累积,也不是折中主义的调和或者支离破碎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也是一种将原本没有直接联系的学科融合成一门边缘学科的关系[8]。
由欧根·维斯特创立的奥地利维也纳术语学派,必将在人类知识发展的长河中,不断摆脱其理论旧有的历史局限性,而与时俱进地发展自身,让其内在的科学光芒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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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元语言 语码 元语言意识 外语教学
1、引言元语言(metalanguage) 是有关语言的语言。M almk jaer(1991: xi) 写道,“⋯⋯如果有一个东西能把语言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 就是这一事实, 即其主体物质必须被用来进行描述。一个无法转换成另一语言的语言, 是没有元语言的”, 而且元语言在任何情况下也是“一种语言”。元语言有双重性。它既是语言学家必不可少的描写工具, 又是普通人指称和谈论语言的手段。由于它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所以被认为是语言学家的“行话”( jargon) (W ales, 1989: 249)“虽然大多数语言学家更多地使用数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形式化语言或人工语言(如Chom sky 的S N P + V P ) , 但他们使用的wo rds, grammar,meaning 等术语, 也是普通人的语言词汇, 因此, 元语言是人类语言的一个普遍现象,“不仅仅是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使用的一种必要的科学工具”(Jakobson, 1960: 356)。除了哥本哈根学派语言学家L. H jelm slev 和布拉格语言学派的重要人物Jakobson 外, 现代语言学家很少关注元语言。H jelm slev ( 1961[1943 ]) 指出了元语言在语言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Jakobson ( 1960) 指出了元语言功能(metalingualfunct ion) 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有关元语言的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除了少数语言学教科书(如L yons, 1981;D inneen, 1969) 外, 许多语言学导论(如A kmajian et al. , 1984;N apo li, 1996; F romk in & Rodman, 1998; Poo le, 1999 等) 根本不谈及元语言问题。虽然近年来有一些深入系统的研究(如Taylo r, 1997; Davis & Taylo r, 2003) , 但是应用语言学和外语教学还没有真正重视元语言的普遍性及其在外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2、元语言现象
现代逻辑学把语言区分成两个不同的层次: 谈论事物的“对象语言”(object language) 和谈论语言的“元语言”(Tarsk i,1936; 转引自Jakobson, 1960: 356) , 把对象语言称作“第一级语言”( first - o rder language) , 把元语言称作“第二级语言”(second- o rder language)。例如Snow isw h ite 是常规语言或第一级对象语言, 其意义指向语言系统以外。而在Tarsk i 的经典例子Snow is w h ite is t rue if and only if snow isw h ite (见L yons,1981: 171) 中, 则不再是常规的对象语言, 而是元语言。英国语言哲学家Searle (1969: 73) 区分过语言符号的“使用”(use) 和“提及”(ment ion) :(a) Socratesw as a ph ilo sopher.(b)“Socrates”has eigh t let ters.(a) 中的Socrates 是正常使用, 指一个具体的人; 而(b) 中的“Socrates”只是“提及”这个词, 所以用引号表示。因为我们需要有一个简便的手段来明确地指称并不总是存在的对象, 但是当我们要谈的对象是话语本身时, 这个简便的手段并没有具体所指, 而语言能很容易地产生此种手段, 所以并不需要另外一种语言学手段来指称它(Searle, 1969: 74- 75)。Jakobson (1960: 356) 指出, 当信息发送者与(或) 信息接受者需要确认他们是否在使用同一个“语码”(code) 时, 他们的话语焦点就聚在语码上。这时, 语言发挥的就是元语言(即解释) 功能:A: The sophomo re w as p lucked.B:But w hat is p lucked?A:“P lucked”means the same as“flunked”.B:A nd“flunked”?A: To be flunked is to fail in an exam.B:A nd w hat is a sophomo re?A:A sophomo re is (o r means) a second year student.(Jakobson, 1960: 356)这段虚构对话, 展示了语言的自称(self- referent ial) 性和解释(glo ssing) 功能。如果这里虚构的听话人B 知道sophomo re和p luck 这两个词的含义,AB 之间就不会有这段对话。Jakobson的例子, 实际上代表了日常生活和语言教学中元语言功能的普遍现象。如果学语言的人没有元语言意识, 就无法区分语言符号的不同功能。如:Teacher: Cow is a noun. Peter, can you give me a noun?Peter: Cow.Teacher: That’s righ t. Can you give me ano ther noun?Peter:A no ther cow.Teacher: . . .这个例子虽然来自一本初级幽默读物, 但它说明把对象语言与元语言混为一谈以及不能正确认识元语言的“对等解释”功能的后果.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看, 之所以能出现这一笑话, 与其说该学生缺乏元语言意识而在某种程度上陷入Jakobson(1960) 所述的失语症泥潭不能自拔, 倒不如说教师没有意识到元语言的重要性并正确培养学生的元语言意识使之然。逻辑学家最初提出元语言概念, 是为了解决语言表述指涉自身时出现的“说谎者悖论”问题。语言学家发现, 如果语言不具有自称性和自我解释功能, 人就不能确认和核对具体语境下的语码所表达的信息, 也就无法对语码进行解释并消除交流过程中的误解。语言教学实际上有两个层面的内容, 需要培养学生两种不同层次的语言能力: (1) 理解语言并使用语言表达思想, 进行交流; (2) 描述并解释自己所学和所用的语言。除了教学生讲语言用语言, 语言教师在课堂上还要讲解语言使用的规则, 纠正学生发音、用词和语法错误, 辨析成语, 也需要为学生消除语音、词汇、句法等歧义。不论他们做口头解释还是写书面批语, 都要把语言作为谈论的对象。如:(1) The vow el in sheep is a long[ i: ], no t a sho rt [ i] in sh ip.(sheep 中的元音是长元音[ i: ], 而不是sh ip 中的短元音[ i]。)(2) Taxi is a very common noun. A nd it is also used inmany non- English speak ing count ries. (Taxi 是个很常见的名词, 许多非英语国家也在用。)(3) Here you should use po ssible instead of p robable. (这里应该用po ssible 而不是p robable, 因为有可能性的事情并不一定有概然性。)这些解释、描述语言的手段和语言教学术语, 实际上并非语言教师的“行话”。Taylo r (2003: 96- 98) 写道, 如果语言中没有mean, talk, speak, understand, tell, nonsense wo rd, p rom ise,agree 等这些常见词汇; 如果没有“所说”、“所指”、“所言”以及“说”、“讲“这些涉及语言自身的概念; 如果没有W hat’s she__said; W hat did hemean by that?; I am talk ing about the one onthe left; So rry, could you say that again? 等的元语篇(metadiscursive)表达形式, 我们的生活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语言交流也就无法开展。
关键词:知性思维,实践思维,中西哲学
知性思维与实践思维是中西方哲学所表现出来的两个明显的不同特征,对中西方哲学致思的方向,以及对中西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知性思维与古希腊哲学
知性思维是古希腊哲学总体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它表现出对于纯知识的追求,对于抽象逻辑的热情。
“哲学”一词,源出希腊文philosophia, 即爱智慧①的意思。这一本义导引了古希腊哲学思想的基本路向,奠定了其“为知而知”、“为智慧而求智慧”的求知出发点。
据说,泰勒斯有一次走在路上,因只顾观察天象,不慎跌入泥坑中,遭到一个女奴的嘲笑,笑他只想知道天上发生的事情,却不知道地上和身边发生的事。后来柏拉图认真对待了这一嘲笑,认为该女奴无意中说的话实际上对所有哲学家都适用。哲学家们经常驻足在常人熟视无睹的地方,凝神思考。他们提出和解决一些问题,并非为了达到什么直接的实用性目的,而是为了满足求知的本性。哲学家们排斥了任何物质利益和外在目的追求,使哲学成了为智慧而求智慧的纯思辨活动,“它涉及满足某种渴求理解的愿望,而不属于实用范围”[1]。
对形上本体的探索,最能反映古希腊先哲们知性思维的特征②。为知而知的出发点将哲学家们的目光引向了遥远的天际和抽象的思维领域,产生了从伊奥尼亚派“形体质料说”到新柏拉图关键词的本源意义或者说是哲学之本性的话,那么,“本体论问题可以说最能体现哲学本性的问题了”[2]。
古希腊知性思维的特征还表现在逻辑学的成熟上:古希腊人更侧重于对思维本身、思维形式本身进行反思,其思想更能走向抽象逻辑理论的深处,从而他们经过自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的不断努力,最终建立起一整套更为严密的概念、判断、推理的体系。
二、实践思维与中国先秦哲学
实践思维的主要特征在于现实性与目的性的合一:思想的出发点以现实需要为指向,并普遍接受这一目的的制约。也可以说,实践思维有着求实用、求功利的特质,但不能因此就把它与有着特定历史内涵的西方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范畴之间划上等号,它不涉及道德标准问题,而只强调一种认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它也不同于作为获得科学途径的实验主义或者审视知识之结果的实证主义,虽然它们也具有与知性思维相反对的一面,有着反形而上之空想玄谈的倾向,但这仍逃不脱在人的外围世界打转转儿,仍然是为一个解释而已。
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是中国哲学的显著特征,也是实践思维的主要表现。言人道必言天道,言天道意在人道;行是知之依归,知是行之先导。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说:“中国哲人探求真理,目的乃在于生活之迁善,而务要表现之于生活中,‘学说’乃以生活行动为依归。”[3]《论语公冶长》载:“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为什么孔子不言天道呢?孔子是很衙实际的人,也继承了子产“天道远,人道迩”的思想,不言天道,少谈鬼事,都是为重人事。荀子说:“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而止矣。”(《荀子儒效》)这里,荀子已明确将行动上的实践作为认识世界的直接目的。主张“贵用”的墨家,不仅在思想体系上具有实践思维的明显特征,而且由于特殊的社会地位,墨子及众多门徒在行动上也亲自参加生产实践。,知性思维。至于老庄之“道”与“无为”,亦无非是另辟蹊径的人生处世之道吧。,知性思维。如果说没有什么概念比“求真”二字更能把握西方文化所特有的实质了,那么,实践思维则更在“求真”与“求善”的结合。
三、中西哲学的总体特征与差异
中西哲学发展的原点时期所具有的知性思维与实践思维的特征和差异,实际上也适用于中西哲学发展的总体特征和总体差异。尽管这个整体发展模式在某个时期或个别思想家那里有过不同的偏离,但这也正如原点所具有的个别现象一样,并不影响中西哲学所带给我们的整体印象。宋明理学的高度思辨有“知性思维”的味道,让讲究实际的中国人受不了,以至于他们把宋明两代的灭亡加罪在这些“无事闲来谈心性”的学者头上,并很快就以“经世致用”之学扭转其发展的方向。反过来,在西方,自苏格拉底提出“德性就是知识”,号召哲学家关心人事后,哲学家无不以改善公众事物为己任,柏拉图的“哲学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斯斯多亚派的“世界公民”都指向了政治实践,然而,在对待人事的方式上,他们的“老毛病”又犯了,又拿出“对待自然的一套来研究人事,采取逻辑分析的态度,作纯粹理智的思辨”[4]。所以知性思维与实践思维在中西哲学上的差异尚不只在研究范围上,而更在研究方式和态度上。
总之,实践思维和知性思维成为中西文化中两种不同偏好的认知态度和方式。在思维起点上,实践思维以“实用”为求知的首要动因,知性思维以“求知”为求知的出发点(此即所谓追求纯知识的热情)。在思维内容上,一方面,二者关注的对象各有侧重,实践思维关注人及其与自然的合一,知性思维关注自然、关注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在同一内容的思维领域里,实践思维关注于人的德性实践,知性思维则以重分析与思辨的方式表达了对道德理论方面的关注。
四、知性思维与实践思维之影响问题上的中国式反思
当中国人在近代战争中败于西方人之手后,“”、“维新变法”便成为噩梦惊醒后的直感选择,然而不过是技艺的模仿和政治的抄袭,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于是二十世纪后的人们开始在文化思想领域去寻找问题的症结,其中最具实质性的问题是,在传统的思想文化中,究竟是什么东西阻碍我们没能孕育出西方的“科学”与“民主”来?梁漱溟、牟宗三、冯友兰等一代巨匠都曾站在肯定中国文化的角度对传统思想重新审视,对此问题提出过一系列比较合理的解释。实际上,在“科学”产生的问题上,正是实践思维模式让我们走了一条与西方不同的道路。在实践思维功利性目的的影响下,“中国主要发展起来的是应用型知识体系”,即使‘理论的建立也必须是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无论其针对生存意义、经济基础层面的现实需要,还是观念意义、上层建筑方面的现实需要”[5]。反之,所作所为怕思所想若不能看到直接的实用价值,则为学界所不齿。《墨子鲁问》载:“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巧。,知性思维。,知性思维。子墨了谓公输子曰:‘子之为鹊也,不如翟之为车辖…故所谓巧,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知性思维。”公输之此时表现的尚是一种技艺,远非抽象的科学理论性的知识,却已不能为人所容,那就难怪在知识的旅途中,中国人与超越于实用意识、偏重思维抽象和逻辑推理的西方人最终分道扬镳:他们选择了科学,中国人选择了技术。,知性思维。
如果我们庆幸自己还有技术,那么技术这棵苗在中国实践思维的土壤里却缺少充分的营养。首先,实践思维欠缺有时甚至鄙夷知性思维中可贵的思辨精神,而理性思辨在理论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中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理论本身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很多功利性目标的实现便离不开理论思辨的前提。其次,很多事物在其产生之前甚至在产生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其作用及程度是很难一眼望穿的,所以,戴着效用意识的近视镜让我们失去了很多东西。谁能说公输子发明的“鹊”不是中国第一架飞机的雏形呢?可惜被墨子狭隘的实用思想一句话抹杀了!最后,实践思维中极端的道德、政治实践目标钝化了中国人向外、向自然界的追求,在“自然--人―社会”的结构中,“义欲之辩”、“义利之辩”让人们惭愧地弱化了物质追求的欲望。天人合一、真善合一的表面形式最终被“以天抑人”、“以善制真”的实质内容所代替。
注释:
①此并非否定中国哲人的爱智慧,只是中国人不愿将其作为学问的目的。
②用知性思维来说明西方本体论发端的原因,并不能因此被引以为证明中国先秦时期没有或缺乏本体论的证据。但中国的本体论更偏重体用一源、当下即是,在天人合一、物我合一之中有着明确的“人道”实践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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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科;人文素质;培养;弊端;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090-02
中国高等教育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探索,已经到了一个理性发展的阶段。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由此看出,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加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尤其是工科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核心之一。
一、人文素质的基本内涵
“人文”,泛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人文教育就是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将人文科学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使之内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人的相对稳定的内在品格。[1]“素质”,周远清[2]认为其包括四个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他把文化素质也即人文素质作为基础素养。人文素质是将人文知识经过环境、教育、实践等途径内化于身心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内在之物”。[3-4]从某种意义上讲,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就是要求学生学会做一个有良知、有智慧、有修养的人;学会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些恰恰是现代文明和竞争异常激烈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基本素质,高等教育必不可缺的内容。
二、工科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基本现状
目前,在我国高校工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人文素质教育薄弱问题依旧相当突出。两院院士杨叔子将此现象描述为“五精五荒”,即:精于科学,荒于人学;精于电脑,荒于人脑;精于网情,荒于人情;精于商品,荒于人品;精于权力,荒于道力。[5]
1.工科学校对文化素质教育走偏。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工科院校的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五重五轻”:重理工,轻人文;重专业,轻基础;重书本,轻实践;重共性,轻个性。[6]长期以来,人们受到“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思想的束缚,特别是市场化冲击下产生的实用主义更让人急功近利,让中国的高等教育愈来愈呈现出重理轻文的趋势。而缺乏人文内涵的科学教育将不断导致整个社会中人们价值观、道德感的普遍缺失。正如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奖者谢尔登·格拉肖博士所指出的“工科科学家不能只懂工科,因为我觉得,要想成为一个文明人,一定要学些文学”。[7]目前,部分工科院校专业性强、具有“功利性”色彩,在强化培养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同时,往往忽略对于人文素质的培养。
2.学生只注重专业,人文素养贫乏。从基本人文素质要求来看,目前许多在校工科大学生甚至毕业生在文学艺术修养、语言文字表达、文字书写质量等方面,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同时,受就业压力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工科学生往往把主要精力发在专业知识的提高上,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呈现出对人文素质教育冷淡,有的学生甚至表现出抵触情绪。从而个别人文素质差的学生,出现了价值观混乱,黑白不分,美丑不辨,道德观亦出现混乱,道德底线岌岌可危。由于人文素质的缺乏,近些年来在校和已毕业工科大学生已经表现出了如下问题:适应社会能力差;心理素质脆弱;缺少法律意识、匮乏法律常识等。
3.专业教师自身的人文素质有待加强。工科院校大多数教师为理工专业毕业生,往往在专业教学、科研方面表现出了很强的能力,但平时很少顾及人文方面素质的提高。久而久之,使得部分教师的道德观受到冲击,在自己的言行和课堂教学上,表现出较低的人文素养。甚至有少数教师表现为缺乏民族自豪感,没有社会责任感,利己主义、功利思想严重,在学生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对于人文素质普遍不高、辨识能力普遍不强的工科学生来说,很难做到“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三、提高工科大学生人文素质的途径
1.提高认识,引导师生自觉提高人文素质。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发扬,民族精神的塑造,离不开优秀人文素质教育。高校作为一个国家栋梁人才的培养中心,必须同时在“学”、“教”两个共建点下工夫。在“学”上,学生要强化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要学会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能力在的关系;要自觉去摄取各类人文精华哺育自我,达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的境界。在“教”上,由于教师处于教学的主导地位,教师的自身人文素养和教学垂范与引导作用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教师努力做到:具备广博的知识,充分以人文素质的趣味性和逻辑力量来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因此,全校师生的人文觉悟的提高,是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关键。
2.努力营造人文环境,弘扬人文精神。校园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大学人文素质的重要体现。浓厚的文化氛围和学术气氛,是校园环境构筑的关键之一。首先,高校可以聘请人文素养高教授及社会各界名人,进行专题讲座,打造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精神修养的“第二课堂”。其次,要规划并建设好校园人文景观建设,这不仅要打造校园的整洁和美丽的景色,还要把名人、大师等教诲或塑像融入人文景观建设中。再次,鼓励学生走进社会,提高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意识,使得人文素养得到升华。
3.强调工、文协同的培养模式。工科大学对人文素质与文科类素质教育有着明显的不同,要体现其特点,提炼出对工科学生成才所必需人文素质要素,找到“工”、“文”的切入点,构建二者相互渗透、相互支撑的协同培养模式。科学技术教育与人文教育上升到一定高度后,二者将融为一体,因此,工科大学应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并重,纠正人文学科教学处于弱势的现状。在课程设置上,针对工科特点,可以设置人类与自然、科技发展史、逻辑学等基本人文课程,强化工、文协同的培养模式。
振兴中华民族,缩短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我们中华炎黄子孙的夙愿,这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工科学生来讲,若仅仅掌握专业知识,而缺乏人文素养,是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需求的。因此,加强工科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落实意义,但任重而道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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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哲学;系统理论;学科设置
部门法哲学之所以能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部门法哲学作为现代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哲学的延伸,并采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期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的障碍,消除法哲学与法律学相互脱节的现象。” [1]其次,部门法哲学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哲理”概括与探究,它倡导一种应有的理论自觉性和深入的理性反思,倡导研究建立在坚实的理论依托和真正的法哲学思辨之上。[2]最后,部门法哲学拥有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和鲜明的实践性指向。任何一个学科都要涉及到学科的属性和学科的归类以及某一学科的研究范式特点,从而从其属性和研究方式出发来思考其深入发展的路径,并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理论框架,以消除学科研究中的障碍。因此本文拟通过探讨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其思维方式的特点来描述“什么是部门法哲学”。
一、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态势及其存在价值
张文显在文中写到:“最近20年来,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部门法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日渐活跃,正在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亮点。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对法学研究领域经典的、重大的、前沿的、疑难的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 [3]张教授的这段话是对目前部门法哲学发展态势的浓缩概括。在中国法律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部门法哲学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成果频频面世,比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江国华的《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宋功德的《行政法哲学》等,除此之外部门法哲学高水平论文不断增多,讨论问题不断深化,谢晖在他的文章《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中,开宗明义的讲到“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论其是基础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应用学科,其观察和研究的切入点都是部门法。”并建设性的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的学理化之命题,集中探讨了部门法哲学中的逻辑连贯性、解释合理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问题。[4]此外,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化、哲理化倾向成为中国部门法研究的逐渐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志,截至2011年已经成功召开四届部门法哲学研讨会。这为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者深入的研究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大大的促进了其发展。
部门法哲学推动着对部门法前沿的、经典的、重大问题的研究,是部门法研究的一种创新。它从法哲学层面,用法哲学方法讨论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并诠释部门法法理学意义。首先,“部门法哲学的存在有助于打破讲话的学科体系和陈旧的知识结构,推动法学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并把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融入到部门法研究当中。当前我国法学领域过度的分科,造成了专业知识的断裂,视野狭窄” [5],其次,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解释理由提供可能性和合理性。当某一部门法涉及到解释深层次的理论性的一般问题时,往往只局限于利用本部门学科的理论资源,显得捉襟见肘。而且只是机械性地依赖规则,而忽视规则制定背后的法理之基础,并不能完美的解释规则。“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的学理基础并解释部门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哲学不接受任何既定的东西,相反,它对任何东西都要反思批判、前提批判,因此哲学的首先为自己奠定基础,这就决定了部门法哲学的作用之一是为部门法研究提供创新”[6],当需要解释部门法存在的问题,比如刑法中为什么规定贩毒是犯罪而吸毒却不是,这些都需要部门法哲学来解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学科间的整合,部门法哲学使部门法贯通起来。
二、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
对于任何一个学科,讨论其学科属性关系到对该学科的准确定位和实践把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理论界存在三种倾向,第一种认为它属于法哲学的分支学科;第二种认为它属于部门法学科;第三种认为它属于“交叉学科”、“中间学科”。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张文显,在其《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一文中,其认为“法哲学与法律学是相对应的学科,法学体系内有法哲学与法律学之分。法哲学是哲学的法学,‘法律学’是科学的法学。科学与哲学相对应。就一般意义来说,科学是以世界的某一领域、某一方而、某一层次、某一问题为对象,哲学则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方而的‘特殊规律’,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则带有‘本原性’、‘终极性’、‘方法论’性质。科学与哲学的这些区别也是法哲学与民法、刑法等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律学的区别所在。其次,部门法哲学的研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主要是来自法哲学,应用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制度批判和改革。” [7]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是什么?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三种,但又不等同于第三种,下文会详述。
首先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同法哲学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首先,部门法哲学具有两个成立基本的基本条件:第一,反思研究的理论视角;第二,研究对象的特定限制性(被限制在特定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8]。上述两个都是部门法哲学必备的因素,法哲学缺少对具体法律的关注,而部门法又缺乏反思性的思维,宋显忠有过精辟的论述“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反思的理论视角、方式和方法上具有共性,在这个意义上,部门法哲学作为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法哲学研究,根本不同于部门法学的知识建构,而是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可是法哲学一旦选择了特定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按照严谨的学术要求,其研究的选题、材料、范畴以及论证自然发生有别于传统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变化,也就是真的成了部门法的法哲学了。[9]其次,法哲学注重批判,注重重构,注重对法的反思性考察,注重对抽象领域的研究和论证,侧重于“价值”领域。而部门法哲学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于立法和司法有着更为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它不仅注重揭示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确切内容,而且注重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在研究上往往多采实证的方法,多用描述性的语言。再次,二者研究的范畴不同。法哲学的研究范畴并不能当然涵盖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范畴,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来自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具有巨大的丰富性,不是法哲学所当然涵盖的。最后,部门法哲学具有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拥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框架,其研究对象特定且具体。部门法哲学并非法哲学在部门法中的简单套用,而是部门法基本原理的体系化。
第二种观点实质是过度强调部门法哲学对部门法的依赖性而单边地将其定位为部门法学。[10]我们不能因为其对部门法的依赖性就简单的将其归入部门法的范畴当中,实际上,它和部门法学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部门法哲学以研究部门法学中带有本原性、终极性的问题为己任,而部门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某个方面,某个层次的具体的问题。其次,部门法哲学以部门法的理念为研究对象,设计部门法的规范形式和价值内容。部门法哲学注重反思和重构,并侧重研究部门法中的普遍规律,而部门法学则倾向于严格的逻辑实证,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研究的是某一领域内的特殊规律。总之,部门法哲学秉承了法哲学的重要思维方式,注重部门法学中的意义关切性问题,视角更为开阔,研究更为深入,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已不能涵盖部门法哲学的内容。
综合第三种观点,我们可以把部门法哲学学科属性概括为:法哲学与部门法的边缘研究领域。“我们不应该把‘部门法哲学’单边地归于‘法哲学’,而是认为应当突出认识和强调‘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和交叉研究的‘双关性’。这种‘双关性’:首先它是‘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法哲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次它是‘部门法的法哲学’,即‘部门法本身的高层哲理’。如果借用康德的两个哲理范畴来表达,大致可以将‘部门法哲学’一方面看成是属于法哲学的‘实践理性’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可看成是属于部门法学的‘纯粹理性’层面的内容。我们充分重视和强调这样一种‘双边性’的理性面向,将可以更好地促使二者达到一种高度完美的结合与融合。[11]我们不能否认部门法哲学的“交叉性”和“双边性”,但仅因为其研究涉及两个领域就主观的创造一个“中间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并不严谨,这里我赞同宋显忠教授的观点,不赞成把部门法哲学归纳为“部门法学与部门法哲学的交叉、中间学科。实际上,部门法哲学这一新兴研究对象,虽然它既有法哲学的属性又有部门法的特点,但“部门法哲学目前还仅止于学界的一种探讨,尚没有去的与法哲学学科和部门法学科并驾齐驱的合法地位,部门法哲学也仅仅是对已有研究的一个新蛋概括或者命名,还远没有创造出一个如中间学科这样的新学科。” [12]
三、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
“部门法哲学是从反思部门法的合法性问题开始的” [13] “部门法哲学是以特殊领域的法律思想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 [14]。部门法哲学具有反思的思维特性,哲学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它的更不特征在于提供了一种反思式的思维方式,这有别于传统的经验式的思维方式。而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哲学的延伸,因为自身的哲学属性,必然也运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式排除经验和直觉,讲求对经验材料的理性思考,以透过复杂多变的表面而认识隐藏于事物内部的规律。部门法哲学拥有哲学的“反思”思维方式,以反思的方式不断的去更新既有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以深化对部门法问题的研究。
“反思”大概有三种涵义:“一是指知性思维,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以知性思维看事物就是把事务当成孤立、静止的东西,即‘非此即彼’的东西。是思维的较低阶段。二是泛指人们的理性思维,即对感觉经验材料加以反复思考,以便透过表面的、变化无常的偶然现象认识隐藏在事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黑格尔在逻辑学本质论中说:‘本质的观点是反思的观点。哲学的认识方法是一种反思,意指跟随在事务后面的反复思考。’[15]三是指对思维的思维、对认识的认识。即‘反思’是指思想反过来以自身为对象而展开思考。[16]孙正聿认为:‘反思思想’是人类思想的哲学维度,它以人类把握世界的诸种方式去追问‘思维和存在’,去揭示‘思维与存在’间更深层次的矛盾,推动人类思想的变革。[17]人们通常所说的哲学思维即是第三种意义上的反思。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秉承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这使得部门法哲学严格区别于纯粹的部门法学,前者注重反思式的思维模式,而非观察与实证。
部门法哲学反思的思维方式特点在于“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认识作为再现思想、再认识的对象,特别是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如果说,法律学的直接思想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法律现实,那么,法哲学的反思对象则是法律学的思想。” [18]部门法哲学的反思注重对前提性的反思[19],即对部门法赖以存在的前提进行审视和追问,注重关于法律规则正当性以及合理性的深层追问,正如陈兴良老师所说:“部门法学的应用性不应该成为理论浅显性的遁词,实践性也不应成为理论零碎性的借口”。部门法哲学注重对部门法的价值性反思,从某种意义上说,“批判性是反思的最本质特性。” [20]而理性的批判必然是建立在逻辑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超越性和规范性的思考,其价值指向也是批判与超越,批判是为了寻求发现问题的视角,关注研究部门法的价值问题,超越是为了达到学科发展的目的。批判是一种更为“积极的反思”,它以批判的眼光审视甚至怀疑现行的法律规范,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而达致深刻的理解。部门法哲学对于法律规范正当性的追问,不只是一种笼统的前提性和价值性的追问,而是关注具体的、不同角度的侧重点,并注重对部门法的逻辑性反思,黑格尔曾指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二是逻辑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抽象;三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21]某种意义上讲,逻辑性反思也是对法律规范逻辑起点的追问,即法律规范逻辑的核心基础和逻辑开端。通过过追问发现更深层次的东西,探究法律规则逻辑起点以及逻辑规则中所蕴含的正当性及其价值。
部门法哲学所具有的反思式的思维特性,使得部门法哲学向法哲学方向靠拢,并逐步完善其建构起的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对部门法学科的概念和范畴起到了整合作用。充分重视其反思的思维特性,注重对部门法律规范正当性及其合理性的反思有助于促进部门法展开前瞻性的思考与建构,并成为促进部门法哲学向纵深发展的关键。
注释:
[1]张文显.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5.
[2]仁.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8. [3]同[1].
[4]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2-149.
[5]宋显忠.什么是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4):61.
[6]邱本.再论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5.
[7]同[1].
[8]同[5].
[9]同[5].
[10]孙育玮.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1.
[11]孙育玮.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7(6): 8-14.
[12]同[5]62.
[13]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5.
[14]蔡宏伟.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40.
[15]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6]杨寿堪.哲学思维的特点[J].社会科学辑刊,1988(2).
[17]孙正聿.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4-135.
[18]同[1]11.
[19]同[2]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