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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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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

第1篇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作为以民生为内容、媒介为桥梁、和谐为基调、发展为目的的民生新闻成为主流新闻的一部分。民生新闻体现了民生的视野、民生的态度、民生的情怀。比如时常见诸报端的房屋渗水、看病就医、买菜购衣、就业上学、物价上涨、好人好事、服务态度、消费意识等,无疑为百姓的生活提供了参照标准和行动坐标。从电信业与媒体沟通的实际情况看,对电信业的价格定位、资费标准、业务办理、售后服务等问题成为目前受众比较关注的焦点。

一直以来,电信业在我国的新闻媒体眼中都是相当低调的,在人们的记忆中似乎很难找到曾轰动一时的新闻热点话题。应该说这种埋头苦干、只求发展的新闻策略在通信大发展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一种普遍现象。然而随着电信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家运营商的群雄逐鹿,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渐增强,民生新闻的风起云涌,面对媒体过度谨慎、刻意回避的主导思想将为公众所诟病。人们更加欢迎那些以有责任、敢担当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的企业。

首先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电信消费涉及到千家万户,人们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会十分关心任何影响其消费意愿的问题,也会积极参与到预防危机、化解矛盾的行动中。关键要转变企业内部的观念,形成新型的服务大众的文化氛围,以便形成良好的利益互动机制,形成应对公共事件的高效运转的机制。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开放式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多元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过程的常规运作。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担心把真实信息披露出来后会引起社会的恐慌,甚至把信息垄断起来当成自有资本而不愿意向社会公开提供。随着电信行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各运营商的品牌之战愈发激烈。品牌既是区别其他运营商的标志,又是对大众实施优质服务的保证和承诺。而维护良好的品牌,在公众面前打造一个和谐、进取的企业形象就是建立信息公开的坚实基础。

因此,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不同受众群体的关注点、兴趣点及接受媒体信息的习惯和心理特点,以正确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另一方面,公众对自己选择的电信运营商的相关状况有知情权,媒体也有报道权、监督权,除了日常的品牌形象和业务宣传外,企业还应该积极主动地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邀请各新闻单位参观、采访,让他们代表公众实地体验、考察,把心中的诸多“疑团”逐一解开。电信企业要注意从媒体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事先为媒体提供领导演讲的底稿、举办新闻招待会要考虑记者们的截稿时间、要用媒体可用的语言写新闻稿、要考虑记者照片取景等等,才能使企业的声音得以顺利进入媒体,并与之形成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信息交流,从根本上杜绝对企业的负面猜测,整合和协调大众对电信业的认可。特别要重视民生新闻的搜集和反馈,建立回应舆论监督机制。从点滴小事入手,积极回应公众的各种质询,把这类新闻当成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塑造一个诚信、可亲的企业形象,让大众把企业当成自己的贴心通信管家。

第三,建立企业内部各环节联动的支撑运转流程。如同一项电信产品的推出,妥善处理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因为客户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客户反映的问题也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往往涉及业务、服务、网络、法律法规等各个层面,所以建立以新闻管理部门为龙头、法律部、网运部、市场部等相关部门为支撑的内部流程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对待舆论监督应该以《电信条例》为法律准绳,在既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维护企业良好信誉的前提下,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确保及时让消费者了解信息、消除误会,进而成为企业的忠诚客户。

第2篇

【关键字】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制度设计

一、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的干预,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公众舆论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

从的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司法本身潜在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

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败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容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司法权威的动摇。

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对待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三)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四)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去”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有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的单列部门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是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四、结语

在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

[1]甘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一期。

[2]刘静:《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二期。

第3篇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审判独立

中图分类号:G21;D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8-0119-04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愈加明显。一方面,新闻媒体抱怨司法信息不公开;另一方面,“媒体审判”现象愈演愈烈,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无论是早些年的张金柱案、刘涌案,还是近年来的彭宇案、药家鑫案,“媒体审判”的影子都非常明显。凡此种种,无不要求确定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

一、新闻媒体监督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消极影响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但是通常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权是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自然延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其必要性,但是该种监督的限度和行使方式,却没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什么是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新闻媒体不当行使监督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对案件事实的选择性报道。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并不中立,从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选择、采集与整理就带有明显的媒介性特质,都包含着记者、评论员的个人立场,而这种立场却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达与呈现,从而影射给民众,左右民众的判断方向。”第二,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预先判定。第三,新闻媒体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如隐私权等。

新闻媒体监督不当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同。法院审判的基础是由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但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却没有经过严格的质证,很多报道都是传闻或者转载。其次是新闻媒体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报道文字往往带有一定的感彩。新闻媒体的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躲猫猫”、“临时性”等词汇就包含了极浓的情感色彩,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第三是新闻报道的快捷性要求,导致新闻媒体即使有能力进行严格的事实证明,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核对事实。第四是一些当事人想借助媒体影响审判结果,“找关系不如找媒体”。如果媒体不能自律,则媒体成为对法院施加不当影响的工具。第五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公共人物的参与。微博时代的司法中,任何人在法律限度内都有言论自由,很多非专业人士也对审理中的案件纷纷表态,“人人皆为法官”,而新闻媒体对这些公众人物的带有情绪化的言论予以推广,就造成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当。第六是我国缺乏新闻法,没有界定监督的边界。第七是司法的被动,法院对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公布信息。

新闻媒体监督不当对法治进步的影响是消极的:第一,新闻媒体不当监督将损害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舆论审判”大行其道,则公正将不复存在。第二,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将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如果法院的判决因新闻媒体的报道而改判,则司法权威荡然无存,法院成了媒体的附庸。第三,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还养成当事人借助社会舆论获取不当利益的惯性。总之,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非但无助于法治的进步,反而会严重影响法治的进程。

二、新闻媒体监督的边界:国外模式分析

尽管我国尚无新闻法或相关法律界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但是其他国家的立法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借鉴。关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国外主要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三大类型。

(一)保护言论自由:美国模式

由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重要意义,美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均推崇新闻自由,并认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并不冲突,相反,二者存在相互支持的作用。由于对司法的新闻报道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增强对不当行为的威慑,因而新闻自由具有极高的价值。新闻自由对民主也是有利的,因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外部监督,从而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在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达成平衡,并对言论自由更加重视。

但是,美国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并非是没有边界的。对新闻媒体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官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避免未决案件受到片面报道的影响,例如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其他地方审理,陪审团成员、证人等须与新闻媒体隔绝,禁止相关人员向新闻媒体作出倾向性的陈述等;第二,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的新闻报道进行限制:第三,如果法院认为审理中的案件的某些信息的公开会影响公正审理,法院可颁发禁止令,禁止这些信息的公开;第四,片面新闻报道将在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护司法:英国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关注媒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损害。英国认为,审判的公正及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解决场所的信心,比起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更值得保护。因此,对未决案件的新闻报道,会受到更多的严格的限制。

这种模式采用了一些刑罚措施,例如为了抑制新闻媒体对某些事实的披露或者观点的发表可能导致审理的不公,英国规定了藐视法庭罪。为了防止报道某些具有偏见性的信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裁定的限制措施也被采用。这种模式主要被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所采用。其特点是:第一,新闻媒体披露可能妨碍正当司法程序的信息,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第二,为防止某些特定信息被公开,可以采取预先限制措施;第三,对案件当事人适用保护性的命令;第四,其他一些程序上的附属救济措施。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欧洲大陆模式

欧洲大陆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冲突的解决态度及解决办法与英美均有所不同。英美法传统上关注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但是对新闻媒体的偏见性报道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却重视不够。欧洲大陆相对较少关注新闻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关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格尊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不被新闻媒体所践踏。

尽管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反映了欧盟国家的一些共识。该建议指出:尽管公众有权得知司法机关活动的信息,且媒体也可自由提供这些信息,但是须遵守一些重要的规则:第一条规则是无罪推定。对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的新闻报道,媒体不得损害无罪推定的原则。第二条规则是保护诉讼参与人的隐私。特定案件中,证人的身份是不能被披露的。第三条规则是信息的非歧视性给出。当记者合法地从司法机关得到正在审判的案件的信息时,司法机关应确保这些信息没有歧视地给予所有提出要求的记者。最后一条规则是禁止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与法律执行无关的目的。

(四)几种模式的共同特征

无论是倾向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模式,或是倾向保护司法独立的英国模式,还是倾向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欧洲模式,对新闻媒体关于司法活动的报道行为均有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总结起来,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限制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的新闻报道。对正在进行的审判的新闻报道,可能不仅仅与审判公正产生冲突,而且可能与其他个人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早在1862年,奥地利就对未决案件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规制:如果刑事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任何人以书面方式发表关于证据的价值、审判结果的推测等的言论,能够影响公众舆论,从而使法官产生偏见的,应判处1到3个月的监禁。这是典型的新闻犯罪。当时的法律只是限制公开出版的印刷媒体,随着电子出版物的出现,该条款作了修改,出版物包括了其他类型的出版物。奥地利1981年的媒体法在1992年作了修改,进一步规定禁止新闻媒体对刑事程序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在之后和一审判决之前讨论审判的可能结果或者证据的价值,且能够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将受到180天监禁或者罚款的处罚。法国1994年的新刑法典第434-16条规定:在最终判决公布之前,禁止任何试图对证人或者对司法当局决定施加影响的言论的出版。英国和欧洲大陆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实施的方法。在英国,关于未决案件规则的一系列判例影响巨大,每一个英国记者或新闻媒体人都清楚在报道刑事案件时所面临的风险。尽管最近以来管制有所放松,但是违背了这些规则依然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

2.限制新闻媒体对当事人的报道。如果媒体披露了嫌疑人的身份,则言论自由与个人的隐私和匿名权利就产生了冲突。如果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是公众人物,则公众的知情权应优先于个人的匿名权利。但是,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平民百姓,被告的名誉和隐私须予以高度珍视,言论自由在这些价值面前应当受到限制。不公正的媒体报道,不仅仅妨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无罪释放,当初的新闻媒体报道带来的羞辱也可能会持续很久。另外,如果新闻媒体的自由不受限制,则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证人的正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国家规定了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当事人时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不过,在不同国家,保护的倾向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被认为是公众所应知晓的,在言论自由与匿名权利之间,美国法律更倾向保护前者。相反地,欧洲大陆国家更注重保护后者,特别是在嫌疑人或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公开,犯罪的性质、被告的社会地位及证据的价值等,均需考虑。这个问题在奥地利、瑞士及德国等都曾被广泛地讨论过。这些国家的法律大都认为,当事人的身份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在判决之前,其姓名或者照片不能被自由地公开。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此类信息对社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则该类信息可以被公布。关于受害人的信息。只有当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大于受害人或者原告的个人权利的时候,,才能被披露。证人如果合理地担心受到报复,其姓名也不能公开。

3.限制新闻媒体对审判秘密信息的报道。当涉及审判秘密信息时,新闻自由也将受到限制。例如欧洲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披露某些特定信息将受到刑事处罚。尽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落实又是一回事。在意大利,证人证言经常被媒体公之于众。在最近的一些谋杀案件中,媒体审判成了普遍现象。相同的情形在法国、比利时都有发生。德国的情形要稍好一些。审判的秘密信息,主要是未决案件的一些定罪量刑的信息,例如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之前对指纹、测谎或精神健康的检查、现场或实验室测试的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对搜查到的物证的精确描述等。这些信息在判决之前是不应被公布的。

4.新闻报道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不当的新闻报道经常表现为不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1993年法国民法典经修正后,加强了对无罪推定的保护。1995年,奥地利驳回了一些出版商的请求。奥地利的新闻出版商请求认定奥地利媒体法第7条B款违宪。该条款规定了对无罪推定的保护:如果一个人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被终审,任何媒体如果将其描述为有罪或者确定的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该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最高为2万欧元。奥地利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5.新闻媒体不得商业化利用司法信息。一方面,媒体被认为具有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体也被认为是名利场,可能会利用轰动性司法信息获取商业利益。一些新闻媒体获取司法活动的信息是为了商业上的考虑,因此往往会创造吸引眼球的词汇,挑动受众的情绪。不过,规制新闻媒体商业化利用司法活动信息是比较难的。原因在于,有时很难区分商业化与非商业化的使用。

三、新闻媒体监督不当的立法与司法对策

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第4项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但是这仅仅是职业道德规范,且其规定过于简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确定了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初步确定了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但是,该规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由法院自行规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有失公允。第二,该规定均为禁止性规定,缺乏引导性规定。第三,该规定在内容上过于简单,表述上不够明确。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新闻基本法的形式,确立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的地位及其限制,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基本规则。通常,新闻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对以下几个方面须小心谨慎,避免损害审判独立和当事人的权益: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对当事人身份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以及案件结果的评论性报道等。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的重点,应是对司法腐败行为的监督,而非对个案的监督,特别是不能对审理中的案件施加影响,从而损害法官的内心独立判断。

第二,建立对影响审判独立的新闻媒体的惩戒制度。目前,由于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应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因此也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即使新闻媒体对一些未决案件进行了不恰当的报道,损害了司法权威,但由于惩戒制度的缺位,司法机关对这些新闻媒体的责任追究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须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边界,以及损害审判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司法机关向新闻媒体主动公布信息的制度。法院应依据案件性质与公众对案件的期待,适时恰当地将一些案件信息公布给新闻媒体。如果公众对案件信息很渴望,但司法机关又不能及时提供信息,则新闻媒体很可能“捕风捉影”,臆造一些事实并大胆揣测判决结果,从而误导大众。因此,要构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信息互动的良好平台。新闻媒体应当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治进步,而法院也应信任新闻媒体,做到定期沟通。

第四,健全新闻媒体的自律制度。新闻媒体应承担起促进社会法治进步的社会责任,但不是充当“媒体法官”,更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新闻发言人”。

第4篇

学生质疑

有媒体报道,复旦大学管理学院EM-BA2005秋季班学生鞠川阳子于去年10月1日完成了毕业论文《中国民营养老院的商业模式研究——以上海为例》,她称曾与复旦签订了10年保密期限的《保密协议》,论文属于“绝密”级。按照学校要求,鞠川阳子将论文提交给了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然而,今年7月鞠川阳子在网上搜索信息时发现,Google、Yahoo、Baidu等各大搜索引擎上都有中国知网、论文天下、经理人文库、管理资源网等网站销售(付费下载)该论文的链接。她认为,自己的保密论文被泄露并且被公开销售。

校方公告

对此,复旦公告说,之前的相关报道不属实。复旦的公告回应了所谓的“出售”“挂卖”,称:“复旦大学向社会公开论文无任何营利行为。2007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资源、促进学位论文广泛交流、推进研究生培养社会监督、建设我国知识基础设施的精神,我校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签订协议,加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该电子杂志社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教育部主管的电子与网络出版单位。《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的电子期刊,由该社‘中国知网’实施网络出版。我校完全出于学术公益服务的目的,按稿件录用发表要求选择投稿。录用出版论文的稿酬由作者直接向杂志社领取。”

第5篇

新闻需要时效性,但禁闭制度也应该早日出台

新闻讲究时效性,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时效可谓煞费苦心,但是,追求时效性不是什么事都越快越好。我们要求新闻发表得快更要新闻发表得好,要服从国家利益,保障社会效果。因此,对新闻我们不仅要善于抢,还要善于压。

现在网络上各式各样的信息五花八门,伪科学、反科学和迷信思想泛滥,甚至有一些人专门打着科学的旗号,招摇撞骗,忽悠善良的人们。传统媒体为吸引受众,唯恐动作落后,对那些传言顾不上辨别真伪,以讹传讹。前些年出现的诸如“水变油”“从恐龙蛋里提取DNA”“特异功能”等伪科学报道,“长沙陨冰”和“猴子牧猪”等反科学的报道充斥版面和声屏,就是明证。究其原因,当然有媒体把关不严,炒作等原因,但主要的还是与缺乏严肃的科学态度,相当一部分媒体没有严格要求记者做到稿件中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有关。

科技新成果的确认是一件很严肃而且十分科学的事情。一些国家对此早就制定了规范,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科技新成果时,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评价。所谓获得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评价,就是要让独立性的机构来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而不是让与某项科研成果有牵连的科学家或是专家来做评价。获得这些权威刊物或机构的认可后,新闻媒体才能报道,但在国内却不完全是这样。为了抢新闻,有些记者往往听到风就是雨,捡到篮里就是菜,争先恐后抢着发表。论文还没有发表,就把它作为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来报道。当然也有少数科技人员急于表功,“忽悠”新闻媒体,以期通过舆论逼社会承认其科技成果。对此,新闻媒体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在国际上,一种新的科技成果问世,首先要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以取得同行的广泛承认。这类通行的规则,国内的新闻媒体也必须遵守。当然,实行“新闻禁闭”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所谓“新闻禁闭”,是指科技期刊主管部门不允许论文作者在论文尚未在该期刊上发表前,就把论文内容透露给新闻记者做报道。报道只能在成果论文在权威期刊或者网站上发表之后才能见诸新闻媒体。我们呼唤这种新闻禁闭制度在我国早日出台。此外,有些科技新闻还有是否保密的问题,还有一些敏感物资、资讯也有一定时期和范围的保密限制。我们不要为了抢着报道损害国家利益,甚至犯罪。

法理可能宽容媒体的新闻差错,

但不等于媒体可以自我放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对此绝对不可动摇。记者为了省事图快,搞“合理想象”不行;为了吸引受众,添枝接叶也不行。因为违反真实性原则,媒体人被告上法庭的不胜枚举,而且以败诉居多。

2004年,广东某国企诉《中国改革》杂志报道其改制过程不规范导致员工利益受损,报道有失实之处,没有正式采访公司,法官也认为报道在个别地方与现实有出入,并非严重失实,以“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的理由予以驳回。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法官对媒体一定程度的宽容,是鼓励媒体积极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失真很难完全避免,社会各界对媒体的舆论监督也给予充分的理解,只要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是有意作假、恶意中伤即使新闻有失误之处,也不会抓住不放。但这些都不是纵容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不必在意新闻是否真实的理由。新闻要讲时效,但不能为追求时效而不顾失实,不能事实没搞准就贸然行事,也不能出了失实报道还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那不是负责的、有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

那些滥用法理宽容,自我放纵,采写、发表了不实或不负责任的报道者辩白说:“根据他人提供的失实的材料如实报道,就可以视为新闻真实,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闻的舆论监督只负有启动监督程序的义务,彻底查明事实那是国家机关与其它相应机关的事”,“他人提供的材料若失实,自有他人承担责任”。这些理由貌似有理,其实不然。新闻报道应该在认真采访弄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如果连事实都没搞清就“启动监督程序”不是帮忙而是添乱。新闻失实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者肯定承担主要责任,但这并不能代替新闻媒介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上文那个判例媒体得以宽容条件是报道“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也不会出现严重失真和侵权纠纷。最近陈永洲竟然在他人编造诽谤竞争对手的稿子上署自己之名发表,心安理得地去领取酬金。他的东家《新快报》不仅大开绿灯,而且在陈永洲东窗事发以后,还极力袒护,可谓怵目惊心。难道陈永洲、《新快报》能不为自己的放纵,逃脱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惩罚吗?

新闻机构有舆论监督的权力,但媒体也要注意自律,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界对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影响大,报道失误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不可小觑,也会损害新闻媒体的形象,影响舆论监督的实施。

媒体人应该同情弱者,

但有弱者标签难囊括正义全部内涵

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在法治社会,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感情用事。然而,时下,在有些媒体和有些记者,把受众向媒体反映情况叫做“投诉”,把新闻单位视为社会投诉中心。而且有时不分是非曲直,不分青红皂白,张口就替弱者喊冤,搞“媒体审判”,动辄就替弱者主持公道,一幅新闻包青天的模样,危害甚大。特别是网络上这类新闻比比皆是。如厦门市城管部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时,有房主当场泼硫酸,致18人住院治疗。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嫌疑人是举债违规建房,网络上立即被贴上弱者标签,声援一片。传统媒体必须注意分析判断,不能盲目跟进。

这是典型的弱者无罪论。这些人的逻辑是,“是弱者就可怜——犯罪属被逼无奈——所以理应无罪”。更有甚者,有些罪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有的甚至制造连杀数人的灭门惊天大案。有些新闻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竟专门着力挖掘罪犯的曾“善良”亮点。这类乱贴弱者标签,然后假借正义之名,乱舞大棒,搞乱人们思想的新闻泛滥,且堂而皇之出现在公众视野,值得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反思。第一,新闻正义之剑高悬没错,但决不能偷换概念。对弱者,应该伸出温暖之手,特别是在生活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和帮助,但弱者与正义不能划等号,甚至用“弱者”标签替代正义全部内涵。弱者触犯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同样也要强烈谴责。第二,同情弱者,不能混淆是非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同样,庶民乃至弱者犯法也不能逃避惩罚,更不能法外开恩。毫无原则地一味同情弱者,只能损害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第三,不能乱贴“弱者”标签。事物是复杂的,如医患纠纷、业主物业纠纷等,患者、业主是民众,医生护士也是民众,我们都应该体谅。媒体不宜出面支持一方,批评另一方。深圳“八毛门”事件中,媒体以为患儿的父亲陈某是“弱者”,他指责深圳儿童医院治8毛钱的病要10万元的钱,全国媒体也以“8毛钱治10万元的病”指责深圳儿童医院,医院有口难辩,难道不是“弱者”?尽管事实证明报料人错怪了深圳儿童医院,但对医院造成恶劣影响却难以挽回。可见,过多强调关注弱势群体,把握不当,容易导致新闻缺少多元利益主体意见,缺少各阶层对话和交流,这将大大损害媒体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第6篇

【事件】目前毕业论文是本科生毕业的一个必备条件,但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系拟从2010年起在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而以在报上发表新闻作品、评论等有具体篇目及质量要求的毕业设计来代替。【四川大学新闻系拟取消本科毕业论文】

中广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 四川大学新闻系计划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曹景行作了如下点评:

曹景行:四川大学新闻系的主管者在解释为什么可能要取消毕业论文的时候,说出的理由有些矛盾。他提出主要就是因为学生写论文,现在水平越来越差,而且抄袭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学生的毕业论文是要由老师来辅导的,老师辅导之下还弄成这个样子,那么老师到底起了什么辅导作用?另一方面如果老师起不到辅导作用,那么作为学员有没有监督老师去做好这样的作用,这本身的环节在学校、在老师,但是却要说,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太差,所以干脆取消了之,这是一个不符合逻辑的说法。

再有一个理由是认为,学生写论文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脱节,写论文并不等于就是和实践脱节。因为你可以写和实践相结合的论文,现在是我们的教育当中,许多和实践相脱节的内容还在继续推进,这个不改革,却去怪在毕业论文身上,这又是不符合逻辑的。只拿学生平时在媒体上发表的东西作为毕业的时候的一个标准,那么这个当中又可能出现许多新的漏洞。

第7篇

很多人都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学术著作和比较有实体价值的文献,让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种学术垃圾,这样的论文缺乏创意,是根本没有任何现实价值可言的,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网络暴力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网络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1]刘辉,陈红莲.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3).

[2]刘伟锋,安晓静.网络暴力现象解读[J].民主与法制,2010,(1).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5).

[4]孙召路.网络暴力与少年暴力:从涵化理论说起[J].青少年研究,2004,(2).

[5]杨奎臣.网络暴力亚文化对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助长及对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2,(2).

网络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1992),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侯晓红(2005),从网络社会的去个性化现象看网络道德建设,哈尔滨学院学报第26卷第2期.

[3]王椿阳(2007),网络情境中去个性化现象浅析,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第19卷第1期.

[4]沈燕清(2007),论网络中去个性化的负面影响及防范,新西部第20期.

[5]郑艳(2009),心理学理论视角的网络去个性化现象分析,哈尔滨学院学报第30卷第2期.

[6]兰玉娟(2009),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心理科学进展第17卷第2期.

[7]谭斌(2009),高校网络社团中的去个性化现象的研究与分析,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

[8]王兆芬(2011),去个性化在社交困难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探索,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第179期.

[9]姜方炳(2011),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

[10]江根源(2012),青少年网络:一种网络社区与个体生活环境的互动建构行为,新媒体第111期.

[11]刘艳(2013),网络暴力问题的危害、成因及预防,浙江师范大学.

[12]陈代波(2013),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网络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http://cnnic.net.cn/html/Dir/2010/07/15/5921.htm.

[2]张慧中.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思考[N].人民日报,2008-12-01.

[3]彭兰.如何认识网络舆论中的暴力现象[N]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8-25.

[4]周国平.“网络暴力”何时休[N].人民日报,2006-7-12.

[5]李亚诗.从“网络暴力”看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中国商界,2009,(11).

[6]郑永晓,汤俏.“网络暴力”喧嚣背后的政治与文化——兼论近年来网络文化的监管与疏导[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7]思哲.“人肉搜索”并非全是“网络暴力”[N].中国文化报,2008-9-26.

[8]刘亚奇.“网络暴力”事件中传统媒体的角色[J].新闻窗,2010,(4).

[9]罗昕.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探究[J].当代传播.2008,(4).

[10]程少华,傅丁根,孝金波,游海滨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N].人民日报,2009-2-3.

[11]何新华.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J].新闻爱好者,2008,(10).

[12]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传媒观察,2007,(1).

[13]易文.“网络暴力”的心理解析[N].南京日报,2008-6-23(Al0).

[14]戴玉磊.浅析网络语言暴力的心理机制[J]开封大学学报,2009,(3).

[15]霍晓丹网络暴力现象中的青年心理分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8).

[16]徐源.网络舆论暴力的意识形态解析——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些许思考[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3).

第8篇

[关键词]远程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辅导系统

一、引言

在远程教育的教学中,毕业设计(论文)是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最重要的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现代远程教育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以及运用这些技术所建立的具有双向交互功能的教学平台进行教学。经过几年的建设,各远程院校已广泛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进行课程教学,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支持服务。但开展网。卜毕业论文指导还很少研究,基本还是采用传统面对面的教学模式。本文给出了远程毕业设计(论文)辅导解决方案,并对传统模式和远程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

二、系统需求说明

本系统采用面向对象开发模型,为每一个使用者构建方便完整的虚拟使用环境。系统以用户为导向进行针对性设计,主要的用户有:学生、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教师、教学管理员、教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系统主要的用例图参见图1。下面给出各类人员相应的系统功能:

1.学生

个人信息的自我管理。按阶段完成以下流程:根据自身情况完成选题,题目可以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或指导教师给定选择范围选定,选定后提交审核;开题阶段,根据指导教师的任务书完成开题报告、知识准备、任务的初步调研;提交中期报告,完成任务的大部分主体,并提交审核;根据论文格式要求完成论文和设计,并提交指导教师审核,按照规范提交评阅教师评阅,通过后参加答辩;通过答辩后,根据教务要求完成相应的提交工作;整个过程中电子资料的利用,以前课件的翻阅,论坛交流、多媒体的实时交互。

2.指导教师

个人信息的自我管理。按阶段完成以下流程:根据自己所长给学生提供选题.跟学生交互后确定学生选题,并制定任务书,对小组给出分工:辅导阶段,为学生营造好的学习氛围,相关电子资料、网站论坛的推荐,样例提供,实时非实时地与学生沟通.给学员答疑,参与论坛讨论,以及多媒体交互;控制学员进度,根据情况允许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给出得分和评语;对学生进行开题评审、中期评审以及终期初审。

3.评阅教师

系统后期把学生论文匿名提交评阅教师进行评价,由评阅教师匿名给出评论,学生根据评阅情况作出修改,并最终影响最后成绩;展示优秀作品。

4.答辩教师

利用系统对参加答辩学生的情况进行翻阅、拟定提问草稿;参与网上答辩,和学生进行文字、音频、视频白板、文档等交互进行答辩,并给出成绩和评语,同时对突出答辩过程进行评论,并提交展示。

5.教学管理员

对学生选题进行审核,并形成报表,查看进度,对进度进行监督,适时安排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参与工作;收集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的论文和设计作品,并对过程进行定量分析,如指导教师的论坛发帖数,提交电子资料的引用数等;对论坛进行监管;对教学公告进行管理。

6.教务管理员

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进行审核,向系统提交参与学生的基本信息,向系统提交专业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教师的基本信息;对过程中的开题、中期及评阅、答辩的成绩评语进行整理;对必要的资料数据进行存档。

7.系统管理员

负责权限分配,对学生、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教师、教学管理员、教务管理员的使用权限进行管理;对数据库进行管理,做好备份和维护工作;对各类信息进行管理,制作调查表,收集各种数据,并提交教务教学管理员进行分析;收集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改进系统性能。

三、系统结构

系统采用B/S模式运行,系统软件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系统包括:客户层、应用访问层、企业应用集成、数据处理和系统结构基础层等。

客户层主要是指满足用户请求的各种方式,系统可以支持SOAP和其他的客户机应用软件等。能支持现阶段所有符合HTTP标准的WEB浏览器,使客户只要会使用任何一种WEB浏览器,就可以对访问系统平台和向系统平台提交个性化请求,而无需学习和安装任何客户应用。

应用访问层构建于HTTP和XML技术,主要用于接收来自用户的不同请求,采用应用请求中间件技术可以支持客户层的多种协议请求。

企业应用集成主要以JAVA为核心技术,大量采用中间件技术、多层结构体系,使不同应用可以无需考虑部署在什么硬件平台上,使用什么数据库,透过多少复杂的网络,或是同一主机的不同应用系统。系统还能提供基于不同平台丰富的开发接口、支持流行的开发工具、支持流行的异构互连接口标准。系统主要通过JBOSS+TOMCAT来建立。

数据处理系统是本系统平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处理系统主要采用开放的MYSOL来实现。

四、技术方案及实现

1.开发工具

前台开发采用Macromedia Dreamweaver MX和E―clipse等完成。

Macromedia Dreamweaver MX是一款专业的HTML编辑器,用于对Web站点、Web页和Web应用程序进行设计、编码和开发。利用Dreamweaver中的可视化编辑功能,您可以快速地创建页面而无需编写任何代码。Dreamweaver还包括多种与编码相关的工具和功能,其中包括代码视图中的代码编辑工具(如代码加色和标签完成),有关HTML、CSS、JayaScript、CFML、ASP和JSP的参考资料以及一个JavaScript调试器。在本项目中用来作为JSP的编辑工具,同时利用fwasi_vtfs_de.mxp插件进行STRUTS辅助开发。

Eclipse是一个开放源代码的、基于Java的可扩展开发平台,其本身是一个框架和一组服务,用于通过插件组件构建开发环境。Eclipse附带了一个标准的插件集,包括Java开发工具(Java Devclopment Tools,JDT)。Eclipse支持Java语言,也支持诸如C、C++、COBOL、PLl等编程语言。在该集成开发环境可开发EJB组件、了AVA程序、C程序、WEB站点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应用。其中Lomboz是一个免费的Eclipse插件,它将很多Java应用服务器、J2EE组件和Wcb应用开发集成到Eclipse中,可以帮助Java开发者使用Eclipse建立、测 试、部署J2EE应用。在此Lomboz上加上org.easYstruts.eclipse_0.6.4可很方便地完成STRUTS的开发。

2.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选型

后台采用开放应用服务器JBoss+Tomcat和MYSQL完成。

JBoss是一个开放源码、功能强大的Java应用服务器,支持EJB 1.1和EJB 2.0的规范,是一个为管理EJB的容器和服务器,也是目前最受Java开发者欢迎的Java应用服务器。一方面,因为JBoss具有精良的、基于JMX的总线架构,这使得它在开发者中更加流行和实用;另一方面,JBoss Group本身积极参与J2EE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相关技术的研究,这使得JBoss应用服务器本身能够遵循和推动J2EE规范的革新。借助于JMX,JBoss应用服务器的一切都是模块化的。tom―cat是iakarta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的子项目,是sun公司官方推荐的servlet和isp容器,servlet和isp的最新规范都可以在tomcat的新版本中得到实现。JBoss+Tom―cat已经成为一个免费的开源的稳定的J2EE服务器。

MySOL是一个真正的多用户、多线程SOL数据库服务器。MvSOL是以一个客户机/服务器的结构实现,它由一个服务器守护程序mysqld和很多不同的客户程序和库组成。MySOL主要目标是快速、健壮和易用。

3.J2EE技术及实现

本系统采用J2EE技术体系完成开发、实施和管理。采用的开发和实施架构是eclipse-SDK―3.0.1―win32+lomboz.301 (开发工具)+iboss―3.2.1 tomcat―4.1.24(中间件应用服务器+Servlet)+Apache(WEB服务器)+mvsql-administrator-1.0.19-win-noinstall(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J2EE技术的基础就是核心JAVA平台或者JAVA2平台的企业版。它具有跨平台性和易移植性,方便存取后台数据库,在Internet具有保护数据的安全模式,同时其多层次结构也保证了新系统高可靠性及可扩充性、灵活性、易维护性、稳定的可用性等。

4.相关数据库

(1)辅导数据库。有学生基本信息表、教师信息表、管理员信息表、辅导日志表、选题表、开题表、中期表、终期初审表、评阅表、答辩表、成绩表、主要参与人员基本信息、过程各阶段性成果信息。

(2)论坛数据库。按主题专业划分成多个表。)

(3)资料数据库。提供各种文件、论文样例和电子图书资料。

(4)多媒体数据库。用于存放各类实时的语音、视频数据。

5.创建科学的成绩评价体系

毕业设计是一个科学研究过程,即经过知识准备、研究阶段、豁然开朗、完成几大阶段。对学生的最终评价应该是一种过程评价,而不是一评制或者是答辩定成绩的情况。

本系统基于对学生、参与教师的严格过程管理,把最终评分分到各个环节。选题、开题、中期、终期预评、论文评阅和答辩,再加上论坛参与的积极性等人气指数,最终形成总分,以期为学生形成良好过程习惯,对参与教师也有明确的监督作用。用公式表示如下:

最终成绩=过程成绩+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人气指数

五、相对传统模式的优势

传统的毕业设计(论文)辅导是一种面对面、言传身教、师徒式的模式,该方式存在不少弊端,学员视野受导师影响,是一种近距离的交流,不适合远程教学。指导教师的精力有限,发挥作用有限,各种好的经验只能产生小范围的效果,人力物力资源共享不高。远程系统具有以下相对优势:

1.为系统的每一个参与者量身定做虚拟环境

利用远程辅导系统,指导教师可以方便地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情境:提供已学课程的课件、参考的电子图书、相关的专业网站、相关的热点论坛、相关的电子文档,甚至开通相关的国家电子图书馆以供翻阅,努力反映当代科技发展水平,让学生了解、把握国内外在该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通过远程系统的论坛,创建针对性的论坛,指导学生浏览相关网页和资源,并对所得信息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存精。通过实时工具跟学生进行会话和协作沟通,经过引导,使学生在已有的知识上形成新的理论观点。远程系统也利于指导教师重整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形成新的教学科研支点。

2.过程监督机制和科学的评分系统

传统模式容易出现学校缺乏对教师的真正有效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教师对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重视不够,导致计划和进度不能落实等实际情况。远程辅导系统严格按照选题、开题、中期报告、终期初审、论文评阅和答辩几个环节顺序进行,学生只有完成一个环节,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而每一阶段都应该有指导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审核评分,不然学生就不能进入下一阶段。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评分体系,学生的最后成绩也不再是一票制,而是综合评分。同时利用远程系统能有效控制过程方式,能较好控制进度,对过程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甚至学校可根据自己情况让学生提早启动毕业设计进程,以应对学生最后学期忙于找工作或考研而精力投入不足的问题。

3.远程辅导系统能使资源共享最大化

近年来高校扩招后学生规模扩大,指导教师精力投人不足,学生数量大幅增长,同时,高校的大多数指导教师同时还要承担有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由于毕业设计时间过于集中,以至于有的教师在毕业论文环节上投入的时间、精力非常有限,直接影响了毕业设计的质量。指导教师可以向远程系统提供相关课件、教学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网络索引链接、往年的论文设计样例等供学生参考。学生可以以访客身份参观其他同学的毕业进程和老师评价情况。专业教师可以通过论坛提出一些看法观点,对实时互动进行记录形成文件供全体同学进行观摩。通过这些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使教学资源得到最大的共享。

4.能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

现今的信息社会离不开计算机的使用,计算机的使用能力是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远程系统,学生可以得到资料检索、上传下载、文件处理、论坛交流、即时通讯等多种信息处理能力的强化训练,为以后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为以后的无纸办公、电子商务工作创造条件。

六、小结

第9篇

【关键词】论文 答辩 规范化 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9-0128-01

0.引言

毕业论文是高职高专学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在毕业前必须完成的反映学生综合知识水平和代表学生见解、能力及成果的学术论文,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也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检验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

对我院高职计算机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从教师的角度来说,指导学生写毕业论文,是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最后一次执手训练,对大多数学生来说,写论文在他们的经历当中还是第一次。所以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的组织、指导与答辩等主要环节的工作程序,以提高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基本情况分析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共涵盖6个专业共287人,共完成 287篇毕业论文,其中软件技术专业(软件编码方向)39篇、软件技术专业(动漫设计与制作方向)50篇、软件技术专业(印刷图文信息处理方向)32篇,网络技术专业57篇、计算机应用专业(过程控制方向)75篇、图形图像专业34篇。基本情况见下表:

表1 2013届专科毕业论文成绩统计表

2.过程分析

2.1 征题与选题

本届毕业生共292人,为了使学生能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我系在教师中进行广泛征题,所拟题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学术性,难易程度适中,但未能保证学生一人一题。

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实验性、动手性强的论文选题,要求导师以体现工学结合,专业与现实选题为主,报销优秀的版面费,负责统一打印论文;增加动手训练机会。

2.2开题

学生选题经确认后,由毕业论文工作指导组正式下达毕业论文任务,选派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认真进行开题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基本上在规定时间完成了开题报告。

2.3答辩安排

成立了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评阅及答辩总体安排。对于论文评阅,要求教师按照论文的学术水平、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论文规范性、论文结果等进行全面、认真地审阅和评分。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进行了审查。

在答辩前召开了答辩组成员的培训工作会议,把答辩的安排和程序提前通知学生,确保答辩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为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了很好的准备。增加了同行评审,抽查了部分学生参与了论文答辩。

在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委员会进行了毕业论文成绩总评,同时评选出本年度系级优秀毕业论文,共计24篇。

3.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是提高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前提。按照相关毕业论文工作的规定和部署,组织成立了毕业论文工作指导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指导教师和学生的毕业论文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传达了关于毕业论文有关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具体管理规定。并详细做出了毕业论文工作具体安排,作为进行毕业论文工作的主要管理文件,主要内容为:当年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如动员、部署、检查、评阅、答辩、评定成绩、总结等工作的程序和实施时间安排等。

制定了论文指导教师工作细则。主要内容为: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作用,对指导教师的要求,指导工作计划、安排与进程,指导记录等。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对于选题、开题、撰写、指导、答辩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本着让学生多动手、多实践的原则注重过程管理,哪怕在实验过程中多次失败,多次尝试,都是对学生最大的锻炼。经过这样的改革,毕业论文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学生真正的投入,得到了回报,那就是知识的获得和能力的提高。论文写作过程及论文本身的规范性也有明显改善,基本杜绝了论文严重抄袭行为。

4.对毕业论文工作的几点思考

毕业论文反映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两年半的专业学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研究实践能力、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对许多问题形成了自己独立的见解,绝大部分学生都表现出浓厚的科研兴趣和热情。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知识面比较窄,思路不够开阔,对如何撰写论文了解不够,收集、整理、分析信息、资料的能力欠缺。许多人不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错误地认为,这是强加给他们的额外负担,有部分学生不按学院关于毕业论文有关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我系的具体管理规定敷衍了事。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们对今后的毕业论文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在平时的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撰写科研论文的能力,组织有科研实力和经验的教师在学生中开展撰写科研论文的教学活动,积极孕育良好的学术氛围,为毕业论文打好基础。

二要将学生的毕业论文更多地和教师的科研项目结合起来,提前开展、合理安排毕业论文工作。加强学术合作精神,使指导教师的指导更专业,学生科研的方向感更明确,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三要提高学生索取信息、计算机绘图、数据处理、多媒体软件应用等的能力,以及对资料、信息的获取及独立分析的能力,学会将现有的资料转化为自己的观点,并作出切实的表达。

四要进一步强化教师责任心,强化学生从事论文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对论文选题的审核以及过程管理。

参考文献:

[1]宋宝坤.关于改进毕业论文工作的思考[J].湖南: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

第10篇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11篇

一、是否需要监督媒体

2009年10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通过当地媒体刊发公告,面向社会征集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公告称此举目的是“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整治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打造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着力提高云南省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吸引力”。11月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向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颁发聘书,“在全国首开借助社会力量监督新闻媒体的先河”。

但是,这一做法引起了媒体的诸多质疑和反对(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被表述为“网民的质疑”),从监督媒体的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到媒体监督员的身份、选拔方式、代表性,再到监督媒体的具体方式、可能产生的结果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议论。有的报道甚至把这些监督员称为“秘密警察”,这一措施是“借公众之手给媒体戴紧箍咒”。

从逻辑顺序来看,最先遭到质疑的是当前媒体是否需要监督。部分评论直截了当地否认了监督媒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归纳起来,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当前媒体主流是好的,问题只是少数,因此,监督媒体并非当务之急;第二,公权力才需要监督,媒体不是公权力,所以不需要监督;第三,现今已有相当完善的监督方式,如宣传部和记协的监督,法律的监督,市场与同行监督等等,不需要“画蛇添足”,另觅他方。

对于第一个理由,已有评论文章反驳。比如在标题为“以新闻专业主义监督媒体”的文章中,作者指出“目前的传媒生态并不健康。不少媒体,还存在追求轰动效应、放弃媒体操守和职业原则的做法”。文章还列举了最近一段时间在报道“艾滋女”、“黑砖窑”、重庆黑社会等事件中,媒体有违职业道德的诸种做法。不过,在更多公开发表的报道和评论中,承认当今中国媒体存在问题的并不多,即便承认,也多为轻描淡写的一两句,随即调转枪头批评政府。这种做法,实际上印证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媒体的一项批评:媒体并不愿意正视并改正自身问题!而这事实上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对于媒体自律的不信任,转而寻求外部监督的方式,以促使媒体满足社会需要。

其实,对于媒体表现的评价,既有广大网民的即时评论,也有学者的专论、调查,在肯定近年来我国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外,批评之声从来不绝于耳。比如,陈力丹教授曾经列举传媒在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达15项之多。再比如,笔者曾统计《新闻记者》的媒介批评文章,从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共刊出“媒介批评”专栏文章112篇,批评内容涉及新闻真实性、人文关怀、商业化的负面影响、价值观与舆论导向、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低俗化、舆论监督、广告、新闻来源、职业道德制度建设、知情权、新闻炒作、媒体公信力等十多个方面。

对于第二个理由,媒体不是公权力所以不需要监督,这一论断也存在问题。诚然,媒体并不具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但是由于其影响巨大,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权力来源,这也就是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所说的“话语权”。也许,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媒体尚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并不能成为不需要监督的理由――难道弱势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更何况,在更为弱势的普通百姓和社会组织面前,媒体又时常以绝对强势的方式,侵害他们的权益。事实上,网友边民的评论“‘媒体义务监督员’是柄双刃剑”所言极是:“如果监督员确实能代表民意,这不正是媒体所需要的一种力量吗”那些被媒体痛恨的现象,比如“法人自和新闻规律被扭曲和异化”,也可以通过监督员来纠正,“为什么不利用他们来监督媒体的‘失语’、‘失态’或者缺位呢”这其实已经属于另一个问题:监督的内容。

至于第三个理由,既有监督的效果问题,涉及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将在随后一并讨论。仅从媒体表现和媒体权力性质来看,监督媒体并无不可,甚至势在必行。

二、谁来监督媒体

有关监督媒体的主体,在云南监督员一例中,争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义务监督员是否有权监督媒体,二是谁来监督媒体。

有评论对于云南100名义务监督员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难以代表公众;而且给予他们监督权,是否意味着其他公众就没有监督的权利还有媒体担心,监督员将对媒体工作形成干扰,从而有损媒体独立和新闻自由。对于这些问题,云南省委宣传部有所回应,表示监督员只是“热心读者”,不具代表身份;监督员也不能干扰媒体采访,只能通过记协反映意见。只要接受公众的媒体监督权,这些解释也并非不可接受。在反对意见中,大多数还是承认公众的监督权的,只是有些认为多此一举,并由此怀疑宣传部的用意。这一问题涉及选拔过程,留待下一部分探讨。

那么,在评论者看来,哪些主体具有监督媒体的资格呢各类文章提到的主体主要有:读者(受众)、宣传部、记协、媒体自身、同行、评议会等。在国外论及媒介监控时,通常区分自律和他律两种形式,分别对应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控。毫无疑问,受众来自媒体外部,是他律的来源之一。受众可以“以脚投票”,最不济不买不看;或者诉诸法律,通过强制权力控制媒体。前者对于受众只是无奈之举,个体作用微乎其微,除非形成合力,变成市场压力,否则对于媒体行为并无影响。而市场的调节受经济因素影响,亦多有缺陷。诉讼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则成本过高,除非直接侵权,否则对于一般事实偏差、并无直接侵权的低俗内容等,法律途径作用不大。当然,公众也可以向媒体或者记协投诉,通过内部监控机制发生作用。剩下的就只有在网上发发牢骚了。网络确实为公众监督媒体提供了平台,但网络言论本身良莠不齐,媒体更无应对网络监督的机制。

党政部门在国外一般被视为媒体控制的外部因素,但我国媒体大多还属于国有,宣传部的监督也不能说是外部控制,《中国青年报》评论说是“来自上的‘管理’”,倒是十分贴切。不过,也正是由于宣传部的主导,云南的媒体监督员才被看作是强化政府管制的又一手段。虽然伍皓解释说这是“希望宣传部门能减少一些对媒体的微观管理,因此我们更多地把一些对媒体的具体管理移交给记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让新闻媒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是,一些媒体仍然将其解读为“借公众之手给媒体戴紧箍咒”,视这些义务监督员为“权力代言人”、“新闻秘密警察”。

记协属于行业自治组织,一般被视为媒体控制的内部因素。但是在这一事件的媒体评论中,大多没有将其与宣传部相区分,而且在此事发展过程中,记协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更没有表现出自律的动机和行动。这恐怕与记协强烈的官方色彩有关,也与其平时在媒体监督中的表现有关。事实上,由于新闻业本身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协会的自律能力原本不强,这在其他许多国家也相当普遍。

那么媒体之间呢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否会导致相互的监督和批评虽然有时媒体上也有对于同行的批评,但往往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很少出现媒体对于其他行业那种深入尖锐的监督与批评。究其原因,恐怕还是“互相体谅”吧,用美国新闻记者的话说,则是避免“弄脏了自己的巢穴”。

也有评论指出媒体可以自己更正、纠错,自己监督自己。可是,在外国媒体上常见的更正在我们的媒体上并不多见。在美国,一些报纸为了更好地处理公众投诉、监督自己记者编辑的表现,专门设立了新闻督察员(Ombudsman)岗位,有一套较为规范、严格的处理流程。督察员不仅可以展开独立调查,而且还能够在自己的报纸上发表处理意见。相比之下,我国的媒体虽有群工部之类的机构,但是在监督自身并反馈公众方面作用毕竟有限。

在有关云南媒体监督员的讨论中,有媒体提出采用许多国家/地区设立的新闻评议会进行监督。不过,他们把评议会看作是一种自律机制,则不完全准确。早年的新闻评议会,的确主要由媒体从业者组成,但是在越来越激烈的媒介批评面前,许多国家/地区的新闻评议会进行了改组,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圈外人。比如香港报业评议会的执行委员,业界代表12人,非业界代表则有15人。这种变化使得评议会更具有公共性质,也表明对于媒体的监督不能只局限于圈子内部。

综上所述,在各种监督媒体的主体中,并没有哪一种特别奏效,设立新的监督机制也不是完全多此一举。而且,社会监督的方式从大方向来说,也并无不可。真正值得探讨的是,究竟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机制问题。

三、如何监督媒体

既然媒体需要公众的监督,为何反对之声如此强烈有人认为是媒体的“本位思想”作祟,有人认为是因为人们对于“公权力不信任”。这些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说明媒体义务监督员在设计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在人员选拔上,究竟由谁来选定选多少依据什么标准进行选择在具体的监督方式上,如何保证监督员工作的常规化监督员又依据什么标准、有权对哪些问题提出批评监督意见等等。现在云南省委宣传部在选择监督员的过程和标准方面都没有明确、公开,难免让人怀疑。而且,既然旨在促进媒体自律,宣传部为何还要越俎代庖,不让记协或者媒体自己来实施这一行动

监督媒体,确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因为媒体要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践行对于社会的承诺,必然需要较为自由、宽松的环境。但是,过于自由则又会导致滥用权利的后果,引发监督甚至控制的要求。这在新闻界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悖论。美国学者布朗曾经提出“没有控制的管理(control without controlling)”观点,主要还是希望通过差强人意的自律机制和作为软监督的媒介批评方式来解决媒体问题,而不是通过行政或者法律等强制手段实施媒体控制。良好的自律是避免他律的最佳手段。

也正因为媒体的这一特殊性质与要求,使得我们对于媒体的监督行动要慎之又慎,以严谨、规范的制度设计来保证监督的合理性、正当性。边民曾对云南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的做法提出三点建议,即体现了这种程序正义的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的来源、身份、结构以及遴选的程序。

二、监督报告的公开、阳光必须是刚性的。

三、应配套媒体可申诉、记协可裁决的机制。

这些建议已经接近新闻评议会的做法,把媒体义务监督员设计成为仲裁机制的一个部分,既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又尽量避免对于新闻生产过程的干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约而同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新民网特约评论员乔新生也提出类似的主张:第一,“必须充分尊重新闻媒体义务监督员的劳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档案,并且有专人负责回馈信息”。第二,“必须能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起到促进作用”。

除此之外,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标准,制定周详细致的新闻专业规范,否则监督员无凭无据,申诉和仲裁也无章可依。可喜的是,去年底,中国记协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条文有所增加。不过,这项准则依然是高度原则性的,对于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更没有规定对于违反准则行为的处罚办法。因此,它还很难成为监督的依据和标准。

不过,在努力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也有必要指出,新闻自由与监督媒体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国外一些新闻自律实践也表明,各种自律机制都有自身的缺陷,所起作用依然有限。基于这一现实,有学者更愿意通过公开、广泛的批评和讨论来提高媒体的表现,而不是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强制性的自律方式)。比如美国学者兰贝斯就提倡进行媒介批评,“媒介批评的目的就是提供相当于执照的责任机制,同时能避免正式的政府权力的干预。”在公开的批评过程中,媒体从业者之间、从业者与公众之间充分交流各自的价值主张、目标诉求,,以塑造良好的媒体环境来成就媒体的良好表现。这一过程可能无法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但是比较符合新闻和媒体运作的规律。

总之,云南媒体义务监督员的构想大体不错,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过于仓促,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配套规范不完备,遭受质疑当属情理之中,但不应当成为抵制、取消监督媒体的理由。只有更加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促进媒体有更好的表现。而公开讨论这一事件本身,也有利于社会各方明确媒体性质,共同探索符合新闻媒体规律的监督方式。■

(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副研究员、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本论文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8JC860002;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08FCZD030)

注释:

《云南省新闻界征集百名媒体义务监督员》,云南网2009年10月21日

徐向良:《云南首推媒体监督员制度提高新闻公信力》,中新社2009年11月9日

刘子倩、张文凌:《云南省首次举行网络新闻会“媒体义务监督员”不是“新闻秘密警察”》,《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0日

参见:黄冠:《媒体义务监督员到底该监督什么》,《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1月15日;《澳门日报:保护舆论监督比监督媒体更重要》,中国新闻网2009年11月16日;潘洪其:《“媒体监督员”是不是画蛇添足》,《羊城晚报》2009年11月12日等

刘畅:《以新闻专业主义监督媒体》,《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3日

参见:Lule, J. (1992). Journalism and criticism: 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 Norplant editorial. Critical Studi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Vol. 9, 91-109

陈力丹:《我国传媒职业意识缺失的现状及解决的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第4期

谢静:《媒介批评在实践中发展――以〈新闻记者〉的媒介批评实践为例》,《新闻大学》2005年冬季号

边民:《“媒体义务监督员”是柄双刃剑》,/blog/499451794-1258427582

曹林:《监督媒体这事儿真不用地方官员操心》,《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1日

Hhjgwz:《云南媒体监督员政府的“新闻秘密警察”》,华声论坛辣眼时评2009年11月11日

参见:Marzolf, M. T. (1991). Civilizing voices : American press criticism, 1880-1950. New York : Longman.

参见:Getlin, J.(2000): The Critics: Ombudsman,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 March/April 2000

香港报业评议会,.hk/ch/web_council.php p=3

实诚客:《媒体义务监督员背后的监督悖论》,国际在线2009年11月10日

Brown, L. (1974). Reluctant Reformation: on criticizing the press in America. New York: David McKay Company, Inc.

第12篇

岗位责任制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版权所有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版权所有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第14篇

关键词:新闻教育;改革;现实选择

近几年国内关于高校新闻教育改革的讨论,其实质是在探寻新闻教育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符合媒体和社会需要的新、闻传播人才这一新闻教育的本质问题。目前,在我国新闻传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的确很多,既有宏观层面的体制性问题、学科内在矛盾问题、教育学术化导向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课程体系问题、师资队伍问题、实践教学问题,教学方法问题等。当前的讨论围绕宏观层面问题的居多,如招生规模、办学体制、新闻学和传播学的关系等,而对微观层面问题关注的较少。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新闻学教育改革的大方向基本明确了,但新闻学教育改革的小方向依然不清,改革路线不具备现实性,改革内容不具有操作性,改革没有近期目标。教育改革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微观层面探析我国新闻学本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改革新闻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一环——毕业论文(设计)提出基本构想和改革方法。

一、人才培养目标:教育灵魂的迷失

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首要目标。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审视新闻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或许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刻的看到我国新闻教育的迷失和困境。

1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内涵认识模糊。

国内高校对新闻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认识模糊由来已久。教育的第一要务是培养人才。确立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出发点。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成为掣肘新闻教育改革的关键。新闻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什么?一个简洁明了的答案是:培养合格的新闻工作者。可是翻开国内高校新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看,很少有高校能够明确提出是为新闻媒体培养一线的记者、编辑的。新闻工作者这一称谓往往被“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传播人才”、“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取代。这里反映出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概念变换,而是新闻学教育自身定位的基本问题。

现代新闻学教育自诞生以来,一直把培养职业记者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不同时期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培养什么样的记者,如何使学校培养出来的记者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包括在当今美国对新闻学教育的争论,依然是围绕培养“专家型记者”还是培养“融合型记者”展开。无论怎样改革,培养职业记者的目标没有改变。反观国内,新闻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语焉不详、笼统模糊,方向迷失。这与没有认清新闻学教育和传播学教育的联系有关。恰恰由于这种对新闻学教育_和传播学教育相勾连的认识误区,导致新闻学教育发展中出现了“培养记者编辑的新闻教育被培养非记者编辑的新闻教育和传播学取代”的局面。在当下学界对新闻学和传播学的界限差异都没有理出头绪的前提下,盲目用传播取代新闻是弊大于利的,用笼统的传播人才完全代替新闻人才也是不可取的。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社会、业界和学生都怨声裁道。

2课程体系与人才培养目标有着较大的差距

如果就本科层次的新闻学教育而言,不管是研究性大学的新闻院系,还是教学型大学的新闻院系,其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培养合格的抑或是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其差别可以是应用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区别等。依托人才培养目标建立起来的课程体系必然是能够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的。在代表美国最高水平的新闻院系里,密苏里新闻学院本科教育中“只有25%的课程是新闻、专业课程,75%是其他课程,包括历史、政治学、科学等等”,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新闻专业的128个学分中,新闻学课程最多只占44个学分,剩余的80多个学分中,65个学分必须修完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和艺术课程。”哥伦比亚大学新闻教育的特点是“课程设置完全以新闻业务为核心,正如他们自己宣称的不讲理论,只讲实践。”

反观国内高校新闻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是“一个在新闻言新闻的、相对自我封闭、自我运作的课程构架”,即使像人大、复旦这样一流的新闻学院里,依然是过度强化新闻类课程,新闻类课程占60%左右。通识教育中除掉政治类的两课、外语、体育、计算机外,真正属于文、史、哲、艺术类的课程凤毛麟角。新闻类课程中又以理论讲授为主,最优秀的教师不是讲授实务型课程的,而是讲授理论的。课程设计多年一贯制,没有课程更新,课程建设跟不上时展的步伐,新课程中讲授概论的多,讲授实务的少。所以,媒体人士反映“很多新闻学院设置了各种课程,但这些课程培养的人90%不实用”。课程体系的种种缺陷不足以支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要对现有的的课程体系进行伤筋动骨的梳理和调整,恐怕又会遇到许多现实的阻碍,比如一些地方高校在设置课程体系中,不分学科、专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建立全校所有专业的大一统的通识教育课程,各个专业很难依据专业特点进行合理的课程安排;再如新闻学专业教师自身对新闻类课程难以割舍,既不愿面对无课可带的局面,也不愿让把自家“山头”拱手相让他人等。这些都导致课程体系的改革大多停留在研讨阶段,付诸实施者少之又少。

3实践教学脱离实践,人才培养纸上谈兵

“中国新闻教育重视实践却脱离实践”,“是学界和业界比较公认的新闻教育的核心问题。”一方面,高校新闻院系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有系统、严密的实践教学体系,不可谓不重视实践教学;另一方面,实践教学在执行过程中却走了样,达不到人才培养的目标。比如一些高校实施的小实习(学年实习)、大实习(毕业实习)方案,尽管在教学时间上保证了学生要有足够多的时间到媒体实习。但是这些实习的质量究竟如何?是否能够达到实习的目标和任务?恐怕新闻院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心里都没底。这是因为在现阶段,媒体在市场化、企业化过程中,不愿承担高校学生的实习任务,多数高校实施的,各种实习都是依靠教师私人关系联系的,难以从制度上确保实习的规范化;媒体的指导教师也不愿承担指导实习生的义务和责任,如有的实习生在媒体实习过程中发生了人生意外事故,或采写稿件出了问题,而给媒体和记者本人带来了麻烦。更主要的是高校在这些实习过程中,高职称高水平的教师忙于科研,不屑于指导学生实习,这些实习的任务往往由年轻教师或辅导员担当,实习效果自然可想而知。再如,高校新闻专业的实验室教学、业务课程教学中,教师只满足于课内教学任务的完成,疏于指导学生在实验室开放、第二课堂中的实践。这和美国新闻院校“希望教师能够非常努力的工作,花很多时间同学生见面交流,阅读而且一行一行地修改他们的作品。教师是否会专心投入到每个学生身上,这才是最重要的”,“新闻学院对教师的要求也很特别,教师每周都要给学生改很多作业,改作业花的时间往往是上课时问的若干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行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此外,我国新闻教育的一些好的传统也被丢弃,如教师高校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有序流动等等。导致实践教学的边缘化和非中心化的原因很多,既有体制的客观原因,也要人事人力的主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这与目前国内普遍流行的以学科建设和科研导向的人事评价制度有直接的关系,教师普遍埋头于科研学术工作,缺乏教学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一所以,无论从何方面看,只要高校现行的唯科研学术是瞻的体制不变革,重视实践教学就永远是侈谈,搭建校园一体化新闻实践平台也只具有形式的意义。

4学术型的师资队伍难以适应人才培养的要求

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在急功近利的目标驱动下,各个高校人事选拔制度的门槛普遍提高,非博士者无法进入高校的师资队列中。俨然,高等教育打造的是一支学术型的师资队伍。针对这种现象,新闻教育界早有有识之士对此提出批评:“在我国很多高校中流行的招聘教师必须要有博士学位的‘一刀切’的选拔标准和只以纯学术成果评价教师水平的管理思路,其实并不利于新闻业务课程的教学改革。”。这是因为:学术型教师的辛要精力在“学术文章”上,不愿在教学上面花费时间精力,不愿把很多时间花在一字一句批改学生写作的报道文章上,也不愿把大量时间花在对学生的各种实践活动的指导上;学术型教师没有媒体实践经验,就像没有上过战场的军事教官在指导学员如何打仗一样,这样如何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新闻工作者,从国际新闻学教育发展趋势看,建立一支由“实务型教师”和“学术型教师”组成的融合编队是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的。这种既有学术高度又有专业高度的师资队伍,能够充分满足学生对“学”和“术”等各类知识的需要,能够担当起培养富有深厚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富于崇高职业理想、掌握各种媒体技术能力的新闻工作者的重任。

但是,限于国内高校不具有办学自、院系没有人事权、从媒体到高校的人事流动渠道不畅等各种因素,充实部分优秀的“实务型”媒体人士到高校的师资队伍中来还只能是一种设想。即使这些“实务型教师”被聘请进来,如果相关的教师评价机制不发生改变,这些“实务型教师”也会无法立足、会被早早淘汰出局。

总之,只要中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体制性因素不发生根本的变革,新闻教育要想在微观层面上的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等方面有所创新和变革,来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都是不切实际的理想和空谈。当然,这些问题在不远的将来或许会有所改变,但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变革。

二、现实选择:以改革毕业论文(设计)为突破口

通过以上对新闻学教育微观层面问题的盘点。我们看到新闻学基本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难以克服的因素,似乎新闻学教育改革进入了死胡同。其实不尽然。从表面上看,新闻学教育的改革遇到的宏观和微观上的种种问题,矛盾处处存在,改革的掣肘和障碍重重。但是,新闻教育改革的现实性选择完全掌握在新闻院校的管理者和广大教师手里。只要我们有勇气面对现实,承认不足,积极创新,完全可以做新闻教育改革的实践者,从局部的微观层面改变新闻教育中存在的硬伤和漏洞。新闻教育改革有不少现实的路径(如教学方法的改革),其中最先改革的应当是作为高校教学实践重要一环的毕业论文(设计)。

1以毕业设计(新闻作品)取代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长期以来都被视为考察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但是在新闻学等同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的背景下,新闻学专业的学生却要以写学术论文的这种方式来结束其职业训练,似乎有些滑稽。毕业论文美其名曰是考察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检验学生大学四年的学习成效。但是这种考察的方式却背离了新闻学的人才培养目标。一新闻学教育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不管是应用型人才,还是复合型人才,他们都是新闻工作者。当然,如果一些大学认为其新闻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学术型人才则另当别论。我们衡量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的标准是什么?显然不会是新闻工作者学术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而是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理想、人文精神和职业能力。既然如此,新闻学教育为什么会把毕业论文作为考察学生学习成效的最后一道关口呢?这个悖论却长期存在于新闻教育之中。恐怕这笔账就不能赖在教育体制上面了。我想,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新闻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出了问题。

用新闻作品取代毕业论文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新闻教育界常规的做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的《新闻学院课程模板》中就要求新闻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可以用新闻作品替代毕业论文。新闻学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专业以毕业设计(新闻作品)取代学术论文符合专业发展的基本逻辑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新闻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进入媒体,就应该能够胜任媒体的实际工作需要,是一个标准的记者编辑。媒体检验其是否合格,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担当起各种新闻采写任务,是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新闻报道的技术手段完成新闻作品。表面上看,这是对学生是否掌握新闻工作所需要的“术”的检验,实质也包括了对学生是否有“学”的检验。一个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新闻作品包含了“学”和“术”两个方面的水准。因此,是否能够采写出合格乃至优秀的新闻作品自然应该成为新闻学专业检验学生的标准尺度。

以往的毕业论文只是考察了学生是否有“学”,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新闻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种“学”的水平和素养,不应该通过学术论文得以表现和张扬,而应该通过他所创造的新闻作品来实现和反映。因为新闻记者的终身职责就是通过大量的新闻报道来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大学毕业时的新闻作品就是其人生价值自我实现的起点。一个好的新闻作品往往是“学”和“术”的集合体,它渗透了记者的人生智慧、社会敏感、学养学识。“术”依托“学”而存在,“学”凭借“术”而表现。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毕业论文考察不了学生“学”和“术”结合的水平,只能看到学生掌握的“学”,看不到学生掌握的“术”。更何况,此“学”非彼“学”。学术论文考察的是学术之学,新闻作品考察的是智慧之学、人生之学。就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角色看,其拥有智慧之学、人生之学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拥有的学术之学。

2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评价体系

以毕业设计(新闻作品)取代毕业论文,必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把握好对毕业设计(新闻作品)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

毕业设计(新闻作品)评价体系的核心应该是媒体的而非学院的。也就是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指导教师和评审委员会在考察学生的毕业设计(新间作品)时的标准应该是媒体的标准,而不能是学院的标准。一言以蔽之,就是看被评审的新闻作品是否达到了媒体刊播的标准和要求。这项评价原则不能说太高,也没有超出人才培养方案中对本科学生的能力‘要求。对于新闻学专业来说,人才培养的目标就是要和社会需要、媒体需要实现“零距离”对接,新闻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内是准记者,走出校门就是记者。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即将从高校毕业的新闻学专业的大学生的能力和学识都应该也必须达到媒体的要求,即使不是对优秀记者的要求,起码也是对合格记者的要求。因此,对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评价原则不仅包括各种新闻要素,还应当包括政治要素、受众要素、市场要素等。

对新闻作品的评价难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新闻实践中对同一个新闻作品见仁见智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对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评价不同于以往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作业的评价。对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评价既要从新闻作品的基本规范着手,比如新闻真实性、新闻趣味性、新闻五要素、写作技巧、内容完整等;还要把选题意义、内容深度、新鲜新颖、新闻时效、标题引人瞩目、细节丰富、采访过程等因素作为评价指标。

新闻因媒体的差异分为报纸新闻、电视新闻、广播新闻。对这三种形态的毕业设计(新闻作品)要分别建立各自不同的评价体系。既要考虑不同形态,的毕业设计(新闻作品)在内容、形式、表达等方面的共同之处,还要考虑它们各自的差别。如电视新闻还要把拍摄技巧、画面质量、编辑技巧等作为评价指标。

3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新闻作品)制作过程中的作用

可以预见的是,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新闻作品)的工作量和责任心要远远大于指导毕业论文的工作量和责任心。比如,指导教师帮助学生确定毕业论文选题要比帮助学生确定毕业设计(新闻作品)选题容易的多。一般指导教师在阅读一遍学生写的论文后,很快就能发现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而一般指导教师要反复观看、反复阅读后,才能发现作品的各种细节的失误和表达缺陷。因此,不要简单的认为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新闻作品)要比指导毕业论文简单容易。指导教师在帮助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新闻作品)过程中,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问题:(1)帮助学生选好报道题材,提炼新闻主题。新闻报道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报道内容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学生完全是在象牙塔里完成大学学业的。尽管经历的各种校内外实习和媒体实习,对社会生活有了一定认识,积累了一定的新闻工作经验,但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观察社会的角度还是不够成熟。再加上学生本身的工作学习尚未完全融入社会生活,与社会生活总是有一定的距离。如何从社会生活中独立的找到好故事?

第15篇

显然,毕业论文作为本科生获取学士学位的重要凭证,以及它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与培养服务社会意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短期内是不会被轻易取消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则十分明朗,多次出台文件就毕业论文的组织管理、质量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毕业论文写作中的不良之风犹如一场瘟疫在整个本科教育中蔓延,作为培养人民音乐教师摇篮的高师音乐院系同样未能幸免。在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音乐专业的学生入大学时对于文化课的要求就要明显低出很多,这先天的营养不良进一步降低了他们抵御不良之风的免疫力。

每每想到这些即将以美育树人为己任、以为人师表为准则的准音乐教师,竟与抄袭、造假等挂起钩来,就觉得汗颜、痛心。痛定思痛,是什么造成了论文写作的不良之风盛行?为什么经过了多年的努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除了浮躁的学界风气的侵袭以外,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1 缺乏基本的科研能力与论文写作技能

毕业论文是一种特定的文体,是学生在近四年的专业学习中对于某个学术问题有所研究,然后通过特定的形式与规范把研究成果记录下来的一种书面表达样式。由此,毕业论文也就具有了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属性,前者是研究成果,后者是记录成果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一方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与必需的科研能力,在学习与研究中的确有所发现、用心研究,取得了货真价实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把成果通过论文这种特定文体准确表述的写作能力,这就要求学生要掌握必需的论文写作知识与技能。如此来说,要想让学生胜任论文写作的任务,其前提只可能是:其一,要教给学生基本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技巧,让他们逐步获得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要教给学生基本的论文写作知识与技巧,掌握如何搜集资料、布局、论证、行文、注释、修改、润色等技巧。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高师音乐院系开设论文写作课的依然是凤毛麟角,有的至今都没有开设。究其原因,有院系的不重视等主观原因,也的确存在缺少师资、缺少符合专业特点的教材、缺少课程评价标准等客观原因。以教材为例,在2004年以前,全国甚至找不到一本系统的、专门讲解音乐毕业论文写作的教材。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论文写作课在高师的长期缺位。在缺少课程平台的情况下,很多院系只能临时抱佛脚,仅在论文写作前由学院临时指派一名写作能力较强的教师或由学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零散地向学生介绍一些论文写作方面的知识,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继而,抄袭、拼凑、造假对于学生们来讲也只能是无奈之举了!所以,就此来看,论文抄袭之风确有高师院系理应分摊的责任!

论文写作课的长期缺失所引发的不良后果恐怕还不限于此,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一个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科研训练、不具备基本研究能力的学生是不符合人才培养规格的,不是高师音乐教师工厂的合格产品.教育部2004年下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对音乐教师的培养目标作了明确定位--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所以,在本科教育阶段让学生获得必要的科研能力,理应是高师音乐院系的责任与义务,是音乐教师教育培养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尤其在当下中小学正大力施行课程标准的大背景下,音乐教师的科研、教研能力被寄予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在本科阶段连科研、论文写作的一般技能都不能掌握,恐怕不能称之为合格的音乐教师吧?这不能不说是高师音乐学专业办学的一大失误,值得深思!

当然,有些学院在课程开设上做得比较到位,由专门老师向学生系统地讲解相关的知识与技巧,开课时长常为八周或一学期。论文写作课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让学生有法可依.但同时还须意识到,课程讲授还无力承担起毕业论文写作的全部内容,不能保证学过此课就能让学生远离抄袭,写出符合质量要求的毕业论文。毕竟,学生科研能力的获得远非一朝一夕之功,任何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它依赖于整个教学系统的集体发力。一方面,要有相当资质的老师挑起论文写作课的重任,开足时数,保证质量。另一方面,或者说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功夫在诗外,要在日常的学习中注重平时的积累,养成独立思考、勤于思考、乐于思考的习惯。这就要求在高师的教学体系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与模式,少灌输、多讨论、多启发,多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培养问题意识,培养与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在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上,教师完全可以在学生们的能力范围内布置一些实践性较强的作业,锻炼他们自己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相信在两方面的合力之下,学生完全可以在撰写毕业论文前具备必需的科研能力。

2 缺乏严格有效的论文监管制度

上述两点其实都可以看作是导致毕业论文乱象丛生的内因,那么,作为外因的管理制度又是如何呢?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保障着论文的原创性与高质量?

本科毕业论文也叫学士论文,在整个学位教育中,学士属于最底端,也可能是由于这个原因,学士论文(毕业论文)的监管制度丝毫不能与硕、博士论文同日而语。后者的写作与答辩通常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与监督机制。论文从选题、开题,到审查、预答辩、答辩等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为提高对论文质量的监管所实行的论文盲审制度、抽检制度等早已成为众多培养单位的通行做法。学生论文如果不能通过审查则会被推迟答辩、重新开题、甚至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导师则担负相应的指导责任,也会受到一些相应的处罚。有的省(市)在学生毕业后,还要再次对论文进行匿名评议,如发现有抄袭造假、质量低下的还要追回已经颁发给个人的毕业证与学位证。所以,在这样严格的制度约束之下,学生自然会有一个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论文写作,毕竟,抄袭的风险系数太大,不会轻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指导教师也会因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自然不敢放松,会认真地去对待自己学生论文写作与答辩中的每一个环节。事实早已证明,严格的制度监控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硕、博士论文的写作质量。虽然也不时有媒体曝光抄袭事件,但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抄袭成风相比,肯定是小巫见大巫了。

相比之下,学士论文的监管力度则愈发显得力不从心.论文从选题到答辩、从指导到鉴定大多是院系自己做主,这种教练员与裁判员角色的合二为一,导致难以形成行之有效的论文质量监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导师还是学生,极易有意无意地放松对论文质量的要求。尤其对于学生而言,本来对论文的重要性就缺乏认识,如果在论文审查与答辩方面又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再加上老师们碍于师生情面而不能完全做到秉公执法,只会让学生变得对论文写作更加缺乏应有的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审查与答辩环节心存侥幸,在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诱惑之下,抄袭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所以,有好的制度作保障,才能在外部环境上对论文的质量给予一定的保障,才能对学生的抄袭、造假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力。

当然,由于本科教育的大众化根本有别于精英化的研究生教育,所以,完全照搬研究生论文的管理模式也不见得合适与现实。本科毕业论文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办法,并适当的借鉴一些硕、博士论文工作制度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而形成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与质量监控体系。其实,有的省(市)早就开始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抽检,并把抽检与评优相结合取得了初步成效。以江苏省为例,在2006年江苏省教育厅就出台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评优与抽检工作办法》,每年对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抽检,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论文质量优秀的可被评为优秀论文,另外还设有优秀毕业设计团队奖,旨在鼓励学生们进行团队分工协作的研究,以形成研究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