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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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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现行立法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有权承继其权利而起诉的原告主体仅仅限定为是该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这将产生对与死亡公民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又不是近亲属的其他法律主体不公平的问题,形成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漏洞。本文试就此问题提出见解,以期能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制度,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设立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后其原告资格承继问题。由此,行政诉讼原告要划分为两大类来加以分析,即“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注:这一分类法为刘巍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中所创设,本文赞同并运用这种分类来进行阐述。)。原始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享有原告资格、但却死亡或终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原告是指因原始原告的死亡或终止而承受其原告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原始原告为死亡公民的,是公民原始原告,原始原告为终止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组织原始原告。本文主要研究公民原始原告的资格转移问题,以下所称原始原告,在范围上专指公民原始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之所以有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较一致的观点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确保原告死亡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能得到纠正。但在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到底保护谁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上,观点不甚一致。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为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有学者就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不例外。在各个具体的行政诉讼中,主要保护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即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承继原告自身固有的权益并未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从行政诉讼的起始来看,是保护原始原告的权益,正是由于原始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事实,就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产生,更没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这似乎也是法律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延续的一个原因。”[1]

二是认为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实质上是保护该公民的近亲属的权益。如行政机关对公民财产作出没收、罚款等处罚,就有可能影响该公民近亲属的财产继承权或生活来源等。如果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后,不许其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因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司法保护。[2](P182)另外,在我国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这在民法上是一个定论。同样,在我国行政法中,随着公民的死亡,他们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因此,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承受原告资格一方的权利。

三是认为既保护原始原告可转让的权利(对承继原告而言就是承受的权利),也保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所波及和影响到的承继原告的利益,以及承继原告的诉讼权利。[3]这涉及到保护两者合法权利的问题,主要是从原始原告与承继原告利益转换的角度认识的。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实际上保护的是综合权利,既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单独保护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法律制度的设立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就行政诉讼法而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为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那么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中,正是因为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都享有合法权利,并且都存在该合法权利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二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以下分别论述:

(一)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始原告生前存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利事实的,原始原告死后该合法权利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死者的身后权利,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结果仍然存在。所以,仍然可就该权利提起诉讼。但是,死者享有权利的观点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违背。在我国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同样,在我国行政法中,随着公民的死亡,他们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依此理论,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的观点就不甚准确。但是,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都是来源于实践的,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了。在实践中,人死后的某些权利是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这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上都已得到体现。如《捷克民法典》第15条规定:“公民死亡后,请求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属于配偶和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属于父母。”《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侵犯时,可由死者的亲属和死者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项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4]这些立法例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理论,是基于需要所作出的规定。死者应享有合法权利,有学者称其为身后权。对身后权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教育后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民众的良知善行。规定身后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尺度,并有效防止了侵害死者权利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为其进行救济提供法律基础。身后权既包括死者生前延续而来的权利,也包括了死者在死亡以后才享有的权利。包括身后名誉权、身后荣誉权等。[5]行政机关在原始原告生前无论侵害了何种合法权利,其死后该合法权利都会转化为身后权的一种而依然存在。因此依据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给予原始原告保护。但原始原告已死亡,这决定了他本身不能提起诉讼,而必须借助一定的利害关系人,通过赋予该利害关系人程序意义的诉权来保护死者,也就是原始原告的身后权。因此,行政诉讼法设定了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其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来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

(二)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利实际包括两部分:第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在侵害原始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只针对原始原告作出,但同时也会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指承继原告基于与原始原告之间的特定关系(如夫妻、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而应具有的名誉权、身份权等。当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承继原告的此类权利时,本应通过原始原告的起诉,原始原告在主张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就一并保护了承继原告的这类权利,但由于原始原告已死亡,导致保护承继原告合法权利的起诉主体已丧失,承继原告就必须自己提起诉讼才能有效保护这类权益。因此承继原告获得了原告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真正原告,承继原告的原告资格取得是基于原始原告的死亡。

第二,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可因其死亡获得的利益。如果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使承继原告的利益减少或灭失,那么承继原告基于追回自身利益的要求就应获得原告资格,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依法可享有的利益包括:1.原始原告可转让给承继原告的财产权利,如承继原告继承原始原告被行政机关因罚没错误而退还的财产,继承原始原告通过行政赔偿而获得的金钱;2.承继原告应当从原始原告处享有的债权利益等。如承继原告从原始原告被行政机关因罚没错误而退还的财产中清偿应有的债权。可见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能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既可以维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可以维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使得原始原告死亡后,不因其死亡而未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诚信;政治;教育

一、高中生诚信现状及表现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学生的诚信或道德问题,这其中包括普通百姓、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当然学生本身、家长以及教师对这个问题也都尤为关注,由此凸显出学生诚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们对学生诚信或道德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业中的诚信问题。在目前的教育体制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高考的压力迫使学生不得不注重对学习成绩的追求。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身的各项利益都有着紧密关联。成绩好的学生能够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得到比较积极的评价或反馈;而成绩不好的学生所得到的评价或反馈中则以消极的居多。这些也迫使学生不得不重视自己的学习成绩,也促使他们希望自己能有一个好的成绩,从而能够得到更多正向的评价或反馈。一些学生平时不好好学习,每到作业和考试的时候只有试图去抄袭别人的答案;尤其是在比较重要的考试时,作弊现象可谓是屡禁不止,一些学生为了得到较好的成绩,采取夹带、偷看、收买别人的答案甚至偷盗试卷等不诚实的手段这不仅会影响到他们良好道德品格的形成,还会妨碍整个青少年群体的健康发展。

(二)日常行为中的诚信问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诚信与否,也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很多学生认为只要在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能够做到诚信就可以了,但事实恰好与此相反,要想提高自己的诚信水平,需要从生活中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同时还要持之以恒。“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只有从一些看似“小”的事情上做到诚信,才有可能全面提高自己的诚信水平。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不能做到这一点,比如乱闯红灯、随地吐痰等。除此之外,学生在经济、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也不尽人意。不少学生为了获取较多的零用钱,不惜欺骗自己的父母,甚至老师和同学。在人际关系上,主要是同学彼此之间不很信任,不愿意说真话。学业诚信确实很重要,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其他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诚信也不容忽视,因为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让人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还要让人在德智体等各个方面都得到全面的发展。

(三)思想品德中的诚信问题。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是必不可少的。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我们的祖先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年轻一代要在扬弃的基础上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思想品德观。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强调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敢于奉献的精神和作风仍然必不可少。如今,不少中小学生都不完全具备或养成上述优秀的品质。在学校,铺张浪费的现象比比皆是。至于艰苦朴素的作风,更是很少学生能够养成了。

二、高中生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1、高中生自身的特点。高中生一般处于16-19的年龄阶段,正在向成熟的青年期迈进,因而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他们朝气蓬勃,易于接受新事物,接触的社会面不断拓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对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都很感兴趣,心理上呈现一种社会化趋势。同时又受自身学识和社会阅历所限,缺乏社会生活经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之中,思想容易走向片面和极端化,感情容易冲动,如果不能用正确的认识去指导自己的行动,也可能因一时的冲动而导致盲目的不理智的行为,因而需要及时的引导。

2、思想政治课教学对诚信教育重视不够。教师在诚信道德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责任重大。由于升学率的压力和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很多高中思想政治教师对思想政治课的文化功能情有独钟,而忽视诚信教育,特别是自从高考3+x改革后,政史地三科综合,思想政治课的地位有所下降,家长、学校、学生本人都越来越不重视思想政治课,这使得思想政治课教师的积极性大大受挫,他们很少再去研究德育工作的效率,而更关心的是本学科在高考中名次、成绩。这种认识上的错位其结果必然损坏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工作乃至整个学校德育的运转。

三、高中思想政治课强化诚信教育的主要对策

1、挖掘教材中有关诚信教育的内容,强化诚信教育。教材是学习诚信道德的主要材料,是落实诚信教育的基础。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的中心任务就是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学内容为依托,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材是国家意志、民族精神和科学文化知识在教育行为中的表现,它包括了教师教育过程中所利用的主要素材和基本手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是教师与学生开展诚信教学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基本知识源,可以说,教材是教育过程的核心组成部分。

2、高中政治课教师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诚信道德素质。首先,教师要用自己的诚信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其次,教师要树立学生是诚信教育主体的观念。再次,教师要讲究教学艺术,提高诚信教育的效果。最后、教师与学生在合作交往中平等交流。

第3篇

[关键词]农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人文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49-02

人文素质教育“就是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将人文科学通过知识传授和环境熏陶,使之内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人的相对稳定的内在品格。”人文素质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相互融合是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林院校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用人文素质教育弥补科学技术教育的不足和缺失,可以使教育到达使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互补兼容、统一协调,因此加强农林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素质教育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注重人文素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发展的内在要求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农林院校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加强和提升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实现农林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文素质教育有助于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提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大学生有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

首先,两者的教育目标是一致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人文素质教育是以完善人的心性和灵魂为目标,是以塑造大学生道德情操和道德价值观为目标的。

其次,两者的教育内容是融通的,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人文素质的教育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的发挥,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的思想启迪、人格塑造和行为指导。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加强人文素质的培养,拓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视野和内涵,通过课堂教学、环境熏陶、社会实践等多种环节,寓教于美、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地使学生接受教育内容,提高大学生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

最后,注重人文素质教育可以提升农林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关怀。农林高校的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明显增多。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增强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用疏导的方法取代单纯的强制性说教,在教育过程中保证对大学生自尊心的维护和被理解的情感需求,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文化素质教育有利于农林高校适应时展

随着全球经济时代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人文素质的理念向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广泛渗透。农林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该根据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使大学生具备较好的人文素养和合作精神,适应时代的发展。人文素质教育是各种专门人才赖以确立人格、气质、修养的基础。社会的发展需要专业人才,但同时需要大学生具有对真理追求的勇气和科学精神。人文素质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提升学习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团结协作的能力,使大学生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个国家的兴盛,有赖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大学生肩负起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伟大历史使命,人文素质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特殊的功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的结合,通过政治教育的引导和人文教育的感化,可以使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个人的成长只有与祖国前途、民族复兴、集体荣誉联系在一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建立在深厚的人文素质基础上的。不论学什么专业,大学生都应该了解国家的文化和历史,依靠文化的积淀。加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丰富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增强大学生的精神力量,帮助大学生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自觉地把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与祖国的发展和未来联系起来。

三、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奋斗的理想目标。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指大学生有健全的人格,各种素质、能力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基本目标,农林院校应该注重在传授专业知识基础上,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升,使大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和全面发展的人才。

人文素质教育在大学生全面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培养综合性、高质量的人才是知识、能力、素质的高度和谐与完美统一。通过人文素质教育,可以使农林院校大学生具备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品质,拥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思维和智能的发展和精神世界的丰富,有利于促进学生自身全面发展。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大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农林高校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价值取向

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生思想观念、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受到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失衡,出现道德缺失的现象。一些大学生存在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倾向,一些大学生缺乏理想信念、价值观扭曲、心理脆弱、社会责任感淡薄。面对大学生的价值困惑,农林高校应该注重人文素质教育,将人文知识、人文思想、人文精神和人文方法渗透和贯穿到大学生的成长历程中,引领大学生正确理解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动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规范和价值导向,自觉地用科学精神改造主观世界,用理性精神评判事物,树立和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加强人文素质教育,使大学生科学地认识世界、认识中国,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去理解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增强实现中国梦的历史责任感,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

“大学的真正成绩应该在于它使学生有可能、或者说它迫使学生在一生当中有一段时间完全献身于不含任何目的的科学,也就是献身于他个人道德和思想上的完善”。人文素质教育的关键是人生价值的取向,人生价值的取向是人文素质中最深层次的因素,占有主导地位,对人生价值的理解决定了大学生的人生态度和人生道路。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明辨是非,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培养大学生对真、善、美的追求,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感,陶冶情操、锤炼人格、净化心灵。

五、人文素质教育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