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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要在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密实施
(一)在理念更新上,做到“三个确立”
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决定了必须要加强监督,而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拓宽思维,更新观念,创新机制,这样,才能把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一是确立监督就是作为的理念。长期以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而对行政执法活动一直未能有效开展,导致行政执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现象大量显现,引发大量、越级访和群访,甚至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侵权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缺少监督的执法活动,必将会滋生特权思想、特权利益和腐败现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监督,我院注意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办发(2011)8号文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内涵,并在适当时邀请县内外“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通过科学论证,使大家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在要求。从而,为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理支持,提高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从而,确立只有加强监督,方能更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作为。二是确立监督就是规范的理念。基层乡镇是行政执法“集聚地”,有国土、规划、工商等众多部门,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利益关系众多,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推进法治乡镇建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确立监督就是创新的理念。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构建监督工作模式,是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我院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政府负责、检察监督、部门司职”的监督模式。党委领导,即县乡镇两级政法委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理念、方式、效能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加强协调;人大支持,即县乡镇两级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评议,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政府负责,即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法治部门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过程和执法效能的考核验收;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受理举报、监督案件、纠正违法;部门司职,及各乡镇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这个监督模式的重点是检察监督。对此,我院依托派出检察室,主动与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对接、信息通报和监督协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工作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聘请2名行政执法监督信息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室一方面抓好静态监督,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调取行政执法单位有关执法卷宗,审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另一方面抓好动态监督,即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线索,对构成渎职、贪污受贿的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个监督模式的实施,我院报请县委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印发全县各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实。这个《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移送检察监督情况一并纳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权责分明、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相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派出检察室根据规定的具体情形,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等形式对基层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并规定在限期内答复。还规定派出检察室在监督中要随时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
(二)在机制建设上,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联合监督制度。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县优化办、县法制办、县纪委纠风办、派驻检察室等部门,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存在违法行政等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行政或法律上的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乡镇政法委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会议一次,派驻检察室应当派员参加。会议通报近期执法及处罚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处理情况、检察监督情况,并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与些同时,还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派驻乡镇检察室与乡镇法治办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各基层执法单位的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派驻检察室,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制定了《报备细则》,从报备案件的单位主体、报备范围、报备材料、报备期限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在报备案件的主体上,明确规定乡镇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包括工商、国土、规划、城管、安监、质监、水利、林业等15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报备范围上,明确规定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处罚金额或者没收款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还不能有效制止且继续进行,可能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当事人不服,认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可能引起上访的,在当地或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等10种情形的案件。在报备材料上,明确规定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拟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等。在报备期限上,明确规定十种报备情形均应当在行政行为作为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备辖区检察室。
(三)在组织实施上,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点面结合,搞好联合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联合检查,具体由县政法委牵头,由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人员为主体,联合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纪委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除听取乡镇领导对面上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外,还要察看工商、国土、规划、安监、司法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台账和卷宗,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检察意见,责令其立即整改。也可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亦下达了撤并卫生室通知。但有的卫生室长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条线结合,搞好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县有关执法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土、工商、环保、安监、规划等条管单位。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注意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深入查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尔后,针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分析评估、风险研判,依据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如针对全县农村“小产权房”乱开发、非法占用、使用、买卖转让土地的严重问题,一方面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一方面向县国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以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如县国土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的专项行动。目前,共查处违规使用土地21宗,有6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土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地维护了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又如,在监督检查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沂北乡有两不法商贩正在合伙倒卖石油,且数额巨大,检察院及时向工商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县工商局接此意见后迅速派员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三是内外结合,做好受理举报控告。在抓好静态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抓好动态监督,充分利用控申、民行、预防、反贪、反渎、派出检察室等对外接访窗口,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月”这一活动载体,深入街头、村头、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还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聘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员参与监督,形成内外有机联动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今年以来,灌云县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共受理举报控告12件,督促整改6件。如侍庄乡规划办,在规划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划不准收费的有关规定,擅自收取单位和农户的规划费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派出检察室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向侍庄乡政府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整改。侍庄乡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收费,同时,要求乡规划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格执法,确保不违规收费。
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基层行政执法监督艰巨性的基础上,完善提高,巩固成果
(一)认识再到位
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一蹴而蹴,更不可小胜即安,要立足长远,完善提高,巩固成果,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从目前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情况看,还存在许多需要加强和完善的一些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别是乡镇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要切实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本乡镇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决克服彻底屏弃过去行政执法的本位思想,部门利益和习惯做法,转变执法观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觉接受监督上来。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也要坚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51)号文件《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自觉做好自身行政执法与接受检察监督的各项工作,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越权执法,自觉把执法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二)报备再严格
虽然已制定出台了《关于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报备工作实施细则》,但从运行情况看,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想报备,存在隐案不报的现象;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按时报备,拖拖拉拉;有的报小不报大,怕惹出麻烦,查出问题,影响单位和个人利益;对此,报备审查工作还需再严格,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报备工作的落实,对凡是今后出现报备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三)整改再加强
对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有的当场责令督促整改,有的运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依法督促整改,但从整改情况看,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全县小加油站点虽被依法取缔,但有的死灰复燃;非法占用土地虽进行了打击整治,但有的乡镇还有在偷偷建筑;有的锅炉存在安全隐患,虽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整改未到位等等。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平时要加强督察、巡查,确保检察机关发的法律文书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另一方面,对需要联动多个部门方能整改到位的一些行政执法案件,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一起研究整改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四)检力再整合
基层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点多线长,要想做好监督工作,检力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在大的活动上举全院之力,但平时日常工作都由检察室承担,仅凭两个派出检察室的现有人员,工作有时确实安排不开,人手显得尤为紧张,很难承担繁重的监督任务和监督需求。对此,一方面,检察院要成立派出检察室专门管理机构,以便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一方面,还要在重点乡镇再派检察室,人员也要适当增加,以便上下整合力量,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保证已然的刑事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应有义务。行政处罚程序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与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反映了行政处罚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承前启后的有机联系,自然都应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行为就有无涉嫌犯罪的内容进行书面审查,确定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移送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应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拒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或涉及其他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可自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其他不涉及犯罪的处罚决定不予干涉。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
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便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就一定时期内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等情况进行通报、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相关证据的司法证明力,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一旦有涉众、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甄别犯罪,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保存、移送证据。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力度,还可以促进其及时依法移送案件。
完备移送案件制度
1.扩大备案范围。缩小行政执法部门在是否移送案件中的裁量权,将备案范围由其认定的涉嫌犯罪案件扩大至涉众型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件,从重处罚案件。一方面,减少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便于检察机关的监督。2.加强备案及时性。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当天即向检察机关备案,如有困难则以其他方式告知,随后及时将备案材料送至检察机关。3.完善备案材料。要求行政执法部门的备案材料中,明确证据门类、证明内容、证明效力,注明证据来源,不能以证据的名称作为列表内容。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