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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顶头,黑体四号,后面内容采用宋体小四号,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计)所研究的内容、目的、实验方法、主要成果和特色,一般为150-300字。下面空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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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罗伊特大学法学和经济学系博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是在当天的会议上做出这一决定的。校长吕迪格·博尔曼会后对媒体说,古滕贝格“没有客观地遵守”科学标准,逐字或者按照原意引用他人文本段落,同时没有充分注明出处,这是不允许的。
博尔曼说,委员会没有就古滕贝格在论文撰写中是否存在有意欺骗行为展开调查,因为这一调查过程耗时过长,而且古滕贝格此前已经请求校方退回他的博士论文。
古滕贝格当天在德国联邦议院就“论文抄袭”风波接受议员质询时再次承认错误,但否认存在有意欺骗行为。反对党议员纷纷指责古滕贝格是“说谎者”“伪君子”,要求总理默克尔解除其职务。
古滕贝格21日承认,在博士论文撰写中犯有“严重错误”,他向因此受到伤害的所有人道歉。他表示,“不再使用博士头衔”,但拒绝辞职。
近日,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菲舍尔-莱斯卡诺和法兰克福大学法学专家费利克斯·汉施曼说,古滕贝格的博士论文《宪法与宪法条约:美国和欧洲的宪法发展》有多处抄袭,有些段落与其他文章一模一样,却没有写相应的注脚和出处。
中新网2月19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Karl-Theodor zu Guttenberg)18日宣布,“暂时放弃”他的法学博士头衔,但同时表示不会辞去国防部长一职。
不久前,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菲舍尔-莱斯卡诺和法兰克福大学法学专家费利克斯·汉施曼一起,在《法学批评》杂志就古滕贝格在拜罗伊特大学提交的博士论文《宪法与宪法条约——美国和欧盟的立宪发展阶段》发表评论。两人在评论中指出,该论文不仅水平“一般”,而且有多处抄袭。
前天晚上,德国总理默克尔会见刚从阿富汗视察归来的古滕贝格,敦促他作出表态,并对他继续表示支持。
昨天,古滕贝格举行记者会,承认他的博士论文中有“错误”,表示“真诚的遗憾”,称自己对此感到“最不幸”,同时对可能因他未能标明出处而引用其文章、因此受到伤害的人表示道歉。但他坚决否认是故意“欺骗”,表示将配合拜罗伊特大学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他将不再在本人称呼上使用“博士”头衔字样。
古滕贝格出身自显赫的巴伐利亚贵族,其家族历史可以追溯到12世纪。在纳粹统治时代,他的家族成员曾因为密谋造反而遭希特勒处决。这些光环注定了古滕贝格与其他低调的德国政治人物的不同。此外,古滕贝格的妻子施蒂芬妮同样也是名门之后,历史上著名的“铁血宰相”俾斯麦是她的曾祖父,施蒂芬妮也是爵位继承人。
一、环境法博士生培养之特点
在高等教育体系中,针对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都具有不同的培养要求。比如本科生的阶段,应当主要强调对其综合素质的培养;在硕士生的阶段,应当更注重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在博士生的阶段,学生一般为有志于从事科研工作的群体,除了需要继续加强专业教育外,培养其学术科研能力是最主要的目标。
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二级学科,其博士生培养相对于法学本科生、硕士生的培养,也具有以上特点。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明显的“实践导向”性 ——必须紧密结合实践,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研究目的。因此环境法博士的培养,要兼顾“理论”与“实践”。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博士点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必须立足于自身的特点。
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已有二十年,但整体效果仍不理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历次全国法学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是国内较早设立环境法博士点的法学院系,因此通过对其培养方案进行考察、反思,将有利于提供普遍性的借鉴。
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每个招生年度都会出台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笔者在2010年9月入学时,也收到了学院教务下发的《法学院2010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含环境法的具体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笔者入学前、后年的方案相比,在细节上或有区别,但大体保持了稳定。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共分十一项,它们分别是: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及主要培养环节学习进度要求;知识结构和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资格考试;学术讲座、社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术: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这十一项中,除了“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等目标性、概括性规定外,其余项分别以强制、非强制要求两种方式,对环境法博士生的课内、课外培养进行了规定。
根据以上培养方案的规定,一个已正式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般来说需要在3年内完成所规定的学业任务—— 其中第一学年需要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第二学年之初,在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后,教研室会组织论文开题,之后博士生即进入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过程;第三学年的第一个学期末,环境法教研室将组织博士论文的“预答辩”工作,博士生将根据“预答辩”中老师所指出的问题,继续完善博士论文,并预备第二学期5月份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顺利通过答辩,则将获授博士学位。
上述3学年的安排可谓紧凑。在此期间,一个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除了必须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外,还应当修满包括公共课、方法课、专业课、选修课等在内的23个课程学分并通过考核,应当在学校承认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至少2篇的学术论文,并应当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无法满足这些要求的,将无法顺利毕业。除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外,环境法的博士生还可以进行许多自主学习安排,比如积极争取国外联合培养机会、参与导师主持的研究课题、自主申请学校研究课题、努力发表更多学术论文,等等。
由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区分课内、课外,区分强制、非强制,因此博士生的最终培养质量,一方面固然与培养方案有莫大关联,另一方面也与博士生在培养方案“管辖”之外的个人能动性密切相关。
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使博士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领域全面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可以说,这一目标囊括了政治、道德、专业素养等全面的要求。虽然尚难看出这一目标是否能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跻身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的自身定位相符,但可否实现这一目标,却是对培养方案进行评价的首要依据。
从整个培养方案的具体设计来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形式和程序均规范、完整,对于3年的学习期而言,它强制要求的任务量适中,而培养内容也体现了较高的针对性,比如要求完成的23个课程学分中,环境法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文献研读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能源法等专业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在课堂教学上给专门教授环境法专业知识提供了较大空间,体现了将培养重点集中于环境法的“专业性”要求。如果能严格按照该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任务,那么中国人民大学的环境法博士生基本上都能达到上述培养目标。
但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作为在教育部2004、2009年两次正式公布的全国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应是“最高标准、最严要求”的,但是从培养方案本身,尚难看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是“高标准、严要求”的。比如除了通过论文答辩外,博士生只需要修满学分、发表2篇论文、通过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即可顺利毕业,这相对于更为“高标准、严要求”的兄弟院校,可能还是宽松的。
2.专业课程设计有待优化。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的博士生必修的专业课程包括环境法方法论、环境法学主文献研读、环境法学前沿、法学方法论、法学前沿等,它们涵盖了方法、文献、前沿课几大类,因此结构安排基本合理。但是目前这些课程的功效并不明显,比如其中的方法课,由学院开设的“法学方法论”主要由本院各学科教授进行“讲座”式大课教学,而“环境法方法论”的授课体系也尚未成熟,博士生其实很难从这些课中领会一套明晰、行之有效的研究 “方法”;此外专业文献课对基础、经典文献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其实不利于扎实学科基础。因此,为了提高培养针对性,有必要优化课程设计。
3.“教学相长”的格局仍未形成。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要有三位老师,其中两位博导、一位硕导。虽然教师人数少,但却需要同时为本科、硕士、博士生开课,此外还必须指导学生论文等等,可谓任务繁重。但是如果教学任务过于繁重,确实不利于老师们更游刃有余地安排教学、科研工作,也不利于学生们更好地从老师长年的科研沉淀中充分汲取知识精华。因此确实有必要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实现“教学相长”。
4.培养及考核机制仍流于形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博士生培养进行强制要求并直接干预的有三个事项——修满课程学分、通过候选人资格考试、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实鲜有学生因未修满学分、未通过资格考试而无法毕业,因此这两个机制恐有“流于形式”之嫌。较有实质意义的考核机制其实是论文答辩,但由于论文答辩已到培养“末端”环节,万一学生无法顺利通过答辩,那么学院即便想再加大培养力度,也已经有些“于事无补”。因此如果学生培养质量不佳,那么培养及考核机制流于形式可能也是部分原因。
5.自主学习的引导机制仍然不足。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固然与教师的课堂教学,以及学校、学院的考核机制密不可分,但在3年时间里,毕竟仍然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的自主学习,一方面与每个学生的自觉性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学习氛围有关系。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中,在强制考核机制之外,对于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引导学生们“勤学、好学”的良好学风的生成,其实关注不够。这必然直接影响大环境中学生们的求学状态以及最终的培养质量。
以上问题如不解决,固然可能无碍于方案“目标”之实现,也无碍于博士生们顺利毕业,但如果要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就必然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四、如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
为了提高博士生培养水平,近来中国人民大学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改革,比如限制招生人数、限制在职人数、更注重考生综合科研能力等。相信这些举措将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但是为了更具针对性地应对分析指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更注重培养质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除了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外,更在一些重要培养及考核机制上“流于形式”。因此,形式规范固然需要继续坚持,但在此前提下,仍然需要注重培养品质。真正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可能并非在于是否修满学分、是否通过候选人资格考试、是否记诵了更多知识点,而主要在于是否开拓了知识广度和深度、是否在学风做派上更为严谨和扎实、是否提高了独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如果答案为“否”,那么就无异于是在“低水平重复”前阶段教育。因此,在继续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应当更为注重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更好地结合。针对目前课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改革目前法学院内的“讲座式”大课教学(尤其是方法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分为小班,由多位较为固定老师分班讲授,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授课班级;此外环境法各专业课也可以继续优化,方法课的授课体系应当更为成熟,并真正能够将老师们多年的科研经验传授给博士生,此外环境法主文献课应注重基础、经典文献的研读,着力于提高学生的“读书能力”以及 “分析、利用材料”的能力,而非仅仅开阔视野。除了课堂教学外,还可以考虑在专业内、兄弟院校之间开展“环境法博士生沙龙”等活动,努力培育优良学风以带动博士生的学习质量。
3.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科研参与度。从各方面考虑,如果要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就有必要考虑减轻教师负担。由于笔者硕士阶段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因此发现博士生与硕士生,甚至与本科生的课程之间多有交叉,因此对于一些较为灵活的课程,比如热点前沿课,其实可以面向不同学生群体统一开设,在强调博士生主导、主动的前提下,一个班里既可以有博士生,也可以有硕士、本科生,思维灵活的本科生、具有专业基础的硕士生、需要追求精专的博士生之间,完全可以互动、互助,也可以避免因为授课重叠而给教师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但是除了前沿课之外,基础理论课、文献课等“精专”课程,仍然应当坚持博士小班授课,在这些课程中,要强调博士生的参与程度,比如要求开展专题研讨、专题演讲等等。如此,才可以使“教、学”都更精炼、更分层次、更灵活。
五、结语——关于完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启示
以上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所做的评介,难免不全面、不深入。但是该方案存在的优缺点,能折射出当前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唯有继续立足于环境法学科的特性,继续在各环境法博士点培养方案中贯彻质量要求、促进课堂与课外的结合、促进“教”与“学”的良好互动,方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博士培养的质量。
据称,古滕贝格的辞职申请书已呈交政府总理默克尔。
不久前,德国两名大学教授在《法学批评》杂志就古滕贝格在拜罗伊特大学提交的博士评论称,该论文不仅水平“一般”,而且有多处抄袭。
2月18日,古滕贝格举行记者会,承认他的博士论文中有“错误”,表示“真诚的遗憾”,称自己对此感到“最不幸”,同时对可能因他未能标明出处而引用其文章、因此受到伤害的人表示道歉。
泰国南部一个海滩度假小镇举行一次接吻大赛以纪念情人节。此次接吻大赛在泰国当地时间2月13日上午6点开始,共有14对泰国夫妇参加。7对夫妇最终创造了新的世界纪录。根据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记载,此前最长的接吻时间为32小时7分钟14秒。
此次接吻比赛中,最后结束接吻的夫妇赢得一枚价值5万泰铢(1606美元)的钻石戒指,以及10万泰铢(3213美元)的奖金。根据规则,接吻的夫妇嘴唇不得有片刻分离,接吻过程中参赛者不得坐下或睡觉,这导致一名携男友参赛的女子在比赛开始半个小时后就晕倒。
六成日本男性愿当家庭“主夫”
在人们印象中,日本男性是大男子主义的代表。然而东京某著名婚介公司对1100名男性所做调查显示,越来越多日本男性甘当“家庭主夫”,这个比例在20多岁的受调查者中达到62%,在30多岁调查对象中达到69%。
女性收入增长成为男性操持家务的有力支撑。日本总务省一项收入调查结果显示,30岁以下单身女性2009年平均月收入21.8万日元,首次超过男性单身同龄人的21.6万日元。近年来,日本由职业女性养家的家庭数量呈稳定上升之势。由于工作竞争压力大,日本男性身心提前“透支”,也是他们甘当“家庭主夫”的原因之一。
“神匪老爹”在15州劫银行
美国一名53岁抢劫嫌疑人迈克尔・弗兰西斯・马拉在一家联邦法庭认罪,供认自己2008年至2010年间在15个州26次抢劫银行。
马拉外表和善,看似“邻家祖父”。在他“光顾”的银行,一些工作人员对他心生同情,以为他为生活所迫,无奈犯罪。他在自己家中落网。他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协议中建议的刑期为300个月。
马拉作案时从不伪装,总是耐心排队。轮到自己时,他会平静地走到柜台前,递上写有特定金额的“索钱单”并暗示对方自己有枪。“神匪老爹”是联邦调查局官员给马拉起的绰号,意在帮助执法人员和民众警惕这名普通到令人难以生疑的嫌疑人。
英国首相府迎来新任“御猫”
曾饱受鼠患困扰的英国唐宁街10号首相府,迎来了一名新成员;一只四岁虎斑猫。它将接替前任汉弗莱,成为首相府新任“御猫”。
这只虎斑猫名叫拉里,来自英国最知名的动物收容所巴特西猫狗之家。拉里来之前的几周,曾有老鼠频频出现在首相府的电视新闻镜头中,饱受骚扰的首相府甚至请来了捕鼠队灭鼠。
拉里的前任汉弗莱,从1989年到1997年间一直据唐宁街“御猫”职位。撒切尔夫人担任英国首相时,流浪猫汉弗莱被首相府收养。1997年工党获得大选胜利后,汉弗莱搬离了首相府,2006年,它在收养它的公务员家中去世。
纽约400金婚夫妇共庆情人节
每年情人节都会为结缡超过50年的金婚夫妇举办香槟庆祝会的纽约布鲁克林区长马可维兹,2月14日再度邀请区内400对老夫妻,再许终生誓言。
马可维兹一手挽着妻子,一手高举香槟酒杯,祝贺场内400对结缡逾50年的金婚夫妻“共度此生”,并与全场夫妻再次许下爱的誓言。仪式之后,马可维兹也向全场介绍全场婚龄最久、结婚已72年的江锡祥与梅玉莲,“这对夫妻在18岁刚成熟之际就互许终生”。梅玉莲表示,两人在1939年结婚,“当时我母亲就交代,结婚千万不能离婚,我也是这样交代我的孩子,婚姻要靠自己努力维持”。
当日出席情人节酒会的华裔金婚夫妻共有十多对,每双布满皱纹的双手背后,都有许多曲折的人生故事,然而他们都坚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德国防部长“大胆抄袭”
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的博士论文有多处发现大段抄袭文字,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有可能被取消。
关键词:电工理论教学;问题驱动法;BOPPPS教学模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17-0210-03
一、电工理论教学现状
电工电子技术是面向非电类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一门必修公共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使学生获得电工技术和电子技术必要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工程角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将电工和电子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和发展本专业的一定能力并为学习后续课程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科学研究打下一定的基础。故本门课程对于非电类专业学生拓宽知识面、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作为重中之重的电工理论部分,目前的教学现状却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方法与当今的教育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主要体现在教学方式仍然以知识传播为主,仍然以教师、课堂和教材为中心,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长期没有突破性进展,方法呆板,课堂上很难形成生动活泼的气氛,讲课过于追求系统性,没有给学生留下思维的空间和余地,大家都追求完整,造成低水平的重复。”
2.教学内容与当今迅速发展的新技术有很大差距。“学的用上的不多,有用的没学多少”,主要原因是受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的约束太多,教学与科学技术发展、与科学研究脱节。
3.理论教学与实践分离。理论部分因为抽象,大多数情况下老师采用讲授法,很少结合实践或者应用案例讲授,故听起来也很枯燥,学生也只背背公式应付考试,对这些理论如何应用却很茫然,导致学习兴趣不高。因此电工理论历来是这门课程中不被学生重视的环节,但是作为电工应用部分基础,电工理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改变电工理论教学的现状迫在眉睫。
针对以上列举的教学现状1,本文拟应用新的教学模式――BOPPPS教学模式。针对问题2和3提出以应用案例为基础的问题驱动法教学。问题驱动法融入BOPPPS教学模式即两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此教学方法使得教学效果得到显著提高。
二、问题驱动法与BOPPPS教学模型
问题驱动法和BOPPPS教学模式都是基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教学方法。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强调:教学过程的主体是学员自己。学员的学习活动必须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借助学习资料,在教员指导和帮助下,以探索问题来引动和维持作为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动机,通过建构主义的方式即“已知―未知―新的已知”的循环渐进的模式来学习新内容、获取新知识。
1.问题驱动法。问题驱动教学法即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 Learning,PBL),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专业领域内的各种问题为学习起点,以问题为核心规划学习内容,让学生围绕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一种学习方法。教师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是问题的提出者、课程的设计者以及结果的评估者。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提出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结果评价等。
问题设计是PBL教学法的基础,问题设计得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成败。一般地说,问题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明确的教学目标。问题设计必须紧紧围绕教学目标,教师要尽量了解教材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设计的问题要明确。(2)循序渐进。在设计问题时,要给学生以清晰的层次感,由易到难,以便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积极思考。(3)难度适当。过于简单的问题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但如果问题太难,学生就会望而生畏。(4)面向全体学生。在设计问题时,要注意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力争让每个人都有发挥和表现的机会。
2.BOPPPS教学模式解析。BOPPPS模型是北美高校教师技能培训过程中推崇的一个教学模型,是根据教育学的认知理论提出的一种教学过程设计。
BOPPPS是该模型的6个阶段的缩写,其中B―Bridge
-in(导言),O―Objective(学习目标),P―Pre-assessment(前测),P―Participatory-learning(参与学习),P―Post-assessment(后测),S―Summary(总结)。其具体内涵可用下表来表示。
BOPPPS教学模式也是一种有效教学模式,即能成功引起、维持和促进学生学习,并且能够相对有效的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教学过程。有效的内涵涉及效果、效率和效益三个方面:有效果是指教学的结果与预期的学习目标相吻合;有效率是指学生的收获与教师的教学投入成正比;有效益是指教学目标和特定的社会或个人教育期望相吻合。
在BOPPPS中的6个环节设计中,必须环环相扣,知识上有衔接,逻辑上有层次,持续抓住学生注意力和兴趣,进入思考―学习―吸收―应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
3.问题驱动法与BOPPPS教学模式的有效融合。问题驱动法与BOPPPS有共同的目标和要求。都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是过程的设计者和学习的引导者。这就为两者的有效融合提供了可能。
孔子《论语?雍也》上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问题驱动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活跃其思维,提高解决问题带来的成就感。
BOPPPS模型从教学设计结构上,给出了遵循“教学目标教学行为学习活动教学评估教学目标”的教学循环过程,期间教师能获取反馈信息,然后根据反馈信息有效地组织与调整课程教学目标难度。问题驱动法能在BOPPPS不同的环节贯穿其中,显示出两者优势互补,如图1所示。 第一步的导言中,提出工程案例,让学生了解理论在工程应用的背景,激起学生学习兴趣;第二步:针对学习目标提出问题,引起学生思考;第三步,围绕目标设计先测试题以了解学生的基础,然后以案例为载体分析问题;第四步:参与式学习,引导学生讨论,逐步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实际就是在完成目标学习,此过程不同于传统讲授式,是学生主动思考参与式学习,这个过程的可贵之处不仅在于让学生习得了理论知识,更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的工程思维的学习过程;第五步后测,结合案例了解学生对目标的掌握情况;第六步:总结与评价,对学习目标的总结,对学生掌握以及解决问题的结果评价。
值得说明的是,第三步的先测部分给教师提供了即时的反馈,教师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学习目标;第五步的后测检验学生对学习目标的掌握情况,可以提问的形式,或者测验的形式等。最后一步的总结部分语言上要简要,同时可以结合工程案例,给出下一个问题,引导学生对下一个学习目标的期待与思考。
在这里问题驱动法所引用的工程案例,可以是一个知识点相对单一的应用,也可以是多课程跨学科的综合应用系统,无论相对难易程度如何,包含的学习目标必须明确。
三、教学案例设计
以电工理论教学部分的电路分析方法之一――节点电压法为例介绍基于问题驱动法的BOPPPS教学模式的应用。
导言(Bridge-in)以应用案例形式给出:如图2所示是变电站的接地网,是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保障运行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设施,但是埋入地下的接地网长期受土壤腐蚀作用,难免出现截面积变小、断点或连接不良等故障,降低其电气性能,成为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隐患,因此对接地网进行故障诊断具有重要意义。
诊断故障必然要知道物理量在故障前后的差别,可测的物理量是电压或者电流,激励一定的情况下某一点或者多点发生故障,必然对此图的节点电位有影响,其电路模型如图3所示。在此提出问题:(1)接地网的各节点电位如何计算呢?(2)提出教学目标(Objective)。电路的分析方法:节点电压法。要求学生能根据电路的特点,即刻准确无误地列写出方程组并求解各节点电压或者各支路电流。(3)先测(Pre-assessment)。什么是节点?什么是支路?电压与电位的区别?什么是电导?基尔霍夫定律?支路电流法的分析过程?(4)参与式学习(Participatory-learning)。引导学生参分析与讨论,此电阻网络没有激励源,怎么有电位呢?对此电阻网络加上激励源,例如加在两节点之间,如何快速计算各支路的电流?抓住支路电流只与该支路的电压和电阻大小有关系这个特点,选择参考节点,剩下的节点为独立节点,以独立节点的电位为求解变量,根据基尔霍夫电流定理和支路的欧姆定律,列写方程组,求出各独立节点的电位;再代入各支路中求得支路电压与电流。整理出节点电压法的公式与特点,引出自导与互导的概念,区分注入与流出节点的电流。(5)后测(Post-assessment)。①参考节点选择不同的位置,各节点电位和支路电流的变化情况?②激励源加在不同的位置,或者加多个激励源,如何直接用节点电压法计算各节点电位和各支路电流?③如果是在某一条支路串接一个电流源作为激励,结果又如何?(6)总结与评价。节点电压法的总结包括:评价学生对此方法的掌握情况;总结适用电路特点;分析步骤;方程组的特点;与支路电流法对比有什么优势?根据第五步的后测情况总结注意事项,比如与电流源串联的支路上的电阻要去掉等。
同时抛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只求某一支路的电流,或者某一条支路的电阻参数有变化,求这一条支路的电流,此时讨论用节点电压法的局限性,思考用什么方法更好呢?从而引出下一个学习目标,激起学生持续的学习兴趣。
四、结语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学生每天面对各种诱惑,如何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来,光靠讲道理或者强制性的策略可能并不能达到好的效果,那么如何科学地设计有效课堂教学,是值得每个老师思考的问题。
单一的教学方法可能也有自己的缺陷,本文以案例为背景引入问题驱动法,结合BOPPPS教学模式的优势,提出两者融合的教学方法在电工理论教学中的应用,学生能够在参与式教学中解决问题,完成学习目标,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学生的工程应用思维训练,逐步从应试思维向工程应用思维转变,提高了理论教学效率,这无疑对其他工科类课程的教学也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建强.电工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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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彬.问题驱动式教学在“人工智能"课程中的探索与实践”[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14,36(A2):280-280.
中新网台北12月3日电 题:台湾56人兵学论文获博硕士学位
记者 韩胜宝
台湾孙子兵法战略研究学会相关人士向记者宣称,1985年,黄营杉以《兵家之管理思想:策略形成与执行》的论文,获得台湾政治大学博士学位。他也是台湾首位以研究《孙子兵法》等古代兵学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
黃营杉在其博士论文中写道:“兵学自春秋战国时期由贵族流散于民间,群雄争霸而使兵学盛极一时,成为专门之学。传世兵书以宋元丰年间所頒武教学教材,孙子、吴子、司马法、唐太宗李卫公问对、尉缭子、三略、六韬之《武经七书》为兵家思想代表作”。
黃营杉的论文以以《孙子兵法》和《武经七书》为研究对象。从现代管理之观念剖析其战略规划、执行与控制思想,並导出兵家思想之現代管理及建立中国式管理之含义。全文分九章共17万字。论文析论兵学与管理学、兵家与兵书之关系,並确认《武经七书》为兵家思想之核心。论文还分析兵家之策略规划过程与原则、兵家战略执行与控制,以及组织、用人、领导、统御等重点,并从所分析归纳之兵家管理思想提出現代管理之含义。
《孙子兵法》论文获博士学位的黃营杉,在中国式管理方面如鱼得水。他先后任美国声宝公司副总裁、中华彩色印刷公司总经理、羽田机械关系企业执行长、中兴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所长、中兴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授兼主任、台北大学商学院院长、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电公司董事长,还出任台湾“经济部”部长、“财政部”财政金融专员。他的主要著作有《兵法与商略》、《从高阶管理观点论孙子吴起列传》、《孙子思想与企业管理》,《中国古兵家之领导思想》、《中国兵家之管理思想》、《吴子兵法与策略管理》等80多本。
另一位特别引人瞩目的兵学论文获博士学位的林英津,为女性。她在1985年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写的博士论文《夏译〈孙子兵法〉研究》,对鲜为人知的西夏文《孙子兵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使这一珍贵版本得以传承下去。林英津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1987出版专著《孙子兵法西夏译本所见动词词头的语法功能》,1994年她的博士论文《夏译研究》,由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4年刊印,引起海峡两岸学术界的关注。
台湾商务印书馆总编辑方鹏程在他出版的《孙子:谈判说服的策略》一书中披露,台湾一些博硕士研究生以《孙子》为主题,撰写研究论文,研究范围已经扩大到许多层面,并不是限定在军事运用的范围。截止2004年就有300多篇《孙子兵法》论文,研究范围包括军事、经济、企管、教育、文学、语文等。
—论文的结构分类总结
“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推荐参考书: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刘国涛:《法学论文写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杨玉圣等:《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一、写作论文的步骤
1、初步限定研究领域
2、资料检索、处理及文献综述
3、确定选题或修改甚至否定选题
4、构思、完善写作大纲
5、补充资料
6、确定研究方法
7、写作初稿
8、反复修改
9、定稿
10、答辩或者参加研讨
二、论文的资料检索与文献综述
1、基本穷尽资料的限度: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出版的相关重要资料。
2、基本穷尽哪些资料:
译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译文、论文(核心期刊、论文集论文、学位论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网络文献(注:官方网站文献为妥)
——ex:中国知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台湾月旦法学知识库法学期刊总览等。
3、文献综述的意义
是学术创新的前提
是表征论文的学术价值。没有文献综述,常常无从判断论文创新何在。
4、文献综述出现在什么地方
论文的引言必须反映文献综述的结果。
5、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论文的引言反映文献综述的结果要简练、准确、客观、实在。
三、论文的“皮囊”—注释
1、注释的功能:
证明证据的可靠性,增加论证的可信度
界分学术产权,表示尊重前贤
便于同行进一步查证相关资料从事本领域的研究
便于同行对作者进行监督
2、论文注释的“九性”
真实性——不能存在伪注。(也不能别人的注释直接粘过来)
准确性——引用的文献资料信息要准确,需仔细核对
完整性——引用的文献资料信息要完整全面(注:期刊要标页码,网络文献要标作者、文件名、网页、最后访问时间等)
相关性——引用的文献资料要与论证的需要贴切,以必要性为限度
原始性——尽量引用首次提出该观点的作者的作品文献,尽量引用该作者发表该观点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献
学术性——尽量使用有学术价值的文献资料
尽量公开性——使用未公开的资料要经过作者同意
规范性——文献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特别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须自始统一
筛选性——不直接引用或转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献
3、注意区分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 (转引)
Ex:Steven ......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4、注意区别原引与参见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别人说的话,用“”标注,把别人的说的话用自己的语言说出来的,在底下注释时要写上“参见”二字。
5、大段引用的经典或重要文献原文,以变体并空行与主出区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献
Ex:我们不能仅仅认为集团公益诉讼“只是一种......重要影响。”[1]
[1]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罗国忠、肖云枢、王建辉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页。
7、说明注释
说明注释是对主题及引用注释(含作者和他人观点)加以补充、解释、说明的注释。
Ex:一些案情介绍、法律条文均可放入说明注释中;
感谢对你的研究有启发和帮助的人。
8、论文引用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关系
任选其一型
互补型——有参考文献的存在,注释信息可简略
并列型——学位论文
四、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的分类
按语言
按载体:书籍,期刊,报纸,网络,内部等
按性质:著作、教材,论文(期刊、论文集、学位),法律汇编(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书,其他。
2、参考文献的其他规范
每一分类内部文献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没有页码)
形式统一
国家名字用[ ]括起来,台湾用()括
外国作者用全称
Pp.16-18
五、论文标题
1、论文标题以能凸显论文命题为好。
Ex:劳动法:劳动者权利义务融合之法 **(一般好)
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属性 *(不好)
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只能凸显论文的研究领域,未凸显命题)
2、论文标题应简练
论文的主标题及其副标题各自不超过20个汉字
论文的分标题及其副标题应尽量凝练
3、论文的主标题及其副标题一般不使用陈述句或疑问句
4、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不用 , 。 ? ! 等,但使用 、 “” :
5、主标题和分标题均可根据需要配以副标题
副标题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内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论文的基本观点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论文结构或重复论文的结论(学位论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论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称写
学位论文内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关键词要求
通常3-5个,一般化的词不作为关键词如依法治国,要具有高度凝练论文观点或重要论据的显著特征。
研究视角 研究素材 研究方法 研究范围 研究意义
八、论文的引言
论文引言的内容——交代研究对象并限定语境
交代研究对象:可以是一经济社会现象、法律制度或理论学说限定语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阐述研究意义:制度意义、学术意义
——交代研究命题及目标
目标是指提出预计可解决的问题或研究可以达到的效果还有,交代本研究对所在或相关领域学术可能产生的贡献
九、正论
1、避免教材式写法
2、观点集中明确、论据严谨有力、论证充分深入
3、结构紧密的推理论证
4、学术论文切忌轻狂自大、不证自得
5、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十、结论(短,针对命题得出结论)
1、应确切、真实
2、结论是论证的自然结果,是通过论证推理能被证明的论点
3、结论不可牵强附会,通过论证推理不能被证明的论点,不能作为结论
4、尽量不要用“结语”
可以在结论之后写余论——余论是本文未加以论证,但本人有可能引发他人研究领域或命题。
政治禁忌 :台湾法律用“”
曾祥旭是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村党支部书记,这位80后村支书注定无法当一个平凡的村官,因为他戴着一顶博士帽,在博士的光环下,他的一举一动都被放大呈现到人们眼前。
“一个博士,咋会来我们这个穷村?不会是来‘踩假水’的吧!”所幸,在当村官一年后,曾祥旭交出的成绩单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也解开了阳光村16组组长游开勤最初的疑惑。
博士的选择
2011年,曾祥旭获得西南财大法学博士学位,他没有留在大城市选择“高大上”的职业,而是通过“百千万人才”应聘到龙泉驿区,在区委组织部干了两年后,他干脆一头扎进农村当村支书,成为龙泉驿区首个“博士村官”。
尽管2013年他在参加公推直选时,获得超过90%的支持率,但连同投票给他的群众,谁都摸不清这个80后的“高知”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博士学位只是我学习的一个证明,在基层工作才是对能力水平的考验。说实话,我觉得当村支书比写博士论文难多了。”曾祥旭坦言,自己也是农家出身,对农村这片质朴之地,怀有深深的情结。对他而言,博士毕业后到基层工作,当村官,都是顺水推舟,没有任何“花花肠子”,面对种种质疑,他也淡然处之,“毕竟为老百姓做实事才是最重要的”。
乡村之变
曾祥旭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阳光村面积8.5平方公里,人口6000多人,是个大村,虽然地处龙泉阳光城开发区,却因为交通不便,村民种的蔬菜瓜果卖不起价,只能眼巴巴看着外面的村发展富裕。
“曾书记,你学历那么高,一定有办法帮我们把路修好吧?”自从当上村支书,村民内心多年的期盼全部寄托在曾祥旭身上。面对路面多年失修、修建资金难找等困难,曾祥旭多方奔走,积极协调,争取资金,仅仅一年时间,全村近15公里的主干道全部硬化成水泥路面,实现了村民们的修路致富梦。
解决了出行这一头等大事,曾祥旭又开始了“化缘”之路。“全靠区上几个部门的捐助,我们才有全新的工作环境。”长期以来,村委会靠租用村民的房屋来办公,村民办事难效率低。如今,走进新建成的阳光村活动阵地,各种便民接待室一字排开,无论是办事咨询还是参加各类活动,村民一目了然,加上态度亲切的工作人员,不少村民感慨:“在这里可以像在家一样自在。”
开展阳光村新市民集中居住区院落整治、注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果蔬专业合作社、打造田园旅游试点……短短一年时间,曾祥旭的工作笔记上,增添了一项又一项的规划,每一项都推动着阳光村脱胎换骨。“干了10多年,我总算体会到付出换来回报的感觉。”村委会委员余胜友说,曾祥旭带来了知识、人脉,同时也带来了永不畏难的态度。在他影响下,同事们不再是完成任务了事,而是主动为阳光村的发展出谋划策,为争取政策支持各方奔走。
“曾书记是干实事的,就算他以后离开,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村干部明白,村民也很清楚,一个博士不会永远留在农村,但他出现的那一刻,已注定阳光村的命运因他而改变,也许再过若干年,依稀有村民还能记得,当年有个血气方刚的博士生,为阳光村修了第一条水泥路,让阳光村人第一次感受到温暖幸福的阳光。
知识的价值
村民的认同正是曾祥旭的动力。
那晚跟同学叙旧时,曾祥旭不免又被问起同一个问题:“你一个博士去当村支书,会不会太憋屈?”这位同学跟曾祥旭同样攻读人口经济学,但硕士毕业后,便进入了投资领域,几年下来,开上了豪车,住上了洋房。而曾祥旭却“窝”在村子里,拿着并不高的工资,忙活着全村老小的“柴米油盐酱醋茶”。
“嘿,我这样子也还是可以噻,吃得饱、睡得着,偶尔还能听到村民的表扬,多巴适的。”这个湖南小伙子,早已入乡随俗,说着一口娴熟的四川话。曾祥旭的儿子刚满两岁,一家三口过着幸福平淡的小日子,却因为自己的选择,一度成为话题人物。
“我现在就像随时会被念‘紧箍咒’,想偷懒都不行啦。”曾祥旭笑着说,当村官以来,他才体会到博士头衔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己的能力受到大家肯定;另一方面,大家因此对他产生更高的期待,“那么多双眼睛盯着,我可不能给博士生丢脸。”
毕竟是80后,曾祥旭这个“非典型村官”,乐观随性的同时还散发着一腔正气:
他说――能成为一个好博士,不一定能当一个好村官;
他说――博士要用所学知识来做事,不能只写废纸一般的论文;
他说――要当好干部,必须到最基层来锤炼,能力提升了,才能走得更远;
他说――我不能跟你说这辈子就只当村官,但只要我在村里一天,就要干好一天。
对话>>>
记者:有人说博士当村官是人才浪费,你怎么看自己这个选择?
曾祥旭:在组织部工作时,我有很多机会接触基层,可能是自己内心一直想做点事,跟基层接触越多,内心的呼声越强烈。导师的一个理念影响了我:人生是分阶段的,我现在所处的年龄段,精力充沛,正是到一线干事的时候,错过了,后悔都来不及。所以,我就来了。
记者:博士身份当村官,对你是帮助还是束缚?
曾祥旭:都有。一来大家更容易信任我,愿意放手让我去做事;二来,当村官的确要静得下心,我的同学里,从教的有人评上了副教授,从商的有人拿到了百万年薪,难免被拿来比较。不过,我更享受管理一个村子的成就感,尤其是帮助一些人转变命运,这种心境跟地位与金钱无关。
记者:村支书也算个“芝麻官”,你觉得这个官好当吗?
曾祥旭:越小的官越不好当!涉及的东西太琐碎,村民因为信任你,家长里短都希望你去过问,老百姓更指望你带领他们干成很多的事情。所以最重要的是带来变化,有变化才有希望。
【畲英辉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荣誉法律学士等学历。2006年创办畲英辉律师行。现任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名誉会长、香港新界中小企业协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校友会会长、亚太法律协会副会长等多项社会职务。】
求学之路,勇于攀登
不论是少年时代还是现在,畲英辉博士最大的一个优点是无论学习还是工作,他身上总有一股永往直前、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不管是在他的求学时代还是工作创业时期,他以孜孜不倦、兢兢业业的专业精神向前迈进,赢得事业的成功,更赢得人们的支持和赞誉。
畲英辉博士出身于草根家庭,但好学不倦的他在中学毕业后不久,于1983年就进入一家律师行工作,在此期间除了要完成大量的基础事务,还要不断地学习阅读大量的法律书籍,这让刚工作的他感到很吃力,当看到其它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案件胜利后的喜悦和满足让他相形见绌。畲英辉博士有了自己的理想,那就是要继续学业,立志做一名为民请命的律师。1990年是他人生的转折点,畲英辉结束了七年的工作生涯,勤奋好学的他越来感到知识的重要,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1993年,畲英辉和妻子结婚后决定去英国修读法律。当时去英国留学的费用是由香港政府资助,经过不懈地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1996年6月畲英辉博士和妻子终于完成了三年的学士学位课程, 分别获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颁受法律学士和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原本畲英辉博士要继续进修为期一年的律师执业课程, 可当时生活困难, 学费无措, 他只好带一家人回港工作。 一年后, 畲英辉博士转而在香港城市大学进修律师执业课程。1998年7月畲英辉博士终于完成律师执业课程, 开始了见习律师的工作。“那几年对我来说是最难忘的日子”。回想起当年那种艰难竭蹶的情景,他如是说,而这也恰恰磨练了他坚忍不拔、勇于进取的意志。
其实,畲英辉博士从来没有停止过他奋发追求的步伐,他认为学无止境,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必须与时俱进,与时代与国家的发展同步。因此1999年,他开始进入中国人民大学读硕士,一直读完硕士和博士,获得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因工作和读书的缘故,畲英辉博士与内地的接触和了解也日渐增多,他的博士论文就是围绕着内地和香港继承法的比较来研究的。今年的五月份他刚刚拿到博士学位,其论文为《中国内地与香港继承法的比较研究》,他笑着说:”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往来非常频繁,出现的继承问题也不断增加,因此,中国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顺应了这个需要,也旨在为两地法制的藉鉴、公民相互继承遗产等实务提供一些参考。”
在学业上步步提升的同时,事业上畲英辉博士也不断开拓进取,旨在用专业知识去服务社会,帮助民众。
肩担道义,孜孜不倦
畲英辉博士工作认真踏实、肯于钻研法律事务,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执着的敬业精神。2005年,畲英辉博士正式成为律师行合伙人律师,在此期间,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服务及时,受到客户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及信赖。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畲英辉博士决定自己开办一家律师行,在2006年2月,他创办了畲英辉律师行,为客户提供房屋转让、民事诉讼、工伤索赔、刑事索赔等二十多项法律服务。他及时了解和深入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把握中国最新立法动态,从而在香港这一独特的市场环境中为客户提供更及时、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不仅如此,畲英辉博士除了具有非常丰富的案件审判经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律师职业办案经验外,他待人真诚、勇于进取、敢于探索、精益求精,愿为天下人交朋友、为天下黎民百姓服务,因此取得广大民众充分的信赖、获得客户好评,为客户利益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
法律专业,保障民生
与此同时,他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在专业领域走出一条卓著之路。由于他本人从基层慢慢发展起来,用自己的毅力和勤勉,奋发图强,一步步走向成功,因此畲英辉博士深知普通百姓的困苦,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利用专业知识去帮助有困难的人,为民众主持公道,他认为这些都是一个律师的职责。用律师行的一位朱姓朋友的话说:“畲律师平易近人,做事认真,头脑清晰,很明白百姓的疾苦,而我们的专业就是提供给有需要帮助的人。”
畲英辉律师行现有员工十几人,主要提供刑事和民事诉讼以及楼宇买卖方面的服务,客户大多数在香港,内地也有少数。畲英辉博士希望把律师行做强做大,而另一个律师分行作为较高级的新办公地点也即将开张。踏足业界多年,他认为律师具备永远保持法律知识的更新是最重要的素质。他说:“现在人们的要求很高,应对客户的高要求,法律工作者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他视工作和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是他始终如一的理念。
另一方面,他还提供移民服务,因畲英辉律师在香港、内地均拥有法律学位,熟悉两地法规,对内地欲移民香港的人士,可提供专业意见。与此同时,他还开拓了网上法律谘询服务,“互联网已成为民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此我们发展网上法律谘询服务,提供专业意见助网民了解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服务民众,真心实意
虽工作事务异常繁忙,但热心的畲英辉博士还拥有众多的社会职务,他担任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名誉会长、香港童军九龙城区副主席、中国高等院校香港校友会联合会理事,香港汕头商会会董、广东省潮安县政协委员等30多项社会职务。
2005年,作为香港汕头商会会董,他还成为该商会义务法律顾问,改变了该商会60年来无义务法律顾问的现象,为商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畲英辉博士说:我会尽量回报社会。话语虽简单,但字里行间却透露出他的爱心和诚意。
其中,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是他投放较多时间和资源参与的一个重要组织。国际警察协会成立于1950年,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社交组织,全球超过30万名会员。国际警察协会香港分会则成立于1960年,会员包括现任或已退休的各职级警务人员、辅警及文职人员。香港分会一直秉承以服务增进友谊的宗旨,在国际建立警察间的友谊。香港分会除接待来自不同国家的会员和协助本地会员在外地获得良好接待外,更常在香港举办“友谊周”,向来自不同国家的会员宣传香港。
担任众多的社会职务,则意味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谈及服务各社团的感受时畲英辉博士笑了,他说:“参加社团工作确实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支持,也因此促使你要更努力拼搏去赚钱,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和支持社团的稳健发展。”他每年支持国际警察协会的费用就有好几万,而这种真心实意的服务工作,让畲英辉博士感到快乐而富有满足感。
【关键词】自愿清算,非破产清算,问题,完善
一、公司自愿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第十章中对公司清算事宜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法条规定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第184条存在的问题在于清算事由是否出现以及何时出现,债权人是不知道的,他们无从得知。因此也就导致他们更不可能去行使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了;其次,第187条存在的问题是公司通过非盈利活动处理公司财产同样会减少公司责任财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再次,第186条债权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是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悬疑债权如何处理未规定;最后,清算的时间没有规定。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183条和第184条的规定的问题在于,对于债权人来说,解散事由是否出现以及何时出现都无从得知,那么这就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的权利落空。同时公司拖延成立清算组,迟迟不进行清算,甚至进行转移财产活动。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如何促使公司主动将解散事宜对外公开或者进行登记备案,有效遏制拖延清算、只散不算以及违法清算的行为。为了有效衔接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顺利启动公司清算程序,我国应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解散登记公告制度。笔者认为,在解散后清算前股东(大)会仍然是权力机构,而且股东(大)会还负责清算组的组成。所以,虽然董事会是执行机构,但是为了避免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相互推诿或者意见不统一出现分歧的僵局,可以选择由股东(大)会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应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进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公司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登报声明的证明材料以及书面通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等。并且应当赋予解散登记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前置程序的效力。即公司必须先进行解散登记才能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应当规定解散的期限,鉴于解散登记事项及程序并不复杂,出于效率考虑,可以划定在5-7日。从而,公司清算的起算点为公司解散登记之日,清算组的成立期限为解散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
2、债权的申报和悬疑债权的处理。公司法186条存在的问题在于悬疑债权如何处理。悬疑债权是指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具有不确定因素的债权。悬疑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存在疑问或者有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对于悬疑债权的处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将悬疑债权排斥于清算债权之外,另行提供救济途径。二是将公司悬疑债权列入清算债权,为尽快结束清算而要求预留财产或者提供担保。笔者认为对悬疑债权的处置可以规定所有债权都要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一律被排斥于清算范围之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仅仅可以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将悬疑债权纳入清算范围,为避免久拖不决,可以规定提前解决未到期债权和对争议债权、或然债权提供担保后公司可以提前结束清算。此外,也可以考虑悬疑债权的份额,在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中设置提存的制度。
3、公司财产的处理。根据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的行为能力限于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而经营活动在商事领域应理解为营利活动,按照此理解,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公司在此期间参与公益活动进行无偿的捐赠活动,可能此举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财产。那么这种在公益上的无偿行为是否违反关于清算中的公司的行为能力限制呢?笔者认为,清算中的公司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宜,因此对于处分财产的非经营也应予以限制。所以,第3款应修改为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财产处分活动。
4、明确清算期限。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司法解释对于自愿清算的期限都没有规定。此外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自愿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条件,其中规定“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时,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和小股东对“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很难进行举证。而且,有的时候并不是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而是清算组内部出现意见分歧等原因导致清算拖延,出现所谓的“清算僵局”。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自行清算也应当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如果无法完成清算,那么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种时间的限制会对清算人自主清算权利产生一种压力和制约以督促其尽快完成清算使得公司及时退出市场。
三、结语
清算是公司实现人格消灭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并且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息息相关。针对我国公司在自愿非破产清算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笔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待完善相关规则并平衡公司清算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白丽.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论文.2011.
[2]李建海.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兼谈新《公司法》的不足.经济与管理[J].2008,7(22):56.
[3]焦红静.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构想[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4):50.
[4]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J].法商研究.2006(6):64.
要识别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规则效力的不同,首先必须弄清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差异。从一种关系的视角来看,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其实是宪法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状态。“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2]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关注到并接受了宪法规范应有内部不同逻辑层次划分的理论。有的学者主张宪法规范主要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不同规范之间形成不同的等级系列,即在宪法规范内部亦存在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的关系。[3]一般而言,较之于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具有初始性、本原性、稳当性、抽象性等特点。具体而言之,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又有以下不同点:
第一,宪法规则注重宪事行为和宪法事件的共性,其内容具体明确,目的乃是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基准,以消除司宪和行宪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持法治的统一性。与此相反,宪法原则除了要具备宪法规则关注事件或行为共性的特征外,尤其要关注事件和行为的个性,并尽可能型构模糊性的制度空间,以弥补法律规则和社会现实的缝隙,满足法治国家对法律支配社会的普遍性要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一种目标可能永远不可以靠规则来实现,但可以靠原则来织就。
第二、宪法规则由于本身内容的具体明确和规则指向的特定性,因而其适用范围偏狭。但宪法原则作为一种经验抽象和价值预设,它要贯彻于整个立宪、行宪和司宪、护宪的全过程,并统摄宪法权力和宪法权利两大规范体系,因而其适用范围要比宪法规则宽广得多。
第三、在实践中经常产生宪事关系中的原则与规则竟合问题,因而产生宪法适用中规则与原则的选择优位问题。既往很多学者基于对原则的价值预设和宪法规范内部要素的逻辑排序,都主张宪法原则要优先适用于宪法规则。
但和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首要地必须摆脱不确定和不安宁对秩序的威胁,而规则的稳定性适用正好是满足这一追求的最关键性因素。在立法已成为多元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的民主化已完成法律正当性表达情况下,法律的适用不应该舍弃明确的规则而另外追求原则涵蕴的价值。而且根据美国学者德沃金的研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路是颇不相同的: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在个案当中,即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方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原则是有不同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换言之,宪法规则本身是一种或多种宪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的辐射,优先适用宪法规则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原则的贬损。即便是在某一具体的宪事关系中发生了特定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冲突,而导致优先适用了宪法规则。但因为宪法原则的相互关联性,该宪法规则背后的其他宪法原则价值实现之时,也使被排斥的宪法原则得到了另外一种意义实现。
宪法原则的效力指涉三个层面:宪法原则效力的纬度,指宪法原则的效力空间范围;宪法原则效力的向度,指宪法原则的拘束对象和作用领域;宪法原则的权威,指宪法原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宪法作为公法而在国家公域发生效力,是近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所在,正如著名学者夏勇所言:“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5]所以宪法原则规范直接对公权行为和公域立法产生拘束力,具有理论上的该当性和事实上的证成性。不过由于法治对形式主义的追求和法治本身体系化的需要,宪法原则规范应该尽量通过公权立法具体化的路径来贯彻实施。
宪法原则规范能否直接对社会私域立法产生效力在学界却存有分歧。一种意见是:因为宪法具有根本法、高级法的属性,所以推论宪法原则当然对社会私域产生法律效力。另外一种则以为不可一概而论:其理据为:
第一,从法的发生时态而言,私域法制发生在公域法制之前,民法产生于宪法之前。虽然近代成文宪法出现后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而有将万法归宗于宪法之势,但因为宪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领域并非完全叠合,所以宪法原则不能完全覆盖民法领域[6]。
第二,宪法乃公法的身份性,决定了即便是宪法原则也无法超越自身局限。比如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原则。它有关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规定在公权领域都是强行性的、刚性的。所有公权组织都要遵守授权有据、禁止有据的准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的范围,也不得悖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之规定,而自行决定机关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权限。但民事法人的组织和权限通常是由自治性原则决定的。我们不可以说因为宪法上权力分立原则的存在而要求所有的民事法人一律采用股份制的治理结构。
第三,宪法原则存在的功用之一在于弥补宪法规则的局限性。通常只有在规则较少或规则完全缺失的时候,才可以直接发挥宪法原则的作用。而根据学界的研究结论,即便是宪法规则规范也不能断言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有直接效力,与之相应的,我们也可以说宪法原则规范并不完全有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直接效力。
在民事立法领域,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宪法的自由权利规范包括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传统的天赋人权,是公民享有的针对国家的防卫权,应该在民事立法中具备直接效力。宪法中的受益权包括生存权、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是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提供一定给付或服务的权利。它体现了宪法权利权规范为适应时代变迁而所作的功能转型。这样民法也应配合这种转型,既要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更要注重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由于受益权要求以具体化的法律实现国家资源的重新分配,而立法者在借由何种途径实现受益权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受益权不可以直接约束立法者,其对于民事立法的效力,“只限于其蕴含的尊严生存、社会连带等等客观原则及扶持弱者的利益衡量标准”,同时考虑到民法所承担的“保障自由,激发生产力创造生活资源、以最低交易成本达到互通有无等主要的社会功能”,受益权对民事立法的影响宜采取间接效力为必要。[7]在民事司法领域,尽管经由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齐玉玲案的批复而引发了学界对宪法在民事司法领域有无直接法律效力的接连讨论,学界对这一问题也远未达致共识。[8]但多数学者都指出了将宪法泛私法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宪法规则裁判案件所蕴藏的危险。诚如德国学者沙兹卫伯所言:“硬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关系之平等……无疑敲起自由之丧钟。”[9]承认宪法的直接效力实际上就是允许国家权力深入私域,允许国家权力对于本应保持自治的市民社会领域进行干涉。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允许国家任意的对私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进行干预,其结果可能是导致国家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更深程度的侵犯,这一代价将是深远的。
宪法权威是宪法正当性的表征,也是区分法治政府和人治政府的重要基准。宪法权威是宪法的法律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的集成。近代成文宪法产生以后,宪法作为国家实定法的一部分,当然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并不限于普通法的司法强制力和行政强制力,它还包括赋予立法者一种行宪的责任,强调立法贯彻宪法的作为义务。宪法的公信力来自于多个层面:通过宗教赋予宪法神圣性,使人们真诚地崇奉宪法;通过社会大众的共同约定,产生一种自律性的义务,而自觉遵守宪法;通过宪法制定的民主性和宪法内容设定的正当性,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宪法。宪法不能没有强制力,但宪法又不能只有强制力。强制力能保证宪法行之一时,不能保证宪法行之一世。宪法原则设定的权威性除了它本身要普适性的实体正义观相契合,与社会现实保持适度的张力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宪法原则设定的交互性和参与性。要把原则的设定的过程表现为多元利益的正当博弈过程,要通过民众对原则设定过程的参与而亲自感受宪法的宽容精神和民主精神,并通过这些精神的洗礼使民众对宪法永保亲和性。
注释:
[1]曹继明、黄基泉:《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2期。
[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3]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4]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湖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18卷第2期。(美)罗纳德·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法学译丛》1982年第1期。
[5]夏勇:《法治与公法》,《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页。
[6]从逻辑对称的角度,公域与私域相对应,民事领域似应与官事领域相对应,但在我国学界通常把民事领域视同于社会私域。为了话语对接的需要我们在这里遵守了这一学理约定。
[7]参见曹治国:《从对立到协调:公私法划分背景下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论》,(申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194—195页。
要识别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规则效力的不同,首先必须弄清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差异。从一种关系的视角来看,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其实是宪法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状态。“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2]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关注到并接受了宪法规范应有内部不同逻辑层次划分的理论。有的学者主张宪法规范主要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不同规范之间形成不同的等级系列,即在宪法规范内部亦存在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的关系。[3]一般而言,较之于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具有初始性、本原性、稳当性、抽象性等特点。具体而言之,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又有以下不同点:
第一,宪法规则注重宪事行为和宪法事件的共性,其内容具体明确,目的乃是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基准,以消除司宪和行宪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持法治的统一性。与此相反,宪法原则除了要具备宪法规则关注事件或行为共性的特征外,尤其要关注事件和行为的个性,并尽可能型构模糊性的制度空间,以弥补法律规则和社会现实的缝隙,满足法治国家对法律支配社会的普遍性要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一种目标可能永远不可以靠规则来实现,但可以靠原则来织就。
第二、宪法规则由于本身内容的具体明确和规则指向的特定性,因而其适用范围偏狭。但宪法原则作为一种经验抽象和价值预设,它要贯彻于整个立宪、行宪和司宪、护宪的全过程,并统摄宪法权力和宪法权利两大规范体系,因而其适用范围要比宪法规则宽广得多。
第三、在实践中经常产生宪事关系中的原则与规则竟合问题,因而产生宪法适用中规则与原则的选择优位问题。既往很多学者基于对原则的价值预设和宪法规范内部要素的逻辑排序,都主张宪法原则要优先适用于宪法规则。
但和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首要地必须摆脱不确定和不安宁对秩序的威胁,而规则的稳定性适用正好是满足这一追求的最关键性因素。在立法已成为多元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的民主化已完成法律正当性表达情况下,法律的适用不应该舍弃明确的规则而另外追求原则涵蕴的价值。而且根据美国学者德沃金的研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路是颇不相同的: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在个案当中,即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方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原则是有不同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换言之,宪法规则本身是一种或多种宪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的辐射,优先适用宪法规则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原则的贬损。即便是在某一具体的宪事关系中发生了特定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冲突,而导致优先适用了宪法规则。但因为宪法原则的相互关联性,该宪法规则背后的其他宪法原则价值实现之时,也使被排斥的宪法原则得到了另外一种意义实现。
宪法原则的效力指涉三个层面:宪法原则效力的纬度,指宪法原则的效力空间范围;宪法原则效力的向度,指宪法原则的拘束对象和作用领域;宪法原则的权威,指宪法原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宪法作为公法而在国家公域发生效力,是近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所在,正如著名学者夏勇所言:“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5]所以宪法原则规范直接对公权行为和公域立法产生拘束力,具有理论上的该当性和事实上的证成性。不过由于法治对形式主义的追求和法治本身体系化的需要,宪法原则规范应该尽量通过公权立法具体化的路径来贯彻实施。
宪法原则规范能否直接对社会私域立法产生效力在学界却存有分歧。一种意见是:因为宪法具有根本法、高级法的属性,所以推论宪法原则当然对社会私域产生法律效力。另外一种则以为不可一概而论:其理据为:
第一,从法的发生时态而言,私域法制发生在公域法制之前,民法产生于宪法之前。虽然近代成文宪法出现后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而有将万法归宗于宪法之势,但因为宪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领域并非完全叠合,所以宪法原则不能完全覆盖民法领域[6]。
第二,宪法乃公法的身份性,决定了即便是宪法原则也无法超越自身局限。比如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原则。它有关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规定在公权领域都是强行性的、刚性的。所有公权组织都要遵守授权有据、禁止有据的准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的范围,也不得悖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之规定,而自行决定机关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权限。但民事法人的组织和权限通常是由自治性原则决定的。我们不可以说因为宪法上权力分立原则的存在而要求所有的民事法人一律采用股份制的治理结构。
第三,宪法原则存在的功用之一在于弥补宪法规则的局限性。通常只有在规则较少或规则完全缺失的时候,才可以直接发挥宪法原则的作用。而根据学界的研究结论,即便是宪法规则规范也不能断言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有直接效力,与之相应的,我们也可以说宪法原则规范并不完全有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直接效力。
在民事立法领域,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宪法的自由权利规范包括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传统的天赋人权,是公民享有的针对国家的防卫权,应该在民事立法中具备直接效力。宪法中的受益权包括生存权、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是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提供一定给付或服务的权利。它体现了宪法权利权规范为适应时代变迁而所作的功能转型。这样民法也应配合这种转型,既要关注个人利益的实现,更要注重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由于受益权要求以具体化的法律实现国家资源的重新分配,而立法者在借由何种途径实现受益权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受益权不可以直接约束立法者,其对于民事立法的效力,“只限于其蕴含的尊严生存、社会连带等等客观原则及扶持弱者的利益衡量标准”,同时考虑到民法所承担的“保障自由,激发生产力创造生活资源、以最低交易成本达到互通有无等主要的社会功能”,受益权对民事立法的影响宜采取间接效力为必要。[7]在民事司法领域,尽管经由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齐玉玲案的批复而引发了学界对宪法在民事司法领域有无直接法律效力
的接连讨论,学界对这一问题也远未达致共识。[8]但多数学者都指出了将宪法泛私法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宪法规则裁判案件所蕴藏的危险。诚如德国学者沙兹卫伯所言:“硬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关系之平等……无疑敲起自由之丧钟。”[9]承认宪法的直接效力实际上就是允许国家权力深入私域,允许国家权力对于本应保持自治的市民社会领域进行干涉。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允许国家任意的对私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进行干预,其结果可能是导致国家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更深程度的侵犯,这一代价将是深远的。
宪法权威是宪法正当性的表征,也是区分法治政府和人治政府的重要基准。宪法权威是宪法的法律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的集成。近代成文宪法产生以后,宪法作为国家实定法的一部分,当然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并不限于普通法的司法强制力和行政强制力,它还包括赋予立法者一种行宪的责任,强调立法贯彻宪法的作为义务。宪法的公信力来自于多个层面:通过宗教赋予宪法神圣性,使人们真诚地崇奉宪法;通过社会大众的共同约定,产生一种自律性的义务,而自觉遵守宪法;通过宪法制定的民主性和宪法内容设定的正当性,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宪法。宪法不能没有强制力,但宪法又不能只有强制力。强制力能保证宪法行之一时,不能保证宪法行之一世。宪法原则设定的权威性除了它本身要普适性的实体正义观相契合,与社会现实保持适度的张力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宪法原则设定的交互性和参与性。要把原则的设定的过程表现为多元利益的正当博弈过程,要通过民众对原则设定过程的参与而亲自感受宪法的宽容精神和民主精神,并通过这些精神的洗礼使民众对宪法永保亲和性。
注释:
[1]曹继明、黄基泉:《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理论与改革》2002年第2期。
[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3]参见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4]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湖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18卷第2期。(美)罗纳德·德沃金,《论规则的模式》,《法学译丛》1982年第1期。
[5]夏勇:《法治与公法》,《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页。
[6]从逻辑对称的角度,公域与私域相对应,民事领域似应与官事领域相对应,但在我国学界通常把民事领域视同于社会私域。为了话语对接的需要我们在这里遵守了这一学理约定。
[7]参见曹治国:《从对立到协调:公私法划分背景下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论》,(申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194—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