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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公路收费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收费总额也日益增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依法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并通过完善制度办法,强化内部管理,有效地堵漏增收。
2.收费公路管理工作日益广泛,所收取的费用也得到了合理的应用。收费公路逐步规范了车辆通行费会计核算、票证管理、收费标准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还设立了一系列法规,持续降低通行费征管成本,并增加还本付息的比重。
3.统筹规划布局,收费站数量逐步减少。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收费公路,取缔了一些不太重要的收费站点,特大城市也对城市路桥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方式进行了改革,解决了收费站点过于密集的问题。
4.收费站点的站容有很大提升,人员服务观念更强。相关公路结构开始重视收费站的环境建设工作,利用有限的投入,使收费站的站容站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此外,还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有关规范化优质服务的培训,使员工的整体素质上了一个台阶,增强了收费站的服务水平。
二、当前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今的收费公路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矛盾主要有下列几点:首先,认识方面的矛盾。每一级市政结构都大力支持贷款修路,以交通业的进步来带动发展。可是现今的交通仍然不够发达,无法满足经济发展进步的需求。一段时间以来,交通公路部门面临的外部环境十分严峻。其次,融资方面的矛盾。现今,我国的收费公路融资形式非常单一,一般通过银行贷款获取。一边要按时完成公路工程的建设,另一边又要担负还贷的应力,其风险是很大的,很多地区早已收不抵息,无法正常进行资金的循环。最后,政策方面的矛盾。国家在建设收费公路期间可能产生政出多门的情况,各项政策间的区别和矛盾,是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实际工作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机构之间也会因标准的不同而产生矛盾,使日常的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完善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目标和措施
(一)完善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目标目标要持续扩大依法收费及规范管理工作的范围,并加速进行收费公路的建设和改革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
1.创建科学的收费公路建设投入机制
(1)改革收费公路的结构。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收费经营公路所占的比重增加。这样可以迎合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获取更多的建设资金,促进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
(2)省市级政府要对高速公路的运行制定一个长远的方案,将路网的建设规划作为根本,在合理设置收费站点总量的基础上,科学的规划区域收费公路的布局网络。
(3)地方交通公路部门贷款投资,如果要省交通或公路结构提供担保或者是要用收费权作为抵押的,则贷款是要由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收入或其它资产为贷款进行反担保。
(4)县市有收费站点的,还贷的资金便有来源,政府在进行资金投入、银行沟通及贷款保证工作时可以适当的加大支持力度。若未建设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的收入无法抵押贷款,则应合理的控制交通规费用和贷款总资金。
2.建立合理的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机制
(1)研究制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收费公路站点建设管理办法》,它在质量、资金投入等多个方面都和一般的公路有很大的区别,所以要设立严格的制度以使收费公路有科学的养护规定。
(2)收费公路养护、大修实行报告审批制、对外公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收费公路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开工审批制度,明确质量、工期、施工队伍,并向社会公布。若未立即开展养护工作或养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收费公路出现大区域毁坏现象的,必须规定期限令其整改,若超过期限或整改质量差,则要终止收费,并要追究企业、管理者的责任。
(3)考虑收费公路大修期间采取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的价格政策,化解司乘人员抵触心理,减轻社会、群众的不良反映。
(4)收费公路所投入的养护经费要单独记录,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与一般公路的养护经费区分开。
(5)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不仅要安排专门的养护单位进行,还要积极推进养护体制的改革,实行招投标制度,并制定工作合同,面向社会确定收费公路养护工作的单位。
3.统一严格的收费公路劳动合同机制
(1)在收费公路中采用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先前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人员,在收费站进行工作时,全部要竞争才能上岗,并签订合同。
(2)摒弃以前的依交通量大小定员的工作模式,而采取按车道数和费收总额的方法定编。还贷性收费公路收费站人员定员按收费稽查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分别进行核定。收费站收费稽查人员按每车道核定,管理及后勤人员以岗定人。
(3)交通部门要对收费站的思想境界、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及工作成绩和工作责任感等重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中表现优秀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激励,而对于考核表现差的人员,要调离收费站或进行降级。
公路管理主体决定了公路管理职能的范围和内容。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公路管理主体规格不一、组织结构多样化,这种情况严重导致每个省份相关部门所行使的职能范围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现状大体可分为4种模式。
1.建管养职能分离下的单一路政管理主体模式这种模式
将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能进行分离并交由3个不同的部门行使,3个部门按照建、管、养的职责分别对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两者进行全面管理。这种方式的特点主要是专业化分工、职责性强,发生相关问题时有关部门能做出快速的反应。实行这种模式的省(自治区)主要是陕西、新疆和云南。
2.建管养职能整合下的单一路政管理主体模式
这种模式将对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能三者进行整合,不另设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一的公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行这种模式的省市主要有上海、海南、广东、海南、浙江、安徽和山东。
3.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建管养职能分离模式
这种模式将公路按照公路的技术等级分为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并对其分别进行相应的管理。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公路局则主要管理辖区内的普通公路。实行这种模式的省(自治区)主要有甘肃、内蒙古、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河南和湖北等。
4.交通综合执法模式这种模式
将对整个交通行业的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单独划出来交由交通执法总队(有些地方也叫交通执法局)实行对整个交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这种模式的省市主要有北京、重庆、天津、山西和广东等。根据以上所述,不难看出全国公路管理机关的职能配置状况并不统一。一些省市(自治区)按照公路等级将管理职能拆分,同一职能交由不同的管理主体行使,导致公路管理职责交叉,权限边界划分不清,影响了公路管理的执行的效率。一些省(自治区)将本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的建管养职能进行拆分,分设不同部门,这样易导致部门间信息传递慢,无法对公路应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二、公路管理机构职能改革的必要性
1.职能重心与国家政策不符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公路通行、超限运输、监督检查以及收费等职能。2008年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实施,将公路管理机构的养路费征收职能取消。这意味着公路管理机构在行使具体的公路管理职能时,不能再以收取养路费为工作的重心。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路管理仍然存在着“重收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超限运输作为久治不愈的公路管理顽疾,一直是一些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收费处罚的重点对象。但由于有的单位过多地注重收费而轻视对超限行为的有效管理,导致了部分地区的超限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单位的一些执法人员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并不希望车辆超限现象完全消失。许多基层公路管理机构从事治超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打击超限运输行为,但其中有的单位对超限运输的准入条件把关却不严,这种行为的目的或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与收取罚款费用有着一定的关系。另外,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其收费项目还有通行费、路产补偿费及各项违反《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收费内容的广泛性容易导致一些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把工作重心放在罚款上。这样一来,往往造成了职能重心的错位和对管理服务工作的忽视,从而影响了其本来职责范围内许多重要工作的推进,如应急管理工作、公路安全监管、公路清障、公路绿化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等。
2.职能方式传统化与依据不足
公路管理职能方式,即公路管理方式,是指为实现公路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即如何实现职能的途径。公路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有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有事前管理、现场管理、事后管理;有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它主要强调的是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的手段与方式。以超限运输为例,有时因为场地条件限制或者卸货成本过大,有的公路管理机构就以扣车、卸货、罚款等传统行政手段为主,警告教育等手段为辅,有的管理人员只是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而并不强制卸载车辆货物,致使超限工作达不到其应有的管理效果。当然,有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公路法》赋予了路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执行权,对违法违章建筑及非交通标志的强拆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公路法》并没有赋予执法主体对超限货物的强制执行权,若强制执行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并不明晰。现实条件的约束,致使执法主体在实际中更多运用的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在对公路进行管理时,缺乏相应的完善、明确的规律条款容易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管理相对人的质疑。在目前一般的公路管理方式下,在有些情况下公正执法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员的主观意识,如果行为出现偏差较容易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冲突,容易对公路管理职能的行使造成消极的影响,当个别管理人员对个别事件处理出现较大偏差时还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公路管理主体整体产生不良印象。
3.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不够明晰
一般来说,对职能范围的划分是如何划分各个机构职能的边界问题。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上是性质为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这几年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时法律依据不足等因素,相应出现了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三者之间在职能上的边界问题。
(1)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经营企业。近几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里程迅速增加,如此快速的发展带来了投入不足的问题。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国家将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给了经营企业。在此背景下,部分省市将公路管理权力下放,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使部分高速公路管理的职能。也有部分省份在高速公路派驻路政执法大队,由于这部分路政执法人员的费用由经营企业支付,使得这些路段的路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公路经营企业,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2)路政管理机构与公路经营市场。2013年,国家审批制度朝着简约化的方向发展,将行政权力下放,激发市场活力。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较紧,加上2004年《行政许可法》主张服务质量先行,就有一些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将养护职能划出,引入服务质量招投标制。为此,在公路管理机构将市场机制引入养护管理之后,便出现了公路管理部门与养护企业职能之间的边界问题。有些人开始认为公路管理机构现有的养护职能是事业职能,应该将市场化后公路的养护责任转移给公路养护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应再承担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责任。
(3)路政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面对公路应急事件时,所行使的职能既有联系,但有时也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例如,公路应急事件发生后,路政管理依法对肇事者进行“责令”,但当当事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责令”漠然无视时,路政人员面对当事人的消极违抗只能将“责令”演绎为口头劝阻和下达书面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扣押事主车辆的权利。然而,在面对这类安全性事件时,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也有管理的义务,一是为事故定性,二是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同时,公路管理机关也需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协助,如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参与保险理赔方面的认定,则将影响事主对被损害路产的赔偿。
三、公路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方向
1.明确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市场、相关管理机构职能的范围
(1)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就全国范围来看,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呈多样化。公路管理机构的收费职能、养护职能部分是由相关经营企业在行使。这种状况并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笔者建议,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主管公路运行的部门,要么对整个行业实行宏观的行业管理,将微观的市场运营完完全全的交由给企业,其职责就是如何引导企业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要么就是统一职能权力主体,将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收回,经营企业不能有任何的管理职能。
(2)公路管理机构与市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是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管理组织,它不应以赚取利润为目标,不应与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因此,应将建、管、养职能予以分开,将建设、养护职能下放给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去选择素质好的企业。这样,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精简不必要的人员,提高公路管理机构的执行效率。
(3)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但是在职能行使时依然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现象。以上文提到的例子为例,公路突发事故的发生牵扯到两个部门的管理。因此,管理职能的统一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其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公路管理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职能改革的大方向。
2.转变公路管理职能重点
充实公路管理职能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自此,政府职能的重心由经济职能转向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2008年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实施,也促使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的重心向服务职能靠拢。笔者认为,今后的改革方向有3方面:一是强化市场监管职能。严控违法超限车辆,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制定与建、管、养三者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挑选优质企业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强化协调服务职能。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信息系统,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为相关部门的管理做好信息储备。
3.不断完善法律依据
当前国内路政管理工作依然延续的是公路管理部门几十年的方法,也就是根据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收取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虽然对于防止公路路产路权遭受侵犯以及减少公路经济损失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举例来说,如果一些路政案件不能够及时的被侦破,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够及时收缴得到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相应的,也就没有起到保护公路产路权的作用。除此之外,由于沿公路无序开发及建设,还容易导致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路政管理之间出现矛盾,从而导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法乱修或者乱建问题,进而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新的穿城镇路段,不可避免的会加重行人对于道路过往车辆的横向干扰,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集市贸易占用了一部分公路,使得交通出现严重阻塞,也降低了公路的运输效益。加上当前国内无论是涉案人员、过路群众还是当地百姓,均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未能够高度重视起路政管理的重要性,因而自觉报案率及举报率均较低。
2、网络化管理的实施及作用
2.1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
公路路政管理网络化是指构建一个贯穿市、县、乡、村四级的路政管理网络体系,以公路局为核心而开展的,主要负责工作目标的制定,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积极组织路政管理文明示范乡、示范镇以及村委会等的评选互动。县级方面,主要以政府为核心领导,构建起公路路政管理网络小组,其他部门单位,如法院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城建部门等均作为协助单位,其他相关沿公路的乡负责人,需要担负起网长的职责,其他的各个经营业户负责人则充当起网员。除此之外,各县公路局作为网络化管理的主要成员单位,还必须积极承担起具体工作的开展以及执行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负责组织网长以及网民确立任务目标责任书,以达到监督任务完成的目的;积极组织评选优秀乡、村以及户的活动;对于辖区的路政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积极向路政管理网络小组以及市公路进行定期的汇报,指出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给出具体的工作建议。网长的主要责任是联合公路部门对于各个网员单位实施必要的考核以及指导。网员的主要责任在于对于辖区范围内全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教育,积极做好辖区范围内公路路产的保护工作,严格监督在辖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新增违法建筑,在公路和公路用地内是否出现了违法占用现象,观察门前卫生是否干净整洁,监督边沟排水是否通畅,同时在辖区内发生的所有的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都应当及时的向县公路局路政大队进行报告。
2.2网络化管理的作用。
2.2.1大幅度提高了路政事案的查处率。通过严格而全面的网络化管理,市、县、乡、村四级分工明确,采取层层管理,使得公路沿线的各个乡、村以及户均能够从思想上重视起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爱路护路的热情也会大幅度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了公路路政管理的队伍中,从而达到了公路群防群治的良好效果。大大的降低了相对人占用以及损害公路的几率,达到了保护公路的目的,同时也使得路政案件查处率得到显著提高,大幅度提升了路产损害赔补偿费的回收率。2.2.2大幅度减少了违法建筑的出现。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一般来说都是由乡以及村两级许可后而建设起来的,这种方式和公路路政管理中明确规定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出现新增违法建筑之间产生了直接矛盾。但是在网络化管理中把这些的被管理人全部吸收到了管理人的队伍中,能够有效提升他们的自觉性,督促自身不再从事违法建设活动,并能够对于他们的违法建设互动进行积极的制止,从而起到了防止控制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筑的问题。2.2.3改善了公路陆域环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占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集市贸易等问题都成为国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相当一部分群众还沿公路乱堆乱放,严重阻碍了交通的正常运行,采取网络化管理后,沿线的各个乡及村负责人全部参与到了管理中,承担起各自辖区内的管理任务,从而使得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大大改善了公路的行车环境。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