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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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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构筑工商市场监管平台

论文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海南市场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市场的经济卫士,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是新时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时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如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最高效率和社会需求及社会利益的最大满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进海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构成要素来看,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分配体系、宏观管理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每一个构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更是任重道远。其次,具有整体相关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基本特征是通过各个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再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法治经济,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市场主体只有依法进行管理,市场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要发展经济必须有繁荣的市场,而要有繁荣的市场,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保证其有序运作,蓬勃发展。如旅游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坚决制止黑导、黑车等违法行为,净化海南旅游环境。可见,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适应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场监管环境、监管对象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工商市场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因此,工商市场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按照WTO规则要求,一视同仁,消除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当前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现状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南经济卫士,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假冒伪劣商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为海南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工商市场监管体制还尚未完全理顺。一是有些直属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数众多,效率低下,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设不平衡,人数差异大,人数多的工商所多达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数少的仅2人,难以完成大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费、轻管理,执法不到位,对市场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管理,经济户口也不健全,难以做到执法重点下移,更难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等各种协会中介组织不健全,有些市县这些组织尚未建立,有的组织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是陈旧过时。一些现行的工商法规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前段时期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仍未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二是不具体、不透明。有的法规规定很抽象,遇到具体问题,难以依法处置。三是随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规游移空间大,给主观随意解释提供了条件。四是缺乏权威性。从效力看,在目前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讲话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工商市场监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滞后。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看看、摸摸、闻闻”等凭经验办事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东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员把工商市场监管仅仅看成是调整市场摊位、收管理费而已,思想观念不转变,意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不讲质量,简单粗暴;仍然习惯于设关卡、搞审批、放不下部门利益,办案工具、检测技术等手段落后,监管仅在表面上,只重治标,不重治本。这些都与商品化的市场经济不适应,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格格不入。

(四)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目前在市场监管和执法方面,干扰多,说情风重,查处难度大,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导致小案办得多,大案办得少,得过且过。一些直属局三年来没有办过一宗上万元的案件,有形市场(如农贸市场等)监管查处多,而无形市场(如证券市场、电子购物等)监管力度薄弱,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没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场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许多市场监管人员虽然长期在工商系统工作,但缺乏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不高。据了解在基层工商所,懂得笔录、办案的人员不过40%,难以承担起监管市场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对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适应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更新监管手段,做到“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

(一)创新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机制,建立规范性的监管体制和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场监管要从传统的对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监管转移到对统一大市场的监管上来,在强化对有形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无形市场如证券、网上购物的监管,实行“政企脱购”。对市场监管对象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合理确立管理范围,调整管理规则,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收费型转为管理型,从主要利用管理、审批等方式进行“干预”转为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完善环境、提供服务,从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转为为所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服务,克服职能混淆,观念不分,权力任意膨胀的行为。

2、与时俱进,实行市场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市场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工商管理要与时俱进,对市场监管要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通过灵活先进的监管手段尤其是经济杠杆的手段调节和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现监督、管理、服务的创新

1、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登记的监管。适应入世新形势和新阶段工商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主体,坚决清理“五小”企业,大力查处“三无”企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集中开展清理网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专项行动,净化文化市场。

2、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为重点,加大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查处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药品市场、建筑市场、旅游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封锁和限制竞争案件。以“反欺诈,打虚假”为契机,完善和实施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商标生产、流通领域全方位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予以保护,为海南实施名牌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合同监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工商市场监管必须加大对企业信用制度的监管力度,规范信贷、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签约行为,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动,逐步实施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备案制,大力提高经营者商业道德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质量

1、创新企业注册方式,建立行政审批与民事自律相结合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并联审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办照时间缩短,提高办事效率。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推进名称登记从行政核准向审核备案,探索建立行政许可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注册工作程序,提高准入工作透明度和规范化,防止新的“三无”企业的产生。

2、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在“经济户口”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线条管理向立体综合管理转变,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使工商所的“经济户口”真正做到“底清数明,动态快速反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有违规行为企业的监控机制,使市场监管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方向发展。

3、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受理系统,确立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投诉“一口受理,分类处理,落实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行“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项工作”,实施对各类交易市场的长效规范管理。“一个主体”就是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的开发者对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连带责任;“两个环节”是指市场经营者准入环节和商品货源进出环节;“三项工作”就是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公示公告栏和告知承诺制度。创新业务工作方式,运用现代电子通信手段抓好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网上市场监管系统,实现海南电子商务应用的法律管辖和监督,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监管网络,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劳务型向智慧型转变,使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

第2篇

关键词:物流;配送模式;农产品配送;流通方式

虽然我国的工业物流具有成熟的产业规模和理论实践,相对来说农产品物流配送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探究并剖析开封地区当前的农产品物资流动运送形式,可以很好的降低物资流动费用,并合理处理好民众的具体问题,使人民的收益得到显著提升。本文将以开封地区为例子,对农产品物流配送模式进行具体研究。

一、开封地区农产品物流配送的基本现状

开封地区不仅是黄河中下游平原的重要商埠,还是全国优质农产品高产区,其生猪、鲜果尤为出名。同时也是全国国道、高速公路与铁路交会程度最高的中心城市,在铁路运输网中开封地区的货运编组站为全国前三,是货物中转中心和铁路交通枢纽。开封地区在如此优越的条件下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建立一个辐射全国、联通海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过开封地区目前的物流配送体系仍然满足不了现如今的农产品流通的需要。[1]物流企业大都属于“粗放型”发展,配送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建设发展速度较慢,普遍存在“大而全” 、“小而全”的情况,操作专业化程度并不高。政府对于以上所述的问题特意拟定了《开封市农村物流配送发展规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速城市与乡村结合,加快建设和健全当地农产品物资流动运送系统,为“三农” 服务,降低农产品的流动方面借此希望减少费用,使经济得到发展,提出了具体的配套措施。

二、开封地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主要问题

2.1 满足农产品物流配送的商品品种少

开封地域尽管有很富饶的农产品,但是却仅有为数较少的几个优良品种,如生猪、鲜果等,能够符合市场要求,并且产品数量不多。至于其它的,如蔬菜、乳品、茶叶、大米、水产品等,均有外地供应。总体看来开封本地区的农产品不论是品种还是质量都还不能满足城镇市场的各种各样的需求,在这个多元化的市场中不能自由发展。

2.2 批发网点不能满足组织配送的需求

小规模、多数量是开封地域的农贸市场特征,而且还缺少合理的现代监管措施和监督管理手段用于处理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如卫生、防疫等问题。只有少数的农贸商家服务性能较好,而且安装了充足的仓库储藏设备,其它的农贸市场仓库储藏设备较差,没有市场监管机构安排农产品的统一配给和输送等有保障有效率的措施。[2]

2.3农产品配送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低

即使物流的管理较专业,但是在仓库的储存阶段,甚至是货物的装卸、分类、配送、管理等阶段,都还由人工进行操作,没有配备现代化程度较高的机械设备,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农产品仍是统一采购。在农产品的配送阶段,同样是缺少相应的高度信息化设备,例如条形码的普及程度还处在较低阶段,主要以相关物流人员的手工操作为主,客户无法实时并且有效地了解农产品的物流信息,同样也无法及时查到农产品的物流状态,进而降低了农产品的物流速度与调度效率,在复杂多变的市场里很难生存下来。

2.4流通主体没有实施配送的实力

目前除了大量的个体经营者,只有几个大型农产品工商企业从事农产品的物流配送行业。由于个体经营者缺乏组织、规模较小,在空间上将物流配送及零售、批发贸易混为一体,情况十分混乱。总体看来开封市还缺乏组织和实施农产品配送的基础和实力,政府需要推行 “双十”计划或农业产业化等项目来带动和扶持开封地区农产品物流配送的发展。

三、基于开封地区农村物流配送发展问题的解决措施

3.1改造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增加配送商品的品种

我们将产品从生产商到消费者经历的通道称为产品的流通渠道,这个渠道是否合理将对买卖双方的成本和产品流通的效率造成直接影响。农产品流通的传统模式为: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消费者。这种模式采取的仍是一买一卖,有一件送一件,不仅使运力得到充分利用,还使送货成本额外增加,不能给买卖双方创造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容易使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状况发生,供需双方的需求都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如果将物流配送的概念加入到农产品的流通渠道中,将非常容易的解决上述问题。[3]即:生产基地—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菜市场(食堂、超市、酒店)—消费者。这种模式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采购、加工、运输、配送农产品。配送中心现场采购生产基地或者分散农户生产点的农产品,再将农产品运输到公司进行筛选、分级、分拣、分割、包装、仓储、深加工、配货,最后将农产品配送到超市、便利店等需求点进行销售。

3.2建设有影响力的物流配送体系

针对物流配送方面出现的问题,开封市应加强农产品的物流中心的建设,加强完善市场所需的设施建设与物流配送体系,如农产品保鲜与配送中心、农产品保管设施、农产品加工与冷风冷藏设施以及农产品配送设施等。利用这一物流中心的高效农产品配送体系引来各类大型超市或批发商与之合作发展;另一方面,针对重庆市的具体市场情况,建立几个有针对性的农产品物流中心,以此来促进市场的良好发展。例如观农贸物流中心的建立,以农副市场的需求信息为基础,利用重庆农产品在资源、市场、物流三方面的优势,有效促进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以及绿色食品的生产开发以及物流两方面发展;根据物流中心所具有的优势建设生产基地、配送中心以及物流配送质检中心等设施,针对源头采取措施,提高由物流中心供给消费者的农产品的比例,在整个系统中全程监管其质量,为开封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坚实的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

3.3完善物流信息体系,提高自动化、信息化程度

如今我们已是被现代化的信息所包围,进入了一个全新的IT时代。但是对于农业来说,农民获取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的渠道十分单一,信息存在较为严重的滞后、失真现象,无法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信息总是不对称。[4]由于有效信息的缺失,使得农产品的物流存在很严重的盲目性,流程也缺乏科学性,一旦出现“牛鞭效应”,就会使库存量迅速增加,而易腐烂的保鲜期不长的农产品就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也是对农民经济利益的伤害。

因此我们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完善物流信息体系,建立农产品的信息平台与物流信息平台、供销网站、农产品物流信息咨询平台,同时有必要完善农产品的信息与网上交易,从基地到加工,再到物流配送至市场三部分的一整套系统,以及基地信息平台的终端设备与电子理货设施,由此使人们对市场行情有一个宏观的了解,能及时获取市场价格的变化信息,同时也对电子商务在农产品物流方面的应用也有积极促进的意义。

3.4将强利用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提升配送技术与装备的综合水平

针对现阶段所有的物流设备技术,我们的设备仍处于较为落后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装不够精美,优良品牌数量缺少,农产品物流覆盖面较窄。其中农产品品牌以及包装的产品主要是粮油等大宗类初级加工农产品,然而能够进入市场的还是散装产品比较多,这样农产品物流环节的利润并不是在加工增值方面,而是主要来源于市场之间的差价。因此,更新物流设施装备,创立自己的品牌、重视农产品的包装是农产品物流的必然发展趋势,利用这些优势来争取农产品本身以外的利润,进而提升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5]

另外,加强对实用的配送技术与设施装备的研究与开发是十分有必要的。例如畜禽水产品贮运与保鲜技术、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农产品质量控制与检测技术、大型农用运输车等。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市区农业物流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在物流与配送技术以及管理方面的质量。同时引进他们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理念,实现自身农产品现代化物流体系的进一步机械化、自动化与计算机化。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针对农产品物流的研究也逐渐加深,农产品加工企业渐渐兴起,农产品物流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论文主要探讨了改善开封农产品物流配送模式的三个主要目标:第一,实现农产品的本身价值与使用价值;第二,使农产品在物流中能够增值,获得其本身以外的利润;第三,减低农产品的生产以及其流通成本,由此提高农业生产方面的整体经济收益。本论文只是浅要探索研究,期待与更多对农产品物流方面感兴趣的专业学者共同探索。希望通过研究探讨可以有助于开封地区的农产品物流运输的发展。(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向明,钱建平,杨信廷等.农产品物流配送过程信息技术应用研究进展[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8):323-327

[2]钱廷仙.农产品销地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优化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0,(4):71-74

[3]何忠伟,桂琳,刘芳等.北京生鲜农产品物流配送业的发展趋势与质量安全[J].北京社会科学,2010,(4):43-47

[4]邱荣祖,钟聪儿,修晓虎等.基于GIS和禁忌搜索集成技术的农产品物流配送路径优化[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1,41(10):145-152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非法经营 食盐 食盐安全

食盐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正所谓“饭可不食,唯盐不可缺”。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节约成本,将大量工业用盐冒充食用加碘盐予以销售,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调研有关数据,笔者发现近五年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数量逐年提升,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点

(一)技术门槛低,违法受益高

非法经营食盐类犯罪具有技术门槛低,违法收益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只需购买一台灌装机、一台封口机和食盐包装袋,即可直接把工业盐灌装成精致加碘盐予以销售,从中赚取3倍以上差价。例如在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崔某某以一万元的成本,购买机器,以每吨500元的价钱购置工业盐,简单分装后,其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食盐,从中赚取巨额利润。

(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屡罚屡犯

犯罪分子熟知法律,为规避法律的惩治,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屡罚屡犯,不思悔改。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中,李某某熟知非法经营食盐数量20吨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曾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10吨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李某某把其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控制在20吨以下,其因非法经营食盐被行政处罚2次后又将其非法经营食盐的量控制在10吨以下,继而多次非法经营食盐。李某某非法经营食盐的总量高达100吨,现有法律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取证困难,查处力度不足

非法经营食盐的经营者,往往将作案地点选取在村民出租的平房内,采取不挂牌、晚上经营的方式,这就加大了监管难度。此外,一些非法经营者采用将工业盐存放地与食盐加工点相分离的方式,躲避法律规制,增加侦查取证的困难。再者,这些非法经营者,对其进货、出货不作记录,且市场交易常使用假名,很多情况下,查处此类犯罪只能依据现场扣押的假盐,但又往往达不到定罪的法定数额、数量标准,容易导致定性困难,无法对该类犯罪行为给予有力打击。

(四)判处刑罚较轻,处罚不力

从处罚结果来看,自2010年以来,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判处刑罚的占案件数的80%,其中判处实刑的仅占案件数的32%,且均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处罚不力,客观上怂恿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五)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工业盐是化工原料,含有大量杂质且重金属超标,轻则引起肠胃功能紊乱,出现腹泻腹痛情况,重则引起神经系统损害,出现四肢麻木;工业盐中含有的亚硝酸盐,食用后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及生命。犯罪分子将大量的工业盐直接分装成精致加碘盐,向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饭店甚至是学校食堂予以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危害性极大,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盐市场秩序经济的冲击不容小视。而造成非法经营犯罪多发的原因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具体分析有如下原因:

(一)制假者违法成本低、犯罪利润可观

由于制作和销售假盐的成本很小,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却很大,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司法实践中,相较其它暴力型、经济型犯罪,制售假盐类犯罪的刑罚较轻,这和制假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益相比,犯罪成本就很低,使得制假者敢于冒险。

(二)监管机制不畅通,监督检查难度较大

一是执法权受限,打击不力。制假窝点藏匿于民宅内,而工商执法人员不具备对民宅实施入室检查的主体资格,造成监管真空。实践中,制售假盐犯罪的案件来源依赖于群众的举报,监管部门职权行使不力。二是缺乏根治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假者善于与执法部门“打游击”,一检查就偃旗息鼓,不检查马上死灰复燃,彻底清除制售假盐的违法行为难度大。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现有法律虽然对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有明确规定,但是此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屡屡销售10吨以下假盐的行为没有规范,放任了大量假盐不法分子。现行部分法律规范已颇显滞后,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消费者防范意识差,维权意识不高

一些消费者无识别真假食盐的能力,保护自己的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使用工业盐给自己身体带来的危害;一些消费者因这类假盐,销售价格低于一般食用盐价格,贪图便宜而购买;还有一些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假盐,但因损失较小,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惩治和预防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对策

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危害极大,必须严格惩治和预防,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食盐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治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

(一)充分发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守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关口

工商、质监、食品卫生等都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监管部门,这些部门数量多、职能多,要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市场食盐销售的监管力度,把好关口,禁止假盐市场流通,进而消灭假盐市场。同时,盐业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各食盐销售部门的统一管理,提高对非法买卖工业盐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假盐的鉴别方法,深度宣传假盐的危害,营造全民防假、打假的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合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质监、食品卫生、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建立规范化的情况通报、个案协调、介入引导等渠道,使信息共享、立案、案件移送成为常态性工作,形成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严密体系。同时,加大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监督力度,切实杜绝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出现,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检察职能

一是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检察机关要做好法律宣传,特别是对涉及非法经营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等相关法律宣传,避免人民群众为“致富”而误入犯罪歧途。同时,引导并鼓励人民群众在权益受损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发放检察建议,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及时与被建议单位协调沟通,当面释法说理、共同研究对策,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实质作用。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制售假盐类犯罪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弥补法律漏洞,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继续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高压震慑,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发挥刑罚震慑犯罪的作用,避免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制售假盐危害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