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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计算机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组合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1]华坚.国际贸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第2篇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会计基础

传统的政府预算编制和预算会计核算一般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在政府预算编制和政府会计核算中已逐步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为其确认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成果逐渐成为当今世界预算编制和政府会计核算的一个主流趋势和发展方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预算会计确认基础国际范围的改革经验,对于我国加强政府财务和预算信息的全面性和透明度,提高公共部门运行效率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存在的局限性

收付实现制由于能够准确的记录货币收支,提供真实的现金指标,对加强现金管理,防止预算超支,具有明显的作用;同时它还可以与传统的收付实现制预算拨款进行符合性比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此外,收付实现制简单易行,便于编制报告,容易被使用者理解,需要的会计技术较少,因此成本也比较低廉。但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比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政府的负债状况。评估和管理财政风险的前提是获得前瞻性的信息,以便在“坏结果”发生之前能够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与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相比,由于确认和记录交易的时间大为提前,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在提供危机预警信息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原因很简单,例如政府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并没有花费掉任何现金。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下就不能探测到这类风险,但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下则不同。

同样,对于跨年度交易引起的风险而言,采用权责发生制则更具有优势。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尽可能早地暴露这些方面的不利趋势,但在收付实现制会计下,这些均被“善意”地变成了“隐性负债”,从而实质上隐蔽了财政风险,人为的夸大了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造成一种失真的财政预算平衡的假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同会计期间政府权力和责任的不相匹配,有可能出现政府代际的债务转嫁,导致各届政府间权责不清,不能客观、全面的评价和考核政府绩效。

不能有效分析政府的资金运用情况和效果。国有资产流失在最近十余年中一直是个令人头痛的大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息问题相关。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支付作为成本、费用确认的依据,现行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这就意味着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一旦支出以后,就一直以原始成本始终挂在账面上,其结果是使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产生的业绩和其利用效率不能得到完全反映;同样,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后,对已收到但未付款的物资、或均衡拨款支付的物资,在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上因未付款而不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中,削弱了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全面管理。

财务成果易于被管理当局操纵。收付实现制下,收入、费用是按其款项实际收付的时间来确认记账的,它不考虑收支项目的配比性。管理当局可根据其意愿,将收付的时间人为地在当期和以后期间进行调节,从而形成满足其期望的预算收入的增加(减少)或支出的节约(超支),导致年度预算结余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影响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一致性和可比性,使国家对宏观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决策缺乏确实可信的预算会计信息。

各国政府运用权责发生制的改革经验

权责发生制主要应用于企业和私营部门,在西方部分国家的政府会计、预算中的应用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而且,由于各个国家政治、经济和财政环境各不相同,以及权责发生制本身的缺陷,各国政府在财政改革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方式、内容也有较大的区别。权责发生制在西方国家的运用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即所有发生的会计事项都依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主要国家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对政府的活动完全采用了与企业相同的核算方法,在政府部门管理中实行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同时,政府的预算编制、财政报告也全部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记录、编报。在预算编制上,对资本支出的运用情况、当期成本、远期负债及税收估算等,利用“政府经营损益表”、“政府财务状况表”进行全面反映。政府财务报告中,对政府控制的资源、政府运用资源的方式与效率以及政府对远期资源的预期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报告。

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是美国和一些OECD国家。由于权责发生制在政府财政管理中的运用前景不清,更多的西方国家只是部分或者改良的运用了权责发生制。部分运用权责发生制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财务报告、部门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编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财政报告虽然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报告所反映的政府控制、运用资源及远期资源预测等内容,建立在完整的统计、分析系统上,并不完全通过预算编制取得;部门管理上引进企业的管理模式,核算部门的成本、产出,提高部门行政效率;预算编制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反映本财政年度内资金来源及政府运用资金的情况。另一种是以OECD国家为代表的“部门会计和预算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政府预算编制、财务报告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模式。

改革我国预算会计确认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

根据现阶段经济背景明确改革的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实行分税制、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而且,随着会计标准日趋国际化,我国预算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权责发生制虽然有助于加强政府预算成本核算与业绩考核,能够比较全面、准确的反映一些长期项目和或有负债的信息,增强了预算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更能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但是,权责发生制在全面、准确反映当期现金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这还需要收付实现制加以弥补。因此,权责发生制应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取长补短,共同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活动。超级秘书网

明确改革的推进方式。综观各国的改革实践,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一步到位”改革模式,即直接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如澳大利亚和英国;二是“分步到位”改革模式,即按照“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步骤,一步步实施改革,如加拿大就采用这种模式;三是“逐渐扩展”的改革模式,先在部分政府会计科目中应用权责发生制,后逐步推广到其他政府会计科目或主要会计科目。

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全方位推行权责发生制,从中长期看我们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基础并存作为预算会计的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作为两种会计基础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是可以相互补充,同时存在的,可以根据具体的会计事项和特定的环境选择各自使用的范围。法国自1999年起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开始在年末计提应计应付利息,对以前不核算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后记录并计提折旧,提取坏账准备等。这些做法没有改变会计系统的整体核算基础,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又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一些主要的影响财政事项的内容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养老金,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对当前不能真实反映财政结余的迫切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对其他部分可以继续使用收付实现制。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在组织机构、法律制度、人员与技术上进行充分的准备,将改革成本降到最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政府会计研究报告.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第3篇

1引言

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国家竞争的焦点已转向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科技资源。因此,世界各国纷纷调整科技政策,将科技发展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强调科学技术为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直接资助或间接引导相关科技项目的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也从早期是一种科学家及相关学术团体的兴趣性活动,变成为由政府直接领导和支持的一项社会事业,并肩负着国家发展的战略使命。在这种情况下,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评价也不再是科学家相互之间的一种个人监督和促进行为,它已成为政府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科学技术本身的迅速发展和复杂度的大幅提高,科学活动的成本不断上涨。要想进行所有领域的科学研究,并保持全面的竞争优势,即使对于发达国家,其经济实力也不能承受。有鉴于此,有必要加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特别是对于国家投资开展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施高质量的评估,达到确保有限科技资源用于完成最符合国家利益的科研活动的目的。

2国外科技评估活动的实践总结

2.1重视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是各国政府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前提

制度化是当前国际科技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科技评估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活动,制度建设是科技评估活动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世界各国制度建设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以法律,有的以部门法规,有的则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来进行制度建设。但经过多年的评估实践和努力,都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科技评估体系和相应的保障制度,使科技评估活动成为一项制度化、经常化的行为,成为政府管理决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作为科技大国,美国是使科技评估活动制度化最早的国家。上世纪初,美国成立了国会服务部,它所进行的与科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估可以认为是科技评估制度的雏形。然而,科技评估工作在美国的大范围开展是在二战以后。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根据GPRA的规定,科技评估的概念与制度、美国国会一级的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的作用、功能、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此外,日本的《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和《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指南》(1997)提出了建立开放型研究评价体制的基本框架,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或撤销;1985年法国政府做出规定,在没有经过评估之前,任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都不能启动。法国议会评价局、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前者通过法律创建,后者由部长会议通过政令任命,评估委员会的任期,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报告的公布,都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定;韩国、澳大利亚等国也规定,凡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均需依据有关法律设立机构,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出具评估结论和向有关单位反馈结果。

2.2提高科技管理质量和公众的监督是各国政府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