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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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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论文

第1篇

关于水权,在水利行业内和一些学术机构,近来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比如,水权主要指水的所有权;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权分水资源水权和水工程水权;还有人认为水权是水产权的简称,是一个权利束,有“丰富的水产权内涵”等,这里不一一详述。

何谓水权,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些水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较为统一的解释。《菲律宾水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水权是由政府授予的取水用水特权”。《台湾水利法》第15条规定:“本法所称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澳大利亚水权制度较为发达,在澳洲的法律中,“水权”一词有如下表示:“waterrights”、“waterpropertyrights”、“propertyrights”。从字面看,翻译成“水权”无可厚非,但究其实质,据笔者的理解,却是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权。如在澳大利亚官方网站的《水改革》一文中,“propertyrights”(财产权),指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在使用的时候,要允许它可以交易或转让给他人。在澳大利亚《水权的永久交易规定》中,“waterrights(水权)”,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权。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在一些存在水权制度的国家,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收益权(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理解,使用权可以包含收益的内容。使用不仅是对物的效用的利用,还包括在物之上获得经济利益),它区别于水资源所有权,它的获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来实现。

二、水权的法律属性

1.水权的公权属性

这是由水资源国家所有决定的。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在水资源方面,人们逐渐认识到水资源巨大的经济价值和不容替代的生态环境价值,各国在制定《水法》时,大都将水资源的权属定位在国家所有。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造成的环境问题,许多国家逐渐开始注重水资源的公共性。国家通过公共受托人(如中央政府)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水权,既然是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是对水资源取得的使用和收益之权,它的确立必然基于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基于所有权人与水权人订立的合同,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加之“有些水服务则主要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比如防洪、河道治理、水文监测、水质保护等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需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因此水权的公权性质是必然的。

2.水权的私权特性

作为水资源的使用、收益权,水权首先具有私权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水权人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水权制度弥补了自然状态下水资源低专有性和低可分性的缺点,水权人将取得的水资源看作私人品,对它进行排它性的支配,进而产生对财产的安全感、利益期待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创造财富产生极大的热情。水权制度一旦受到法律的调整,水权作为“跨公私法之独特权利”,其独特属性必然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在各种水权人之间,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水权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予。而只有当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或只有当水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违反了国家的水资源管理法规,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危及国家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实现时,国家才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为了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为了保护水资源与生态系统,进行必要的干予。总之,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多目标性、公共性,水权人行使权利要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限制,但所有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和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侵害非所有人的利益。

3.水权同传统用益物权有着内在的联系

比如,都以追求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往往都有明确的存续区间,水权人可依法或合同的约定期限行使权利,合同到期,如不继续延续,权利归于消灭;两者都属于利;两者权利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

三、水资源使用权制度建立的现实性

1.从现代所有权发展状况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强调水资源所有权之外水资源使用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有可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各项权利,并可享有各项权能作为交易对象带来的利益。权能分离通常导致限制物权的设定,权能分离的现象日益复杂,限制物权的种类也随之增多。而当代物权法中不断增多的物权形式,也证明了权能分离的多样性。

2.从我国自然资源立法趋势看

长期以来,我国的自然资源实行的是行政授权,无偿、无期限使用,不得流转的制度。几乎所有的自然资源单行法律都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包括取水、采伐、勘探、捕捞等活动),并规定了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渔业权、林业权、狩猎权等。但这些权利却是毫无代价地从政府手中获取的,政府通过许可证形式将这些权利无偿委托给开发利用者,允许自然资源的使用,却排斥自然资源的交易。

从上述自然资源法律变革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变迁是沿着自然资源使用权无偿委授——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偿交易这个路径展开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形成相互定限的契约状态,单位和个人在权利确定、边界明晰、自由转让的情况下,可减少自然资源使用中的外部性,克服搭便车和机会主义,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从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看,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变革也应把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偿交易作为突破口。

3.从国外有关水法的规定看

上个世纪以来,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是现代各国水法的一般趋势,而为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国家可以在对水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节下,将其财产转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在国家获取经济利益,保证水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鼓励非所有人享有水资源所有权各项权能带来的收益,充分发挥水资源效用。

4.从我国水资源产权改革看

目前的关键性问题是在一些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将水资源使用权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给开发利用者,以明晰水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权流转制度,通过市场手段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水市场,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四、产权、所有权和水权

第2篇

选择“水晶之恋”作为一种“果冻”的名字或者说命名,其本身已经建构了一种比喻,“水晶”代表着华丽与贵重(金钱),“之恋”预示着美好与清纯(幸福),这种把“果冻”比喻成“水晶般尊贵浪漫的恋情”的做法,显然没有涉及到“果冻”作为一种食物所必备的味觉、口感以及对人体健康和营养的作用的层面,而是把这些作为一种自明和先验的前提搁置起来,直接赋予此种“果冻”一种“水晶之恋”的欲望想象,其潜在的含义是在告诉受众,如同“水晶之恋”一般的“果冻”,其自身的优良品质是不容质疑的,但是“果冻”和“水晶之恋”作为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符号,其比喻在常识系统中是不合法的或者说不自然的,人们并不能在“果冻”与“水晶之恋”之间建立有效的意义联想,也就是说,“果冻”与“水晶之恋”在常识系统中是断裂的,如何缝合这种断裂,使“果冻”变成“名副其实”的“水晶之恋”,这就是广告需要完成的工作了。

该广告在时间上约持续14秒钟,前后共使用8个镜头,每一个镜头内部又用电脑合成了一些内部的蒙太奇效果或者说场面调度,8个镜头分别完成了“开始(镜头1、2)——过程(镜头3、4、5、6)——结束(镜头7、8)”三个段落,属于典型的封闭式叙事结构,也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故事模式。其中镜头2、4、7时间很短,在影像表达上具有过渡的作用,承接前后两个不同的场景,使镜头切换显得不那么突兀,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也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该广告由听觉和视觉两个结构性元素组成,这也是电视广告所擅长的可以调配的结构性元素,而且在该广告中,画外音(听觉)与影像(视觉)的关系是并置的平行的而不是互补与分离的关系,也就是说,画外音和视觉影像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在这个意义上,画外音和视觉影像形成了互文关系,从受众的效果上来看,无疑强化了其印象,因为在同一时空中听觉和视觉语言把同一个故事讲述了两遍。但是画外音与影像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再现系统,也就是作为能指的差异秩序不同,这先在地决定了画外音与影像在呈现同一个符号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所指内涵,具体地说,画外音作为典型的声音符号,其能指以发声的差异性来确定其所指的,是一种最典型的语言系统,而影像其能指的展开方式要复杂地多,在某种程度上,视觉影像不符合约定俗成的语言系统,因为很难找到意义结构的最小单元,同一镜头与场景内部也蕴涵着丰富的意义组合,即使是最直接地把实物视觉化的影像呈现,也已经内在地先天地结构了某种文化的规定性,而不可能像发声这样保持无差别的纯洁,也就是说视觉影像不是约定俗成的,所以说,该广告固然平行地使用了听觉与视觉语言,但它们之间由于再现方式不同,而产生一些张力,相比之下,视觉符号更加复杂和丰富多彩,下面的细读将主要集中在视觉语言上。

镜头1:画外音是“水晶之恋果冻代表爱的语言”,“水晶之恋”和“果冻”在声音的意义上仅仅是发声的差异,而当把它们转换成视觉符号时则安排了不同的呈现形态。“水晶之恋”以汉字的形式位于画面的中心,而周围则是旋转或漂浮着的果冻实物的影像(简称对应物),一个是汉字/静态/中心,另一个则是对应物/动态/边缘,可见,“水晶之恋”被额外地突显出来,它之所以通过汉字这个比较抽象的符号来呈现,与其说是因为“水晶之恋”不能像“果冻”这个声音一样能找到简单明晓的对应物,不如说广告制作者在有意强化“水晶之恋”的概念,也就是说缠绕在“水晶之恋”周围的“对应物”,一方面完成了“果冻”这个声音的视觉表达,更重要地是还完成了对汉字“水晶之恋”的图解,或者说,汉字“水晶之恋”强制性地替换掉了汉字“果冻”的位置,而暗示出“水晶之恋”就是“对应物”的语言命名,因为它们被放置在同一个平面的视觉空间(镜头1)当中,如同小学生的看图识字一样图片与文字的并置容易造成一种视觉上意义互文的关系,这样就在形式上完成了用“水晶之恋”这个词汇来代替“果冻”这个声音而成为“对应物”的语言表达的任务,不过,在镜头1中,汉字“水晶之恋”与“对应物”的分离,似乎预示着它们之间的“断裂”的存在,下面镜头的任务无疑将是填补裂隙,以使“水晶之恋”指称“对应物”成为自然的表达。同时,这种汉字加对应物的视觉结构也成为除了过渡镜头以外其他镜头的基本的视觉语法。镜头3:讲述了“紫色有你真精彩”(画外音)的故事,在视觉结构上如上所说与镜头1的表达基本是同构的,“紫色”被转换成“紫色果冻实物的影像”(简称紫色对应物),而“有你真精彩”则用汉字来表达,但与镜头1又有所不同,汉字没有占据画面的中心,而是在下方,而紫色对应物反则位于画面的中上方(静止),这是因为“有你真精彩”不仅仅通过汉字来完成视觉呈现,还在景深处设置了一对恋人躺在紫色垫子上亲昵的场景来补充或强化这句话的意象,把“紫色对应物”、汉字“有你真精彩”和“恋人亲昵”有层次地并置同一个时空中,它们共同表达了同一个意义,或者说成为“果冻”的不同指称,但让“紫色对应物”充当中心的地位,汉字与亲昵成为分别位于下方和景深处的位置,可以说,建立了一套由近及远的意义衍生的过程。“果冻”由一种主要以味觉为内在品质的食物(吃的东西)转换成以次要品质为主要特征的“紫色果冻”(看的东西),而听觉上的“紫色”又被转译成视觉上的“紫色对应物”,进而通过“紫色”这个视觉元素,把“紫色对应物”与躺在紫色垫子上的恋人在空间上并置起来,强制性地赋予它们一种因为颜色类似而具有的意义上的联想,这样,一种“颜色”(看的东西)就被组织成了具有恋人亲昵场景的美丽想象(心灵的东西),并进一步把这种恋人亲昵定义为“有你真精彩”。

以此类推,镜头5和镜头6依次讲述了“红色真得好想你”和“粉红爱你一生不变”的故事,“红色”与“粉红”分别替换了作为味觉意义上的“果冻”,而顺利转化为“真得好想你”和“爱你一生不变”的恋人絮语。从这三个结构和功能相同并一再被延宕的故事当中,可以清晰地找寻出能指展开的踪迹,“果冻”先由一种味觉转喻为某种“颜色”的视觉存在,进而再由“颜色”的相似喻成“恋人絮语”的幸福场景,可以说,镜头3、5、6采用同样的策略三次重复地在“果冻”与“水晶之恋”之间搭建了一条意义的通道。

镜头8:画外音“明天的明天,你还会送我水晶之恋吗?”,视觉呈现与镜头1基本雷同,汉字“水晶之恋”依然占据画面中心位置,但“对应物”不分布在汉字周围,而是零散地位于汉字左右或重叠其上并且也静止不动了,这显然预示着“水晶之恋”与“对应物”成为了同质的一体,也就是说该广告在叙事层面上消除了“果冻”与“水晶之恋”的断裂,从而达成一个完满地结局。

从听觉和视觉的结构元素来解读该广告,可以清晰地梳理出它的叙事策略和修辞魅力,可是,在这种深层结构当中,还隐含着一个不能被忽视的结构性元素,即该广告成功地组织了一套关于性别秩序的表述,并把这种表述内在于上面所说的“意义的通道”的结构当中。

第3篇

一、黄河水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用水权理论指导我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执行,在《水法》中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依法进行水资源权属管理的正式开始。具体到黄河而言,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南水北调生效前《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考虑到黄河综合治理和防洪的需要,河道内输沙等生态需水210亿m3,相应可供国民经济用水量只有370亿m3,并具体分配到了沿黄各省(区、直辖市)。1994年根据水利部的授权,黄河流域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将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更进一步分配到用水户。《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颁布执行和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用水规模、合理配置水资源和促进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作用。但黄河流域水权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影响了水资源的权属管理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多年平均来水情况下取水许可的审批和总量控制提供了基本依据。但该水量分配方案对于黄河在不同来水情况下以及对不同河段、干流与支流不同用水部门的水量分配办法没有界定,使得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黄河遇到枯水年份,国民经济用水往往挤占了河道输沙及生态用水,造成下游断流,主槽淤积加重,影响防洪安全。

(二)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总量控制难以有效落实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进行流域水权总量控制也是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即流域机构和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总水量扣除回归黄河干支流河道水量不得超过《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各省(区)的用水指标。但目前流域机构和省(区)在取水许可管理中的关系尚未理顺,流域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流域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许可总量控制难以有效实施。

(三)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不易计量等特点,使得水资源的外部效应明显,水资源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外部影响而遭到损害。如部分沿黄省(区)无偿占用其他省(区)的分配水量和河道内输沙等生态用水,使其他省(区)的经济效益和黄河下游防洪安全受到影响。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建立水权制度时引入补偿机制,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地区或用水户给予补偿。

(四)水权转让没有法律依据,水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我国《水法》中没有规定允许水权转让,《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实际上限制了水权的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流域水权界定中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水权也称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其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基础,其它权力依附与水资源的所有权。我国《水法》中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是有限的可再生性资源,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保证。水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保证水资源使用的公平和效率,因此,对水资源宏观配置原则,以及水权转让的原则、范围、形式和程序的研究,都应该以水资源的使用权为主要对象。

(一)使用权的量化和总量控制

使用权是和一定的物质量即水量相联系,由于水资源量的稀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水权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即水权受水资源条件的限制。因此,使用权对应的水量可表示为一定保证率程度下的水量,即流域分水方案分配的水量和取水许可审批的水量是指在正常来水年份下可使用的最大水量。进行水权审批和用水的总量控制,这是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各用水户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总量控制的前提是要有可操作的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总量控制的关键是授予水权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如当出现枯水年份或枯水季节,来水难以满足用水需求时,流域机构可以按比例核减各省(区)年度分配水量,各级水权主管部门可根据流域年度分水预案有权核减年度或年内某一时段的许可水量,以及对水权拥有者施加相应的约束条件,如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生态用水的权力

生态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生态保护的关键是维护生态用水的基本需求。目前在不少国家,生态用水是得到政府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的。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用水日渐重视,但生态用水作为一种合理的用水需求,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置于应有的用水优先地位。我国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承受的压力很大,生态遭受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其中无节制地挤占生态用水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如黑河下游和塔里木河干流下游绿色走廊的萎缩、黄河下游输沙用水得不到保证,就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规定水权时,应承认生态用水权力,并界定生态用水的范围和研究生态需水量的多少。

三、流域分水的原则及监督管理制度

(一)流域分水的原则

流域分水分两个层次,一是将可供水量或将河流水量按断面分配给有关地区,属初始水权的分配,是实施水权管理的基础;二是通过水权许可将水量具体分配给用水户。由于流域分水涉及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认真的、长时间的协调,做到科学合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流域分水原则是确保流域分水成功的关键。归纳起来,流域分水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流域分水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水资源使用权的分配要控制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防止分水失控和由此带来的资源过度开发、承载能力下降的局面,维护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优先保证的原则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问题,生活用水应首先考虑,我国《水法》中也将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放在用水优先顺序的首位。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用水的基本要求应予满足。在优先满足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再考虑兼顾生产用水。

3、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

分水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的调整过程,一定要坚持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在流域分水的过程中,流域机构应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充分兼顾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利益,使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同样能获得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

4、合理用水的原则

合理用水就是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将用水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判定用水是否合理需要一个标准,可采用用水定额的方法,目前水利部已布置有关省(区)开展此项工作。流域分水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和不同行业合理的用水定额核定分水量。

5、兼顾现状用水的原则

现状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区现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需水的规模,但现状用水并不总是合理的,在流域分水过程中,要分析现状用水的合理性,扣除不合理的用水部分,作为流域分水的依据之一。

6、政府最终决策的原则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短缺不断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和复杂,大大增加了分水的难度。实现流域分水,除了上述5个原则,还必须坚持政府最终决策的原则,以保证水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流域分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科学合理的流域分水方案只是实施流域分水的第一步,贯彻落实流域分水方案的关键是要加强监督管理。结合黄河和黑河年度分水和水量调度的实践,流域分水中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1、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制度

一般流域分水方案是指多年平均情况下或不同保证率下的分水方案,但各年来水情况不同,为使分水方案落到实处,便于实际操作,应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制度,即根据年度来水预测编制流域年度分水预案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即调度预案,将年度可供水量分配到有关省(区),为控制用水的过程,年度分水和调度预案一般应到月,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未来的省(区)水权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年度分水和调度预案编制供水计划,将供水指标层层落实到有关地区,并报流域机构审批,各级水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供水计划审批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2、动态调控和年终结算制度

实际的来水和用水与编制的预案总是会有差异的,为使预案能尽可能的符合实际,增加监控的科学合理性,应对方案进行逐时段的修正,并将各时段应分水量和实际用水进行比较,差值计入余留时段中,以此滚动修正,动态调控,年终进行水帐结算,下一年度编制预案时要考虑上一年度分水的完成情况,对超用水的省区要核减下一年度的分水指标。

3、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控制制度

分水的完成情况通常以用水量为衡量指标,由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对水量和流量均有不同的要求,流域分水应以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断面要选择省际和重要河段水文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

4、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管理是控制用水需求增长速度,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定额管理在流域分水中的作用,一是在编制流域分水方案时,要根据用水定额核算分配水量;二是在审批水权时,水权主管部门核定的审批水量不得超过利用用水定额计算的水量;三是水权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用水定额审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要根据技术经济条件不断调整,以提高用水水平。定额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部门和用水户都要遵守。

5、水资源论证制度

流域分水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合理分配,但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为促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部门作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要从水资源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提出意见和要求,上述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一定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水资源专项论证,一方面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避免决策失误,另一方面也为水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6、水资源统计制度

水资源统计包括年度水资源量、水质情况、用水情况、水库蓄水情况等,是实施水资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资源统计可及时掌握水资源动态和用水动态,监督水资源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否按照审批水量和用水计划合理使用水资源,也是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的依据。

7、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其主要作用是利用经济杠杆调剂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为发挥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经济杠杆作用,要根据用途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征收标准,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

8、有关的处罚制度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保护不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流域分水管理需要,建立不同的处罚制度,如:对于超过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审批许可水量的省(区),可暂停该省(区)取水许可申请;对超分水指标用水的省(区),可核减该省(区)下年度的分水指标或暂停取水许可申请;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等。通过上述处罚制度的建立,以保证流域分水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我国水权制度需要开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水权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水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尽快修改《水法》,增加水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将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使之成为我国水权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制定和完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1987年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多年平均情况的分水方案,只规定了年分水总量,1998年国家计委、水利部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黄河不同来水年份水量分配和年度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增强了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下一步还要开展南水北调生效后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其它江河特别是北方跨行政区域的江河应尽快制定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三)用水监测

流域分水方案的落实、用水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等都需要掌握用水资料,因此,加强用水监测是实施水权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黄河用水监测设施很不完善,很多用水户没有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已安装的量水设施也存在精度不够,设施老化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加速量水设施建设,搞好用水监测管理。

(四)年度水权转让额度的控制

水权转让的目的在于通过水权转让重新配置水资源,使水资源的使用更加合理,抑制用水需求的过度增长,而不是为满足新的用水需求使用水量持续增加。水权转让有时会导致用水量和排污量的大幅度增加,影响其它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增加用水量或向本流域之外转让水权的控制,限制年度水权转让的额度。

(五)建立水权转让的管理机构与水市场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权转让涉及到申请的提出、审批、水权的登记或对已有水权记录的更改,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水权和水权转让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为减少水权交易的成本,为水权交易者提供交易信息、提高交易效率和便于管理,应建立专门的水权交易市场。

(六)制定水权转让的规则和水权转让标准

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须对水权交易的形式和程序加以规定,因为水权的转让常常会对他人合法利用水资源产生影响。因此,水权交易的规则和交易的过程都必须是透明的。为规范水权转让的市场行为,应借鉴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尽快制定我国水权交易的规则,这是实施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水权转让一般由转让双方进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水权交易的协议。但水市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可提供的转让水量往往十分有限,同时水权转让还受到供水设施的限制。因此,常常需求大于供给,受让方在水权转让中处于不利地位。为避免水权转让过程形成的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的倾向,国家应制定水权转让的指导价和允许浮动的范围。

(七)流域机构在水权转让中的作用和职责

第4篇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只要是商业化保险公司,只要不同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是通过竞争形成的,没有行政垄断的成分,那么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司应总体上同等征税,这也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功能化的保险产业政策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占寡头地位的市场主体,如不是靠竞争获得的这种地位,则应在一个合理的税基上(如设定基本保费)加收特别附加税,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增长。如果说以前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对外开放的大形势,那么在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吃紧的情况下,考虑到外资进入中国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导向即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很吸引人,现在完全没必要对即将对中资公司构成较大压力的外资公司在税率、税基、税种、退税和再投资免税上予以种种优惠。

目前市场上有很高呼声,要求对中小保险公司也像对外资公司那样减免几年税收,甚至将减免的税收转充资本金或准备金而不分红,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想法?根本原因可能就是两条:一是在国外盛行对中小公司的扶持,二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规定、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全国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优势和不完善的市场体系,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其实靠税收扶贫这种短期行为是不行的,重要的应是促进保险业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如果对中小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那也只能在目前有地税分享的营业税中由当地财政解决,否则就是从原来对中小保险公司从机构设置上的限制等不公正的一端转向对那些已享有这方面“实惠”的保险公司制造税收上的不公平。改革的出发点应是在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对不公平现象根治,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为防止市场垄断而对资本额和利润实行累进差别税率,对大公司征收高税,对小公司征收低税,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不利于培育国际集团,也有违资本的逐利性,也不利于公平竞争。对市场垄断的防止,应通过包括市场份额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的反垄断法予以解决。

二、改进征税方式,严打偷税漏税,为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改进征税方式,严打偷税漏税,才能有效地解决保险业的高税赋和偷逃税并存的问题,减轻保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净化市场秩序,为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创造条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除免税部分外,原则上应以毛保费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对储金返还和手续费、经纪费及退费,由保险公司代缴相关税赋;否则一经查实,由保险公司加倍代缴相关税赋。

三、调整保险税收结构,发挥保险税收的杠杆作用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大幅对保险业减税。事实上,靠减免税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是不可行的,比如寿险和长期健康险是免税的,而寿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是有目共睹的,这种偿付能力的不足是保险业经营中的问题,也是保险业金融功能能不能有效发挥的金融制度安排产生的问题。为了使保险业的税收稳步增长,保险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税源的培育至关重要,为此必须进行保险业的税收结构调整,发挥保险业的税收杠杆作用。

1.调整所得税和营业税税基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对各种准备金应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并严格执行,尤其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和长尾巴业务、财务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及今后会发展的再保险证券化业务准备金的提取,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又可防止杀鸡取卵,增加保险业的税收负担;对于营业税税基,至少应扣除已决赔款部分中的自留部分。

2.分险种征收营业税,并实行部分险种的全免

建议按各险种从长远角度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大小和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半政策性保险(含国内实力难以办到的险种和部分再保险业务)、是否为强制性保险为界分险种确定不同的营业税率。同时在目前部分险种的营业税免税的基础上扩大免税范围,如地震险、洪水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强制性保险。

3.设置特别附加税,防止利润转移

加拿大对分出到国外的保费,一律征收特别资源税,这样既可防止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公司的利润向国外转移而偷逃税,又可鼓励保险公司在保持财务稳定的基础上尽量分入业务和提高自留水平,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事实上,征收的特别附加税最后是会转移到国外再保接受人的,并没有加重国内保险业的负担,同时由于中国保险业有庞大的市场资源,并不用担心这样做吸引不到外资。

4.在功能性税收政策的大前提下谨慎地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保险业落后的西部地区保险机构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但时间不能过长,其极限期限是西部市场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完善之时,同时这种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应对各保险公司一视同仁。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的公司的收购应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利润再投资到保险业以增强偿付能力和积累实力,对不分红的所得部分,可实行税收延缓计划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5.调整对保户的税收政策、拉动保险需求

第5篇

一、州保险税制中的保险人身份划分

就美国州保险税制而言,了解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许多制度规定建立在公司身份的基础之上,这是我们洞察州保险税制的基本出发点。出于管理和征税的目的,美国务州将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为两类:本州居民公司(domesticCompanies)和非本州居民公司(forcingcompanies)。这种划分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即视保险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而定,凡依某州法律所设立的公司称为某州的居民公司,否则称为某州的非居民公司。从税收意义上看,大部分州在“居民公司”资格的认定中要求其在本州具有实际上的公司总部,尽管有些州在公司不满足这一标准时也被称为“居民公司”,但在税收待遇上仍按“非居民公司”处理(如科罗拉多州等),这说明他们实际上以双重标准对公司的州居民身份进行了界定。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所在州以何种身份出现,将直接影响其税收地位进而决定其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性条款几乎都是倾向于本州居民公司,从而形成了直接针对两类公司的双重税收待遇,这种状况在各州税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具体表现不尽相同,有的反映在适用税种或税基方面,有的则反映在法定税率方面,还有的是通过抵扣、减免等税收政策表现出来,或者上述各方面兼而有之。这种双重税收待遇将在下面相关的内容中进一步涉及。

二、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种运用

在美国的税权结构下,各级政府都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则主要依赖于消费税,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保险税制上这一特点同样得到了体现。针对保险行业,联邦政府主要开征公司所得税,同时还包括联邦特别消费税,地方政府除开征财产税外还在州税的基础上征收少量的附加税并且还有一些收费项目。在美国州保险税制中,按税基划分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课税:一是消费类课税,如保费税(IPF,InsurancePremiumTax),在保费税制度中,又包括报复税(RetaliatoryTax)、互惠税(ReciprocalTax)条款;二是所得类课税,如公司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投资所得税(InvestmentIncomeTax)、公司特权税(CorporateFranchiseTax)。在这些主要课税之外,有些州税中还可能包括财产税(PropertyTax)和工薪税(PayrollTax)等其他的税收,但在本文中不予以体现。每个州具体课征哪些税收则因州而异,即使是同一种税,也会因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所有这些差异充分体现了美国税权划分结构的特征。

1.税费基础:保费税

美国保费税于1836年由纽约州首次开征,专门针对在其辖区内从事火险业务的外州保险公司人,目的是补偿消防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当时的保费税被认为是一种财产税,因为火险保费的确定是以被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随着州政府收人需求的扩张,加之州政府认识到保费税是其取得大量收入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从而它逐渐被所有其它州效仿并扩展到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类型,已成为州政府来自保险业的主要收入渠道,原有的那种特殊的历史联系不复存在。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州针对火险业务单独课以更高的税率或适用特殊的课税办法。在南达科塔,火险保费税率为7.5%,高出其它业务平均税率5个百分点。1996年,美国火险平均税率为3.5%,而同期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两类纳税人的其它保险税率分别为2.09%和2.29%。

关于保费税税基。保费税以保险公司初保业务所收到全部保费为税基,但通常扣除保赞返还、对股东的分红等项目。在具体的计税依据上,每个州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应税保费收入的标准不同。在保险业务中,保费的具体内涵有三种:(1)承保保费(Premiumwritten),即保单所规定的在有效期内应收取的全部保费;(2)期满保费(Premiumearned),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认定的保单责任期已满的那部分保费;(3)实收保费(Premiumwrittenreceived),即按现金收付制原则认定的实际已收到的那部分保费。在美国州保费税中,通常以承保保费或期满保费作为税基,但也有少数州(如乔冶亚州)采用实收保费标准。从长远来看,不同标准下纳税义务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内会影响到纳税期。二是准予从保费收人中扣除的项目不同。在认定应税保费时每个州都提供了可扣除项目,但内容和数额不尽一致,从而实际税基有宽窄之分。比如说,大部分州将年金业务的保费排除在征税之外,但有6个州以0.5%-2.25%的税率对年金征税,如果考虑其它形式多样的保费扣除项目,差异则会更明显。

关于保费税税率。综观美国州保费税,我们不难发现其在税率结构上具有这么几个特点:(1)按不同险种制定相应的税率。不管是出于公平对待不同金融产品的目的,还是出于社会福利目标等其它目的,各州通常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同一类型中的不同险种上实行差异税率政策。(2)按保险人不同身份制定相应的税率。这方面充分体现了州保险税制中普遍存在的双重待遇和税收歧视。尽管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v.Ward)对州保险税收中优待本州居民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了低级法院的裁决。然而,州政府究竟能否征收歧视性保费税并没有在一案例中得到解决,因此双重待遇仍然存在于州保险税制中。尽管如此,但其影响是深远的,作为对此判决的回应,许多州在某些歧视性条款上作了修正。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将表面的双重待遇转向了更带隐蔽性的实质性的双重待遇上,下表数据反映了整个美国两种纳税人面临的平均税率。(3)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间存在程度不等的偏离。单独考察法定税率可能会高估保费税的税负,因为扣除、减免因素会降低保费税税负,两者间的偏离程度体现在州税制间的结构差异上。如加州法定保费税率为2.35%,而有效税率为2.07%,在弗罗里达州这两个比率分别为1.75%和1.70%。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我们不能仅从保费税的法定或有效税率上来衡量公司的总体税负,因为各州除了运用保费税外,还可能存在税基不同的其它课税,并且公司还要负担州和地方的其它收费。此外,在保费税中,通常包含报复税或互惠税条款,这将留待后面单独介绍。

2.所得基础:公司所得税、公司特权税、投资所得税

按照所得基础对保险公司征税是联邦的一般做法,在州一级虽然不占主体,但也存在这类税收。所得课税的最大困难就是所得概念的界定,这在保险业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避免确定所得的烦琐,州的做法通常是在联邦所得(AGI,thefederaladjustedgrossincome)的基础上间接得出自己的所得税基。

在开征所得税的州中,不管是以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还是以公司特权税或投资所得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处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问题;二是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问题。在处理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上,有两种不同选择,要么无论是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还是非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都适用所得税,要么仅对本州居民纳税人适用。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州居民公司的纳税义务通常要轻,如威斯康星州对非本州居民公司的意外与健康险征收2%的保费税,而对大部分本州居民公司的此类业务征收税负不超过保费2%的公司特权税,肯塔基州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这里还必须提及的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还可能是以险种为标准做出选择,如密歇根州对本州的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保费税。在处理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上,同样也有这样几种不同情形:(1)征收所得税而不征收保费税,纳税人只负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2)同时征收所得税和保费税,但是通常允许全部或部分抵扣另外税种的纳税义务。比如说以所纳保费税税额抵扣所得税税额,在田纳西、新罕布什尔等州提供了100%的抵扣规定;另外就是以所纳所得税税额抵扣保费税税额,如弗罗里达州(65%的比例)和密西西比州(100%的比例)的人寿业务等,在这种抵扣方式下,由于所得税基小于保费税基,因而纳税人要缴纳两种不同的税,但税收总额不会超过保费税额。此外,还有些州允许纳税人在是缴纳所得税还是缴纳保费税上做出选择。

美国保险税实行属地纳税主义原则,各州政府就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在这一原则下,必须首先对跨州经营公司的全部所得进行分配来确定应归属于某州的所得。划分标准与方法主要有:(1)保费因素法,即按照从本州所获得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来计算: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2)二因素法,即以保费与工薪为基础作加权平均计算:

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保费权重×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工薪权重×发生于i州获得的工薪/工薪总额]

如威斯康星、马萨诸塞州等采用这种方法;(3)三因素法,此法除了考虑保费和工薪因素外,还考虑公司在奉州的财产因素,基本思想与(2)相一致。在实践中还存在其它特殊的分配方法。

三、州保险税制中的报复税或互惠税制度

严格意义上说报复税或互惠税并不是单独的税种,它们只是保费税制度中的具体条款,这是在美国保险税制“分州而治”框架下所形成的专门针对保险业的一种独特制度。自从马萨诸塞州首次实施报复税条款以来,迄今为止,除夏威夷州以外的所有州的保险税收制度中都包含相应的报复税规定,在威斯康星州同时还规定有互惠税条款。

报复税条款的初衷是对某些州歧视性税收制度的一种惩罚,但发展到今天。它不仅仅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只要其他州的适用税率高于本州税率,则可能课以报复税,以更高或以其母州对非居民课征的税率予以课税,尽管那个州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同等对待。但也有些州是有条件地使用报复税,也就是说,只有对方州对自己的居民公司适用报复税条款时才予以采用。在报复税的具体数量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是总税负计算法,按照总的纳税义务差额确定应征收的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Trji=TPji-Tpji,其中,Trji为j州的居民公司在i州应纳的报复税,Tpji为i州居民公司按同等保费应在j州所负担的全部税负,Tpi为j州居民公司按i州规定所负担的全部税负。二是分税(项)计算法,按某种税(比如说是保费税)计算出的纳税义务差额征收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以保费税为例,Trji=Premxtj-Premxti,其中,Prem指j州居民公司在i州获得的保费山为j州针对非居民公司的保费税率,ti为i州针对非居民的保费税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本州居民的税负要高于本州居民公司,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威斯康星州除了报复性条款以外同时还规定了互惠条款,也就是说,如果非本州居民的母州税率低于本州税率,则在威斯康星州同样给予优待,结果其税负可能比本州的居民公司要低。在运用报复税时,有少数州将收费项目视同税收而适用其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报复税条款的采用,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首先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它给保险服务的跨州经营带来了税收壁垒,不利于保险人在一州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其次也有正面效应,那就是通过报复税条款迫使各州为避免报复税而采取较为一致的保险税收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高度分权而形成的制度差异。但从经验数据来看,这种正面效应并不十分明显,在Bodily(1977)的一项研究中并没有发现各州税率降低或税收制度趋同的证据。

四、州保险税制中的优惠制度

与其它税收一样,州保险税制从诸多目的出发为纳税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免税,减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针对公司类型的税收优惠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除了占主体的股份保险公司和共同保险公司以外,还有健康保养组织(HMOs,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s)、蓝十字会(BlueCross)、互助会(fraternalbenefitsocieties)、非盈利合作保险人以及其它保险人,这些保险人通常带有慈善或福利的性质,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在功能上能部分替代政府部门提供的福利计划而体现政府的福利目标,因此大部分州对这类保险人的纳税义务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豁免。在威斯康星州,全部免除互助会、非盈利合作保险人、城镇共同保险人所有业务的税收,阿肯色州对HMOs征收0.5%的优惠税,而其它意外与健康保险的税率为2.5%。

2.针对险种类型的税收优惠

险种特性与功能差异也是美国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一个重要基点,通常为此提供优惠税率和保费扣除待遇。在大部分州制度中,对所有公司的年金业务免税,部分州即使是征税,但也会将构成退休计划部分的年金作纳税扣除{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等)。此外,对于某些团体保险业务、特种追加准备金以及与农业相关的保险等业务都规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或扣除额。

3.投资导向型的税收优惠

投资税收优惠普遍存在于州保险税收当中,总的来说,其目的都是出于促进本州经济的发展,但侧重点有所不同:(1)鼓励保险人投资于本州所发行的证券,如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等;(2)鼓励保险人对本州的不动产或某些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如阿拉巴马州、俄克拉荷马州;(3)鼓励保险人为本州提供工作岗位而促进就业,如爱荷华州、华盛顿州、俄克拉荷马州等;(4)鼓励保险人对需要经济资助的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进行投资,如康涅狄格州(投资于贫困地区)、加州(投资于低收入者住房计划以及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等。在投资优惠的形式上,主要运用的是税收抵免,允许纳税人将符合规定的投资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五、几点启示

美国州保险税制的结构模式,与其所特有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分有限,并且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为其国内许多学者所病诟,各州税制分立所形成的税收冲突给其国内的税收协调带来了很大困难,显然有碍于跨州经营活动的开展。我们撇开这一因素,单就某些具体的税制要素规定来看,还是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我国保险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定位问题

在保险经济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与其它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的特征界限会不断地从明显走向模糊甚至消失,也就是说会经历一个差异性减少而相似性增强的过程,但是这要求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成熟,其道路是漫长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不同经济间的差异因素仍占主导地位。就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经济中,体现保险业特征的税收制度规定也清晰可见。因此,我国目前的保险税制必须以体现保险业基本特征为基点展开设计,这样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至于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在保险税制中反映出来,这与一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与发展策略、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保险供给与需求局面息息相关。从我国现有保险税制来看,更多的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以对待一般经济的眼光进行制度设计,撇开其它许多因素不论,仅仅看营业税率的确定,无论是在险种方面还是在整个保险业方面,这一点都反映得相当明显,税制与保险经济间表现出来的冲突与我国这种税制设计思路和税制定位偏差不无关系。

2.我国保险业的税负问题

税负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它直接涉及一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案(TRA‘97)1175条款被否决这一事件,涉及到的仅是美国国外保险公司的纳税义务期限问题,引来的却是一场置于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框架下的大讨论(卡洛A.多纳胡、安德鲁B.利昂,1998)。可见西方国家对保险企业税负的敏感度非同一般。众所周知,税负问题不仅仅是税率问题,它是由诸多因素如税率、税基、纳税期限、减免优惠等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同时税负问题不仅是所得税或营业税问题,它还包括各种似税非税、似费非费的一些收费负担。在保险业的税负上,西方国家重点讨论的是保险税收的税基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保费税基和所得税基的关系。有大量文献对保费税基所形成的税负进行了研究(Coshay,1976;Price-Waterhouse,1994;Sangha,BalvinderandNeubig,1994)。Goshay(1976)在对加州人寿保险人的研究中发现,其1971年2.35%的保费税率与27.3%的公司保费税率相当,足以见保费税基对税负的影响程度。但是,不管怎么样,保费税的简便特性决定了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被抛弃,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对它的依赖性更强。对我国保险公司税负之所以相当高的原因判断,可以说并不在所得税上,而是在营业税上。税负调整是我国保险税制改革中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一项最艰巨的任务。尽管从形式上看并不复杂,但考虑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话,压力是很大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眼光拓展到整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以及保险税制的各个要素上进行通盘考虑,局部的“修修补补”不应该成为我国当前人世背景下的保险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3.关于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问题

单看美国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率或税基方面可能高估他们的税负,同时还可能低估他们的政策效果,因为他们一般都有一套形式多样、功能性和针对性强的保险税收政策体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税收优惠涉及面广、形式灵活,尤其在引导商业保险为政府福利保障体系分担压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上做了大文章。反观我国的相关制度,看到的却是单调、狭窄、功能性差的局面。如何设计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体系,至少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出发:(1)经济发展型导向。鼓励保险公司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资本相对稀缺的地区。(2)稳健经营型导向。促进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积累及偿付能力。(3)社会福利型导向。某些险种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项目之间存在需求替代性,通过税收优惠降低提供成本进而扩大需求,减轻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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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1.建国前

金山地处太湖流域东南隅,大小河道交织成网,黄浦江为主要的引、排河流。东南高亢地区历来多患旱,西北低洼地区历来患涝。金山水利历史悠久,相传最早的水利工程是春秋时吴国行人伍子胥凿胥浦。明、清两代,三泖和散处北部的小型湖荡群逐步淤浅成陆,成为低洼地。民国时期,除集镇市河及主要湖荡外,大部分湖荡长久失修,淤浅严重。

2.建国后至80年代

建国后,贯彻“蓄泄兼治”方针,北部巩固江堤,以防洪为重点,南部疏浚河道,以引水灌溉为重点,并普修支港小河,培筑圩岸,初步改变了水利面貌。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继续疏浚骨干河道,全面发展机电灌溉;同时,对分散的圩区实行联圩并圩,加高圩堤,兴建挡潮闸,增强防洪除涝能力。60年代后期,电力灌溉普及全县,旱灾威胁基本解除。改造低洼地成为主攻方向,同时在联圩并圩基础上,通过并港建闸、配置除涝设备,从单一的挡潮,发展到挡、排、降全面治理。但许多圩堤标准不高,配套不齐,管理不善,造成不少险工缺口,每年仍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防汛抢险。

1979年后,圩区建设成为水利建设的主攻方向。1985年止,共建有圩堤182.28公里,完成土方608.9万立方米,石方30.66万立方米,混凝土方5.67万立方米;建成连片大圩区22个,零星小圩区167个;配置套闸47座,单闸42座,纯除涝站51座,排灌结合站33座,总控制面积9.85万亩。减轻了内涝威胁。

建国后,金山对水系进行了有计划的整治。1949年~1985年,除深水大港外,先后浚治骨干河道23条,其中老河改造15条,新开河道8条,并开挖乡、村河道,基本形成具有引、排、调、蓄、航多功能的网状水系。1949年~1985年,金山水利建设(不包括海塘)共完成土方1.05亿立方米,石方46.52万立方米,混凝土方39.66万立方米,总投资1.22亿元。3.90年代1990年~1992年,金山区对十万亩半低田进行改造,大大提高了除涝能力。1996年~1999年,重点建设西部圩区。“九五”期间,金山区防洪,除涝及海塘防汛工程共安排投资27003万元。西部地区完成新建、改建水闸87座,新建、改建排涝泵站20座,新建或加固加高护坡263.4公里。提高了本区168平方公里的低洼易涝地的防洪除涝标准。同时,按照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开展了以“三高”粮田和水利综合示范区建设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继续开展以镇村河道疏浚为主的冬春农田水利工程,完成土方1087.7万立方米。此间,还完成滩涂围垦、工程促淤1.75万亩。水利事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而且提高了通航能力,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电力灌溉的实现,普及了农村电网,为工、副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随着太湖流域总体规划的实施,从浙江入境的客水增加,金山区水利工程现有标准仍然不高,须继续提高和不断完善。4.2000年以来2000年~2004年,金山区实施了圩区达标工程,防洪除涝能力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全区五年圩区达标工程总投资5196万元,共计完成新建、翻建四米水闸71座,新建、翻建三米水闸14座,改造四米水闸7座,改造五米水闸2座,改造八米水闸1座,1.5米涵闸29座,新建、翻建70排涝泵站66座/76台套,新建、翻建50排涝泵站2座/2台套,新建、翻建圬工泵站13座/16台套、新建350ZLK排涝泵站32座/42台套。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河网水系现状及存在问题(1)流域概况:从整个太湖流域来讲,工情、水情、下垫面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太湖流域地势低平,河网众多,历来水灾频发。建国以后,随着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圩区建设,有效地控制了低洼地区的灾情,但由于形成的“大控制”“小包围”,致使水系蓄水面积减小,洪(涝)水集中于河道(通道)使得最高水位不断攀升,涝水也变成了洪水压向下游,造成新的矛盾。特别是围湖造田、填没河道和机泵外排动力的增加,各区域的自身调蓄不断减少,使汛涝灾害风险性增大,防汛排涝形势日趋严峻。(2)市域状况: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和太湖流域的东缘,濒临东海,地势低洼,常受风暴潮和太湖流域洪涝水下泄的威胁,还受地面下沉、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城市防汛形势严峻。1977年上海市全面开展水系治理规划,为配合流域治理,加强上海抵御灾害的能力,提出了高低分开、内外分开、洪涝分治的原则,按照平原感潮河网的水流特性,考虑到地形高低、水系和边界情况等自然条件,适当照顾行政区划,在留足太湖流域排水通道的前提下,将上海划分为14个水利片,结合城镇建设和内河航运,并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了洪、潮、涝、渍、盐、污、旱。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充实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全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的治水格局。(3)区域近况:近十几年来,地区城市化发展迅速,大量农田被有覆盖的房屋和路面等替代,水面积减小,水面率下降,使得河道的调蓄和排泄能力锐减;另一方面,下垫面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地面产流加大、汇流时间缩短,排水强度有增无减,河网水位雍高,排水不畅,造成内涝。根据《上海市金山区水资源普查报告》和《上海市金山区水面积变化调查说明》,金山区河道水面积在逐年减少,其中主要是村级河道的减少。从上述发展趋势来看,金山区河道水面率已大大低于2000年的6.33%(据统计水面率仅为4.25%),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为村级河道淤塞面广量大,加之水利维修经费不畅,年久而堵塞;其二为工业与市政建设的发展,不少村级河道湖泊被任意填没;其三为在道路交通建设中,村级河道被填没或埋设涵管,从而形成水系不畅,减少了水面积,也加速了河道的淤塞。(4)金山区的水系状况;金山区河网水系为黄浦江上游支流水系,目前共有河道1624条,总计长度约为2225.7公里,分别属于浦南东片、浦南西片两大水利控制片。除2条市级河道(大泖港、掘石港)为片外河流外,其它河流按水利控制片划分:浦南东片1108条,总长1525.87公里;浦南西片514条,总长699.83公里。(5)存在问题:河网水系不仅为防洪除涝的主要载体,而且兼具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水景观及航运等多项功能,故而其安全性、可靠性尤为重要。但根据目前普查情况表明,金山区河网水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A、随着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形成客水入侵新的水情和工情,黄浦江上游水位也随之发生新变化,构成对金山区沿线防洪形势的新压力。B、河道水系工程未完全达标,河道引排能力和标准均较低,防汛排涝仍存在问题;另外,随着城市化面积增加,水面率逐年减少,新城区水面率更是不足,是防汛排涝安全的主要隐患。C、规划水系未能实施,现状水系布局不够理想,水利设施功能下降,引排能力不足,能达到的除涝标准偏低,难以充分发挥河网的综合功能和金山区现代化发展的建设需要。D、水系整治未能与城镇建设发展同步,导致某些闸内河道严重淤浅,甚至出现无序填河的现象,水系水体不活,河道水质恶化,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十分困难。

(二)、防洪(潮)除涝现状金山区防洪(潮)除涝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海塘工程现状金山境内海塘西起金山卫镇裴家弄,与浙江省平湖市海塘相连,东至奉贤区胡桥镇,接奉贤海塘,现有临海一线海塘全长26.203km.按照管理属性分为两类:一类为公用海塘,二类为企业专用海塘。公用海塘西起与上海石化交界的戚家墩,东至漕泾镇增丰村,与九二塘相接,长8.43km;企业专用海塘总长17.78km,分别为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申甬车客渡码头、市管九二塘、上海化工区所属。总体来说,金山区现有海塘工程经连续几年的达标建设,基本达到了百年一遇位加11级台风的防御能力。但结构大多为单塘结构,所以塘外滩地冲刷较严重,特别是六号丁坝以西至戚家墩等地段。因此,金山区海塘保滩工程迫在眉睫。(2)圩区工程现状金山区地势总体为南高北低,地面自东南至西北略呈倾斜。东南地面高程4~4.5m左右,占总面积33%,中部在3.6~4m之间,占总面积29%,西北部大多在3.5m以下,占总面积38%,其中3.2m以下低洼地近5万亩,最低处在2.5m以下,对部分低洼地区务必通过圩区建设,来保障防洪、除涝安全,控制地下水水位来保障农业生产。上海市和金山区政府通过多年来的北部低洼地带的圩区建设,目前共有圩区37个,其中浦南东片有17个,浦南西片20个,圩区总面积35.98万亩。根据2004年金山区第二次水资源调查,全区仅有12个圩区达标(即堤顶4.5m以上,堤顶宽2.5m以上),占32.4%。因此,大部分圩堤还未达标,其防洪能力还达不到防洪要求。(1)排涝泵站工程现状。金山区目前共有排涝泵站206座,除涝泵235台套,水泵总排涝流量为255m3/s,电动机235台套,总装机容量9351KW.据统计,目前共146座排涝泵站达标,达标率为84.8%(以排涝模数1.2m3/s/km2以上为标准);22个排涝泵已超过使用年限,设备老化率为9.3%。圩区工程建设尚未达标,因此洪致涝等问题十分突出。金山西部防洪除涝配套工程已在“九五”期间实施完成,但原有圩区水利工程标准偏低,部分水利工程设施严重老化;河道淤浅,库容减少,河网调蓄能力差。如99年梅雨期间的洪水、暴雨和位“三碰头”使得金山区受灾十分严重。(2)水闸工程现状。金山区现有3m以上水闸391个(其中单闸310个,套闸81套),最大总引排能力312.8m3/s.据统计,金山区水闸达标率为86%(以防洪、挡潮和排涝规划的闸门顶高程4.2m为标准);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有30个,老化率达7.6%。综上所述,防洪除涝的主要问题在于,泄洪河道防洪标准偏低,危、险堤岸仍然存在;圩区工程建设尚未达标,原有圩区水利工程标准偏低,部分水利工程设施严重老化;河道淤浅,库容减少,河网调蓄能力差,因洪致涝等问题突出。

(三)、农业灌溉工程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本区共有灌溉泵站886座,灌溉水泵1105台,水泵总流量243.1m3/s,配套电动机1105台,电动机总装机容量14372KW.据统计,目前全区有391台灌溉泵已超过15年的使用年限,老化率达17.7%。灌溉工程主要问题为,灌溉输水设施简陋,淤塞和渗漏现象严重;灌区规划已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不适应;实施灌溉节水工程覆盖率不高,尤其传统种植方式仍然十分普遍。如水稻种植仍然多以漫灌为主,浪费水资源及带来相应的农业面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四)、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1)水体环境质量状况金山区河道水质污染非常严重。从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市级河道11个断面中仅有1个达到Ⅳ类,其余断面均为劣于Ⅴ类;11月水质相对较好,有1个断面达到Ⅳ类,8个断面达到Ⅴ类,其余断面为劣于Ⅴ类。区级河道73个断面中仅有1个达到Ⅳ类,其余断面均为Ⅴ类或劣于Ⅴ类;11月份水质优于8月份水质,78个断面中有1个断面达到Ⅲ类,21个断面达到Ⅳ类,其它断面均为Ⅴ类或劣于Ⅴ类。镇村级河道156个断面中仅有1个断面达到Ⅳ类,其它断面均为Ⅴ类或劣于Ⅴ类。据现状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大量污(废)水的未处理直接排放,如金山区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及禽畜废水等排放对水体污染日益突出;河道内生活垃圾随处堆放和填没,造成河道堵塞,水体流动交换不畅、自净能力下降,水质普遍污染和严重恶化;另外,上游水质污染日益加剧,水面漂浮、垃圾和水生植物泛滥,再加上农业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致使农业面污染严重。(2)污水与污泥处置状况A、历史欠帐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突出。现有排水设施薄弱(区内各镇镇区、老区市政基础设施几乎空白),除朱泾镇及金山卫石化地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净化厂,兴塔镇和干巷镇在新建地区建有污水净化池,廊下镇新建地区设有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站外,其余各镇镇区均无污水处理设施;B、排水体系不健全,雨污合流仍然普遍存在。老、旧城区基本上为雨污合流制,新建地区虽建有雨、污水排水管道,但排水系统不完善。C、污水纳管率、设施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都很低,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现象严重。大量污水直排河道使金山区水乡水环境不堪重负,严重破坏了江南水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风韵。D、污泥处理设施不完备,污泥处置方式单一。(3)引清调水状况金山区引清调水工程――龙泉港出海闸及张泾河水利枢纽工程――已经实施,可以通过大规模调水工程,来达到更新金山区河网水体水质、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目的,但骨干河网上的调度水闸及调度控制系统还不完备,还有待规划和统一布局。(4)水系生态修复状况金山区水系生态修复工作起步较晚,但规划建立水系生态林、休闲林、涵养林及人造湖泊、湿地的工作正在各乡镇悄然兴起。正是由于金山区水环境恶化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人们已经认识到只有通过水环境保护和水系生态修复,才能改善现有人居环境和江南水乡面貌,重塑金山形象。许多乡镇已经在着手千岛生态林、湿地林的建设,以期早日修复自然,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分析

建国以来,在历届政府的关注下,金山区水利工程建设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经过60年代的农田排灌建设,70年代的水利基本建设,80年代的抗洪除涝建设,90年代的半低地改造、西部工程建设,及2000年起实施的圩区达标工程等又进一步提高了防洪排涝标准,基本形成防洪、除涝、灌溉三大工程体系。但随着太湖流域总体规划的实施,以及工情、水情的变化使金山区水利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急需采取相应的的对策措施。工程建设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管理手段,使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取得明显的效益,甚至通过管理还可以挖掘规划工程的潜力,提高水利工程在防洪减灾、水环境建设、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配置等多种水功能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总之,应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角度来提高水的系统管理水平,寓除害于兴利之中。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因此,我们在一方面抓好水利规划,完善水利设施,进行合理水资源调度的同时,更要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一)水利工程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我区认真总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泵站三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灌溉管理制度,探索排灌管理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新路,全面推行灌溉泵站承包经营。1996年开始,金卫镇水利排灌站在永联、永久、新圩三个村进行了灌溉泵站承包经营。1998年兴塔镇政府把农业服务体系推向社会,兴塔镇水利排灌站对15村66座固定灌溉泵站全面实行了承包经营。通过三年来灌溉泵站的承包经营,明确了所有权,搞活了经营权,打破了大锅水,使灌溉成本大幅下降。兴塔镇3.41万亩耕地可减轻农民负担68万元,提高了灌溉服务质量,受到了村干部和农民的好评。2001年金山区排灌管理所对兴塔、金卫和松隐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学习灌溉泵站承包经营做法,各镇排灌站结合本镇实际,全面推行了以村属灌溉泵站(或称为灌区)为核算单位的承包经营。目前,我区农业灌溉泵站主要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集体经营模式,一种是承包经营模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灌溉服务体系和灌溉管理制度,如灌溉值班制、三职人员岗位责任制、春耕备耕检查制、折旧费使用制等。在排灌管理服务体系中,区镇级管理人员90名,村级三职人员3543名,其中灌溉泵站(俗称机口)主任229名,电工机工811名,放水员2503名组成了以泵站为中心的电力灌溉体系、以泵站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为确保农业生产用水、抗旱保丰收、为我区的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水利工程建后应采取的管理模式水利工程是保障工程,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摸索出一套先进管理经验,才能保证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广实施。应该采取“谁建、谁有、谁用”的原则,在区水务局的指导下,工程管理权交由镇排灌站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总负责,按农户各自承包田的范围,自行承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的职责,并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书,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全区域实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服务,走以水养水的商品化道路,并从收取的水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水利设施维修费,用于水利设施的维修,使水利事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建后应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保障措施水利工程建设是涉及广大居民生活、生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必须建立一整套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以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长效管理。

(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政策法规体系,首先应严格贯彻《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具体实施时按照《金山区水务总体规划》、《金山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在此基础上制定与水利工程建设相配套的专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如《金山区低洼圩区管理办法》、《金山区镇村级河道整治管理办法》、《金山区农村桥梁建设管理办法》、《金山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应政策和办法。建设时应从工程的规划审批、建设立项、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严格管理,保证水利工程的顺利推进。另外,应加大执法管理力度,落实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按程序建设,依法管理。超级秘书网

(2)建立水利工程的行政推进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土地规划、财政、水务、农业、环保、市政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且由于涉及范围广,又是长期任务,应成立由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金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协调组,定期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己有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分别对有关方面进行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系统。

(3)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资金筹措实行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筹措的方法。一是公共财政投入(区、镇财政),按照引导性、补、扶持性原则进行;二是地区和社会配套投入;三是受益者投入。

(4)建立社会宣传教育体系对社会加强水利工程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树立人人监督与保护意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了保证工程的效益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和增强广大市民的关心程度,形成公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保护的氛围。

第7篇

[关键词]宋代;税收;征管;启示

宋朝可谓中国历史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财政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税收账簿、簿历、凭证等是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宋代规定不得亡失、脱误或欺弊,否则将受到重惩。《宋刑统》依唐律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19]议曰:“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17《毁失》规定:“诸公人亡失见行公案、账簿、簿历等,及应架阁文书,限满寻访不得者,断罪枷锢;再限通满百日不得者,降壹资(限外得者复旧资);县吏人杖捌拾。”

(2)账簿记录方法

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包括“乡典受赇,随时更改或续添收一项”,宋代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特别规定了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20]这种做法在现代会计账簿记录中也仍然得到体现。与此同时,账簿还要求用正楷大写记录。

(3)账簿的及时登记

舞弊的另一种常见办法是不即时朱销,延期登账,事后再行举催。对此,宋代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登账的时限:县级必须于收税当日注销钞簿,县向上级部门的报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内。一旦有延误,有关官吏必须承担责任。其具体做法是:“诸仓库各置销钞簿,具注送纳钱物数、年月日、纳人姓名,候获官钞对簿销凿。监官书字用印,其钞常留壹纸,以千文字(当为字文)为号,月壹架阁并簿专留本处,备官司点检。”“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转。每受钞即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州置历即时送县,县委主簿当日对钞销簿。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22]

三、统一的税收入库途径

通过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是从古至今一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为隐瞒侵欺财政收支,不把某些钱物收支记入该记的账目,而是另置会计账簿文历,以便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绍兴)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财赋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广也。今州县大抵皆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为此,宋朝廷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24]

四、税收的审计

税赋征收上来后,还要进行审计是否有隐漏欺弊,这种审计是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种重要指标。审计由上级官吏限期进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法。审计时必须对照相关簿籍记录,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对照。“诸州磨勘税租簿,所差官听选吏人分定户数,先以租数照逐应纳数,次以钞旁对已纳数比磨增亏,以吏人姓名印钞簿上,本官躬亲抽摘审验。三万户以下,限九十日;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转运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觉察,别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审计报告的编制

如审磨出账目有亏失隐落失陷者,审计官吏就必须撰写报告。《事类》卷48《税租账》载有“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兹节录如下略加说明:

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差,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税租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某县税租共管若干户,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磨勘亏失出税租下项:

某乡村某户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亏失,某料租税某物若干,至今计若干料,共计亏失若干

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断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给赏

检准令格云云

右件状如前,勘会某官磨勘出某州县亏失某年某料税租某物共若干准令格该某酬赏,本司保明并是诣实

谨具申

尚书户部谨状

年月日依常式

此状可算作一个简式的审计报告,具有现代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报者是某路转运司,呈报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尚书户部;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即某州某县夏秋税租;审计的起讫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查明的问题及其性质,即磨勘出亏失税租若干;根据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即如何勘断及追理。

2.官吏的奖优罚劣

(1)对地方官吏的奖优罚劣

为鼓励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宋代统治者采取立额赏罚的办法,对按期、足额、超额缴纳税款的官吏给予奖赏,对无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的官吏进行处罚。赏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经济上进行赏罚,包括增俸、罚俸,或赏钱、罚钱;二是对官吏提前晋升或推迟晋升,即减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类》卷30《经总制》规定:“知、通考内收经制钱及额无拖欠违限(谓如额数二十万贯,收及二十万贯已上,方合推赏):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二年;一十五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半;一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五万贯以上,减磨勘半年;一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季;一万贯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还对某些负责税收征管的官吏实行连坐制度以使这些官吏各自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大大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如太平兴国八年五月,“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26]

(2)对审计官吏的奖优罚劣

宋朝廷还用奖惩的办法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要忠于职守,认真勾考。负责审计的官员如果失职,有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诸州审磨税租簿,吏人故为隐漏者,徒二年;有亏失审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受乞财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28]从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初对勾考出失陷的奖赏额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丰年间规定“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者赏三厘”[29],其比率更高达30%。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密切相关,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总结为以下五点:

1.重视社会信息的收集整理

税赋监督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税赋要么使百姓负担过重,各级官吏也难以完成税赋任务;要么使朝廷财政收入不足,这些都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代虽然屡经战火还是非常重视对各地民赋簿籍的收集整理。这使朝廷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无疑为税赋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证。如何完善社会统计信息并使其为税收征管服务是我们现代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2.完善账簿管理方法

账簿是记录、分析税收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的账簿管理方法已经较为科学,包括账簿管理体系、账簿的备份,及时登账以防舞弊以及各种账簿记录的具体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也制订了各种详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账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质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虽然对账簿的保管、登记也有一些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许多违规违纪案件都有各种(故意)遗失账簿、延期登账和随意更改记录的行为。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的直接责任人仅处二千到二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到五万的罚款。

3.提高凭证防伪水平

凭证是纳税与否的证据,宋代设计了许多凭证的防伪措施,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可引以为鉴,一个是应不断开发设计出新型的防伪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种,包括团印、长印、梢印等,团印还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区别。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或税种应有不同的防伪措施,如宋代不同仓库、不同税种的凭证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发票防伪技术较低,以增值税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而一些被假发票蒙蔽的企业往往声称难辨真伪。如何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提高凭证防伪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4.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

为防止小金库,宋代规定了严格而统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进入国家财政。这使宋代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小金库现象比较少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库,但每年的小金库问题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严格的财政收支渠道,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渠道分散,多头管理普遍。宋代统一税收途径的方法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5.严格官吏政绩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必须依靠人来完成。就税收监督而言,对有关官吏的考核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今天有重要启示。第一,官吏定期审计报告,而这也成为官吏提拔升迁的主要依据。规范而定期的税收审计报告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将官吏政绩记录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数字出官”和随意提拔官员的弊端。第二,官吏的“连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处,合理的官吏“连坐”制度使各级官吏根据其职责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各级官吏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的弊病。最后,将审计官吏的收益与其审计业绩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事后税收监督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官员考核制度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官员的升迁往往仅凭个别上级领导好恶而定,同时对官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这使上级领导往往忽视对其部下的监督。同时对审计官员往往过分强调其应尽义务,对其权益有所忽视,审计人员难以从其贡献(我们可以将其所查出的错弊金额作为其贡献)中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岁赋》所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5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②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2,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书判清明集·财赋造簿之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⑤《宋会要》食货11之10。

⑧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

⑨磨勘(审磨)指对官吏的考核和审查,下文的减磨勘指因官吏表现优异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着提前晋升),而展磨勘意思与此相反。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卷32,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⑩《事类》卷30。

[11]《宋会要》职官6之23。

[12][14]《事类》卷47,《受纳税租》。

[13][18][25]《事类》卷48,《税租账》。

[15]《事类》卷17,《给纳印记》。

[16]《宋会要》职官42。

[17]《宋会要》食货35。

[19]《宋刑统》卷27,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20][22]《宋会要》食货35之10;又见食货70之143~144。

[21]《宋会要》食货35之9;又见《事类》卷47《受纳税租》,卷48《预买绢》。

[23][24]《宋会要》食货54之8;《宋会要》食货52之32。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5。

第8篇

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3.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一是从水利工程项目利国利民,以兴利除害为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二是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这一点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中更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现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和人身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分分离出来时,要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这样做有利于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首先,水利工程建设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区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再单纯的根据投资性质来划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要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后,着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从根本上规范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责,从而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职责界定上要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以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分明,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强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开工前没有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员要积极担起责任,及时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会议,要求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细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科学的制定管理方法,积极探讨有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支撑,保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树立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改变由于收取相关企业资金然后统一运用到质量监督管理上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全额拨款,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资金支撑。3.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关部门和职员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形成职责分明,权力明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科学合理的开展施工技术,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控制;三是在落实施工技术之后发现意外的问题要及时对施工技术做出调整,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3.6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强的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二是要定期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职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促使职员之间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从而提高职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

第9篇

(一)执行独立的事业单位性质会计制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在1980年时,我国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要求水利单位做到自负盈亏,合理收取水费。也就是说水利管理单位不再受政府管辖,自己收入多少就支出多少,政府不再予以补贴。198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政工作,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对该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制度办事。

(二)执行独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性质的会计制度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其发展,在1992年时,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条例《企业财务通财》和《企业会计准财》。在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行企业化管理。我国对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从古代一直存在,经过数千年不断的改进,一直保持着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态度,但仍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传统农业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仍然存在许多转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这个制度中规定水管单位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年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电费以及各种必要的收支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和补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虽然这时候该单位的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已经逐渐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必要性:第一,先进行我国财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能够更好的结合,进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必要的手段,在财政改革阶段,分别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多个方面入手,从根本实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这些改革变化中影响深远,一般在算术时最容易体现,并且要按照水管单位报表调节,这样财政报表的真实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分级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水管单位在收益产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对财务政策展开调节,但是方法不具有灵活性,导致水管单位资金累计环节、抵抗风险能力较为不足,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是在企业财会制度的前提下展开,对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较多。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虽然我国在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管理时一直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管单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水管单位的性质包括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其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

(一)努力建设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针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在1994年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来进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业单位相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流动资产、有形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金额,投资金额等。只有了解该单位资金流动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假设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单位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时间,也许在收支转换上有问题;如是经营性收支,在展开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期间,能划分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若是财政拨款性收支,针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应与“年度财政总决算”联系在一起,建设一个临时科目(像“专项支出”类型)在水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归纳在财政拨款性支出中,再按类别划分为“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所以,将相应的财政拨款性收入转入财政补贴收入即可。

2、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在进行资金审核和评估时应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拨款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维修养护资金也在其中,计提折旧并不实际性意义。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已将固定资产净值纳入,同时将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设。原累计折旧金额是为查账提供参考。毕竟,水利事业与人民生活具有相关性。作为水管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累计折旧科目应保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累计折旧”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水管单位正在转化,且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内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程,实际收入资本可能是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两类,都是单位注册资金主要体现。此外,水管单位在建工程中,会计应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情况应与事业账区分,可两种账务分开处理。

(二)努力建设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单位,对水、电两方面展开作用的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在对防水患灾害等方面是属公益性水管单位。所以,单位应将其作为重点划分明确,水管单位下属部门应将供水、电作用的经营性部分纳入其中,并且对财务展开计算的时候采取企业性独立核算的方式。在这个背景下,两种类型单位的界定可按有无建设下属门作为参考因素。其实水管部门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财会制度要根据纯公益单位性质展开,在最后的核算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事业单位转化阶段只是对公益性报表展开转化,主要方法步骤参考上述所阐述的原理即可。

(三)努力建设企业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温度裂缝 “抗”与“放”的设计原则

在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工程中,有大量的钢筋混凝土水池等钢筋混凝土结构处于露天环境,而北方冬、夏季温差较大,温差是除混凝土自身收缩以外非荷载裂缝的主要原因。虽在正常情况下,非荷载裂缝不会对构筑物的可靠性产生直接影响,但裂缝的最大危害在于显著降低了混凝土的抗渗性,从而对构筑物的耐久性和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混凝土不是弹性材料,它既有塑性变形,又有徐变和应力松弛,而且结构遭受的年温差都是在相当长的时段变化中进行的,解决温度问题,应以概念设计为主,以理论计算为辅的原则。

在钢筋混凝土规范及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中的构造要求的章节里规定了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同时又指出,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调整以控制裂缝。即对混凝土结构的裂缝的控制途径应采取“抗”、“放”结合的原则。

配筋对混凝土结构的裂缝的控制实际上就是“抗”的原则的集中体现,其目的起到分散裂缝、细化裂缝的作用;伸缩缝对混凝土结构裂缝的控制实际上就是“放”的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释放变形和约束;而引发缝(钢筋不断开、截面薄弱)是介于“抗”与“放”之间的一种控制裂缝方法。

水池等露天环境中的构筑物的温度作用(收缩量)设计要考虑的主要是季节温差,即结构从混凝土浇注时的温度与冬季温度最低点的温差。当施工期为高温季节时,笔者认为应适当采取“放”的措施,即采取按规范、规程设置并适当缩短伸缩缝的间距等措施。反之,施工期为低温季节时,可适当加长伸缩缝的间距等措施来控制混凝土的收缩。在抗震设防高烈度区、地基承载力不均匀的场区可采用引发缝来加强整体的刚度,控制混凝土裂缝。

在几年笔者主持、设计了的一些工程,地点多为北方地区。如2006年内蒙古亿利PVC生产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因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其中生物池尺寸为37.8m×50.0m。设计上采用后浇带、诱发缝等措施,较少的采用伸缩缝,经计算配置控制裂缝钢筋,以加强整体的刚度。2007年大连市夏家河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中生物池尺寸为79.8m×79.8m,该工程施工期为当年的七月,该工程地基为岩石层,该工程设置了伸缩缝。2008年吉林省榆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中生物池尺寸为106.8m×49.4m,该工程地基土承载力相差较大,该工程设置了引发缝,加强了整体刚度。2009年大连市旅顺口区三间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中生物池尺寸为67.0m×33.1m,该工程地基不均匀且地下水位较高,存在抗浮问题,生物池设置了引发缝,加强了池体的整体刚度。上述这些工程现在看来使用状况良好,未见池体裂缝现象。

总之,大型水池、构筑物等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控制实际上是一种全过程的控制。

①设计、构造:加强应力集中部位的配筋,或避免、分散应力集中,设置伸缩缝、诱发缝等。即“抗”、“放”相结合。

②材料控制:应按规范要求采用非碱性骨料,控制最大碱含量等。

③施工控制降低混凝土自身收缩,设置后浇带,采用跳仓法施工。宜在气温较低时浇注混凝土。加强后期养护等。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 . 给水排水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 .CECS 117 : 2000 北京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员制度问题构想手段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

目前,在税源管理一线执法的税务人员较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必然导致管理幅度过大。如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总纳税人有2800多户,但税收管理员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户,若要管好,难度显而易见。从征税成本看,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几乎是美国的l0倍。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则需要增加税收管理员的数量,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而这显然与国家实现征管目标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废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管理、催报催缴、纳税辅导等多项职责,并且还要对所管理的事及管户负全责。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与专管员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没有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奖优惩劣机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五)税收管理员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

税收管理员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这种税务文书导致税收管理员要承担纳税人管理方面的责任。假如纳税人在其财务、纳税等方面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那么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文书则存在不真实等问题,税收管理员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有连带责任。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管理员制度还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应扩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方面不仅仅基层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是管理工作员,每一层级的税务人员都是税收管理员;内涵方面不仅是管理,而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并重,这里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要让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服务。按照税收风险理念,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每个人都有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真正形成税收管理团队去应对纳税人群体;让一些管理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去处理复杂税收事项,将无差别的对纳税人平均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定的纳税人管理。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明确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全员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依托税收基层管理平台实行层级和岗位之间的考核评价体系、管事和管户相结合的执法与服务并行,形成“全员管理、专业评估、重点稽查”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税收管理员从层级上应分为总局、省、市、县、基层五级;从每个层级的岗位分工上应细化为:风险采集、纳税服务、税源调查、综合管理、稽查监督等岗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日常管理和专项评估相结合、分户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全程管户和环节管事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适度的专业化管理,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政策执行情况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风险识别以及一些重点涉税事项的调查等交由专职管事人员负责。同时,专职管事人员要将在分析、评估、重点涉税事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监控;税收管理员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将发现的疑点及时交给专职管事人员作为分析的依据。

(三)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管理权分成若干个环节,分解到不同的岗位,通过流程控制,建立起各个征管业务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其核心为权力的分解、过程的控制和岗位的制约。分解权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责任,要坚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和管事的责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户的形式出现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强化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源管理能力、遵从服务能力的提高。

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在基层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屡次出现。因此,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坚持规避风险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减少不必要的签字等执法风险的事项,同时在管户上采取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等方式,弱化个人管户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执法等方式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合理划分管户制税收管理员与管事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管户税收管理员是指以特定纳税人为管理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管事税收管理员是指以不特定纳税人的重点事项和一次性(或偶发性)重要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事项分类。管户制,指税收管理员以划定的特定纳税户为管辖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为主要职责。管事制,指税收管理员不以特定的纳税户为具体管辖对象,而是以不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涉税事项作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管事与管户结合制,指纳税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日常涉税事项由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纳税人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专业涉税事项由管事的税收管理员承担。

2.按级别分类。国家税务总局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省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省级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市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市区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县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全县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规定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及一般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

3.按岗位分类。风险采集岗,负责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种信息,在发现纳税人有涉及税收风险的可能而计算机又不能自动提取该风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手工录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并提交给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审核。风险采集为全员采集,对一些特殊任务的风险采集由特定人员采集。纳税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解读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税源调查岗,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核实、优惠、认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税收政策和宣传解读。综合管理岗,负责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的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监控和缩小纳税人纳税遵从偏离度。稽查监督岗,负责追补没有遵从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管理人员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方面实施监督。

(二)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人力资源配备

税收管理员可按“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性风险监控”等类型配置,也可按行业、产业类型、规模配置,还可聘请“院校管理学者、行业管理大师、标准认证专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员专业管理团队。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结构应为:行政机关20%左右,税收服务厅15%左右,税收管理员65%左右,其中,调查核查人员为30%,纳税评估人员为20%,税收稽查人员为15%。

(三)逐步建立以流程管理制度为主线的考核机制

第12篇

关键词:绿色壁垒,主要形式,应对措施

1.绿色壁垒的涵义

所谓“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关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等,它是一种全新的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出口构成了壁垒。

2. 绿色壁垒的主要形式

2.1 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制度,即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正常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

2.2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一种限制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壁垒或政策壁垒,构建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作为市场进入壁垒的一种,市场准入旨在消除市场经济的负外部性或使自由竞争带来的负外部性得到有效的抑制和合理的分担。同时,它还会增加新进入者的成本,对原有进入者有利而对新进入者相对不利,成为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潜在或现实的障碍。。

2.3 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他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些环保技术标推,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2.4 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所谓“环境标志制度”,是指政府、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在其认定的环境友好产品上加盖特定标记的规则。环境标志制度是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重要途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信息,促使生产厂商通过设计和开发对环境有益的产品进行保护和污染控制。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上它不仅要求尽量减少产品在使用。消费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而且要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和一些东欧同家如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也分别引入或发展了自己的环境标志计划。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

3. 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措施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措施应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以环保为借口侵害我国合法权益的绿色壁垒要坚决反对、努力消除,另一方面要实行绿色战略,开发绿色产品。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3.1 正确认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避免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熟悉国际规则,这样就可以打破绿色壁垒,赢得利益。

3.2 鼓励技术创新,扶持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我国企业与政府应形成共识,采取有力手段,增加科技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和生产优质的绿色产品,以冲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空间。借助国家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产品的扶持政策、优惠政策,积极加入国际竞争行列。要像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那样,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积极促进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大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促进立法扶持绿色产业、清洁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3.3 借助政府的力量,联合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借着环境的名义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产品生产过程为由限制进口、实行“生态标签”等歧视外国产品的做法,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

3.4开发绿色产品,实施绿色营销。以环境和资源保护为核心的绿色产业正推动着绿色产品的开发与绿色市场的形成。据预测,绿色产品在未来的10年内将主导世界主要工业市场。开发绿色产品应重点抓好4个环节:一是进行绿色设计。注重设计易于回收、节能、耐用、无污染或低污染、不影响健康的产品。二是实施绿色生产。按照生态工业模式,实现“清洁生产”,尽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减少生产过程能源和材料的浪费,减少废弃物。三是铸造绿色品牌。企业产品应符合环保要求,要取得国际环境标志,创造绿色品牌。四是实行绿色包装。企业要按照进口国的要求,采取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的绿色包装。

总之,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并集中表现在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然会受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限制。面对不利局面,我国要积极利用WTO机制中的特殊待遇,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合理设置自己的绿色保护屏障,以保护和促进我国的贸易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汝求.环境与贸易[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第13篇

论文内容摘要: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新的贸易壁垒层出不穷,这使我国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出口面临更大的困难。本文回顾了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渊源,介绍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现状及特点,剖析了贸易保护主义实质和影响,最后提出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

目前世界各大经济体都面临复苏无法持续的危险。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内需重振乏力;欧洲受债务危机冲击,不得不提前退出经济刺激政策,经济复苏步伐明显放缓;日本经济因日元持续走强受损;而复苏势头一直保持强劲的新兴发展中国家,近来经济增长也已显著放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2010年9月10日发出警告,全球经济复苏下行风险正在加大。为应付经济增长放缓甚至严重衰退的压力,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加剧。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和艰难,出口形势不容乐观。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渊源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同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理论都为各国政府实行市场干预和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其相关理论主要有:一是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说,推行的政策是禁止货币输出、奖出限入、保护关税政策和发展本国工业,其实质是贸易保护理论。二是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说。为了保护和发展制造业,汉密尔顿主张政府加强干预,实行保护关税制度。该主张对美国政府的内外经济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落后国家进行经济自卫与先进国家相抗衡提供了理论依据。三是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古典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是经济落后的国家用以对抗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工具。而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推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竞争性贸易保护,甚至是对高端产业的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加深远。

国外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现状和特征

我国一直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区域。金融危机后,一些国家对华贸易保护手段更加频繁,保护手段更加多样化。

(一)贸易摩擦案值越来越大

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采取奖出限入的贸易手段保护国内经济,

我国很多出口产品遭到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贸易摩擦案值越来越大。

2006年我国贸易摩擦涉案金额为21亿美元;2007年为46亿美元;2008年增至61.4亿美元,2009年激增至127亿美元。2010年1至8月,国外对华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100.3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2%和121.2%。2010年9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数据卡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案是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调查,涉案金额约41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我国遭遇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救济调查(孙韶华、施智梁,2010)。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加剧对我国外贸出口势必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贸易保护手段多样化和综合化

贸易保护中的主要手段。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遭到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呈上升趋势,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仍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2009年国外对华发起116起贸易救济案件,比2008年增加9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二者合计占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总数的88.8%。2010年1至8月,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50起,反补贴9起,保障措施13起,特保7起,共计79起贸易救济调查,同比增长16.2%(梅新育,2010)。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升温,使我国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出口发展面临更大的困难。

贸易保护手段的多样化。据世界银行统计,自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推出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主要包括:

反倾销。2009年9月份,阿根廷连续对我国产品发起多项反倾销立案调查、复审立案调查和最低限价措施等。提高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9月11日决定,对从我国进口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购买本国货。美国国会于2009年2月13日通过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包括:凡方案中涉及工程、建筑用钢和其他制成品全部由美国制造。出口补贴。2008年12月,美国的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获得了政府总额为174美元的救助款。

(三)贸易摩擦国家由发达国家扩展至发展中国家

贸易壁垒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不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频频使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企业。

2009年国外对华共启动116起贸易救济案件,发起国集中,阿根廷、美国和印度总计占58%,其中印度位居首位,为26起;美国次之,为23起;位居第三位的是阿根廷,为19起;欧盟位居第四位,为7起。2010年1至8月,共有17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印度22起位居首位;美国次之,为14起,且涉案金额较高(梅新育,2010)。这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正从少数发达国家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蔓延,对于复苏仍不强劲的我国外贸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

(四)产品范围由传统产品向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扩展

经济危机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不仅涉及传统产品,部分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和冶金产品开始成为调点。201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37起贸易救济调查涉及电子、纺织、化工、建材、轻工、冶金、有色金属、造纸和金属制品9个行业。其中,涉及冶金的案件为8起,位居首位;其次是建材和化工,均为6起;位居第三的是轻工,为5起(见图3)。

国外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

面对经济复苏缓慢、强势美元衰退,国外为转移经济矛盾而对华贸易摩擦加剧和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我们要从实质上加以认识。

(一)贸易保护主义是对被保护国的一种财富掠夺

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贸易保护国凭借所谓的国际惯例和金融规则,利用金融工具和汇率手段等合法形式来掠夺别国的财富。最近几十年世界上先后爆发的拉美经济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日本经济衰退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是发达国家借国际收支不平衡或推动汇率巨幅波动进行的国家间巨额财富转移,而被迫接受汇率升值和国际收支调整的国家都承受了惊人的财富损失和巨大的经济发展衰退。因而以贸易摩擦加上汇率升值的要挟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掠夺,只是更为隐蔽,且持续时间更长,危害性更大。

(二)贸易保护主义使保护国承受损失

第14篇

[论文摘要]美国是全世界对对外贸易关系管制得很严密的一个国家,美国在对对外贸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细致周到的。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在对别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时鼓吹“主权过时论”,应“淡化”或“废弃”主权,而当其在对外贸易中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抵制多边规则时,又依“主权论”奉行其单边的贸易政策,其对外贸易法“201条款”、“301条款”、“337条款”等充满了进攻性和挑衅性。这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倍受世界各国争议。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 337条款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3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并且(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六、关于反补贴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1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国政府或一国境内的公共实体直接或间接地向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某种或某类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补贴,而且在商品从补贴协定国进口的情况下,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为进口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税额等于可抵消的净补贴额。

七、进口救济——“201条款”

“2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51节)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认为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有人称“201条款”为“例外条款”,其规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做法提供的救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337条款”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救济那样,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的救济。其实质是,允许美国在因进口数量增加而对相同产品的美国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时候,撤回对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也就是说,如果某货品的进口增加达到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的水平,美国将被允许为救济损害而将关税提高到协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第1301节(《美国法典》第19章第2411节)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从而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这一点是强制性的。美国总统如果有特别的命令,贸易代表在采取行动时应该遵守。

美国贸易代表针对“301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措施,一类是任意措施。

如果贸易代表确定美国的贸易协定权利被否定,或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国依该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是不正当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除接受总统的具体指示外,应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贸易协定减让利益或阻止其适用;(2)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对该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3)如果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达到美国贸易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标准,撤销、限制或中止这种待遇;(4)与外国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使该外国取消或逐步废止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该法律、政策或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向美国提供贸易代表满意的符合美国国内工业经济部门利益的补偿。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补偿。

九、“超级301条款”

在《1988年贸易法》中,美国国会在《1974年贸易法》上增加了310条款。该条款即人们所称的“超级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后的30天,向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报告确定美国的自由化重点。在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必须识别“重点国家”和每一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消除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国出口。同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的21天内,就有关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调查。

然后,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与重点国家进行磋商,在发起调查后的3年内消除重点做法,或者对此做法作出赔偿。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将要求美国贸易代表采取报复行动。

与 “一般301条款”不同,“超级301条款”不是由申诉人向贸易代表提起申诉而由贸易代表发起调查,而是法律要求贸易代表必须发起调查,但调查程序与“一般301条款”的程序是一样的。

十、关于“特殊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特殊301条款” (《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42节),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后30天内,应认定对知识产权拒绝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国家,或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贸易代表从上述国家中确定的重点国家。在认定重点国家时,贸易代表只认定下述国家:(1)具有最严重或极端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拒绝给予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2)其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美国的相关产品有最不利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3)这些国家没有进行诚意的谈判,或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没有做出明显的进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15篇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平等性与合理性两方面。现阶段,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它利于维护国与国的公平,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公平的概况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终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但关于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经济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结果。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对公平的阐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实现的,此时社会主体均获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术意义。在经济学中,此类公平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但在法律领域中有所运用,如:民法中的赔偿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对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担。在国际经济法中,分配结果中难以体现平等,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力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与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在政治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获取机会。政治学理论中的平等具有几何意义,此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财产与荣誉等分配和其地位与贡献等保持着正相关。

 

在法理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拥有同样的待遇。在国际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对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公然歧视,对于任何主权国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排他的,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均没有特殊待遇。虽然,该理论为国际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利于公平、有序国际秩序的建立,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仍未能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际经济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主权国家拥有平等的地位,各个主权国家均可以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保持国际经济关系的交往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国家间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国际经济法规定所有主体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则的分歧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争议,不同学者根据不同角度、依据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构成等进行了阐述,具体的观点如下:

 

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应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演变进行了研究,殖民体系与后殖民体系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恶化的历史原因,因此,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另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主要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保证其法律地位,但国际经济法中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它对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构成条件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此时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作为特殊形式表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彰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它参与着国际经济法的创设,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家的价值取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神圣性,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承担条约义务等。

 

其次,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中的适用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国际经济法在任何领域均可以使用,此时的基本原则从整体上把握着国际经济关系,借助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着方向性的引导。

 

再次,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等,使此关系具有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同时,在稳定时期,国际经济法均有所发展。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言,虽然它在逐渐变化,但在理论支持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基本原则均彰显着法的基本精神,引导着法的稳定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最后,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法规对特定活动进行着强制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得到了发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国家,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其基本精神将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依据

 

1.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彰显着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内涵,表明了国际社会创设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时期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仍为主权国家,并且主权国家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着其对外的经济活动;同时,主权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目标为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公平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国际经济关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要体现公平。因此,公平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二者面对的国家环境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在殖民地获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对劳动力进行了剥削,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进而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面临着恶劣的环境,此时的发展中国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均被控制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世界体系虽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仍相对较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繁荣,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并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有着实质性的要求。

 

3.具备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现着双重的价值,一方面,关于公平的概念要坚持历史的观点,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效的结合,此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对二者的差异给予考虑,并为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与发展机遇,具体的有贸易倾斜、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国际经济交往要坚持公平互惠,发展中国家要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才能够实现共同繁荣。

 

4.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均要体现公平的理念,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制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意见,同时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等。

 

三、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与实践

 

(一)公平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借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与劳动力,实现了发展与壮大,此后,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的优势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此时的竞争虽然坚持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质上却体现着严重的不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积极利用公平原则,对发达国家的潜在剥削进行停止,并争取实质性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趋于健康与稳定。

 

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它指导着国家主体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运用,面对新的情况,它弥补着法律规则;同时,它规范着国际经济活动,对不平等的贸易往来进行着纠正,进而逐渐形成了合理的经济关系。公平原则对于法律的运用与世界经济关系的规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状态,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双方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则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与长远发展。

 

当前,国际交往日益紧密,为了保证交往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要确定国际经济法原则,以此规范国际交往,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利于控制世界经济的风险;同时,公平原则体现着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平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二)公平原则的实践

 

1.普惠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面对着复杂的环境,为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落实,利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对该原则给予了肯定,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关税制度。

 

在普惠制中,给惠国为发达国家,受惠国为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国在销售产品时,给惠国要接受更为优惠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惠国的优惠方案制定依据为本国国内法,因而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普惠制规定给惠国要为受惠国提供关税优惠待遇,但并未规定给惠国必须履行此项义务。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与政治需求来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较为明显,它逐渐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政治奖惩方法。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要坚持公平原则,进而使普惠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2.S&D条款。S&D条款主要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对互惠进行了阐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公平原则,其内在精神也为公平原则,表明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S&D条款,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WTO体制下,优惠待遇受到了限制与转化,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坚持公平原则,以此维护自身得到合法与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坚持公平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原则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经济健康、良性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相信,随着公平原则作用的有效发挥,国际经济、国际关系也将更加和谐与稳定。

 

作者:胡启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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