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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语文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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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语文论文

第1篇

一、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这一重要的理论创新不但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也确立了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今社会经济全球化、体制市场化、文化多样化,大学生眼界开阔、信息丰富、思维活跃,他们的思想在日趋成熟的同时也容易受到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击和影响,产生一些价值观念方面的混乱和思想道德方面的困惑。因此,在新时期,一定要重视对高校低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与质量,帮助学生树立起科学的价值选择,自觉抵制不良因素的选套件然,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1]。这就要求在低年级的教育中不仅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而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群体的教育之中,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既是对我国古代优秀思想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又是对我国教育事业长期实践经验的深刻认识,更是对“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坚持。

二、当前高校低年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低年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高校低年级学生,初进大学校门,还处于高校本科初期阶段,初等教育教学模式,给他们带来的深刻影响,还未完全消除。从学习方式上来说,尽管新课标已经要求教师转变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以学生为本进行创新教学,但是,在高考指挥棒的指引下,为了提高升学率,教师一般仍采取“灌输式”的教育模式,学生也习惯于“听课式”的学习模式。在进入大学之后,学生对大学阶段的“启发式”“、主动式”的教学与学习方式,无法做到快速适应,导致很多学生不知如何去有效地展开学习。从环境方面来说,远离了已经熟悉了十几年的生活、学习环境,习惯了原来的作息规律,很多学生不免会因生活环境、节奏的变化,而深深感到有点“水土不服”,由于低年级大学生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之前彼此不相识,很多低年级大学生遇到问题时,没有合适的人进行倾诉,就选择自己闷在心里,极易滋生消极情绪,形成不健康的心理[2]。从心理特点来看,由于高校低年级学生身心还不成熟,生活阅历比较少,对于事物的辨别与思维能力还不足。而且,由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受到父母和亲友的溺爱,常常存在一些性格方面的弱点,比如自私、团队意识不强、集体主义意识缺失等、爱宅在自己的小圈子,等等。这些问题,都阻碍了高校针对低年级学生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如果不能及时将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必将会给高校教育质量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高校低年级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

高校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阵地,但是,对于学生来说,思想道德素质的养成不是朝夕可成、一蹴而就的,需要高校、学生、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体系,不过,总体看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弊端日益凸显,其集中化、经验化、权威化的教育方式,与现代大学生的心理和兴趣特点不相符合,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后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与高校低年级学生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交流,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不能深入理解其内涵与必要性,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认同,导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流于形式化。其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缺少对低年级学生的人文关照,过于强调“政治本位”,没有在教育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由此大大减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意义,没有考虑到学生的身心需求和思维特点。再次,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与手段相对滞后。现在,大部分高校还是比较重视教学与科研,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提到高校教育战略高度,未形成规范、科学的教育与管理机制。鉴于这种情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也没有在教育实践中对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进行创新,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一直不高。

三、提升高校低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思政教育意识

在当今社会转型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新时期,高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式,分析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变化,根据高校低年级学生的身心、兴趣特点,制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流程与对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性和实践性,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也要明确自己作为教育引导者的角色和地位,增强服务意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

(二)坚持动态教育管理,提高思政教育的有效性

高校低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确保高校教育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涉及到的受教育者人数众多,需要在教育实践中,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在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前提下,构建科学、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立足高校教育实际,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三)注重实践教育,构建完善的教育和信息反馈机制

高校低年级学生对于网络非常熟悉,高校要充分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来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信息反馈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提供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比如,利用学校海报、广播、宣传栏等,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组织开展第二课堂,举办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文娱体育活动,寓教于乐,吸引低年级学生积极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利用QQ、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因人而异地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四、结语

第2篇

关键词:阅读教学;小学语文;四年级

四年级是小学阶段学生成长的有一个转折点。在语文学科中,四年级以前学生接触更多的是字词的识记等,都是奠定语言基础,而进入四年级后,学生的学习由字词识记转向阅读理解,逐渐培养阅读能力,教师教学的重点及思路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根据小学四年级阅读阅读课堂教学现状展开分析,并进一步对阅读教学的展开做出策略性思考,以期为日后教学工作做出

启示。

一、带领学生适应多种样式的阅读文章

四年级语文学习中,教材中的阅读文章编排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在小学三年级已经初见端倪,到了四年级则更为清晰地显现出来了。新特点包括,实用性文章、描写性文章在增多,学生的眼界逐渐得到了开拓。如,人教版四年级上册的《雅鲁藏布大峡谷》《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等,大篇幅的描写以及强烈情感的抒发等都体现阅读的新变。面对这样的情况,教师要根据不同文章的文体特征,表达的情感内涵等,逐渐教学生如何阅读,如何面对不同类型的文章。在课堂教学之余,也要分享给学生一些类似的文章,既能引导学生跳出教材,体味不同文章的不同特点,也要使学生在强烈的对比中对不同文体产生独特的体味。

二、鼓励学生进行阅读

学生进入四年级的学习,识字、阅读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个阶段,教师要开始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跳出课堂,鼓励学生进行课下的阅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为学生的阅读奠定基础,首先是要教学生如何进行阅读积累与笔记,例如,鼓励学生在阅读中将遇到的生词、字或者好的段落摘抄下来。在读完每篇文章之后,记录自己的阅读感悟,哪怕只有一句话都可以。当前市面上,青少年版名著很多,但质量良莠不齐,教师可以为学生把关。在教师的坚持下,逐渐形成可上可下联动的阅读教学体系。

三、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

n堂教学的意义就在于引导,尤其是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语文学科,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单纯地依赖课堂的学习学好语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例如,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有感情地朗读文章、分角色朗读等形式,将学生的情感激发出来,调动学生的阅读情绪。在遇到一些较为枯燥的说明文等,教师可以同时推荐一些同一主题不同体裁的文章供学生阅读,让他们在对比中寻找乐趣。带领学生与文章中的主人公对话,在学习中反观自己的生活,将阅读与生活紧密相连。在课堂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能够使学生日后的成长受益匪浅。

四、与家长形成互动

与家长形成互动,就是要求教师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共同为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做出努力。在教学过后,教师可以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小学阶段学生年龄偏小,生活的环境也限于家庭与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与家长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家长在生活中自觉阅读,能够对学生发挥榜样作用,并且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的生活环境。家长还要为学生进行书籍的选购与筛选,而教师要对家长进行一定的指导。毕竟作为语文教师,是与学生接触最多,并且具备专业教育素养的人,术业有专攻,教师要知道什么样的图书适合学生,并且推荐给家长。

五、为学生提供丰富的阅读交流活动

在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丰富的阅读交流活动。小学阶段学生正处于表现欲望强烈,开始掌握主动性并去发现世界的阶段,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就要为学生提供一定展示的平台。在班级开辟阅读角,由教师选择一些书摆放供学生传阅;评选每周阅读之星,并给予学生一定的鼓励;举办演说家、故事家比赛,鼓励学生将自己阅读的内容分享出来。要帮助学生树立阅读有益、开卷有益以及奇闻共享的意识。尽管小学阶段学生并不能深刻理解阅读的真谛,但参与其中,定然能在潜移默化中养成阅读的习惯,并且逐渐喜欢上阅读,这也是教师教学的目标所在。

整体而言,进入小学四年级学生,阅读课堂教学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课堂,教师要从方方面面入手,为学生搭建一个阅读网络。教师要照顾到学生的阅读兴趣、能力,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阅读与写作结合起来,阅读与生活结合起来,激发学生阅读兴趣,为学生构建阅读氛围。

参考文献:

[1]朱国成.在希望的田野上追寻“阅读梦”:提高学生课内外阅读的效率及方法[J].赤子,2014,21(9):110-113.

第3篇

一、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之嬗变轨迹

(一)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之演进:功能主义勃兴之后的概念主义复苏

无可否认,人类二十世纪的历程是美国强盛的历史见证。在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美国国际私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与欧洲国家国际私法一起成为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发展的两大中心。

1、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渊源

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主要理论渊源来自于欧陆的“国际礼让说”(十八世纪),与英国的“既得权理论”(十九世纪),「3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斯托雷(Story)为代表(十九世纪)和比尔(Beale)为代表(二十世纪前叶)的美国国际私法理论流派。斯托雷认为,一个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域内享有绝对的和管辖权,所以一国的法律只有在其该国的领域和管辖范围内才有效力,只有在“国际礼让”的情况下,才能让外国法在内国领域发生效力。「4比尔的思想体现在以其为首编撰的197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UnitedStates,ConflictofLaws,First,1934)中,其认为,跨国(州)民事纠纷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之争,内国并不承认外国的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内国仅承认根据礼让可以获得承认的外国的权利。「5

2、传统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特征: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美国冲突法是美国法中少有的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部门之一”,「6因此,传统美国国际私法理论同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理论较为近似,都体现为概念主义的特点。所谓概念主义,以法国民法典的冠名者拿破仑的名言最有代表性:“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认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7因而德国法学家耶林批判此种观念所指导的法学理论为“概念主义法学”。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根据该示范法,为了使外国的权利根据礼让可以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建立了一套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的冲突法规则体系,其通过连结点这一抽象概念将某一权利固定在某一地域(该地域必定是该权利得以产生的地方),形成了一种概念化的系属公式以及固定的冲突规则来解决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毫无疑问,概念主义占据了比尔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所采取的方法中的主体地位,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具有形而上学意味的既得权理论基础之上的……”「8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他们相信按严密逻辑机械地建立和实践封闭的法律体系,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的起源和适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因素是极不恰当的。”「9尽管庞德的评论是针对十九世纪所有法律领域而言的,但我们仍可以将之视为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精辟论述。

3、美国“冲突法革命”-概念主义的衰微与功能主义的勃兴

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传统冲突规则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的特点,但其最大的缺点“在于机械地抽象预设单一连结因素以供做选法之媒介,法院依此模式机械的操作,往往将导致不符合个案公正(individualjustice)之判决结果。”「10传统的冲突规则“过于僵硬和机械,使得法官必须运用一切可行的例外条款,如识别、公共秩序、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的划分甚至反致制度来寻找公平的判决结果,《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也因为这些例外条款而受到重视。由于频繁而广泛地适用例外条款,《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渐渐地被认为不足以实现它的制定者所肯定的法律确定性及可预见性目标。反过来,这样的结果进一步促进和刺激了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冲突法革命……”「11

1933年,凯佛斯(Cavers)教授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CritiqueoftheChoice-of-lawProcess)一文,「12拉开了冲突法革命的序幕。作为这一场大批判运动的第一人,凯佛斯以其冷静的思维、敏锐的视角揭示了传统规范的痼疾所在:传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管辖权选择规范,并不是对实体法做出选择,这种选择方法根据一个机械的冲突规范,通过单一连接点的盲目指引,确定某一国法律具有管辖权,将其实体法用于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13到了六十年代,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风起云涌,更为激进的柯里(Currie)教授指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是“概念式的”、“毫无用处的”,“是一个诡辩的、神秘的和失败的领域”,「14他极力鼓吹要彻底抛弃旧的冲突法,取而代之以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即“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法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益让位的问题。”「15他的学说中新的视角、独特的分析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说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他揭示出一切法律冲突背后所隐藏的实质,而在传统的理论几乎全“用一些被普遍适应的抽象的规范来掩盖法院实际上最先考虑的问题”,即选择什么法律才符合本国对内对外利益,其作用影响深远。与之同时,还有艾仑茨维格(Enrenzweig)与利佛拉尔(Leflar)提出的“法院地法说”与“较好的法律规范”等大量学说先后涌现,「16目的都在解决传统冲突规范只指引管辖权法律的弊病,试图从实现实体正义的最大化出发来重构理论体系。

可以看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实质是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对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的革命,所谓国际私法的功能主义,是指“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的目的和政策的考察,更确切地说,就是考察立法者对于其法律在该案件情势中适用的期望和意图以及在其适用中的利益,确定是否适用该法律,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功能主义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排除冲突规范的运用。”「17

4、“冲突规则的回归”-概念主义的复苏「18

冲突法革命之后的各种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虽为美国各州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平解决个案纠纷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但纯粹功能主义的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运用于司法实践,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造成法官在选择法律上的擅断,致使所追求的实体法上的公平目标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各种灵活的现代方法实际上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恋家情节”(homewardtrend),即扩大法院地的适用,以至有损于内外国法的平等地位;其次,过犹不及,美国现代冲突法方法一味追求以功能主义的“政策定向”解决法律冲突,使得法律选择过于灵活,再加上各种方法五花八门,同一种方法又有不同版本,而且新方法层出不穷。方法上的混乱使得法律选择的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及可预见性荡然无存。此外,这些功能主义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析过程复杂,适用这些方法的结果,使得法官不堪重负。

因此,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随着各种激进的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缺陷的日渐显露,以及面对不断遭到美国司法实践冷落的现实,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检讨纯为法律选择“方法”的功能主义学说,逐步认同概念主义的冲突“规则”在解决法律冲突中所具有的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理论上的转型导致了七十年代以来冲突规则在美国回归倾向的出现。1971年,美国法学会公布了由里斯(Reese)教授负责起草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UnitedStates,ConflictofLaws,Second,1971),该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理论基础,将传统的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与现代的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协调起来,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冲突法体系。

(二)二十世纪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理论演变历程:功能主义对概念主义之改良

1、传统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的理论沿革-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传统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源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均能运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在萨维尼看来,每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总是与一定的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联系所在地即法律关系“本座”,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是其本座法。「19萨维尼及其后来的学者在法律关系“本座”学说的基础上,抽象出每一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本座”,建立起一套稳定的冲突规则体系。萨维尼的学说是典型的概念主义思维方式的体现,即将法律关系与“本座”的联系固定化、机械化、公式化,唯心地认为每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法与之相适应、相联系,并将它作为一种硬性的冲突规范,以为就可以解决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所有问题。「20“他们最终都以构造基本相似的普遍适用的抽象的冲突规则来解决各种法律冲突。可以说国际私法在几百年的发展史中,学者们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即普遍性规则的统一适用。”「21自十九世纪以来,许多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受到萨维尼的影响,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导法律的选择,因而该学说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乃至制定国际私法法典都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这些立法都明显地出现了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进行集中、系统、全面、详细规范的趋势。「22

2、二十世纪后叶欧洲国际私法新动态:规则、方法并重-功能主义对概念主义之改良

六十年代大洋彼岸的美国“革命浪潮”波及到了欧洲,1964年,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Kegel)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作了题为《冲突法的危机》的著名演讲,「23揭开了欧洲传统国际私法改良的序曲。与美国学者完全摒弃冲突规范的作法不同,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改良(而不是革命),「24还是以冲突规则为主来构建国际私法法典,只是在其中引入了功能主义的方法。对此,美国国际私法学者西蒙尼(Symeonides)的评论颇为精辟:

“旧的冲突法规则不是被彻底摒弃,而是逐步得到改进。此外,欧洲国家对于落后规则的主要反应不是以立法取代它们,也不是在司法实践中抛弃它们。通过立法方式干预冲突法的变革是少见的,即使有也是经过了充分的辩论。司法领域对冲突法的修正是谨慎并且尊重现有规则的存在价值和功能。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从来没有倾向于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美国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理论’方法-即开放式系属公式。此种系属公式并不明确指定准据法,而是规定法院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和指导原则。实际上,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的长处在于其认为所谓的方法与法律法典化的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对于法典化的国际私法体系来说,由里斯教授提出的困扰美国国际私法的‘规则’与‘方法’之间的选择问题得到了一个简单的答案-压倒性地倾向于规则而不是‘方法’。另一方面,正如几个世纪以来法典化实践所表明的那样,采用成文冲突法规则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排斥司法裁量权。相反,司法裁量权在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了大量的反映。理论上倾向于法律灵活性的国际私法立法者可以选择多种立法工具实现法律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是可选择连接点(alternativeconnectingfactors),弹性连接点(flexibleconnectingfactors)和例外条款(escapeclauses)。”「25

西蒙尼教授所指出的功能主义的工具集中体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中。以1999年通过的德国国际私法改革法案为例,该法案在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的功能主义的新方法,出现了由“规则”向“方法”转变的趋势。「26例如在非合同债权关系上,其接受了“意思自治原则”,其第41条采纳了“例外规则”的规定,“只要另一国的法律比本法所确定的法律存在实质性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一国法律。”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事实上,二十世纪晚期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国际私法改革立法及国际立法均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的规定,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5条的规定,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等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欧陆国家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对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进行改良的重要手段。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交互作用的结果

从上文之论述可以看出,二十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基本轨迹是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的交互作用,而这两种理论的斗争与妥协的重要结果之一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一方面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由于呆板、机械的缺点,已很难适应变化中的形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种种现代学说又由于‘矫枉过正’而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它对传统国际私法并未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对其进行了扬弃,即它吸收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合理因素,但同时指出:‘本座’不是只有一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象‘本座说’那样希望人们接受其结论,相反,它本身并没有结论,而只是试图告诉人们走到目的地的途径。这种合理的改良主张是为那些习惯于历史渐进沿革的人们所乐于接受的。「27同时,这一学说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学说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现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各派的学说,凝聚了它们的总体力量。显而易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它不是简单地照搬,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吸收其精华,它们之间反映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因此,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与折衷,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原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目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效仿,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呈现出勃兴之势。”「28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1、密切联系原则形式上的渊源来自于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理论

根据通常的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9用规则表述就是“某某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密切的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与传统的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系属公式-“某某法律关系,适用某某地方的法律”是一致的。实际上我们可以将最密切联系看作一种新型的连结点,一种新创的、并列于传统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的又一连结点,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还存在着分歧,「30有人认为最密切联系是法律选择适用之原则性指引规范,而不是连结点。对此问题的认识,我们认为应从分析连结点概念入手。所谓“连结点”是指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而在实质上反映了该涉外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的联系。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通过对具体案例中各个连结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利害的抉择,其注重的是争议问题与选择法域法律的实质上的利害关联性,体现着实质上的“最密切”。虽然在具体的连结因素上不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在具体个案中取决于法官对其司法经验、理性认识的把握来权衡确定,但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确定连接点的过程,即在诸多连接因素中选择出最为反映本质利害冲突的连接因素,完成客观媒介指引准据法的作用。从其形式到实践应用都应当认为“最密切联系”是作为连接点在产生具体的作用,而不是一种概括的宏观的从思想、认识上的指导原则性规范。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质内容上的渊源来自于功能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其诞生起便在于打破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媒介连结点的单一化,在选择法律时要求突破旧的框架局限,从一个新的浮动连接点“最密切联系”出发,以功能主义的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取代概念主义的传统国际私法规则的机械与盲目,无论是从范围到视角、还是思维过程,最密切联系原则都对传统进行了革新,赋予社会公正理念的追求于其中。因此在看待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性质时,也不可拘于旧有“连结点”的框架,不可否认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实用的媒介指引。

不仅如此,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标志着人们对国际私法功能的传统认识的改变。国际民商事交往需要有序的法律规制,但各国均将其纳入本国法调整,使得国际民商事关系没有一致规则可循。在各国实体法律无法统一的情况下,人们只能企图在适用哪一国国内法上达成一致,从而间接实现法律适用及法院判决的一致,以实现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就是国际私法产生的缘由。此外,由于长期以来无法寄希望于直接协调国内法,久而久之,人们习惯于认为只有冲突法才能在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起作用,渐渐将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将其功能局限于在各国立法管辖权之间统一分配案件,而忽略对相关实体法(实际上后者才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的关注,不管这种分配是否适合于案件的实际。于是人们十分强调冲突法指引的确定性,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往往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以确保案件无论在何处诉讼都适用同一法律,取得相同的判决,不得已时,不惜削足适履。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合理性如机械性、僵化即根源于此概念主义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则与此相反,它认为国际私法不应只起到路标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行为规则才应成为其宗旨,也就是说,合理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才是其功能,在个案中,公正的解决才是首要的追求,其价值高于确定性、可预见性及一致性等目标,而这就要求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适于解决案件的相关法律,以对案情的全面分析代替“闭门造车”的演绎过程,有效地克服传统国际私法之盲目性、机械性。另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又通过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改造,增强其适应力,在冲突法范围内尽可能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合理调整,将其从激进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炮火中挽救出来,并为之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作为“革命”成果,它终于成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理论,《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便是充分的证明,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论也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31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不同立法模式「32

1、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为主导的模式(美国)

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在美国目前还是占据主流地位,这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解释可以看出,其第6条规定法官在进行法律选择,判断何地的法律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要考虑“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法院地的有关政策;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公正期望的保护;构成特别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33综合“革命”的各派学说所总结出的这七条联系因素,并不强调其先后优先顺序排列,相反起草者只希望法院在冲突法的不同领域分别有针对性的对某一特定因素或某些因素的重要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即赋予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求实现所选择出的实体规则的具体个案功能,达到功能主义所追求的目标。

2、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为主导的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第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规则的一般原则。以奥地利为代表,在其国际私法典中第1条便开篇名义地提出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其法典的普遍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着一般指引的意义。其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规(冲突法)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最密切联系(最强联系)原则是整个奥地利法规的基础,法规在确定每一项法律适用时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规则的补充原则。以瑞士为代表,其在立法之初便考虑到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为了防止这一缺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立法时便早先为之预留余地,其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第15条的例外规范中规定如下:1)、如果从全部情况来看案件显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有很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密切得多的联系,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即例外地不予适用。2)、前款规定在当事人已进行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不予适用。可以发现,瑞士的做法是界于美国与奥地利之间的,较为合理的处理了稳定与灵活的矛盾,形成较为客观的统一。

第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个具体的冲突规范。如中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此外还有《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等类似模式的规定。在这种立法模式中,最密切联系被当作一个连结点而使用。

三、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之互动:最密切联系原则于当代国际私法之意义

首先,最密切联系是功能主义的产物,其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外延界定是一个浮动框架,有着弹性的伸缩机制,与传统的以国籍、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明确概念界定,相对固化的双边或单边冲突规则相比,前者的灵活性优势明显,其突破了条块局限,为选择法律提供了一个充分、完整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公正性实现,有利于案件中实体权益的保护即“结果最优”。在当代社会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环境中,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面对这些不断涌现的问题仅以传统的单一、封闭体系来解决问题,缺点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发展的动力便在于不断的变革,“变则通”,最密切联系原则便是对传统的变革,在面对具体个案中个别、例外的情形,旧有的连结点指引相关的准据法将导致案件处理不恰当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便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法,最有可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秩序追求。

其次,在最密切原则的具体运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司法判断,这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其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与法律逻辑思维,本着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来实现法的社会价值能动追求,这一特色是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地-美国的判例法特征影响的。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注重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判例也成为其司法制度的正式渊源,为司法审判所援引,在他们看来,司法审判过程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机械法律条文运用操作过程,而且为法官在法律精神指引下运用法律进行再创造性劳动提供可能。「34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得以在其国内最先予以确立并为司法审判所运用,成为对旧有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的突破。

再次,法律冲突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冲突,因而以最密切原则来解决冲突,就是通过对于当事人意思、当地政策、案件的性质以及不同的法律领域等各方面客观影响的考虑,来把握其关键的、不局限于表象的、本质的利益上的矛盾因素,即要求法院对不同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的相对重要性做出认定,从而确定最密切联系。从利益冲突本质来把握问题,便不会在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纠缠,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但也因具有效率性追求,有限的社会成本应力求其效用最大化,运用最密切的联系原则,就是在把握“主脉”,寻求利益争端焦点,以期最迅捷化解纠纷。

最后,最密切联系作为功能主义对传统规则的变革,其出发点便是在于对旧有封闭冲突法的突破,摆脱简单的静态的公式化模式,以期实现在制度层面的弹性化、体系的开放化、个案的公正化等社会功用的价值目标。将此问题上升为法理学的思考,将演化为对于法律的秩序与公平价值的衡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秩序束缚而牺牲个体利益的作法日益为人们所抛弃,相对于概念主义的传统冲突法模式的简单的、静态化的统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突出其灵活性,其要求从多个连接因素中,权衡确立决定因素所指引的准据法,即由偏重于秩序、稳定而转向注重具体个案中的正义公平的追求,这是时展的必然趋势,秩序与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龃龉,如何平衡两者成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实目的。

四、功能主义的矫枉过正: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隐患

第一,如何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何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我们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自由裁量权力本身,使其有了随意适用的空间,这对法律内在的稳定秩序、追求可预见性目标构成威胁。设立司法制度目的便在于追求法律公正目标的实现,在此存在着一个预先的假定前提,即法官能本着客观公正的观念,毫无偏差的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具有高度的技巧,能妥善的处理面对的案情。然而,“由于最密切实际原则本身没有提供必要的严密而精确的分析方法,就使得它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分析和判断。法官通过自己的分析判断,对发生冲突的有关法律获得一个大致的印象,然后根据这一印象确定法律的适用。这种做法潜在的弊端是:缺乏精确性;无法排除法官的地域偏见;比较适合于判例法国家而不太适宜于法典化国家。”「35所以为了使法律制度的运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偏离其原有的初衷,为了避免学者们以上批评所指出的问题,有必要形成一些原则性规范来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补充修缮,即有必要进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

任何理论的成熟都必须经过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进入实践的不断循环前进的过程;在一开始并没有现成的模型可以直接运用,便应在不断实践中去发现、归纳、总结、完善,然后提升为结论予以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萌芽、发展与推广,已日趋成熟化,也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富德法官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的第一人,其在1963年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v.Jackson)「36成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经典判例,在该案中富德法官采用的是一种抽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到了1972年在同为富德法官审理的纽迈椰诉库切纳案(Neumeierv.Kuchner)「37中,便明显的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任意性而渐渐转化为规范化的趋势。该案从性质上同于贝科克案,亦是关于免费乘客遭受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件,在该案中富特法官提出了三条规则:1)、如果免费乘客与驾驶者在同一州有住所,且汽车是在该州注册登记的,那么该州法律就应支配和决定驾驶主人对其客人的注意标准。2)、如果驾驶者的行为发生在他的住所州,而该州法律不要求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免费乘客就不能因为其住所地法规定其可以获得赔偿,而要求驾驶者承担责任。3)、如果乘客与主人位于不同的州,一般应适用事故发生地法。此三条规则成为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从而避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随意性。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扩大而导致法律判决的随意性,是片面关注个案“具体的公正”而对法律普适性、秩序安全性的最大破坏,从特殊正义为出发点而最终导致普遍不正义的做法将为社会最终淘汰。判决的随意的恶果是严重的,是对法律根本价值目标的违背,人们之所以在社会治理模式中选择法治、舍弃人治,其原因便在于相对于人治,法治更为稳定,使人们可预见自己行为结果,从而维持心理的安全感,秩序与安宁是与公平并存法律价值追求。由此,我们有必要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规范,这种规范更应偏重经验上的归纳总结性,即选择法律的管辖范围有个大概构架,而不是重新将法律选择问题置于固化,否定灵活机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绝不是建立于对概念化国际私法规则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而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传统观念的不断的超越、重构、充实与完备。

第二,如何避免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片面强调法院地利益的“返回家去的趋势”?富特法官在审理“贝科克案”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相结合,从此这两种理论似乎结成不解之缘。在今日推崇“至上”,政治国家林立的现实世界中,法官虽然是司法运行程序中的“中立者”,但亦绝不可忽视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其施加的影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从来便不曾间断过,尤其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中,涉及争议的是本国或与本国相关的利益与外国利益之争,法官基于其主观前见,在法律选择中不免有所偏重。这样一来,最密切联系原则有时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成为了一场虚假游戏的道具,这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精神实质的违背。在当今这样一种经济全球化局势下,以政府利益分析方法为根本出发点,片面强调法院地法优先,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法将被唾弃。随着各国经贸往来的增加,相互间经济上的依存性也日渐加深,在目前这样一个利益日渐复杂化的网状结构中,司法的透明、公正成为必要,否则引致的负面效益将是不可估量的。经济冲击的压力下使政治干预威势在日减,“市场是天然的法制经济”,相信在市场一体化的大潮中,政治权力对于司法的渗透将得到排除。

第三,如何避免最密切联系原则颠覆整个国际私法规则体系?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适用范围的过于宽泛化,最终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从整体上抛弃旧有国际私法规则体系,而忽视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性的积累,最后所有的国际私法规则全部变成了“某某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与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样一条规则。这种全盘推倒重来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在法律选择这一本来就比较混乱的领域中希求以模糊不易把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一切纷争,无益于在浑浊的池水中再搅拌几下,使得更为混浊不堪。批判的目的只应为更好的继承。因而,最密切联系的适用不可过于宽泛化,而应量入为出,即在适时必须时运用,而不可凡是都援用,而将经历实践运用行之有效的旧有冲突规则搁置。综观历年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软化传统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的弹性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充斥变量因素的侵权法、合同法等领域发展迅速,并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历有革新。这是因为,传统冲突法以法律关系的“本座”为出发点,单一化的强调侵权行为地在法律适用中的绝对化作用,而在今日随着法律关系变化的迅捷,行为地的支配性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尤其网络经济中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地的分离,再简单地以静态的行为发生地作为指引规则将不合适;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合同法领域,由于合同本身的技术性,意思自治便不再是简单地以单边或双边规则机制可以解决,因此在这样一些领域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突破成为必然。然而并非国际私法所有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均可包办,在一些传统领域如婚姻、家事领域,概念化的传统冲突规则更具有市场。

总之,新生事物往往在一开始,由于寄托了人们过多的热情而感情化,不可避免的存有隐患之处,只有经历实践的不断磨砺,新理论才能在不断的提升与总结中形成理性化的成熟形态,最密切联系原则亦是如此。

第4篇

各位领导、老师们下午好!由于我的晋级需要,劳烦大家做我的评委,请给我几分钟的工作述职,在此特别谢谢大家。

从13年毕业入职,我就很荣幸在本校任教至今已有6年。工作上踏踏实实,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我当过厅长,现担任工会工委工作。不管在什么岗位上,我都尽职做好该项工作。在担任班主任的工作中,坚持用自身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耐心细致、诲人不倦,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水平和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个性。

这6年感谢学校这个温暖的大集体,一直给我提供高贵的锻炼平台。让我不管是在教学工作上、各项竞赛、指导学生,还是在班级管理中,取得些许的成绩,具体如下:

一、综合方面:

1.2015年9月被评为校工会优秀厅长;

2.2016年9月被评为灌口镇优秀教师;

3.2016年6月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

二、个人业务能力竞赛方面:

1.2014年12月26日再集美区2014-2015学年小学语文新教师成长心得比赛中获一等奖;

2.2014年4月2日 在集美区小学语文教师现场“下水文”写作比赛中获二等奖;

3.2014年5月在厦门市第六届小学语文教师下水文现场写作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2016年6月在集美区小学语文教师下水文现场写作比赛中获一等奖;

5.2016年7月在厦门市小学语文教师“下水文”现场写作比赛中获二等奖;6.2016年11月在集美区中小幼、中职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岗位练兵竞赛中获小学语文组一等奖。

三、论文撰写

1.2018年12月撰写的《曲径通幽处,遐思入诗境——以人教版四年级上册《游山西村》为例浅谈古诗教学》再厦门市小学语文论文交流、评比获得三等奖并收入市级汇编;

2.2019年5月撰写的《曲径通幽处,遐思入诗境——以人教版四年级上册《游山西村》为例浅谈古诗教学》在集美区小学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三等奖并收入区级汇编

3.2018年5月撰写的《以诗为引,走近“文学性”——以习作教学《让生活讲述感动——我的第一首现代诗》为例》收入集美区论文汇编

四、公开课

积极参加校级公开课展评

1.2017年3月30日执教校级青年教师语文作文教学观摩评比课获二等奖;

2.2019年4月30日执教总结性视导公开课《孔明智退司马懿》,效果良好;

3.2019年5月28日执教送教课《孔明智退司马懿》,效果良好;

五、德育和班主任方面:

1.2015年6月撰写的文章《且行且思考——读《彼岸的教育》有感》在《集美教育》发表;

2.2017年6月撰写的文章《在最单纯的世界里幸福着》再《集美教育》发表;

3.2016年6月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

4.2017年5月再校级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之教育故事中获一等奖;微型主题班会课中获一等奖;模拟家长会中获二等奖。

六、指导学生方面:

1.2015年9月指导学生林静怡参加集美区中小学生演讲与讲故事比赛获三等奖并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2.2016年12月指导学生林静怡参加集美区第六届小记者大赛获小学五六年级组三等奖并获指导类三等奖;

3.2016年5月指导学生蔡滢参加“海西杯”全国青少年主题书画大赛获书法类钢笔组别最具潜力奖;

4.2017年7月指导学生何欣如参加第二十届全国青少年五好小公民“阳光校园•我们是好伙伴”主题教育读书活动获得征文比赛小学组三等奖并在集美区读书征文中获得小学组二等奖;

7.2017年5月指导学生刘博、刘明明、何欣如参加灌口镇《文明伴我行》征文比赛分别获一、二、三等奖。

第5篇

21世纪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纪,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异军突起,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作为引导时代新潮流的教育行业,必然首当其冲的受其影响,这就要求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要迅速更新自己的教育思想理念,发展现代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纵观全国的教育改革,正是如火如荼之时:开创校园网站,建立计算机网络教室,网上教学,多媒体课件等等,多种形式齐头并进。在这种探索过程当中,也清楚地让我们看到:现代技术应用于教育是对教育本身一个质的突破。

旧式的教学,课堂是教师的舞台,一本书,一块黑板,一支粉笔,就要“独揽天下”,没有给学生充分自由思考的时间,没有让学生有创新的机会,更不利于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能力,现在我们把它叫做“说教式”、“灌输式”,看来是无可厚非的。那又是不是说只要在教育中应用现代技术就可以改变这种局面了呢?我认为也不然,光有现代的技术,没有先进的思想同样是不行的。如今,在我们教师队伍中,还存在着这种现象:有教师认为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占用了教学时间,影响升学率;大部分教师对现代技术的驾驶水平还偏低;有的教师虽然会使用现代技术,但不会处理它与教学之间的关系。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就只有在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的同时,努力的改革教育思想理念。

那要从哪些方面来改革教育思想理念呢?我认为:

一、教育观念的转变

    要发展现代教育技术,首先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什么是现代教育技术?为什么要发展?以及怎样发展的问题?”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学习,明确现代技术在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不断完善自身素质,使自己能游刃自如的操纵各种现代化教育手段。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的学习态度有两种:主动的学习和被动学习,一个乐意学习的人,肯定要比一个免为其学的人要学得更好,要让学生由“强学”变为“爱学”,这就需要充分抓住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创设他们喜爱的事物与情境。例如:小学数学在所有学科中,它是最抽象化,概念化的一门学科,模糊的数字概念,枯燥的定义定律,不适合小学生的特性,如果我们能将这些数字的定义、定律等转变成生活中生动、鲜明的形象,必然会激发学生的兴趣。我觉得: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这一点,让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愉快的学习。

2.教学方法要侧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精神

第6篇

摘要:信息技术进入数学教学是国际发展趋势,信息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教育技术时,对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是一场革命,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功能,使得它与传统教学手段相比具有很多优势。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教学整合的思想、理念、观念。都跟以往的教学思想、理念、观念产生了革命式的转变。

关键词:信息技术 信息交流多元化 基本能力和信息素养 整合的思想、理念、观念

信息技术进入数学教学是国际发展趋势,信息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教育技术时,对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是一场革命,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功能,使得它与传统教学手段相比具有很多优势。这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英国数学课程标准指出:提供适当机会来发展应用信息技术学习数学的能力,可以帮助学生快速形象的接受更多的知识。法国提出:信息技术要真正整合到数学中去,并声明这种整合是必要的;德国提到用计算机表示曲线族,用计算机模拟概率,建立程序考察序列等,并开设“信息学”的必修课程。

在我国的教学提纲和目标中也明确提出,信息技术作为科学的发展产物。我们必须尽快的加大利用其功能,有效的提高我们的教学手段。而对于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无论是物质形态的手段,还是智能形态的手段,之所以可以延续至今,是因为有它巨大的教育功能。信息技术不可能简单地、完全地取代传统教学手段。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中学生利用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一个充满想象、不断创新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科学严谨、有计划的动手实践过程,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就要我们注意两者不是简单的混合,而是充分的融合。把两者融合在 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思想和理念。有了正确的思想理念和观念作为前提。它的整合才能发生真正的效率。否则变成了华而不实的产物。

一.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教学整合的思想.

现代 信息时代是课程教学深化改革的需要 ,是人才培养的需要 ,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它以其本身特有的功能而具备了趣味性的特点,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着极高的价值。利用信息技术的动画、图像、解说、文字、音乐等多种信息,能使学生通过电脑手段,观其境、闻其声、触景生情,充分调动了积极性、主动性,能更好、更快、更有效地把握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通过信息技术中的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课件等来丰富初中数学教学的内容;改革的传统教学形式,构建高度交互的课堂教学模式;丰富教学媒体,使学生在轻松、愉快与和谐的教学环境下获取知识,并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提高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学生利用网络和信息资源进行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结合现代教育技术基本理论与教学中的实践,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于学科教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要求。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教学整合的思想存在这几点。1、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于中学数学教学过程是时代的要求和必然趋势,它将使数学教学手段更加丰富、生动、多样化;使数学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更加多样化。 2、使数学教学过程的信息交流多元化,认知方式多元化;为实现数学教学过程与教学目标的最优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3、如何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数学学科教学的整合,它包括基本思想、目标、原则、策略、方式和教学设计;课堂教学模式、数学教学模式以及学生的数学学习模式。4.如何科学、合理、高效、充分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之中,实现培养学生基本能力和信息素养的综合教育目标,也是我国基础教育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二.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教学整合的理念。

加强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的整合,对于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把信息技术融入到初中数学教学中,就象使用黑板、粉笔、纸和笔一样自然、流畅,这就是“课程整合”的核心。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等的特点,学生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体现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能满足个体的需要,使学习具有个性化 ;学习方式要以问题为中心的,以任务来驱动 ;学习过程要有充分的讨论交流,协商合作的机会 ;学习是具有创造性和生产性的.学生主动探寻,发现自己所需要的知识和信息,为学生创造思维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充分突出学生学习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有效地提高课堂效率和学习效率,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创新精神“课程整合”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施学生主体性、创造性的发挥创设了良好的基础,使数学教育朝着自主的、有特色的课程教学方向发展,同时信息技术教育应当培养学生开放的性格、与人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把握未来变化的能力等,要把学生的学习与其今后谋生和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在教学结构中,现代信息技术是完成教学目标的手段,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过程中,应注意现代技术手段对落实教学目的要求所起到的作用.将信息技术以工具的形式与课程融合.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何数学的“教”与“学”,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进行的,好的情境对于学生产生良好的情绪具有重要的作用。教师富有激情的讲解,生动的、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可以使学生激情焕发,这是数学课件所不能代替的。既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手段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手段。

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主要指的是多媒体计算机、教室网络、校园网和因特网等,它为新课程理念下的课堂教学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环境和广阔的空间,改变学生在传统教学过程中的认知程序,从根本上促进学习方式的转变,体现“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核心理念。

三.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教学整合的观念。

现代信息技术与数学教学整合的关键是教师,教师教学观念的更新又是教学行为改变的前提。一些教师对新的教育教学观念学习领会不够,对于这项改革缺乏积极性,有的教师虽然使用的是新教材、新技术,但是旧的教育思想没变,“穿新鞋,走老路”,很难真正地做到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学数学教学整合。一些虽然更新了教育教学观念,但是由于高考、中考指挥棒的约束,给教学改革带上了枷锁,使这项教学改革缺乏内动力。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学资源具有信息资源开放、跨越时空限制、传递系统是多媒体的、传播媒介可多向交流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网络环境下的学习过程的开放性、全球性、可交流性,学习者对学习内容选择的自主性和个性化,内容形式的多媒体化等。将信息技术融入课程教学系统各要素中,使之成为教师的教学工具、学生的认知工具、重要的教材形态、主要的教学媒.数学教学真正达到了因材施教、发展个性的目的,学生是按照自己的认知水平来学习和提高的,学习是学生主动参与完成的,这种学习使学生获得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自己主动建构知识及意义的能力,这正是传统教学所不能比拟的。同时教学设计具有超链接功能,可以使学生用多种方式探索同一专题,有利于实现认知的灵活性。同时给予了学生较大的自由度,学习者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学习,可以任意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式以及各种工具,最大程度地支持了学生的主动学习,实现了真正的个别化学习。

接受知识的方式跟以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教育的内涵和功能都要做相对应的转变,教育要从原来的“传道、授业、解惑”向“知识的继承、传播、使用与创新等”的转变;教学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与灌输。教师的角色主要是教学信息资源的设计者、学生学习促进者,教师从前台走到了后台。教师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但是教师在教学当中不可能被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所取代,相反教师在这种模式下的重要性更大了,计算机只是一种信息加工和呈现的工具,教师惟一选择是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教学组织者需要跨学科的知识结构,需要教师的群体协作,网络化的教学设计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是如何制作教学课件、如何把它们组织成为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资源形式。

在信息技术引入数学课之后,要想取得最优的教学效果,计算机手段与传统教学完美的结合显得十分重要。但不是计算机用的越多就越好,传统教学的优势应该保留,如教师的规范示范作用、教师与学生之间富于人情味的及时交流反馈,教师组织起来的探讨问题的活跃氛围等等。理想的教学应该是把教师与信息技术的优势同时充分发挥出来,把计算机辅助教学与传统教学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信息技术与初中数学课程教学整合的思想、理念、观念都跟以往的教学发生了革命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