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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的编辑约我写一个对于那群通常被称为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的工作的叙述。由于我本人也是其中的成员,也许我做不到不偏不倚。但是,我仍将努力符合编辑的要求,描述一下我们奥地利学派正在做的和想要做的事情。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的领域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他们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部分需要彻底变革。古典经济学家的最重要和最著名的论点要么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要么只有在经过重大的修正和补充后才能成立。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缺陷,奥地利学派和历史学派观点一致。但是,关于缺陷的最终原因,两派观点有根本的分歧,并因而展开了关于方法的激烈争论。
历史学派相信古典经济学的错误的最终源泉是错误的研究方法,即几乎完全抽象—演绎的方法,而在他们看来,政治经济学应该仅仅——或者至少主要是——归纳的。为了完成经济学的必要的变革,我们必须改变研究方法;我们必须放弃抽象而是专注于收集经验材料——专心致志于历史和统计。
奥地利则相反,他们认为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仅仅是经济学的年轻时代的普通缺陷。政治经济学是最年轻的学科之一,而在古典经济学时代它还要年轻,虽然它被过早地赋予了“古典”的名称,它其实只是个新生的胚胎科学。其它任何科学都没有一下子被全部发现,即使最伟大的天才也做不到;因此政治经济学也没有全部被发现——甚至古典学派也没有做到——也就不奇怪了。他们的最大缺陷在于他们是先驱者;我们最大的优势在于我们是后继者。我们比先驱者们多掌握一个世纪的研究成果,我们不必采用不同的方法,为只需干得更好。历史学派主张理论应有尽可能多的经验材料的支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们赋予收集工作异常的重要性并且希望完全摆脱抽象概括或者至少将其置于后台却是错误的。没有概括就没有科学。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的大量著作是关于这个方法之争的(1),其中Menger的《社会科学方法论》(UntersuchungenuberdieMethodederSozialwissenschaften)对于所涉及的问题的处理最为深刻和全面。这里应当指出,Menger提倡的“精确”——我更愿意称之为“隔离”——方法,与“经验—实在”方法一样,绝不是纯粹思辩的或者非经验的,而是相反,全部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但是,虽然方法之争是引起世人对奥地利学派关注的主要原因,可我更愿意把它看作一个无关紧要的插曲。对于他们而言,重要的是改革实证理论。他们就像在前线一手持犁一手持剑的农民一样,仅仅是由于他们的和平又有成效的劳动受到历史学派的抨击的干扰,他们才几乎是被迫地花费部分时间和精力捍卫其立场并且解决强加于他们的方法问题。
那么,奥地利学派在实证理论领域中提出了什么新主张呢?
他们的研究的与众不同之处从价值论开始,其核心是著名的最终效用论。这个理论可以被浓缩为三个极其简单的命题。物品的价值是只有由拥有这些物品才能满足的需求的重要程度衡量的。哪个满足是取决于某个物品的可以非常简单而且准确地通过考察不拥有该物品时哪个愿望将得不到满足而确定。此外,显然,被物品决定的满足不是物品实际用于的满足,而是个人的全部财产能够购买的所有满足中最不重要的那个。为什么?因为,根据实际生活中非常简单而且确凿无疑的审慎考虑,我们总是把财产的损失对我们的境况造成的损失转移到最不敏感的地方。如果我们损失的是用于满足较重要的需求的财产,我们不会牺牲满足这个需求,而只是牺牲其它满足较小需求的财产来弥补损失了的财产。因此,损失就落到较小的效用上,或者说——由于我们自然会牺牲所有的满足中最不重要的那个——落到“最终效用”上。假设一个农民有三袋谷物:第一袋,A,是用于维持生计的;第二袋,B,是种子;第三袋,C,是增肥家禽的。假设第一袋A被烧毁了。该农民会因此挨饿吗?当然不会。那么他会不会不种地了呢?当然不会。他只需把他的损失转移到最无关紧要的地方。他会用C袋的谷物烤面包,不再增肥家禽。因此,真正取决于A袋烧毁与否的是可以替代它的最无关紧要的单位,或者如我们所说的最终效用。
众所周知,奥地利的理论的这条基本原理一些其它经济学家也持有。德国经济学家Gossen在他的1854年出版的一本书中宣布了它,但当时它没有受到任何注意(2)。以后,同一条原理几乎同时在三个国家被三位互不相知而且不知道Gossen的经济学家——英国的Jevons(3),奥地利学派的奠基人Menger(4),和瑞士人Walras(5)——发现。一位美国的研究者J.B.Clark教授也非常接近了这个想法(6)。但是我认为奥地利学派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们运用这一基本思想于构造经济学理论。最终效用的想法是专家用于理解经济生活中的最复杂的现象并且解决经济学中最艰难问题的开门咒语。在我看来,奥地利学派的独到的力量和特殊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方面。
万物都归于此:我们只需在现代国家的高度发达和多样的经济中的复杂现象中辨别出最终效用定律如何起作用就行了。这么做开始会很费力,但却是值得的,因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将依次遇到所有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些问题将以最自然的形式出现,因而最容易解决。我将举几个最重要的情形为例——至少在不深入细节的前提下尽我所能——说明这一点。
最终效用定律的基础,如我们所见,是出于认真细致的考虑作出的物品的特定替代。那些最易于舍弃的物品随时会被用于填补更重要的地方的空缺。在有三袋谷物的农民的情形中,替代行为的因和果是很易于理解的。但是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关系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因为物品的替换在方方面面都超出了同种替换。
第一个复杂之处是交换造成的。如果我仅有的过冬外衣被盗,我当然不会受冻,听任我的健康受损,而是会用原本要花在其它地方的20元再买过冬外衣。当然,然后我会少买相当于20元的其它物品,而且我当然会少买我认为我最用不着的;也就是说其效用——与上个例子一样——最小的;总而言之,我会舍弃最终效用。因此,取决于我是否丢失过冬外衣的其实是最可放弃的满足,在给定的财产和收入条件下,我可能再有20美元时购买的满足;通过交换替代,损失以及取决于它的最终效用被转移到性质可能十分不同的其它满足上。(7)
如果我们仔细地深入考察这个复杂之处,我们就会遇到最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给定的物品的市场价格以及各人根据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偏好对这些物品作出的主观估价,与其财产和收入之间的关系。这里我只能简单地指出,对这个问题的完全的解决需要细致的研究,这个研究是奥地利学派最先开展的,而且下面我将给出他们得出的结论。根据他们的研究,物品的价格或者“客观价值”是买主和卖主根据最后效用定律作出的对于物品的不同的主观评价的结果,而且,价格与“最后买主”的评价十分接近。众所周知Jevons和Walras也得出了类似的价格定律。但是,他们的表述有严重的缺陷,而奥地利学派最先弥补了这些缺陷。奥地利学派最先找到了摆脱过去的理论——即价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中的循环论证。无可置疑,一方面市场上的价格受到买主对物品的评估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同样无可置疑,在许多情况下买主的评估也受到市场状况的影响(例如,我的过冬外衣如果能在市场上用10元买到就比用20元才能买到时的最终效用要小);那些认为供需定律需要更加精确的心理学说明的理论家(8)通常都陷入了循环推理。他们或多或少明确地用个人的评价说明价格,而且反过来,用价格说明个人评价。当然,这样的解决不可能是真正科学的。奥地利学派最先通过上述细致的研究从根本上揭示了实质。(9)
物品的替代性的第二个有意思和困难的复杂之处是由于生产:也就是说只要有充足的时间,需要替代的物品可以被生产出来。正如上述情况中物品是被货币的使用替换的一样,它们也可以直接被生产资料的转化替代。但是,当然用于其它目的的生产资料就少了,而且和以前一样,生产的必然的减少将被转移到那些最易于放弃的被认为最没有价值的那类物品上去。
举Walras的例子(10):如果一个国家发现需要武器捍卫其荣誉或,它就会用原本用于其它不那么重要的物品的铁生产武器。那么,生产武器给该国人民造成的后果就是他们损失了一些最不重要的器具;换句话说,损失落到生产武器所消耗的物质的最小效用或者最终效用上。
这一论点同样导致以某种形式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最重要的理论原理之一。这条原理就是,那些可以随意地不费力地复制的东西的价值趋向于生产成本。这条原理其实是最终效用定律在给定的实际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生产成本”不过是物品或者其替代品被生产出来所需的材料的总和。如上所述,物品的价值是由它们的替代品的最终效用决定的,因此,只要替代品可以被随意生产出来,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与生产材料的最终效用和价值一致,或者如通常所说,与生产成本一致。
关于这种一致性的最终原因,奥地利学派有一个与过去的理论颇不相同的理论。过去的理论把成本当成原因——而且是终及原因——而把产品的价值当成结果来说明成本与价值间的关系;它假定,说明物品的价值这个科学问题只有用作为“价值的最终决定”的成本说明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相反,奥地利学派相信这只是全部说明的一半,而且是比较容易的一半。成本等同于物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当生产资料(燃料,机器,租金,劳动力)上涨时并且由于此,成本也上涨;当生产资料的价值下降时并且由于此,成本也下降。因此,显然必须首先说明生产资料的价值。有意思的是,当我们细致地贯彻说明时,它总是使我们看到,完成的产品的价值才是起因。这是因为,毫无疑问我们只有当生产资料能够带来有价值的产品时而且正是由于此我们才赋予生产资料较高的估价。因此,因果关系与过去的理论所说的正好相反。过去的理论把产品的价值作为结果加以说明,而把成本——也就是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原因,并且认为不必进一步说明。而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发现:第一,生产资料的价值首先需要说明;第二,做出了这一说明而且理清了复杂的关系之网后,人们最终发现生产资料的价值才是结果,而产品的价值才是原因。
我清楚地知道这个论点许多读者初看上去会觉得很奇怪。我在这里无法阐述它甚至无法澄清常见的一些误解。我只提一点。在某些生产资料的真正因果关系出于某种理由显而易见时,过去的理论也承认这条原理;例如,就表现为地租的土地使用的价值而言,AdamSmith指出土地产品的价格并不取决于地租的价格而是相反。同样,没有人会认为铜价昂贵是由于铜矿公司股票价格高昂;而是铜矿及其股票的价值在铜昂贵时也高昂。正如不可能一条河里的水会向山上流而另一条河的水向下流一样,不同种类的生产资料中的因果关系也不会相反。定律对于一切生产资料都是相同的。区别仅仅在于,在某些生产资料的情形中真正的因果关系很容易看出来,而在另一些情形中,由于情况复杂,很难看出来。在那些欺骗性的假象导致相反的说明的情形中也确立定律是奥地利学派的重要贡献之一。
也许这正是最重要的。每个政治经济学家都知道生产成本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起多大的作用——在生产理论中不亚于在价值和价格理论中,在价值和价格理论中又不亚于在分配、租金、资本收益、国际贸易等等的理论中。可以放心地说,我们在说明经济生活中的任何一个重要现象时都被迫直接或间接地诉诸生产成本。而这里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用于说明其它现象的生产成本又在现象体系及其说明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它是不是个所有其余的价值现象都围绕着它转动的固定的绝对的中心点?还是成本也就是生产资料的价值——虽然有种种矛盾的表象——是可变的、是被产品的价值决定的?
这个问题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根本意义就像托勒密体系与哥白尼体系之争对于天文学的意义一样。每个小孩子都知道太阳和地球在相互转动,但今天人们不必成为天文学家就知道是地球绕着太阳转还是太阳绕着地球转。在产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之间存在着同样显而易见不容置疑的关系。但是,任何想理解这一关系以及依赖于该关系的无数现象的人都必须知道是产品的价值决定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相反。任何想成为经济学家的人都必须首先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几乎被普遍采纳的折衷行不通。在科学体系中我们不能一会儿说地球绕太阳转一会儿说太阳绕地球转。因此,任何人要是希望主张生产成本是“价值的最终决定因素”可以继续这么做;但是他会发现这么做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我们将公正地期望他试图说明源头,用他的原理完满一致地说明价值特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的现象。也许,如果他认真对待这一任务,他会发现困难重重。如果他自己发现不了这些困难,他也必须至少考虑其它人在同一深度上遇到的困难——他们正是由于这些困难最终转而试图根据相反的原理说明价值现象。无论如何,经济学理论的这一部分今后将得到比从前多得多的细心和深刻的研究,除非我们的科学想接受长期以来十分经常加诸它的污蔑,即它是关于经济事物的喧嚣而不是真正的重要的科学。(11)
成本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其实只是一个更加一般得多的问题——在生产同一个于我们有用的效用中的互有因果关系的物品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的一个具体形式。能够生产一件外衣的材料能够提供的效用显然等同于成品外衣将提供的效用。由此显而易见,通过同一个效用对我们的处境产生影响的一个或者一些物品必然在价值上也处于规则的固定不变的关系。这一规则的关系最早由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用清晰和全面的形式表达;它以前只是在“生产成本”的名义下以非常不令人满意的方式得到过研究。然而,这个普遍的而且重要的命题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有意义的推论,却从来没有在关于成本问题的经济学理论中得到任何关注。很常见,几个物品同时结合在一起产生一个效用;例如,纸、笔和墨一起用于写字;针和线用于缝纫;农具、种子、土地和劳动力一起用于粮食生产。Menger把处于这些关系中的物品称为“互补物”(complementarygoods)。这就出现了一个既自然又困难的问题:这里的共同效用如何分配到各个互补要素上?什么定律决定每个要素的比例价值和价格?
这个问题的命运迄今一直是十分引人注目的。旧的理论根本没有把它当作一般性问题,但却被迫逐个决定潜在地取决于这个问题的许多具体问题。财产的分配的问题特别需要这样的决定。鉴于好几个生产要素——土地,资本,雇佣劳力,以及雇主本人的劳动——合作生产产品,因此各个要素应占价值的多少部分的问题显然是上述一般问题的特殊情形。
那么,这些具体问题是怎么决定的呢?每个要素都由其自身决定,与别的要素无关,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是这样的:如果要说明租金,那么租金就等于支付了生产费用之后给土地剩余的部分,这里的生产成本包括所有其它费用——资本,劳动力和经理人员的利润。这里所有其它因素的作用都被认为是固定的或者已知的,而且土地被当作根据产品数量变化的剩余量撇在一旁。如果随后在另一章里需要确定企业家的利润,那么人们又假定,把所有其它要素支付了以后的剩余就是他的收入。这时候土地的租金又与劳动、资本等等一样被视为固定的了,而企业家的利润则被认为是随着生产量上升或下降的可变量了。资本在第三章以完全一样的方式被研究。Ricardo说,资本家得到的是支付了工资后的剩余。似乎是为了嘲讽所有这些经典教条,最后,MrF.A.Walker先生说劳动者得到的是支付了所有其它要素之后的剩余——面面俱到了。
很容易看出这些陈述是循环论证,也很容易看出它们为什么如此。论者根本就没有以一般的形式表述问题。他们有几个未知量需要确定,他们没有去抓住问题的关键探究普遍原理并且运用原理可以把共同的经济后果分解为组成部分,而是回避基本问题——普遍原理的问题。他们把研究活动割裂开,并且在片面的研究中每次研究某个量时把其它量当成暂时已知的。他们无视这样一个事实:仅仅几页前或几页后他们又把已知的当未知把未知当已知。
古典学派之后是历史学派。如人们经常所见,他们采取可疑的傲慢态度,并且声称他们没能力解决的问题是不可解的。例如,他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可能说一个雕像的价值有百分之多少来自雕塑者百分之多少来自大理石。
其实,只要正确地表述这个问题,即如果我们希望分离经济的而不是物理的组成部分,这个问题就可解了。它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合乎理性的企业中都被农业或工业企业家解决了;而理论只要正确地仔细地反映现实就能够发现理论答案。最终效用理论在这方面最为直截了当。这是老调重弹。只要正确地观察每个组成部分的最终效用,或者说每个组成部分的存在或不存在会添加或减少什么效用,只要如此研究下去就自然而然地解决据说不可解的问题。奥地利学派最早作出这方面的努力。Menger和本文作者以TheoriederkomplementarenGuter(互补物品理论)为题讨论了这个问题;Wieser以TheoriederZurechnung(贡献理论)为题讨论了同一个问题。尤其是后者,以令人钦佩的方式表明了应如何提出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Menger在我看来则是兴高采烈地指出解决的方法(12)。
我曾称互补物品定律为成本定律的逆定律。前者澄清了从同时的起因——几个因素产生同一个效用时的同时合作——中产生的价值,而成本定律则说明了从时间和因果关系顺序——从接续的几个因素的因果依赖性——中产生的价值。“通过前者,由协作的要素的相互的价值关系组成的复杂的网的网眼——这么说吧,网眼的长度和宽度——就被澄清了;而通过后者我们澄清了网眼的深度;但是两个过程都符合无所不包的最终效用定律,两个定律都不过是对于特定问题的特定应用。”(13)
做了这些准备之后,奥地利学派最终处理分配问题。这里他们不过是把一般的理论定律应用于一系列特殊的问题,而这些一般定律是通过漫长的但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为人所知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都是生产的互补因素。它们的价格,或者说租金、工资和利率,都由那些决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的定律和互补物品的定律的结合直接得出。奥地利学派关于这些问题的特定观点我这里就不叙述了。即使我想,我也做不到在这篇文章中对他们的结论给出任何恰当的陈述,更不必说展开了;我将仅限于给出对他们论述的问题以及——如果可能——他们的工作所赖的精神的简要叙述。因此,我将仅仅简要地指出,他们建立了一个新的全面的资本理论(14),在其中他们构建了新的工资理论(15),此外还重新解决了企业家利润(16)和租金(17)的问题。借助于最终效用理论,最后提到的那个问题得到了简单容易的解答,它证实了Ricardo的理论的实际结论并且在许多细节上都论证得更加细致了。
当然,决非最终效用定律的所有可能的应用都作出了。说它们刚刚开始更正确。这里我可以顺便提一下,一些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试图将该定律运用于金融领域(18),另一些人则运用于法学的某些困难又深刻的问题(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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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与进一步的研究有关的是,人们克服了巨大的困难改进了科学必需的工具以澄清最重要的基本概念。如经常所见,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在一个看上去极为平常简单的领域作出了极大的改进和更正,而关于这个领域,几个国家的文献——例如英国的文献——很少论及。我指的是经济品(economicgoods)的概念。Menger交给经济科学一个逻辑工具,这就是既简单又富有启发的物品替代(Guterordnungen)的概念(20),这个概念在所有未来的研究中都有用。本文作者特别致力于分析一个似乎最简单但却是最模糊和误用的概念:物品的用途(GebrauchderGuter)的概念(21)。
相反,应用政治经济学的问题刚刚开始由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讨论(22)。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他们不知道经济生活的实际需求,更不意味着他们不想把他们的抽象理论与实际相联系。事实正好相反。但是只有先建好房子才能布置房间,而只要我们仍忙于建立理论的框架,我们就不必投身于同样消耗时间的大量的实际问题。我们对于这些问题有我们的观点,我们讲授它们,但我们目前所写的文章几乎全部都是关于理论问题的,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是基本问题,而且历史学派对他们的长期无视还必须得到弥补。
那么,说这许多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一些人谈论关于商品、价值、成本、资本和其它问题对于经济科学本身有意味着什么呢?到底有没有意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时,由于我本人属于被讨论的这群人,我感到有些尴尬。因此,我必须限于陈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作为整体是什么样的人,正在试图做什么;而其它人可以判断他们是否成功。
他们苦苦追求的是经济学理论的一种复兴。旧的古典理论,虽然在当时很值得景仰,却只是一些相互间关系不明确的而且与人类科学的基本原理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的一些片段认识。我们的知识最多只能是修补,而且永远将是如此。但就古典理论而言这个特征尤为显著。先辈天才的洞察使他们发现了纷杂的经济现象中的一些规律,而且,虽然困难重重,他们也试图理解这些规律。而且他们也都或多或少地从表面深入到了原理中。但在某个深度之外,他们无一例外地迷失了方向。无疑,古典经济学家清楚地知道他们的所有的说明必须被追溯到哪一点——人们对其自身利益的关注,这种关注并没有受到利它动机的干扰,仍然是所有经济行动的最终的驱动力量。但是由于说明的中间项——人们在确定产品的价格、工资、租金等等时的实际行为应该与对效用的关注的基本动机正是通过这一中间项联系起来——的某个状况,这个中间项一直是错误的。这个状况是这样的。一个与世隔绝的人只和物品打交道;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与物品还有我们——通过交换、合作等等方式——获得我们所使用的物品的人。当我们成功地表明我们的处境与物质产品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我们对待我们的处境的态度要求我们如何对待这些物质产品时,与世隔绝的人的经济就得到说明了。而为了说明现代经济,显然需要两个过程:第一,和与世隔绝的人经济的情形一样,我们必须理解我们的利益与外在物品的关系;第二,我们必须试图理解当我们的利益与其它人的利益纠缠在一起时我们据以追求我们的利益的定律。
没有一个人会认为这第二个过程不复杂——古典经济学家也不会。但是他们严重低估了第一个过程的困难。他们认为人与外部物品的关系没有什么需要说明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没有什么需要决定的。人们需要物品满足其欲望;人们想得到物品,并且根据他们的效用赋予其不同的使用价值。这就是古典经济学家关于人与物品的关系所知道的和教导的。尽管交换价值从AdamSmith到Macvane先生的时代一直被广泛地讨论和说明,但人们通常不考虑使用价值,而且经常还说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无关。
但事实是人与物品的关系决不是这么简单和单一。最终效用的现论在生产成本、互补物品等方面的应用表明我们的境况与物品的关系可能有无穷的方面,而所有这些方面都对于我们是否用该物品交换其它物品有影响。古典理论的最大的也是最致命的缺陷正在这里;它试图表明我们在与其它人的关系中如何追求我们的物质利益,但它却未能彻底地理解利益概念本身。自然这些说明的尝试都是不连贯的。说明的两个过程必须像机器的两个齿轮一样匹配。但是,由于古典经济学家对第一个齿轮的形状和嵌齿应该是怎样一无所知,他们当然无法正确地构造第二个齿轮。因此,在一定的深度以外,他们的说明就都成为一些陈辞滥调了,而且这些说明在其推广中是错误的。
这就是理论的复兴的必然的出发点,而且由于Jevons及其追随者以及奥地利学派的努力,复兴已经开始了。对于一切复杂的经济学说明必然最终导致的经济学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那部分,我们必须用真正的科学研究取代不够专业的只言片语。如果我们想正确地理解发达的经济秩序的全貌,我们必须细致地研究局部。这是一切科学都或迟或早达到的转折点。我们开始时毫无例外地总是考察最重要的和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忽略细微的日常现象。但是,总有一天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宏观世界的复杂和不解之谜在最小的显然也是最简单的要素上以更加奇特的方式发生——这时我们明白我们必须在对微观世界的研究中发现理解宏观想象的钥匙。物理学家最早研究天体的运动;今天他们却最多地致力于分子和原子理论,而且我们现在在自然科学中最寄希望于化学的细节带来通向对于整个科学的最终理解的重要进展。在有机世界中,最高度发达的最庞大的有机体一度引起人们的最大兴趣。今天,人们感兴趣的是最简单的微生物。我们研究细胞和阿米巴虫的结构,到处寻找细菌。我确信在经济学理论中也是如此。最终效用理论的意义不在于它比众多的其它的早期的价值理论更加正确,而在于它标志着对经济现象科学中的那个关键的转折点的逼近。它表明了在表面上看来简单的人与外在物品的关系中存在极为复杂的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背后存在不变的定律,发现这些定律需要研究者付出心血;但在发现过程中,对人在与它人的经济关系中的行为的研究也就大部分完成了。屋里点亮的蜡烛照亮了屋外。
当然,对于许多自称为政治经济学家的人来说,发现在他们一直辛勤耕耘的领域之外要增加一个新的领域——一个广阔的而且需要大量劳动的领域——可能会使他们感到吃惊、不便和不快。一直以来用“供应和需求”或者“成本”的陈词滥调说明价格现象多么方便啊!现在,突然间,这些支柱倒塌了,我们被迫大大深化基础,而这需要大量艰苦的劳动。
不论是否不便,我们的唯一选择是做那些前辈们忽略了的工作。古典经济学家们的熟视无睹是情有可原的。在他们那个时代,一切都是新的和未被发现的,随便在哪里做科学研究都会带来丰硕的结果。但现在不同了。首先,我们是后来者而不是先驱者,我们没有先驱者的优势:要求更高了。如果我们不想继续落后于其它科学,我们也必须在我们的学科中引进我们现在还不具备的严格的规范。我们千万不可洋洋得意。当然,每门科学中随时都可能有错误和遗漏发生;但是我们的“体系”仍然充斥着陈腐的肤浅的错误,这类错误随处可见是一门科学处于原始阶段的确凿标志。我们的研究在触及实质之前就迷失在烟雾之中;我们的研究在遇到困难时立即变得空洞无物;最重要的问题甚至还没有被表述;我们毫不掩饰地循环论证;不仅在同一体系中,甚至在同一章节中,都有关于同一个问题的相互矛盾的理论;我们被混乱模糊的术语引向显而易见的错误和误解——这一切失误在我们的科学中频繁发生,几乎成了特征了。我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其它科学的遵守严格规范的代表人物怀着遗憾看待许多政治经济学的著名著作,并且否认政治经济学具有真正科学的性质。
这种状况必须而且应该改变。在过去40年间主宰了整个德国的历史学派在这方面没有做任何事。相反,由于它对“抽象”推理的盲目恐惧以及它的廉价的怀疑——它在经济学的几乎每一个重要方面都宣称问题是“不可解的”而且发现科学定律的努力是毫无希望的——,它一直极大地阻挠了这方面的微薄努力。我并没有忽视他们在在提供经验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未来将公正地表明他们如何出于片面的热情在一方面做了许多而在另一方面损害了许多。
但是古典学派和历史学派忽略了的奥地利学派今天正在努力完成。他们在战斗中并不孤立。在英国,自从Jevons以来,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同事和追随者正在进行他开创的与奥地利学派相似的研究;而全世界有很多的研究者由于受到Jevons和奥地利学派的激励,最近都接受了新思想。荷兰文的文献几乎完全是这类研究;它们在法国、丹麦和瑞典也开始为人接受。他们在意大利和美国的文献中逐日传播;甚至在历史学派的老巢德国,新思想一寸一寸地在与历史学派的抵抗斗争中夺取着阵地,现在已经占据了强大又有影响的地位。
难道这个有如此的吸引力的趋势只是个错误吗?难道它不是来源于经济学的需要并且满足了这个需要吗?这个需要长期被错误的方法压制,但最终人们依然感觉得到——这就是对真正的科学深度的需要。
NOTES:
1.Menger,UntersuchungenuberdieMethodederSozialwissenschaften,1883;DieIrrthumerdesHistorismusinderdeutschenNationaokonomie,1884;GrundzugeeinerClassificationderWirtschaftswissenschaften,inConrad''''sJahrbuhfurNationalokonomieundStatistik,N.F.,vol.xix,1889;Sax,DasWesenunddieAufgabederNationalokonomie,1884;Philippovich,UeberAufgabeundMethodederpolitischenOekonomie,1886;Bohm-Bawerk,GrundzugederTheoriedeswirschaftlichenGuterwerths,inConrad''''sJahrbuch,N.F.,vol.xiii,1886,pp.480,etseq.;reviewofBrentano''''sClassischeNationalokonomieintheGottingerGelehrtenAnzeigen,1-6,1889;reviewofSchmoller''''sLitteraturgeschichteinConrad''''sJahrbuch,N.F.,vol.xx,translatedinAnnalsoftheAmericanAcademy,vol.1,no.2,October1890.
2.EntwickelungderGosetzedesmenschlichenVerkehrs.
3.TheoryofPoliticalEconomy,1871,2nd,ed.,1879.
4.GrundsatzederVolkswirthschafslehre,1871.
5.Elementsd''''EconomiePolitiquePure,1874.
6."Philosophyofvalue"intheNewEnglander,July,1881.ProfessorClarkwasnotthenfamiliar,ashetellsme,withtheworksofJevonsandMenger.
7.Bohm-Bawerk,Grundzuge,pp.38and49;Wieser,DerNaturlicheWerth,1889,pp.46etseq.
8.AsforexampleinGermany,thehighestauthorityonthetheoryofprice,Hermann;cf.Bohm-Bawerk,Grundzuge,pp.516,527.
9.Austrianliteratureonthesubjectofprice;Menger,GrundsatzedeVolkswirtschaftslehre,p.142,etseq.,Bohm-Bawerk,GrunzugederTheoriedeswirschaftlichenGuterwerths,PartII,Conrad''''sJahrbuch,N.F.,vol.xiii,p.477etseq.,andonthepointtoucheduponinthetext,especially,p.516;Wieser,Der
naturlicheWerth,pp.37etseq.;Sax,GrundlegungdertheoretischenStaatswirtschaft,1887,pp.276etseq.,Zucherkandl,ZurTheoriedesPreises,1889.IwillnotlosethisopportunitytorefertotheexcellentaccountgivenbyDrJames
Bonar,someyearsago,oftheAustrialeconomistsandtheirviewsofvaluein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Oct.1888.
10.DerNaturlicheWerth,p.170
11.Austrianliteratureontherelationofcostandvalue;Menger,Grundsatze,pp.123etseq.;Weiser,UeberdenUrsprungunddieHauptgesetzedeswirtschaftlichenWerthes,1884,pp.139etseq.;DernaturlicheWerth,pp.164etseq.;Bohm-Bawerk,
Grundsuge,pp.61etseq.,534etseq.;PositiveTheoriedesKapitals,1889,pp.189etseq.,234etseq.
12.Menger,Grundstze,pp.138etseq.Bohm-Bawerk,Grundzuge,PartI,pp.56etseq.,PositiveTheorie,pp.178etseq.;Wieser,DernaturlicheWerth,pp.67etseq.
13.Bohm-Bawerk,PositiveTheorie,p.201.
14.Bohm-Bawerk,KapitalundKapitalzins:I.GeschichteundKritikderKapitalisinstheorien,1884.[TranslatedintoEnglish,withaprefacebyW.Smart,1890]II.PositiveTheoriedesKapitales,1889;differingfromtheolderteachingofMenger''''sGrundsatze,pp.143etseq.
15.Bohm-Bawerk,PositiveTheorie,passim,andpp.450-452.
16.Mataja,DerUnternehmergewinn,1884;Gross,DieLehrevomUnternehmergewinn,1884.
17.Menger,Grundsatze,pp.133etseq.;Wieser,DernaturlichteWerth,pp.112etseq.;Bohm-Bawerk,PositiveTheorie,pp.380etseq.
18.RobertMeyer,DiePrincipiendergerechtenBesteuerung,1884;Sax,Grundlegung,1887;Wieser,DernaturlicheWerth,pp.209etseq.
19.Mataja,DasRechtdesSchadenersatzes,1888;Seidler,"DieGeldstrafevomvolkswirtschaftlichenundsozialpolitischenGesichtspunkt"Conrad''''sJahrbuch,N.F.,vol.xx,1890.
20.Menger,Grundsatze,pp.8etseq.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其原因分析入手,结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认识,探究了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立的根源所在,提出了对待西方经济学以及坚持和发展经济学的应有态度。
0引言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经济学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学说,与此相关的另一个简单化的观点则认为,以稀缺资源配置为内容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真正的现代经济学。那么,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到底是什么关系?
由于价值论在经济学中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我们的讨论先从价值论的变迁谈起。
1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
经济学中种种不同的价值理论的分歧和对立,就其主流而言,可以归结为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对立。
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创造,而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首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类财富是人们用劳动适应人的需要改造自然得到的。他们的这种观点,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做了系统的表述,其成果是世界公认标志政治经济学正式诞生的名著《国富论》。他在这部书中指出:“每个国家的国民每年的劳动是供给这个国家每年消费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劳动是为购买一切东西付出的初始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最初用来购买世界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但古典经济学家并未严格区分价值和交换价值(价格),亚当·斯密第一个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明确指出,交换价值的大小不取决于使用价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他所说的劳动有时是指购买的劳动,也即交换得到的劳动,有时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他认为两者是等价的,是无区别的。更为矛盾的是斯密在进一步讨论价值构成时又背离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人决定,并把工资、利润、地租称为商品价值的三个源泉。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克服了斯密关于价值源泉的二元论局限,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雏形。李嘉图坚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大小,甚至提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不是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但由于他未能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以及价值与生产价格,所以无法解决等价交换形式下利润的产生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两个矛盾,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最终破产。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李嘉图的学说,一方面明确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另一方面正确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并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克服了那两个矛盾。
效用价值论是尔后西方经济学对抗劳动价值论的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界,此前的效用论主要是客观效用论,此后则演变为主观效用论。无论是哪种效用价值论,都是主要从需求方面研究人与物之间关系的经济理论,只能说明人们对财富的主观评价,无法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增长。客观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本身的效用(使用价值),主观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的欲望及满足程度,并且将这种欲望满足程度归结为个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
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价值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便是由马歇尔完成的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融合。在马歇尔的学说中,价值、交换价值、价格都是等同的,因此他的价值论就是价格论。他所说的价值或价格指的是一种均衡的状态,其价值指的是均衡价格。这种理论不区分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把价值等同于供求决定的价格,只承认有价格存在,不承认有不同于价格的价值存在。它认为,就市场经济中商品财富的生产来说,成本是供给后面的原动力,而效用是需求后面的原动力,二者通过供求的波动,共同决定了财富的价格即交换价值。生产成本和边际效用是供求规律的两个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可以和剪刀的双刃相比拟。研究商品财富的价格是受效用支配,还是受生产成本支配的议论等于研究剪刀以上刃裁纸或下刃裁纸的议论。
自马歇尔实现了价值论与价格论的合流,以及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合流以后,原先意义上的独立于价格论的价值论便不复存在了,从此价格论的讨论代替了价值论,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也就成为此后西方经济学价值—价格论的基础和出发点。20世纪30年代后,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价值—价格理论的提出,进一步强化了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双重合流的趋势,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地位的价值—价格论传统。
总之,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关于价值论的认识是这样展开的:先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主流,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支持西方经济学长达一世纪之久;而后是效用价值论成为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边界,此前以客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此后则以主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再后是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为主流,即在综合主观、客观效用论的基础上,实现了价格论对价值论的替代;再后便是当代学者在马歇尔价值—价格论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
2价值论变迁的原因
(1)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的100多年里,以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劳动价值论能够成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主流价值论,最为根本的历史原因在于两方面:
第一,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资本主义制度应不应当替代封建制度,还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因此,经济学家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公正。要说明其公正,就要说明它是平等的。为什么平等呢?因为它贯彻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等价交换的基础就是价值。所以,价值论的讨论便与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那一时代的经济学的热点命题。
第二,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时代,是自由竞争的时代,资产阶级面临的最主要的敌对力量是封建地主阶级,因而要联合无产阶级共同对抗封建地主阶级,在价值论中就不能不对无产阶级活动的合理性给以部分的承认,这种承认的集中表现就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无产者劳动的正义性的承认仍是有保留的。这从斯密既提出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论中可以看出。这一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所以提出劳动价值论,根本目的在于证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正义性、合理性。
(2)为什么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的价值论,会由劳动价值论转向效用价值论,并进一步以价格论替代价值论呢?
第一,斯密的价值论的双重性。斯密既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人决定价值论,二者的统一在于斯密认为无论是劳动,还是利润、工资、地租三种收人,都是成本,正是这种成本决定并构成商品的价值。不同的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构成商品价值的主要成本不同,原始社会的主要成本是劳动,而资本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劳动价值论就要让位于收入决定价值论。显然,斯密的成本(收人)价值论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论证资本和地租存在的合法性,根本目的是为资本的存在,为资本存在的合理性、正义性进行论证。
第二,李嘉图学派的破产。李嘉图坚持一元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地租不过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这固然为反封建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学理论根据,但他的一元劳动价值论也同时意味着否定资本本身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资本所获利润也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再加之他解释不了经济现实中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实际现象,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破产。这直接导致了主流价值论从劳动价值论向客观效用价值论的转变。
第三,边际革命使得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原因在于19世纪后期经济危机的反复出现,使得人们不仅怀疑客观效用价值论所主张的生产自然创造需求,因而供求会自然均衡的主张,而且进一步怀疑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是和谐的、合宜的制度。这就要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理论上论证。因此,他们对需求问题,对需求与供给的均衡问题便不能不给予特别的关注。相应地,在价值理论的研究上,自然便把人的欲望及欲望的满足程度提到极为重要的位置,甚至归结为价值的本质。目的是要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价值的,是正义的、合宜的,因为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并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达到和谐均衡的状态。可见,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的根本动因也还是出于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需要。
第四,马歇尔的新古典综合价值论代替边际效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歇尔的价值论是对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的综合。这种综合之所以可能,在于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本质上都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申辩的,其学说的阶级性和使命使之有可能被加以综合。当然,之所以能够被综合,还包括它们在理论的某些共同点和分析方法上的某些共同之处。马歇尔的价值论实际上是均衡价格论,从此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关注的热点从价值论向价格论转变。深刻的历史原因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牢固地取得了统治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要论证如何运用资本主义市场机制才能使经济资源配置更有效。因此,重要的不再是价值命题,不再是讨论资本主义有没有价值,不需要通过论证资本与价值源泉的关系去证明资本的正义和存在的必然。重要的是怎样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证明其制度的有效和优越,而这种有效和谐的运行状态,恰恰是被概括为均衡的状态。所以,均衡价格的讨论替代了价值论的讨论。这种替代,实际上是从回答为什么要选择资本主义制度转变为回答怎样运用资本主义制度。
可见,西方经济思想上,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到效用价值论,从客观效用价值论到主观效用价值论,从效用价值论到综合的价值—价格论,其主流地位演变的根本逻辑线索,是遵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正义性、有效性、和谐性论证的需要。这是西方经济学为什么研究价值论的根本使命所在。据此,我们可以说,一切经济学,一切经济学家研究价值论,根本目的都在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以及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申辩。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论的使命如此,马克思的价值论使命同样如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究竟要说明什么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商品之间的共性,是交换价值的实体。他从抽象劳动中发现了商品世界的普遍联系,把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作为把握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基本范式。
价值本身呈现着一种经济关系,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质运动,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所以,我们哪怕把商品捣个粉碎,也找不到价值的“原子”。所以,商品作为对象不仅是人和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体现。
《资本论》正文的第一句话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是深人把握商品世界运行规律的根本。“商品的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最后,马克思进一步写道:“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它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马克思的这类论述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是到处可见的。这些论述力图说明,价值本质上决不是生产活动永恒的自然特性,而是社会关系,是围绕劳动这种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可见,马克思把价值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历史关系,通过这种归结,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一方面,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一切不劳而获,无论是通过资本私有还是通过土地私有来占有价值都是对劳动的盘剥。另一方面,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人类劳动的社会性质采取自发的人本身不能控制的、异化的形式实现,本来是人类劳动生产的,但却表现为人不能支配却反而受其支配的方式,人们劳动要通过间接交换来证明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异化,是不合理的。之所以有这种历史的扭曲,是因为存在私有制,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私有制割断了人们生产的直接社会联系,人们生产的社会性表现为迂回间接的外在过程,要克服这种异化,最根本的在于消灭私有制,一切与私有制直接相联系的商品价值、货币、交换关系都是一种历史的扭曲,因而从发展趋势上,从人类理想社会的价值取向上,私有制最终是要取消的。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所昭示的是对商品关系和市场交换的根本否定。超级秘书网
3小结和启示
(1)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原因的分析,以及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总结,
使我们看到,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论的历史使命不同、分析的目的不同,因而是根本对立的。而经济学中不同阵营的对立,重要的不在于其具体分析工具和方法上的差异,而在于其分析背后的价值观的不同,也正因为如此,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其价值理论上形成了尖锐对立。
(2)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西方经济学呢?显然那种认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学意义,是无国界的、无“阶段性”、无“阶级性”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不能持盲目崇拜、全盘接受的态度。因为,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它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体现着资本主义经济中当事人特别是资本家阶级特殊的价值观和利益要求。因此,我们对西方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要以为指导,更加全面、及时和深人研究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借鉴和吸收其中合理的和有用的因素,识别和批判其中错误的成份,提高对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分析和借鉴的水平。
[论文摘要]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我国医学类院校最早成立统计学本科专业的是第四军医大学,随后中山大学、潍坊医学院、滨州医学院等院校也相继成立了统计学本科专业。该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未来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和i皆发展,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可熟练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卫生行政机关、卫生防疫及医药相关部门从事统计调査、统计分析工作,或在医药卫生、教育机构从事科研与教学等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我院统计学专业本科(卫生统计方向)自2006年开始招生,其培养友案涉及的主干课程可分为医学类(含基础医学_、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统计类、数学类、经济管理类、计算机类、外语及人文社会科学7类课程。其中计量经济学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统计学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在已经学习的统计学和经济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掌握计量经济分析的方法和基础理论,通过模型研究经济问题的数量规律,对经济问题的前景做出正确的预测,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统计学理论与方法分析、解决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计量经济学课程评价采用的是终结性评价,即学生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组成。多年的教学实践表明,终结性评价存在重视结果而忽略过程、评价主体单一化、评价内容缺乏全面性等诸多缺陷,而“一考定乾坤“的不公平评价方式也给学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造成一定的考前突击、考试作弊现象ra,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迄今为止,尚没有形成性评价在计量经济学课程中应用的文献,但形成性评价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表明,它对学生成绩的提高具有明显效果,使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自信心得到增强M。因此,有必要对计量经济学课程应用形成性评价的具体方案进行探讨。
2调查结果分析
自制“计量经济学课程形成性评价调查问卷”调查学生对形成性评价的认识、态度等,以便改进。在2011级开设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本科学生中,抽取两个班级进行整群调査。发放调査问卷80份,收回有效问卷8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100%。调i。问卷调査结果显示,首先是认识方面,91.25%的学生认为形成性评价的主体应该是教师与学生相结合;其次是态度方面,90.00%的学生对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程感兴趣,98.75%的学生认为计量经济学考核实行形成性评价有必要和很有必要;再次是授课效果评价方面,87.50%的学生对教师授课的总体评价是优;最后从结果来看,95.00%的学生认为通过本学期的学习,对计量经济学的掌握有进步,87.50%的学生自我评价分数达80分及以上。由此可见,在计量经济学考核中实施形成性评价得到了绝大多数学生的支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保证教师评价与学生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贯彻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信心,增强学习效果,促进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
3结语
(一)基本价值
以法律价值扭合与法商复合理念为考量长久以来,之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争议不断,在政府工作报告给予官方认可之后,学界争议暂时搁息。但之于经济法理念价值的思辨,法学学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据漆多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价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其指出,“以上各项价值及他们间的层次关系,无论对于法或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是一致的,这是它们共同的价值体系(价值链)”;“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法价值的简单堆砌,而是相互关联、有机联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价值净效应的合拢。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不妨视为某种程度的缔结与扭合;从另一方面观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完成经济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证成,使其与政策规范相区分。笔者赞同漆多俊教授的观点,还落于其与法商复合理念的契合。笔者将法商复合理念分解,“法”对应制度与规范,“商”对应经济与管理。则探求制度、规范、经济、管理背后的价值关怀,仍可得出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的结论。而漆多俊教授强凋的中心价值链“效率一公平”,恰与“经济一规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经济一规范”)与经济法又存在某种冥合。鉴于法商复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漆多俊所提的法价值已然包括四项内容,何以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只有两项内容。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囿于所谓广义与狭义的文字之辩,尚应另觅佳径。具体而言,包括两点:其一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强调法制(静态居多),与“商”对应;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价值由应然角度出发,发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内涵不同。其二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对照经济基础,法(规范)同步体现的价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导价值
以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为考量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主导价值不应简单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所烘托的价值可以视作其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笔者认为,人是社会性群居动物,“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异,但究其实质,探其逻辑,则应属连贯一致无疑,并无相悖之处。强调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会科学的研究逻辑。科学本身是人的一种理性思维运动,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休谟指出,因其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且要由其的权力与能力来判断,所有各种科学均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也均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西方古典人文与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第二,勾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策。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是异于(但不介于)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的“第三条道路”。经济法价值由人本观念主导并不意味着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经济法所带有的隐性公法色彩业已基本得到学界的公认。与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前提假设的民事法律不同,经济法与政策的关系要紧密得多。所幸的是,当下政策同样倡导“以人为本”的和谐,使得经济法所受政策影响间接成为经济法主导价值的佐证。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在不同时代的侧重各有不同,当下经济法理念中“以人为本”的诉求突出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表彰。“第三,厘清与法经济学的关系。12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响最盛的当数法经济学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为经济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间接证明外,它成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变革,一定程度上支撑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然而,法经济学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经济学领域,一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被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率)衡量的对象以及衡量经济效益的一种尺度。有学者从“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实证价值”来论证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关系,固然为两者区分提供有效依据,但笔者认为人本观念的架构,除了夯实民法之外经济法的特殊地位,也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理念”与“法经济学工具”的关系。
(三)辐射还是反映
管窥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的“悖论”之于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论:部门法既然反映经济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经济法之一支?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悖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部门法的划分与现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部门法”的提法,或滥觞于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划分,多对应于应然体系;现行法的制定则是依据现实生活所需,由政策或习惯转化而来,多受命于实然需要。例如,关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部门法归属,似乎存在纳入商事法与金融法两可的情况,甚而一些金融法领域的学者根据现实需要与国际潮流,将民法中担保法亦纳入金融法研究范畴,力图使之体系日臻完整。之于经济法所周延的对象,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仅竞争法的归入在学界尚无较大争议。“部门法”既是动态变化的,用静态的形式逻辑进行判断或者实现类似民法上的“涵摄”,多少存在困难。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时空性”的特点,意在验证经济法的发展与融合、逡巡至圆熟,笔者简陋,仅假借“时空性”特点作为部门法变化演绎的理论依据,以证与现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对号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为例,登记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确属行政程序无疑,但仅就常识而言,亦能断定婚姻法与物权法不属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表彰或确认相应法律关系或权属关系。第三,基于解释学的技术。以刑法醉酒驾驶入刑为例,刑法学的解释借助社会危害性、可非难性等价值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等工具,而笔者以法经济学之外部性解释,似乎亦能自圆其说。法律规范的犬牙交错与成文形式,为解释学的活跃提供了空间,基于各部门法的理念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为法律规范的“良法证成”与修葺完善提供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其他)部门法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考虑到法律的消极性,使用“反映”一词或有不妥。笔者认为,应当是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对其他部门个别或些许法律规范的深入。以侵权责任法为例,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与大陆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论——以填补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时间与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此一立法规定受经济法理念影响(辐射)的颇深痕迹显而易见,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经济法理念或难成立。法律在其消极性之外,作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与拘束力对社会正向的有效效应,成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鉴。对于经济法理念的辐射,理宜亦然。
二、经济法的价值回应: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涵盖之殇
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同一主体(不论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与类型化即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李友根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且法律对其亦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保护或规制的对象。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赞同徐孟洲教授的观点,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根据徐孟洲教授的观点,“‘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20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由还有如下两点:第一,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种措施与制度,并非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所能解决。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须依靠经济法,发挥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理念与调整手段,体现政府的管理与参与。相关法律或者直接为消费者的保护而制定,或者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制度,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观念。第二,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较之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更为直接。“市场失灵”、“无形之手”的缺陷构成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界限较难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论,伴随固有的间接性。不妨以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奠定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毕竟政府何时干预、如何干预都是依赖于对消费者行为反馈后的决策,而消费者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具有直接性。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与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窥其实质是一物两面,但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可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效。此外,强调经济法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为国家,易与行政法混淆,经济法的社会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关注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实践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亦颇有必要。
(二)回应经济法价值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辐射效应经济法属于由公权力合理敢于(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综合的调整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经济法法益目标的深入与具体化,使得经济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更具针对性。。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就是以市场规制法为主体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因为市场规制法有着共同的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其调整市场的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以消费者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设计经济法的规范与体系,可以增强经济法的体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具体而言,其能体现其与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会法的内在联系,甚而有效发挥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现阶段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予以落实的需要;是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法内在体系和谐的需要。”
三、经济法的价值表彰:扬弃部门法理论的对峙与融合
(一)实践需求
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改革开放最强烈、最直观的呈现无疑是一种渗透于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强烈而直观的社会转型过去存在,现在正在发生,将来也会出现,如此的社会转型孕育着巨大的法律调整需求,实践需求催逼经济法的酝酿与成型,勾勒经济法的发展进路。转型脉络抑或清晰可陈,但经济现象浩如烟海,笔者仅枚举几例典型并试做如下概述:之于“三农问题”,中国农村已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逐步规范,市场运作的发展机制逐步渗透,农村金融的形成机制逐步发育。解决“三农问题”,既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市场交易、投资设立乡村企业,又要通过粮食补贴、小额信贷扶持等公共管理机制予以扶助,两者的交叉运用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而当农民逐步成为消费者时,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念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既要考虑民商法层面的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还要考虑国有资产法意义上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本身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当无异议,就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对金融}肖费者的投资保护问题,贯穿以消费者(保护)为重点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经济法的理念辐射。之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7,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类型化治理的核心。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不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在适用“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时势必涉及社会公众,且事业单位理事会构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减政放权,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完全适用行政法显然已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基于教育医疗的服务对象实属消费者无疑,其部分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是更优选择。上述问题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面临转型问题的缩影,亦由此可见,除了政府主导之外,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还包括“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所谓“体制转型”,意指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来,由于缺乏发育成熟的市场机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设置,这种转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不牢固,尽管推动这一转型的力量理论上会越来越增强。所谓“进程压缩”,意指中国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二百多年走过的路,迈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门槛,这种跳跃式的速成发展诚然给国人带来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巨大的惊呼,但同时由于过分强调速度而忽视质量也遗留了无数的问题。“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的经济实践导致众多经济与社会问题以一种“叠加式”或“复合式”的形态存在,为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明确方向。
(二)理论回应
关键词:大学精神;文化自觉;高校政治辅导员;生命价值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139-03
一、文化自觉与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
大学精神文化自觉,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文化呈现,大学精神文化有其内在的自觉与自信,知识的合法性和文明灵魂的连续性是其自觉与自信的生存基石和安全性存在方式。人类思想知识与文明灵魂的持续性筑就了大学精神文化的人文价值意义,人只有在思想与文明的文化自觉传递中,才能说一种精神的在世存在。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模式承载着的政治定向,这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精神文化的特有景观。当一代又一代政治家、教育家把西方的大学制度、大学精神引入中国并在中国培育成为现代大学之际,此时中国的大学精神文化就表现为一个具有政治向标浓厚的人文精神家园。
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的设立与实践正是其社会主义大学精神文化自觉与自信的时代澄明。这正好毫无表白地说明了“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关键在于改变世界”[1]的深刻文化自觉内涵。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在文化上的觉醒与觉悟取决于对所处时代实践状况的深刻认识与改造,文化自觉是一种精神力量,更是对文明方式的不懈的实践追求。文化自觉的本质在于改变世界,只有在改变世界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呈现一个文化上的自觉与自信。
政治辅导员制度是目前大学普遍采取的一种学生管理制度,中国高校政治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高校辅导员肩负着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的重任。因此可以体认到责任重大任务光荣而艰巨,具有政治的定向性。《普通高等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多重规定与多重角色的存在,构成了政治辅导员职业角色冲突的主要因子,但是从哲学的价值思考基点来看,多重规定与多重角色并不是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本身,而是一个前提性的因素设定。多重规定、多重角色是一个辅导员乃至一个人的基本存在形态。
角色是常用来指称演员在戏剧中的任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米德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的研究[2]。高校政治辅导员的角色是指辅导员在高校里拥有的身份和地位,承担的任务和责任,高等教育体制与文化精神的发展与转变,使得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学校对政治辅导员角色无形地赋予了更多的期待,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进而政治辅导员面临着职业角色冲突的多重实践路径的压力。政治辅导员职业角色冲突主要指:辅导员“个人在生活中扮演同一角色,由角色的不同要求而引起角色内的矛盾冲突,或者同时扮演多个角色而引起角色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3]。之所以会出现高校政治辅导员的职业角色冲突本身在于大学的文化精神自觉不高,没有形成现代大学制度应有的文化自觉。世界的全球化、价值的多元化所布展与呈现的世界是一个多种差异共存、多元的文化观念整体,在文化观念上角色本身是多元的,职业角色的冲突根源在于差异文化共生中找寻共同视点的困难和阻滞力的不断强化,迫使文化的自觉正态扩散与公共转换受到阻隔,所以高校政治辅导员本身的角色定位就存在文化自觉方面的缺位现象,这是现代大学文化制度建设的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我国高等院校中,政治辅导员的角色是比较多元的,他们在高校学生工作中处于第一线,在日常教育、生活和学习等方面中具有重大作用……但辅导员本身的角色定位却存在缺少现象[4]。主要表现为:(1)专业性不强,辅导员的来源较多,专业背景复杂,缺少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辅导员队伍,虽有短期的培训,但缺乏系统的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专业素养,导致高校政治辅导员群体整体的政治教育素质偏低。(2)科学化、职业化、事业化不高,“辅导员工作是一门科学”[4],其本质在于政治辅导员工作要具有科学研究的特质和精神风貌。“辅导员工作是一种事业”[4],事业的真谛在于奉献,这就要求辅导员把自己的事业追求和辅导员工作本身的事业诉求统一起来。(3)成就感、安全感缺失,成就感和安全感是一个人存在的直接价值,辅导员工作的政治性和日常化的张力促使高校对辅导员的定位、待遇、晋升力度缺位,政治辅导员职业没有一个自我实现价值的安全感、归属然。
二、高校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在文化价值上的表现及困境
高校辅导员职业任务其实是属于现代大学的人文思想教育,人文思想教育主要是致力于传递或根植一种独立、自由、批判的观念,进而使人塑造完善的德性人格。高校辅导员肩负的价值是其如何存在的意义,其职业冲突在文化价值上主要表现为角色合作性价值的缺失导致的辅导员职业存在的意义空场与关系失衡。“人的思想活动最重要的任务是正确地认知事实,高远地阐释意义,主动地领略气韵,使心灵达到真、善、美的境界”[5]。这种境界的养成就是要深切地关注当下人存在的真实状况,高校辅导员被属于存在的多重价值与意义,但是真实的状况是众多价值排序与生成。也就是说政治辅导员职业的价值与意义和辅导员作为一个人本身的生存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和不均衡,不均衡和差异的状况的生成逻辑遵循的是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我实现,高校辅导员职业角色的多重存在映现了一个多样的职业价值世界,真实现实社会境遇的不断出场一次次打破这个职业价值世界。因为高校政治辅导员的真实存在逻辑生成的自己的文化价值和职业价值相差太远,以至于辅导员本身存在就有一个价值镜像与自我价值的冲突。
“人对存在状况的看法也会间接影响对存在境遇的认识”[5],对经验世界的批判是人获得独立与自由的根本。高校政治辅导员真切存在的地位的低微导致了价值实现生成的受阻。价值实现的阻隔使得高校辅导员的人生价值排序和职业角色合作成为一个混乱状态。合作的进化始终不能达成。“利益”和“追求”在意义上存在的不同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辅导员职业角色的合作与职业价值追求的差异在社会生活的存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职业冲突。因为职业价值的回报和市场经济的张力牢牢地困扰着高校辅导员职业角色之间的合作价值实现。“一个采用基于回报的策略的社会确实能够自我控制。由于确保了对试图不合作的惩罚,这些不合作的策略就得不到好处。因而这些策略就发展不起来。也就是提供不了一个供他人模仿的有吸引力的模式”[6],公益性合作价值在职业价值中的回报是其价值实现的本质,人的价值的实现就是在于公益性合作价值在职业价值中的回报。得不到职业回报的价值将处于一个疯癫与文明交织的意义世界场域中,“这个意义世界的一个基本变化是,一个多重意义所具有的张力使这个世界从形式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在意象表面背后确立了如此繁杂的意义,以至于意象完全表现为一个令人迷惑不解的面孔”[7]。“诱惑”多彩的职业角色面临对镜求索的艰难,一旦辅导员的职业面对着一面镜将会出现映像的失真。因为现实人的生活世界是以资本逻辑深刻演绎的人文价值场景,文化已经成为一种物性观念模塑的文化,高校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已经深植于整个大学的文化精神内涵之中,要想真正地解决这种职业角色的冲突,关键在于大学文化精神价值的再造和革新。就是伦理性的调适大学文化,使高校辅导员真正成为大学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主体,担负起时代履予的神圣使命。
三、在大学精神文化自觉的场域中塑造政治辅导员角色冲突的化解机制
大学精神是大学的灵魂,是通过创制的大学文化式样和观念形态来呈现自身存在价值的。“文化世界是由人的思想活动的成果经过世代积累形成的世界”,“文化世界是有多种以符号形式固定下来的知识、观念和意象”[5]。大学的文化世界是大学精神的直接和真实的载体,合理、优良、自觉的大学文化的生成、培育、化解是政治辅导员职业角色冲突的现实途径。
政治辅导员的职业角色冲突在文化与价值视域其实是大学文化与价值的冲突,其特征主要有:一是这种冲突本身具有隐性特质,不是人们常理解的表面的多个角色的叠加或多个责任主体的担当,而是有效地转换角色的通道受阻,坦率地讲,在现实工作实践中政治辅导员的存在价值与价值实现始终走的是两条平行的路。政治辅导员的人生之途总是被眼界之内的东西所困扰,眼界之外的崇高的政治价值定向与理想信念似乎离政治辅导员千里之外。二是政治辅导员的职业冲突夹杂着人的价值困境,尤为显得人的教育的支离破碎,“教育要有助于促进个人及其人格的充分发展[8]。但是当下的教育状况却使政治辅导员经受着内在生命力价值体验的冲击与困境。对于学生人生基点上的导引和自己的人生价值没有真正地结合起来。政治辅导员的专业化、科学化总是游离于实质之外。
大学文化自觉对于现代大学具有导向作用。政治辅导员必然是处于一定的大学文化氛围之中,文化自觉可以推进政治辅导员创造性、主动性地开展工作,文化自觉包含着文化自信、文化自强和文化的开放与包容。独立、自由、批判、奉献是大学文化自觉的精神实质,政治辅导员只有在这样的现代大学文化公共性价值诉求中才能实现一个生存价值与职业价值的意义统一。
政治辅导员的理论能力决定着自我化解职业角色冲突的方式,掌握理论是充分认识问题本质的思想方式的必经途径。“每一种教育都不能在单一措施中充分实现”[9]。政治辅导员更加要重视理论学习和合作人格的养成,合作精神、合作人格、合作文化可以从根本上化解人本身的心灵困境。全球化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文化社会,更是一个再现人类合作性生存的社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人脉借助电子传播媒介,从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等多方面开始广泛合作;以应对世界和人类的危机问题,合作精神与合作文化实现优势互补,发挥积极协同效应是通过公益、共给性价值理想实现的,政治辅导员走向思想政治教育的合作性寻求是化解自身、自卑冲突的现有途径,“进步的敌人是独立存在着的、群众的自卑自贱的产物,但这种产物不是观念的,而是物质的、外在的”[10]。当今社会政治辅导员的职业冲突角色已经深植在工作实践之中。站在理论的价值高度,寻求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以人类生存发展为原点的合作教育是“生命――实践”思想政治教育的回归与突破,合作精神是把人类教育现象在生命实践维度独立展现的新视界,为中国教育人的培养架构一个生命实践的精神家园和平台,进而彰显了教育的本质,合作性方式对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实践性的化解,是一个以生命实践基础上的人文思想教育的突破性构境与人性回归。《礼记・学记》中早有“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之说,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时代,寻求内在性真切的合作是互为发展的必需。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提出,面向未来社会的发展,教育四大支柱之一为“学会共同生活,培养合作精神”,并且强调将其作为整个教育的基础。
政治辅导员的职业冲突在人的哲学的深层构境中表现为人面对世界的有限性限度的体认,只有体认到生存有限性的限度,进而才能追寻一种持续性生存的可能性的连续性。所以合作性生存的冲突化解机制和治理的配置成为人之连续性存在的本质特征。对此在生存场景中怎样生存的最初追问是马克思关注人的生存境遇和发展命运的出发点。有限性的生存对于人而言就是一个历史情境。站在生命个体的历史性有限生存场景,发展合作是基于文化自觉基础上的一种共同生存有限性的面对,而实现的人的私性追求的超越,就是对自然性、求生性的私性和历史性的私性的合理界分,进而生成的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而言的一种教育性指向和澄明。人类社会与其他动物群体的一个主要区别是,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运用个人理性而达致某种形式的合作,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础,合作的生发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冲突的化解机制。合作性精神是文化呈现世界和人性本真的通途。《周易》中说“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句话的本质在于成己与成物价值实践性的化育。合作性生存样态的生成是在内基上改变人的风险生存而言的,离开人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将使人走向漂动的价值存在。
教育的本质在于“使人成其为人”,其根本目标则是人获得社会公共性的文化品格。“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只有单一的文化,则意味着没有文化,它的内涵是要被强调的”[11]。大学多元文化基础上的公共文化认同是大学文化散布的价值基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关键问题在于人在价值与文化的自觉上认可一种公共教育价值的实践逻辑。政治辅导员的职业角色冲突直接地表现为没有从大学文化自觉体验中的改变其自身的状况。
大学文化的自觉的化育必然要高校政治辅导员应具有精神性的价值信念,人的精神性的信念从内在心性结构的深处化解着我们的内心冲突。健全社会中职业的倦怠与职业角色的冲突本质上是人的内在心性结构秩序的混乱,人生存更需要一种精神,一种观念与追求,一种动力和导向,这乃是人的生存能力的核心与灵魂,政治辅导员从生命存在的现行方式中真正认可一种人文教育的公共精神,只有在这样的教育实践叙事中不断地创制合宜性的大学文化,才能真实地到达文化自性的高度。政治辅导员生命沉沦的真正元凶是自己本身教育性精神诉求的丧失,每一代人都会遭遇上一代人留下的生产力的物质条件并在观念上被这种物质条件先行把握着,人只是在这一经验现象改变着自己本身。
大学精神文化的自觉的政治定向是政治辅导员获得职业价值的根本,生命价值的实践就是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与文化自觉认同中实现的合作性角色转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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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转(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1]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同传统部门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私益冲突,而经济法则要解决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冲突,由此它们的调整方法、价值取向等会有所不同。
[3]在马歇尔看来,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一般性生活事务的学问;它研究个人和社会活动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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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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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最基本形态,劳动价值是建立在使用价值基础之上的另一种价值形态,因此要把价值理论推向自然科学领域,必须首先解决使用价值的统一度量问题,为此必须对使用价值本身进行辩证分析。
一、关于使用价值统一度量可能性的争论
长期以来,人们被使用价值复杂的表现形式所迷惑,看不到它们在深层次上的统一特性或通约性。许多人认为不同形式的使用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因而根本不可能进行统一度量。有人甚至声称自己用“逻辑论证的方法”在理论上完全否定了统一度量的可能性。
人们之所以会否定使用价值统一度量的可能性,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1.使用价值主体特性的不确定性。它是指事物对于不同生理、心理和精神素质的使用主体将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事物对于同一使用主体的不同生理、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变化状态也将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主体特性决定了任何事物的使用价值会随着使用者素质和状态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出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使用价值客体特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是指不同品质特性的事物对于使用者将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事物的品质特性是复杂多样的,可以分别用物理的、化学的或数学的方法来描述和度量,如物体的几何尺寸可用“米”来度量,质量可用“千克”来度量,化学能量可用“焦耳”来度量。
3.使用价值介体特性的可变换性。它是指事物对于不同的环境条件将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对于同一环境条件下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区域内也将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介体特性的可变换性,使事物的使用价值表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
4.主观使用价值与客观使用价值的不同步性。它是指主观使用价值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客观使用价值。主观使用价值是客观使用价值的主观反映反映,其大小受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因素的影响,必然会随着人的欲望、感情和情绪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事实上,使用价值的以上四种特性只能说明使用价值的复杂性,而不能说明使用价值不能进行统一度量。
二、使用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
评估事物价值的标准称之为价值判断标准。如果以主体的意识、欲望、感情和情绪等因素作为评估事物价值的标准,称之为主观价值判断标准,它是客观价值标准的主观反映。然而,主观价值判断标准是否受一定客观前提和基础的制约?在主观价值标准后面是否还存在一个决定它们的统一的、科学的、客观的标准系统,即“标准的标准”?这个问题不仅是价值理论也是整个哲学中最困惑的问题之一。目前的价值理论存在三种主要错误倾向:①完全否定价值判断标准的存在;②只承认主观价值判断标准,完全否认客观价值判断标准的存在;③虽然承认客观价值判断标准,但无法找出这个隐秘在深层的“标准的标准”,或不能完整地、准确地认识和掌握它。完全否定价值判断标准的思想是一种价值虚无主义,它把价值现象看作是一种虚拟的东西,没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它更看不到价值判断标准的存在。数西方哲学家认为,人们的评价和价值判断标准都超不出主体的意愿和观念,此外并无客观基础。他们甚至通过“逻辑的论证”指出,一切评价标准的前提都是一个“应该怎样”的主观假定,它的终极前提也只能是这样的假定,要想通过指出其客观基础来解决问题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罗素语),从而从根本上否认客观价值判断标准的存在。些学者认为,主观价值判断标准与客观价值判断标准是可以而且应该加以区分的。主观价值判断标准实际上只是主体头脑和意识中的“应该”和“想要”;而客观价值判断标准则是主体的现实存在、结构及其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能力,即主体真实的“需要“和“应该”,这个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以存在决定意识和实践检验思想的方式,决定和制约着主观价值判断标准。然而,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客观价值判断标准,目前的理论界争论甚多:有人认为“主体需要和外部现实是价值判断标准的客观基础”,有人认为“主体的利益是价值判断标准的客观基础”等等。事实证明,上述的“客观标准”并不是最基础的,那么,这个最基础的客观标准,即“标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拙著《统一价值论》的“最大本质力法则”可知:人类主体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衡量任何事物对于人类主体的价值大小关键要看这一事物对于维持和发展人类主体的本质力所产生的影响程度。由此得出:
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判断任何事物对于主体价值的客观标准是主体的本质力,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个人劳动能力(即判断事物对于个人的使用价值大小,要看该事物是否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个人的劳动能力),对于集体来说就是集体生产力,对于社会来说就是社会生产力。
三、使用价值的统一度量
使用价值可分为生活资料使用价值与生产资料使用价值两大类,每一类分别针对着不同的人类主体,服务于不同的客观目的,因而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其中,生活资料是服务于个人消费过程的,其使用价值是以个人劳动能力为评价标准;生产资料是服务于集体的生产过程,其使用价值是以集体生产力为客观评价标准。
1、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统一度量。由于拥有生产资料的个人称为“单人集体”,而把它归为集体的范畴,因此“纯粹的个人”只与生活资料相结合,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只针对个人而言,只服务于个人的消费过程,以维持和发展个人的劳动能力。根据《统一价值论》,生活资料使用价值首先通过消费过程转化为人的劳动潜能,再在劳动过程转化为劳动价值,构成个人的劳动能力,它对个人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劳动潜能的产生数量,即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取决于它在人的消费过程中所转化的劳动潜能。人的劳动潜能可分为四个基本层次或基本类型:温饱类、健康与安全类、自尊与人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其中,温饱类劳动潜能可用标准食物所含的生物化学能来表现,后一类劳动潜能都可折算成一定数量的前一类劳动潜能,因此所有类型的劳动潜能均可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温饱类劳动潜能,因此所有类型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均可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标准食物能量。由此得出:
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度量法则: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取决于它的消费对于个人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所等效的标准食物能量。
2、生产资料使用价值的统一度量。所有形式的生产资料使用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它本身不会产生增值,在正常情况下,只能以折旧的形式逐渐地、分批地将其使用价值等量转移到生产系统的产品之中。生产系统的产品可能是生产资料,也可能是生活资料,由于任何生产系统的最终目的在于直接或间接地生产更多更好的生活资料,因此任何生产资料使用价值最终都会转移到生活资料使用价值之中,从而可以折算成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由此得出:
生产资料使用价值的度量法则:生产资料使用价值取决于它在生产过程中以折旧的方式最终所转移的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量。
四、使用价值度量的基准尺度
由于生产资料使用价值可以折算成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而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又可以折算成一定数量的食物能量,因此食物能量可以成为使用价值的统一尺度。为了提高使用价值度量的精确性和客观性,就必须增强这个统一尺度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确定性,就必须对它进行一系列的严格规定,以确定一个使用价值度量的基准尺度。
在“负熵与价值”一节中提出了“标准有序化能量”的概念,主张采用一种标准化的食物作为有序化能量的基准尺度。由于广义有序化能量(即价值)是以有序化能量为基础的,而使用价值又是价值的基本形态,因此可以采用标准化的食物作为价值或使用价值度量的基准尺度。
1、使用价值度量的基准尺度(食物能量):将特定的产地、品种、耕作方法、贮运方法、等条件规定的大米(或面粉),定义为使用价值度量的基准尺度。
为了提高使用价值度量的方便性、灵活性和适用性,还需对这一基准尺度进行必要的补充。
2、使用价值度量的第二基准尺度(贵金属):由于某些贵重金属(如黄金、白银等)具有较稳定的物理与化学特性、较好的可分割性和易贮运性、较高的使用价值密度等优点,因此可作为使用价值的基准尺度的替代物,即“第二基准尺度”,来弥补基准尺度的不足。
3、使用价值度量的第三基准尺度(货币):符号的流通与运算要比实物的流通与运算方便得多,灵活得多,因此可以选取一个使用价值基准尺度的法定货币符号作为第三基准尺度,来代表使用价值的基准尺度或第二基准尺度,如人民币元、日元、美元等。
4、绝对价值尺度:目前的经济学理论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除了普遍采用法定货币(如人民币元、美元、日元等)和黄金等相对价值尺度以外,还没有确立一个真正的“绝对价值尺度”,这个“绝对价值尺度”必须具有高度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精确性,既不会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变迁而改变,也不会随着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波动而转移,更不会随着各种经济事物的兴衰而动荡。而解决这个问题,是经济学的发展最终必须完成的任务,这不仅是经济学也是所有社会科学走向自然科学化(即客观化、严谨化和精确化)的必由之路。食物能量、贵金属和货币都不是绝对价值尺度,电能由于具有应用广泛性、生产规模性、高流通性、可转化性、易分配性、可贮存性、价值稳定性等特点,最有希望发展成为绝对价值尺度,经济学界最有希望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世界货币体系——世界元。
五、使用价值的分量
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分析法来探索事物的使用价值,可以更深刻地发现其内部联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事物对于另一事物的影响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内部因素,即一些内部因素起促进作用;另一些内部因素又起阻碍作用。根据这一观点,事物在向主体的本质力提供动力的同时,又对主体的本质力产生一定的阻力,或者说主体在接受某些功能服务的同时,还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需要耗散一定的功能特性。例如,生物为了从食物中获取生物化学能,就必须花费一定的食物能量来维持运动系统、消化系统等组织与器官的工作。为此,可以把使用价值分解为两个分量:功能价值与耗散价值,它们分别用于描述事物内部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对于使用价值的影响程度。
功能价值:事物内部所有积极因素对于主体本质力的影响程度称为功能价值,用Qf来表示。
耗散价值:事物内部所有消极因素对于主体本质力的影响程度称为耗散价值,用Qh来表示。
使用价值:事物的功能价值与耗散价值之差称为该事物的使用价值,用Qu来表示,即
Qu=Qf-Qh(2-25)
使用价值反映了事物对主体本质力的绝对影响量,它已经扣除了本身的负面效应。由于耗散价值可以看作是负值的功能价值,因此使用价值可以看作是所有正负功能价值的代数和。
对使用价值进行分解后,人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些事物对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使用价值为零。例如,水分、空气、阳光等自然界的事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但人类在吸收和利用它的过程中需要耗散另一部分功能价值,当事物的耗散价值等于功能价值时,其使用价值就变为零。根据“使用价值的边际效用规律”,事物的功能价值随着主体对它的消费速度的增长而下降,当消费速度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其功能价值趋近于耗散价值,该事物的使用价值就趋于零。由此得出“使用价值零值定理”。
使用价值零值定理:当事物的供给速度或消费速度足够大(即不稀缺)时,该事物的使用价值趋于零。
根据该定理,一些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由于其供给速度和消费速度很大,其使用价值必然为零。另一些稀缺的自然物之所以具有使用价值,是由于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挖掘出它的功能价值。例如,人如果没有学会对火的利用,煤炭就不具有功能价值;人如果没有学会对金属的冶炼,铁矿永远也不会具有功能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物提高了功能价值,并使其使用价值突破零的界限,从而诱导人类不断增加开发速度、生产速度和消费速度。但是,随着人类对这些自然物的生产规模和消费速度的不断增长,其边际功能价值又重新回落,并趋近于其耗散价值,从而使其使用价值重新回到零状态。当然,也有一些自然物的使用价值在回到零状态之前就已经消耗怠尽。
参考文献:
关键字:经济法学研究框架
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异是由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坐标以及分析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任何一种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没有哪一种框架足以达到对问题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们对研究框架归纳和选取受到了认知目的、知识结构、观察视野、占有文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相信,这些框架来源于现代研究活动,因而具有时代意义。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方法的协力。经济法学的不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在于缺乏有力而严谨的分析工具,特别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够适应性的研究框架。加强对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注释:
[1]代表性论文有张守文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张晓君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关键字: 火车快餐 供给 需求 均衡价格理论 弹性理论
火车是人们长途旅行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为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制定不同的价格,如提供的软卧、硬卧、硬座等,因此火车一直是运送长途旅客最多的交通工具。火车旅行有众多的优点,如票价较合理,运送速度较快,安全度较高,运输量大等,但火车也有自己明显的缺点,如普通客运车停站多、运行慢,火车车厢较拥挤、特别是春节前后,火车买票难等。其中火车快餐价格较高也是旅客们遇到的一个难题。众所周知,火车快餐价格常常高出市场价数倍,那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火车快餐价格如此之高呢?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的需求与供给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
在西方经济学中,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某种商品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数量,作为需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购买的欲望;第二,有购买的能力。而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厂商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某中产品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数量。作为供给也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出售愿望,第二,有供给能力。两者缺一不可。无论在火车还是其他地方,人们总是离不开吃饭的,因此旅客对火车快餐有一种天然的需求,而且在市场条件下,人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量是于乘坐火车旅客的人数成正比的。火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在我们国家,火车是由政府控制的,分配额疏散旅客是它的公共服务性质,但火车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主要体现的是它的商品属性。提供快餐有利可图,因此基本上所有长途运行的火车都提供快餐。从火车安全稳定运行方面,火车运营商也不得不如此考虑,特别是一趟就运行数天的列车。火车上需求与供给两方面都得到了满足,我们进一步分析火车快餐为什么价格如此之高。
根据需求的定义以及我们自然的认识,商品价格越低,人们的需求量越大,因此,我们可以把需求函数近似的看做向右下方倾斜的线。从中我们便可以总结出需求法则来,也就是价格与需求量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动的关系,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但需求法则有一定的限定性,它指针对一般商品而言。同理,我们可以归纳出供给函数是一条由左向右上方倾斜的线。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供给法则来,也就是供给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减少。供给法则同样只针对一般商品。火车提供快餐只是火车的次营业务,因此火车运行商不可能把精力都投放到快餐的供给上来,而且火车车厢容量有限,这样火车快餐供给量基本上是稳定的。但是火车乘客的数量较大,他们对快餐的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火车快餐的供给量。这样在市场价格情况下,就造成了火车快餐的供不应求。在这里,我们引入西方经济学中供给与需求的两种分析理论,既均衡价格理论和弹性理论,来作进一步的分析。
所谓经济均衡就是在经济体系中,一个经济事物处在各种经济力量相互作用之中,如果有关该经济事物各方面力量能够相互制约或相互抵消,那么该经济事物就会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并保持这种状态不变。在市场上,需求和供给可以认为是相互对立的经济力量。按照需求法则,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而以供给法则来说,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少。正是这种相互作用使得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分析火车快餐定价问题,我们可以静态均衡分析法。根据上述有关均衡的定义,在一种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上,作为促使价格降低的需求一方尽可能地压低价格。如果价格太高,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数量就会减少。相反,供给一方则尽可能的抬高价格,价格太低会减少愿意并且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因此,供求力量相抵时,市场价格倾向于保持不变,此时市场处于均衡状态。达到均衡的点称为均衡点,达到均衡的价格称为均衡价格,均衡价格所对应的供求数量称为均衡数量。如果高于均衡价格,由此时决定的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就减少,这就意味着市场上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有些生产者的产品就会卖不掉,因此在高于均衡点的价格下,这些商品生产者不能实现他们的生产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商品生产者就会降价出售,从而导致整个市场上的价格下降。随着商品价格下降,随着的需求量增加,而生产者的供给量减少。但是,只要新的市场价格仍使得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逐渐降低,直到处于供求相等的均衡价格为止。同样如果低于均衡价格,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直到实现均衡。总之,一种商品在市场需求和供给两种相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通过竞争机制的调节,达到供求相等的均衡状态,从而决定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
所谓供求弹性,就是反映需求量和供给量对于某些变量变化而做出的反应或者敏感程度。,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变量为价格、收入、相关商品价格等。需求弹性我们这里只从需求的价格弹性角度分析。也就是指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需求量相对于该商品价格相对变动的反应程度,它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之间的比率。需求价格弹性的种类可以分为五种情况:1.需求量不受价格影响的完全无弹性。2.价格既定时需求量无限的完全有弹性。3需求量随价格同比例变动的单一弹性。4.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大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富有弹性和5与此相反的缺乏弹性。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主要是商品可替代的程度、商品用途的广泛性、商品对消费者生活得重要程度等。而供给弹性是用来衡量商品的供给量变动那个对它的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因为火车快餐只是火车提供旅行服务的附属服务,我们可以将其理想模型化,近似看做火车供给量恒定,因此我们不必从供给弹性的角度分析。
在上面我们谈到,人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量大于其供给量,如果火车快餐保持原价的话,就会出现争抢的局面,而且不利于火车运营商获取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火车运营商一方面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为了火车平安稳定的运行,他都要将价格提高。在一般情况下,快餐是人们的一种日常消费品,它是缺乏需求弹性的,但是在供不应求的火车上,它便变成了富有弹性的稀有品,因此,价格的变动将会极大的影响乘客对快餐的需求量。随着价格的慢慢提高,从收入低的旅客们开始慢慢地减少对火车快餐的需求。火车快餐价格提的越高,人们的需求量越小,直到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这样就造成了火车上快餐的价格远远的高于市场上快餐的价格。而选择消费火车快餐的群体一般是那些收入较高或中等收入的群体。下面一个实例可以作为证明。今年春天,南方大部分地区闹雪灾,很多火车被困在半路上,尤其是京广线的。在被困在半路上的火车上,曾经发生过一包方便面曾卖到80元的高价。物以稀为贵,供给少,需求量大,价格自然贵。但是人们在火车上并不是仅仅吃快餐,当然在事实上,人们还有其它的选择。人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量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庞大。因为:
影响需求的因素除价格外还包括第一,相关商品的价格。这里相关的是指实用价值密切关联的商品,一是替代品,火车快餐的替代品可以是方便面,面包,八宝粥等;另一种是相关品,如火车提供的盒饭一般要配上一双筷子。一般来说,某种商品价格的变化与其替代品的需求量的变化成正相关关系,而与互补商品需求量的变化负相关。第二,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感兴趣,则他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或者购买更多的这种商品。第三,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消费者收入越大,对于商品市场的需求也越大。此外需求还与消费者对将来价格的预期以及人口规模等。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人们在火车上吃还有其它选择,如吃方便面,面包等等,因此这些都将会减少乘客对快餐的需求,同样在火车上的这些食品价格依然高的离谱,人们自然会选择在上火车之前携带这些食品。乘客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少了,价格便开始降,直到达到供求均衡。坐过火车的人都知道,在火车将要进终点站前,火车上的快餐、水果等等都会选择降价出售,这也是受供求理论的影响。乘客需求少了,火车食品此时供大于求,他们也自然而然的选择降价处理。
这里只是从供求理论方面分析火车快餐高价格,事实上,它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火车是一个垄断部门,大量提供快餐会消耗过多的人力及运输成本,那么在相同利润下,他们会选择保持定量的供给,提高价格的方法来保持供求均衡。
火车快餐的高价位也造成了快餐只是大部分高收入群体的快餐,而大量选择坐火车的农民工、学生因为快餐的高价而望而却步,如何在火车上解决食的问题呢?
我的建议是:
1.火车相关部门增加对快餐的供给,进而适度降低价格,使普通老百姓都消费的起。
2.多携带吃的便利食品,像方便面,面包,牛奶,八宝粥等。
3.火车上一般有热水提供,不要怕麻烦,携带个大杯子,用热水将它们加热或泡着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1】罗守权、卓岩.经济学原理.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第一版
关键词: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精神价值工程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253-020 引言
体育精神是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学校体育的灵魂和核心。校园体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它的作用越来越大,超出学生时代的时间界限,具有终身体育意义;超出学校教育的范畴,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超出增强体质的独特功能,具有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效用。
1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的含义及分类
1.1 校园体育文化的含义 校园体育文化指的是在校园环境中形成的一种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它的目标是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手段是让学生进行身体练习、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体育知识,它是高校师生在开展各式各样的体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环境和氛围[1]。
1.2 校园体育文化的分类 根据文化学观点,人们根据文化要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大类三个层次[1]。意识文化是整个系统的核心,行为文化、物质文化是意识文化的外在表现。(见图1)
2 校园体育文化的精神价值功能
校园体育文化以学校教育为构成要素,在培养校园团体,尤其是学生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团队精神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
校园文化环境能使人不断地接受新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我们从这种文化环境中吸取营养,实现从“自然”到“文化”从“现实”到“理想”的升华。体育精神是校园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体育的灵魂和核心。我们将这种校园体育文化中人文意义浓厚的体育精神与具有思想意义的体育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对体育的了解,进而参与到其中并享受在其中[2]。
3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3.1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要树立明确的目标。高等学校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目标会因为各种原因有所差异,如不一样的学校、不一样年龄的学生等。首先大学生只有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够更好的完成学业。其次,大学生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坚持体育锻炼不仅会能增强自身体质,还能把自己学习到的体育知识及锻炼方法等带入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为推动体育文化发展做出贡献[4]。
3.2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内容
校园体育文化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实现很好的,而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建设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学校体育文化建设,成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保障。另一方面,学校要精心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校园体育文化的建设,还要依照学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各阶段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学校体育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系统、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培养个性化管理理念、体育精神和运行效度[5]。
4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途径
4.1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学校体育管理体制的完善及体育规章制度的健全能更好的保障校园体育文化的建立和健康发展,这是一切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所要遵循的原则,因此要从严治本,是非分明,积极引导,相互配合。
4.2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意识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意识文化是校园体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以体育目标、体育行为及审美情趣等为主要内容。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像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促使人锐意进取。因此我们要把创建良好的校园体育精神文化作为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核心,积极弘扬体育精神,培养更高水平的团队精神、竞争开拓精神等体育精神,并将体育精神和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体育意识文化建设[4]。
4.3 加强高等校园体育物质文化建设 体育物质文化建设是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基础。通过实际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才能培养体育意识文化。各种体育场馆、运动广场、体育用品(包括运动服装、饮料等)、艺术雕塑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体育场地设施也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凝聚和展示着人类的智慧,体现着人们的意志和价值观念,因此,加强体育物质文化建设,包括场馆建设、现有场地和器材的合理使用、体育设施规章制度等对大学生心理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6]。
5 高等学校校园体育文化及精神价值建设的建议
1 带入情境启迪想象,发挥学生能动性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学习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从阅读到写作,都突出了“想象”。儿童的想象需要情感伴随,儿童记忆屏幕中的形象要组合成新的形象,需要“力”的推动。儿童常常会因为好奇而想象;因为想改变眼前的现实而想象;因为可以获得心理的愉悦而想象。想象可以展示孩子的聪慧;想象可以给孩子带来快乐的体验;想象力是儿童拥有的巨大财富。
小学生想象力特别丰富,具有好奇、爱探索的心理特点。语文教学中的情境教育是最受孩子们喜爱的一种教学方法。小学语文教材中选录的多是生动有趣的童话、小说、寓言等文章。在小学语文教学课堂中,教师运用多种手段给学生创设一个环境、一种氛围,让学生能深刻理解课文内容,让学生尽快进入文本描摹的情境中。课堂上借助音乐渲染情境、巧用图画再现情境、扮演角色体悟情境、通过语言描绘情境。这些情境设置能让学生在想象的情境中自由翱翔,弥补了单纯课程容易陷入知识系统状态的缺陷,将知识的系统性、活动的操作性、审美的愉悦性和环境的广阔性融为一体,凭借特定的氛围,激起学生热烈的情绪,在优化的情境中,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李吉林设计的各种“情境”,“无论是进行语言训练,提供作文素材;进行审美教育,促进整体发展;还是考虑到多种题材体裁的教学:识字的情境教学、阅读的情境教学、散文的情境教学、诗歌的情境教学、童话的情境教学、寓言的情境教学、作文的情境教学,对学生来说,都是种种新鲜的刺激。这些精心设置的“情境”具有显性的目的指向,及时“提供人的自我意识、场景记忆、他心想象共生演化的学习环境”,因而引领着儿童迈向更优化的方向,促进儿章全面深入的发展。
2 培养兴趣指导观察,注重学生实践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小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思维能力逐渐增强。语文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只靠直观性的教学情境,极容易使教学简单化、表面化,不利于学生抽象思维的培养与训练,也不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满足学生对真、善、美更高层次的追求。固情境教学提出了“强化感受、淡化分析”,即“通过优化情境,引导儿章从感受美的乐趣中感知教材”。小学语文教师非常注重课堂设计,所设计的每一个问题、所展示的每一幅画、所吟唱的每一首歌、所分配的每一个角色能做到精益求精,能最大程度地引起学生的兴趣。
李吉林老师是把学生引入“形真、情切、意远、理蕴”的情境,利用课文创设情境、联系生活展现情境、运用实物演示情境、借助图画再现情境、扮演角色体会情境、锤炼语言描绘情境,极大地激起了学生的学习愿望,培养了学生的兴趣,调动了他们的热情,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在情境教育的课堂上,每个学生都是那样的欣喜、兴奋,在唯美的活泼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情境中,他们感受、体验、表达,语言能力、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自由、充分地发展。李吉林情境教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课堂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学习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训练,潜在的智能也得到开发,学生情感的培养、知识的渗透出现一派生机,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
3 陶冶情操渗透审美,培养学生感悟性
少年儿童在小学阶段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情绪色彩明显,非常注意那些直接的令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创设情景寓情于教,促进学生素质的主动协调发展,情境教育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学生读一些作品时,由于时空原因,由于学生年龄认知、修养、阅历等原因,理解起来有些“隔”。他们也许会叹服作者高超的写作技巧,却不会被感动。而语文教学如果不能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就注定是失败的。因此,语文课堂上,教师不能紧扣文学术语,应挖掘学生已有生活经验、鼓励他们去寻找周围相似的人或事,充分调动学生情感,达到与文章的共鸣。
从思维规律来看,人的思维具有多向性,教材中往往只提供了一种思维模式,我们不妨利用反向思维,为学生提供另一种拓宽思维的方式,让学生去感知、想象、发挥。文学作品讲究含蓄就如同绘画讲究留白,讲究“言外之意”“意外之象”。从这个角度出发,运用李吉林情境教育理论的语文课堂可以更大程度地调动学生想象力,在揣摩作者写作目的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提高学生感知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寻根究底,有助于学生对课文的理解,还可以加深学生思维深度。
从小学低年级到高年级,学生的审美感悟会有很大提升。学生从了解课本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到积极思考、开拓智力、发展能力。语文学习的目标不再简单定位于识字、阅读与分析课文,而应将其逐步拓展到文学这个艺术领域,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小学语文教学中注重陶冶情操渗透审美,能最大效果地培养学生的感悟性。
关键词:交易费用;公共产品;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一、引言
公共产品供给是指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选择以何种方式筹资并加以使用,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其实质是资源配置,属于分配范畴。从世界各国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出发进行抽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不外乎三种: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及自愿供给。
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是指营利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收费方式补偿支出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是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基础上,政府以公平为目的、以税收和公共收费为主要筹资手段,利用公共资源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自愿供给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以自愿为基础,以社会捐赠或公益彩票等形式无偿或部门无偿地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这些方式是以不同的主体,遵循不同的原则,以不同方式和渠道筹集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决定使用去向并予以监督的机制。
几乎在每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公共品供给的三种方式都在发挥作用,但三者的作用范围有所差别,而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三种方式的作用领域也有不同。公共产品三种供给方式是在空间上并存、相互结合发生作用的,作用的具体模式是多样化的。大中小规模政府和非政府的单位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在地方公共经济中能实现秩序和比较高水平的绩效(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惠特克,2000)。
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作用边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共品自身性质、技术条件、政府职能理念、公平效率标准、政府政策倾向、需求状况和私人资本规模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且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不断转变[8]。现代经济学在20世纪最后30年有了很大的发展,最重要的发展就是引进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过去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后凯恩斯主义等主流经济学里,都只有生产成本的概念,没有交易费用的概念。企业的生产成本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在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主流经济学认为厂商通过生产成本的调整来决定所要达到的产量。实际上到了20世纪最后30年,因为引入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后,人们发现,在总成本里面有一部分耗费跟物理的、化学的产品制造的变化一点关系都没有,它是为了交易而发生的,即制度经济学中所论述的交易费用。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将为研究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确定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本文侧重于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并对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度,最后部分提供简要的结论。
二、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到一个特定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阿罗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包括信息费用、排他性费用和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是普遍存在的,康芒斯将“交易”的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生产”的概念相对应,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同样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首先,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纳税人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税金),政府利用税收收入供给公共产品。其次,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是政府间的交易活动,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上的人,为本地区供给公共产品,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再次,同级政府之间在供给外溢性的地方公共产品上也存在着交换关系。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也是一种交易,交易费用是客观存在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中的。市场供给公共产品是私人按照市场规则采用收费或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活动,产生交易费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过程是一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即捐助者捐助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后获得心理满足或者税收优惠等的一种交易,按照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定义,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过程(分散决策)中、筹资过程中、建立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分析,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1)搜寻信息的费用。即供给者为了获取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了解公共产品特性、所需成本等信息所花费的成本。(2)谈判、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责任的费用。例如在民主机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以手投票”机制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品种和数量的,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和选民的消费偏好、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要通过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原则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分级财政体制下在决定由哪一级政府供给哪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如何在政府间进行分担上的政府间多重博弈,也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3)履行契约,收回成本的费用。(4)排他费用,即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消费所发生的费用。(5)监督供给者按所签订的契约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费用。(6)避免消费者退出契约所发生的费用。
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决定了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非竞争性决定了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该产品成本的增加。由于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没有消费者愿意公布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因此搜寻信息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消费者都期望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免费搭车”,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是相当大的。由于公共产品两大特性的存在和交易费用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及其边界确定:理论分析
(一)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标准:一个理论模型
公共产品的市场交易存在着较大的交易费用,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代替市场供给公共产品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政府取代市场,资源配置由价格分配方式转为税收分配方式(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征收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消除了“价格发现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征集来的公共资源,按公共需要,供给公共产品。但当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超过一定规模时,政府活动的边际成本递增,因为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原因,也会产生交易费用,此时如果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因为采用分散决策、个人选择的方式无偿或部分无偿地供给公共产品,能够节约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费用,使某种或某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较少的交易费用,那么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将取代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从历史和理论来看,同样存在由于某一主体供给公共产品中所存在的交易成本超过其他两个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那么可能出现市场—政府或自愿,自愿—政府等可能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变化路径。
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在理论上,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最优的供给方式的选择,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在忽略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仅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时,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都可以降到最低(RonaldD.RippleandYunHsing(Y.H.)Cheung,1999)。因此,假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既定,公共产品供给最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本文通过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公共产品公共方式选择采用的标准。
假设:
(1)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tc可以衡量且是产量q的函数tc=tc(q)。
(2)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pc=pc(q)=pq。
(3)供给者的收益函数tr=tr(q)。那么:maxπ=tr(q)-pc(q)-tc(q)
帕累托最优供给的条件为:mr(q)=mpc(q)-mtc(q)
因此,在交易费用为0时,帕累托最优的供给条件为:mr(q)=mpc(q)
假设: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供给同一种公共产品,且价格相等;Pq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Gq为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TT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U为社会消费公共产品的无差异曲线。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条件,公共产品生产的最优点在TT曲线与U曲线的相切点N,此时,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消费者选择的数量对应的边际替代率对应于生产者的产品转换率,即RTSGq,Pq=RCSGq,Pq。
1.在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pcPq,
RCSGq,Pq=pGqpPq
因此,要达到帕累托最优,必然mpcGqmpcPq=pGqpPq,因为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同种公共产品,价格相等,因此,mpcGq=mpcPq,mpcGqmpcPq=1,因为pGq=pPq,过N点切线的斜率为1。
2.在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
在供给的公共产品为同质的产品时,RCSGq,Pq=1,
那么,mpcGqmpcPq=1,由于mpcGq=mpcPq,
因此mtcGqmtcPq=1,即在N点非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相等,方可实现效率最优。
3.无法实现效率的情况下,公共产品供给在两部门之间的调整。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下半段(N点以下,不包括N点),如N1,此时曲线的斜率大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1,可得mtcGq>mtcPq,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上半段(N点以上,不包括N点),如N2,此时曲线的斜率小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A内,类似于N2点的情况,非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多,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少;应该减少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
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C内,类似于N1点的情况,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多,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少;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
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B内,非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均过少;应该增加非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
Gq=mtcPq的N点。
(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
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中发生的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假设生产成本随着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断变化,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成正比例的关系,公共产品供给数量越大,发生的生产成本越多,反之,生产成本越小。但是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的影响,与组织的规模大小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交易费用会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强而呈现出类似于指数函数式的增长趋势,随着资产专用性的提高,组织偏离最佳供给规模的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组织单位交易费用递增,呈现出“先降后升”,呈“U”字形变化(如图2)。因此,在生产成本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呈正比例关系的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变化对界定组织的边界能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将生产成本与不同组织的交易费用相加得到的总成本与社会可以接受的交易费用相比较作为区分公共产品不同供给主体边界的依据。图2是包含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三种等级制度在内的威廉姆森范式的拓展模型。图2中,OCG、OCM、O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TCG、TCM、T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CG、CM、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总成本,分别为CG=OCGTCG、CM=OCMTCM、CF=OCFTCF。
从图2中可以看出,当交易费用允许值(社会承受交易费用的一般标准)为TC0时,E1、E2分别给出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边界:当公共产品的数量界于E1和E2之间时,宜采用市场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小于E1时,宜采用自愿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大于E2时,宜采用政府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
从图2中还可以发现,当社会进步、技术革新等因素的作用使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普遍降低时(如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交通运输的便捷等使社会交易费用从TC0降至TC1),原有的组织形式将会出现一些“空洞”(如图2中FM1、M2G1)而无法覆盖这些领域,即在这些领域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都不再是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最佳选择,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创新创造了需求空间。
上述威廉姆森范式拓展模型虽然只是从公共产品数量这个单一维度分析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行为的界限,但对我们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启示:
1.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既存在市场失灵,也存在政府失灵和自愿供给的失灵,如图2中FM1、M2G2。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使得购买公共产品的人无法阻止别人享用公共产品。既然“免费搭车”现象存在,那么,愿意花钱购买公共产品的人肯定不多,这样就会造成公共产品的匮乏。可见,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由于公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差异的存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倾向于满足大多数处于中间状态的受众的选择偏好。而一部分人对公共产品的超量需求和特殊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公共产品的政府失灵。由于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在第三部门和个人在筹集资金方面面临的问题,慈善组织的业余性等固有缺陷的存在,使得自愿供给公共产品出现失灵,不能提供较大规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市场失灵虽然是政府干预的前提,但并非只要有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也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样当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存在失灵时,市场与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都可以起到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
3.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决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有效性的因素众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必然是相对的、动态的,不存在始终如一的合理区间。
4.市场组织形式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过程之中。作为与市场相对应的组织,政府和第三部门都不可能是惟一的,虽然政府、市场和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费用,但其作用是有限度的,而一旦现有的市场组织不能达到效率最优,组织创新便会出现,如产生一些新型的“中间组织”、一体化组织等等。显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的创新将是持续的,我们可以大胆设想在条件成熟的将来,公共产品供给将会出现新的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四、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测度
交易费用是一个内涵广泛的复杂范畴,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费用的测算的确非常困难,在目前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下是无法完成。但如果我们借鉴诺思等人的做法,将国民经济部门区分为转换部门(transformingsectors)和交易部门(transactionsectors),借助于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外在性的交易费用(针对转换部门而言),即交易部门(专门为经济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部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是完全可以测算出来的。其数量应该等于全部交易部门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即交易部门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价值表现形式就是交易部门的增加值[10]。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中产生的外在性的交易费用进行测算。
(一)绝对交易费用的测算
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将国民经济分为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中的邮电通讯业部分、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金融及保险业全部、房地产业全部、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商业的交易部门(私人部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则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部门(公共部门)。因为统计年鉴中没有第三部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主体)的数据,也没有市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据,从已有的数据中也很难分离出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和市场供给相关的数据,因此,我们假设测算出的公共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与自愿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测算出的私人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由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只提供了1991年之后的各部门增加值资料,所以,本文的样本区间只能从1991年开始。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或其他公开出版物没有公布全部细分行业的增加值数据,所以,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的增加值的数据只能采用推算的方法。1991—2003年间,批发零售贸易业从业人员占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93%,信息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占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5%,我们暂且用从业人员比重代替其增加值占所在大行业中的比重,于是有计算公式:公共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增加值;非政府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信息咨询服务业增加值=(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93%(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社会服务业增加值)×5%。我们以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私人部门每年生产的产品数量,以财政支出作为公共部门每年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那么,私人部门单位产品(私人产品)交易费用=私人部门交易费用/国内生产总值,公共部门单位产品(公共产品)交易费用=公共部门交易费用/财政支出。
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相对交易费用与绝对交易费用如表1,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私人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3767.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0580.22亿元,上升了5.46倍;公共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662.1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3138.46亿元,上升了4.74倍。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在0.17亿元—0.183亿元之间,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1994—2003年间呈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由最高的0.220815亿元下降为0.127321亿元,从图3可以看出,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之前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高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之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低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
(二)边际交易费用的测算:实证检验
1.基本模型与变量的含义
Qg=c0c1TCg(1)
Qp=c2c3TCp(2)
其中,Qg为政府部门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TCg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Q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的产品的数量,TC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c0、c1、c2、c3为常数项。对公式1两边分别对TCg求导,对公式2两边分别对TCp求导,可以得出:
dQgdTCg=c1(3)
dQpdTCp=c3(4)
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为MCg=c1,非政府部门供给产品的边际交易费用为MCp=c3。2.数据与方法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选取1991—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本部分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有关数据统计、计算得出。
估计方法为普通最小二乘法,所用软件为EVIEWS3.1。
3.计量结果
(1)公式1的回归结果为:
Qg=-4836.224(-4.366)8.87915.56TCg
R2=0.957R2=0.953F=242.236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57,调整后的R2为0.953,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2)公式2的回归结果为:
Qp=1108.364(0.717)5.5847.32TCpR2=0.957R2=0.9947F=2239.24
常数项c0的t检验值为0.717
Qp=5.66TCp(125.40)
R2=0.995R2=0.995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95,调整后的R2为0.995,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3)小结
从公式1和公式2的计量结果看c1=8.879,c3=5.58,因此MCg=c1=8.879,MCp=c3=5.58。可以看出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在我国,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五、结论
1.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都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来。无论采用何种供给方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都会发生交易费用,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活动可以纳入到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中来。
2.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10]。在不同公共主体生产同质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样的条件下,最优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3.通过对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分析认为,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各个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存在各自的合理边界。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合理边界。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空洞”且不能弥补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有别于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新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5.通过对中国公私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交易费用的测量发现:从绝对量指标上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从平均交易费用指标来看,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从边际交易费用指标来看,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因此,就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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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准化 经济学 公共物品 体制机制
近100 多年来,时生巨大变化,科技进步以及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极大改变了经济社会形态,同样深刻影响着近代标准化的发展。但是,与时代的快速进步相比,标准化理论和方法创新步伐较慢,出现诸如标准制定周期长、速度慢、修订不及时、标准老化、跟不上科技发展步伐、满足不了个性化需求等一系列问题,理论和实践面临新挑战。现有标准化理论的总体架构主要以传统工业标准化为基础,对标准化对象、目的、手段、方法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模式的研究也主要以工业标准化为逻辑起点,亟需创新。
近年来我国标准化体制研究,主要以标准化技术和管理特性为主线,借鉴发达国家管理模式,未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理论科学性和实践指导性都存在不足,以致目前对标准化体制改革仍未形成普遍共识,对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强制性与自愿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标准与法规等重大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
标准作为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除技术属性外,还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属性特别是制度属性,对其管理体制研究,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承认标准化理论自身特性的基础上,打破学科边界,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特别是经济学的知识体系,重点从“标准作为制度”的新视角进行研究。
本文的研究框架尝试运用经济学理论,从新的视角思考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问题。
一、内容及目标
本文研究对象仅限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这三类标准(不含国际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其他类标准)。运用经济学有关基本原理,研究标准的属性、作用和标准化的基本原理,界定标准化管理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厘清强制性与自愿性标准、标准与法规的关系,明确各级标准及标准化各类各级管理机构的定位,优化标准化管理运行机制。基于研究成果,为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二、方法及路径
1.基本假设
标准属于公共物品,标准化管理属于公共管理范畴。即使将标准作为准公共物品看待,亦主要考虑其公共性,兼顾其私人性。
2.研究方法
一是理论分析。运用外部性原理、成本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建立对标准及标准化的理论分析框架,分析演绎标准的属性,推导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二是对比分析。结合国外标准化管理体制模式和中国国情进行对比分析和历史比较。三是实证分析。结合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变迁规律,对标准及标准化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如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等。
3.研究路径
收集、整理、评估以往国内外标准化体制研究成果;运用经济学理论,围绕标准的起源、定义、属性、作用,政府与市场、强制性与自愿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标准与法规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结合理论分析,进行国内外横向比较分析、历史纵向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提出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种供选择的总体设计,并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评估其可行性,提出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和操作路径、步骤、方法等。
三、初步分析框架
1.标准属于公共物品
标准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一个标准的使用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人的供应,这符合经济学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从成本收益分析看,一个标准的制定成本有限,制定后在一定周期内维护成本也有限,而标准被广泛采用,其内含的经验、知识、技术成果得以广泛传播、复制、共享,使用者支付的成本很低,几乎近于零,相比其制订和维护成本而言,带来的收益虽无法精确计量,但理论上可以无穷大,并且增加一个人对它的使用,其边际成本接近于零。基于这些特点,对标准的制定者而言,除了对出版的标准收取一定且少量的版税外,无法对使用者的收益进行精确计量并收费,而且使用标准产生的收益归于使用者,不归于制定者,产生外部性(主要是正外部性),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以上这些表明标准的公共性而非市场竞争性的特征十分突出。
2.新的视角看标准及标准化的起源、发展、作用及内涵
结合标准及标准化的现在定义,标准是技术和管理的综合体,是一种制度形式,标准化是一种规制。把标准当作制度,从经济学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标准及标准化的内涵。
(1)标准的起源及发展。用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起源的分析框架,结合最早的人类标准形式及其演进,同样可以分析标准的起源及发展。标准的产生源于人类早期的生产和交换,通过货币、生产工具等的标准化,降低生产费用和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搜寻成本、达成和执行契约的成本)。随着专业化生产和分工的发展,如手工业发展以至工业革命,市场规模扩大,交易日益复杂,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加剧,交易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大幅度上升。在这一进程中,标准化一方面通过广泛共享与应用人类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而降低生产费用,另一方面通过合作促进协调一致而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由于经济上的合理性,标准及标准化得以产生和发展。
(2)标准及标准化的作用。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对标准及标准化作用有以下新认识:传播、共享科技成果、知识、经验,降低知识搜寻消耗、重新学习的成本,节省稀缺的智力资源,从而降低决策成本和生产成本;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状况,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可预见性、预期一致性和信任,防止混乱和任意行为,降低风险和客观不确定性的约束。
(3)标准的含义。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共同效益,由公认机构批准的共同遵守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是一种低成本学习、共享、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等人类综合文明成果,并通过事先协商一致从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率的规制方式。
(4)标准化的含义。标准化是制定、实施标准,以低成本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共同效益的过程。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标准属公共物品,标准化活动属公共事务,标准化管理属公共管理,应由政府为核心来提供;标准具有外部性,市场机制失灵,必须更多地依靠政府等公共组织发挥作用;标准供给具有一定成本,而标准实施收益又不归于供给方,成本收益归属不统一,因此在标准供给上缺乏内在的激励机制,不能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因此,标准化应强化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作用,而不应将标准化活动片面地作为市场竞争行为,弱化甚至取消政府宏观管理,而将标准及标准化推向市场,走所谓市场化的道路。
3.标准化公共管理制度构建
标准的公共物品属性解决了标准定位问题。在具体的标准化活动中,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利益问题的复杂性和利益冲突的客观性及不可调和性,标准化管理需要借助法律的制度安排,把各方利益纳入法治原则下加以制约和激励,以实现各方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的平衡。这也是标准公共物品属性能够得以实现,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的制度保障。
4.涉及体制的几个重要问题分析
(1)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作为标准的一种特殊重要形式,应更加突出其公共性,作为纯公共物品看待,强调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强制性标准是为实现安全、环保、健康等社会基本公共利益的一种低成本方式,它在这些重要领域比推荐性标准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可进行实证分析。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我国历史形成的较为特殊的一类标准形式。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可进行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成本收益比较分析,评估其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而指出改革方向。从现实看,多出行业标准一个层级,增加了标准体系的复杂性,容易造成标准的交叉重复矛盾,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具经济上的合理性,长远看应予取消。
(3)标准版权。标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尤其在由政府主导标准化的国家,理论上应不存在版权及收费的问题,但是否收费关键要看标准使用及受益方的范围、公共财政的可承受性等因素。目前,强制性标准已明确其法规属性,没有版权保护,免费提供;推荐性标准有专有出版权,标准文本有偿获取。这可以解释为,在公共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公共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否则只能增加税收,而标准的使用和受益方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增加税收不公平,向受益方收费既公平又可行。
四、改革方案设计
根据理论、实证、比较分析等,明确标准属性、标准分类分级设置、各方主体职责定位及相互关系等,设计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目标、内容、路径、步骤和方法等。特别重要的是,要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体制改革进行理性分析和把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按照帕累托改进原则,减少改革成本,增加改革收益,尽量不损害既得利益,坚持渐进性改革,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推动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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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等编.标准化实用教程.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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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学者成思危1月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中国证券报》联合举办的第10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说:“我不赞成经济学家大量担任独立董事。”现在很多公司聘请知名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一个经济学家可能当好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经济学家本身不是搞企业管理的,他们擅长宏观经济研究,但他们中有多少人能看懂会计报表?如何识别企业在会计报表等方面的猫腻?在国外,担任独立董事的70%以上是对企业管理有经验的,甚至是别的公司的高管,与本企业没有利益冲突。
成思危认为,独立董事除了任职条件外,责权利都得考虑,报酬太高会被管理层收买,报酬太低没有积极性。独立董事应有行使职权的手段,现在的独立董事临到开会才拿到企业提供的资料。在国外,独立董事担任企业薪酬委员会主席,所有的文件都要在开董事会前15天发放到独立董事手里。
成思危说,薪酬委员会主席如果不是由独立董事担任,而由企业内部人士出任的话,就很可能出现公司自己给自己无节制地发放薪水奖金的现象。独立董事的辞职制度也应规范,不能公司出了问题就辞职离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成思危还指出,现行独立董事机制确实有一些问题。独立董事都是大股东聘请的,多是自己的好朋友或支持大股东的人,容易站在大股东一边说话。另外独立董事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应抬高任职资格。(据新华社2006年1月7日电江国成/文)
02、王世杰:绿色GDP核算应当缓行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的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给人类带来的空前挑战,一些经济学家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使用GDP来表达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存在明显缺陷。他们力图从传统意义上统计的GDP中扣除不属于真正积累财富的虚假部分,构建以“绿色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具体而言,绿色GDP是在传统GDP的基础上扣除自然资产主要是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总量。而资源环境损失主要包括资源耗减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
所以,在笔者看来,绿色GDP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指标,它无非是在原来GDP的基础上扣除掉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绿色GDP提出的积极意义仅在于它反映了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在提高,但以为绿色GDP的提出乃至核算就能正确反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未免有失偏颇。首先,GDP是绿色GDP的基础;其次,只有将绿色GDP与GDP进行比较才会有意义;最后,绿色GDP本身也只是反映了环境资源损失的代价,它同样没有反映经济与社会、环境与社会的相互影响。如果真以为绿色GDP能反映国民福利问题,那就更大错特错。从某种意义上讲,绿色GDP肯定没有国内总福利(GNW)这个指标能更准确地反映社会福利问题。因此我以为,绿色GDP与GDP一样是一个存在弊端的指标。(摘自2005年第11期《宏观经济研究》作者为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
03、赵长保:警惕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两种倾向
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赵长保2005年11月26日在中国县域经济发展研讨会上提出:县域经济发展中要警惕两种倾向。第一个倾向是盲目冒进的倾向。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普遍比较落后,对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欲望都比较强,也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急于求成的做法。可能在项目选择的时候,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也没有和当地的资源条件进行很好的结合,然后就凭空提出一些项目。盲目冒进的第二个表现可以说是“就米下锅”。好不容易有一个投资者来了,第一件事就是想先把他留下来,没有认真考虑这个投资在本地是不是合适,会在本地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有危害。
第二个倾向是忽视农业的倾向。“工业强县”这个口号很多地方都不陌生,应该说这没错,但关键是要有一个合理的度。我国中西部大多数地区不能忽视农业,因为在这些地区,农业恰恰是优势,是最有利的资源,这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不管我们发展的产业类型是什么,这个基础都不能丢。(摘自2005年11月29日《中国经济时报》)
04、丁学良:什么是合格的经济学家
香港学者丁学良的“中国合格的经济学家最多不超过5个”的言论发表后,引发了众多回应。本刊也在2005年第12期摘编了清华大学EMBA特聘教授梁小民的文章《经济学家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日前,丁学良先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详细阐述了合格经济学家的学术标准。他说,国际上有13种不同的方法比较经济学系和经济学家,其中的核心是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这是经济学界内部由不同的专家小组用不同的方法论研究出的评价体系。目前国际公认的方法是对专业的经济学学术期刊进行排名,然后依据在不同等级的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进行评价。
丁学良先生说,他所在的香港科技大学,在13年间,经济学系在国际上的排名大约在75~100名之间,在整个亚洲排名最前,以它聘用教师的标准为例,大约比较切合实际。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系聘用教师分为三步。第一步是起步的助理教授,一般是刚毕业的博士,这时只要求他们提交2~3篇他们最好的研究手稿(working paper),并有至少3位成名经济学家的推荐,系里选择排在前列的几位,给一个求职演说(job talk)的机会。这时考察的是他们是否受过合格的经济学训练,是否有学术研究的潜质。
第二步,助理教授在工作五六年后,系里将根据他们是否发表了足够的论文决定是否给他们副教授的职位和长期的工作合同。此时的标准是在第一档的学术期刊(全学科的,国际排名在15名以内,《美国经济学评论》、《计量经济学》、《经济学季刊》等,刊登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文章)上发表至少两篇论文;在第二档的期刊(排名在15~30名内,包括学科分支的专业期刊,如《财政经济学学刊》、《人力资源学刊》、《比较经济学学刊》等)上发表至少两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