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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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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民族地区高校 法学教育 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1 学科现状

1.1 主要成绩

吉首大学法学学科自1982年创建以来,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经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法学学科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思路。法学学科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将其建设成为在湖南省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武陵山经济协作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师资队伍。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懈努力,一支人员稳定,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合理,有交叉学科优势,团结协作的学科学术梯队已经初步形成。目前学科所有成员均由本校教职工组成,毕业于全国各大著名高校,现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高级职称15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学科的带头人为湖南省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3人、湘西州“132”人才工程人选1人。

(3)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国家留学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基金项目4项,国家体育总局研究项目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及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教育厅等研究项目50余项,科研经费达264.2万元。近5年来发表科研论文320余篇(其中CSSCI40余篇,CLSCI 10余篇),出版专著5部、高级别教材8部。

(4)人才培养。法学学科瞄准前沿领域,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教学、研究和实践相结合,以培养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法律专门人才,满足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及欠发达地区法制建设的急切需要。在法学本科教育方面,每届学生都积极开展法学专业辩论赛、模拟审判、法律援助、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实习等实践活动。获得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省级1项,校级7项,在《法治研究》等专业刊物上20余篇。英语四级通过率平均在98%,六级通过率平均约35%。司法考试通过率2008年为31%,2009年为35%,2010年为44%,2011年为54%,2012年为64%。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前景喜人,2005年获得武陵山片区首个法学硕士点授予权,迄今共招收研究生80余人。就业率100%,所有毕业论文抽检率均达到优良以上。

(5)社会服务。学科组织专家先后参与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由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案草案 征求意见第三稿)”座谈会等立法活动,以专家建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到立法实践当中。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劣势。从地缘上看,吉首大学处于湘鄂渝黔四省边区,这里素有“老、少、边、穷”之称。远离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种在区位分布上的劣势状态,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对高等法学教育的需求变化,以及学科建设发展面临的形势缺乏必要的认识;优质法学教育实施的源头受到限制,很难确保优质生源和师资队伍的稳定;利用市场机制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渠道较少;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等较为欠缺。

(2)学科竞争弱势。民族地区高校的学科专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最能凸显学校的特色和优势,比如民族学、民族经济、民族语言文学、民族艺术、民族教育、地方史、高原生态环境以及民族理论和政策等,纷纷被确定为重点支持的特色优势学科,得到了相应的建设和发展。①法学专业不但进入不了特色优势学科的范畴,反而受到这些特色优势学科的挤压,步履艰难。

(3)物质保障不力。对民族地区高校来说,政府对民族地区高校的投入生均经费只有3000元左右。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政府则投入经费生均达7000元以上。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民族地区高校难以使用通过市场机制筹措必要发展经费这一发达地区惯用的手段,结果导致包括法学学科在内的民族地区高校整体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法学学科建设的经费除了用于维持正常的办公经费外,少有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由此导致学科的硬件与软件建设亟需改进,如法律专业可用图书很少且陈旧,专业期刊残缺不全,这给教学科研与研究生培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 学科建设的定位

一是类型定位。根据学校的定位,结合我校现有的专业布局,科研基础、历史渊源,学院远景发展规划及专业拓展基本思路,法学学科发展定为教学研究型。二是层次定位。以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为主体,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拓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法学专业硕士教育(JM)。其中,本科教育以培养适应基层、特别是适应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综合性法律工作的基层应用型专业人才;研究生教育主要以培养服务于中西部地区(武陵山片区)西部基层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三是人才培养定位。熟悉国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念;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获取知识的能力、交流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②

3 学科建设的任务措施

3.1 学科方向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了在2015年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学科根据实际情况,本学科将设置四个二级学科方向:理论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

3.2 学科队伍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在教研团队建设方面,民商法与理论法学获得校级教学团队,刑事法获得省级教学团。每个学术研究团队至少打造一名在武陵山片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在学科梯队建设方面每个教研团队的高级职称达到3人,博士5名。在双师型教师建设,聘请武陵山片区实务部门的精英担任兼职教授,争取“双师型”教师达到15人左右。

3.3 科研成果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通过立项申报方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方达到15部,CSSCI学术论文达50篇,其中,举全学科之力,每年发表法学类CSSCI学术论文2~3篇。在科研课题方面,学科力争新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以上,给承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学术选题的团队成员从事学术研究以充裕的时间保证。在课程建设方面,至少建设好已立项的4门省校级优质课程。在教研成果奖方面,本学科至少应获得省、校级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10项以上。

3.4 教研平台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建好教研平台,具体措施为:建设吉首大学武陵山片区法治研究中心,使其成为湖南省民族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湘西自治州甚至整个武陵山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力争在2020年前将该中心成为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成立吉首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湘西州法律培训基地,为湘西州司法实务和人才培训服务。建设吉首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竭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凭借法学学科强大的智力资源,由精通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一批专业基础扎实、责任感强、吃苦耐劳的法学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组成。这可将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宣传学校的窗口和服务武陵山片区的民间公益机构。同时也为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教学、实践、服务三位一体的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建设法学学科图书室,大力购买图书资料,五年内配齐所有专业期刊杂志。在整个武陵山片区力争建立5个集教学和科研一体的实践基地。

3.5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措施为:稳定现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在“课题培养法”的指导下,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确保本学科的研究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前平均应至少发表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2篇。加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争取在未来五年内,本学科至少有2~3篇硕士论文被评为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学位课和非学位必修课的设置,使之更加科学、合理,适当减少课程的计划学时。非学位必修课可以按研究方向设置。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教材建设,在选择优秀教材和参考的同时,创造条件组织本学院的教师编写部分研究生教材。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3]37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2〕142号)、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2JSUJGA21)、吉首大学实验教改项目(2013SYJG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第2篇

关键词 电子银行 消费者权益 安全意识 立法监管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1世纪以来,网络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渐走到了人们的视线当中。银行在经营传统柜台业务的同时,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业务相结合,产生了一种新型的银行服务模式―电子银行,它打破了银行以往的业务模式,并呈现出了电子银行逐渐代替传统柜台业务的发展趋势。相比传统银行,电子银行给消费者带来了快捷的服务,因此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2015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中国电子银行业务逐年增长,2015年个人网银用户比例达40%,对比2014年增加了4.6个百分点,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国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32%,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近14.5个百分点,同比增长81%。此外,2015年全国网银用户比例为73%,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5个百分点,同比增长7%。由此可见,电子银行的消费者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加大,比如黑客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病毒侵袭、网上银行资金被盗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维护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刻不容缓。

2电子银行发展过程中与消费者权益间存在的问题

2.1 电子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在使用电子银行的过程当中,隐私权的保护表现在个人信息的维护上,比如个人身份证号、信用卡和电子消费卡账号和密码、电话号码等。消费者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因业务需要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客户的基本信息输入银行的客户资料库,其中这些资料可以在公开的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操作,因此会存在消费者信息被盗用的问题。

2.2电子银行消费者难以获得合理的求偿权

由于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不会涉及纸质版的相关资料,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电子记录只能储存在电子银行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因此消费者在取得合理求偿权时存在收集证据的困难。电子银行法律关系责任得承担主体涉及到多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责任认定更为困难,也是导致消费者合理求偿权很难实现的一个原因。

2.3电子银行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网银诈骗事件频繁发生,加上手机银行的开通,使得电子银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风险凸现出来。如瑞星“云安全”系统曾经连续截获到许多“工行”系统升级的诈骗短信,内容显示用户工行网银电子密码已失效,需要访问指定网址进行升级才能继续使用,在此期间不法分子会借此盗取客户的工行账号和密码,并将卡内资金瞬间盗走。

3加强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3.1政府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电子银行的监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电子银行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当前针对我国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不健全,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该考虑把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此来维护电子银行消费者的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救助,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对电子银行的合同热荨⒕僦ぴ鹑纬械!⒌缱右行协议的相关条目等进行强制规定。

3.2银行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1)健全自身的网络安全系统。加强对电子银行系统的技术改造投入,成立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及时更新、升级防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电子银行系统抵抗外部网络进攻和抗病毒侵扰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费者在电子银行领域的教育力度。各银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该业务包含内容、相关收费规定、使用时间或操作流程等。同时当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在营业网店或官网上进行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3.3明确电子银行金融纠纷仲裁机构,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电子银行纠纷仲裁机构,确保能对电子银行交易争议的责任主体进行仲裁,从而有效地解决电子银行交易争议。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专门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问题时负责调查取证、公布处理进程信息,并与仲裁机构合作,共同对事件执行法律裁决。

4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分析电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问题,提出了应该从法律、技术、监管方面来着手提高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被侵犯。

作者简介:牛洁,女,1985.1,汉族,陕西,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1] 白月明子.浅析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及监管对策[J].长沙:金融经济,2011(24):40-41.

第3篇

关键词:课程评价;评价理念;评价方法;评价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朱长根(197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曾素文(1963-),女,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立项项目“课程评价导向下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编号:JXJG-09-34-3;主持人:曾素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7-0062-03

一、 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的导向作用

课程评价是课程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研究者对课程概念认识的不同以及评价目的的不同,表现在课程评价对象上人们的观点是不一样的。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基于“大课程观”的课程评价,既包括对课程标准、课程方案、教科书等的评价,也包括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师生相互作用的评价。在国外,第一个提出把课程评价纳入课程论研究的,是美国著名课程论专家拉尔夫·泰勒。泰勒认为,课程评价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际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继其之后,斯塔弗尔比姆提出了背景、输入、过程、结果评价模式(简称CIPP模式),强调了评价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证明,而是改善。无论何种定义,课程评价作为衡量课程建设效果的价值判断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导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课程评价发展和激励的体现。课程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体现了课程开发和管理的指导思想。从课程目标来说,课程评价可以起到评估的作用,其应根据社会或学生的需要,以此作为课程开发的直接依据。从课程实施过程来说,课程评价对课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有利于改进课程管理与决策。从教学效果来说,也要靠课程评价来衡量与检验。课程评价也是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的现实动力。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中的不足

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课程特点。由于近几年高等教育领域对课程建设工作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层次下的课程评价实践活动,但其表现出高度的标准化和同一性,并没有根据课程特点来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不利于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与学习过程中的创新。

(一)评价理念过于重视知识标准而忽视了能力发展

评价理念体现了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行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评价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学行为。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同一化教学不可避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高等教育有没有必要、可不可以实现多样化?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大量标准化的人才,但是创新性、特异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高端的。然而,本质主义教学观主导下的现代同一化教学在培养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与独特竞争优势的人才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 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而在中国,中学阶段的应试教育并没能承担起培养学生主体性的责任。我国高校课程评价在理念上过分注重评价的奖惩功能,忽视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过分关注评价的结果,忽视了评价过程本身的意义;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评价。

(二)课程目标较为笼统

一般而言,课程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知识应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能力培养和技术训练的总体要求;二是确立课程预备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门课程对满足后续课程在知识与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课程目标确定之后,课程的内容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便有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正确制定课程的目标是课程发挥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忽视了对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目标的准确定位,更没有对其进行层次性的细化。比如,理论知识要达到何种深度和广度,实践能力要达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欠缺研究。经济法是法学专业和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但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内容。法学领域的经济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组成。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更多的指代与经济有关的常用法律。其教学体系既包括合同法(传统的属于民商法范畴、公司法、票据法等,也有反垄断、证券监管等经济法范畴的内容。这从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也可以反映出来,例如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但这种专业背景和培养目标的差异在教学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从教学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没有做明确的区分,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实现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课程的意义。如果《经济法》的课程定位目标不清晰、不细化,则会相应地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不协调。是侧重理论讲授还是应用实践能力开发,哪一方面应作为教学的侧重,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样的,对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

(三)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的课程评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局限于对某些方面的评价,缺乏整体性。综观世界范围内课程评价发展的实践,评价的内容早已从单一的对课程方案实施结果的评价发展到对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价。

虽然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提出“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可是理论和实践在经管类《经济法》课程中的体现,是体现在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上的划分,还是教学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对结果的评价标准模糊。是相关考试的通过率还是思维方法的改进,而这种思维方法的改进又该如何检测?是否主要依据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对课程评价者的评价对又该如何进行?

(四)评价方法过于突出量化功能,导致评价质量不高

目前的课程评价较多地注重教学材料的齐备性、学生出勤率、多媒体的应用和教学成果的规范性等因素,评价标准偏重对学科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掌握,而忽视了在课程学习中对学生学习方法、思维方式、创新精神的培养。并且,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过量化指标体现出来。虽然许多学者提出应采取“质性评价”的范式,但其不可计量性也确实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经管类《经济法》是非常适合采取案例教学的课程,但是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只重视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而未关注这种多样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没有关注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如何结合。

(五)评价的有效性仍在验证阶段

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课程评价可以分为学生评教、教师自评、专家评教以及社会评价。囿于学生个人的认识和短期功利目标的影响,学生评教的情况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学生对要求严厉的老师可能会评分低,对于内容深奥的课程也往往评分不高。有的教师在学生评教的压力下,较易产生功利的短期行为。部分教师为了赢高的评教分数,只讲学生感兴趣的内容;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的打分,只拣简单的、学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识点授予学生;甚至还有教师为迎合学生而放松要求、大给高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以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为主体的社会评价的缺失导致当前的课程评价工作看上去还是在教育系统内循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与社会要求接轨的问题。这些现象的产生,降低了高校课程评价的效度。

三、改进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评价的建议

(一)在科学评价理念下合理定位课程目标

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经管类《经济法》在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上,应立足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这一评价理念下,可以对课程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经济法》课程的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规则,更进一个层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与执行业务相适应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又分为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这样,可以针对分解后的目标根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模式逐项达标,有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二)评价时要重视课程所承载的知识量

现实中的一个误区就是用课程评价替代了“去评价课程”。很多人把“评价”看作是为课程改革配套的东西,课程在前,评价在后,是对既定的课程进行具有“促进功能”的评价。这导致对课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现在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并没有很好的契合社会需求和学生特点。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进一步强化了同一化教学的状况。反映在课程内容的选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学大纲要与所选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过多不讲的章节),教学计划要与教学大纲完全一致。从效率的角度来讲,评价标准统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从学科知识标准来讲,同一化也是一种代价。学术自由中教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笔者认为,要重视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教学内容的设计还应考虑能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即教学内容既有基础学习领域、又有专业学习领域、还应有拓展学习领域的要求。在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上,哪些内容略讲、哪些内容详讲、哪些内容自学,往往不是根据实践技能来设计的。基于经济法的易变性,教师一方面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沦为不断追赶最新发展情况的介绍者,而要从立法理念与背景、思维方式与逻辑上培养学生自学新法律法规的能力,不但要向学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具体运用法律原理和具体规范来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

(三)课程评价的内容应包含对评价者的评价

课程评价者的知识水平、兴趣及价值观等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因此,课程评价者的评教活动也应成为评价对象,其评教有效性也应归属于评价的内容。教师是对课程加以理解和设计的“专业特权者”,也是课程实践即教学行为的承担者,因此,教师也应成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应强调认识对象的整体性、差异性和丰富性,强调真实情景中的主观感受。目前的评价标准更多地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统一化,把教师排除在外。应当根据授课的具体内容和授课对象来考察其教学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内容采取案例教学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质量的案例教学不是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和说明,而是帮助学生形成知识网络,指导其运用相关理论自主解决问题,并不是仅仅教给学生现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现行的评价模式往往将任课教师排除在课程评价主体之外,这容易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沦为传递课程的教学机器或工具,使教学变为程序性的劳动,教学的过程成为机械地传授他人材料的过程。当前教育理念的转变中强调了以学生为主体,但以教师为主导的理念却相对失落。如果规范化下带来的是重复和雷同,这也是值得深思的。

总之,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评价的课程特点。评价标准应该是能表现授课行为的丰富性、灵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课程既是静态也是动态发展的,课程评价应体现开放性和个性化。

参考文献:

[1]周超.课程评价理论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