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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渗透,就是在进行相关课程教学时,对教学中涉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内容进行及时的、适当的知识加深、更新以及思维拓展.通过画龙点睛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改革,既可以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食品安全教育,又不对紧张的教学时间安排造成新的冲击.在有机化学教学中渗透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1.1有机物对食品的污染
食品的化学污染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严重的食品污染问题,如农药、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都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教学过程可以根据相关内容,有针对性地渗透有机物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并告诉学生化学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比如,在讲烯烃的化学性质———聚合反应时,可以插入包装材料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内容及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作为包装材料,聚乙烯、聚丙烯比较安全,而聚氯乙烯单体———氯乙烯不仅具有麻醉作用,还具有致癌、致畸作用,以此说明如果食品包装材料选用不当,会造成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再比如,有些不法商人为了提高食品的色泽,吸引消费者,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可以此例引出偶氮化合物的学习,并介绍一些天然食用色素如辣椒红素等.在有机化学中,类似的例子很多,通过这些贴近生活的教学内容,使学生明白有机化学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起到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的效果
.1.2食品污染的危害性
食品安全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它所形成的困惑已经将人类包围.然而,人们却忽视它的存在,并且将这种威胁置之度外,这与人们的错误观念和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以及对食品污染危害的认识有关.因此,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食品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防范,从而增加他们的忧患意识,消除食品污染带来的隐患.曾经震惊世界的日本公害事件“水俣病”,原因就是汞在水体中通过食物链逐渐富集,最后危及到人们的健康.把这个事件与乙炔水合反应结合起来,一方面加深学生对乙炔水合反应的学习,另一方面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食品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危害.例如,2006年9月,上海300多人因食用猪肉、猪内脏,出现肌肉震颤、头晕、呕吐、心悸等中毒症状,后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为瘦肉精中毒.如果在胺类化合物的学习中插入瘦肉精事件这一生活实例,讲述食品污染给人类生存带来的危害,更容易增强学生的食品忧患意识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1.3食品营养卫生知识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同国民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重视程度以及国家对国民的食品卫生教育程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有机化学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渗透.比如,苯并芘是一种由5个苯环构成的多环芳烃,是含碳染料及有机物热解的产物,具有强致癌性,在烧烤、燻制食品如烤鸭烤羊肉串中含量较多.对于苯并芘的危害可结合芳香烃的学习,提醒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饮食卫生习惯,以减少致癌物对身体的侵害.在蛋白质一章的学习中,以阜阳空壳奶粉事件为例,让学生明确认识到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如果食品的营养成分被破坏或营养成分缺乏,即使不受到任何污染,它同样会危及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通过这些知识的渗透,可以使学生杜绝陋习,改变不良的食用方式,建立合理的饮食结构,以防止学生在食用时或食用前的处理不当造成食品污染.
2进行专题知识讲座
有机化学教学过程中渗透的食品安全知识,是有机化学与食品安全融合、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有效途径,但这只是一些零星的、分散的知识,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识缺乏一种整体感.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有机化学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由零星、分散走向整体、统一,在课程接近尾声的时候,应对同类食品污染物进行归纳总结,以专题讲座的方式和学生一起讨论有机化学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学生对该方面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此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食品的有机污染物很多,通过调研我们得知,有毒重金属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对食品的污染日益严重.由于重金属常以慢性中毒的隐蔽方式危害人类,因此常被消费者忽视.而在有机教学中,重金属往往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有机反应中,为了引起学生对重金属这一重要食品污染因子的重视,我们以曾昭琼主编的《有机化学》为教材,将涉及到的有毒重金属的有机反应进行总结.以此为平台,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专题讲座.相关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重金属汞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重金属铅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重金属镉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锰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铬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砷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等.通过专题讲座,学生关于重金属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有了一整体的认识.由于我们在讲座中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学生反应强烈,在进行激烈讨论时认为有机化学就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如环境、食品安全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化学专业的学生有责任、有义务发展绿色化学,消除有机反应中的有害因子,改善我们的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现状.
3课外讨论及小论文撰写
通过在有机化学教学中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渗透以及专题讲座的途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但由于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的限制,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害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同时,学生在上述途径中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让学生主动来认知食品安全知识,从更深层次认识到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性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我们认为,课外讨论及小论文撰写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能够弥补前两种途径的不足,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教育与有机化学教学的融合.
课外讨论和小论文的具体实施过程是:根据不同的教学阶段,教师有选择地布置课外讨论作业,可以是具体的题目,也可以是一个范围,让学生根据相关的内容进行课外讨论或撰写小论文.如2011年台湾版的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风波,我们将其融入酯类化合物的学习过程,因为塑化剂的化学本质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其中最常用的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为了使学生对塑化剂用途、危害有更多了解,我们让学生撰写与塑化剂相关内容的小论文,学生完成得很好.他们不仅通过文献资料对塑化剂的化学本质、种类、在工业上的用途、被用作起云剂的原因、对人类的潜在危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问题.有的学生在论文中提出:既然塑化剂是邻苯二甲酸酯,那我们在实验课上所制备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是不是也有起云剂的效果?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是否也可以?有的学生还设计出相关实验来揭秘商家加入塑化剂的目的.更有的学生从塑化剂偶然被发现,感觉到化学专业的学生担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因为有机化学中涉及的波谱分析是现在质检中最常用的方法.在学习卤代烃融合塑料的相关内容时,要求学生收集资料,讨论塑料对食品安全影响.结果,同学们制作了精美的多媒体课件,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讨论,认为塑料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原因之一在于塑料对环境的污染.在焚烧塑料时,易产生世纪之毒“二恶英”,只要吸入一点点,就可以造成各式各样的文明病,如心脏病、糖尿病、过敏、不孕、癌症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塑料在800℃高温情况下销毁不会产生二恶英,提出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通过课外讨论和小论文撰写,对食品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激起了学生将来从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热情.因此,通过课题讨论,也间接培养了“专业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类似小论文撰写和课外讨论的内容还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都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众所周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非常严峻.严峻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缺失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普及,造成了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缺乏,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民众宣教食品安全知识.该课题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在有机化学教学中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渗透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让学生通过一定的平台,将了解和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让更多的民众来关注食品安全,从而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基于此,我们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宣讲社会实践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使同学们积极将课堂上了解到的以及自己通过文献资料收集而来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在宣讲过程中实现学以致用,使有机化学教学与食品安全知识有机融合;另一方面,使更多的民众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为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贡献.
5总结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定,出口,影响,政府监管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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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缺陷
近期,“地沟油”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描述了“地沟油”从餐馆下水道里的“红色膏状物”轻松变成清亮“食用油”、经低价销售重回餐桌的经过。地沟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残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将加工后的“地沟油”用于餐饮服务业,给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缺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此次“地沟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为在几年前已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2001年11月29日的环境新闻《谁来管管地沟油》就曾提出对“地沟油”规范管理的担忧;时隔九年“地沟油”不但没有终结,产业反而日益壮大。正是这种事件凸显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别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一、管理缺乏预防意识。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机制,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胜于救火。“地沟油”事件无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从以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怎么写,“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监管缺乏预防意识。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体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个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管理权分别赋予了农业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可谓是“九龙治水”。首先,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导致了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论文提纲怎么写。其次,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管理,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模式。[3]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监管得以执行,重塑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
三、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够,惩戒作用有限。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其它经营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虽然我国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总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效益。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的清查也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企业整顿,违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目的就是要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存在着逃避问责、随意问责等问责不力和问责效能低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官员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员问责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解决好问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缺乏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将导致逃避问责、随意问责和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责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对象的处理和问责决定的复核审查等步骤,同时也应对官员的复出情形作出规定。当前被问责官员短时间内重新复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对被问责官员先进行民意测评再决定其是否重新复出毕业论文怎么写,有利于体现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对民意的尊重。
五、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缺陷。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要靠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量化表现,不同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不同的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绩评价体系,导致“评价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误导政府决策和行为也在所难遇,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过分注重经济指标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的比重,忽视经济质量、生态效益、民生质量和社会发展。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GDP指标比重过大,轻生态环境指标、民生质量指标,忽视在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再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正面的激励作用。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认为“政绩”就是经济增长,大搞“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地沟油”事件的发生就是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下“评价失灵”的典型案例。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对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尤其加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正确预测未来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管理工作中的预测能力论文提纲怎么写。预测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管理的起点,食品安全管理千头万绪、高度复杂,要求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避免问题”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彻底终止“九龙治水”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毕业论文怎么写,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导致多层管理、政出多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撤销不该设的机构,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提供体制保障;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要使其破产,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危害的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问责,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完备的问责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增长的政绩评价,而忽视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政绩评价。针对当前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薄贵利教授认为,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这四点充分概括了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的特征和条件,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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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权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提出来的,包括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权。而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消费者同样需要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事件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I/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40万人。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数字警示我们: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维护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任重而道远。
一、食品安全权的提出
安全权是最早的消费者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费者权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的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为首要条款。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2008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笔者将《肖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联系,提出一个设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规定一个基础权力一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权利,但又超越消费者权利”。
二、食品安全权的性质和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在食品消费中所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权的性质
1.从权力的形态上看,食品安全权也被称为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颇具个人化特征的权利种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对事物的道德认识,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可以用来遵循,就不能用它来作为分析标准,如同我们不能用一种道德性权利来作为裁决标准,我们更不能把一种道德诉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据一种道德诉求来裁决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权应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权关注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者。即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费者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身份。”消费行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和实施的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相关联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因此,基于这种行为而生的食品安全权就自然取得了经济法权利的属性。
(二)食品安全权的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
(1)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是人体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食品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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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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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19]孙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1-0008-02
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1],同时,还涉及社会[2]、经济[3,4]、法律、国家形象等诸多方面,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指标。
自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的食品工业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势头,根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食品工业到2015年将达到12.3万亿元。在这样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有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难免出现质量把关不严的现象,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这样的形势下,对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人才需求日益增加,从而在教育领域,出现新的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在如此多的院校开办相同专业的情况下,如何办出特色,提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就成为每个学校面临的主要问题。
天津商业大学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在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983年本科专业)基础上,于2007年筹建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2008年开始招生,2010年申报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并获得批准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主要针对人才培养计划制定、主干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及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着力形成专业特色,提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一、制定适合现代行业发展需求和竞争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
战略性新兴专业主要任务是为新兴产业培养人才。在2008年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和就业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走访相关生产单位,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我校的优势与特色,对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一步修正。
以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食品分析与检测为主要模块,设置教学课程。根据社会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人才需要,教学重点侧重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食品分析与检测两个方面。同时,为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保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在进行专业模块学习过程中,必须完成专业基础和核心课程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再选择模块课程的学习。
专业基础课程共38学分,包括:无机与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仪器分析、生物化学、微生物学、食品工程原理、食品化学、食品毒理学、食品营养学等。
核心课程共10学分,包括:食品工艺学、食品分析、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等。
食品与安全控制模块共8学分,课程包括:食品标准与法规、绿色和有机食品管理和认证、食品贮藏与运输、食品物流学等。
食品分析与检测模块共分,课程包括:食品添加剂、动植物检验检疫学、食品安全学、食品微生物检疫技术等。
2.加强基础和实践教学,强化个性化培养。(1)在教学计划修改过程中,为了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发展自己的爱好和兴趣,将总学分从原有培养计划(08版)的191学分压缩至184.5学分。(2)增加实践和实验教学的比例。在修改后的培养方案中,实践课程的比例从原来计划(08版)的18.3%提高到28.5%。通过提高实践和实验教学的比例,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3)增加基础课比例,打实理论基础。在新的教学计划中,授课学分共160.5学分。其中,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占总授课的75.7%,较原来(08版的基础课为69,学科基础课为38,授课学分为15分,占总授课学分比例为65.4%)增加了10.3%。通过加大基础课教学,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4)提高选修课的比例,增加学生自主选课空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中,可供选修课程的41.5个学分,占授课学分的25.8%,较原来(08版选修课学分为38,授课学时为159,所占比例为23.9%)增加1.9%。通过增加选修课程比例,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的课程。(5)增加工程类课程教学的比例,作为工学学士学位,必须有相应的工程类的课程,在新的培养计划修订中,增加了食品工程原理和食品工厂设计与环境保护的课程。使学生获得相应的工程方面知识。(6)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个人能力。将大学生参加各类科研活动(国家和天津市的大学生创新项目科研立项、教师科研)、各类竞赛、发表科研论文、考取各类证书等纳入学分,培养学生的科研思维和创新意识,全方位提高个人能力。
二、构建主干课程,构建课程教学团队
为了实现培养目标,对相关课程内容进行重组。通过吸纳食品制造、食品营养与安全控制、食品技术管理等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建议,在修订的培养计划中,对有些课程内容按类进行划分合并,减少内容重复。将《食品原料与安全控制》、《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课程整合成一门课――《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同时增加该课程的实验课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综合实验》(2周),该课程重点是现代检测技术应用和大型仪器操作使用,增强学生实验技能。
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强化操作技能的培养
1.系统设计实践教学模块,实现培养目标。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必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系统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在一、二年级以基础课程教学为主,除了公共基础课程外,主要课程有:无机与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生物化学、仪器分析和食品工程原理等。为了强化动手能力,在课时分配上,无机与分析化学共96学时,实验学时为46,占47.9%;有机化学80学时,实验学时为37,占46.3%;仪器分析为48学时,实验学时24,占50%;生物化学80学时,实验学时为32,占40%;食品工程原理开设1周的课程设计;基础课的总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46.%。在三、四年级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教学为主,主要课程包括微生物学、食品化学、食品毒理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工艺学、食品分析、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食品工艺实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其中,微生物学80学时,实验学时为32,占40%;食品工艺学实验为40学时;食品分析32学时,实验学时为16,占50%;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综合实验为2周;食品生产规范设计1周;专业实习2周;毕业实习4周和毕业论文为12周。通过修订后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和实验教学的学时占总学时26.6%。
2.科研创新、证书考取等纳入培养计划强化个人能力培养。在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将学生参加科研立项(国家和天津市及学校的大学生创新计划)、各类竞赛、参加教师的科研,发表学术论文、各类资格证书的考取等纳入学分,上述内容共计5个学分。
目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生每年有50%参与科研训练和科研立项,其中包括国家和天津市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以及校级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30%的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每年参与数量在10篇以上;有80%的学生通过HACCP内审员、高级检验师、营养师等各类的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课外实践活动,强化个性化培养。
3.实行导师制,指导四年级学生学习。四年级学生主要以专业课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主,在这期间,全面实行导师制,形成导师负责研究生参加的指导队伍,将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教师科研紧密结合,使学生感受专业学习与领域前沿研究及行业发展前景的紧密结合,提高学生专业素养。
4.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提升实践教学功能。以天津市农产品加工与贮藏重点学科和天津市食品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形成产学研合作机制。发挥学习科研力量和人才的优势,帮助企业开发新工艺和新产品;企业为学校提供生产实习基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保证了实践教学顺利实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增强竞争力。
四、优化教学资源,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完成教学和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在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我们通过引进、骨干扶植与培养、结构优化等方式,建设一支学缘丰富、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教学与科研水平的专业教师队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现有教师12人,其中教授7名(58.3%),副教授4名(33.3%),讲师1人(8.4%);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50岁以下教师均具有博士学位。师资队伍中,50~60岁6人(50%),40~50岁4人(33.3%),30~40岁2人(16.7%),已形成知识、学历、年龄等均较合理的教学团队。
所形成的教学团队,不仅能够完成本科和研究的教学工作,还具有很好的科研能力,近3年共发表教学改革及学术论文200余篇;主持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5项,其中国家级项目7项,省部级项目8项,累计经费达700多万元。
五、结束语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经过6年多的建设,在培养方案方面,经过3届毕业生的检验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课程体系基本成熟,同时建设了一支有较高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能够高质量完成本专业的教学和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参考文献:
[1]石琰.浅谈食品安全与健康[J].沧桑,2014,(6):184.
[2]黄卫东,邓祺.从食品安全问题看当代企业社会责任[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4):43-45.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控制体系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1002-01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食品的安全问题产生的负面现象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就使得国家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现状研究,不断加强控制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完善。本篇论文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的健康和利益都息息相关。本篇论文的研究内容,能够使消费者更加清晰的认识到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为减少损失、规避风险提供信息,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其次,从食品安全政策的角度看,随着我国各种关于食品安全活动的开展,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也相继出台,从评估结果看,这对我国提高食品安全政策实施效率有很大帮助。最后,从学术角度看,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两类,一是关于食品安全发生机理的研究,二是对国外的食品安全体系的研究和介绍。比较之下,我国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与国外还有很大差距,所以,加强食品安全学术研究,提高政策效率,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是一项艰巨而深远的任务。
2 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也严重动摇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虽然我国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从供货到餐桌的整个流程中还是充满了危机。我国的食品业在不断地发展,食品消费在居民消费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通过不断的努力,食品卫生情况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食品的检测合格率也在不断提高。总之,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在整体上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形势十分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影响极其恶劣。一起起恶性案件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苏丹红事件震惊全国,给食品生产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三聚氰胺奶粉时间、福寿螺事件等,不但给部分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也极其广泛。
食品的生产流程缺乏监管力度,社会食品安全秩序混乱。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食品生产安全法,但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尤其是在小城市、乡镇和城乡结合处,不计其数的黑作坊、个体工商户和一些无照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做着不见天日的制假售假勾当,导致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系数降低,造成秩序混乱,影响了食品安全系统的稳定。
消费者担忧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使消费者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极为担忧,国内居民大多数都会担心自己周围的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存在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也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是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类:
3.1 微生物引起的食品污染 病原微生物现在已经成为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由微生物污染引起的人体食物中毒,在中毒起数和发病人数方面,所占的比重都在50%以上,沙门氏菌在这类污染中污染最严重。虽然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进步,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这类污染所占的比重仍然最大。
3.2 环境污染物引起的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物,即是污染环境的周围物质,主要有病原体、固体颗粒、有机毒物、重金属和有害气体等。尤其是城市废弃物和工业三废,使大量的有害有毒物质渗入地层,导致饮用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含菌量都明显增高,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环境的污染,许多地区的经济作物、粮食、畜产品、饲料作物和水产品等的质量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用途的化学农药随之诞生,而农民为了节省劳动力,提高作物产量等,争相使用各种化学药品,使农产品的质量大大降低。
3.3 农药引起的食品污染 农药引起的污染主要是在现代农业中表现出来,在农产品中大量农药的残留,从食品源头就带来了隐患。我国的种植业仍然处在发展的水平,每年的农药使用量都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尤其是一些毒性较强的农药,仍然被不少种植业主使用。危害性较强的农药主要有:敌敌畏、甲胺磷、敌百虫、乐果等。经有关部门检测,从水果系列到蔬菜系列,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都不低,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4 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食品污染 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对人体一点害处都没有的,尤其是一些食品生产商滥用添加剂,直接导致了食品的污染,如苯甲酸在腌菜过程中的过量使用,增白剂在面粉制造过程中的过量使用等。
3.5 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泛滥 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的食品在食品市场上的泛滥,同样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一些非法生产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进行食品生产,在手段上弄虚作假,生产出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低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些销售商出售过期商品,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在我国的某些落后地区,消费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使食品容易产生滞留现象,这就导致了长时间的存库造成食品过期变质,而销售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昧着良心出售过期食品,这都为消费者的健康问题埋下了隐患。
3.6 转基因食品、新原料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往往会添加新原料,或者通过转基因的手段生产出新食品,其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大量的转基因食品已经走上了餐桌,虽然现在没有发现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问题,但是转基因技术毕竟还没有发展到没有瑕疵的地步,所以现在依然得到人类的关注。从研究现在看,转基因食物可能在下面几个方面存在威胁:可能对人体机理产生毒性,可能损毁人体的免疫系统,可能使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等。
4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保障,除了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外,还应加之教育、培训等激励手段。其主要目标是:①对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整治,降低引发疾病的风险,保护公众的健康。②避免消费者遭受错误标识、不健康、不卫生的食品的侵害。③逐步增加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必须了解目前食品安全的状况,系统分析可能影响系统运行的因素,制定一个相应的国家战略。主要有两个步骤:①收集信息。收集信息要有一定的格式,系统整理收集的数据。并且收集的数据要有助于对消费者观点、食源性危害、社会经济学问题和贸易发展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各个相关行业的责任。②制定战略。食品安全控制战略能够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助于国家对于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应用范围极为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建立多部门联合负责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就是多部门体系。②建立单一部门专门负责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就是单一部门体系。③在国家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就是综合体系。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正常实施和运转,也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这部门的开支一般由政府提供,当出现多个政府部门都负有相应责任的情况时,为了保持资金的延续性,就要建立合理的供资结构。
5 结 论
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对于维护人类的身心健康,保持食品市场的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里特.食物安全与安全饮食[J].中国食品报,2003,3.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1.梁太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
2.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和构建[J].政法学刊,2009.24(6)
3.张舒.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6
5.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6
6.蒋抒博.食品安全管制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4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策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
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目前,中国疾控中心已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展开进一步全面、深入的调查。
到底是几个试验?
8月1日,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机构发表《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论文。
论文中称,为了比较儿童摄入“黄金大米”、菠菜和β—胡萝卜素油胶囊对补充维生素A有何不同,美国塔夫茨大学、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医学科学院等工作机构的研究人员于2008年共同在湖南省的一所小学进行试验,针对的是6~8岁健康的在校小学生。
据报道,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表示,他本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课题负责人。该课题的目的是通过研究获知我国儿童膳食中胡萝卜素在体内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最终获得的结果将作为评估我国儿童维生素A需要量、制定膳食维生素A推荐摄入量的重要基础数据。
疾控中心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荫士安研究员,考虑到其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与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负责的美国NIH项目均有菠菜中类胡萝卜素转化效率研究内容,故将两个项目的现场工作合并在一起进行。
疑问:既然是两个项目合并了,为什么只说了他本人主要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
项目资金支持来自何方?
湖南省衡阳市政府表示,该课题全程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的专家进行指导,课题实施方案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制定,湖南省疾控中心与衡南县疾控中心负责课题的实施。
在湖南省疾控中心出具的该项课题协议书上,协议书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课题所需经费均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拨付,并非来自国外的科研机构。衡南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一份银行转账单也显示,付款人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荫士安在声明中也言之凿凿地说,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是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进行,在实验室分析技术上得到了美国塔夫茨大学的支持。
疑问:既然是项目合并,为何不公开?是否存在隐瞒?将两个项目合并,为什么经费却全部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拨付?
是否涉及“黄金大米”?
据报道,涉及此事的三名中方研究员:湖南省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胡余明、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和浙江医学科学院研究人员王茵均表示对黄金大米数据不知情。
疾控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荫士安在文章发表前就收到了《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的通知,文章是经他签字同意后发表的。
疑问:既然看过了论文全文且签了字,为何荫士安此前表示自己对“黄金大米”数据不知情?
试验食材究竟谁提供?
此次事件争议的焦点就是在此次试验中,是否出现了关键性的食材“黄金大米”。
此前湖南省衡阳市政府发表声明称,通过调查,在衡南县江口中心小学进行的试验不是转基因试验,而是“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
湖南衡阳市政府表示,课题组所用的米、油、调味品均由衡南县疾控中心在衡阳市步步高超市采购;肉、禽蛋等生鲜食品由学校在江口镇采购;给学生吃的大米则是湖南省金健米业的“桃花香米”,不是“黄金大米”。
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机构称,研究所用材料——“黄金大米”和菠菜都是在美国生产、处理和蒸煮,然后冷藏运至中国试验所在地加热后供小学生食用的。
疾控中心调查后称,研究中所用的有稳定同位素标记的菠菜由美国塔夫茨大学提供,并由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于2008年5月从美国携带到湖南。
关键词:公安院校;食品安全概论;教学探讨
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仅限于“吃饱”,而是更加注重“吃好”,也就是不仅要求食品要满足人类必须的营养物质,而且对食品的适口性、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与社会大众的期望有所不符的是目前越来越因起关注和重视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目前已将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重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从而希望改变以往相关部门在整个食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分段管理”所导致的“九龙治水”问题;通过《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并从严从重打击等。
作为大学生,不管从自身、家人健康的角度还是从关注社会时事热点、未来从业等角度考虑,都应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而食品安全概论课程内容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涉及多个学科的内容,知识点多,非食品专业学生在理解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没有合理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引导,就很容易失去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因此,作者建议在课程开设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 定位课程属性、选择合适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食品行业具有专业性强、涉及内容庞杂等特点(如食品添加剂目前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大学生不论从自身、家人健康、未来可能从业方向等角度,都应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但目前大学采取“厚基础 宽口径”的大背景,同时,食品安全概论作为一门课程没有其它相关课程的职称,因此除食品相关专业的学生以外,其它专业作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都是不合适的,建议先作为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开设。
目前,食品安全概论课程可选择的教材版本较多,主要有张建新等主编的《食品安全概论》(普通高等教育食品类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高等学校食品类国家特色专业建设教材);谢明勇等编写的《食品安全导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精品课程建设教材)等。其共同特点为供食品类专业学生必修课使用,教材的内容是以总论的方式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进行阐述,并有食品专业其它课程可以相互支撑,从而成为食品安全专业整体知识体系。
而在除食品专业的学生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解食品安全基本相关知识,重视自身、家人的健康,并可能在未来工作中排上用场,侧重点和落脚点与食品类专业的学生是有所不同的。基于现阶段没有符合此目的的教材,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结合实际的案例对课本进行补充,有重点地进行讲授。
二 教学方法的改革
1.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师生互动。
作为任何一门课程,都需要使学生们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在公安院校中,如何使学生对这门课程感兴趣,活跃起课堂气氛,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学到有用的知识是至为关键的。作者认为,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以及学生未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用问题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分析式等多种教学手段,将未来工作中常用的知识点分成不同模块,以问题或案例为先导,采取“观看案例或提出问题——讲授理论知识——师生讨论学生——得出答案”的教学流程。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知识与实践直接对接等正面效果[1]。
在课堂讨论环节,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的问题作为引入点,比如讲授“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问题”,需要引导学生先通过商场、超市、实验室进行调查、图书馆查找资料等方式进行准备,在课堂上通过讲座、讨论、制作PPT轮流上讲台授课等方式对学生们讲授知识,回答提出的问题。从而拓宽学生的知识范围、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充分运用好多媒体、实验室等辅助教学工具进行教学。
多媒体辅助教学作为课题教学的有益补充和实用工具,应在课堂中起到重要作用。其中,教师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正确运用多媒体课件中的视频、图片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因为课程的课时、侧重点等原因,在授课时应注意不要面面俱到,而是在一堂课中通过“案例——获得的经验教训——应学到的相关知识点——此知识点的理论架构——实践操作”这样的教学逻辑顺序,通过PPT来讲清楚几个问题,从而引导学生在未来工作中能够学有所用并建立起正确的思考问题的逻辑方式,使得学生在以后工作中即使没有学到此知识点,也能通过正确的思考问题的方式来进行工作[2]。
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均属于理工科的范围,在执法中,不可避免的需要运用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来确定该食品是否违反了相关指标、规定标准。学生学习此类知识对未来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仪器分析技术水平日新月异、迅速发展,教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滞后性的问题,因此,在课程讲授中,教师应特别注意查看最新的相关学术论文、收集最新的科技新闻、并注意培养学生的科研素质和能力,“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使得学生在未来工作中能够具备应有的科学素质和能力来解决问题。
三 结语
在大学中开设实践性很强的食品安全概论课程,在授课中要突出体现为实际服务这一重点,使学生们认识到学习本课程不管是从自身、家人健康还是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的角度都应引起重视,作为教师还应通过贴近现实的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方式等途径启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后能使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实际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得以锻炼,从而重视自身、家人的健康,增强学生毕业后开展工作的能力。因此,在大学中开设食品安全概论课程是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郭丽萍.食品营养与功能性食品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探索.安徽农业科学.2012,40(5)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执法活动
一、引言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紧密的联系,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他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因此,探讨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履行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的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1.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经营主体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如果各项指标合格,则下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再审核其他经营条件,如果合格,就颁发《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才能成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如果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则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擅自进行食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应该做好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责令召回。对于出现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该立即进行处理,以降低社会危害。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应急机制,以妥善处理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有权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检查经营者持证经营的情况,对于食品经营者,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应该具备;检查经营者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检查经营者食品质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检查经营者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情况,保障商标使用不违法。广告宣传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仿造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商标的专利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欺诈广告宣传进行查处,以促进广告宣传的健康发展,维护有序的食品经营秩序。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1.现状。从1982年开始,工商部门便具有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食品监管的需要,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工商行政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不断完善。2008年,国务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在机构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商品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得到肯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进货台账制度,加大取缔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保证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的数目把握不清,一些经营者没有登记入册,一些小摊小贩的经营地点经常变动,难以全面排查,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不系统。对于抽检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专业知识缺乏,检验人员水平较低,对于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对食品进行封存和对经营者进行罚款,忽视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三,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第四、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对策
为了应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是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握好市场准入这一关,才能使得食品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人们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的准入,另一类是食品的准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这二者必须齐抓共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规范市场准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健全抽样检验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抽检行为,发挥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抽检,避免重复抽检情况的发生。建立起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送检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的食品经营场所,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检验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对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应该进行检验。
3.深化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重视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做好巡查的记录工作,对于信用度较低的经营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对于超市、批发商、农村集贸市场等等,根据其经营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另外,由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监管,例如,推行所村挂钩监管模式,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
4.严格规范执法活动。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要对行政执法办案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的合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五、结束语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认识到当前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任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马建敏.工商行政管理概论[M].江苏: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
[3]唐刚.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12
[4]徐磊.论农村流通领域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D].华北电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