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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国家竞争的焦点已转向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科技资源。因此,世界各国纷纷调整科技政策,将科技发展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强调科学技术为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直接资助或间接引导相关科技项目的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也从早期是一种科学家及相关学术团体的兴趣性活动,变成为由政府直接领导和支持的一项社会事业,并肩负着国家发展的战略使命。在这种情况下,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评价也不再是科学家相互之间的一种个人监督和促进行为,它已成为政府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科学技术本身的迅速发展和复杂度的大幅提高,科学活动的成本不断上涨。要想进行所有领域的科学研究,并保持全面的竞争优势,即使对于发达国家,其经济实力也不能承受。有鉴于此,有必要加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特别是对于国家投资开展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施高质量的评估,达到确保有限科技资源用于完成最符合国家利益的科研活动的目的。
2.1重视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是各国政府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前提
制度化是当前国际科技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科技评估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活动,制度建设是科技评估活动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世界各国制度建设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以法律,有的以部门法规,有的则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来进行制度建设。但经过多年的评估实践和努力,都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科技评估体系和相应的保障制度,使科技评估活动成为一项制度化、经常化的行为,成为政府管理决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作为科技大国,美国是使科技评估活动制度化最早的国家。上世纪初,美国成立了国会服务部,它所进行的与科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估可以认为是科技评估制度的雏形。然而,科技评估工作在美国的大范围开展是在二战以后。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根据GPRA的规定,科技评估的概念与制度、美国国会一级的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的作用、功能、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此外,日本的《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和《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指南》(1997)提出了建立开放型研究评价体制的基本框架,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或撤销;1985年法国政府做出规定,在没有经过评估之前,任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都不能启动。法国议会评价局、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前者通过法律创建,后者由部长会议通过政令任命,评估委员会的任期,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报告的公布,都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定;韩国、澳大利亚等国也规定,凡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均需依据有关法律设立机构,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出具评估结论和向有关单位反馈结果。
2.2提高科技管理质量和公众的监督是各国政府开展科技评估活动的动因
1)美国。美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农业教育体制、推广体制和农业科研体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体化发展。农业科研人才培养和推广服务通过州立大学农学院这一中间环节有机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科研、推广和教学工作不能很好衔接的问题,消除了三大系统之间的壁垒,极大地促进了科研成果的转化[7]。农业部是农业推广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性农业推广工作。就各州而言,主要在各州立大学设立农业推广中心或推广站,主要工作是:帮助各县培养优秀科研推广人员;及时向县级推广站传播本大学及其他大学、国家最新的研究成果。目前,美国共有51个州立农业推广服务中心和3100个县级推广站,拥有一个完整且比较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系统[8]。2)日本。日本的农业科技推广实行的是政府与农业协会协同推广模式。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要把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成立了专项推广基金,1995年,投入推广经费达352亿日元,占农业预算的1.2%;加强了对推广人员的培养,1994年,经地方考试、全国通用的改良普及员数量已达到1万多人。除以上举措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农业科技服务的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3)荷兰。荷兰政府在农业科技推广中采取了政府与地方或农民合作的模式。就其各方职责而言,农渔部主要负责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重点是发送与传递农业信息;私人推广机构主要是一些生产资料公司的技术服务部门或专业化的咨询公司。农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付费方式获得所需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这种政府、地方、农民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对新研究成果的推广、农业科研成果的应用及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助推作用。
2国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的基本特征
2.1农业科技投入主体呈现多元化随着农业市场开放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科技中介组织及农业大企业等的发展和壮大,农业科技投入的结构有所变化,私人对农业科研的投入无论从绝对额还是相对额来看都出现了明显的增长。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科技投入主体也由最早的政府包办转变为以政府为主、私人为辅的多元化模式。这种投入模式的转变主要基于各国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的完善、大型农业企业的发展以及有效农民组织的建立等。
2.2政府与私人对农业科技投入的界限日益明显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政府投入仍是农业科技投入的主体,但近年来,政府投入的重点主要转向基础研究,这主要由于基础研究的正外部效应较大,且由于与产出挂钩并不直接,因此,需要政府增加投入。此外,政府投入在应用研究领域主要支持那些知识产权不易得到保护的、技术难以物化的、社会效益较高的项目;而私人投资则重点放在产品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
2.3农业科技推广投入由政府主导在科技推广投入领域,政府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更加明显。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农业科技推广主要面向的是农业企业等机构,而一部分能够物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活动则主要是由私人企业来承担的。市场化的机构和私人企业同样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科技市场推广活动,而并不完全是由政府经营。
2.4农业科技投入重点并非一成不变农业科技投入的结构,一般并不是固定的,都要随着农业科技发展的趋势、各国实际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加以调整。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就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发展较快,而且私人参与较多,政府的投入主要面向基础性研究,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则反之,以我国为例,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分配充分体现了农业研究以实验、推广和应用为主的这一特点,2010年以来,基础研究投入仅占约6%,应用研究约占20%~30%,农业科研成果的实验和推广约占60%~70%[9]。
2.5改革农业科研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科研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关注的重点,改革的主要方向大致有三个:一是在资金管理上逐渐向基金化管理方向发展;二是在科研人才和队伍建设方面,实行聘任制管理模式;三是在投资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农业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如法国在1982年成立了风险投资保险公司,主要由政府出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风险担保。总之,开放、竞争、协作成为国外科研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10]。
3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3.1继续推行政府主导,合理分配政企分工我国在农业科技推广领域,政府一直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即便在一些发达国家,私人企业也开始成为农业科技推广活动的参与主体,但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主要活动应该仍由政府统筹规划,所以我国应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投入体制。但是,下一步应合理分配政府与私人投资的领域,如政府投入的重点主要转向基础研究,在应用研究领域主要支持那些知识产权不易得到保护的、技术难以物化的、社会效益较高的项目;而私人投资则重点放在产品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
3.2增加投入、吸引投资,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农业科技投入的总量及农业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和科技投入总量的比重,整体偏低。因此,建议我国应逐步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总量,稳步提高两个比重,一是农业科技投入占整个科技投入的比重,二是农业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并使农业科技投入与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基本持平。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拓宽农业科技投入的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3.3扶持优势产业、明确投入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在农业科技投入项目的审批、立项中,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并结合地方优势资源重点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农业科技投入重点项目选择上,要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功能需求合理规划农业项目的分布,推广先进技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农业科技投入经费的管理上,由于农业投入的周期性较长,还要特别关注项目投入的可持续性,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3.4鼓励农业研发,建立农业科技投入服务传导的长久机制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但多数企业对该问题未认识到位,没有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11]。因此,建议继续鼓励产学研结合,形成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对接机制,加强科研成果的应用研究,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以实现企业内部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研发机构的中坚力量,体现其研发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农业信息化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农业科技中介机构的兴建,鼓励农民科技致富,提高农民对科技兴农的认识,建立农业科技投入服务传导的长久机制。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国高职物理小模块课程与目前我国高职高专简单地将物理课程拆分为“力学”、“电磁学”、“光学”等课程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开设课程的指导思想、课程的设计依据、课程的框架结构,还是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它并非简单地拆“整”为“零”。由此可见,概括地讲法国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知识结构大致为公共基础理论知识+专业衔接知识+应用实践知识。对小模块课程提出教学要求的依据是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学习需求。法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小模块课程的特点法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中的小模块课程与我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相比较,更能切实体现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中对公共基础课所提出的“够用为度”和“服务于专业”的要求。教学实践显示,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对教师而言,其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将大为增加。概括小模块课程的主要特点如下:(1)具有较强的专业个性化特征。紧扣专业需求制定课程框架和教学内容,强化专业所需、淡化或删去不需要的内容。以高职物理课程为例:有的专业需要强化和深入“电学”中的电磁感应知识;有的专业需要强化“力学”中的静力分析和力矩的训练,而不需要运动学和动力学内容等,专业针对性强。(2)与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衔接度高。在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融入专业衔接点知识和应用实践知识,实现了与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无缝对接。(3)教师需要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教学实践显示,由于小模块课程的专业针对性较强,不同专业其需求不同,教学内容也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难有完全适用的教材,多数情况下采用同时使用数本教学和学习参考书的形式。如法国高职公共基础课中的“热传递”课程同时使用《热学》、《传热学》、《热工测试技术》三本教材及学习参考书。这就需要教师自我设计课程框架,精心组织每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并且要特别注意前后知识的衔接性、关联性和条理性,这与我国高职公共基础课由教材决定课程框架,完全由一本教材决定整个课程内容完全不同。(4)总学时中的理论课学时较少,而指导课和实践课所占比例较大。通常小模块课程中理论课和指导课的学时都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而实践课学时则为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关于强化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动手能力的培养,值得一提的是发生在中法教学交流中的事例:在实践性教学中,中方教师习惯于将实验或实训所需器材设备课前准备齐全并调整好,整齐地放置在工作台上;而法国教师则极力主张完全由学生自己动手,从一堆仪器设备中,去自行挑选、配备完成实践任务所需的器材设备,并独立学会对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检查,继而再去进行实践项目的学习活动。(5)总学时数较少,一般在30~40学时。虽然不同课程所需的学时数不同,但总体来说,小模块课程的总学时数都较少。显示了小模块课程特有的贴近专业、小巧灵活、易于变化的特点。
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对我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改革的借鉴作用
我国高职院校公共基础教育怎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专业”?这一直是我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核心问题。结合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实际情况和近几年参与法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小模块课程的教学经验,可以借鉴法国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结构模式,在课程内容和学时计划上加以改进和调整,将更加适合于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中对公共基础课程的需求。首先,借鉴法国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结构模式,将彻底改变我国高职高专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大而全”的现状,真正使高职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学有所需,学为所用”;其次,对课程内容的改进是指根据我国中学教育的基础和高职专业学习的需求,对课程内容进行改进,使其更加适合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实情;再次,在学时计划上的调整是指法国高职院校制定的课程教学时数通常过于宽松,根据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具有较大的压缩空间,一般每门课程仅需30~40学时,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这一点在最近几年的中法班物理小模块课程的教学中已经进行了调整,例如:上述“热传递”课程的总学时由原来的55学时调整为36学时;“光学”课程的总学时由原来的65学时调整为38学时。综上所述,借鉴法国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结构模式,对当前我国高职高专公共基础教育的整体结构和课程框架进行改革,逐步形成我国高职院校公共基础教育富有专业特色的小模块课程群体,以高职公共基础教育中的物理课程为例:力矩+刚体转动+力学实验机械专业适用的“刚体转动”;电磁感应+电工基础与实例+电磁学实验电气专业适用的“电磁感应”;热传递+传热学初步与实例+传感器实验应用物理与测量专业适用的“热传递”;力矩+压强+测量技术+力学实验土木建筑专业适用的“力矩与压强”;现代高新技术+创新教育+实践环节工科学生素质教育适用的“高新技术讲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