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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新任务,对做好"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更高站位、更宽视角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切实把"三农"工作摆上"重中之重"位置,全力推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切实把解决"三农"工作摆上"重中之重"位置,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精神上来。总书记在深入山东、河南农村考察时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卢展工省长从"三农"重要地位不可动摇、不可替代、不可超越等三啊方面对"三农"的重要性作了透彻分析,并对做好今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切实把"三农"工作摆上"重中之重"位置,必须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进收。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面对我市农村三次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慢,产业化组织和中介组织带动能力不够强,农村发展受到投入不足的制约越来越突出,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紧迫,实现农民增收的压力越来越大等突出问题,我们一定要坚持把"三农"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转变观念,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重点,推动农业结构向调高、调优、调强的方向发展,正视存在的问题,增强忧患意识,抓住薄弱环节,落实增收措施,确保全年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如果我们像对待城镇居民一样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那么,我们也应该可以在农村推行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有时候,让人感到很奇怪是,我们批评城乡居民不平等时,我们为什么不批评城乡居民在生育权上的不平等呢?难道在生育权上农民天生就应该比城镇居民有“特权”?而且,我们似乎没有理性地看待农民的这种“特权”给农民自己、社会进步带来的危害。这以“特权”也似乎很沉重。
首先,农民自身的负担加重。在现代社会养育一个子女的费用是很高的。这其中主要是教育费用,而不是养活子女的生活费用。在我国,农村子女的教育费用“蒸蒸日上”,学生入学的年级越高,费用往往越大。在某些地区,本应该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然而初等教育却也成了一种产业。有些家庭甚至难以供养一个子女完成初等教育,更不用说支持两个子女了。适龄儿童的入学率甚至出现倒退。而入学儿童率低意味着未来农民的素质令人堪忧。以后,社会又如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呢?相反,城镇居民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上的补贴,比较轻松地就可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样一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然也就越来越大。当然,如果农民子女考上大学,在目前高等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对农民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尽管到此他们可能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但他们可能也快要破产了。因此,这一“特权”除了有助于支持家庭养老外,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是更重的负担、更大的生活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和低素质人口。当然,接下来,在某些人看来,乡村政治民主推进受阻就有现实基础了。低素质农民也继续使得中国农业在传统农业的模式上重复。
其次,农村人口增长过快,延缓了中国城镇化进程。我国约三分之二的人口是农民,是城镇居民的两倍。而每年农村新出生婴儿数可能近乎是城镇居民的四倍,因为农村人口差不多是城镇的两倍,而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也是城镇居民的两倍。因此,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要远高于城镇。我们一方面要推行城镇化,而另一方面我们的生育政策又加快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这岂不是一个悖论?但是,如果我们一方面加快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降低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那么,我国农民人口迅速会减少,三农问题恐怕也没有今天这么复杂了。当前,农民进城途径有三:(1)城镇扩展到农村,农民变成城市人;(2)农民到城里做工;和(3)农民子女考大学。第一种途径主要出现在江浙、福建和广东等沿海一带。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民主要依靠第二种方式进城。然而,当前对农民工的歧视是众所周知的。城镇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这部分农民的“旅馆”,或者他们只是过客,原因在于城镇的确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来接纳增长如此快、接受教育程度如此低的民工。第三种途径造成的转移的确有限。当前,我们期望主要通过第一种途径来推进城镇化。问题是,低素质人口是否允许全国各地都按照沿海的模式城镇化?
第三,我们的许多改革也因农民人口增长更快而举步维艰。例如,我们呼吁多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一个例子。原因在于,取消户籍制度以后,如此多的农民进城,城市就得部分地负担其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而且,这些农民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呢?还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不多说了。
一、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农民权益任重道远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只有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农民才有积极性去发展农业,农村落后面貌也才有望较快地改变。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农民的各种不合理的负担已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要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切身利益问题,并且使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不再出现反复,我们必须继续加大县、乡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其中首要的任务就是继续大力精简县、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精简的原则主要有两个:1.依据政府转变职能后的工作任务,按照精简高效和工作量饱满的原则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2.与当地政府正常的财政供养能力相适应。要贯彻这两个原则,应当特别关注乡镇一级机构及人员的精简。我们认为,中等及中等以上规模的县,保留四至五个区的建制,每个区政府安排不超过三十人编制就足以承担其使命和任务了。比较小的县可以考虑不设区乡一级政府。在精简机构和减少人员的同时,必须加快县及区政府职能的转变。县及区政府的任务主要有两条:1.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政策,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2.结合当地情况为促进农民科学种田(必须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并且政府不得借此牟利),解决农民在生产销售方面实际困难。只要我们实现了上述要求,那么减轻农民负担就有了比较坚实的体制保证。
其次,要加强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并以此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对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事项能够事先参与决策,执行过程中能够实施监督的制度。凡县及区政府将要出台的关系农民利益的政策,农民及其代表均应以一定方式参与其决策,并要有条件对其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凡是大多数农民或其代表反对的,应当予以废止或重新研究,不允许强制执行。农民具体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方式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这种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权利不容剥夺。
第三,除了继续下大气力减轻农民负担之外,我们还要下决心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即落实所谓“国民待遇”问题。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事实上存在着重视城市职工各种福利的完善,忽视农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其结果是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农村的建设则往往无暇顾及;城市职工享有养老、医疗、住房、交通等涉及到各方面的福利补贴,生老病死基本上都有保障。而农民却依然是养老靠儿女,住房靠自己,医疗无保障。各种福利待遇方面的不平等,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首先要从农民养老及医疗保障这两方面工作做起。逐步实现农民千百年以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这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万代的伟大事业。我们应当像抓粮油生产和农民增收那样千方百计地逐步加以解决。首先,各级政府要真正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日程,并将这项工作搞得好坏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其次,政府要下决心拿出部分资金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各级政府宁可少搞一些工程,特别是不要搞什么形象工程,也要保证这部分资金的落实。在资金的使用上杜绝浪费和厉行节约。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只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一定能将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很好地开展起来。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是涉及几亿人的事情,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此,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投入,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见到成效的,需要作出规划逐步推行。如果我们用十年到十五的时间,能够将这项事业逐步开展起来,就是了不起的成就。对于我国到2020年顺利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的目标将是极大的推动。同时,由于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方面差距较大,因此应当首先从相对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做起,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新鲜经验,以推动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中西部地区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自己最大努力首先在农民养老保障方面迈出步伐,由点及面,由少到多,逐步发展起来。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初步探索,应当及时总结他们的经验,加以推广,促进这项事业更加顺利进行。
二、承认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拥有占有权处分权是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民只是承包集体的土地,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这种认识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首先,认为农民对所耕种土地只有使用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对土地经营缺乏长期打算,对土地长期投入如小型农田基本设施建设等缺乏积极性。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掠夺性经营的问题,例如许多农民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来提高产量,而不考虑长此以往造成土地板结,土地和水源受到污染等不良后果。其次,只承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还成为县乡等基层政府和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特别是低价非法征用农民土地的借口。
随意调整土地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积极性,而随意低价或非法征用农民土地更使得一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失去生活保障,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重要因素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大好形势的不稳定因素,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不管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看,农民对所耕种的土地不仅拥有使用权,而且应当拥有占有权和依法处分权。之所以这样说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从历史渊源上说,现在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当初是由一个个农民加入初级农业合作社时实行土地入股形成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予以明确肯定。既然如此,农民耕种属于自己所有的哪怕是部分所有的土地,为什么只能拥有使用权呢?过去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由于土地归地主所有,农民只能在交纳租金的情况下享有使用权。如今农民早已成为土地的主人,因而应当享有基于所有权基础上的占有权和依法处分权。第二,二十多年来,农民在所耕种土地进行了大量投入,包括土地改良和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如平整土地,改造小型水利设施和建设温室大棚等等。就土地价值而言已远超过当年“承包”时土地的价值,而在增加的价值当中,其主要部分是农民的多年投入形成的。同时农民的这部分投入有多有少,有的投入还相当大,把这部分投入都记在集体的账上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继续增加投入和合理经营。从土地增值的角度看,更进一步证明农民对所耕种土地拥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应当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占有权。第三,与国有企业拥有的财产权相比,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权利处于不平等地位。早在80年代,国家就通过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既然国有企业对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农民为什么对于属于自己集体所有的财产就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呢?相比较而言,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系更加直接,更加明确。因此,我们认为农民对其所耕种的土地同样应当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利同样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农民对土地的依法处分权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农民对土地拥有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农民怎样经营土地,种什么,怎么种,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干涉。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手段来调整农业种植及养殖结构。第二,在需要时,对其耕种的土地有转包转租的权利。根据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较多的情况,为使这部分农民在外工作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使宝贵的土地资源不致浪费,应当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其经营土地有转包、转租并获得合理收益的权利。第三,有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除了通过经营土地等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外,这里还要特别强调在土地被征用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当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征用农民土地时(不管是政府征用还是企业征用),农民应有参与谈判和要求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种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为保证农民今后生计而予以各种保障(包括安排适当工作和养老保障等)。对土地拥有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是农民对所经营土地拥有占有权必然结果。肯定农民对所耕种土地拥有占有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会大大激励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民对小型农田基本建设的积极性,为农业特别是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产品长期稳定增产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对于保护农民正当权益和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也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民对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依法处分权的问题应当尽快予以确认。并且在时机比较成熟的时候,通过立法使其成为法定的权利。
三、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要有新思路
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这一问题都十分重视,并且为此作了很多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已经有九千多万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大中城市。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较之农村拥有的四亿左右的劳动力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据农业部测算,就经营我国农业产业而言,有1.7亿劳动力已经足够了①。这就是说仍然有将近两亿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实现转移。然而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大中城市在环境和就业等方面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方面我国大城市为日益严重的交通堵塞,污染严重、水资源枯竭和就业压力空前加大等被称作“大城市病”的各种问题所困绕;另一方面许多中等城市正在迅速地向大城市的队伍迈进,上述大城市病在这些城市同样存在。因而指望继续向大中城市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已绝无可能。因此,我们必须在加快小城市和中心城镇(以下简称小城镇)建设方面寻找出路。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小城镇建设有过一段辉煌时期。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过大浪淘沙,许多乡镇企业被淘汰,其中原因固然很多,然而许多乡镇企业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效益低下是其主要原因。因此要想加快小城镇建设,实现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目标,乡镇企业的发展固然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乡镇企业自身缺陷和不足,仅靠发展乡镇企业是难以达到上述目的的,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当前,我国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正在进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时期。由于大中城市地价(地产)和水电等价格迅速攀升,中外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劳动密集性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严峻,经营效益逐步下降。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近几年许多农业后续产业盈利情况在整个制造业的平均水平之下。其中如食品加工业、纺织业。
木材及竹藤棕草加工业的赢利水平排在最后几位。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上述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将是大势所趋。因为小城镇有着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靠近原料产地和广大的农村销售市场的优势。而这些企业较之乡镇企业规模更大,技术更先进,经营管理水平也更高。
它们向小城镇转移对于发展小城镇,乃至发展整个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借制造业升级换代的东风,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首先是农业后续产业向中小城镇转移的过程。在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同时,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大规模转移,并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前实现这种设想的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首先,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小城镇的运输、水电供应等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如果各级政府再给予适当投资加以完善,那么解决大中型加工企业的运输、水电供应应当没有问题。其次,实现产业转移所需的熟练工人、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也可以解决。通过给予优惠待遇和合理安排,可以吸引一批在原企业工作的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随着企业转移到小城镇工作,作为企业管理和技术中坚。同时,一部分经转移到大中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将成为这些企业的熟练工人甚至是中下层管理人员。加之各级政府和企业对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农民给予适当培训,解决所需劳动力应当是不成问题的。再次,发展小城镇新兴企业所需资金也可以得到解决。国家可以对解决转移到中小城镇的企业所需资金制定适当的倾斜与照顾政策。
国家扶持村镇银行的原始目标是为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注入资本,满足农村和农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以及作为风险高但效率偏低的弱势农业经济,它的天然属性和发展模式严重受自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这不断驱使村镇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将资金转移到盈利更多的标的上,致使满足农村中弱势群体资金需求的政策目标无法实现。这极易动摇村镇银行服务三农、支援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王修华等(2013)通过对重庆、四川、湖北等地19家村镇银行的贷款对象的调查数据发现,多数村镇银行把贷款服务对象重心放在县域中小企业身上。从平均值来看,这些村镇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比例占贷款余额的将近一半,为46.1%,最高比例为87%,而对农户和涉农企业贷款的比例平均值则分别为31.8%和13.4%,有的村镇银行甚至还没有发放涉农企业贷款的记录。
二、我国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功能弱化的原因
造成我国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功能弱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政策宗旨的矛盾
政府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是使之服务“三农”,但是,在对村镇银行的性质的规定上,银监会颁布的《暂行规定》则明确表示:村镇银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一般商业银行性质相同,要按照商业银行制度设计和框架运行,把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作为经营原则,追求利润最大化。村镇银行的趋利性就决定了要改变其偏好使之服务弱势“三农”,前提是使他们获得收益或者不减少他们的收益。村镇银行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弊端,商业性定位与其履行服务“三农”的职责存在一定矛盾,结果,村镇银行在经营当中不知不觉地就发生了业务的偏离,不能完整地服务于“三农”(柴瑞娟,2009)。可见,如何既保证村镇银行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确保其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动摇,就成为村镇银行发展经营中的核心课题和改良方向。
(二)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与政策宗旨的矛盾
《暂行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制度被称为“主发起银行制度”。王劲屹,张全红(2013)认为,村镇制度采用“主发起银行制”的创设安排,确保开始就让设立行控股村镇银行,凭借主发起银行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尽量保证村镇银行的经营安全。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主发起银行制”虽提升了经营安全性,同时却也影响村镇银行服务于“三农”的宗旨。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银行一般都在村镇银行中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这样主发起银行很容易会把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视作附属或者分支机构,用自己追求高利润的经营模式或其他考虑左右村镇银行的网点分布和经营方针,而不是去考虑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宗旨。例如,近年来外资银行汇丰积极设立村镇银行。截止到2013年8月,已在湖北、重庆、福建、北京、广东等地设立了12家汇丰村镇银行,加上其下属的10家支行,服务网点达到22个,是在中国内地中拥有最大的村镇银行网络的外资银行。分析人士指出,汇丰银行是利用政策借助村镇银行的设立来达到布局中国大陆的战略考虑,而不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
三、化解村镇银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一)重新明确市场定位
姬雪萍(2011)认为,村镇银行要想找准定位,前提条件是清晰定位目标客户群体——农民,大致可分为三类——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农民、“先富起来”的农民。相应的,农民状况的层次性决定了村镇银行发展的阶段性,根据以上三类情况,村镇银行的发展相应地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扶贫,集中发展种植、养殖业,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第二,共赢,在第一阶段基础上,村镇银行逐步建立起自己独立或参与扶持起来的比较成熟的经济区域,而且逐步引进了保险、担保、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相关金融产品,自身规模也有所扩大,即进入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第三,竞争,随着农业产业条线的延伸和规模化实行,民营企业兴起,村镇银行就能充分依托其投资方的外向型服务功能,这才得以充分显现现代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
(二)改革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
“主发起银行制”不利于对村镇银行服务“三农”进行引导,造成村镇银行布局失衡,同时也打击了民间资本等其他投资主体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必须对现行的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进行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设立与经营。应放宽发起人的限制。我国目前正在考虑对于民营企业设立银行政策的放开,因此,可以规定一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也能作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并进行一些试点。
(三)降低涉农贷款风险
具体地讲,是由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风险机制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的。其中,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通过上下变动,来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举例而言,当某一行业产品供不应求时,产品价格将上升,这~行业利率润高于平均利润率。从而吸引其他资本进入这一行业,生产者之间展开竞争,促使这一产品的供给扩大,同时降低产品价格,最终使这一行业只能获得平均利润率。由此可见,价格机制要发挥作用,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的完善比不可少。生产要素是否能够自由流动决定了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当存在要素流动壁垒,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这一行业就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是现代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但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作用边界。市场失灵的原因总体上可分为四种情况: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当存在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从而限制了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外部性则是指生产者的个人成本与收益比较和社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存在着差别。当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时,为正外部性,此时,若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则市场提供数量小于社会最优数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不能纯由市场提供,须由政府提供。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在既定的生产条件下,向额外消费者提供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能将其他人排斥在外。公共物品它既包括有形的公共物品,比如国防,又包括无形的公用物品,比如法律制度,自由、正义和公平等社会价值的提供。
二.粮食安全、土地用途和三农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1.粮食安全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为正确解释粮食安全的本质属性,首先要区分粮食与粮食安全两个不同的概念。粮食作为个人消费品,从微观上看,消费者购买粮食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不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农民生产粮食,出售粮食获得收入,从市场上购买其所需而获得发展。但是从宏观上看,粮食具有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的重要性质,对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粮食安全与粮食是两个相关、但本质上不同的概念。粮食安全,是指能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这个概念包括: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当粮食供求危及公共安全时,粮食问题就转化为公共安全问题,而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一样,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目前,WTO规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而基于公共目的的粮食安全政策符合WTO国际规则,发达国家粮食政策演变显示了粮食政策向公共物品本质属性回归的趋势。因此,从全国范围来看,粮食安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既然粮食安全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那么,就应该由政府提供。为了应对国际上日益紧张的粮食安全形势和国内持续减少的耕地面积态势,中国出台了一系列严格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主要还是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坚持以控制耕地数量的手段来保障总体的粮食安全。由于其他相关政策的不配套,比如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这种粮食安全的提供方式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住房和粮食的均衡价格。
2.耕地保护、房价与粮价经济学是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学问
资源是稀缺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资源的使用都有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就是一项资源使用时所放弃的其他使用方式的最大价值。由于中国粮食安全的提供与保障与土地供给或者耕地保护密切相关,因此,研究耕地保护就必须研究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首先,土地作为一项自然资源,没有蕴含人类的劳动,因此,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没有价值。但是土地具有价格,是虚拟价格,可以看做未来收益的贴现值。即假设土地经某项开发以后,以后每年的纯收益为 R,市场无风险利率为r,那么土地的价格应为V=R/r。假设土地主要用于两种用途:用于建房和用于耕地。假设一单位土地上建房子的每年的纯收益Rh,为每年房租减掉每年应该的折旧费用,假设建房子不耗费成本,那么Rh就是房租,房租与房屋的供给成反向关系,与建筑用地土地的供给Th成反向关系。此时,假设土地的使用极为n年,那么房价应该为=焉[I-I/(I+r)l/r,假设趋向无穷即为永久产权时,(墨,)== 最()/,,蚕,敢,aR^(0,8《0同样的j重理,假设同样一块土地,假设种植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用于耕种粮食可每年获得收益为也,与耕地供给成反比,此时,耕地的价格为(也,~)---Ro/r=~o(rD/r,0/娓>O,a0。如图所示,总的土地面积是一定的为T,假设土地的用途可以由所有者自由选择,那么,用于盖房子每年收房租的纯收益,一定等于用于耕种粮食获得纯收入,假设此时为用于建筑盖房用地供给量为zm.,用于耕种粮食的土地供给量为一,此时房价等于耕地价格,即z=T—1)。假设此时国家为保持粮食安全,保持耕地的数量规模为T一2,此时房价大干耕地价格,为(墨)>(T—z勉),通过扩大耕地规模,降低了种植粮食的收益,限制了建筑用地,减少了住房供给,提高了房价。若此时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那么,由于种植粮食带来的收益低下,劳动力会从收入低的地区流动到收入高的地区,即从农村流动到城市,这样农村中劳动力的数量减少,单位劳动力耕种的土地数量增加,可以弥补单位土地收益下降带来的损失,而城市由于劳动力增加,会降低城市劳动力工人的收入,进而降低房价,从而使得经济再次平衡,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另外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改善粮食安全提供办法,即依然赋予土地所有者自由选择土地用途的权利,但通过提供粮食补贴的办法使得耕地面积保持在T-Th2。补贴的规模应使vh(Rh,Th2)=Va(Ra+,T-Th2)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耕地规模的扩大降低了 Ra,但是国家的补贴,使得种植粮食的年纯收益依然等于来自盖房的房租收益,因此,农民的收益不会减少,城乡收入差距不会拉开。当前,中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和市民之间存在着种种制度歧视,农民不能自由的流动,限制了劳动力供求及至发挥作用。其次,国家为保重粮食安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民没有自由安排土地用途的权利。虽然国家给予粮食种植一定的补贴,但是房租远高于粮食种植收益,用于建筑用地的土地价格远远大于耕地价格,说明国家的粮食补贴远远不够。此时,粮食安全主要由农民提供。第三,种植粮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农民以农民工方式流出,由于户籍制度等原因,出现了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最后,从财产收入差距来看,城市建筑用地的使用年前为70年,而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仅为3O年,从资本定价方式来看,后者的价格受到极大限制。而土地的保障作用,使得土地流转的速度大为下降,土地规模经济受到制约,效率不高,使城乡财产差距进一步拉大。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受局限,不是合格的抵押品,农民收入低下,使得农村金融空心化,进一步恶化了农民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城乡差距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粮食安全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改变粮食安全主要有农民提供的格局,应由国家提供。改革和完善粮食价格补贴机制,主要通过粮食价格补贴达到提供粮食安全的目的。
有人问:农民收入增幅下降,粮食保护价政策影响何在?要精确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模型计算。我个人的判断,如果按保护价但不是敞开收购,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可能不会持续这么长时间,也就是说市场粮价的回升点可能会出现得早一点。但就目前农产品供求总体状况看,农民要想从农业获得更多的收入非常困难。
这些资源如果不种粮食而种其他农作物会不会使农民获得更好的收入?这其实很不确定。现在有些人认为,过去几年的粮食政策,对粮食生产造成了相当数量的无效供给,造成了严重的库存积压。这种认识隐含的前提就是粮食生产浪费了部分资源。
那么,是不是“不浪费”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要看其他农产品是否存在短缺现象。现实情况是,除粮食之外的其他农产品也基本没有短缺,而且绝大多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所以,即使这几年少种一点粮食、改种其他农作物,问题依然存在。
我大体的经验判断是:根据目前粮食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全国粮食播种面积大体上需要保持在16.5—17亿亩之间。低于16.5亿亩,当年生产的粮食就难以满足需求,粮价会上涨;超过17亿亩,则会供过于求,粮价下降。因此,从总供求的角度看,粮食播种面积也就只有5000万亩左右的调整余地。
这几年粮食库存多了,确实可以适当减少粮食生产。估计粮食播种面积在一两年内低于16.5亿亩问题不大,因为有库存;但连续3年以上我认为就会出问题。
这还只是从粮食这一个角度考虑,进一步要考虑:调减下来的粮食播种面积去种其他农作物,农民是否会获得更高的收入?
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比如棉花、蔬菜等已是供过于求。所以抑制农民增收的基本原因,还是市场需求制约和农民就业不充分。现在有些地方出现“抛荒”现象,就反证了这一点。
我认为对“抛荒”不必过分担忧,首先,“抛荒”面积在总体上很有限;其次,要看到“抛荒”是在粮食暂时供过于求、而其他农产品在市场上并不短缺的情况下出现的,它实际上是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投入的一种应对措施。马克思说过,农产品价格是由劣等地上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出现供过于求时,劣等地退出生产是符合经济逻辑的。
当然,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引发“抛荒”的原因很复杂,农民种地的负担过重是诱因之一。但无论如何,“抛荒”没有导致供给短缺,这表明它主要是市场引导的结果,多数农民在当前确实难以靠农业来增收。
农产品过剩非农产品也过剩
农产品的需求约束非常严重。比如全球粮食价格下跌自1996年初始,迄今已逾5年,仍处于低谷,很多品种目前的价格和最高价相比已跌去近50%,这似乎是全球性的粮食过剩。但从需求角度看,全球还有很多人吃不饱甚至饿死,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支付能力。所以讲目前农产品过剩,只是相对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
但粮食有很特殊的一点,就是它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重要产品,对它的判断仅仅依据人们有无支付能力是要出问题的。显然,如果完全从经济学判断,全球的粮食生产都应减少,更不用说中国的粮食生产应减少;但是从国际粮农组织(FAO)提出“粮食安全”概念来讲,目前全球的粮食生产未必能满足需求。因此,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仅按经济学的原理去解释。
经济发展到今天,从平均消费水平看,粮食市场已经饱和,似乎应该减产。但是平均水平背后掩盖的矛盾非常大。比如说中国,拿城里的4亿人口和农村的8亿多人口比较,两者需求结构的差异非常大。除部分发达地区外,农民的食品支出仍在继续上升,尤其是肉禽蛋鱼这些动物性蛋白食品。
这说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中,虽然整体上已经进入小康,但由于存在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差距在扩大,这样的市场就很难对付。生产出来的东西对一部分人来说早已满足了,而没有满足的人却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两个矛盾交织在一起:一个是农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城镇居民,已经进入食品支出比重下降阶段,他们的支出将转移到新兴消费如住房、汽车、旅游、教育之类的行业。另外一个是,城市消费的发展非常快,但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消费基本与农业无关,比如城市高楼、轿车都和农业无关。
所以尽管城镇在快速扩张,城镇居民的消费在继续增长,但对农业的带动作用非常弱,很多农产品的消费不出现负增长就不错了。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再努力也没用,因为没有市场,这是个最大的制约。
但这个制约最终不只影响到农民,中国整个经济增长的困难就在这里。按农业的生产能力来说,足以保证4亿城里人吃饱吃好。但问题是有限的城里人对农产品的需求也有限,结果是相当数量的农产品过剩,这对农民来说就意味着收入上不去。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重要的战略性问题,需要整体抓。“三农”又包含许多小问题,需要具体抓。仅整体抓容易抓空,只具体抓又怕失去方向。如何处理好整体与具体的辩证关系,抓住大的,又能顾及小的,是抓“三农”工作面对的重要问题。
“三农”工作需抓大顾小
方法问题制约“三农”工作
一些地方在抓“三农”工作中,只顾埋头苦干,不注意方式方法,结果往往是浪费了资源,空耗了精力。有两种错误的方法值得警惕。
其一,抓整体不注重具体,缺乏操作性。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力求“高”。目标高远,不顾本地区情况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不顾市情、县情盲目照搬照套外地经验;二是力求“大”。习惯于“运动式”地抓“三农”,一项工作全民参与、轰轰烈烈,表面上每个部门都在抓,但实际上职责并不明确,没有抓总牵头部门,没有细化目标和验收标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三是力求“全”。工作部署面面俱到,既没有重点也体现不出亮点。这些都是当前基层“三农”工作方法上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这使一些地方“三农”工作的举措仅仅停在口头上,写在文件里,无法落实到行动上,不仅浪费了资源,也空耗了精力。
其二,抓一点不计其余,缺乏统筹性。一是部门缺乏协作性。不仅农口的农林水牧渔等部门工作上互动少,而且农口之外的部门在涉农工作上也缺乏与农口部门的互动,以至于“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戏”,造成工作互不协调、各不配合。二是农业、农村和农民三项工作之间缺乏互动。在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时,缺少系统的思维和联系的观点,结果往往是解决一个老问题,而产生一个或多个新问题。比如各地在成功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农村田地无人耕种、土地难以流转、留守儿童健康和教育问题突出等诸多新难题。三是“三农”与工业化的矛盾问题。许多地方把财力、人力、注意力都放在推动工业化进程上,不仅市县讲工业化,连乡镇这样的农村基层政府也在埋头搞工业化。四是城镇化带来的“留守”问题。农村中的“精英”大量涌向城市、集镇,留守的都是所谓的“部队”(妇女、儿童、老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面临着生存的危机。
抓“三农”工作需要辩证法
克服形而上学的最好办法,就是辩证系统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善于运用辩证的思维、系统的观点来把握“三农”工作。
“三农”工作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决定抓“三农”工作既要坚持整体抓也要坚持分开抓。农业、农村和农民三者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有机体。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整体,去谋划、去推动,才能真正抓住“三农”工作的主动权。作为一个整体的“三农”,并不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简单叠加,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相互之间各有特性。不仅彼此的工作重点、工作对象不同,而且工作规律也不一样。抓农业不等于抓了农村,抓农村不等于抓了农民。如果我们在工作中片面地侧重某一个方面,就会像盲人摸象一样,整个工作视野停留在小圈子里,造成局限性、孤立性。
“三农”工作的联系性和多样性,决定抓“三农”工作既要注重内涵又要顾及外延。农业是农民从事的主要事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开展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农村是农民工作生活的家园,是农业生产的土壤,它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环境和条件;农民是农村、农业的主体,是农村的建设者、农业的生产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单个个体事物而存在,同时又独自对外发生复杂多样的联系。抓“农民”问题,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农村和农业,而应站在更广阔的视野中,跳出固有思维,可以把农民转化为职工、商人、经纪人、市民;抓“农村”问题,决不仅仅是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问题,还有一系列诸如农村环境整治、村镇建设、乡村组织建设等问题。
“三农”工作的系统性和联动性,决定抓“三农”工作既要相互配合又要各司其职。“三农”工作部门的区别,仅仅在于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牵头部门、相关涉农部门,各部门在“三农”工作中都有各自的职责,缺一不可。例如,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如何配备好乡(镇)和村委领导班子、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效能、调动村级组织的积极性等,都是重要课题。农工部作为“三农”工作的主管部门,不仅要制定本区域“三农”工作发展规划,还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三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尤其是要协调、统筹涉农部门的工作,工作量大,责任重。因此,在“三农”工作中,各部门都要调动起来,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流通行业要负责带动农产品销售,科技部门要负责科技推广,教育部门要注重提高农民工素质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抓大也要顾小
抓大,主要是抓“三农”路线方针政策和原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比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政策,比如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政策,比如“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以及“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反哺农业、回报农民”的投入政策。
抓大,重在抓部门、工作和上下的协调。比如农业建设,需要农口的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等部门的协调,需要农口内扶贫、移民、综合开发、农垦、土地等部门的配合,需要财政、发改委、工商、物价等综合部门的支持和参与。比如农村建设,需要协调规划、建设、土管等部门,农村社会事业建设,需要协调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总之,抓大,就是要抓重点工作,抓关键环节,抓各级干部,抓工作典型。
顾小就是要细化和分解各方面的工作,比如农业建设方面的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常规农业与特色农业、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等,还要抓防火防汛防虫,要抓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顾小就是要抓群众工作,要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既要抓在村的人口和劳力,也要抓外出务工的,既要为群众解决发展经济方面的难点,也要为群众生活上的困难分忧,包括子女上学、农民看病、打官司等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公民权利三农问题
一
1958年前,中国的城市对农民基本呈"开放"姿态,但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向城市,而且日益增多的劳动力使城市无法容纳并成为政府的负担,便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实施户口管制制度。随着1958年的建立,中国形成了城乡分割现状,城市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基本得到保障,农村居民却对此基本无缘,人为造成了二元社会结构。
1968年12月22日,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在全国掀起了上山下乡的热潮。据统计,期间上山下乡的知青共有1600多万人。上山下乡虽然缓解了城镇的就业压力,但在这一代人的青春中造成了不少的悲剧。1978年10月,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决定停止上山下乡运动并妥善安置知青的回城和就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进城就业管制有所松动,"百万民工下广东"和每年"春运"的"壮观"景象在世界上绝无仅有,逐渐形成了1亿4千万的进城"农民工",[1]为城市化工业化输送大量的劳动力,为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城乡差别仍未打破,更出现众多"孙志刚"式的悲剧。
目前,取消户籍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10月25日,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中央综治委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历史难道就这样形成一个轮回?
其实,历史就是这样跟我们开玩笑,如在长达近一个世纪(1917-1950)的时间里,占世界总人口1/3的国家进行了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试验",但最终的结果是在20世纪末进行几乎同样彻底却方向相反的体制变革,试图重新建立市场并重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在当今全世界将近200个国家中只剩下有2个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经济--朝鲜和古巴。
二
对于户口管制制度和城市人口"上山下乡"运动这种现象的因由,本人有保留地同意温铁军先生的"实际上我国的经济确实不可能随着工业发展来带动农民的非农就业,而是城市必然要向外排挤过剩人口。……我们对过去很难一言以蔽之,至少不能简单地把过去的问题归结为都是计划经济造成的"的观点。[2]因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渠道单一,城市里的几乎一切行业都纳入国家直接管辖之中,甚至连卖菜的、理发的、修脚的、开旅馆的,等等,都在统一严格的组织里面,如此僵化的体制怎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呢?对比实施的市场经济改革,20多年就吸纳了一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其结果不言而喻。
对于某些观点,如"当前农民不能从农村转移进行城市,从农业转入非农产业的根本原因,不是所谓体制,而是根本就没有实现这种转移的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实际上是在制造农民工之间的竞争和农民工与城市蓝领工人的竞争,其结果是大大有利于资本雇佣到更加廉价的劳动力且进一步使农民工不可能在城市安居下来"。"如果进城农民不能获得就业机会,他们又因为卖掉土地而失去了以前的土地保障,谁有办法来解决数以亿计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将对中国现代化构成何种压力?"。[3]对此,在这里向其提出几个问题:1、户籍制度人为分割出二元社会结构,难道不是体制吗?2、现在已经有一亿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上,这空间很少吗?3、一亿农民进城工作了,是否真的就抢了一亿城镇居民的工作机会呢?4、难道现在农民不希望有机会进城被"廉价"雇佣吗?他们想进城被"廉价"雇佣为什么还要受很多限制呢?5、如果众多农村劳动力不能正常进城,只能在农村"使用",这些劳动力难道不就更廉价吗?6、在当今中国,是否存在数以亿计人口的生存问题呢?(也需要指出的是,千百年来,亿万百姓从来不是统治者所养活,而是百姓自己养活自己)。7、如果数以亿计的农民只能在一亩三分地耕作,仅维持温饱的现状,这就是你们所希望的中国现代化吗?
对于一些观点认为农村人口却大量地涌到城市将造成"贫民窟"问题,这个现象在拉丁美洲就表现得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拉美国家经济发展不是很迅速,还没有具备很强的工业化发展条件,导致城市化发展条件不具备的时候,人们在农村居住反而倒不产生问题。这时让大量的人口聚集到城市中来,问题倒反而显得比较突出了。其实,这是"过度城市化"问题。但目前中国的现象刚好相反,经本人研究认为:是城市化不足--即工业化高速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城市需要补充大量的就业人员,但由于城市对外来就业人员的限制,外来就业人员须在原居住地与就业地之间来回飘摆不能定居,只能寄居于就业地城市的"边缘位置",造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
对于人地紧张和人均资源短缺,确实是中国的国情,但正因为这样的问题,就更加要"城市化",使资源来集约利用。城市化才能解决人地紧张和人均资源短缺问题,也能解决就业问题。单从居住用地来说,农村一户就占用几百平方土地,城市就比农村节约,而且人类集中居住才能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可创造出无数种职业,才能吸收大量的就业人员。增加就业人数与经济规模特别是工业化规模有关但关系不是最大。笔者估计,每百万元服务业GDP需要就业人员与百万工业GDP需要的就业人员的比例是5:1。而服务业的发展则需要人员居住集中,在解决吃饱问题后相互提供服务,也代表着生活水准的提高。而且人类也是群居的动物,城市化和工业化除了创造大量的有形的物质消费资料外,还为人类提供了无限的精神粮食生产和消费地方。分散而封闭的农村,阻碍着精神粮食的产生及其信息的传递和精神粮食的消费,导致物质与精神资料的匮乏。
非常明显的道理是:农业只是具有提供粮食、蔬菜和肉类满足人类食用的功能,农业满足了人们吃饱的基本需要后,人类的其它物质资料需要则由工业所集中提供,再加上服务业而使人们的生活水准迅速提高。将几亿农村居民束缚在一亩三分地里,不可能快速增加农民的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不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不可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三
自1998年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近几年每年都保持了1.5至2.2个百分点的增长,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化率已达40.53%。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数量也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3个增加到662个,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已达46个。城市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城市经济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70%。[4]然而,这不是人口的城市化,而是地名的城市化。"城市数量增加了两倍(现在是三倍多),城市人口却只增加了10个百分点,而且主要是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5]也就是说这样的城市化仍然是拒农村居民于门外的城市化,根源还是在于户籍制度。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先后批准和签署了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迁徙自由,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都取消了这个规定。"如果说在我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城乡严格分立的二元体制下,为保证城市人口福利供给和控制城市规模,严格控制城乡间人口流动尚有稍许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愈来愈充分发展,人口的自然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已越来越迫切的情况下,我们仍然秉持以往的做法来对待迁徙自由无疑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6]确实,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道路,包括人员等市场要素就需要充分的合理配置,人口能自然流动,不然,只能是"制造"出中国公民在自己的祖国里"暂住"和大批的"非法务工人员"这种我国特有的现象。
目前,我国在城镇务工的"农民"数量,根据农业部《二00四年全国农业统计提要》的数据,截至2003年年底,乡村从业人员数为4.96亿,其中劳动年龄内为4.6亿,而农业从业人员为3.06亿,那么起码就有1.6亿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业工作,远远超过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的共7800万就业人员城镇户籍职工的总数。[7]面对如此庞大的从业人数,我们最终不能让其存在于城市之中而游离于城市化之外,应该创造条件使其融入城市之中。也需要考虑这庞大人口所产生的子女后代教育等一系列有悖于社会整体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而且,由于一直以来各地采取阻碍外来劳动力在本地就业的政策,造成外来劳动力就业成本增大,扭曲并妨碍了劳动力市场发育,也使城市居民过度依赖于政策保护而不积极寻求新的就业机会,从而抑制了就业提供的积极性以及整个经济的劳动力需求,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损害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反而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
以往建立户籍制度,是由于农产品短缺而需要建立统购统销制度确定统销制度的适用人群,其前提又是计划经济。现在,农产品短缺现象已经消失,也实行市场经济,在一个要素完全流动的市场中,通过资本与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不同地区间的要素报酬应该逐步趋向均衡。所以,从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方面考虑,就必须打破城乡分隔局面。
四
城镇(市)化在今天出现的困境,是由于过去人为造成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形成农民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趋势,并长期阻止由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的原因,如筑坝拦洪,难免"蓄之愈久,其发必速",再不泄洪,则会有漫堤毁坝的危险,到时候其破坏力就更严重。
当然,解决三农问题不止是城镇化一条路,也并非是打破户籍管制制度就令到众多农民进城并能提高他们的收入,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不能有急进的幻想。也并非仅给予进城农民一个城镇户口就可以解决,更需要有其他方面措施甚至是更多的综合配套,如实施土地制度的变革,统筹城乡建设,既要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也要政府增加对农村的投入,加速农村的建设步伐,减轻农民的负担;更需要解决教育资源投入和建立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全体国民基本一视同仁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账户,使教育投入和社会保障不再成为当地政府负担等等。
目前,已经不是争论要不要取消户籍限制、要不要城镇化的问题,而是如何扫除消户籍限制的障碍、如何积极面对和解决城镇化将面临的问题,"十一"规划的新农村建设只是整个过程一只脚迈出一步,城镇化是迈出另一只脚,也就是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两条腿走路。没有观念上的转变、不打破制度上的约束、没有综合配套政策和措施,最终是"非不能也,而不为也"!
某些能说"非不能也,而不为也"的专家却反对去"为",某些要"问为什么?"的学者还弄不清"为什么?"。其实,我们除了用"脚"去观察外,还需要用"脑"去思考。虽然他们是发自内心想解决三农问题的,但依照其理论却可能导致三农问题长远难以解决。
一只鸟笼,当然阻挡不了空气的流动,但农民不是空气,却很像笼中之鸟,虽然能喂饱"它"使其不会挨饿,但始终是没有在空中飞翔、在森林里觅食和选择建窝的自由。
当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真实情况,是一个不愿意来,一个不愿意接受;但现在农村居民进城工作,却是一个愿意去,一个也愿意接受(不然就出现"民工荒"),我们没有必要再人为制造篱笆。更有一些观点认为,农村同样对城市居民开放,从公民权利、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源和资本自由流动方面考虑也是正确的,而且城乡之间存在比较优势,农村也需要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
因此,能"进城"的可进城,愿"下乡"的可下乡。
注释:
[1]、李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温铁军:《我们是怎样重新得到迁徙自由的》,《中国改革》.2002.5。
[3]、贺雪峰:《农村研究要问为什么》,三农中国网,/shownews.asp?newsid=7666,2005-9-8。
[4]、新华网:《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fortune/2004-10/09/content_2068588.htm,2004-10-09。
[5]、温铁军:《中国的"城镇化"道路与相关制度问题》,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0-04-18。
关键词:农民工;保障
一、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必然要求
1、解决农工保障问题是顺应我国社会转型要求的重要举措.(2003年,我国人均DDP超过1000美元,社会进入特殊的发展时期,处在重要的转型过程中,其核心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主要体现为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农民进城就是结构转型的具体体现。
经济发展理论表明: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工业化,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部门比重逐渐增大,农业部门的比重逐渐缩小。这种结构转变的显著特征是人口流动,即: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目前,我国结构转型与体制转型没有同步,人口流动的第二个过程受阻。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高收入水平和就业机会的引导下,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入城市,完成了人口流动的第一个过程。从1978年至今,人口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非农业的迁移,就其规模和影响来看都可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次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也是迄今最大的一次。然而,中国人口流动的第二个过程存在较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户籍管理使许多转移出来的农民不能得到在城市永久居住的法律许可,子女入托入学困难,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覆盖农民工群体,使他们无法抵御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风险。于是人口流动的第二个过程受阻,大多数农民只好采取了非正式的流动方式,即要么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生产,农忙时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要么在城市立足,但不放弃农村土地。他们象“候鸟”一样在城镇和乡村之间流动。
农民工保障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结构转型的重要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农民工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该有权平等分享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民工保障的不足或缺位必然进一步阻碍我国人口流动的第二个过程的完成,影响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
2、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形式
总体来看,目前农民工权益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社会劳动就业方面,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的工作领域,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工作缺乏稳定性;在社会福利保障方面,农民工无法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社会福利,他们没有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入学也困难重重;在社会民主参与方面,由于户口不在就业的城市,不能参加当地选举。用人单位一般不接受其党团组织关系,很难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也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他们自己也因此认为是“二等公民”。
在我国结构转型期,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这个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包括阶层结构在内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收入结构、权力结构的大分化。分化即意味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冲突和摩擦。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结构严重封闭,农民生活在农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交往较少,对城市生活了解不多。农民进城务工后,他们会切身地体会到城乡之间的差别和不平等,他们为城市的繁荣作出了贡献,而所获得的报酬和待遇却与城市居民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所在的城市难以产生认同感、归宿感和责任感。他们在社会地位升迁中所受到的“城乡身份壁垒”的阻碍,也必然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从而可能引发对城市居民的不信任、嫉恨,乃至出现行为。
3、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困扰农村的一系列问题中,归根到底是农村人口过多,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农民收入难以提高的问题。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资本和技术对农业的投入,必然进一步排斥相对过剩的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解决“三农”问题出路之一就是转移农民,减少农村人口。然而,目前农民向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转移中的属于兼业转移,和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许多承包土地的农民工种地只是为了解决家庭吃饭的问题,他们耕种土地的各种投入:劳动、资金、技术及管理等都只能是最低的,结果是土地产出率大大降低,造成了农业的低效率,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农民工也处于“漂泊”状态,他们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工矿企业、建筑业、批发及餐饮服务等行业,所从事的往往是脏、累、险、重的粗活,工作量大、强度高、环境艰苦、流动性强、风险程度高。
为转移出去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彻底告别土地,放弃无力耕种的土地,结束城乡之间的“两栖”生活,是使农民工顺利向城市转移的必然要求,也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要求。当农民工能获得相应的保障,主动放弃土地而走进城镇,既有利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也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低效率向高效率的转变,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4、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是解决目前“民工荒”的应对之策
曾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民工潮”稍微平静,“民工荒”问题又浮出水面。2004年入春开始,曾经吸纳大量农民工的福建沿海等地,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开始为招不到工人而一筹莫展,“民工荒”成为当地民企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今年入夏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工厂也因缺工而开工不足,甚至不敢接订单。广州市的劳动力市场过去一直都是供给大于需求,现在则有所改变。从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登记的情况看,求职人数和企业提供岗位数的比例在1:1.2至1:1.3之间,空缺岗位为20%至30%。“民工荒”已经成为相对普遍的问题。
“民工潮”变成了“民工荒”与农民工劳动环境恶劣、工资过低且得不到及时发放、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密切的关系。农民工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进行是否流向城市的决策时,会充分考虑流动的成本、收益及预期收益。当民工感到打工艰难,风险大,回报低时,必然放弃外出打工。从表层来看,“民工荒”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从深层次看,“民工荒”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折射出深刻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农民工“高产出,低保护”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民工荒”只是一个预警信号。
“民工荒”是农民工问题日积月累的结果,解决“民工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社会政策和经济手段的相互配合。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对农民工在城市留下来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减少了农民工流动的心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风险,使农民工具有安全感,并产生对城市社区的认同感。其次,可增加农民工流动的心理收益。城市里较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较有效的生活保障有利于农民工身心愉快地工作。第三,可增加农民工流动的间接收益。农民工保障的给付或服务可减少农民工遭遇风险时的费用开支,间接增加了收益。
二、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
1、误区之一: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只能由政府出面,必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许多人认为:要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只能由政府出面,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是否应开始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国企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大量下岗职工,政府承担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负担已经异常沉重,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无力承受。也有的人认为,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应有职责,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只是市民政府,城镇社会保障负担沉重并不能构成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当理由,企业和用人单位为自己的雇佣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这些观点有两个值得讨论的重要问题:一是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是否只能通过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二是能否因为目前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不充分,放弃解决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事实上,在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上,除了政府可以有所作为,即出台有关法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外,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大有作为,即为农民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特别是在目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通过为农民工提供保险,解决农民工的保障缺失问题。
2、误区之二:因为开办农民工保险会增加劳动力成本而搁置农民工保险
许多企业和用人单位认为,雇佣农民工主要优势在于农民工劳动力价格低廉,不必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如果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必然增加劳动力成本。
事实上,对于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大量使用农民工而不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因降低成本获取高额经济回报,但也积累了很大的风险,从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表明工作伤害与职业病己构成现阶段工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重大风险,不仅直接损害着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使受害者及其家庭陷入困境,长此以往,也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目前的“民工荒”就是其必然反映。
3、误区之三:农民工的特点及其维权意识的淡漠可暂不开办农民工保险
许多农民工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甚至有一定数量的文盲,对各种知识掌握的程度有限。他们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往往认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加上工作流动性很大,未来的预期不确定,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因此,有人认为,农民工保险可暂不开办。
事实上,建立完善的、涵盖全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提高广大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应有之义。并且,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流动性,为实现农业人口转移并定居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操之过急
1、目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
农民工是跨越城乡的边缘性群体,依照其职工身份应当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而依照其农民身份则应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但无论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还是农村社会保险范围,都存在一些现实难题。
就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来看,根据《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者平等的精神,农民工应当为城镇社会保险所覆盖,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如果要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的流动性强,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还存在返乡务农的可能性,这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的困难和障碍。如果强行推行这种城乡接轨,必将支付巨大的监督成本,很可能成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新的“门槛”,减少农民进城就业的数量。
就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农民工户口在农村,仍然对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权,而农村社会保险是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就不应当将农民工排斥在外,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可能性,更应将农民工包括在内。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探索之中,农民工保障难以落实。与此同时,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认识也是相对不足。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规章的实施情况充分显示了这些障碍的存在。早在几年前,我国就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各业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既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也包括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农民工理所当然也在其中,但难以得到实施,在广东、江苏等地,当政府要把企业里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还受到农民工的抵制。
2、率先办理急需的社会保险项目,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我们不能因为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障碍而放弃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而应该根据现有条件,借鉴已有经验,对农民工实行阶段性的相对独立的保障项目,即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首先建立农民工急需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之后随着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其它条件的成熟,再分阶段逐步覆盖其它社会保险项目。
工伤保险是对职业伤害给予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在内的全面、稳定的保障,是社会保险中待遇较高的险种。在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工伤保险被普遍作为优先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从目前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动争议,都决定了我国目前应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此外,这种保险项目不存在帐户积累和接转问题,赔偿比较容易操作。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显示了政府率先启动工伤保险的发展思路,当务之急是抓紧落实。
一、实践与问题:制约农林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的机制分析
(一)农林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的实践探索
“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始终是农林高校追求的目标,近年来,农林高校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深化农林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农科教结合,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事业,为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扩大规模提升层次,多途径为农输送、培训人才
自1999年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大,高等农林教育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林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得到进一步提升,逐步形成了以研究生教育为龙头,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专科教育为补充的比较协调发展的格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林高校积极采取措施,多种途径为农村基层输送人才,主要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服务村居计划”等项目,通过考研加分、设立奖学金、补贴或代偿助学贷款等方式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三农。此外,农林高校和地方政府共同实施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定向招生、政府或学校代缴学费、毕业回村的方式,培养农村管理和致富带头人。
2003年,河北农业大学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了“一村一名大学”工程,结合普通高等教育和新型农民培训,突破传统高等教育框架尝试建立了面向农村的人才培养、输入模式,为农业高等教育的发展、农业高等院校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思路,引起了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近年来,农林高校不断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学科整体实力得到显著提高,吸引、汇聚和培育了大批农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科学研究能力显著提升,为“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共有涉农国家一级重点学科26个,二级重点学科60个,涉农博士学位点559个,涉农硕士点1417个(数字统计来源: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公布的数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专业体系。在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同时,农林高校日益成为引领农业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的一支主要力量。
3.致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农业发展
从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出发,农林高校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采取校企合作、校地联盟以及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中心)等多种形式,送科技下乡,服务区域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发展,探索出了“太行山道路”、“专家大院”、“科技大篷车”等多个服务模式。据调查,“十一五”期间全国独立设置的38所农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达1000多亿元,产生社会效益5000多亿元。
如河北农业大学通过粮食丰产科技工程,集合作物栽培、植物保护、土壤肥料、水利、农机、经管、食品等多个学科,集成了100多项技术成果,创立了河北粮食生产样板区,辐射66.7多万hm2,创造出每公顷出产小麦9700.5kg、夏玉米11154kg、两熟总产19500kg及种植节水一半的集成创新技术体系,累计增产28.7亿kg,累计节水33亿m3,增加经济效益64亿元,为河北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系列技术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1项,河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并且河北农业大学联合多家单位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入选2008年度中国高校产学研合作十大优秀案例。
4.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创新农业科技培训和推广模式
由中国农业大学牵头,联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8所农林高校,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成立的“农科教联盟”,通过联盟协作方式,利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平台等现有网络资源,采取“日校+夜校,一师兼两教”的模式所建立的农业教育培训和科技推广综合服务体系。截至目前,共投入资金600万元,初步建成了中心门户网站和一批科技成果数据平台及基于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盟高校先后在河北曲周、陕西、江苏等地建成了一批示范基地,成立了由100多名专家成员组成的专门服务“三农”的专家志愿团,农科教联盟整合、制作并开发了30多个大型数据库,180多个多媒体课件,100多小时农业实用技术电视节目,2万多份农业科技资料(小册子),以及1000G可容纳2000多个视频节目的“新农村社区文化数字视频资源包”,开展了各类面向“三农”的科技与教育服务,探索出了一套新型的以高校为主体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直接服务乡村干部和基层农民3万多人次,辐射服务10万多个农户。
(二)制约农林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的机制分析
农林高校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方面,为农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与服务“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存在着差距,分析制约农林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的机制主要有:1.农林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系统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林产业在工业化的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认同度较低,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处于“二元”结构的弱势端。与其他高校相比,农林高校在长期为处于3弱势的“三农”服务的过程中,在一些方面也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人形象地把农业、农村、农民、农业高校作为中国的“四农”问题[4]。建国初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六所大学中,仅有1所农林大学(北京农业大学),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确立的96所全国重点大学,有11所农林院校,到2007年,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107所大学,仅有8所农林大学,国家“985”重点建设高校39所,仅有2所农林院校。从表4中可以看出农林高校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明显处于“弱势”。2.农林高校吸引力不足,优秀生源少农林院校素来就是考生志愿填报的“冷门”。据调查,目前全国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3060.5万人,其中从事农林业的仅80万人,仅占2.6%,我国农业科技人员在人口中的比例为万分之一,而发达国家是万分之三十到四十。因为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行业属于艰苦行业,劳作条件差、风险概率比较高,有不少人宁可去学就业后收入较低的职业,也不愿意在农业上辛苦一生。据调查,国家重点建设的农林大学的本科新生实际录取分数线基本上与各省确定的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持平,与同一层次的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相比,一般相差20分以上。大部分省属农林大学新生录取分数线一直在省(市)确定的分数线上下徘徊,生源质量相对呈较明显下降态势,在同层次的不同科类中基本处于“垫底”位置,造成农林高校招生难、招优秀生源更难,生源质量不高。
3.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与发展需求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农林高校特别是地方农林高校,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农林科技成果实验和推广投入大、公益性强、经济回报低,农村生源多、贫困学生比例大,学费标准低等因素导致农林高校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差。近年来,教学投入虽有增加,但由于原有基础薄弱,招生规模增长快速,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滞后,校外实习基地难以满足发展要求,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受到削弱,培养质量受到影响。
4.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不够畅通
由于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国家机关机构精简、农林企业不发达,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还没有形成规模,农业推广体系不够健全,农林事业单位编制压缩等原因,导致人才通往农林业基层就业的渠道不够畅通。
一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同步。由于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国家机关机构精简等原因,人员下岗分流,使毕业生的就业面变窄,而新增长的就业点,如国家实施的“选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等,由于政策措施尚不配套,特别是国家对农林业没有进行较大的行业倾斜,这些岗位对学科专业背景没有要求,而这些岗位最适合具有农科背景的学生。
二是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由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对各类人才需求之间的不平衡,专业的“冷门”将直接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层次,对于农林高校毕业生来说,一方面由于农林产业发展的相对滞后性,导致了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迟缓;另一方面人们对农林高校毕业生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学农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种田、施肥等,学生没有什么精深的知识和技能,不能胜任其他领域的工作,为此当农林高校毕业生在人才市场就业时就另眼相看,拒之于千里之外[5]。
5.农林高校的发展,需要行业部门的指导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农林高校脱离了原来隶属的产业部门,虽然打破了行业部门办学的格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业部门对农林高校支持的力度。
长期以来,高等农林教育、农林业科学研究和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农林高校难以在科技研发、技术推广上有大的作为,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高等农林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验与启示:增强农林高校为农
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的对策探究增强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科教兴农”战略的具体体现。作为培养高层次农业人才的摇篮和汇聚农林科教拔尖人才的农林高校,肩负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使命,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农业推广水平,并加强部门合作,促进农科教结合,增强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
(一)建立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支持农林高校为“三农”服务
农林院校承担着农业人才培养、农业科研、社会服务和产学研合作的职责,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随着“科教兴农”战略深入、解决“三农”问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粮食安全等,都需要充分发挥农林高校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设立农林高校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高等农林教育的发展,提高农林高校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着力建设一批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农民培训和大学生创业实践为一体的农林高校试点实践基地,提高农林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能力,进一步推动农林高校教育教学与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生产实践、农业科技推广的紧密结合,促进农林高校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二)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高等农林教育工作涉及教育、农业、林业等若干政府行业部门,加强教育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探索和建立更加有效的体制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着力推动农林高校与行业主管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的紧密合作,加强推动校地合作,逐步建成产学研合作基地,让学生在产学研合作基地进行实习实训,切实加强农科学生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农林教育的宣传,探讨实施涉农专业免学费制度
为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高等农林教育服务“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进事迹,让社会了解农林高校。在加大国家奖学金对农林高校的支持力度,探讨给予农科专业学生与师范类专业学生一样的免学费政策,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报考涉农专业,让学生“知农、学农、爱农”,培养一大批留得住、用得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6]。
(四)完善农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打通农林院校学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优秀农科毕业生长期服务农业、终身服务农业。如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大学生村官”、“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服务村居计划”等项目,制定相关政策,优先选调具有农林教育背景的毕业生,健全到基层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制度。
关键词:粮食安全危机;伪城市化;社会稳定;三农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64—04
“三农”问题治理旧思维是建立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基础上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以“堵”为特征;“三农”问题治理新思维建立在我国出现刘易斯拐点的判断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以“疏”为特征。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环境的不断恶化,水旱灾害的频发,世界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国内则由于农村劳动力逐渐短缺,空心村问题加剧,使劳动密集型的小农生产模式难以为继,土地被大量抛荒、弃耕、低效利用,导致粮食安全问题日益凸现。而二元体制的泛化也使农民城市化受阻,产生大量的伪城市化人口,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尽管新旧“三农”问题都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但由于新旧“三农”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各异,引发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危机的原因不同,解决的方案也应该有所不同,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犯教条主义错误。然而,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加上利益集团的阻挠,使旧“三农”问题治理思维依然很有市场,导致解决“三农”问题决策的频繁失误,“三农”问题不断恶化。只有正确认识新“三农”问题产生的新历史背景,存在的新矛盾,形成新共识,我们才能接受“三农”问题治理新思维,进行正确的治理“三农”问题决策,逐步缓解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危机,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新旧“三农”问题治理思维的碰撞
新旧“三农”问题治理的核心目标都是解决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危机。旧“三农”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中国农业人口严重过剩,人均耕地数量低,工业化水平不高,城市化严重滞后,农业生产力低,劳动密集型的小农生产模式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联产承包责任尽管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作为一种过渡体制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村制度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主要目标在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解决中国长期存在的粮食短缺问题。但由于中国城市化比率太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城市化率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80%的农民向20%的市民供应农副产品,如果再考虑到当时市民的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和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低比例,那么中国农产品很快就会过剩。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就出现了农民卖粮难问题,由于粮食的需求弹性低,导致农产品价格剧烈下降,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这样,二元结构理论就成为中国“三农”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它希望通过城市化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最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和谐发展。但鉴于中国农民众多,为避免形成托达罗模式的城乡人口过度流动产生的贫民窟,降低大量流民带来的社会稳定威胁,也为了防止引发粮食安全危机,政府采取了一种保守的城市化战略。一方面积极鼓励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的城市化;但另一方面又对农民的城市化设置重重障碍,如继续保留不合理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民难以获得平等的市民身份;通过对农地买卖的政府垄断,形成高房价,也为农民的城市化造成巨大障碍; 通过延长农民土地的承包期,防止农民失地,维护农村稳定。然而,这种保守的,以稳定为核心的离土不离乡城市化战略并没有取得成功,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城市资源聚集能力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当时的小城镇建设在内地基本失败,乡镇企业大部分破产,第三产业缺乏工业支撑发展缓慢。但沿海的开放与加工贸易的蓬勃发展,吸引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导致离土不离乡政策的破产,跨区域农民工流动日益频繁。
1.1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进一步盘活了村集体资产、资源,也确保了村级财务的及时公开。同时,通过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了民主监督,为保证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保障,也使基层干部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及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干部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1.2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管,确保村集体“三资”管理在“阳光下”操作,畅通了监督渠道,有效杜绝了基层干部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上的随意性及不廉洁行为,达到了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的效果,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3实现了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保值增值。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使地方政府进一步掌握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通过清产核资、加强资金代管、资产资源竞价发包等措施,有效防止了村集体资产闲置、流失、被侵占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了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2“三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2.1资金不足。
由于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因经费短缺,存在电脑老化、缺少扫描议和照相机等硬件设备问题,也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希望市里能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2.2管理人员素养有待提高。
由于农户家庭承包信息量大以及软件、网络连接、由于乡镇农经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原因,影响了数据录入进度,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2.3管理运行机制需要完善。
有的乡镇在“三资”管理具体环节上不够严密,业务不够规范,工作运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有的村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支出不讨论,支出凭证手续不完整;有的村报帐员对农户往来、应收应付帐款不过明细帐,造成农户查帐较难。
3加强“三资”管理对策和建议
3.1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
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定期深入到乡村,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落靠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和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村级“三资”委托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督导制度。一方面要定期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和指导;另一方面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及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狠抓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3.2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乡村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勤政廉政意识,从源头上夯实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要切实加强“三资”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做到随时监控,全程监督,适时分析,定期总结,确保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监督经常化。
3.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乡镇政府要有针对性地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加强软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争取专项经费支持,加大培训力度,为实施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3.4继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组织专家咨询团、业务指导组深入到乡村进行手把手、面对面的交流,帮助解决“三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确保“三资”委托工作扎实规范运行。继续推行电算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三资”管理工作安全运行。
3.5继续强化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力度。
从根本上讲,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业不发达、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现在,我国人口已增加到13亿,人均耕地减少到约1.2亩。而且,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确立的0.8亩的警界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亩的危险线。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耕地承担的对农民人口的福利保障功能远远大于耕地的生产功能。耕地是农民的“生存资料”,是农民活命的基础,不是西方经济学里体现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生产要素”,可以不断流向收益率高的行业或人手中。在耕地福利化趋势下,公平原则高于效率原则。80年代初期农村以均平地权为实质的改革推行以来,一些地方为了效率目标,强调规模经营,结果未必都理想。十多年来,实际通过转让集中的耕地面积,不到总面积的1%。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农民在非农产业上有就业机会和更大的收益,大量的农民离开耕地也能够生存,就算我国顺利地加快城市化,而且耕地保持现在的规模,人均耕地能够扩大一倍,也才达到3亩多一点,还是谈不上农业的规模经营。但农村劳力就要流出近2亿人。但实际上,耕地总面积不增加还可能减少。在未来几十年里,即便我国城市化率达到50%,仍会有8亿多农村人口,人地矛盾得不到任何缓解。因此在耕地问题上,先保障公平,再兼顾效率。只有在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耕地的主要功能不是基本福利保障,而是土地收益率的时候,才有条件尝试那些以效率为中心的耕地分配和经营制度。当然,我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沿海一些地区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许多农民已脱离了农业,部分耕地有条件集中经营。例如在浙江沿海,一些耕地通过转包集中到农业开发企业手中;在广东农村,在人地矛盾的压力下发展“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这就在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间取得了一个平衡点。但在中国地区差异很大的情况下,没有一刀切的好办法。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内在的基本矛盾制约下,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靠农村外部条件的改善,要让农民在耕地以外找到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但正是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将农民封锁在了有限的耕地上。在封闭的环境中,农村人口持续增加,耕地无限细分,农业效率低下,教育落后,生态破坏,农民贫困。80年代中期以来,这个封锁圈曾经一度被打破,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将近2亿农民带出了耕地,城市化有了迅速的发展,使我国城镇人口比例在2000年达到36.09%。但是,对农民来说,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也存在一个愈来愈重的阴影,这就是城市工商业资本和技术增密排斥劳动的问题。在农村,是劳动替代资本投入,在城市,则是资本代替劳动投入。对城市而言,这是产业升级、竞争强化的表现;对农村而言,则是农民逐渐被排斥出城市就业市场。这次对农民的封锁,是由于国际资本及其技术标准所演化出来的制度的力量,主要是农民受教育不足。小生产被大生产取代,区域市场被大市场压缩,小城镇经济功能被大都市经济功能替代,资本密集结构挤垮劳动密集结构。
“十五”计划的第一条大计,是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并且已经列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列为农村经济的重大结构调整。建国50年,农业产值从85%降到17%,正在趋向15%。第二、三产业的产值上升到85%。但农业人口从1949年的85%降到现在的70%,只减了15%。过去85%的产值对85%的人口,这是基本吻合的。2030年中国人口高峰期大约是16亿左右的人口,我们按比过去速度增加一倍的水平来匡算,到2030年达到50%的城镇化率,8亿多人口变为城市人口,农村还有8亿多,人地关系紧张、土地承受人口过多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而且每当我们加快城市化,都会造成土地大量减少。因此农村可能还是这样一个小农经济。
对“三农”问题,我们这样强调,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村的问题和农业的问题。21世纪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公布的数据,现在农村劳动年龄人口是5个亿。在这个正式公布的劳动年龄人口基础之上,恐怕还得加个30%,因为还有半劳动力,这么算下来,农村的劳动力就有6个多亿。我们的农业按照现在的生产力条件大概需要1.5亿的劳动力,也就是说,还有将近5个亿的剩余劳动力。这怎么不是就业问题呢?以前我们主要靠乡镇企业,特别是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就算乡镇企业还有1.2亿的就业,农业有1.5亿的就业,一共才2.7亿。所以说21世纪中国的问题仍然是农民的问题,但农民的问题将主要表现为就业的问题。
一般讲农业经济科学,都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于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即土地、劳动力、资金的配置起调节作用。当某种要素投入的边际效益递减的时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发挥作用。根据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假如土地要素的边际效益递减了,那么会有劳动力来替代它。假如劳动力的投入边际效益递减了,那么会有资金来替代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叫做“优化要素的配置”,或者叫“优化资源配置”。这是所有经济学理论的基础,当然农业经济科学也是这样认识的。但就我国农村经济来说,相对于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任何其他要素都是价格昂贵的,因为劳动力可以不算钱。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让中国农村的劳动力被替代出去而到那里去。拿土地要素来说,我们的土地不可能增加,还在减少。每年非农占地几百万亩,再加上沙化、盐碱化的自然减损,比那个几百万亩还要多。人口增加,二元结构又不能打破,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连社会平均利润都产生不了,因为劳动力生产率是下降的,劳动力投入产出是负值,那就产生不出利润来。假如认定资金按一般的规律它至少要分享社会平均利润,那么,如果农业生产产生不了社会平均利润,资金就进不来。这三个要素怎么在现在这样一个农业经济科学理论框架之内来考虑它的市场配置?更何况我们相当多的资金并不仅仅只是要求一个社会平均利润,它大量进入资本市场是要拿超额利润的。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投资条件之下,怎么可能让农业增加投资?再加上如果投资增加了,而其他要素不能相应地去优化配置,那么会导致什么呢?只会导致成本上升。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农业硬成本上涨10%。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进行农产品贸易呢?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农业经济科学的一般原理来解释我们的农村经济现象。
[关键词]三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
1当前阶段“三农”与基层农技推广的发展现状
1.1“三农”建设的现状
根据研究可以发现,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提升,是促进整体农业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推进农业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核心力量。然而,现阶段农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生产模式的限制,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种植、产业经营、劳动生产处于分散状态,生产水平较低。在我国,农民生产大多采用分户生产—经营模式,较为分散的管理生产结构,导致现代化技术的普及成为建设难点;其次,农业产业机器化、自动化程度不高,人力资源投入较大。目前,农产品的供需市场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对农产品的质量与生产量有着较高的要求。但由于区域化农业发展的特性,使得部分地区出现产品过剩,价格低迷的情况。
1.2在基层建设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1.2.1体制结构不合理
在基层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对体制的专业化管理有着较高的要求。但基层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仍旧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乡镇组建的农业科技部门大多参照上级县政府单位农、林、畜牧业等部门进行建设,是县级农业相关部门的延续。这使得乡镇农业部门以双重管理为主,其农业技术的推广有上级部门进行指导,人力、财政等管理工作则主要有乡镇政府负责。双重管理体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技术推广工作的灵活性,保证县级单位对乡镇基层政令执行的有效监管。但在另一方面,人权、事权的归属不同,不利于乡镇基层专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建设,降低了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此同时,乡镇一级的技术推广人员时常被其他单位抽调,发生“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分散了技术人员的精力,人才流动性大。
1.2.2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不强
现代化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当前阶段农业技术的分类逐步细化。新技术的研发、优良品种的培育、土壤成分的配比技术等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提升了农业技术推广对专业化人才的要求。然而,基层推广人员的编制问题及财务、事务的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导致政府专业化人才储备匮乏。一方面,农业专业相关的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不足,实际工作缺乏专业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专业推广人才的流失,导致技术推广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不高,出现技术断层、先进技术的推广经验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在实践阶段,技术掌握不熟练、缺乏相关经验地情况下,使得部分技术人员在进行推广工作时进度缓慢。
2在基层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有效建议
2.1深化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创新管理机制
农业在产业结构类型划分上属于劳动密集型,现代化技术的管理、生产模式在农业领域的应用程度不深。为此,深化农业领域技术改革,政府应大力推广先进技术,应创新技术引进方式,立足农业发展的实际,不断进行尝试。首先,根据区域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理论指导,合理地将科学技术引进到农业发展建设中来。提升农业建设的技术水平,完善农村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其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农业发展的单一性产业结构,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从而提高农民的整体收益,为农业产业的飞速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其次,深化农业技术的应用程度。在保证合理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将其大范围地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行业。在农业领域深化技术的利用程度,不仅可以提升农产品的生产效率,还能在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的基础上,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2.2扩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领域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农业科技和农业现实生产中起到桥梁作用,应当改变目前过分侧重种子供给、播种培育指导等产中领域的现状,把服务领域前推后移。一是加强对本区域农业、农民需求的调研,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推进农业科技研制培育更适合土地生长的作物新品种,生物肥料、动植物疫苗等,提高农业整体科技化水平;二是把农业推广由单项向综合服务延伸,向农民提供订单式服务,开展市场营销服务,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3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
一是把农业技术推广纳入法治轨道。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各地各部门应强化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力度,确保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参照其他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评价成熟的做法,建立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管理、使用、评价一整套流程,确保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充足、使用有效果。
3结语
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合理的引用到农业生产、管理、经营的各个环节,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质量;还能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保障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提高农业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为此,相关政府部門应从基层出发,通过改革技术推广管理机制,运用创新推广模式,提升员工专业化技术推广水平,强化政策扶植力度等方式,深化先进技术在农业领域的适用范围,提升农业技术的利用效率。
作者:李红芳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三农”问题;城乡差距;财政支农政策
Abstract: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policyhasbecometheimportantmeasureofalleviatingruralissuesconcerning“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s”.However,urban-ruralincomegap,consumptiongap,thegapbetweenpropertyandthegapbetweenpublicserviceareveryprominent.Thereasonsincludemarketandsystemtwoaspects.
Keywords:ruralissuesconcerning“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farmers”;thegap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policy
国家实施财政支农、惠农政策以来,我国“三农”问题加重、升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明显减缓,但“三农”问题的运行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三农”问题仍很突出。本文拟从国家实施的财政支农政策入手,对“三农”问题现状与特征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与财产比较
十六大以来,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较快,每年均超过6%,但城乡收入差距并没有缩小,且绝对差距数越来越大,处于高位徘徊状态。收入决定消费,城乡收入差距大且高位运行导致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大的现状也没有根本转变。依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统计年鉴上的数据,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落后城镇居民生活几乎一个等级,而且这种差距仍看不出有缩小的趋势。目前,对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尚无准确统计,但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看,城乡之间的差距相当大,财产差距扩大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城市收入的差距问题。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的促进下,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以往的欠账太多,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低、农民缺医少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目前,约2.8亿农民的饮水不安全,1亿多农户急需解决烧饭、取暖的燃料问题。2005年,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7.7年,5.04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6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1%,不识字及识字很少的还占6.87%。2006年,我国平均每千人有病床2.34张,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每千人有病床3.67张,农村只有0.76张;城市每张病床平均拥有8.8万元的医疗设备,农村仅有1.1万元。城乡文化事业方面的差距则更为明显。
上述几个方面的差距状态集中到一点,便是城乡差距、城乡居民生存权、甚至发展权的差距仍然很大,处在高位徘徊状态。
二、原因分析:财政支农角度的透视
毫无疑问题,十六大以来的财政支农政策是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保障。但是,当前的财政支农政策与“三农”解决问题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政策的实施所产生的积极效应还不能完会消化二元体制(制度)及其市场等因素对“三农”的侵蚀。
1.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国际经验表明,财政支农政策对促进农业增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构成农业投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对一些公共农业基础建设来说,甚至是唯一的来源。十六大以来,财政支农力度与以前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但是财政支农规模偏小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收入不高、私人农业投资有限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的财政支农规模是不足以担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任。
2.财政支农结构偏差降低了支农资金效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的发展、特别对未来农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农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每年增长16.45%,但是农业固定资产的年增长率波动较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较低,这与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另外,“直补”是财政支农政策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当前“直补”所占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很低,“直补”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并不显著。不仅如此,由于当前财政支农政策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大量支农资金、特别是间接补贴资金容易漏损,使支农资金难以起到支持农业、农民的作用。
3.财政支农的监管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纪检监察制度,有关部门也围绕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如财政部制定实施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实施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规范支农惠农政策监管有章可依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对政策实施全程监管的制度不配套,尤其是对支农资金的监管,表现在立项拨付环节上,难以有效地监督计划或负责资金安排分配的权利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重点和内容进行立项和分配拨付资金。在支农资金使用环节,难以及时发现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未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甚至挤占挪用、串用、虚列支农资金、套取骗取财政支农资金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在支农资金管理环节,由于支农资金因立项不准、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和进行有效责任追究。缺乏健全监督制度的政策执行,难以保证政策的全面高效落实。据报道,国家审计署在对8省(区)2004年至2006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虚报冒领挪用滞留等违规问题资金1.3亿元等事例,可以说政策执行不够公开、透明是重要的诱因。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1.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目前,我国支农资金从绝对数上讲提高很快,但支农资金的比重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左右,占农业GDP的10%左右。因此,在加大中央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应建立地方各级财政增加支农投入的机制。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吃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地方财政应有空间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所以,要在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责任,共同增加农业投入,逐步形成以中央为主体、地方为重要补充的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2.优化支农惠农结构。当前,有限的支农惠农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其原因,与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安排存在一些问题有关,使资金的投向结构不尽合理。首先,“直补”资金比例偏低,这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不大。其次,支农资金分配上应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如进一步加大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测土配方施肥的投入规模。应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不盲目照搬,不大拆大建。根据现有的经济实力,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农村道路、农村能源(沼气)和农村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3.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监督机制,加强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健全现有财政支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各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理财。二是要加强支农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自查、重点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整改。三是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核实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随着政府支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强化,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改变目前大多数县从事财政支农管理的力量比较薄弱局面,加强基层农财队伍建设,适当充实力量。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政策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财政支农管理工作能够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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