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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在这里,马克思开始批判“哲学家”,把自己不是作为新“哲学家”而是作为非“哲学家”和“哲学家”相对立。可见,1845年以后,马克思已经自觉离开了“哲学的基地”。当“思辨终止”,马克思这种“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了。从此,他彻底清算了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进入了“真正的实证科学”时期。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开始采取科学立场,这种立场绝不意味着进入科学主义,达致科学霸权,“用科学准则衡度每件事,然后宣布其他形式无意义”,而是强调马克思“真正的实证科学”相对于作为非科学“在场”的旧哲学的科学性。具体说来,首先,马克思通过批判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肯定唯心主义“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即它认为“感性世界”在人的活动中不断生成发展,辩证运动。其次,马克思同时又批判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所以在黑格尔看来,生成现实世界的只是人的精神活动,其中的辩证发展不过是精神运动的环节。最后,马克思认为要消解唯心主义的抽象性,“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为此应当走进“新唯物主义”,把从“天国”出发彻底“倒过来”转而“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正是由于把黑格尔抽象的辩证法彻底“倒过来”,马克思开始真正“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其人化自然观也迅速跃迁到了科学人化自然观。其一,他遵循“倒过来”的辩证法,“从物质实践出发”,不是形而上学否定而是辩证否定了自己从前的“哲学”人化自然观,保留了其中阐述的自然界是“通过工业”或实践形成的合理思想。毋庸置疑,“从前的哲学信仰”时期的“哲学”人化自然观有一定的局限,但它除了糟粕,也有精华。马克思“真正的实证科学”时期关于人化自然的自我意识正是“保存”了这些精华并以此为“阶梯”跃迁到了科学人化自然观。关于这一点,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开篇就批判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这意味着“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认为现实的感性世界仅仅只是自然存在或者自然感性,是既成的、先在的东西。马克思既然断定这一点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也就表明他和“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相区别,并不认为现实世界是先在的、既成的,而是生成的。另外,从马克思批判时使用的“只是”一词来看,他并没有否定“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坚持的唯物主义也即现实世界不是抽象的对象,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因此,在马克思的视阈中,人现实生活的世界决不是由人的精神活动生成的,因为从“无”不能生出“有”,它只能是一个人通过自己能动的物质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世界,是一个被人改造过的人化的自然。其二,通过彻底地把从抽象的原则出发“倒过来”,马克思“从物质实践出发”,批判克服了旧哲学的缺点。
第一,阐发了其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相互融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说:“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确实,只要进入社会历史领域,费尔巴哈就先验地假设人有抽象的“类本质”,极力张扬人道主义历史观,这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及其运动史一样都“是倒立着的”,因此“必须把它倒过来”。而通过把“倒立着的”东西再“倒过来”,马克思不再从抽象的思辨出发,用先验的原则去生搬硬套现实,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指出:“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这表明尽管人和动物的区别点非常多,例如人有意识,信仰宗教,动物没有意识,更谈不上信仰宗教,因此,可以根据意识和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但是,马克思还是看到了意识等本身却是需要由人的劳动、人的实践活动来说明的东西,它们“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所以,马克思并不赞成有意识与宗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因而仅仅“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并没有把人和动物真正区别开来。只有“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的生产劳动才真正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的生产劳动是人的实践活动,说生产劳动把人自己和动物真正区别开来,就是说是实践把人自己和动物真正区别开来。这表明实践是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质也即人的本质。同时,关于人自己生成的人化的自然界,因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是其“主要缺点”,所以与“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相对立,马克思认为应该把人化的自然“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也即人化自然是人的实践活动。这样,由于实践是人的本质,因此当马克思肯定人化自然是人的实践活动时,人化自然也就是人的本质。因而作为“感性世界”,人化自然并不在人自身之外,它就是人自身的本质性存在。可见,在“真正的实证科学”时期,马克思的人化自然观一方面表达的就是他对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的看法,就是自然观;另一方面也是阐发他关于人自身的意见也即历史观。换言之,此时马克思的自然观和历史观已经相互融合在一起。
第二,马克思也考察了人化自然的异化及其克服。费尔巴哈的“哲学”人本主义异化观,尽管“断言自己已经超出了黑格尔哲学”,也用了一些世俗化的范畴如“类本质”“人”等,但它“都是在纯粹的思想领域中发生的”,本质上都是黑格尔精神辩证法的变种。为此在科学人化自然观中马克思把它“倒过来”,开始“从物质实践出发”,从历史考察中去抽象“一般运动形式”来论述人化自然的异化。他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因此,在强制性分工存在的条件下,受这种分工制约的以人的实践活动“在场”的人化自然对人来说也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为此,人化自然的这种异化与“哲学”人本主义视阈中的“类特性”无关。首先,它只是人们物质生活发展的必然结果,表征着人们在一定条件下的一种存在方式。在这种特定的存在方式中,它就表现着人的特定本质,因而现实中的人并不是非人,而只是呈现特定本质的特定的人。其次,人化自然异化的客观根源不仅在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而且在于“自然形成的”分工,在于私有制,因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再次,由于分工或私有制是与社会物质生产发展与进步的一定水平相联系,因此,人化自然的异化不是永恒的现象,它“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就会消灭,即“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同现存的有钱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因此,随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不必再为争取必需品而争斗的人们之间就会建立起普遍的交往,因而“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这样,私有制就会被扬弃,进而人化自然也因为强制性分工的消亡而转变为人们能够充分驾驭的力量,即克服自己的异化状态。
二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历史性及其价值选择
TheCommensalStagesofMankindandNature
——TheWorksofNetherlandishLandscapeArchitectAdriaanGeuze
WANGXiang-rong;ZHANGJin-shi
Abstract:TheideasoftheNetherlandishlandscapearchitect,AdriaanGeuze,originfromhisuniqueunderstandingofnatureandinfluencedbysomearttrends.Withdistinctindividualityandvarietystyles,hisworksarereflectingthetypicalcharacteristicofNetherlandishlandscape,andarethecommensalstagesofmankindandnature.
Keywords:Netherlandishlandscape;AdriaanGeuze;art;nature
艺术、功能和科学是现代景观设计追求的三个目标。在经过了现代主义的洗礼之后,功能主义已成为景观设计的普遍准则。然而仅仅侧重功能,景观的面貌不免陷于平淡。景观要不断发展,艺术和科学就成了突破的方向。现代景观设计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一些人向艺术的方向发展,他们关注景观与艺术的结合,追求景观的艺术表现。另一些人则向科学的方向发展,他们更关注于景观的科学性特别是生态意义。在许多人看来,景观设计中艺术成分的增加肯定会忽略对生态的考虑,而侧重生态效益又必然会削弱景观的艺术性。然而,有一些设计师却用他们的实践告诉人们,艺术与生态在景观设计中能够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们的努力被认为是领导了这个专业的一个发展方向。荷兰景观设计师高伊策(AdriaanGeuze1960~)是这些景观设计师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要理解荷兰景观设计师高伊策的作品,应该首先了解荷兰景观的本质。荷兰位于欧洲西部,西、北面濒临北海,国土地势低洼,全国有1/4的土地低于海平面,因此曾被称为低地国家(Nederland)。荷兰是一个与自然有着特殊关系的国家,由于国土狭小,长期以来荷兰人不断围海筑堤,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用于耕作和居住。结果在这片土地上形成了高度城市化的、功能性的、绝大部分是线状构筑的景观,这种景观是人与大海相斗争的产物。荷兰的景观规划与设计是解决如何从大海中获得土地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景观在这里并不是一个奢侈品,它贯穿于荷兰的整个国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理性的、利用技术上的方法来处理自然和环境的思想也影响到荷兰的景观设计。
高伊策1960年出生于荷兰的Dordrecht,父亲是一位内燃机工程师,祖父是一位堤坝工程师,从祖父那里他得到了许多有关筑坝和水利工程方面的知识。高伊策1979~1987年在荷兰Wageningen农业大学学习景观设计,获得硕士学位。学习期间,他对建筑学有着浓厚的兴趣,特别欣赏俄国的构成派艺术家的作品。
1987年,高伊策毕业以后,与贝克(P.vanBeek)合作,在鹿特丹的码头上创办了自己的事务所。高伊策喜欢通俗文化,码头的气氛正是充分展现这种文化特征的理想场所,码头的场景也更能激励他的创作灵感。在荷兰,西8度是主导风向,高伊策把事务所命名为West8(西8),以此象征能够吹遍荷兰大陆的力量。从事务所的名称上可以看出高伊策的远大志向。
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就力图模糊景观设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存在已久的人为的界限,否认工程和设计之间的区别。他们通过自己的作品,对人们头脑中的一些固有观念提出挑战,如人与自然、城市和自然、人类和生态、技术和自然之间往往被认为是对立和矛盾的关系,而他们却认为这种思想不过是陈词滥调,这些事物是可以共生的。看待事物的不同的方式使事务所在景观设计中总有许多新的思想。事务所从来不被有关形式和式样的保守思想所约束。今天,West8已是荷兰著名的多学科结合的设计公司。
高伊策还曾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建筑学院、荷兰代尔夫特(Delft)技术大学、比利时的St.Lucas建筑学院、美国哈佛大学、丹麦奥尔胡斯(Aarhus)大学及西班牙、法国的一些学校任教,使他得以接触更多的年轻人和更多的新思想。
人类和自然共生的舞台——荷兰景观设计师高伊策的设计作品来自:第一
West8建立之初,得到了一个在鹿特丹的研究项目,3年以后获得了国家的景观和城市规划的奖项。1990年完成PrixdeRome项目后,一举成名,于是得到了更多的委托。但是West8事务所成立后的最初5年中,事务所的设计仅仅落实在图纸上,直到1992年才有机会实现自己的设计。这就是OosterscheldeWeir项目。
项目位于荷兰的南部的塞兰德(Zeeland),1953年,这里的一场暴风雨造成近2000人丧生。为此政府制定了一个三角洲计划,在近海岸的海面上建立堤坝以消除潮汐的危害,使塞兰德海域变成一个湖。为了防止大坝阻塞海水进入海湾而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特意在大坝上设了一个闸,平时开启,当暴风雨来临的时候可以关闭。
由于工程花费惊人,当巨大的水坝建成之后,几乎没有资金再去清理建造时留下的建筑、码头和凌乱的工地。West8事务所得到委托,清理这片乱糟糟的区域。市政当局最初设想将大坝附近的建筑垃圾场改变为人工沙丘,中心是田园诗般的人工湿地。West8并没有采纳这一想法,他们没有试图将工程遗留的垃圾场与自然环境和谐起来,而是首先将砂石堆平整成一片高地,这样,当人们开车沿着大坝行进,会看到广袤无垠的大海。然后对这块高地进行了艺术化的处理,在上面覆盖一层来自附近蚌养殖场的废弃的蚌壳,使养殖场也因此处理了这些蚌壳,正好一举两得。鸟蛤壳和蚌壳被布置成有韵律的图案,形成黑白相间的条带或棋盘方格,创造了一处人工的自然。棋盘格图案与荷兰的美术传统有密切联系。早在17世纪,荷兰画家维米尔(JanVermeer1632~1675)和霍赫(PieterdeHooch1629~1684)的绘画中就有棋盘格的地面。长条形的图案反映了荷兰特有的围海造田而形成的线状景观(图1)。高伊策设计时充分考虑汽车行驶时的观赏效果,当汽车飞速疾驶过,司机能够领略广阔的大海和高地上吸引人的黑白韵律。巨大的黑白相间的图案形成大地艺术的作品,随着车速的不同,景观也不同。高伊策的设计中也包含生态的因素,他和生态学家一起合作,为那些濒临灭绝的海鸟建立了一个繁殖的环境。当地的海鸟对这些贝壳海岸很是着迷,贝壳的色彩可以用来伪装,白色的鸟类总是落在白色的蚌壳上,而黑色的鸟类总是落在黑色的蚌壳上。经过高伊策的设计,原来的工地变成为在深浅不同的贝壳上,飞翔栖居着各种鸟类的充满生机的景观(见彩页)。
参考文献:
[1]Holden,R.InternationalLandscapeDesign.London,1996.
[2]Molinari,Luca(Editor).West8.SkiraArchitectureLibrary,2000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1.道德教育的目标。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会对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规定,是对其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也是这个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卢梭的“自然人”培养观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有着自由、独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当然,我们的道德教育目标还应该加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锻炼以培养其自立能力,阶段目标设定要尊重人的个性以及通过对个体道德情感的陶冶来巩固其良知等方面。卢梭反对溺爱孩子。他强调,当一个女人过分地关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渐渐地却使得孩子越来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风险,所以让他远离所有痛苦,但灾难在遥远的未来却全部累积到他身上。“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告诫我们的教师、家长乃至社会,要做的不是给青年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让他们自己动手去获得生存的途径。
2.道德教育的内容。
道德教育的内容是道德教育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其科学、系统与否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一个人的道德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所形成的,所以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相应内容为:人类情感的培养,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能力,锻炼人的意志。这无疑也会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3.道德教育的方法。
为了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更好的践行道德教育的内容,我们就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根据卢梭对“爱弥儿”所实施的教育手段,可以提取出我国道德教育的方法:尊重人的自身规律,分阶段进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统一体的教育模式,提高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三、卢梭的道德教育观对我国德育工作的现实启示
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性革命”。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涵盖了丰富的德育思想,在德育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目前的功利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多元化困境与未来道德教育的革新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实践性意义。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缺失———道德教育的功利化。
随着已经失去教育意义的旧的道德价值体系的瓦解,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教育混淆于政治传声筒教育的现象。例如,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体系中就存在着舍本逐末、背离受教育者自身发展规律的现象。这种状况给道德教育的实施进程以及实际功效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当今教育带有严重泛工具化的性质,教育文化偏向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获得人人认可的“好”工作,进而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被解释为以衡量物质经济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世俗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才”模型主要是高分低能的检查机。道德教育生存于这种畸形的教育背景下,好比浮萍,无法停留,即使存在,也只是教育机器的零件。如何摒弃我国目前道德教育的功利化现象,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借鉴卢梭的道德教育理论的起点思想,即遵从“自然人性”以及教育要符合人自身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实现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人的自由”。
2.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社会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能力;过错责任;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为能力说。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韦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2.意思能力说。该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3.识别能力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
4.广义民韦行为能力说。“通说为,自然人的民韦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韦权利和设定民韦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作者的观点
本文认为,责任能力的概念应界定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一概念界定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责任能力的适用对象是过失行为,这体现了过错责任主义,无过失责任及公平责任并不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其二、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有责任能力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则可免责。其实卡尔·拉伦茨在其著作《德国民法通论》中就已有相似的论述:“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学者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归属能力说,一种是构成说持构成说的学者把责任能力理解为行为是否可以产生责任的能力,有时甚至把责任能力当作过错的基础,认为责任能力解决的是行为人就其不法行为能否成立过失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讨论侵权责任能力时,就将之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要件一一过失一一的前提。“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具主观‘可归责性,,而此项可归责性须以责任能力(归责能力)为前提。此属侵权行为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故也称侵权行为能力,在思考逻辑上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进而认定其有无故意或过失。”归属能力说则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用以确定一个人是否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取得归属。凯尔森说,为不法行为的能力(在德文中)往往用“归责”概念来加以表示,不可归责,并不是说行为不可归责,在任何情况下,行为总是“他的”行为,这意思就是行为总是归责于他的,不归责于他的只是制裁而已。由此,在归属说之下,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承担就被分为两个问题,责任的成立与否由过错来判定,而责任的承担与否则由责任能力决定。
对于这两种学说,笔者认为它们在实际效果上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使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免责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构成说更具合理性。因为从责任能力与过错的关系来看,责任能力制度被看作是过错原则适用的必然逻辑结果。近代民法是理性主义思想支配下的个人本位(或称权利本位)的法律,自然人被看作是理性的主体,能以自身的理性能力认清法律为其规定的活动领域,并有义务在该领域内活动而不侵入他人的领域。如果自然人违背了这种理性认识而超出自已的活动领域进入他人的领域,则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原则下的过错,就被看作是一种背离理性认识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主观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都以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为前提,即过错的形成以行为人具有认识能力为前提。这就产生了不具有识别能力的主体其行为效力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和价值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
本文认为,过错责任制度是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责任能力制度是过错责任制度的下位制度,其法律效果及适用范围由过错责任制度决定。责任能力制度仅于过错责任制度中适用,而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及严格责任制度。民法上的法定能力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从法的表现形式来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直接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的民事主体部分予以规定;行为能力也作为法律概念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的法律行为部分予以规定;而责任能力则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体现于民法典债篇的相关条文当中。这说明,责任能力是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制度,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则是主体的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性条件。所以,我们并不能以对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思维来分析责任能力,不能从人格的高度来界定责任能力,从而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分析责任承担问题,以至使责任能力成为上位概念,而各种责任制度就成为下位制度。责任能力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模式是:有责任能力者应对其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无责任能力者则免责。而有无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能够辨识行为后果的识别能力。对无责任能力人予以免责,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价值
1.平衡无识别能力人、受害人及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责任能力的首要制度价值就是在于充当无识别能力人、其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器,而控制这个利益分配器的阀门就是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责任能力制度之所以如此引起学者的重视,主要在于责任能力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中,对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法者、司法者可以利用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识别能力这一阀门对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控。如立法者将识别能力之有无的年龄标准提高时,就会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监护人的赔偿;反之,受害人的利益可能会因为未成年人的责任财产的不足而得不到赔偿。如司法者将识别能力的认定标准作严格解释,就会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免责而从监护人那里得到赔偿;如采取较宽的标准,则一样会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足而得不到赔偿。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无过错责任及严格责任制度并不考虑主观因素——行为人的过错,其归责依据是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由于不具有识别能力这一主观因素,而被免于承担责任,那么显然是在归责时考虑了主观因素。从而说明,该情形并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责任能力制度的法律后果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结果。从中可得出的结论是:过错责任制度决定了责任能力制度的法律效力,而责任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制度就是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
2.进一步丰富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内容
从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颁行以来,权利能力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就占有了一席之地,尽管此时尚未有此称呼。到了《德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享有的能力进行了具体分类,从此便有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之别,二者共同构成主体人格制度的主要内容。而责任能力制度发展到今天,不断充实着新的内容,理应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起丰富主体人格制度。首先,就目的设计而言,权利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设定权利义务的能力;而责任能力则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次,就法理基础而言,权利能力以平等为核心,使各种民事主体均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行为能力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关注的是民事主体能否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体现了民法的自由理念以及自由与秩序的协调;而责任能力最大限度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以保护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为目的,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理念,反映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再次,就道德价值而言,权利能力是民法正义理念在平等层面的体现,它赋予每位民事主体以均等的机会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行为能力是民法正义理念在自由层面的体现,它允许有意思能力之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为自己谋福利,实现法的社会价值;责任能力是民法正义理念在公平层面的体现,为自己行为负责,确保各种法律关系最终都能回归常态。由此可以看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存,共同统一于主体人格制度之中,丰富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内容。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一)现行规定的不足
1.我国民法对责任能力制度的规定在归责原理上模糊不清。譬如,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她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似乎与德国法、日本法的规定相似,监护人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只能适当减轻其责任,而不是免除,这又与“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的过错责任主义不相符。再者,如果这一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责任的依据是过错责任制度,那么就应该以是否有过错来判定是否负责任,也就是就以是否有具体的识别能力来决定之,而不是以是否有行为能力来判定。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已满10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人一般都是有识别能力的。第四,第133条第2款与前一款相矛盾。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就不应该由这两类人承担责任,因为其没有责任能力而不能形成过错,这时应由有过错的监护人来承担;而这一款却因为该两类人有财产而由其承担责任。为了避免该两款在归责原理上的矛盾,只能以公平责任来解释第二款。但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时,第二款显然比第一款优先适用,这样所得出的结论是公平责任比过错责任优先。这显然又不合理,因为公平责任是在用尽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救济时才能适用,理应是过错责任的补充。所以,本文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谓漏洞百出。
2.从民事责任能力确立的两个标准来看,反映出立法者在两种价值取向面前的摇摆不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于判断民事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双重的:一为行为能力,二为财产状况。对行为能力标准加以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行为人利益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智力、经验的欠缺而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损害,因此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的年龄标准较高——18岁。而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为判断标准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保护行为人,使其能够以“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一理由来对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的是对行为人的特别关注。
但同时法律又确立了财产标准,要求有财产能力的行为人对自己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独立承担责任,这里反映的是自己责任原则。让有能力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和代替其承担责任的监护人予以保护的倾向。
之所以出现这样看似矛盾的情形,绝不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待完善”这一理由就能解释的。若果真如此,就过于简单了。其实我国的立法者在制订这一规定时还是有自己的考虑的:当今世界对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规定只有识别主义和出生主义两种。前者的问题就是总也无法理清其与过错的“暧昧”关系,理论本身很难圆全;而后者则过于空洞。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对于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新规定不是把它上升为“人人皆而有之”的境地,而是根本就把它抛弃了。两种标准代表了两种价值取向:识别主义表面上似乎是最公平合理的,严格考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者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反之则不负责任。此种规定对行为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它忽略了受害人和代替其承担责任的监护人的利益。而出生主义则是完全站在了受害人的立场,认为过错的标准是客观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需承担责任,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此种模式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行为人再也不愿意积极为任何行为,因为当过错用采客观标准时,行为人进行活动而完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现实中确实是很困难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识别主义还是出生主义,确立的判断标准都是有缺陷的。而我国的立法者为了避免上述偏失,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确立了双重标准(一为行为能力,二为财产状况),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此种途径,对相关主体给予平等的关注:
第一,行为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人如果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必考虑行为人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这也可以看作是对监护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方式。
第三,监护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四,为了保证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都必须予以补偿,这是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的方式。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行为人(加害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使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以期达到一种真正的公平状态,这也就无怪乎会有学者认为“此种规定比较公平合理,……”
但这样的规定还是存在弊端的:一方面,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行为人过于宽容,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和代为承担责任的监护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与监护人之间谁是真正的责任主体,确认依据不明,二者间的内部责任关系很混乱。
(二)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完善
1.我国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模式
(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然模式
第一、抛弃传统意义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赋予其新的内容
其一,就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对自己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它是对自己责任原则的一种体现。
其二,就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归责能力,这种归责能力是客观的,不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并以此来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就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内容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单指侵权责任能力,还应包括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具体的责任能力,即民事责任能力适用于一切能够产生责任的领域。
其四,就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而言,会因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首先,对于财产责任,判断标准即为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此时它的判断标准是具体的,因每次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而有所不同:其次对于非财产责任,判断标准就是行为人有为一定行为的能力,而此种形式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每个人都有的。
第二、要把认定责任和承担责任两个环节分立开来,以达到保护行为人(包括其监护人)与保护受害人二者之兼顾
这里要弄清的就是过错、责任与责任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过错是认定责任时所应考虑的问题,归责时采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责任能力是承担责任时考虑的问题,有责任,现实中并不一定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仅针对财产责任而言),但这并不妨碍责任的认定。对于不名一文的行为人来说,何时有足以赔偿损失的财产(因而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则何时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在这之前,责任的认定已成事实。如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并非因其不具有责任能力(无财产),而是因其无过错,所以不必承担责任。
第三、实践中对于过错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并结合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来确定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
在责任的认定过程中,考察行为人及其监护人双方的过错,此时的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只要有一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就可以认定责任的成立。在责任的承担过程中,需要根据行为人自己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来确定责任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此时的民事责任能力作为确定行为人与监护人内部责任关系的依据,是一种客观事实。
2.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具体内容
(1)对于过错而言,这里的过错仍然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也就是说,此时的过错仍采用主观判断标准,考察当事人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但这种考察不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单独考察,而是考察行为人与其监护人的共同过错,只要有一方满足过错要求,就可以认定责任是确定存在的,行为人和其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责任。
(2)对于责任主体而言,行为人及其监护人都是责任主体,但二者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如果行为人能够满足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之一,则行为人就是责任主体,由其来承担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不能满足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那么就应该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以确保受害人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能够得到补偿。但是监护人承担责任只是暂时的,只要行为人有了足以承担责任的能力(金钱)就需要返还给监护人。因此,二者虽同为责任主体,但行为人是第一位的,监护人是第二位的。
(3)对于民事责任能力而言,仅考查行为人单独的民事责任能力,而它的判断标准是双重的:对于财产责任,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为判断标准:行为人有独立的财产,就自行承担责任;没有独立的财产,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无过错而监护人有过错,就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就由监护人暂为垫付,等到行为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金钱)后再返还给监护人。对于非财产责任,每个自然人都具有这种责任能力。这是因为只要行为人能够为损害行为,就能够采取相应的行为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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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过失责任
作者简介:孙毅(197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教授,从事民商法研究;王先平(1983-),男,安徽安庆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6)05-0076-05收稿日期:2006-03-1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不仅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也与民事责任的构成休戚相关。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我国学者在认识上却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试图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进行一下反思,并以此为基点,重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一、对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反思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并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之根据[1](P74-75)。由此观之,民事责任能力在传统民法的视域里,只是寄存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能力。因而,如果民事主体无意思能力,其必然无行为能力,亦无民事责任能力[2]。虽则尚有其他观点认为在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认定上应有其他标准,如年龄标准注:侵权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相联系。这种观点以识别能力的概念降低了意思能力的标准,并以行为能力的年龄分段为工具,具体建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可参阅余延满、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财产标准注: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财产状况相联系,认为出于衡平原则的考虑,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参阅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但民事责任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意思能力或者识别能力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却未发生根本动摇。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者侵权行为能力,是多数学者的认识。然而这一认识却与民法的相关理论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以下分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未在监护制度上贯彻始终
为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保护,民法上设有监护制度。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之欠缺,着眼点在保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但是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很多国家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也有一些国家的立法,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32条,《日本民法典》的第712至714条,《瑞士民法典》的第333条,《意大利民法典》的第2047条在监护人责任上奉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过失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13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注: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的无过错责任。这种立法例强调保护受害人却又不失公平,这是符合当代民法发展趋势的。可参阅刘士国:《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那么,在这里监护人所承担的不是因自己疏于监护而承担的过错责任,而是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一种终极的替代责任,因为监护人即使已尽监护之职责,仍不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需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责任。然而,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根据,所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无法成立侵权行为,侵权民事责任便无从发生。既然此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并不能产生民事责任,那么何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该替代责任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因此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便与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发生了矛盾与冲突。
(二)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无法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协调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既然以识别能力为判断标准,实际上就是能否产生过错的能力。甚至有学者直接将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过错能力[3]。更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演绎而来,因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自无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适用的余地[4]。对此认识加以引申,一方面,无识别能力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将不受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责任能力仅仅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因没有责任能力的前提要求,就可以独立承担过错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将不能成立。甚至会导出有学者说的: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荒谬悖论,就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享有民事权利一样[5]。例如,甲之子乙(13岁)放学途中,偷走并驾驶丙之汽车撞伤了行人丁,那么该案件中致害人乙是否承担责任呢?首先,因循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侵权行为。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属于危险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和行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按照前面的逻辑,乙应当独立承担对丁的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甲的替代责任无从产生。这一案件的分析结论将矛盾暴露了出来:一方面致害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致害人又因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承担终极的侵权责任。甚至导致受害人丁无法要求监护人甲承担替代责任,不能受到充分保护。这一不合理的结论产生于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能力”局限于承担过错责任场合的错误逻辑。人为制造了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矛盾冲突。
(三)承担公平责任的责任能力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当无民事责任的产生,此时若监护人已尽必要之注意义务,按照德国法,监护人责任也无从发生,这时受害人便得不到赔偿。然而,此时若致害人具备相当之赔偿能力,或致害行为置受害人于非常窘迫之境地。法律于此情形下,多基于衡平事由,而课以致害人一定的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依法“不负责任的人,在受害人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取得损害赔偿时,以衡平事由依情形,特别是依当事人的情况,要求赔偿损害,并且不剥夺其为适当的扶养以及当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所需的资金为限,仍应赔偿损害”。我国台湾“民法”第187条第3项:“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也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民事责任能力,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又基于衡平之事由,让其分担一定的损失,这又不免再现了前述的没有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逻辑矛盾。实际上,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就意味着有民事责任能力。这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承担了民事责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承担公平责任的资格也属于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否则就意味着承担公平责任不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的民事责任能力而是因为主体财产的多寡差别。但是,以财产多寡决定主体某种资格显然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了矛盾。矛盾存续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逻辑地演绎过来的,民事责任能力中识别能力注:关于意思能力与识别能力,有学者认为是应该予以区分的。董安生先生在区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时指出,行为能力规则仅为行为人有理解力地从事意思表示而设,对于行为人的意思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责任能力则仅为违法行为而设,对行为人仅有极低的识别能力要求。这样,在他看来,识别能力的标准低于意思能力。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147页。龙卫球先生也持此种看法。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240页。标准是与过失责任主义一脉相承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首次确立近代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的世界性影响,我们便可以在世界各大洲的民法典中看到过失责任的踪迹[6](P66-68)。这也标志着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在近代侵权法领域的最终确立。正是因为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侵权人的过错这一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所以成立侵权行为,并课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便是加害人具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认知自己行为的健全的心智,其主观的意志状态便不具有道德的可非难性,不能成立过错并据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便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识别能力,无法成立过错,便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基于这种认知,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形成了以行为能力为前提,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范式架构。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民法自身理论的发展,这一范式架构的合理性逐渐消退,相反,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暴露出来。那么,民事责任能力究竟如何界定,方能跳出矛盾冲突的羁绊,并能与侵权法的诸理论并行不悖呢?我们认为,只有归入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才能对民事责任能力正确定性。
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
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结构的形成受到近代侵权法过失责任主义的影响。可以说过失责任主义是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最后“避难所”。在归责原则多元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只有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加以定性,才能指引相关制度的设立和完善。
(一)侵权法的发展为我们重新认识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提供了契机
在19世纪,整个欧洲刚刚摆脱封建制度的羁绊,获得了自由发展,社会推崇的是个人主义。而过错责任原则在伦理上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个人的行为,即自己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是个人的错误,自己对自己的错误负责。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本身就是个人主义的自然要求[7](P4)。正是由于个人主义的勃兴,在过错的认定上多采主观说,即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样,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便应该去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从而民法实现了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1](P43)。另外,由于在人类活动及接触极为频繁之当前之工业时代,主观过失说的基本构想显然不足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此时便出现了过错责任的客观化趋势,客观责任形态也成为通说[8](P80)。另一方面,过错责任的中心地位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危险责任的兴起,保险制度的分散风险机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在个别国家建立了基于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政策的统一救济制度[9]。
同时,过错客观化排斥了对于心理和智力处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加以考虑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的情况亦是如此。客观过错判断标准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使某人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行为”,所以,区分不同类型智力缺陷是困难的,区分那些因偶然的愤怒,衰弱无力,疲倦或年龄,性别,教育以及智力影响某人的判断能力是无逻辑性的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译《外国民法文选》第372页以下,转引自余延满、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抽象过失之下,行为人即使依个人能力实施行为也不得免责,因为其必须实施对平均人所要求的行为方可豁免。这样,归责的根据不是对行为者个人的责难可能性,而是追究对平均人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违反这一行为的危险性。所以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即便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其便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得以未成年或心智不健全进行抗辩。这样,在客观过错的情况下,这些在传统民法中没有过错责任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便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也应该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又由于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这些责任大多都转移到了社会,于此情形下,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过于严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发展,客观过错的观念都在改变着传统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赖以产生的一元化主观过错归责主义的土壤。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民事责任能力是与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相契合的,这也为我们将民事责任能力从它的“避难所”里解放出来,复归其真正地位创造了条件。
(二)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
民事责任能力究竟该如何定性?让我们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入手,或许能获得正确的答案。一般说来,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能力”[10](P781)。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为民事主体无差别地、普遍地享有。近代民法以此为工具,完成了近代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塑造,这也被誉为近代法制文明的最辉煌的成果之一。对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有学者指出,“民事权利能力”,应当称之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才比较确切。不过,由于民法尊奉权利本位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说明。因此“民事权利义务能力”被简称为“民事权利能力”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2页。先生也持此种见解,他指出:“所谓权利能力,不但指享有权利之能力而言,即负担义务之能力亦包含之。不过我国‘民法’原则上系采权利本位的立法,故从权利方面立论,而称之为权利能力耳。但依鄙见,似以改称‘权义能力’为适当”。:《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7页。。既然自然人都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当其违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责任是对于义务的担保,没有责任保障的义务不是真实的法律上的义务。既然自然人应当于违反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便应当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架构因囿于过失责任主义,未给予民事责任能力以真正的地位,不免产生许多的逻辑悖谬。随着过错的客观化、危险责任的兴起以及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权利能力已经扫清了一切障碍。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责任能力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当然部分,这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本来面目。
作为权利能力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民事责任能力。这可避免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逻辑悖谬。首先,在监护制度上,因为人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便能成立侵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也有了基础。其次,作为权利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不会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再次,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避免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公平责任所带来的逻辑矛盾。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将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民事权利能力,使得传统民事责任能力理论带来的一系列矛盾迎刃而解。所以,赋予每个自然人以民事责任能力,既符合理论又符合实际需要。
当然,赋予每个人以民事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实际地承担民事责任,其道理便如同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意味着人人均实际地享有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一样。因为法律上的所谓能力仅仅表明一种可能性。因而,当某一民事主体有不承担某一具体民事责任的原因时,其民事责任虽已经产生,但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却不一定是行为人本身。这时便会有替代责任的发生。这样既不会发生理论上的冲突,又于受害人的损害的救济非常有利。
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民事权利能力后,尚有一问题需要解决,即传统的作为民事责任能力核心的识别能力标准该何去何从。在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中,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主体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时进行了一次考察,这时的民事责任能力本身是作为认定行为人过失的前提条件出现的;另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进行了一次考察。这时它是以过失的内容出现的。这样便产生了重复考察的矛盾。我们认为,在民事责任能力归入权利能力之后,识别能力等主观因素仅在过错责任的范围内发生作用。可将其归入“过责能力”的范畴。过责能力不能再和责任能力划等号。另外,在过失认定上采用客观注意义务标准的场合,识别能力也将无适用的余地。
三、结论
1.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以行为能力为前提,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架构未在监护制度上贯彻始终。该理论也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发生冲突。无责任能力人可以承担公平责任的事实说明无责任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
2.传统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近代侵权法的过失责任主义的逻辑演绎,在当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伴随侵权法的发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判断的客观化、替代责任的广泛利用都为我们将民事责任能力回归其本来面目提供了契机。
3.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其既合乎理论,又切合实际。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人人都实际地承担民事责任。传统民法中的识别能力因素已失其原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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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水;误区;启示;保护环境意识
风水也叫堪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风水理论是地理学、气象学、景观学、生态学、城市建筑学等一种综合的自然科学,是以“自然、平衡、和谐”的原理来考察环境对人的影响。近年来房地产热潮,建筑风水学的应用逐渐兴起,通过研究卦象与方位的关系更多了解人与自然合一的基本易学思想,正确把握人与自然基本运动规律。
一、历史上对风水学认识的误区
历代的民间与江湖对风水的应用中,所谓的风水已经完全背离了其自然科学的本义和实用价值,而是蜕变成为了一种江湖术士们用于谋生的手段。并且为了谋生的需要,民间与江湖的风水术士们往往借助神鬼和毫无依据的玄空学说来包装其骗术,继而制造出一整套毫无逻辑、没有根据,只是渲染危言耸听的结果,却根本无法进行风水生成原因和作用过程解释与验证的虚幻、玄空的理论,并以这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让世间对风水的认识跌入迷信的窠臼。
另一方面,风水和建筑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本来是紧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科学、系统的规划设计是风水实现为人类服务的一项最重要手段,而风水是规划设计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最重要准则。但是在现代建筑领域中,在不同的目的和需求下,风水和规划设计被人为的割裂成两个互相矛盾的对立面。民间的江湖术士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以否定科学的规划设计为能事,而在现代规划设计中,人们却又总在试图绕过风水,以免沾染所谓的封建迷信。结果,在现代建筑领域,规划设计与风水各执一词下的偏颇性除了不断的制造形体扭曲、变异,色彩刺目、布局诡秘的低俗建筑垃圾以外,忽视人类与自然关系——也就是人类与风水关系——的建筑也比比皆是,这些建筑不仅破坏了环境的自然平衡,还给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产生了一系列的危害隐患。
二、风水学对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的启示
1、“天人合一”古代朴素的环境工程学
人类生活环境中,与自然关系密切的是气圈、土圈、水圈和生物图。气圈给人以阳光、空气和风;土圈给人以生存的基址、土地、矿藏;水圈给人以生活和生产用水;生物圈给人以食用的动植物,这些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人类一产生就非常注意对生活环境的选择。“趋吉避凶”的观念产生了一整套认识环境的理论,风水学便在满足人们生存欲望的前提下应运而生了。
2、生态学思想
2.1人与自然协和
近代,人对自然的控制、征服、对峙、斗争是社会和文化的主题之一,它历史地反映了工业革命和现代文明,不像农业社会那样依从于自然,而是用科技工业变革自然、征服自然、破损自然、毁坏生态,表现出“人地对抗”和“冲突”的关系。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或后工业社会及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还存在。顺应自然、利用自然、装点自然,是几千年来中国堪舆学家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一贯主张。风水学难能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不急功近利,不以地形复杂为坏事,而是抓住山水做文章,在住宅建设中,因山水而建筑,用建筑美化山水,借助自然景观来保护山的美,同时也衬托建筑物的美,通过建筑物,将人、地(即自然)高度协和为一体,逐渐形成了人与自然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良性循环的关系。
2.2保护环境意识
风水是一门有关人和周围环境关系的学问体系和信仰体系。作为学问体系,风水学通过风水先生及其活动教导世人应该怎么办;作为信仰体系,风水学通过民俗禁忌的形式教导人们不应该怎么办。作为学问体系,风水除了教导人们如何进行建筑,还教导人们如何植树,以培生气;作为信仰体系,风水除了教导人们不该如何进行建筑;还教导人们不该如何开挖采掘,以护形势。“培生气”和“护形势”的直接目的出于保护山水,然而客观实际却是保护了环境,保护了生态,保护了自然。风水学认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要求人们,“顾其自然”,把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纳入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之中。尽管古人改造大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然而先哲们依然悟出了其中的哲理。在人类通过大规模建设活动使得地表性态改变的能力极强的今天,更应遵循这一基本原理。
2.3风水有机观
建筑和规划设计要建立在把自然生态视为一个具有其结构和功能的系统的基础之上。人、建筑、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组成的人工生态系统,是生态建筑学研究的对象。所以,生态建筑学的基本取向是,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以人、建筑、自然和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有节制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寻求最适合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建筑环境。简单地说,要将建筑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有机、具有结构和功能的系统来看待。风水世界观是与天地宇宙相关的,其间还包含着深奥的精神感应。它与大自然相和谐,以求居住者及其子孙能在聚居地获得平安的生活。风水要求房屋建筑、园林及墓地,要与地形、风和水的运作相联系。生态设计学很欣赏中国风水关于人与自然相统一、相和谐的态度,并能深入领悟其中的奥秘。所以,生态学设计思想和方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风水的整体有机自然观。
论文关键词:自然环境,依赖性,发展
自然环境是和社会环境相对的一个概念,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然环境是指与人所处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土壤、山脉、河流、植物、动物、矿藏等。广义的自然环境指除了人类社会之外的各种自然物质、能量、信息的因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之中,人的生活和发展与自然环境息息相联,都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离开了自然环境,个人乃至整个类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人也将不复存在。因此,自然环境对人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基础、一个前提。
一、自然环境是人生理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条件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有其自然属性,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源于自然。这一事实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割断自身同自然之间的联系。人从自然中输入物质、能量和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转化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形成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同时人也向自然界输出物质和信息,影响和改变自然界。这个输入和输出关系,就是人和自然的实际联系。它说明人只是在与自然的相互联系中依靠自身的智慧和劳动,从自然界那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借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承认人的肉体存在的客观性就必然承认维持这种存在、满足这种生物组织生理需要的合理性。因此,人有自然需要。自然需要简言之也就是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生物需要、生理需要。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提到,“在一定意义上,吃、喝、性行为等等,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1](P87)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哲学论文,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2](P31)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生前的伟大贡献时强调:“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规律,即历来为繁茂复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必须首先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3](P574)
人的这些生理需要的满足最终需要通过物质资料生产的形式来满足杂志网。而自然环境是包括在物质资料生产其中的,是物质资料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作为物质资料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自然环境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恩格斯曾指出“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4](P77)马克思则进一步指明劳动过程所具有的三个要素,即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劳动对象,指的即是自然环境中的森林、土地、矿藏、河流等因素。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环境是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材料或劳动对象而进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作为生产力的要素之一,自然环境首先对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并进而通过物质生产活动间接地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强调“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指人们的生理特征和人们所遇到的各种自然条件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5](P220)
其实,人和自然之间具有原始的内在一致性,从人的生命存在看,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从人的生命活动看,人的生命活动以自然界为基石,人的生命活动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自然界为第一资源,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而且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人类的劳动对象如土地、树木、矿石等,都是自然界提供。“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1](P53)马克思继而写道:“自然界一方面在这样的意义上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也在更狭隘的意义上提供生活资料,即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的手段。”[1](P36)自然环境是自然的有机整体,它为人生理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在谈论人的发展时不能漠视自然环境的作用,塑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成了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
二、自然环境为人的精神文化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人的发展是现实的、具体的、全面的和动态的发展过程,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展开和完成的,这既是一个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又是一个在现实的自然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自然环境在人的精神文化的发展中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价值功能,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打上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印记,是人类文明的凝聚和体现,反过来又为人的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首先,自然环境满足人享受自然美的精神需求。爱美是人的本性哲学论文,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塑造人,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自然之美并不是人主动建构起来的,更不是自然中的事物触发人的审美“细胞”而产生的“幻觉”,自然之美是某种自然的存在,是大自然的一些属性,诸如它的颜色、味道、棱角、线条等,它们是直接地呈现自己。良好的自然环境为人提供了客观的审美对象,唤起了人们的审美情趣和美感,给人营造了美的氛围,以美的气息净化着人的心灵世界。
其次,自然环境还是科学活动的对象,作为人类生产活动对象的自然,同样存在于人类的科学活动之中。“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1](P56)克思把“科学活动”看作人类的一种活动,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科学活动的首要内容是认识自然,从“精神上掌握自然”,然后在生产活动过程中“驱使自然力”为人类服务。
最后,建构良好的自然环境还会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有助于人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良好的自然环境的建设会使人领略到大自然本身的美,人在审美活动中又会自觉意识到自然环境对于人的发展的意义,将维护自然美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理念,从而对自然环境给以呵护,用美的原则塑造自然环境,使自然环境更美,使人与自然更加和谐。正是在这种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和谐统一的自由自觉的审美活动中,人与自然环境始终保持着良性互动,两者在交互作用中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今天自然资源已经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工业化时代的奢侈浪费的生活方式,不仅超越了自然界的支付能力,造成生态平衡被破坏,而且也给人自身形成很大压力,打破了人自身发展的平衡状态,出现了不少难以治愈的“文明病”。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对物欲过分追求。人并不是庸俗的经济动物,不能为满足贪得无厌的物质欲望不惜掠夺自然资源,置自然资源枯竭和环境退化而不顾。作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应该朝着既有利于自然发展,又有利于人的身心发展的目标努力,重视良好的自然环境的建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保护自然环境,为人的发展营造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哲学论文,自然环境因素就是人发展的基础因素。这就好比个人的发展是粒种子,那么“环境”就是土壤。种子很重要,土壤更重要。没有好的土壤,再好的种子也是白搭。要想种子茁壮成长,就必须有块肥沃的土壤杂志网。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我们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首先也必须要打造这样一块肥沃的最适宜“种子”生长的“土壤”,这就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大环境。
近些年来,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大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空气污染严重、世界性水源危机、森林惨遭毁灭、物种不断减少、臭氧层变薄等等,表面是天灾,在这天灾的背后是人祸,特别是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超过了自然环境合理的承载能力,使得空气、水、土地、生物等环境要素遭到严重的破环,生态系统维持生命的功能退化,资源支撑能力下降。所有这一切已经说明,人类的破坏行为正在将自然界驱赶到一种生态死亡的绝境中,同时也使自己陷入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人与自然的对抗,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类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必须走出当前人与自然紧张的状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大环境,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一)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观
人与自然对抗,源于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将人与自然的对立绝对化和极端化的结果。人类的许多灾难最深层的原因就在于人与自然相互对抗的自然观。这种对抗既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同时又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程度不够的结果,因为这种人与自然对抗的自然观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必将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自然观所代替。走出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环境伦理意识,既承认自然工具价值,同时又要承认其内在的价值,这既是当今人类减少种种灾难的基本途径,又是人全面发展的必然之路。
(二)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观
要从根本上使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冲突走向和谐,必须放弃传统的经济发展观,积极发展经济,努力实现经济生态化。所谓经济生态化是指人类经济活动日趋符合生态规律要求,日益实现在生态上合理的过程,其本质和核心内容是:使基于劳动过程引发的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代谢及其产物,逐步比较均衡、和谐,顺畅与平稳地融入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物质代谢之中的过程。因此,只有发展生态经济,才能彻底克服人与自然的尖锐对抗状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人更好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三)树立科学文明的消费观
尽管非典、禽流感等继续威胁着人类,然而野生动物的口腹之欲仍未杜绝。因此,倡导文明饮食文化哲学论文,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利于个人发展,同时也利于子孙后代。
(四)加强环境立法,增强环境执法力度
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大环境,除了依靠经济手段,建立新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树立新的可持续消费观,倡导绿色消费等等,还必须借助于法制手段,建立和健全环境法制机制,使自然环境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五)加强生态教育,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
人们在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中,认识到要对工业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拨乱反正,把人与自然的尖锐对抗转变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还必须实施和推行教育改革,发展生态教育事业,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这才是保护自然环境的根本长远之计。生态化教育是和构建未来生态文明相一致的新型教育体系,它可以分为学校生态教育和公众生态教育。对于学校而言,要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致力于解决教育过程中人类与自为自然之间的时代性矛盾,从而致力于培养具有生态文明素质的新人。对于公众教育而言,要致力于提高公众的绿色意识和参与生态环保的自觉性,积极参与解决人类与自然之间产生的生态危机,从而推动生态文明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树木,可以吸收二氧化炭,吐出氧气。现在,我们的树木在渐渐地消失,人们经常乱砍乱伐,有些同学还在树木的身上跳像筋绳。而那些一次性碗筷,也经常可以在快餐店,小吃店等地方看到。希望人们不要砍树,不要在树木身上跳像筋绳,不要使用一次性碗筷。希望在植树节那天多种一些树木,在平时生活中,多爱惜树木。
蓝天,这个简单的词语,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难看到。工厂排出的污气,汽车排出的尾气,让蓝天变黑,让人们感到呼吸困难。人们的呼吁声,难到你门没有听见吗?希望工厂能搬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去工作,驾驶员们能少排放汽车尾气。让蓝天离我们不在遥远!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水,人类就无法生存。这次冲重庆受了百年不遇的干旱,就是因为缺少水源,让我们承受了七十多亿元的损失。人们在河里洗衣服,往河里倒垃圾,工厂排放的污水等不良行为,我们喝的水,也是从河里取出来的,虽然经过处理,但是还会有脏水,这对我们的安全一点也不利。希望人们都来爱护我们的每一滴水。不然就会像广告词的一句话--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的眼泪。
现在,地球妈妈在哭泣,因为我们伤害了她,同学们我们赶快行动起来,拯救地球妈妈吧!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绿,让我们的蓝天更蓝,让我们喝的水更清更甜。
论文关键词:自然,班级,绿色
正文:
绿色,生命的颜色,健康的颜色,美丽的颜色。如果把校园比作一片树林,那么每个班级就是一棵小树。作为班主任,我常想:学生走进大自然,自然会受益无穷。如果把大自然领进课堂班主任论文,效果又当如何呢?我想效果有二:一是教室内会多一些生机和活力;二是学生的座右铭不会再是呆板的文字,而应是一片树叶、一朵小花、一棵小草……
(一)亲近自然
一个对自然界没有一定观察力的学生,在生活上不会有条不紊,在学习上不会得心应手,在人格上也不会完善免费论文下载。基于这一点,让学生经常走进大自然、观察大自然,必将使学生获益匪浅。学生在大自然中自由观察,在观察中自由交流,在交流中互通有无,在互通有无中获得收获。这样,思维活了,知识活了,才会有灵感产生。整日囿于教室中,没有新鲜事物的刺激班主任论文,即使知识能活学但未必能活用,自然也难以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具有敏锐观察力的学生,大自然的微妙变化,在他们眼中也许就是世界的巨大变化。一枝含苞待放的花蕾刚刚挂上枝头,他们马上就会联想起“万紫千红总是春”、“红杏枝头春意闹”的诗句,他们也会写出“春天里有朵花蕾,花蕾里有个春天”这样的诗句;他们会对蚂蚁说:“在你的世界里,没有崎岖,也没有坦途。”他们会对冬青树说:“如果你不接受人的修剪,也许你至今还住在深山里!” 他们会让火山自语:“顷刻间的壮观,我却准备了几万年。”……自然万物能激发学生的创作灵感,同样,自然万物也能活跃学生的科学细胞,帮他们打开知识的仓库班主任论文,插上想象的翅膀,上能到九天之外,下能入地球核心。学了《蟋蟀的住宅》,他们会去研究蚂蚁的住宅;学了《小鹿的玫瑰花》,他们会发现月季花、栀子花、茉莉花、桂花……的不同变化;学了《鲸》,他们会想到水中的其他动物;做了科学实验,他们跃跃欲试,想到大自然中亲自去尝试;他们的奇思妙想往往让成人感到意外,有时虽属异想天开,但科学上的发明创造往往就是从异想天开开始的免费论文下载。让学生亲近自然,可谓是益处多多。
(二)自然课堂
如果把大自然领进课堂,会给学生以舒适的感受。学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让学生感到舒适,是其健康成长之源。教室里空气要流通、光线要充足、温度要适中……总之班主任论文,要给学生提供一个自由、清新的学习环境,以便他们能在最小的压力和最大的效率中进行学习。试想,如果我们让学生把亲手培育的花、草,定期带回学校,装点教室,形成室内绿色角,在图书架上摆放着小巧精致的盆栽;讲台前摆放着排列有序的芦荟,电脑台旁边摆放着雅致的金鱼缸,窗台上放上一盆盆充满生机的植物,书中夹的是树叶或花瓣书签。走进教室,怎能不给人一种清爽舒适的感觉呢?美丽的学习环境,清新的空气,愉悦的心情,学生怎能不爱上班级?怎能不喜欢课堂?怎能不认真读书呢?
(三) 绿色信息通道 绿色信息通道主要是为学生营造一种良好的课堂舆论环境班主任论文,以保证学生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能保持正确的方向,积极健康地成长。
创建绿色通道,首先,通道信息要教人求真。信息传递着各种各样的文化,它具有启迪、感化学生的作用,可以影响学生的思想、意识等精神取向。所以,信息一定要可靠,教师通过真实的信息教人求真,学生在真实的信息中学做真人免费论文下载。如设立“绿色班级绿色心情”班报,让同学们将自己的优秀文章、一个阶段的成绩、班级快讯通过手抄报的形式带回家,向家长进行及时的汇报,有的家长也写写自己的教子心得,共同交流,加强家校沟通班主任论文,把一份好的心情带给家长。
其次,通道信息要教人创造。信息化社会,除了从书籍、报刊杂志,电脑、电视等多媒体中收集信息,开拓学生的思维空间。我们还可以结合重大节日定期召开主题班队会、主题辩论会、演讲会、故事会等,培养学生自信感、自豪感、自我认识能力。使他们在活动中创造,在创造中活动。
最后,绿色信息通道需要学生自己不断拓宽。学生需要在直面困难的过程中学会勇敢,绿色信息不是为学生撑起一方晴空,而是让学生学会在风雨中前进。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兴趣小组活动、春游等,锻炼学生坚强的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陶冶其情操,拓宽其视野。
(四)绿色班级氛围 创建绿色班风免费论文下载。首先班主任论文,要从小事做起,用有形带动无形。如创建优美的教室环境,课桌椅排放整齐、室内卫生干净整洁、板报壁画相互映衬,让整个教室和谐统一;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要求学生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等。如此,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逐渐学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热爱集体、关心他人。长此以往,这种情感就会慢慢内化,逐渐形成一种风气。
其次,要建立绿色的人际关系,绿色人际交往着重强调平等、合作、宽容和理解,在平等中尊重信任别人,在合作中与别人友好竞争班主任论文,在宽容与理解中凸显自己的个性。
[关键词]自然化认识论 转换命题 可靠论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4-0060-06
自美国科学哲学家奎因于1969年提出自然化认识论问题以来,在西方哲学界迅速掀起了一股改造传统认识论的热潮。最先出现的就是以奎因为代表的替代命题,它试图用自然科学(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等)取代传统认识论。由于替代命题有强烈的科学主义倾向,这种研究纲领很快就遭到了哲学家们的严厉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造传统认识论的策略开始发生转向,这就是温和的转换命题。由于转换命题是在传统认识论框架下偷运科学概念,因而这种自然化认识论在它的理论展现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自然化认识论的转换命题,希望澄清与解决如下两个问题:首先,澄清转换命题的理论旨趣;其次,考察转换命题本身存在的困境,解决可能的出路问题。
一、自然化认识论转换命题的理论旨趣
由于自然化认识论转换命题保留了传统认识论的框架,因而它涉及的问题,仍是认识论的老问题;所不同的是它采用了偷运科学概念的做法,试图以此解决认识论问题,而又不致于遭到过多的反对。这就注定了转换命题涉及的主题与替代命题有很大的区别,它主要关注可靠性问题(reliabilism)。由此衍生出两个问题:知识确证的可靠性问题与知识的可靠性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传统认识论所关注的,转换命题不改变这些问题的地位,只是尝试用自然科学的知识解决这些问题,因而这个命题得到了许多哲学家的肯定与关注。转换命题所关注的可靠性是指这样一些问题:“总的分析来说,可靠性断言是指任何人知道P,或是否任何人完全确证地相信P,依赖于他或她相信P是由可靠的信念产生(belief-making)机制、过程或方法在正常环境下的正常功能的产品。这些机制、过程或方法假如它们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倾向于产生真信念而不是错误的信念,则它们是可靠的。”[1] (P78) 在关注可靠性问题上,哲学家们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派别。第一种,把可靠性条件作为知识确证的条件,或知识确证条件的附加条件;第二种,认为可靠性条件不是确证的条件,对于他们来说知识需要可靠性来产生真信念,而确证只是一种理由给予活动(reason-giving activity),它对产生真信念是不必要的。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Fred Dretske等人。关于第一种情况,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在对确证的关注过程中,可靠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正如阿默德指出的那样:那些坚持认为信念是可靠地产生或确证的人,把他们自己称为“确证理论的内在论者”(internalist);而另一些可靠论者则“不坚持主体能够有意识地意识到、或可以认知地掌握什么是证明他的信念是可靠地产生的,对于他们来说,定义确证的概念唯一地根据可靠性来进行,坚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把他们自己描述为确证理论的外在论者(externalist)。”[2] (P79) 这里还需要对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作一些简单的说明,以便于发现转换命题的理论旨趣。所谓内在主义顾名思义是从主体的内在角度来考察知识的确证问题,但是,许多哲学家对此的定义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普洛克(John Pollock)看来,“知识论中内在主义是这样的观点:只有认识者的内在状态才决定他的哪一个信念是确证的。”索萨(E. Sosa)的界定是,“确证仅仅要求主体方面的真正恰当思维,如果一个信念者通过所有恰当的思维已经获得并且保持他的信念。则该信念者的这一信念是确证的。这里思维的恰当性是纯粹内在于该主体的事情,并不依赖于超出他之外的东西。”邦久则认为,“对于某认识主体来说,如果要使一个信念成为认识上确证的,其所需要的全部要素都得是认识上可以把握的,即都是内在于他的认识视角之内。”奥迪则认为,“对于主体来说是可以由内省或反思加以把握的。我们称这种观点为有关确证的内在主义。”[2] (P126-127) 由此可以大略把握内省的本质,即把确证问题归属于主体的内在状态,而与外在事物无关。内在主义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基础主义与一致主义。所谓外在主义(externalist)是由哲学家David Armstrong于1973年在《信念、真理与知识》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它的主旨是:“与信念的确证相关的不只是内在状态。在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态:可能主义与可信赖主义那里,前者主张信念的确证性在于该信念以及相关信念的可能性,而后者则认为这种确证性在于产生信念的认识过程的可靠性。”[2] (P153) 说到底,外在主义寻求的是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一种有效的自然的联系,如戈德曼的因果论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表现。需要补充的是,关于可靠信念产生的机制都包括哪些内涵?大体说来,主要包括正常的知觉、记忆、反观、内省或其他神经生物学过程。不论这两派在细节观点上如何不同,但是对于转换命题来说,他们共同认为可靠性在转换命题中占有中心地位。正如阿默德指出的:“无论如何,看起来很明确的是转换命题明确以可靠性断言为基础,即可靠性对于知识来讲要么是必要条件,要么是充分条件,或者是充分必要条件。”[1] (P80)
由于1963年葛梯尔(Gettier)提出的著名反例,即确证的真信念也可能不是知识,对传统知识论的基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克服这个反例,许多哲学家开始把注意力放在可靠性的分析上,换言之,就是需要没有缺陷的确证,这样对信念的分析就演变为两种路径,即原因分析和可靠性分析。按照阿默德的观点就是,“典型的原因分析的断言是一个人的确证可以是没有缺陷的,假如因果链导致她拥有一个信念,那么她拥有的信念就是无缺陷的。”[1] (P81) 由于葛梯尔反例的实质在于拥有一个确证的真信念,然而却不是知识,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用因果分析把这种情况排除出去。在可靠论者看来,为了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在信念和事态之间有一个合适的因果联系,它使得信念为真的同时排除掉一些看似真的命题,因为如果把这些命题加到确证上去的话,她将不再确证地相信她相信什么了。这样就阻止了一个人相信一个确证的真命题而又不知道它的情况了,通过这种方式就克服了葛梯尔反例。
对于可靠性分析来说,它的典型断言是要使一个人的确证成为无缺陷的,当且仅当一个人的完全确证的真信念是由可靠的信念产生机制产生的。有些时候这种机制被理解成一个人的基本的认知装备,而另一些时候它是一种非认知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一个人获得他的信念。这就是阿默德对可靠性分析的阐释。这里的装备主要是指人具有的各种感觉器官,而且这些感觉器官必须是正常的,如一个色盲者就无法保证对颜色断言的可靠性分析。在这个基础上,加上正常的环境条件以及相同的背景理论,就可以得到可靠的信念。至于获得信念的过程则是一种非理性的过程,这也就是奎因所谓的贫乏的输入与汹涌的输出之间的关系。对于可靠性分析和原因分析,各派哲学家彼此的偏爱是不同的。如戈德曼就认为,可靠性分析比原因分析能够更好地解决葛梯尔反例。在笔者看来,戈德曼的观点是典型的内在论的观点,而原因分析则是外在论的代表。前者具有更多的哲学意味,而后者则更强烈地具有科学主义的倾向。对于知识的确证来说,上面任何一种观点都是无法单独完全解决的。诉诸于内在论直接为偷运现代神经生理学以及认知科学的成果开辟了方便的后门,转换命题的整个出发点也就是基于此。
对于戈德曼来说,可靠性是确证的必要条件,这种观点最初出现在他的《何为被确证的信念》一文中,后来系统的论述充分体现在他的著作《认识论与认知》一书中。可以说,戈德曼是对可靠性进行辩护的最有力的代表。在戈德曼看来,确证就是对一个人的信念提供或能够提供理由的活动,正如阿默德对支持戈德曼观点的其他学者的评论所说的那样,如果确证从来不是给出理由的活动,那么它就是不可接受的。阿默德总结这个评论时说到:“这场讨论的底部边界涉及知识的确证总是并且唯一关注的是,对于诸如‘你如何知道’这样的问题能够给出一个确定的理由是适当的。”[1] (P85) 问题是,即使在可靠论者内部,对于可靠性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一些人认为可靠性是确证的充分条件,另一些人则认为可靠性是确证的充分必要条件。由此,在可靠论者内部又形成两种观点,其一认为,一个人可以有被确证的信念,但是它不是由可靠的机制生产或产生的;其二则认为,一个人的信念可以是由可靠的机制产生的,但是没有经过确证。这两种情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在这些情况下,如何看待可靠性在确证中的作用?可靠论者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阐释。另外,这里还存在一个普特南称为“钵中之脑”的难题,也就是说,一个“钵中之脑”完全确证地相信一个信念P,然而这个信念是不真实的,因为在“钵中之脑”那里,信念没有具体的指称。普特南指出:“一旦我们看到钵中之脑的思想与现实世界中某人的思想之间的性质相似并不意味着指称的等同,就不难看出,认为钵中之脑指称外部事物,是完全没有根据的。”[3] (P19) 再有,在可靠性那里还存在一个确证程度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一个信念常有这种区分:确信、相信、将信将疑、不相信,而可靠的信念生产机制无法独自提供确信的条件,因而以可靠性作为确证的条件是无法完成任务的。正如苏珊・哈克指出的那样:“根据《认识论与认知》,正确的J―规则应当只允许在正常世界中可靠的过程,而正常世界则被刻画为那些遵从我们的某些一般信念的世界。不过,这些一般信念并不包括关于什么样的认知过程是可靠的任何信念。无论对现实世界中的认知过程作多少心理学研究,都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方法在正常世界中会是可靠的。”[4] (P152) 考虑到不同方法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戈德曼的可靠性观点更是值得怀疑的。换言之,在库恩的范式概念中,不同的范式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因而包含在各种范式内的方法的侧重也是不同的。对于各自范式的持有者来说,任何特定的方法对于他们独特的共同体来说都是可靠的,相对而言,由此得来的知识在各自看来也是可靠的。这样在不同的范式之间就存在不同的、真的而且被确证过的信念。那么如何用戈德曼的可靠论来区分这些不同的信念哪一个可以成为我们的知识呢?显然这是戈德曼的可靠论无法解决的。为了克服这种困难,戈德曼区分了首要认识论和次要认识论。前者集中关注个体主体,并关注先天的认知方法;而后者关心习得的认识方法,并考虑知识的社会方面。然而这样的划分还是无法解决不同方法导致的认识困境。因此,苏珊・哈克指出:按照戈德曼的观点,关于这些或那些认识的可靠性,接受这种或那种认知科学发现的合理性,取决于这个或那个科学研究中所使用方法的可靠性。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假如在竞争方法论的拥护者所提出的相互竞争的发现之间,人们必须做出选择的话,关于方法的可靠性问题,只能由次要的认识论来解决。而这样的科学主义论证策略违背了戈德曼本人的认识论秩序。原本戈德曼准备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的认识问题,结果却放弃了他的首要认识论任务,沦落为从认知科学或心理学的成就来论证认识的次要任务。因此苏珊・哈克断言地拒绝了戈德曼的观点,并得出如下的结论:“对认识的证成概念的可靠论辩明是不可捍卫的;其次,关于认识论与认知科学的关系,即使狭义的科学主义的改良主义的说明也是不可捍卫的――并且,即使可靠论是正确的,它还是不可捍卫的。”[4] (P154) 也许问题还没有糟糕到这种程度,毕竟可靠论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有影响、也取得成果最多的理论,因此对于可靠论面临的诸多困境,许多可靠论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自然化认识论转换命题存在的困境与矛盾
针对可靠论提出的诸多反例,倡导者戈德曼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对此,我们需要对戈德曼的论证进行一些必要的梳理。戈德曼的努力主要集中在《认识论与认知》一书中。在这里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创造出J―规则的表达形式,以此来决定信念的确证问题。接下来他又对信念的确证路径进行了划分,具体做法是把确证过程分为:个体间论的方法(interpersonal)和个体内在论的方法(intrapersonal)。需要说明的是前者类似于主体间性,主要表明一个信念的确证是发生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而后者则是个体内在对确证的把握。按照戈德曼对此的解释:“个体间方法的一个主要例子就是集中在把给出理由当作个体间的活动。这个观点认为确证就是我们给予其他人理由,然后后者接受或拒绝的过程。个体内在论方法则允许J―规则的条件,而不指涉其他人。他们将要限制他们自己唯一地关注认知者自己的心理内容,诸如先验的信念、知觉领域、可公开的记忆、认知操作等,非常像传统的认识论集中关注于这些精神状态,但是后者并没有完全专注于精神领域。然而,由于它们没有涉及其他人,我把这种方法称为个体内在论,我甚至可以把它们称作精神的方法。”[1](P89) 从戈德曼的分类中,我们已然能够感觉到他的目的所在。对于个体间论来说,那是一种社会性的方法,也就是要给别人提供理由,然后被别人接受或者拒绝,期间还包含许多社会性的因素,如劝说、协商、引导等,而后者则不需要这些。对于戈德曼来说,他显然不喜欢前者,他宁愿选择后者作为可靠论的基本根据所在,这也正是传统认识论的领域。这种方式与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的替代命题是很不同的,至少他没有取消传统认识论,而是仍然在传统认识论的领域内改造认识论,这就比奎因的方式温和了许多。对此阿默德把戈德曼选择后者的理由总结为如下五点:(1) 一个适当的确证理论应该适合于所有命题,包括关于其他人的命题;(2) 个体间论的给出理由依赖于个体内在论的理由;(3) 完全确证的信念对于知道(knowing)来说是必要的;(4) 对假定来说,诉求最重要的问题是当前的确证状态依赖于认知者现在能够说支持他或她的信念,确证可以包括历史因素,如先验信念是如何产生的,而认知者不需要去回忆,因此也不能和对话者进行辩论;(5) 在个体间论的概念背后存在的指导观念是,认知者仅当他能够向其他人展示他的观点看起来是真的时候,才算是被确证的。基于上述的五个理由,戈德曼认为可靠论主要应该是个体内在论的。
但是对于戈德曼的上述观点也还是存在许多可疑之处的。对于第一点,在原则上,一个充分的确证理论应该能够反驳唯我论的困扰,但是对于戈德曼这样的个体内在论者来说,如何能够满足这个要求呢?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正如阿默德指出:“一方面,假如个体内在论者为了证实唯我论的错误给出理由,那么个体内在论者必须承认给出理由的活动――或者处于给出理由的状况――有时是确证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假如个体内在论者不给出理由,然后,他假定个体内在论的确证理论面临着反对个体间论者的相应的问题,然而事实已经证明对于这个问题任何人都没有好的理由去处理,个体内在论者不能成功地证明这样的唯我论的错误。”[1] (P92) 对于戈德曼的第二点,同样面临着困境。因为断言给出理由是一回事,而证明它则是另外一回事。对于个体间论者来说,他需要一个必要的理由来在各个不同的个体间寻求确证,这种确证在今天的SSK的学者们看就是一种社会性的协商与约定的过程,这样得来的确证并不能保证知识的真;更何况,自然科学方法的实践者从不承认一个人宣称确证地知道P,当合理问及“你如何知道”的问题时,没有理由可以给出,或者能够给出。从戈德曼认为个体间论依赖于个体内在论的思路来看,他对确证的范围还是无法确定的。换言之是要把确证限制在个体内在的范围内,还是把确证问题推向社会,他显得颇为犹豫。尽管他宣称他倾向于个体内在论,但是在分界的边缘上,他还是没有说得很清楚。对于第三点,戈德曼的论证也是可疑的。他认为我们能够拥有一个好的理由,但是在需要的时候我们不能清晰地表达它们;它们最初看起来是真的,但是当某人不能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承认这个人已经确证了他的信念,他的信念只能被当成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对此维特根斯坦曾有很好的说明:“凡是能思考的东西都能清楚地思考。凡是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清楚地说出来。”[5] (P49) 因此,对于把个体内在论的无法言说的信念作为可靠性的基础,面临的困难也不少。虽然戈德曼想通过个体内在论来避免个体间论者在确证问题上的约定主义以及相对主义的倾向,试图通过个体内在论来保证确证的客观性,但是又面临唯我论的难题。可以说戈德曼的努力成效并不大。戈德曼的第四点辩护也是有一些问题的。为此,阿默德构想出一个没有给出理由的可能情况,即假如X没有在时间T1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假如回答了,他将受到某人的伤害,事后,在时间T2,由于威胁已经消失了,他回答了这个问题,那么,我们说X在时间T1确证了他的信念P,即使他没有在时间T1回答这个问题。要使这种情况成立,关键在于他在没有威胁和伤害的正常情况下能够或愿意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这种情况,我们将不承认他确证地知道P。但阿默德的假设也是模糊的,我们很难界定什么样的情况算是危险的,再有X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域限是多少?历史上,布鲁诺在宗教裁判所威胁要烧死他的时候,还在坚持自己的信念。可见这个假定的情况对确证来说并不是重要的。对戈德曼的第五点辩护,在我看来不是支持了个体内在论,而是为个体间论提供了证明。换言之,如果不能给出合适的理由,我们怎能说一个信念或理论被确证了?据说当年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时全世界仅有少数人可以理解,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个理论匪夷所思。爱因斯坦坚信他的理论或信念是正确,为此他提出了几个检验他的理论的预言:包括在日食时观察经过太阳的光线发生弯曲现象、解释水星近日点的进动等。结果证明爱因斯坦的预言是正确的,这样科学共同体才接受了他的狭义相对论。问题是如果爱因斯坦根本没有提出这些预言或提出的检验理论的预言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成功证实(科学史上有许多理论都是过了很多年,由于条件具备了才得以确证的,如上面提到布鲁诺的信念、魏格纳的大陆漂移学说都是多年以后才被证明为正确的),我们还能说爱因斯坦确证了他的信念吗?或者爱因斯坦根本就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我们还能说他确证了自己的理论吗?显然按照个体间论者的观点,这不能算确证。另外,任何作为知识形式的理论都是公共的,要成为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就需要提供一些让人信服的过硬的理由,否则只能是一种波兰尼意义上的暧昧的难言知识。相反还存在另一种尴尬的场景,历史上许多被确证的理论后来也被否定了,那么确证还可靠吗?如光的微粒说与波动说、燃素说、以太学说等。对此阿默德认为:“在飞扬跋扈的限制缺席的情况下,唯一需要的是一个人能够或迟或早地给出劝说性的理由(persuasive reasons)。爱因斯坦能够确证他的信念是由于他能够给出劝说性的理由,即使他最初提出时没有人能够接受它,但由于它是劝说性,科学共同体会逐渐接受的,因此,爱因斯坦能够确证他的信念。”[1](P97) 我认为阿默德的解释太牵强,按照他的说法,如果一个错误的信念也可以在威胁不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劝说性的理由而被认为是确证的,这样一来,科学还谈何客观性。对此,戈德曼对阿默德的回击是有力的,在戈德曼看来谁应该是或者有资格是确证商议的听众呢(justification-conferring audience或简称JC 听众)?判断JC听众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不做必要的界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听众非常顽固,像笛卡儿那样,很难说服,那么要求给出理由来保证个体间论成立的要求就太强了;另一方面,如果JC听众太易受欺骗,那么确证的标准又太弱了。这的确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对于这个问题彭加勒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给出了一个比较可行的标准,那就是科学家共同体。其实这是一种约定主义的标准,在没有更好的标准之前,这也是我们的唯一选择。至于戈德曼所谓的个体间论背后的“指导观念”,即认知者的确证,仅当他们能够向其他人展示他们的观点是真的,这个说法也是没有说服力的。由于在他那里,确证的定义并没有被确定,除非根据理由――给予或给出理由的能力来界定,这样一来,又陷入一种循环论证的怪圈。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戈德曼所倡导的个体内在论的证明是否充分。戈德曼之所以支持个体内在论的原因,是因为他相信只有当给出理由是确证信念的活动或行为时才是正当的。但是,阿默德认为:“给出理由的行为或活动可以执行的一个基本用途就是把一个人将要确证地接受一个确定的命题联系起来,但是确证概念主要关注的是接受的命题是否被确证。而后者的行为并不需要给出理由的活动来做为一个人完全确证地相信P的部分理由。”[1] (P112) 在这里戈德曼为确证预设了一个条件,反映在具体的观点中就是:S的信念P在时间T是完全确证的,而不是X完全确证地相信P。这样做的好处是明显的,即强调具体的时间,可以避免对确证过严的要求。另外,这样一来,在时间T的确证就演变为类似奎因对观察语句的修正。奎因把观察句称为场合句,与戈德曼强调时间T的作用基本相同。再者,前一个论述暗示了有一个信念的存在,而后一个论述则没有这种保证和承诺,即我们可以相信某个信念,而我们本身并不具有,如我完全确证地相信某富翁拥有豪华别墅,而我并不保证具有这个别墅。但是,这样弱化确证的定义,已经失去了我们原本对确证的期望。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可靠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变得日益模糊难辨。
三、结 语
综上所述,在认识论的转换命题上,戈德曼、阿斯顿、德雷斯卡等人依靠对可靠论的分析,试图对确证理论、知识论等进行开创性的探索。但是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完成既定的目标,使可靠论在知识的确证与知识论两方面都失败了,建立一种真正的可靠论成为了一种幻想,从而使转换命题过早地夭折了。自然化认识论在转化命题的改造下失败,又一次说明在认识论和心理学之间仍然存在一个坚固的壕沟,填平这道壕沟还有许多路要走。但这种理论进路的意义在于,通过现代的神经心理学、认知科学的进展,我们对人类的意识以及信念有了更深的了解。这种研究也告诉我们,由可靠的信念产生机制、过程和方法产生的信念在某些时候对于一个人知道P是不必要的。正如约翰・波洛克指出的那样:可靠性对确证不是必要条件,但是缺少可靠性确证将被击败。转换命题的失败再次说明单纯地依赖于自然科学的成果是无法解决认识论问题的,转换命题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比替代命题温和的科学主义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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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特根斯坦. 逻辑哲学论[M]. 贺绍甲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一)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人为中心,融自然、人文和科学为一体的文化。它形成于先秦时期,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渊源和社会、学术背景。如果我们把“百家争鸣”看作是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自觉建构的话,那么“三代”文化和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的社会生活、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等,则可以合理地被看作是这一文化模式建构的价值之源。因为,它不仅渗透和体现着一种独特的文化价值理想,而且作为一种深层的文化心理诉求预示着中国文化的前进方向。
五帝时代既是华夏文明的开创期,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源头。在有关的神话和传说中,圣人崇拜与祖先的智慧、功德相联系,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观念,也是中国文化不同于西方文化的深层原因。《周礼·冬官考工记》云:“百工之事,皆圣人之所为也。炼金以为刃,凝土以为器,作车以为行陆,作舟以为行水,皆圣人之所为也。”《韩非·五蠹》云:“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曰有巢氏。民食果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木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燧人氏。”《易·系辞下》云:“包牺氏殁,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大下。”史称“伏羲作八卦,结绳而为渔罟”;黄帝、尧、舜“垂衣裳”,“刳木为舟,剡木为楫”,“断木为杵,掘地为臼”,“服牛乘马,引重致远”,集中体现了中国文化的重德意象和人文精神的价值趋向。而依照诸子对上古社会的描述和对圣人的理解,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想社会和治世之道,进而成为中国人文文化的重要基因。可以说,这种非西方式的“创世神话”,使中国文化不仅呈现出以人为本和向内探求与外在超越相统一的基本特征,而且也是它既不向外在的、超越性的上帝观念致思,也未形成人与神、人与自然,以及“人文”与“神文”和“科学”之间的对立和紧张的深层原因。
如果说五帝时代的文化传说集中体现为融神祗、英雄、祖先为一体的圣人崇拜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而成为文化模式建构的价值之源,那么,殷周之际的制度变革,则无疑为这种文化模式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殷周之际的制度变革,突出地表现在将本来只是根据血缘关系确立父权的宗法制度改造成为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与此相适应,周人则完成了由神到人、由天命神学到人学的根本转变,形成了灿然完备的宗法家族制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德”为核心的礼乐人文文化。然而,平王东迁以后周室衰微,至春秋时代,特别是进入春秋后期社会巨变,学术下移,“私学”兴起,“百家争鸣”,对历史文化的全面反思和价值重建则为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圣贤不明,道德不一”(《庄子·天下》)。面对纷至沓来的各种社会异化现象,对社会治乱的深切关注,对以前文明的反思、存有和超越,对人生存状况和命运的终极关怀等许多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的思考,既是“百家争鸣”的实质和核心,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自觉与价值重建的动力机制和学术语境。因此,围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天道和人道、自然和人为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等问题,以老子、孔子、墨子为代表的诸子百家,既追寻“礼崩乐坏”的根源,又提出了各自的思想主张;既探寻人性的最后根据,又追溯天地的起源和宇宙的本质,从而建构了一个以人为本,融自然、人文和科学为一体的文化结构模式的雏形。而老子、孔子、墨子以下,诸子之学在存统中相互吸收融合,逐渐形成了以道、儒、墨三家为代表的自然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三大传统,标志着中国传统文化模式早期建构的真正完成。
可以说,共同的文化背景和时代主题,既是“百家争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自然、人文和科学相统一的文化模式建构的内在机制。
(二)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蜂起,不惟道、儒、墨三家。老子、孔子、墨子亦非道家、儒家和墨家之创始者。其所以以老子道家、孔子儒家和墨子墨家为代表,完全是因为他们既是原始道家、儒家和墨家思想之集大成者,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然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传统的奠基者和开创者。而以其为代表的自然、人文和科学之间的异质互补和交融互动,既是中国传统文化最基本的结构模式,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民族性的本质规定和绵延发展的内在的动力机制。
吕思勉说:“道家之学,实为诸家之纲领。”《汉志》说道家之学“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面南之术也。”“清虚以白守,卑弱以自持”,实为道家最要之义。《礼记》云:“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又云:“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其所言者,为君人面南之学可知。而其下文云:“学无当于五官,五官弗能不治。”又云:“君子大德不官,大道不器。”此即“清虚以自守”之注脚。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道家“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故曰:圣人不朽,时变是守。”这既深刻揭示了道家思想的本质特征,又表明了道家与儒、墨、名、法诸家之学的内在关联。
史称老子“居周之久,见周之衰”,不仅主张回到结绳而治、小国寡民、民无知无欲、朴素自然的原始状态,而且更以极富历史哲学的慧眼和宏大的宇宙精神视野,省察现实,反思历史,既看到了物极必反、物壮则老、盛极必衰的发展规律,又批判礼乐文明的暂时性和儒家以礼乐教化为核心的内在而超越的道德人文主义的不彻底性;既追溯宇宙人生的最后本质,又为我们勾勒出了一个道法自然、万物和谐、各遂性命、充满生机的协调世界;既以自然之道为最高价值追求和目标境界,极力倡导无为而治、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文明主张,要求人们“见素抱朴”,“返朴归真”,“复归于婴孩”,“比于赤子”,不仅开创了中国文化中的自然主义传统的先河,而且赋予中国文化以博大的自然情怀和精神特质。庄子继承老子思想,更以审美的眼光崇尚自然、本真自由、逍遥的心性人格,不仅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思维空间,而且为人们提供了最后的安身立命之所,是中华文化绵延发展的内在张力所在。
孔子祖述尧舜、文武,取法三代之礼教,并以周文化的忠实继承者的正统之居,建构了一个以“仁”为本,以“礼”为“文”和纲纪,而注重内在超越的道德人文主义的思想体系。《论语·卫灵公》载孔子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欤?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恭己”为古之“为己之学”的内容;“正南面”为古代礼制,二者都属于先王礼教。孔子儒家认为,“天有四时,……无非教也;地载神气,……无非教也”(《礼记·孔子闲居》)。《郭店楚墓竹简·唐虞之道》曰:“夫圣上事天,教民有尊也;下事地,教民有亲也。”“教”指“礼教”、“教化”之义。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论语·仁里》)但他同时认为“恭己”是“礼制”得以施行的前提和基础。这就是孔子所谓的“克己复礼”。“克己”就是“求诸己”,“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也”(《论语·仁里》)。“复礼”就是恢复礼制、礼教。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从而开创了中国文化中重礼乐教化和道德内省的人文主义传统的先河。
孔子以下,儒分为三,“内圣之学逐渐发展为以《中庸》、《易传》为代表的宇宙本体论传统和以思、孟为代表的心性论传统”互补、互动的道德人文主义,〔4〕并在宋明理学中得到了统一,获得了新的理论形态。但就其本质而言,儒家所竭力倡导的这种人文主义和西方那种反自然、反神学的人文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它既不排斥超越的层面“天”,也不排斥自然和科学,而主张“为学”与“为道”的统一、“见闻所知”与“德性所知”的统一、“格物致知”与“穷理尽性”的统一。其天道性命思想中虽然具有浓厚的宗教主义色彩,但并不是建立在人格上帝的神秘气氛之中,而表现在个人人格发展的庄严性、超越性和无限性上。儒家以人为本,强调内在超越而非外在超越。可以说,仁学作为儒家学说的核心,代表着中华民族发展的精神方向,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刚健有为、积极进取的独特文化价值理想。
墨学源于儒学,但它不仅与儒学相对立,而且与道家思想相异趣,完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学派。《淮南子·要略》说:“墨者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糜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汉书·艺文志·诸子略》说:“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此其所长也。及其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别亲疏。”正如唐君毅在《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一书中所说:“墨家薄礼乐,而不废《诗》、《书》。不废《诗》者,取其民间生活之记载。不废《书》者,以其载古代帝王之勤劳务实之事业。最能表示中国古代人之勤劳笃实之精神之古代人物,无如平水土躬稼穑有天下之夏禹。故墨家倡法夏,墨子兼爱所重者,在下察于百姓耳目之实,求所以使人人之得衣食,而裕其生之道。乃不重少数士君子之盛容修饰,弦歌鼓舞之礼乐生活。故墨子精神所重者,在社会经济。”〔5〕其实正如韩愈所说:“儒讥墨以上同、兼爱、上贤、明鬼。……孔子泛爱亲仁,以博施济众为圣,不兼爱哉?孔子贤贤,以四科进褒弟子,疾殁世而名不称,不上贤哉?孔子祭如在,讥祭如不祭者,曰:‘我祭则受福。’不明鬼哉?孔子必用墨子,墨子必用孔子,不相用不足以为孔、墨。”〔6〕如果说儒家思想的核心体现在“百姓日用而不知”,那么墨家的思想核心则主要体现在“百姓日用”方面。当然,儒家所谓“知”,主要还是道德知识、道德本心或天理良知,而不是关于外物的科学知识,而墨家也不仅仅停留在“百姓日用”的层面,而是科学形态的“百姓日用而不知”,如果说儒家学说是价值论的,那么墨家学说则是事实论的或真理论的。而后期墨家正是继承和发展了墨子思想中的知识论、逻辑学和科学成分,不仅建立了可以与亚氏逻辑和因明学相媲美的形式逻辑体系,而且提出了大量的科学思想,从而使墨家真正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科学主义的典型代表。
孔子、老子以后墨家包括名家多受非难,但也不是全盘的否定,如孟子、司马谈、欧阳修等人对于墨家“强本节用”等主张则给予了明确而充分的肯定,不仅认为“有足取焉”,“不可废也”,而且认为“此墨家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也”。其实,儒墨之争主要在政治伦理方面,而对于其中所包含的最有价值和最具特质的知识论和逻辑学思想却很少提出异议,当然也没有引起人们更多的重视。当然,在正名问题上儒墨两家亦有不同。孔子主张“以名正实”,而墨家则主张“以实正名”,并进而探求正名之则,可以说儒墨两家是同中之异,异中之同。道家不仅主张“无名”、“非言”,而且反对“为学”、求知,认为“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强调超越知识和理性的直觉思维的至上性,并以此作为达致无欲无为而同于“自然”的心灵境界的唯一途径。但这只是就形上本体而言的,在形而下的范围内道家如庄子同样对语言概念和知性思维的功能给予了充分肯定,可以说道家和儒家都是通过内在超越而达到“天人合一”状态的境界之学。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家与儒家既有相通之处,但同时又与墨家强调天人、物我、主客对立和外在超越的工具理性与逻辑心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可以说,墨子和后期墨家立足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主张外在超越,强调知识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关注外物知识获得的可能与方法,以强烈的工具理性和科学精神,形成了与以孔子儒家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和以老子道家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异质互补的科学主义,而成为支撑中国传统文化大厦的三大支柱之一,并蕴涵着向民主和科学道路上前进的文化基因。
(三)
中国传统文化是富于自然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文化。以道、儒、墨三家之学为代表的自然、人文和科学之间的异质互补和交融互动,从本质上说根源于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结构模式,不仅在于它的原创性、丰富性和包容性、互补性,而且在于它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和精神特质。
道、儒、墨三家之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构要素和基本模式,首先在于它的原创性、丰富性和包容性、互补性。从学术史的视角来看,春秋以降,学术下移,第一次出现了“殊途百虑”的文化重构的历史机遇,以孔子、老子、墨子为代表的第一代思想家,不仅对从传说时代到殷周时期的学术文化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总结,而且以其学术思想的原创性、丰富性和包容性、互补性,熔铸了一个以人为中心,融自然、人文和科学为一体的文化结构模式,从而成为以后中国文化发展的“活水源头”。战国及其以后,“儒分为八,墨离为三”(《韩非子·显学》),出现了“道术将为天下裂”的趋势(《庄子·天理》),各种思想相互对立、碰撞、交融、吸收,正如《汉书·艺文志》所说:诸子之学“各引一端,崇其所善,譬犹水火”,但“相灭亦相生也”,显示出学术交融的博大气象。而经过孟子、庄子、公孙龙子、荀子、韩非子等人的继承、创新和发展,则从根本上确立了由孔子、老子、墨子所开创的老学、儒学、墨学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基础地位。可以说,直到汉代儒家独尊和佛教中国化以前,以儒、道、墨为代表,融自然、人文和科学为一体的文化结构模式并未改变。正如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所说:“孔老墨之盛,非徒第二期而已,直至此时代之终,其余波及于汉初,犹有鼎足争雄之姿。”从思想内容来看,在这一文化模式中,既包含了对现实的人的心灵与肉体、理想与现实、形上与形下、德性与知识、实践理性与工具理性、内在超越与外在超越矛盾的揭示和理解,也包含了在处理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方面的智慧。而这也正是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和绵延发展的深层原因。
尽管在以后的发展中,他们各自的地位在不断的变化,但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结构模式则以其原创性和全面丰富性而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更不以地位的变化和学派的解体而使其思想消亡。换句话说,这种学派地位的变化固然可以左右其思想的影响力和发展状况,使文化模式的内部结构发生变形,但并不能改变中国文化的结构模式、基本精神和文化性质。以墨家为例,秦汉以后几无传人,但其思想多为名家、法家、农家、杂家等其他学派所吸纳,而成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和重要支点。如果说离开了现实生活的物质层面的支撑,只有儒家日常生活的精神超越和道家的精神自由,那么中国社会的发展无疑是难以想象的。事实上,正是由于有了墨家这种对现实性物质生活的追求和浸润,才有了向外探求的欲望和冲动,也才有了中国古代科学特别是技术的长足进步和发展,也才使儒家和道家的超越性追求有了现实性的基础。反过来看,道家与儒家对于超越性人格理想的无限追求又在一定意义上抑制了人的现实性物质欲望的膨胀,甚至抑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墨学在晚清及其近代的复兴,正说明了它的不可或缺性。当人们为“李约瑟难题”而费劲思量的时候,或者在苦苦探寻墨家中衰原因的时候,或者为西晋学者鲁胜的呼吁无人响应而扼腕叹惜的时候,却很少有人将墨家学派与墨家思想区别开来。事实上,随着秦的统一,文化整合以成定势,特别是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文化整合以来,作为墨家思想内核的民主与科学思想已融入文化传统之中,并作为基本的出发点而成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当然,这种学派地位的结构性变化,不仅从客观上抑制了墨学的发展,而且也抑制了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或许这正是中国古代技术发达而科学相对落后的深层原因。可以说,中华民族在近代的失落,正是由于发展中的这种片面性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其中所蕴涵的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既是深刻的,也是耐人寻味的。
在黄山‘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黄山市以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以“十大工程”为载体,以“四区建设”为抓手,着力“壮大徽州旅游,发展低碳经济,打造无烟工业,做强特色产品”, 面对新的竞争与挑战。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黄山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黄山市贯彻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若干政策》等一系列自主创新文件,全面启动安徽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黄山市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总产值343.11亿元,较“十五”期间增长210%。
一、黄山市的资源状况
黄山市的资源可分为历史自然,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一)历史资源
黄山作为中华十大名山之一,一直以来都受到古今中外文人雅客的青睐古代就有诗云:“壑远潭清水亦香,黄山缥缈惹仙藏”来描绘黄山的仙境,更有“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的诗句来表达黄山在人们心中的地位。1990年黄山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名录,自此黄山以“震荡国中第一奇山而闻名。
(二)自然资源
1、气候资源
清代曹文值用“四月始知春,一岁竟无夏”来形容黄山天气可谓绝妙。黄山地处我国东部的季风区,有着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平均气温在15-16摄氏度,降水多,云雾大,山高谷深,气候垂直变化,形成了特殊的山区季风气候,由于水热条件充足适宜多种林木茶叶果树及农作物生长。
2、地质资源
黄山为坚硬的花岗岩经冰川运动和地理风化而成,形成了垂直节理发育的峰林结构,其山体高大雄伟,主峰屹立于江南丘陵之中,是其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3、水资源
由于黄山的河流水源主要是以降水作为补给,其典型的季风气候也就决定了河流的水文状况,即汛期集中在夏季时间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加之黄山特殊的山高谷深的特点,应运而生的是黄山著名的“四绝三瀑”――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和三大瀑布,这也为黄山旅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土壤资源
黄山市中低山地多为黄壤,土层较厚,肥力较高,有利于茶树,林木,药材的生长;丘陵地带多为红壤,酸性很大,肥力较差,但水热条件充足,适合油茶,栎松等作物的生长;在河谷地带,由于河流冲击带来大量肥沃土壤,加之地势平坦,适合农业播种生产。
(三)人文资源
黄山文化是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黄山至今还保存着许多徽州古建筑,徽雕艺术,绘画以及诗词歌赋。徽州古文学,以及黄山画派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黄山市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
黄山市的旅游配套设施虽然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受环境承载量、经济、消费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旅游业的配套设施仍然无法全部满足旅游的需要。
(二)旅游资源开发不合理,破坏严重
客流量过大以及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失。
(三)商业活动缺乏统筹规划
黄山作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商业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缺乏种类齐全的商业街,没有发达的商业与旅游业相互协调,难以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提升黄山市综合经济实力的举措
分别从第一,二,三产业出发,进行具体说明。
(一)第一产业与生态旅游业相结合
1、农产品市场化
结合黄山自然条件及自然资源,重点栽种适应市场需求的济作物,如黄山茶叶,贡菊,野生菌类等作为发展旅游业的下游产业,以提高农业生产价值。
2、进一步开发乡村观光旅游业
即‘农家乐’旅游,把乡村自然风光与旅游业紧密结合起来,打造‘中国乡村旅游第一品牌’。
(二)走具有创新力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1、开发生产绿色环保产品
结合黄山自身条件与自然资源,贯彻落实黄山工业无污染化的方针,开发绿色无污染的环保工业,如黄山著名的龙头企业――黄山一品有机茶叶有限公司。
2、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通过引进人才,区域合作,中外交流,与时俱进,发展例如聚酯树脂,高级粉末油墨等高科技产业,一定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并存,如黄山最大的工业企业永佳有限公司。
(三)重点开发以旅游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
1、旅游营销方式创新
打通校园,企业,社区宣传渠道,采取旅游宣传途径多样化方式,加强景区城市基础设施商业规范化建设,强化黄山旅游城市形象宣传,提升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2、文旅结合
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效应,提升文化软实力。推广‘徽韵’,黄梅戏等特色歌舞演出,使游客领略徽文化的意蕴;深入开发徽文化的旅游产品,如著名的潜口民宅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西递宏村文化产业建设。
3、统筹区域规划
如同只有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奢侈品消费群体达到一定规模、具备相当的购买力,奢侈品制造商才肯在那里设专卖店一样,国际知名科学期刊《自然—通讯》首次在中国成立编辑部,自然是令人乐见的好事,至少说明中国的科研论文对国际科技期刊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
近年来,我国的科研经费持续增长,总量已居世界第二;研究人员数量快速增多,已位居世界第一。有道是水涨船高,中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也突飞猛进,论文数量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论文看数量也要看质量。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的科研论文质量也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正如《自然出版指数2011》所显示的那样,中国的科研论文在全球最有影响力的论文中所占的比例,已从2001年的1.85%增长到2011年的11.3%,名列全球第四。但如果从我国论文总量世界第一、科研人员数量世界第一来衡量,质量的上升显然滞后于数量的增加。据统计,我国科研论文的平均引用率,还排在世界100名开外。国内的科技界同行也有这样的共识:我国真正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高水平论文,还属凤毛麟角。
导致论文质量与数量不相匹配、落差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盛行多年的唯论文评价机制。
征稿栏目
1.前沿聚焦:发表农业、林业、环保、食品业、旅游业、资源产业学科前沿、生产实践前沿问题的观察性、前瞻性论文。
2.工作研究:发表农业、林业、环保、食品业、旅游业、自然资源产业等有关科研、管理、推广工作中的总结性论文或调查报告;行业和区域社会、经济、科技、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方法和经验性论文。
3.资源•产业:刊登农业、林业、土地、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相关产业经营、创新与发展的论文。
4.环境•安全:刊登生态环境、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各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论文;以及森林安全、作物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人居安全方面的论文。
5.经济•管理:刊登生态经济、农业经济、林业经济、旅游经济、绿色食品经济、资源经济、环境经济各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有关论文;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科技管理、管理工程、管理咨询、管理控制等方面的论文。
6.生态•旅游:刊登绿色生态、生态工程、生态控制;生态旅游、旅游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建设的论文。
7.园林•园艺:刊登园林设计、风景园林、园林工程、园林技术;花木园艺、果蔬园艺、育种栽培方面的论文。
8.动物•畜牧:刊登动物科学、动物保护、畜牧科技方面的论文。
9.农林•植保:刊登植物保护、植树造林、森林工程、土壤肥料等方面的论文。
10.建筑•材料:刊登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绿色材料工艺、材料分析、材料加工方面的论文。
11.能源•技术:刊登节能技术、清洁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太阳能、生物能源等方面的论文。
12.食品•加工:刊登绿色食品工业生产、质量控制、储运流通方面的论文;农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绿色加工技术等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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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广大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人员等积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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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占据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主导地位。
上海自然科学领域中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分别名列前三位,占据上海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发展的主导地位。排在后面的依次为信息与系统科学、地学、数学、天文学和力学。除生物学、化学、物理学三个学科科技发展的主成分得分为正外,其他五个学科科技发展的主成分得分均小于零,表明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的多数学科的科技发展低于整体水平(见表1)。
表1 上海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发展的综合评价
投入
产出
综合
排序
生物学
1.7461
0.98206
1.79619
1
化学
0.87113
1.18576
0.83031
2
物理学
0.81642
1.32005
0.76775
3
信息与系统科学 -0.41952 -0.77932 -0.37558 4
地学
-0.54201 -0.6447
-0.52783 5
数学
-0.71232 -0.20092 -0.7645
6
天文学
-0.88765 -1.14172 -0.84543 7
力学
-0.87214 -0.7212
-0.8809
8
2)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在全国具有明显优势,但与北京差距明显。
在自然科学学科中,上海除地学外,其他学科国际科技论文数均进入前三名,其中数学、力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生物学六个学科在大陆排名第二(仅次于北京),信息与系统科学国际科技论文数排在北京、湖南之后,名列第三(见表2)。虽然上海自然科学领域各学科国际科技论文数均位居前列,但与北京相比,差距明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天文学外,上海其他学科国际科技论文数均不足北京的1/2。在国内科技论文方面,上海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力学、物理学、化学、信息与系统科学、天文学和生物学有明显优势,数学与地学国内科技论文未能进入前三名(见表2)。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数学外,上海其他学科国内科技论文均不足北京的1/2。
表2 2001年自然科学领域各学科国际国内前三名地区
国际论文
国内论文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数学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江苏 湖北
力学
北京 上海 陕西
北京 上海 陕西
信息与系统科学 北京 湖南 上海
北京 湖北 上海
物理学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上海 安徽
化学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上海 江苏
天文学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江苏 上海
地学
北京 湖北 江苏
北京 江苏 湖北
生物学
北京 上海 湖北
北京 广东 上海
资料来源:2001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2,23-24。
3)知识流动不足、系统失灵是制约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瓶颈。
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效率,就其实质而言,是新的知识在一个系统中创造、流动和利用的效率。它取决于诸创新要素的创新动力、能力和互相之间相互作用的效率。而决定创新要素的创新动力、能力和互相作用则取决于经济科技制度的安排,政策体系的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和创新文化的氛围。建设知识创新体系,提升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能力的关键是通过制度、政策和环境的作用,提高创新各要素的创新动力、能力和达到创新目标的要素间的互动。从本质上看,创新体系是由存在于企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关于科技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与交流所构成的。在这个系统中,相互之间的互动作用直接影响着创新的成效和整个经济体系。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科学技术知识的循环流转。表3所示上海自然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2/3左右的项目为独立完成,表明知识流动不足、系统失灵成为制约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瓶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速知识流转、战胜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中的系统失灵是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知识创新体系建设面临的长期任务。
表3 上海自然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
项目数 项目参加人员全时当量 科学家和工程师 项目经费支出
与境外机构合作
114
343
275
5122
与国内高校合作
127
305
221
7258
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
107
243
177
2526
与境内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合作 38
127
118
2360
与境内注册其他企业合作
915
2103
1895
25427
独立完成
2545
4408
2707
32311
其他
26
124
102
1384
资料来源:上海市全社会R&D资源清查工作小组。上海市R&D清查数据汇编,2001,72。
2 上海工程与技术领域科技发展的学科结构与绩效评价
1)学科在国内的比较优势。
在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20个学科的国际科技论文排名中,北京包揽了20个学科的第一名,上海只有材料科学、冶金与金属学、机械与仪表、动力与电气、电子通讯与自动控制、计算技术、化工、土木建筑、交通运输9个学科排名第二(仅次于北京),上海能源科学技术和环境工程两个学科国际论文排名第三(见表4)。
表4 2001年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各学科国际国内前三名地区
国际论文
国内论文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工程与技术基础学科 北京 河北 山西
北京 陕西 江苏
测绘科学技术
北京 四川 陕西
北京 湖北 江苏
材料科学
北京 上海 辽宁
北京 上海 陕西
矿山工程技术
北京 江苏 湖南
北京 湖南 江苏
冶金、金属学
北京 上海 辽宁
北京 辽宁 上海
机械、仪表
北京 上海 陕西
北京 江苏 陕西
动力与电气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湖北 陕西
能源科学技术
北京 湖北 上海
北京 山东 黑龙江
核科学技术
北京 安徽 四川
北京 四川 甘肃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 北京 上海 陕西
北京 陕西 上海
计算技术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江苏 上海
化工
北京 上海 湖北
北京 江苏 上海
轻工、纺织
上海 北京 四川
北京 广东 上海
食品
北京 江苏 广东
广东 浙江 江苏
土木建筑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上海 江苏
水利
北京 湖北 江苏
湖北 北京 江苏
交通运输
北京 上海 江苏
北京 上海 湖南
航空航天
北京 陕西 黑龙江
北京 陕西 江苏
环境
北京 江苏 上海
北京 江苏 上海
安全科学技术
北京 湖南 安徽
北京 湖南 江苏
资料来源:2001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2,23-24。
在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20个学科国内科技论文排名中,北京有18个学科排名第一,只有食品和水利分别由广东和湖北名列第一,而上海只有9个学科进入前3名,其中材料科学、土木建筑、交通运输3个学科名列第二,冶金与金属学、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计算技术、化工、轻工与纺织、环境工程名列第三(见表3)。
2)上海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占主导地位的学科。
上海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中占据科技发展主导地位的8个学科依次是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机械与仪表、航空航天、材料科学、化工、计算技术、动力与电气、交通运输。上海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最为薄弱的5个学科是测绘科学与技术、水利、矿山工程技术、安全科学技术和食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3的学科科技发展的主成分得分小于零,表明上海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60%的学科科技发展低于平均水平(见表5)。
表5 上海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学科发展的综合评价
投入
产出
综合
排序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
2.93105
2.48946
2.96681 1
机械、仪表
1.38674
0.06872
1.29458 2
航空航天
1.16586
-0.81414 0.98384 3
材料科学
0.57576
1.29195
0.67626 4
化工
0.61197
0.94682
0.66216 5
计算技术
0.35117
1.86971
0.51358 6
动力与电气
0.49477
0.42028
0.50252 7
交通运输
0.45473
-0.19787 0.40005 8
土木建筑
-0.32659 0.6906
-0.23377 9
工程与技术基础学科
-0.26822 -0.66067 -0.31811 10
冶金、金属学
-0.46472 0.25968
-0.40773 11
轻工、纺织
-0.46716 -0.475
-0.47954 12
环境
-0.69617 -0.31043 -0.67619 13
核科学技术
-0.72349 -0.79265 -0.75082 14
能源科学技术
-0.79072 -0.50098 -0.78198 15
食品
-0.76882 -0.90066 -0.80184 16
安全科学技术
-0.81005 -0.84276 -0.83462 17
矿山工程技术
-0.8642
-0.85314 -0.88633 18
水利
-0.89218 -0.8347
-0.91028 19
测绘科学技术
-0.89975 -0.85423 -0.91858 20
3)上海工程技术领域科技论文产出与北京差距悬殊。
在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国际科技论文方面,上海排在前3名的11个学科中,除材料科学与土木建筑两个学科外,冶金与金属学、机械与仪表、动力与电气、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计算技术、化工、交通运输、能源科学技术和环境工程9个学科的国际科技论文数均不足北京的1/2。
在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国内科技论文方面,上海进入前3名的9个学科,除材料科学、轻工与纺织两个学科外,土木建筑、交通运输、冶金与金属学、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计算技术、化工、环境工程等7个学科国内科技论文均不足北京的1/2。
4)加强产学研合作、战胜系统失灵是上海工程技术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面临的基本任务。
表6所示上海工程技术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70%左右的项目为独立完成,表明知识流动不足、系统失灵成为制约上海工程技术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瓶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产学研合作、战胜系统失灵是上海工程技术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面临的基本任务。
表6 上海市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
项目参加人
项目数 员全时当量 科学家和工程师 项目经费支出
与境外机构合作
201
3341
2169
74523
与国内高校合作
437
1762
1415
21865
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
644
3021
1745
24587
与境内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合作 94
854
608
19073
与境内注册其他企业合作
1431
4551
3454
52744
独立完成
6934
22836
15879
219665
其他
293
1592
1198
10703
资料来源:上海市全社会R&D资源清查工作小组。上海市R&D清查数据汇编,2001,75。
3 上海农业科学领域科技发展的学科结构与绩效评价
1)农学和水产学占据上海农业科学领域中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主导地位。
上海农业科学领域中占据科技发展主导地位的学科是农学和水产学,林学、畜牧与兽医科学相对薄弱(见表7)。
表7 上海农业科学领域学科发展的综合评价
投入
产出
综合
排名
农学
1.21943
1.45978
1.26327
1
水产学
0.28854
-0.26992
0.2164
2
畜牧、兽医科学 -0.3714
-0.38479
-0.37749 3
林学
-1.13657
-0.80507
-1.10218 4
2)上海农业科学领域各学科与国内先进地区有相当差距。
在农业科学领域4个学科国际科技论文排名中,北京的农学和林学、甘肃的畜牧兽医、湖北的水产学国际科技论文排名第一,上海在农业科学领域各学科国际科技论文无一进入前3名(见表8)。在农业科学领域4个学科国内科技论文排名中,北京的农学、浙江的林学,江苏的畜牧兽医、山东的水产学国内科技论文排名第一,上海在农业科学领域各学科国内科技论文无一进入前3名(见表8)。无论是国际科技论文、还是国内科技论文,上海农业科学领域各学科与国内先进地区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表8 2001年农业科学领域各学科国际国内科技前三名地区
国际论文
国内论文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农学
北京
浙江
江苏
北京 江苏 浙江
林学
北京
黑龙江 安徽、福建、 浙江 北京 福建
广东、陕西
畜牧、兽医科学 甘肃
云南
北京
江苏 北京 甘肃
水产学
湖北
山东
广东
山东 广东 福建
资料来源:2001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2,23-24。
4)知识流动不足是上海农业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相对薄弱的重要原因。
表9所示上海农业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64%的项目为独立完成,表明知识流动不足是上海农业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相对薄弱的重要原因,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产学研合作、战胜系统失灵是加强上海农业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表9 上海农业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
项目数 项目参加人员全时当量 科学家和工程师 项目经费支出
与境外机构合作
24
46
38
229
与国内高校合作
25
72
45
613
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
48
86
68
442
与境内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合作 2
5
4
18
与境内注册其他企业合作
69
124
99
506
独立完成
312
420
269
3716
其他
9
8
3
25
资料来源:上海市全社会R&D资源清查工作小组。上海市R&D清查数据汇编,2001,73。
4 上海医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的学科结构与绩效评价
1)上海医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在全国具有明显优势,但与北京仍有相当差距。
在医药科学领域6个学科国际科技论文排名中,北京的预防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四个学科排名第一,上海的药物学和特种医学两个学科排名第一。此外,上海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排名第二,中医学排名第三(见表10)。在医药科学领域国际科技论文方面,上海除药物学和特种医学外其他4个学科与北京均有一定的差距。
表10 2001年医药科学领域各学科国际国内前三名地区
国际论文
国内论文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预防医学 北京 浙江、广东
北京 广东 上海
基础医学 北京
上海
广东
北京 广东 上海
药物学
上海
北京
江苏
北京 广东 上海
临床医学 北京
上海
广东
北京 广东 上海
中医学
北京
云南
上海、江苏 北京 广东 江苏
特种医学 上海
北京
广东
北京 陕西 上海
资料来源:2001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2,23-24。
国内科技论文排名中,北京包揽了6个学科国内科技论文的第一,上海除中医学国内科技论文未进入前三名外,预防医学、基础医学、药物学、临床医学和特种医学国内科技论文均排名全国第三(见表11)。在医药科学领域国内科技论文方面,上海6个学科与北京均有一定的差距,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医学和特种医学国内科技论文不足北京的1/2。
表11 上海医药科学领域学科发展的综合评价
投入
产出
综合
排名
临床医学
1.495
1.583
1.56579 1
药学
0.89727
-0.15227 0.79183 2
基础医学
-0.33507 0.84777
-0.246
3
中医学与中药学
-0.21555 -0.8431
-0.27284 4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0.69136 -0.64275 -0.70052 5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1.1503
-0.79264 -1.13826 6
2)上海医药科学领域中占据科技发展主导地位的学科是临床医学和药学。
上海医药科学领域中占据科技发展主导地位的学科是临床医学和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科技发展相对薄弱。
3)知识流动不足是影响上海医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的制约因素。
表12所示上海医药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85%的项目为独立完成,表明知识流动不足是上海医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相对薄弱的重要原因,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产学研合作、战胜系统失灵是加强上海医药科学领域科技发展与学科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表12 上海医药科学领域R&D项目按项目合作单位分组情况
项目参加人
项目数 员全时当量 科学家和工程师 项目经费支出
与境外机构合作
37
124
114
7510
与国内高校合作
142
258
170
1607
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
113
234
171
1921
与境内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合作 6
10
7
119
与境内注册其他企业合作
97
195
166
2343
独立完成
3074
4857
3192
20038
其他
139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