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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琦 贾祥凤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
在讲胶体化学中的表面活性剂时,先给学生播放新碧浪洗衣粉广告,然后提问:“新碧浪洗衣粉去污能力为什么这么强”,“新碧浪洗衣粉中的蓝色和绿色强效去污粒子的成分是什么”,“普通洗衣粉与加酶洗衣粉的区别是什么”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学生的生活比较接近,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去查阅加酶洗衣粉的洗涤原理是什么;加酶洗衣粉中的常用酶制剂是什么;探讨普通洗衣粉和加酶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探讨温度对加酶洗衣粉洗涤效果的影响;探讨加酶洗衣粉对不同污渍的洗涤效果.把查阅的资料和所做实验的结果放在网上让学生相互学习,并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进行讲解、进行问题答疑,极大地丰富了课程内容,做到了理论知识与前沿实践的统一.既可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也可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网络教学的重要表现是从重教转向重学,使学生学会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是培养学生创造性、前瞻性、开拓性的重要手段[5].教师将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承担网络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的设计者,指导学生利用网络进行学习的组织者和指导者.通过对各种信息资源的认真研究、整合,制作与课程相关的课件、专题网站,教学录象,提供给学生,每一位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从互联网上自由地选择适合的学习资源,满足不同的学习需求.在教学中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有利于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产生进一步学习的愿望和需求.如在讲第六章《电化学》时,学生在完成基础知识的学习后,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在所掌握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小组为单位,利用互联网上搜索引擎工具查找锂离子电池和电化学电容器的一般原理、了解化学电源中的前沿领域、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小组成员把研究内容进行交流学习,由组长汇总、整理,写出书面报告.最后小组代表发言,班级之间进行交流讨论.这一系列的教学活动,以多媒体网络为基本平台,以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合作为基本动力,以小组活动为基本教学形式,让学生经历独立思考、艰辛的探索以及体验获取成功的快乐,激发他们主动探索知识的热情和兴趣,形成强大的自主学习的动力.同时,锻炼了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这也是素质教育所倡导的“教会学生自主学习”.网络课程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高校培养学生的最高体现是人才的创新能力,这是衡量教育成败的标准,是现代高等教育重要的教育目标.创新人才主要是指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在掌握了创新方法后,能顺利完成创造性活动,并富有创造成果的人才.网络教学具有学习资源丰富、学生兴趣浓厚、操作使用方便、交互性强等特点,我们可以运用大量的多媒体信息和资料,设立直观的问题情境,把教学内容变得更丰富、更具体、更感知,以体现教学的直观性原则,这不仅有利于学生获取知识和巩固知识,而且能及时补充物理化学研究的前沿课题和热点问题,丰富了学生的知识体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求异思维,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例如在讲表面与胶体部分的时候介绍表面活性剂在纳米材料中的应用,在电化学部分讲述太阳能电池及化学电源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创新意识大有裨益.网络教学集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等内容于一体,使一些抽象、难懂、枯燥的理论变得具体、形象、生动,从而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充分调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给传统的教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增强了物理化学课教学的趣味性、实效性.通过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学生引向探索未知世界的新领域,从而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把学习的控制权交给了学生,学生对教师依赖性减弱,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模式逐渐淡化.教师要积极顺应新形势发展,适应时代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角色,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拓多媒体教学空间,实现信息教育与课堂教学有机整合,做到“网络发展”与“传统教育”相互结合,以提高网络教学质量和优势,这就需要教师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改“教”为“导”,成为学生学习征程上的合格“引路人”、“导学者”.关于网络教学资源问题探讨从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教学体系的角度来看,当前物理化学网络教学资源的缺乏主要体现在网上多媒体课件、网络资源库建设和网络课程内容等方面.具体讲,一是网络教学资源利用形式单一.在构建网络课程时,有些物理化学网络学习资源只是简单地将教科书、教案或是讲稿转换成文本,网上教材也大多是直接把教师上课的录像搬上网络,网络教学资源利用率不高.二是网络资源库建设缺乏科学的设计与组织.物理化学资源库建设片面追求数据量,大量转录网上未经梳理的资源,只考虑信息的存贮与呈现,缺乏有效的设计和融合,这样很难激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影响教学策略的实施、教学目标的实现,不能有效地为新的物理化学教学模式提供服务.三是网络课程内容缺乏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实际问题的学习资源.网络教学的目的不仅使学生获取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用创新的能力.教师应紧密结合社会实践,根据物理化学学科内容的难点、重点,自主制作适合教学急需的课件、动画、音频、视频等素材库,以指导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目标和任务.
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符合课堂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是极富挑战性的新型教学模式.在开放的教学资源下,学生与教师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了基于网络丰富资源的互动式学习,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交互性、广域性、开放性和异步性等特点,利用群体的智慧,从而达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主动探究能力和合作交流能力的教学目标.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互动式教学,促使教学中教师、学生、教材、媒体四个要素互相支持、互相融合,相得益彰.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作为课堂教学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有着巨大的生命力,是当前值得研究和探索的教学实践.随着它的不断完善,将为学校教育的发展开拓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互文性;创作;阅读;再度阐释
自克里斯蒂娃确立了“互文性”的概念之后,诸如巴特、福柯等西方著名理论家都对此进行了独家阐述。那么,“互文性”这一概念的产生对文学创作与阐释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一、文本踪迹背后的对话
1.明确的借用
帕特里克・奥唐奈在《互文性与当代美国小说》中指出,克里斯蒂娃对互文性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互文性的引文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或直接的,而总是按某种方式加以改造,扭曲、错位、浓缩或编辑,以适合讲话主体的价值系统。1这就是说互文性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作者服务。譬如中国诗文讲究用典,往往把前人好的辞句或是丰富的文意嵌进自己的作品里,使之化为新作的一部分,形成新的意义。江西诗派黄庭坚就曾提出过“夺胎换骨、点铁成金”的文学主张。麦克尤恩的小说《只爱陌生人》蕴含着无数隐喻,与众多经典文本高度互文,充满了对托马斯・曼《死于威尼斯》、E.M.福斯特《看得见风景的房间》等意味深长的正引或戏仿。尽管罗兰・巴特宣扬作者已死,强调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作者赋予的意义仍然是文本价值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2.无处不在的渗透
中国文人讲究知人论世,也就是说读者了解了作者的生活背景就有利于解析作品的构成要素。提起笔的那一刻,神话传说、方言杂曲纷至沓来,此时无数前人说过的话、写过的文本分裂成千千万万个符号在作者的脑海中盘旋,等待他的择选。尽管他本人尚未意识到,种种文化和社会的符号、概念和规则以及那些无法追溯来源的代码早已潜伏在他的脑海,而不仅仅是借用某一具体文本的。 “在正式归宗于杜威的实验主义之前,早已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思想倾向。这些观点和倾向大体上来自王充《论衡》的批评态度,张载、朱熹注重“学而用疑”的精神,特别是清代考证学所强调的证据观念。最早的思想来自他父亲的《日记》。但是这些观念都是零碎的,直到他细读杜威的著作之后才构成一种有系统的思想。” 2法兰克福学派的成员写作时会显露出神学背景,他们的思想或多或少得存在着一种犹太情感,是因为他们中大多出身于一个被同化的犹太人家庭。
3、读者的接受
在互文状态下,无论是作者有意地借用他人的语句、思想,还是间接受到所处社会的文学传统、历史缘由的影响,作品一旦生成,它的原始意义就被定格,作者要表现的思想等待读者的领会,在对话的那一刻文本实现其价值。文本中标志性的场景或是经典人物的身影带给读者莫名的熟悉感,于是读者追根溯源,找到词源,观察文本中语句迷宫般的语意分歧和置换,探寻作者赋予文本的原始寓意。读者理解作者意图所能达到的深度在于其独有的知识体系和情感认知与文本符号共鸣的过程。决定读者与作者对话的深度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读者的文学素养。“一个作品的构成势必需要一些选择,而确定乃至提出这些选择都是不容易的……如果说人们如此乐于谈论作者的“作品”而不更多地深究的话,那是因为他们认为它已经被某种表达功能所确定。”3也就是说人们找到了文本的集中意义,大多数人能够认同某一文本表现出来的主题思想。
二、读者再度阐释的无限空间
1.阐释阅读
巴特曾经写道,“读者是无历史、无生平、无心理的一个人;他仅仅是同一范围之内把构成作品的所有痕迹汇聚在一起的某个人。”4读者参与阅读作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充分释放出语言本身的内在解构能量。假使读者能够借他人之言,悟自身之道,理解自然达到了新的高度。巴赫金认为,读者不但要理解作者创作作品的原始意图,更应该在此基础上达到更深更广的理解。钱定平写的《破围――钱钟书小说中的古今中外》,一方面解释了钱钟书的《围城》中万象纷呈的来源,另外一方面他通过解析《围城》这一经典文本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变读者为作者。福柯在《词与物》中说,语言本身的颠覆力量只有在“文字游戏”中才能充分地释放出来。作者表达的意义在不同的语境中不断地被读者重新阐释,产生不同的意义,阐释无尽,意义的变化也无终结。在互文性的状态下,作者和读者的主体性并未独立出来,作者、读者以及文本都在永不停歇地延伸。也只有这样,文本的阐释空间能够无限扩张,意义才会不断增值。
2.整体阅读
此类阅读的方式是读者将文本放置在整个文化场考虑,不单单依靠截取文本的一个词语或是一个人物形象与其他文本产生关联,更多是涉入一个多元的世界。 福柯的《知识考古学》所言,“在书的题目, 开头和最后一个句号之外, 在书的内部轮廓及其自律的形式之外, 书还被置于一个参照其他书籍、其他本文和其他句子的系统中, 成为网络中的结。”5文学是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脱离广阔的世界去孤立看待文本是无法理解文学的。只有当文学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找到它们之间交融的相关节点,把握各种文化领域的潜在力量对文学的影响,才能领悟文本的真实意义。另外,民间文化潮流要揭示强大而深刻的文化潮流,特别是底层民间文化潮流对时代真正宏伟文学的影响,深入揭示伟大作品的底蕴。
当然 ,这种文本踪迹的追寻似乎又会带来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即互文性批评如果不停地在文本的世界中寻找可能存在的互涉性 ,那么是否会在文本的海洋中造成自我的迷失 ? 所以 ,从这个角度看 ,互文性理论是不能只停留在文本的网络中 ,它必须由文本深入到更为广阔的影响文本的世界。
参考文献
[1]蒂费纳・萨莫瓦约.互文性研究[M].邵炜,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
[2]罗兰・巴特.《作者的死亡》[M].怀宇译:《罗兰・巴特随笔选》,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年
[3]罗兰・巴特.《语言的环佩之声》[M].Seuil出版社,1973年
[4] 胡全生.《英美后现代主义小说叙述结构研究窗体底端 》[M].复旦大学出版社 , 2002年
[5]赵一凡.《欧美新学赏析》[M].中心编译出版社,1996年
注释
1帕特里克・奥唐奈等编:《互文性与当代美国小说》(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89),第260页。
2余英时《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 三联书店,《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第158页
3福柯《知识考古学》,三联书店,2003年第一版,第48页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据笔者调查,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破坏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笔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尽管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曾耳闻目睹了一些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例,如对一个逃课的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责问道:“你经常不上课,是偷东西去了,还是谈恋爱去了?”对一个喜欢化妆的女生训斥道:“你整天浓妆艳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个女。”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倘若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圳人,动辄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轻则影响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重则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带来一不必要的麻烦。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窃案该宿舍学生王某300元的汇款单被人偷走后冒领。该校保卫处经过了解和核对字迹,把同寝室的毛某作为重点怀疑对象。随后,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贴出了通告,称毛某“故意旷课,蓄意在寝室内作案,无视校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将毛某开除学籍”。面对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学有苦难言,无奈之下将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被侵犯
学校、教师对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学校、教师违背客观事实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以及本该发给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不予发给的情形。《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而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但一些高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违反《学位条例》的规定,硬是强行规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使为数不少的本可以获得学位的学生而不能获得学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毕业生学业成绩合格后就应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否则就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如学生王某在填报某师范院校志愿时,只填了中文系,没填二志愿,也未填服从分配,但该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将王某录取到了历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请,要求转中文系学习,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经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转系,但要交5000元转系费,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如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一律应予退学”,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造成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轰动全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因为这个通知所规定的退学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其内容是违法的。
二、加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应该说,现实中因侵犯大学生权利而发生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无诉”时代结束后,高校管理如何应对因学生而引发的司法审查?在高校办学自逐渐扩大的新形势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应该说保护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尊重、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师应切实做好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教意识
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要之处在于广大高校教职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观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平等教育观念和教育法制观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可见,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非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利。根据被申诉人的不同,大学生的申诉可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两种。行政申诉是指大学生把学校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②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财产权的。③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④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校内申诉是指大学生把教师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②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③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2.诉讼
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两种类型。
其一,民事诉讼。当大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其性质属于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诉讼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的侵权属于职务侵权,职务侵权的赔偿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师,因而,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只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
其二,行政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之问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问因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而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执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部分地区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侵犯大学生权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教育法》第8l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学生人身权;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侵害学生财产权;③赔偿损失,如侵害学生身体造成伤亡;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侵害学生人格权。
2.行政法律责任
高校教师对学生造成侵权,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两种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学校对有过错的教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若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