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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护方看
首先,法律适用难。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说达到了量上的要求,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多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具有原则性、宣示性、普适性,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而农村消费纠纷本身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解决农村消费纠纷时难以有法可依。例如,《消保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在农业生产中,假种、劣种以及劣质化肥、劣质农机坑农,损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并不罕见。当这些纠纷发生时,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执法者究竟如何参照适用《消保法》,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这种参照适用性规定让本来法律知识匮乏的农民更是不知所以然。其次,社会保护组织、行政执法队伍下乡难。由于体制、编制、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社会保护组织和部分行政执法组织的机构设立并未惠及到农村。这表现在:一是我国一些消费者协会设立在县级以上的地区,村镇驻地并未设立;二是行政调解涉及到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也未在农村建立相关的办事机构,或者虽有相关机构,但并未被农民知晓,也未被农民利用来解决消费纠纷,因而作用有限;三是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农村对于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非常陌生。这些机构本身的设置远离农村,因此出于对经费、人员调配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往往使维权组织、执法队伍下乡执法和维权成为空头支票。
2.从受损方看
首先,消费产品和消费时限的特殊性,证据采集难。就农村消费者而言,由于经济水平相对低下,大部分的消费依然停留在生活资料的购买上。这些产品大多是即耗品,购买地点一般是在农村供销社、小卖部。这些地方根本不会也没有条件开出电脑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所以有时候出现问题,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的,由于实物已被消费而不再存在,根本无法证明问题的产生就是所购产品所致;即使是有简易的购物凭证,消费者因对其重要性没有认识,或者缺乏证据意识,通常不会保存,也使得证据荡然无存。而且在纠纷的救济中,有时还涉及到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证明等文件,这些对于农村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另外,农村消费中消费时限的特殊性也使得证据的收集成为难点所在。例如,在农资消费中,农业生产中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受农作物生长期的限定,它们发挥作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农民自我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淡薄,原始购物凭证也就很难保存,致使维权时无证可凭。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修《消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限的狭窄,实际上很难保障农民的利益。其次,由于受损农户的群体性,协商和解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难。在农村消费纠纷中,农资消费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因为一般的农村消费中,普通的生活用品出现问题往往会因为金额小,农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和维权成本的高昂使他们产生一种“不值得”、“不划算”的思想观念,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处理。所以,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农资消费领域成为了农村消费纠纷的集中点。这类纠纷涉及面广,给农民造成的损害也较大,社会影响大,因此,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很容易造成群体性纠纷,引发集体上访事件。与生活用品消费纠纷一样,在种子等农资消费纠纷中,农民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良种识别能力较差,证据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购买种子等农资时不索要发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农资消费纠纷涉及的受损农户多具群体性,人数众多,各有各的利益诉求和主观判断标准,众口难调,因此在处理时常常又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使纠纷的处理常常久拖不决,即使有时经营者愿意用赔偿而息事宁人也不得而终,这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依然是个相当的难题。
3.从侵害方看
纠纷原因涉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众多主体,到底在哪一个环节引起了产品质量问题,其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消费纠纷产生时,受损方因不知产品到底哪里出现问题,首先会找到销售者。现实中,产品缺陷或者瑕疵可能跟销售者无关,这又牵涉到产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生产者可能会违反市场规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储存者、运输者在储存、运输产品的过程中,也可能使产品变质或损伤。有时消费者由于自身操作使用的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样,产品销售者究竟是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一时难以明确。由于责任主体不明,再加上证据缺失,使得纠纷久拖不决。有关部门在处理时首先会对纠纷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判断,然后再对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然而农村消费者由于其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有一定的欠缺,对责任划分和依靠证据证明纠纷事实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这给执法者处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即使有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早日结案了事,请求有关机关确定赔偿数额都难以达成所愿。
二、农村消费纠纷解决难的原因
1.权益保护制度及救济机制不健全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我国,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消保法》自身还不健全,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其典型表现就是法律条文中存在一些“参照适用”的非确定性规范,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没有相对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上述所列《消保法》第62条对农资消费的参照适用。另外很多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时,往往闭门立法,缺乏对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的基本立法调研,没有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利益需求,农民也谈不上参与法规的制定,自然制定出的法规也很难有力地表达他们的诉求。[1](2)现存救济渠道不畅通。根据新《消保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解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投诉久拖无果、仲裁专业不强、精疲力竭,最后弄得消费者只能在白费人力物力财力之后,无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10•(3)维权成本过高,打击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农村消费纠纷中涉及的权益受损数额相对较小,因此,当纠纷发生时,高额的诉讼成本让欲通过公权力寻求救济的农村消费者望而却步。而且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除新修《消保法》对特定消费品的举证责任倒置外,大部分消费纠纷仍由主张侵权一方的农村消费者来承担,而多数农村消费者又缺乏消费凭证保存意识,取证比较困难,这又增加了维权成本。[2]尤其是诉讼中,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颇高,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对于农村消费纠纷所涉及的小数额来看,公力救济依然显得不值所当。并且现实中农村消费者维权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即使是维权成功,由于所涉案金额过小,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最高的《产品质量法》中为三倍赔偿,其他的一般为双倍赔偿),计算下来,消费者不但没有得到切实的赔偿利益,反而是劳力伤财、得不偿失的诉讼。这些方面的原因都严重挫伤了农村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2.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1)农村消费者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村消费者,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对一些商品的知识掌握有限,对产品质量的优劣、好坏和真假的辨别能力较弱,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很多农民不知道诸如《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据统计,50%多的农民不知道消费者的“九项权利”。[3]消费纠纷发生时,很少有人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种维权意识的淡薄,往往使得消费者能忍则忍,最多也就是寻求协商和解等私力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2)农村普法宣传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村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盲区,维权意识淡薄,不只与其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有关,更与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相联。“送法下乡”、“法制教育进村”等法制宣传活动普遍流于形式,没有实效性。这种对农民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的宣传缺失使得农民的消费维权失去了赖以扎根的土壤。
3.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法经营
(1)经营者的趋利心理,恶化了农村的消费市场环境。农民对产品真伪辨别能力的不足,以及农村消费市场的混乱使假冒伪劣产品大量的充斥着农村消费市场。经营者为了高额利益全然不顾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有不法经营者抛开行业规范,不顾法律约束,在农村猖獗地制假售假,欺诈经营,于是所谓的家电下乡俨然成为了“假”电下乡,消费者变成了消“废”者。农村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生存的温床,也成为了不法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地。(2)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不力。保障农村市场产品质量,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然而,农村市场上产品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大量存在[1]。经营者之所以肆无忌惮的在农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在于不法经营者的不自律,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的监管不力也给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农村的消费市场相当混乱。
三、缓解农村消费纠纷解决难的对策
立法保护不全、行政执法不严、司法救济不力等等国家防线的缺失,加上农村消费环境的恶化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知识与能力的缺乏,使得农村的消费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与稳定,影响了国家经济健康发展。鉴于此,有必要从国家、社会、消费者方面进行规制,从而有效解决农村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国家(政府)层面的规制
(1)健全立法,完善对农村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法律作为维护农村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一种。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和完善与农村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其中过于原则化和宣言化的规定应配套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基于农村消费纠纷群体化的特殊性,可以选择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且在新修《消保法》中增加的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新修的《消保法》第25条增加了消费者的无需说明理由的反悔权,即本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本条规定仅仅适用于网购等特殊的购物方式。而对于农村消费者来说,基于信息技术和经济水平的落后,使用此类购物方式的可能性极小。显然,如果使用这一条来保护农村消费者将使其无用武之地而形同虚设。但这一条文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即可以通过增加一些直接在商店购买商品的反悔权来拓宽其适用范围。同时,各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特殊性,在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能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本地农村消费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2)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发挥公权力护农作用。严格执法,净化农村市场尤其是农资市场,是行政机关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举措。首先,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健康的农村市场经营秩序。其次,执法部门要认真践行新《消保法》关于经营者经营欺诈的三倍赔偿的制度实施,以惩罚来警戒市场经营主体,从而建立起行业组织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法律规范的有秩序、讲信用的农村消费市场体系。再次,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最后,加强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形成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3)畅通救济渠道,保障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公力救济基层机构的缺失和程序的复杂,致使消费者一般不会采用公权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五种消费纠纷纠纷解决渠道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种维权渠道的畅通,从而真正地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健全农村基层维权组织机构,在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并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消费者协会联络站和投诉站,[1]形成多维的全村维权机构。其次,建立一套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机制,并可在县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办事机构,使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再是农民维权途径中的新生儿。再次,对于诉讼这一强有力的最后防线,在程序适用上,考虑到现行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的粗糙化,可以出台一套专门适用于小额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使纠纷的解决更为简便、快捷。另外,为让经济困难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免交或少交诉讼费用等救济措施。在诉讼中还牵扯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消费者举证难的现状。对此,可以推行一种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例如可规定消费者只需提供瑕疵或缺陷产品的购物凭证即可,而不需要提供专门机构的鉴定证明等文件,[4]可以加重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证明负担,即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这样也就给农村消费者诉讼维权提供了方便。
2.消费者自身层面的规制
(1)自觉学法用法,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农村消费者要加强自身消费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产品真假的能力,知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消费行为证据保存意识。例如,可以经常收看一些法制宣传教育栏目,阅读法制教育读本等,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做自觉规避伪劣商品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新农民。(2)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的水平,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学习,也离不开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和法制宣传日“12•4”的作用,免费向农民普及法律常识,宣传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送法下乡,送法到村,送法入户。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同时可以附带向农民普及消费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避免问题引起消费纠纷的出现。
3.经营者层面的规制
(一)以公平自愿原则作为认定消费行为效力的基本依据《新消法》将公平自愿交易作为认定买卖契约行为有效性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公平是自愿的前提,而自愿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违背当事人意愿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因此消费行为最终在法律上效力如何,还要看公平、自愿原则是否得到遵守。消费关系中的公平既是对消费者自由、公平缔约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销售者、生产者以及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法律尽力促使私人契约自由和维护公序良俗之间得到平衡。一方面,法律要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要照顾到一些特殊消费者的情况,避免因为介入太深、管制过严而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时候,法律需要就双方利益的妥协与平衡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如《新消法》第23条对包装污染、商品部分破损、保质期即将过期等有小微瑕疵的商品,基于特定原因而认定此种消费行为的效力。同样,对网购等新兴消费业态的规制,《新消法》也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又如消费者因商家承诺而享有的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本属于例外情形。但网购等非现场消费业态不同于传统的现场交易,在这种非现场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可能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律基于此种考虑而对消费者作出特别保护,将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作为一项普遍规定加以保护。在这种情形下,知情权和公平原则发生一定的冲突,为实现二者的平衡,法律需要进一步作出例外规定。对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由于退货后无法继续销售,或者当商品是否已经被复制、被消费等难以判定时,如果简单地认定这些契约行为是可撤销的,就可能对销售者的权益造成侵害。为体现公平自愿原则,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法律保护了销售者的权益,即规定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此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也体现了公平自愿原则。
(二)以权利救济原则作为维护消费秩序的重要保障按照现代私人契约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缔约双方在知情的基础上,坚守公平、自愿原则而缔约,公权力不得随意干涉。但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无法在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那么这项权利就是不完整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而缔造的契约,其有效性在理论上缺乏必要基础,因此法律需要在缔约一方主体权益受到损害时介入,以对失衡的权利义务作出弥补纠正。《新消法》从结构安排上和具体的内容规定上,均体现了这样的法律精神。从《新消法》的规定看,这种介入在两种情形下发生。一是消费一方权利受到侵害,而对直接主体的法律规制。如《新消法》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在“总则”和“消费者权利”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并通过设定“经营者的义务”,从反面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如果前述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时,法律通过明确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职责,厘清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有责任一方承担义务。二是消费一方权利受到侵害,因客观原因受害方无法直接实现自身权利时,基于实质公平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规制。如《新消法》第43条关于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权利。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但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职能机构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三项原则相互协调,并行推进,共同发挥作用,任何一项制度的不完备或者执行不力,都会影响到法律目标的实现。
二、《新消法》对消费行为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与过去相比,2014年修订的《新消法》在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法律执行的实际情况看,《新消法》仍存在不少制度“缺陷”。总体上表现为三个方面:1.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不细,消费者单个主体维权成本较高。公益诉讼的相关主体责任并未细化,消费者权益最终能否得到保障的不确定性很大。目前,社会影响巨大、涉及群众面广、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侵权案件,一般会有相关的司法机关介入,案件会得到较好的、及时的解决。但是,许多数额较小、涉及面少、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案件处理相对不是十分理想。2.社会消费环境仍需完善,价格不公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在许多监管不到的交易市场,商家并不能主动自觉地公开商品的价格,宰客、欺客、蒙骗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旅游景点和垄断性商品的消费上,这些现象普遍存在。3.社会诚信环境尚未营造起来,销售者对违约、失信的责任意识相对较差。一些销售商在侵权案件发生后,不是及时去处理并改正,而是消极应对,有的甚至有错不改,继续之前的违约、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新消法》立法的建议
消费者个人征信是指征信者将分散于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以及公安、税务、工商、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维持和管理的活动。因此,在征信关系中必然会存在以下三方的当事人,即征信机构、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信用报告的利用者。另外,在这三方关系之外还会存在行政管理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
(一)征信机构
1.基本概念与特征
征信机构,也称信用调查机关,它是指通过使用一系列手段,合法地将消费者个人散落于社会各个机构的信用情报进行收集、加工、提供、维持和管理的机构。它将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息交换中心的基础上,根据授信者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认证、评估和咨询服务。征信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征信机构具有中介性质。征信机构所处理的是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的公正和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到个人能否得到信用授予,也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所以客观上要求征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的,依附于任何利益团体,都将会损害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征信机构的职能是收集散落于社会各处的个人信用资料,根据第三者的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给第三者。同时由于征信机构拥有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因此,为了维护其公正、准确、安全,应经常进行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征信机构必须是经常性地整理、评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或者制作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提供给进行商业活动的第三人。这里“经常性”是一个关键的因素。经常性表明征信机构是以此为营业的目的。像百货商店、银行等仅仅是提供信息给征信机构,并非以此作为营业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征信机构。
第四,征信机构是一种商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制,如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德、日等国的征信机构都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
2.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性质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我国首家专业的个人征信机构,它于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下成立,由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信司等四家机构联合投资,以公司制进行运作,该公司目前已建立了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并成立了中心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为上海15家商业银行。该中心由15家商业银行提供有关个人信用数据,然后经整理后向15家商业银行出售。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应是一家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机构,即进行专业个人信用数据处理的征信机构,虽然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进行试点工作,但它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由于我国征信环境的欠缺,该公司因此采取了政府出面组建和管理的办法,这点与国外的征信机构的建立不同。
(二)信用资料的提供者
信用资料的提供者,又称为征信数据源,是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用资料的来源。一般来说,个人信用资料大多分散于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公安、工商、税务、法院、公用事业、人事、雇主、房管、邮局等部门以及消费者本人,这些部门或个人都是征信的数据源,征信机构必须向这些部门或人员进行收集,才能获得完整、准确的个人信用资料。
以上这些机构或人员通过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以此用来评估消费者的资信,但其并不构成征信机构,不承担征信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原因在于它们并不以此为营业目的,例如雇主将雇员的就业资料进行提供,并非要评价雇员的信用,而只是就他与雇员的经历关系进行披露。商账追收机构的业务不是收集或评估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而只是想收取坏账。
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信用卡发放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商业企业仅就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经历关系资料提供给征信机构的话,并不构成征信机构。但是,如果它将这些资料提供给进行信用供与、承做保险、雇佣或其他商业活动第三者,我认为应视为征信机构,承担征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理由是:虽然这些机构并不以提供信用资料为常业,但它提供的资料目的是供对方直接评估是否给予信用、保险或雇佣。
(三)信用报告的利用者
在美国,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除了消费者个人可以获取信用报告外,为从事信用交易、雇佣、承做保险或其他合法业务需要都可合法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因此,信用报告的利用者是指需要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商业活动、雇佣、承做保险、消费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具体包括①授信人,如银行、零售商等进行信用供给的机构;②受信人,即接受信用供与的消费者;③雇主;④保险机构;⑤其他根据法律可以获得信用报告的机构或个人。
二、以征信机构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在征信活动中,由于征信机构担负着收集、整理、提供、维持和管理消费者信用资料的职能,因此,征信关系中实际上是以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来构筑的。一般而言,在征信中,存在有以下几对法律关系:
(一)征信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分析
由于征信机构的活动直接指向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可以说征信行为都是围绕着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资料展开的。而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资料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获得信用、就业以及隐私等利益,因而征信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可谓是征信活动的核心关系,也最受法律所关注,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几乎规范的全是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各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征信行为的特点来分析这种关系的内涵,基本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征信机构征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必须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欧盟的《数据保护法》都规定了收集个人信用资料时必须通知本人。德国的《情报保护法》也规定情报机关在情报处理及利用时,必须征得情报主体的同意。一般这种同意都必须是书面的。
从这种同意权可以看出,消费者对其个人资料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
第二,这种同意权是基于消费者的信赖而自由作出的。消费者之所以同意征信机构收集、整理、维持自己的个人资料,是基于消费者相信自己的个人资料会被公正、合理、善意的对待,不会被任意传播。假如没有这点信赖关系存在的话,消费者是不可能同意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的。
第三,消费者与征信机构建立这种关系目的是在于获取利益。征信机构对消费者个人的征信,不仅有利于征信机构,对消费者也更有利。征信机构进行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收集、加工,它可以据此获得佣金或协作等好处,而消费者可据此获得银行的信贷、零售商分期付款或就业等好处。否则,由于银行、商业机构、雇主不能判断消费者的资信状况,会拒绝给予消费者这些好处。
从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因征信而建立的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首先这种关系的两方主体的地位平等,互相不具有隶属关系;其次建立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这种协商一致,征信机构也无法获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最后,双方的合意,其目的是为了形成征信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合同的性质,我认为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应为委托关系。征信机构与消费者构成委托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为了获得信用供与、就业或其他合法目的,主动提供自己的个人信用资料以及允许征信机构调查自己的信用资料,并由征信机构做成自己的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者,这种委托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还有一种是信用供与方向征信机构查询消费者的信用,这种情况实际上仍是建立在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原有的委托关系上的。即消费者事前知道征信机构保有自己的信用资料,并预期征信机构会在合法的目的下,为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这些资料,这种情况仍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合意的内容是同意征信机构对第三者进行提供。
(二)征信机构与信用报告的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征信机构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加工,无非是为了提供给第三者,供其在商业活动中评估消费者的信用,从而正确作出商业决策,这也是征信制度存在的目的。在社会中,一般可能会利用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供与者、消费者本人、雇主、保险机构、公用事业部门、政府机关。这些机构或个人利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我认为与征信机构一般是委托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外公司及我国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等征信机构的运作的实际情况,基本上都是基于非营利的原则,收取适当的手续费,向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供其作信用供与等业务的参考。比较典型的是,这些机构为了降低风险,正确做出商业决策,委托征信机构进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调查,然后根据自己的要求做成相关报告交付给自己。如可以要求其做成购车贷款信用报告、购房贷款信用报告、就业报告等等,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征信机构完成一定事务,然后付佣金给征信机构。
另外,如果依据法院命令或传票利用消费者信用报告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我们研究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征信机构与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的机构和个人有三类:一是信用授予者、雇主、保险机构;二是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三是消费者本人。消费者本人处于信用资料提供者地位时与征信机构的关系我们已经讨论过。
关于与第一类提供者的关系。我认为要么是一种买卖关系,要么是一种会员关系。当它不是征信机构会员时,它是依据国家的征信数据公开化的法律,将自己与消费者的经历关系数据出售给征信机构,因而构成买卖关系;当它是征信机构的会员时,则它是根据会员的义务进行资料提供。
关于与第二类提供者,各个国家均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化、征信数据公开化的法律进行提供,它是政府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征信机构向消费者的友人进行调查,这时消费者的友人亦构成消费者信用资料的提供者,而这种提供仍需获得消费者本人的同意,因此,我认为这种关系实质上是消费者与征信机构关系的延伸。
(四)消费者与信用报告的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授与机构、雇主、保险机构之所以会利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无非是消费者想与信用授与机构签订消费信用合同、与雇主达成就业协议或希望保险公司为自己提供保险服务,而这些机构为了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降低相关风险,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就要向征信机构咨询或自己调查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这些行为本质上讲,是一种为签订合同的准备行为。
(五)其他法律关系
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还可能与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行业管理当局发生关系,前者一般为会员关系,目前比较著名的国际性行业协会有商业法律联盟联合会、国际信用协会、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商联合会。在2000年,我国的50多家企业还成立了信用联盟。后者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本论文讨论的民事关系。
三、消费者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特点
从以征信机构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征信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征信机构与消费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费者为获取信用交易、就业等利益,而允许征信机构收集、整理、提供、维持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用资料,从而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平等性。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及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
(一)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够使所制定法律的价值作用得到有效实现。但是,现状下,基于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却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无法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进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又比如:包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便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形式处理方法,这样显然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费纠纷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不强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消费者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教育过程中,消费纠纷是很难避免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金钱方面的损害以及时间成本方面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过于严重,消费者便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但是,现状下在这一方面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完善性,进一步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的呈现。
二、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要想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需对竞争法规目标进行完善。对于立法部门来说,需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相关法规的内容、范围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对一般性条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构建。要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便需要使法律体现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发挥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行使本该拥有的权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两点:其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加以明确;其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进行扩大,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
(二)对有效性强的执法机构加以完善
一方面,对于政府执法机构来说,便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相关执法制度进行构建,同时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执法人员全身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员渎职的行为,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追求渎职官员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对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比如物价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个部门协同作用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在消费者诉讼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构建完善的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视角对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构建,例如贷款制度等。对消费者提供证据支持。在得到法官认同的前提下,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举证的正确性加以证明,进一步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开辟司法经济途径,比如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通过实施使消费者以及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以此使消费者自身无兴趣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的情况实现有效避免,进一步使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增大的现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结语
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受侵的原因
预付消费作为消费方式的一种,预付消费当中的消费者法律地位也有着明确清晰的规定。预付消费当中的消费者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必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基本义务,同时也享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预付消费作为当前流行并且特殊的消费方式,预付消费中的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前面对预付消费性质的分析,预付消费是服务消费合同,消费者作为其中的买受人,以预先交付一定资金的代价来换取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给付行为,而在通常情况下来分析,这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以看作是债务人行为,但是,消费者在这种消费模式之下却是先付费后消费的行为,因而也就具备了债权人的一些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也就是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为其提供某一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其次,预付消费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消费者作为其中的被提供方,以提前缴纳一定费用而分散地享受权利的方式很可能会面临着权利散失的风险。不仅如此,消费者在预付消费当中作为被提供方也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而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损害权利。预付消费的发展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但这是一种在信赖利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消费者在没有获得权利之前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权利的获取完全控制在经营者手中,因而给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带来了单方面风险。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遭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营者在集中收取了大量的预付款之后以无限期的“拖延”或者消失的方式来拒绝履行服务或提供商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变化的方式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损害。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服务质量不断变差;霸王条款将余额变没;转变经营主体,将会员资格变没;消费者开始有选择权,之后也变没了。再次,经营者凭借自己掌握了一定消费者的信息,为了盈利,肆意地将消费者的信息或者隐私泄露出去;最后,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特殊性,这就导致了消费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受侵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道德风险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和诚信制度缺乏;市场风险方面,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法律风险方面,预付消费法律制度缺乏。
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论文摘要:新经济时代消费者所面临的消费环境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与之相适应,现代消费者的需求也呈现六大发展趋势,只有及时分析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动态和趋势,从整体上把握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发展的基本脉络。才能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营销战略,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消费需求在经济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消费需求是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愿望和要求,或者说是指消费者生理和心理上的匮乏状态,即感到缺少些什么,从而想获得它们的状态。在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营销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市场营销活动的实质是企业将各种营销手段或诱因作用于消费者,以刺激消费需求,激发购买欲望,促进购买行为的实现。因此,企业要使营销活动取得最佳效果。必须加强对消费者需求的研究,了解和掌握消费者需求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并根据消费者需求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调整企业的营销战略和营销策略,最终实现自己进行营销活动的目的——不断满足消费者需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因此,消费者需求研究是企业界和营销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之一。
新经济时代是指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以新技术革命为标志的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Intemet技术在市场营销领域的应用,将我们带入一个全新的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为跨越了多个渠道:他们把人类从古至今的需求和行为与新兴网络行为结合在一起。用高科技武装起来。这种消费者的行为混合了传统的和数字的、理性的和感性的、虚拟的和现实的因素。与之相适应。现代消费者面临的消费环境也发生了一系列极其深刻的变化。
一、现代消费环境变迁对消费的影响
1.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加速了产品的更新换代。新产品和各种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推动了消费内容与方式的不断更新。
2.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急剧增长,现代消费者面临的已不仅仅是本国市场和本国商品,还有国际市场和国外产品,由此使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范围得到极大的扩展。
3.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传统的商品贸易方式带来了强烈冲击,从而为消费者实现购物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提供了可能。
4.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日益发达。迅速缩小了时空距离。促进了国际交往的增加,使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得以广泛交流、融汇,各种新的交叉文化、消费意识、消费潮流不断涌现,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扩散、传播。
这些变化,给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带来了多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并使消费需求的结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
二、现代消费者需求的发展趋势
纵观世界历史。每一次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重大飞跃与发展。都必然引起消费领域的深刻变革。同样。现阶段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也将给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带来多方面的深层影响,并使消费者需求的结构、内容和形式发生显著变化。结合我国消费者现阶段的需求动态以及当今世界的消费发展潮流。可以将这一变化归纳为以下趋势:
1.消费需求结构趋向高级化
随着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将逐步趋于高级化。这一趋势在处于高速增长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以我国为例,以商品房、私人轿车、电子信息产品逐步进入城市家庭为主要标志的新一轮消费被启动,消费品将由万元级向十万元级升级。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始终保持在两位数的高水平上。据国务院发展中心预测,从2005年至2010年,经济的增长率将在6.4%一7.8%之间。与我国经济高速度增长相适应,我国的消费基金在总量上也将持续地较快增长。在整体消费水平持续增长的基础上,我国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不断升级,消费内容更加丰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将逐步趋于高级化。近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始终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与此相对应,城乡居民已开始具有了较强的购买潜力。今后一段时间,城镇居民消费需求将从小康走向更宽裕的过渡时期,人们的消费观念、方式、内容及消费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衣食等一般性消费在总消费中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住、行以及通信、电脑、教育、旅游等享受类消费将大幅度增加。而且,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增加和各国文化的相互渗透,国内消费的国际化趋势也开始显现。
2.消费心理引导消费需求日趋成熟化
买方市场格局形成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银行储蓄利率的改革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成熟,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与短缺经济时期相比日趋稳定、成熟,呈现出求实、求新、求稳、求廉的趋势。与此相适应,消费者的购买需求与行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理智型购买增多,情绪型购买减少;计划型购买增多,随机型购买减少;常规型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受单一因素驱动减少,受复合因素驱动增加;受削价优惠刺激购买减少,受实际使用刺激购买增加,过去那种盲目、轻率的消费行为已经越来越少。
3.高情感需求与感性消费趋向广泛化
感性消费需求,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存、安全等基本需要,而是希望买到一种能与心理需求产生共鸣的感性商品,满足其内心深处的感性要求。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高度市场化和高科技浪潮的迅猛发展,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剧烈变化。快节奏、高竞争、高紧张度取代了平缓、稳定、闲散的工作方式;食物处理机、洗碗机、个人电脑、移动通信工具、现代化办公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大量涌入家庭和工作场所,使得人们越来越多地以机器作为交流对象;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人们的时空距离,“地球村”的味道越来越浓厚。与全新的生活方式相对应,人的情感需求也日趋强烈。正如美国著名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所说:“每当一种新技术被引进社会,人类必然产生一种要加以平衡的反应,也就是说产生一种高情感,否则新技术就会遭到排斥。技术越高,情感反应也就越强烈。”作为与高技术相抗衡的高情感需求,在消费领域中直接表现为消费者的感性消费趋向。
西方营销理论认为,消费者的需求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量的消费时代”,第二是“质的消费时代”,第三是“感性消费时代”。在感性消费阶段,消费者所看重的已不是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而是该产品与自己关系的密切程度。他们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一种心理上的渴求,或是追求某种特定商品与理想的自我价值的吻合。在感性消费需要的驱动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并不是非买不可的生活必需品,而是一种能与其心理需求共鸣的感性商品。这种购买决策往往采用的是心理上的感性标准,以“喜欢就买”作为行动导向。如美国有关机构的市场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女性选购服装时重点考虑穿着的感觉,追求所谓“最新流行款式”者不到43%。在日本市场上,感性商品正成为新的流行时尚。因此,感性消费趋向,实质是高科技社会中人类高情感需要的体现,是现代消费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个性的实现和情感的满足等高层次需要的突出反映。在我国,消费者需要的感性化趋向也逐渐增强,以情感需求为核心的鲜花产业的迅速发展就是有力的证明。
4.消费方式与生活方式趋向统一化
消费方式与生活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生活方式,是指人们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全部活动的总体模式和基本特征。由于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是十分复杂的,社会联系和关系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人们的生活方式必然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包括劳动生活方式、消费生活方式、家庭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生活方式、文化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宗教生活方式、闲暇生活方式等等。上述不同方面、层次的生活方式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生活方式的整体系统。从生活方式的系统构成中可以看出,消费生活方式不仅是生活方式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与其他生活方式分系统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现代社会,人们在充分享受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所带来高层次物质享受的同时,逐渐意识到高消费并不意味着生活的快乐和幸福。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人的需求是社会性的,其快乐源于多个方面,仅靠物质享受难以使人得到真正的满足。因此,消费和人的幸福之间并不直接相关。决定生活快乐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对家庭生活的满足,其次是有满意的工作,即能自由自在地发挥才干和建立融洽的友谊关系的工作。基于上述认识,现代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把消费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其他方面统一、协调起来,从整体上把握、评价生活方式,注重提高生活方式的整体质量。
5.提倡“绿色消费”,注重消费与环保一体化
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面临着自然资源日益匮乏和环境过度破坏的严重困扰。在环境问题的压力下,现代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日趋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认识到,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过度消费留下的不仅是成堆的垃圾和对环境的破坏,还将导致人类生存状况的不断恶化。因此,许多消费者提出“做一个绿色消费者”的口号,要求尽可能地节约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对所消费商品尽可能做到节约使用、循环利用。绿色消费需求趋势是指消费者要求自身的消费活动要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和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消费,实现持续消费。
在可持续发展观越来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绿色消费、精神感受更为强烈。所谓绿色消费,有两个内涵,即消费无污染、有利于健康的产品,消费行为要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随着消费渐趋理性化,“绿色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需求产生了。“绿色消费”曾经在食品生产领域风靡一时,而今几乎已经成为所有消费领域的一个流行的提法。如很多从移动GSM转而使用CDMA的消费者,很大程度上是看重CDMA低辐射的绿色消费功能。绿色消费是文明、科学的消费。各国消费者开始认识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责无旁贷的事情,开始将消费与全球环境及社会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自觉地把个人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纳入环境保护的规范之中。在我国“绿色消费”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们已经意识到节约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是现代社会条件下提高消费水平及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把“绿色消费”作为消费需求的重要内容,需要购买无公害、无污染、不含添加剂、使用易处理包装的绿色商品,并自动发起和支持抵制吸烟、禁止放射性污染等保护消费运动。由此,保护环境已成为现代消费者的基本共识和全球性的消费发展趋势。
6.消费需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
在感性消费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文化的日益多元化,给人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选择空间,各种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群体层出不穷,如“新新人类”即是当代最具个性的新型消费群体。被称为“新新人类”的年轻人想方设法丰富和展现自己的个性,尽情展示自身的存在价值,在消费活动中遵循自己独有的生活方式,标新立异、张扬个性、追求与众不同成为他们选择消费品的首要标准,他们的消费方式在注重现代化的基础上又极具个性化。
1.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变动分析。消费结构指各类消费支出在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消费结构能够反应出居民的生活水平,甘肃农村居民从1993年到1999年将支出主要用于食品消费,说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处于贫困和温饱状态;从2000年开始消费支出比例小于0.5,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医疗、交通通讯、教育、居住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相关数据变动说明甘肃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逐渐优化,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2.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变动分析。恩格尔系数从1993年的0.51总体上保持下降趋势,到2007年的0.36,食品消费支出已不在占据消费支出的一半比例。说明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到达小康阶段,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娱乐文教、居住方面的支出比例都相应有所增加,表明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3.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分析。消费结构变动度,是分析消费结构变化程度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在1996年~2000年期间,甘肃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9.00%,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6.26%。在2001年~2006年期间甘肃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2.22%,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3.27%。
在1996年~2000年期间,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非常显著,其中食品支出消费对消费结构的变动影响最大,交通通讯的影响其次;2001年~2006年期间,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经过剧烈变动后,明显趋于缓和变动,居住消费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影响最大;医疗、文教消费是影响消费结构变动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甘肃省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1.生产总值构成变动分析。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是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同时是计算支出法生产总值的三要素,其中最终消费一直在我国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最大,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率最大。1978年甘肃省生产总值为64.73亿元,2007年为2702.40亿元;消费率1978年为66.62%,2007年为59.78%,说明最终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动力,因此实证分析甘肃省居民消费变动及其对经济影响作用有一定实际意义。
2.最终消费情况分析。最终消费由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组成,甘肃省最终消费支出1978年为43.12亿元,2007年为1615.37亿元。根据《甘肃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居民消费支出一直占据最终消费支出大部分的比例,稳定在70%以上。
3.甘肃省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消费贡献率(消费拉动率)通常指在经济增长率中消费需求拉动所占的份额,计算甘肃省最终消费贡献率在2002年至2007年间分别为63.99%、55.38%、63.81%、69.24%、49.67%、53.44%,可以看出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并不稳定,其原因是经济增长更容易受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政策要素影响。
三、甘肃省城乡居民消费函数分析
本文采用持久收入消费函数。具体模型:Ct=α0+α1Yp+α2Yz+ε
其中Ct为现期消费;Yp和Yz表示持久收入和暂时收入。系数α1和α2分别是持久收入和暂时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根据《甘肃年鉴》统计资料,对模型进行回归拟和,分别得甘肃省城乡居民消费函数(1)、(2)。
农村居民消费函数Ct=0.258+0.721Yp+1.737Yz(1)
(0.002)(8.237)(2.469)
R2=0.873D.W.=1.212F=34.461
城镇居民消费函数Ct=87.934+0.789Yp+0.873Yz(2)
(1.095)(40.793)(3.908)
R2=0.997D.W.=1.91F=1878.984
从方程中可看出,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持久收入,有0.72元用于消费;每增加1元暂时收入,有1.74元用于消费。既增加了暂时收入,不仅要将暂时收入全部用于消费,同时还要拿出储蓄来消费。城镇居民每增加1元持久收入,有0.79元用于消费;每增加1元暂时收入,有0.87元用于消费。
四、简要结论
1.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之间有直接的影响。经济增长越快,收入增加越高,消费也会随着增加。但是,在投资、出口和消费等三要素当中,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高,一般都在70%左右,说明拉动消费仍然是甘肃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2.随着经济的增长、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出现重要变动倾向。在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变动当中,食品支出消费对消费结构的变动影响最大,交通通讯的影响其次,特别是自从2001年以来,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剧烈变动,居住消费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影响最大。另外,医疗、文教消费是影响消费结构变动的又一重要因素。
3.为了巩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我们建议:一是加快发展城乡经济,保证固定资产的投资速度,使投资增长不要出现大起大落;二是进一步开发农民能够稳定增加收入的就业渠道和途径,如非农产业收入、转移性就业收入、农业产业化收入等;三是对于城市居民来讲,要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作为重点,用扩大就业保证收入,用收入增加保证消费;四是对于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进行一定的引导,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医疗、教育、保障等关键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彭劲松:重庆市经济增长中消费与投资贡献度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7~10
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市场的良好运转与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但存在着覆盖面过小、涉及金额过少、项目不完善等问题,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成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扩大规模的最重要原因。
缺乏适宜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模式,即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即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用户,能够提供比银行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这两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在目前政策约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促进汽车信贷规模迅速扩大。
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我国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几大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又自成体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车金融公司还未形成规模,致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能有效展开,尚未开放的市场体系严重阻碍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目前房产抵押需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汽车抵押需到车管所登记,手续繁杂;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不能做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私人企业原则上不能做担保,而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
购车环境与消费环境不配套。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对汽车消费收费。据调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费之外,有23个省级政府在购车落户环节外又加收了各种不同名目的收费,平均收费相当于车价的8.6%,同时在许多城市,由于停车场地少、停车费用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原因,常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
应尽快扩大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面,建议由央行牵头,各级政府部门协助,组建社会认可的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事务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税收、交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合理评价借款人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二)构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
“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在台前、银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这种模式既可整合资源,又可相互促进,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同时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政策约束,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推进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与风险机制
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和车辆抵押的担保方式。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尤其应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对信誉一般的客户可继续实行保证保险方式;车辆抵押方式的关键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车信贷机构还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租赁等业务处理违约车辆,以减少其经营风险。
(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消费环境
现有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约束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购车消费环境,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先锋,单培,尹红.中日汽车金融服务业比较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12)
首先,要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消费观念。要积极鼓励人们敢于消费,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在消费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消费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舆论上要正面宣传,引导居民转变"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并根据消费市场的特点,对消费信贷的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和基本操作知识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不断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使消费信贷的好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要推广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是收入的函数,要扩大消费需求,必须增加居民的收入,实行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我国居民有10万多亿元储蓄存款,提高消费率是有潜力的,关键是要有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居民支出预期。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居民没有后顾之忧,是个人消费信贷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我国消费需求长期不足与人们的收入与支出预期不稳定有关。所以,建立商业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体系是解决为一问题的关键。
二、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业务
首先,要转变经营思路,把发展消费信贷提高到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的战略高度。银行的决策者,应当深刻的认识到消费信贷作为新一轮银行业务竞争焦点和银行业务新的增长点,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应当进行科学的定位并从战略高度加以发展。从整体思路上,既要有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的业务拓展重点;既要积极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又要规范管理,完善有关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其次,要从体制上创造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宽松环境。商业银行要取得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调整经营管理体制,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为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创造条件。一是要组建独立性、专业性的消费贷款经营机构,专门研究、推进消费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如建立金融超市、个人贷款事务中心、汽车按揭贷款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贷款咨询、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的一站式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管理半径,建立起市场反应敏捷、运作高效快捷、前后台协调配合、上下级行高效联动的消费贷款运行体系。二是实行个人客户经理制。随时了解客户的现时需求,分析预测其未来需求,研究满足其各种需求的办法,以客户需求为开拓动力和工作规划的依据,并负责向客户宣传、推销本行的新产品。个人客户经理制应向单柜单人制服务方向发展,即客户只需面对一位客户经理,即可得到所有问题的答复和各种消费信贷服务的环节和时间,避免因贷款手续和效率问题把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拒在门外。三是完善个人信贷管理机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如从信贷授权上要明确并增加对消费信贷营销机构的授权额度,对超授权贷款实行审批人审批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的"绿色通道";在贷款规模上,对质量高、风险小的消费贷款可以考虑取消个贷中心规模限制,报告期末根据实际投放金额追加核定贷款规模。四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在考核方面,要突出利润指标,让创利多的分支行投入更多的资源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现良性发展;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应以处罚责任人为主要手段,不要作为全行性的考核指标。在分配机制上,必须建立稳定的分配制度,弱化人治因素,减少费用分配的随意性,使"做大蛋糕"者,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使各分支行更加重视通过拓展个人信贷业务提高经营效益,而从中受益的员工也会主动做好公关、配合。在激励机制方面,必须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拓展业绩与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员工的收入直接挂钩,建立一整套激励办法。五是完善培训教育机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与员工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而业务素质的高低又与培训方式密切相关。对在一线经常与顾客直接打交道的员工,业务培训方式应该多样化、实战化,应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员工跟班学习,使每个员工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处理流程有具体的了解,利于宣传促销。应建立制度化的调岗制度,让员工有机会接触更多的业务,既培养视野开阔的多面手人才,又可以从中发掘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有专长的员工,安排到适合的岗位。
第三,要制订有效的消费信贷业务营销方案,加强市场营销。一是要切实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必须从了解、分析、研究客户开始,细分客户的不同群体,建立起按照具体分类客户提供特殊化专门服务的服务方式。消费贷款营销人员要提出不同贷款偿还期、利率、贷款方式的建议,并尝试与客户一起制定在考虑客户其他负债的情况下,能适合目前及目标家庭收入的偿付计划。二是对新业务品种的推出,应根据每种业务及目标市场的不同特点,从宣传规划、促销渠道、促销手段、效果考核等各方面制订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要重视利用新闻媒体、电脑网络信息等渠道,并充分发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营销中的应用,同时要注重通过贷款特约商户、经销商的销售网络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宣传。三是消费信贷应有重点、有策略地主动营销。营销体制成功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及时捕捉信息,并有专人负责落实处理,牢牢抓住商机,不能留空档。要区分不同的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对个人客户,因面广量大,应根据业务发展进行利益分配,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以调动各营业网点的积极性,对所辖区域个人客户进行主动拜访,宣传产品、了解需求、建立联系;对集团性、收入稳定的客户,如公务员、电信、新闻、大专院校等单位客户,应由个贷中心列出公关名单,负责重点联系,争取消费信贷业务的批量性营销和办理。四是营销过程中应重各业务品种相结合、各相关部门相配合,形成银行业务经营部门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应当就银行所有业务品种进行整体营销,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以促进各项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四,要进行新产品创新与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并重,开发建立多层次消费信贷品种体系。应根据居民的不同贷款要求,以及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者阶层的特点,为不同客户群"量身定做"能满足其个性化、特殊化需求的个人信贷业务产品,建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品种体系,拓宽消费信贷领域。一是加快新产品创新的频度和效率,除提供家用住房、汽车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信贷外,还应不断开发提供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教育、旅游、婚庆、医疗、高档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费品的消费信贷,使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消费意愿有选择性地购买消费信贷。二是加强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包括尽快完善各有关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形成切实适应客户需求、高效便捷的贷款操作流程;推出组合性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如住房与住房装修组合、住房与耐用消费品组合等,通过组合消费信贷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最后要努力探索多种形式的消费信贷的经营策略。针对目前消费信贷需求不旺的现实,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当努力探索行之有效消费信贷的经营策略及其创新。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
三、全社会要建立有效的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要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顺利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必要基础条件,也是有效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多项制度。当前我国应从如下方面入手,致力于建设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一是逐步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档案的建立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工作,在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先从银行信用记录做起,对每一位消费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录包括个人收入、居住、婚姻、财产、职业及其他基本情况、贷款和担保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作为历史资料留存,还应包括有关金融机构和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其调查核实的补充材料。目前,应当以现有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资料为基础,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同时结合对持卡人的资信调查,初步建立起小范围的资信档案,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个人信用的完整动态记录。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是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消费信贷的决策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并完善消费信贷信用分析技术,其核心是全社会统一的、硬性的消费信贷准则,同时,以此为基础,建立消费者信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建立个人资信的调查制度。要有意识地培育和扶植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银行可以通过向这些机构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来决定是否可以提供信贷,并会将信用记录差或是没有记录的个人列入拒绝往来的客户名单。四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要详细规定申请破产的条件,破产后消费者的资产处理办法、债务偿还及免除办法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核心是当消费者确实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只应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通过申请破产,消费者可以在不影响其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终结其债务关系。对社会而言,它起到一种"减震"作用,既减轻了消费信贷债务过重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又保障了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其次,政府积极参与,建立消费信贷担保体系。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实际操作这些担保形式对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存在着较多的阻碍作用。从而使担保成为了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政府的介入是突破担保"瓶颈"的有效措施。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在本国消费信贷的发展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介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先后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给住房抵押贷款提供相应的保险和保证。这两家机构的成立,消除了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不安全感,增强了它们在一级市场的信心,从而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使众多的中低收入的家庭获得子住房抵押贷款,拥有了自己的住房。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建立专门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此外,也可考虑由政府部门出资或参股,建立担保基金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提供担保,以解决当前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担保问题。
参考文献:
1.林晓楠:《消费信贷对消费需求的影响效应分析》,[J]载《财贸经济》2006年11月。
2.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向消费拉动为主的转变》,[J]载《统计研究》2007年3月。
3.贺英:《对美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的考察》,[J]载《上海金融学报》,1998年4月。
4.韩科智:《论消费需求与消费信贷》,[J]载《开发研究》2000年4月。
6.张启富、林朝霞:《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问题分析与对策思索》,[J]载《经济界》2002年4月。
7.王桂敏:《论消费信贷的条件》",[J]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5月。
1、长期以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结构上的不平衡。
短缺经济条件下粗放的重复建设、盲目生产,导致不少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加之供给与需求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脱节,直接阻碍消费需求的增加、结构层次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国内总供给水平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国民经济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低水平竞争,只求规模不计成本,政府和企业投资缺乏远见,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造成成了生产能力的过剩。据统计,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都处于过剩状态。在社会商品供给总量过剩的同时,一些高技术含量、适销对路、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应求,供给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长期形成的经济结构的制约。
在社会产品供给总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一些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应该集中的行业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经营、适合竞争的行业又由国家垄断,造成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低,不足以补偿其生产成本,而另一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高,消费者负担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预期过低,消费预期增高。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调整的时期,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职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国家机关人员分流,造成这些人员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农产品价格下跌,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低谷,农民收入也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实际收增长已从1993年的9.5%下降为1997年的3.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997年仅为4.6%,而1996年则为9%。伴随着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级差的扩大。公款消费、公款私存、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住房、医疗、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镇居民名义和实际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中明显出现了收入阶层,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城乡差别也在不断扩大,农民近几年收入增幅明显放慢,而这种情况是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利益,下大力气减轻农民负担,投入大量财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现的。
在城乡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时,人们的收入预期也呈下降态势,由于预期未来的收入下降,人们通常采取预防性措施。首先是紧缩预算,减少即期消费,减少奢侈性消费,只维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其次是减少或推迟非必要的消费支出,具体表现为居民储蓄倾向持续居高不下,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且难以改变。
近年来,我国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较多,如就业制度、退休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费者对未来支出的确定性、依赖性心理演变为不确定性心理,居民为了防范未来的支付风险也减少了即期的消费。
3、目前市场上无消费热点,居民多有持币待购心理。
一年多来,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居民普遍认为物价有可能进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表现为持币待购心理。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是指消费主体在对市场和经济状况作出判断下的消费倾向的变化。其主要动向是:在即期市场活跃、收入变动不大或下降、价格下滑的情况下,消费就倾向于等待和观望。并且,消费心理具有强烈的从众倾向,当社会上一部分消费表现出某种消费行为时,就会强烈地带动其他消费者的模仿行为。
通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部分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在需求由低档向高档转变,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由单纯的物质消费向精神消费方面转变。而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存在着差距,居民希望购买的消费品要么供给不足,难以买到,要么价格过高,难以承受。城镇居民对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趋于饱和,下一步的消费目标是住房和汽车,但由于收入水平及传统分配体制的问题,居民的购买力还难以满足其需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显不足。
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扩大内需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扩大国内需求,理论上讲可以从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虽然有效的扩张投资需求,但是并没有引起消费需求的扩张,投资需求拉动消费需求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笔者认为消费需求能否随投资需求的扩张而相应扩张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投资需求是中间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最终还是要由消费需求来实现,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持久的拉动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消费者的收入预期和支出预期,消费倾向明显减弱,使政府扩大投资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状况,我认为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支持需求扩张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状况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和近10年积累准备,我国居民的消费已经开始进入“住”和“行”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但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已严重落后于生产信贷的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几乎是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居民在实现购买前的积蓄时间太长,就会出现生产能力与消费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据统计,仅1992年各家银行发放房地产生产贷款达8000亿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银行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共达1万亿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发展消费信贷,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积累型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型适度超前消费,才能在发达的生产信用与发达的消费信用之间达到均衡,才能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我国居民收入层次的判别,不同地区及城市居民消费结构,消费市场潜力及市场容量的特点来看,应通过消费信贷支持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首先,城镇居民开始具有消费信用基础。到1998年底我国城市居民储蓄达到5万亿元,手持现金6000亿元,外币存款300亿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资产达到6万亿之多。1997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已达4377元,人均储蓄8581元,户均金融资产在4万元左右,不少城镇居民已经存在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千元、万元、十万元级潜在消费结构。
其次,从住宅、汽车业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不仅其自身的产业关联度较大,而且两者从生产到消费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住宅产业的发展将使城区扩大并向郊区扩展,而住宅与工作地点的远离又会使居民对汽车的需求的增加。同样,居民拥有汽车之后,对远离城区住宅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样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城郊住宅业的发展。另外,去年
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投资计划达1800亿元,而公路建设的回报靠的是汽车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设与汽车的应是同步的。显然,我们把住宅和汽车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既是保证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协调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是因为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经费不足是主要问题。我国民间具有不惜财力办教育的传统,发展民间投资用于教育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吸引民间投资的主要途径,政府应提供便于民间投资教育的政策环境,总理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讲话为启动民间投资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十万元级的投资项目对于国内居民来说通过储蓄来支付是困难的,需要消费信贷予以必要的支撑,从而为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的有利条件。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具体途径由于体制和认识等原因,我国消费信贷长期严重滞后于生产信贷,消费信贷基本上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笔者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2、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目前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3、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
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
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目前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本文作者:马春雨工作单位: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实证分析
(一)相关指标的选取和处理一国汇率是影响其进出口的重要的因素。但是通过货币供应量M1与实际汇率指数的相关图可以看到,LnM1与实际汇率指数负相关。也就是说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可以部分代表实际汇率的变化。同时结合本文的需要,在模型中首先选用货币供应量作为衡量货币政策的变量。对居民消费数据,我们用商务部的中国消费品零售总额来衡量;对于货币政策指标,根据我国现行货币量的划分,包括流通中的现金(M0)、货币(M1)、货币和准货币(M2)。在本文中所采用的数据是货币(M1)、货币和准货币(M2)。数据全部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数据统计见附表。关于样本数据的选择,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为了回归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采用的数据全部为月度数据,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由于对数据取对数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且可以消除异方差,所以本文对变量做对数处理。分别记作:LnRE:表示中国进出口商品总额的对数;LnM1:表示货币供应量(M1)的对数;LnM2:表示流通中的货币和准货币(M2)的对数。(二)序列平稳性检验对变量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是建立经济计量模型和分析的前提,所以我们利用Eviews6.0,采用Dicky-fuller检验(ADF)检验对变量LnRE、LnM1和LnM2进行单位根检验,变量LnRE、LnM1和LnM2均为不平稳数列,但LnRE、LnM1差分后为平稳数列,它们是一阶单整过程,LnRE和LnM2二阶差分后为平稳数列,它们是二阶单整过程。(三)协整检验协整检验是用来检验非平稳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对LnRE和LnM1构造协整回归,然后对LnRE和LnM1回归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回归的残差在5%水平通过单位根检验,残差数列是平稳数列,就是说LnRE和LnM1通过了协整关系检验。下面对LnRE和LnM2构造协整回归,然后对LnRE和LnM2回归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回归的残差在5%水平通过单位根检验,残差数列是平稳数列,就是说LnRE和LnM2通过了协整关系检验。(四)回归分析通过单位根检验及协整检验后,分别对以M1和M2衡量的货币政策的模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下所示:根据回归结果得M1货币模型方程:lnRE=0.971lnM1+CR2=0.94D.W=0.67F统计量=912t统计量=30.2根据回归结果得M2货币模型方程:lnRE=0.95lnM2+CR2=0.93D.W=0.65F统计量=837t统计量=28.9对不同货币口径M1和M2建立的两个模型的回归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残差检验结果也表明模型不存在自相关。对模型残差序列的正态检验结果也表明回归残差序列满足正态性,不存在自相关和异方差,验证了模型的有效性。从以上模型的分析来看,我国的居民消费与货币(M1)、货币和准货币(M2)都存在正相关,由于货币量是由当局货币政策决定的,也就是说,我国的居民消费与货币政策存在正相关性,与最初的模型设定是一致的。由于本文中所用的是双对数模型,双对数模型的系数就是解释变量的弹性。所以,通过这两个模型的系数,可以看到我国居民消费的货币供应弹性。货币M1模型中M1的系数是0.97,指的是我国居民消费对货币供应量M1的弹性,就是说每当M1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就会相应地增加0.97个百分点。货币M2模型中M2的系数是0.93,值得是我国居民消费对货币供应量M2的弹性,就是说每当货币M2增加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就会相应的增加0.93个百分点。由于货币M1衡量的货币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回归系数为0.97,而货币和准货币M2衡量的货币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回归系数为0.93,可以看出,M1对进居民消费更有解释力,也就是说居民消费以M1衡量的货币政策更大一些。
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逐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公众预期逐步引导入正确并合理的轨道。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有关公众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感,应努力减少。有关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已提上日程或已列入计划者,应尽快明朗化、清晰化、政策化和具体化,住房、医改无不与民生息息相关,缩短民众心里期望和实际供给时间,提高民众幸福感。第二,有关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逐步建立相关政策,建立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和职能。衣食足而知荣辱,文化强国的理念是建立在民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关企业成长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应及时清理,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注意非国有企业发展中的各种投资壁垒,形成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在此基础上才能够逐步扩大消费和有关投资。最后,消费环境的改善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转变,才能够最终调整居民的信贷宽度和资产结构,改变居民个人资产过分集中于银行储蓄的被动的投资环境,对居民增收和调整货币弹性,最终使国家货币政策产生预期功效,也使民众生活更加宽裕和富足。
研究方法
消费者问卷设计的主要思想是从消费中心城市出发,探索深圳如何在吸引国内外消费者购物,同时期待探索消费者来深圳旅游消费的行为习惯,从消费者的需求角度入手,对深圳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出建议。首先,针对本文研究的问题,设计消费者调研问卷,问卷经过小批量的测试及修正后,进行大批量的随机发放。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配合以访谈。调研对象为深圳的国内外游客及本地居民。问卷的调研时间为2012年6月。本次中文问卷共发放400份,回收398份,回收率为99.5%。最终进行分析的有效问卷为325份,有效问卷率为81.7%。在有效问卷的计算机录入中,问卷录入的准确率为100%。本次英文问卷共发放270份,回收242份,回收率为89.6%。其中有效问卷为186份,有效问卷率为76.9%。在有效问卷的计算机录入中,问卷录入的准确率为100%。全部中英文问卷共发放670份,回收640份,回收率为95.5%。其中有效问卷594份,有效问卷率为80.0%。
调研结果
(一)深圳旅游者人口统计学特征分析在本次调查的国际人士中,男女比例将近2:1,以年轻人居多,其中年龄介于25-34岁的对象占33.9%,超过80%的对象年龄介于15岁-44岁。就职业而言,调研对象的职业分布比较广泛,大多数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超过了70%。调查显示,国外游客收入水平分布广泛,个人月收入水平最集中的是$5001-$10000,为28.4%,家庭月收入水平最集中的阶段为$10001至$20000(38.2%)。收入主要以中高收入的国外游客居多,而国内游客的高收入个体及家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这说明面向国外游客的旅游市场潜力仍然很大。在国内人士的调查中,调研对象男女比例适中,以年轻人居多。年龄多集中在15至44岁之间,其中25岁至34岁的被调查者几乎占到被调查者总数的一半。就职业而言,调研对象的职业分布比较广泛,其中民营或私企职员所占比重最大,为37%,远高于占比第二位的外企职员。绝大多数被调查者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拥有大专学历的被调查者所占比重最大。高收入个体及家庭所占比例比较低,58.5%的被调查对象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调研对象只占到调研对象总人数的七分之一左右,一半以上的调研对象家庭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调研对象占调研对象总数的比例不到七分之一。深圳旅游者的这一特性充分体现了深圳市一个年轻的充满朝气的移民城市的特色。(二)旅游消费的基本信息1.旅游时间的安排。由表1、表2和表3可以看出,约90%的国外游客每年都会旅游,其中超过半数的国外游客每年进行1-2次旅游。国外游客每次旅游逗留时间分布比较分散。超过一半的国外游客选择在寒暑假旅游。深圳应该通过在寒暑假举办更多的消费主题活动吸引更多的国外游客来深旅游。而国内游客旅游频率都比较低,只有少数人每年旅游3次及以上,且绝大部分游客每次旅游的逗留时间不超过七天,旅行时间通常为节假日,如寒暑假、五一、十一或周末,且各假期分布比较均匀。一方面表明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潜力还很大,另一方面深圳在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时,应该重点考虑怎样做更加适合不超过一周的短期旅游,为这些短期旅游者提供更多的服务与便利。并且可以选择在节假日开展各种活动以吸引国内各地游客来深旅游消费。2.旅游动机。大部分国外游客旅游是为了度假(表4),而在选择度假的游客中,选择外出度假的原因各不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度假原因有体验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购物,所占比例分别为21%和19%。其中度假的原因主要为:体验不同的生活方式、购物、完成率有梦想和逃避枯燥生活,所占比例分别为21%,19%,17%和17%(表5)。在所有调研国内对象中,绝大部分人旅游是为了度假(表4),而在选择度假的调研者中,选择外出度假的原因各不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度假原因有观光休闲(29%)、体验旅游目的地文化(24%)和体验不同的生活方式(16%)。所以针对大部分游客度假的旅游动机,深圳可以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观光休闲项目,并宣传好当地的旅游文化,吸引更多的游客体验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当地文化。3.旅游目的地的选择。调查对选择旅游目的地时的影响因素按重要性进行了评分,1分表示最不重要,2分表示不重要,3分表示一般重要,4分表示重要,5分表示最重要,结果列于表6。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餐饮娱乐设施及是否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国外游客选择旅游目的地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所有这些影响因素中,平均得分最高的三项是自然环境、餐娱设施和文化底蕴,得分最低的选项为“是否方便带孩子出游”。对于国内游客,影响最大的是旅游目的的的交通情况(4.26)、自然环境(4.11)和当地居民的友好程度(3.92),得分最低的为商品多样性(2.71),但是大家对交通情况重要性的评价不太一致(方差为6.583)。深圳依山伴水,气候适宜,有着良好的自然环境。当地政府应当改善深圳的交通情况和餐娱设施,特别是打造当地旅游文化,对本地人做好旅游宣传,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三)旅游消费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消费分析1.旅游购物的决策行为。由表7可以看出,在影响国外游客旅游购物决策的群体中,亲朋好友所占比例最高,为45%,而导游、酒店服务员、旅游团队成员的比例均较小。从旅游购物动机来看,选择送亲朋好友的人最多,为35%,其次是留作纪念和有实际需要,分别占总数的25%和22%(表8)。由此可见,深圳在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时,应注重发展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礼品产业。在国内调查对象中,43%的调研对象表示亲朋好友对其购物决策影响最大,15%的人表示同旅游的团队成员对其影响最大.大部分游客旅游购物的目的是留作纪念或有实际的需要,只有很少一部分调研对象表示会因为导游推荐跟风或是追求新奇而购物,这也反映了大部分人还是持比较理性的购物态度。游客在旅游中的人均消费水平普遍处于中等水平,具体调查结果见表9-11。国外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人均消费水平居中,77.5%的国外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人均消费小于$2000。67.4%的调研对象表示,购物消费占旅游消费的比例低于20%。国内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人均消费不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4500元以上的只占总人数的9.2%。54.3%的调研对象表示,其旅游消费支出中,购物消费所占的比例在低于20%。由此可见,开发游客购物还是很有潜力的。2.旅游购物的场所。国内外旅游购物的地点列于表12。调查表明,特色商店和购物中心是国外游客最主要的购物场所,旅游购物地点分布广泛,特色商店和购物中心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27%和24%,其次是景点中的商店、超市和百货商店。对于国内游客,选择特色商店的游客最多,为31%,其次是购物中心(30%)、百货商店(17%)和超市(14%),只有非常少的游客选择机场和酒店购物。深圳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应引进或在本土扶持建成一批高质量的特色商店和购物中心,并加强对这些购物场所工作人员的英语培训。3.旅游购物商品的选择。对于国内外旅游者购物商品种类的选择,调查结果列于表13。调查显示,在购买了商品的国外游客中,提及率最高的为纪念品(23%),其次是食品和服饰箱包,占均为21%。只有非常少的国外游客购买了珠宝(6%)。在购买了商品的境内游客中,购买最多的也是纪念品,有30%,其次是食品(21%)、服饰箱包(17%),只有非常少的游客选择了购买珠宝(5%)。这说明珠宝市场潜力还很大。商品质量是旅游购物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本调查对国外游客购物时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旅客进店的因素的重要性进行了打分,1分表示最不重要,2分表示不重要,3分表示一般重要,4分表示重要,5分表示最重要,调查结果列于表14。国外游客在做购物决定时,得分最高的影响因素是商品质量,其次是商品的纪念意义和是否方便携带,最不重要的是品牌,得分是3.03。对于国内消费者,得分最高的影响因素是商品质量(4.13),最不重要的是品牌,得分是2.67,说明在游客做购物决定时,所列七要素都是比较重要的,且价格不是购物时考虑的首要因素了,游客更注重商品质量等因素了。4.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的选择。由表15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内外游客会选择出租车和地铁作为交通工具,其次是公共汽车。相比其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而言,我国的租车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选择租车的游客比例为3%。价格不再是人们选择交通工具的首要影响因素。国外旅游者在选择出租车作为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时,得分最高的是打车的方便性,其次是与司机之间的语言障碍(表16);在决定是否选择地铁作为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时,得分最高的影响因素是安全性,此外,购票的方便性及地铁路线图的清晰度及站内指示的是否易于理解也是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表17);在决定是否选择公交车作为交通工具时,最重要的因素是公交车的频率,其次是耗时的长短,沿途风景被认为是最不重要的影响因素(表18);在决定是否选择租车时,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得分均值差异较小,其中得分最高的是安全性(表19)。对于国内旅游者,在决定是否选择出租车作为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时,得分最高的也是打车的方便性(4.28),其次是车内的卫生状况,与司机之间的语言障碍被认为是最不重要的因素;在决定是否选择地铁作为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时,得分最高的影响因素是安全性,且大家对这一影响因素重要性的评价十分一致(方差为0.912),此外,地铁路线图的清晰度及站内指示的是否易于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决定是否选择公交车作为交通工具时,最重要的因素是公交站台的路线是否清晰,其次是公交车的频率和是否能够直达景点;在决定是否选择租车时,大家一致认为安全性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次是当地的交通情况,价格是所有选项中最不重要的因素。(四)推动旅游消费的相关政策调研分析1.旅游信息来源。调查显示,网络是最主要的旅游信息来源(表20)。国内外游客获取旅游信息最重要的途径是网络,其次是通过亲友介绍获得旅游信息。因此,加强旅游信息网站的建设、树立良好的口碑将会是吸引游客来深旅游的有效途径。2.主要支付方式。现金(45%)和信用卡(42%)是国外游客旅游购物的主要支付方式(表21)。之所以有这么多国外游客选择将现金作为其来华旅游的主要支付手段,主要原因是因为国外游客对我国的信用体系的不熟悉,以及部分的小型旅游商店或特色商店无法使用信用卡。一半以上的游国内客选择信用卡作为旅游购物时的主要支付方式,其次是现金支付和借记卡支付。在旅行支票支付这一领域,国内旅游市场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在深圳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过程中,应该加快信用卡支付、借记卡支付等支付方式在旅游景点及各主要商业区各大小商店的普及(表21)。3.退税制度。游客对退税制度的态度很不一致。22%的国外游客表示退税将刺激其多购物,11%的游客表示不知道如何退税,如果知道如何退税的话会考虑增加消费,另外有24%的游客表示由于退税太麻烦所以退税不会刺激其多购物(表22)。所以在制定退税制度的同时,应该简化退税流程与退税知识的普及。此外,国外游客对退税比例的看法也很不一致,其中有34.7%的调研对象支持10%-15%的退税比例(表23)。在国内游客的调查中,表示退税将刺激其多购物和表示退不退税无所谓的游客各占28%,25%的游客表示不知道如何退税,如果知道如何退税的话会考虑增加消费,另外有19%的游客表示由于退税太麻烦所以退税不会刺激其多购物,所以在制定退税制度的同时,应该简化退税流程与退税知识的普及。此外,国内游客对退税比例的看法也很不一致。
(一)非法学专业“法学必修课”教育目标定位偏差1986年,中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高校的“两课”进行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高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必修课”。从静态的课程内容设置到动态的教学实践,“法学必修课”都表现出其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目标的层次错位。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5],与此前的《法律基础》课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内容明显减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订版的编排体系中“法律基础”内容被安排在最后两章,即只有第七、八两章涉及到浅显的法律知识。最新的2013年修订版国家统编教材安排在第五、六两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浓于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种设置明显是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畴,法治教育服务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学教育在教育目标上发生了层次错位,“道德规范内化的高层次目标取代了法律规范外化的低层次目标”[6],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淹没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内涵定位偏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学目标应以法律的认知教育为主。“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7]也就是说,认知的对象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与法律概念的简单解释与识记,而是一个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与本质的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结构和规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但在现实中,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实践中很少有法学专业的老师)多数将法律的认知教育停留在“知法”这一最浅层次上,并没有真正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认知教育这一教学目标的内涵。这必然忽视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践行的转变,难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
(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所谓“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级公选课平台开出的法律课程公选课以及在校园内部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传。校级公选课是在文理科之间互选的一种课程学习模式,采用大课的授课方式,上课学生少则100余人,多则200来人。基于高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选课人数密切相关,开设公选课在高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中可谓备受青睐,但就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可谓甚微,使得通过公选课形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授课教师与选课学生态度不端。多数公选课教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工作量,而多数学生的选课目的在于拿到选修课的学分。由此上课教师并不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有人上课即可,选课的学生也并不关注能学到什么知识,拿到学分就行。这种教师与学生双双“混迹”的现实,对整个公选课制度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第二,学校对公选课的监控机制过于弱化,对教师和学生均无法形成最基本的实质性约束。公选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没有存在实质的监控,授课老师各行其道,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授课老师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学,最终使得公选课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学生偷懒与钻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当然,也导致少数确实希望通过公选课学习到相应知识的学生对公选课制度颇有微词。除法学类公选课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难对非法学专业产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传,基本上都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针对社会大众进行,很少有在校园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而且这种“拉条幅、喊口号”形式的所谓普法,本身也难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就笔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应该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组织,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生动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笔者所在学校来看,历届“法律文化节”都是邀请一到两位校外的专家,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做一场专业报告,受众仍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学院门口扯一条幅,放一版面,再无其他内容,也是形式大于实质。
(三)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实践证明,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专门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学专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专业设置指导文件及专业课程体系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法学课程。①但这些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第一,多数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中是作为限选课或者任选课列出来的,由于师资等原因,部分该类课程甚至在整个培养方案的适用周期中从来就没有被“选中”过,只是静态地停留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该类课程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课教师自由把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不能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缺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很难真正起到培养法学素质与实务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师资有限,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师担任,授课老师往往凭借其职业化的教学习惯,很少考虑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某门专业法学课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区分教育”的目标施教,缺乏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而想更深入地学习又不得其门,最终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也更容易沦为学校法学教育的鸡肋。实践中个别工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设置的该类“专业法学”课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难以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应有作用,甚至没有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构建起最低层次的行为底线与心理防线。对于走上社会后,“技术型人才‘吃法律亏’或违法担责甚至锒铛入狱的现实,高校法学教育的先期缺位难辞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凸显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但法一旦产生,就获得了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内在属性与运行规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相应部门法,以其确定性规范普遍地规制社会生活。法律虽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关系,但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虽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诉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与道德规则相分离并不受道德规则的干涉。道德强调通过舆论的评价规制个体的内心,而法律强调通过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规制个体的外部行为。法律的功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对性要求法学教育要相对独立于道德教育。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标位阶要远远高于法律的目标位阶,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认知基础与路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教育从认知到情感、从意志到行为的递进过程这一教育规律。所以,应当把法学教育从对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独立出来,在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行为普遍弱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凸显法律的规范作用。[6]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单列出来,并充实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分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普及法律知识。
(二)强化非法学专业法学普及教育的实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选课平台所开出的法学公共课。为了非法学专业学生能真正在法学公选课上获取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情感,最终影响自己的行为习惯,必须要增强法学公选课的教学实效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开课老师的资质有所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资历老、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评价好的老师,因感觉公选课缺乏师生的顺畅交流及思想的碰撞与共鸣,而不愿开设公选课,热衷于开设公选课的又往往是一些连小班专业课的课堂教学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轻老师。因此高校应该对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在职称及教学能力上有一个宏观的控制,鼓励教授、副教授及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多开公选课,禁止助教开设公选课程,严格控制讲师开设公选课。其次,教务管理要加强对公选课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的审查,实行层级责任制。一旦某一公选课教学效果反映差,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出现问题,不仅授课教师自己要负责,最初审批同意开出该课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而不能仅仅在课程开设审批环节流程性地签上同意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强对公选课的监管。不能因为公选课在周末及晚上开课而放任自流,应当设有专人查纠公选课的教学秩序,坚决杜绝随意调课、空课及无故顺延,对于到课率过低的公选课及时通知授课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下一个教学周期限制、禁止其再开设公选课程或者禁止其开设同样的公选课程。对于无缘由不到课累积到一定数量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不能无原则地给予这些学生学分或者给予人情学分。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开设公选课的不良态度以及学生选择公选课的不良动机给予矫正,才能保证开出的公选课取得应有的实效。
(三)改进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充分考察专业课与法学课的关系,根据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关联性安排教学计划,进行学时与学分的分配。在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其应用性特征,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在对其进行专业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将基本的法学理论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之中。其次,要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并加强非法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实际上有很多的行业规范,大多是专业技能与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因此其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兼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精深的法律背景。这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在法律知识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法学院系,与学生所在院系的专业课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因此应该有意识地创造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机会,使专业法学课程与非法学专业课程相衔接,避免二者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进度上相互脱节。[9]最后,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要改变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专业法学课程只能进行传统的讲授;二是专业法学教学就是对于具体法条内容的解释。相反,在对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除了解释具体的法条外,同样也应该将相应的立法背景、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等作为教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