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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意识到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在现阶段,加强物流企业的税务管理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物流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物流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税收成本占生产经营成本的很大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但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科学的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收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本质与核心。
(二)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物流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因为只有具备完备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才能为税务管理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流程。在提高税务管理的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得以提高。
(三)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物流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物流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首先是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企业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有了宏观的把握之后,就可以通过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加强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统一税法认识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与企业的总体管理目标存在着一致性,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也直接关系着税务管理的有效开展。具体来说,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的内容。1.准确纳税。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同时又使企业应享的政策尽享。2.规避税务风险。包括规避处罚风险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两个方面。3.税务筹划。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风险是企业税务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及时搜集税法的相关信息、准确理解税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充分的税务信息搜集渠道势必给企业税务管理造成障碍。对此,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加强税务信息的搜集与利用。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自身的税务管理机构,在管理自己企业涉税事项的同时,为其他物流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推广开来,物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通过会员之间信息的共享来加强同行业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与税收政策应用,进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走向,争取物流行业发展税收政策支持。
(二)做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日常管理工作是做好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日常工作做得好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物流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时,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风险的特征以及现存的内控体系,对税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监督和完善。比如说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等等。企业纳税基础管理主要包含税务等级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多个方面。企业应保证有效的日常税务管理,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做好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管理涉税凭证以及发票,相关部门进行税务审查时也应该积极配合,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涉税的合法和规范,避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促进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专业化。企业还应该进行税收信息收集整理,并对国家的经济动向以及各种税收政策进行一定的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筹划,并努力获得相关税收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全面把握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控制税务风险,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确保高效地实施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需要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物流企业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物流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这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通晓税收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税收筹划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及组织协调能力。因此,物流企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税务管理岗位工作,充分重视与发挥税务管理人员在税收管理中的决策作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国家税法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对自己从事的专业业务做到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及时更新税务知识,追踪国家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税务管理的中坚力量。必须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同时,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加强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了解税务新知识,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树立全员参与、重视税收成本管理工作的意识。
(四)明确税务管理人员职责,建立激励机制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遵从税法管理和企业税务筹划。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企业职能部门绩效考核通常实施负激励机制,也就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企业应采取负激励和正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对遵从税法管理实施负激励机制,即对于没有遵守税法,遭受税务机关处罚(滞纳金和罚款等)的,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税务筹划采取正激励机制,即对于企业任何一个新上项目或新签合同,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要能够提供一个最差方案和一个最优方案,就要按两个方案节税差额的一定比例来激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于这笔费用的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是一次性的,而受益是长期的。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税务风险。
(五)关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管理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税收筹划管理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规避涉税风险,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决策与经营活动安排。税收筹划的实质是节税管理,降低企业税金成本,获取纳税收益。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包括:企业科学纳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企业年度纳税计划的制订、企业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就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对企业内部事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实现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因此,要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使其洞察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如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然后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特点、合同签订内容去与现行税法衔接,按项目管理予以分析确定。企业投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存在的税收负担差异,争取获得税收优惠;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合理选用筹资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通过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应权衡利弊,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充分利用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合理缴纳税款,以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支出。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
(六)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税务风险是纳税主体的税收风险,即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将导致企业多缴、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引发补税、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中国经济的变革、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不得不面对更多、更复杂的税务风险,企业自身制度、流程、会计核算方法及经营方式缺陷等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税务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自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物流企业应制定税务管理风险控制流程,按照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管理税务控制体系内制定好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设置好税务风险控制点,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要事前做好分析预测、事中做好识别,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并做到跟踪监控好税务风险。物流企业应该积极防范税务风险,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对于税收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企业没有按规定程序处理涉税业务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乃至遭受处罚的例子很多。对此,物流企业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认知、落实新规定。除此之外,对于新税法、新信息,还要与行业协会成员和中介机构多沟通,保证动态地掌握国家相关政策,防范风险于未然。
三、结论
税收管理,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丰富了企业的运营资本并增加了企业收益。并且,税收是直接能体现我国宏观调控方向的标杆,通过对税收的有效管理能有效的认清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利用各种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
二、目前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观念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缺乏对国家税务的深入了解,对国企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错误的认为国家企业不存在企业效益这一问题,导致管理工作者在进行税务管理时倾向于形式化和过场化。并且,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国企财务人员对税务管理认识不深,接触时间较短,税务管理手段比较薄弱,使税务管理工作并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
2.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往往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没有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的统筹规划,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利用我国税收政策的作用,反而损害了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在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之下,国企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税务管理工作也不重视,造成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混乱。
3.税收业务不强
目前,我国国家企业很大部分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运营方式上带有很大的政治色彩,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税收管理并不重视,导致税务管理工作者无法有效的对偷税、漏税进行有效的划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门实时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国国家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抱着国企工作是铁饭碗的错误思想没有及时的对时下的税收知识进行有效的补充,其业务操作能力也在日积月累的安逸情绪中落后于时代,导致了国企税务业务能力虚弱的现象。
二、提高我国国企税务管理工作水平重要措施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也就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提升税务管理意识,提高税务管理法律观念,增强税收业务能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来实现税负最低。
1.提升管理意识,精化税收管理工作
意识决定行为,只有从根本上提升管理意识,才会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首先,要转变国家企业的管理意识。虽然国家企业属于国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但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性质。其次,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工作机构,由专业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掌管税务工作,提高税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必要的话可以对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二次细化,最终将国家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
2.提高法律观念,加强税收法律培训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法制度体系并未完善,税法约束范围仍有缺口,这就必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法律约束力,在保障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熟练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政策的角度上进行税收规划和统筹,从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严格禁止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避税。企业高层领导更应该要重视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借助外部培训机构或者专业税务机构的力量,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观念和业务能力。
3.增强业务管理能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开展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都必须要对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遵循,而在开展受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从事事务管理活动的时候应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针对税务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谋划,通过对合法手段的应用帮助企业节税,使企业的税赋水平得以有效降低。不能够通过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将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等擅自撕毁、隐匿、变造以及伪造等行为进行偷税等违法活动[3]。
2.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诚信原则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是企业进行纳税活动的本质,企业通过诚信纳税可以使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使企业经营的收益得以增加,而且商业合作伙伴、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层以及企业股东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度将会受到诚信原则的直接影响,诚信原则能够对过度的机会主义倾向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企业的负责人必须要主动地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根据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诚实纳税意味着企业能够对自己应尽的经济责任以及社会责任进行主动的承担,对相关税收法律的义务约定予以遵从,只有这样才能够与税务机关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起来,并且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管理与控制税收成本的主要目标就是节约成本,企业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就是成本效益原则。相对于同行业而言,企业的税收成本必须要压到中等偏低水平以下,才能够使企业的价格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因此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对有关税收的案例、规章以及法规等进行钻研,最终将帮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方案制定出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优化[4]。4.事先筹划的原则:所谓的事先筹划的原则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通过事先的设计安排以及规划,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的目标以及少交税的目标。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纳税义务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具有较大的滞后性,这样在纳税之前企业就有可能针对税款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从而实现降低或者避免企业的税务负担的目标。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经济行为,而且企业的税率、计税依据以及纳税项目已经成定局,这时候企业如果想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那么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之内。总之,税收筹划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税法的运用,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能够使企业对纳税义务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1.准确纳税:企业需要以税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据针对准确纳税的含义进行解释,准确纳税也就是指的是企业在对相关税收法规、法律进行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做到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同时要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2.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遵从税法成本风险进行规避以及对处罚风险进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主要包括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源差异以及外部环境等出现的遵从成本;而处罚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没有足额以及按时的上交税款,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得情况。
3.税务筹划: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在不违反法规以及法律的条件下,事先安排纳税主体的投资行为以及各种经营活动等与税务事项有关的、而且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目标以及少交税等目标的活动。
二、企业开展税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要想使中国企业处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应该以这些问题为根据,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
1.作为税收征管者,国家必须要对相关的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国家的税法体系应该主要包括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以及税收基本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相对而言要滞后很多,曾经有很多次提议针对税收基本法进行立法,然而直到现在为止,税收基本法也没有成文,而且一些重大税收问题、税收原则以及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缺失。由于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下来,因此就使税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所以必须要针对中国的税收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将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制定出来[5]。
近年来,由于国家教育总局对办学规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使得教育改革体系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那就是:日常税务活动的增加,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且这个问题的出现,也给高校的内部管理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而“营改增”在各大高校中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提升高校税务管理的水平,从而让我国教育事业可以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去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在高校中的实行,是极其重要的。
二“、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纳税方面的影响。过去,高校在签订各种科研项目协议的时候,都必须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且按照协议的要求,如果高校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那么它就必须要上缴一定的营业税,若销售物品,则必须上缴定额的增值税。另外,协议内容中还牵涉到其它的一些税种,比如:房产税、所得税以及契税等。然而,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则不再需要上缴相应的营业税。其中,针对具有“一般纳税人”性质的高校,它们过去需要上缴的营业税税率是5%,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它们在“营改增”使用范围之内的税率则只有6%,且其税率也增长了20%。假设,高校的进项税额抵消税率是17%,那么“营改增”中的营业税则会增值,但高校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所有教育服务的税收率基本不发生任何变化,将其设为s,同时将能够进行抵消的含税购进金额设为h,然后依照“营改增”的税率要求,将城建税定为7%,教育附加税定为3%。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未实行“营改增”时的税负为:s*5%*(1+7%+3%)=0.055s;
(2)实行“营改增”时的赋税为:[s/(1+6%)*6%-h*17%]*(1+7%+3%)s=0.062s-0.187h;
(3)实行“营改增”时增加的税负为:0.062s-0.187h-0.055s=0.007s-0.187h。倘若,0.007s-0.187h的值等于零,那么不论高校是否实行“营改增”,其税负都是一样的。可0.007s-0.187h的值大于零时,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其税负会增加。若0.007s-0.187h的值小于零,那么高校实行“营改增”后,其税负则会减少。
(二)税务核算方面。一般来说,高校需要上缴的纳税额是依照营业额的多少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营业额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纳税额的总值。但是,当“营改增”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之后,高校所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除了要受其营业额的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进项税额以及抵扣凭证的影响。所以,在这个时候,税务的核算工作就需要财务部以及高校各大部门的全力配合了,以确保财务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得较多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为税种的抵扣提供方便。
(三)发票管理方面。目前,增值税的发票只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发票,另一种则是专用发票。因高校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消的过程中,会利用到专用发票,这就会影响到其自身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额。所以,从该角度上来看,专用发票相对于普通发票来说,高校对其的管理要更为严格一点。其次,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营改增”,将“增值税违法犯罪”条例列入了《刑法》中。与此同时,现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也比“营改增”实行之前,更为严苛。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严格申请纳税人身份。虽然,高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营改增”进行了全面的落实,但高校在现阶段中,也面临着一个有关身份认证的选择题。国家相关政策中提及到:还未申请纳税人身份的“营改增”试点,只要其年销售额达到了五百万,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那些没有经常性为社会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则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此,依照高校的服务性质,可将其判定为“纳税人”的范畴,年销售额也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资格,所以这些高校还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因“营改增”提高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的要求,所以高校还应当为这种专用发票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让该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确保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从而让高校的各类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其次,高校还应当对能够进行抵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而确保这些专用发票都能够实现税率的抵扣。另外,由于“营改增”的实行,让税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出现了较大的转变,所以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强化其自身的税务管理能力,并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的改进,以完善高校税务管理体系。
一、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规范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结合建筑行业现状,“营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响:
(一)项目税负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较于营业税制下,税率上升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会相应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的增值税,相较营业税制而言,纳税负担可能增加。其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较困难。除去分包成本,项目的大部分成本为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人工费,大部分施工材料,由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而占比较大的人工费作为工资列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营改增”后,项目的实际税负水平是由销项税额和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共同决定,但是进项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营改增”后价税分离,导致项目初期无法准确地预测进项税额;其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预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因为各种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加了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财务风险可能增加
首先,“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在收到预付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税款,减少项目资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款时间可能不一致,项目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不协调,增加项目资金压力。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严格,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额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这对项目增值税专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也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将其划分为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项目相关税收政策,了解项目可能发生的税务成本,为合同投标阶段的报价提供依据;二是测算比较不同模式下项目实际税负,掌握纳税筹划空间,为合同谈判阶段项目的运作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大部分是准备工作。首先,了解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主要环节及涉税政策;其次,了解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区按照合同总金额而不是按总分包差额征税,对项目的最终实际收益影响较大。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整体的涉税风险。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来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通过明确合同条款来划分各自责任,规避风险。1.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在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做好税务筹划相关工作,并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明确,以达到降低项目实际税负的目的。主要筹划方式有以下两种: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6期(总102期)57一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计税方法节税。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通过税负测算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成本,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不考虑其他费用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如果总包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占工程价税合计比例超过48.18%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实际税负较低。二是通过优化合同结构实现节税。首先,可通过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价款降低税负。为避免总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或兼营,总包方可与业主分别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合同,通过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额,增加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减少采购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额,从销项侧控制项目的应纳税额;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采购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设计部分所占比例,达到获取更多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过分拆合同优化税负。“营改增”后,因总包合同涉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部分,设计适用6%增值税率,采购适用17%增值税率,施工适用11%增值税率。按照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即建筑业确定增值税率。因此,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可考虑将采购部分与施工部分打包签订合同,从而降低采购环节的销项税额,增加项目收入。2.通过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在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情况。“营改增”后,在资质共享模式下可能因为“三流不一致”问题,导致取得的分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加项目税负风险。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体不是合同签订主体,导致进项销项不匹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在内部分包工程中不开具发票,造成分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营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可采用标准的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立增值税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可由中标单位对总包项目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项目收入和成本,销项和进项都在中标单位体现,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在联合体中标模式下,可采取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分别开票,或者由业主和联合体牵头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牵头单位再与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3.通过明细合同条款,规避涉税风险在订立合同条款时,一是要明确标示总包项目各部分金额,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影响税负;二是合同条款需按照“价税分离”原则,明确合同含税价款、不含税价款、税率以及税额等具体信息,避免后期纠纷;三是要明确收付款时间和条件、提供发票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项,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四是要明确预付账款的拨付时间,预留时间便于落实项目分包相关事宜。
(三)合同执行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虽然与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有较好的控制,但税务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还取决于合同执行情况。因此,在合同执行阶段,需加强项目管理,规避税务风险。1.加强项目预付款管理,避免垫付税款在业主拨付预付款时,发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发票甚至尚未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导致发包方需按预收款全额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垫付税款占用项目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业主拨付的预付款可能大于总分包差额,导致在初期项目就存在多预缴税款的情况,对于多缴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说明。针对项目预付款垫付税款问题,首先,在签订合同时需事先考虑,约定利于总包方的预付款拨付时间,或可直接约定在总包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再拨付预付款,避免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造成无法取得分包方发票、全额预缴的局面发生;其次,需加强项目管理,总包合同一旦确定,迅速启动分包相关事宜,尽快落实分包合同。2.加强验工计价管理,避免滞验收、超验欠验业主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付款滞后,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也会影响项目的资金。验工计价的不规律可能会造成工程计价与进度不相匹配,造成当期预征税额较大,增加资金压力。而如果业主要求超验工,则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需要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如果业主并未拨付超验工款,项目需要垫付税款,如果当时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会导致超验部分无进项税对应。首先,在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价。其次,如却因特别原因出现滞验、超验等,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步对分包进行滞验或超验,以保证足额的分包成本用来抵扣,减少垫付资金。最后,与业主磋商,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者季度验工计价并及时批复,避免跨期批复分摊项目税负负担。3.加强分包管理,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在合同执行阶段,项目的税务管理主要集中在进项方面,优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做到足额抵扣,将资金流出时间尽量后延,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首先,应考虑上下验工计价的时间差,做到工程结算和验工计价相匹配,有效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其次,保证票流从下往上,资金流从上往下,在获得分包方发票前不向业主开立发票,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拨款,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减少占用资金。4.优化采购方案,降低实际综合成本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应纳税额,进而附加税也相应减少。因此,在采购环节进行价格比选时,需考虑进项税及附加税的影响,进而优化采购成本。由于不同采购方案下项目的销项税额固定不变,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为应交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越少,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因此,采购的综合成本=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假定目前有三种采购方案,方案A 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选择供应商实现采购综合成本最低。三种方案含税报价相同。在备选方案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适用税率越高,进项税额越多,成本越低,因此,优先选择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三种方案的含税报价不同。这种情况下需要比较综合成本。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比较计算如下:方案A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A-报价A/(1+17%)×(1+12%)。方案B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B-报价B/(1+3%)×(1+12%)。若方案A实际综合成本=方案B实际综合成本,则有报价B/报价A=86.55%,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6.55%时,二者的实际综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较情况如下表:5.加强费用类进项税额管理首先,针对金额较小、多次采购的情况,项目部可尽量选择固定商家采购,累积到一定金额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针对部分岗位,项目可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最后,加强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认证,避免因逾期未认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项目竣工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一)企业涉税风险显性化
税收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企业税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同等重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无意间形成了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轻税务管理的局面。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在这一形势下,国家势必要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开始显现,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具备财务知识的基础上,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纳税健康自查以及配合税务稽查的知识和能力,以应对税务风险。
(二)税务稽查形势严峻
随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收管理模式的实施,以及税收征、管、查分工的形成,税务稽查的作用日益凸显。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改革,需要税务稽查为新税法的实施保驾护航。在这一形势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比以前任何时候都大。继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风暴之后,2010年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查处,未来几年还将继续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企业面临的税务稽查形势异常严峻。我国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往往超出了纳税人的接受能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渠道;纳税人难以充分理解税收政策法规的实质和办税规程,不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日益加大。这就要求企业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加强企税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税务筹划意识不断增强
我国采用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大部分企业涉税税种接近20种,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纳税方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税收的无偿性意味着税款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净流出,减轻税收负担等于直接增加纳税人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是国家所倡导的,是纳税人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从而有利于抑制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正确的税务筹划能对可能触犯税法的经济行为加以防范和纠正,避免涉税风险。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长期以来秉承的是“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税种税率普遍较高,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避开一些税费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就要求纳税人增强纳税筹划意识,在从事各类活动之前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财务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谋划和安排。为了加强税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不同税种以及同一税种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要素上存在诸多差异,这一特征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选择
(一)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涉税风险
内部控制是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工具,企业可以在组织现有的内部控制框架中,引入税务风险元素,以建立具有税务风险管理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识别来自于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变化、业务活动内容变化)和外部(税收政策变化)的税务风险因素。企业要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规范涉税业务流程和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及时进行纳税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纳税申报存在异常,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预警,从而始终保持纳税健康状态,以避免被税务机关列为稽查的对象。企业还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监督本企业税收活动,依法和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约束税务风险,避免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自身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以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成功的税务筹划既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能使国家税收政策意图得以实现。税务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计划性和目的性等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计划性是指税务筹划只能在业务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目的性是指税务筹划要帮助组织实现价值最大化,而不是税负最小化。税务筹划是一种专业性强、高风险的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专业化的管理,筹划人员必须透彻理解组织战略意图,需要综合考虑多个税种之间相互牵制和税负此消彼长的关系,尽可能顺法操作,避免筹划风险。企业要善于把握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税收安排,降低税收负担。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任何一个涉税方案都根植于业务活动当中,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或者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一是与决策部门沟通,在经营和财务决策中考虑税收成本;二是与业务部门沟通,在业务活动中考虑节税问题。
(三)配合税务稽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是企业需要面对的一项涉税事项,企业要充分研究税务稽查形势,掌握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分析企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内容,然后有针对性地组织税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应当以积极的心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组织税务自查,并及时纠正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税务会计师要合理解释,缩小税务争议的范围。税务会计师还应当以税务稽查为契机,检查税务风险管理缺陷,帮助本企业建立税务风险长效机制,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四)加强税企沟通,减少税务争议
(一)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增值税不会对经济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客观上比较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由于增值税税基不够宽,有些第三产业仍然被排挤在外,使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只有扩大增值税税基,才能使公平充分体现出来,更好的发挥改革的作用。第二有利于税收的征管。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商品和服务的划分越来越不明显,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部分商品已经逐渐开始服务化,造成了商品和服务的概念更加模糊,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而增值税在可以更好的细化这些细节,征税范围同时涵盖了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有效地解决了征税的难题。第三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而服务行业的营业税是全额征税,没有抵扣。倘若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复杂,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阻碍服务业的发展,而“营改增”的改革则可以很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国际化发展。当前情况下,很多国家都已经把服务税纳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一种国际化趋势,因此,增值税是一个国际化税种,我国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是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进行接轨,实现税制的国际化。
(二)消极影响
第一税收负担增加。从理论上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应该可以降低税负,给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应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帮助,但是,如果取得得的仅仅只是普通的发票,反而会让企业的税负增加,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在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均降低的情况下,其收益也会有所下降。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际营业过程中会增加服务业的税务负担。第二税务管理难度进一步上升。首先,税源抢夺过程中,涉税风险的出现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其次,目前的税务制度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相对混乱,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的现象更加容易发生,损害了合法交税企业的利益,不利于管理;再次,上级对于增值税的稽查力度较大,税务管理难免会存有漏洞,是管理难度加大;最后,增值税的计算存在着较大的混乱,难以准确核对。第三,对于发票管理的影响。在增收营业税时,服务类企业只需开具税务发票,改革之后,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关系到说收的抵扣,发票的使用不当,可能或造成法律风险,增值税发票的限额较低,和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有差距,与服务业限额的差距较大,申请高额发票所需时间长,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二、针对“营改增”带来的消极影响服务企业应该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改革企业管理
面对目前的改革政策,为了让企业的管理更加科学,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效益,最为有效地策略就是彻底的改变企业的管理模式。首先,针对增值税的计算相关的一些经营流程,对企业的部分经营流程进行适当的整合;其次,调整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主要职责,使各部门更加明确部门职责,强调各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提高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计算能力,增加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最后,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现代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处理,对增值税进行有效地控制。
(二)完善税务管理机制
要能够有效地克服“营改增”改革带来的消极有影响,除了进行改革企业的管理以外,还要对税务管理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企业利益。企业应尽早的做好税务人才的储备工作,以便将“营改增”政策更好的推广下去。然后,做好税收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注意梳理清晰税务管理的中间环节,不断优化,为税务的统筹规划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要强调一下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领购工作,实现资金、业务和发票的一致性,确保企业的自身权益。
(三)优化会计核算流程
增值税的核算相对比较困难,大多企业在核算的时候会出现较多的纰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益,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专业的增值税会计,应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进行快速、准确的进行计算和核对。对于不同税率的业务要进行分开核算,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分类、系统的方法快速的进行核算,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三、结语
一、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资抵免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根据现行投资抵免政策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着手:
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和合理分配各年设备购置额。在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年度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获得最优的投资抵免优惠的条件是:年度设备投资额×40%≤法定抵免期限内各年新增所得税额。
3.为了体现激励性税收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4.兼并筹划带来“节税”利益。假如一家企业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
如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中,进行税务筹划表现在很多方面,具体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在物价持续上涨期间,后进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货成本小,相反,销货成本必定较高,这样就会产生较少的净收益和所得税,而此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相反。
2.加速折旧法带来的“节税”利益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资抵免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具有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政策性强的特点,企业可以用好用足这一政策,来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效果。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根据现行投资抵免政策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选择设备的购置制度。确定了设备购置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基期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越有利。所以选择在减免税期满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投资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
(2)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和合理分配各年设备购置额。在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年度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获得最优的投资抵免优惠的条件是:
年度设备投资额×40%≤法定抵免期限内各年新增所得税额
所以企业在进行设备投资前,应预测未来各年盈利情况,并以预测新增所得税额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的设备购置额。假设某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需要设备投资额为600万元,如果全部设备都在2000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投资抵免额为240万元(600×40%),但是,该企业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只有200万元,那么就不得不放弃40万元的投资抵免额;如果该企业将600万元的设备分两年进行,2000年设备投资额应控制在500万元(200/40%)以内。假设该企业选择在2000年购置设备400万元,税法允许投资抵免额为160万元,小于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可全额抵免。其余200万元的设备在2001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抵免额80万元,可用于抵免的新增所得税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增加值之和,因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5年)抵免。该企业分两次购置设备获得的投资抵免额比一次购置提高了。
3.为了体现激励性税收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4.兼并筹划带来“节税”利益。假如一家企业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
如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中,进行税务筹划表现在很多方面,具体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在物价持续上涨期间,后进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货成本小,相反,销货成本必定较高,这样就会产生较少的净收益和所得税,而此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相反。在物价持续下跌期间,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会计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同时一贯性原则也要求“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就可以在物价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物价上涨时改为后进后出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2.加速折旧法带来的“节税”利益
加速折旧法一个实际的财务利益是:与直线折旧法相比,企业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多计入了折旧费,将使企业应税收益相应减少,从而使企业在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而在后期交纳较多的所得税,这意味着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从而等于对纳税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三、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轻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可取得数额较高的租金收入,同时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助于减轻税负。
1.“营改增”之后,税率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税负发生相应变化。
通常情况之下,高校一般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过去按营业税征税时税率为5%,现在“营改增”之后,税率由过去的5%下降为3%,进而导致税负有所下降。当税率降低,税负减少之后,高校科研经费所承受的纳税负担会降低,一部分费用将会被节省出来用于科研建设,这对于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而言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而有些高校则被地方性税务机关界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他们的纳税税率将由过去的5%上升为6%。从表面上看,税率增加,税负也会相应地增加,但现实并不是这样,需要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具体的考虑。有的高校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折扣来降低实际纳税负担。在“营改增”之前,高校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在采购阶段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之后,高校在采购阶段用语购买材料、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折扣来减少实际应纳税额,因此,纳税负担有所降低。而有些高校因为没有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进项税额的折扣,因而纳税负担会有所增加。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出税负。
2.高校税务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发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税收征管机关是地方性税务机关;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机关则为国家税务机关。因此,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税收机关有地方税务机关变为国家税务机关,发票发生了变化,需要由过去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管理也更为严格。具体而言,如果高校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他们既可以适用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又可以在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情况之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高校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他们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机关首先明确高校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界定清楚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使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在使用发票的时候,必须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3.“营改增”之后,高校税务管理部门在进行税务申报工作的时候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营改增”之后,税务征收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为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申报程序上和之前相比程序更为复杂。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者在进行税务申报的时候能够明晰纳税事项、明确相关流程,更好地做好税务申报工作。具体而言,税务申报工作会因高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有所不同。如果高校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就相对简单;如果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申报流程就会较为复杂,需要经过抄税和认证两个步骤。抄税需要对每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录。如果需要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折扣,则必须进行认证,只有认证通过之后进项税额才能够享受相应的折扣。高校税务管理部门在进行税务申报的时候也需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增值税申报。
4.“营改增”之后,高校税务管理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时候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正如前文所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有着根本性不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计算税额时直接用商品价格乘以税率即可;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在计算税额的时候则需要将商品价格和增值税额分开核算。这就需要高校税务管理工作者在计算税额的时候将含税收入按照适用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出相应的销项税额,对于进项税额折扣的情形,则要单独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5.“营改增”之后,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税务风险增加。
高校涉税业务长期以来很少涉及增值税。“营改增”之后,无论是计税方式、适用的发票,还是税务申报、会计核算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加重了高校税务管理部门的负担,需要他们改变过去的管理方式,不断适应新的变化。除此之外,高校税务管理部门以后需要直接面对的税收征管机关是国家税务机关。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之中,参与企业较多,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也会大大增加。而有些高校税务管理机关如果没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或者是对“营改增“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很可能导致相关纳税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增加了税负风险。
二、相关建议
在“营改增”这一大背景之下,高校要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首先,需要做好整体规划安排。“营改增”是国家税务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是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单位的实际税负不降反增。这就需要高校在进行税务管理工作的时候做好整体规划安排,充分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科研收入中的比例,尽可能地减少不可折扣的情况,降低税负。其次,要加强对发票的规范化管理。“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对发票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对此,高校要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出具体的发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核销工作。如果存在可以折扣的进项税额,高校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错误或者是不规范情形的发生。再次,要关注税收申报流程的变化,严格依据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工作。如果高校被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则需要针对纳税申报环节和申报表的结构进行系统的学习。例如,高校可以对从事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一些财务软件、税务软件的技能。通过纳税申报人员的学习,减少错误发生的可能性,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在企业的决策层下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企业的风险总体目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战略,主任和相关成员都是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税务风险由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税务风险管理和企业员工的工作目标、工作业绩相联系。采用税务一票否决权。财务经理领导税务,职责分离,变一人业务为二人复核。小事见规章,大事来会签,请中介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分析原因评估风险,具体以风险为标准,重要性与反应机制,动态管理四个可能,核心税种用好政策,重在监控,交叉监督。
企业可以设立税务信息共享,设置企业相关税务专栏,提供员工关于这方面的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年末税务结算。分析: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沟通和问责,独立税务,增加话语权。要想落实好企业的管理,绩效管理是很有效的举措,相关的企业领导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加大企业员工的考核和奖励,制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把定期检查与长期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抓源头和重点,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信息与税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当然,人才依然是税务风险的关键。
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纵向和横向信息,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强化制度改革,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要及时地提出,对于存在的风险要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积极的采取措施,从而完善税务风险的体系。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交叉监督,制定流程,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完善税务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任,统一集团税务管理,加强领导力,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只要正确地理解这么一种关系,检查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手段,如果一味的抵制,就只会增大企业的税务危机,让企业的税务危机提前到来,反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危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缓解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危机。检查是法律的实施;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分析:企业的主动接受检查和被动接受检查不仅是意识上的差距,这也体现了企业在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通过社会化的保险和中介的保险参与,可以将企业的税务危机降低最小。策略:积极配合,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中介保险,强化训练,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共享平台,善用税务信息,确定核心税种,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定性范围,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确立方案,至关重要。税务税务检查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会产生风险。策略:对媒体和公众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沟通,了解和掌握税务检点,通过科学的工具进行有效的税务危机检查和评价,企业通过税务危机管理策略进行影响分析,评价交叉监督,人工和自动互动,将企业的税务危机外包,评价业绩考核。
四、小结
新形势下G高校相关对策分析
(1)认真做好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认定工作。在新形势下,学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营改增改革新形势下对高校税务管理提出的新的要求,学校应端正态度,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改革与落实。其次,对全校教师员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尤其对应税业务收入较多的老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保证学校横向科研收入不受影响,对于横向科研收入较多的学院或个人,学校可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最后是按相关的政策做好增值税小规模过渡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期工作,从而保证顺利过渡。
(2)结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要求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应设置应缴税费科目来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此外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
(3)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工作。以G高校为例,因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买额扣除率(扣除率按购买服务的对象分别可能为17%,11%,13%,6%和3%)。为了切实降低学校税负,假设当期G高校应纳税额为0,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假设G高校当期取得的进行税额全部是可按17%进行抵扣,即当期销售额6%当期购买额17%=0,可以计算出当期销售额:当期购买额=2.831,即是学校每收入2.83元应购入1元的货物,这样可使当期应纳税额即可为0,能大幅降低学校税负。因此,学校应根据自身科研收入与设备购买等情况,合理规划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合理降低学校税负。
二、新形势下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按规定做好增值税纳税资格变更工作营改增后,不少高校已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随着政策的变更,横向科研量大的高校(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按规定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工作按规定须在销售额达标的次月完成。时间紧、任务重,有关高校应尽早做好增值税认定变更工作,即办妥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变更手续,具体步骤可参照当地国税有关政策文件。
2.设置增值税有关明细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应缴税费通过应缴税费进行核算。首先,学校应下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还应分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对于进行税额较多,涉及不同进项抵扣税率的高校,还应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如进行税额17%、进行税额13%进行税额11%进行税额6%等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3.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高校税负财税[2013]106继续执行了财税[2011]111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换言之,即使高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获得审批的相关技术转让、咨询等合同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规定,高校应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降低其自身税务,保障学校横向科研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1.税务基础工作需提高
目前部分发电企业无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兼职人员税务知识较少,不能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发票的开具、使用无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收到发票无审核。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超范围抵扣的风险。财务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未进行辨识,对确实不应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认证,认证后未立即做进项税转出。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未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如购买餐饮设施用于职工食堂,购买节日物品用于员工个人而进行了进项税抵扣。
2.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发电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对税务管理的理解有限、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企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建立税务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税务管理制度,但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治标不能治本;内部控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盲区,结果是内部控制再多最后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二、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准则的要求如实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建立《财务工作管理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方面继续保持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继续稳步提高,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会计核算标准化。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编制《财务工作管理标准》,对核算中具体操作步骤、摘要的表述、会计凭证的附件、报销业务的发票等进行了统一要求,实现会计核算的标准化。统一和细化会计科目体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根据业务内容细化到部门、机组、项目等,满足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建立“稽核凭证—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完善”的闭环控制程序,对于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月度稽核报告,提示风险,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动整体会计基础核算水平的提高。以会计核算“零差错”为目标,遵循准则,夯实基础,提高会计核算规范化程度。加强发票管理,严把发票关,特别是针对跨期发票、定额发票的规范性管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确保及时准确完成报表的编制上报,为股东方及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2.加强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
加强对发票的规范性、报销凭证完整性的审核,防范涉税风险。充分利用税务中介专业力量的优势,分别对发票及涉税事项认真梳理,并出具审核报告,避免因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不规范引发的涉税风险。针对税务中介提出的涉税事项,逐项确认、明确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实现规范的闭环管理,并将税务自查及税务中介审核问题举一反三,及时共享。建立《税务定期计划登记表》,月度内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标注税务管理定期工作完成情况,并对不定期工作进行合理标注。建立完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保管、开具等管理制度,设立《发票使用簿》使发票使用管理规范、有效,建立较好的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3.建立全员税务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对税务风险防范起着决定性作用,个别发电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随着国家稽查力度加大和法制化进程加快,税务稽查面越来越全面,侥幸过关的概率越来越小,所以管理人员必须将税务风险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首位。企业业务形成是由业务人员经办,财税人员一般是对业务进行涉税处理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以业务人员对税务风险认知程度及践行情况决定着其业务的税务风险的大小,比如虚假发票的取得,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形式对涉税均存在影响,业务人员对税收态度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因此需要建立全员税务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从管理层到业务人员全面防范涉税风险。
4.加强税务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税务管理岗位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建立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的采集与研究机制,对涉及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传输与保管,建立公司级的税务知识库,实时更新税收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项财务培训,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注册税务师等相关的课程,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时跟踪新的税务政策,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获取机制,及时掌握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通过《中国税务报》等税务刊物,及时获得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文章建立导读索引,方便大家查阅。
5.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实现由核算向管理职能的转化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税务管理工作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依法合规纳税的同时,应加强税务筹划的工作,通过税务筹划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规避涉税风险。加强税务筹划与公司生产经营的结合。除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外,加强税务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支持,特别是合同管理中涉税问题的研究。针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
三、结论
税务信息是国家税务决策、税收计划制定与调整的重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必要支撑,也是纳税人信息权利的核心内容,因而其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有利于维护并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税收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手段,而这一手段必须借助和运用税务信息才能达到。因为税务信息管理一方面能使信息正确地反映经济税源和税收进度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可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状况,并掌握国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鉴定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需要是否相适应,以便迅速做出明智的决策,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换言之,如果税务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话,既无法实现税收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也将使国家以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大打折扣,影响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组成部分,正确、及时、安全的税务信息是把握财政发展和税务管理客观规律的钥匙,有利于实现税务管理科学化、现代化,使税务管理工作从经验走向科学,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形势发展对税务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税务管理效率,做到努力开发税源,尽力足额征收,增加税收收入;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队伍的素质,强化信息意识,掌握信息技术,开展税务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务管理需要。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从纳税人角度而言,税收是纳税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及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资料并缴纳税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论是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还是税务机关依法定职权收集的信息,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销购价格、专利技术等),正常生产经营信息(生产经营范围、工商税务登记证件号等),个人隐私(个人及家庭身份信息、社会关系等),涉税负面信息(欠税记录、税务处罚信息等),一旦这些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而且还会给个人和家庭生活带来恶性干扰,甚至还有可能引起诈骗和金融犯罪。因此,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是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保障。
2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的难题
2.1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风险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基层税务信息安全技术管理风险与日俱增。科学技术水平日新月异,移动互联网、虚拟化、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技术层出不强。此类技术的应用对于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安全保障措施也较为严密,但现有的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制度、顶层设计、税务人员素质、社会要求等方面无法适应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使得税务信息暴露在数据的海洋,极易造成信息被盗取、被非法病毒所侵入,税务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必然风险激增。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简政放权要求逐步提高,基层税务信息安全行政管理风险突飞猛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行政管理被要求回归理性简政放权,实现由权力管制到权利治理,基层税务部门必然面临着工作重心后移及执法风险加大的交汇压力,后续管理将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种常态。税务管理信息化是保证后续管理科学、有效、规范进行的基本方式且根本保障,而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是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是故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必然成为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的基础和支撑。税务管理信息化下税务信息不论是频率还是数量均不断提高,数量和质量相生相克,前者的增多必然导致后者的下降,税务信息安全行政管理风险骤升。依法治税加强,尤其是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涉纷风险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权利意识在不断觉醒,私权保护、正当程序、公平正义成为了普遍诉求。纳税人信息是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税务机关在采集、保管和使用纳税人信息过程中往往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纳税人权利受到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违法犯罪。近些年来,由于税务信息安全管理不善带来的税务纠纷呈水涨船高之势,纳税人诉诸法律途径的越来越多,基层税务部门涉议、涉诉风险不断提高。
2.2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面临的困境
2.2.1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税务管理信息化在我国方兴未艾,关于税务信息安全的理解、保护方法、风险防范手段等社会所知甚微。就税务部门而言,大部分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对于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是什么、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意义是什么、怎样实现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的认识与理解存在偏差,主观地认为税务信息安全与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无关,是一种简单的信息存储与传输,意义不大。甚至是一提到税务信息安全,不少人就当然的认为是病毒和黑客,而往往忽视内部人员的过错或故意行为等因素。就纳税人而言,大部分纳税人抱有这样的态度,就是只要按照法定规定和法定程序上缴完税,其他的就与自己没有多大干系,税务信息安全管理也是如此,因而往往不配合税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由于少数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和管理不善,会影响整个税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2.2.2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方式滞后
整体上看,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还主要是依靠单一的技术方法,税务信息保密措施少、身份认证未得到全面应用、缺少路由安全和防止入侵的技术措施,难以适应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首先,税务信息技术管理方式赖以生存的硬件设施可靠性、稳定性不足,缺少日常维护及安全配套措施。其次,税务信息技术管理核心之处的软件设施开放性强,比如,内部网路终端信息共享范围广、操作系统主要是国外研发的,内外网机器存在混用现象,极大增加了税务信息安全风险。最后,采集数据分散,不能形成有效共享,普遍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业务信息不能通过计算机有效流转,自动化管理过程隔离;尤其是信息缺乏高效的数据监控措施,没有形成科学的内、外监督体系,不断遭受黑客攻击,还出现数据丢失的现象等。
2.2.3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税务信息采集、整理、贮存、传输、反馈及应用等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理念并未得到贯彻,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全面、缺乏体系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具体来讲,一是缺乏强有力的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制度。一般而言,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主要是由税务信息中心实施,与其他内设机构之间是并列关系,信息安全管理无法渗透到税收征管的其他环节。二是缺乏科学的税务信息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制度,各基层税务部门普遍缺失完备的信息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与预防处理方案,税务信息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理没有可持续的制度支撑。三是缺乏规范的税务信息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基层税务信息安全岗位与责任相适应的考核标准,机制不规范,致使信息安全管理深度与力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此外,信息安全责任制度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2.4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税务信息化下,税务信息安全风险有来自基础设施毁损的风险,有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有人为操作引发的风险,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税务信息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管理机制。就税务信息安全风险识别而言,税务信息并未被确定成为一种资产,因而缺乏税务信息必要的分类管理。同时,这种安全风险识别仅局限于技术硬件故障或错误、技术软件故障或错误、技术淘汰等技术层面,而对于其他层面的信息安全威胁鲜有涉及。就税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而言,由于专业技术和人才的缺乏,加之评估频率与方法不当,很难真正分析出信息安全风险的高低,影响到控制措施的选择。就税务信息安全风险控制而言,由于识别与评估分析中的不健全,使得风险控制策略选择失去了可信基础,致使避免、转移、缓解及接受等风险控制策略无从选择。
3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的应对
3.1加大信息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更新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理念
应当认识到,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既是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机构成,也是基层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税收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反馈、开发及应用等全过程,不仅可以加强税收收入的规划性,有效发挥税收促进生产,调节、监督经济的作用,还能衡量税收分配是否合理,税负负担是否平衡,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基层税务部门要摒弃税务信息安全管理不重要的观念,提高对税务信息安全的认识,充分了解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作用及方法,以此更新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理念。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之所以淡薄,原因在于信息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少,税务信息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对此,一方面要灵活多样地培训学习形式,综合平衡信息安全相关项目,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与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培训机制,通过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安全员信息安全防范技能,培养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骨干。此外,税收普法宣传教育中还要强化纳税人信息安全意识。
3.2综合内外部控制手段,实现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方式多元化
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信息技术体系、信息风险管理及组织管理框架等诸多方面,面对终端规模大、地域分布广、技术类型多的现实,单纯的依靠外部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需要内部控制措施予以协同,多元化的管理方法才能更好地、更有效地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完成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完善税务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做好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不论是采取何种技术手段进行税务信息管理,都要建立完备的病毒防范、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入侵检测及信息加密等信息安全管理技术体系,定时检查并更新硬件设备以确保其可靠性与稳定性。其次,要克服“唯技术论”的倾向,税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保障中心,保证税务信息安全集中和集成管理,努力形成完整的数据安全与备份体系。最后,完善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内部控制手段,以减轻由于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系统资源风险所造成的信息危害。主要是采用人机联控的控制方式,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控制活动和保护措施,以实现对与税务信息安全相关的人与物的管理,并最大限度地保障税务信息安全。
3.3完善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框架,健全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借鉴信息安全管理一般理论,完整的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框架包括定义税务信息安全政策、定义税务信息安全管理范围、进行税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管理目标和选择管理措施、准备税务信息安全适用性声明、建立相关文档、文档的严格管理及安全事件记录回馈。针对目前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框架的不完善,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信息安全管理框架,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规章、明确管理范围、风险、目标、措施等予以完善。与此同时,还要健全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一是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区局、科室、所都应明确专人负责税务信息安全的管理,以健全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制度;二是建议明确安全事故预防任务、报告时限与程序、处理方法与措施,以健全税务信息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制度;三是建议制定规范、可行的信息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规定每个税务工作人员在信息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保密要求以及违约责任,以健全税务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总之,就是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税务信息安全管理有效开展。
3.4实施税务信息分类管理,健全税务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1.1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难点
在对工程分包进行结算时,普遍存在工程分包、转包的现象。对于发包单位来说,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时间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数年得不到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因此,对分包业务进行科学的处理,同时在分包业务过程中,提供缴纳的流转税是建设施工项目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1.2建筑工程涉及业务量大、分布广、施工周期长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由于涉及的施工周期比较长,通常几个月甚至几年,并且作业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掌握信息的难度。建筑工程在立项过程中,在建委、税务等部门虽然进行了登记,但是没有在城建单位进行登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进而出现建筑企业漏报、不报的项目,进而使得建筑业的税务收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3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建方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建筑收入,但是按照常理,甲方承担需要乙方的纳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成本上。如果纳税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反之,如果不纳税就不会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其次,按照我国原来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建筑方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是,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甲方给乙方付款环节中吸纳了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也就是说,在账务处理方面,如果甲方不给乙方付款,这时乙方就不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对于个体建筑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账务核算,此时也就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时间等。最后,难以进行营业税执法,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罚款方式用得最多,但是,在罚款过程中,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通过民工集体抗议的方式,老板抗拒执法,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如果工程干赔了,农民工工资都无法支付,更何况缴纳税金。
2解决税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2.1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理,通过税收跨级的形式进一步核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别,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对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核定管理,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进一步满足按帐核实征收的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分工体制为保障的税收管理体制”,通过对税收进行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等,同时借助宣传和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税收政策,进而对各项税款进行正确的计算,同时正确地填报新纳税申报表,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2.2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措施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来说,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年进行结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业,这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对于难以按各年所得划分的所得税,可以将税款按月预缴、预扣。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单位不要拖欠,这样能合理降低个税缴纳比例。
2.3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层层转包的工程来说,需要自行编制工程成本计划,对施工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为出包的工程选择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建设施工项目单位。对于选择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过程中,企业双方需要签订承发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需要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查。
2.4办理外经证的优越性
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税务管理。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需要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地建设建设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经证,这样能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异地缴纳及税务机关抢税源的矛盾。
2.5树立纳税人的纳税观念
单从总包和分包概念上讲,并不是大家说的对下合同中不含税就降低了成本,总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资质的单位税务都是可以特殊代开的,只需要缴纳一次税金。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税法的重要性,利用税法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维权、护权。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对于税收立法来说,需要将纳税人视为权利主体来对待,充分地注意纳税人的权利;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