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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表现主要是指由于外界事物的刺激引发的内心反应,例如喜欢、憎恨、高兴、伤心等情绪的表现。简单而言,是用身体表现出来的内心反应。
(一)情感表现是舞蹈艺术表现力的灵魂舞蹈艺术就是用身体来表现心理反应的创造性活动,心理反应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情感表现,舞蹈艺术也是情感表现的高度集中,是由肢体动作来表达表演者内心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肢体动作是舞蹈艺术的基本要素,而情感表现则是舞蹈艺术的灵魂。缺少灵魂的舞蹈,在完美的技巧也无法感动观众的心。
(二)情感表现要贯穿与舞蹈的肢体动作和技术技巧之中在舞蹈艺术中,肢体动作和技术技巧是骨架,情感表现是血肉。没有血肉的舞蹈,是没有办法引起观众的共鸣,打动不了观众的心。但是,没有骨架的舞蹈,就不足以称之为舞蹈。所以在一支好的舞蹈中,既要有肢体动作和技术技巧的烘托,也要有情感表现充斥其中,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称之为一流的舞者,才能吸引观众的眼球,引发观众对舞蹈表现内容的共鸣。
二、概述情感在舞蹈艺术中的表现
舞蹈艺术的综合性强,情感在舞蹈艺术中的表现应该是由粗到细、由内到外地引发真实的表演,而不是简单的肢体语言的外部表现形式。只有将称之为舞蹈艺术灵魂的情感表现融入到舞蹈中,才能使舞蹈更加的生动,更加的精妙绝伦。
(一)缺乏情感表现的虚假表演成功的舞蹈表演,必定是表演者内心真实情感的表达,是领悟了舞蹈的角色和感受生活后的表演,而不仅仅只是关注怎么去表演、炫技以及吸引观众。舞蹈只有有了情感表现才不会成为一个空壳,才能引发观众对舞蹈表现内容的真实共鸣。所以,真正的舞蹈表演应该是情感在内,表演在外,二者缺一不可。但是,现在很多的舞蹈表演者,只是注重自己表情与眼神,甚至是每一块肌肉的训练,而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内心情感,忽略了情感表现在舞蹈艺术中重要作用。其实,一支优秀的舞蹈,肢体动作和情感表现二者应该是均衡的,如果一个舞者过分注重肢体动作和技能技巧,长时间下去就会造成面部表情僵硬、麻木,会给观众一种虚假的感觉,那么这样的舞蹈就是缺乏灵魂的空壳,观众也会一看就忘,无法深刻的打动观众的心,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舞蹈艺术。
(二)真实感情表现的表演舞蹈艺术是人们真实感情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能够强烈的激发人们的情绪。一个表演者编制舞蹈首先应该是感受内心,然后通过肢体动作将内心最真实的感受表达出来,这样才能编制出一支深入观众内心的舞蹈。例如在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感动了全国观众,它体现了艺术美和人性美,更体现了作为残疾人艺术家的自强不息的精神。21位聋哑舞蹈表演者将内心的真善美用肢体动作淋漓尽致的表达了出来,同时也表现了表演者的坚强,真实情感的流露打动在场的每一位观众,引发了观众与表演者在心灵上的共鸣。
(三)情感表现和夸张手法的结合舞蹈艺术中的情感表现是将人们在生活中喜怒哀乐等情绪用肢体动作表现出来,只是舞蹈中的动作是利用了一些手法将生活中的动作经过加工和美化后,并结合了舞蹈中情感表现的需求。舞蹈中的动作服务于舞蹈情感的表现。例如在《金山战鼓》中梁红玉表演者的一系列动作,在表演中结合夸张的手法,将梁红玉受伤的感受真实的表达了出来,随着表演者的表演,观众如身同感受,心情随着舞蹈表演起伏不定。在舞蹈的创作中,要讲求似像非像,表演者的情感表现是来自于生活,同时又要对生活中的情感进行概括和加工,使之更加的深刻、典型、普遍。完美的舞蹈艺术,就是要将生活中的真实情感和丰富的想象结合起来,并用夸张的手法进行一定的修饰。
三、阐述情感表现在舞蹈艺术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故事性、抒情性,还是人物形象性的舞蹈表演都必须要有浓厚的情感表现。一支能够感动观众的舞蹈,就要求舞蹈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眼神都要给观众带去美的感受,并且是美的有内涵的感受。所以,舞蹈表演的每一个动作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表演者内心情感的真实体现。如果一支舞只有娴熟的舞蹈技术技巧,不带任何的情感表现,那就不能表现舞蹈是一门艺术;如果一个表演者的表演夸张不实,只会给观众带去虚假的感受,更遑论打动观众的心。所以,只有有了真实情感表现的舞蹈才能称得上是舞蹈艺术,才能深入到观众的内心世界,才能长久的发展下去。情感表现是舞蹈艺术的源泉和灵魂,舞蹈中有了情感表现才能成为可看可观的经典之作。
四、结语
舞蹈艺术的综合性强,情感在舞蹈艺术中的表现应该是由粗到细、由内到外地引发真实的表演,而不是简单的肢体语言的外部表现形式。只有将称之为舞蹈艺术灵魂的情感表现融入到舞蹈中,才能使舞蹈更加的生动,更加的精妙绝伦。
(一)缺乏情感表现的虚假表演成功的舞蹈表演,必定是表演者内心真实情感的表达,是领悟了舞蹈的角色和感受生活后的表演,而不仅仅只是关注怎么去表演、炫技以及吸引观众。舞蹈只有有了情感表现才不会成为一个空壳,才能引发观众对舞蹈表现内容的真实共鸣。所以,真正的舞蹈表演应该是情感在内,表演在外,二者缺一不可。但是,现在很多的舞蹈表演者,只是注重自己表情与眼神,甚至是每一块肌肉的训练,而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内心情感,忽略了情感表现在舞蹈艺术中重要作用。其实,一支优秀的舞蹈,肢体动作和情感表现二者应该是均衡的,如果一个舞者过分注重肢体动作和技能技巧,长时间下去就会造成面部表情僵硬、麻木,会给观众一种虚假的感觉,那么这样的舞蹈就是缺乏灵魂的空壳,观众也会一看就忘,无法深刻的打动观众的心,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舞蹈艺术。
(二)真实感情表现的表演舞蹈艺术是人们真实感情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能够强烈的激发人们的情绪。一个表演者编制舞蹈首先应该是感受内心,然后通过肢体动作将内心最真实的感受表达出来,这样才能编制出一支深入观众内心的舞蹈。例如在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感动了全国观众,它体现了艺术美和人性美,更体现了作为残疾人艺术家的自强不息的精神。21位聋哑舞蹈表演者将内心的真善美用肢体动作淋漓尽致的表达了出来,同时也表现了表演者的坚强,真实情感的流露打动在场的每一位观众,引发了观众与表演者在心灵上的共鸣。
(三)情感表现和夸张手法的结合舞蹈艺术中的情感表现是将人们在生活中喜怒哀乐等情绪用肢体动作表现出来,只是舞蹈中的动作是利用了一些手法将生活中的动作经过加工和美化后,并结合了舞蹈中情感表现的需求。舞蹈中的动作服务于舞蹈情感的表现。例如在《金山战鼓》中梁红玉表演者的一系列动作,在表演中结合夸张的手法,将梁红玉受伤的感受真实的表达了出来,随着表演者的表演,观众如身同感受,心情随着舞蹈表演起伏不定。在舞蹈的创作中,要讲求似像非像,表演者的情感表现是来自于生活,同时又要对生活中的情感进行概括和加工,使之更加的深刻、典型、普遍。完美的舞蹈艺术,就是要将生活中的真实情感和丰富的想象结合起来,并用夸张的手法进行一定的修饰[2]。
二、阐述情感表现在舞蹈艺术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故事性、抒情性,还是人物形象性的舞蹈表演都必须要有浓厚的情感表现。一支能够感动观众的舞蹈,就要求舞蹈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眼神都要给观众带去美的感受,并且是美的有内涵的感受。所以,舞蹈表演的每一个动作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表演者内心情感的真实体现。如果一支舞只有娴熟的舞蹈技术技巧,不带任何的情感表现,那就不能表现舞蹈是一门艺术;如果一个表演者的表演夸张不实,只会给观众带去虚假的感受,更遑论打动观众的心。所以,只有有了真实情感表现的舞蹈才能称得上是舞蹈艺术,才能深入到观众的内心世界,才能长久的发展下去。情感表现是舞蹈艺术的源泉和灵魂,舞蹈中有了情感表现才能成为可看可观的经典之作。
三、结语
关键词:一物数卖;司法解释三;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什么是一物数卖
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一物数卖主要有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明确以债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规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评析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九条针对动产,第十条针对特殊动产对一物数卖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两条分列出不同的情况,较详细的规定了动产和特殊动产一物数卖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以说为我国成文法的完善又增添了一抹新绿,但是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并不周全,背离了一些民法原则。
(一)该规定违背了债的平等原则。
传统民法认为债权属于相对权,并不具有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没有谁优先于谁之说。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债务比例受偿。这一理论是民法最为基础的理论,但是这两条规定对这一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就第九条第二项来说,如果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那么各买受人都没有取得物权,各买受人的债权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但该项明确规定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打破了债的平等原则,剥夺了其他买受人将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
(二)该规定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为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传统观念认为一物数卖不仅违法,而且不道德,应该给一物数卖出卖人严厉的惩罚。但是这种传统观念并没有全面的看待事物,而且也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现状。一物数卖虽然破坏了交易秩序,妨碍了交易安全,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在交易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乃是买卖的应有之义,它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且稀缺的,因此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在违约中得到比实际履行更多的经济利益,则应该鼓励这种违约,因为这种违约是有效率的。
效率违约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比较常见。笔者认为,法律可以不鼓励这种违约行为,但也不应在法律层面对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准要求过高。在知道违约的后果之后,若行为人依然愿意实施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后果,那么违约就不该再是一种被打压的行为,而是行为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是在私法自治环境下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
就这两条司法解释来讲,不仅各买受人都应有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出卖人也有权利决定将物实际交付给谁,有权利决定违反与谁的约定。只有双方自愿完成交付,债权才真正转化为物权。但该规定剥夺了出卖人选择交付对象的权利,能造成出卖人承担更多的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后将一物出卖与三个买受人,价款以及支付顺序为1000、2000、3000元。根据规定,出卖人需要与出价1000元的买受人完成交付,并对后两位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出卖人出于利己考虑,会与出价3000元的买受人完成交付,并承担出价1000、2000元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所以该规定非常不利于出卖人,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违背。笔者认为要对出卖人一物数卖的行为进行惩罚,可克以更高的违约金,而这种剥夺出卖人选择权利的方式并不可取。
三、第三人侵犯债权
总体来讲,在一物数卖问题上,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违约,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的合同无效。虽然救济方式较多,但是不排除以上方式都不能弥补买受人的损失。那么前买受人能不能以侵犯债权为由,让后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侵犯债权能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债权与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主体。基于债权的相对性特征,要求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完全不进行规制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也不合理。
日本学者我妻荣教授从理论上对债权的相对性提出质疑。他认为物权作为绝对权,要求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对于债权来讲,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给付或受领给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义务不侵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或受领给付的义务。但是他也承认物权的绝对性是绝对的,而债权的绝对性不是绝对的。但债权作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若受到第三人的侵犯而不予过问的话,债权将失去作为权利的基本性质。
就第三人侵犯债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台湾的当前立法有明确规定:“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该规定既限制了债权的绝对性,也让债权作为一种实际权力得到应有的保护。对债权的侵犯,归责原则应该限定在故意上,而不包括过失。因此,笔者认为后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是出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应付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该引入这种制度,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