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农业执法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1.1研究方法
1.1.1都市农业发展系统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根据可持续发展PRED系统的内涵和北京农业发展特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综合性和可获性原则,采用频度统计、理论分析和专家咨询法构建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系统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人口、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4个子系统,共23项具体评价指标(表1).由于各指标存在量纲差异,其性质有正、负2类,缺乏可比性,利用半升梯形模糊隶属度函数模型,解决各指标因量纲不同而难以汇总的问题,并采用熵技术支持下的AHP法计算各级指标权重.
1.1.2都市农业发展系统评价模型构建
1.1.3都市农业发展系统协调度评价模型选取为衡量北京都市农业可持续发展系统内部各子系统间发展的协调程度,构建协调度测度模型.目前已有的协调度评价模型主要包括比值模型、弹性模型、离差模型、贴近度模型、灰色关联模型,离差系数表示变量对其均值的相对离散程度,用系列的标准差与其均值的比值表示.本文采用离差系数基础上构建的多系统协调度评价模型:
1.2数据获取
2005年,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京政农发[2005]66),首次对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因此本文选取2004—2011年为研究期间,数据来源于2004—2011年北京市区域统计年鉴、各区县统计年鉴、农村年鉴,以及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分区县汇总资料中的相关数据.
2结果与分析
根据都市农业发展系统评价模型,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系统的评价结果见表2.2.1北京都市农业支撑子系统演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2.1.1农业劳动者素质提高是支撑人口子系统评价指数上升的根本保障人口子系统的评价结果体现了都市农业发展的单位资源人口承载水平和劳动力支撑水平.2004—2011年间,北京都市农业人口子系统评价指数由0.0212升至0.1221.如图1所示,人口子系统评价指标中,郊区人口密度多年持续增大,导致人均农业资源的占有量减小,单位农业资源的人口承载量增大,郊区生态环境负荷加重.农业劳动力占郊区总人口比重持续下降是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兼业化的结果,当前这一指标助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劳动力的科技素质提升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研究期间,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限和万人科技人员数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成为支撑人口子系统评价指数上升的重要指标.
2.1.2宏观经济变化中农村旅游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经济子系统的薄弱环节经济子系统的评价结果体现了都市农业发展的现代化程度和产业结构的先进性.2004—2011年,北京都市农业经济子系统评价指数总体呈波动上升的变化趋势,2007—2009年间波动幅度明显(图2).研究期间北京第一产业总产值增长1.8倍,但受当前北京经济发展趋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驱动影响,第一产业年均增长速度低于第二产业近3个百分点,不及第三产业增速的一半,因此农业总产值占GDP比重持续下滑,正向拉动了经济子系统评价指数.从2004—2011年整个期间看,都市农业经济子系统评价体系的正向指标基本保持增长趋势.但2007—2009年间,先是北京奥运会的连带效应,后有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加之中央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拉动,北京农村旅游收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成为影响经济子系统评价指数演化轨迹变动的重要因素.
2.1.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影响社会子系统评价指数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子系统的评价结果体现了都市农业发展的社会支撑和政策保障的稳定性.2004—2011年,北京都市农业社会子系统评价指数呈小幅波动上升趋势,增长下行分别出现在2005、2008、2011年,如图3所示.研究期间,北京都市农业社会子系统评价体系中城镇化水平、财政支农水平、公路密度、农村固定资产完成额等指标都保持稳步增长,市场需求、资金支持、设施保障等方面对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的支撑比较稳定,是拉动社会子系统评价指数上扬的主要驱动力.受农业投入产出周期长的比较劣势制约,农业收益对农户增收的贡献率越来越低,而非农收益对增收的支撑缺乏稳定性,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频繁波动,导致社会子系统评价指数上升轨迹偏弱震荡.
2.1.4先进农业技术普及应用已成为强化资源环境子系统的重要手段资源环境子系统的评价结果体现了都市农业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型发展程度.2004—2011年,北京市都市农业资源环境子系统评价指数由0.0339增长到0.2729,在4个子系统中增幅最大,如图4所示.作为正向评价指标,郊区人均耕地面积受城市规模扩张挤压持续缩小,而森林覆盖率、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重,以及清洁能源普及率提高,成为驱动子系统评价指数上升的重要因子.负向评价指标中,单位播种面积农药施用量2004—2006年快速减少,此后基本稳定;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的年际波动显著,但呈减少趋势;节水技术的应用推广使万元GDP农业用水量持续减少.3个指标在子系统评价中均发挥了拉升作用.7个评价指标中,农药施用强度、化肥施用强度、清洁能源普及率、农业用水效率4个指标属于农业科技应用范畴,在资源环境本底难以重塑的前提下,先进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已成为强化资源环境子系统的重要手段。
2.2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系统综合评价指数变化与空间分异
2.2.1综合评价指数的变化轨迹集成各支撑子系统的评价结果,计算出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系统综合评价指数(图5).研究期间综合指数变化呈稳步上升趋势,显现出北京市农业发展在支撑子系统全面强化的背景下取得长足进步.利用年度综合指数同比计算波动速率显示,2006、2007以及2009年是北京都市农业综合指数的高速上升期,其他4个年度是平稳上升期.
2.2.2综合评价指数变化的县域分异北京主城区8区2县是市域内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以优质、高效、集约、精致为特点的都市农业发展重点地区.2011年农林牧副渔产值占北京市域比重达到96.8%.对比8区2县农业发展系统综合评价指数变化发现(图6),2004年,综合评价排名前3位的是房山、昌平、大兴,末3位是顺义、平谷、密云;到2011年,大兴、顺义、通州3区的评价排名跃居前3,末3位集中在东北部山区.因此评价期间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的空间分异态势可以初步总结为平原地带优于山区地带、北部山区优于西部山区.
2.3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系统协调度变化和发展模式转变利用协调度评价模型,衡量北京都市农业支撑子系统的协调程度发现,2004—2011年人口-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子系统评价指数均保持增长趋势,协调度逐步优化(表3).但由于4个子系统的评价指数增长轨迹和增速不同,支撑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的主导子系统已经衍变.如图7所示,2004—2007年间,经济子系统是支撑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的主导子系统,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北京都市农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农业劳动者素质提升,人口子系统逐步成为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生力量,并加上支农、惠农政策和投资力度加大,社会子系统和人口子系统成为重要辅助力量.2008年前后,北京都市农业发展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资源环境子系统的地位.截止到2007年,资源环境子系统是4个支撑子系统中最薄弱的环节;2008年以后,资源环境子系统的能量加快释放,支撑强度先后超过人口、社会以及经济子系统;到2011年,资源环境子系统已成为支撑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的主导系统.
3讨论
在北京经济社会加速发展中,农产品需求加速增长,并趋于多样化,为都市农业发展提供了稳固的市场需求.虽然从生产规模上看,北京农业并不占优,但其现代化程度和产业结构先进性是其他产区难以比拟的,因此,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科技化是北京农业的最大优势.在北京都市农业快速发展中,人口-社会子系统的支撑强化趋于停滞状态不容忽视.人口子系统的发展停滞主要源于农业劳动力流失,社会子系统的发展停滞主要源于城乡收入差距,后者是诱发前者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看,农业劳动力绝对数量和相对比重的减少势必引发农业劳动力不足和后继无人,是北京都市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由于与其他城市产业竞争中农业在土地和资金利用效率上的明显劣势,以及北京地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一味追求生产功能和经济效益的“工业式”都市农业发展模式遇到瓶颈,2008年前后综合评价指数的向上钝化就是较好验证.在此背景下,以北京奥运为契机,依托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之政策扶持和引导,产业链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化和环境友好化使北京农业发展重焕生机,发展模式逐步实现了由经济子系统主导向资源环境-经济系统“双翼”驱动转变.发展模式转变是北京都市农业综合竞争力提升的重要表现,顺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形势,符合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进入21世纪的前10年,北京市的耕地面积和农业用水量减少1/3.随着未来人口膨胀和产业发展,水土资源短缺和污染加剧的趋势难以扭转,都市农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将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依托机械化和化学化,追求高产出和高效率,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现代化不可持续.因此无论是瞄准都市农业自身可持续发展,还是从北京城市发展的长远大计出发,北京都市农业发展应该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基于农业生态系统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达到循环利用物质、提高能量固定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农药等有毒物质输入的目的,最终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可持续的“生态型”都市农业体系[23].
4结论
1农林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农林科技创新的载体作用
龙头企业应该牢固树立科技兴企的理念,积极利用自身的信息、资金、人才等优势,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校企结合,产研结合,加快农林科技创新研究步伐,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载体[1]。龙头企业应该成为农林科技推广应用的“带头人”,高举科技“龙头”,转化科技成果,并在联结基地的农户中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活动,建立技术推广的网络,培养技术推广的人才队伍,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将企业掌握的科技成果与广大农户共享。
2农林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开拓产品销售渠道的作用
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具有掌握大量市场信息的优势,能够运用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趋势,分析消费者需求变化,处于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优势,利用现代市场营销手段,树立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市场销售网络,确保产品流通畅通。龙头企业要成为农林产品销售的核心力量,巩固和发展联结基地,在不断扩大产业基地的同时,不断提高基地农户的经济效益[2]。
3农林龙头企业要增强深加工能力,充分发挥“蓄水池”作用
农林产品具有特殊性,往往会出现周期性的供求失衡现象。农林龙头企业在雄厚的技术和资金的支撑下,依靠科研,投资加工设备,利用产品资源,开展农产品深加工。这样既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消费需求,丰富市场商品供应,增加产品附加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能调节农林产品供求平衡关系,防止出现农林产品“卖难”现象。因此,开发农林产品深加工,能够发挥龙头企业的“蓄水池”作用,保障基地农户的生产利益,达到农民增产、增收的效果[3-4]。
4农林龙头企业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发挥“帮扶”作用
农林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立足基地、反哺社会的理念,不能一味地只追求经济利益,要以发展壮大产业为重,乐与农户分享利益。在生产环节,要派技术人员免费指导基地农民进行田间管理,把种植技术和田间管理方法教给农民,给广大农民“授之以渔”。在产品收购环节,要合理定价,遵守基地种植协议,保证货款及时支付,在市场处于低谷时,采取“保护价”措施,以保证农户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总之,龙头企业应结合自身能力,帮扶农民加快致富的步伐,帮助农民加入“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中,发展壮大产业基地,带动农民增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农林龙头企业还应拓宽视野,开发投资农林产业新领域。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面貌,促进农村社会文明。
1.合作组织外部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据了本国产品供应的主要市场份额,成为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以及农业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环境下运作,而少量进行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注册时主要采取了“社会团体(社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两种法律形式。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无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显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需要。
2.合作组织内部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虽然各不相同,农业合作社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其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相比之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不少缺陷。突出表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不清。二是决策机制失控。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组织的所有权力,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组织缺乏凝聚力。三是政府干预较多,合作组织没有自力。四是组织建设松散。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国内高科技农产品相抗衡的实力,只能依托“能人效应”进行管理和运作。五是制度建设薄弱。合作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组织内部财产权属不清,成员的责权利不明显现象比较严重。六是支持保护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常被忽视。
二、主要对策
1.各级政府应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着眼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第二,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怀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尽早登记,以证明其独立的法人身份;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注册后按照普通企业纳税,难以承受。鉴于该组织具有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属性的特点,可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第三,改善资金融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其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体系推广、建设农业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第五,抓好示范推广工作。各地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专业化、市场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2.合作组织要建立规章,增强对自身的制约力
一是建章立制。指导合作组织制定完备的章程,召开合作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进一步明确“三会”的活动范围、责任和权利。二是强化民主管理。在内部决策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切实防止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三是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二,以人为本,增强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坚持以人为本,对内服务于合作成员,对外服务于社会。坚持“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关心他人”的国际合作运动的理念和信条。第三,诚信联合,增强合作组织的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其关键是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组织的品牌、提高合作组织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组织的信誉,以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第四,创新发展增强合作组织的后发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进行创新式发展,“围绕产业建组织、建好组织兴产业”,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协同发展,起初可以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将逐步发展成为“合作组织办公司带农户”的经营模式,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4,5.
[2]农业部关于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民日报,2005-5-9.
[3]本书编写组,刘明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导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摘要]本文根据农业生态系统自身特点,结合低碳经济和低碳农业的特征,提出创新农业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发展碳汇农业;运用先进适用的现代农业技术,构建资源节约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进种养加一体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推进关联产业集群节能减排的低碳农业发展途径,据此优化我国低碳农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最终实现我国低碳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农业;农业生态系统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剧增以及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所谓“现代化”,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愈来愈大,温室效应日益严重,全球屡屡出现灾难性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及健康安全,农业生产受到的危害尤为严重。例如,早在2003年湖北省武汉市约27万公顷水稻受高温危害,占水稻总面积近50%,空粒率平均约40%,严重的达90%,损失惨重。[1]中国农科院农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的有关研究指出,温度升高、农业用水减少和耕地面积下降会使中国2050年的粮食总产水平较2000年的5亿吨下降14%—23%。
另外,气候变暖会使病虫存活范围更广,活跃时间更长,加剧病虫害扩散;气候变化还会加速土壤退化、侵蚀和盐渍化,削弱农业生态系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此,本文认为,必须面对农业生产的威胁与挑战,从农业特点出发,发展低碳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一、低碳经济与低碳农业
2003年2月24日,英国政府在《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理念;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使“低碳”理念走入寻常百姓视野,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低碳经济有可能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模式。
何谓低碳经济?目前国内外对此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认识,基本都是从能源结构、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方式、资源利用模式等角度去分析和探讨。其实,低碳经济从根本上来讲,是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一种建立在物质循环和碳平衡理论的基础上,定量分析人类活动的碳排放水平,明确人类发展每个阶段的碳约束水平,进而保障人类发展过程中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全人类的社会福利水平。低碳经济的实质就是要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新能源的开发,核心是清洁能源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及相应的制度创新,在能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一种生态平衡。具体来讲,低碳经济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低碳经济的核心是降低碳排放,所以,改变能源结构、使用清洁能源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目前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是基于化石能源的,而过度依赖化石能源,直接导致人类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都引发碳的高排放,改变了自然环境,进而影响了人类的未来发展。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必须进行能源替代、发展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实现经济发展的碳脱钩。
第二,低碳经济的初级目标是实现低能耗。受目前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人类是无法摆脱化石能源的,所以,发展低碳经济必须降低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强度(碳排放量),通过碳汇储存行为,控制人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同时,在个人生活方式上,必须改变人类的高碳消费倾向,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费量,降低人为碳通量,实现低碳生活模式。
第三,低碳经济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福利水平最大化。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保护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物圈的可持续性和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服务的可持续性。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深入理解和分析自然资本的价值所在,避免损害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短期行为,实现生态系统的保护,协调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和公平问题,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低碳经济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热力学第一、二定律,环境容量,物质平衡等,同时还要遵循经济规律,如供求规律、边际效用理论、资源稀缺性等。低碳经济必须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实现能源高效利用、清洁利用和低碳甚至无碳能源开发,变革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是一种人类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过渡的经济发展模式,最终目标是建立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模式。
低碳农业是以低消耗(能源、资源)、低污染(环境、产品)、低排放(废弃物、CO2等温室气体)为基础的现代农业,实质是能源和资源利用高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以及清洁生产问题,核心是能源和资源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在现实中,农业中的碳排放量也是非常大的,因为农业在农用化肥的使用、农业机械的发展和使用、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等方面,都需要耗费能源。而目前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也基本为化石能源,形成了高碳农业发展模式。因此,发展低碳农业的核心是重视农业多功能性,实现农业发展中的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
农业生态系统是人类有目的地利用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生物种群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建立合理的生态系统结构和高效的生态机能,进行物质、能量循环和信息传递以及按照人类需求进行物质生产的综合体系,它具有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的特点。具体来说:首先,农业生态系统属于一种半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因此,它也具有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两个特点。一是整体有用性。就是说生态资源的使用价值是各个组成要素综合成生态系统之后,才能发挥出来的有用性;二是用途多样性。就是指农业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多样化的,只有发挥作用的大小之分,即效用是多样化的。
其次,农业生态系统又是一种人工和自然相结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它在提供的服务功能方面存在着自身的特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相对于自然生态系统来说,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更强的空间固定性。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随着栽培方式、耕作制度以及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明显的时空限制。农业生态系统的使用价值只能在相应的可影响范围内发生作用,通常仅在一个较小空间尺度和有限时段内有效提供某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二是农业生态系统受人为影响更大。农业生态系统的人工特点,决定了其提供服务功能的能力高低与人类农业生产方式、投入水平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三是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多样化不及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主要提供人类所需的产品,其他形式的服务功能是农业生产的外延。四是农业服务功能的效用边界更易界定,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私人物品特性。
农业区域以及农业生产类型都是由人类决定的,因此,其提供的服务功能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其效用边界更易确定,不同于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五是农业服务功能具有易变性和脆弱性。农业生态系统是人工和自然相结合的系统,其服务功能的持续有效性和人类需求密切联系,农业生态系统运行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服从社会、经济的共同需要,因此,为获得最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和最大的经济效益,农业生态系统结构及生态过程的变动性远高于自然生态系统。同时农业系统主要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作物种群及田间相关生物构成,营养结构简单。这种易变性和单一作物模式导致农业生态系统对人类管理活动的依赖性很大,因此,它不可能像自然生态系统一样,长期有效地提供服务功能,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六是负面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更易受到人类干预和影响,一旦人类干预过度或者出现问题,其负面影响要远大于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面临的社会、环境和经济问题更为复杂和困难,其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总之,农业生态系统是人类为了满足生存需要,积极干预自然,依靠土地资源,利用农田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以及农田生物种群之间的关系来进行人类所需食物和其他农产品生产的半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在人类参与及主宰下,由社会、经济和自然结合而成的,具有多种经济、生态、社会功能和自然、社会双重属性的复合生态系统。因此,维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农业发展过程中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现代低碳农业的目标。
二、发展低碳农业是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最终方向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但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依赖性很强。近几十年来,各国靠高碳农业迅速增加了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如不断开垦农田、连片种植、扩大耕地面积,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除草剂、兽药、设施等工业化产品,但同时也带来温室气体排放过大,自然植被、森林、湿地、草原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污染严重等环境问题。
2009年9月22日,主席在纽约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发表重要讲话并做出重要承诺:一是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达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我国是人口大国和发展中国家,为彻底解决温饱问题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确保社会稳定,决不能以降低农业单产、农民人均收入或减缓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发展低碳农业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技术推动、组织经营、产业集群、市场拉动、政策保障,才能大力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可以说,低碳农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诠释。以农业多功能为核心的低碳农业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实现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统一。
以农业多功能为核心的低碳农业,必须在符合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遵循生态平衡自然规律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统一。低碳农业一方面遵循农业生态经济系统承载能力有限性的特点,合理适量地采用经济、技术措施,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的正常经济运行。另一方面,根据农业生态系统的具体需要,合理投入各种资源和能源,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循环高效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第二,完善以农业为核心的产业链。
农业多功能性,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农业与其他部门的结合空前紧密,迅速形成互进互动的一体化生产体系,进而使得农业和其他产业联系更加紧密,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低碳农业的多目标性。
由于农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越来越被公众认可,农业生产方式的绿色化,农业投入资源越来越高效,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同时现代循环农业又形成了较高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因此,现代低碳农业的整体收益较之传统农业收益来说,整体效益迅速提高,满足社会、经济和环境目标需求。
从低碳农业应具有的特质出发,我国发展低碳农业要注重以下环节:首先必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淘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落后技术,积极进行规模生产,同时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碳平衡。其次,积极调整农业生产中的能源结构。能源开发深度和能源利用效率是现代低碳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所以说,发展低碳农业既要充分进行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又要充分进行风能、地热能、水能等低碳能源的研究和开发,最终实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获取社会福利最大化。
第三,积极进行科技创新,改进传统工艺,优化农业生产工艺路线,采用新型技术,耦合农业产业链,开发二氧化碳的捕集技术,深入利用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碳储存和碳循环利用。
第四,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中的废弃物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发展现代低碳农业的过程中,必须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实现循环利用,只有这样才能节约农业生产中的能源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和无害化。第五,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保障低碳农业的发展。
通过政府、行业指导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引导和影响农业参与主体的行为,推动现代低碳农业的发展。
低碳农业的发展,利于缓解我国的环境压力,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构建绿色化的农业生产系统,保障农产品安全,符合现代消费者需求,确保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推进低碳农业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一)以碳汇农业为核心,推进农业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创新农作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CO2的量远远大于呼吸作用排出的CO2,因此,农业是地球上规模最大的碳汇产业。
C4作物光合效率明显高于C3作物,但光呼吸明显低于C3作物。目前许多科学家正在通过基因工程将C4光合途径的关键酶转入C3作物,以大幅提高C3作物的光合效率。科学家Ku等将整个玉米相关的PEPC基因用农杆菌方法转入水稻,该植株PEPC活性比对照高110倍,甚至比玉米高2—3倍,增产35%。但真正应用到生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转基因植株都只携单个C4基因,还需要将不同的C4转基因聚合在一起,目前水稻上利用有性杂交等方法聚合PEPC和PPDK这两个C4基因的工作已在进行。[3]我国每年生产用作氮素化肥的合成氨约两千多万吨,但这仍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氮素化肥生产伴随着大量能源耗费和CO2排放。目前中国以煤为原料的尿素企业占62%,每生产1吨尿素消耗1.2吨煤和1200度电;用煤炭气化每生产1吨合成氨需消耗原煤1.4吨。目前,全球的氮肥生产耗费世界总电力的3%—4%,且农作物只能吸收氮肥的1/10,土壤长期施用氮素化肥会造成严重的水源和空气污染、土壤板结。而自然界中豆科植物根部的根瘤菌通过固氮酶能有效地将空气中的氮转变成可被豆科植物直接吸收利用的氮。据测算,氮气占空气总量的79%,大气中氮素含量为3.86×1015吨;①据估计,全球的生物固氮每年可将1.75亿吨的分子态氮转化为氨,大大超过了全球的工业固氮量。如果农作物固氮能进入实用化阶段,仅免施氮肥一项,就可节省大量电力能源并大大减少土壤和水质污染。我国华中农业大学一课题组成功实现了大豆根瘤菌的基因转移,获得了“高效固氮大豆基因工程根瘤菌‘HN32’新菌株”,在大豆的大面积试验中显示出良好的增产效果。但短期内很难通过基因工程将固氮基因和固氮能力从豆科植物成功地转移到非豆科农作物中。我国科学家应用植物生长素引导根瘤菌进入小麦等作物根部,也形成根瘤并有较低的固氮能力。[4]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对水稻、玉米、小麦和高粱等非豆科作物的联合结瘤固氮进行了深入研究,成功地分离出一批具有高效固氮功能的联合固氮菌株,如粪产碱菌、稻黄杆菌和固氮螺菌等。我国学者提出的“共生固氮体系中最佳结瘤固氮控制模型”的研究被列入国家“攀登计划”。
(二)广泛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农业技术,构建资源节约型农业生产体系树立资源节约观念,以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推广应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能技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节地。
一是采用速生丰产优质品种,缩短农作物生长周期,可采用育苗移栽、套种复种和温棚地膜等农艺性和保护性工程措施以延长生长时间,充分利用光热资源,实现一年多熟;大力发展肉、乳产出率较高的速生优良畜禽,采用科学安全且符合动物福利的配方饲料、隔热增温、合理密度、最佳出栏时间等饲养管理措施缩短饲养周期。二是利用农作物、林种之间特有的共生互利、相成互补关系以及高矮胖瘦、喜光耐荫等不同生长特性和生态习性,进行间作混种如玉米大豆间作,道路渠旁等发展农田林网,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农业,如稻田养鸭、林粮间作、林下种菇、果园养鸡等。
2.节水。
在果树、保护地及高效经济作物上推广应用智能化微(滴)灌技术。平原农区做好灌排、机井、渠系、管道布局及其配套,推广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水肥药联用。丘陵浅山区大力发展雨养农业,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最大限度提高水分利用效率。如选育和推广抗旱高产品种;利用梯田、水库、集雨窖、鱼鳞坑等工程措施及管道喷灌、膜下滴灌技术;增施有机肥,采用避旱种植、免耕直播、秸秆和地膜覆盖、土壤保水剂和植株蒸腾抑制剂,减少蒸发,提高土壤保墒能力。
3.节肥。
积极推广“站厂结合、测土配方施肥一条龙服务模式”;土肥、农技站测土配方,肥料企业组织生产,农村农资连锁店销售服务等。
4.节能。
利用保育化耕作、精准化种田、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工厂化生产、合作社组织,实现节能减耗,降低成本。多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配方施肥、精量播种;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推广耕种施肥除草、收获脱粒粉碎等联合作业,扩大农机社会化服务规模;农民合作采购农资、农产品储运销售加工;高效益的瓜菜、花果、养殖等项目,可利用现代化的智能连栋温室大棚或畜禽棚舍进行工厂化生产;作物病虫、畜禽疫病的预警防治因专业性强、风险大公益性强,应由县乡农业部门和专业公司承担。
(三)以循环农业为核心,推进种养加一体化经营循环农业就是利用农林牧工产业共生、产业链条延伸增值,废弃物循环利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一是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系统的耐受性原理节约、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以实现资源消耗减量化(Reduc-ing),确保水、土、植被等资源自然恢复更新,减少自然灾害。二是充分利用农林牧、种养加、储运销等产业协同共生、生产链延长增值、加环增值增效减耗、能量多级利用等原理,来实现产品再利用化(Reusing),确保产品最大限度增值和绿色安全,分散市场风险,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三是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的循环方式,利用产业之间主副产品与资源、废弃物与资源的横向耦合关系,构建以“秸秆综合利用、农田林网保护、畜禽粪便沼气化、施肥绿色有机化、加工废弃物资源化”为基础,以“种植业作物秸秆畜禽养殖三沼工程绿色有机肥种植业”为主要循环链条,农林牧、种养加良性循环、和谐发展的链网结构,实现废弃物再循环化(Recycling)和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循环农业的关键是,利用优良品种和双高一优种养技术,大幅提高农作物的太阳能利用率和转化率,生产尽可能多的优质绿色安全的农产品和秸秆;通过农机复式作业实现部分秸秆直接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通过秸秆氨化、青储和规模化、小区化或工厂化畜禽饲养,实现秸秆过腹还田,培肥地力,减少精饲料消耗;通过秸秆气化、成型燃烧、种植蘑菇、加工板材和造纸,实现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生物质能的利用效率;通过农田林网增加蓄材量,改善农田小气候;通过改善种养条件、加强疫病防治、安全用药、注重动物健康福利,实行干湿分开和雨污分流、人工捡拾清粪加水冲直接入池等清洁生产,畜禽粪便沼气化、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发电、废水废气无害化处理等,实现农畜产品安全绿色(疫病和有害微生物、农药兽药和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达标)、优质优价。
我国农业大省———河南省的许多传统农区采用了“猪厕沼菜四位一体”庭院循环农业模式,利用庭院发展日光温室蔬菜,温室内一侧建猪圈、厕所和沼气池,人畜粪便直接入池,既解决了沼气池越冬问题,又可为生猪补充能量,为温室增温,CO2可提高蔬菜产量,沼气照明做饭、沼液叶面喷施、沼渣肥田,既生产无公害蔬菜,又改善农村环境,增加农户收入。此外,猪沼粮(果)、稻田养鸭(蟹)、桑基鱼塘、秸秆—食用菌—废菌棒—草皮花卉底土等模式也可以借鉴。
《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称,在2010—2050年,发展沼气替代生物质能和煤炭可使CO2年排放减少307.77—4592.80万吨,SO2年排放减少13.11万———98.87万吨。①截至2007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2650多万户,相当于农业、农村减排CO24400万吨。退耕还林还草、减免耕、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也能极大地增加我国的碳储量,改善生态环境,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无需生产工业化肥,每年可为世界节省1%的石油能源,不再施用这些化肥能降低30%的农业排放,要想抵消剩余80%的农业排放———如牲畜肠道发酵、稻田、生物质燃烧和粪肥处理———要求耕地的固碳率达到400千克/公顷/年,牧场则需达到200千克/公顷/年,生态农业系统可以做到。
(四)以农产品加工园区为核心,推进关联产业集群节能减排按照产业生态学、产业经济学原理,通过农户、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实现关联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间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热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原料和能源,即以园区内企业为核心,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利用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生产的主副产品或产生的废弃物,作为自己生产中的原料,减少园区废物产生量和处理费用,同时实现规模经济,使物流、能流和信息流优化配置、循环生产有序进行,形成园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农业园区主要的关联产业链条是:
(1)主产业链,粮食饲草种植饲料生产加工畜禽繁育养殖屠宰分割精深加工冷链储运销售。
(2)支产业链,屠宰分割皮毛骨血皮毛制品和骨味素、骨粉、肉粉、血豆腐及生物医药制品。(3)循环产业链,作物秸秆、饲草青贮饲料(直接还田、秸秆发电)畜禽养殖;下脚料蛋白质饲料;养殖粪水三沼、IC、UASB等无害化处理沼气发电、有机肥、灌溉无公害农产品;屠宰加工废水UASB和CASS等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灌溉沼气发电农田;产品杀菌热废水及空调冷凝水回用;包装回收加工。
双汇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肉类食品加工园区,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和“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通过技术装备创新,实施增值、减污、降耗、综合利用四大工程,努力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品精深加工循环产业链;强力推进清洁生产,打造原料及废渣综合利用循环产业链;大力抓好节能降耗,打造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循环产业链;开发利用废弃物,构建畜禽循环经济园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双汇集团按照上述要求,每年利用屠宰加工剩余的1.26万吨鲜骨,生产4800吨天然骨素和2200吨骨味香精;利用剩余的1.28万吨骨渣,年产骨粉和肉粉各2190吨。收集回用肉制品加工的杀菌热水,年节水275.88万吨,节约蒸汽2.61万吨;3个养猪场日产沼气8700吨,年发电725万度,产余热蒸汽3436吨;利用屠宰加工和肉制品加工的废水处理,年产沼气2.5万吨,年发电1944万度,产余热蒸汽1.38万吨,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①双汇园区的循环经济模式很值得农业产区和农产品加工区域借鉴。具体流程图参见图2。
(五)注重相关制度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建设低碳农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
大量的研究证明,在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下,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人们把环境作为资源存量和容量及自净能力无限的垃圾场、资源市场价格偏低、污染排放成本过低,温室气体可任意排放、经济行为主体没有“减排增效”的经济动机和社会责任。因此,发展低碳农业,实现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不仅要靠政府的强制干预,而且要让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即建立起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强制性制度创新,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资源节约、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实现农业低碳排放。具体措施如下。
1.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承包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如30年延长到70年等,依据产权理论赋予土地承包者完整意义上的经营权,即除买卖之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如自愿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加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转市场,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循环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等。据我们实地调查,河南省焦作市的喜耕田农机合作社,拥有各式农机六十多台,与农民签订土地托管协议,夏收和秋收后,合作社返给农民小麦、玉米各1000斤,农民按每年每亩780元的成本钱支付给合作社,增产部分归合作社。合作社通过科学种田、机械化作业,亩产达1200斤,比农民种植增产100—200斤;此外合作社通过集中采购农资获得优惠,亩投入可节约100元左右。
2.明确资源和环境的公共产权,完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和公众听证、行政审批和拍卖竞标等方式,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损害成本的资源、能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初始产权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开征碳税,构建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效机制,以改变农业生产者的不良偏好,有效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如农业节水方面,明确地方政府拥有本辖区内水资源的调控、分配、管理和监督权;用水户按分配的指标和相应价格拥有用水权;以乡村为单位建立农业用水协会,在水务局授权下,协会将分配的水量细分到农户并发放“水权使用证”;节约和剩余的水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参与交易、转让;建立节奖超罚机制,以平均亩次灌水量(±5%)作为奖罚浮动定额。环境保护方面:完善排污许可证和收费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充分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和“污染者共同付费”原则,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方位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
3.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推动作用,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把生态环境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畴。在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投资等环节,优先考虑低碳农业项目;运用公共财政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及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物业化管理等。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增施有机肥、资源节约、农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等实施低碳补偿政策,激发发展低碳农业的内在动因和持续动力。
4.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核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解决发展低碳农业所需的部分资金。粮农组织的经济学家莱斯利·利珀称,通过此种低碳融资措施,发展中国家低碳农业的规模可能会每年增加300亿美元。[6]我国畜禽养殖业第一个向联合国提出申请的CDM项目诞生于河南省牧原公司,该公司以水田等6个分场的沼气工程为主,与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进行CDM项目合作,2007年10月23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大会的网上登记公示,8周后自动注册成功,年减排CO211.05万吨,每吨10.5美元,合计年收益116万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发达国家开展CDM项目的主要国家,全球最大的CDM市场减排量的最大供给者,应该抓住机会促进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转让,同时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发农业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期在低碳农业技术的竞争中抢占制高点。此外,要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农业技术,加以培训、示范和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气候变化威胁粮食安全低碳农业应运兴起[OB/EL]
[2].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OB/EL].
[3]滕胜等.C4光合途径的分子生物学和基因工程研究进展[M].农业生物技术学报,2001,9(2).
[4]陈超.根瘤菌———生物固氮明星[N].科技日报,2002-11-19.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孙秀清,2005)。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超级秘书网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03-02
一、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各种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职业教育呈现下滑的态势,且这种势头还在继续。我国职业学校的数量从1996年的2.2万余所下降到2001年的1.8万所。农村职业中学从1994年的3681所下降到2001年的1835所;农村职业高中在校学生数从1995年的69.2万人下降到2001年的45.2万人。2005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达到11611所,比2000年减少4324所;在校学生1324.74万人,招生537.29万人,分别比2000年增加251.41万人和200.92万人。在校学生和招生数分别比2000年增长比则为23.4%和59.7%。与规模发展相比,中等职业教育各项生均办学条件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使得办学质量和持续发展面临危机。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已经成立了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委组成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农业部等六部门也联合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管理的综合协调能力正在得到加强。
二、我国现行的农村职业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转移支付不充分
据统计,2001年职业中学的教育经费投入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为2.81%、26.58%。到2006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538.33亿元,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2163.69元,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407.28元。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868.53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513.33元。如此少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就更是微乎其微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改善步伐十分缓慢。
另外,投资渠道也过于单一,我国农村教育的市场化进程大大落后于经济市场化进程,集中反映在农村教育仍然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性拨款,民办的农村教育微不足道。农村职业教育吸引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的能力薄弱。由于“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投资经费体制只能是以县(乡)为主。长期以来,中央财政虽然对职业教育有所投入,但总量偏少。特别是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就更少。由于县域经济规模的影响,以县为主的公共财政基础比较薄弱,很难满足农村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受这种投资经费政策的影响,各种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开支缺少相应的税收来源。
(二)农村职业教育面临发展模式不适的困境
当前很多地方农村教育面临窘境:办学思想“轻农”,办学模式“离农”,教育结构“脱农”。因此必须改变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建立一种升学与就业兼顾、普通教育渗透职业技能教育的多元化教育模式。目前农民普遍对职业教育的科学内涵认识和把握不清,时下农村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因种种原因,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能继续升学。这部分留在农村的学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他们对农村经济建设就难以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因此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定位应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从改变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出发,把农村教育资源彻底向农民开放,加强教育与经济、教师与农民的沟通,着力破解农村学校封闭办学的难题,如何让学生学到真正有用武之地的技能,才是核心所在。
(三)师资力量薄弱是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瓶颈
中等职业教师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较差。目前很难录用和挖掘到优秀人才到学校任教,已有的专业骨干教师也很难留住。在教师特别是专业教师不够的条件下,不顾实际大规模高速度发展农村职教,必然导致大批不合格教师进入教师队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职业教育法》指出:“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然而上述关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十分落后却是现实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根深蒂固的是在观念上:没有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视为职业,由此造成农村学校未能在服务“三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职业教育的职业性逐步边缘化甚至缺失。当今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这种认识要与时俱进。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农村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发展要求。
三、完善我国现有农村职业教育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一)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国家首先应当明确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将它置于与普通教育平等的地位。并明确国家、职业教育供给者、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供求双方的矛盾,制定农村职业教育的任务、目标、方针等,保证农村职业教育在稳定中发展。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立法,保证农村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为规范用工、招生等提供各项政策扶持。总结国内外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根据中国现阶段实际,包括各地方产业结构、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状况,合理调动农民、企业、学校的多方积极性,因地因时制宜地制定法规政策,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二)完善财力支持体系,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发展教育,必须有充足的经费支持。为了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中的经费紧张问题,国家应在逐年增加国家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乡人民政府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还要积极倡导将中央和地方农业建设资金、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中的适当比例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保障。
(三)改革管理体制,增强办学灵活性
首先,要加强政府统筹,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城乡分离、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统筹乏力的局面,应该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其次,政府部门要适应市场需求,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和提高农民素质与技能的要求,打破部门和职业学校类型的界限,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种农村职业教育资源,以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上下统属、专门管理农村职业教育的机构,负责农村职业教育在全国和地方的协调开展,并促使农村职业学历教育、农民培训和农业推广形成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良性关系。再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策透明度;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增强政策执行力。由于政策中农村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责权不明确,且缺乏对失职行为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造成农村职业教育的管理控制失力。同时,管理机构与检查、监督机构重叠,或二者合一,导致检查、监督中的形式化。所以,应合理设置政策的执行机构,划分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的效力,克服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因素,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实。
[论文提要] 江西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较高,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把巨大的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是江西省当前迫切的任务。发展职业教育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从当前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农村职业教育问题的成因,依据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及江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江西农村职业教育的对策建议。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省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在农村。作为承担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其现状及发展直接影响到我省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尽快解决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发挥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在区域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一、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结构及课程设置难以适应新世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纵观现在的一些农村职校,在专业设置上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专业陈旧,知识老化,学生高分低能,动手能力差。在专业设置上片面迎合学生的择业观念,不顾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争开所谓的热门专业。也即在专业设置上没有考查当地的实际需要,更谈不上专业设置的超前性、实用实效性。农村职业教育未能以变化快、周期短、知识新、形式活的办学来满足新形势下对人才的需求。
2.农村职校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单一,教学环节脱离农业生产实际,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在办学定位上,脱离了当地农村区域经济特色;在教学内容上,脱离了农村经济专业内容;在教学形式上,教学环节脱离实际。
3.农村职业教育的功能、办学方向与职业教育的时代要求相背离。相当数量的学校以对口升学作为办学的主要目的,这也成为大量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直接目的。这种做法与国家和社会赋予职业教育的任务严重背离,不仅无法发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功能,也给自己的办学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僵化,师资实践技能缺乏,人才培养水平低。目前,虽然农村职业教育已开始面向经济、面向市场,但其内部运行机制与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学历教育并无真正区别,从组织领导、办学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到教材、教学活动等都还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历教育模式和应试教育模式,许多职业学校的教学仍是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缺少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农村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总体上数量不足,学历层次低,素质不高,专业教师缺乏,专业课教师与普通文化课教师的比例失调。
二、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费不足与政策导向影响。经费不足是影响农村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因素。此外,教育政策导向也直接影响着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高等职业教育得以蓬勃发展,一是本科扩招;二是高职高专发展过快,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加之城乡差别的拉大和人们对农村职业教育认识上“重普教轻职教”,以及择业观念的陈腐,致使本来条件较差的农村职业学校愈加萎缩;三是高校扩招对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使人才市场出现高学历求职者“扎堆”的情况。
2.办学条件与办学定位影响。一是实验设备条件不足,老旧的实验设备不能得到及时更换,不能适应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二是“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够,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差异较大;三是教师待遇差,留不住人才。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以学制性教育为主,忽视了对农村青年进行短期培训。没有把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作为学校的办学定位,限制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发展。
3.就业影响。毕业生出口不畅,就业率低,工作选择面窄,是导致农村职业教育滑坡的重要因素。农民花钱让孩子学习技术,最终目的是希望孩子有一个好的工作,但目前广大农村职校毕业生由于多种因素未能找到工作或工作回报率低,导致农村孩子对上职业学校不感兴趣。
三、江西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1.整合教育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要本着现实性原则和统筹性原则,打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界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对那些规模小、效益低、质量差的学校进行合并,使闲置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那些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示范性职业学校不断做大做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要以大职教观指导农村各类职业教育发展,健全适合农村实际的职业教育体系。在办学上不局限于层次,为农村现代化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
2.科学定位、务实办学,实现农村职教办学形式的创新。首先要转变观念、科学定位,由面向农村办学改为面向城乡办学,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职业学校的主要定位与办学目标,人才流向不仅仅限于农村建设、农业生产,更为重要的是区域经济建设。其次要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课与实践课之比以1∶1为好。改善实验设备条件,突出技术操作性、职业技能性和教学实践性,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进一步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校外实习基地。
3.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就业为导向”,试行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变“输出地”培养为“输入地”培养,依托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有效增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使职业学校学生更多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毕业生就业也更加有保障。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以满足特困学生的求学需求。将学校本位模式转向与企业、社会有机结合的模式。
4.提高农村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加强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各门课程。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师素质,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现有职业教师的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措施和方案,注重对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的培养,建立激励教师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的机制;努力为教师创造进修和学习的条件,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二是优化职业教育师资结构,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到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学习和锻炼。三是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不断充实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5.运用市场规律,实现江西农村职教体系的创新。创新农村职业教育体系,要创新管理体制,搞活办学体系,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如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用人机制、教学方式等。要鼓励私人企业和社会力量办职业学校,形成市场调节竞争的办学机制。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真正把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办实、办活、办大,办出特色,走出一条农村职教新路,创建江西农村职教的新体系。
[参考文献]
[1]郭召志.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管理, 2007, (4).
[2]张俊领.以市场为导向重塑农村职业教育[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5, (2).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前言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
如何在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真正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农业高校大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是当前农业高校教育领域里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面对“金融海啸”和“就业难”,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给诸多个性鲜明的大学生一个共同的公平的起跑线
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大学生个人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面对“金融海啸”,经济变差是近两年来不争的事实;而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更是一个从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中国教育“热点中的热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成长中的烦恼”中的烦恼。“十一五”期间,我国将有2700万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就业,每年净增70万人左右。据教育部统计,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559万人,比2007年增64万人;2009年达61I万人,比2008年增52万人;但就业市场却是有减无增,2008年大学毕业生实际就业率不到70%。应届高校毕业生能否找到饭碗,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f21。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对象是大学生,是诸多个性鲜明的“人”,如何更好地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就业成功率、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之光普照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的主旨所在。作为农业高校教育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以生为本,服务至上”,关心其疾苦,考虑其需求,尽一切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以家庭出身分高低,不以智力高低定亲疏,不以成绩好坏分优劣,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业高校毕业生的根本利益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层层落实的就业工作运行机制,大胆解放思想,更新工作方式,创新就业服务手段,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改善就业招聘工作方式,充分利用因特网,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的自动化,建立就业信息库,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和规范性,让更多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掌握对方的供需信息,避免盲目性,降低毕业生就业成本,保障学生各项权益,尽可能给诸多个性鲜明的大学生一个共同的公平的起跑线,给农业高校大学生中的“每一棵小草”以开花结果,张扬主体意识、证明自己价值的机会,让农业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真切地感受到教育的公平。
二、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必须尊重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性.激发其创造潜能,必须改变“千人一面”的传统就业指导模式,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因此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引导学生又好又快发展。
(一)必须更新就业指导工作理念,坚持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尊重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性,激发其创造潜能
从事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尤其要注意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小农经济条件下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重管理,轻服务”,“重共性,轻个性”,“重从众,轻创造”,“功利性、工具性、季节性、一次性”等就业指导工作理念,克服服务内容单一陈旧,方法简单生硬等缺陷,着眼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对大学生成材就业的新要求—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个性发展为本,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首创精神,注重激发学生发展的潜能:尊重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的意见与见解;尊重学生想象力、创造力;尊重学生的创造成果。要根据毕业生的就业趋向、就业质量和就业层次,配合学校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为大学生就业把握好方向,确立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方向和招生导向,科学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当好人才培养的风向标,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要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秉承和拓展河北农业大学前身—直隶高等农业学堂“农业教育非实践不能得真谛,非试验不能探精微,实习、试验二者不可偏废”的办学宗旨,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克服“在黑板上种小麦”、光说不练的天桥把式,把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能力与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改变“千人一面”的传统就业指导模式,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就业择业能力,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拓展能力,具有发展潜质和主动竞争能力的高校大学毕业生。
《二)必须坚持面向全体与面向个别相结合,职业生涯的常规教育与专门规划指导相结合,进行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的全程指导
我们所办的教育,不仅仅是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教育,而应该是面向全社会、全体人民的教育;不仅仅是对在校在读期间负责的教育,而应该是对人的一生负责的教育;不仅仅是面向少数尖子生的教育,而应该是面向所有受教育者的教育。从横向看,是惠及人人的“普世教育”;从纵向看,是伴其一生的“全程教育”。所以,在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上应该消除三个误区:消除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就是对毕业生指导的误区;消除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就是就业知识与技巧指导的误区;消除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就是学生毕业阶段指导的误区。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和马克思的观点—学校教育就是“通过文化使个体社会化的活动”,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应该包含两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又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代替的方面。第一,“学生综合素质的积蓄过程的指导—就业的准备性指导”,即既要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发展个性方面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的常规教育,又要在专业发展方面要给予个别的或特殊的指导,通常由全体教育工作者来完成;第二,“劳动就业基本知识与具体操作层面的指导—就业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即除常规教育外,还要根据学生不同时期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对学生将来的职业生涯,包括职业设计与规划、职业教育与培训、社会认识与市场分析以及就业方法与技巧等方面予以有针对性的专门规划和指导,通常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来完成。面向农业高校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面向农业高校全体学生的教育,面向农业高校全体学生的就业指导,向社会化的下一个阶段—社会输送合格的公民“坯子”,这是农业高校高等教育的职责;具有前瞻性的专业定位和学科侧重,对于学生将来的社会就业和职业发展大有裨益,以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和科学化的就业指导更好地为农业高校大学生服务,引导他们学会自我设计、自我决策、自我发展和自我心理调适,主动提高其职业发展能力、竞争能力、生存本领,让每位农业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上都能寻求到一个合适的位置,这是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追求。
三、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必须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做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专业教育指就某一专业领域的知识对学生实施教育和能力培养的教育。通识教育是人人都必须接受的除职业性和专业性以外的那部分教育,它的内容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能力、态度与价值的教育,它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健全的个人和负责任的公民,它的实质是“和谐发展的人”的培养。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只有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把学生培养成为健全的人、“和谐发展的人”和负责任的人,才是大学完整的教育,才是对学生将来就业最好而有效的指导川。爱因斯坦在《论教育》中曾指出:“学校应该永远以此为目标:学生离开学校时是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一个专家。”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且产生热烈的感情,那是最基本的。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否则,他—连同他的专业知识—就更像一只受过很好训练的狗,而不像一个和谐的人。”而中国的大学恰恰陷人技术至上的误区,一味强调学生技能培养,缺乏对人的心灵和谐的关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从事农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尤其要言传身教,并配合各科任教师,引导学生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形成崇高的理想、高尚的情操、博大的胸襟;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帮助学生学会用正确的价值观判断是非,学会用自己的头脑进行学习和思考,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从而形成健全的人格川;引导青年学生克服几千年来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农耕文化积淀形成的“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的自私狭隘心理,弘扬中华文化精华,“居庙堂之高则优其民,处江湖之远则优其君”,“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反对文化虚无主义观点,树立民族文化自信心,增强报效祖国的自豪感。:
一、相关新闻背景
返乡农民工心存“三怕”下一步怎么办仍在观望
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心态如何?有何打算?长期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山东菏泽人张东平说:“金融危机后,返乡农民工普遍有‘三怕’心理,一怕出去找不到活干,二怕干了活领不到工资,三怕工资低挣不着钱。”
“不光城市的民营企业在减人,就是一些大型国企也在裁员。”该村农民工邵朋说。他原在上海宝钢集团浦钢分公司当驾驶员,每月工资2000元。去年底,他和7名山东老乡分批被公司辞退。厂家解释:钢炉减产只能裁员。
据河南固始县劳动部门调查,全县外出务工人员有20多万人,其中返乡后处于观望状态的超过5万人。
因为“三怕”,所以观望,如今是返乡失业农民工的主流心态。“下一步怎么走,我还没有想好,要等待大形势变化。”农民工邵朋说。
本地务工遭遇薪资反差 农民工渴望自主创业
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历来被视为四川农民工就业市场的风向标。2月3日至5日,记者两次来到这个市场,听到农民工求职者最多的声音就是“招工的少了”“工价低了”。
本地再就业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新机遇,但招聘企业提供的工资待遇较低,与农民工再就业预期较高形成反差,部分本地企业反倒出现了“招工难”现象。
2月4日,记者参加了山东惠民县的一个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民京(天津)电子公司的金经理却为招不到工人而失望。他此行要招100个电子组装女工,但报名者只有8人,其中有几个还嫌待遇低。他说:“因为不少农民工还在观望期,就业预期并没有因金融危机而降低太多。”
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黄洁表示:“鉴于危机影响和地区发展差异,返乡农民工还是应适当降低薪资的心理预期,以便更容易找到工作。”
在大批返乡失业农民工寻机再就业时,也有部分农民工借返乡之机转型,寻找自主创业商机。
在宁波做建材经销的河南固始县李畈村农民工冯长发最近举家返乡。他说:“虽然在外打工15年了,但大城市有户口门槛,外出务工迟早要回乡创业,不如借生意不好时回家。”
据固始县劳动部门调查,像冯长发这样选择回家创业者占返乡农民工的4%左右。这些农民工大多务工时间长,有一定积累,有一技之长。
在安徽肥东县新安村,春节刚过,由返乡农民工王定和创办的坤达公司已经机声隆隆。王定和说,公司从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生产,已吸纳300多名返乡农民工就业。
该村农民工蔡庆斌在上海打工10多年,因为行情不好,他转让了汽车装饰门店返回家乡。蔡庆斌看好现代农业前景,打算在家乡承包水塘或土地,搞规模养殖或特色种植。他说:“全国在搞新农村建设,中央强调发展现代农业,我想借政策东风二次创业。”
滞留乡村人数陡增考验农村公共治理
在山东定陶县南王店乡丰庄村,记者碰到了40岁的返乡农民工王进,他正在捆扎晒干的棉柴。他妻子在家务农,种了两亩棉花。王进说:“棉价低,肥价高,现在很难指望种地挣钱。孩子正上高中,每月花费500多元,现在没工作了,日子很紧巴,心里不是滋味。”
“大龄”返乡农民工生活压力增大,新一代农民工返乡后心态更加失衡。
四川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分析说,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在城市生活,本身缺乏农业技能,生活方式早已习惯了城市环境,返乡后很不适应。记者采访的多数年轻人都表示不愿回到土地上就业。但这一群体身份仍是“农村人”,被迫回到农村后容易心态失衡,如果不及时疏导,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调查显示,大批农民工失业返乡,还引发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在江苏打工的四川农民工朱柳江举家返乡后,因为家里5亩承包地转租了,两口子找不到工作,只有靠打麻将消磨时间,1个月不到就输了3000多元,相当于损失了4个月的打工收入。
“进城无业就,返乡无地种”,一些滞留农村的农民工事实上成了“闲人”。安徽肥东县包公镇小包村干部杨其平说,年后全村有600多返乡农民工不再外出,不少人已找到村里要求救助。他担心“近期村里民事纠纷如小赌、小偷、打架等会多起来”,矛盾会凸现。
农民工大量失业返乡,还直接增加了农村社会事业负担。据四川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全省失业农民工中随返子女超过2万人,大多数需要回原籍读书,给农村义务教育带来新压力。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其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社保福利损失严重。近年来国家努力提高的农民工社保水平,有因金融危机而出现“倒退”的动向。
随着金融危机范围的扩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抬头。四川、河南等地部分农民工返乡前或多或少都有工资没有结算清。另据一些农民工反映,一些地方和企业以金融危机为借口,用工不再签合同,更别提社保的事。
一些输出地干部认为,农民工失业返乡后,在许多方面给输出地的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急需认真研究解决。
返乡农民工心怀“四盼”各方面需要多管齐下
对于如何解决返乡失业农民工问题,包括农民工、输出地政府、用工企业在内的各方都有新期待。农民工在寻找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机会的同时,更盼望社会给予更多关照。
记者调查发现,返乡失业农民工有“四盼”,一盼得到真实有效的用工信息,二盼得到实实在在的技能培训,三盼帮助解决返乡后的生计问题,四盼为农民工自主创业大开方便之门。
安徽肥东县小包村农民工邵晓华从杭州失业返家后,最苦恼没有就业信息。记者问她,是否知道县里已两次举办农民工招聘会,她摇头不知。对国家扶助失业农民工的相关优惠政策,她更不清楚。
邵晓华期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将招工信息和就业扶持政策印成传单,发放到每个返乡农民工手中,或者交给村广播站,定期播放。
自主创业的农民工则有两大期盼,一盼政府出台补贴扶持政策,二盼金融部门能降低短期贷款的门槛。
返乡办厂的安徽肥东县农民工张宏奇说,现在中小企业贷款很难,厂房和土地都是租的不能抵押,机器设备在银行眼里又不值钱,找担保公司吧,费用又太高。“虽然国家一直在提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但总感觉春风还没有迎面吹来。”
由于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输出地政府压力陡增。一些劳务输出集中的地区大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举办招聘会、推出专业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释放农民工返乡就业压力。但在调查中,输出地政府也有许多无奈和期盼。
安徽肥东县包公镇劳动保障所只有所长许宏胜一人,还兼任镇办公室工作。他无奈地说:“我要负责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就业、劳动力安置以及报表统计等十多项工作,根本忙不过来。”仅以县里招工信息为例,许宏胜只能通知到村委会,遇上不负责的村干部,信息根本传不到农民耳里。
四川一些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则呼吁国家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目前一个农民工的免费培训费一般为200元,缺口太大,特别是对一些缺工的技术培训,国家应加大专项投入。
一些地方劳动干部还提出,为解决部分农民工因失业造成家庭困难,国家除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外,还应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等政策。山东曹县劳动局长孟祥刚说:“为解决农民工就业难题,国家已出台不少政策,但关键还在落实。”
二、农民工返乡原因分析
第一,国际上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下降,出口生产企业订单减少,企业遭遇困难,不得不裁员,由于城市生活费用较高,被解雇的农民工大部分选择返乡。
第二,受楼市低迷影响,建筑业、搬运业等务工的民工大都失业返乡。
第三,受待遇低下的打击,不少民工在城里居无定所,职业稳定性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生活压力加大,萌发回乡念头。
第四,受惠农支农政策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面对就业压力,许多农民工选择返乡从事农业。
第五,一些农民工经过数年拼搏,积累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掌握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重返家乡进行二次创业。
三、农民工返乡面临的问题
第一,直接影响农民增收,降低农民生活质量。外出务工收入一直是我县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失业返乡和就业不稳定,直接导致农民工资性收入明显下降,影响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第二,增加了就业压力。失业返乡人员增多,这将使就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特别是返乡农民工中年龄偏大、无技术特长的人员再就业难度更大。
第三,农民工子女教育受影响。返乡农民工子女很多在外就读,适应了务工所在地的学校环境、教学模式,因父母失业被迫返乡,环境的改变、教学模式的不同,将使孩子的心理和受教育的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处理不好,将导致孩子休学、辍学。
第四,社会稳定存在隐患。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后,农村联产承包的土地已转包、出租,自己不可预期地提前返乡已无地可种,无田可耕,造成生活、生产困难,特别是有些家庭,其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外出务工,失业后返乡待业将使家庭收入锐减,生活陷入困境,可能会做出危害社会团结和谐的过激行为,同时有部分农民工因无所事事,极易聚众赌博,滋事生非,将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危害。
第五,带来权益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问题。外出务工人员失业返乡后,可能有土地、山林承包流转权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房建设等诸多权益诉求,给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关于解决农民工返乡就业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鼓励富余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手工业。工商、税务等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要主动研究、关心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对发展家庭手工业给予指导,并从开业辅导、企业注册、小额贷款、免除税收等各个方面,积极做好为家庭手工业扶持和服务的工作。
第二,大力建设农村市场(集市)。有关部门要重视建立乡(镇)、村两级市场建设,特别是村一级市场的建设,通过发展农村市场来盘活农村资源,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与市场相关的销售、货运等工作。同时大力开发小零售、小餐饮、小修理等就业岗位。
论文关键词:北京地区葡萄白腐病的发生规律与防治措施
葡萄白腐病是为害葡萄果穗的最重要病害,我国葡萄各产区、无论是鲜食还是酿酒品种都易发生。从近成熟期至采收期开始发病,脱落的病穗、病粒布满地面,烂果穗悬挂架面,损失严重。北京地区6月下旬田间初见病穗或病粒,以后发生日见增多,从7月下旬至采摘期病穗呈直线上升态势;篱架栽培葡萄,果穗越近地面,发病越早,以后向架面上部发展;发生严重葡萄园产量减少60%~70%。近几年来,通过对葡萄白腐病调查研究和药剂防治试验,明确了该病在北京地区的发生规律,并形成了有效的综合防治技术,以期能为生产实践中葡萄白腐病的防治提供依据。
1 为害症状
1.1 果穗 穗轴、小穗轴被害后呈浅褐色、水渍状腐烂,整个果穗或部份小穗最终脱落。果粒被害初呈淡褐色软腐,4~5天后果粒表面布满灰白色小粒点(分生孢子器),病粒易脱落。落花后不久的幼穗幼果也可被害、成干枯状,此种表现出现在大风及雹害后。
1.2 新梢 新梢表面长满灰白色小点(分生孢子器)长度达20~30cm,或更长。后期病部皮层与木质部分离、纵裂、为乱麻状,整个枝条死亡。北京地区此种表现多在8~9月份出现。
1.3 叶片 部份或全叶变色,略显同心环纹,上面散生灰白色粒点(分生孢子器),病叶干枯后破裂。叶片症状北京地区在进入8月后可见。
2 病菌
病菌属半知菌亚门盾壳霉属,学名为:Coniothyrium diplodiella。果粒表面上的灰白色小点是病菌分生孢子器。此菌腐生能力极强,可在土壤中存活3年以上。
3 侵染循环
3.1 初侵染
散落在地表和土壤中的病菌包括病组织中的分生孢子器、菌丝体及分生孢子均可越冬,是次年的最主要初侵染源。葡萄园土壤从地表至20cm土层的越冬病菌数量占总数量的70%~80%。病枝上的分生孢子器、分生孢子也可越冬,作为初侵染源,在侵染循环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3.2 传播 分生孢子主要经降雨溅散传播,混在微小土粒上的孢子也能随风传到果穗、叶片、新梢上杂志网。
3.3 侵入与发病
病菌经伤口侵入,伤口多为不能辨识的微小伤口,大伤口(雹伤)更易侵入。分生孢子萌发需要营养物质农业论文,果穗进入着色期后,易满足孢子萌发所需营养。潜育期短,病菌侵入至果粒表现水渍状淡褐色斑点只需1天左右,3~4天后全果表面长满分生孢子器(7~8月)。
3.4 再侵染 病部长出的分生孢子器遇降雨条件释放出大量的分生孢子进行再次侵染,无论小雨、大雨都可完成再侵染,7~8月份再侵染次数多。
4 病害诱发因素
4.1 降雨、风 病菌孢子随风雨传播;暴风雨易对果穗、枝梢、叶片造成小伤口,为病菌传播、侵入提供了条件;
4.2 土质、地势、杂草、修剪 土质粘重、地势低洼、杂草多、夏剪不良、雨季排水差造成田间高湿环境,利于病菌侵染;
4.3 霜霉病 霜霉病发生重的葡萄园可加重白腐病发生。
5 病害特点
5.1 致病菌腐生性极强,病菌数量大;
5.2 初侵染源主要是土壤中的越冬病菌,枝条上越冬病菌同样侵染;
5.3 潜育期短,再侵染次数多;
5.4 从果粒着色期至成熟期大量发生。
6 防治措施
本病害防治有难度,要采取农业栽培措施在内的多种措施联合控制,单纯依靠农药很难凑效。
6.1 果穗套袋 套袋期间可基本避免病菌传到果穗,北京地区应在6月15~20日完成。不套袋园在架下覆盖黑色地膜,植株两边各覆膜60~90cm,覆膜能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土壤内病菌孢子借风雨上传。覆膜应在葡萄花后7~10天内完成。
6.2 清除田间菌源 生长季节及时将出现的病穗、病果粒、病叶、病梢清理;秋后将病残余清理干净;冬剪时注意将病枝剪除。上述病残余远离果园处理。
6.3 改进栽培 春天葡萄出土上架时,枝蔓均匀分布在架面上,对近地面的果枝进行吊绑,提高结果部位;及时夏剪,改善通风透光,控制杂草、雨季加强排水,降低湿度。
6.4 认真防治霜霉病 按防治霜霉病要求,将花前形成的叶片必须保护好,提高植株对白腐病菌的抗性。
6.5 药剂防治
果穗套袋前对果穗细致喷药1次,杀灭果穗表面的白腐病菌,此时用药能能兼治葡萄炭疽病;在果穗解袋后立即喷药1次,控制白腐病、炭疽病。药剂选择:60%百泰1500倍液、50%翠贝4000倍液、10%世高2000倍液、40%福星4000倍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