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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学作品》中,英伽登根据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这一思想和现象学研究方法,具体分析了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他认为文学是一个复合的、分层次的客体,文学作品的存在取决于作者和接受者的意向行为,但又不等同于这些行为,因为它也有自己的实体基础。在书中,英伽登主要研究了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即体验文学作品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认识仅仅是读者与文学作品交流的方式之一。他从本体论入手,于该书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他要研究的文学作品的范围及存在方式。从范围上,他选取了各式各样的作品,甚至一些令人怀疑是否为“文学作品”的著作如科学著作,都一一纳入其研究对象范围。他说:“我们并不认为只有文学价值或文学价值高的作品才算是文学作品。把文学作品所包括的范围弄得这么狭窄是完全错误的。现在我们也不知道,一部作品有价值,特别是有文学价值是什么意思,但要说没有‘坏的’,毫无价值的作品也不对。我要说的是一种所有的文学作品都具有的基本结构,而不管它们有没有价值。”[1]29英伽登巧妙地避开了文学作品价值的束缚,从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谈起,扩大了其文学作品的研究范围。接着,他又将一些暂时无法讨论,具有特殊性,或不需要立马讨论的问题一一排除,将文艺作品的存在界定为意向性客体,由此,他规范了即将讨论的文学作品的范围和概念。紧接着在该作品的第二章,他提出了其著名的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理论。他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依照现象学的还原方法,直探文学作品的本质,分析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他说:“首先让我们勾画一下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同时也确定我们所理解的文学作品的本质的主要特征。文学作品基本构建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它是由几个不同类征的层次构成的造体。”[1]48由此,他独创性地提出了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理论,同时他也补充说明,每个层次在一部文学作品的整体中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显现,并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并将自身某种特殊的东西赋予整体的总性质,且不破坏整体的统一,由此也构成了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质,也构成了整个作品中的复调基础和统一的价值质。英伽登通过《论文学作品》明确地阐发了他对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的独到理解,即文学作品是一个复合多层次的纯粹意向性客体。在《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中,英伽登对这一认识进行了解释与补充:“文学作品是一个纯粹意向性构成(apurelyintentionalformation),它存在的根源是作家意识的创造活动,它存在的物理基础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本文或通过其他可能的物理复制手段(例如录音磁带)。由于它的语言具有双重层次,它既是主体间际可接近的又是可以复制的,所以作品成为主体间际的意向客体(anintersubjectiveintentionalobject),同一个读者社会相联系。这样它就不是一种心理现象,而是超越了所有的意识经验,既包括作家的也包括读者的。”[3]12紧接着,英伽登又提出了另一思想。他从认识论入手,结合其“不定点”理论。他认为文艺作品是作者和读者共同创造的,强调审美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最后在《论文学作品》的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三章中,他从审美价值论方面,提出了其艺术价值结构系统理论。他提出在文学的各个层次中都会形成各自的价值质,它们合起来后产生了复调和声。这种复调和声与第十章提及的文艺作品中的形而上学质一起,最终构成了文学作品的价值。他说:“不管是每一层次,还是由他们组成的整体,都会在各种不同的审美价值质中显现出来———自然是面对读者相应的态度。它们互相配合,形成了复调和声,这就是作品最终价值所在。”[1]348由此不难发现,英伽登的文学作品理论分跨本体论、认识论、审美价值论三方面,他独创地将三者融合在一起,使得其理论在研究的宽度和深度方面具有延伸性,在认识论上充满了辩证法的特点,而在价值论方面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这是其理论的特色之所在。他的理论思想具有一种思辨形而上学、现象学和波兰分析传统结合的特色,从而导致英伽登的文学作品理论极具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现象学美学思想贯彻在其文学作品理论之中
在哲学领域中,一般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大块,而作为哲学的一种,美学也相应地分为本体论美学、认识论美学、价值论美学。英伽登的现象学美学思想首次横跨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三方面,完美地构建了其独特的美学体系,并将其贯彻在其文学作品理论之中。在《论文学作品》和《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这两本书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秉承着现象学原则,他从认识论和本体论入手讨论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讨论语音造体、意义造体、再现客体、图示观相的具体结构,通过总结归纳文学作品各层次造体的认识结论,讨论文学作品各认识结论的价值问题,他确定了每种认识所提供的基本价值:“我们已经断定,文学审美对象不是一下子就完全构成的。它是在诸阶段的延续中构成的,或者包括许多审美对象,所以它们必须结合起来以便构成整体的总体价值……审美价值在这种价值性质中找到了它们的和谐和结局。”[2]414然后他分析列举了出现审美价值的各种条件,他又说到:“在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审美具体化的认识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发现审美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以及其中出现了什么价值。但这并不是这种认识的主要任务,它基本上只是我们必须完成的真正任务的一个经验上的准备。”[2]416最后,英伽登认为文学作品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在论述其文学作品理论时,他不断地切换角度,时而从本体论谈起,时而转战认识论,时而又立足于价值论,将三种体例融为一体,逻辑清晰流畅地一步步抽丝剥茧,从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谈起直至最后论证得出文学作品的价值之所在。
(二)不区分文学作品的好坏,单纯地分析文学作品的结构
传统文学理论擅于给许多作品定义好坏,例如托马斯的经院学派就认为,事物之所以美,在于其完整或完美,认为凡是残缺的东西都是丑的,认为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做美。如果这样,《红楼梦》只有前六十回,后四十回是后人补写,它是残缺的,难道它是丑的?红楼梦描述了四大家族悲欢离合,让人读罢心有凄凄焉,没有使人感受到愉悦,那么它就是不美的么?事实证明,《红楼梦》的文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英伽登深谙传统美学的弊端,他不仅在开篇没有重走许多文学理论书籍的旧路,质询“文学的本质”或“文学是什么”,而是更为细化更为睿智地提出“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这一概念,他所疑问的是文学作品的本质而非文学的本质。进而他提出不区分文学作品的好坏,单纯地分析文学作品的结构。这不仅避免他的理论落入传统美学的窠臼,同时,由于将科学著作纳入了讨论分析的范围,扩大了讨论研究的范围,由此也更具说服力,因为“就像它们说到底也有文学作品的本质”[1]30。又因为分析的是文学作品的结构,即文学作品的本质,从本体论入手,为论证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区分与实在客体、观念客体夯实了理论基础。
(三)坚持意向性理论,反对心理主义
英伽登同他的导师胡塞尔一样,坚决抵制将心理主义引入对文学作品的体验。他这样说道:“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这么说,我们在读书时体验的具体的心理内容和作者早已消逝的体验是相同的……要把文学作品和作者的一大堆心理体验等同起来的尝试,都是十分荒唐的,因为作品从被创作出来开始存在的那个时候起,作者的体验就不复存在了。”[1]33-34不仅如此,在后面的分析中,他还用图示观相层次和具体化进一步嘲笑了将心理主义引入对文学作品的体验。然而静下心来思考,要反驳作品是作者、读者的心理体验又是何其困难。我们经常说“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倘若驳斥心理主义的荒谬,那么又怎样解释这句话?英伽登认为倘若每人每次阅读都有新的体验,那么就会产生无数新的作品,而这是无比荒谬的。
(四)反对作品是观念客体,也反对其实实在客体,认为文学作品是意向性客体
英伽登认为文学作品是意向性客体,他在《论文学作品》中这样阐释:“一个客体如果是直接或间接由意识行动或者由许多这样的内在的意向性的驱使所采取的行动创造的,那它就是纯意向性的。”[1]143文学作品在其看来不仅是意向性客体,更是“纯意向性客体”(intentionalobject)。为了解释这一观点,他甚至搬出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根据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世界上我们能够感知的一切都是意向性客体。文学作品也同样如此,他通过分析语词造体、语句造体和意义造体,认为语词造体、语句造体和意义造体是纯意向的构造物。我们知道,文学作品中的语词,语句乃至字里行间的意义都是作者在创作时生成的,是一种作者的意向行为,同时,但一部作品完成后,作者就与其脱离了关系,当作者再次去面对这部作品时,作者已变身成为读者,当读者阅读作品时,对于语词、语句、意义的理解或是重构,这样的行为也是意向的。因此,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英伽登之所以如此强调,甚至不惜大篇幅地举例分析语词造体、语句造体、意义造体的内部结构来阐释文学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是因为他非常反对传统美学观点:认为作品是观念客体或者是实在客体。对于此,他狡黠地嘲笑了传统二分法,他说:“把所有的客体都分为实在的和观念的大概是一个最普遍的和最完整的分法。”[1]30倘若将文学作品归为实在客体,按照英伽登的观点:实在客体是独立存在的东西或物质。它们的存在不决定于对它们有什么认识的行动。即我们熟知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就是文学作品不会因为无人阅读而消失,那么依据现象学的观点,文学作品的存在不仅依赖于作者,而且依赖于读者,如果一部作品没有读者,那么它就没有所谓的“存在感”,没有了存在感,又何谈实在呢?况且,英伽登说从作品的结构上鲜明地说道:“由语句构建的东西绝对不可能是实在的。”[1]31那么文学作品是观念客体?在这点上,英伽登认为由于文学作品中的语言造体使得文学作品类同于观念客体,但绝不是观念客体。
休谟的主要哲学著作包括《人性论》,《人性论》第一卷改写而成的《人类理智研究》,《人性论》第三卷改写而成的《道德原则研究》和《人性论》第二卷改写而成的《论情感》,以及《<人性论>概要》和宗教哲学方面的《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其中,《人性论》是目前较为公认的休谟最重要的哲学代表作,也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部经典。
黑格尔述评休谟哲学、介绍休谟著作时提到了两部著作。第一部著作就是休谟的大部头专著《人性论》。但黑格尔概述休谟哲学时没有从《人性论》引用一句话,而是引用布勒写的《近代哲学史》和邓尼曼写的《哲学史纲要》。如果黑格尔读过《人性论》,那么即便他反对其中的观点和论证,在谈休谟哲学内容时也应该会引用《人性论》中的原文。所以,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大胆但似乎并不太冒险的判断—黑格尔述评休谟哲学时没读过休谟《人性论》。同时,我们似乎还可以再做出一个类似的判断—黑格尔了解休谟哲学主要是通过他所引用的布勒的《近代哲学史》和邓尼曼的《哲学史纲要》。
黑格尔述评休谟哲学介绍休谟著作时,除了上面说过的《人性论》,还有一部《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黑格尔介绍时说这本书的“第一卷包括《道德,政治和文学方面的试论》。而实际上1742年休谟出版的是《道德和政治论文集》(或译为《道德和政治方面的试论》)。在休谟的理解中,“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品味(tastes)和情操(sentiment) ",而“政治学研究结合在社会里且相互依赖的人”。基于对“道德学”和“政治学”异于常人的理解,休谟把他的4篇哲学史论文与论及品味与情操的短文,加上政治方面论及政府的第一原理等主题的文章一股脑儿编人了他1741和1742年分两卷出版的《道德和政治论文集》中。这本“论文集”1748年再版时内容虽有删增修订,但题目未变。直到1753到1756年出版《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时,休谟才为了更好地适应大众对书籍内容范围的理解,把《道德和政治论文集》改成《道德,政治和文学方面的试论》。所以,黑格尔介述他所知道的这部休谟著作时在时间或书名上是出了差错的。虽然存在黑格尔读过休谟这部分原著而对原著标示的出版信息记忆有误的可能性,但似乎更可能的情况是黑格尔参考引用的二手资料误导了他。
黑格尔对休谟哲学著作介绍的文字中仅提了上述《人性论》和《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而且很可能没有读过《人性论》。至于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论情感》,以及《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黑格尔似乎根本不知道。当然,简要概述《人性论》的《<人性论>概要》是黑格尔去世之后的1938年才重新被发现并确定是休谟著作的,黑格尔就更不可能读过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做出一个风险较小的推断,即黑格尔介述休谟哲学的内容时,自己没读过休谟的《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论情感》《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对话录》等主要哲学著作。至于黑格尔是否读过《人类理智研究》,不能确定,但总体上他不够了解休谟哲学是确定的。黑格尔自己不了解休谟哲学,所以述评休谟哲学时也就不得不依赖和借助二手资料了。
[关键词]档案;著作权;保护
[作者简介]员宁敏,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副研究馆员,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生(硕士、博士),为获得不同级别学位资格,在导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科研实践活动,经过大量的创造性思维劳动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是指在学位申请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开题、评审、答辩等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情报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对这一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使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服务,同时又确保其著作权不受到侵犯的问题。探索研究生学位论文归档管理的有效途径,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一经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1)发表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公开的档案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在学位论文档案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永久性,作者终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取消,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3)完整权。即任何人不得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的意愿,对档案内容进行歪曲、篡改、断章取义等实质性的变更。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确定著作权人,即谁依法享有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著作权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完全归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从论文的开题、构思、写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学生本人完成,其论文的来源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安排的科研任务,并且论文内容的获得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指导教师虽然也给予指导、修改,但没有参加直接创作,这种情况下学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仅享有部分著作权(如论文的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主持,指导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许多科研成果便成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从论文的选题到创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导教师完成,凝聚着导师大量心血,不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而且还完全利用学校的各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完成,利用了学校的资源(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研究生学位论文只是实现对该项目研究过程和智力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科研项目成果的载体。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具备著作权人的条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法定著作权人是该生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只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所在单位享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在攻读学位其间开展的研究往往与实际工作相联系,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利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当属于职务作品。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利用从法律角度审视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档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工作中,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必须准确理解著作权合法使用的范围、界限、条件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酬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除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外,可不经作者授权,不付报酬地查阅、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权保护期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这里就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规定了三个必备条件:第一,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教学、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种利用情况。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须有严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适当”,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三)无论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已存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相当部分是未发表作品,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从未发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虑,但是制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为非赢利目的使用者,应充分享受著作权这一立法实质,应将这一宝贵的资源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认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利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利用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公布学位论文档案,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布权;改变作者的署名方式,对作品内容进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以合理使用为名,利用保管作品档案的便利条件大量复制学位论文档案并赢利,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擅自对学位论文档案进行编辑、出版、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在赢利模式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支付其著作权人报酬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学位论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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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作品档案的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以赢利为目的侵权两种。侵权行为不严重的,侵权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较严重的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