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新闻舆论监督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新闻评论 舆论监督 政府 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舆论监督的对象有着特定的指向性,它是指社会生活当中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其重点对象是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权力的执掌者、执行者。①

新闻评论,作为报纸的灵魂和旗帜,是表达立场和观点最直接的手段,具有论述的说理性、观点的针对性及行文的逻辑性等特点,能够做到观点明确、集中,直指要害,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责任,是极其有力的传播形式。

自2003年《南方都市报》开辟时评版以来,掀起了一股时评热潮――《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纷纷于次年开辟评论版。三家报纸凭借这股至今仍热情不减的潮涌的推力稳固占据广州最具影响力的报媒,同时也为新闻舆论监督开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三家报纸,一家代表转型中的党报、一家代表晚报、一家代表新兴的市场报,研究其新闻评论对政府监督的现状是尤为必要和具有代表性的。

综观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1)研究舆论监督的学术专著、论文较多,但对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功能的研究较少,现有的如王朝丽:《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作用――以时评版为例》,李丹:《新闻评论的舆论引导》等少数几篇论文谈到了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的特点、加强其监督作用的一些途径和数据、指标评论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支撑;(2)对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有杨宏雯:《新闻监督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效方式》,尤光付:《舆论如何监督政府:比较中的思考》等寥寥几篇,不足以全面描述当前我国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现状以及建立起相应的理论架构。基于这一现状,本研究运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尝试借用数据描绘广州三大报纸――《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状况,并试图依据理论寻找各自或共同的不足之处以求新闻评论监督的有力进步。

二、数据收集与指标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公开发行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采取抽样方法:一个星期归为一个群组,以2009年6月第一个星期为起点,以3个星期为间隔进行等距抽样。组成84份总样本,共517篇评论。

(二)指标设计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时评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情况:有关政府评论的数量,对其进行频数分析;有关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对其进行对应分析。

统计三报对政府的评论分别占其总评论数的比例、以及这些评论的对象分别涉及公共权力的哪一方面:政策制定、政府行为、官员作风还是其他。并进行比较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各个报纸对政府评论的重视程度,以及侧重关注政府的哪一方面。而社论作为报纸的一面旗帜,它“是表达报纸立场的基本手段,是报纸存在的基本理由”②,其对政府评论的数量更体现了报纸的主张。因此,对所有有关政府评论进行数量统计,再结合有关政府的社论数量统计,能较全面地反映报纸对政府监督的重视程度。

报纸作为地域性很强的媒体,一般影响力限于本地区,这决定了报纸更关注本地,对本地政府的监督也理应更具有效力。不过,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存在,报纸在监督本地政府的时候往往有些难度。把三报的评论作为一个整体以代表广州报界,对有关政府评论与所涉地域进行对应分析,从而能真正反映出报纸对政府监督的情况,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地区舆论监督环境的宽松程度。

三、数据分析

(一)关于政府评论的频数

(1)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

图表1:广州三大报内容涉及政府的评论频数比较

图表2:广州三大报内容涉及政府的社论频数比较

从图表1可以看出:评论的选题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三报在这一点相差不大,对政府的评论都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相对来说,《广州日报》对政府工作评论的比例稍高于其它两报(占57.7%),均高出其他两报5个百分点。

在图表2对社论单独统计中,《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涉及政府工作的比例竟然高达70%以上,由此可知,两报都很重视通过社论对政府进行监督,以此来增添监督的分量。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评论都超过半数,《广州日报》在总体上略胜一筹。但《广州日报》的社论对政府评论的比例基本和总体评论保持一致,稍有不同的是,《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这个数字却上升了15%―20%。从社论的地位和作用上看,它应当在监督政府工作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为重视,而作为机关报的《广州日报》这一方面还做得不够。

(2)评论政府工作的内容

图表3:广州三大报评论政府具体内容的频数比较

图表4:广州三大报社论对政府具体内容评论的频数比较

图表3表明,三报最为关注的都是政策制定,占50%左右(分别占到45.3%、52.3%、52.3%)。在政府工作其他方面,《南方都市报》相对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28.1%),分别高出《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4个和8个百分点;《广州日报》相对其他两报更为注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31.4%),分别高出《羊城晚报》和 《南方都市报》8个和16个百分点。

从图表4可知,三报对政府政策制定的监督占比都达六成以上(64.3%、64.7%、62.5%),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对这一方面的侧重。

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决策民主化及防止和制约腐败。“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于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因此,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都应该是主要方面。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政策制定都表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这一点在社论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并且三报对政府工作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占比都不小,只是各自侧重不同:《广州日报》相对更侧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南方都市报》相比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

(二)政府评论与地域的对应分析

异地监督是中国时评的一种独特的现象。网上刊物《世界商业评论》2005年4月刊出《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提到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怪现象”。文章指出,“在很多的时评编辑和老总看来,本地时评很容易得罪本地人,特别是惹领导不高兴,而异地时评不会出现这些麻烦。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恶果是:时评的实用丧失殆尽。”③

异地监督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地方性报纸不关注应该产生现实社会影响的本地问题,而因为受到本地权力部门制约转而把主要注意力都投向外地,本地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充分的挖掘,人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二是地方性报纸异地监督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外地的采访受到当地权力部门的限制,实施起来困难较多,而且跨地区的报道在本地产生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挠当前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对本地监督力度的加强才是真正地落实了舆论监督,才是行使了媒体应有的监督责任,才发挥了舆论监督应产生的作用。如2009年9月底持续到12月的广州番禺建垃圾焚化炉风波,因为广州本地媒体的强劲的报道,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取消焚化炉建设,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产生了改变政策的巨大影响。④这既说明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对本地监督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也体现了舆论监督要求政治环境宽松。所以,营造一种健康良性的舆论环境,媒体才能更好地施展才能。

为深入研究三大报评论地域与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的关系,本文对两者进行了卡方分析,结果证明两者相关(皮尔森系数为0.000)⑤。

就评论地域和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作对应分析,得出两者的相关性是距离越近,相关性越大。关于政策制定的评论,所在地域主要是国家、省内两方面,而关于政府行为、官员作风的评论多是在省际(即异地)范围。我们强调本地监督的重要性,在对省内范围的监督中,主要评论内容是政策制定,但是却缺少政府行为和官员作风内容。这说明本地对这两个重要方面监督力度不够。可以推测,官员作风、政府行为都是政府监督的敏感区域,这两个空白体现了这方面的舆论环境还不够宽松。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对《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三大报纸的新闻评论进行了数据统计,就其对于政府的舆论监督进行了定量分析。

首先,明确有效的指标分析,是对研究目标进行科学测量的基础。通过设计关于政府的评论数量,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两方面的指标,较全面地了解报纸评论对政府监督的情况。并且,考虑到社论的特殊地位,对其单独进行分析,又将其与总体情况做一对比,丰富对本研究问题认识的层次,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测量工具。

其次,在学界对于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研究中,多从理论层面关注媒体对政府进行的舆论监督,而缺少定量研究来呈现实际面貌。本文运用频数分析发现,三报都很重视对政府进行监督,代表传统晚报的《羊城晚报》和代表新兴市场化报纸的《南方都市报》则尤其重视运用社论的形式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三报都把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心放在了决策制定上面,这一点在社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相关研究较少就文本检验媒体是否做好舆论监督,即如何评价媒体的舆论监督,更缺少站在宏观的视野上,探求地区舆论环境的宽松程度的研究。本研究通过对应分析的方法,发现报纸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虽然紧紧围绕关键的政策制定,但较少涉及官员作风、政府行为,与之相反的是,对外省的官员作风和政府行为却评论较多。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报纸对本地的监督很难落到实处,无法真正作为本地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从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①许新芝、罗朋、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70

②王泰玄,《报纸的社论与社论版》[J].《国际新闻界》,1983(3):52

③魏青,《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世界商业评论》,2005(4)

④图夫,《为番禺庆功,别忘了花都李坑》,《南方都市报》,2009-12-22

第2篇

关键词 舆论监督类新闻;新闻采编;技巧;策略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0-0015-02

在广播电视新闻之中,舆论监督类新闻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对于新闻采编人员来说,在开展新闻采编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立场以及观点,为广大新闻受众提供真实的新闻。新闻采编人员可以从3个层面上来提高自身的新闻采编技巧:第一是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第二是做好临访前的准备;第三是抓好新闻现场中的细节。

1 新闻记者做好日常准备

在舆论监督类新闻的采编工作中,新闻记者不仅是直接见证者,也是生产者,新闻记者对新闻的认知,对观众看到、听到的新闻起着直接的影响。针对这样的问题,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做好面对新闻采编的充分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 政策准备

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方针,使新闻记者观察具体事物、判断具体事物、分析具体事物的理论武器。如果新闻记者没有树立明确的政策思想,就会缺乏对具体事物的观察、判断与分析标准,在进行新闻采访过程中的设问、报道就会出现与政策相悖的问题或缺乏针对性。基于此,新闻记者、新闻编辑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政策认知水平,认真学习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方针,做好政策准备。

1.2 理论准备

新闻记者所开展的新闻采访工作,从另一角度上来看是一个认识客观事物、客观世界的活动。新闻记者在对揭示社会焦点话题、热点问题的新闻事件进行采访的过程中,为从宏观层面上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其本质,往往需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为此,新闻记者必须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素养,还要时刻关注国际、国内所发生的大事、小情,与此同时,也要通过不断加强阅读,积极拓宽自身的知识面,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

1.3 资料准备

对于新闻记者来说,通过阅读大量的新闻资料素材,可以帮助其更好、更快地找出社会热点问题之中所蕴含的新闻价值。一般情况下,新闻记者可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不断丰富资料素材的累积量:第一,政治性资料,主要包括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方针以及新闻行业的有关规章等;第二,知识性资料,主要包括文学、历史、哲学等方面的资料,如新闻行业、采访部门的基本术语和知识等;第三,业务性资料,主要包括传媒、摄影的相关知识。

2 做好临访前的准备工作

2.1 明确新闻采访的目的

不管是哪一种新闻采访,都有着自身相对来说比较明确的采访目的,而不是信马由缰。对于新闻采编工作来说,采访的目的起着指挥棒的作用,采访的目的决定着新闻采访的内容和方向。基于此,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之前必须要对新闻采访的目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2.2 做好对背景资料的研究

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之前,为提高新闻采访工作的效率,必须做好对背景资料的研究。可以从已成文的资料中获取背景资料,主要是此次采访所涉及新闻事实的相关资料,如相关人物的职业生涯、性格特点以及事实的现实状况、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发展脉络等背景材料,并对背景资料进行研究,以此来提高自己对新闻事实的认识,这样的做法也有助于采访的深入进行。

2.3 拟定采访提纲

为进一步了解、熟悉受访对象,就必须做好对采访提问提纲的拟定,以便在采访过程中能够随时、随机提出细节性的问题。通过做好对提问提纲的拟定,从而可以准确把握好问题的程序性、指向性,使提问的问题逻辑更加紧凑,也可以避免出现提问支离破碎、不着边际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对新闻事实的深入挖掘。

2.4 制定拍摄方案

新闻采访、新闻摄制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捕捉到精彩的、可以实现以小见大的细节画面,还需要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之前制定好拍摄方案。选择拍摄现场、确定采访的表现形式、考虑拍摄画面表现的主要内容是拍摄方案的主要内容,此外,若是存在多套摄像机同时拍摄的情况,还要设计好机位及其运动方向。

3 把握好新闻现场中的细节

3.1 在拍摄方法方面把握好细节

一条新闻报道的优劣,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取决于其是否存在独具魅力与特色的细节画面。新闻记者在到达现场之后,必须充分发扬出采访工作“挑”“等”“抢”的作风,不能被热闹的新闻现象所迷惑,并要迅速挑选出最具表现力以及能够表现主题、体现事物本质的画面。第一,“挑”:新闻记者在到达现场之后,必须要对新闻事物进行细致地观察、仔细地分析、认真地采访,挑选出信息量最大以及最能阐明事实、体现新闻事物的本质的拍摄素材;第二,“等”:对于新闻的拍摄并不是有闻必录、有形必拍,而是应该等候捕捉最具表现力的细节的最佳拍摄时机与角度;第三,“抢”,即抓拍,新闻记者应当积极抓取新闻事态发展过程中最有表现力的细节与场面。

3.2 注重新闻的真实性

对于新闻事件播报来说,其首要的条件便是真实性,尤其是对于舆论监督类新闻而言,因为其有着非常强的舆论导向作用,因此更应重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舆论监督类新闻节目的采编人员,必须要确保报道新闻内容的客观性,切忌夹杂个人主观情绪,在事实描述用语、事实评论用语上也要注意把握好分寸。新闻编辑人员应当着眼于大局,切忌夸大新闻事实或以偏概全。新闻事件的存在,社会上势必会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立场,而新闻采编人员需要做到的便是:坚持正确的出发点、立场,理智的、科学的从多方面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站在新闻受众的角度上找出舆论监督类新闻的切入点,并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哲学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做到对问题实质的准确把握。

4 结论

综上所述,舆论监督类新闻是大众普遍关注的新闻类型,有着典型性的教育意义,其所表达的心声也是广大群众想要表达的心声,舆论从片面变得全面、从少数变成多数、从分散变得集中,最终会引发全社会的共鸣。而作为舆论监督类新闻节目的采编人员,必须紧跟时展的步伐,对舆论监督类新闻采编的技巧与策略进行探索与研究,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准确捕捉到社会焦点问题中的新闻价值,才能充分发挥出舆论监督类新闻所具备的舆论引导作用与监督执行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华瑛.舆论监督类新闻采编技巧与策略研究[J].艺术科技,2014(11):67.

[2]周天宁.广播电视新闻节目中舆论监督新闻的采编方法分析[J].新媒体研究,2016(2):109-110.

第3篇

【关键词】博客;信息传播;社会热点新闻;信息反馈

一、博客在热点新闻事件实现舆论监督

(一)网民信息传播主体化

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单向信息传播模式,博客是一种全新的自由发表个人思想的网络出版方式。并且实现了个人网页自我表达与论坛公众性两个特点。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愿望,传统媒体只是一个主流声音的表达,为了能够实现党和政府舆论监督的职能,传统媒体中的信息的需要经过一些审核,这些信息都是代表主旋律的内容,而真正发自个人内心的作品未必能够通过审核,或许由于内容上的偏颇,或许又是由于文采方面的匮乏,总之这是个比较难的门槛。在博客上,博客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独立的对事件的看法,信息传播主体地位的改变,让博客受到了人们的追捧,也对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的精彩,于是“全民博客”现象的出现成为一个时期讨论的重点。

(二)信息形式多样化

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信息形式,博客让普通民众拥有了更多的个人言论的权利。从这一层面来说,博客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媒介上的可能,使“言论自由”这一法律内涵拥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博客文章内容题材和形式多样,因而更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专业的博客网站用户数量大,有价值的文章通常更容易迅速获得大量用户的关注,在推广效率方面要高过一般的网站。如果博客拥有个人网站,也可以自己希望发表的任何信息,但是相对于博客网站来说,个人网站的影响力通常比较弱,而且在创建内容和品牌可信度方面有一定难度,合理利用博客工具有利于弥补个人网站宣传功能的不足。在博客世界里,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人视点描述的真实,都具有新闻传播的价值,平民精神与草根和边缘意识始终贯穿在博客写作之中。

(三)博客使用者独家新闻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由一家新闻机构单独报道的“独家新闻”,在现实的传播环境中仍然存在,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其实是信息发展不均衡、信息渠道不畅通的产物。很多突发性事件是转瞬即逝的,不可能事先守候,不可能按照传统的新闻采写流程来计划安排,因此能偶尔捕捉到时间发生那一瞬是记者最大的运气。而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是没有这个条件整天蹲守在街边等待突发时间发生的。即使发生事件后,媒体组织记者及时赶往现场,而此时往往已经“事过境迁”。但是市民博客作者却广泛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虽然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新闻写作培训,然而只要手上有一定的工具,几张事件发生过程照片的拍摄和对事件的简单描述是没有问题的。

(四)发表对事件的个人看法

从互联网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网络的巨大信息存储使得很多人渐渐习惯在网络中查找知识和信息。在博客盛行后,查询的结果很多都显示为博客网页。也就是说博客作为一个载体起了信息和信息反馈的双重作用,博客的作者在个人博客是是传者,而在看别人博客的时候又是受受者。传者和受者在博客传播中没有明显的界限。众多的读者可以成为众多的作者,在上面加上自己的内容和链接,使这个文本的资源大大丰富。就个人知识的角度来讲,博客代表着个人知识的过滤积累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交流,是就某些只是的社会交流辩论的新方式。一个博客把在网络浏览中获取的知识和自己的感想,经过一番思考和升华张贴到自己的博客网页上,这是经过摘录、诠释的知识,于是,有着共同兴趣的博客,在博客网站里建立起共享的社区,并在其中不断把知识再生产出来,继续与他人共享,从而组成一个个“博客圈”。

二、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言论传播

网民通过博客的形式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来,这成为新闻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一个表达形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一些不良博客中的传播现象,这对于博客的言论自由来说一个重要的考验,为了能够让网民自由的通过博客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具体的来说,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一)及时公开新闻信息

当社会重大热点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对于媒体还是对于政府来讲,都要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地反映事件的真实一面,给受众最权威的信息解释,而不是采取瞒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在现在的信息高度发达的现状下,网络对于信息的传递方式可以说是飞速的。利用博客的形式进行的信息传递,有时候甚至可以说是对信息的一些负面方向进行曝光处理,因此这个时候要及时进行信息的公开成为媒体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二)政府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网络虽然是一个自由的地方,网民可以发表对事件的真实看法,但是对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体工作来说,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当博客成为网民参与社会事件管理的重要方式,在开放化的情况下,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政府应采取措施寻求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之间的相对同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网络传播的政策,建立一套适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控制和管理制度,达到自由与管制平衡。通过政府加强对于博客内容的管理来实现对互联网在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的管理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的关于低俗网站的整治和管理中,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先后公布了几个批次的低俗网站,并给与一定的治理措施,从这样的管理来看,对不良网站的管理的同时也给博客管理带来一定的警醒作用,是显现博客良性传播方向发展的一个教训。

(三)发挥网络把关人的职能

1.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写召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言论空前开放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上的语言暴力是相当严重的,而论坛往往成为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在缺少道德规范作为指导的虑拟空间里,网民的行为只能依靠自律意识来进行约束,因此必须加强网民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良好的自律意识支配下与他人进行交往。

2.网民自身的素质提升

在网络提供的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一方面网民获得了自由表达对事件看法的机会,但是另一方面,在群体情绪的影响下,网民的言行也有可能演变为一种“集体暴力”。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评论,这此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制度建设都大有益处。但是,通过网络追查井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代替法律的制裁而自设道德审判庭,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的做法就是滥用了手中的话语权,让人感到了一种狂热。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洁净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不要让自己手中的工具既伤害别人又伤害自己。

3.加强互联网的网络规范

互联网的出现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系列网络事件提醒我们,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对于侵权的网上言论,要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无法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人们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我国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女全请求权等。同时,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雪莉·特克.虚拟化身:网路时代的身份认同[M].台湾: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出版.

[2]黄瑚.新闻伦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26-128页.

[3]朱凯.博客的社会心理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1期,第52-59页.

[4]章琰.进化还是异化[D].南京理工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63-69页.

[5]鲍洁.论Web2.0博客娱乐文化的后现代性[D].华东理工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2期,第324-330页.

第4篇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审判独立

中图分类号:G21;D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8-0119-04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愈加明显。一方面,新闻媒体抱怨司法信息不公开;另一方面,“媒体审判”现象愈演愈烈,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无论是早些年的张金柱案、刘涌案,还是近年来的彭宇案、药家鑫案,“媒体审判”的影子都非常明显。凡此种种,无不要求确定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

一、新闻媒体监督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消极影响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但是通常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权是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自然延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其必要性,但是该种监督的限度和行使方式,却没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什么是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新闻媒体不当行使监督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对案件事实的选择性报道。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并不中立,从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选择、采集与整理就带有明显的媒介性特质,都包含着记者、评论员的个人立场,而这种立场却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达与呈现,从而影射给民众,左右民众的判断方向。”第二,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预先判定。第三,新闻媒体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如隐私权等。

新闻媒体监督不当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同。法院审判的基础是由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但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却没有经过严格的质证,很多报道都是传闻或者转载。其次是新闻媒体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报道文字往往带有一定的感彩。新闻媒体的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躲猫猫”、“临时性”等词汇就包含了极浓的情感色彩,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第三是新闻报道的快捷性要求,导致新闻媒体即使有能力进行严格的事实证明,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核对事实。第四是一些当事人想借助媒体影响审判结果,“找关系不如找媒体”。如果媒体不能自律,则媒体成为对法院施加不当影响的工具。第五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公共人物的参与。微博时代的司法中,任何人在法律限度内都有言论自由,很多非专业人士也对审理中的案件纷纷表态,“人人皆为法官”,而新闻媒体对这些公众人物的带有情绪化的言论予以推广,就造成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当。第六是我国缺乏新闻法,没有界定监督的边界。第七是司法的被动,法院对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公布信息。

新闻媒体监督不当对法治进步的影响是消极的:第一,新闻媒体不当监督将损害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舆论审判”大行其道,则公正将不复存在。第二,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将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如果法院的判决因新闻媒体的报道而改判,则司法权威荡然无存,法院成了媒体的附庸。第三,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还养成当事人借助社会舆论获取不当利益的惯性。总之,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非但无助于法治的进步,反而会严重影响法治的进程。

二、新闻媒体监督的边界:国外模式分析

尽管我国尚无新闻法或相关法律界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但是其他国家的立法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借鉴。关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国外主要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三大类型。

(一)保护言论自由:美国模式

由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重要意义,美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均推崇新闻自由,并认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并不冲突,相反,二者存在相互支持的作用。由于对司法的新闻报道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增强对不当行为的威慑,因而新闻自由具有极高的价值。新闻自由对民主也是有利的,因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外部监督,从而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在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达成平衡,并对言论自由更加重视。

但是,美国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并非是没有边界的。对新闻媒体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官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避免未决案件受到片面报道的影响,例如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其他地方审理,陪审团成员、证人等须与新闻媒体隔绝,禁止相关人员向新闻媒体作出倾向性的陈述等;第二,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的新闻报道进行限制:第三,如果法院认为审理中的案件的某些信息的公开会影响公正审理,法院可颁发禁止令,禁止这些信息的公开;第四,片面新闻报道将在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护司法:英国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关注媒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损害。英国认为,审判的公正及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解决场所的信心,比起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更值得保护。因此,对未决案件的新闻报道,会受到更多的严格的限制。

这种模式采用了一些刑罚措施,例如为了抑制新闻媒体对某些事实的披露或者观点的发表可能导致审理的不公,英国规定了藐视法庭罪。为了防止报道某些具有偏见性的信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裁定的限制措施也被采用。这种模式主要被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所采用。其特点是:第一,新闻媒体披露可能妨碍正当司法程序的信息,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第二,为防止某些特定信息被公开,可以采取预先限制措施;第三,对案件当事人适用保护性的命令;第四,其他一些程序上的附属救济措施。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欧洲大陆模式

欧洲大陆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冲突的解决态度及解决办法与英美均有所不同。英美法传统上关注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但是对新闻媒体的偏见性报道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却重视不够。欧洲大陆相对较少关注新闻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关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格尊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不被新闻媒体所践踏。

尽管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反映了欧盟国家的一些共识。该建议指出:尽管公众有权得知司法机关活动的信息,且媒体也可自由提供这些信息,但是须遵守一些重要的规则:第一条规则是无罪推定。对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的新闻报道,媒体不得损害无罪推定的原则。第二条规则是保护诉讼参与人的隐私。特定案件中,证人的身份是不能被披露的。第三条规则是信息的非歧视性给出。当记者合法地从司法机关得到正在审判的案件的信息时,司法机关应确保这些信息没有歧视地给予所有提出要求的记者。最后一条规则是禁止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与法律执行无关的目的。

(四)几种模式的共同特征

无论是倾向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模式,或是倾向保护司法独立的英国模式,还是倾向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欧洲模式,对新闻媒体关于司法活动的报道行为均有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总结起来,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限制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的新闻报道。对正在进行的审判的新闻报道,可能不仅仅与审判公正产生冲突,而且可能与其他个人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早在1862年,奥地利就对未决案件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规制:如果刑事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任何人以书面方式发表关于证据的价值、审判结果的推测等的言论,能够影响公众舆论,从而使法官产生偏见的,应判处1到3个月的监禁。这是典型的新闻犯罪。当时的法律只是限制公开出版的印刷媒体,随着电子出版物的出现,该条款作了修改,出版物包括了其他类型的出版物。奥地利1981年的媒体法在1992年作了修改,进一步规定禁止新闻媒体对刑事程序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在之后和一审判决之前讨论审判的可能结果或者证据的价值,且能够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将受到180天监禁或者罚款的处罚。法国1994年的新刑法典第434-16条规定:在最终判决公布之前,禁止任何试图对证人或者对司法当局决定施加影响的言论的出版。英国和欧洲大陆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实施的方法。在英国,关于未决案件规则的一系列判例影响巨大,每一个英国记者或新闻媒体人都清楚在报道刑事案件时所面临的风险。尽管最近以来管制有所放松,但是违背了这些规则依然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

2.限制新闻媒体对当事人的报道。如果媒体披露了嫌疑人的身份,则言论自由与个人的隐私和匿名权利就产生了冲突。如果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是公众人物,则公众的知情权应优先于个人的匿名权利。但是,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平民百姓,被告的名誉和隐私须予以高度珍视,言论自由在这些价值面前应当受到限制。不公正的媒体报道,不仅仅妨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无罪释放,当初的新闻媒体报道带来的羞辱也可能会持续很久。另外,如果新闻媒体的自由不受限制,则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证人的正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国家规定了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当事人时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不过,在不同国家,保护的倾向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被认为是公众所应知晓的,在言论自由与匿名权利之间,美国法律更倾向保护前者。相反地,欧洲大陆国家更注重保护后者,特别是在嫌疑人或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公开,犯罪的性质、被告的社会地位及证据的价值等,均需考虑。这个问题在奥地利、瑞士及德国等都曾被广泛地讨论过。这些国家的法律大都认为,当事人的身份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在判决之前,其姓名或者照片不能被自由地公开。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此类信息对社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则该类信息可以被公布。关于受害人的信息。只有当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大于受害人或者原告的个人权利的时候,,才能被披露。证人如果合理地担心受到报复,其姓名也不能公开。

3.限制新闻媒体对审判秘密信息的报道。当涉及审判秘密信息时,新闻自由也将受到限制。例如欧洲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披露某些特定信息将受到刑事处罚。尽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落实又是一回事。在意大利,证人证言经常被媒体公之于众。在最近的一些谋杀案件中,媒体审判成了普遍现象。相同的情形在法国、比利时都有发生。德国的情形要稍好一些。审判的秘密信息,主要是未决案件的一些定罪量刑的信息,例如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之前对指纹、测谎或精神健康的检查、现场或实验室测试的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对搜查到的物证的精确描述等。这些信息在判决之前是不应被公布的。

4.新闻报道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不当的新闻报道经常表现为不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1993年法国民法典经修正后,加强了对无罪推定的保护。1995年,奥地利驳回了一些出版商的请求。奥地利的新闻出版商请求认定奥地利媒体法第7条B款违宪。该条款规定了对无罪推定的保护:如果一个人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被终审,任何媒体如果将其描述为有罪或者确定的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该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最高为2万欧元。奥地利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5.新闻媒体不得商业化利用司法信息。一方面,媒体被认为具有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体也被认为是名利场,可能会利用轰动性司法信息获取商业利益。一些新闻媒体获取司法活动的信息是为了商业上的考虑,因此往往会创造吸引眼球的词汇,挑动受众的情绪。不过,规制新闻媒体商业化利用司法活动信息是比较难的。原因在于,有时很难区分商业化与非商业化的使用。

三、新闻媒体监督不当的立法与司法对策

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第4项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但是这仅仅是职业道德规范,且其规定过于简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确定了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初步确定了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但是,该规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由法院自行规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有失公允。第二,该规定均为禁止性规定,缺乏引导性规定。第三,该规定在内容上过于简单,表述上不够明确。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新闻基本法的形式,确立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的地位及其限制,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基本规则。通常,新闻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对以下几个方面须小心谨慎,避免损害审判独立和当事人的权益: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对当事人身份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以及案件结果的评论性报道等。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的重点,应是对司法腐败行为的监督,而非对个案的监督,特别是不能对审理中的案件施加影响,从而损害法官的内心独立判断。

第二,建立对影响审判独立的新闻媒体的惩戒制度。目前,由于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应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因此也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即使新闻媒体对一些未决案件进行了不恰当的报道,损害了司法权威,但由于惩戒制度的缺位,司法机关对这些新闻媒体的责任追究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须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边界,以及损害审判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司法机关向新闻媒体主动公布信息的制度。法院应依据案件性质与公众对案件的期待,适时恰当地将一些案件信息公布给新闻媒体。如果公众对案件信息很渴望,但司法机关又不能及时提供信息,则新闻媒体很可能“捕风捉影”,臆造一些事实并大胆揣测判决结果,从而误导大众。因此,要构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信息互动的良好平台。新闻媒体应当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治进步,而法院也应信任新闻媒体,做到定期沟通。

第四,健全新闻媒体的自律制度。新闻媒体应承担起促进社会法治进步的社会责任,但不是充当“媒体法官”,更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新闻发言人”。

第5篇

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

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针砭时弊、伸张正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

舆论监督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舆论监督发现、反映了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公布于众,是给自己“抹黑”,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因此不愿接受舆论监督。二是有少数舆论监督报道不准确,存在偏差,甚至有个别记者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创收、谋私之实,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和正常开展。

怎样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

一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准确监督、科学、依法、建设性监督,坚持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做到导向正确、事实准确、客观公正、不以稿谋私,着眼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二是要明确舆论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抓住那些与人民利益关系密切、群众关心的问题,抓住那些党委和政府要求办好,有关部门、单位有能力办好却没有办好的问题进行监督,推动问题的解决。问题解决后,要及时进行后续报道,给予表扬和鼓励,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认真履行承担的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切记监督是手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才是目的。在舆论监督中,媒体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注意加强沟通,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舆论监督报道要把握时机、节奏、力度,注意避免一定时期内集中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部门。四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关于创新新闻宣传工作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创新新闻宣传工作的前提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如果游离了中心,创新就失去了意义。按照省委、市委的要求,鹤壁市当前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大力宣传全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省委书记卢展工在鹤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重在”,加快“两个构建”,实现率先崛起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全市统筹城乡、统筹新老区、统筹经济与生态、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宣传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产业集聚区建设、棚户区和老城区改造、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建设、文化建设、淇河保护与开发等方面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宣传鹤壁风清气正的好环境和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以鼓舞士气、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策划,提高舆论引导力。一是建立新闻报道协调策划制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不定期召开新闻宣传协调会议,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确定重点报道选题,策划重大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报道意见,对不同时期新闻宣传的内容、重点和要求作出具体安排。二是改进新闻通气会制度。围绕全市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由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提供宣传报道线索和内容,组织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为媒体和宣传主体之间建立联系沟通的平台。

坚持“三贴近”,切实改进新闻宣传的方式方法。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人民群众欢迎不欢迎、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改进和创新新闻宣传工作。一是媒体要切实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挖掘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中有指导意义、群众关心的有价值的新闻,报道有实在内容和新闻价值的事情,力戒新闻报道程序化、模式化、报告化。二是媒体要减少一般性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组织记者深入县区、乡村、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到生产和建设的火热生活中采访报道,用群众身边的鲜活事例来鼓舞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

关注百姓生活,加强民生报道。要大力宣传党委政府为群众办的实事、好事,加大力度报道群众普遍关心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交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民生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

创新形式,改进方法。要遵循新闻规律,讲究宣传艺术,把体现党的意志同反映群众心声结合起来,把思想性和可读性结合起来,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采写群众爱读、爱看、爱听的新闻。要在题材选择、角度切入、形式运用等方面多下工夫,从大处着眼、细节入手,以小见大,采写出简洁明快、生动活泼的精品力作,力戒大话、空话、套话充斥的应景报道和文章,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使新闻常看常新,充满生机和活力。

树立精品意识,进一步提高办报办台质量。媒体要多创品牌栏目,多出精品节目,办出特色,办出风格,办出水平,增强吸引力,提高竞争力。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新闻创新作为一项评比奖励项目,鼓励新闻工作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实践新闻创新。

第6篇

关键词:资产减值;会计制度;准则

一、新准则主要特点

2006年2月,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主要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对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

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旧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强调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二是明确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二)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更加详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新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三)新增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确定。对资产组的确定,核心是以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是否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当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四)新增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细化了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

减值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

二、新准则中三项特殊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一)资产组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组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总部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三)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摊时可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三、新准则中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规定问题

分析本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相适应

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赖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

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与国际趋同、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处理上大致分为3种类型:一是减值准备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这主要使用在存货跌价准备上,跌价部分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损失处理。这主要是针对因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如短期投资减值,借:投资收益,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属长期投资减值,借:投资收益,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三是减值准备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主要用在有形或无形的长期资产上。计提时,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今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即无论何种资产发生减值,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相关资产减值科目。

【参考文献】

第7篇

1.管理职能。

监考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管理职能,因为整个监考过程都是在考场进行,监考教师要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考试内容。同时,监考工作也是为了监督同学们更好地遵守纪律,督促他们在考试过程中一心一意地完成考试。因此,监考老师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防止各种突发事件发生,特别是考试作弊对考试过程的影响。

2.教育职能。

教育职能也是高校监考制度的另一个基本职能。在进行考试的时候,教师考前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临考时监考老师宣讲考试规定,使学生认识到考试的严肃性。同时教师也会对考试的细节进行讲解,帮助学生认识到考试的意义和重要性。只有平时踏实学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意识到考试作弊是可耻的,教育学生讲诚信,树立自尊、自强意识,不断地深化考试的教育职能,让他们靠自己的实力取得优异成绩。

3.服务职能。

监考的最终意义是为考试和考生服务,由于监考的对象是学生,要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顺利完成考试。另外,监考老师要为学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考试环境,只有为他们营造了好的考试环境,才能够让他们安心考试,为学生解决考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突发性事件。

二、监考工作现状分析

1.监考人员心理负担重、压力大。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各种考试以及学期课程考试任务越来越重,目前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依然存在,对考试作弊学校处理严肃,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并取消学士学位资格,监考教师怕影响学生的前途,因此,在监考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意抓作弊学生,给学生酿成作弊动机。学生的学习压力大加上监考人员的心理负担过重,这双重原因使得监考问题越来越严重。

2.安排监考人员难度大。

监考人员难安排是监考问题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个别教师认为他们的任务是备课、上课、搞科研,上好每节课才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监考与他们关系不大,又加之监考枯燥、时间又长、报酬低,稍不注意迟到了就会红头文件全校通报,甚至三年内不能评职称,因此,有些教师不太愿意承担监考任务。而监考工作主要是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员。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监考安排带来了困难,同时也降低了监考质量,对于考场秩序的维护是很不利的。

3.个别监考人员责任意识谈薄。

在监考过程中,有些监考人员对监考工作抱应付的态度,认为监考就是那么回事、无聊,所以在监考时不是玩手机,就是聊天或干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对学生交流、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只希望时间过快一点,对监考把关不严,没有真正发挥监考人员的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到考试的意义和价值,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因而对考试监考工作不够重视,这会让一些学生在考场上肆无忌惮地抄袭,或者对答案等,诚信问题遭受严重拷问。监考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对于学校的监考管理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学生诚信教育的实践。

三、大学生作弊的原因

1.学生自身素质差,诚信缺失。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加上学生的压力比较大,功利心相对较强,少数学生录取的学校和专业不理想,因此学习积极性不高。另外,另一些学生经历过激烈的高考之后,进入大学突然松懈下来,不适应“自主学习”的管理模式,逐渐产生厌学情绪,而学校评奖学金、入党、三好学生等都得成绩排名,因此,有些学生只有铤而走险在考试时作弊。总而言之,大学生作弊现象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大学屡见不鲜。

2.就业压力的影响。

就业压力大是大学生普遍面临的问题,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是社会公认的难题,大多数单位择人时首先看成绩。如果成绩不好,补考、重修课程多,给单位第一印象差,应聘时肯定会受到影响。这就导致很多的学生由于想找一个满意的工作,不得不通过作弊的方式来获得高分。

3.管理制度不完善,监考不严。

高校的考试监考制度不完善,监考不严也是导致大学生作弊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很多高校放松了对于考试的关注,甚至疏于对于考试作弊现象的惩处,这对于学生的诚信教育有很大的阻碍作用。甚至在很多的考试过程中,即使教师发现了作弊现象,也会由于“人情”放学生一马,这就在无形之中放松了对于学生的要求,也纵容了他们,很可能让他们在以后的考试中还出现作弊的行为。

四、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杜绝大学生作弊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所必须要具备的优秀品质,诚信无欺,讲求信用,构成为人处事的根本道德标准,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诚信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还处于法律范畴。特别是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对他们进行诚信教育,杜绝作弊现象,对于他们人格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引导学生诚信考试。

作为高校的考试监考来说,必须要通过不断完善和探索教学制度改革,加强教学过程考核,提高过程考核所占总评成绩的比重。深化考试改革,首先从考试本身的考核方式说起,强化素质教育改革,不能仅凭最后的闭卷考试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因为考核方式是多方面的,如上课出勤、平时作业、课堂回答问题、实验操作技能等方面来考核。传统的闭卷考试,给学生作弊营造条件。因此,改革考试方式,让教师开拓进取,探索以实验操作技能、论文等灵活的考试形式,以促进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素质,有效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应对考试。只有这样,学生的综合素质才能够提升上去,才能够从根本上抓住考试的本质意义。

2.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在高校考试监考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高校要对考试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力求既满足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还要实现考试的意义。对考试中发现的作弊行为,发现作弊应按规定严肃处理,制止歪风邪气,当然,要防范考试作弊,除了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外,也要进行思想教育,不断强化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走出考试作弊的心理误区,将考试看成学习的必然结果和考察方式,而不是为了考试而考试,否则,如果对考试没有树立正确的态度,就不能让学生各方面得到锻炼,无法达到考试应有的效果。所以从本质上讲,严格执行管理考试制度,对学生各方面发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3.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认清考试的重要意义。考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检查学生这一阶段以来的学习效果,以便于更好地催促他们进行下一阶段的学习。考试既是对教学公平的衡量,也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的检验,更是对学生诚信品质的考验,对教师和学校更有重要的督促和评价作用,要教育学生端正考风,树立正确的考试观,遵守考纪,认真复习,诚实应考,考出真实的成绩和水平。很多学生之所以选择作弊,其实就是由于他们没有正确认识到考试的意义和目的,因此教师要学会对学生进行有效地疏导和教育,向他们解释,考试是什么?为什么要考试?等一系列的问题,从而来纠正他们错误的认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考试观,以更加成熟的姿态进行考试。

4.加强诚信教育。

诚实和信用是做人的根本,是人格魅力的体现,是衡量品行的道德标准之一,不管是何种考试作弊行为,都是考生不诚实的表现。特别是对于高校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正处于人生观确立的时期,必须要对他们进行诚信教育。否则,他们可能会将自己的不良习气带到以后的生活中去,对以后的工作、人生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并将诚信教育贯穿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杜绝考试作弊做起,共同创造诚信校园。总而言之,诚信作为一种优良的品质,应该得到应有的发扬,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够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走得更远。诚信教育应该落实到学习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考试中,学生必须要通过诚信来进行自我约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人生道路上走得更远。

五、结语

第8篇

“新闻舆论监督”的涵义是随着历史时期社会环境和媒介体制的不同而发展变化的。在我国,梁启超1902年首次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理论。他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问中提到“某以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是也”。并提出“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者,莫若报馆,虽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也”。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由此发轫,沿用至今。其实“舆论监督”在现代用法上的涵义是,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反映舆论,影响有关权力组织或决策人物的一种社会现象。由此我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义即为,社会公众(尤指新闻从业人员)在了解相关社会事务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现象。

近几年,新闻传媒在坚持正面宣传和把握正确导向的前提下,舆论监督的力度有所加大,效果比较明显,其作用日益增强。但问题同样存在。新闻舆论监督自诞生之日起,就鲜明地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和先进,与社会中存在的邪恶、落后作斗争。而新闻舆论监督又常要借助其他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因此,新闻传媒和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这一职业和社会责任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观念制约。观念制约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制约,因其内含着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更持久、更深刻的制约力。有人将新闻舆论监督简单地定义为批评报道,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稳定等等。这些观念都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其次是权力制约。所谓权力制约,是指利用某种特定的权力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进行控制、牵制和约束的因素。主要是媒体的上级体系及其管理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宣传纪律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控制。现行的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部分,其所进行的监督不可能是异体监督。这就造成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最终导致监督层次向下位移的现象。

第三是关涉者制约。“关涉者”是指与媒体的生活、经营、传播活动有直接关系或与体及其职员的生成状况有间接关系的其他社会部门与单位。媒体作为社会系统中一部分,必然不能摆脱与这些关涉者的利害关系。这些因素最终会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触角,减弱其效力。

第四是媒体自身内部的制约。这种制约一方面来自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管理层和采编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虽然在理论上具有接近性,但是具体处理上存在较大差距。管理层因考虑风险系数,可以轻易将采编者的劳动成果扼杀。另一方面是手段的制约。批评报道随机性大,客观事实往往不能复现,而某些不能复现的细节、情境或语态有时恰好是支撑整个报道的关键。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追根溯源,知情人碍于种种顾虑不敢实话实说,媒体无法用现行手段来克服这种局限。即使是“隐性采访”等手段也难以弥补这些缺陷。

目前,要完全摆脱上述这些制约是不可能的,但要通过努力营造更加民主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环境等策略,尽可能变“矛盾性制约”为“一致性制约”。

1.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

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要避免一些误区。如“舆论监督万能论”“舆论监督抹黑论”“舆论监督过瘾论”等。我们应该在观念中走出这些误区,深刻认识舆论监督不是万能的,但是离开它是万万不能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给单位抹黑,反而是帮助有关部门和领导改进工作;舆论监督不是简单地曝光,而是与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一致的。

建立正确的新闻监督理念,首先要将新闻舆论监督同批评报道区别开来,明确新闻舆论监督对和腐败行为的针对性。其次,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来限制新闻舆论监督。第三,应该认识到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会添乱。新闻舆论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宣泄的报道,使积聚在社会上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从而缓解紧张。

2.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舆论监督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舆论监督自我保护的盾牌。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新闻法尚难出台。新闻界盼望早日探讨制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准则、条例及法律条文,确立传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总体地位,确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方法、程序等,界定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以及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多行为的惩处,对新闻舆论监督中侵权范围、侵权性质、侵权责任也要进行必要的界定和规范。以期形成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体系,有助于改变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状态,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3.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督合力

新闻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监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就可以有效地突破局限性,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能力。一是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做到合法化。二是注重舆论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人大代表的监督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监督范围广泛,监督对象具体直接,二者结合起来,能把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三是舆论监督与专门监督机关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应主动与媒体相互沟通,密切协作,提供信息,构建专门机关与媒体之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四是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新闻媒体可发挥自己联系广泛的优势,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舆论监督,从中获取民情民意,以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

4.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9篇

摘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力与职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务、和党政工作人员实施民主监督。这种监督赋予记者的使命是“铁肩担道义”,它区别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具有较为广泛的受众参与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媒体;舆论;监督;素质;要求

如何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真正做到“帮忙不添乱”,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来了较高的要求。

一、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记者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力,绝不是“无冕之王”,可以为所欲为。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弘扬社会正气,反对消极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说话,是党和新闻事业的性质和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决定的。因此,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要研究确定宣传正确的方针和科学方法,积极稳妥地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朝着有利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引导。

二、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舆论监督工作虽然不具备法律评判作用,但因其必须得亮明观点,所以舆论监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态、动机必然会对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产生影响,这就是要求新闻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处事公平,抛弃个人恩怨和私心杂念。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绝对保证舆论监督动机的纯洁性。不能把批评报道作为个人泄私愤、图报复,为亲朋好友或小集团服务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评报道搞有偿新闻、有偿监督。近几年,搞不正当的所谓舆论监督,为虎作伥,充当打手,败坏媒体声誉。比如1995年12月30日,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记者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周口地区淮阳县原粮食局局长郝瑞端的重金贿赂,利用手中的新闻报道权利,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断章取义,制作出了轰动全国的“粮损事件”报道,导致了一场骇人听闻的冤家错案,使郝瑞端达到了撂翻当时淮阳县县委书记李华亭的目的,李华亭也因此蒙受了两年之久的不白之冤。由此可见,新闻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职业道德修养,不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忽视自身的价值提高,必将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损失和影响。

三、要有广博的业务知识

1996年在视察报社时强调:“新闻工作者有很深的学问,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一个称职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才能在新闻领域里得心应手,纵横驰骋。”

舆论监督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政治倾向性原则和适量、适度原则。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舆论监督影响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实带来的副作用,有时是灾难性的。新闻工作者实施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循“真实”这一原则。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存在较多,引起民众人关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却预示着一种倾向的问题,都可视为具有典型性。

舆论监督的技巧,一是要抓好热点、难点。所选择的事例必须是体现广大群众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又为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该解决、能够解决,但又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没来得及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争取社会合作,拓宽监督渠道。舆论监督需要社会提供信息,需要社会帮助形成新闻作品,这要求批评报道既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盲目单干。三是要跟踪报道。新闻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祛邪扶正,因此,在批评报道之后,一定要狠抓落实,善始善终,切忌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一旦发现被批评方已有改正诚意并作了大量确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就应该给予追踪报道甚至连续报道,以坏事起出好事,最终促成问题圆满解决。四是批评措辞要适度,对一些表示时间、程度、范围、语气的形容词和副词的运用,要特别小心,因为这些词统统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尺。对一些夸张、联想的形容词的运用,更应慎之又慎。

另外,新闻工作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舆论监督工作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宣传党和路线、方针、政策,纠正违反政策的各种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的政策导向。如果新闻工作政策水平低,就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近年来,新闻官司日趋增多,这其中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是不懂法造成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认真学习与新闻报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要了解和掌握公民和新闻工作者有哪些知情权、议政权、民事权、批评权以及公民和个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在。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注意:不侵害国家的秘密、个人隐私等;用合法手段获取新闻素材;只有报道权利,没有裁判权利。舆论监督是靠事实说话的,报道的本身体现出记者的的意图。但是,有些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充当起“裁判”的角色,在提供了事实的同时,又进行了判断,提出主观性的见解,这样往往会吃官司。《辽宁晚报》、沈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在《夫妻轻生,假药“救命”》这篇报道中说:沈阳张、杨一对夫妇困赌博输钱而轻生,两人服用了6瓶河南省驻马店制药厂生产的“佳静”牌安定片,却没有死成,原因是他们服用的安眠药是掺了大量的淀粉的假药。该报道错就错在这一“假药”的结论上,其实这是一种高效低毒的新药。招来了官司不说,还赔偿数拾万元。

四、要有“包公”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监督与反监督是一对矛盾。舆论监督是一种强势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舆论监督较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纪监督等其它监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因此,舆论监督中的监督与反监督矛盾对立更为激烈。舆论监督者一方面要有“包公”精神,刚正不阿,为畏权势,能够顶住各种各样的糖衣炮弹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因为被监督者往往会强调夺理,甚至无理强占三分。因此,舆论监督者必须有细心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济源日报》就曾因批评报道不严谨,将文中关键的数据弄错而吃官司。1997年8月,《济源日报》在报道某个体商贩出售假冒伪劣水泥致使用水泥的某区农民屋梁断裂、墙面破裂这一事件时,记者误将6吨水泥写成60吨水泥,编辑随意推测又将6吨水泥价值1600元改为16000元,致使出售假冒伪劣水泥的商贩借机到法院状告报社扩大事实、损坏其名誉,造成其商店停业受罚。

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神圣工作,舆论监督者的自身素质对这项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同时也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真正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针砭时弊、隐恶扬善,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1996年在视察日报时的讲话.

第10篇

关键词:新能源;时间与速度;经济

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开发空间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控制电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风能项目的电价实行特许权招标,企业则为了获取项目压低竞标电价,以不到0.4元/kWh中标。而根据风电的基本情况测算,除了自然条件特别好的风场,加上特别乐观的假设之外,能够达到商业要求的风电价格都应该超过0.6元/kWh。经验证明,中标企业可能没有想真正地按建设承诺经营这些风电场,而是先拿下项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与政府讨价还价。当然,为装饰门面,亏本建设经营风电的企业,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价格问题上,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成本以及资源耗尽溢价。环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资源耗尽溢价则需要解释。涉及对能源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经济分析中要计算资源利用的经济成本。由于这些资源无法再生,被耗尽时必须用进口或国内替代品来替代,因此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包括了资源耗尽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尽溢价或费用可根据经济价格和年开采量占总储量的比例来确定,该溢价与经济开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经济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时,将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价格,扣去用煤发电的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耗尽溢价,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不会比煤电高。

此外,还应当动态地来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价格问题,不应当将目前国家批给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看成是一成不变。长远的看,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会上涨。因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价格会因为稀缺和增加环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则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规模带来的迅速国产化而下行。现在认为被批高了的电价,以后可以下调。除非价格当局认定已经批复的价格永远不变,但是这样一来,那能源价格还改革什么?

当然,许多价格上的考虑是出于对提高目前电价水平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因。因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发电

的极小份额(大水电除外)来看,可再生能源电价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响整个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举足轻重。在资源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社会的共同选择,也是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虽然不尽人意,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间设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热泵供热。这些政策和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推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

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显然,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而且时间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计划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发展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十一五”末期的500万千瓦规划目标,但是与可开发利用的约10亿千瓦风能储量和每年8000万千瓦火电装机相比,是一个小数字。发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优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风电强制入网和收购政策,强制某一电网范围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还有其它一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有其它障碍。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会给电网带来一系列运行、负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上网问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及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运行风险。因此,可再生能源企业风险较大、盈利较差,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11篇

关键词:信用;信用制度;和谐农村

农村和谐发展是中国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和谐农村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由于农村信用制度缺位而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所以,构建农村信用制度,打破农村信用制度瓶颈,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一、信用是农村和谐发展的基础

信用,包含宽泛的道德层面的渗透到社会大众及各领域,集文化、思想、行动于一体的具有高度的“大信用”,是信用的“本”,也包括经济层面的应用和表现的有形的“小信用”,是表象化的“标”。社会和谐就是社会中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各阶层群体和谐的综合。

(一)信用道德是和谐农村构建的本源

信用道德是追求信用的最高境界,是信用的高级形态组合。诚信是由诚实和信用构成的,两者之间有三种组合,并衍生出不同信用文化:第一种组合是行为主体既诚实又恪守信用,构成信用的高级形态,是和谐农村构建的本源;第二种组合是行为主体能按契约恪守信用但不一定诚实,这种行为组合通过契约规范经济行为主体,使经济活动能有序进行;第三种组合是行为主体既不诚实又不恪守信用,这种行为组合是任何社会所应唾弃的。和谐农村构建的本质是要求行为主体之间既诚实又恪守信用。从本质上讲,信用道德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机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被民众奉为普遍遵行的行为准则,已成为维系邻里和睦、农村和谐的纽带。

(二)信用契约是和谐农村构建的基础内容

信用契约是指行为主体能按契约恪守信用但不一定诚实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和谐农村的基础内容。农村经济和谐是指农村各种经济主体、经济格局、经济关系等经济要素能和谐地发生、发展、循环和更新。其内容包括:农村财产关系的和谐,逐渐消除存在的农工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歧视”,运用“混合所有制”的新型财产组织形态来包容和整合不同资本的和谐发展;农村经济运行的和谐,关键是实现市场主导与宏观调控的结合,既要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又要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增强预见性和科学性;农村经济发展格局的和谐,缩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不和谐或冲突,探索这些因素之间的“内在通道”,真正从“板块式拼接”走向“胶体式统筹”。

(三)信用体系是和谐农村构建的基础工程

信用体系是由信用主体、征信机制、信用市场和失信惩处机制等内容组成的制度安排的综合。通过信用体系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农村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从而诱发农村信用道德的形成,使和谐农村得以构建。

二、和谐农村构建中存在的信用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信用问题突出

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建设小康村、文明村、生态村、和谐村。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把以诚实守信的信用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一些地方乡村信用缺失问题比较严重,人与人之间不讲信用,这种现象已成为引发许多问题之要害,也是许多问题不能开解的重要原因。比如,新农村建设的大量资金是属于国家的转移支付,有的属无偿调拨,有的是借贷,假若人们不守信用,把下拨资金挪作他用或过期不还贷,那么,就会影响新农村建设。只有县乡村的领导干部带头讲信用,就会给农民群众带好头,信用之风会在农村劲吹,信用之力会给农村注入动力。

(二)农民负担与农村信用制度缺失

部分地区农民负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政困难,而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支持缺乏的情况下,若要做点事情,只能通过摊派、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的办法来解决资金问题。例如,农民需要有一条高等级的公路通到家门口,上级政府说:修路可以,但是不能加重农民负担,不能集资。若上级政府能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能在农村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使得农村基层政府能够用多种信用工具和手段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农民的负担才会真正减轻。

(三)农村不稳定与农村信用体制不健全

据调查,目前农村非常需要信贷支持,一般的农民无法获得生产所必须的贷款,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把银行贷款发放给了城市企业。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农民把自己的血汗钱存入银行,农民自己需要借贷发展生产或创业,但却难以得到贷款,有的只好向黑市借高利贷,付出很高的生产或创业成本。农村信用制度不健全是目前农村创业难、企业债务上升、农村信用较差、不稳定因素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信用制度缺失导致融资难,资金短缺成为农村产业培育的瓶颈

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产业集群中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守信者的激励、失信者的惩戒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农村产业培育的前期,资金瓶颈的制约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突破农村产业培育中的融资难问题,信用制度的构建是其核心要件,诚信缺失已成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大量同类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有的企业只求获取订单数量,不求产品质量,即使企业做成了生意,也无法保证货款的及时回收,导致企业间互相拖欠货款;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中小企业还存在着合同欺诈、虚假报表、价格陷阱等。资料显示,近七成农村中小企业不到五年就夭折,专家认为,信用缺失是这些中小企业“短命”的主要因素。

三、和谐农村的信用制度建设措施

在构建我国和谐农村的进程中,农村信用制度措施:

(一)加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

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制度,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打造优质金融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空白状态,只有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在各自系统内部进行农村客户信用资料的征集,自行制定一套信用评估制度。这样的结果是信用资源浪费、重复征集信用资料、资料不全面、信用评估不完全客观、各自为政难以对失信者起到惩处效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之前,先期推广“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制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农村信用体系主要应以县域为基础,县域信用体系是农村信用制度的基础载体。各县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和差异性,一时难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体系,此时,可在自己县域先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结合全国、所在省的信用体系建设步伐,逐渐融入各省信用体系直至全国信用体系。如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2006年1月份开通运行,目前已经有3.4亿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被收录,各县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融入这个基础数据库中去。若还没有条件共享信用数据的县域,则各县可先建设自己县域的企业和个人的基础数据库,实行县域内信用资料的联网运行。

(二)县域信用体系的建设思路

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上,其次是信用体系的建设环节上。可归纳为:

成立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域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等文件和法规。

信用征信机制:就是从各个职能部门征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先在金融、工商、税务等各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的征集系统,然后整合各部门之间的信用资源到县信用信息征集中心。以县信息中心的网络为技术平台,建立覆盖全省范围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

信用产品生产机制:就是把征集到的信用资料形成信用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信用中介组织(经营性的),制作企业信用报告、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调查企业主资信、查询员工信用状况。

信用产品交换机制:就是构建信用产品市场,让信用产品进行交换。如工商注册、银行信贷、员工聘用、业务交易等都要求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资料。

惩戒机制就是运用信用制度本身的内在机制对失信者予以惩处,违法者予以法律制裁。前者是指经济约束,使守信者丧失其经济生命;后者是法律制裁。

选择“政府搭台、市场唱戏”的信用运行模式。欧洲以政府为主导模式,美国以市场为主导。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选择欧洲模式并加以改良,可能更符合我国的实情,如上海、温州等地。这种改良后的欧洲模式值得我们在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借鉴。

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在我国各区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实践中,有两条选择路径:一是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建设企业信用制度,此时,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更为重要,这一路径较适合于上海、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因为市场经济活动已覆盖大多数人的日常活动中;二是以企业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但企业信用数据的征集更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活动中。

强化政府信用的保障作用。“政府信用是保障,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深化和扩展”。政府带头讲诚信是任何社会信用制度得以构建的前提,否则,信用体系建设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建立县域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联合体

信用互助担保是一种由非政府组织召集的一批人为其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此方法是意大利金融界与中小企业密切结合的一个创举,也称为“担保联合体”或“互助担保社团”,是非盈利担保机构。各县域的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联合体,可由县商会牵头组建。其职责是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集体信用担保,帮助会员企业得到以自身资产无法获得的贷款,同时也可为会员企业提供联合担保。范围包括为会员企业从银行、金融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信贷机构获得短期、中长期贷款,提供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集体担保,同时也帮助会员企业发现风险资本;为其他关联担保联合体提供共同担保或者追加担保;为改善会员企业的经济金融状况提供相关服务;为会员企业在县内外的金融管理机构办理退税提供担保。互助担保联合体的融资形式很好地融合了中小企业自身的资金,通过集体的力量满足单个企业的资金需要,成为企业融资自救的典范,这种方式在意大利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具有很强生命力的融资道路。

(四)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将保险制度与借贷行为挂钩

创新性的由政府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其业务:一是办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二是为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基础贷款。保险公司为企业向银行的借贷提供保险,若借款人出现未按时还贷时,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同时,该借款人也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数据库,不但要被追究还款的法律责任,所有金融机构将不再提供任何融资机会。

(五)整合农村信用资源,建设立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当前,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的适度竞争,应允许设立县区范围内的社区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发展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这种组织的资金融通限定在当地村或生产合作社成员之间进行。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现阶段仍然是农户之间资金互助的重要手段。因此,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资金合作组织+民间信贷。

农村信用制度建立是一个任务重、意义大的时代课题,应深入探索和实践,要站在战略高度洞悉其对新农村建设、和谐农村构建所带来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宫希魁.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主要着力点[N].经济参考报,2005-03-26.

2、郭爱萍.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J].求实,2002(12).

3、阮德信.信用与信用制度变迁[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07(1).

4、阮赞林.区域信用建设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12篇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民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但公平、正义是人们对检察工作一直以来的期盼,也是检察工作本身所应体现的最终价值。于是有着健全组织形式和合法报道资格的新闻媒体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对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检察工作进行监督自然成为新闻媒体符合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检察机关冷静思考判断及审慎适用法律。检察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严肃性使得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相反,新闻监督是主动的,具有扩张性或称侵略性,新闻媒体会主动对检察工作这一社会热点领域进行报道、监督。检察工作与新闻监督虽都追求真实,但检察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舆论监督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条件。首先,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身份出现,但有着事关其生存的商业利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其次,新闻监督的时效性特征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可能像检察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地了解,并且新闻报道简洁的风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闻监督的报道详实、周密。第三,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检察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接受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而新闻从业人员除了专业法律报刊或栏目的记者及相关人员,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了解是肤浅和陌生的,正是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监督检察工作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新闻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办理。检察机关为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新闻舆论监督,这样,检察工作与新闻舆论监督就会处于紧张的状态。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平衡互动是大势所趋

从价值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都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社会需要对检察工作评头论足,也需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既然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就只能在其中促其平衡,使其互动。从实践来看,绝对的平衡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基本都是向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倾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影响巨大,但终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过多干预必然使得新闻媒体这一脆弱的力量受到伤害,难以发挥其作用。美国总统杰佛逊曾说过:“宁可没有政府,也不能没有报纸。”况且,新闻监督的负面影响,是由新闻本身之特性所决定的,对它不可能像要求检察工作那样严格。其实,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是有利无弊的,新闻舆论监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好处比它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社会在从中得益时必然也要付出代价。为此,全社会包括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应持一种宽容态度。如实践中,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一方面可能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消除办案中的干扰因素,对案件秉公处理。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成熟的做法是新闻媒体可以对正在进行的检察工作可以报道,但不加评论;吸取检察工作的方法,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法,让专家说话,力求客观;报道检察工作的记者专门化、专业化,让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工作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充分尊重;监督要适度等等。

三、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我国宪法虽然未规定新闻自由,但同样规定了言论与出版自由,而且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新闻自由包括新闻舆论监督也是我国宪法中延伸出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模式尚未健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存在许多问题,如: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公开评论、指责甚至煽动社会舆论予以定性,明显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也喜欢找新闻媒体来“曝光”,而不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要看到检察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到社会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因为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刚刚起步,需要社会的扶持以营造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而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况且公平、正义不是建立在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之上。检察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的参与来加以纠正,革除弊端,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提高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检察工作可以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互动,检察工作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线索,而新闻舆论监督恰好发现了大量反腐线索,因为权限原因,没法将监督进行得更彻底,而检察机关恰好可以及时跟进,对新闻所反映的事实利用检察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检察工作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互动,也就有了必然联系和可行性。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将新闻舆论监督融入检察工作中去,检察机关要想在各级国家机关甚至全社会做到事事监督和实时监督是不可能的,就是仅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也是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新闻媒体监督所具有的群众基础性广泛,信息覆盖面大、信息反馈及时这一特性,及时寻找、搜集、挖掘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新闻线索,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立健全促民生、保发展,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陈博、刘杰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

[2]《新闻舆论监督研究》,田大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第13篇

【关键词】冠心病患者调查

冠心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我国正处于冠心病发病率高。死忙率迅速上升的阶段。在护理工作中有针对性在开展健康教育,有助于冠心病患者主动积极配合治疗,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调查冠心病患者健康需求是相当有意义的课题,现将调查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临床资料

﹡﹡﹡﹡年﹡月—﹡﹡﹡﹡年﹡月(某地医院)经OGTT证实为糖耐量异常的冠心病患者42例,符合WHO和我国制定的冠心病诊断标准。其中男25例子,女17例,年龄(61±10)岁。

(二)调查内容

自行设计问卷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入院健康教育需求;出院健康教育需求;健康教育方式。

(三)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在参考有关心脑疾病知识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问卷,答卷时由责任护士负责在病人入院、住院时,给病人语言教育(口头交谈、健康咨询)、文字教育(卫生手册、报刊)和媒体教育(光盘、磁带)后,发给病人健康教育需求表、健康教育方式调查表。发出问卷42份,收回有效问卷42份,收回率100%。

二、结果

(一)冠心病患者入院健康教育需求调查

100%患者需要理解所患冠心病常识,90%患者想了解药物的疗效,85%患者非常需要心里护理。

100%患者需要了解用药指导,95%需要血压自我监测,88%的饮食了解、83%的运动了解,85%的生活方式了解。

(三)获得健康知识的方式调查

获得冠心病健康教育护理知识的患者,通过交谈、书面资料、专题讲座所占比例为97.6%、95.2%、95%。

三、讨论

(一)做好入院健康教育

从表一可以看出100%患者需要理解所患疾病的常识,90%患者想了解药物的疗效,85%患者非常需要心里护理。在患者入院时,热忱微笑相迎每一位患者,根据各自病情轻重做好入院指导,病情较轻者向患者介绍医院的设施、环境、规章制度及主治医师和责任护士;病情严重时,根据患者的心理应给予安慰,解除紧张不安情绪及疼痛、恐惧感。待病情稳定后,对患者及家人向其说明冠心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合理的生活起居,良好的心里状态,配合饮食,适当体育锻炼等综合措施可延缓病情的发展,以消除患者对病危的恐惧感,消除家人的担忧之心。

(二)出院健康教育

从表二可以看出100%的患者需要了解出院后的用药,95%以上患者希望学会自我监测血压;对饮食、运动、生活方式的不同程度的需要。对入院冠心病患者健康教育步骤如下:在晨晚间护理及巡视病房时,反复口头讲解,多次示范;计划性、随机性教育;循序渐进,针对不同个体的健康和心理随时指导;对用药、血压自我监测、饮食、运动和生活方式根据个体不同进行点到面的知识传授,指导患者完全了解掌握冠心病出院健康护理知识为止。

(三)获得健康知识的方式

从表三可以看出97.6%的患者是通过交谈获得冠心病健康教育护理知识,95.2%是通过书面交谈获得冠心病健康教育护理知识,95%是通过专题讲座获得冠心病健康教育护理知识。作为护理者,对于不了解冠心病知识的患者,应该及时讲解冠心病与一些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有关,及时对患者进行面对面交谈,以更新第一手资料,有条件的一员可以为患者装备有关冠心病知识的书籍或召开冠心病的专题讲座。总之,一切要以冠心病患者了解所患此病的一切有关护理知识,从而使患者积极参与健康维护,主动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延缓病情进展,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为目的。

四、总结

通过以上调查,我们作为护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冠心病患者在入院、住院时对冠心病患者健康知识的普及,了解患者需求,根据不同治疗时段选取不同的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做到稳定病情,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红霞,吕会玲.冠心病患者健康教育的体会[J],《医学信息:下旬刊》,2009年第6期.

第14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第15篇

摘 要:新闻职业的崇高理想在于通过舆论监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舆论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将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相混同,其实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只通过对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因此,新闻媒介对其社会监督社会职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异化趋势之下,舆论监督职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那么,我国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既保障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的实施又避免媒介滥用权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呢?

关键词: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法律;言论自由;媒介异化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概念最早是新闻传播学界提出的,而在我们的日常语境中,也往往会将“舆论监督”与“媒体监督”等同,但事实上,我国的舆论监督并不单指新闻媒体的监督。

其实,“舆论监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说法,从理论上的功能来见,与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两者又存在区别。西方国家没有舆论监督的说法, “watchdog”是针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而言,这与西方语境下舆论表达载体的独立性有关,而在我国语境下,由于新闻媒介独立性不够,很难单独用其社会功能来表达公众舆论所产生的力量。这导致的结果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 “舆论监督”的具体法规;我们法律体系中所有对于“舆论监督”的规定和限制都体现在宪法中,以一种原则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此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出我国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但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就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主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称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权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对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权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其权利就必须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纵观我国法律,媒介舆论监督权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我国新闻媒介经常面临的威胁就是以新闻真实性为由被诉以诽谤罪。但是,新闻真实性就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来说,的确具有很大的实施困难。一方面,由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对每个新闻都进行周密的事前调查,否则将失去大量的独家报道的机会并给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喘息之机。但另一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对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保障,相关的规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现在宪法等条文中,导致新闻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险。

其实,我们不妨从西方社会对新闻媒介的保护中获得该矛盾解决的借鉴办法。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使新闻界成为得益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唯一行业。这体现了美国对于新闻媒介行使针对官员的监督职能所抱有的宽松态度。

很显然,相比较之下我国对于新闻媒介行使监督权界限的问题依旧停留在一个宏观而抽象的层面,尚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反映了新闻媒介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还没有上升到司法的层面。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新闻媒介作为和思想宣传阵地,开展舆论监督,对公权力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同西方的所谓“第四权理论”中所崇尚的新闻媒介独立于公权力、与公权力相抗衡的地位,有着根本区别。但随着大众传媒发达、网络发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异情况的出现,公民对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要求逐步上升,舆论监督的范围会日渐扩大,公权力的方方面面都会置于放大镜之下。所以,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新闻媒介的监督权也是必须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完善的。虽不一定独立于公权力,但其新闻自由的权利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闻媒介的异化倾向

然而,自由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新闻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随商品化大潮的到来,新闻媒介自身出现的异化趋势也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

在新闻媒介商业化过程中,新闻与广告联系愈来愈紧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势力操纵。哈贝马斯指出,在19世纪后期,报刊开始迎合大众的舆论休闲等消费需要,消费者“交换彼此品味与爱好”愈来愈压过其批判功能,媒体的消费功能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在其影响下,媒体监督功能出现了异化,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逐利过程中媒介日渐堕落。为了获得市场和更高的利润,许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悦大众,制造新闻。第二,新闻媒介内部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新闻媒介时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滥用权利、谋取私利,默多克新闻集团窃听门事件则是这种危机呈现的最轰动形式之一。因此,我们也就不得不引入对于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职能限制的讨论了。

四、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界限

单独就新闻媒介这一个维度讲,我们应该如何去探讨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顺利行使,另一个需要避免的问题则是新闻媒介对司法权行使的干扰。

从许霆案到药家鑫案,在新闻媒介与司法审判的博弈中,舆论监督――这里或许称之为媒介运作更为贴切――对司法审判的合理限制应该摆在什么位置一直成为被讨论的课题。

很显然,这里新闻媒介对舆论监督的行使要服从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在实际操作中,新闻媒介往往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煽动性细节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解释和判断;这些煽动性的报道往往会迎合民众朦胧的“正义”理念。于是,司法便面临着“舆论裁判”的问题。

由于我国并没有相关制度来调整两者的关系,以致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部分地区对媒体对司法机关的采访进行严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为了追求“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听从于舆论,形成“舆论审判”。

在我国目前阶段,司法职业化水平还不高,适度的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我国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其影响主要是通过行政的干预实现。因此,目前允许报道的状态应当予以维持,但是为了避免干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体的报道、评论,但是对审理中的案件的评论内容和范围,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评论可以受到限制。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一方面,在我国的现状中,新闻媒介对其社会监督社会职能行使尚不过充分,上文中讨论的“媒体异化”问题暂时并没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响。在媒介与公共人物等人格权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绸缪地去制定具体标准,而是在宽泛规定的语境下保证媒介在进行此类报道时能够独立运作、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媒介对社会正常运作的干扰主要还只是表现在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报道中进行事先价值评判,如上述。而至于具体案例中媒介能否对事件等真实、客观的报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而根本就在与媒介伦理道德的把握了。

参考文献:

[1]展江,张金玺.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21-2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