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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民间文学作为一个学术名词,是“五四”之后才出现和流行的。它指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这种文学,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
民间文学一般认为有下列几种特征:
一、口头性
由于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包括他们的专业艺人或半专业艺人,被排斥在文字使用之外,因此,他们的文学创作,一般只能用口头语言,甚至还用地方土语方言去构思、表现(包括演出)和传播。现在新社会的人民,虽然大多数已经认识文字,并且有的还能使用它,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而且,它要取得民间文学(新民间文学)的资格,必须基本上采用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并且能够在群众口头上流传。因此,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
二、集体性
专业作家的书面创作,大都是个人的产物,民间文学作品,大体上可说是群众集体的创作。所谓集体的创作,在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在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方面,比起专业作家的作品来,都存在着特有的集体性问题。但这种集体性的重要表现,更在于创作和流传过程中。有些作品,一开始就是集体参与的,但是更多的、也更经常的,却是在它已经成为“初坯”之后,在不断的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的唱述者的加工、琢磨。在这种加工、琢磨中,不但渗入那些唱述者的思想、感情、想象和艺术才能,也包括那些听众所反应的意见和情趣在内。这一点,与那种主要属于个人的一般专业作家的作品,是很不同的。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是无法署名的。民间文学作品,有一部分(可能还是相当优秀的部分)是群众中具有特殊优秀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者的创作和加工的结果。它具有一定的个性。但是,由于生活经历和文艺教养等大体相同或相近的关系,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集体性是民间文学的又一特征。
三、变异性
民间文学作品的结构、形式、主题等在长期口头流传中,有相对稳定的一面。但是,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作品在流传过程和具体的讲唱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变异在语言方面是经常的、大量的(尤其是散文作品),其他诸如作品的情节、结构、人物甚至主题都会发生变异。特别是在社会发生大变动时,群众往往将传统作品加以变化来表现新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这也是某些新作品产生的一种原因。这种相当广泛存在的现象,在一般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中是很少见到的。作家作品中,虽也有前后版本文字不完全相同的情形,特别是古典作家的作品,往往有文字出入的现象(所以须有校勘)。但是,这毕竟是比较个别的情形,它除了由于本人的修订或别人的篡改外,大都是由于抄写、刻印、排字等技术失误所招致。它不象民间文学的变异现象那样经常和大量。民间文学的变异性蕴涵着所经过的历史、社会和传述者等的思想、才艺的因素,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这种特征与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密切相联,或者说,是它们所产生的自然的果实。这是民间文学的又一个特征。
四、传承性
人民在过去,由于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不能使用文字等工具去记录、保存他们所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所创造的各种文化,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风俗习惯如此,民间文学也是如此。这种群众集体所传承的文化,也许没有文献或古物那样能够经久保存,但是,它的生命力也不可低估。我们现在有些故事或谚语。已经在两千年前就被文人记录下来了,但是,直到今天,它还能够以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活在人民口头上。至于产生已有千年左右的这类作品现在还流传人民中间的,就更不用说了。自然,这种靠口头世代传承下来的故事或歌谣,在形态上或内容上多少不免会有些变化。但总算是在生存着,成为我们现代活文化的一部分。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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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用著作权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行法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也未曾见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对《著作权法》第6条我们甚至无法断定著作权法想要设立特殊著作权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其保护体系内,还是想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来保护。另外一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那么保护对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权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此一来,不构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外了。显然,这样不完全的保护方式对于日益重要和体系化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是不够的。
支持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性。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关注的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从广义上来讲都是人们的文化创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文字、图形、行动等一定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也就是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和著作权作品之间具有极大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这样可为我们节约大量的制度转换成本〔6〕167。
其次,就保护的内容来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从WIPO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所列举的看来,在于: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各群体的实际需求;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的滥用;赋予各群体权利;支持习惯做法和群体合作;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激励群体创新与创造;促进思想与艺术自有、研究与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促进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预防无效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过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着眼点在于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这一特点在结构上与著作权的一体两权的保护相同,在目的的实质上因为客体的近似也极为相似,如发表权对应是否公开的自主选择、署名权对应指明来源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开和使用。WIPO也认为,“版权保护(可或防止他人复制、改编、向公众广播等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似乎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土居民和传统群体的许多要求和目标。版权制度下,针对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规定了版税的取得或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标。”〔8〕35最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可以免去主体为申请保护而承担的复杂的程式与手续,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保护,因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协调〔6〕167。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虽然相对于上文分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有一些优点,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著作权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完善的保护。采用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特别的权利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不再将民间文学艺术生硬的纳入作品的范畴。这种保护方式以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为典范,同时也在多国得到实践。著作权法的创立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工业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创作作品和出版等问题,服务于资产阶级思想方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来没有想要解决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6〕167。著作权法创立的思想基础在于“劳动价值论”、“自由意志理论”等,发展到后来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类的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是刚刚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项并不是为此创设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护的对象。
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更优性主要在于: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具有永续性的特点,而传统著作权客体保护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绝对有限的。有学者认为回顾版权法及其历史,版权法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无限期保护的版权不是一个不可以突破的障碍。但是,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拟制上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续性发展,著作权人不可能获得永久性的权利,一项作品最后必将归于公共领域。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本身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它的保护更多意义上是寻求对它的尊重,维持其存在和发扬,而不是给予它封闭性的垄断的权利。并且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持续性。这是著作权保护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群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多为一个区域的族群,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并且包含着这个区域已经逝去的那些人们。不仅具有群体性,而且有绝对的不确定性。一项或者一系列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是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产生这一质变的度很难把握,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出完成该质变的人。即使找出来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积累的人,更而况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之后还有长久的发展完善过程。故而,这是一个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并存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确定的主体形式有冲突。虽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这终究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否认在权利主体上的现存冲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怎么解决与行政的关系,是纳入行政体系还是行政指导;人如何反映群体的权利要求,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涉及现实利益时,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将会使著作权法更为混乱,不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中进行构建。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大于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作品形式出现,不能完全涵盖民间文学艺术。正如上文所列,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多被分为四个方面:口头的表达、音乐的表达、行动的表达、有实体的表达。这其中有很多不能纳入作品的范畴,如传统仪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质。当这些不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被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时候,采用著作权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然会有缺漏。
第四,对作品的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宗旨,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比于更注重于维系和传承。
诚然,特别权利的保护方式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一是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假如每出现一个新的保护对象就设立一种新的保护制度,势必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建立一种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较高。三是专门制度的执法成本也高,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新法律的不熟悉。四是专门制度保护的国际化困难较大,很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9〕51。但是笔者依然认为,这些困难并不是决定性的,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智力成果快速扩张,知识产权体系在全局上是一个在不断扩大的体系。因此,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和独特性而言,为了使对其的保护更加完善,适合于单独成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经提出了特殊知识产权的理念,同时也在多国开始了立法实践。同时,其余国家或是在著作权中如异类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或简单的参照一些国际公约来保护,或利用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来规制,都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分析,这两种保护模式的主体、客体、价值、保护方法、对象特征上都有较大差异,此特出著作权不如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平行的新型知识产权更能合适的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需要。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论文关键词 民间 艺术 作品 法律保护 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文明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源泉,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从远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说是一个区域、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传统特征,是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艺术文化的体现,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间作品种类繁杂,形式多样,是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因而,对于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分析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往往表现为在一个地域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是一个群体,经过长时间的传承、模仿、创新而完成的全体智慧的结晶,时常会出现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现象,因而很难判断其来源的准确性,它属于一种文化的沉积,在不断的积淀中渐渐形成一种风格、一种别于其他的艺术精华,但却无法追溯它的创作源泉,它是由群体创作、由群体完善、再由群体赋予升华并传承下来的群体性艺术,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必将属于产生这一艺术现象的艺术群体。
(二)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于劳动人民之中的,他的产生是源自于劳动人民生存空间的生活实践中,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差异性和非广泛性,从这一方面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审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也奠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以及其蕴涵的历史渊源性。为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继承性及变异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形成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几代人的不断创作、发展传承下来的,同时,人们在传承的过程中,加之了由于时代的变迁等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非本质上的变异,在保持其核心风格和特质的同时,加入一定的创新和改变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过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规,没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主观思维的转变,致使其发展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发生了客体的不确定性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其版权的保护效益。
二、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及相应的配套性法规,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没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2001年修订后的《著权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2001年到现在的2012年,11年过去了,迟迟不见国务院颁发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权或邻接权来考虑的。虽然,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点,但是,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很难确定,这是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就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制造了很多难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的,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来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发展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
此外,邻接权保护模式也是现在被认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有效方式。邻接权的保护多数是对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护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复利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意及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难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二是与知识产权本身性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密切相关的,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以传统为特征的,因而,在对其法律保护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区别,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它所承载的是一定的地域内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浓厚的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一个国家或者某一地区的群体,即使在初始状态下是由个人创作的,但在其发展的历程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个体的创作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往往有着明确的主体,通常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问题
通常的文学作品能够被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是由于独创性可以作为客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条件,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在完成时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变。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讲,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们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使其进步、升华,因而,这样创新性不再具有独创性这个特点,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离不开它的延续过程,也是它不断成熟、改进、完善的过程,无法准确的判断其创作时间及完成时间,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都会被赋予新的元素和时代特征。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个较为清楚明确的期限,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是很难划分及确定的。因此,无论是用版权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样一个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
(四)相关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问题,在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不应当侵犯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加工及进行的再创作人员,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选材、构思、创新活动,对此也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尊重、认可和保护,也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侵权标准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在酝酿法律草案时,可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一是能识别其来源,但未标明来源的;二是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但未经授权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众混淆其来源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损害其权利主体利益的。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的确定,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六)“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经过了几代、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传承,因此,有时很难正确的判断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个国家或哪几个国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一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这是个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应当按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四、构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的归属
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则来自于集体,不同的主体参与了发掘、创作、整理、完善、提高、传播、保存等不同阶段。因而,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大体的认证,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还应注意被认证的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修改资格,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中,权利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注意权利主体的转移和继承,并注意在传承的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的内容
1.创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国家。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被认定的创作团体一定的收集、整理创作权。
2.表明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及传播的过程中,需表明其来源和创作群体,并为其注明出处等,在这基础上获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权利。
3.修改权。权利主体应具有修改或是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可以允许收集、整理和传播者具有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吸收新的创作元素以达到改进、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应用可以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表达和使用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删节、歪曲、篡改等。
5.经济权。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应用于经济领域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权利的归属问题,在此,应该明确注明哪些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及其是否具有财产转让或继承的权利,以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正当合理的经营下进行传播。
1.语言表达
流行语外,还会有图片和各种符号。表意风格短小犀利、一语中的,不避隐讳、不留情面,甚至有的口无遮拦、尖酸刻薄。口语化是民间表达最鲜明的特征,是在线网络文学批评“在场”的标志。网络文学批评结构比较松散,以交流畅晓为基准,会出现口语交流的弊端,使行文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此外,有的网络文学批评体现出语言粗俗的特点,有些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的自由使得大众有了话语的掌控权和言论宣泄的突破口,肆无忌惮的宣泄成了草根表达的特色。通俗化的批评话语为僵滞的文学批评注入了新的言说方式,使文学批评情感更真实,批评实践更贴近民意。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文学批评在民间沦为一种个人宣泄的工具,弱化了文学批评的理论本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文学批评的形象,也使权力解放和言论自由等价值被导向偏差的境地。
2.批评范式
网络文学批评没有文体、章法和风格的限制,随性与不羁是它最鲜明的范式。以点评式的批评为主,往往随感而发、短小精悍,不拐弯抹角、引经据典,全凭评论者性情所致随意成文,不会通过抽象的阐释和严谨的演绎论证出一个结论,更不会探讨文章布局、表达技巧等诸多问题。它只是个人才情和性情的展现,带有感悟性的人生体认,如有网友对安妮宝贝的评论:“安妮宝贝的书给我最明显的感觉就是颓败,失落,茫然,又一无反顾地向前飘零。人们在渴望一份长久的感情,但没有任何一种感情叫他们停下彷徨的脚步。他们经过一些人,偶尔停驻下来观望,而后失望地离去,心隐隐地作痛。放肆地喝着酒,忧愁地吸着烟,貌似的潇洒,实在的无奈,等等。”这类批评保持了批评者逼真而鲜活的阅读感觉和心灵体验。另外,网络文学批评常常只针对某一个人的某一具体文章而不带有普遍涵盖意义,因此无法将某一批评模式某一流派的批评方法运用其中。例如“灌水”这种评论往往紧随作品其后,通常用“赞”或“顶”等某一个字就表达了对文章的喜爱和支持,注重当事时的感悟,而这种感悟也仅对此篇文章有效。“板砖”式批评都是单纯针对某一作品的情节、人物塑造等方面进行评论,没有固定的论式,全凭批评主体个人的喜好决定。批评者一般不会对一类文学现象进行批评,更不会表达晦涩生硬的文学理论,不代表任何学派,不属于任何群体,只是具有鲜明的个体倾向性,突出强化自我和自我感受,自觉地去中心化而注重现实性和时效性。网络文学批评没有固定的批评范式和系统,是其作为民间批评的典型表现。不成系统、散漫自由的批评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不受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角色的束缚,最大限度地体现批评应有的活力和自由。
3.娱乐性
民间对于文学的关注总是从趣味和“切身相关性”出发的。来自民间的网络文学批评的娱乐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一,阅读和批判浅尝辄止。有些人并没详尽地阅读作品,只是走马观花地浏览后就从直觉出发只言片语地给作品下评论;即便是态度端正的批评者,在网络阅读环境下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耐心去认真地撰写完整的评论文章。第二,游戏的态度。有些批评主体以好玩、游戏的态度对待批评,没有鲜明的目的,随心所欲,或调侃或冷嘲热讽,甚至是恶搞,多半从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断然判定作品的优劣得失。批评对这样的批评主体友来说,不过是生活的调味剂和消遣品而已,有时仅仅是一时间的情感冲动和宣泄,虽偶尔会有一些思想的火花,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情绪化过重,缺乏对文本的理智、客观的深入分析,经典与权威在这里被消解。
4.批评姿态
网络文学批评的通俗性、游戏性、娱乐性、随意性和批评姿态的民间性无一不显示出与民众混同而与精英文学相对抗的姿态。它因贴近民意、表达民声而易引起共鸣,使受众接受程度远高于传统文学批评,这是一种和民众站在同一高度的批评姿态。从批评的意图上看,有些人的批评仅是为了宣泄,是长久以来被边缘化、被压抑、被忽视的一种反抗。他们批评的目的就是为了挑战精英、消解权威,充分释放自我精神体认。这是民间文化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所谓主流批评的某种不敬和逆反,从中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快慰。有些人批评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以惊世骇俗的夸张形式与姿态引得他人的关注,从而造成与所评论文本的背离而更多凸显个人化的特性,并且喜欢用比较绝对的、带有攻击性的字眼去否定作品,不冷静、不客观、不全面的姿态使其难以形成精英批评所具有的批评力度和气势,缺少批评的说服力。网络文学批评以独树一帜、随性而倔强的姿态迅猛占据了各大网络批评平台,但力量微弱。
二、网络文学批评中透显的民间意识
(一)网络文学批评的自省精神
网络文学批评充分展现了批评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发性,透显着深刻而积极的民间意识,使文学批评的自由精神、自省精神、现实关怀和自我意识在民间得到不断深化。网络文学批评活动是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具有一定民主、自由精神的活动。每个写作主体主动、积极地在网络空间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是民间对自由精神的认同和渴求的体现。在传统批评中,批评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文化意识,大众在被动接受过程表现出消极、麻木和躲避,而网络文学和网络文学批评对精英权力的消解使大众有机会参与一切文学活动,网络空间的民众可以自信地对任何类型的文学作品进行批评,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展现自我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不去理会社会主流或经营理念、批评标准、文学界限等,已经意识到文学批评可以是人人可为之的精神活动、人人都有权拥有的精神诉求,这既是一种文学批评的民间自省,也是大众自我意识和自我精神的自省。同时,它体现了人们内在的逆反心理和人们追求角色认同的心理需要。民众意识到批评是把文学当作精神的家园看待的,找到精神家园的感觉能够激发人的生命能量,这种体验使人认识到文学批评其实是在面对自我和生命本身。此时,批评的书写从客体的认知转变成主体的表达,因而每一次批评都是自我的不断丰富和发现的过程。这种原生状态的批评所具有的民间精神与独立个性是在真正实践一种大众批评,带着清醒的大众本位意识推动文学批评大众化。
(二)文学批评风格的民间意识诉求
在美术教育中,民间美术引入的时间还短,学生、家长、甚至老师对民间美术存有偏见,这样的观念使得学校在进行民间美术的教育中举步维艰,难以推进。现代美术教育要冲破这些不利因素,将真正的民间美术传播给学生,传承和发展民族艺术。
二、民间美术在美术教育中的价值
民间美术包含了劳动人民的勤劳智慧和对生活的热爱,这些艺术渗透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对于深化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和加强思想道德都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民间美术对学生的影响,不仅可以提高审美能力,还能开发创造力,更可以提高动手能力。我国要求开展民间美术教育,目的就是提高学生的美术技能和人文素质,培养审美情感和创造力。新疆少数民族的建筑装饰就是其建筑文化和工艺装饰的传承,在关于教育学生对民族和民族文化的认识方面都有深刻的影响。
三、民间美术在美术教育的应用模式设计
(一)树立对民间美术教育的重视观念
首先要进行的是对学生的民间美术的审美普及教育,包括美感的教育,美学知识的普及和普遍美术教育。在课堂教育中,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关于民间美术教育的交流活动。民间美术由于其浓厚的民族气息和富有的艺术特征,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尤为重要,因此在进行民间美术的教学时,要带领学生重新领悟和解读其中深意。许多职业学校对民族美术的教育不够深刻,教学体系也不完整。但是运用地域特色文化来加强对民间美术教育的吸引,相信学生也能更好的适应。新疆少数民族的建筑装饰算是当地较为常见的民间文化,将日常生活中的物件引入课堂,更易接受和认知,也会引起学生兴趣。
(二)提炼适合不同层次学校的民间美术教学资源
民间美术教学资源的选取要根据教育性、学生心理和课程性质出发,选择适应审美观念、学生喜爱和可以培养学生美术素养的美术资源。新疆少数民族的建筑装饰在审美情感表达、装饰造型表现和文化融合等方面表现出了浓烈的地域特征。这些装饰既实用又具有艺术性,可以作为民间美术教学资源;而学生们的喜爱和可以动手制作部分装饰也允许民族建筑装饰成为教学资源;这种具有民族和宗教特色的建筑最能体现艺术价值,因此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美术素养。
(三)因地制宜开发民间美术资源教学应用
制作工艺的难易程度、年龄层次的不同和地方民间美术优势决定了一个学校在选取民间美术教育资源方面的内容。新疆少数民族装饰如彩画、石膏花、拼花砖、釉面砖和木雕等的制作工艺并不太难,具有当地民族和宗教特色,而且适合职业学校学生学习制作,因此可以选取作为民间美术教学资源。(四)开发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民间美术的教育要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开放式教学和小组互动交流教学,让学生更好的吸收课堂内容。以新疆少数民族建筑装饰木雕为例,老师可用一个小故事引出木雕的来由,然后再进行造型分解,激发学生对民间美术的学习兴趣,从而带动民间美术在课堂的吸引力。
四、民间美术资源在美术教育中的实施
(一)欣赏课教学实施
通过让学生欣赏一些民族建筑的装饰,感受造型艺术的特点和价值,积极鼓励学生表达欣赏心得,并通过欣赏其造型与色彩,了解不同民族建筑装饰的文化价值和在生活中的寓意,培养学生热爱优秀的民间艺术的情感。
(二)操作课教学实施
在民间美术教学过程中,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主动积极,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感受民间艺术的美妙与博大精深。如石膏花装饰,教师可引导学生开阔思路,在颜色和造型上自主创作,例如在浅蓝、浅绿色彩外,添加金色,课堂制作完成后可送与同学留念,并向同学解说感想,表达祝福。
(三)实施的保障措施
将民间美术引入到美术教学,除教师和学生按要求发掘和应用民间美术资源之外,还要求学校在教学设备上进行充分的资源支持和精神上的鼓励,要求相关教学老师提高民间美术素养和改进教学方法,更重要的是,社会要给予民间美术合理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发展和弘扬民间美术,从而提升全公民综合素质,让民间艺术和社会一起更好的发展。
五、总结
(一)民族舞蹈没有被学生以及家长普遍接受现今社会,随着外来舞蹈文化的流入,大多数人认为民族民间舞都不上档次,认为民间舞难登大雅之堂,跳民间舞没面子。在舞蹈培训班中,家长普遍倾向让孩子学习拉丁芭蕾等“洋玩意”,学生也偏喜欢街舞爵士等现代艺术。但是彝族舞蹈是传承彝族文化的一种方式,我们不能让彝族文化的“活化石”随着外来艺术的侵入而消失。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本民族文化也受到剧烈的冲击,而作为反映民族文化的彝族舞蹈在受到冲击的同时必须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二)学习内容单一,具有很强的局限性现今小学学习民族民间舞蹈的途径有音乐课、校园演出和舞蹈比赛等。音乐课及器乐课中舞蹈的成分所占比例小,对于舞蹈学习来说具有很强局限性。在石林的小学中,小学生能较大程度学习彝族舞蹈只有在课外文化艺术活动中,这是以培养学生的艺术爱好和发展学生文艺才能为主要目的活动[3]。但是课外活动时间有限,学生学习舞蹈的渴望得不到满足。但是现今石林的小学还未设立舞蹈相关课程,只有少部分参加学校舞蹈活动小组的同学可以在校园演出等活动中进行舞蹈训练,而由于没有更好的舞蹈学习平台,大部分小学不能在校园里满足学生舞蹈学习的热情与需求,这一现象已受到越来越多的教育相关学者的重视。在笔者实习的学校,学校利用课外活动时间,尽量保证学生对彝族舞蹈的学习,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了自我的民族意识、民族荣誉感。(三)教材及师资力量需要健全在小学普及民间舞蹈的第一步,便是编纂一部符合小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艺术教材。教师根据学生的需求,编纂出适合学生的教材,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学得更轻松。学习起来才更容易,才会有学习的热情。其次,学校的舞蹈老师大多是音乐老师担任,这些教师都不是专业的舞蹈教师,这说明舞蹈师资力量缺乏。要想让彝族舞蹈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学校就应该健全师资力量,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
二、应对措施
(一)深挖彝族民间舞蹈文化资源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舞蹈艺术作为民族文化中最为瑰丽的奇葩之一,尽显曼妙绮丽的无限风景。民族民间舞蹈是中华民族艺术宝库中的璀璨明珠,对每个民族而言,民族舞蹈都是一本记满悠久历史的史册,承载着一个民族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多彩的民族特色[4]。石林彝族民族民间舞蹈艺术以其独特的精神内涵和形式美感,成为少儿舞蹈教育不可替代的重要形式。石林彝族舞蹈大都蕴藏着极为丰富的彝族民间舞蹈文化,大到祭祖祈福,婚丧嫁娶,小到亲朋欢聚,劳动小憩,都以民间舞蹈抒情达意,自娱自乐,可以说民间舞蹈是彝家人民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5]。在进行舞蹈教学中,就应该根据小学生的身心发展需求,深挖浅出,把舞蹈转化成儿童所能理解,所能演绎的动作,前提是要能体现本民族特色。在选材时要注意内涵深厚,选择最能表现彝族人民朴实、刚毅、豪放的性格特点,在进行舞蹈教学中,引导学生发掘舞蹈中体现的积极向上的精神。在发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树立民族气节,培养民族品格,增强民族自豪感。
(二)利用民间舞蹈特色开展教学活动
舞蹈教育需要强调的重点是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寻找到民族文化的存在感、认同感,学习民族精神的同时并承传下去。在石林彝族地区,高中学校用彝族民间舞蹈代替广播操,目的是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民族责任感。高中都如此重视民族文化的传承,小学更应该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选择相应的舞蹈,让他们从小就了解本民族文化,在学习舞蹈的同时传承彝族文化。学校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主阵地”,而学校课间活动更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活动中将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融入其中,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熏陶。除了每天坚持课间舞蹈活动,学校还应组织学生制作关于彝族民间舞蹈文化的主题展板,黑板报等;开展彝族民间舞蹈文化主题班会,观看彝族民间舞蹈相关的图片,影片及艺人的表演,在校园里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鼓励学生自主地学习彝族民间舞蹈,促进学生终生发展。民间舞蹈是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并不断积累、发展、传承的一种艺术门类。它根植于广大群众,真实反映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群众劳动与生活的缩影,也是各民族社会历史文化的深层积淀。民间舞蹈文化是人体动态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它用人类自身的形体动作和思想情感表现社会生活,体现民族历史,传情达意,抒怀[13]。在传承的过程中保护、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同时加快现代化步伐,促进多元文化共荣共存局面的形成,使得在小学课外活动中进行民族民间舞蹈学习显得十分必要。1.音乐课及器乐课。音乐课是小学必修课之一,在石林彝族地方,加设了器乐课,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音乐教师大多是以教师本身为中心,根据教科书的教学目标来设计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音乐教师会将一些简单的舞蹈动作与歌曲相结合,让学生进行舞蹈动作的模仿,将教学内容传递给学生。2.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是大部分小学都会设置的课程,以班级为单位,具有集体性。课外活动包括舞蹈、美术、器乐、书法、音乐等,课外活动无疑是小学生进行舞蹈学习的最佳途径。石林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通过民族民间舞蹈在课外活动中的开展,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民族荣誉感。青少年学生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在学生中进行民族民间舞蹈的训练有助于弘扬和培育学生的民族精神,同时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将民族民间舞蹈普及开来,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的继承者,传承和弘扬民族艺术文化,使民族民间舞蹈在小学中得到传承,更使小学生深入了解多民族的文化、生活、风土等特点,为促进民族团结,增进友谊,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成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坚实基础。3.校园演出。为了丰富校园学习生活,带动学校积极的学习氛围,学校会定期举办一些主题班会,知识讲座,只要是有与艺术活动相关的节日,学校就会组织各类演出,其中歌唱和舞蹈最为普遍,在石林的小学中,除了儿童舞蹈,教师大多会组织学生排练本地彝族舞蹈,目的也是为了弘扬民族文化,不让舞蹈文化随着时间流逝。然而对于广大学生来说,能够参与排练的机会较少,很难满足绝大部分学生学习舞蹈的热情。4.校外舞蹈培训。由于学校未开设专门的舞蹈课,有的家长为满足孩子的特长需求,会将孩子送到舞蹈培训班。近年来,每逢重大节日,当地政府会进行歌舞等表演活动,活动中需要选取好的舞蹈,培训机构为了宣传,会编排舞蹈参加这类比赛。石林彝族民族民间舞蹈是首选,因为彝族民间舞蹈简单易学,而且属于集体性舞蹈,气势足。民族民间舞蹈不仅开发孩子的行动力、协调力,对正在成长时期的青少年的兴趣爱好培养也起到有效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传承彝族民间舞蹈应遵循的原则
(一)民间音乐
对于民间音乐的概念界定,比较科学并被大家认可的观点主要来自于伍国栋和周青青两位研究者的论述。伍国栋在他的《中国民间音乐》中指出:“民间音乐是当今世界、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中存见的一部分既古老又现代的音乐文化类型,是创始于人民大众又供人民大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口耳相传的方式来共同操纵、共同享有、共同阐释和共同传承的一种非专业创作的社会音乐文化产品。”周青青在其《中国民间音乐概论》中就“中国民间音乐”的“既古老又现代”的重要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认为中国民间音乐“伴随着中国各民族社会历史衍进,经受了社会生活环境变迁的影响、考验和选择,并在接受这种影响、考验和选择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不断地在形式结构上进行构建,在题材内容上进行新的提炼和充实,从而具备了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生活新环境的若干特征,具备了现代人所需求的艺术审美品格”。伍国栋就中国民间音乐的“类型”和“特征”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较准确的阐述,周青青就民间音乐的古老性及其形式结构与内容做了阐发,可见两人的观点基本一致。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后,认为民间音乐是由各民族劳动人民根据自己的生活实践体验和对生活的理解自发创编的、依靠口头传承的方式代代相传、具有浓厚的趣味性和最基础的层面———民间大众所特有的思想、行为、情感、审美趣味等各种音乐体裁的总称。其主要音乐体裁包括民间歌曲、民间舞蹈、民间器乐、戏曲音乐、说唱音乐五大类。民间音乐是我国民族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民间音乐的特点
1.形象性强,俗味浓郁
在民间音乐中,民间歌舞中常常使用形象化、艺术化的道具,如:舞狮中的狮子、绣球,跑旱船中的旱船、轿子等这些具体形象化的实物,具有很强的民间文化色彩,俗味浓郁,具有大俗之美。它反映了民间百姓对这些和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音乐形式的挚爱,这些俗味浓郁、形象性强的民间音乐具有夸张性、拟人性和性和“亲融性”。
2.生动活泼,富有生活情趣
民间音乐有其独特的节奏、旋律,其音韵生动活泼、音乐情节起伏变化等都具有一种雅趣,音韵和谐,富有民间音乐的活泼性、趣味性,乡土气息和地方色彩都很浓郁,并且与方言紧密结合,尤其一些语气词、感叹词,比如梆啊梆等象声词富有很强的生活情趣,显得既生动有趣,又雅俗共赏。
3.适合游戏,富有戏趣
民间音乐是劳动人民为缓解劳动的劳累而自娱自乐的载体,它具有游戏性、娱乐性、因而富有戏趣。如民间音乐舞狮、舞龙、腰鼓、扭秧歌等都是集游戏性与娱乐性于一体的。如:嬉戏、诙谐的民歌《对歌》、《号子》、《小调》等。这些富有游戏性的音乐作品迎合了儿童喜爱游戏的天性,因而备受儿童青睐。
4.浅显易懂,便于传承
民间音乐既是对各民族特有文化的一种记忆与表现,同时又是大众所乐于接受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通俗、浅显、易学、易懂很便于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如民间歌曲和民间戏曲,歌词简单,曲调通俗,生活性强且俗味浓郁,不仅大众喜欢,而且极易于幼儿理解、记忆并帮助幼儿积累感性经验并进行想像与创造
二、民间音乐在小学教学中的作用
(一)具有民族精神的教育作用
民族精神是维系一个国家的精神纽带,它大则关乎国家命运,小则影响个人的言谈举止、喜乐好恶。因此要弘扬民族精神,就必须重视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继承和发展他。而民族文化的精粹之一就是民族民间音乐,它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气质、心理素质、风土人情和审美情趣等,具有非常鲜明民族特征,是一个民族优良传统得以传承的重要媒介。通过民族民间音乐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它是一种伟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建设和保卫国家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小学中开展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教育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所以在音乐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教学生学会欣赏,演唱或演奏民族民间音乐作品,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培养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且在潜移默化的教学中从小树立学生民族荣辱感,形成民族凝聚力、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二)具有思想品德的教育作用
在小学音乐教育中,我们的教育任务是让学生在掌握一定音乐知识的基础上使其具有理解音乐的基本能力,从而使精神受到陶冶,心理素质得到提高,而不是专业教育。而且,我们必须清楚的意识到当代小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存在过分追求自我价值、集体观念淡漠等问题,所以通过民族民间音乐的深层内涵来影响学生的品德素质,从而提升学生的品格和思想境界。卡尔奥尔夫认为,在音乐教育中,音乐只是手段,教育人,培养人才是目的。教育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要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学会做人。
三、结语
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包括自然传承和教育传承。自然传承是指通过民间老艺人进行直接传承的方式,所传承的舞蹈完全是来自于生产劳动、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元素,更加贴近和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习俗,完全没有被修饰过的舞蹈动作。但是这种原生态传统的舞蹈传承方式也有它不足的地方,因为他们缺少舞蹈性和观赏性。要求我们必须将原生态的民间舞蹈作为民间舞蹈文化传承的基础,这样才能使原生态的舞蹈不断的丰富发展。只有对其进行加工和技艺上的提高,才能使之更有舞蹈性和更高的观赏性。而教育的传承是指教育工作者深入基层进行挖掘、整理、搜集等一些原生态的舞蹈及资料然后在进行加工,编排出适合教学的舞蹈组合和舞蹈作品,在这基础上在进行加工创新,也就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科学系统的课堂教学的教材,从而使民间舞从生活中走入课堂,走上舞台。在我国高校的民族民间舞蹈课堂教学中一般都用的是北京舞蹈学院潘志涛老师的“中国民族民间舞教材与教学法”以及罗雄岩老师的“中国民间舞蹈文化教程”并在这些舞蹈教材的基础上还结合了一些中央民族大学的舞蹈教材一直沿用至今。我们现在民族民间舞课堂教学中同样也存在这一些不足的地方。首先在民间舞蹈教学中一直沿用着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的教材,教材中没有太多的创新。没能跟上时代步伐和教学的特点。在民族民间舞的教学中教材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断挖掘、创新、融入新的元素这样才能让学生更有兴趣去学习民族民间舞蹈,才能与时俱进跟的上时代的步伐。其次教学模式的死板。传统的课堂教学主要是“口传身授”的教学方法,是教师通过动作的示范以及通过口头的讲解来传授给学生的,虽然口传身授这种在高校中必须用到的教学方法同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学生们会去一味地模仿老师的动作学习,并没有真正了解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背景和不同民族地域文化及风俗习惯等。从而使学生变得知识面窄,思维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再次对学生的教学中的针对性不足。现在的课堂教学模式是基于一个集体的形式,在这当中存在这缺点对教学的针对性不足。没有顾忌到每个学生的心理和自我个性,从而会影响课堂教学质量。只有让学生真正理解民族文化和民族民间舞蹈的内涵,才能使民族民间舞蹈有更好的发展和不断的去创新突破。
二、对中国民族民间舞蒙古族舞蹈课堂教学方法探析
(一)激发学生对蒙古族舞蹈的学习兴趣
怎样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是学习民族民间舞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族民间舞种类风格繁多,民族民间舞蹈主要是以汉、藏、蒙、维、朝为主体的民间舞蹈。目前,“口传身授”民间的教学模式中,大部分学生缺少对民族民间舞内容、意义、目的、的认识度。怎样使学生更好的去学习和掌握这些民族民间舞这是对教师的教学方式的考验。以蒙古族舞蹈为例如何去激发学生学习蒙古族民间舞蹈的兴趣。首先,教师应在教授蒙古舞的动作之前,先要让学生对民族民间舞蹈有正确的认识。在学生学习蒙古族民间舞蹈时教师可以通过播放多媒体视频蒙古族舞蹈让学生去听、去看、让学生有一个直接的感性认识,同时,教师应该对学生讲述一些蒙古族历史、文化、地理、宗教、习俗等以及形成舞蹈风格的独特特点。其次、教师在教授蒙古族舞蹈基本动作时,要详细的给学生分析和讲解蒙古族舞蹈动作的动态语汇及风格韵律。要让学生知道哪些是学习的重点。从而之前让学生观看视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就是为了让学生在学习蒙古族舞蹈之前了解它,为之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即调动了学生的好奇心有培养的学生的积极性。再次、教师教授蒙古族舞蹈时动作示范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对学生最直观的,也是美感和风格特点的体现。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的掌握蒙古族舞蹈的沉稳、端庄、潇洒自如、刚柔相济的舞蹈特点。
(二)对课堂教学内容的完善
教师按照传统的蒙古族舞教材进行授课看似合理,但是对于基础比较薄弱的学生就属于强加式的学习。学生一味的去死记蒙古族民间舞动作的组合,风格,动作韵律等。这样只会让学生只知道模仿老师的动作儿不去想民间舞蹈的内涵,因而不能很好地掌握民间舞蹈的精髓。因此,我们要完善民族民间舞教材提高质量就应该在传统民族民间舞汉、藏、蒙、维、朝等这些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其他的教学方法尝试,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水平去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这样足以让大多数的学生接受,也能达到教学效果。在另一方面要让学生更多的去了解蒙古族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同时也可以组织学生去到当地进行采风从而挖掘和编排出更多更好的蒙古族民间舞组合。以丰富的材料的内容,推进民族民间舞蹈教材的改进和完善,使蒙古族民族民间舞蹈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三)提高与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表现力
关键词:民俗学 民间文学 课堂教学 “生态平衡”
课堂生态平衡是指课堂教学中各要素之间相互构成、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能使师生和谐共进,师生与环境相互应答,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学生个体的进步与发展。以往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课程教学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重视课堂教学对课程的现实应用关注不够,教学的生态失去平衡。因此,在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中有必要引入生态思维和生态智慧,从生态学这个跨学科的角度去思考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诸因素的相互关系,适度配合,强化诸因素之间的互补功能,保持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生态平衡,促进课堂教学整体优化。
一、课堂教学资源平衡
教学资源是为教学的有效开展提供的素材等各种可资利用的条件,通常包括文本(即教材)、案例、影视、图片、课件等,也包括教师资源、教具、基础设施等。传统的课程教学资源结构单一,教材常被视为课程教学的唯一资源,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教科书及教参,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高校的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要创造性处理教学资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阔学生学习思路,充实学生学习源泉,拓宽学生视野,给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
(一)教材与拓展的平衡
教材是“教师在教授行为中所利用的一切素材和手段,它既包括了最标准的教科书,也包括了形形的图书教材、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等。(P212)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材被简单地理解为教科书,并进一步错误地认为教科书是知识的浓缩和精华,教科书便是知识的全部。对教材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师生成为教材(教科书)的附庸,教师受制于教材,缺乏自主的、能动的教材驾驭意识,学生的视野被限于教材之内,教师教教材,学生学教材,致使“教学内容封闭、教学行为僵化,课堂环境也相应地沉闷、程式化”。在平衡的生态课堂教学中,教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把“教教材”变为“用教材教”,对教材进行不断地更新、拓展与补充,使教材跳动时代的脉搏,充满生机和活力。为更好地拓展教材,在课前,教师可以让学生查找与教材有关的资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在课中,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知识的盲点去拓展和补充;在课后,教师可以把课堂中还需探索的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或相关内容带出课堂,让学生继续研究。除了文字教材外,音像教材和多媒体课件也是教师需要善用的资源。文字教材内容详尽,结构完整,体例合理,是学生必备和必读的文本。音像教材是形象、生动地展现课程内容的辅助教材,它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其教学目标是为辅导教师提供教学的基本思路,帮助同学理清学习线索,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象化展示相关知识内容。因此,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中,要重视以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作为课程教学的辅助,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少民俗文化相关网站,如中国民俗学网、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中国民俗网、民俗文化视频网、民俗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网、中国民俗摄影协会网、中国民俗文化摄影网、国家文化网民俗民风、海上风民族民间文化论坛、壮族在线等等都是拓展了的重要的教学资源,让学生经常浏览这些网站上的文章,使他们更好地掌握民俗学的理论、方法,了解各种民俗文化现象,提高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与理解,拓展学生民俗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二)课内与课外的平衡
课内一般是指课堂教学,它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建构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最主要途径。课外亦被称为“第二课堂”,指与课堂教学有关的课外活动,它是课内的合理延伸和有益补充,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形式。课内课外,犹如跷跷板的两端,要相互平衡,相辅相成。学生如果在课内学到的知识得不到课外的应用,那么知识对学生来说就枯燥乏味,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对于大学生而言,要使他们学了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后,又会用掌握的相关知识服务于社会,教师就要注意把握好课内与课外的平衡,重视学生课外的实践锻炼,把他们所学的知识转化成为能力。笔者和同一教研室的其他同事在教授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程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加强课堂理论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的对接。采用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课堂实践中通过参观、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成立“大学生山歌队”,请歌王来学校开讲座和教唱山歌。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多个田野调查基地,利用节假日,带领学生做田野调查,然后让学生撰写调查报告。我们还鼓励学生自己动手搜集各民族的民俗文物,参与学校民俗博物馆的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学院的“读、研、写、演审美体验工程”,组织学生在阅读、研究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写出剧本并演出,使学生加深了对民间文学、民俗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和提高了他们收集资料、表演合作、表达交流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教学手段的协调使用
改变单一的教师讲授模式,丰富教学方式,多种教学手段灵活使用,相得益彰。在教学中要注意传统的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运用的有机结合,采用开放、互动式多媒体教学,以理论讲解、案例讨论为主,并结合课堂幻灯、录像材料进行实时教学。笔者在讲授民间文学、民俗学课程时,注重参考相关教材,查阅大量资料,利用幻灯片、动漫技术授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从文学、人类学、历史、宗教等角度来探讨民间文学、民俗文化的多重意义。例如,在讲到牛郎织女、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故事的形成和演变过程时,笔者制作了20多幅幻灯片,内容有思考题、民间牛郎织女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图画、牵牛星和织女星的天文星象图、历代记载牛郎织女与梁祝的典籍,让学生听《梁祝》小提琴协奏曲,观看《董永与七仙女》电影和《梁山伯与祝英台》戏曲。同时我们还建设壮侗语言文化网站等相关课程网站,建立教学QQ群和教师个人博客,开辟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学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实现师生之间的在线交流与互动,使教学充满了魅力和活力。
二、课堂生态主体之间平衡
在民俗学与民间文学课堂生态化教学理念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生态主体,“只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算得上相互关系,因为主体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双向的,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分主动和被动的,是单向的,因此不能成为相互关系”。(P179)过去的教学中,教师几乎是一统天下,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少有发言的机会。高校教师更是如此,主讲教师“一言堂”,教师与学生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师生之间应该是对话与沟通的平等、民主、合作的关系,教师首先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要把学生视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把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伙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平等地参与课堂教学,给学生营造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教师要真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是“平等中的首席”,而不是高高在上、无所不知的严师。要以平等慈爱之心待学生,师生情感交融,教学氛围自然、宽松、和谐,学生心理自由,有心理安全感,敢想、敢问、敢说。笔者在授课时,总是精心营造和谐宽松的课堂氛围,如在讲授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中的运用时,让几个学生说出自己了解的当代民俗应用现象,然后就新民歌创作、时装与民族传统服饰、民间文学与影视开发、旅游中的民俗应用、网络文学与民间文学等等问题让全班学生都参与讨论,学生们都争先恐后畅所欲言,气氛非常活跃,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多种机会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也就是将知识“外化”,将所学知识灵活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如笔者利用星期六、星期天和寒暑假带领学生到社区、到农村去采风,用在课堂上学到的田野调查方法去搜集民间文学作品,了解各种民俗事象与文化现象,并协助学校民俗博物馆搜集一些民俗文物,使学生不仅在实践中加深了对课堂知识的理解,也增强了他们的民族自豪感与社会责任心。
三、教学对象的动静平衡
所谓“动”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让学生多动脑、多动口、多动手,敞开思路,广开言路,让每个学生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所谓“静”是指由于某种教学目的的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安排短时间的宁静状态,以便让学生默读教材、思考问题。“注入式”的旧教学形式把教学对象——学生视作“容器”,课堂上只要求他们静待教师的灌输即可,根本无主动性可言。笔者认为,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的关键在于合理安排课堂的“动”与“静”,让学生把“动”与“静”辩证统一地运用于生态课堂中,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多维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首先,让学生动起来。动,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在动中动手——表演,动口——讨论、交流、表达;动脑——思考、梳理、归纳。课堂上,笔者经常采用模仿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各种学习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学习的兴趣得到激发和调动。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又培养了他们解决困难、迎难而上的乐观精神。其次,让学生静下来。静,就是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有充分的时间去发挥想象力、探究力和接受力,去理解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归纳整理新知识。如在讲解节日习俗时,笔者运用了动静结合的教学方法,先是播放一段我国传统节日的视频,提问学生:你了解这些传统节日吗?节日习俗是怎样的?你是怎样过节的?你怎么看待传统节日?让学生安静思考,然后让学生按自己选择的节日自由组合,分小组交流,最后让各小组派代表参与全班交流:你最喜欢过哪个节?讲讲你过节时的情景,还可以说说有关节日的知识,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学生在动脑思考后进行讨论,互动中促进了交流,在交流中学会了合作,在合作中引发了争辩,在争辩中激活了思维,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新的时代对高校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自身的教育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思路,消除传统的教学弊端,才能解决民俗学与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的失衡问题。因此,我们应努力构建课堂的生态平衡,优化教学活动,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当然就课堂教学生态而言,平衡总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课堂教学的调控总是由不平衡到平衡,尔后产生新的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如此循环往复,把我们的认识和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推向新的高度,逐步实现民俗学与民间文学学科的“课堂教学素质化”。
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俗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编号2010JGB024)、广西民族大学教改课题《生态学视野下高校民间文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红.课堂教学中的“生态平衡”.教书育人,2009(22)
[2]钟启泉,崔允淳,张华.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用要(试行)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一)为高校健美操教学的发展提供新导向
目前,实现与社会体育发展的全面接轨,是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终极目标,其目的在于彰显出高校体育教学重要的社会职能,为社会培养与输送优质的大众体育人才。相对于高校健美操教学而言,由于应试教育思想的贻害至深,致使“唯成绩论”的教学观念在高校健美操教学中普遍存在,追求达标率成为高校健美操教学发展的核心取向,使其实用价值较为低下。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为高校健美操教学的发展取向的重新确定提供了必要的导向,并成为修正教学思想偏差、改善教学发展现状的重要依据。这对于高校健美操教学能够有效打破“唯成绩论”教学观念的束缚,实现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引领高校健美操教学体系全面创新与重组
伴随着高校体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对教学体系提出了全面优化与整合的发展诉求。传统的高校健美操教学体系陈旧,即无视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教学体系的构建上以获取理想的达标率、完成教学任务为唯一目的,这对于新形势下高校健美操教学的创新发展将产生严重的阻碍。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为高校健美操教学体系的创新与重组提供了导向,并搭构起有效平台,使其打破“固步自封”的发展模式,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大众健美操运动的接触与交流,坚持“适应、服务、参与以及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对现有的教学体系进行全面的优化与整合,使之在发展取向、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评价等诸多方面,实现全面变革,进而有效适应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需要,为促进高校健美操教学与社会健美操运动的融合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全民健身运动视域下高校健美操教学的社会价值定位
首先,健美操运动的“亲民性”特征使之成为高校学生参与社会体育实践活动的首选内容。健美操运动具有简单易学、老少咸宜的特征,是一项“亲民性”的体育健身项目。在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的社会大背景下,参与大众健美操运动的人数迅猛增加,全社会性的大众健美操运动热潮已经形成。高校体育是学校体育教育的最后阶段,高校学生在毕业后将直接参与社会体育活动。因此,高校学生在学校所掌握的体育技能,就成为其能否充分融入社会体育、提高其实践价值的重要基础。相比于其他体育教学科目,健美操具有可操作性强、易于掌握、便于运用的巨大优势。由此可见,借助于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加强对高校健美操教学自身优势的开发,是提高高校健美操教学实用价值的关键环节。其次,高校健美操教学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健美操运动具有强体魄、健心理、修体态、舒心绪等重要功能,对于参与者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人的综合素质中,健康素质占有基础地位,对于其他素质的发展具有保障作用。因此,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以健康素质的培养为先决条件的。健美操运动在提升人的健康素质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效,能够确保高校学生实现身心健康的协调发展,提高其健康水平,进而为高校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由此可见,通过培养学生的健康素质来促进其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是高校健美操教学重要价值的充分体现。再次,高校健美操教学是大众健美操运动所需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现阶段,在全民健身运动的引导下,大众健美操运动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但是,大众健美操运动具有参与的自主性以及组织的随意性等特征,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管理,这严重影响大众健美操运动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此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大众健美操运动相关人才的匮乏。高等院校是为社会培养与输送合格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相对于高校健美操教学而言,针对我国大众健美操运动人才匮乏的现状,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与教育职能,通过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与技能的培养,使之具备较高的健美操素质与能力,为其参与大众健美操运动的组织管理、动作编排以及项目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高校健美操运动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和谐校园的建设。健美操融合了舞蹈、体操等基本动作,伴以韵律十足的音乐,能够营造出健康活泼的律动氛围。当前,推动文明校园发展、构建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是高校校园文化发展的主流。健美操运动在营造氛围、构建环境方面所凸显出的巨大功效,使之能够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进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通过优化现有的教学体系,建立起课内与课外一体化的教学发展模式,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健美操活动,吸引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在高校校园掀起健美操活动的开展热潮,丰富与活跃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出积极健康、青春律动的大好氛围,进而在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三、全民健身视域下高校健美操教学的发展途径
(一)转变教学理念,满足大众健美操运动的发展需求
实现与社会大众健美操运动的融合发展,是高校健美操教学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而制定的新型发展目标。其核心目的在于提高高校健美操教学的社会实用价值,推动高校健美操教学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全民健身运动是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主流,大众健美操更是广大民众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这一全新的发展形势,要求高校健美操教学必须摒弃传统的狭隘与保守的教学理念,确定“以人为本”、自主开放的发展原则,树立起“以满足大众健美操运动发展需求”为核心目标的发展观念,充分发挥健美操教学的育人功能,促进高校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全面发展,助推大众健美操运动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教学内容,注重大众元素的植入与融合
关键词:现代文学 民族形象 民族意识
所谓民族形象,可以概括为民族文化价值取向和民族文化心理或民族性格两个方面,前者意指一个民族在向文明迈进中所坚守的价值观念,后者指在历史中所形成的一个民族的内在本性,是民族性的精神方面的根本规定。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前者以后者为依归,后者通过前者得以表现。而所谓向文明的迈进,无非就是处理与自然、与社会以及与自身的矛盾,一个民族的文化价值取向也在这些矛盾的处理过程中显现出来,其主要矛盾便成为主流的文化流向。
一.现代文学中构建民族形象的必要性
现代文学民族形象的生成与构建,一方面是对现代文学史“民族”维度的强调与扩展,是对文学发展与民族意识的辩证考察,另一方面也是为处在当今“世界”与“民族”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提供发展经验与策略。虽然自19世纪中期以来,世界主义已经逐渐成为了普适理想,然而在一个多世纪的时光流转之后,“民族”依然是无法被替代、也不能被忽视的历史形态与社会存在。
在中国古代语言词汇系统中虽很早就出现了“中华”、“民”、“族”等词语,但却从来没有启用“中华民族”来对自我进行整合与归纳。直到20世纪初,在残酷的民族危机背景下,受西方现代民族理论刺激, “中华民族”方才出现在了汉语词汇系统中,这个词汇一经问世,就很快随着民族危机的不断严峻化,突破了精英知识分子的话语体系成为了一个被整个民族群体广泛接受并频繁使用的词语。“中华民族”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如此蓬勃的生命力,关键还在于它所唤起的凝聚力与共同感。其产生的特殊语境与其独特的发展规律,使得它在建构方式与内涵设定上都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也由此获得了勃勃生机。
二. 现代文学“民族形象”的生成与建构
2.1走出传统意识的束缚
在漫长而悠久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在区域中心优势地位的支撑与超稳定文化结构的维护下,形成了“中国”式的自我中心意识。这种中心意识使得中华民族获得了一种稳定感,而在这稳定感之下又滋生出优越与自信。为了强调自我与他者之间明确的界限和高下,用来对自我与他者命名的词汇的感彩相差极大。用来指称自我的“华”,在古代汉语词汇系统中,最初是指美丽、盛开。与“华”作用相等的“夏’,也含有盛大之意。而用来指称他者的“夷”,或者与具有相同功能的“蛮”、“戎”、“狄”等词语,则大都带着贬义甚至是歧视的色彩。传统的中华民族确立并巩固了自身的中心地位,却也必然本能地排斥他者的影响,阻隔了与外来文化的交流和融会很容易转向忽视他者的盲目。
中国传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在现代文学构建民族形象的发展中必然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现代文学是在与国际接轨的环境中成长的,中国现代文学民族形象的生成与构建绝不可能只在一个封闭的状态下长期持续。在走出传统意识的方式上,可以采取翻译和吸取外来文化的方式、与国外学者进行思想交流的方式、或者从小开始培养学生思想上的创新,以新的教育方式来培育现代文学新的“民族形象”的种子。
2.2人物的塑造与民族形象
在文学范畴内考察,成功的人物“形象”要符合三个层次的要求,作为核心层的人性,作为中介层的群体性,作为表层的个性。作为一个拥有持久生命力的文学人物形象,首先要在普遍人性的角度与读者形成共鸣,其次要以群体性来对普遍人性进行具体化,再次要以富有独特个性的人物来使人性、群体性的意义得以传达。
对于现代文学中作为“民族形象”的“人物形象”来说,除了具备文学性的追求之外,还要对民族意识,尤其是民族自我意识的主体性、能动性要求做出回答。民族形象从作为普遍社会命题的那一刻开始,就面临着民族意识与文学追求两方面的内容。而在迫切的形象焦虑之中,民族意识的要求往往会成为一个高于文学追求的终极目标问题本身的规定性决定了,现代文学中作为民族形象表征的具体人物必须表现出新的要求与规范,其中群体性的意义要凌驾于个性、人性的要求之上。
2.3与民族意识形成呼应
一个形象的形成受到深层的思想意识与话语资源的左右,而这些丰富、复杂的思想与话语之所以能够被传达、被感知,还必须要借助表层的语言形式。形象的深层含义与表层形式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华民族形象”包含着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既指民族意识层面,民族对自我的认知和判断,也指文学层面,受到民族自我意识影响、以文学手段加以概括与呈现的产物,是对民族意识的文学生产。从根本上来讲,民族意识层面的形象要想获得宣传的效果,除了对民族自我主体精神的寻求之外,一个生动、具体、富有生命力的文学形象也同样会发挥非常显著的示范或鼓动作用。同样道理,一个文学手段、文学操作上成功的民族形象总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以特定方式与民族意识形成呼应。
在中国现代文学的民族形象建构中,语言形式的变迁与民族意识、民族形象表征的变迁同样重要。因此,民族形象更侧重于民族意识层面的突破与号召,不仅仅是文学层面的形象要向民族意识靠拢、接近,甚至重合,用于建构民族形象的语言形式也要在宣传民族意识的前提下,以普及、广泛、动员为追求,展开不断的大众化、通俗化的探索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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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惠俊.“文艺的民族形式论争”的结束(提要)[J].郭沫若学刊,2005年04期
2011年9月14日,“安顺地戏”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当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以败诉告终。在“安顺地戏”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第一,“安顺地戏”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安顺地戏”和作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第三,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主体资格适格。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法院却多采取了一种回避和矛盾的态度。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期间的设置不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继承和发展。
(一)民进艺术的消亡与保护
在这个科技快速发展的社会当中,在西方艺术理论以及现代工业潮流的冲击之下,我国的艺术形态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一些珍贵的民间艺术被一些迷信现代文明的人们所丢弃,所以,现在民间艺术的生存环境非常不好。许多的民间技艺、民间作品以及民间的艺人在一天天的消失。一些民间艺术在学者的保护之下被搬到美术馆或者是博物馆,它们便成为了一种历史的记忆,可是还有很多在濒临灭亡。所以,这个严重的情况告诉我们:不能只靠专家学者去保护民间艺术,还需要有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这要成为一种意识,要靠大家去保护和传承。
(二)大学教育与民间艺术的契合点
对大学生进行艺术教育就是要培养大学生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沟通能力、丰富的想象力、高尚的品格以及高雅的审美情趣,要让大学生可以充分发展他们的综合素质,所以在大学艺术教育当中要将这个现代艺术教育目标当中体现出来。民间艺术教育具有很高的融合性,因为它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些民间艺术作品可以强烈地反映出人民群众的生活愿望,它们是人民群众审美观、价值观等的集中体现。一些民间工艺、民间绘画等可以自由抒感、强调主观想象,具有审美、教化、实用的功能,是人民群众精神物化的产物。还有的艺术创作将文学、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多学科融合在一起,将中华民族的质朴生活经验与审美高度进行融合,将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以及传统文化全面、直接的体现出来。
二、大学艺术教育中民间艺术的作用及意义
(一)相关课程实现对接,大学艺术教育更加完善
我国民间艺术的种类非常多,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艺术学科的教学来说,在每一个专业的课程当中融进数百种的民间艺术形式,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专业课程进行学习的时候,学习的重点是要吸取民间艺术的精华,使专业课程与民间艺术进行对接。比如说动画专业当中,在进行基础专业教学的时候,可以挖掘戏曲脸谱、篆刻印章、民间书法、石器工艺以及刺绣纹样等传统的图案作为绘画基础,为艺术创作打下坚实的功底;在专业技能的教学当中,可以侧重民间文学、戏曲以及精华艺术等表现元素,这样不但可以让学生对传统知识更加熟练的掌握,也可以使他们的技能得到提升,进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具有艺术特色的动画作品,让大学的动画教育合理化,形成一种独特的教学风格与特色,从而使大学动画课程的建设更加完善。
(二)让大学艺术生实现“文化自觉”,使文化得到传承
要想让传统文化得到传承与发展,就必须让它们在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得到孕育。高校中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在艺术教育当中融进民间艺术,不但可以使学生的民族文化传承的意识得到培养,还可以加强他们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学习以及传承与创新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很多优秀的民间艺术作品可以得到集中的展现,可以使民间艺术作品得到传播与发展,这为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平台。利用特色学科建设这一渠道,使民间文化知识得到普及,让民众的自觉意识得到提高,这位民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促进中国现代艺术的发展
民间艺术作为开放的文化艺术载体,有着自身独特的艺术魅力,它的价值追求和文化内涵在不断地积淀,在现代意识和技术的不断冲击下,民族艺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与拓展。在现代艺术教育当中加入民间艺术,可以更好的让现代艺术与民间艺术进行互动。这样不但可以使艺术教育的审美内涵与艺术思维更加丰富,而且也使艺术创作在情感的抒发以及审美的表现上面有了更好地深度拓展。同时在艺术创作当中增添了很多优秀的元素,充分运用民间艺术的思维方式、色彩搭配等对它们进行重新认识,再重新创造,最后打造出更加优秀的创作形式。让现在艺术创作与民间艺术进行沟通交流,使现代艺术的设计形式更加合理化、生态化,使现代艺术的艺术形式可以更加自然、更加合理的得到发展。
三、大学艺术教育中融进民间艺术的有效途径
(一)课堂教学时结合社会实践
将民间艺术进行传承可以通过口传身授或者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所以在大学艺术教育当中融进民间艺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主要是给学生讲解并评价一些民间艺术的起源,然后再讲它们的发展经过,最后探讨民间艺术的价值体现。高校可以通过建立一些校外的民间艺术实习基地,开展一些民间艺术调研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对民间艺术的认同感增强,使其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产生责任感,将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可以让学生更加全面的了解民间与现代艺术的共同点。
(二)建立高校民间艺术的学习平台
大学中可以建立一些民间艺术馆或者是研究机构,培养一些民间艺术研究的专业人员,为他们进行艺术研究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从而可以形成一种氛围,然后再在校园里开展一些高品位、高层次的文化活动,这样可以更加与民间艺术氛围亲近。在高校当中举办一些艺术展览,吸引更多的民间艺术爱好者走进高校,也可以举办一些民间艺术的交流会,给学生创造更多的机会,让他们可以与艺术研究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可以让民间艺术在高校中生根发芽。
(三)组织学生参加民间文艺活动
将民间艺术比较集中的展现在群众面前的一个比较大的平台就是元宵节、中秋节以及春节等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在庆祝这些节日的时候,基本上会包含绘画、民间音乐、雕刻、书法、地方戏曲等许许多多的民间文化的精彩内容,这是一个进行民间艺术研究的最好机会,学校里的领导以及老师应该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这样的活动,让他们参与到对传统文化的学习与研究当中,并且要让学生发表一下自己对民间艺术的见解,要把它们加入到自己的创作当中,要为民族的创作献出自己的力量。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