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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制度产生于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责任关系以及国家公共行政模式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和内容,演变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财政审计制度模式。
林玲(2006) 和余春华等(2004) 等专家学者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公共财政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做了研究,他们提出的观点对于我国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比较不同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的独立性和财政审计权,分析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影响因素,提炼出中国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线,形成对财政审计制度变迁规律的初步认识和把握。
国外财政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
在现今世界上己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160个国家(地区),财政审计制度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代议机关,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司法体系,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独立型,即财政监督权独立于代议机关、司法和行政之外,独立展开审计,如德国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政府,如前苏联、中国、韩国等。
1.1立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英国为例
19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家审计法》。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隶属于议会,独立于行政部门,代表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但议会并不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职责主要是对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财政审计,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审计署对政府财政的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两种。
1.2司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法国为例
一、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自11—12世纪起就存在行会,每个行会一年要召开1—4次总会,议事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人员。理事会是行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在召外总会之时将行会账户提交出来供审计人员审查。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诚实性。
英国的现代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48年英国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大大促进了英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截至1991年2月止,已有3640名会员。
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前,国务院于1983年7月曾发文提出建立和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问题。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5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此项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大大加快了内部审计机构组建的速度。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内部审计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署又《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共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内部审七十人员24万之多,形成了包括由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
可以看出,中英两国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动因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初期是国家要求企业建立审计制度,企业处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随着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渐被认识,企业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建”的主动状态。相比之下,英国有25%以上的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已有30年以上的历史,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动因主要来自政府的要求,公营及半公营企业受政府要求的影响比一般企业要大得多。此外,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的要求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机构
英国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市计和由社会力量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人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英国还就各类人员的职责加以规定,这些职责包括:内部审计师或经理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师职责,合同审计师职责等等。
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于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内部审计部门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
1、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采用这一形式的企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要的审计事项等。这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多采用此种形式。
2、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形式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大多被股份制企业采用。
3、对总经理负责。此种形式的独立性相对第二种要差一些,内部审计—部门只能从事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而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缺乏有力的地位,并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
我国内部审计的地位是法规所确立的,组织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英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与我国不同,是在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这一差异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有关。另外,英国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还要为CEO,董事长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者报告,企业营业收入的规模越大,对内部审计报告对象的分歧就越大,大多数企业将内部审计视作企业的管理顾问,认为其具有管理咨询的职能。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都会征求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且会从事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工作,有四分之三的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
三、内部审计的内容
英国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审计,其目标是保证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内部控制的广度和深度是否恰当,成本耗费是否有效,是否合理运用内部控制。具体内容有:公司计划、资本成本、现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股票交易。公司审计是英国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业务。
2、财务安全性审计。其首要目标是保证企业的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控制。内容包括:资产确认及符合性测试、债权审计、流动负债审计、长期负债和或有负债审计等。
3、经营审计,英国的经营审计是对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经济性是衡量投入的标准;效率性是衡量投入与产出关系的标准:效果性是衡量产出的标准。
其余还有制度评价与遵循,合同审计,信息管理审计和计算机安全性审计。由此可见,英国内部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是非常广泛、全面的。
我国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财务收支审计。其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会计记录和报表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所涉及的内容有:检查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信息的真实、正确、合规;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检查会计控制的适用、有效与健全:检查经济业务、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的合法与合理。
2、经济效益审计。它是指评价所审项目是否经过慎重的选择,并评价其经济效益的高低,提供措施和办法,以提高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其所涉及内容有:检查和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健全、有效;检查、评价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职责,提高效能,实现目标;为企业领导反馈信息,提供咨询,协助决策。
此外,我国一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开展了形式独特的经济责任审计、它是对企业的经营者向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以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向企业承担的责仟的履行情况的审计。这种审计形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在审计实践中,中英两国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具体审计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英国强调检查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适当、是否有效,是否有助于实现特定的经营管理目标、方针和政策,并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调整,来纠正或防止错弊的发生。我国因基础较差,以内部控制系统为基础的审计尚未充分开展。
2、在财务审计方面,英国侧重通过对财务、会计及有关报告的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来测试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资料是否可靠。我国内部审计则侧重以直接方法来确定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资料的可靠性。
3、在经营审计方面,英国以对有关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为重点,来提高经营业务的有效性。我国内部审计一般不以内部控制系统为重点,而是以对有关经济指标的分析为线索,对业务事项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
四、内部审计的职业组织和内部审计人员
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是英国和爱尔兰的一个专业机构,成立于1948年,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该协会对促进英国内部审计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曾经制定了一套普遍运用的内部审计准则和自己的考试制度以及会员注册程序,还成立了EDP协会,从而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及时适应新的环境。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和培训非常重视并有明确的要求:内部审计师主管应建立一套能付诸实施的录用和培训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的程序。这些都为内部审计组织的发展和内部审计人员适应新的审计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为了促进内部审计职业的发展,我国于1987年成立了内部审计学会。迄今为止,十多个省市和二十多个行业、部门成立了内部审计学会。1987年我国内部审计学会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并在97年与IIA签订协议,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引入我国,这将有利于我国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内部审计队伍。
关键词:审计收费政策建议独立审计
一、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计收费缺乏收费标准且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计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审计工作小时是比较合理的审计计费标准。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审计计费标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的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的讨价还价来计算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的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低廉的审计收费难以支持注册会计师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很多都与审计证据不足有关。
2.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对执业质量的要求存在矛盾。由于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执业要求的提高,使得事务所的执业成本上升,按照前物价部门所定的收费标准,事务所难以盈利,甚至会出现亏损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培育和发展注册会计师这一新兴的中介行业。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大幅度降低资费的同时,又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考核指标越来越多,大幅度增加了事务所的执业成本。政府干预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后果必然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混乱,行业发展受阻。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使得事务所无所适从,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和审计收费的两难抉择中徘徊;另一方面对非国有企业,事务所仍然按正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对部分国有企业却可以降低收费,使得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支付的监督成本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
3.价格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价格竞争向来是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所惯常采用的手段,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这一方式。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夸大业务量、压低收费价格、搞业务回扣,在各地已经是业内人人尽知的事实。目前,我国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收费金额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约占总资产的0.06%.2000年和2001年审计收费占资产比例均值分别为0.0366%和0.0412%,其中资产规模越大的客户,事务所争夺更为激烈,价格更低,反之规模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价格相对较高。一般都认为低廉的审计费用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所以这种低廉的收费,不但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也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4.审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缺失。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证监会专门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但是,对披露内容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
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披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披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费用;不披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也不就此问题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5.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在我国,对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这种不对等致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审计收费的冲动,而没有风险对其行为的约束,这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审计市场,造成审计市场秩序混乱。
6.审计收费行业自律失灵。在目前我国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市场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判断机制,从而丧失了注册会计师自律的前提,导致注册会计师个人信誉和依靠个人信誉寻求职业发展的职业环境的缺失。因为审计产品的准公用物品性使得完全靠市场需求引发、道义力量自行调节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人的思维模式下可能做出违反良心、损害职业形象的事情。所以行业协会管制自律是对注册会计师自律偏差所进行的矫正。但是由于职业资格、职业道德、执业规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问题在目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行业管制自律对审计质量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这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审计收费执业标准建设滞后有着密切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是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必要途径。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佣金或者回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目前在这一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佣金、回扣现象。这些佣金、回扣名目繁多,形式多样,比如钱物、消费、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给了回扣,再被压价,审计成本都难以收回,自然审计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二、我国审计收费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行业竞争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主要的产品是审计报告,物化劳动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的智力投入。审计产品的质量又难以衡量,因此审计成本变动的空间非常大,又由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强,质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减料,不安排相应的人员和相应的时间,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牺牲审计质量、压低审计成本的行为就很容易发生。因此,审计标准难以统一,审计价格也就便于随意制定。
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需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督者,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做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中国的审计市场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所以市场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动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动需求。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三、完善我国审计收费制度的政策建议
1.改变现行的审计付费方式,根据审计质量决定是否付费。由委托人直接付费给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由需要审计的公司将审计费用预先付给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委托仍然是双向自由选择。当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现有行业主管部门随即抽取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则拒绝支付费用,将这部分拒绝支付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总之,由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认定审计报告的质量,应由监管部门先把关,再决定是否付费。
2.加强监管,严格处罚超低价收费的不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公司都有可能出现败德行为,有时候则是两者合谋,安然事件就是例证。安然事件出现后,美国政府建立了由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小组,对其监管框架进行协调,其中包括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键领域,并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机制进行改革。
3.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无法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披露的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站,或指定报纸,也可以是二者结合。就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的传输环境,可同时指定网站和报纸,关键在于存放的文本及位置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
4.改善审计收费自律机制,建立真正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伙伴关系;强化行业协会建设,建立专业委员会,引入专家指导制度;实施审计收费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并配以信息反馈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力资本有限理性经济人审计合谋人力资本产权审计制度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典型的“人合”企业,人力资本作为一个“人合”企业的立家之本,他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应是被重点关注的。传统经济学认为,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汪丁丁认为接下来的话就是,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制度,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中有深刻体现。具体到审计中,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必然会影响与约束人力资本的载体——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行为,相应地,审计师不仅会在既定的制度安排约束下进行追求经济利益、规避风险的审计活动,同时会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支撑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审计制度安排发生变化,之后又对制度安排的变化做出反应,这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
本文中,我们只把经理级以上人员列为人力资本,因为只有经理级以上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才有可能影响到审计制度安排,而一般的审计人员只是承担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不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审计行为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同时我们把人力资本分为两类:非合伙人——单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合伙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集合体,文中有时统一以“审计师”来代替这两类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完全理性和自利性是两个基本假设,这两个假设的合乎逻辑的推论,是人们会合理利用掌握的信息来预估将来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各种可能性,然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现实生活中,人在复杂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下进行决策时,不会对自己的决策进行理性计算,也没时间和耐心去考虑各种行为结果的概率问题,在面对复杂情景和问题时会采取捷径或用自己掌握的一部分信息进行决策,因而决策的非理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这就是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同样,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本载体——审计师也是有限理性的,同时也是一个经济人,在现阶段还没达到“道德人”的境界,尽管他有一些并不是“经济人”假设所能解释的一些“道德”行为,如大多数情况下会遵守审计准则、法规进行审计,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一些施善行为。既然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完全理性地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利诱”而坚持原则,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合谋有时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人力资本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参与审计合谋的人力资本主体不同,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就不一样,下面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合谋和合伙人(即整个事务所)一起参与的合谋及各自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1.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被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便会委派项目经理带队审计,此间有两层委托关系:被审单位委托事务所,事务所委托项目经理,其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变得更加严重。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倾向,当被审单位抛出“诱饵”引诱审计师共谋时,审计师此时会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据行为经济学理论,人们进行决策时,容易给高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高的权重,而给低概率发生的事件赋予较小的权重,于是往往将极小概率的事件看成不可能,而将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看成是确定,而极小与极大概率又取决于个体的主观印象。审计师进行合谋与否的决策时,他会根据现实中这种“损人利己”的合谋被发现曝光的比例很小而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合谋被发现的机率极小而将其看作不可能,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能让他清醒地意识到合谋一旦被发现的严重后果,就算被发现,由于现阶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合谋的收益大于合谋的成本,审计人员的“经济人”特性便会让他作出合谋的决定,于是他会向信息不充分的合伙人隐瞒审计风险,与被审单位一起骗取“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为什么会参与审计合谋?这反映了审计制度安排的什么问题?审计人员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内因)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但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外因)来改变审计人员做决策时的考虑因素及其权重,从而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据行为经济学理论,额外财富的边际效用在人富裕时会低于贫穷时的边际效用。审计合谋审计人员将得到的报酬就是一种额外财富,此时,即使富裕的CPA与贫穷的CPA一样只具有有限理性,但这笔额外报酬对富裕的CPA没有很大的边际效用,从而没有那么大的诱惑力而导致审计师合谋,这时被审单位就得加大“贿赂金”才有可能“打动”富裕的CPA,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当“贿赂金”大到等于或大于合谋能给被审单位带来的“利益”时,被审单位便没有动机合谋,合谋自动中止。从这看出,提高CPA的薪酬待遇,让他们成为富裕的CPA,可提高CPA的“免疫力”,从而减少合谋的发生。这就要求合理化事务所内部收益分配机制,提高新酬待遇,让CPA的利益与整个事务所的利益相挂钩,一荣俱荣,便不会出现CPA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向合伙人撒谎,欺骗合伙人。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应加重CPA的个人审计责任,加大合谋一旦被发现的惩罚,提高CPA合谋的成本,此时被审单位若想合谋,就必须提高“贿赂金”以弥补审计师冒的高风险,从而加大了被审单位的合谋成本,合谋便不会那么容易发生。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的监管,加大上市公司审计的复查力度,使审计合谋案件“曝光”机率大大增加,从而改变审计人员主观印象中的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起到警戒作用,让审计人员不敢轻易合谋。
2.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的审计合谋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若事务所委托的CPA足够忠诚,他会如实将发现的问题“禀告”事务所的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集合体——合伙人,这时,合伙人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特征便起作用了。现行审计制度安排实质是:由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聘请事务所审管理当局自己,那么,事务所面对自己的“上帝”——客户的不当请求时,他的“经济人”特征使得他不能断然地拒绝这种请求,否则不但得不到“合谋金”,以后的合作关系也就终结了。同时,现时大部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且注册资本金要求低,那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合谋一旦被发现所需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最多让事务所倒闭,而不会危及到合伙人未投入到事务所的私人财产,于是合伙人的“理性经济人”特征容易使他接受合谋,同时,他的“有限理性”不会让他有完全的理性认清形势,不会让他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而拒绝合谋。
审计合谋的频繁发生,企业管理当局利益不断上升,但这种利益的上升是以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据吴联生的“利益协调论”,利益相关者之间现有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变化,便产生了新的冲突,便会破坏目前审计制度安排的基础——审计域秩序,从而要求利益相关者达到新的纳什均衡,产生新的审计域秩序,从而导致审计制度安排的变迁。“审计制度安排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过程,它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变化而变化”(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由于审计合谋的不断出现,目前的审计制度安排至少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审计委托权由证监会掌管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事实上接受的不是社会公众的委托,更不是股东或经营者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因为政府的合作广度最大,所以有权进行委托,同时政府规模有限,所以应该进行委托(吴联生,《审计研究》,2003)。这是社会审计最根源的本质,是我们肉眼所不能直接看到的,我们目前看到的就是股东进而演变为管理当局委托CPA进行审计,从而容易导致审计合谋。既然CPA实际上接受的是政府的委托,那么在形式上,至少在第三者看来,也应该由政府进行委托。目前谁最具有优势代表政府来执行审计委托权呢?证监会。它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具有信息优势,可以代表政府委托CPA,从而改变目前事务所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依附地位,减少审计师“被逼无奈”进行合谋的发生。
(2)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逐步过渡到合伙制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却可能远远小于事务所与管理当局合谋所带来的合谋收入,于是,事务所容易与管理当局合谋。现在,把事务所的经济体制从“有限责任制”转变到“无限责任制”是很多学者所推崇的,无限责任制加大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合谋一旦发现,合伙人可能就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使得事务所合伙人进行合谋决策时不得不加大对合谋成本的考虑,他的“经济理性”又会促使合伙人不会轻易进行合谋,从而有效减少了合谋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王善平还提出合伙人必须是德高、足资、多才的CPA,才能有效减少审计合谋的发生。德高,从道德品行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进行审计合谋;足资从物力资本上保证合伙人不会轻易用自己足够多的私人财产作赌注而去进行审计合谋;多才的CPA要求合伙人是审计行业的专家与行家,那么他手下的审计人员的“逆向选择”能被合伙人识别,从而也制止了单纯人力资本参与的审计合谋。
二:人力资本在审计行为中的产权特征及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
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以至于出现了产权残缺时,产权的主人可以拒绝使用其人力资本为别人服务。审计师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他将这种所有权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公共合约即事务所又是周其仁所说“市场中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中的特殊,它对人力资本具有更大依赖性,从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影响更明显。
如经济学家周其仁所说,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两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属于只能属于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运用只可“激励”不可“压榨”。正是事务所包含了人力资本,其产权特征使得这个企业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受有限理性和高交易成本的限制,这个契约双方——合伙人和单纯人力资本无法在事前就可能影响双方关系的所有未来事件达成一致,各方只有在合约的发展阶段上明确或默契地对出现的新问题达成一致,在此期间,双方的谈判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由于事先不能明确界定所有交易条件,那么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就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与自主性,特别是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审计师对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程度。当人力资本对自己的所得与付出满意时,就会越干越起劲,不需监督也能自觉地努力,相反,若不满意,他就会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更不会积极的创新。人力资本是需要激励的具有创造性的能动资本,审计师同样如此。若合伙人对其激励不当,就有可能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产权的主人——审计师就把自己的才能“关闭”起来,默默无闻,没有创新,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至浪费。
理解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我们就不难理解“激励理论”。人力资本是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特别在事务所中,离开人力资本就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只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让他对自己的“资本”不加保留的加以利用,进行创新,才能增加事务所的价值。其实,事务所合伙人是那个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否打开以及打开多少智慧大门的守门人,他只要用对了激励手段就能“控制”人力资本所有者。事务所的人力资本是事务所获得盈余的根本来源,但是,若不对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进行适当的控制,引发事务所最终风险的也会是人力资本。象毕马威去年的销售滥用非法避税产品案件,差点就使得“四大”减少为“三大”,就是由于创新过度没有节制变成了冒险。因而事务所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人力资本创新同时,约束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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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网[3]吴联生.利益协调与审计制度安排[J].审计研究,2003,2
关键词:内部审计;国企改革;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存在着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财务信息失真、企业行为失控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必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而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改革与内部审计的形势,健全国企内部审计制度,是当前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与问题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审计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下属单位及部门领导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企业和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等方面。
不同于西方的内部审计产生于公司多层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多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烙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当前,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够抓住企业改革的机遇,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在企业中有地位、有威信;而有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却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机构被撤并,人员被分流,还有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偏少,没地位、没作为,虽有若无,不起作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两极”分化严重。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从内部审计的理论、组织、方法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内部审计理论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内部审计实践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但理论滞后问题较为突出。在内部审计的基础理论方面,如,内审的目标、职能、原则等尚未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理论体系;而实务理论方面,如,经济效益审计、企业集团审计、比价审计的有关理论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够,以致理论落后于实践,指导意义被淡化。此外,国家对内部审计的立法也相对滞后。近年来虽然也陆续颁布一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政策法规,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但独立的法律还是空白。同时这些政策法规内容不完善,如,对其他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没有惩罚性措施,形不成足够的威慑力等。
(二)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属强制性制度变迁,受行政干预严重。成熟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是由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自发产生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其建立的初衷是把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旨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的需要。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在我国内部审计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对其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而作为非完全独立主体的国有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安排只能被动地接受。
(三)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技术、方法落后,审计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在通讯、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的帮助下,企业管理方法也在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工作在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上也必须不断完善。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还普遍存在着事后审计、静态审计和现场审计单一的落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发达国家,内部审计是一种很专业的职业,有专门的职业团体,推行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和授证制度。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也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后任用的,提供培训的机会,建立业绩评价制度,同时内部审计部门除了内部审计师外,还包括了为数不少的其他领域的专家,如,电子计算机专家、律师等人才。相比较而言,我国现有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财会专业,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欠缺。有调查显示,我国内部审计人员中71%以上是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法律、统计、金融及企业管理专业的占14%,机械制造和建筑专业的各占4%。
二、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具有与以往改革不同的时代特点: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主导的改革,是“共担成本”的改革,是总体性改革,是大规模的重组改革,是规范性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应是完善激励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加快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企业内部审计必定要顺应这一趋势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并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时代特点决定了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业务经营大规模、复杂化。当前,国有企业的经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加大,审计人员承担的审计风险就相应地增大。有时候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往往要冒很大的审计风险。
(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日益频繁。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越来越多,有剥离、收购或两者混合等多种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重组相关公司的有效资产与不良资产的计价标准是否一致,资产置换、注入有效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等。最关键的是,国有资产在重组过程中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活跃。国企改革过程中,股权转让事宜也是值得审计人员予以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有的企业或个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进行股权转让时不按规定执行或采用各种貌似合规的手段,将国有股权低价转让或以高价接受非国有股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四)竞争导致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加大,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更大的审计风险。企业内部审计将不能只是对过去的既定事项进行审查,而要借助于各种信息预测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三、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对策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内部审计则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审计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的根源在于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内部审计制度运行的首要条件,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必须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在独立的法人财产的基础上营运。二是产权界定清晰,即要明确投资者对企业的法人财产的股权。对国有企业而言,产权改革的目标是由单一的国家所有逐渐向多元投资主体共同所有演进,这应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和性质逐步进行。三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即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此外,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还需要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支持。我国目前主要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制尚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因此应发展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机制,包括规范和完善股票债券市场,培育分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允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等,促进企业行为的规范化。同时还要培育相应的经理人市场、企业并购市场、中介服务市场等市场体系。
(二)协调统一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模式。近些年,作为完善与发展内部审计规制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署了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相继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20余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内部审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但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这些规制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急需在实践中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紧密结合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的建立、内部审计标准的制定,以及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等问题,寻求各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统一,以制定出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以通过具体规制强化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责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股份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按隶属关系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笔者认为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是比较理想的模式。因为在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由于董事会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会影响内部审计的正常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执行董事和内审人员组成,内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现状;改进
1.审计委员会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1.1法律地位
相比美国等审计委员会制度已存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西方国家,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仍是个新生事物。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对如何加强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在制度上和法律上都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和健全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却迟迟未出台。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引入外部第三方的力量监督和约束控股股东,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建立奠定了基础。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2在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审计委员会扮演着“内部”的“外部人”的角色,承担着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责任,这对防止公司内部舞弊,提高财务运营效率,改善公司运行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状况看,审计委员会虽发挥着一定作用,但作用不不是非常显著。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所占比例较大,但不能流通,流通股相当分散,机构投资者占的比例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而流通股股东的过度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这就使得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而设于其下的审计委员会,也由于独立性缺失导致了其并未真正发挥其职能,有相当一部分是“装饰门面”,并未真正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2.我国审计委员会与上市公司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我国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和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如图):
2.1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
我国对于一个上市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监管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另一个是设立在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界限模糊不清。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同时负有监管职能,客观上容易形成多头监管,分工不清,不但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相互推诿等问题。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就不能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其监督效率下降。而从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状况来看,监事会并未真正有效发挥其职能,形同虚设。
在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上和美国目前的做法极为相似,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从这些规定看,我国实践的态度是充实独立董事的监督权,监事会的监督权则未给予关注。
2.2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我国是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现象普遍,上市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易受大股东控制,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作为下设于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使审计委员会受到各种外来压力的影响,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其职权。由于,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又导致独立董事的选择权被大股东所包揽,中小股东利益很难得到体现,这就严重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作为外部监督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很难掌握特定公司和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详细信息,因此其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也容易流于形式。
2.3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为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其职能提供大量信息。例如,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公司决策、程序、道德准则的履行情况等。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内部审计部门属于公司内部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其受制于管理层,同样也存在独立性确失问题。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即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监督,并通过审计委员会不受限制地接触董事会。
3.面临问题和改进意见3.1面临问题
通过以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现状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3.1.1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较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唯一对审计委员会有所规定的一部法律,但也只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而非“必须”,更没有详细说明对审计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履行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业绩考核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等的具体规定,仅只是对其职责作了一个简要规定。而在我国《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虽有提到独立董事,但并未提及审计。而在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中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财务报告过程中承担的角色等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还未真正形成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3.1.2独立性缺失。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目前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主观方面,独立董事现在大多数是兼职性质,而且年薪普遍在两三万,没有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公司的日常治理活动中。客观方面,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及时和准确地掌握公司信息。同时,作为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本身就容易受到董事会的影响,加上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独立董事的主要由控股股东提名,管理层由控股股东委派,因此要求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委派的高管人员进行监督,显然不合理,从而产生独立性的缺失。
3.1.3审计委员会制度与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职权界限模糊,功能重叠。通过比较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权,我们发现两者的职权界限非常模糊。对于如何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则根本没有提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这种在职责分工上的不明确,并不是上了双保险,而是为以后工作中产生的冲突埋下隐患,势必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3.2改进意见
3.2.1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我国会计审计制度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仅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条例》对审计委员会作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对《公司法》及时做出修改,在法规中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职责、权利与义务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时间,任职条件,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任期、职责等都应该被限定: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的不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一年花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其监管职责,而不仅是一年几次的会议;外部监管机构如何独立地对审计委员会评估;审计委员会如何聘用和解雇外部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如何确保舞弊财务报告在公司或股东受到伤害前能被阻止或发现等。通过制定这一系列清楚一致的操作指南和法律条文,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审计委员会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
3.2.2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除了需要法律作为重要的保障,监管机构应该为其明确和规范工作范围,以便监督和控制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正常运转之外,就上市公司内部而言,为保持审计委员会精神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保持顺畅的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不应与高级经理在发生任何重要的联系,如直接的利益联系,亲属关系等,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行使应独立于高级管理层。
审计委员会的薪酬也是影响其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最佳方式是由证监会根据不同的行业性质、规模大小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考评机制,并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统一发放,但就目前而言,实行起来还是比较有难度。
3.2.3处理好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关系。对于立法机关和资本市场的监管层而言,简单抄袭美国萨班斯法案及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经验往往会制造冲突,使公司内监督机关监督边界的不清,“多龙治水”一个都治不好,反过来会让公司无法适从。因此,如何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取长避短,建立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自身的任务,更是我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
要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现今有三种解决思路。(1)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存,加强监事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仍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这种制度就是在延续现今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强调监事会的职责,同时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合理分配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以避免权力的重复使用,降低管理成本。(2)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3)这是一种折中的办法,即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而另一部分则实行监事会制度。
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在所有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制度而以审计委员会制度代替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较之审计委员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现今已被大多数国人所认同和接受,所以如果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取消监事会而以审计委员会代替,在短期内可能不能被大家所认同,而且成本较高。是否审计委员会制度还要考虑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支出和监管收益的两者平衡问题,当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监管支出大于监管收益时,则可能要求上市公司从现有资源中,也许是更有效的监管活动中转移出来;而在原有的公司治理模式基础上进行“深加工”,协调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合理分配两者的监督权限,从而实现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支出时,我们则认为成立审计委员会是有必要的。因此,笔者比较认同第三者思路,在当前,我们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一标准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以加强监管力度,而在这一标准以下,则可依据上市公司自身情况,“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
3.2.4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这就要求通过审计委员对内部审计提供的信息进行的二次审计,独立地对内部审计门对内部控制的审核规划加以监管,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负责内部审计主管的任命和撤换,评价内部审计质量,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方式,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3.2.5加强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行。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个组织,不可能具有完全抗拒“内部人控制”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还应加强外部机构的监督力度,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国家审计部门等的外部力量,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反映,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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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方法
2008年6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式,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提出,现代企业要构建以内部环境为基础、以风险评估为环节、以控制活动为手段、以信息沟通为条件、以内部监督为保证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内部控制框架。《规范》指导企业建立五要素齐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使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运行,保护企业资产、资金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制定的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对企业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引导、规范作用。
1.1保证生产和经管活动顺利进行
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标准的业务流程,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部门分工、明确员工职责权限,促进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等内容,保证企业的按照既定的程序、流程运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高效益和效率。
1.2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生产、销售的业务流程、凭据传递、实物盘点、出入库管理、记录控制、资金盘点、银行存款函证,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等手段,实施对企业资金收付、资产的采购、验收、计量、仓储等诸多环节进行有效、科学、合理的监控,从而保障了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防止浪费与错弊行为的发生,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
1.3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一系列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流程,将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强调相互监督、稽核机制,对会计信息的采集、记录、归类、汇总等过程实现全面的监督与控制,从而提供真实可靠的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保证企业决策的正确合理。
2内部控制审计对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越来越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由于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起步晚,大部分企业还是难以扭转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内部控制发挥的作用还及其有限。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合理性和执行效果,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做出评价的一种审计方法。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监督、推动企业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止舞弊欺诈、规范经营管理。更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因此,要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受到监督控制,同时可以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对内部控制审计进行不断修订完善,直至发挥最大的引导作用。
3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与步骤
3.1利用常规审计手段,查找内控风险点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展开。首先通过翻阅、观察、询问、分析、填写调查表等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制度初步了解,确定内部控制的风险点。3.1.1翻阅。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各种文件资料,初步了解单位的内部控制。①查阅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单位的主要业务情况及业务流程,单位制定的重大资金支付审批制度、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人事任免制度等文件资料。检查各项制度制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单位自身情况,是否与上级单位要求相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否便于操作。从而判定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可行、完善。②查阅企业领导层会议记录,各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记录痕迹,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在落实过程中是否不好操作等,为下面的风险测试提供初步依据。例如:采购过程中各种申请、审批、执行各个环节票据、信息的记录与传递。③查阅各种审计报告,合理借鉴审计结果可以直观的发现单位的内控缺陷,提高审计效率。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管理建议书是一种了解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十分有效的内控审计方法。3.1.2观察。通过观察可以判断企业的内部环境,工作协作、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可以选取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①通过观察企业的内部环境、工作空间,员工的工作状态,管理层的管理风格等,判断企业文化,发展空间等是否能够实施科学的内控管理。如:查看物资仓库时,通过观察物料堆放的整齐与否,仓库管理人员对物料的熟悉程度,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仓储管理水平如何;通过查看作业现场,可以观察到领用料手续是否完备,材料定额是否按规定执行。②观察企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的言行举止。例如:观察管理层的言谈举止、文化素质及管理风格,判断企业实施先进管理的整体环境和推动力,管理层的意志直接决定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观察企业员工在岗位职责中的相互协调与稽核、牵制等环节,是否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判断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3.1.3询问。通过询问,可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有利于改进控制制度和发现错弊线索。①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可以了解单位是否有违纪违法事件及企业人文环境;②询问具体经济事项的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接触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如果和业务部门人员询问,容易了解其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业务流程及执行情况,可以获得真实的信息。如通过对作业现场人员询问,可以了解作业过程中替换的废旧物资的去向,从而了解是否存在私自处理废旧物资的情况。如对仓库管理人员的询问,可以了解物资采购的流程,是否存在虚增存货的情况,若采购与入库环节存在脱节,需要内审人员给予高度关注,适当扩大审计范围,降低审计风险。3.1.4分析。通过翻阅、观察、询问等方法发现线索,取得相关的证据,再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①分析各项业务有无异常变化,判断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力造成的失误。例如:发现采购事项由一个部门经办,要取得各个环节的票据,对采购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是否存在采购价格偏高。采购量远大于最佳库存限额等现象,从而发现未执行采购环节控制容易产生的舞弊行为。②按照常规审计方法分析财务数据,通过各指标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例如:在销售业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销售费用大幅上升,就会揭示成本费用异常,再详细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从而分析某一内控环节存在的问题,扩大审计查证范围,揭示问题。通过上述方法,初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找出企业的内控关键风险点,审计应将后续拟实施的审计程序与已识别、评估的风险点结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测试,作出合理的内控评价。
3.2抓住内控制度风险点,进行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合理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审计测试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测试。针对常规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弱点和缺陷,审计人员要制定测试方案和范围。首先执行符合性测试,就是对单位内控制度的遵循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审阅证据、跟踪重做以及实地观察等。例如:对销售业务流程进行符合性测试,可以对企业某一笔销售业务进行跟踪重做,对单位是否执行销售流程控制进行观察取证,对订单处理、合同订立、赊销批准、授权批准、出库管理等环节的执行与票据传递获取证据,评价企业是否执行该项业务控制,如出库单一联必须传递至财务部门,记录销售明细账的岗位与记录应收账款的岗位职责应分离等控制是否有效执行,对该控制中未执行的环节或弱点进行记录并扩大审查范围,以得出内控执行效果的结论。其次进行实质性测试。通过符合性测试,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得出初步结论,收集相关证据后,就要对被审单位的经济信息,各种数据进行审核检查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验证、评估信息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测试中常用的方法有盘存法、询证法、账户分析法、调节法、鉴定法等。通过上述审计测试,就可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素进行评价:①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合理性和执行效果;②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弱点和缺陷。
3.3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内控制度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内控系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审计结果,对制度的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对内控执行中存在的错弊行为,提交管理层处理。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内部控制是否能够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内部控制系统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还要接受审计监督和改进建议,才能不断完善和防范风险。
作者:苏肖花 单位:呼和浩特铁路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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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吉,张敏.我国内部控制现状探析[J].经济师,2006,(8):183~184.
新会计制度的积极变化可以归纳为三个特征:一是,会计主体、会计要素和报表体系的变化;二是,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方式的完善;三是,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这些特征既明确了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监督客体,也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的要求。
二、新会计制度对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的影响
(一)事前性影响
对气象部门而言,新会计制度对内部审计事前性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强化会计责任。各级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等工作也要同步细化责任,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界定。第二,强化预算管理。新会计制度对财务报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不同来源资金的使用情况,突出了气象部门公共服务的经济信息,对于预算管理的效率具有积极的提升作用,提高了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同时也需要事前对预算资金的管理进行动态性审计监督。
(二)事后性影响
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新会计制度对内部审计的事后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强化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计查。对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体系审查,降低各种违规现象发生的可能。如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管理、资产计价和管理等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二是强化支出真实性审查。通过对票据的审查、过程的审查等,发现存在的相关违规问题。尤其对那些虚开发票、虚列支出与其他的财务违规现象进行查处,在发挥自身职责,降低由此带来的各种财务风险。
三、新会计制度下气象部门内部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气象部门内部审计既要发挥事前引导的作用,又要加强事中审计、事后完善等措施,着力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
(一)事前引导
事前引导是新会计制度赋予内部审计的权力和义务。首先,应充分进行调研。气象部门内部审计应通过运用网络查询、市场调研、横向了解等方式,及时熟悉各类经济活动的市场行情和第一手资料,并以作为部门预算的基础,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维护了单位的利益。其次,应加强预算资金的事前监管。即在部门预算基础上,加强对每项经济活动根据部门一般规律等进行基本预算审查,确保对会计主体工作的可控性,有利于及时地制止违规与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
(二)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的重要一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适时跟进监督。重点对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科技服务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的执行情况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能够预防两类问题的发生,一是避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的发生,二是避免不当损失浪费现象发生,用内部审计的手段推动各个部门加强合法、合规意识,维护资金资产安全。另一方面,对追加预算情况的监督。即具有一定时间长度的工作,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预算外需要增加投入的情况。例如:在基层台站建设的时候,由于建设的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投入,需要调整资金概算,这时候,内部审计机构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到基建现场观察,以落实过程和需求的真实性。
(三)事后完善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采取三种事后完善的措施:第一,针对出现的问题补救性措施。主要对于那些由于非恶意的操作导致的问题,采取票据补充、手续完善与相关资金回收等,在维护单位财务纪律的基础上,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单位的损失和相关个人违规行为的扩大化。第二,针对出现的制度或管理漏洞的完善性措施。体现为健全和改进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等,以确保工作流程的不断完善,不给各种违规操作预留空间。同时,要加强相关人员业务知识与纪律的教育,从思想上强化认识和提高责任感。第三,针对出现违规违纪人员的措施,对涉及违纪甚至出现经济问题的人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运用政纪、党纪等手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结束语
风险,字面意思时随风而至的险情,表示出了其不确定性,变化性,危害性。正如风对应着静止的空气一样,风险是相对的;正如风向可预测一样,风险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预估的;正如风力也可为人控制为人所用一样,风险某些时候也是可以人为控制的。从风险学说进而衍生到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管理在面对企业平稳发展而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来规避风险的一种或某类行为。审计,审查同计算,是指通过对相关资料等搜集整理和分析之后所得的评估结论及报告,审计作为一门独立部门,其相关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是非常严格的。2004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修订版中定义内部审计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所处的环境也是险象环生,因而需要更为专业有力的审计和风险管理团队来协助企业的管理层规避风险。它们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一方面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有助于审计部门发展势头更劲。内审部门在资金安全管理上责任重大,因而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极其关注。内部审计在参与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根据本企业的文化及其发展策略等情况评估它在制定某策略上或在某时期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由此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御,风险降低,风险消除等可行措施,保证企业的损失减到最低,这样风险管理同内部审计在企业的安全工作中地位也有提高。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作为以审计为主的独立部门,不参与企业内部的管理调控,因而具有更清晰的视角来观察企业潜在的风险,在有效针对企业运行的薄弱环节,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新的评估认定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风险管理由于审计在其工作过程中的介入,赋予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新的生命,也使企业的安全因素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如何协调和整合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一)建立一个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企业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建立一个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而言绝对是利大于弊的,这对企业能否具有竞争优势尤为重要。企业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的完善,风险管理的不断优化都可以是审计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同时企业管理人员本身需要加强各部门的团结,使得企业经营得到更好的控制,进一步深化内部审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控制,保证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建立风险导向审计的工作模式传统合规性审计采用的是“撒大网捕鱼式”作业流程,即一张大网抛出去,捕到什么是什么。其基本流程是:内控—问题—风险。风险导向内审要求采用“阻击手式”流程,即阻击手先瞄准一个重点,一击必中。其基本流程是:目标—事件—风险—内控。在传统合规性审计下,往往是到一大堆帐簿及交易资料、操作或管理记录中去寻找,看是否存在违背制度规定的问题;而在风险导向内审下,是先根据采集到的各种信息,识别并评估风险,找准重点,然后对重点进行追踪检查,看是否控制过度或缺乏控制。总而言之,合规性审计是查问题、提建议;而风险导向审计是查问题、查风险、查成因、查尽职、查整改、提建议。
(三)建立对审计人员内控审计效果或管理建议的考核制度内控出现问题,表明内审的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内审为此承担责任有其合理性。但内控效果或建议的增值效果都很难评价。往往风险提示和管理建议都不是结果,其产生的影响才是结果。没有风险提示量或管理建议量,不论现场检查多少项目、时间持续多长,审计人员都无绩效(严重一些,反而可说其检查是在浪费资源。)
(四)加强对审计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合格的审计能力更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分析能力,除此之外还需涉猎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在理论基础之外,实践能力也不能弱,在面对突况时需要冷静思考,迅速找出最优解决方案。
四、结论
【论文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新《基本规范》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审计委员会职能的转变、制约其职能发挥的因素及改进建议。提出审计委员会应该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为导向,向服务型转变;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股权结构是限制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应该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性、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委员会是监督企业制定和执行内控制度的主要机构。
【论文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职能;公司治理;内部审计机构
新《基本规范》虽然在形式上借鉴了美国《内部控制整合框架》(COSO-IC)的五要素框架,但内容上却充分体现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COSO-ERM)八要素框架的实质,始终贯穿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并在文字上给予了更中国化的定义和细化。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基本规范》),这是中国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正在向国际接轨。
《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确定为监督企业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机构,明确提出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这表明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职能也在发生变化。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一)现行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企业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的原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来制定和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可以看出,新《基本规范》有效地整合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将三者归结为风险控制,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关注重点。
(二)新《基本规范》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新《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除了这些明确的规定以外,规范中时时刻刻突出了对企业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因此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渗透到了内部控制的全过程,它能否准确地定位、明确自身的职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对企业能否真正贯彻新《基本规范》的精神内涵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的目标应与企业内部控制紧密结合,可定为:监督和报告企业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合法合规,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应该由传统的关注公司财务收支、监督企业经济效益而有所扩大和发展。新《基本规范》突出体现了从会计控制到全面内部控制的转变,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大大凸显,因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不应仅仅还停留在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济效益上,而应对企业的机构治理和管理起到更加积极地作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在2009年内部审计热点问题调查报告会上的发言,结合《基本规范》的精神,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有以下职能:
1、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汇报。
2、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为导向,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决策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合规、合法,无行为,并审查经营决策的结果,对董事会、经理层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行为进行评判,适时对不当的决策提出批评和建议。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影响我国企业审计委员会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受到限制
我国的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难以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管。美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健全,并且企业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董事会推荐产生,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独立性不。另外,独立董事因为不在企业内部担任其他职务,对公司的相关信息了解不足,加上他们分心于其他工作,参与性不够,难以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估。
2、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制约审计委员会发挥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比例占65%以上,且不能流通,而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35%的流通股相当分散,从而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即存在所谓的“一股独大”现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有实质任免权。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另一个特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产权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产权虚置,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级经理层实际控制了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即形成了“内部人控制”。
这样,处在董事会之下的审计委员会既被大股东所掌控,自然也被高级管理层所控制,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
总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于:即使建立了良好的内控制度,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乏必要制约,董事会和管理层任意超越内部控制,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成为一纸空文,在战略及经营目标实现方面的风险控制严重缺失。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发挥受到限制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委员会主要是由独立董事构成,人员有限,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也不多,主要依靠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获取相关的信息,从而监控企业的内部控制。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一般都在管理层领导下工作,独立性不强,容易被上级领导的意志所左右,再加上目前上市公司内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使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受到了许多限制。再次,基于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面子”、“关系”、“人脉”等复杂的人际交往环境,企业利益与内部审计人员自身利益时有冲突,难免影响审计人员的判断和报告,降低了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有用的信息,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得不到发挥。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一)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建议适当扩大流通股的数量,增加机构持股,削弱超级大股东的权力。董事会和经理层严格实行职务分离,只有公司的治理机制得到改进和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得到加强,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缺乏一个强制性的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我国应该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专门对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目标、职责、工作方法、成员等做出规定,以更好地指导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审计署应该成为制定审计委员会相关法规的主要发起和推动部门,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和其他国外相关规范,尽早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和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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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对于质量有几点要求,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及时性。这是会计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要想提升质量必须从这几方面着手,同时也要注意到会计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提升会计审计质量的关键之处。对于会计监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督工作人员,要保障其有着优秀的品质,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于不合格的现象要及时上报,并责令其改正。同时要健全监督体制,有一个完善的体制做保障,使得工作人员更加有底气。
二、提升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的措施
(一)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的措施
会计审计质量的提升,关键在于满足上面提到的几点要求,首要一点就是要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把好招聘关,一方面从人才源头着手,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还要从员工培训方面着手,改变员工观念,使其保持最新的工作理念,从而确保会计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在招聘过程中,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技能做好相应的分配工作,要对其会计审计能力进行考核,应该强调的是,能力是可以培养的,素质更加重要,在员工招聘的过程中,要注意员工素质的筛选,保证员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文修养,保证其对企业的忠心,以及吃苦耐劳等优秀的品质,因为技能是培训的,道德更加重要。在培训的过程中要理念和技术结合,同时结合规章制度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渗透,这样无形之中让员工有一个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从而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很好的遵守,进而提升审计质量。另一方面要将企业的各种制度进行完善,例如奖惩制度,让员工体会到企业的公正,使得企业上下一心,这样才能更好的工作。内部员工关系也是重要的一环,领导要注重管理的协调,让员工体会到‘家’的感觉,这样就会全心全意为企业谋利益,不会做出有损企业的事情。还要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吸收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丰富会计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知识,还可以通过交流活动吸收人才,为企业服务。
(二)提高会计监督的措施
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以及会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通过恶略手段制造假的账目等现象,要想将会计监督工作做到位可以从企业的目标管理入手,做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有着其不同的目标,因此企业监督工作要根据企业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符合企业的发展轨迹。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要将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企业目标一旦确立下来,就必须将目标数字化,实现目标过程中用到的各种资金的支配等都是需要财务部门进行整合分析的,这个过程会计监督工作得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数字化的过程其实就是监督的过程,同时的数字化完成后还要对其进行任务分配,对于个人身上的指标,要有一个考核阶段,会计工作人员通过个人的数字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这个过程同样也是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阶段,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在目标的确定,目标数字化以及目标的分配整个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可见提升会计监督的首要在于做好企业目标的管理工作,使得监督工作和目标相协调,从而促进监督职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共同的措施
1.完善企业的内控体系
提升员工的素质,能够为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目标管理能够令监督工作和企业的目标相协调,从而更好的发挥职能。内部控制体系是对会计工作过程中进行约束的一种管理体系,他的完善能够保障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从而使得最终的结果更加真实。内控系统对于控制内部的所有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围绕目标努力,做到最好。领导者要有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令整个体系都能够稳定的运行。领导者要有一定的全局意识,有长远的目标,要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为基础,使得会计审计运功和会计监督员工都能够有所依靠,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和监督的效率。部门的凝聚力也是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虽然说是两种工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其工作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企业盈利,所以财务部门要团结一心,在工作上相互帮助。各个部门之间要注重协调和沟通,从而保障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引入外部审计单位
提升企业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可以在内部的基础上引入外部审计单位,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和监督水平。同时还可以同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人员你的交换,学习对方的优点,发现自身的缺点从而有效的改正。外部审计单位主要是对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再次审计,监督人员监督其工作,通过内外的相互作用,从而确保最终的审计质量。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于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在监督工作,防止企业因为一己私利破坏市场的平衡,破坏实诚公平公正的秩序,要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工作人员要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自身的素质。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保障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水平得到提升。
三、总结
[关键词]独立审计;审计需求;审计质量;公司治理
一、独立审计需求演变
(一)受托经济责任与独立审计的产生
众所周知,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独立审计产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实性基础上,即财产所有者愿意把拥有的资源交托给受托人经营,并相信其将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责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双方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资源所有者担心由于受托人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使自己的资源和利益目标受到损害。正是这种潜在利益冲突,使资源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而受托人基于这种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对自己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成果,向资源委托人索取报酬,解除资源委托人对他的潜在怀疑,受托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双层的需要,才有独立于他们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的服务,所以就有了独立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二)金融市场、受托关系与审计需求者范围的发展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迅速。独立审计服务对象也随之发生变化。生产的社会化与个别资本的有限性导致股份公司的产生。股份公司的出现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企业融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趋向复杂。经营者受托范围由最初的所有者发展为现实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分散,无法集中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债权人如银行对企业影响力度开始加大。企业需要为之提供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信息。因此,不少企业开始自愿接受审计。此时审计关系由投资人委托审计转变为企业经营者自愿审计。由于审计关系的变化,审计产品的需求者范围从单纯投资者扩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间接需求者两个层次。企业自愿审计的产生让被动接受审计的经营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而企业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资人、债权人身份成为审计产品的间接需求者和免费受益人。
上个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经济活动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于是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市场规则开始走向健全与完善。其中以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投资者成为最重要委托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日益完善。自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审计进入法定审计时代。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程度加深,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又一次扩大。此时,审计委托人即审计产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业经营者、投资者、银行、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内部职工、外部供应商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关系者。
二、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产品质量
(一)审计需求与审计质量的背离
社会审计产品也是一种市场产品,同样应该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制约。供求规律下,需求变化将直接影响产品供给。一般情况下,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产品需求会日益丰富,因而要求产品供给多样化。因此,当审计需求者范围扩大后,应会要求审计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各种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产品。为了充分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信息不对称的间接需求者)需求,审计的独立性就应该提高。因为审计独立性越高,审计产品越不会受到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操控,产品供给才能适应需求的多元化的特点。最终结果是审计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但事实上结果并非如此。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诉讼大量增加。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导致公众对审计产品的信任危机。我国近年来也频繁爆发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舞弊事件。这样的结果说明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的质量并未提高。
进一步分析这个结果时,很自然地会思考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动供给,审计需求是否有效。显然,当前审计需求是一种无效状态。那么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由此,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将从我国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点,以及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二)我国独立审计的特殊制度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本结构中非流通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甚至高达80%。但与此同时国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尚未解决。这种局面造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高度关注,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过度介入。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随之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在未经作为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相当严重,管理层和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鸦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管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高达80%,大多数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亦过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问题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金永红、奚玉芹,2003)。(三)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环境,使得两层次审计需求者范围及其需求有着鲜明的特征。首先,作为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内部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对审计产品需求不足。由于当前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没有动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誉。因而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压力下产生强制审计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实质上的情况是,经理人员雇佣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那么审计质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对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审计服务同样存在着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导致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使得中小投资者缺乏行使手中权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资者个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资者也没有真正形成审计需求。尽管现在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中小投资者开始对年报、中报给予密切关注。但从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这种关注并没有对审计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对审计产品的需求不足。体制改革后,政府虽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同时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弱。政府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审计产品。
最后,银行等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产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过审计服务检查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会计信息。"但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会使得银行不得以借贷保护企业,因而其审计需求并不强烈。
总之,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政府的过度介入的制度环境难以造就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市场。审计产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高质量审计产品供给的疲软。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和动力。相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独立审计市场份额反而向质量不高的事务所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审计产品质量
如何刺激审计产品的有效需求,继而提高审计产品质量?从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是导致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审计产品需求问题最终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有可能在决策中受到影响的人,在组织作出任何有可能严重影响其利益的决策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从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一些企业受托经营者在外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压力下,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那么制度创新就是要解决现代受托经济责任问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矛盾问题。从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这些审计产品的实际需求者难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创新也就是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人表达意愿。在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为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设实质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改善审计产品需求,提高审计产品的供给质量的根本所在。针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独立审计质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机市的特点依然比较鲜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而加速国有股股权的自由流通和转让,保证各种股份拥有相同的权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结构的当务之急。这种改变,将对审计产品需求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散,“一方面将提高股东对独立审计的监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东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关注,增加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的信号需求。”(张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选聘制度,创新审计委员会职责,转变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是由管理当局完成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进行自愿审计,因而购买审计意见成了为了完成强制审计的必然结果。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让各层次审计需求者都能真正参与到审计产品的“购买”活动中去。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创建一定的机制让各层次需求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从国外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尝试: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可在企业内部创建特定机构。该机构能够代表所有审计产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论上讲,该机构应由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构成人数比例相当。二是在企业外部寻找第三方,其利益独立于审计产品的直接与间接需求者。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较小。对第一种方案,笔者认为,设立审计委员会,吸纳各种利益相关者代表从外部走进企业内部。并赋予审计委员会选聘注册会计师的最终权利,是当前股权结构下改革内部治理状况,提高审计有效需求的比较适合的做法。
目前,我国已开始进行第一种方案的尝试。2002年,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准则同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等。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出台时日不长,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一些会计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审计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但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还需通过理论上的不断突破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蔡春,唐滔智.公司治理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张奇峰.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需求原因与治理[J].财会通讯,2006,(3).
[3]张小平,叶友.独立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4).
[4]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应用资本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能否全面、系统、正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使用者应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企业会计准则将谨慎性原则作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必须遵循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2006年2月15日,中国颁布了38个会计准则和48个注会条例,对谨慎性原则有了新的理解。
1谨慎性原则的涵义及必要性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的本质就是资本保持或资本维持,其经济含义是只有在资本得到维护或成本得到弥补以后,才能确认收益。按照新准则的说法,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能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性原则是对历史性原则的修正,对减少企业风险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具有重大意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是有必要的,它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必要补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会计人员不得不经常面对它,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当企业面临着一个有风险的市场,如金融风波、债务人的死亡、破产、竞争、新技术的使用等情况,企业必须谨慎处理一切经济业务,以保证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2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制度的运用
2.1在资产的定义上
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应具有实体的控制性、计量的准确性、潜在的利益性等特点。这样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虚资产就不得列入资产负债表项目,如“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如果在期未结账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转入当期损益,并在报表附注中做说明,“固定资产清理”在年末要进行分析处理。
2.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谨慎性原则是对历史性计价原则的修正。根据历史性计价原则,虽然可能会存在记账简单和验证性等优点,但是随着通货膨胀会计的出现和金融交易等业务的出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已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需要,所以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新制度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上包括了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非现金类资产,不仅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还把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而且,明确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冲回,避免了企业用此准则调节利润。
2.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选择上
我国不少企业过去一般选择了直线法,折旧率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不能适应企业技术更新,发展生产的内在要求。新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身的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加速折旧法,加快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让企业早日收回投资,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良性循环。
2.4或有事项的处理
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只有同时满足三个同时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将预计负债表上单独列项反映。另外,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而对于或有资产企业不予以确认,一般也不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2.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
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同时满足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个条件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且对商业实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也就是可以预计将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但不能预计资产和收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还有对于对外投资出非现金资产评估价高于账面价值,不确认为收益;企业收到短期投资的股利或利息时,也不确认收益,而是在处置时再体现在净收益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上,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经过相当长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对资本化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总之,会计假设的基础、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算费用和收入、按配比原则计算损益,这些假设和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是通用的,在这样的会计结构中,实际浸透着谨慎性思想。3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的问题
由于谨慎性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较为抽象,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当前,企业运用谨慎原则的意识增加,在会计实务中也就发现了一些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滥用谨慎性原则。如滥用减值准备,集中在某一特定年度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目的是造成当年亏损,以便下一年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从而为下一年的利润虚增埋下伏笔。四川长虹在2004年亏损36.8亿,年报显示,2004年度长虹增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约25.06亿元,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约10.14亿元,短期投资增提减值约2.22亿。明眼人都知道,是长虹新老总赵勇在清理前任老总倪润峰的旧债,为以后年份的盈利打下了注脚;第二,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的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该公司严重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为了使自己股票价格上升,人为地高估收入,不考虑费用,提高企业利润,结果是自己给自己制造了一个定时炸弹,最后走向破产的地步;第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受到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限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即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既不能视而不见,又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而“合理的判断”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4谨慎性原则的完善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的应用,是对会计一般原则的认识和运用的一个突破,也是我国现代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成为贯彻实施具体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
4.1完善会计准则,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前提
会计人员操作的规范是准则,如果准则里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和规定,操作性不强的话,会计人员操作就困难了。而实际上,新会计准则中有些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操作方法尚不够明确应逐步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范围、比例或相关数据进行规范,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南,让会计有章可循,避免了个人的主观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4.2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保障
企业之所以乐于接受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它以保护企业为主旨。谨慎的会计处理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避免风险和损失,是从风险上考虑保护企业的,在时间上尽可能快地将资产转化成费用,从收益中获得补偿。对企业管理者而言,应充分认识到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会计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谨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方法,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企业经营安全系数,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循环。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应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曲解谨慎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滥用这一原则。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的应用。
4.3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关键
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应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要求会计人员准确把握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的尺度,必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增强企业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主动性,在对“不确定性”事项、“可选择性”范围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应采用正确、谨慎的态度充分的考虑市场风险,有利于保护企业,同时给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施静波.谨慎原则在会计实务的应用及启示[J].商业会计,2006(7)
2李刚.资产减值会计探讨[J].商业会计,2006(6)
[关键词]独立审计;审计需求;审计质量;公司治理
一、独立审计需求演变
(一)受托经济责任与独立审计的产生
众所周知,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独立审计产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实性基础上,即财产所有者愿意把拥有的资源交托给受托人经营,并相信其将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责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双方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资源所有者担心由于受托人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使自己的资源和利益目标受到损害。正是这种潜在利益冲突,使资源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而受托人基于这种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对自己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成果,向资源委托人索取报酬,解除资源委托人对他的潜在怀疑,受托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双层的需要,才有独立于他们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的服务,所以就有了独立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二)金融市场、受托关系与审计需求者范围的发展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迅速。独立审计服务对象也随之发生变化。生产的社会化与个别资本的有限性导致股份公司的产生。股份公司的出现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企业融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趋向复杂。经营者受托范围由最初的所有者发展为现实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分散,无法集中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债权人如银行对企业影响力度开始加大。企业需要为之提供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信息。因此,不少企业开始自愿接受审计。此时审计关系由投资人委托审计转变为企业经营者自愿审计。由于审计关系的变化,审计产品的需求者范围从单纯投资者扩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间接需求者两个层次。企业自愿审计的产生让被动接受审计的经营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而企业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资人、债权人身份成为审计产品的间接需求者和免费受益人。
上个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经济活动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于是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市场规则开始走向健全与完善。其中以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投资者成为最重要委托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日益完善。自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审计进入法定审计时代。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程度加深,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又一次扩大。此时,审计委托人即审计产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业经营者、投资者、银行、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内部职工、外部供应商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关系者。
二、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产品质量
(一)审计需求与审计质量的背离
社会审计产品也是一种市场产品,同样应该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制约。供求规律下,需求变化将直接影响产品供给。一般情况下,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产品需求会日益丰富,因而要求产品供给多样化。因此,当审计需求者范围扩大后,应会要求审计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各种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产品。为了充分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信息不对称的间接需求者)需求,审计的独立性就应该提高。因为审计独立性越高,审计产品越不会受到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操控,产品供给才能适应需求的多元化的特点。最终结果是审计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但事实上结果并非如此。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诉讼大量增加。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导致公众对审计产品的信任危机。我国近年来也频繁爆发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舞弊事件。这样的结果说明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的质量并未提高。
进一步分析这个结果时,很自然地会思考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动供给,审计需求是否有效。显然,当前审计需求是一种无效状态。那么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由此,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将从我国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点,以及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二)我国独立审计的特殊制度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本结构中非流通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甚至高达80%。但与此同时国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尚未解决。这种局面造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高度关注,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过度介入。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随之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在未经作为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相当严重,管理层和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鸦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管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高达80%,大多数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亦过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问题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金永红、奚玉芹,2003)。(三)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环境,使得两层次审计需求者范围及其需求有着鲜明的特征。首先,作为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内部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对审计产品需求不足。由于当前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没有动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誉。因而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压力下产生强制审计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实质上的情况是,经理人员雇佣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那么审计质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对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审计服务同样存在着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导致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使得中小投资者缺乏行使手中权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资者个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资者也没有真正形成审计需求。尽管现在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中小投资者开始对年报、中报给予密切关注。但从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这种关注并没有对审计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对审计产品的需求不足。体制改革后,政府虽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同时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弱。政府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审计产品。
最后,银行等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产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过审计服务检查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会计信息。"但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会使得银行不得以借贷保护企业,因而其审计需求并不强烈。
总之,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政府的过度介入的制度环境难以造就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市场。审计产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高质量审计产品供给的疲软。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和动力。相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独立审计市场份额反而向质量不高的事务所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审计产品质量
如何刺激审计产品的有效需求,继而提高审计产品质量?从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是导致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审计产品需求问题最终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有可能在决策中受到影响的人,在组织作出任何有可能严重影响其利益的决策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从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一些企业受托经营者在外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压力下,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那么制度创新就是要解决现代受托经济责任问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矛盾问题。从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这些审计产品的实际需求者难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创新也就是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人表达意愿。在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为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设实质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改善审计产品需求,提高审计产品的供给质量的根本所在。针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独立审计质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机市的特点依然比较鲜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而加速国有股股权的自由流通和转让,保证各种股份拥有相同的权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结构的当务之急。这种改变,将对审计产品需求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散,“一方面将提高股东对独立审计的监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东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关注,增加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的信号需求。”(张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选聘制度,创新审计委员会职责,转变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是由管理当局完成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进行自愿审计,因而购买审计意见成了为了完成强制审计的必然结果。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让各层次审计需求者都能真正参与到审计产品的“购买”活动中去。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创建一定的机制让各层次需求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从国外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尝试: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可在企业内部创建特定机构。该机构能够代表所有审计产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论上讲,该机构应由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构成人数比例相当。二是在企业外部寻找第三方,其利益独立于审计产品的直接与间接需求者。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较小。对第一种方案,笔者认为,设立审计委员会,吸纳各种利益相关者代表从外部走进企业内部。并赋予审计委员会选聘注册会计师的最终权利,是当前股权结构下改革内部治理状况,提高审计有效需求的比较适合的做法。
目前,我国已开始进行第一种方案的尝试。2002年,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准则同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等。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出台时日不长,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一些会计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审计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但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还需通过理论上的不断突破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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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小平,叶友.独立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4).
[4]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关键词:法律审;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199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