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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的关系
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规模的扩大,国家和地区对自然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采,有限的资源已经无法承受日益扩大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经济活动已经超出了环境承载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收入的增加使人们对绿色环境的需求增加,“绿色产品”“绿色服务”等“绿色”字眼逐渐出现在公众眼前,怎样在发展国际经贸的同时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成为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的课题。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方面,良好的环境可以为国际经贸的持续发展和扩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的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能够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使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Panayotou将国际经济与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归纳为5种效应,即规模效应、技术效应、结构或组成效应、收入效应和法规效应。这五种效应对环境的影响都有正面和负面之分,当这些效应为正面效应时,单位产品的资源利用量和污染量下降、资源利用率提高、资源利用结构更趋合理,国际经贸的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是有利的。反之,当这些效应为负面效应时,污染量增加、市场和政策失灵,发达国家在国际经贸中将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最终将导致环境的恶化。环境对国际经贸的影响则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首先,自然环境是国际经济与贸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各国制定的环境政策直接影响着该国的国际经贸内容和方式,环境状况的不同影响着国际经贸发展的不同,环境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差异。因此,国际经济和贸易正常进行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是环境。其次,各国制定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经贸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国际经贸中具有价格优势,环境政策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引进政策,污染产业从环境标准较高的发达国家转移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各国和地区集团制定的环境政策影响着国际经贸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发展面临的问题
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是以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为代价的,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发展面临着巨大的问题。
1.我国国际经贸面临着“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一种非关税壁垒,是一国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来限制国外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具有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由于农药残留量、动植物的病虫害等检验不合格,对外出口大幅度下降。同时,服装和纺织品中有害化学物质和禁用染料的使用也对服装纺织品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欧美和日本对机电产品的污染量限制、可回收率、噪声等性能的严苛标准也限制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2.人们环保意识提高
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增加,环保产业兴起并逐步发展。我国的环保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缓慢,削弱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总之,以上的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的出口,降低了我国出口在国际上的优势,严重削弱了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摩擦,影响了我国的双边和多变贸易关系,加剧了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的步伐,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使我国环境遭受了更严重的破坏。
二、建议措施
面对我国国际经贸发展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要权衡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的利益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做到环境保护与国家经贸协调发展。
(一)进行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
环境保护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制度和环境经济的运行机制三方面,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当前,我国跨地区、跨部门、跨流域的的环境问题和重大环境政策协调能力不足,全国范围内没有实行统一的环境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经济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环境保护不同于其他的经济活动,它涉及了广泛的利益冲突,关系着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和个人,因此,加快环境经济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1.环境经济政策方面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包括环境税收、财政、金融政策等,是国家运用税收、财政、价格、保险、信贷等经济手段来引导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税收、财政支持等引导,政府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鼓励企业采用新能源、新设备、新技术,使企业在参与国际经贸的过程中将环境保护看作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2.环境经济制度方面
环境经济制度主要由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环境资源再生制度和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构成。第一,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主管部门采用管理手段进行直接干预,如进行排污收费、制定环境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环境污染整治期限、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第二,环境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进行与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有关的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第三,环境资源再生制度包括环境资源再生产的组织、总量控制、责任、考核和监督制度,促进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与当地环境承载力的协调。第四,环境产权制度包括资源环境产权界定、产权保护、产权交易制度,决定了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
3.环境经济运行机制方面
环境经济运行机制是政府、市场和消费者等经济活动主体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等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环境经济运行机制包括三个子机制:第一,环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调节机制;第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第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通过环境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并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调整我国对外经贸战略
1.切实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经济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而我国对外经贸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协调好国际经贸发展与资源、环境、生态、社会、人口的关系,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循环利用,实现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2.调整我国出口结构
实行进出口混合发展的战略。我国长期以来出口的是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低附加值的产品。由于出口产品竞争力低,“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阻碍。现阶段,必须调整我国的出口结构,实行进出口混合发展的战略。在出口方面,积极同贸易伙伴进行协商,同时创新技术、出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低消耗的产品,减少贸易障碍。在进口方面,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创新理念,提高我国进口产品的环境标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实行竞争优势战略
结合我国的产业发展现状和资源分布,建立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在均衡产业分布和东西部差异后,制定出综合竞争优势策略。同时,进行自主创新,增强我国的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实行品牌战略。
(三)重视绿色产品的开发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已经在很大程度扭转了出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目前我国出口的产品中,耗能高、污染高、技术含量低、环境附加值低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进行绿色创新、大力发展绿色产品、转变我国的出口结构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总结
电子商务能够有效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国际经济贸易的环境以及形式均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且对传统的贸易形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确保我国经济贸易能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是未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向人们普及电子商务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想电子商务能够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提高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现我国的繁荣富强。政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支持,大力普及电子商务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观念,以实现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并研究相关技术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各种信息之间的传递上。因此,信息技术设施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水平,进而决定了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水平。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国家对设施的建设工作的投入不够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比如在网络的建设上、在光缆的铺设上以及对电脑硬件的普及上的设施投入力度均明显表现的不足,必将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为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充分发挥出对国际经济贸易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完善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并加大对关键技术的研究力度,从各个方面支持电子商务,从而实现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目标。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因此通过不断强化对关键技术的研究力度,确保党电子商务在发展途中出现各种问题时,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解决好,不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造成影响。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并研究相关技术能够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的促进效率,使得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此外,对于与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行业,如外汇保险、银行、税务等,应做好相关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3]。这些行业的顺利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协调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的作用能够发挥得淋漓尽致。
三、国际之间应加大合作力度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特点,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实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目标。然而电子商务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同一商业代码等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并适当开展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交流大会,以解决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促进效率。各个国家通过加大合作力度,努力为自身国家的经济贸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以扎实的电子商务技能作为经济贸易发展的坚实的后盾。
四、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均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出其对国际经济贸易的促进作用,从而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加大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力度,使得国家经济贸易获得前所未有的成功。由此可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确保电子商务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安全可靠性,使得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五、加强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管理工作
努力探究电子商务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有效策略,是时代的发展需求,是未来促进祖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应加强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管理工作,从而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工作:第一,采用电子招标来对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出口的商品在经过电子招标后,能够缩短国家各个部门对企业的投标资格的确定时间。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的各种产品进行及时的跟踪、反馈、调查和调整,确保国际经济贸易的管理效率能够达到较高水平。在对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时可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以解决配额使用不均等的问题。此外,还可通过在网上进行对产品的抽查工作,确保能够及时取消违规企业的投标竞标资格。应用电子方式能够有效净化国际经济贸易的环境,并规范相关经济贸易的秩序,实现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蓬勃发展。第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的各个步骤,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整个操作过程具有极高的透明度,避免了个人因素的干扰。还减少了某些不必要的费用,如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发放费等。第三,通过加强对电子报以及海关的电子化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各种偷税漏税的现象。海关是国际之间进行经济贸易的主要途径,在海关工作中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应用,从而使得国际经济贸易得到快速发展。第四,企业通过加强对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力度,使得电子商务能够充分发挥出对国际经济贸易的促进作用。电子商务主要被用于实现对各种商务的交易管理,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使得书暗访实现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打破了交易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双方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实现对货物的运输以及款项收付等工作,使得企业实现对交易以及经营管理的动态化管理。第五,通过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与电子商务管理进行有效结合,使得电子商务能够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做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使得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促进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电子商务的灵活应用,极大的提高了检验检疫的效率,从而提升了检验检疫的信息化水平。
六、结语
关键词:国际经贸,争端解决,WTO
国际经济贸易中会产生争端,解决这些争端的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国际经贸争端作为国际争端的一种基本形式,一直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48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为解决这些争端提供了一个场所和一系列规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世贸组织,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受者,通过引进“否定协商一致”原则、自动程序、交叉报复,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上诉程序等有效措施,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难题就此迎刃而解。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仅仅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无法圆满解决问题的。因此,探究WTO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今国际经贸争端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密切相关。其间所发生的磨檫近几年来,呈现出以下新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使国际经贸争端的激烈程度有所提高
从贸易争端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一国与他国的联系越多,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意味着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内经济受国际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与他国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由于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一直不景气,其国内经济增长减缓甚至陷入衰退,出现严重的开工不足,失业率不断攀升,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出于这样的考虑,各国对进口贸易的状况更加关注。贸易争端的激烈程度有加强的趋势。
(二)争端领域有所扩大
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纺织品、汽车、家电等货物贸易领域;而在信息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半导体、电讯、IT等高新技术产业。众所周知,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是能否发生贸易争端的决定因素。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这必将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有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各国就限制服务业开放的冲突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新的焦点。
(三)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允许其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产业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允许缔约方在达到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可以兼顾各自国家眼前的或急迫的局部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可以暂时放弃规则,进行自我调整。
自1947年起,国际社会各成员以GATT/WTO机制为依托和支柱,力图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各自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的经济繁荣。这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协力追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1]但是,在追求实现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各成员却仍然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这就难免引起种种新的矛盾与冲突。归根结蒂,就是各成员在经济上的限制与反限制。[2]理论上,合理运用上述措施,是不会对他国经济造成严重侵害的。但是,某些WTO成员为了自身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不惜背弃自己作出的承诺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利用规则,以公平贸易为借口,频频无端发起反倾销和实施保障措施。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莫过于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美国依据其本国贸易法“201条款”采取针对外来钢铁进口产品的“保障措施”。
同时,技术壁垒花样不断翻新。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武器。就我国而言,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繁琐通关程序为手段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日趋严重。此外,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计量单位、电子数据交换等手段设置技术壁垒,也有愈发普遍的趋势。
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的确是一个难题。而由于世贸组织在机制构建上的先进性,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去,成为了许多国家解决争端的首选。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条文,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得以实现。[3]笔者认为,在WTO背景下,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可以圆满解决国际经贸争端,还值得细细拷问。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况分析
世贸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隶属于部长会议。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4]尤为重要的是,DSB彻底改变了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原有机制相比,qy、高效了许多。同时,这种机制倘若能够正常地进行运作,对于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当事方,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当事方,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以往,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仗势欺人”,实行霸权主义,造成对弱小国家贸易的极大损害;而出现WTO争端机制之后,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贸易大国,在DSB的裁断面前,也难以凭借其经济强势,借助过去的“协商一致”原则,随心所欲地逃避任何制裁。WTO规则的qy甚至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都感觉到有些吃不消。是否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引发了美国国会内议员的激烈争论,并经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炒作,形成全国性的论战,著名学者杰克逊教授称之为“1994年大辩论”(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5]
有人势必会说,“既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此重要的进步,那么国际经贸争端就大可以从容地提交DSB解决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对WTO规则的崇拜,抑或说是迷信!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交往环境中,坦率的讲,笔者认为:没有所谓的“放之四海皆准”的解决途径。不同的客观条件,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两个WTO成员发生了贸易争端,在组织规则框架内进行解决固然不失为一可行之道,但未必就是争端解决的最优选择。
(二)实证分析——“欧美301条款争端案”[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让我们就“欧美301条款争端案”的现实情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探究吧。
1998年11月25日,作为对美国动用“301条款”单方宣布即将对欧共体采取报复制裁措施的回应,欧共体向DSB提出要求与美国磋商,以解决《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问题。随后,又在1999年1月26日要求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共体的这一举动,把“美欧香蕉案”中气势汹汹的原告——美国推上了新案的被告席。
众所周知,“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7]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霸权。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单方认为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有权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妥协,消除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者提供美国官方认可的赔偿。[8]它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因此,许多吃过“301条款”苦头的国家,在这一案件中,由欧共体牵头,一呼多应:巴西、加拿大、喀麦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中国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以及泰国,先后纷纷要求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身份,参与本案的磋商谈判和专家组的审理程序。从双方实力对比上看,几可称为“旗鼓相当”。这种局面,在世界贸易发展史上,是十分罕见的。
本案专家组在1999年3月31日组建成立,经约九个月的审理,于1999年12月22日签发了审结报告书,并呈交DSB审批。其核心结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