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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9-0134-01
一、媚俗文化的内涵
媚俗是当代审美文化转型时期所产生的一种负现象,也是一种典型的伪审美现象,或者说,是传统美学在无法正确回应当代审美文化的挑战时所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畸形审美形态。媚俗(kitsch),台湾学者译为“忌屎”,对此颇有研究的昆德拉解释云:“对(kitsch) 的需要,是这样一种需要,即需要凝视美丽的谎言的镜子,对某人自己的映像流下心满意足的泪水”这种解释虽然有一定的比喻性在其中,但仔细咀嚼着句话,我们就会发现媚俗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一种为他人的表演性,换言之,则只要为他人活着,为他人所左右,并且为他人而表演,其生存就是媚俗的。如果用马克思的异化观来解释,那媚俗文化也是一种异化,因为它表现为一种为他性的个性沦丧和个性消逝的寄主生存,生存的目的仅仅是表演,那生存的价值则为异化的存在。
关于媚俗的产生,昆德拉把它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态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心里什么都十分清楚,但为了名利、地位、金钱、物质生活而主动放弃对于美得追求,趋炎附势,以美娱人。另一种情况是外界压力过于强大:公众的、朋友的、亲属的、爱人的、情人的多种眼光的结合,使自己承受不了,只好与之妥协。而客观环境,昆德拉语焉不详,但我们可以猜想,之所以出现媚俗文化,是因为客观环境势不可挡的力量,特别是当代商品经济对审美文化的冲击,媚俗文化成为一种潜在的逆历史规律的正常的现象。总之,媚俗文化是误以娱乐为审美。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媚俗文化的根本内涵就是从需要回到欲望。而对于欲望,叔本华曾经做过剖析:在他匮乏的时候,使人陷入痛苦;在他满足的时候,使人陷入无聊。面对欲望,人只能如钟摆流动与其中,也就是人的轨迹只能是中双向的无奈的循环,从匮乏到满足的无聊,从满足到匮乏的痛苦。如果具体到媚俗方面,那也只是体现了一种无奈的循环:从取悦到娱乐的低俗,从娱乐到取悦的平庸,这也正是媚俗文化的全部理论所在,即取悦,娱乐。
二、基督教“黄金法则”
对于什么是“黄金法则”,也许有许多人并不知晓,但我们可以援引《圣经・马太福音》第七章第十二节中耶稣的话:“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基督教中的“黄金法则”,我们可以联系其他的比较流行的说法来对此法则进行诠释,即“像你期望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对待别人“或”怎样被对待就怎样对待人”,如果联系我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黄金法则”,那应该首选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我们既然弄清了‘黄金法则’的内涵,那这条法则起源于何时呢?我们经过考察证实黄金法则以近似于耶稣基督之言的形式存在的时间远远早于耶稣的时代,也就是说它较早的时候以它的内容形式存在于口头文学中,代代相传成为人们交际的一条法则和标准。十七世纪人们把《马太福音》第七章第二十节和《路加福音》第六章第三十一节的论述称之为“黄金法则”或“金律”。这一术语才得到广泛使用,但其起源并不清楚。而且这条法则是非常具有伸缩性的术语,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并且在众多文化体系中存在。例:罗伯特・恩斯特・休姆在《世界上活着的宗教》一书中引用了八个宗教和哲学系统中的黄金法则,认为它们旨在“吩咐一个人作这样一个简单的实验,即他是否愿意将他对待别人的方法加诸于他自己”事实上,“黄金法则”根本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名言或是箴句,其中的“黄金”我们就可以认识到这条法则的崇高地位。所以我们可以看出,“黄金法则”它被称为一种原则,一种行为的原则,一种一般性原则,一种人类关系的普遍性原则,理性伦理的最高法则,一种重要的道德真理等等。无疑这条法则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但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法则与哪些文化的结合,才会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三、媚俗文化对基督教“黄金法则”的消解
当大家看到我写下这篇论文的标题时,许多人肯定会一头雾水,你们肯定会想这是两种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怎么可以牵扯到一块,更何谈消解,记得有位诗人曾说过:“没有孤立的孤岛”,也就是说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两种互不联系的事物,任何事物都在其表象或本质上进行着微妙的联系,只不过某些联系我们难以考察到罢了,虽然媚俗文化是当下社会中审美文化的一种负现象,是一种文化的样态,而“黄金法则”则是一条至高无上的人际关系准则,这两者听起来没有任何瓜葛,但媚俗文化对“黄金法则”的冲击和消解会逐渐被我们注意到,以下就是我谈到的两点具体表现。
(一)畸形的取悦导致“互惠”的消亡
我们在前面论述媚俗文化的时候提到,媚俗文化就是一种完全丧失个性的畸形取悦,虽然这其中也有“利他主义”其中,但它并不是“利他主义”的本质,也没有体现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和谐和互惠,而基督教的“黄金法则”,从本质而言是一种互惠的体现,即如《马太福音》中提到的“你要尽心,尽性和尽意去爱你的主人,这是诫命中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第二条也相仿,就是爱邻如爱己”如果我们做到这一点,那么上帝的圣光会降临我们,会挽救我们于危难之中,这就是“于人于己都是利”的互惠,而在当下商品经济时代,物欲横流,媚俗文化不断登大雅之堂,不断地冲击和消解基督教“黄金法则”,许多人甚至许多基督徒都在实践媚俗文化,而“黄金法则”不断地降级成为“银法则”“铁法则”,或许某一天这条法则可能不复存在了。就以我们当下十分流下的女性媚俗文化来探讨一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当下以女性的方式向世人献媚的可谓“硕果累累”,你看那俗不可耐的舞厅时装表演,斑驳灯光下颓落得只是女性的尊严;你看那男女主角相携上床的“经典电影”,摇曳中滴落的只是女性的朱红;这样的献媚,这样的媚俗文化,使得所谓的珍贵性,圣洁性,隐秘性就像秋后收获后的麦田,空空无物。不仅牺牲了女性的尊严,也牺牲了大众文化中的批判,也消解了基督教中的“黄金法则”,因为在当下所谓的“互惠”已经不存在了,存在的只是某些不知名文化的空壳。那“黄金法则”的表述也许就可以换为另一种,即“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献媚,你们也需要怎样献媚”。
(二)娱乐的消遣使爱成为挽歌
关于优劣高下的质量判断,是音乐经验乃至所有艺术经验中一个不可回避、却又令人迷惑的中心课题。不可回避,在于艺术经验从根本上说就是裁决性的――不能做出优劣区别,实际上就等于不懂艺术,如分不清勃拉姆斯交响曲和圣一桑交响曲之间的高下,那就没有真正窥见交响曲的堂奥;令人迷惑,在于这种分别或区别从来就没有统一标准――所谓“趣味无可争辩”,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而肖邦轻视贝多芬、柴科夫斯基讨厌勃拉姆斯等音乐史中颇为出名的“公案”,更增添了审美判断的神秘性和暖昧性。
于是就产生了各种各样似是而非的说法。位于极端的是“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相对主义”认为,审美尺度变动不居,因为审美主体因人而异,其间没有形成共识的可能,而且,艺术中的尺度产生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民族、传统、常规、风格、惯例、时代,因而就不可能存在恒定不变的价值准绳。与之相反,“绝对主义”主张,艺术中存在某些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审美规律与法则,大的如变化与统一法则,小的如“对称律”、“黄金分割律”等等,遵循这些审美法则和艺术规律是保证艺术质量的不二法门。
显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各有各的问题。很容易找到违背它们各自原则的反例。如,尽管大家趣味各不相同,但我们都愿意承认,贝多芬是比同时代的克列门蒂(Clementi)更伟大的作曲家;又如,中国人傅聪能够地道地演奏西方的钢琴作品,美国人宇文所安(Stephen Owen)可以内行地判断中国唐诗,这都说明极端的“相对主义”站不住脚。反过来看,有些音乐如巴托克的优秀作品,其结构布局刻意遵循“黄金分割律”的比率,但更多的其他作曲家的作品并不遵守这些清规戒律,同样具有高度的艺术感染力和掷地有声的艺术质量,这说明,在艺术中想寻求一劳永逸的质量准绳其实是徒劳。
所以,艺术中的质量判断就变得非常棘手。当然,可以小心翼翼地避免判断――但那就等于背弃艺术。或者,听任个人随意的决断――那就等于放弃责任。没有标准是不可取的,但标准又是难以捉摸的。出路何在?一句耳熟能详的说法是,“时间是最终的审判官”。让我们将裁决权交给未来。可惜,与其说这是认真的回答,还不如说这是滑头的托词。
我想到英国大诗人兼批评家艾略特(T.s.Eliot)在其著名论文《传统与个人才能》中有一段深刻的论述:“诗人,以及任何艺术家,谁也不能单独具有完整的意义。他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对他的鉴赏,就是鉴赏他和已往诗人以及艺术家的关系。你不能仅就他进行单独的评价,你得把他放在前人之中进行对照、比较。我认为这不仅是历史的批评原则,也是审美的批评原则。他之必须适应,必须符合,并不是单方面的;一旦新的艺术作品产生,以前的全部艺术作品就同时遭逢了一个新事物。现存的艺术经典本身构成一个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由于新的(真正新的)作品被引入而发生变化。这个先在的秩序在新作品出现以前本是完整的,加入新事物以后要继续保持完整,整个的秩序就必须发生改变,即使改变得很小;这样,每件艺术作品之于整体的关系、比例和价值就重新被调整;这就是新与旧的适应。”(卞之琳译文,笔者对照原文略作改动)
古代文学论文论唐代的规范诗学
这里使用的“规范诗学”一语,来自于俄国形式主义文学理论中的一个定义。鲍里斯·托马舍夫斯基(1890—1957)在《诗学的定义》一文中指出:“有一种研究文学作品的方法,它表现在规范诗学中。对现有的程序不作客观描述,而是评价、判断它们,并指出某些唯一合理的程序来,这就是规范诗学的任务。规范诗学以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写文学作品为目的。”① 之所以要借用这样一个说法,是因为它能够较为简捷明确地表达我对唐代诗学中一个重要特征的把握。唐代诗学的核心就是诗格,所谓“诗格”,其范围包括以“诗格”、“诗式”、“诗法”等命名的著作,其后由诗扩展到其他文类,而出现“文格”、“赋格”、“四六格”等书。清人沈涛《匏庐诗话·自序》指出:“诗话之作起于有宋,唐以前则曰品、曰式、曰例、曰格、曰范、曰评,初不以话名也。”② 唐代的诗格(包括部分文格和赋格)虽然颇有散佚,但通考存佚之作,约有六十余种之多③。“格”的意思是法式、标准,所以诗格的含义也就是指做诗的规范。唐代诗格的写作动机不外两方面:一是以便应举,二是以训初学,总括起来,都是“以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写文学作品为目的”。因此,本文使用“规范诗学”一语来概括唐代诗学的特征。
一、“规范诗学”的形成轨迹
研究中国文学批评史的学者,对于隋唐五代一段的历史地位有不同看法,比如郭绍虞先生名之曰“复古期”④,张健先生名之曰“中衰期”⑤,张少康、刘三富先生则名之曰“深入扩展期”⑥。言其“复古”,则以唐人诗学殊乏创新;谓之“中衰”,则以其略无起色;“深入扩展”云云,又混唐宋金元四朝而言。究竟隋唐五代约三百八十年(581—960)间的文学批评价值何在,地位如何,实有待从总体上予以说明并作出切实的分析。
唐代是中国诗歌的黄金时代,也是文学批评史上的一大转折。在此之前,文学批评的重心是文学作品要“写什么”,而到了唐代,就转移到文学作品应该“怎么写”。当然,从“写什么”到“怎么写”的转变也并非跳跃式的一蹴而就。下面简略勾勒一下这个转变的轨迹。
文学规范的建立,与文学的自觉程度是一个紧密联系的话题。关于什么是文学的自觉,依我看来,文学是一个多面体,无论认识到其哪一面,都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自觉。孔子认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孟子认为说《诗》者当“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⑦,能说这是对文学 (以《诗》为代表)的特性无所自觉吗?《汉书·艺文志》中专列“诗赋略”,这表明自刘向、歆父子到班固,都认识到诗赋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字著述的特征所在。但其重视的赋,应该具备“恻隐古诗之义”;至于歌诗的意义,也主要在“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厚薄云”。一句话,他们重视的还是“写什么 ”。从这个意义上看,曹丕《典论·论文》中“诗赋欲丽”的提出,实在是一个划时代的转换,因为他所自觉到的文学,是其文学性的一面。不在于其中表现的内容是什么,而在于用什么方式来表现。“诗赋欲丽”的“欲”,假如与“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中的两“宜”一“尚”联系起来,表达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的要求,似乎也含有一种外在规范的意味。所以我认为,唐人“规范诗学”的源头不妨追溯到这里。
唐以前最有代表性的文学理论著作,允推刘勰《文心雕龙》。《文心雕龙·总术》专讲“文术”之重要,所谓“文术”,就是指作文的法则。其开篇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文、笔的区分是对作品文学性的进一步自觉,但刘勰并不完全认同这一提法,他认为这种区分于古无征,“自近代耳”。又对这一说的代表人物颜延之的意见加以批驳,最后说出自己的意见:“予以为发口为言,属笔为翰。”⑧ 口头表述者为言,笔墨描述者为翰,这反映了刘勰对于文采的重视。“翰”指翠鸟的羽毛,晋以来常常被用以形容富有文采的作品,这是时代风尚。然而在刘勰看来,用笔墨描写的也并非都堪称作品,强弱优劣的关键即在“研术”。据《文心雕龙·序志》,其书的下篇乃“割情析采,笼圈条贯,摛神性,图风势,苞会通,阅声字,崇替于《时序》,褒贬于《才略》,怊怅于《知音》,耿介于《程器》”,涉及文学的创作、批评、历史等诸多方面的理论。其中创作论部分,又涉及文学的想象、构思、辞采、剪裁、用典、声律、炼字、对偶等命题,部分建立起文学的写作规范,虽然还不免是笼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