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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众多服装企业已经认识到网络营销的优势和重要性,但是服装行业的网络营销还处在建设和摸索阶段,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1.网络营销缺乏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由于我国互联网兴起和繁荣的时间较短,我国鲜有学者和科研人员对网络营销进行系统的研究。服装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现有的网络营销模式多是服装企业在探索新的营销模式过程中实践出来的网络营销初级模式。缺乏科学的理论知道,在网络渠道建设中必然存在一些有碍网络营销发展的弊病。另外通过对淘宝网、京东商城以及唯美汇等多家网上商城浏览,笔者发现目前多数服装品牌展示多是模特展示或平铺展示,这使消费者很难了解服装上身效果。网络环境下,服装营销首要克服的就是网络试衣服的问题。
2.服装企业网络营销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多数服装企业的网络营销基本处在网络广告、新品上市宣传以及企业介绍等方面。虽然多数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网站,但是网站的功能主要还是对外展示企业形象。综上所述,服装企业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互联网网络营销的真谛以及重要性。就服装企业网络营销而言,拥有自己独立域名的网络平台,正是服装企业展示自己机遇。但是大多数服装企业由于没有自己专业的技术团队,企业网站一般委托专业的网络公司制作,但是建成后没有专业的推广团队维护,致使企业网站权重低,搜索访问量极低,失去了企业网站应有的功效和作用。
3.网络营销缺乏对品牌重视和监管互联网给服装企业带来的新的活力和生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服装企业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营销监管的空白和不足以及服装企业自身对网络品牌的重视不够,使得服装品牌在在线营销中遭受假货侵犯,这对服装品牌的发展和在网络营销中的信誉度伤害是不可估量的。
二、网络环境下服装营销的策略调整建议
1.丰富网络营销模式,提高网络利用率服装企业想要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首先要在网络营销模式上有所改变。企业自营网站不应仅仅做成传统意义上只具有展示功能的网站。而更多的是应该根据企业文化、企业特色做成企业信息橱窗。这种改变与消费者求新、求变的心理相吻合,容易被广大网络消费者所喜欢,并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在服装企业官网可以提哦共市场调研、信息反馈、售后服务等细致周到的服务项目,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随着近两年微信在广大网友中的使用度不断提高,微商大行其道。服装企业在制定网络营销计划的时候可以将微信、微店等新型营销模式容易其中,最大限度的提高网络利用率。
2.强化网络渠道建设,搭建优质网络营销平台数字化时代,消费便利成了消费者购物的又一主要诉求。为了满足消费者这一需求,服装企业应有效评估和整合网络渠道及传统渠道,加强销售渠道的建设,采用复合营销的模式,在目标市场建立产品物流配送体系,保证发送货及时畅通。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搭建完善的付款模式,实现消费者网络购物结算的便利性。另外根据互联网安全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2个季度,钓鱼网站增长趋势明显,1-6月份共新增拦截钓鱼网站数超过253万个。服装企业若想在网络影响市场有所建树,构建安全的网络交易平台便成为当前网络营销发展的首要任务。
3.加强网络品牌建设,提高企业知名度品牌是企业的直接生命力,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更倾向于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品牌产品。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策划时,首先对企业的品牌故事、活动、形象代言等内容进行建设,有效突出产品和品质和知名度。在提高产品自身品质的同时,企业还应加大宣传力度。线下相结合独特新颖的产品广告,线上利用电子邮件、网络论坛以及其他形式软文推广形式提高企业产品知名度,为成功的网络营销做好宣传造势工作。
三、结语
建立网络会计市场的设计
网络会计市场是以网络为经济环境和信息载体的会计市场,要建立这样的一个市场,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建立一支既有会计专业知识又有网络知识的网络会计人员队伍。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会计人员个人职业技能为核心的问题。一方面职业技能为核心的问题。要在业务能力上对公司的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使他们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汲取新知识。开阔新视野,培养一批既懂得网络信息技术.又具备商务经营管理知识。且精通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说要为会计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从领导和管理层抓起。抓好源头,在提高会计人员网络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领导和管理层的素质。
网络会计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归根到底需要人的设计、推动与管理。因此要想真正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有效的网络会计市场,就需要有这样一批人。他们既有丰富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熟悉会计法律法规,能够洞察并掌握会计的发展方向与趋势。又有牢靠的先进的网络知识、能够引导网络会计走在时代和科技的前沿。
其次,必须设计开发一批技术先进行之有效的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是网络会计市场运行的基础。没有会计软件的支持与运作,网络会计市场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加强对会计软件开发的研究与探索。加强对管理型软件的研制开发,迄今为止,财务软件大多还在集中在记录、核算、编制报表的阶段,虽有一些管理型软件的出现,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会计市场的要求会计软件的开发重点转移到带有决策支持功能的管理型软件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因此必须提高会计软件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可对购入的商业化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并通过接口和系统集成的办法克服二次开发软件和商业软件不能共享的缺点,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发挥专家系统在预测、决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会计的管理控制职能。以顺应网络会计市场的要求。努力使会计软件的运行环境向更高领域发展。在完成DOS向Windows平台过渡后,可先用FoXpro、Sybase、Visualbasie及Pardox、Engine等数据库语言。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会计系统对Lntemet的适应性。其次要加强对高端会计软件的开发与研究,并完善其可集成化、界面友好、实用功能更丰富、大中型系统均可适用的功能和特点。对于这些软件,要力求实现、技术方面、开放性较强,可适用于多个操作系统、运用客户机/服务器技术、使用通用网络连接的分布式系统得到充分的应用,在市场方面,要解决语言和币种等问题,能运用不同国家的财经、法律和税收制度。同时要内设EIS(ExecutiveInformationStyster)以满足企业进行决策分析的需要:在应用方面,能运用工作流(WorkHow)技术和电子商务(E-business)技术。带动客户自动进行工作过程的自动组织和处理、方便地进行各种信息传递。
建立网络会计市场的原则
网络会计市场是经济发展的新产物,在其形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的作法也会因地区、时间上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不管网络会计市场的具体模式如何,形成过程如何。都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规范性原则。在网络会计环境下,数据信息是通过网络得以传递的,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符号。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签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再存在、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面临着威胁。网络会计市场应建立起一套规范性的操作程序和规则,以保障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其次是开放性原则。网络会计市场建立后,不应只适用于几家企业、公司,而应该向大多数的企业开放,具有软强的适用性和通用性,从而为各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一、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银行监管又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虽然我国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已有多年,但涉及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较少,立法相对滞后,这样势必容易产生法律漏洞。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规则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之中。首先,纵观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订)》,还是《商业银行法(2003修订)》,乃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均未涉及网络银行监管的专门规定,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可依,而网络银行经营的高风险性要求国家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在《管理办法》这类部门规章层次上,尽管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定性少,量化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从该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其真正层面上的法律规则并不占主体,相反,部门规章在网络银行及其市场准入的指引与评价方面起支配性的影响与作用,形成了“规章为主、法律为辅”的特色。总之,我国传统金融法规、行业标准已不适应网络银行发展,形成中的相关法律框架也主要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不能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监管体制不适应
随着网络银行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与金融制度的重新整合,金融机构所创新的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业务向综合发展的趋势严峻。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专业化”向“综合化”转变,银行将不仅提供专业的银行类服务,也提供包括保险服务、证券投资、理财、信托投资等多种服务。目前,国内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银行也都提供如保险、理财、证券、期货基金等服务,出现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然而,我国在监管体制上强调的仍然是与分业经营制度相匹配的分业监管机制,这样便会导致网络银行所从事的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谨慎性监管出现真空,从而阻碍网络银行的发展。
三、市场准入监管的相关规范存在缺陷
(一)网络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
目前,我国银行网络市场准入条件,针对的是网络银行业务的准入而非银行机构的准入,没有涉及虚拟银行等网络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制,立法缺乏灵活性和前瞻性。
(二)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首先,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创新,一些银行网站已有提供证券交易的平台,或是保险产品的实践,但却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许可。其次,对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我国目前实行较严格的审批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影响到,如果实行严格的网络银行监管模式,尽管可能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推进与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初期,出于对网络银行业务未知风险的防范,审批制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但从长远来看,过于严格的审批制度则可能导致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会影响业务的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网络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使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此外,市场准入主体范围狭窄。相关规定只允许银行机构从事网上金融服务。但相对于实体银行来说,网络银行更加容易扩充规模、树立品牌、锁定客户,再加上传统银行从事网络业务条件过高,设立程序复杂,市场进入成本较高,造成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和发展,非银行机构介入网络银行业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在当前网络银行发展的初步阶段,将非金融机构排除在网络银行之外,是非常不公平的,也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和网络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三)市场准入的许可条件
1.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重他律,轻自律,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大特色,然而,这无益于良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也不利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离不开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银行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从而减轻外来的强制性监管对网络银行本身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减轻对银行创新活力抑制的影响,又可以彻底落实监管目标,从而真正的维护行业的内在稳定与安全,维护客户的利益。《安全评估指引》对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内容做了规定,但原则性太强,难以操作。2.客户利益保护。网络银行服务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责分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民事法律问题。《管理办法》将降低风险、维护客户利益作为监管网络银行的首要目标,体现了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目标的转变。为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客户权益,《管理办法》从监管者角度对权责分配作了原则性规范。然而,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网络银行系统融入整个网络,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都可通过网络传输到交易系统,而使之安全受到威胁,使银行和客户蒙受损失。尽管《管理办法》对系统安全条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条件对阻止系统被黑客、病毒侵袭,保证网络银行的交易安全,维护客户利益只是一种保障,但不能完全禁止。网络安全问题一直都存在,理论证实无法彻底预防病毒,黑客也难以杜绝,不管多么先进的技术也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保证系统的绝对安全。在网络环境中,传输速度是很快的,客户的操作失误带来的问题频发,如客户在输入划拨款项时,网络交易系统如果不能提示客户再次输入款项数目以确认为正确的数额,很可能使客户没有意识到款项错误而造成划拨错误。《管理办法》及有关银行法律中没有提及这些问题,所以系统出现故障时,会引发客户可获得怎样的帮助,客户操作失误如何救济等问题。此外,《管理办法》也未明确规定网络客户在网络业务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提出权利实现的途径以及利益受损时的救济方式。网络银行采取协议的方式确立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出现争议时,难以解决责任的认定问题。客户权利受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
(四)审批机构和标准
审批机构单一、标准模糊。在市场准入监管的程序性规则上,目前,我国银行网络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主要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银监会。然而,网络银行还涉及网络信息技术安全,及网络银行犯罪等多种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监管往往超出金融监管当局的专业范围;且对信息安全产品的准入,也可能超出金融监管部门的准入权限。尽管目前的《管理办法》对银行网络市场准入的条件作了罗列,但审批标准仍较模糊,如,在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了“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表面上看,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挂一漏万的情形发生,也可避免条文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频繁修改,而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实际上此规定是给予了监管部门较大的核准自由裁量权,在不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网络市场准入时难以给予相同的标准,这将影响着银行网络市场准入门槛设置的公平性,从而限制银行网络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